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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3-04-14 17: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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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论文

第1篇

网络的普及产生了无纸化的电子交易这一新型的交易方式,新型的交易方式产生了无纸化的电子合同这一新型的合同形式,新型的合同形式产生了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这一新型的问题。解决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对电子交易的正常发展将具有不可忽视的法律意义,因为它是电子交易相关法律问题中起码的、最基本性的问题。

本文首先指出了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实际上是电子数据讯息能否取得与书面文件同等法律效力的问题,由此入手,采用"功能等同"的方法,对"书面"、"签名"、"原件"等问题分别予以解决,从而最终对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予以明确的认可与确定。

关键词:电子合同电子数据讯息法律效力

一、导言

今天,我们所身处的这个时代,是一个"数字化生存的网络时代"。网络已经应用到了人类社会的日常生活中,覆盖了整个世界的绝大部分。在这样的环境下,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以数字化通讯网络和计算机装置替代传统交易过程中纸介质信息载体的存储、传递、等环节的新型商业交易方式,因其能够极大地满足商业活动提高效率、减少开支和增加利润的迫切需要,发展迅猛。这一新型的贸易方式,是世界范围内商业方式和经济生活的一次革命性变革,正日益成为世界经济新的增长点,为各国所重视,成为各国巩固和提高经济竞争力的战略发展重点。这一新型的贸易方式,就是电子交易(也即人们所称的电子商务,亦有称为电子商业的)[1]。

在电子交易的过程中,参加交易的双方是以交换电子数据讯息的方式而不是通过当面签订或交换书面文件的方式来达成或进行商业交易的,也即是,在这过程中,以电子数据讯息代替了传统的书面文件,实现了无纸化。这就产生了一种新型的合同形式:电子合同。

电子合同,是指以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DataInterchange缩写为EDI)、电子邮件(E-mail)等能够完全准确地反映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电子数据讯息的形式,通过计算机互联网订立的商品、服务交易合同。[2]在电子合同中,合同的文本是以可读形式存储在计算机磁性介质上的一组电子数据讯息,该讯息首先通过一方计算机键入内存,然后自动转发,经过通讯网络或计算机互联网,到达对方计算机内存中。作为合同载体的电子数据讯息,无法像传统的纸本合同文件那样直接由人眼阅读,除非将其打印在纸面上或是显示在电脑显示屏上。由此可知,电子合同这一新型的合同形式,其新型的地方主要在于其载体,即电子数据讯息的采用。

因为电子合同的载体与传统的书面文件大不相同,这使现行法律规范的某些规定对作为电子合同载体的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及有效性产生了影响。如果不解决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也就无法确定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这势必对电子交易的正常发展构成极大的阻碍。只有保障了电子数据讯息的有效使用,各种电子交易活动才能广泛展开。所以,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可以说是电子交易相关法律问题中起码的、最基本性的问题。

二、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概念

电子数据讯息原本是一个计算机通讯方面的专业术语,简单地说就是电子数码形式的信息流的总称。但作为法律上的一个概念,不同的组织、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学者的表述各有不同。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电子商业示范法》中使用了DataMassege,即数据电文。规定:

"数据电文"系指经由以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和传真;[3]

"电子数据交换(EDI)"系指电子计算机之间使用某种商定标准来规定信息结构的信息电子运输。[4]

香港《电子交易条例》使用了ElectronicRecord(电子记录),指信息系统所产生的数码形式的记录,而该记录--(a)能在信息系统内传送或由一个信息系统传送至另一个信息系统;并且(b)能储存在信息系统或其他媒介内。[5]

韩国《电子商业基本法》采用电子讯息,指以使用包括计算机在内的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的电子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储存的信息。[6]

我国《合同法》采用"数据电文",译自DataMassege,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7]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电子数据交换(EDI)是一种由电子计算机及其通讯网络处理业务文件的形式,作为一种新的电子化贸易工具,又称为电子合同。[8]

《电子商务法初论》:DataMassege,数据电讯,是独立于口头、书面等传统意思表达方式之外的一种电子通讯信息及其记录。[9]

此外,对于我国《合同法》将DataMassege译为数据电文,有学者认为该译文含义过于狭窄、呆滞,特别是"电文"二字的使用,明显带有电报文书的痕迹,没有完全摆脱书面形式要求的影响,因而主张应译为"数据电讯",认为这才能体现出电子商务讯息的动态性与多样化的特点[10];也有学者译为"数据讯息"[11]。

从上面的各种表述,我们可以看出其中有一个层次问题,即: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传真这些与电子数据讯息并不是同一层次上的,它们是包含在电子数据讯息之中的。这从《电子商业示范法》第2条的规定以及我国《合同法》第11条关于"数据电文"的解释中可清楚感知。

而从严格意义上来讲,电报、电传、传真与电子交易中的电子数据讯息是不同的。

因为我们说,电子交易的最大特点,就是以电子数据讯息取代了一系列的纸面交易文件,实现了交易的"无纸化"。而电报、电传及传真虽然也都是使用电子方式传送信息的,但它们通常总是产生一份书面的东西,即它们的最终传递结果,都是被设计成纸张的书面材料。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们只是纸面文件的传递方式不同。也正因此,电报、电传、传真这些早就应用于商业交易中的通讯技术,并未对传统的法律规则构成大的冲击。

本文所论述的电子数据讯息,是指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进行电子交易而产生的电子数码信息流,这应是排除了电报、电传、传真的。据此,对本文论述的电子数据讯息这一概念,从法律意义上可表述为:在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进行的电子交易中,所产生的不能直接地为人们所感知的一种传达民商事主体的内在意思表示的无纸化的电子信息。

三、电子数据讯息作为合同载体的特征

电子交易中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主要是由于其与传统书面文件形式的不同而产生的。这一问题实际上是电子数据讯息能否构成传统法上的书面形式,能否取得与书面文件同等效力的问题,也即是电子合同的形式要件问题。

合同形式是合同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在传统法中,记载、传递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的形式,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享有与履行,有极其密切的关系。书面形式作为合同常采用的一种形式,是指以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合同形式。在一些法律法规中,甚至将书面形式的有无,当作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条件。之所以将书面记载,作为重要的法律行为的形式要求,主要原因在于书面形式具有长久保存的优点,而且,如果加上手书签名的认证,以及原件等要求的配合,便符合了理想的法庭证据要求,可以证明各方当事人确有订立合同的意向以及此种意向的性质,及帮助各方意识到订立合同的后果等,从而可据以确定纷争之民商事事实。

而在电子交易中,文字表达的具体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在计算机网络中传输的信息既不是文字,其载体也非人们所能直接感知意义的物质。与传统的书面文件相比,电子数据讯息具有如下特征:

(1)它实质上是一组电子信息,其依赖于的存在介质是电脑硬盘或软盘的磁性介质,而不是传统的纸张;

(2)它的表现形式不是有形的纸张文字,而必须通过调取储存在磁盘中的文件信息,利用电子枪显示在电脑显示屏上的文字来表现。

四、电子数据讯息法律效力的认可

1、《电子商业示范法》与"功能等同"方法

对电子数据讯息的书面形式问题如何解决呢?《电子商业示范法》提出了一个方案。

《电子商业示范法》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颁布的。该法是针对"以非书面电文形式来传递具有法律意义的信息可能会因使用这种电文所遇到的法律障碍或这种电文的法律效力及有效性的不确定性而受到影响"[12]的情况,向各国立法者提供一套国际公认的规则,以说明怎样去消除此类法律障碍。因此该法实际上是一部关于电子数据讯息效力的法律制度。

《电子商业示范法》采用了一种"功能等同(functional-equivalent)"的方法,这种方法立足于分析传统的书面要求的目的和作用,以确定如何通过电子商业技术来达到这些目的或作用。其具体做法是挑出书面形式要求中的基本作用,以其作为标准,一旦数据电文达到这些标准,即可同起着相同作用的相应书面文件一样,享受同等程度的法律认可。据此,《电子商业示范法》在第6条中规定:"如法律要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形式,则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该条对电子交易环境中"书面"的基本标准,以"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为界,这一法律上对电子数据讯息的书面效力的要求,是一种等价功能上的要求。

2、"书面"、"签名"、"原件"问题的解决

我认为《电子商业示范法》采用"功能等同"方法以解决电子数据讯息的书面形式问题在当前的技术条件下是最佳的方法。

就电子数据讯息本身来看,不能将其视为等同于书面文件,因为两者具有不同的性质,这在前面已论述过。但作为商业交易中所产生的合同的载体,电子数据讯息与传统书面文件却有着相同的功能,即两者都是传达了民商事主体的内在意思表示。对于传统的书面文件在作为合同形式时所起的作用,如:提供文件供大家可以阅读;可复制以便每一当事方均掌握一份同数据副本;文件在长时间内可以保持不变;可通过签字核证数据等,电子数据讯息在作为电子合同载体时,在必要的技术保障下,同样能够起到这些作用,并且其可靠程度和速度比传统的书面文件还可能更高。因此,电子数据讯息在电子交易中,作为交易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具有与书面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不能仅因其不是采用传统书面文件的形式而加以歧视。

在我国《合同法》中第11条这样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对于《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我国有些人认为"该条已明确将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网络通信方式纳入书面形式的范畴,赋予其法律效力。这一点在世界各国现行立法中处于领先地位。"[13]也有些人认为"这实际上已赋予了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14]

事实是否如此呢?不是。

从前面的论述我们可知电子数据讯息本身与书面文件是不能等同的,两者只是在作为合同载体时具有相同的功能。所以我们在赋予电子数据讯息与传统书面形式同等的法律效力时所采用的是"功能等同"法。而我国的《合同法》却在实际上采用了"形式等同"法,把本属无形非纸质的电子合同归入到有形的纸质的书面合同形式中。形式等同后,"签名"、"原件"等这些"书面"的问题就无法解决,这恰是《电子商业示范法颁布指南》中提到的情况:"尽管有的国家就电子商业的某些方面颁布了具体规定,但仍然没有全面涉及电子商业的立法。这种情况可能使人们无法准确地把握并非以传统的书面文件形式提供的信息的法律性质和有效性。"[15]

在法律意义上,对于书面文件的要求是有多种层次的,"书面形式"只是其中的最低层次,另外还有与书面紧密联系的手书签名,以及原件的保存与提交等内容。单纯的书面形式,并不能起到证明法律事实的作用。只有将当事人的签名,以及书面原件等规范合并在一起,才能较完整地达到法律规范的要求。一般的书面形式,即不附加签名或原件要求的,充其量只能起到对文件内容长期保存的作用。所以我们通过"功能等同"法赋予电子数据讯息的与传统书面形式同等的法律效力,不应混同于更为严格的一些要求,如"经签署的文书"、"经签署的原件"等。

在合同交易中,人们对合同载体的书面形式要求,常常是与其他条件相结合的,比如同时要求签名和原件形式。因而我们解决电子数据讯息的"书面"问题时还必须解决与之紧密联系的"签名"与"原件"问题。只有如此才能明确地确定电子数据讯息作为电子合同载体的完整法律效力。

在传统的书面合同中,合同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可以证明其身份,并确认其本人在缔约时与合同的内容相关联。所以,签章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它对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具有证据力。而签章的概念是与纸张的使用密切相连的,在以电子数据讯息作为合同载体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在合同上亲笔签名或加盖印章是不可能的。为此,技术专家们设计了一种称为"电子签名(ElectronicSignature)"的技术以实现电子合同当事人签字的功能。

电子签名的使用者持有以电子数据密码表示的密钥,他可以在电子交易中,利用密钥对发送的电子数据讯息进行加密,形成数码形式的字母、数目字或其他符号的值,附着在被加密的电子文件中。它代表了该电子文件的特征。如果有第三人对电子文件进行篡改,但他并不知道发送方的私人密钥,那么在文件发生改变时,电子签名的值也将随之而发生改变,不同的文件得到的是不同的电子签名数码值。

因此,电子签名能够客观地辨别签署者的身份,并证明该签署者与其所签署的信息内容相关联,而且还能够辨别经签署的信息内容是否曾被篡改。电子签名的这些作用与传统的亲笔签名的主要作用相等同,所以电子签名也可享受与亲笔签名同等程度的法律认可。经电子签名的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等同于经签署的文书。

解决了电子数据讯息"书面"、"签名"的问题,采用同样的"功能等同"法,"原件"的问题也就不难解决。

"原件"的作用主要在凭证方面,它能够证明文件所记录的内容充分完整且从未被改动。而电子数据讯息作为人们不能直接感知意义的物质,它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如在电脑显示屏显示或经打印机打印出来,才能为人们所感知,但此时人们所看到的,应是"原件"的"副本",而不是"原件"。但采用电子签名的技术后,电子数据讯息同样能够确保其所记录的原始数据充分完整且从未被改动,这与"原件"在法律上所起的主要作用相一致,因此,从此种意义上说,经签署的电子数据讯息,符合"原件"的功能要求,其在法律上的效力,可等同于"原件"。

3、电子数据讯息法律效力的确认

综上,我们可以对电子交易中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作一个综合的、明确的确认。

1、电子数据讯息作为电子交易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与书面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不能仅因其不是采用传统书面文件的形式而加以歧视。

2、经过电子签名的电子数据讯息,在具备必要的技术保障下,符合传统法律中书面签名与书面原件的要求,起到与"经签署的文书"和"经签署的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

3、在任何法律诉讼中,电子数据讯息具有与其他传统证据形式相同的可接受性,不因为其是电子数据讯息的形式而不被接受或影响其证据力。

4、以电子数据讯息为载体的电子合同,不因其采用该载体形式而影响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只要其符合法律的其他一些规定,如不欺诈等,就享有与传统书面合同一样的法律效力。

五、结语

随着网络的进一步普及,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的手段在商业交易中的使用正在迅速增多。对电子交易中电子数据讯息法律效力的确认,对于规范电子交易,保持其高效性,维护其安全性具有不可忽视的法律意义。

技术的变化发展永远不会结束,在当今时代更是日新月异。也许以后一些新技术的出现能化解现在所存在的法律障碍,但在当前的技术条件下,只能、也必须采用本文的方法对电子交易中的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作出确定,相信这对相关电子技术的发展也能起到激励和促进的作用。

[1]本文之所以采用"电子交易"的说法,是因为关于"电子商务"的概念目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表述,而有不少人将电报、电传、传真等贸易方式也归入到电子商务中,但这些并非本文所要论述的对象,因此采用"电子交易",籍以排除这些。

[2]周仪等《电子商务法律及案例》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第22页

[3]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第2条(a)

[4]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第2条(b)

[5]香港《电子交易条例》第1部2释义

[6]韩国《电子商业基本法》第1条定义1

[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条

[8]江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3月第1版第11页

[9]张楚《电子商务法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第112页

[10]张楚《电子商务法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第112页

[11]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丛》第1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255页

[12]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颁布指南》A目标2

[13]梅绍祖等《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第24页

[14]蒋建平杨毅《电子合同效力问题初探》载《人民法院报》2000年3月25日

[15]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颁布指南》A目标3

参考资料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颁布指南》

韩国《电子商业基本法》

香港《电子交易条例》

(美)彼得·G·W·基恩克雷格·巴伦斯《电子商务辞典》新华出版社2000年第1版

杨坚争杨晨光等《电子商务基础与应用》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1998年12月第1版

姚立新《电子商务透视》经济管理出版社1999年6月第1版

张楚《电子商务法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

梅绍祖范小华黎希宁《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

周仪等《电子商务法律及案例》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

陈小君主编《合同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5月第1版

江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3月第1版

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修订版

孙铁成《计算机网络法律问题》载《法学前沿》1999年第3辑

朱遂斌等《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法律问题》载《政法论坛》1999年第4期

沈木珠《正确认识电子合同的效力》载《法学杂志》2000年第1期

张世君《网络经济:经济法学研究的新领域》载《法学杂志》2001年第1期

第2篇

任现职以来,作为思政课专任教师,时刻注意自身形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为人师表、思政先行,积极参与学校安排的各类培训学习,努力提高自身教学教育水平,积极开展教学等各项工作,其主要本职工作业绩如下:

1.一日三省己身,注重自身思想政治建设和师德师风要求。本人是一名专任教师,且是一名思政课教师,又是一名老党员,因此本人积极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参与批评与自我批评理论学习和自我检查工作,任职以来没有出现违法违纪的行为,获得周围领导、同事和学生认可。

2.勇于承担各类教学任务,积极探索新型教学方法,开创新的教学改革模式。2018年,在担任《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师期间,对涉及法律基础的章节,本人发挥专业和社会服务经验的优势,以“模拟法庭”的教学模式,生动展现了教学任务相关知识,同时也成为卓有成效的法制教育方法,受到师生好评。

3.学习和探索运用先进现代教学技术。继2019年获得校2019年浙江省微课教学比赛学校选拔赛一等奖、省三等奖以来,在利用原有的超星学习平台用于点名、预习、复习、布置作业、课堂互动之外,本人在2020年尝试运用慕课丰富和拓展教学形式,利用业余时间完善教学资料,并重复慕课影像录制,尽善尽美。

4.科研与教学并进,利用业余时间积极参与各类科研,也取得了一定的科研成就,在衢州市“新民法典背景下的公正、仲裁与司法审查及执行制度”主题研讨中本人论文《民法典背景下商事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程序与方式的合理性研究》荣获二等奖,浙江省高职院校党建研究会组织的年会论文评比中,《新时期高职院校立德树人实践研究

第3篇

 在这一年的工作当中,法律中心在诉讼案件、非诉业务、合同审查、纠纷防范以及制度建设和业务研究等方面均取得了较大的成绩,截至200*年12月1日共办理各类案件138件,其中诉讼案件62件,非诉案件76件;共审查起草各类法律文书185件;共清回欠款140余万元;根据集团实际需要依法出具各类法律建议书和法律意见书52份;根据集团内部“立法”要求代为起草规章制度8份;完成三项集团科研课题,发表业务研究类文章二十余篇;受理集团内外法律咨询数百起。

 一、案件总数138,基本与去年持平(去年136),诉讼案件62件(去年58件),略有上升,其中新闻官司17件,经济纠纷增幅较大达到19件,占诉讼案件总数的31%,其中劳动争议案件23起,同比有所增加。非诉案件76起,与去年持平。

 案件特点:

 1.案件总数及案件分布情况与去年大体一样,以新闻诉讼和经济纠纷和劳动争议为主,总体情况与去年相比没有太大的变化,这也标志着法律工作进入一个平稳发展的阶段;

 2.经济纠纷数量增加,表明集团多样化经营的深入发展急需市场准则的介入,但是今年19件经济纠纷案件多为经济欠款引发,类型单一且多为历史性纠纷,因为周期长的原因我方胜诉后往往执行困难,而我方被诉则情况相反。

 3.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反弹,这说明劳动人事制度仍然存在深层问题需要解决,仅仅通过个案的处理不能全面解决问题。23起案件中1起是物业管理公司所属人员产生的纠纷,1起为新闻大厦所属人员产生的纠纷,其他均为老报业发行公司产生的纠纷,这说明老报业发行公司前期的用工存在较大问题。上述案件除新闻大厦的案件正在处理外,其余的均作了妥善处理。

 4.非诉案件成为法律中心工作的半壁江山,非诉业务成倍增长,非诉纠纷和公司改制、注册等业务增多,个案的复杂程度明显上升,很多已经超过诉讼案件。法律咨询成为日常性工作的重要部分,受理集团内外各类法律咨询数百起。表明法律中心的职能已经由简单的处理纠纷转变为纠纷防范和全面服务。

 二、合同审查

 截止200*年12月1日,共起草、审查合同等各类法律文书185份,比去年同期(150件)增长23.33%,涉及标的额246,286.00(仅限于有标的额的和较易统计的法律文书);涉及分社(记者站)、子报刊、物业管理公司、发行公司、信息产业公司、新闻大厦、办公室、物品采购部、基建处、计财处、审计处等我方送审主体。

 特点:

 1.在起草、审查法律文书的同时,还积极参与相关的招投标活动以及合同纠纷的和解谈判活动,体现了全面参与的原则,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了报社(集团)的权益。

 2.继去年公布第一批合同示本后,今年又公布了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十余份合同示本,对集团各部门、单位规范签订有关合同提供了依据,同时也提高了签约效率。

 3.为强化监审力度,我们制定了《收查已审查合同一览表》,在人手有限的情况下,着重对重要部门、重要事项的重要合同进行了跟踪收查。该项工作的开展,保证了《若干规定》的全面实施,开始逐步体现合同审查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清债工作

 今年清债办的工作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欠款的移交数量低、债权质量差,费用特别紧张。但经过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回款额达到了140万元,基本完成预定工作任务,减少了报社的损失,对报社相关部门的规范经营起到了促进作用。

 四、法律建议和内部立法

第4篇

诊所法律教育(ClinicalLegalEducation),是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兴起于美国的一种法学教育模式,主要是对当时的美国法学教育制度中存在问题的一种反应。它借鉴了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的做法,倡导在实践和经验中学习法律和律师的执业技能。2000年9月,在美国诊所法律教育模式的启发和美国福特基金会的鼎力资助下,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和复旦大学在法学院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至2002年,又有中山大学、西北政法学院、四川大学、云南大学四所高校法学院/系设立该课程。2002年7月28日,经中国法学会批准,由上述11所院校成立了“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旨在开展国内外诊所法律教育的交流与合作,推进诊所法律教育事业在中国的普及、推广、繁荣和发展。截止到2009年9月,全国640多所法学院系中有112所成为了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单位会员。迄今为止,开设“法律诊所”的学校众多,几乎覆盖了国内著名大学的法学院和政法院校,并成为法学教育改革的一项措施和内容。在不同院校中形成了各具特色、有所侧重的专门性法律诊所。例如:劳动者权益保护诊所、消费者权益保护诊所、公益法诊所、弱者权利保护诊所、妇女权益保护诊所、公民权利保护诊所、刑事法律诊所、环境法诊所、民事诊所、诉讼诊所、立法诊所、社区法律诊所,以及综合性法律诊所等等。现已出版了《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诊所式法律教育》、《法学教育与诊所式教学方法》、《诊所法律教育研究》、《互动教学法———诊所式法律教育》、《中国诊所法律教育论坛论文集》等专著、译著和论文集,在各类报刊杂志上公开发表了大量的学术论文。诊所法律教育是高校法学教育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一个重要创新,克服了传统法学教育弊端。诊所法律教育以真实的案件作为背景材料,突出了实践性特点,强调“从实践中学习”、“在行动中学习”、“从经验中学习”。真正实现了以学生为中心,师生互动,是一种启发式、探索式的教育。诊所法律教育能够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课程深受学生欢迎,学生学习兴趣浓厚。

二、诊所法律教育推广和持续发展面临的主要困难

各高校实施法律诊所教育普遍面临着经费、案源、师资三大问题。

(一)经费

1.各高校普遍经费缺乏。诊所法律教育成本高。在美国,政府、法学院以及协会、基金会等对诊所一起给予经费上的支持。各州政府的法律援助基金、ABA(美国律师协会)、福特基金会以及大学自身都为诊所教学所需提供先进和充分的设备与条件,使学生在活动中不因为经费等方面的限制而影响案件进程和质量。我国法律诊所教育首先是福特基金会资助国内11所著名法律院校举办的,现在仍然受其资助,并资助其教师赴美培训、交流。许多高校没有任何来自政府和社会的资助,举办了法律诊所课程。其课程的质量和开课的稳定性和持久性可能难以保障。

2.我院经费的解决办法。我院诊所课程的经费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学院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免费的打印复印,固定电话费。当事人本人负担交通费、食宿费、取证费用等费用。法律援助站只提供法律知识和技术支持,不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过程中的费用。一般由当事人承担法律援助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可解决办案经费问题,大部分当事人有能力也愿意承担,亦不违反法律。在没有政府和社会的资助下,我们认为这是一个好方法。这样基本解决了办案费用的问题。

(二)案源

1.各高校普遍案源紧张。美国法律非常复杂,人权观念强烈,,律师费用高昂。很多老百姓因为经济上的原因无法得到律师的专业法律服务和帮助,从而无法得到司法上的支持,无法将自身合法权益予以实现。强大的社会需求为美国法律诊所教育提供了充足而鲜活的案源。在美国,法律诊所的个案总数远远超过了政府部门,使得诊所法律教育在全美十分普及。

2.我院解决案源的办法。我院案源主要是通过发宣传单解决。从2007年至今,以发放宣传单2万5千张。通过宣传单,获得了三十多个诉讼案件和几百个咨询案件。初步解决了案源问题。我们的案源基本上能满足学生学生咨询和诉讼要求,我们从不选择案件,什么案子都办,因为我们没有选择的余地。宣传单是成本低,见效快的一种较好的获取案源的方法。我们曾经与江西省法律援助处联系,该处希望我们派出学生与律师共同值班、咨询、接案,由于教学管理部门担心影响教学秩序而未能实行。我们与江西某著名电视台的一个栏目组合作一年多,每个周六的上午进入南昌市的一个社区提供现场法律咨询。花费人力、时间多而效果不好,因为咨询的人少,仅仅获得一个诉讼案件。

(三)师资

在美国,与普通法传统相适应,大学法学教育从最初的学院制到案例教学法,再到诊所式法律教育,其内容和方法都是以通向职业教育为目标。因而,美国大学教师多数同时也是律师,有些还曾是法官。这样,开展诊所教育,法学院本身就具有无需培训的现成的有实践经验的教师。在我国,高校的法律院系绝大部分教师不从事律师工作,从事律师工作的教师不少人是时断时续。因此,师资紧张。另一个方面是教师从事法律诊所教学,工作量较大且繁琐,他们的工作难以像课题教学那样给予公平的计算,教师付出的劳动得不到认可,这也严重地影响了教师工作的积极性,使一些教师不愿意从事法律诊所教学。这个问题在我们学院也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指导学生律师事务教师必须是经验丰富的律师。为了保证诊所案件援助的安全性,美国法学院一般都要为诊所教师购买专门保险。在中国,很少。所以,指导教师实际上还有承担自己指导的学生办理错案的风险。

三、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国内各高校课程设置基本情况及分析

1.国内各高校课程设置基本情况。

(1)课程性质。一般为法学专业大学本科三年级、硕士研究生的选修课,每学期各开设一次,学生只需参加一次课程。(2)课时安排与学分。各学校差别很大。有每周2学时、3学时、4学时,以3学时居多;每学期32学时至68学时都有,以54学时居多。学分从2学分至4学分都有,以3学分居多。(3)教学内容。不同的学校、不同的诊所差别较大。但都有主要的共同的内容:会见当事人、法律咨询、调查取证、庭审技巧、模拟法庭等。(4)教学方式。通常分为课堂内教学和课题外实践两部分。课堂内教学以讲授、提问、讨论、模拟训练为主,课题外实践是学生利用课外时间处理真实的案件。时间分配上两者大约各占一半。如果案源不好,实际以课堂内教学为主;如果案源较多,课题外实践费时更多,这样效果也更好。(5)班级规模和师生比。一般以20至30名学生为一个班;一个教师指导4至10名学生。

2.分析。

(1)课时安排不合理。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一个学期的学习很难使学生完成一个完整的诉讼案件,而诉讼是诊所教育最为重要的内容。(2)教学方式、教学内容安排不合理。许多院校以课堂教学为主,与法律诊所教育强调“从实践中学习”、“在行动中学习”、“从经验中学习”相悖。这可能是缺乏师资和案源、经费的结果。教学内容上,数量较多的模拟训练其内容、方法和效果令人怀疑,需进一步提高改进。(3)学分少。根据各校的教学安排,学生参加课堂内学习,按学时计算,即可获得2至4个学分。实际上,如果有案可办,学生在课堂以外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所学到的东西,远远多于课堂内的学习。

(四)教学内容与教学方式的分析(仅限于我院教学和法律援助工作)

1.课堂内教学效果总体上看,是不好的。讨论课要好些,讲授课效果较差。主要原因是教师缺乏律师事务教学经验,需不断学习、总结、提高。从我们收集的资料看,学生称赞课堂教学效果很少见,学生感兴趣的是真实案件的处理。这也说明我国诊所教育尚处于较低水平。

2.模拟法庭。组织一次模拟法庭要二十天左右。它涉及案件的选择、角色的分配、学生熟悉庭审程序、认真阅读和分析案件材料,收集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准备相关法律文书。每次模拟法庭使用的案件都是法律援助站已经而尚未开庭审理的案件,有时,也请当事人到场,作为原告,参加案件审理。庭审结束后,指导教师当场点评。一般每学期举办两三次,每次旁听的学生有200人左右,还有不少非法学专业学生。模拟法庭效果不佳。虽然学生作了很多准备,材料都写了一大堆,但毕竟是模拟,学生内心缺乏对案件本身的激情、紧张,更多的是面对旁听者的紧张和不安,所以更像蹩脚的演员在演戏。经常是这样的,学生在法庭上的表现比他们在模拟法庭上的表现好得多;凡是出过庭的学生,对模拟法庭一点兴趣都没有;没有出过庭的学生还是喜欢模拟法庭。

3.会见当事人与法律咨询。首先是指导教师与学生一起会见当事人,以教师为主,教师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学生观摩并作咨询登记笔录,学生可以提问。会见完毕后,师生交流、讨论。而后,学生可以单独或者以学生为主,会见当事人,并提供法律意见。但该法律意见必须事先经教师审查,或事后立即与教师联系,如有错误及时改正,告知当事人,以免误导当事人。总体来看,由于法律咨询涉及范围非常广泛,学生知识经验缺乏,事先不可能有准备,因此,学生是难以独立进行法律咨询的。但法律咨询对学生来说仍然是非常好的锻炼。

4.调查取证。取证的过程往往是辛苦的,有时虽然付出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也不能得到满意的证据。到工商局、房产局、劳动局、消协等单位调取证据比较容易,一般法律援助站出具介绍信即可。但各地各有不同的要求,学生碰过不少壁。向个人、企事业单位取证较难,需耐心细致地做说服工作。学生往往不能确切地指导需要哪些证据、什么样的证据,也不能很好地判断各种证据的形式和效力,需教师启发。有时取证非常辛苦且成效不大,教师须及时鼓励、指导。当学生通过取证最后胜诉,他们会真正感到证据的重要性,也会有成就感。5.诉讼。这是诊所教育最核心的部分,最能锻炼学生了能力。一般是一男一女两名学生为一组共同一个案件。两人共同办案,调查取证法律规定需两人,他们在庭审更需互相配合。学生诉讼案件的过程长,程序多。每一个诉讼案件都是一个完整的诉讼程序。学生要经历会见当事人、咨询、调查取证、制作各种法律文书、、做好庭审方案、做好出庭前准备、然后才是出庭。最后是判决后给当事人提供咨询。主要的、大量的工作在庭审前要完成。庭审前的工作没有做好,庭审将会很被动,当事人会不满甚至投诉、索赔。幸好,我们从未发生过这样的事。凡是过诉讼的学生,对学院和指导教师,即使毕业离校了,也是满怀感谢之情。

四、结论与建议

1.诊所法律教育以其实践性强的优点而充满活力,弥补了法学学历教育缺陷,是我国法学院(系)法律实践教育改革的一个模式、方向。

2.诊所法律教育成本高,在没有来自政府和社会资金的资助下,只有本校充分重视才能持久开设课程。

3.目前国内诊所法律教育水平比较低,需同行教师多交流、互相学习、总结和提高,并借鉴美国经验。

4.应当给予诊所教师工作合理的评价和报酬,并加强教师的培养,没有好的教师,不可能有好的诊所教育,甚至诊所本身也难以存在。5.发放宣传单是一种成本低、效果较好的获取案源的方式。

6.一般由当事人承担法律援助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可解决办案经费问题,大部分当事人有能力也愿意承担,亦不违反法律。7.课堂教学应当少而精,课堂教学有待提高。

8.教学周期应当为一个学年,而非一个学期,以便于学生完整地一个诉讼案件。第一个学期可以以课堂教学为主,第二个学期主要以课堂外实践为主,这样,对其他科目教学影响很少。

第5篇

论文关键词: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社会需求

2004年8月,江西省开始了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主体改革基本结束,配套改革正在跟进。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塑造了林农的市场主体地位。林农自主经营、发家致富的积极性极大地调动起来,但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小规模林业生产与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建立健全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能较好地解决这一矛盾。为此,笔者与课题组成员于2006年8月至2007年9月先后深入江西省林业基层单位、乡村和农户中开展林业社会化服务需求调研,以期通过实地调研为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依据。

1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概念和内容

林业社会化服务。指的是专业经济技术部门、乡村合作经济组织和社会其他方面为林业发展所提供的各种服务。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指为林业发展提前、产中和产后服务的服务组织和活动的组合。

林业社会化服务内容十分广泛,涵盖了林业生产全过程,一是产前服务。包括林业技术教育和培训服务、科技推广和咨询服务、林业政策法律咨询服务、林产品市场信息服务、林地林木流转服务、筹资融资(信用担保、抵押贷款)服务、提供优质种苗等必要生产资料二是产中服务,包括林地规划设计,造林抚育设计。采伐更新作业设计,育种育苗、整地造林、抚育间伐、林地更新的技术指导,森林有害生物和火灾预防,林地林木资产评估,木竹检量,林木采伐等服务。三是产后服务,包括林产品收购、储运、加工、销售提供的服务。

2林业社会化服务需求调研基本情况

2006年8月到2007年9月,笔者和课题组成员按山区、丘陵、滨湖平原选择了江西省14个县开展实地调研和问卷调查,另外6个县开展农户问卷调查。调研中,共召开由政府和部门领导、林业技术管理干部、乡村干部、林农、林业大户组成的现场座谈会42场,实地考察调研乡村、基层林业工作站、产权流转中心、“三防”协会、造林公司、国营林场、林业生产基地等与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相关的单位和部门45个。调查问卷分干部调查问卷和林农调查问卷两类,发放干部调查问卷230份,收回180份;发放林农调查问卷305份,收回229份,合计收回调研问卷409份。通过调研,取得了第一手数据资料。

3林业社会化服务需求调研结果分析

3.1林农从事林业生产要素稀缺性调查分析

调查问卷设计了“您经营林业最缺的是什么?”,如林农缺少某项要素则按资金、技术、市场信息、劳务、其它5项填写。在全省调查了23个村229户林农,结果有225户农户缺少一项或几项生产要素,占调查农户的98.3%。其中,缺少资金的124户,缺少技术91户、缺少市场信息51户、缺少劳力32户,缺少其它如林地、管理等6户,它们分别占缺少生产要素户数的55%、40%、23%、14%和3%。林农主要缺的是资金,其次是技术和市场信息,劳动力和其它要素不是主要问题。5项生产要素的稀缺性比例结构如图1。

然而,在山区、丘陵或平原地区林农生产要素稀缺性表现不同:在山区乡村,63%的农户缺乏资金,33%的农户缺少技术,26%的农户缺乏市场信息,10%的农户缺少劳力;而在丘陵或平原乡村,45%的农户缺乏资金,51%的农户缺少技术,20%的农户缺乏市场信息,21%的农户缺少劳力。按农户生产要素稀缺性从大到小排序,山区顺序是:资金一技术一信息一劳力,丘陵或平原顺序是:技术一资金一劳力一信息。调查研究结果表明,由于不同地区林业经营的传统和习惯不同。农户在经济上对林业依赖程度不同,生产要素的稀缺性和需求程度也不同。山区林农对林业的依赖程度大。同时林地面积大,资金成为经营林业最大障碍;丘陵或平原地区农户基本上以农耕为主,务林不是传统产业,缺乏林业经营经验和技术,技术则成为第一需求。因而,不同区域宜采取不同的政策措施,以满足农民的林业生产需求。

同时,在对林业干部、技术人员、乡村干部的调查中。也能印证上述结果。调查问卷设计了“您认为当前林业发展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依迫切程度按顺序填写:A为政策、B为资金、C为技术、D为信息、E为中介服务、F为市场、G为产业发展)”。排列在前3位的问题是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调查了14个县(市)林业局、乡镇、行政村干部和科技工作者180人,填写的有效票140张,按前3位的问题统计得票数:填写政策问题117票。资金问题105票、技术问题59票、信息问题34票。即林业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前3位问题中。84%的人认为是政策问题、75%的人认为是资金问题、42%的人认为是技术问题、24%的人认为是信息问题,资金、技术、信息3类问题是仅次于政策而急需解决的关键问题。如果用票数结构比例表示。则政策、资金、技术、信息、中介服务、市场发育、产业发展票数分别占总票的33%、29%、16%、9%、2%、7%和4%(图2)。

由此可见,无论从林农的需求,还是从林业管理干部、乡村基层干部、林业科技工作者的角度看,除政策问题外,资金、技术、信息问题是当前林业发展中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林业社会化服务的核心是尽力帮助林农和林业经营者解决上述问题。

3.2林农森林抵押货款需求意愿调查分析

如前所述,资金缺乏成为林农投资林业的第一制约因素。农村小额贷款是一个可行的途径,但点多面广,贷款风险大。银行不愿意进行小额贷款,那么森林资源抵押货款是否可行?在问到林农“您是否希望能实行森林抵押货款?”时,69%的农户希望能抵押货款,24%的农户无所谓,只有7%的农户不希望抵押货款。而林业和乡村干部的判断是:森林抵押货款需求旺盛的占30%,一般的占55%,很少的占15%;在问到是否需要开展森林资源抵押货款时,干部认为需要的占80%。不需要的占10%,无所谓的占10%。两者认识基本一致,同样足以说明森林资源抵押货款是林农和林业发展所必需。就不同地域而言,山区县76%的林农希望能抵押货款。16%的农户无所谓,只有8%的农户不希望抵押货款;丘陵、平原县中,58%的农户希望能抵押货款,37%的农户无所谓。只有5%的农户不希望抵押货款。山区与丘陵平原县比较,农户希望森林抵押货款人数比率相差18%,说明山区更希望能开展林业抵押贷款。这与干部调查判断基本一致:在山区县调查,林业和乡村干部认为当地森林抵押货款需求旺盛的占37%,一般的占46%,很少的占15%;而在丘陵平原县调查,当地林业干部认为森林抵押货款需求旺盛的占11%。一般的占67%,很少的占22%。以上结论说明,森林资源抵押贷款的重点应放在山区林区。

3.3林农从事林业经营风险调查分析

从事林业会面临着各种自然风险、经济风险、社会风险和政策风险。但林农真正最担心的风险是什么呢?最害怕的事一般是风险最大的事。调查组设计了“您经营林业最怕的是什么?”让林农问答。在229户调查农户中,227户回答了该问题,其中:怕政策不稳(A)的132票,怕不赚钱(B)的45票,怕发火灾、病虫害(C)的93票,怕林木被偷盗(D)的37票,其它(E)的4票;分别占有效票的58%、20%、41%、16%和2%。分区域统计表明:山区村农户63%的人怕政策不稳、17%的人怕不赚钱、40%的人怕发生火灾和病虫害、23%的人怕林木被偷盗;而在丘陵平原地区51%的人怕政策不稳、24%的人怕不赚钱、42%的人怕发生火灾和病虫害、7%的人怕林木被偷盗。两者没有本质的差别。只是山区农户依靠山林生存,更担心林业政策的稳定性;而丘陵平原地区由于农业生产用火多,防火意识不强。更担心发生山林火灾(图3)。

调查结果表明。从事林业最大的风险是政策风险,其次是火灾、病虫害风险,再次是经济风险和社会风险。调查结果揭示一个事实,因林业生产周期长,政策稳定性是关键,“三防”建设是重点。经济效益是动因。因此,制定有利于林业发展政策,特别是产权政策长期稳定,同时组建有效率的“三防”体系,是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3.4森林资源保险意愿调查分析

林业经营风险大,林农是否有林业保险需求呢?在问到林农“您是否希望实行森林资源保险?”时,希望实行森林资源保险占调查户数的71%,无所谓的占21%,不希望实行保险的占8%,可见林农有森林资源保险的潜在需求。在山区,农户希望实行森林资源保险的71%,无所谓的占17%,不希望实行保险的占11%;在丘陵平原乡村,农户希望实行森林资源保险的71%,无所谓的占26%,不希望实行保险的占3%。从调查结果看,农户实行森林资源保险的意愿在不同地区变幅很小。

在林业部门干部、技术人员、乡村干部调查的180人中有171人进行了问卷回答,认为有森林保险必要的有127人,不必要的16人,无所谓的28人,分别占总人数的75%、9%、16%。同样可以说明森林保险的必要性。

3.5法律咨询服务调查分析

林业不同于其他行业或者农业,除林木生长周期长等本身特征外。它的外部经济性很强,涉及到国土安全、国际生态环境、人类生存、生物多样性保护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是当今全球关注与参与的热点领域。同时,务林不同于务农,林业上的造林整地、抚育间伐、防火防虫、采伐运输都要受到林业法律的诸多刚性约束。林农只有了解林业法律法规知识,并在实践中加以运用,才能既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且不至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林农不可能全面熟悉有关林业政策法律知识。因此,需要在普法的基础上开展林业政策法律咨询服务。那么服务需求到底如何?对林业部门、乡村干部和林农的调查表明,林农迫切需要政策法律咨询服务的占30%,需要的占69%,二者合计人数比例达99%。其中,山区林农迫切需要政策法律咨询服务的占33%,需要的占66%;而丘陵平原农民迫切需要的占21%。需要的占77%。山区林农需要政策法律咨询服务显得更为迫切。

当问到林农“您觉得法律对林农来说有没有帮助?”时。回答很有帮助的占53%,有一定帮助40%,没有帮助的占7%。在山区乡村,法律对林农很有帮助的占55%,有一定帮助34%,没有帮助的占11%。在丘陵平原乡村,法律对林农很有帮助的占49%,有一定帮助49%,没有帮助的占2%。两者在法律的运用方面没有表现明显的差别。

因此,开展林业政策法律咨询服务是林农经营林业的需要。也是促进林业发展、维护林区稳定、达到森林资源增长的重要途径和基本内容。

3.6林业科技服务需求调查分析

调研中。在问到“您是否希望有人对您进行林业科技指导?”时。87%的农户需要林业科技指导,13%的农户无所谓。而没有农户回答不需要林业科技指导。林业和乡村干部也认为:林农对林业科技服务迫切需要的占36%,需要的占6o%,共占人数的96%。不需要和不知道的仅占4%。

调研统计中还发现,林农最缺的林业实用技术是毛竹培育技术、果树培育技术、用材林丰产培育技术和茶叶栽培技术。而现有的林业技术从何而来?问卷统计表明:22%的人是祖辈传下来的(A),16%的人从当地能人处学来的(B),14%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获得的(C),13%的人是技术人员推广得到的(C),20%的人是林业技术培训获得的(E),15%的人是从学校(F)和其它途径(G)获得的(见图4)。

以上调研说明,林业科技服务体系还没有真正有效运行起来,林业科技推广部门、林业院校、林业科研院所等还未充分发挥科技资源优势,以满足基层和林农对林业科技日益增长的需求。

3.7社会中介服务调查结果分析

林业社会中介服务包括森林资产评估、木竹检量服务、调查设计等可市场化的领域,是林业社会化和产业化发展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

对于森林资产评估需求而言,在调研中,林业部门、乡村干部认为林农迫切需要的占25%。需要的占68%,共占总人数的93%。分区统计结果显示:在山区县,认为迫切需要的占29%,需要的占67%。合计占总人数的96%;在丘陵平原县,认为迫切需要的占15%,需要的占68%,合计占总人数的83%。而对木竹检量服务需求而言。认为迫切需要20%。需要的占71%。合计占总人数的91%。分区统计结果是:在山区县,认为迫切需要的占24%,需要的占69%。合计占总人数的93%;在丘陵平原县,认为迫切需要的占11%,需要的占76%,合计占总人数的87%。

以上调查统计结果表明,总体上林业社会中介服务的需求是旺盛的,但区域不同森林资产评估需求不完全一致,山区的需求比丘陵平原更旺盛。因此,在山林分户经营后,由于股份合作经营、家庭联合经营等经营形式日益多样化,森林资源产权流转速度加快。森林资源抵押贷款在逐步推行,专业技术性强的中介服务需求必然日益旺盛。

3.8林业产权交易机构需求意向调查分析

第6篇

相对于法治较为完善的西方发达国家,教学模式落后、师资整体素质不高、师资管理水平低、教学管理滞后,是我国传统法学本科教学模式产生消极影响的主要原因。所以,在充分认识法学实践教学重要作用的基础上,探寻法学实践教学得以强化的有效措施,以期消除这些消极影响。

1.积极作用

(1)法学理论创新和实践能力必须以熟练掌握法学理论和法学知识为基础。我国传统法学本科教学模式无疑有助于法学理论和法学知识的传承,处于法学理论创新人才和实用型人才培养的基础性地位。

(2)适应传统法学本科教学模式的许多教师都擅长理论研究,其中一些教师具有较高的学术创新能力,有助于理论创新型法律人才的培养。

2.消极影响

(1)不符合法学学科的特点。我国传统的“满堂灌”“说教式”的法学本科教学模式不符合法学学科偏重实践性、兼具理论性的特点。理论教学喧宾夺主,实践教学处于从属的,甚至被忽视的地位,与法治较为完善的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学教学模式差距较大。例如,美国将法学教育视为职业教育,较之实践教学,理论教学处于从属地位,实践教学从过去师傅带徒弟式的教学模式转化为现在的诊所式教学模式[1]。

(2)师资管理和教学管理存在偏差。我国传统法学本科教学模式下的师资管理:在聘用教师工作中,偏重于应聘人员的学历和学术经历,而较少关注其是否具备法律实际工作经验;在考核教师工作中,只注重科研项目、著作、论文等学术能力,而忽视法律实用人才的培养能力。在教学管理方面,把本应处于重要位置的实践教学课程摆在次要位置,从事实践教学的教师工作积极性不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也受到影响,阻碍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3)不能适应社会对法律实用人才的需求。我国传统法学本科教学模式,教师处于教学活动的主导地位,而学生则处于被动接受者的地位,弱化了学生的个人主体意识,容易造成学生主体性缺位的现象[2]。这种教学模式偏重于记忆能力和求同思维方式的培养,忽视了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的培养。这样,运用传统法学本科教学模式培养出来的学生,由于缺乏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很难适应社会对法律实用人才的需求。用人单位对缺乏实际工作能力的学生不满意,法学类大学生就业难、大学文凭贬值等社会问题也就产生了,进而又使一些大学法学院系招生困难,陷入生存危机的困境。

二、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的重要作用

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在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的规定,法学本科实践教学包括见习、法律咨询、社会调查、专题辩论、模拟法庭、疑案辩论、实习等。借鉴美国经验,法学本科实践教学方法还应包括以法律援助为特色的法律诊所[3]、法律文书写作等。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的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符合法学学科特点及新形势下培养法律人才的要求

法学本科实践教学借鉴了英美法系国家法学教学的先进经验,符合法学学科特点。在西方,英美法系国家较为强调法学实践教学,大陆法系国家较为强调法学理论教学。由于WTO规则要求借鉴英美法系的精神和制度运作[4],所以,在坚持大陆法系法学理论教学优良传统的基础上,借鉴英美法系国家法学实践教学的先进经验,将实践教学置于与理论教学同等重要的地位,改革传统的重法学理论教学而轻法学实践教学的法学本科教学模式,有助于培养适应新的国际经济运行规则的法律人才。

2.有助于培养法学本科生的实践能力及缓解法学院系生存的困境

较之传统的理论教学,实践教学更有助于培养本科生的实践能力。在传统法学理论教学模式中,教师是教学活动的导演兼演员,学生只是处于被动地位的观众,缺乏主动的身临其境的参与、分析与思考,虽然能够学到许多法学理论、法学知识,但是实践能力无法得到培养。在实践教学中,教师是教学活动的导演,学生是处于主动地位的演员,在模拟案件或实际案件的办理过程中,由于能够积极主动地参与、分析与思考,学生的实践能力能够得到培养。所以,偏重法学理论、法学知识传承的传统理论教学,应当与有助于培养本科生实践能力的实践教学有机结合。此外,由于实践教学有助于培养大学生的实践能力,能够为社会输送具有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可以解决法科大学生就业难、文凭贬值等实际问题,从而相应地可以缓解一些大学法学院系招生困难、面临生存危机的困境。

三、强化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的措施

1.确立法学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有机融合的法学本科教学模式

改革重法学理论教学而轻法学实践教学的传统法学本科教学模式,确立法学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有机融合的法学本科教学模式,是强化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的关键。在新的法学本科教学模式下开展法学实践教学,具体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①实践教学研究的专题符合学科发展方向,促进学科建设。比如,以培养电子商务法律实用人才为特色的法律院系,在实践教学中就要侧重电子商务法律实务的技能培训和疑难案件的学理研讨。②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衔接,将理论教学过程中涉及的有争议的法学理论问题、疑难案例提交模拟法庭、专题辩论赛、社会实践调研等实践教学环节。③因材施教。法律人才可以分为学术型、实用型和混合型。在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当发现学生的职业倾向性,引导学生向更适合于他们职业倾向的方向发展。④结合学校专业特点,实践教学服务于具有专业特色的法律人才的培养。比如,以理工专业为学科特点的综合性大学,可以结合学科特点,培养科技法律人才、知识产权法律人才、电子商务法律人才、资源环境法律人才等具有专业特色的法律人才。这样,将专业特色变成法律人才市场上的竞争优势,既可提升理工专业院校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率,也可解决理工专业院校法学专业的生存、发展问题。

2.建立符合法学本科实践教学要求的师资队伍和师资培训评聘机制

建立符合法学本科实践教学要求的师资队伍,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①聘任教师,既要注重学历、科研能力,也要注重法律实际工作经历。建立复合型的法学师资队伍,既可以提高教学效果又可以减少师资成本。此外,聘任具有法律实际工作经历的教师为辅导员、班级导师,也可以起到相同的作用。由于绝大多数法学人才是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为了适应社会对法律实用人才的需求,在美国,法学院教师在任教之前都要求有5~10年的法律实务工作经验。以美国马歇尔法学院为例,几乎所有专业教师都有法律实务工作经历。而且,法学院的学生一般认为,法律书自己也可以看,来法学院读书,主要还是学习如何运用法律知识办理案件。因此,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可以考虑建立在具有高学历的司法、法律服务人员中聘任法学教师的制度。②可以借鉴美国法学院的实际做法,法学院系的教师由两部分教师构成,一部分是专职教师,另一部分是兼职教师。这样,既降低了办学成本,又提供了教学(特别是实践教学)水平。比如,美国马歇尔法学院,聘任了很多知名的律师为兼职教师,他们白天从事律师工作,晚上给学生们上课,而且兼职教师的数量要多于专职教师。这样,学校就会以较低的成本,开出很多实务性很强的法律课程。③建立实践教学基地,聘任实践教学基地中具有丰富法律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人员等任实践教学工作的兼职教师。建立符合法学本科实践教学要求的师资培训评聘机制,应当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①对教师进行培训,提高教师特别是理论型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比如,可以通过选派法学教师到实务部门挂职锻炼[1]的形式来提高他们的实践教学能力。②可以建立适用于实践教学教师的评聘机制,为他们设立单独的职称、岗位体系和评聘标准。比如,在评聘标准中,用教材、教改论文和教改项目对应于学术著作、学术论文和科研项目。

3.完善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体系

第7篇

论文关键词:法学专业理论教学;法学专业实验教学;问题式学习;法律思维能力

目前,我国法学本科专业教育基本以理论教学为主导,课程的设置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和基本知识的学习,而课堂教学也相应地基本遵循“教—学”的单向交流方式。在这种模式之下,学生被动接受的知识在实践中并不能如愿地转化,学生的就业能力、创新能力、创业能力普遍较弱。此种现状彰显传统法学教育偏重理论教学,而实践教学不足。鉴于此,我国的法学专业教学模式需作必要的调整,构建基于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的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以实现法学专业教育的目标。

一、设置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的必要性分析

民法学家王泽鉴曾提出作为法律人应具备的能力有三:一为法律智识,即明了现行法制的体系、基本法律的内容、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及救济程序。二为法律思维,即依循法律逻辑,以价值趋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适用法律;三为解决争议,即依法律规定,作合乎事理规划,预防争议发生在先,处理已生争议于后,协助建立、维护一个公平和谐的社会秩序。

反观目前高校的法学专业教育现状,停留在第一层次的居多;法律思维的养成与法律争议的解决能力则因高校而异,参差不齐;导致法学学生存在“四有余四不足”:即专业有余而广博不足,理论有余而实践不足,动口有余而动手不足,考试成绩有余而办事能力不足。弥补这些不足,仅依靠着手改良和丰富理论教学已经不足够,有必要设置实验教学体系来补正理论教学的不足。

设置实验教学体系,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和教师的指导地位,可以训练学生如何像法律职业者那样思考问题,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并且通过该课程中的实践操作模拟的训练,将法律实务操作融入理论学习之中,在操作过程中学到知识,锻炼实践技能,在办案流程、综合处理疑难问题的技能和律师职业责任、职业道德等方面得到了学习、加深理解,学会批判性地思考法律问题,既能切实有效地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又能在法律实践中引导学生的创造性思维方式,提高实践与协调能力,增强学生全面综合素质。法学专业实验教学是培养高素质、复合型法学人才的必然要求,其发展壮大是必然的发展趋势。就目前来讲,实现实验教学体系的形式化、模式化和系统化是当务之急。

二、法学专业实验教学的研究现状

1.对“问题式学习”模式的研究已经成熟

设置法学专业实验教学的想法,受启蒙于国外建构主义教育改革。在国外的建构主义教育改革中,以问题为基础来展开学习和教学过程已经成了一条基本的改革思路,即基于问题学习(Problem—Based Learning,简称PBL,也被翻译成“问题式学习”)。

PBL的典型教学过程是: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开始解决一个实际问题;为了解决问题,学生往往需要获得一些必要的专业知识,即所谓的学习议题,学生分头查找资料获取知识,然后相互交流所获得的知识,并讨论如何用所获得的知识来促进问题的解决;如果在讨论的过程中,小组发现还需要研究另外一些新的学习议题,学生们就需要反复循环地学习议题、分头查找资料,小组交流并讨论问题解答,直到问题得到解决;问题解决后,学生们还需要对自己的学习过程进行自我反思和评价,总结所获得的知识和思维技能。

这种教学模式,能够充分帮助学生打下灵活的知识基础,发展解决实际问题、批判性思维和创造性思维能力,发展合作能力与自主学习能力,这与信息社会对人才培养的新要求是完全一致的。我们目前进行法学专业实验教学研究即是遵循这条思路,设置系统的实验教学课程,使之与现行的理论教学衔接。

2.研究并引入现代案例教学模式

“问题式学习”催生了现代案例教学模式。以美国的法学教育为例,美国的法学3年的职业教育是以4年的通识教育为基础和前提的。在美国,耶鲁大学、哈佛大学法学院注重教给学生以不变应万变的基本知识,处理各种复杂法律问题所必备的法律原理、原则;法律职业特有的思维方式和发现问题、判断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教会学生能够“像法律职业者那样去思考问题。”为此,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的法学院普遍兴起了“临床法学教育”,又叫“诊所式法学教育”,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通过指导法学院学生参与实际的法律应用过程来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

现代案例教学模式则是指以学生对案例的分析讨论为中心的教学方法。它主要表现为教学内容围绕案例的讨论分析而展开,教师的主要职责是引导和评判,学生则积极投入讨论并自由发表见解。案例教学法通过给学生提供一种认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模拟临战的机会,使其法律职业的思维能力和技能得到充分的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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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于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的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的构建

1.基于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的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的基本含义

法学教育应当成为一种素质教育,通过这种素质教育,培养既有扎实的知识背景,又有教强的实践能力和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的法律人才。针对这一目标,我们一方面要充分认识理论教学的重要作用,将其作为法学教育的基础;另一方面,我们要将实践教学放在一个突出的位置,将其渗透于法学教育这一工程之中,使其与理论教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是指以法律思维训练为核心,以实体法和程序法教学为基本载体,以实务操作为基本方法,围绕如何建立以实训教室为主要平台,融合传统的课堂教学与课外实习为一体的程序化的教学体系。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是为补正传统理论教学之不足而设立的,需要针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学制分层次设置,可以分为初级、中级、高级模块。在不同的模块中设置不同的法律思维实训项目,依托于不同年级所学的基本理论,使学生得到实战思维的训练和拓展。

2.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的基本设置

从全国范围来看,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并没有形成一种统一的、系统的模式,各个高校情况差异也非常明显,远远不能适应形势要求的状况。所以,将法学实验教学具体内容和方法程式化、模式化、系统化的确是当务之急。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宜根据目前法学本科教育学制分层次设立。首先,各高校应确立系统合理的理论教学体系。然后,在此基础上确立与之相衔接的实验教学体系。具体而言,实验教学体系可设置如下。

(1)法律实践活动观摩。司法实践活动观摩主要针对一年级在校生设立。目前,各高校为发展法学教育通常都会建设一些实践基地。这些实践基地往往是高校附近的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组织学生去上述实践基地观摩法律实践是比较有效的方式,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防止此类观摩流于形式。具体组织时,可在观摩前组织学生熟悉与法律实践有关的基础知识和基础材料,并向学生指出观摩的重点;观摩结束后,应以学生为主导讨论观摩启发,撰写报告。

(2)社会调查。社会调查的主要目的在于帮助学生进一步深入了解我国的社会现状,培养学生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与创新意识,培养和训练学生认识、观察社会的能力。因此,社会调查应在学生掌握部分基本法学理论和技能后设置。通过选取一定的具有代表性的与法学相关的社会问题,让学生进行实地调查,通过深入社会,具体接触当事人和事件的过程,增强学生对社会中法律问题的了解和认知,增强对社会的认识。

(3)法律诊所教育。“法律诊所教育”是一门实践性课程,借鉴美国“实践性法律教育”的模式而设立。“法律诊所教育”使用的教学方法主要是现代案例教学方式,从具体的事例入手,展示案件事实,使学生弄清案件的客观事实;考察案件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特别是核心法律关系);考察法律适用;将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适当连接。通过这种分层次、有步骤地学习、研讨,使得学生逐步培养具备法律思维能力和实务操作能力。

(4)法律咨询。法律咨询这种实验教学方式适合已经掌握了基础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的高年级学生,其目的是使学生通过接受他人的法律咨询,接触到各种法律关系的第一手面貌,经过识别,发现问题的关键,进而将书本上的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寻找解决方式,因此逐步具备解决争议的能力。法律咨询同时也是真正的法律实践活动。通过这种方式,学生可以真实体会到其理论学习中需要补足的地方、其逻辑思维中尚不完善的地方;进而对理论学习形成良好的反作用。

(5)实战性模拟法庭。实战性模拟法庭目的在于通过具体案件的模拟审判,使学生对法官、检察官、人、当事人等各种司法活动角色有直观的了解和认知;能较好地融合实体法与程序法,并熟悉诉讼规则,掌握庭审规则、技巧。实战性模拟法庭通过对法律实践的模拟训练,不仅让学生实现思维转换,更重要的是增强了他们的实践能力,促进了课堂学习,实现了理论和实践的结合。这一过程不仅增强了学生处理法律问题的能力,也增强了他们处理事实问题的能力。

第8篇

在目前全国开设法学专业的高校已逾700所,在校学生超过30多万人,发展规模太快,法学专业也成为毕业生最难找工作的专业之一的情况下,农林院校开办的法学专业与综合类、政法类高校举办的法学专业相比,在办学历史、师资力量、法律氛围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距离,其面临着求生存、谋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在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上,应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毕竟从事法学研究的人员是少数,大部分学生应参加实际工作[1]。本文就以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学专业的改革实践为例,来探讨如何根据学生自身的素质和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利用农林院校的学科和专业优势,确立“交叉性”的人才培养模式、“团队式”的办学组织形式和“实务型”的教研模式,办出自己的专业特色,并逐步提高农林院校法学专业的竞争力与生命力。

1 “交叉性”的人才培养模式

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迅速,科技进步飞快,对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需求旺盛,迫切要求理工类、行业类强势高校充分利用其得天独厚的理工科专业资源优势,积极探索建立法学与科技相结合的“交叉性”人才培养模式。目前我国有部分理工类、行业类院校已采取这种人才培养模式,如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依托学校的理科实力并针对该校科学技术专利与产权等领域问题较多的特点,即以发展科技法、知识产权法等为定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依托强大的理工科及自然科学技术文化优势,以发展航空法为特点,以培养掌握一定的航空航天科学技术知识的复合型法律人才为目标。

东北林业大学是黑龙江省唯一一所教育部直属林业院校,现在也致力于综合性大学的建设,法学教育一方面为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本文由收集整理兴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另一方面为林业行业培养其所需的法律人才。因此,在课程体系设置中充分体现林业的特色,在讲授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等环境法基本课程的基础上,增加林业生态保护法、林业法、林业环境管理法等选修课程。此外还设置了刑事侦查技术、房地产法等体现跨学科特色的专业方向,同时专门建立一个跨学科的特色研究机构——环境资源法重点研究基地。以后还要逐步设置法经济学、法社会学、交通法学、科技法学和电子商务法等有特色的课程,通过学科的交叉融合,对学生进行知识交叉的培养,以适应社会对实务型人才的需求。

关于“交叉性”的人才培养模式,可以体现在“精神的交融”和“知识的交叉”等多个方面。现行比较好的交叉性人才培养模式应当是双专业叠加模式,有的称之为“3+2”模式,即理工科专业的在校大学生在学习3年的本专业知识之后,经考试转入法学专业修读2年法学专业知识。如东北林业大学目前实行的是法学双学位制,非法学专业的在校大学生在学习2年的本专业知识后,如成绩优秀即可选择攻读法学第二学位,在自己的业余时间学习2年的法学课程,考核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的即可获得法学学位。法学专业的学生还可以选择攻读外语、计算机、会计等第二学位。事实上,这样的培养模式既符合理工类、行业类院校法学教育的办学特色和办学规律,也符合人才市场的需求,所培养的人才具有极强的市场竞争力和生命力。

从人的全面发展来看,现代大学里学业的竞争正逐步转向基于多元智力的复合能力竞争。学习已经并正在突破传统知识教学的框架而成为一种综合能力的培养和实践方式,能力建构的理念已经上升到与传统的学问修养并驾齐驱甚至更高的地位。所以应转变教育教学观念,构筑与时展趋势和特点相适应的现代教育教学观念和人才培养模式。相应的,知识交叉的特色培养还可通过优化法学教育的课程体系,加强对学生知识结构、学习能力和职业能力交叉的宽口径专业培养来实现。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所在院校理工科方面的学科优势,通过通识基础课程平台,拓宽学生对理工类课程的必修或选修面,从而加强对现代科技知识的掌握及其基本技能的训练;另一方面注重设置交叉性的专业课程。当然学生的精力和时间是有限的,不应当让学生陷入无止境的课程学习,所以各学校要根据自己学校的实际情况来设置法学专业课程。

2 “团队式”的办学组织形式

农林高校要确立“交叉性”的人才培养模式还需要“团队式”的办学组织形式。如果仅靠单个人的孤军奋战就无法适应多学科的交叉研究和复合知识的人才培养。在此,东北林业大学优势专业如林学、野生动物保护、材料学等专业有着成熟的团队式教学组织形式可供借鉴,如按照学科专业组建一批有学术特色、高水平的教学科研团队,充分发挥学科带头人的引领教学改革建设和学术研究的作用和团队整体协作的力量,不断促进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的提高。

在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的法学专业,这样的团队分为两类:一类是教学团队,按照法理学、刑法学、宪法学、行政法学、民商法学、环境法学和国际法学等传统学科建立若干教学团队;另一类是在新兴的法学边缘学科和法学交叉学科等领域,建立有其他相关专业教师参与的几个有特色的创新团队,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团队就吸纳了林学院和野生动物资源学院的专业教师。教学团队分别由各专业的学科带头人领衔建立“负责人——主讲教师——助讲教师——教学助理(研究生)”的教学组织模式。在此,学科带头人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走入本科教学第一线,负责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以教学团队为单位进行核心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改项目申报、研究等工作,形成配置合理的教学梯队。如行政法学教学团队就在2008年成功申报上黑龙江省精品课程。学术团队则通过组成课题组共同申报、承担科研课题的研究,有力地推动学术水平的提升与学科的发展。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团队就申报上多项国家林业局、省部级课题,为我国林业法制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2010年东北林业大学成功申报上法学一级学科硕士点,法学学科建设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众所周知,法学与理工科有很大不同,在采取“团队式”的办学组织形式时应注意一些问题。比如,“团队式”可能更主要适应于教学和课题申报这两大块。教师队伍因为存在教学经验、教学方法等各方面的差异,“团队式”教学模式有利于各专业领域的教师之间扬长避短,互促学习,而且学生也能从不同教师的教学教法中掌握知识及学习方法;不利之处是有时课程衔接不是很好,连贯性较差,这就需要团队里的教师多交流、多切磋。至于课题申报,“团队式”也非常适宜国家各类法学课题的申报,不宜采取“单打独斗”式申请及研究,这样会在申请的数量和完成的质量上受到很大影响。当然“团队式”的研究模式同时鼓励出个性化,充分发挥每个教师的研究专长,真正做出有影响的课题成果。

3 “实务型”的教研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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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鲁大学校长雷文曾经特别指出:教学方法的问题是制约学生创新能力发展的主要原因,因为不同的教学方法取得的效果是大不一样的[3]。大学教学最根本的方法应该带给学生心灵自由的飞翔,才能唤起学生创造的冲动,才能激起学生分享的内在需要。为了培养应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需要借鉴理工科“重实验、重实训、重实效”的综合实践教学方式,构建包括案例教学、模拟法庭、诊所式教育、实训实习等多环节、多层次的实践教学体系,以强化学生法律操作技能和实践创新能力的训练。

当今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生活更迭频繁,各类法律纠纷层出不穷。基本上,目前农林院校,特别是东北林业大学的法学教师都有或多或少的实务经验,这些教师将法律实践融合在教学和科研中,形成“实务型”的教研模式。“实务型”教研模式有利于培养和训练法学学生的法律技能,使他们毕业后能够很快适应社会,最终促进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发展。采取“实务型”教研模式,首先要求任课教师必须具有丰富的法律职业经验,并将法律实务与科研、教学活动结合起来,甚至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实务工作者共同承担教学。这些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将会有力地促进教师的科研和教学工作,因为教师会将实践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带到课堂,并引导学生参与讨论,大大丰富实践教学内容。同时,教师可结合自己的科研设想,讲解创新思维的全过程,将教师研究性的教学与学生研究性的学习有机地结合起来,教师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也可以是对法律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分析与思考。

“实务型”教学方式的关键是加强实践教学各环节,尤其是强化模拟法庭功能,甚至引进真实法庭审判活动,丰富诊所式法律教育内容。实际上,模拟法庭就是一个提高学生实践、应用能力为主的综合性法学实验室。通过模拟法庭教学方式,采用实战式演练,选取实际案件和案卷材料,在不同教师的指导下分别承担原告、被告和审判人员的角色,在庭审前各组互不交流,不进行“彩排”,直接进行庭审对抗,以加强对学生进行会见当事人、审查证据、法律文书写作、口头表达、辩论技巧、推理判断等方面的训练。

东北林业大学的模拟法庭设备比较优良、完备,经常邀请法院将真实的庭审活动设在模拟法庭进行,既有利于学生就近观摩实际的法院审判活动,又能解决部分法院审判活动场地紧张的困难,更能促进学生与审判实务人员面对面的直接交流,可谓一举三得。东北林业大学还学习借鉴兄弟院校的诊所式法律教育,这是一种在行动中学习的情景式教学方法,它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通过“诊所教师”指导学生参与法律实际应用的过程,缩小知识教育与职业技能的距离[4]。该教学方式以学生为主导,学生直接参与教师承办的案件,从而锻炼各种能力。

此外,东北林业大学多年来一直加强教学实习基地的建设,优化实习实训的效果,使学生通过在检察院、法院等法律实务部门的实际视察和操作,将课堂上所学的法

第9篇

[论文摘要]高职高专院校尤其是经济管理类专业普遍设置了经济法基础知识课程,如何使经济法基础知识教学适应高职高专的社会需求,教学效果达到最优化,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课程教学意图体现“教、学、做、练、用” 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的组织与安排务求符合职业能力培养需求;教学内容应具有针对性与适用性;教学过程注重层次递进性,强化技能训练。

高职院校会计电算化等经济类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应当突出职业性、行业性的特点;高职教育应直接为地方或行业经济发展服务,要面向地方区域经济的行业职业岗位的需要。把区域性作为高职培养目标定位的地方特色,因地制宜地确定培养目标;以就业为导向是高职教育的发展方向。高职教育主要是面向经济产业和行业服务培养应用型和技能型人才的。高职教育只有紧紧围绕经济发展的产业需求和社会服务需求来培养人才,才能增强毕业生的就业能力,才可能解决一方面高职学生就业难而另一方面很多专业领域又紧缺技能型应用人才的矛盾。

高职院校会计电算化等经济类专业开设经济法基础知识课程,并将其设为专业基础课正是针对以上培养高职高专应用型人才的目标要求。在具体教学过程中经济法基础知识始终注重学生的综合素质教育及创新能力的培养。通过课程学习要求学生了解和掌握各有关经济方面法律的条文规定并能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在专业领域中运用经济法律的能力,同时通过经济法基础知识重点课程建设,使学生在学习掌握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了解经济法学科的理论研究前沿和发展动态,掌握系统思维方法,具备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基本能力和创新能力。多年来根据课程特点和教学实践,经济法基础知识课程逐步发展出自己所具有的实践性、应用性等特色。

一、课程教学目标和意图体现高职高专的职业要求

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必备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门知识,重点掌握岗位基本能力和基本技能的应用型专门人才。为适应各专业经济法基础知识课程的培养目标需要,在教学过程中,课程教学应重视“经济法基础知识”中基本理论与专业实践的结合,注重培养学生运用经济法理论观察、分析问题,最终达到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因此,把“教、学、做、练、用”定位为“经济法基础知识”课程教学的目标。

二、教学内容的组织与安排务求符合职业能力的培养

1.理论知识教学以“必需、够用”为标准。“经济法基础知识”的教学内容占用学时为45学时,分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两大部分,两者的比例为2︰1。理论知识教学以“必需、够用”为标准,“必需”是指理论教学以职业能力培养为目标,教会学生按照这样的层次递进式学习;了解法律规定—查阅相关法律规定—会解读法律规定—运用法律规定;“够用”是指要与高职院校学生的实际水平相适应和相关专业需要相吻合,以实际课程占用的课时要求为标准。因此在“够用”的标准下,教师“教”的内容要“精”“准”。“精”的标准就要求选取精当的内容,“准”指选准法律规定,同时教师的讲解也要“精”“准”。

2.实践教学在案例的选取上务求“新”“简”。积极选取最新的案例,跟踪经济法发展的前沿,力求做到与现实同步,充实教学内容。“简”是指选取的案例既要简约又要符合考核学生综合知识的需要,要选用有递进层次和层层深入性的案例。

三、教学内容应具有的针对性与应用性

针对不同专业设置不同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方法。“经济法基础知识”会计电算化等经济类相关专业开设,由于每个专业面临的岗位关键技能不同,决定了每个专业的教学略有不同。会计电算化专业本课程作为会计资格考试课程之一,可以设计考试系统;其他专业在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相同的条件下,考核内容这方面就没有硬性要求而是主要采取了案例引导教学法。

针对课程性质不断增加新的教学内容。在完善教学大纲、考试大纲、实践教学体系的同时,根据经济法律的适应经济形势需求不断变动修改的特点,不断增加新的教学内容。

针对高职学生就业需求重点讲解相关内容。为了使教学内容更精练、新颖,更能反映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更能适应学生,充分体现与时代同步的精神,比如,在内容选取上我们针对当前就业形势,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详细讲解,为将来学生的自主创业做准备。

四、教学过程的层次递进性

“教”是指理论知识教学,以职业能力培养为目标,教会学生法律规定,解读法律规定,然后会查阅相关法律规定,即了解法律规定—查阅相关法律规定—会解读法律规定,采用这种方式理解和吃透教材的内容。

关于“学”,以前我们的教学方法是“教师教、学生学”,采用案例引导教学方法实现的目的是“教师教学生学”,这二者之间学生的主体地位是完全不一样的。其实,教学的最终目的是“教师教会学生学”,当然我们的差距还是很大。

“教师教学生学”的案例引导教学模式即采用“任务驱动”方式。在讲解某一个章节内容时,流程如下:

举具体案例实例(选取典型案例)—引出本章具体内容—指出问题。 教师讲解本章节具体内容—再进一步解决所举的具体实例—发散思维举相关案例,提高学生能力(根据具体教学状况可以选取教师举例和学生举例两种方式,实现互动)。

为学生提供多渠道的学习途径:采用多媒体课件教学;设立经济法基础知识教学网站进行教、学研讨,师生互动;在教学网站上将相关法规收集齐全提供给学生;每章案例资源上网;上传相关案例视频,如《经济与法》和《今日说法》的相关视频案例等。

“做、练”指我们采取的校内校外实践实训教学,高职教育培养的人才应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满足企业、社会需要。为此,我们在学习指导和校企交替环节设计了自拟案例、课前五分钟演讲、辩论赛、法院旁听、模拟法庭、10个实训项目等实践实训环节。针对测试知识掌握情况我们设计了考试系统。

“用”是指实际应用,这种应用需要根据学生的自身实际和在校条件的限制。“教、学、做、练”的最终目的是达到“用”。为此我们设计了调查报告写作、校园法律咨询平台、社区法律咨询等技能检验环节。

教学过程的层次递进性还体现在目前已经形成了完整的高职院校“经济法基础知识”课程实践、实训环节教学情境设计模式,整体上按照授课环节设计教学情境如下:(1)课前:课程网页上的学习方法指导、课前五分钟演讲;(2)课中:案例引导教学;(3)课中+课余:自拟案例、10个实训项目;(4)课后:考试系统测试、“教、学”研讨与交流;(5)课余:辩论赛、法院旁听、模拟法庭、校园法律咨询平台、社区法律咨询;(6)毕业前:部分学生可以写经济法方面的毕业实践调查报告。

五、教学模式的设计与创新

“经济法基础知识”课程组改变过去传统的教学思路,以专业岗位能力为导向,以创新性和实践性为特征更新教学内容,优化课程结构,构建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创新教育和素质教育相互交融的教学模式。在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上突出理论教学为实践教学服务的思想,强化实践教学的主体地位。理论教学以市场需求变化为导向,以日常实践活动为纽带,采用探究性和创造性教学方法,积极与行业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确定课程教学内容。实践教学部分鼓励学生在模拟职业岗位情景实训或在真实环境、条件变数很大的实际工作场所中获得所需的技能。

1.案例引导教学。具体实施过程为:讲授每章节之前先提出案例,吸引学生的注意力,然后提出重点问题,启发学生思考,让学生之间、学生与老师之间互动讨论,最后教师评析得出正确的结论。实施效果:抽象的法律法规具体化,学生学习兴趣提高。

2.阶段性课前5分钟演讲和辩论赛相结合。演讲题目和形式学生自拟自导;辩论赛先以小组利用业余时间进行,最后复赛利用课堂实践对抗进行。

3.个别教学内容师生讨论式。我们在教学中作了关于讨论式教学的尝试。具体做法是先把学生自动组合成小组,对授课教师所给出的案例或提出的法律热点问题进行讨论。然后写出集中书面意见,按照合议庭评议方式进行,不同意见执笔人均要在书面意见中体现。再由授课教师点评,请部分学生参与交流,这样的互动教学兴趣浓厚,教学效果好。

4.设计专业实训项目共10项,规定实训流程和考评方法。例如,讨论并制作一份企业设立策划书、进行公司审批申请及登记注册、签订并完成一份业务合同法律文本设计、订立劳动合同、书写诉状等。

5.模拟法庭。课题组和鞍山铁西人民法院、鞍山正大律师事务所长期合作开展此项教学实践。通过学生模拟审理案件的全过程,在检验理论知识掌握情况的同时,锻炼学生的胆识,形象、直观地再现法庭审理过程,学生印象深刻,培养了学生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

6.旁听审判。每学期安排两次授课教师带领学生到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和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旁听审判,使学生在熟悉程序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掌握实体法的具体运用。通过直接参与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学生亲身感受诉讼的步骤、程序,加深对法律应用于实践的感性认识。

7.专业实践活动:社区法律咨询、消费者权益日法律宣传,专业见习。利用寒暑假期到法院、检察院、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等实习基地进行相关社会实践活动,培养了学生的实践能力,学生的司法职业精神也得到培养。

8.多媒体教学和网络平台教学交流。把抽象的知识变得形象具体,增强了教学效果。

9.考试方式多样化。期末采取闭卷考试的方式,占总成绩的70%,题型以选择题、名词解释、解答题、案例分析为主,用于检测学生对基础知识的掌握情况,案例分析题主要考核学生实际应用能力。在教学过程中,根据各章节的内容给学生布置思考题或作业题(主要是案例分析),并组织学生针对社会热点问题进行讨论,形成文章,占成绩的10%,其余实践活动占20%,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增强课程考核的灵活性。

作为一门不同于经济系列课程的法律学科,如何在教学实践中既保留经济法的特色和理论体系,同时又融入实践性教学,且能与其他学科相互衔接,融为一体,让学生能够融会贯通,运用自如,是在教学中需要不断研究和探讨的问题。只有在全面、准确分析这些问题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改革措施才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才能促使经济法教学与经管类专业的实际相结合,更好地发挥经济法教学的应有作用,以满足学生的需要,为社会培养合格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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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邓擎刚.浅议经济法教学中的案例教学法[J].商场现代化,2009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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