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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生态是借用生态学的概念对金融外部运行环境的形象描述,而其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金融生态环境是指与金融业生存发展具有互动关系的社会、自然因素总和,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地理、人口等一切要素与金融业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方面,是金融业生存发展的基础。狭义金融生态环境是指微观层面的金融环境,包括法律、信用体系、会计与审计准则、中介服务体系、企业改革的进展及银企关系等方面以及金融体系内部各要素如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工具、金融产品,通过资金媒介和信用链条形成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系统。
良好金融生态环境主要包括:稳定的经济环境、完善的法制环境、良好的信用环境、协调的市场环境和规范的制度环境。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可以促进金融资源合理配置和保值增值,促使社会创造更多财富,并且可以有效防止金融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促使其将各种成本内在化到自己的治理结构中。加强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具有重要战略意义。金融生态环境中各因素相互连接、相互依赖、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一个有机整体,即金融生态链。金融生态主要是组成金融生态系统的各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金融要素的优化配置。
金融生态圈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功能不畅,都会影响整个金融生态圈的良性循环或金融业的运行效率。重视和加强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无论是对金融业的发展还是对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首先,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是金融业发展的基本条件。只有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才能对经济社会各方面有宏观、透彻、准确的掌握,能带动整个金融业的可持续发展。金融业控制着国家的信贷资源,只有加强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把个体微观经营行为与整体宏观经济发展要求相结合,才能提高信贷资源配置效率,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而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就是要推动金融业与其外部环境之间的和谐发展,通过金融生态环境的优化,可以更好地发挥金融融通资金、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作用,推动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其次,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是维护金融稳定和完善公司债券市场的重要保障。从金融生态的角度看,政府、公司属于环境因素,但从政府、公司等角度看,金融业则是它们的环境因素。金融风险的累积不但削弱了金融职能,而且也影响到金融业的正常发展。更严重的是金融风险的累积最终可能引发金融危机,这将对整个国民经济产生巨大的破坏作用。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起源于美国的次贷危机,而这场次贷危机的影响愈演愈烈,形成一种“蝴蝶”效应,引发了国际金融风暴,导致全球闹股灾,从而使很多国家的金融生态环境恶化,市场对这些国家的金融体系、乃至整个经济体系失去了信心。因此,建设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不仅是金融业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也是维护国家稳定的重要保障。
最后,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是社会诚信的重要载体,是对债权人的保护。金融业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特殊行业,金融生态状况折射了社会诚信水平,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是构建诚信社会的强大动力。金融生态建设和金融业的稳健、可持续发展将为自身和社会诚信建设创造条件。同时,金融生态状况的改善需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良好的诚信机制。在公司债券市场上,无论是信息披露还是信用评级,如果缺乏诚信基础,那么就不具有存在的价值。尤其是投资者在债券市场获取信息方面不占优势,其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只有诚信才能构筑公司债券市场发展所需的生命线,让投资者和融资者在公司债券市场上能够进行理性的博弈。此外,良好的金融生态是促进社会充满活力的重要力量,还能实现动态平衡,有效控制金融波动,降低不确定性,有利于推动金融市场和社会经济持续发展。
二、海南省金融生态环境分析
目前,海南的金融生态环境在金融产业体系的外部和内部都存在诸多问题。
一方面海南省的金融产业体系的外部环境没有形成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依据金融生态环境内涵的界定,金融产业体系外部环境主要包括法律环境、地方政府和区域经济发展基础三个方面。在区域法律环境方面,尽管改革开放已进行了很多年,但海南计划经济时期的行政权力至上、以权代法的做法仍随处可见。我国的法律基本上是以粗线条为主,这为执法者在具体操作中留有很大的自由度。基层地区的许多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在一定程度上就是由此原因造成的。有关金融业运作的全过程,如产权、进退出制、创新、整合、监管、重要业务、自律、保护、破产等方面尚存在许多法律空白。在地区层面,配合国家已颁布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及结合地区特点制定的法规还很欠缺。在地方政府方面,海南省地方政府的观念既表现为仍较保守,又表现为急功近利,即对新事物、新体制、新做法吸收较慢,且不能将之与地区区情有机结合,眼光短浅、图省事、图政绩、摆花架子,缺少长远打算。在经济基础方面,海南在经济体制改革的较长一段时期内,由于历史包袱拖累造成了改制缓慢、改革滞后,其经济、社会的发展均较慢,这在相当程度上阻滞了金融产业的正常发展和金融业创新成果的出现。
另一方面海南省金融产业体系内部环境也阻碍了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的形成。在区域信用环境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信用体制不完善和信用意识淡薄。海南省信贷征信体系的建设基本上不能成为银行系统对贷款风险进行有效评估的基本支持和重要依据,这使海南省对其内部资金不能进行有效利用,从而形成内部资金通过总行一级的资金池流向其他地区,严重阻碍了其他地区的资金向海南的正常流动和授信程度,从而总体上导致海南省在经济振兴过程中的资金“瓶颈”。
另外,由于海南省信用环境欠完善,银行无法对贷款风险做出合理评价,骗贷、三角债、逃债、虚报、隐瞒等事件屡屡发生,从而导致海南省金融业的发展非常滞后。在区域金融产权方面,以国有银行制度为主是我国金融环境的一个重要特征,在建制、运行和管理监督等方面,渗入了较浓厚的国有银行管制的色彩,这是在新时期金融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的金融产权制度不明晰问题。由于金融产权不明晰导致产权关系不清,进而引发风险承担责任人不明确和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等市场化运作机制不能有效落实。在区域金融机构方面,海南省的金融机构主要仍然以国有独资四大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为主,支撑经济、社会事业的运行,缺少引领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地区性银行机构。在区域金融中介方面,海南省为银行提供服务或与其业务相匹配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会计师、律师、财务师、审计师事务所不仅数量有限,而且整体水准和工作人员素质不高。
三、海南省金融生态环境缺失对经济金融发展的影响
海南省金融生态环境在20世纪九十年代初遭到严重破坏,金融体系失去平衡,金融机构、司法环境、执法环境、信用环境等不同程度恶化,导致地方金融有效供给严重不足,信贷供求缺口问题突出,地方经济在严重“缺血”的状态下低效运转,金融生态系统的效能难以正常发挥,严重制约了经济增长,导致了海南经济在沿海开放城市中一直处在欠发达状态,各项经济指标一直在沿海开放城市中排名靠后。金融生态环境的缺失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对海南省经济形成制约:一是地方企业获取贷款困难,成长完全靠自身积累,以致企业规模小,发展速度慢,始终达不到规模效益;二是基础设施建设缺乏资金来源,招商引资受阻,无力承受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全球产业链的转移,海南省外资投入在20世纪九十年代后期显著减少就是很好的证明;三是产业结构调整滞后,缺乏金融支持,就缺乏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所需要的资金投入;四是投资环境退化,难以吸引外部投资者进入。以上这些制约因素,使海南省经济金融生态链陷入“金融生态环境恶化金融业严格控制信贷金融业务和盈利水平低下金融机构收缩业务和网点地方企业成长受阻金融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的恶性循环。这种“累积性恶性循环”使得海南省经济增长一直受到金融生态环境缺陷和金融生态效能弱化的制约。虽然九十年代后期以来,海南省政府尽最大努力重树沿海开放地区经济金融形象,但信用重建需要时间积累,地方经济的恢复却时不我待,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金融生态环境被破坏之后的重建成本是非常高昂的。
四、构建和谐区域金融生态环境,促进海南经济金融协调发展
(一)落实科学发展观,适时增加有效信贷投放。要全面理解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准确把握市域经济运行的
特点。正确处理防范风险、发展业务和支持地方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在着力搞好信贷结构调整的同时,适度增加有效信贷投放,建立起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的良性互动机制。首先,要在继续保持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成果的基础上,正确审视经济发展相对滞后,过热迹象不明显的地域特征,在加强调控的同时,要注重引导支持,防止信贷的过度萎缩;其次,应增强宏观意识,跟进研究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趋势,准确把握银行业运行情况和风险状况,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市场分析,避免贷款投放的盲目性,倾力防范和化解各种风险;最后,应继续调整与优化信贷结构,支持地方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适时、适度地调整和优化信贷投向,积极向上争取授信额度,适当放宽对企业的评信标准和限制,降低门槛,进一步扩大信贷投放,在调整和改造过程中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发现和培育新的经济“亮点”和“绿洲”,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二)优化经济金融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和金融的可持续发展。实践证明,一个金融生态环境良好的地区,必然是最吸引资金的“洼地”。构建和优化区域金融生态环境,一是要建设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要培养信用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金融意识和诚信意识。重塑新型银企关系,对改制后中小企业、私营企业进行规范化管理的同时,要树立起新的、长期、互信的银企关系,对恶意逃废债务的企业进行严厉制裁,从根本上杜绝逃、废、赖债劣迹的发生,维护银行债权;二是要建设良好的政策环境。将银行业作为地方的一个优势行业,把支持银行业的发展作为扩大招商引资的一项重要举措,支持银行业提高资产经营质量和经营效益,为金融机构向上级行争取更多的信贷规模,开辟信贷投放绿色通道提供政策环境;三是要建设良好的法制环境。严厉打击涉及金融领域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执行力度,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四是建设良好的舆论环境,充分利用新闻部门的舆论宣传优势,坚持从正面宣传报道金融政策、金融环境和金融经营管理情况,为金融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三)加强政府、银行、企业三方合作,共同创建宽松的融资环境。可以由政府牵头做大、做强现有的担保公司,完善担保机制,健全贷款担保制度,积极引导和推进形式多样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社会法人,特别是那些有一定规模、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负债率低的民营企业之间成立信用担保机构和发展担保业务,发挥对民营经济融资的桥梁纽带作用,鼓励解决民营企业贷款担保难的问题。要督促有关部门简化抵押评估、登记、公证等手续,降低收费标准,努力解决民营企业抵押难的问题。同时,政府应协调各经济管理、司法、新闻宣传和金融等部门,扎实开展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教育企业强化信用意识,重诺守信,在全社会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还应建立民营企业信用评价机构,根据全市民营企业信用信息,对民营企业做出综合评价,实现信用信息共享,逐步完善信用登记、信用评估、风险预警、风险管理等企业信用评价功能。对于通过国企改制来的民营企业,要将改制后的民营企业与改制前的信用区别开来,注重考察新企业的信用。另外,政府还应加强对民营企业的管理,鼓励组建行业自律性组织,如行业协会或行业商会等,对民营企业自身行政管理、财务管理等进行培训。要监督和管理民营企业,注重增加积累,提升技术含量和产品档次,切实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要帮助民营企业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增强驾驭市场经济的本领,从经营机制、经营策略、组织管理、自身素质等多方面进行提高,技术改造和产品更新,提高市场竞争力,加强行业协会内部企业的联保作用,从根本上改善区域融资环境。
(四)强化银行业经营管理,提高风险防化能力。一是要紧紧抓住海南省目前良好的机遇,用好、用足、用活中央已给政策,采取超常规手段加快处置不良资产,消化历史包袱。要拓宽信息渠道,抓住政策导向,及时向上级行反映实际情况和风险程度,积极争取核呆指标,最大限度处置不良贷款;二是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采取转让、打折出售、打包处理、租赁、招标、拍卖等方式直接处置不良贷款。同时,加强与地方政府合作,推动区域性资产重组和置换,盘活不良资产;三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相关责任,坚持常规手段“抓降”,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力度;四是加强贷款分类监管,要真实反映资产质量,既要敢于亮底,又要积极处置,要进一步加大对恶意隐瞒不良贷款行为的处罚力度,切实防范不良贷款反映失实造成的风险。
(五)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发展。海南省应针对中小企业规模小、数量多、发展快、资金需求量大的实际,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信贷管理机制。首先,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明确中小企业信贷职能部门,培养中小企业信贷专门人才,完善适合中小企业信贷人员的业绩考评和绩效挂钩体系;其次,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的资信评估标准,对中小企业的评估和信用评级应以定性为主、定量为辅,注重对成长性指标考核,突出对业主个人的信用评级以及对其所处经济环境、市场环境和信用环境的评价;第三,应完善授权授信制度,改变目前从建立信贷关系到每笔融资都要上级行审批的办法,根据各基层行的决策、管理水平和所在地区经济结构及企业融资状况,分层次明确融资审批权限,减少贷款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第四,应推进信贷融资产品创新,拓宽担保渠道,探索新的贷款担保形式,解决中小企业抵押资产不足的问题;最后,可以适当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减少中小企业贷款融资的高成本和高风险代价。
主要参考文献:
[1]白钦先.金融可持续发展研究导论[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2]周小川.法治金融生态[J].中国经济周刊,2005.3.
[3]宋逢明.公司治理是改善金融生态的基础[N].金融时报,2005.8.22.
(一)从实证研究来看
全球化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环境资源的永续利用和经济发展产生冲突,让谁优先发展是值得深思的问题人类以自己的需要作为价值标准来衡量其他万物的有用性,对自然大肆开发,对自然资源的掠夺式利用,资源日渐匮乏和生态系统的功能被忽略,社会发展大量消耗自然资源,威胁着生物多样性系统,自然生态结构遭到破坏。生态主义者认为,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直接源于自认为可以征服万物的人类主体性和中心性。环境问题是全球性的难题,对于我国西部贫困地区更面临这样的困境,中国西部贫困地区一般属于自然环境较差和资源短缺较严重的地区。为了经济社会的发展,过度地向自然索取,如草原的过度使用、水资源滥用,森林滥砍滥伐,植被退化、草场沙化、石漠化等。人们不以生态为本的掠夺式经济开发,导致经济发展的欲速不达,形成环境破坏、资源锐减,而经济发展停滞不前或畸形发展的恶性循环。环境问题暴露出一个内在的原因,人们为了经济发展客观上牺牲了资源与环境。现象背后明显地看出有和环境法相一致的价值导向———人类中心主义。
(二)从学理上看
对环境法立法本位的探讨观点各异,但都离不开环境与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生态本位法律价值观应是现代环境法的法哲学基础。环境法的基本理念体系应该是建立在环境与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面对生态危机,人类应该审视现有的环境价值观和利益观,从人类中心、非人类中心向生态主义的转变,在此基础上深入研究环境法的伦理基础。学理界关于环境法本位的探讨主要观点有几种:环境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这种观点的代表人物是环境法教授吕忠梅。这种观点认为维护环境的代内公平,代际公平要依靠资源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这种观点是较为温和的人类中心主义。但他们的观点是立足于现实社会发展阶段的,认为现在用法律来调整人和环境的关系还为时过早。环境法的本位是社会责任,主张任何环境主体包括国家、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人都要承担环境义务,这是环境主体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任何活动都应考虑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种观点是具有进步性的,对资源和环境的保护是有积极的意义的,但实质上还是以人类中心为理性思考基点的。环境法是以义务为本位的,这种观点的代表是环境法教授徐祥民。传统法律的模式是授予公民权利,权利人提出主张,国家机关加以救济。非人类中心论的学界代表有郑少华主张的环境法的自然本位学说和以陈泉生教授为代表的环境法生态本位学说,这两种观点是超越传统人类中心论的思考模式,开创性提出环境法伦理基点不应只建立在人类的利益上,还应该兼顾后代人、自然和有生命的其他物种,在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上考虑自然的利益,生物的利益、生态权利和后代人的利益。比较各种学说,学者们虽观点各异,但都是立足于环境与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把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利益作为思考的伦理基础。对比来看,将环境法主体拓展最宽的是自然本位学说和生态本位学说,这两种学说不仅考虑各代人的利益,又扩展了主体范围,从环境资源永续利用和人类长远发展来看,自然本位和生态本位学说则更可取,这两种观点是非人类中心的典型代表学说。
(三)从立法来看
我国现行环境法立法以人类中心为出发点需要改变环境保护法确立了我国环境与资源法的基本原则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资源保护的协调发展原则,协调发展原则是符合人类社会的理性认识的,但不能否认这项原则是标准的以人类为中心的思维方式,环境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附属。协调发展原则虽然明确了环境与资源的重要性,却没有将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置于社会发展的核心位置,在人类趋利避害的本能驱使下,环境与资源保护必然沦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手段。可持续发展包括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更重视以代际的观点审视本代人的发展,和关注后代人的生存发展需要。当代人在追求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不应让不断恶化的环境反过来制约经济社会发展,而剥夺后代人享受的良好的自然环境的权益。
二、生态本位的法哲学价值观的学理发展
(一)的生态主义观
马克思经典著作中并没有明确提出生态一词,但并不意味着缺乏明确的自然生态观,马克思多次论述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关系。马克思提到“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马克思恩格斯经典著作中提到,人们必须保持与自然的和谐关系,人类违背自然规律,不保持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必将受到自然的惩罚。人是“站在稳固平衡的地球上呼吸着一切自然力的人。”“不以伟大的自然规律为依据的人类计划,只会带来灾难。”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人类常常忘记自己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人类以征服者、支配者的角色出现,在观念上将人类与自然界对立起来。马克思恩格斯承认自然界的优先地位,又强调人要了解自然界,人作为社会的存在要对自然界进行统治,但同时强调对自然掠夺式开发,会造成难以察觉到的间接影响和长远利益,要求人在处理与自然的关系中要斗争又要合作。马克思恩格斯生态观虽然是以人类为中心展开论述的,但却是人类文明转向生态文明重要的理论基础。
(二)生态本位的环境价值观
随着工业化发展,全球性的环境问题加剧,人口急剧膨胀,科学技术迅速发展,出现的环境问题由区域性向全球性扩展,资源短缺现象出现,环境污染加重,生态平衡被打破,直接影响到自然的可持续发展。随着人类自然理性的提高,人们从地球科学,生态系统与人类关系,生态伦理等不同角度对环境问题的思想根源进行深入的学术探讨,反省和批判以人类为中心的环境伦理观,应该确立以自然生态为基础的环境伦理理论。生态主义的环境法律观念要求人类发展不能只考虑人类自身的利益和权利,同时考虑其他动物植物的权益。我们思考人和自然关系时,应该秉着两条原则既要促进人类的生存发展又要有利于环境可持续发展、资源永续利用和生态平衡。不能将经济社会的发展置于其他物种的生存、资源可持续利用、生态平衡等之上。生态主义的环境法律观念还要求承认人类价值,也要承认其他物种的价值,尊重其他物种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倡导注重人类的环境资源责任和代际间的公平,充分考虑其他物种对于维护生态平衡的作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三、生态主义对环境立法的要求
1推行双语的必要性
一方面,在我国这样包含很多民族的国家中,所有少数民族的独有语言都是客观现实,是民族历史长期发展形成的,是构成少数民族特征的重要标志。各少数民族群体十分热爱自己的母语,都有维护自己母语、捍卫母语使用权利的与生俱来的感情。尽管有的民族人口极少,其母语的功能严重受限,语言活力急剧下降,正处于濒危或走向衰亡的边缘,但这些少数民族群体依然对自己的母语感情深厚,不愿意看到自己的语言从此走向衰亡,这是一种固有的内在的语言感情。另一方面,在我国这样一个多民族的统一国家里,少数民族除了使用自己的母语外,还兼用国家通用语———汉语普通话。少数民族如果不兼用通用语,就无法与外族沟通交流,无法参与经济建设,民族的发展就会受到限制。正因为如此,目前各少数民族群体都有着学习和使用汉语的自觉的普遍要求,而且这种要求的呼声越来越高。结合以上两方面的客观事实可以看出,在我国推行双语是有着客观依据的,是有助于民族团结发展,适应民族全体成员共同意愿的,因而也是必要的。
2推行双语的优越性
无数事实与人类语言技能分析证明,双语是适应人类自然天性与社会需求的一种现象。人类大脑的自然天性让人可以同时具备很多种语言的学习与使用能力。从古代开始,人们就为了拓宽交际领域,在多民族多语言的环境中自然而然地发挥着这个天生的能力。在当今科学技术的推动之下,差异化文化与语言之间的碰撞比任何历史时期都更加广泛且深入,全球化发展进程也持续加快。在这种发展形势之下,地域通用性语言在国际交流中发挥着更强大的作用,这让双语技能在人类交流活动中日益重要,获取双语技能已然成了发展与进步的必经之路,是适应当今社会发展的语言使用的未来发展方向。多掌握一种语言,就好比多了一只看到更广泛世界的眼睛,也好比走入了更加广阔的天地,就能扩大交流的范围,就能更加便利地学到新知识和新文明成果。正如2008年,Emerson所说的,语言掌握的越多就意味着朋友越多,就意味着艺术与贸易越多,就意味着人的价值就会提升很多。法国有句格言说的好,懂得两种语言的人相当于两个人。虽然越来越多的族群需要使用国际通用语、地区或国家通用语,但并不意味着他们要放弃自己的母语。在通过通用语投入到经济发展、文化交融的时展洪流中的同时,还需要保护和留存具有族群特色的语言文化,保存历史积淀形成的经验与记忆,构造包含特色民族文化的知识框架。本族语是少数民族族群整体和个体的宝贵财富,是在现代化进程中绝不应该丢弃和遗忘的瑰宝。如果本族语消亡,那么它所承载的传统知识、文化、习俗等一切表明本民族身份和特性的东西都一去不复返,这将会是人类付出的惨重代价。因此,推行双语是既能够开阔眼界、吸纳先进科技进而寻求共同发展,也可以维持并继承民族特色的传统语言文化的两全之策。
3推行双语的重要性
语言和语言的区别并不在于构造系统方面,所有语言都是能够适应社会现实的独立系统。当然,不同语言之间是有生命力旺盛和衰弱之分以及使用功能的区分的,同时每种语言的政治地位与官方维护力度也有所不同。作为通用语的汉语文在中国是应用性最强、最利于提高发展潜力的语言,各民族群体之间的沟通交流、现代化进程中新知识新信息的获取、经济建设的参与和投入等无一例外都离不开汉语这一通用语。因此,少数民族在留存自己母语的同时加强国家通用语的学习是符合现实需要的。首先,国家通用语的学习是提升国家认同感、中华民族认同感的重要表现。在我国当代社会生活中,汉语文已成了我国政治领域、文化领域、经济领域、传媒领域、服务领域、信息领域的唯一指定标准。少数民族学习汉语文的诉求或希望持续提升,他们习得汉语的同时也将汉语使用推入了更加规范、更加标准的地位,是强化对国家通用语言的认同的过程,是中华民族认同感的重要体现(周珊,2012:131-132)。其次,国家通用语的学习和掌握是少数民族群体参加国家建设的重要途径。少数民族语言或方言具有维持族群传统文化和地域交流的社会功能,但是一旦少数民族成员成为国家建设、社会发展的重要参与者时,就必然会选择国家通用语。再次,国家通用语是少数民族群体学习现代科学技术、进行现代信息交换的重要工具。我国颁布的通用语言文字法要求,出版书籍、学校、传媒方式、信息产品等都应当使用通用的语言文字。所以,少数民族成员唯有学习并掌握通用语言才可以获得大量社会资源,进而学习掌握现代科技,更快地进行现代信息交换。最后,国家通用语是各民族之间沟通和交往的纽带。国家通用语的普及是各民族交往的联络纽带,也是现代社会中协调人际行为的重要手段。然而,对于国家通用语的学习和掌握并不是要以牺牲本族语为代价的。双语和本族语言的保留并非处于对立状态,它并不是让本族语言逐步走向衰弱的决定性影响因素。因此有必要在全社会尤其是多数人群体中普及和增强双语观念,提高他们对双语现象的正确认识,这对少数民族群体在双语状态下维护和留存本族语起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多数人群体的语言观念与濒危语言的生态环境有着微妙的关系:经历了很长时间形成的主流文化的多数成员的族群,已然习惯了其他族群成员学习其语言但他们并不用接触其他族群的语言这种思维,因而他们常常无意识间忽略了双语能力的培养,进而影响其对其它民族语言文化的理解与接受,同时他们也不会在乎其它民族语言的消亡问题,无法体会语言族群处在强势语言包围中的弱势遭遇,甚至部分强势语言族群还会以言语增强弱势语言族群的语言压力。相反,若是双语现象能够成为一种更加普遍的现象,那么少数成员的族群就不会轻易在语言选择上被迫丢弃自己本族的语言;同时,若是语言文化占据主流地位的族群,其成员可以掌握现代化水平较低的少数成员的族群的语言,让语言达到一个平衡发展的状态,所有语言都能经常在各个场合中使用,那么语言就不会轻易陷入濒危的境地。
二推行双语要树立的正确观念
和谐发展基于我国少数民族兼用母语和汉语这个客观存在的现实基础,戴庆厦(2013)提出解决国内少数民族双语问题的绝佳方式是共同发展,也就是不仅要大力维护其本族语言的延续,同时也要给他们提供更加广泛的机会接触汉语这种通用语言,一定要让其本族语言与通用语在社会交际过程中形成互补,共同繁荣。具体来说就是要树立科学的双语理念,正确认识少数民族语言活力和语言功能的变化以及安排好母语与通用语的和谐关系。
1坚持科学的双语理念
双语理念是对待民族语与通用语的基础性观点与手段,是民族理念以及语言理念的关键成分。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的统一国家,双语现象在我国是普遍存在的,因此,正确认识少数民族的双语问题,形成正确的双语理念对发展少数民族、促进多民族团结、推动国家稳步发展十分关键。正确的双语理念的核心内容是始终遵循双语之间的平等。各少数民族语言,不管使用成员数目与使用功能怎样,都应当具备和普通话相同的语言地位,都应当受到足够的语言尊重。我国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如果由于少数民族语言使用成员较少、使用领域较小,就忽略其存在价值,任由其逐渐消亡,就会威胁到我国的语言生态环境。至于通用语,少数民族已理解和认识到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因此也应该充分尊重他们学习通用语的愿望和要求。另外,不能把族群语言只是当成汉语学习的辅助手段,虽然很多时候,进行汉语教学都将少数民族语言视为辅工具,但这并不是保护少数民族母语的唯一目的。除此之外,保护少数民族语言还有传承少数民族文化、满足少数民族的感情需求和发展少数民族教育等重要作用。
2正确认识少数民族语言生机与语言使用功能的改变
语言生机是动态化成长过程,所有语言使用领域与功能都在持续改变着。在同一个社会里的不同语言由于客观存在的差异,在语言活力、使用功能、使用范围等方面必然会出现相互排斥和竞争的局面。尤其是在现代化进程不断深入的当今时代,在这样的竞争当中,那些使用人口较少、使用范围受限的弱势语言往往处于不利的地位,随之而来的是语言功能不断衰退,语言活力急剧下降,有的甚至走到了濒危和消亡的边缘。这是中国乃至全世界都面临的一个客观事实。但这个客观事实并不意味着人们对此束手无策,更不代表着可以熟视无睹,听之任之。大部分的少数民族仍然以自己的母语为日常交际工具,并且他们对自己的母语感情深厚,有着割舍不断的情怀。少数民族母语既是本民族的标志性特征,同时也是推动民族文化教育发展的必然性辅助工具。因此,不能任由少数民族语言自然消亡,而应该尽最大的努力去保护和抢救它们,应该帮助少数民族群体使用和发展自己的母语。
3科学安排好母语与通用语的关系
所有语言都有特定的使用功能以及一定范围的使用领域。各语言之间使用功能必然会有强弱的区别,使用领域的大小也不尽相同,然而任何语言的作用都是其它语言难以取代的。少数民族母语和通用语各自具备不同的作用与功能,在各不相同的使用领域与范围内,能够发挥其本身的优势。少数民族母语在族群成员家庭或成员内部,能够传递独特的情感,发挥增强民族凝聚力的作用,是族群文化背景的独有标志;在部分传统领域内,例如民间艺术、地方文化、传统仪式等,族群语言的使用包含丰富且独特的语言内涵和历史传承,尤其是缺乏文字记载的族群语言,口语中的很多内容都是其族群历史文化的宝贵财富;族群语言的留存让那些适应自然环境的生产与生活经验顺利传承下来,特有的文化历史与传统特征也能够继续弘扬下去,上述功能是其它语言无法替代的。在当今经济迅速发展,文化广泛交融,社会不断开放的进程中,通用语言能够让少数民族族群拓宽视线,强化和外界的交流沟通,便于吸纳先进科技,从而为其提供更广阔的发展途径,这也是任何一种其他语言无法取代的功能。由此可见,少数民族母语与通用语是功能互补、相辅相成、并行不悖的关系。
三结束语
优化了吉林省品牌生态环境的规模结构外资进入国际市场的方式之一就是采用兼并收购的方式。大量外资进入吉林省市场促使市场集中度低,中小企业多的行业出现行业整合,通过规模整合提升了整体实力。中大型企业采取了一体化发展策略,通过横向一体化再造了企业组织形式,将分散的中小企业整合起来,实现规模经营,提高了组织化程度;通过纵向一体化,使部分有能力和资源的大中型企业形成了产销一体化的经营模式,实现了集团化、规模化的经营业态。
提升了吉林省品牌生态环境的国际竞争力外资进入吉林市场后,必然会带动吉林省优质品牌产品进入全球分销体系。吉林省部分品牌产品在国际市场获得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被国际市场认可,使吉林省品牌产品出口量连年增加。这无形中提升了吉林省品牌生态环境的国际竞争力,为以后拓展国际市场奠定了一定的市场基础。
影响了吉林省品牌生态环境的稳定性外资多数选择与吉林省内的大中型企业建立合作关系,确定投资项目。外资企业劳动生产率高、技术先进、优秀的管理理念,与中小企业相比具有先天优势。外资的进入加速了市场竞争力度,部分中小企业自由资金不足、经营成本过高、经营规模过小使其处于市场劣势,受到了市场竞争的严重压力。伴随着外资所占市场份额的进一步扩大,势必导致中小企业生存环境的恶化,中小企业亏损甚至倒闭数量增加,严重影响了吉林省品牌生态环境的稳定性。
导致吉林省品牌生态环境结构部分失衡外资进入吉林省市场多数选择优势产业进入,且多进入经济发达区域,这必然会导致吉林省品牌生态环境结构出现一定程度的失衡,使行业间的差距和区域间的差异越来越大,生态环境的结构调整变得尤为困难,这不利于吉林省品牌生态环境的综合平衡和协调发展。
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的建设是吉林省品牌生态环境实体承载。为了迎合未来发展的需要,应富有前瞻性的角度建立吉林省品牌生态环境发展的基础设施,为吉林省各个产业的发展和知名品牌体系的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支持。
充分发挥外资的溢出效应外资对吉林省品牌生态环境的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整个产业发展的纵向拉动作用和企业间的横向借鉴学习,充分发挥外资的溢出效应能够有效地实现整个吉林省品牌生态环境的协同发展,促进吉林省品牌种群的进化和发展。
1.1对地表环境的污染
1.1.1占用土地资源
矿产资源的开发过程中,本身就会占用大量的土地资源,而且会对土地资源造成破坏。在开发矿产资源时,会对地下水系统造成一定影响,导致地下水水
位下降,矿产开发区及其周围土壤的水分和营养物质流失,地表植被破坏,导致土地贫瘠,造成土地沙化。目前,我国对部分矿产开采和实用的技术相对落后,导致矿产开采中产生大量固体废弃物。这些固体废弃物经过长期的风吹日晒雨淋,逐渐渗入土壤,造成土壤污染。同时,部分金属矿产的开采过程中,原本储存于地下的矿产物质逐渐暴露在地表,导致其化学性质发生改变,金属污染物加大了对土壤的污染。
1.1.2对地表植物造成破坏
露天开采和地下开采分别为矿产资源开采的两种方式,露天开采主要用于开采埋于地球表层的矿产资源,相对地下开采而言,成本更低,但会对地表造成更大范围的影响。不仅地表植被会被破坏,其堆放在外的尾矿等也会对地表造成较大污染。地下开采的主要用于开采地下深层的矿产资源,大量的地下采矿作业,会使得地表失去支撑,进而导致坍塌等事故,也会对地表植被造成破坏。矿山开采前一般为森林或草地等,在开山采矿之后,往往森林被砍伐、草地被破坏,矿产废弃垃圾堆置严重,导致地表的自然景观破坏严重,其环境服务功能降低甚至消失。
1.2对水资源的破坏
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矿区塌裂等现象,导致矿区的储水结构发生变化,地下水水位下降。另外,采矿过程中对植被的破坏,也会导致地表涵养水源能力下降,造成地表水流失加速。同时,地下采矿的行为还有可能改变地下水的水流方向,甚至出现河流断流的现象,导致原有的水利设施失去原本的功效,对农业耕种造成直接影响。
1.3对大气的影响
矿物开采的过程中产生大量粉尘,导致矿山区空气污染。尾矿和采矿后遗留的废石,在受到风力等外力的影响,也会产生粉末和扬尘,导致空气污染。事实上,矿山开采过程中产生的扬尘不仅会污染环境,还会对农业造成破坏。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会导致土壤板结,破坏土壤结构,影响农作物生长。
1.4导致生物的多样性受到破坏
植被被破坏、水质污染、土壤污染、人类的入侵等都会对矿区的生物多样性都会造成破坏,并且这种破坏往往是不可逆的。矿区生物多样性若受破坏严重,其恢复工作将是一项浩大的工程,即使在被破坏后,再采用人工技术恢复,其质量也将大大下降。
1.5诱发地质灾害
矿产资源开采导致植被破坏、水系统破坏等,造成水土流失,进而诱发严重的自然灾害,例如山洪、泥石流等,还会加速土地沙漠化。据相关调查显示,矿山的开采和矿石的运输,是导致近些年来城市沙尘暴日益严重的重要因素之一。另外,矿产资源的地下开采方式,形成地下采空区,容易导致地表的坍塌和沉陷,甚至可能诱发地震等严重的地质灾害。在矿产资源开采的过程中,产生大量的采矿垃圾,不仅污染环境,而且由于其堆放的位置常位于山坡,在风雨的作用下,也容易产生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瓦斯突出和爆炸也是矿区常发生的地质灾害之一,另外,矿床顶板冒落、尾矿岩变形等也是威胁着矿区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2预防矿山生态环境问题的措施
2.1加强矿区环境监督和管理体系建设
目前,我国虽然意识到了矿山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建立的重要性,但是关于矿山环境保护的法规存在“法多难治”的现象。政府部门应当对矿山的环境保护和管理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坚持科学发展观,加强法制建设。同时,要做好矿山环境监测和预报制度,做好矿山环境监测和预报制度,是做好矿山环境保护的重要措施。在不断扩大矿山环境监督范围的同时,对矿山生态环境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预防和整治措施,建立健全矿山环境监督体系。
2.2加强舆论监督和宣传教育
加强舆论监督和宣传教育,一方面媒体曝光反面典型,可现实政府环境保护的觉醒,也对采矿企业起到督促作用,同时也可以提高矿区民众的环境保护意识,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2.3提高矿山开采市场准入条件
提高矿山开采市场准入条件是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重要措施。政府相关部门在建矿审批的环节中,应当严格按照审批标准进行,并设立环境问题产生的准入条件,提高容易产生环境问题矿产的准入门槛。
2.4加强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执法力度
近些年来,矿山生态环境破坏严重,这与执法不严有着一定的关系。企业作为盈利主体,不会主动履行矿山环境保护的责任。因此,政府部门就需要加强执法和监督,迫使矿山开采企业能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确保矿山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3结语
1.1水源地保护区生态补偿的主体与客体按照“谁受益、谁补偿”原则,水源地保护区的补偿主体有两类:当地政府。由于水源地生态环境问题的社会性和环境保护的公益性,政府有义务调整保护区生态建设者的生产发展权和受益者的自由权;水源地生态环境的受益者。包括水源地资源的开发利用者、水资源消费者及其它生态效益的享用者。水源地保护生态补偿的客体应包括为环境保护、涵养水源、水质保证而付出代价的区内全部相关者。具体包括失去发展机会的相关企业和各城镇居民,以牺牲经济发展为代价的保护区相关政府,保护区内水源涵养林的种植者,各项保护、恢复工程的建设者和相应管理者,及生态保护宣传者。
1.2水源地保护区生态补偿标准的确定
1.2.1面向上游的水源地保护区生态建设补偿将水库上游水源涵养区各项生态建设的投入作为水源地生态补偿,上游水源地地区既是生态贡献区又是生态受益区,下游地区是单纯生态受益区,应共同分担上游地区的生态建设成本。
1.2.2面向下游的基于上游发展权限损失的补偿水源地保护区为了整个流域的生态环境建设而放弃一部分产业的发展,从而失去了获得相应效益的机会,下游受益地区必须对上游水源地保护区人民的发展权损失予以一定补偿,可选择不同补偿方式进行补偿。生态补偿核定方法采用机会成本法,
2汾河水库生态补偿实例分析
2.1汾河水库概况汾河水库位于山西省太原市娄烦县境内,距省城太原市83km。坝址以上控制流域范围包括山西省忻州市宁武县、静乐县,吕梁市岚县和太原市娄烦县四县,流域面积为5268km2,占四县总面积92.5%。汾河水库库区水域面积32km2,总库容7.2×108m3。此外,自2003年山西省引黄工程南干线开通以来,平均每年引黄河水约9000×104m3,并向省城太原市供水,汾河水库作为引黄入并工程的调蓄水库,已成为山西省最大的饮用水水源地。
2.2汾河水库生态补偿的主体和对象汾河水库生态补偿的主体应当是太原市主城区的300×104多个市民、企业事业单位等用水主体及市政府。而补偿对象包括因保护水质、涵养水源付出成本及影响经济发展的水源地农民、水源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
2.3汾河水库生态补偿额度和核定方式生态补偿核定方法确立可从两方面衡量。水源地相应主体为保护生态环境所付出的成本。包括直接投入成本(即环境整治、生态建设、污染治理等工程项目所需资金)和机会成本(即由于保护生态而导致的发展机会丧失)两部分。投入成本可准确测算,而且机会成本可用水源地居民收入与全市人均收入水平的差距测定;通过保护水源所产生效益。包括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两部分。其中,经济效益可根据输送水资源量按不同价格(包括政府补贴部分)扣除输水成本及加工成本而带来的效益;生态效益一般依据水资源的娱乐、旅游、休憩和调节水量、水土保持、水源涵养、废物净化等生态服务功能等方面测定其生态效益。确定补偿核定方法要综合考虑水资源保护成本和效益两方面因素,实现补偿效果与补偿意愿相协调。
2.4汾河水库生态补偿计算方法
2.4.1汾河水库水源地保护的直接成本核算按照娄烦县“十二五”期间省城水源地汾河水库环境治理保护规划,“十二五”期间全县规划实施水保造林、污染治理、基础设施改善、发展及民生保障、循环经济五大工程。水保造林工程。新增林地200km2;配套建设林地节水灌溉工程31处;占地补偿15.3km2;汾河水库库周塌岸治理21.4km;汾河湿地公园建设32×104m2;污染治理工程。建设生活垃圾处理厂1座,实行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理;建设小型生活污水处理站22座;河道治理新筑堤坝122.6km,清淤疏浚98km;涧河源头治理4km;基础设施改善工程。县城旧城改造安置4033户17844人,库周小城镇建设安置4992户19444人;建设公路58km;产业发展及民生保障工程。兴建养殖小区100个;发展日光节能温室3000栋、温室大棚6000栋;开发生态公益性就业10116人。以上项目每年需生态保护资金10.84×108元。
2.4.2汾河水库周边地区保护水源经济发展损失补偿根据太原市、娄烦县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测算。机会成本=(参照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源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源地城镇居民人口+(参照地农民人均纯收入-水源地农民人均纯收入)×水源地农业人口=(17258-10667)×27589+(7611-3109)×97538=620955175≈6.21×108元。综上所述,依据水源地生态涵养成本-效益测算生态补偿核定方法模式,对汾河水库生态保护区总体补偿额应确定为每年17.05×108元。
3结语
两论在对学派称谓的辨析中,也辨析了各自的学术缘起,在学理资源的“认祖归宗”中进一步厘清了两者的不同。媒介环境论论者批评媒介生态论者并不是一种对于北美学派的继承与推介,在引入MediaEcology(媒介环境学)概念之时,就没有真正地对其进行全面地介绍与阐释,而是根据自己的理解对媒介生态进行了中国式的阐释和发挥。其对于北美媒介环境学派的理论阐述及其在中国的确立,没有起到真正廓清认识并加以推广的作用,并且在此后的研究与发展中,也并未与北美媒介环境学派进行更深层次的交流与融通。而媒介环境论本身则是从译介出发,在对北美媒介环境学派理论的梳理中确立的学派。媒介环境学派的贡献在于,集中而大量地引入并译介了相关著作,从学派的历史、理论、应用三个领域,全面地介绍其发生发展的过程,从而让学界重新认识了北美媒介环境学派的相关理论。媒介环境学派是正宗的北美学派的中国代言。他们汲取北美学派有益的学术思想,开拓思维,为中国学界提供新的研究范式与角度。媒介生态论论者早就对自己的学术缘起有清醒的认识,崔保国在2003年就提出“媒介生态学研究在我国的展开,来自于我国传播学者的自觉,不同于传播学研究那样是从海外引进。尽管美国学者开展媒介生态研究和日本学者开展媒介环境研究要比我们早很多年,但似乎国内的媒介生态研究最初的展开与他们并没有什么渊源。中国学者的媒介生态研究意识是原发的,而不是引进的,从一开始学者的关心就侧重在媒介的发展生存环境研究方面。”在后来与媒介环境学派的厘清中,媒介生态论论者一直坚持认为,中国的媒介生态学是在传播学、生物学和生态学基础上逐渐发展而来的学科,并不是对北美MediaEcology的简单继承和推介,其研究意识是原发的,这是中国媒介生态论论者独树一帜所在。3.对于研究向度的辨析。在对“环境”与“生态”二词的常规理解与表述中,两者常常会互为解释和相互融入,这也是最初造成两论难以厘清的原因所在。两论以“环境”与“生态”名号加以区别后,便各自在自己的名号下强调着研究向度上的侧重和差异。媒介生态学从一开始就直接汲取生态学原理,将其与传播学的相关理论结合。从邵培仁早期的相关论文和著作的阐述上来看,媒介生存是中国媒介生态学主要研究向度,媒介生存即媒介所处的生存状态,包括媒介与人的生存关系状态、媒介与自然环境的生存关系状态、媒介与社会环境的生存关系状态。让中国的媒介能够熟悉和了解自己所处的媒介生态,进而保存自身并求得发展,是中国媒介生态学派展开理论拓展与研讨的动力和起点。在与媒介环境论的争辩中,他们对自己的研究向度越加明晰,更加关注媒介在所处生态中如何自处与如何他处的相关策略研究、媒介与社会间的子母系统互动研究,他们提出“这些互动不仅仅有媒介系统的内部要素互动,还有人与媒介、媒介与媒介、媒介与社会、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互动,这些纷繁复杂的整体互动关系会导致信息、能量、资源的交换、交流与共享,还有相互影响和相互建构。”2006年以后的研究中,中国的媒介生态学派在原有的研究基础上继续向外拓展,除了大量采用了实证研究与调查实验等方式与方法,邵培仁又在媒介地理与媒介时间方面进行了相关的研究,这种研究的拓展大大扩展了中国媒介生态学派关注的领域与范畴。北美媒介环境学派对于“生态”或者“环境”的阐释则与媒介生态学不同。在与媒介生态学的争辩中,媒介环境学派强调指出,媒介本身即构成环境,媒介环境的变化(主要是指媒介技术的变化与提升,使得由媒介构成的环境不断地发生变化)必将对环境中的人产生影响。因此,媒介变化、媒介所构成的环境及其变化对人产生的种种影响及人在媒介环境中的自处与他处,是媒介环境学越来越明晰的研究向度。他们对此深入地分析与探讨,力图明白有力地指出媒介作为环境对于环境中的人所产生的巨大影响力,其现实意义在于让研究重新回归到人的逻辑起点,从人的角度去审视所处环境因媒介的衍生与演进带来的变化,人当如何正视汹涌而来的媒介技术大潮的裹挟与冲击。其研究的深度与广度及对当下人类生活的贴近性的阐释具有深远的意义。
二、媒介生态学与媒介环境学的差异
中国媒介生态论与北美媒介环境论的碰撞,使我们得到了两种研究范式和方法,这对于拓展学术研究的思路,拓宽研究视野是大有益处的。但有必要从学理上对其差异进一步分析。从词义上分析,“生态”指主体(可以指人,也可以指任何研究对象)与其所生存的环境之间所形成的关系状态,“生态”概念中包括主体,由主体与其生存的环境共同构成,是两者关系状态的表述。所以,1866年德国生物学家恩斯特•海克尔(ErnstHaeckel)首次提出这一词汇时,将其描述为:研究生物体与其周围环境(包括非生物环境和生物环境)相互关系的科学。在媒介生态学这里,主体指媒介,它是研究媒介与其所生存的环境之间所形成的关系状态,它包括如前所述的媒介与人、媒介与自然环境、媒介与社会环境的关系状态,是研究两者间的互为与互动,是关系研究;“环境”是相对于主体而言的外界事物“,环境”概念中不包括主体。在媒介环境学这里,主体指人,媒介是构成主体人所生存的外在环境的重要因素。媒介环境学将媒介作为一个环境构成的要素来研究,研究其在技术的迅猛发展作用下所带来的环境变化及其对人产生的影响,所以它立足于人,重在研究媒介。但无论哪一学派都必然研究媒介与环境,而环境包括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所以我们可以进一步从媒介与人、媒介与社会、媒介与自然的三个向度上来观照两论之间的差异。
(一)关于媒介与人
媒介环境学重在研究媒介对人的影响,属于影响研究。他们以媒介技术越来越多地介入到人类的生活,从而造成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结构性的变化入手,试图辨明这其中隐含的结构,并试着探明这种由媒介变化而导致的环境改变,对人的感知、理解和情绪的影响。波兹曼曾有过如下表述“:媒介环境学研究人的交往、人交往的讯息及讯息系统。具体地说,媒介环境学研究传播媒介如何影响人的感知、感情、认识和价值。它试图说明我们对媒介的预设,试图发现各种媒介迫使我们扮演的角色,并解释媒介如何给我们所见所为的东西提供结构”〔7〕。媒介生态学重在研究两者的关系,是在两者共在互存的认识下的两者间性研究。媒介生态学更为关注媒介与社会系统间的互动,它对于人的关注,体现在对于人与媒介间互动的关注。因为在媒介生态学论者看来,人与媒介间的互动会导致信息、能量、资源等的相互传递、沟通与共享,其中也必然体现出影响与建构的交互性。“媒介生态学是人类在处理‘人—媒介—社会—自然系统’相互关系的生态智慧的结晶。它既反映了人类对媒介生态现象和媒介生态规律的漫长认识过程,也反映了人类对媒介生态经验和媒介生态知识的逐步积累和系统建构。”〔8〕媒介生态学中的人仅仅作为人与媒介、社会、自然系统中的一环,对于其观察主要体现在对于人与其他范畴发生相互关系时的认识与体悟。媒介生态学所观照的是作为生态的整体中的人与媒介、自然及社会的关系,而不是以人类为关注焦点展开的研究。
(二)关于媒介与社会环境或社会生态
媒介环境学鲜明地提出“媒介即环境,环境即媒介”的观点。从自然媒介到社会媒介的变迁过程,不难得出如下认识:媒介已日益深入地介入到人类的生活中,媒介与自然、媒介与社会的关系越来越难分彼此。媒介环境论者发现我们与世界交流的媒介传播手段,即我们使用的符号系统和媒介技术,恰恰是参与现实构建的基本因素,并在建构现实的过程中持续地发挥着影响。口语文化的社会、书面文化的社会、印刷文化的社会和电子文化的社会,其经济、政治、文化的特征也因为在不同的符号系统和媒介技术的参与下各有不同,这种媒介环境对于社会所产生的影响正是结构性的。在观照媒介与社会的关系时,媒介生态论认为媒介系统与社会系统已然构成一种彼此平等且共生的关系。媒介犹如一个独立的生命体和生态系统,从属于社会生态系统,是其子系统之一,在与其他社会子系统相互作用时,甚至还会与其他子系统产生竞争的关系,而媒介要生存于社会大系统中,就要促使自己内外兼修,要适应社会的大生态,还要维系自己内部的小生态,同时还要适应媒介行业内部的中观生态,试图在各种关系的适应与掌控中达到生存、平衡与和谐。
(三)关于媒介与自然环境或自然生态
媒介环境学很少讨论媒介与自然环境的话题,两者关系基本不在其关注的题域。但是在媒介环境论者对媒介环境学起源的梳理时,曾经提及对芒福德(LewisMumford)启发颇深的帕特里克•格迪斯(GeddesPatrick),格迪斯是英国生物学家、社会学家,也是城市规划和区域规划理论先驱之一。他对于自然环境和人造环境以及人类文化间的相互关系的研究,给了芒福德深刻的影响。他提出的“人类生态”概念,为文化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和探索的方向。格迪斯的著作,证明了生物学原理能够给人类文化研究提供信息。作为媒介环境学公认的早期思想奠基人,芒福德的论著得以从城市这样的人造环境入手阐述其对于人和人类文明的影响,从而为媒介环境学的兴起奠定基础。但在此后的研究中,媒介环境学已经完全进入社会文化研究的领域。在林文刚《媒介环境学在北美之学术起源简史》一文的结尾处提到“:从媒介环境学的角度来看,我们所处的传播研究领域并不是在研究什么自然现象(如天体或相对论)的规律。媒介环境学者探寻的是人类社会文化,它们牵涉到很多难以捉摸和不可预知的变量(variables),例如各种各样的人类情绪、感觉以及动机,而这些变量由于时空或背景的迁异而千变万化。因此,媒介环境学是一个社会文化研究领域。”媒介生态学则特别强调媒介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在媒介生态论者看来,人与媒介不仅存在于社会系统之中,也存在于自然系统之中,必然会与其产生相互关联与影响。媒介的生存与发展离不开媒介所根植的自然地点,所在区域的自然状况是媒介生存与发展不可回避的必要条件。有相当一部分研究是基于媒介生存与发展所在地点的自然状况,并探讨自然环境与媒介发展间的关联而进行。事实上,自然环境状况与媒介生存发展,以及社会文化的形成有着毋庸置疑的关联性和必然联系。这种地理、气候、历史、文化间潜在的关系是不能在研究中回避的。媒介生态学对这个领域的关注和研究的拓展,是媒介生态学能够生发出最为直接和切近现实的指导作用的所在。
三、媒介生态学与媒介环境学的同一与涵容
作为同为媒介研究的两个学派,在相互碰撞中实际上又相互启示,从学科研究的同门、学科研究对象的相同与相近来说,两个学派必然存在一定程度的同一与融合。
(一)媒介生态论与媒介环境论的同一
两论虽然在差异中各自成长,但其在研究方面的同一性也愈加明显。其一,两论汲取的理论资源具有某种程度的同一性。谁也不能否认,20世纪初期技术的迅速进步给环境带来的后果,对于生态意识的崛起以及在学界也随之刮起一阵生态学范式及思维方式的旋风所产生的强大推动力。人们开始关注和思考生活中事物之间的相互关系。正如媒介环境论者沃尔特•翁(WalterOng)所指出的那样“:我们对宇宙的整体联系和演化史有了深刻而精细的知识,我们的确生活在名副其实的生态的时代。我们时代的特征是事物的相互联系,至少就人类的感知能力而言是这样的。”〔10〕无论是媒介生态论者还是媒介环境论者,他们受生态学的影响,都汲取了生态学意义上的“环境中各种因素的相互作用”的养分。媒介生态论者驻足于媒介彼此之间以及媒介子系统与社会大系统之间的相互关系;媒介环境论者则从肯定人在环境中的主体地位出发,更为关注人类同媒介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这种关系对社会结构所产生的深远的影响。其二,两论研究目的的同一性。无论是媒介生态学,还是媒介环境学,其研究目的都是为了谋求人与其所生存环境的平衡良性的互动与发展。生态论论者是在承认人与媒介共生的前提下,具体而微地关注媒介一方的发生与发展,并对此种状况进行相应地描述及对策研究。其研究根本旨在寻求媒介与媒介所在环境的平衡,根本上说是媒介与人生存环境的平衡。媒介环境学则更多地从批判的眼光指出现代社会的媒介本质,越来越多的媒介构成了人生存的环境。媒介构成了人生活的生态。媒介如何构成了这样的环境,这样的媒介环境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了人,或者改变了人,人又当如何应对,如何寻找到媒介现实下的人与媒介环境间的平衡。探寻人与媒介间的关系,在批判中寻找人与媒介间的平衡与和谐的良性互动,这正是同一称谓下的两论研究的共通之处。
(二)媒介生态论与媒介环境论的涵容
作为同为媒介研究的两个学派,媒介生态学与媒介环境学两者必然存在着交叉和涵容。首先,都以媒介为研究对象。无论是媒介生态学还是媒介环境学都是在媒介发展迅猛的当下,对于媒介的一种关注与研究。两派都强烈地意识到媒介与人、媒介与社会、媒介彼此之间的这样一种共生的关系。媒介已然是世界构成中的一部分,是人类交往不可规避的手段,并且彼此间交融互生。媒介生态学对媒介及其生态关系的研究,往往具体而实际,致力于为业界提供策略方面的指引与指导。而媒介环境学对于媒介的研究,则以人为关切对象,致力于媒介技术的宏观视野,力图指明媒介技术对于社会文化的重要影响。但无论是微观还是宏观,无论是具体而微的媒介,还是线条粗犷的技术分野,媒介始终在两论共同关注的视野之中。不论是出于传播研究的考量,还是文化研究的思索,两论都承认媒介业已成为构建当下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研究对象的同一关注,必然带来研究内容的涵容。其次,都以生态环境为研究题域。媒介生态学所关注的环境,是以媒介为中心,媒介所在生态圈层的其他因素的综合。在媒介生态学的有关研究中,媒介生存脱离不了媒介所在的社会、文化、政治、经济等诸多外部环境的作用,研究这些外部环境与因素,才能够为媒介的生存与发展提出因地制宜的策略。媒介环境学所指向的环境,则直指媒介技术本身。口语、文字、印刷、电子媒介为文化的形成提供了“容器”(芒福德语)。这种环境论,既提供给媒介研究与文化研究以新的视野,但也并未脱离具体的媒介而成为虚无的想象。媒介环境论者往往植根于某一媒介形式,但也必须结合这种媒介形式所存在的时代、文化、社会、政治、经济等其他具体因素。换句话说,媒介环境学的研究中也必然考虑到媒介与其他文化因素间的相互关系及作用,也即媒介构成的生态与媒介间的相互影响。对于共生关系的肯定和强调,正是两论的共同认识,也必然会因此在研究中出现相互涵容。第三,都研究媒介与环境的关系。两论从不同的向度出发,但关注的却都是媒介与环境间的关系。媒介环境学关注的是媒介形式构成环境,进而构建社会,形成文化,产生影响。如伊丽莎白•爱森斯坦(ElizabethEisenstein)的《作为变革动因的印刷机:早期近代欧洲的传播与文化变革》。该书用较大的篇幅阐述了印刷技术媒介产生的时间与背景,及由此产生的印刷文化,并进一步阐释印刷技术对于文艺复兴与宗教改革以及近代科学的影响,从而导引出媒介技术与社会发展存在必然关联的宏大主题。而媒介生态学也关注媒介所在的社会文化环境对媒介生存的影响,从而实现为媒介生存提供最佳策略的研究目的。如许多媒介生态学视角下的对具体媒介及媒介现象的观察,像《媒介生态学视阈下作为空间的华莱坞电影》《从媒介生态看城市台民生新闻的困境》等媒介生态学领域的研究往往针对具体的媒介或者媒介形式,分析媒介与所在环境间的关系,有的放矢地找到媒介生存与发展的规律,并提出相应的策略或办法。显然,两论都承认媒介对社会的参与作用,并从媒介的角度重新审视社会与文化,对于政治、经济因素所起到的作用皆持肯定并审慎的态度。这种共识指引下的研究,虽因目的不同,但在研究的过程中,也必然出现彼此涵容。
四、结语
制度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先导和基础。一方面,生态文明建设不能仅仅依靠人们意识的提高和革命自觉,而必须依赖一个有效的制度体系的支撑,特别是一个科学而有效实施的法律制度体系的支撑。另一方面,生态文明对法律制度的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标准,需要从生态文明的角度重新审视和评估我国的法律制度,特别是环境资源法律制度。我国需要用可持续发展理念替展理念,需要把生态理性纳入法治运行轨道,确立与生态文明相适应的法治系统。从生态文明的角度重新审视和评估我国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两个层面:首先,根据生态文明的精神和要求评估与审视我国的环境资源法律体系,再根据这种评估修订现有的环境资源立法,同时提出新的立法规划以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需求。其次,由于生态文明建设是一个体系性、整体性的事业,还需要对其他相关的立法进行可持续发展评估,并根据评估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解释来实现其他法律的生态化改造。法律责任制度是法律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是一项立法能否得到实施,能否最终实现其目标的关键要素,特别是对于环境立法这种带有强烈政策性特征的立法而言,法律责任条款是一项立法有效性的关键决定因素。出于这一考虑,本文从生态文明的角度,对我国环境立法中的法律责任进行评估和审视,并根据这种评估和审视提出未来中国环境责任立法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目前环境法律责任制度不能适应生态文明要求的突出问题
(一)环境违法的成本过低,导致企业缺乏环境守法的动力
决定企业是否进行环境守法的因素很多,包括守法保障管理、守法促进措施的有效性、守法监测和评估等因素。而其中不可忽视的因素是环境违法成本。所谓环境违法成本,指企业违反环境法律所应承担的负担和损失。环境违法成本=违法的责任后果×违法责任承担的概率(查处概率)。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企业作为一个以盈利为目的的市场组织,决定其选择环境违法还是环境守法的最重要的决定因素是环境违法成本和环境守法成本之间的对比关系。当违法成本大于守法成本时,企业守法才有利可图,环境法的执行和实施才有可能是有效的。而当环境守法成本大于环境违法成本时,环境违法成为了有利可图的行为,环境法的实施必然会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我国企业环境守法意识淡薄、企业环境守法信用不高的特殊国情决定了提高企业的环境违法成本的重要意义。通过分析我国环境法律中的法律责任可以发现这么一个现象:我国目前环境违法的责任后果总体偏轻;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成本大大高于罚款数额的现实促使企业宁可违法排污缴纳罚款,也不愿意运行污染治理设施。以大气污染治理为例,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不使用污染治理设施进行排污的行政处罚的最高金额只能达到10万元,这种罚款额度对一些小型的污染治理设施有一定作用,但对那些每天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费用都远远超过10万元的大中型污染源则不能发挥引导企业遵守环境法律法规的正向激励功能。
(二)承担环境法律责任的主体过于狭窄
生态文明理论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观察环境资源问题的新视角,也为解决生态环境问题提供了思路和方法。生态文明建设是一个体系性、整体性的事业,因此需要具有整体性和体系性的解决方案。正是居于生态环境问题的体系性和整体性的特征,十报告要求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各方面和全过程,这就要求包括技术转型、经济转型、政治转型、文化转型和社会转型在内的体系性和整体性的转型。从法律和政策的角度看,以下两点原则对贯彻整体性和体系性的转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第一,应当加强政策之间的整合,经济增长、环境保护、社会公平等是相互依赖和相互加强的,达到这些目标的政策应当整合;第二,由于转型是整体性的,不仅仅私人机构需要根本性地改变其行为模式,而且政府、个人等其他主体也需要改变其行为模式;在私人机构中,不仅直接的污染源主体需要改变其行为模式,投资者、销售商等相关主体也需要改变其行为模式。我国目前的环境法律责任是以规制污染源企业为核心的,针对作为排污主体的企业的法律责任的条款很多,而规定政府的法律责任的条款相对较少,规定消费者、银行、证券公司、销售商等其他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的条款几乎是空白。这种以污染源主体为核心的、其他主体法律责任条款薄弱甚至空白的法律责任结构与生态文明建设所要求的整体性和体系性的模式转型是不相适应的。环境保护责任的承担主体不应当限于企业、公司等经济组织,还应当包括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等其他组织和个体。
三、扩张环境法律责任的主体
(一)确立和强化消费者的环境法律责任
建构于传统经济理论和模式之上的消费者权利话语,是一种对消费主义迷醉的表达,这种话语以经济发展观上的盲目自信和对科学技术的盲目乐观主义为基础,认为经济和科技的发展没有止境,不会受到生态、资源和环境的约束。这种传统的经济模式和理论正在把人类及其生存的家园引向危险的边缘。生态和环境危机的应对不可能在“经营者义务———消费者权利”这一传统的理论模型下得以破解,而是需要对生产和消费进行联动的规制,需要用正确的社会生态义务来调整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使之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消费者生态义务的理论在此背景下破土而出。所谓消费者的生态义务,是指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达成生态消费模式、实现良好的消费秩序而承担的法律义务,具体包括适度节约消费的义务、依法处置消费废弃物的义务等。适度和节约消费的义务并不是直接禁止人民进行奢侈性消费,而是要求进行奢侈性消费的人对其所占用的其他人排放空间和资源付费,以确保总体的排放总量和资源消费在生态环境的容纳总量范围之内。通过住房空置税收制度、高额消费税收制度、阶梯资源价格制度、垃圾分类制度等制度确立消费者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对推动消费者行为模式的转型,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政府环境法律责任的强化
在英美国家,“公共信托”理论是支撑政府环境义务和责任的主要理论学说。这一学说认为,政府作为环境资源这一全体共有人的受托人而享有管理的权力,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在大陆法系国家,政府的环境义务及责任理论可以从国家义务理论推导出来,具体而言,这种义务包括国家的积极保护义务、消极不作为义务和给付义务。为推动和保障义务的实现,相应的法律责任制度的建构就具有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政府环境责任问题在我国被广泛讨论,如何通过具体的立法确立起政府环境责任被认为是中国环境法制完善的一个关键问题。近年来,政府的环境法律责任立法取得了一些实质性的进展。例如,2007年新修订的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69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做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然而,我国的环境立法过分强调政府的环境管理权力而缺乏追究政府环境责任的有效机制。政府环境责任的缺失被认为是中国环境法治最重要的问题。从国外的法制经验来看,政府承担生态环境义务及相应的法律及政治责任是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的必不可少的法律路径。以目前国内讨论得最为热烈的环境公益诉讼为例,在国外,环境公益诉讼最重要的目的和功能就是通过诉讼督促政府依法履行其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因此,在国外,第一位序的公益诉讼启动者是公民与社会组织。美国的《清洁水法》关于公民诉讼的规定是环境公益诉讼立法中的最著名的规定之一。根据其规定,任何公民可以以违反该法为由,针对任何人———包括美国政府和其他政府部门和机构提讼。该法对可能被控的人的定义为:个体、企业、合伙者、协会、州、市镇、委员会,一个州内更细分的政治组成部分,或者任何州际间的实体。通过公益诉讼的特别规定,赋予公民通过诉讼监督政府部门依法履行其生态环境保护的义务,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最重要的目的和功能。中国的环境立法和司法需要在公民和社会团体监督政府行为这方面做出突破,通过公益诉讼撤销政府损害环境的违法行为和促使政府积极履行其环保职责。具体而言,完善政府的法律责任制度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进一步强化环境生态质量的政治责任制度,建立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度。
以雾霾防治为例,《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要求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并将考核和评估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这可谓是对片面追求GDP政绩观的一次纠正。但是,目前考核结果与领导干部的任职和升迁没有直接挂钩,其对领导干部的约束效果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在我国的大气污染形势亟待彻底改变的背景下,必须拿出壮士断腕的决心和勇气,建立空气质量考核一票否决机制,对未能完成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的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唯有如此,才能彻底改变各级政府官员片面追求GDP的政绩观,为强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雾霾难题也才能得以根本解决。
第二,建立对不履行环境治理职责或治理不达标的地方政府的经济罚款制度。
运用经济罚款制度来惩罚地方政府在环境治理中的违法行为。目前我国在污染治理方面的行政罚款主要是针对行政相对人的,在国家层面还没有建立起针对地方政府的经济罚款制度。而在污染治理的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发展经济不惜以违反环境法为代价,成为环境污染治理法律和政策实施的主要障碍,因此,有必要建立起针对地方政府的经济罚款制度来预防和纠正其违法行为。在这一方面,西方的经验可为我国的制度建构提供借鉴。例如,在欧盟,针对成员国在环境保护方面违反欧盟法的行为,欧委会在对成员国违规现象提出通报批评或警告后,相关成员国须及时回复,并在欧委会书面警告之后两个月内准备应诉。如果成员国的回复和整改不能达到法律的要求,欧委会有权诉诸法律程序,对违规国家进行经济处罚。
第三,建立环境治理达标与中央财政投资联动的制度。
单纯的经济处罚在威慑和预防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违法行为的功能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即使建立起了针对地方政府的罚款制度,罚款的数额相比项目给地方带来的巨大利益还是无法比拟,因此,针对地方政府的经济处罚制度不应当仅仅限于罚款,还应当使环境治理和中央的相关投资挂钩,倒逼地方政府选择发展与环保的双赢道路。美国为了制裁地方政府的环境违法行为,设计了一系列督促地方执行联邦法律政策的惩罚机制,例如,对环保不力的地方,国家环保局可将其环境管理权收归联邦,该地方也将失去获得高速公路基金或建设新排放源的权利。在这方面,我国的区域限批制度已经做出了有益的探索,下一步应当探索大气污染防治及环保达标与中央的发展投资联动的制度。
第四,完善政府的大气污染防治信息公开法律责任制度。
我国应当通过法律明确政府大气污染信息公开的义务,扩大政府大气污染防治信息公开的范围,并赋予公民和社会团体在政府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时请求法院判决强制其公开的法律责任。政府应当在已经制度化的空气质量信息公开、空气质量预警信息等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将信息公开扩大到适时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日常监管信息、公布企业污染物排放数据等方面,通过信息公开的力量,来监督企业守法和政府依法监管。
第五,完善现有的政府法律责任制度的相关制度。
现有的撤销违法的行政许可的法律制度、行政不作为制度、行政赔偿制度等追究政府法律责任的制度,在雾霾治理中具有重要的使用价值。但是,由于雾霾治理是一个涉及公众利益的事业,需要通过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来促成这些传统的政府法律责任制度在雾霾治理中的实施。
(三)股东、信贷机构、环境专业中介机构等相关主体环境法律责任的确立和强化
环境法律责任的扩张,不仅仅涉及消费者和政府,股东、信贷机构、销售商、环境专业中介机构等其他主体也要承担起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责任。
1.股东的环境法律责任
企业的环境污染主要发生在生产环节,但是,要从根本上预防环境风险,需要将环境风险的预防尽可能地提前,对投资环节也进行有效的规制。股东的资金是企业生产的重要资金来源,一直以来,传统的法律理论只要求股东承担公司法上的股东有限责任,而对投资机构所投资的项目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后果则无需承担任何环境责任。这导致一些恶意的股东利用公司的人格来从事损害环境的项目以谋取暴利,待获得利益后又注销公司从事新项目,其造成的环境和生态破坏最终由受害人和国家买单。针对此种不公正的现象,需要确立股东在特定条件下对公司的环境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相应制度和机制。
2.信贷机构的环境法律责任
当信贷机构的信贷资金为了追逐利润而大量流入严重破坏环境的项目时,信贷机构也成为一个隐形的污染者,成为污染行为的有力帮手,因而,信贷机构承担相应的环境法律义务和责任对生态文明的建设具有毋庸置疑的意义。目前,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绿色信贷的政策性文件和规范,规定了信贷机构的绿色信贷义务,但这些义务都是一些倡导性的政策性义务,其实施的效果非常有限。绿色信贷要得到真正的推行,离不开法律的支持。法律一方面要规定倡导性的义务并配置税收优惠、贴息优惠等措施的支持,另一方面,法律也需要为信贷机构设置强制性的、“底线防御”类型的绿色信贷义务,并针对违反此类强制性义务的信贷机构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禁止向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进行贷款的义务,中止对环境具有重大破坏性的项目贷款的义务等,如果违反这些强制性的法律义务,法律应规定信贷机构承担信贷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3.环境专业中介机构的环境法律责任
节能服务公司、环境监测机构、环评机构、环境设施专业运营机构、环境审计机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环境法律责任。以环评机构为例,由于环评机构是接受项目单位的委托而进行的环境影响评价,而委托本身又是一种收费式的商业行为,因此当环评机构为了商业利益而出现信用风险时,就需要通过有效的法律责任机制来进行治理。除了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外,和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主体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也是一种有力的手段,这种责任属于专家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新修订的我国《环境保护法》第65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这在法律上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的连带民事责任。将来需要通过其他法律法规来进一步确认节能服务公司、环境审计机构等专业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四、提高环境违法的成本
(一)近年来提高环境违法成本的立法进展
提高环境违法成本已经成为我国环境法学理论和实务界的共识,在立法上也取得了一系列的进展,比较重要的进展如下:
第一,增大了行政罚款力度。
2008年修订的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73条规定,对不正常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的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可以处以应缴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而修订前的罚款数额是10万元以下。2014年最新修订的我国《环境保护法》第59条规定了针对违法排污的按日计罚制度,并明确规定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来确定罚款数额。
第二,规定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拘留的法律责任。
根据2014年最新修订的我国《环境保护法》第63条的规定,针对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公安部门可以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第三,明确了应当对环境监管人员进行相应行政处分的具体情形,并规定了引咎辞职制度。
2014年最新修订的我国《环境保护法》第68条具体列举了对环境监管人员应当进行行政处分的九种情形,并规定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主管的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在此种情形下,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
第四,赋予了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更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权力。
例如,2008年修订的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74条把限期治理的决策权赋予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而修订前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能做出限期治理的决定)。2014年最新修订的我国《环境保护法》第60条赋予了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责令停产整顿的权力,第25条赋予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查封、扣押的权力,第61条赋予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针对未通过环评开工建设的项目责令恢复原状的权力。
第五,降低了环境刑事责任的门槛。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第338条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两处修改:其一,将“危险废物”修改为“有害物质”;其二,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的”。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环境刑事犯罪的构成标准。
第六,规定了环境信用评价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将企业环境违法的信息公开会对企业的公众形象及商誉造成影响,这也是提高企业环境违法成本的重要途径之一。美国联邦环境总署通过执法与守法在线数据库公布全部执法和守法记录,这一做法在守法促进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新修订的我国《环境保护法》第54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第55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54条第3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我国新《环境保护法》不仅运用信息公开的方法来提高环境违法成本,而且把信息公开和环境信用评价结合起来,对企业环境方面的行为进行长期的跟踪评价。
(二)提高环境违法成本的未来走向
第一,完善环境行政罚款制度,进一步提高环境行政罚款的力度。
首先,改革数值封顶式罚款中的不合理的数值限制和倍率封顶式罚款中的不合理的基数设定。针对许多环境行政处罚的数值封顶式罚款中的数值限定远远低于守法成本的情形,需要及时提高封顶的数值或者将数值封顶式罚款变更为倍率封顶式罚款。针对倍率封顶式罚款不能与守法成本和所造成的损害相匹配的情形,改革赔率封顶式罚款中的基数设定。例如,针对超标排放和超过总量限制排放的企业,可以以采取污染治理措施所需费用作为罚款的基数,这样处理才能够满足违法成本大于守法成本的条件。其次,设计科学合理的行政罚款额度确定标准和程序。科学合理的环境行政罚款制度设计要最终落实以实现其制度目标,还有赖于科学的罚款额度的计算标准和程序。加拿大为了推动环境执法和罚款的统一性和科学性,专门制定了《环境执行法案》。这方面,美国联邦环境总署的做法也值得我国借鉴。其颁布的《民事处罚政策》(GM-21)和《处罚实施的具体法令措施框架》(GM-22),不仅奠定了科学设定环境违法处罚的框架,还设计了具体的罚款额度计算标准、模型和程序。环境行政处罚的基点是违法收益,并设计了专门的计算机程序模型(BEN模型)进行计算,以剥夺违法者的违法收益,消除违法者由此获得的相对竞争优势。BEN模型所计算的违法收益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机会成本,即违法者没有按时购买处理设施并运行维护所节省的费用用于其他方面可获取的收益;二是货币的时间价值,即货币的贴现。通过计算机模型的使用,将违法者的收益尽量量化,提供了处罚的明确依据和清晰的计算过程,另外,法律还要求将所有内容和计算方式通过听证会的方式予以公开并接受质疑。计算机模型和公开程序的双重约束,保障了环境违法成本不低于环境守法成本,保障了环境行政处罚额度确定的科学和公正。借鉴美国的经验,我国的环境行政罚款也要通过计算机模型的开发来限制自由裁量权,避免行政罚款在实施中被打折扣。
第二,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赋予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特定的法律效力。
许多企业很善于钻法律的空子,虽然其很少实施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为,然而轻微的违法行为却总是不断。针对这种“精明的”违法者,环境行政处罚的转换制度和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能够有效提高其环境违法的成本,例如,可以把违法者每次受到的警告处罚记录在案,累积到一定次数便可以向更高一级处罚形式转化。目前,我国新《环境保护法》作出了将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记入社会诚信档案的规定。一些省市已经在试点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然而,信用评价的结果的运用范围非常有限,使得这一制度没有发挥出其在提高环境违法成本上应有的功效。将来的制度改革应建立每个企业的环境守法和违法行为的信用档案并定期进行信用评级,而且,对那些信用评级差的企业在环保资金补贴、政府采购、银行信贷、证券上市及增股融资等方面进行限制甚至直接剥夺其资格。
第三,建立生态修复法律责任制度。
目前,我国污染环境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是依据《侵权责任法》赔偿相关受害人的人身及财产权益的损害。而对环境本身的损害的污染治理和生态恢复的责任一直由政府承担,这是一种既不公平也不合理的现象。因此,应当建立污染者的环境修复法律责任。
第四,完善公益诉讼制度。
1森林资源不断减少
当前伊犁州森林保护中存在森林资源不断减少的问题,而且呈加剧趋势。每年都有大量的林地资源在减少,减少的原因有很多,包括森林病虫害、不合理采伐和毁林开荒等。基本建设和工业生产也占用大量的林地。
2林业产业效益低
林业产业效益低是森林资源保护不得不面对的问题。伊犁州林业产业结构不合理,林业企业趋同,资源分散,重复生产,长期经济效益不高。伊犁州的林业产业与国家规定的标准还有很大差距,建立健全的森林工业体系,实现林工结合的发展,实现了以工养林的发展,森林工业才可以反哺森林资源。而伊犁州森林工业不可能实现对森林资源的反哺,因为它正在不断萎缩,不断下降。
3自然灾害频发
森林资源保护中自然灾害频发的问题日益突出。我国长期遭受水旱风沙等自然灾害,尤其是在我国西部。我国每年都有大面积的农田遭受旱涝灾害。全国水土流失的面积也在逐年扩大,荒漠化的速度也在不断加快,伊犁州的个别地区土地盐碱化、草场退化等问题比较突出。频发的自然灾害对保护森林资源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二保护森林资源的措施
1做好勘察调查
做好勘察和调查是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前提。必须对森林资源现状进行勘察和调查。对森林资源的勘察和调查必须全面、科学,同时勘察和调查应该是动态的,不能有一劳永逸的思想,要时时掌握森林资源的新情况。勘察调查之后,根据实际情况对森林资源保护进行统筹规划,制定出一套有效的保护方案。
2完善森林资源保护体系
完善的森林资源保护体系是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保障。针对森林资源保护,国家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健全,对相关的政策制度进行完善。对于滥砍滥伐过量采伐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的毁林开荒行为要进行严厉的处罚。要有计划地使用森林资源,减少资源浪费。同时要做好种植工作,有计划地造林。
3加强宣传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