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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要深化审计内容,重点关注影响“社会和谐”的问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命题的提出,对审计内容提出了新要求。除了进行正常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外,更要关注三块,就是各单位执行国家政策法规、资金支出效益以及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行政事业单位执行国家政策法规情况检查。特别是有收费和罚款的执法单位能否按照规定执收执罚直接影响社会和谐。当前,一些单位因受部门利益驱动巧立名目,无证收费、超标收费等不依法行政现象仍然存在。为逃避检查,有的单位甚至将取消的收费项目另立名目移交下属单位继续收取,如工商。有些行政人员为谋取个人利益不依法办事现象也时有发生。比如,收费不服务的也经常遇见,如质量监督局。这些做法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了额外负担,导致不公平现象,这在人民群众中造成极坏影响,易引发社会矛盾。为此,审计除了对单位执行其他法规政策情况检查外,应重点关注被审计单位是否严格按照规定标准进行收费或罚款。
资金支出效益审计。行政事业单位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是纳税人的钱。因此,如果管理不到位造成资金浪费或提供的公共产品效果不佳会招致公众不满,就会给社会带来不和谐因素。因此,在真实合法审计的基础上,应加强支出的效益审计。效益审计国外比较多,如美国80%都是绩效审计,我国也是一个趋势,审计署提出07年绩效审计要占到比例达到50%,对基层审计机关还需要个过程,当然我们要有这样的意识。一项支出是否必要而且结果有效,前期决策十分重要。而现实中因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财损失浪费的情况也时常发生,因此应对单位的决策机制是否科学有效、重要支出的论证和审批等内容进行检查。支出是伴随着决策的执行、业务的开展而发生,若管理控制不当也会发生损失浪费现象。所以应对单位的管理控制制度健全性进行审查,即内控制度检查。另外可以利用审计人员的专业知识对支出的合理性进行审计,通过分析比较等方式判断有无更好的替代方式。公共资金使用不当会招致非议,激起社会矛盾。审计应通过比较单位工作目标和实际结果、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对资金支出的效果进行审计并提出建议,以改进被审计单位管理,增强公共资金支出效果,减少社会矛盾。
专项资金管理审计。这些资金包括住房公积金、教育专项资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专项资金和基金,窗体顶端,窗体底端。
专项资金的管理是否安全,使用方向是否科学合理,资金使用是否到位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基金管理,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维护专项资金的安全和完整,促进构建社会保障的和谐环境服务,应是审计的重点内容。
最后,应积极发挥行政事业审计的防护性和建设性职能作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行政事业审计涉及面较广,为充分发挥审计作用提供了便利条件。一方面,通过合理选择被审计单位,对单位存在的具体违纪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确保国家方针政策和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对于单位存在的管理问题,要积极提出审计建议,促进被审计单位加强管理,提高效益。同时,要使审计成果的运用进入法纪监督领域,通过向有关部门提供有价值的案件线索,协助有关部门搞好经济案件的审计查证工作,发挥审计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作用,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另一方面,突出对典型问题的分析研究,增强审计成果的针对性和典型性;要在审计成果的归纳提炼上下功夫,突出对倾向性、普遍性问题的分析研究,对反复出现的问题,能够从规律上找原因,对普遍出现的问题,能够从制度上提对策,提升审计成果的建设性,对于许多单位存在的共性问题,可以及时反馈审计信息,为党委政府和决策机关及时采取措施改善宏观管理提供依据。通过审计处理和审计建议,促进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依法行政,改善管理,合理用财,切实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最终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关键词]审计文化差异性环境
审计文化是审计群体在长期审计实践活动中,逐步形成并被共同认可、遵循,带有审计取向、精神、道德、作风、思想意识、行为方式、规范、制度及其具体化的物质实体等因素的总和。从广义上讲是人类与审计相关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是一个融物质文化、精神文化于一体的综合体;从狭义上讲是指审计行为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审计制度和审计组织机构的总和。
从系统论的观点来看,审计文化是一个多层次要素的复合体,由三个层次组成:一是审计物质文化,包括审计工作、审计环境、审计条件等,它外显审计文化的发达程度;二是审计制度文化,包括审计规范、政府审计机构组织方式等,它是审计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中介;三是审计精神文化,它是审计文化的核心,全体审计人员认可、遵循的带有职业特色的价值取向、行为方式、工作作风、道德规范、职业习惯以及审计人员对审计事业的责任感、荣誉感等,构成了审计文化的特定内涵。[1]
,我国政府审计采取行政型模式,相对于社会审计与内部审计,它的性质与运作模式决定了其所特有的审计文化。如果把各级政府审计机关当作不同的审计主体,则其在审计中所体现出的政府审计文化又存在共性与差异性。
一、政府审计文化的共性
1、较强的权威性。对于政府审计,无论是采取立法型审计模式、司法型审计模式、行政型审计模式还是独立型审计模式,其目标主要是为了监控国家运行情况,审计活动的重心越来越倾向于为宏观的经济调控提供信息和经济控制服务。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审计实际上是主权者的代表——国家为整体经济局势的平稳运行而进行控制的一种手段,是主权者进行国家经济管理活动的一部分。[2]同时,国家的又赋予了政府审计所特有的法律保证。这样,政府审计文化势必体现出较强的权威性。
2、较弱的独立性。独立性是审计人员客观、公正地进行审计和报告的前提,是审计的本质和灵魂之所在。但是,我国现行的政府审计体制很难保证审计的独立性,其原因在于:一是各级审计机关设置在政府内,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同时隶属于政府部门,具有浓厚的内部监督色彩,难以解决审计机关既要对同级行政首长负责,又要独立行使审计职权的矛盾;二是审计经费受制于其他政府部门,独立性难以保证。三是审计机关的人事制度受制于政府,审计处理难。[3]因此,机构设置、经费、人事这三个方面因素都制约着各级政府审计机关的独立性,从而制约着政府审计文化的独立性。
二、政府审计文化的差异性
政府审计文化的差异性是审计主体在审计过程中体现出来的特性,主要体现在时间和空间两个方面。
1、时间上的差异性。审计文化因背景的不同而具有鲜明的特征,最明显的表现就是政府审计职能的变迁。
我国的政府审计始于1983年,时值计划经济末期,具有较强的行政色彩;同时,它又隶属于行政部门,强调行政处理处罚手段,审计结果主要送达被审计单位,以突出合法性为主,强调为维护经济秩序服务。
1987年,“十三大”确立了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即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这种新的运作方式已经非常接近市场经济。1992年,“十四大”最终确认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明确了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真正开始了市场经济的历程。1997年,“十五大”提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作为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即强调加快市场化进程,进一步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这样,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审计作为国家对市场经济的一种宏观调控方式,其活动重心也越来越转向为宏观经济调控提供信息和经济控制服务。
加入WTO后,入世不仅对中国经济有着直接和显著的影响,而且对社会的、法律和文化意识等方面均产生了重大影响。也就是说,政府审计所依存的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法律环境、管理环境和文化环境都发生了或多或少的变化。一方面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要求社会资源的节约和经济效益的提高,效益是所有经济活动追求的目标。审计作为专门的经济监督活动,要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作用,必然要将效益作为工作的目标之一。同时政府职能的转变,要求政府及其他公共部门提高经营管理活动效率,有效使用纳税人资金,这就在客观上要求审计机关开展效益审计,加强对政府活动有效性的监督检查。另一方面,人大、政府提出了开展效益审计的要求,即“3E”审计(Economy, Efficiency, Effectiveness Audit)。审计法确立的两个报告制度8年来,各级审计机关向政府和人大作的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政府和人大对审计工作的要求也在提高。政府和人大不只希望通过审计机关了解一些有关部门单位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同时还需要了解有关单位使用国家财政资金和管理使用国有资产的效益情况。政府审计开始由传统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向效益审计转变。
可见,随着历史的发展,政府审计文化带上了鲜明的时代特征,审计文化中行政色彩开始逐步淡化,而其为经济发展服务的专业性、性色彩越来越鲜明。
2、空间上的差异性。空间上的差异性也称地域上的差异性,作为国家经济活动重要组成部分的政府审计,将受到地域差异性的影响。地域性的差异可以分为条件差异、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和文化差异三个方面。这三方面对审计文化的影响不尽相同。自然环境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会因为科学技术与生产力水平的发展而逐渐缩小,但文化差异就不同。
这里所指的文化是广义的,它是指一个群体、一个地域的存在方式和价值观念。不同的地域共同体面对不同的生存环境,使用不同的技术,就会产生不同的劳动分工和分配形式,形成不同的价值和信仰体系,因此必然形成不同的文化区。[4]也就是说区域经济决定地域文化的形成和发展。经济发展因自然条件和人文因素的差异,而呈现出区域特色。不同区域经济孕育了不同的地域文化,它的发展状况对地域文化发展起支撑作用,决定着地域文化发展水平的高低。同时,区域经济过程也决定着地域文化发展的结构、类型、性质等,从而形成了有着相似或相同文化特质的文化地理区域,其居民的语言、宗教信仰、形式、生活习惯、道德观念及心理、性格、行为等方面具有一致性,带有浓厚的区域文化特征。
地域文化一旦形成,它又成为了经济全面发展不可或缺的前提。在经济运行中,每一个活动主体都不可避免地感受到文化背景的深沉力量。文化背景的差异,总是通过经济活动的方式、规模、层次曲折地反映出来。[5]这种影响在政府审计文化中,表现为政府审计文化的差异性,如从总体风格上讲,某些地域的审计人员,多习惯于从整体、宏观、战略上去考虑,谈问题一针见血,突出对全局的把握;某些地域的审计人员,则更多注重对具体审计证据的研究,更多强调证据的适当性与充分性、审计证据与结论之间的关系等具体方面。可以说,前者对战略问题考虑得较多,而后者对战术问题则考虑得较细,其结果形成了政府审计文化的不同风格。
三、政府审计文化差异性的原因
审计文化的差异性来源于审计文化环境的差异性。审计文化环境主要包括以下四个要素:
1、政治环境。社会政治体制、法制环境和政治民主化的程度,影响着审计制度、审计行为,也影响着审计文化的建设和发展,对审计文化制度层起着决定性作用。审计文化运行于特定的法律环境中,其作用的发挥必受所处法律环境完善程度的制约。对于我国的各级审计机关,基本的政治制度是相同的,只是在政治民主化程度和法制化程度方面有所差异,这也自然导致了审计文化的差异性。法制化环境越好,政治民主化程度越高,审计文化发挥的作用就越大。
2、经济环境。审计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的发展变化受着不同历史发展阶段上不同经济环境的深刻影响,审计文化也不例外。审计文化总是在一定的经济环境下发挥作用,经济环境不同,审计文化发挥作用的广度和深度也就不同。
经济环境是影响审计文化作用发挥的决定性因素,其影响力可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方面来认识。一是生产关系对审计文化的影响。主要包括所有制形式以及社会收入分配形式等。所有制的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对审计主体的选择,这将对审计文化的、作用产生影响。若一国所有制的形式可以决定要不要审计,这个时候也就谈不上审计文化的建设。二是生产力对审计文化的影响。一般来说,一个地区的生产力越发达,其社会生产的规模就越大,社会生产的复杂程度也越高,因此,生产管理水平的高低就显得尤为重要,监督作为管理的一项职能将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此时,政府审计作为社会监督的一种主要方式,也显得尤为重要。由于我国各地区的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不尽相同,这样就制约着政府审计行为的物质基础,从而使政府审计文化必然受其控制和规定。
3、文化环境。文化环境主要是指社会大文化环境,既包括社会程度、文化发展水平,也包括由于社会文化的影响和作用,人们形成的各种思想观念、社会公德意识取向、信念追求、思想素质、职业道德等。它是一个民族的文化教育发展水平及传统优秀文化遗产,影响着一个行业乃至整个社会群体的整体素质、价值取向和精神面貌,因此它制约着审计文化。
我国传统思想信奉儒教、佛教、道教和中庸主义,强调集体主义社会经济统揽和忠诚;强调家族主义、论资排辈等思想;强调精神力量、公共需要和工作取向;强调“成名”和非正式经济取向;强调传统道德、义务和权威,在政治上表现为尊重政府及“官本位制”思想。[6]但是,地域的差异性又造成了对传统文化的冲击,一方面是对传统文化遵循的程度不同,另一方面是各地沉淀了不同的地域文化,这两方面直接戓间接地导致了审计文化差异性的产生与发展。
4、国际环境。从国际范围看,审计文化是一个连续的整体,由此决定的审计文化也必然是一个国际性的有机整体。[7]我国政府审计制度的建立仅仅只有二十个年头的历程,无论是审计理念、审计思维、还是运作模式、管理方式、以及有关的规则、准则与国际上通行的还存在较大的差别。国外的政府审计经过较长时期的,已形成了一系列值得我们借鉴和汲取的优秀文化成果。因此,各级审计机关对国外优秀审计文化的借鉴与汲取的积极性程度也导致了审计文化的差异性的进一步发展。
深入以上四个因素,我们可以发现,导致政府审计文化差异性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在于公共受托责任关系的不均衡发展。
公共受托责任指受托管理公共财富的单位或个人对经营管理那些资源所负有的责任。审计是起源于受托责任关系(accountability),并且伴随着受托责任关系的发展而发展。受托责任不仅是一种普遍的关系,也是一种普遍的、动态的社会关系。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伴随着民智的开发和民主制度的完善,受托责任遵循下列途径发展:一是由受托财务责任向受托管理责任的发展;二是由程序性受托责任向结果性受托责任的发展。[8]对于政府审计而言也是一样的,在我国,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众多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客观上承担着公共受托责任。建立在受托责任关系,尤其是公共受托责任关系基础之上的资产所有者管理资产的需要是政府审计诞生和存在的根本原因。[9]
由于我国存在着不匀衡的经济与文化区域,作为基础的公共受托责任的发展也必然不均衡,对各级政府审计机关而言,审计过程中审计工作重心、工作方式、制度设定、精神面貌等也有所差异,其体现出来的各地政府审计文化也必然存在差异性。
四、正视差异性,构建新时期的政府审计文化
审计文化建设就是在审计具体的环境及条件下将人们的事业心和成功欲化作具体的奋斗目标、信念和行为准则,审计组织提倡什么,崇尚什么,审计人员的注意力必然转向什么,这比强迫命令更有效。作为一个组织,规章制度对审计来说是必要的;但即使有千万条规章制度,也很难规范到审计人员的每个行为。审计文化能使信念在审计人员的心理深层形成一种定势,构造出一种响应机制,只要外部诱导信号发生,即可得到积极的响应,并迅速转化为预期行为。[10]
1、构建新时期的政府审计文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审计文化是审计实践的升华,反过来又塑造和着审计实践。进入21世纪,我国政府审计面临着机遇与挑战,审计实践面临着许多新的课题,不仅需要新形势下审计体制和的开拓创新,更需要新型审计文化的同步发展。可以说,若没有审计文化的创新相伴随、相促进,审计业务的创新进程就会延缓。例如,从审计制度文化的角度看,由于我国现行政府审计体制中“主观意志性”的色彩较浓,在一定程度上就削弱了审计执法监督的强度。再如,从包含审计人员素质的审计精神文化角度看,审计队伍的现状与相互渗透发展的全球化经济难以适应。主要表现为审计人员构成比较单一,基本上是审计人员和人员;审计人员掌握和审计的水平与信息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从某种意义上看,审计工作中出现的少数徇私枉法现象也与审计制度文化、精神文化和道德文化的弱势有关。我国现行政府审计实务中的一些弱势,其实质上也是审计文化建设相对滞后所致,构建新形势政府审计文化十分必要。
目前,政府审计中存在着以下条件使新时期政府审计文化的构建切实可行。一是审计物质设备和技术的根本性变化为审计文化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二是形成的比较完整的审计组织体系为审计文化建设提供了组织保障;三是建立起的以审计法为核心的审计监督规范体系使审计工作开始走上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四是在审计管理中出现的向文化管理的转变有利于吸收相关组织文化已有的成果;五是新的审计价值观、审计伦理规范和审计风气的逐步形成为审计文化建设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上述几个方面为新时期政府审计文化的建设奠定了基础,将降低政府审计文化的建设成本,大大提高政府审计文化建设的可行性。[11]
2、正视差异性,构建新时期政府审计文化
新时期政府审计文化建设包括制度文化、精神文化、物质文化三个层面的建设。
一是制度层面的建设。包括审计组织体系,审计法律、法规、准则和职业道德的建设与完善。制度层面的审计文化是审计文化的关键,它把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连为一体。同时,它是一种“规范性”文化,是审计组织为了实现组织目标而予其成员的活动以一定约束并使其具有适应性的文化要求。从总体而言,政府审计中制度层面的审计文化建设由于在政府的直接管理下,更多体现出来的是规范性建设,无论是审计组织体系还是审计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一旦制定就由政府推广,各级组织执行。这样,审计文化制度层面的差异性在这种强势规范性的干预下将会逐渐减少。本文也认为政府审计文化在这一层面的差异性应该减少甚至消除。
二是物质层面的建设。审计物质文化决定审计精神文化,审计物质文化的发展与完善将推动审计精神文化的发展与完善。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不平衡,我们必须承认政府审计文化这一层面的差异性还是相当大的,因此,必须减少物质层面建设的差异性,缩小落后地区与发达地区在物质文化上的差距,促进审计文化的协调发展。
三是精神层面的建设。首先要建立一种积极向上,体现时代特征,为广大审计人员所接受并乐于为之付出的审计价值观;其次要加强对审计人员的道德和风气建设。精神层面的建设,不能推行“规范化”或“统一化”,这种做法既不,也不现实。对待精神层面审计文化的差异性,我们应该做到:扬弃、互补、借鉴、创新,抛弃消极的不适应时展的因素,同时保留与发扬其积极的因素,将整体性与层次性、共性与个性结合,进一步创新与发展审计文化。
总之,政府审计文化建设的核心是审计职业道德建设、审计精神培育、审计价值取向、审计形象树立;重点是培育审计精神、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构建新时期的政府审计文化,要用审计精神凝聚人心,使之成为全体审计人员的共同追求和行为准则;要开展理想信念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广大审计人员树立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精神,树立恪尽职守、敢于负责的精神,树立艰苦奋斗、廉洁自律的精神,树立按章办事、遵纪守法的精神;要通过提高审计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科学文化知识,为审计发展和创新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要要确立全新的国家审计理念,既审计工作必须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这个永恒主题,逐步建立起一整套激励和约束机制,不断增强创新意识、发展意识和全局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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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陈正兴、周生春。审计文化。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4,35-36.
[2]刘红升。审计文化的定义及定位研究。审计理论与实践,2002(12):3.
[3]湖北省审计体制改革课题组。我国国家审计体制改革研究。审计理论与实践,2003(10):47-49.
[4]陈立旭。当代文化走向:地域性的消融。文化研究网,2003(12)。
[5]徐建设。论区域经济发展的文化底蕴。光明日报,2000.10.27.
[6]张仁慧。论地域文化因素与经济现代化的地域模式。地与国土研究,1998(5):30.
[7]周生春、裴志军。审计文化的环境和功能。中国审计,2003(3):50-54.
[8]王光远。受托管理责任与管理审计。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4,14.
[9]陈全民。论我国国家审计的职能、职责及作用。中国万方之中国学位论文数据库(硕士论文),2001(6):3-7.
(一)案件定性不准确上述案件中的某有限责任公司经单位决策作为授权经销商经营销售进口食品,并错误的认为其销售的进口食品为保健品,故凭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权经营销售。该公司2008年3月登记成立,成立时办理了食品卫生许可证,经营范围,不包括预包装食品批发兼零售。在工商部门查处后在2011年12月5日办理了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范围增加预包装食品批发兼零售。此次该公司销售进口食品主要是想通过单位的经营活动为单位牟取利益,而且违法所得亦用于公司的扩大经营。所以,该公司实施的超过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持食品卫生许可证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系单位行为。该公司超过核准登记经营范围持食品卫生许可证无照经营食品的行为,属于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应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确定追诉标准。根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刑法分则部分条款犯罪数额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第三十三条第八项的规定: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根据公安机关调取证据材料可以证实该公司核准登记经营范围无照经营食品销售数额13万余元,违法所得9万余元,违法所得数额不符合追诉标准。工商行政部门移交的证据材料显示,该公司在被工商部门查处时扣押了11箱无照经营食品,应为2500支,以120元每支的购买价格计算购买金额应为30万元。该公司已经销售出去的334支以每支415元的售销价计算销售价格应为13万余元。故该公司的非法经营数额不足50万元,不符合追诉标准。工商部门由于对法律的理解有误,造成对违法行为定性不准,在案件不符合追诉标准的情况下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
(二)证据收集与固定不规范本案中工商部门在对某有限公司无照经营的食品扣押后,在未作出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决定前解除了扣押,解除扣押的食品被涉案公司自行处理。工商部门作出的扣押及解除扣押文书上均未对扣押物品特征进行详尽描述,仅列明为11箱。该工商局的做法令此部分证据灭失无法再重新调取核实,只能根据涉案公司负责人的供述和该公司员工的证言,认定上述11箱食品共计2500支,确定购买金额为30万元。司法机关在证据审查时对行政执法机关对该案扣押物品的处理提出了异议。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依据上述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间先作出处理决定,对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需查封、扣押的决定解除。本案中涉案公司是存在违法行为的,而且在未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前是不能确定扣押物品不再需要扣押的。正是工商部门对扣押物证的不当处理,致使该案的重要物证灭失,无法再重新调取核实,最终司法机关以涉案公司无照经营数额不符合追诉标准将案件退回作行政处罚处理。行政执法部门固定证据的意识不强、取证不规范的作法给案件认定罪与非罪人为造成了障碍。事后检察机关向工商部门下发了《检察建议》,要求该局今后规范调取证据,移送案件,保证移送案件定性准确、证据完善。
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存在问题的分析
(一)行政执法机关对法律的理解有误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时发现违法行为符合《刑法》具体条文的文义时,即认定行为涉嫌犯罪,并不认真查找比对相关司法解释对具体犯罪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特别是在新的司法解释对立案追诉标准作出新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执法机关由于未及时掌握法律规定的变化,极易对违法行为作出错误认定而冒然移送案件。
(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紧密行政处理决定有具体期限,公安机关立案决定有具体期限,而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无期限规定,导致一些案件在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协商过程中,面临行政执法期限超期的问题。行政执法机关为了避免超期,会在向公安机关正式移送案件之前先行作出行政决定,再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这样即保证了行政行为不违法,又保证了对涉嫌犯罪行为的追诉。但是,这种作法会使刑事追诉面临一事两罚的质疑,而且行政决定的执行会造成证据的灭失。如前所述案例,正是由于行政机关为了保证扣押不超期,在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前作出了解除扣押的决定,致使该案的关键证据灭失,无法准确认定违法行为的罪与非罪。
(三)侦查机关易受行政执法机关意见左右行政执法机关对案件的定性虽然不是司法认定的依据,但是侦查机关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需依据其已调查收集的证据决定立案,易受其意见影响。对行政执法机关调取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证据侦查机关需重新调取,使侦查机关立案后经侦查才发现移送的案件证据不足或不构成犯罪,但公安机关又不愿承担撤案的后果,勉强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这既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严格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定性行政执法机关对案件的定性不能作为司法机关认定案件性质的依据。如,工商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对行为性质是否为非法经营的认定,是依据行政法律法规对于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与法律事实等作出的确认,具有行政属性。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刑事认定是依据刑法关于犯罪的规定、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追诉的规定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后,作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判断,具有司法属性。《刑法》及司法解释明确对八种非法经营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犯罪,确立了追诉标准,在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非法经营案件定性时要严格依法认定,不能受行政机关的影响。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或通报后,公安机关决定立案后依法提请行政执法机关作出检验、鉴定或是其他协助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予以协助。对依法认定构成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要立案侦查,侦查终结移送审查,由司法机关对涉案行为作出刑事认定。对依法不能认定为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要退回行政执法机关作行政处理。
(一)
有学者认为,内向型管理审计不是一种独立的审计类型,其代表人物就是BradfordCadmus,他在《业务审计手册》中指出:内向型管理审计与其说是一种独特的程序和方法,倒不如说是一种思维方式,内向型管理审计与内部审计完全相同,只是态度、探究、分析、思考的方式不同而已。1987年,DavidKowalozyk再次重申了上述观点,他指出:“内向型管理审计的特征是由审计师的思维方式和方法决定的,而不是由独特的程序和方法决定的”,“由于内向型管理审计的价值取决于审计师而不是审计程序,因而就必须认真选择审计师,……那些缺乏想像力的审计师,是不可能搞好内向型管理审计的”。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内向型管理审计是内部审计的扩展与修正。
(二)
大多数学者认为:内向型管理审计是一种独特的审计类型,不仅在态度上、思维方式上有别于传统内部审计,而且在原则上、实际操作上也明显地区别于传统内部审计。长期从事管理审计研究,并取得重要成就的英国伯明翰城市工学院的JanuszSantocki教授,曾向工商界的董事长、总裁、高级经理、会计公司合伙人、管理咨询公对的咨询师、学术界专家等发问卷调查,结果发现大家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内向型管理审计是客观地、独立地对管理者实现公司目标和政策的效果进行评估,以指出公司内部所有的业务和职能部门现有与潜在的薄弱点,并提出改进这些薄弱点的办法。所以,内向型管理审计与传统财务审计有着很大的区别。WilliamLeonard认为内向型管理审计“是对公司、公共机构或政府机构及其处室的组织机构、目标、计划、经营方式以及人力和物力资源的利用情况进行的综合性和建设性的检查”。WilliamGreenwood认为内向型管理审计是“检验组织的整体状况以发现现存的薄弱环节,并提出改进建议”。在WalterKell主编的《现代审计学》中,则引用了这样的表述:内向型管理审计是评估组织经营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并向适当人士报告评估结果及改进建议的一种有系统的过程。
Raph·S·Polimeni认为:内向型管理审计的整体目的在于从四个方面为各阶层管理当局提供信息,协助他们有效地履行受托责任,这四个方面是;①客观地分析;②评估;③建议;④适当的说明。Polimeni进一步指出了内向型管理审计的主要目的,即:①确定存在的问题;②评估管理上的适当性;③使管理创新所产生的利益最大化。
专家们认为内向型管理审计的基本特征有以下八个方面:①审计的目的旨在帮助管理当局改善公司经营;②审计的范围是各项业务活动或职能部门;③时间导向上既包括现在也包括未来;④审计是周期性的,但具体时间安排有不确定性;⑤审计方法多应用管理技术和数量技术;⑥审计标准不是会计原则而是评估管理业绩的标准或管理原则;⑦从必要性上看,审计工作是由管理当局任意决定的,而不是法律所强求的;⑧审计报告的接受人是组织的管理当局。
(三)
传统观点认为:尽管管理职业界从事的管理咨询活动,具有一定的管理审计的性质,客观上他们也为管理审计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且还正在为作出新的贡献而努力,但从本质上说,管理咨询既不向于内部审计,也不同于内向型管理审计,他们有自己的立场、自己的逻辑、自己的思维方式和独特的程序与方法。著名管理专家Roy·Lingberg和Theodor·Cohn,对内部审计、内向型管理审计、财务审计与管理咨询的特征,从22个方面进行了研究,具体情况见附表。
二是转移违纪违规收支款项。随着近几年区纪委、财政、审计检查监督力度的加大,有些单位为逃避财政监督,将部分收支转移到其成立的各类协会、学会、工会、内部职工食堂及下属事业单位、各种经济实体等,使得一些违纪违规行为出现了“下沉”现象,给监管带来了一定难度。
三是以会议费、招待费、维修费、往来款等名义虚列支出。有的单位采用虚开发票的方式以会议费、招待费、维修费等各种名义虚列支出;有的单位利用其下属二级单位,虚挂往来款,以达到套取财政资金目的。
四是将部分收入长期挂往来账,列收列支。有的单位将各种租赁收入、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代征代扣手续费或违规收费等收入计入“暂存款”科目长期挂账,逃避纳税和监督检查;有的单位将应缴预算款或应缴财政专户款长期挂在“暂存款”科目,列收列支,以达到隐瞒应缴财政收入目的;有的单位将专项资金长期挂在“暂存款”科目,造成专项资金被挤占或挪用。
五是经费列支超预算现象较为普遍。不少行政事业单位年终进行收支结转时出现超支的现象。部分单位对支出控制不严,预算细化不够和预算约束力不强,有的单位随意挤占专项资金、占用代管资金。
造成上述现象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有:一是部分领导和人员法纪意识淡薄,加上小团体利益驱动,认为集体研究,没有揣个人腰包就没有问题;二是“收支两条线”的执行日趋严格,有的单位害怕将资金上缴财政后,财政不能及时、正常保证单位用款,影响到工作开展;三是随着国库集中支付的逐步推行,有的单位为规避财政、审计的检查监督,将资金游离于体外;四是财务和相关人员缺乏必要的业务学习,自身知识更新慢,不能适应新情况、新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真正杜绝上述问题发生,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审计建议:
一是理顺行政事业单位与下属单位、经济实体的关系,优化部门职能。针对有些行政事业单位的下属单位、经济实体与其在财务上并未真正彻底脱钩。因日常经营中存在对权力的依赖性,这些经济实体也心甘情愿地与行政机关保持理不清的关系。因此,必须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与所属经济实体在“职能、财务、人员、名称”四个方面与行政机关彻底脱钩的规定。部门应进一步优化其职能,整合资源,撤销不必要的内设机构。
(一)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人员素质不高内审人员作为审计质量控制的主体,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人员首先应当有足够的专业知识,掌握必要的综合分析能力,其次应当在进行审计时保持谨慎的态度,而我国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技能、职业操守等方面还不够令人满意;此外,从事内部审计质量控制人员的权责也没有落实到位,使得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的效率较低。主要表现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人员知识掌握不全面。现有内审人员虽然掌握较多的懂财务专业知识,但并不了解相关的现代管理知识,缺乏计算机审计技能。职业道德不够。受一些因素的制约,内审人员在审计评价时不能保持客观的态度而使审计结果往往不能体现审计的真实性。
(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质量控制过程不规范规范的内部审计过程是内部审计工作的决定性因素。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在进行项目审计的过程中仍存在许多不合理的因素。具体来讲,在审计准备的阶段,有些单位在进行审计计划时只是凭借自身经验来主观地判断,而并没有运用科学方法进行切实的风险评估,这样,一些高风险项目和环节就被排除在审计计划之外。在审计计划确定之后的审计实施阶段,又由于缺乏质量控制的标准,导致内审质量控制无章可循,难以进行统一的质量控制。
二、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对策
(一)优化内审质量控制的组织保障机制行政事业部门可以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来优化内审质量控制的组织保障。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来讲,可以设立内审机构单位领导班子议事决策报告制度。单位领导班子议事决策是行政事业单位的最高决策层,将内部审计机构设立在最高决策层下可以在保证内部审计机构权威性的基础上,与高层之间实现信息的及时传递,这样可以使得其在内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能够让上层重视。从外部来讲,应当充分利用国家审计的指导、监管作用,在促进内部审计规范运行的同时,大力提高内部审计机构的主体地位,从而达到强化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的目的。具体来讲,首先应当完善有关内部审计规范体系,根据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现有的基本情况来进行完善,以提高内部审计规范的可行性;其次,可以设立专门的内部审计质量检查委员会,定期对内审机构进行质量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公布、总结,来推广优秀的质量控制经验并对内审质量控制好的单位进行奖励,对不好的单位采取一定程度的惩罚。再次,实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年度备案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故意遮掩、袒护不予披露或披露的问题不进行整改、不彻底整改的单位和个人,国家审计应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理处罚。
(二)健全内部审计质量的人员控制机制进行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在设置健全有效的组织机构的前提下,应当保证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性。首先,应实行内审执业资格制度,要保证录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审机构的都是具备专业的审计知识与技能的人员,具有一定的从业经验。其次,在聘用内部审计人员时注重职业道德的考察,这一点可以通过在录用考试时增加职业道德考核来实现。最后,行政事业单位应强化内部审计人员的培训;应当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培训,让内审人员及时吸纳新知识。为确保培训事项的顺利完成,单位可规定内审人员每年要接受的强制性职业培训的最低时数,来不断提高内审人员执业水平和道德规范。此外,在进行人员控制时,应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来考虑,例如若单位规模较小,审计业务量也不大,可以设置专门的内部审计质量控制人员或直接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担任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工作。这样,有助于将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的权责职责切实落实到每一个专业人员上。
(三)加强内部审计质量的业务过程控制内部审计的过程包括审计准备阶段、实施阶段、终结阶段。在进行整个过程的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时,应当把握各项对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活动,并对这些关键业务活动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重点控制与监督。在进行质量控制时,应运用事前计划、事中管理与事后奖惩相结合的方法,可采取督导复核、考核和追责等控制方法,在审计项目选择时根据重要性和可行性及风险性的原则筛选项目;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采取编制工作底稿的方法,记录审计过程,这有利于追查内审人员的权责并为实施审计监察提供依据。
三、结束语
[关键词]公共工程;跟踪审计;效益性;特征
公共工程跟踪审计是将公共工程全过程划分为若干阶段,由审计人员跟随审计项目的进程不断地对工程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及时反馈审计情况,促进改进工作。在这里,“跟踪”是指一种审计方式。笔者认为,公共工程跟踪审计是一种能够有效容纳效益审计内容的审计方式。
一、公共工程跟踪审计的审计时间和职能具有效益性特征
公共工程跟踪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审计程序,这些审计程序普遍体现了事前、事中审计和现场审计的特点,体现了审计的建设性职能,与公共工程事后竣工决算审计相比,具有明显的效益审计特征:
(一)确定项目计划。开展公共工程跟踪审计,确定项目计划依据的是所在地区国家公共工程年度投资计划。在公共工程立项时就将其纳入审计视野。上年度已列入计划,建设期及跟踪审计期跨年度的项目,作为“续审”项目,一并列入当年跟踪审计项目计划,而不是根据即将竣工的公共工程来确定审计计划。在审计计划确定上具有明显的超前性,是为了充分发挥审计建设性职能作用的合理安排。
(二)编制审计方案。在公共工程跟踪审计模式下,审计实施方案是依据对公共工程开工前情况及资料掌握情况制订的。这些资料包括:公共工程的基本情况、可行性报告、概(预)算文件、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建设资金筹措计划、有关工程核算管理制度等;审计方案的内容主要在于如何发现工程运行中的增收节支途径。与根据公共工程竣工结算资料、以查问题为主的审计实施方案有明显的差别。
(三)实施审计。在跟踪审计模式下,审计组的操作方式如下:审计组在项目施工现场设立办公室,定期参加被审计单位组织的工程例会以及与项目有关的方案认证、设计变更等会议;审计组成员不定期深入到施工现场,掌握工程的进程、变化情况;对设计施工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评价;对隐蔽工程进行必要的抽查(随时做到心中有数);对变更工程、额外工程以及有关材料设备采购进行审核把关;对涉及付款的已完工工程量及拆迁工作等进行定期审计,把可以提前审计的事项尽可能地安排在平时审完。与此同时审计人员跟随着工程进度,随时收集测量、变更、签证等资料,及时对工程的量、价、费进行审核取证。做到项目竣工,审计基本结束,归档基本到位。另外,每次审计都安排对上次审计处理意见落实情况的后续检查。这些都体现出了履行建设性职能的特征。
在竣工决算审计模式下,审计组总的是在项目竣工后,坐在“家”里审计被审计单位报送来的竣工决算资料,因而无法发现许多只有在现场跟踪审计才能发现的问题(尤其是效益问题),也无法取得只有现场审计才能取得的成效(尤其是效益性方面的成效)。
(四)审计处理。在跟踪审计模式下,审计处理是按照“跟踪审计、分期报告、迅速反馈、及时纠正”的原则进行的。即针对发现的问题(主要是效益性问题,也包括合规性问题),及时(定期或不定期)提出意见和建议,出具书面的分期报告和终结报告,促进问题的及时纠正,具有显著的建设性特点。
对分期进行的工程项目造价审计,在每次审计结束后还需及时出具《工程项目造价审定书》,告知核减(增)金额及审定金额。在最后一次审计结束后出具《公共工程审计结果汇总表》,告知总共核减(增)金额及审定金额,交被审计单位,据以调整工程结算,并与建设单位结算资金往来。
审计报告采用详式报告形式,内容包括一般审计概况、审计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审计确定的工程造价和投资总额,审计意见和建议等。在跟踪审计模式下,有关审计核减的工程款一般都在平时经协商后得到了处理,即在分期支付工程款时已作了扣减。因此一般不需要再制发审计决定。这些做法都具有显著的效益审计特征,与事后竣工决算审计时采用制发审计决定进行强制性处理的做法明显不同。
二、公共工程跟踪审计的审计目的、成果、依据及方法具有效益审计特征
(一)审计目的。公共工程跟踪审计是以效益为目的的审计,与公共工程事后竣工决算审计相比有明显的效益性特征。公共工程事后竣工决算审计只能对公共工程的效益性作出评价、鉴定,起点亡羊补牢的作用,而不能真正实现促进提高经济效益的目标。只有在跟踪审计模式下,才能及时发现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有的只是苗头性问题),及时加以纠正,防微杜渐,真正起到促进提高经济效益的作用。
(二)审计成果及依据。公共工程事后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成果是“核减额”,使用的审计依据主要是有关规范性条文。公共工程跟踪审计的成果除了“核减额”外,还有许多增加效益的成果,审计建议主要是涉及改进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等方面的,属于财务方面的很少。建议的内容主要是如何健全管理、堵塞支出漏洞、提高效益方面的,而不是财务收支合规合法性方面的。与此相适应,其使用的审计依据除了有关规范性条文外,还有许多与评价经济效益相关的标准,包括根据项目特点临时确定的标准。例如:百分比,定额、预算、计划,经济指标(包括行业平均指标,全国、各行业、本企业先进指标),盈亏平衡点,平均利息率,市场公允价格等。这些与评价经济效益相关的标准,大多缺乏强制性,有的还要与被审计单位或有关部门共同协商确定,与规范性条文有很大的区别,体现了鲜明的效益审计特征。
(三)审计方法。开展公共工程跟踪审计,在运用审计方法时有着不同于合法性审计的特点。在运用常规审计方法时,除了要使用检查、盘点、查询等方法外,还要经常使用分析性复合、观察、利用其他人工作等方法。尤其是观察法得到了有效的利用,而这在合法性审计中一般是用不上的。除此之外,还要运用与审计内容、目标相关的其他审计方法,包括:(1)价格确定方法,主要用于对建筑项目的材料、设备采购价格合理性、有效性的审计。具体有询价、提供证据、限价、测算等方法。(2)项目评估方法,包括财务评价法和国民经济评价法。财务评价法又包括年财务净收入、单位工程年支出、净现值和内含报酬率等。(3)经济预测方法,用于对公共工程效益预测数据复算、验证等。
三、公共工程跟踪审计的各项审计内容具有效益性特征
(一)与经济性相关
公共工程的经济性审计包括节约(减少)工程成本和控制工程质量两个方面,其中主要是节约工程成本。
跟踪审计中的绝大多数审计内容都与减少工程成本和提高工程质量有关。包括:(1)公共工程审批程序审计。该项审计可防止“三边”工程上马,促进减少损失浪费和工程成本;有助于控制决策过程中的问题,提高工程质量。(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计。该项审计直接关系到工程项目的成本效益;有助于促进提高公共工程的技术可行性。(3)设计概算审计。该项审计直接关系到工程造价、总投资的控制;有助于促进合理选用材料、设备,提高项目质量。(4)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计。该项审计关系到建筑物的经济合理性,影响到清单计价和工程成本的确定,有助于促进在设计环节把好质量关。(5)拆迁审计。该项审计直接影响工程的拆迁成本。(6)工程招标投标审计。该项审计直接影响工程造价的确定,有助于通过选择条件优越的竞争者承建工程,达到提高质量的目的。(7)工程量清单编制审计。该项审计关系到工程量清单确定的准确性,进而影响工程造价的确定,有助于防止工程量清单出现错项、漏项以至影响到工程质量。(8)前期财务审计。该项审计直接影响前期工程成本。(9)内部控制制度审计。该项审计有利于促进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通过加强内部控制来控制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工程质量。(10)工程量清单执行情况审计。该项审计有助于严格执行工程量清单的规定,促进控制工程成本;该项审计包括了对工程质量的审计内容,也有利于促进提高工程质量。(11)工程物资采购审计。该项审计有利于直接控制物资采购成本,防止购入低质、劣质材料及设备以至影响到工程质量。(12)物资核算、管理审计。该项审计有助于控制物资成本,防止物资“跑冒滴漏”。(13)待摊投资审计。该项审计有助于直接控制投资成本。(14)基建收入审计。该项审计有助于防止公共工程收益流失。(15)监理履职情况审计。该项审计有助于通过监督监理职责的行使来控制工程成本,控制工程质量。(16)公共工程(分期)投资支出审计。该项审计可以直接控制投资支出。(17)概算执行情况审计。该项审计可以直接控制投资支出;该项审计包括了对设计变更、调整合理性的审计,也有助于防止因设计变更、调整的盲目性而影响工程质量。(18)工程量清单决算审计。该项审计有助于控制总造价。(19)结余资金、尾工工程和交付资产审计。该项审计有助于控制造价,防止资产流失;也有助于控制交付资产的质量。(20)公共工程总投资审计。该项审计有助于控制公共工程总投资。
(二)与效率性相关
上述与减少工程成本有关的审计内容中,有许多项目也与提高效率性相关,包括:(1)公共工程审批程序审计,有助于减少决策过程中的失误,促进提高效率。(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计,有助于促进提高项目经济上的合理性。(3)设计概算审计,有助于促进合理选用材料、设备,提高资金使用效率。(4)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计,有助于促进在设计环节将建筑设计技术与控制投资有效结合,提高效率。(6)工程招标投标审计,旨在通过选择条件优越的竞争者承建工程,来促进提高效率。(7)工程量清单编制审计,可以防止清单出现错项、漏项,避免工程争议、减少索赔损失。(9)内部控制制度审计,有利于促进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通过加强内部控制来控制成本、质量,提高效率。(10)工程量清单执行情况审计,有助于通过对工程量清单内、外工程结算、措施费、索赔事项的审计,促进提高工程效率。(11)工程物资采购审计,可以促进采购到质优价廉的材料、设备,从而提高采购效率。(15)监理履职情况审计,旨在通过监理职责的行使来控制投资支出。
(三)与效果性相关
上述与减少工程成本相关的审计内容,有些项目同样与效果性相关,包括:(1)公共工程审批程序审计,有利于公共工程决策、立项的科学、有效,从根本上防止项目失败。(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计,有利于促进公共工程的经济合理性和技术可行性,防止立项失误。(3)设计概算审计,包括概算编制审计和概算执行审计,涉及到公共工程效果依据的确定和考核评价。(4)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计,有利于促进将工程质量、建设周期、投资控制和经济效果有机结合,防止立项失误。(6)工程招标投标审计,旨在通过选择条件优越的竞争者来承建工程,从根本上防止出现“豆腐渣”以及其他失败工程的情况。(9)内部控制制度审计,有利于促进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从制度上加强质量控制,防止出现“豆腐渣”工程。(10)工程量清单执行情况审计,包括对工程质量的审计,有利于防止“豆腐渣”工程。(11)工程物资采购审计,能够避免购入低质、劣质材料、设备,防止“豆腐渣”工程。(15)监理履职情况审计,旨在通过监理职责的行使来控制质量,防止“豆腐渣”工程。
另外,公共工程跟踪审计中的环境审计、宏观事项审计,均直接关系到公共工程的效果问题。项目搞好了但破坏了环境或者项目本身不错但影响了宏观效益都是影响项目效果的问题。公共工程跟踪审计中的公共工程投资效果审计,则是直接对公共工程效果进行的考核和评价,自然与效果性更加密切相关。
以上是为了行文的方便,就公共工程跟踪审计与效益性的三个重要方面即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的关系所作的阐述。实际上公共工程跟踪审计的各项内容对公共工程的效益性影响大都是全方位的、综合性的,对此应有清晰的认识。
[参考文献]
[1]徐政旦,等。审计研究前沿[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一、行政审判庭对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对行政非诉执行案件需要进行严格的合法性审查,类似启动了一次诉讼程序。这一过程中,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接受与行政诉讼基本相同的合法性审查,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实际上相当于确认行政行为合法的裁判,然后才是实际强制执行阶段。因此具有此类案件审查权的行政审判庭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要全面贯彻合法性审查原则。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否合格,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履行告知义务,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已经生效,有无书面申请,有无超过法定申请执行期限,有无可执行内容,受理法院有无管辖权等方面进行全面严格审查。
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由何部门强制执行,各地法院作法不尽统一。
有的法院由执行局执行,有的法院由行政庭执行,还有的法院专门设立一个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执行机构。笔者赞同由行政庭执行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点理由:
1、由行政庭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现行法律规定并不排斥行政庭对行政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行政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这里并未明确规定由法院执行庭执行。
2、由行政庭执行可以减少案件环节,提高执行效率。行政审判庭对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进行严格的审查后,了解了相对较具体的案情,案件执行员就不需要对执行案件进行再次的审查,也无须审查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这样可以节省办案时间,缓解大多数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尴尬局面。
3、在司法实践中,由行政庭执行的效果也确实比较好。因为行政庭负责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审查,比较熟悉有关案情,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一些程序性问题,如: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债务人提供了执行担保、案外人提出异议等等,执行员不需要对原决定进行实质审查,而仅就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是否有理由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驳回异议还是报院长批准中止执行。这样,能够更好地保障执行工作的完成。
4、从行政审判庭的设置上看,一个合议庭至少要由三个审判员组成,但行政庭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不多,主要是一些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综合本院近几年案件受理情况来看, 2009年行政诉讼案件8件,行政非诉执行案件39件;2010年行政诉讼案件10件,行政非诉执行案件47件;2011年行政诉讼案件15件,行政非诉执行案件53件,如果由执行庭负责执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会使执行庭工作压力加大而影响行政非诉案件的执行效率,相对而言行政庭的事务会更少,导致各庭室工作量分布不均,不利于执行工作的开展和法院的团结。如果另外设立一个新的行政非诉案件执行机构,会导致机构增多,财政压力增大,不利于法院的发展,加重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被动局面。
二、对完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审查机制和执行机制的建议
1、坚持听证审查制度。依照传统的职权主义执行模式,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进行书面审查,不公开审查过程,这样,难免会让被执行人产生“官官相护”的偏见,造成多数行政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抵触情绪大,给执行工作增添了相当大的阻力。而且行政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未经开庭进行举证、质证、认证等诉讼程序,由行政机关直接申请并进入法院的执行程序,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结果是否得当等问题均难以把握。在行政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过程中坚持听证程序,给予被执行人一个专门的申辩机会,也使行政机关有了一个再次对所作处罚决定进行“质检”的机会。
2、确立“一设立三不变”的核算方式和原则。“一设立”是指单位设立报账员,专门负责与会计核算中心有关的业务结算和单位备查账簿的登记管理工作。“三不变”是指明确核算单位的会计主体不变,财务管理体系不变,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变。
3、采取“五集中五统一、三分离、一制度”的操作方法。“五集中五统一”指集中银行账户、统一资金结算,集中会计管理、统一会计核算,集中资金管理、统一资金调度,集中经费支付、统一工资发放,集中档案管理、统一财务公开。“三分离”指资金的使用者、拨付者、核算者相分离,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一制度”指单位实行备用金制度。
4、实行统一的分配政策。取消预算单位原来名目繁多的各种奖励、补贴,由人事部门或其他专门机构统一核定分配政策。
二、会计集中核算对行政事业单位审计的影响(一)有利影响1、集中核算使会计核算加强,财政、会计监督职能强化,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信息质量明显提高,有利于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审计效率。一方面,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各项会计管理制度得到了完善,账簿的登记、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强化,会计报表的编制和填报得到了统一,会计基础工作大大加强,同时委派会计也摆脱了“顶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顶不住”的尴尬局面。会计信息不再是“领导定调子,会计填数字”,而是会计事务的真实反映,“真账假做、假账真做”的现象将从根本上得以遏制,实现了会计秩序的规范化。另一方面,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的施行,实现了事前控制,事中监督,有效地遏制了过去核算单位大手大脚花钱的习惯,降低了行政成本,促进了行政秩序的有形化、法制化。同时,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清退了一些执收执罚单位使用的不合规票据,取缔了部分单位巧立名目违规设立的收费项目,全面规范了核算单位的执收执罚工作,有助于推进经济秩序的有序化、正常化。以上因素都为审计工作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有利于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审计效率。
2、会计核算中心集中了大量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信息和其他信息,审计部门只需付出较少的审计成本即可较全面地了解各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状况和基础性信息,有利于更科学地确定审计对象和重点,更准确地进行宏观分析和整体评价,提升审计质量和成果。以浙江省江山市为例,该市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后,将原来分别独立核算的84个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分两批全部纳入了会计核算中心实行集中核算,共移交资金3700多万元,清理撤并银行账户110多个,新设账套97个。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基本上全部集中到了会计核算中心,使会计核算中心成为一个庞大的行政事业单位信息数据库。审计部门只需付出较少的审计成本即可方便、快捷、全面地了解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状况和其他相关基础性信息,便于对本地区的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动态监督,宏观评价。
3、会计核算中心实行会计电算化操作,对纳入集中核算的单位全部采用同一种核算软件,有利于计算机辅助审计的深入开展。审计部门若能实现与核算中心联网,则能方便地实现以往不易实现的事前、事中监督,使审计关口前移,提升审计监督层次。
4、对于以往审计中发现的界限模糊的问题,能够进行更加清楚、准确的定性。最直接的就是对“小金库”的认定,各行政事业单位除规定允许保留的帐户和资金外,其他的账户和资金均应视为“账外账”、“小金库”。
(二)不利影响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审计工作也面临着新的困难和矛盾,主要表现在:
1、由于审计部门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增加了会计核算中心,核算中心与被审计单位可能就一些会计责任问题相互推诱扯皮,使得会计资料的提供、具体事项问询、违规问题的责任界定等工作难度进一步加大。如有的会计核算中心由于资料移交时间比较集中,存在着核算单位移交资料不全、手续不完备的现象,造成有的核算单位往来款项没有明细,有的核算单位大量资金没有按规定并入会计核算中心账户,脱离了监督范围,使审计风险加大。
2、会计核算工作从被审计单位分离出来,因现行审计准则未能涵盖此类情况,由此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如由谁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承诺,由谁履行签证义务及如何签证等,都需要在法律规范和审计实践中进一步研究和探索。目前各地的会计集中核算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显示了旺盛的生命力。但是,截至目前,国家仍未出台一部统一的“会计集中核算”立法或规章制度,各地依据的仅是2000年9月财政部、监察部印发的《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而该文件中没有对诸如会计资料对外提供主体之类的问题做出规定,现行的审计准则也未能涵盖此类问题,造成会计资料承诺主体、签证义务履行主体不明等问题的产生,不利于审计实践工作的开展。
3、为逃避核算中心会计监督,一些单位违规违纪行为更加隐蔽,已经出现了“下沉”二、三级预算单位和外移协会、学会等其他关联单位的现象。如审计中发现有些单位与关联单位商定,将应收的管理费、租金、投资分红等收入不纳入核算中心,直接在对方单位列支,造成审计查处难度加大。
4、由于核算中心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及其对各单位的具体业务情况和开支项目不十分清楚,导致会计核算中存在一些缺陷,特别表现在专项经费和一般经费列支串户、往来款项混同核算等方面,将增加实质性审计的难度。
三、审计机关应积极采取应对措施面对会计集中核算给审计工作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审计机关应认真研究,积极探索,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
(一)面对会计集中核算给审计工作带来的有利影响,审计机关应当抓住机遇,开拓创新,实现新时期行政事业审计工作的新突破集中核算使会计监督职能强化,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信息质量普遍提高,同时便于审计部门更方便、快捷、全面地了解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状况和其他相关基础性信息,有利于计算机辅助审计的深入开展。审计机关应当以此为契机,与会计核算中心联网,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动态监督,进一步强化计算机辅助审计工作。在审计过程中也可以更加科学地确定审计对象和重点,做到“有的放矢”,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审计效率。另一方面,依托会计核算中心提供的大量基础性信息,审计机关可以建立会计核算中心成立之前难以完成的行政事业单位审计数据库,对行政事业审计工作做到“心中有数”;同时,依托会计核算中心提供的大量基础性信息开展宏观分析和整体评价工作,可以更好地为政府提出有倾向性的审计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提升审计质量和成果。
(二)面对会计集中核算给审计工作带来的困难和矛盾,审计机关应当创新工作思路,积极采取措施予以应对笔者认为,会计核算中心成立后虽然多了一道财务监督环节,但它并不能代替审计,更不能认为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审计监督职能就可以弱化,而应当积极克服审计对象“转移论”、行政事业审计“无用论”和财政审计“替代论”的消极影响,增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审计意识和做好行政事业审计的责任意识,提高行政事业审计工作的主动性,进一步强化审计监督。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行政事业单位审计任务不会发生数量上的变化,但审计的内容、重点、方式方法等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随着实践的发展,要不断研究探索,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以取得更大成效。
1、规范审计操作程序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由于对会计核算职能从被审计单位分离出来的客观实际和主观认识不够,审计中出现了一些操作程序上的新问题。笔者认为,根据核算单位的会计主体不变、财务管理体系不变、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变“三不变”原则,各单位仍是审计通知书的送达主体,负责会计资料的提供、承诺和签证;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会计核算中心,被审计单位据此向核算中心领取与本单位有关的会计资料,提供给审计组。另一方面,会计核算中心承担着各单位的会计核算职责,必须积极配合审计机关的审计。同时,审计机关要进一步细化审计程序,在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听证、审计处理处罚等方面搞好与会计核算中心的衔接,使会计核算中心自始至终成为审计活动的参与者,促使其充分发挥工作积极性,全力配合审计工作。
2、适时调整审计重点实行会计集中核算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监督,规范了会计核算。在此情况下,审计重点也应随之有所调整,要着力加强对会计核算中心的监督“盲点”和监督力度不够部分的审计监督。笔者认为,在对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审计中,应着重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审计:一是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二是各项收入的完整性;三是支出的合规性和效益性,重点是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因是实物性资产的管理;五是往来款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六是尚未纳入集中核算的专项资金、银行账户以及所属二、三级预算单位。在实际操作中,应着重把握好以下三点:
一是以“四项费用”审计为重点。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被审单位所有的费用开支单据首先要过会计核算中心的审核关,因此,违规票据就大多以“业务招待费、燃修费、修缮费、购置费”四项费用的形式出现。所以,在审计中,应把对“四项费用”的审计作为重点,采取单项费用总量控制,并与以前年度相关数据进行对比的方法,发现“四项费用”列支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是以预算外收入和其他收入审计为突破点。实行会计集中核算之后,一些单位为了逃避监督,将一部分预算外收入和其他收入采取不入账等手段,私设“小金库”;一些单位不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采取坐支、“暂付款”挂账等手段变相挤占挪用资金;一些单位“以收抵支”,将应收款项抵顶本单位支出,如招待费、燃油费等。审计中应将此作为重点,狠抓不放,严查细审。
三是以防止费用转嫁为切入点。在对“四项费用”的审计中发现,有的单位业务量大,车辆多,但“四项费用”却很低,经进一步延伸审计,原来是被审单位将部分“四项费用”转嫁到了下属单位或建设项目列文。因此,对有下属单位或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单位,应重点审查其对下属单位或建设项目拨款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将本单位应承担的费用转嫁给下属单位或企业,是否通过加大工程款,增加工程量,将不合理的开支变相核销。
3、积极改进审计方法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随着审计重点的调整,审计方法也应相应进行改进。除审查由核算中心提供的会计报表、账簿、凭证等传统会计资料外,更应注重调查、延伸审计、追踪审计、实物清查等工作。调查,就是通过调查尽可能全面地掌握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性质、收支项目、财务状况等情况,以确定核算中心提供的会计资料是否全面、真实地反映了被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状况。延伸审计,一是要对被审单位所属工会、协会、食堂和第三产业的账户以及确需设置的过渡户进行延伸审计,重点审查有无利用这些账户被审单位收取资金,直接进行违规操作的现象;二是对与被审单位有资金往来关系的二、三级预算单位进行延伸审计,主要审查转移支付情况;三是对与被审单位有业务往来和产权关系的其他单位对照经济合同进行延伸审计,看是否存在收入不纳入核算中心核算,账外循环的问题。追踪审计,就是要对异常开支和往来款项进行追踪审查,查明是否存在与关联单位串通,采取虚列支出、转移收入等手段套现、在外单位违规支出等问题。实物清查,就是要在对被审单位相关内控制度进行符合性测试进一步确定实质性审计重点的基础上,找准被审单位实物资产管理的薄弱环节,采取亲盘和监盘等方式对其固定资产等进行盘点清查,督促其进一步加强管理。
4、积极探索对会计核算中心的审计会计核算中心承担着大量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集中了各单位的会计资料和信息,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管理和进一步强化审计职能的角度出发,会计核算中心必然应当成为重要的审计对象。
会计核算中心审计与以往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相比,在审计内容、审计对象和审计方法等方面均有所不同。因此,在审计过程中应根据其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审计重点和方法。笔者认为,在对会计核算中心审计中应采用以内控测试、业务流程检查为主,会计资料审计为辅,核算中心审计和集中核算单位延伸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审计的范围和重点如下:(l)检查会计核算中心建立及运行情况。①纳入中心核算的单位和资金范围,检查中心与纳入核算单位之间的责任关系是否明确,主要检查中心是否存在有职但无责无权的现象,中心和集中核算单位对违规事项应承担的责任是否明晰。②中心集中资金的规模及分户核算、日常管理情况,主要检查所集中资金的数额、性质及安全、完整情况。③检查中心内控制度情况,即是否制定了操作规程、内部业务流程、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2)检查会计核算中心职责履行情况。主要包括:①是否按规定对各单位进行分账核算,编制会计报表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核算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状况。②专项资金、往来款项的核算是否清晰,明细核算能否满足各单位财务管理的需要。③中心对各单位的开支审核把关情况。④会计档案的保管情况。(3)延伸调查集中核算单位。①抽查有代表性的单位,调查纳入中心核算单位资金使用的控制情况,检查是否存在财务管理职能弱化的现象。②纳入中心核算单位的账户清理、会计移交工作是否及时完整,手续是否完备,有无转移隐匿会计资料和资金的现象。①会计集中核算相关配套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
5、合理界定法律责任,规范审计处理处罚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被审单位财务收入的真实性、合规合法性以及财务文出的真实性应由被审单位负责;会计核算业务的正确与否应由会计核算中心负责;财务支出的合规性、合法性以及有关原始凭证的真假应由被审单位和会计核算中心共同负责。对审计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审计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实事求是、区分责任”的原则,对核算单位和会计核算中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合理界定。对预算单位违反预算和财务管理的行为,审计机关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做出处理。对于会计核算中心对预算单位违反预算或财务管理规定的会计行为审核不严或未督促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审计处理处罚的有关规定或当地党委、政府关于会计集中核算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及时处理或向财政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对会计核算中心本身未及时、正确办理支付业务和会计核算,财务资料管理不规范,擅自动用财政资金等行为,审计机关应按照《会计法》和《审计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当地关于公共财政支出改革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会计集中核算在给行政事业审计带来挑战的同时,也给行政事业审计工作的发展和深化带来了良好机遇。对待会计核算中心这一新生事物,我们既不能求全责备,也不能盲目称颂,而应从本职工作的实际出发,在解放思想中统一思想,在与时俱进中先行一步,努力为新时期的财政支出改革和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建立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