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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管理制度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章第三十九条规定:品属特殊管理药品之一,要执行特殊的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二)按照国务院文件,国发[1987]103号《品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特制定医院药剂科品的管理制度,一九七九年九月十三日国务院颁发《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三)品系指连续使用易产生身体依赖性且能成瘾癖的药品,主要有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类及卫生部指定的其它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期制剂,我国规定的品范围共八类,33个品种。
(四)医院药剂科品的管理和使用,必须按国发103号《品管理办法》的精神进行采购,管理和使用,医疗单位及个人,不得自行更改管理办法。
(五)品只限于医疗、教学、科研需要,医院制剂室制备含有品的制剂,需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方可自行配制,未经批准的任务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配制。
(六)具有品处方权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医师以上技术职称,并经考核能正确使用品,本院医务人员的品处方权需经医务科负责批准,并将医师签字式样送药剂科备查。
(七)进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务人员经考核能正确使用品的,在进行手术期间有品处方权。
(八)品和用量:每张处方针剂不得超过二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得超过三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
(九)品处方书写要求:处方要用专用处方(红底黑字)书写工整,字迹清晰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写明病情,医师签全名,划价、配方、发药及核对人员均应签全名,并进行品处方登记,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已开方使用品。
(十)经县以上医疗单位诊断需使用品的危重病人可由县以上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凭医疗诊断书和户口簿核发<品专用卡>患者凭“专卡”到指定的医疗单位规定开方取药,具体按<品专用卡>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医院药剂科应根据国务院对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和监督本院品的管理和使用,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品,对违反规定滥用品者,药剂科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院领导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十二)医院抢救病人时,急需品者,如手续不完备时,可先发放该病例一次性使用剂量之后补办手续。
(十三)医院的医疗、教学、科研所用的品按<品管理办法>使用,药剂科要严格执行<品管理办法>中的关规定,严格保管,合理应用,杜绝滥用,防止流痹,严格实行品的“五专制度”;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处方,专用帐册,专册登记。
(十四)品处方应完整保存三年备查
(十五)药剂科各班组品的管理和使用,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班班交接、认真填写品交班笨及处方登记本。
(十六)药剂人员在调配品时,要严格审查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品处方,拒绝调配。
1 目的
为了规范施工图设计变更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经过批准的设计文件是施工的主要依据,施工单位应按图施工,以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单位或其它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设计。但由于施工、材料采购等原因要求变更设计时,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本程序规定了设计变更的提出、接收、审核、批准和实施过程。
2 范围
2.1本程序适应于对下列情况下的设计变更的管理工作:
2.1.1 设计图纸有设计错误。
2.1.2 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设计;
2.1.3 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确需变更材料;
2.1.4 上级决策机构要求变更设计;
2.1.5 经领导批准的施工条件及措施改变造成有关图纸需要修改;
2.1.6 为节约投资、降低生产成本等原因需要修改设计。
3 职责
3.1 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负责提出。
3.2 监理单位负责对设计变更进行审核。
3.3 公司工程部应对设计变更进行确认,并对有关记录、资料归档备查。
4 设计变更管理程序
4.1 设计单位提出的重大设计变更,首先由设计单位提出变更方案,由设计单位总工程师审核,监理单位审查后,交公司工程部审核工程量和实施方案,公司安全质量检查部进行安全审查,公司主管领导及总工程师审批。批准后由设计单位做施工设计并发出《设计变更通知单》。
4.2 属建设单位提出的重大设计变更,出具《设计变更申请单》交设计单位确认并做方案设计,提出变更费用,监理单位审核,由公司主管领导审批,批准后按4.1条执行。
4.3 设计变更应在完成上述审批手续后才允许施工,严禁先施工而后补办设计变更。
5.4 经签字生效的《设计变更通知单》与施工图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公司各自存档。
5.5 设计变更费用问题按发、承包双方合同有关条款办理。涉及费用的重大设计变更,设计单位应随《设计变更通知单》做出设计变更的概算。
5.6 《设计变更通知单》分发单位有:设计、施工、公司和监理单位,分发份数按有关规定办理。
5.7 设计变更资料是设计文件组成部分,也是编制竣工图的重要依据,应予妥善保管。工程竣工后统一归档。
6、附录
6.1 附录一《设计变更通知单》
薪资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DZHR0406007
版 次: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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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1.目的规范公司工资管理,融洽劳资关系,激励员工士气,有利于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以配合公司经营管理和发展需要,特参照国家劳动法规和相关行业标准,制定本制度。
2. 薪资方案说明
2.1薪资管理原则
2.1.1业绩优先
在公司薪资管理制度中,要贯彻“业绩优先”原则。也就是注重工资的激励作用。
(1)对于结构工资,应加强其中绩效工资的比重,以加强绩效工资的调节力度。
(2)对于计件工资或类似的销售工资,应认真核定计件单价,计件工资可考虑在工程维护和施工岗位推行。 (3)对有重大贡献者要给予重奖。
(4)对工资水平固定的计时工资(月薪),在工作者优秀地完成了工作任务后,结合公司效益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
上述绩效工资及奖励,人力资源部计划在结构工资中确定一定比例作为绩效考核工资,并和绩效奖金一起发放。有关规定详见《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2.1.2分享利益
随着公司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员工应当分享企业发展的部分利益。这体现为奖金发放、年终发红、工资升级等方面。应当认识到,这种“分享”的支出,会换取员工很大的工作动力,可能带来相当高的经济回报,尤其是优异地完成经营目标任务,对公司做出杰出贡献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和营销精英,更应当获得一定的利润分享,其对象及分享形式与水平,由董事会审核、批准,人力资源部具体实施。
2.1.3目标管理
目标管理主要体现在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年薪制业绩目标和分部门经营管理者的工作任务承包上。其实质是管理人员对企业经营的责任承包,并得到合理的经济回报,从而调动经营者创造效益的才能,达到激励和约束作用。
2.1.4合法性
合乎劳动法规
2.2工资要素的内容
根据工资的基本作用,并从工资制度目标和薪酬原则的角度出发,可以将工资划分以下要素:
(1)工作能力要素:这是员工任不同职别、获得不同工资的前提条件。工作能力要素主要从学历、职业资历、创造力、影响力等方面来考虑,其反映形式为基本工资。
深圳XXXXX有限公司 薪资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DZHR0406007
版 次: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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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2)职务要素:这是工资要素中非常重要的内容,包括监督管理的目标和跨度、解决问题的难度和承担的风险、工作的复杂程度和困难程度等因素。其反映在职务工资上。
(3)劳动条件要素:这主要是指工作场所的物质环境因素。该要素在薪酬体系中主要反映在加班工资和相关福利(话费、降温费、工伤保险费等)上。
(4)个人贡献要素:这也是工资要素中非常重要的内容。该要素反映在绩效工资奖金以及公司工龄工资。前者反映员工个人现在对公司的贡献,后者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员工个人过去对公司的贡献。公司福利的一些项目,也具有对个人贡献的回报和激励作用。
(5)生活保障要素:公司员工工资水平高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反映了工资的保障作用,福利项目也反映了生活保障要素。
(6)其他,如伙食补贴、有薪假等。
2.3工资的基本结构
上述工资要素可以归结为基准内、基准外两个部分:
个人工资额=基准内工资+基准外工资
这种结构在一般等级维工资制度中,是最常见的工资结构。在有些情况下,这两个部分可能不作区分而混在一起,如计件工资和销售提成工资。 2.3.1基准内工资:
基准内工资为公司薪资标准表中的各个项目,每一项目又分为若干等级,单位为每月**元。
1.目的
为规范公司招聘的管理,确保招聘工作有序开展,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总经理以下所有职工的招聘管理工作,从应聘报名到转正前均属于招聘阶段的工作。
3.工作职责
3.1人力资源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实施、修改;招聘需求的审核;招聘的组织实施。
3.2各责任部门:负责申报本部门人力资源需求、拟制《岗位描述书》、对招聘到岗人员进行跟踪及评价。
3.3各分管领导:负责审核所管部门的招聘事项。
3.4总经理:负责批准招聘计划,批准应招人员试用、转正、终止试用等重大事项。
4.工作内容
4.1招聘计划
4.1.1提出招聘的理由
A离职补聘:指因职工离职导致的招聘需求。
B编内补充:指岗位现有人数少于编制人数而导致的招聘需求。
C扩编增岗:指因增加岗位而导致的招聘需求。
D人力储备:指因经营发展需要而进行的储备性人力需求。
E其它类型:指因其它原因导致的人力需求,如人员调动等引起的需求。
4.1.2招聘计划的内容
A岗位描述书: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工作关系、工作地点、工时制度、任职条件或资格。
B同岗位的人员需求数量。
C各岗位到岗时间段(最早、最迟到岗时间)。
4.1.3招聘计划的提出及审批
A用人部门填写《职工招聘计划书》及《岗位描述书》,并提供专业性测试笔试考卷及标准答案的电子版,报上一级领导审批通过后交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B提出招聘计划的时间要求:为了便于招聘工作的开展,招聘计划应提前提出,自招聘计划批准起至要求到岗时间止,助理级不少于60日,专员级岗位少于90日,主管及部长级的招聘时间不少于120日,高级管理岗位、稀缺技术岗位的招聘时间不少于180日。校园批量招聘不少于学生毕业前270日,校园零星招聘不少于学生毕业前150日。
4.2 招聘方式及渠道
4.2.1招聘方式
A企业内部招聘信息,由企业内部职工申请应聘。
B推荐应聘:企业了解人士推荐应聘者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用,推荐人应在《应聘人员测试意见》中签名。
C企业向社会招聘信息,公开条件,通过各种渠道招聘人员,在求职人员中择优录用。
4.2.2招聘渠道
A广告招聘:通过网络、电视、报纸、杂志等媒体上刊登广告信息,吸引人才前来应聘。
B人才市场招聘:通过参加各地人事主管部门、学校或其他单位举办的人才招聘(双选)会,甄选具备工作经验及实践能力的成熟人才。
C高校招聘:通过到高校招聘应届毕业生,甄选具备发展潜质及专业素质且满足公司需要的人才。
D其他招聘:为招聘到合适的人才,充分满足公司用人之需,可采用猎头招聘、介绍等方式进行招聘。
4.2.2招聘渠道方案的确定:由人力资源部根据招聘工作的需要,编制招聘渠道建设方案,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4.3 应聘人员的甄别
4.3.1 应聘登记:应聘者应到人力资源部亲笔填写《应聘登记表》、递交1寸免冠彩色近照3张、个人简历等相关资料;
4.3.2简历甄别:招聘助理或专员负责应聘资料的收集整理。对学历、技术资格、年龄与岗位要求不符的简历及时筛选,然后按企业人员内部应聘、重点关系推荐人员、外部人员进行分类报上级预审后,交用人部门审核,确定笔试、初试、复试。
4.3.3 测试内容
A素质测评:对素质技能要求较高的岗位,需要进行专业测评的,应当首先测评,再安排笔试或面试。
B笔试:所有应聘者均应参加笔试,笔试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笔试题分为通用试题和专业试题;笔试由人力资源部组织。
C专业操作测试:专业技术类岗位的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用人部门负责实施。
D面试:对于笔试、专业测试合格的人员,由人力资源部安排面试。面试时应具备的资料有:应聘登记表、身份证、学历证、技术资格证、通用及专业笔试卷、技能测试成绩,以及应聘者个人业绩材料等。
E测试层级
面试岗位
招聘主管
用人单位主管
用人部门负责人
人力资源部长
分管领导
总经理
助理级
√
√
专员级
√
√
√
主管级
√
√
√
部长级及以上
√
√
√
F测试结果的确认:测试结论为试用、人才储备、不考虑三种意见。当测试人意见不一致时以上级的意见为准,招聘主管与用人部门负责人意见不一致时,由用人部门分管领导裁定;用人部门负责人与人力资源部部长意见不一致时以分管人力资源副总或总经理裁定。
4.3.4 应聘批准,对测试合格人员由人力资源部报人力资源分管领导或总经理签字批准。对不合格人员的《应聘人员测试意见》由招聘主管按《应聘人员筛选表》结论,填写结论,分类处理。
4.3.5 测试结果通知,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应聘人员;纳入人才储备或不试用人员一般不通知测试结果,但在测试时应告诉所有测试人员如果10个工作日内没有接到通知,表明应聘人员与公司岗位要求不吻合,请不要等候。
4.4 试用流程
4.4.1 身份担保:对于直接管理公司现金、物资的岗位(如出纳等)须在入职一个月内办理担保手续。具体岗位名称由人力资源部提出。
4.4.2 报到:招聘主管组织报到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并将此表存入报到人员档案。
4.4.3背景调查,即《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4.4.4 签订《劳动合同》。
4.4.5人员试用,签订《劳动合同》后由人力资源部招聘人员将试用者引导至用人部门试用,同时告诉后勤部门办理相关后勤事项;用人部门接人后,由其直接上级按《岗位描述书》的内容,介绍工作职责及与其它部门的合作关系,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4.4.6 试用评价,试用评价的流程分为部门评价、综合评价、初步评价、最终评价四个阶段。评价等级为五等,分别是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需改进(55-59分)、不合格。
A部门评价:以部门负责人意见为准;最迟应在约定试用期满前20日将试用评价通知人力资源部。按《试用职工部门评分表》、《试用职工评价单》的格式规范填写试用意见。
B综合评价: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综合评价采用360度考评方式进行,由人力资源部招聘主管负责实施;由纪检主管、后勤主管、培训专员、招聘主管、绩效主管组成公司试用职工综合评价小组;考评小组成员采用在《试用职工综合考评评分表》上无记名打分(本表不作保存),然后由招聘主管取平均值为综合评价得分, 综合评价小组成员在《试用职工综合评价得分表》共同签名。
D初步评价:即部门负责人评价得分、综合评价得分的平均分。初步评价由人力资源部招聘主管在《试用职工评价单》栏上填写。
E最终评价:主管、部长由总经理评定;助理、专员由分管副总评定。最终评定实行一票否决权制度,可以推翻初步评价,形成单独结论,并以此为准。
F评定等级的引用,合格者按期转正,良好者、优秀者在本人申请的情况可提前1个月转正,需改进者在本人申请、用人部门分管领导批准的情况下,可给予延长1个月试用期的机会;不合格者终止试用。
G试用评价结论:试用最终评价最迟应在试用期满的前日告知试用者。
5. 附则
为规范更夫的日常工作,更好发挥夜间幼儿园的安全管理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要坚守岗位,忠于职守,有较强的责任心,熟悉幼儿园各部位的基本情况。负责幼儿园夜间的安全保卫工作,尽职尽责。作息时间:16:30(5月1日至10月1日为17:30)至次日早7:30。
二、严禁工作期间喝酒,严禁酒后上岗。
三、保持自己工作区域的环境卫生,每天早晨清扫幼儿园周围分管区内的卫生。室内物品摆放整齐,个人行为、仪表得体。
四、在岗期间不准干私活,不准与无关人员闲谈,不准进行打扑克、下棋等娱乐活动。认真做好日常工作登记,杜绝闲杂人员进入楼内。
五、按时交接班,查看有无异常现象,如有异常及时报告。
六、熟悉报警电话,要学会使用灭火器,发生火灾、盗警要及时报警,积极补救。
七、晚上要做好巡查工作,严禁私留他人。管理好水、电,检查各室门窗,按时关闭楼内外灯并锁好大门,室内用品不得随意挪动,如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处理,必须经园长同意后方可进行。早上交班前必须对楼内外进行巡查,发现情况及时报告。
八、不准使用电炉子、电褥子、电暖风等电器,保证用电安全。
九、有事应与领导请假,准假后方可离岗,否则按空岗处理。不得擅自找人替班,如遇特殊情况,确需串班、替班,需经领导批准。
十、园内的钥匙不得转让他人保管。
十一、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任务
火警电话:119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资连锁示范店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农资连锁示范店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扶持资金的使用必须用于基础条件好、农资商品经营辐射较强的农资连锁店,经过改造建设符合市供销社规定统一标准的农资连锁示范店予以优先扶持。
第四条农资连锁示范店入选条件:
(一)地处中心乡镇,对周边乡镇有一定辐射力,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农资商品经营量在该乡镇占主导地位。
(二)依据有关规定已在所在地工商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供销社所辖的农资连锁店。
(三)具备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自愿服从统一政策管理,包括采购、价格、报表等。
(五)自觉提供科技培训、测土施肥等利民服务项目。
第五条农资连锁示范店改造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房屋改造、门脸装修、经营面积扩大、室内装修、柜台、货架购量、配备测土施肥仪、电视机和放碟机、对农民进行科技培训等。
第六条严格项目资金申报、审定和下达程序。
(一)各区市县供销社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做好组织申报工作,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名称:属性、承担单位、内部章程和工商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等基本情况。
2、项目概要:包括立项的背景、市场需求、资源、交通条件等。
3、项目实施方案:包括实施地点和范围、实施内容、实施步骤、实现目标等。
4、项目效益分析:主要包括项目社会经济效益(直接经济效益、供应总量、辐射范围)
5、项目预算:包括项目总投资额、项目单位投入和其他资金投入情况等。
(二)市供销社对各区市县供销社上报项目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后,向市财政局提交财政资金扶持项目计划。
(三)市财政局会同市供销社,依据扶持项目计划对项目资金投入等情况进行核查后,确定具体扶持资金额度,并按规定程序下拨资金。
第七条加强对项目扶持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市供销社应当强化各区市县供销社对本地区扶持项目和资金的管理监督职责。项目资金下拨前,市供销社与各区市县供销社要签订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责任书,明确资金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二)项目单位应规范财务核算,设定明细账,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三)各区市县供销社要加强对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做好项目跟踪检查,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类指导,切实加强对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的监管。
第八条市财政局、市供销社将加大对扶持资金的检查力度,确保资金的合理规范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能。
第九条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将扶持资金挪作他用或没有达到标准要求的,将取消项目所在区市县下一年度申报扶持资金的资格。
第二条商务部负责全国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制定及调整《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管理商品目录》)。
商务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成都、广州、西安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管理工作。
质检总局根据商务部的建议,授权上述部门负责有关纺织品临时出口的原产地证书签发工作。
第三条《管理商品目录》的制定及调整由商务部、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以公告形式对外公布,内容包括涉及的产品类别及其税则号、涉及的国家或者地区、实施时间范围和许可总量等。
第四条本办法出口国指最终目的国(地区),加工贸易出口指实际报关出口国(地区)。有关转口贸易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管理适用于以下海关监管方式:
一般贸易、易货贸易、来料加工装配贸易进口料件及加工出口货物、补偿贸易、进料加工(对口合同)、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保税工厂和其他贸易。
从境内区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的属于《管理商品目录》的纺织品,海关不验核许可证,待上述货物实际离境时,按照有关规定,对出口至需实行纺织品临时出口管理的国家或地区的,海关凭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第六条对列入《管理商品目录》的纺织品,实行临时出口管理制度。商务部授权许可证事务局统一管理、指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的《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发证工作。发证机构名单、许可证样式和专用章由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另行公布。
第七条列入《管理商品目录》的商品,对外贸易经营者(包括中央企业,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在出口前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出口许可的审批手续,并申领许可证,凭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第八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将列入《管理商品目录》。
(一)有关国家或地区对我实行限制的纺织产品;
根据上级有关学生公寓管理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为使全体住宿学生有一个学习、就寝的良好环境,注重学生养成教育、体现管理思想,特制定公寓管理制度。
1.学生宿舍实行封闭式管理。由学校主管领导、学生工作部、校团委、学生会宿管部等有关人员组成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学工部设专职宿管人员,认真检查、评比,并进行宿舍财产、卫生、纪律等项的管理。
2.公寓楼设教职工值班室,晚9时至早6时,具体参与宿舍管理。
3.专职公寓管理员每天对宿舍进行检查、督促、评比并落实奖罚。学工部专职管理人员周一至周五每天检查或抽查宿舍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上报。
4.积极发挥学生自我管理作用,由学生会宿管部协助学工部专职公寓管理人员开展工作。
5.学校固定宿舍楼的开门落锁时间,一般情况执行上课落锁,下课开门,未经学工部允许,任何滞留宿舍人员都将追究相应的责任,擅自闯入宿舍楼者按治安条例送有关部门处理。
6.全体就寝人员均应树立“公寓是我家,洁静靠大家”的卫生意识和“我是宿舍一分子,我把宿舍当我家”的爱校观念,积极参加文明宿舍创建与评比。对于检查中发现的不文明现象及月度文明宿舍和最差宿舍均在校园新闻栏目中予以公布。
7.强调宿舍文明是学生全面素质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将此作为评价考核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1.学生住宿由学工部统一分配调整,学生按分配的房间、床位住宿,不得擅自调换;
2.学生要遵守作息制度,按时起床、就寝,学生宿舍楼实行封闭管理制度。晚归者需出示有效证件(学生证或胸卡),在值班室认真登记,并接受处理。
3.上课时间,学生一律不准滞留宿舍,因病因事须持有关证明方可进入。凡未经批准,男生一律不准进入女生宿舍,女生不准进入男生宿舍。
4.严禁校外人员出入学生宿舍或留宿,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5.宿舍卫生值班制度。宿舍由寝室长负责,坚持宿舍成员轮流值日制度,保持室内外整洁、卫生,争创文明宿舍。对于检查中发现脏、乱、差的宿舍在校园新闻栏目中予以曝光。
6.进入宿舍,言谈举止要文明礼貌,讲普通话。禁止在宿舍楼内大声喧哗。不准在宿舍楼内进行经商、赌博、酗酒、玩球等一切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禁止在宿舍内抽烟,违犯者从重处理。对于检查中发现的不文明现象在校园新闻栏目中予以曝光。
7.不准向窗外泼水,向楼道内泼水、焚烧纸张等,不准将剩饭菜、杂物等乱倒,讲究公共道德,讲究公共卫生。不准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
8.不准在宿舍内外墙壁上乱画、乱写和张贴,不准将自行车放在宿舍楼道内。
9.爱护宿舍内一切设备设施。人为损坏或丢失的要在规定时间内按1—3倍赔偿并给予纪律处分;不得擅自搬出或调换室内设施。新生入校要交财产押金,毕业或因其它原因离校时,要按“个人财产清单”清查设施,手续齐全者可办理离校手续,并退还押金。损坏物品一律扣款,由班主任签字方予修配,不得私自调换和另加门锁。
10.节约水电,随手关灯、关水笼头,杜绝长明灯、长流水。
11.宿舍成员有维护本宿舍集体荣誉和利益的权利和义务,大家应互相帮助,互相团结,共同抵制不文明、不健康的风气,积极开展文明、向上的宿舍文化活动,创造和谐、温馨的气氛,为宿舍文化建设做贡献。
三、学生公寓安全消防管理规定
1、学生公寓实行封闭管理,不准备外人随便进入,来访来客必须在值班室登记,不准私自留宿外人;上课期间学生不准备滞留宿舍,因病需休息的,必须持有班主任签字和学工部盖章的请假条并在值班室登记后方可在宿舍休息。
2、全体就寝人员要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保障楼内消防设施、门窗完好,损坏赔偿并及时修理。公共洗手间、楼梯间等窗户要加装防盗网。
3、严禁在宿舍内私藏管制刀具、棍棒等。
4、严禁在宿舍内私拉乱接线路,严禁使用任何电热器件、酒精炉和煤炉等明火设备;严禁在宿舍内做饭,熄灯后禁止使用蜡烛、油灯等照明工具。
5、严禁在宿舍内抽烟酗酒,打架斗殴,赌博等。
6、加强防盗意识,离开宿舍要锁好门窗,夜晚休息要上好门栓。严禁将现金和贵重物品存放于宿舍内。
7、如遇突发事件,值班人员要及时将学生疏散,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和人员。
四、学生公寓管理员的职责
1、公寓实行封闭管理,按时开门、锁门。上午8时下午2:30(冬季)或3:30(夏季)按时锁门;上午11:55下午4:20(冬季)或4:50(夏季)开门;夜间10:00锁门早上5:50开门。
2、学生上课期间,认真及时检查各宿舍。不准任何学生及无关人员在宿舍逗留;有病需休息的,必须持班主任签字和学生工作部盖章的请假条方可留宿舍休息或进入宿舍。管理员要认真登记滞留宿舍学生详细情况。若在检查中发现有无故滞留宿舍的学生或未登记的学生,按1元/人次扣除管理员浮动工资。
2、按时打扫公寓卫生,保持公寓内清洁。公寓管理员每天上下午要分别对寝楼内走廊、楼梯及扶手、卫生间、洗手间进行打扫,上午必须用拖把把地面拖净,及时清理公寓内垃圾,始终保持公寓内清洁卫生。
3、定期对楼内设施进行喷药、消毒,消灭蚊蝇等,严防各类传染病在校园内传播。
4、保障楼内公共设施完好无损。管理员要经常对楼内公共设施(包括消火栓、墙壁开关、廊灯、墙壁、楼梯窗户、洗手间窗户及楼梯扶手等)进行检查,保障楼内公共设施完好无损。如发现有损坏现象,必须找出具体责任人,找不出具体责任人的,由管理员负责照价赔偿。
5、配合值班教职工、学生会安全部检查学生就寝,按时开、关灯,督促学生按时就寝。
6、处理学生公寓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对突发事件要冷静处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人员或科室,以免事态进一步扩大。
五、学生公寓卫生管理实施细则
1.宿舍卫生管理要求:
(1)有文明公约,值日表贴于门内侧;
(2)物品摆放整齐有序,布局合理,装饰美观合理、高雅;
(3)门前无垃圾、积水,无脏迹;
(4)不向楼外窗外走廊泼水扔脏物;
(5)门窗玻璃干净、明亮,无尘土;
(6)地面、墙壁、屋顶干净,无积尘、无蜘蛛网;
(7)床单、被褥、枕巾一致、勤洗勤换、保持整洁;
(8)被子叠成统一的有角有棱的方块状摆放在同一方向;
(9)床面平整无杂物,床位在指定方位;
(10)桌(柜)面干净,餐具、镜子、毛巾、牙具、化妆品、装饰品等摆放整齐,脸盆、鞋子统一放置床下规定位置,鞋跟朝外。
2.宿舍卫生评分标准(百分制):
(1)门窗卫生(20分):门窗安全完好10分;门窗玻璃干净明亮,门窗无尘无脏迹10分。
(2)床铺卫生(30分):每一床铺3分,被子叠放整齐得1分;床铺干净卫生,无杂物无床帷得2分,八张齐共计24分,被子叠成统一形状,放在同一方位,整体美观合理得6分。
(3)墙壁卫生5分:宿舍内外墙壁干净、无乱贴、乱划、无蜘蛛网、无脏迹得5分,否则一处扣1分。
(4)地面10分:宿舍内外地面每天上午、下午各打扫一遍,打扫干净得10分,打扫不彻底酌情扣分。
(5)物品摆放40分:
①桌(柜)面整洁,物品摆放整齐得10分,随处摆放酌情扣分。
②水瓶、脸盆摆放整齐,毛巾叠成同一形状,放在同一方位得10分,随意摆放一处扣1分。
③鞋子在床下摆放整齐,跟外尖内,床下无杂物得10分,随意摆放一处扣1分。
(6)总体布局整齐、合理、美观大方得5分。
(7)每周定期不定期检查或抽查各宿舍卫生、纪律情况,其平均分为该班、该星期的宿舍卫生分。
(8)违纪分单计,在月平均分或周平均分中扣除。
(9)宿舍同学主动参与楼道、厕所等公共卫生打扫,可酌情加分。
3.检查评比
学工部每星期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各宿舍的卫生状况、遵守纪律情况、晚上就寝情况。宿舍卫生严格按照《宿舍卫生管理要求的规定》检查记分,宿舍纪律按《学生宿舍严重违纪处理办法》实行,并将宿舍总分,违纪扣分及时通报各班或公布。
六、学生公寓管理奖惩办法
学生会生活部、女生部、安全部对每日检查结果汇总后上报学生工作部,纳入班级量化考核成绩。对于违纪情况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学生工作部专职公寓管理员不定时对学生宿舍进行检查评分,结合学生会生活部每日检查结果(各占50%),评出月度文明宿舍和最差宿舍。
1.总积分前十二名(男生宿舍六名、女生宿舍六名)的宿舍,学工部授予“文明宿舍”称号,奖励该宿舍所在班级月达标成绩“0.5”分,奖励该宿舍20元,并在校园新闻栏目中予以表扬。
2.总积分后十二名(男生宿舍六名、女生宿舍六名)的宿舍,评为“最差宿舍”,对于学生会女生部和安全部查寝中发现的经常性违纪的宿舍,同样视为“最差宿舍”。其所在班级月度达标成绩减0.5分,扣其所在班级班费20元。
七、学生公寓违纪处理办法
1.学生在宿舍内抽烟喝酒一人次扣该宿舍所在班级月达标总成绩0.5分,当月不得评文明宿舍,并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2.学生在宿舍内打架斗殴一人次扣该宿舍所在班级月达标总成绩1分,当月不得评文明宿舍,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
3.学生在宿舍内赌博一次扣该宿舍所在班级月达标总成绩1分,当月不得评文明宿舍,没收赌具、赌资、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
4.上课时间学生无故在宿舍内逗留,一人次扣该宿舍所在班级月达标总成绩0.5分,并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5.学生不按规定时间就寝,或无正当理由晚归者一人次扣该宿舍所在班级月达标总成绩0.5分,当月不得评文明宿舍,并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6.学生未履行正常请假手续而夜不归宿或未经允许留宿外人者,一人次扣该宿舍所在班级月达标总成绩1分,当月不得评文明宿舍,并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7.私自换锁又不向学工部交钥匙而影响宿舍正常检查,该次卫生成绩按“0”分处理。一次扣该宿舍所在班级月达标总成绩1分,当月不得评文明宿舍,并对该宿舍进行通报批评。
8、在宿舍内私藏管制刀具、棍棒等,发现一次扣该宿舍所在班级月达标总成绩1分,当月不得评文明宿舍,并给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
第一条为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药生产(含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下同)、经营和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的监督管理工作。农药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管理机构负责。
省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省农药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农药登记
第四条生产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依法进行登记。
生产含有农药有效成分的农肥,必须办理农药登记。
第五条申请农药登记必须先向省农药检定机构提出,并提交农药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标签等方面的资料及农药样品。
第六条农药登记证、农药临时登记证和农药分装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30日内申请续展登记。
经正式登记和临时登记的农药,在登记有效期限内改变剂型、含量或者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条省农药检定管理机构接到农药登记申请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农药登记要求及时进行审查,并应在接到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章农药生产
第八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农药,必须依法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第九条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应具备下列条件,并经省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一)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厂房、生产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和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四)有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五)所生产的农药是依法取得农药登记的农药;
(六)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且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农药生产企业经批准后,方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条农药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产品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农药产品,必须制定企业标准,并报省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备案。农药产品出厂前,应当经过质量检验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
第十一条农药产品包装必须贴有标签或者附具说明书。标签应当紧贴或者印制在农药包装物上。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农药名称、企业名称、产品标准号、农药登记证号、农药临时登记证号或者农药分装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以及农药有效成份、含量、重量(容积)、产品性能、毒性、用途、使用技术、使用方法、生产日期、质量保证期和注意事项等,农药分装的,还应当注明分装单位。
第四章农药经营
第十二条下列单位可以经营农药:
(一)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
(二)植物保护站;
(三)土壤肥料站;
(四)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
(五)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
(六)农药生产企业;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
禁止个人经营农药。
第十三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二)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措施;
(三)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规章制度;
(四)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卫生杀虫剂的经营不适用本章上述条款之规定。
第十四条农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对农药经营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准予经营农药的证明文件。
农药经营单位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发放的经营农药的证明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农药经营单位购进农药,应当将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并进行质量检验。
禁止购进、销售无农药登记证、农药临时登记证或者农药分装登记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标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药。
第十六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农药储备工作。
贮存农药应当建立和执行仓储保管制度,确保农药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七条农药经营单位销售农药,必须保证质量,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应当核对无误。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向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
第十八条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产品,其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必须向省农药检定机构报检,经检验符合标准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销售、使用。但必须注明“过期农药”字样,并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
第五章农药使用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组织推广安全、高效农药,开展培训活动,提高农民施药水平,并做好病虫预测预报工作。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指导,根据本地区农业病、虫、草、鼠害发生情况,制定农药轮换使用规则,有计划地轮换使用农药,减缓病、虫、草、鼠的抗药性,提高防治效果。
第二十一条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农药防毒规程,正确配药、施药,做好废弃物处理和安全防护工作,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
第二十二条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污染农副产品。
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类、果树、茶叶和中草药材。
第二十三条使用农药应当注意保护环境、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
严禁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第二十四条林业、粮食、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储粮、卫生用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农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或者使用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临时登记证或者农药分装登记证的农药。
农药登记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或者已经撤销登记的农药,视为未取得农药登记的农药。
第二十六条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农药。
下列农药为假农药:
(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者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的;
(二)所含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上注明的农药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不符的。
第二十七条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劣质农药。
下列农药为劣质农药:
(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
(二)失去使用效能的;
(三)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份的。
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含有农药有效成份而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的农肥产品或者以微肥冒充农药的产品。
第二十九条禁止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以及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
第三十条未经登记的农药,禁止刊登、播放、设置、张贴广告。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农药广告,必须在前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取得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经审查批准的农药广告不得。广告者必须按审查批准的广告内容农药广告,并注明广告审批文号。经批准的广告内容、形式需作修改,应按原报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的农药。
第三十二条禁止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农副产品。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监督检查安全使用农药的规定和标准的实施,做好主要农副产品农药残留量的检测工作,并定期公告检测结果。
第三十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农药药害和人畜农药中毒事故,应及时报告给当地农药检定管理机构,由农药检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和技术鉴定,分清事故责任,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处理假农药、劣质农药、过期报废农药、禁用农药、废弃农药包装和其他含农药的废弃物,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五条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分装登记证或者登记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未经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或者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擅自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取缔。
第三十七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劣质农药进行处罚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标明值30%(含30%)或者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的,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标明值70%(含70%),但不低于30%的,或者产品乳液稳定性、悬浮率等重要辅助指标严重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指标的,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含量不低于产品质量标准标明值70%的,或者产品有一项重要辅助指标或者二项以上一般辅助指标不符合产品质量指标的,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四)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单位,应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负责处理被没收的假农药、劣质农药,拖延处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生产、经营假农药和劣质农药的单位承担。
第三十八条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违反农药广告的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造成农药中毒、环境污染、药害等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农药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