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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通常被认为可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保护投资者利益。我国财政部等五部委在2008年制定并颁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并明确指出:内部控制的目的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随后颁布的相关配套指引则明确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财务报告等都属于企业内部控制的范围。但是近年来,随着三鹿、中航油、南方航空等企业内控失败事件的曝光,引发了资本市场广大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的担忧。
内部控制是由企业全体员工负责执行的,目的在于合理保证企业的经营合法合规及财务报告信息完整可靠,其能否有效发挥作用与企业的内部治理联系密切。参考美国的做法,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负责对企业内部控制进行审查,并对内控的实施及自我评价情况进行监督、协调内部控制审计等。也就是说,审计委员会作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监督内部控制运行的专门机构,理论上来说应该可以提高内部控制的质量。审计委员会制度在我国已经经过十余年的实践与发展,绝大部分上市公司都已经设立了审计委员会。在国外,审计委员会也已被实务界及理论界证实是一种有效的上司公司治理机制。但是,有研究指出,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设立更多的是为了满足监管机构的要求及安抚媒体、传递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等信号。因而,在中国独特的经济运行背景下,借鉴西方发达国家设立起来的审计委员会是否能改善公司治理,提高内部控制质量这个问题十分值得进行探讨。对此,国内学者已经进行了广泛的研究,但是结论存在争议。
二、理论研究成果回顾
杨忠莲和杨振慧(2006)指出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设立可以减少财务报表重述的发生,即审计委员会能一定程度地帮助改善财务报告的质量。宋绍清和张瑶(2008)发现,设立审计委员会可以增加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程度。张先治和戴文涛(2010)使用问卷调查,发现审计委员会的设立对企业内部控制有积极的影响。宋文阁和荣华旭(2012)发现审计委员会的设立有利于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证明了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所做规定的合理性。董卉娜和朱志雄(2012)发现,审计委员会设立时间、规模和独立性等特征对内部控制质量有正面影响。刘焱和姚海鑫(2014)指出,专业的审计委员会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但是另一方面,部分学者认为审计委员会并没有发挥对内部控制的监督作用。其中,程晓陵和王怀明(2008)研究发现,审计委员会的设立能提高公司绩效,但对财务报告质量和公司对法律法规遵循影响不明显。洪剑峭和方军雄(2009)实证研究发现,审计委员会没有发挥提高会计盈余质量的作用,并指出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制度的设计尚不完善。鄢志娟等(2012)使用案例研究的方法,发现审计委员会的功能不完善会造成公司财务报告的违规。陈汉文和王韦程(2014)则发现审计委员会在内部控制质量改善中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从以上研究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质量影响的文献回顾中可以看出,审计委员会作为治理结构中监督内部控制运行的专项机构,其对内部控制的治理效果并未得到学术界的一致认同,有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审计委员会并未发挥改善内部控制的作用,没有达到监管机构制定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初衷。那么,是什么原因使得这样一个理论上可行,在美国可行的一个制度在中国企业的治理效果打了折扣?
三、审计委员会治理效果不理想原因分析
(一)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不强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对内部控制运行的监督和评价等工作时,其成员必须具备很强的独立性,才能够客观、公正地行使其职权。因此,独立性是审计委员会有效发挥其在内部控制方面职能的重要保障。但是现实情况是,由于我国制度安排及企业本身特有的原因,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并不如人意。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我国上市公司中“一股独大”的现象比较普遍、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职位也往往重合,在公司的日常管理中具有绝对的权威。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一个专门委员会,其成员由大股东或董事会提名和任命,也就是说实际上是大股东进行选定的,他们与大股东及公司高管有着密切的利益联系,对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产生消极影响,无法代表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另外,董事会负责内控控制的建立和运行,当其维护大股东的利益时,其下设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独立性就会受到损害,往往会被迫放松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最后,《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而不是全部,使得上市公司出于机会主义的动机而尽量降低审计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且有部分上市公司并未达到要求,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
(二)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有待改善
审计委员会的履职能力是保证其顺利完成其对内部控制监督与评价等相关工作的基本前提,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专业能力、履职时间及获取信息能力。由于审计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之一就是审核管理者是否依据适用的会计准则来编制财务报告,以提供完整可靠的财务信息。因此,其工作与公司的会计、审计工作关系联系紧密。对于专业能力来说,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只规定了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而对其他专业人士没有做任何规定。但是对于审计委员会来说,其职责还包括对内部控制其他方面的监督评价,成员仅仅拥有财务、会计知识是不够的,且现实中部分上市公司仅限于达到监管机构的要求甚至并没有财务专家,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专业性还有待提高。而就履职时间来说,充足的时间是审计委员会成员适当履行其对内部控制监督职能的最基本前提,但是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一般都兼职于多个企业,缺乏适当履职的时间,使得他们无法对上市公司进行全面了解并发表有意义的建议,损害了其履职能力。对于获取信息能力来说,董事长和总经理常常两职合一,是内部控制制度执行者,可能会为了维护自身利益拒绝向审计委员会提供内部控制运行的关键信息,阻碍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最后,激励约束机制的不完善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计委员会成员的履职积极性。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仅领取固定的津贴,且缺乏对其履职情况的考评机制,这对其履职的积极性造成了负面的影响。
四、改善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治理效果的建议
(一)提高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
独立性是审计委员会有效履行其职责,提高内部控制质量的重要基础和前提条件。为了提高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监管机构及上市公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首先,为了避免使审计委员会成为公司大股东跟管理层维护自身利益的一个制度工具,必须在相关制度安排上改变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聘任规定,彻底改变企业实际控制人对审计委员会成员任用与解聘的绝对权力。对此,可以尝试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及相关中小股东共同推荐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相关人选,在股东大会上尽量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进行选聘,使得选聘出来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并不仅仅代表大股东及管理层的利益,而是成为真正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的代表。其次,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代表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因此监管机构可以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做法,在制度上强制规定审计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必须达到100%,否则,能真正独立于公司及相关管理者的审计委员会成员过少就会影响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导致审计委员会无法公正、严格地监督内部控制的运行,履职效果没有达到制度设计的初衷。
“互联网+”契合了政协履职能力现代化建设需求
政协履职能力现代化是全方位的现代化构建,充分发挥互联网作为先进生产力的重要作用,加快推进互联网与政协履职的深度融合,大势所趋,更大有可为。
从发展趋势来看,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65周年大会讲话时指出“要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以改革思维、创新理念、务实举措大力推进履职能力建设”、“探索网络议政、远程协商等新形式,提高协商实效”等明确要求,为“互联网+”推进政协履职能力现代化提供了遵循和方向。
从技术特性来看,互联网作为一种开放、平等、互动、共享的传播工具和媒介,以及全球一体的公共空间,为政协履职开辟了广阔空间,提供了全新手段。
从履职特点来看,互联网传播空间上的“全球化”和时间上的“全天候”,可以有效破解闭会期间委员履职难题,调动委员履职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互联网+政协经常性工作”,深化服务委员开展提案、视察调研、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工作。通过委员履职服务管理系统,还可以对委员履职成果进行客观统计与量化考核、进一步增强委员履职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从功能发挥来看,政协的组织化、规范化、制度化参与优势弥补了网络参与的不平衡性、自发性、虚拟性等可能带来的不足。通过两者优势互补,有利于充分发挥互联网优势和禀赋,推进政协更好地履行职能、发挥作用。
从政协工作实践来看,互联网已成为推进政协履职能力现代化的有效抓手。上海市政协创建履职信息数据库,逐步收录改革开放以来历届市政协的提案、社情民意信息、重要调研报告、重大协商专题等履职成果,成为促进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智库。广东省政协开通全省政协“委员之家”网络互动平台,打造省、市、县(市、区)三级政协委员履行职能、发挥作用的网络阵地。还有更多的“微创新”,广西省柳州市政协为纪念中国人民胜利70周年,创新互联网+文史资料工作,推出“柳州抗战”专题网站,在突出政协文史“三亲”特色的基础上,整合了相关特色资源。
“互联网+政协履职”的浙江实践
近年来,适应政协履职新任务与互联网发展新趋势,浙江省政协找准“互联网+政协履职”的性质定位,围绕政协委员、社会公众和政协机关三类服务对象,创新运用互联网思维与技术推进政协履职服务综合平台、“浙江政协”门户网站、“浙江政协”APP、机关综合办公管理平台及相关应用系统,构建了多维立体的政协履职智慧化服务体系,提升了政协履职能力现代化水平与质量。
发挥政协委员主体作用,推进政协履职服务综合平台建设
2013年以来,在智能提案管理系统、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系统、文史资料阅读系统、委员履职服务系统等政协业务应用系统建设的基础上,新建了包括讲话文件库、履职成果库、知情明政库,以及委员履职反馈、征询调查、视频会议等系统,整合形成“一站式”的政协履职服务综合平台。2015年2月,适应移动互联网蓬勃发展的态势,推出了“浙江政协”APP。委员可随时随地通过手机、PAD等移动终端登陆APP,进行本人履职情况查询、报送,提案、社情民意信息报送,活动报名,信息查阅、在线交流等。同时,依托履职服务平台,探索开展在线提案办理协商和民主评议,推进政协协商民主;通过平台视频会议系统开展省政协港澳台侨委员远程协商会,实现政府有关部门与海外委员的网络协商;构建“委员网上工作室”,广泛了解民情、汇聚民意,更好发挥委员主体作用。
服务社会公众参与,推进“浙江政协”门户网站建设
“浙江政协”门户网站自2001年1月上线以来,历经6次整体改版升级,以及日常优化调整,已初步成为省政协网络宣传的主阵地。围绕省政协重点履职工作,突出政协履职品牌宣传,做好政协全会网络宣传和舆论引导,全方位、多角度展现政协全会盛况和委员履职风采;加强对政协常委会议、主席会议、专题等重要会议,以及政协提案、委员视察、调研、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经常性工作的报道等。
此外,依托“浙江政协”门户网站,先后在全国政协系统开展了一系列探索创新。2006年起,每年选取一个民生相关重点提案开展提案办理全程网络直播(文字、视频),并与网民开展在线交流;2007年,率先推出了“政协委员网”,成为展示委员履职成果的新平台、征集社情民意的新渠道;2009年,打造“港澳华侨委员之家”,拓展了港澳华侨委员参政议政、建言献策的渠道;2010年,率先推出“政协委员微博社区”,邀请委员围绕“共话大学生创业”主题展开讨论;2012年,推出与政协门户网站同步更新的“WAP手机政协网”……
服务政协机关工作,打造机关信息化办公管理平台
一流的信息化平台是一流机关的重要支撑。2008年起,经过连续四期的开发建设,建成了集信息展示、检索、分析,以及流程优化、决策支持等功能于一体的省政协机关综合办公管理平台。采用“平台+构建”的模式,在承担机关办公自动化职能的同时,突出了各类政协业务应用的整合,重点构建了公文管理系统、电子公告管理系统、信息资源库、行政事务管理系统、提案管理系统、委员履职管理系统、文史资料管理系统等“十大应用系统”,在规范机关管理、优化履职环境、促进政协工作“三化”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互联网推进政协履职能力现代化模式创新
理念创新是先导,主要解决“要不要”创新,为什么创新等问题
政协组织要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政协履职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高度,认识到互联网服务政协履职不仅是技术层面的变革,更是理念、管理、机制层面的深刻变革,是一项开创性、系统性、长期性的工作,需要加强顶层设计、分步推进。认识到“互联网+政协履职”,虽然形式变了,但实质没有变,都是履行职责。培养运用互联网思维谋划问题、推进工作的习惯,从“政协履职需要什么”的高度与“互联网能做什么”的契合度出发,主动思考在政协各项履职活动及履职全过程中,哪些可以运用互联网做得更好。
技术创新是关键,主要解决“会不会”创新、怎么样创新等问题
在政协履职服务平台、门户网站及相应业务系统建设基础上,适应大数据、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大趋势,加速推进政协履职能力现代化。运用大数据技术,挖掘、分析、共享政协履职资源,用好政协海量履职成果,为政协履职培植丰厚的土壤;创新运用移动互联网,用好“两微一端”(微信、微博、移动客户端),随时随地为委员履职提供移动化服务;搭建政协履职服务云计算平台,为政协履职提供一站式、全流程、定制化服务。
管理创新是核心,主要解决创新“实不实”,如何做到务实管用等问题
学习借鉴现代政治理念与先进管理经验,探索务实管用的“互联网+政协履职”的方式方法。制定平台信息管理规定,实现信息化服务内容、形式、流程、保障等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提升履职创新成效。通过平台情况综合分析评估系统,对信息化服务政协履职情况进行分析评估,让管理更加有的放矢。
机制创新是保障,主要解决创新“长不长”,如何可持续发展等问题
肥城边院艺苑商场马学兰
我是马学兰,现任职于肥城市边院镇艺苑商场。作为政协委员,我深感荣誉背后的那份神圣职责是多么地庄严和伟大,每次听到国歌声总是让我心情激扬。我知道有多少双带着希望、充满信任与支持的眼光在注视着我,我一直告诫自己:一定要努力学习、开扩视野和思路、丰富自身知识、提高自身素养、积极参政议政、责无旁贷为民代言,履行好法律赋予的应尽职责,无愧于政协委员这一光荣称号。下面我就担任政协委员所做的工作和体会作如下报告:
一、认真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自成为政协委员以来,针对自己理论水平不够、业务水平需要精益求精的原则,我认真学习国家及地方制定的各类法律法规,经常拓展阅读相关的报刊杂志,充分理解和解读有关的知识内容,提高明辩思非的能力、驾驭全局的能力和解决敏感问题的能力。同时,加强对现代企业经济管理和最新科技的学习,不断完善知识结构,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在学习方式上,向书本学,又向实践学,向专家学,又向社会学。我把每次参加政协会议的重大活动,当作极好的学习机会,从不迟到早退,总是把会议的内容详细记录在代表手册上,认真思考,积极撰写提案,献计献策。无论是出差还是在家,我都能做到随时学习,丰富提高自己。我知道,没有过硬的理论知识和政治素质,就不能合法、合情、合理地去分析各类问题,无法认识和明辨是非真假,无法很好的地去履行政协委员这一职责。
二、联系实际,广泛接触基层各界
在履职过程中,充分利用闭会期间约见、走访、持证视察等方式,积极参加各项调研活动,针对老百姓关注的民生问题、农村城镇建设存在的问题以及教育问题作了细致的调查和研究,如农村小城镇建设存在的阻力和初中进城工程的利弊等等。致力于调研企业经营情况并做了比较分析,积极寻求解决经济滑坡的对策,多次在企业举办的座谈会上呼吁进行技术改造和新产品研发,抓住机遇促进企业转型升级,为有效解决新时期出现的矛盾献计献策,履行“人们委员为人民”的宗旨。
三、参政议政,当好人民代言人
当选为政协委员以来,积极参加大会和小组讨论会,结合自己学到的理论知识、调研结果和实践经验踊跃发言,积极提出建议和议案。
四、立足本职,奉献社会,树立代表好形象
作为一名企业界代表,我始终把依法办好企业、尽力担当社会责任作为第一要务。特别是近几年,在企业快速发展的同时,总是把国家利益摆在第一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工作,为企业做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无论家庭遇到怎样的困难,不到万不得已,我都能坚持本职工作,做最好的自己。同时,积极参与各项公益事业,奉献社会。在地震灾难和各类灾难面前,只要自己能做到的,就积极去做。商场员工和周围群众有什麽困难,自己总是尽最大可能帮助他们,尽绵薄之力。几年来,情系灾区人民,伸出援助之手,捐款捐物、扶贫助残、养老敬老、捐资助教、救助失学儿童、修路打井、抗震救灾捐款捐物达100余万元,多次受到镇党委的表彰。无论在企业还是在社会上,都为政协委员树立了良好的群众形象。
五、履职过程中的主要体会
通过一年的履职,我深深体会到:
1、强化委员意识和履职意识是当好代表的前提条件。只要牢固树立“人民选我当委员,我当委员为人民”的观念,切实强化委员的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才能自觉参加各项活动,依法履行应尽职责,有效发挥代表的作用。
发展大计让县委委员“建言献策”
20xx年3月18日,县委委员、众兴镇党委书记夏养育接到县委办的书面通知:“县委将于3月24日召开十届三次全会,请您对提交会议讨论的‘对乡镇领导干部实行环保责任审核’等3项议题进行调研思考。”他在惊诧之余又很激动:2月底我向县委提出了这一议题,没想到真的被采纳了!以上这个“情节”,是××县落实县委委员话语权、集中县委委员智慧、探索换届后县委工作运行新机制的一个新举措。为激发县委委员“建言献策”的积极性,县委规定,凡涉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计的重大项目、重大问题均由县委委员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一人或多人联名提出建议方案;对5名及以上委员提出的议题,必须提交县委全委会讨论;对县委确定的议题,提前3-5天送达县委委员,留足时间让委员深度思考。为广开言路,硬性要求每名委员每年下基层调研时间不少于1个月,完成2篇以上有深度的调研文章,至少提出3条以上建网设性意见或建议。县委换届以来,委员们共提出招商引资、城市建设、新农村建设、节能减排等各类意见建议79条,县委采纳了63条,有效地促进了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20xx年,该县被评为“国家级生态示范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比上年增长22%和16.5%。
重大事项由县委全委会“一锤定音”
以往,该县正科职干部的任免、副县级后备干部的推荐等重大事项都属于县委常委会的决策内容,现在已全部纳入县委全委会的决策范围。在决策的程序上,必经议题确定、调研论证、提前告知、会议表决四道工序。议题确定后,责任单位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公示听证。在表决的方式上,一律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才能通过。在召开的时间上,变每年召开两次为每季度至少一次。县委换届一年半来,该县已召开九次全委会,仅在干部推荐任免方面,就先后召开三次全委会,分别对拟向市委推荐的5名副县级后备干部人选、32名新一届乡镇人大主席、乡镇长候选人提名人选和28名新一届县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的提名人选进行无记名票决,票决结果当场公布,65名人选均获得推荐提名。去年该县县城总体规划修编等3项方案,也都经过县委全委会无记名票决通过后予以实施。县委委员、××中学校长成为左在投票后深有感触地说:“过去,召开县委全委会仅仅是通报情况、走走程序而已。现在,全委会成了名符其实的决策机构,重大事项可以‘一锤定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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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乡镇政协2020年工作总结及2021年工作计划 今年以来,在市政协的领导下,北宿镇政协联络室准确把握政协工作特点,全面落实镇党委对政协工作的领导,积极引领政协工作突出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推动镇经济社会事业全面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围绕“四个坚持”抓引领,强化政协工作保障
镇党委高度重视政协工作,始终站在“抓发展、建和谐、促统一”的高度,推动政协工作开展。一是坚持党委理论学习制度,重视加强政协知识、统战理论、各级政协工作意见等政策、法规的学习,不断增强政协意识,确保党委领导对路,有的放矢不外行。二是坚持党委副书记分工联系政协工作,积极为政协工作提供各项保障,为政协履行职能、开展活动解决困难、提供服务。三是坚持把政协工作纳入党委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并逐步形成制度,定期听取政协联络组的工作汇报,定期向委员通报全镇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为政协委员知情知政、参政议政搭建平台、创造条件、提供机会。四是坚持邀请政协委员列席每年的镇人代会,积极参与全镇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的广泛协商,严格执行“三在前”制度,对于影响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重要决策,主动协商于党委决策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执行之前。
二、围绕“四个增强”抓建设,夯实政协工作基础
一是抓学习,增强素质。认真落实年初工作计划,结合实际,精心组织开展政协委员爱岗敬业教育、委员看发展等活动,进一步普及政协业务知识,提高委员业务素质和开展政协工作能力。二是抓宣传,增强意识。积极开展政协知识宣传咨询活动,办好政协宣传栏,广泛宣传政协方针、政策,促进政协意识的全民化、社会化。三是抓联络,增强合力。实行政协委员联系各界人士制度,坚持特殊群体走访制度,了解重点、掌握焦点、调处难点。四是抓党建、强活力。以非公企业党建为突破口,政协委员参与,以创先争优为主线,采取“镇领导联系企业、农村党支部与企业互联互建”等形式,切实抓好扶企解困和“两新”组织建设等工作。
三、围绕“四个作用”抓履职,促进全镇科学发展
一是精心调研献良策。紧紧围绕镇党委、政府工作的重点、社会反映的难点、群众观注的焦点,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和委员视察活动,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报告,为党委、政府正确决策提供第一手参考资料。二是积极建言议好政。引导委员把促进发展做为履职资政,参政议政的着力点,积极参加镇里的各种会议,协商和讨论政府工作报告、镇总体规划等重要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积极撰写提案。对于委员提出的我镇范围内的意见建议,镇政协联络室跟踪督导镇各部门认真办理,要快结快办。如出警不迅速、在校教师办课外辅导班、养殖场污染、道路扬尘等问题都得到了有效解决,提升政协委员对党委政府的信任,事件的办结也促进了社会和谐。三是大力招商上项目。以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思想工作为突破口,把政协委员、各届人士带动起来,有力地推动了资源加速整合,项目加速洽谈,资金加速到位,企业加速生产。镇政协委员王德清积极与山东水发集团合作,总计投资6亿余元,建设铅碳电池生产项目和电池拆解回收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全镇各非公有制企业和各界人士成为建设北宿、发展北宿的重要力量。四是重点工作当模范。积极走访座谈,号召政协委员发挥各自力量做表率,当模范。镇政协委员张仰卫积极响应环保应急机制,严格执行限产、停产及料物覆盖等措施;镇政协委员姜召霞十年如一日的关心照顾学生学习生活,主动为每一名学生量体温,参与疫情防控;镇政协委员刘保猛立足岗位实际,推进数控加工效率提升;镇政协委员张凡丽认真做好每一笔药械使用记录,起到了良好的引领示范带动作用。
在2021年的工作中,我们将深入贯彻上级文件精神,全面落实省、市政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不断加大重视支持力度,努力开创镇政协工作的新局面。
一是加大对政协工作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委员履职的先进事迹和重要成果,让更多的人了解委员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使委员时刻感受到作为一名政协委员的崇高荣誉,时刻牢记所肩负的使命与责任,充分调动委员的履职积极性,激发委员们参政议政的热情。
二是增加调研视察活动,扩大委员参与面。活动是政协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载体,通过开展活动将政协委员放在“主角”的位置,帮助政协委员知情明政,为在日常履职中积极反映社情民意和全会期间撰写、提交高质量的提案提供条件,激发委员参政议政的热情和创造能力。
初步形成常委会代表工作格局,为进一步发挥好代表主体作用完善了机制,夯实了基础
本届以来,在历届市人大常委会努力探索实践的基础上,常委会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基本形成了由常委会统一领导,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及各部门分工负责,人事代表工委统筹组织协调,市与区县、乡镇人大和社区(街道)人大代表联络室上下联动,人大代表踊跃参与的代表工作格局。
常委会对代表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将之作为常委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础性工作,紧紧围绕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重点,明确代表工作要求。本届以来,修订了代表法实施办法、代表议案规定、代表书面意见规定等地方性法规,制定、完善了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制度、代表书面意见督办制度、代表专题调研制度、代表履职学习制度、代表参与制度等,统一部署代表集中视察、主任会议督办、代表履职经验交流等各项工作。
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及各部门分工负责落实具体工作,形成代表工作合力。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结合工作重点,发挥各自的专业优势和工作特点,为代表广泛、深入、全面、积极地参与工作搭建平台,真正将代表当作“主角”而不是“点缀”,邀请代表参加常委会立法、监督、调研等各项工作;认真办理代表提出的议案和书面意见,研究并汲取代表提出的真知灼见,保护好代表履职的积极性,发挥好代表的主体作用;为代表履职提供支持和服务,增强代表履职针对性和实效;常委会工作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从经费保障、信息服务、学习组织、会务安排、后勤服务、意见传递、安排参与等多方面为代表知情、参与活动、依法履职创造条件、提供服务保障。
人事代表工委根据代表工作机构的职责要求,将为代表履职提供服务保障作为自身工作的“生命线”。在常委会的领导下,认真做好统筹组织协调工作,按照常委会的要求,谋划和组织好需要多个委员会和部门通力合作的活动,保持与代表的联系沟通,加强同各委员会和部门的协调,保障代表履职活动有序开展。
市与区县、乡镇人大和社区(街道)人大代表联络室上下联动,夯实代表工作基础,深化代表履职效果。开展市人大代表联系区县人大代表、区县人大代表联系乡镇人大代表,社区(街道)代表联络室和乡镇人大为辖区内各级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服务,为代表密切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政治要求转化为法定义务提供保障;各区县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和各社区(街道)代表联络室积极发挥贴近基层、贴近实际、贴近群众的优势,丰富代表小组活动内容,组织安排代表专题调研、代表联系社区等活动,使代表活动深入基层,更为扎实有效。
代表踊跃参与、积极履职,有效发挥代表主体作用,是常委会代表工作格局的出发点和归宿。五年来,代表共提出了157件议案和4957件书面意见;3000多人次代表参加专题调研,形成106篇有情况、有分析、有可行性意见和建议的调研报告;共有4万多人次代表参加了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区县人大组织的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履职活动。2010年以来,代表每年集中开展两次联系社区活动,反映了数千条群众诉求,并积极推动有关问题的解决落实。
常委会代表工作格局对常委会代表工作水平的提高起到了非常大的推动作用,为代表积极依法履职创造条件,有力保障了代表履职活动的有序开展;广大代表的履职意识不断增强、履职能力不断提高,也促进了市人大常委会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全覆盖”设立社区(街道)人大代表联络室,进一步保障和深化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
随着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推进,人大代表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影响力越来越大,人民群众对人大代表的要求和期待也越来越高。人大代表能否全面深入地了解社情民意,能否深入基层积极依法开展履职活动,是开展代表工作非常重要的着力点。从2004年开始,本市先后有12个区在社区(街道)探索建立代表联络服务机构。市委高度重视在本市社区(街道)设立代表联络服务机构工作,2010年12月24日正式批复了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报告,同意在全市统一设立社区(街道)人大代表联络服务机构。2011年4月,市人大常委会下发《关于推进和规范本市社区(街道)设立人大代表联络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明确了人大代表联络室的性质和职责。2011年6月底,全市有社区(街道)建制的15个区99个社区(街道)全部统一挂牌设立了人大代表联络室,不仅从体制机制上填补了本市社区(街道)层面没有代表工作机构的空白,进一步完善了常委会代表工作格局,也为各级人大代表闭会期间开展履职活动提供了可靠和规范的服务保障。截至2012年一季度,全市各人大代表联络室基本实现了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和场所配置“三落实”。一年多来,市人大常委会两次组织召开本市社区(街道)人大代表联络室工作专题会议;举办了两期代表联络服务机构负责人培训班。
代表联络室的规范设立和有序运行,使人大代表在社区基层履职出现了可喜的“五个变化”:人民群众找代表更便捷了,向政府职能部门反映问题的渠道更畅通了;代表履职的信息更多了,履职的底气更足了;市人大代表与区人大代表的联系更紧密了,市人大代表的议案和书面意见更贴近实际、针对性更强了;代表小组活动与社区中心工作结合更紧密了,社区(街道)经济社会建设更有推力了;代表书面意见的办理和反馈,更及时更有效了。
改进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督办代表书面意见工作,进一步督促解决落实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
本届以来,市人大常委会不断完善代表书面意见办理的相关法规、制度和机制,积极创新主任会议督办代表书面意见的方式。2009年以来,由原来一位分管副主任带队督办几件重点书面意见,改为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各位副主任分别带领相关委员会和提出书面意见的代表,到承办代表书面意见数量较多的单位进行督办,进而围绕本市中心工作、常委会重点工作和代表、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聚焦部分专题进行督办,不断增强督办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一次活动
活动内容
(一)组织代表学习《选举法》、《代表法》、《监督法》等法律法规及议案、质询案、建议撰写的方法和要求,提高代表的履职能力。
(二)围绕县十三次党代会和县十七届人大一、二次会议确定的目标任务,以及我县“十二五”发展规划执行情况、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开展视察调研。
(三)为组织代表开展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反映群众诉求,切实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活动,确定每位县人大代表的至少3名联系群众的姓名、电话并附每户的基本情况。
(四)组织代表交流履职经验,并向选民述职。
第二次活动
活动内容
(一)组织代表学习《选举法》、《代表法》、《监督法》等法律法规及议案、质询案、建议撰写的方法和要求,提高代表的履职能力。
(二)围绕县十三次党代会和县十七届人大一、二次会议确定的目标任务,以及我县“十二五”发展规划执行情况、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开展视察调研,并写出有质量的视察调研报告。
(三)为组织代表开展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反映群众诉求,切实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活动,汇报每名县人大代表对中3名联系群众的帮扶情况。
(四)组织代表交流履职经验,并向选民述职。
(五)向县人大常委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报送收集到的建议、批评、意见。
三、活动要求
(一)代表小组一年内开展两次活动,每次活动的时间具体通知。
民生银行监事会的工作思路与职能定位经历了三个阶段。围绕银行整体战略和发展情况,目前确立了“一个履行、两个服务”的指导思想,即“有效履行监督职责”,“服务银行整体发展、服务银行战略落实”。立足于监督与服务并重,突出注重实效的监督思路,将孤立、形式上的监督,转变为综合的、实质上的监督,寓监督于服务中的模式,给民生银行监事会监督工作赋予了新的内涵。例如,从2012年开始,民生银行监事会将监督公司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作为重点工作之一,组织对公司重大战略决策进行评估。
为提升履职能力,民生银行重视健全高效的组织机构。
民生银行监事会认识到,随着公司治理水平的不断提升,监事会各项工作的深入,对监事自身的执业操守、履职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首先要选任高素质、高水平的监事。公司现任监事均为各自领域的专家或资深高管人员,外部监事专业化、专家化,监事会主席专职化,为监事会有效发挥监督作用提供了重要的人员和组织保障。据悉,第六届监事会由8名监事组成,包括股东监事3名、外部监事2名、职工监事3名,设专职主席1名,副主席2名。其中,股东监事均为股东公司推选的总裁、监事长等高管人员;职工监事为银行资深高管人员;外部监事均是财务会计领域的资深人士和专家。
监事会下设监督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主要负责履行监事会对经营活动及治理管控的各项监督职能;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监事选任、评价以及对董事高管的履职监督等方面工作。监事会设立了专门的办事机构――监事会办公室,并根据监事会职责设置监督检查、履职评价、政策研究三个处室,配备了十余名工作人员,负责协助监事会开展日常监督工作。
监事会的费用由监事会提出方案,报经总行财务预算部门统一安排,纳入全行统一管理。预算年度内,监事会在履职过程中,可根据总行财务管理规定列支相关费用,对于计划外的大规模的专项履职活动,其费用要在事前单独报监事会和管理层审批。
完善监事会运作机制方面,民生银行同样做了大力探索。
该行通过聘请中介机构开展公司治理标准化建设项目,明确界定“三会一层”的职责边界;通过制定和修订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细则,完善监事会制度体系。优化工作流程,对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工作流程和工作方法进行调整和细化,使各项监督工作有的放矢、重点突出,进一步提高监事会的议事效率和监督水平。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灵活多样的监督方式。监事会在监督工作过程中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采取多种方式对董事、高管履职行为和银行经营管理重点、热点、敏感问题进行监督,包括调阅资料、审阅报告、问卷调查等日常监测,以及组织现场检查、调查、调研、审计和评估等监督活动,以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近年来,监事会通过组织开展关于银行财务管理、业务风险、市场风险等方面的检查、调查,深入了解了银行经营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风险状况,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得到董事会和管理层的重视,起到了较好的监督与促进效果。
该行通过会议和其它形式,丰富监事会的工作内容,提高监事会的议事效率和工作质量。主动列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管理层重要会议,监督会议议程和决策的合法合规性及科学性,适时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积极履行会议议事和监督职能。同时,通过完善考核评价制度、方法、流程,继续加强对监事履职的考核和评价工作,促进监事工作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提高监事会整体工作效率和质量。值得一提的还有对董事的履职评价。监事会根据履职监督评价办法及实施细则,为每位董事建立履职档案,半年度对董事履职作出中期总结,并根据情况向董事会或个别董事发出提示函。如对于个别董事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发表意见较少,个别独立董事到银行工作时间不足的问题,及时向董事会和个别董事发出提示函,提示其保证充足的时间和精力,更加关注银行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情况,更好履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并将其纳入监事会对董事年度履职监督评价的范围。年度末,采取主客观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董事年度履职情况进行量化评价(评价总分100分)。在以董事履职档案为基础的客观评价(权重70%)中加重对董事参与董事会决策、审议会议议案和发言情况以及参加调研、课题研究等内容的评价力度,同时,细化主观评价(权重30%)中董事自评、互评的评价指标体系,通过主、客观结合与量化评价,对董事年度履职情况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与不合格,提高了监事会履职监督的力度和效果。
【关键词】 审计委员会; 上市公司;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一、美国上市公司的审计委员会
(一)《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审计委员会的规定
萨班斯法案(Sarbanes Oxley Act)于2002年7月颁布,该法案使在美国的上市公司不但要通过书面形式表明针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存在及有效运行,而且将财务报告的重大错报风险降低至可接受水平。此外,法案还要求注册会计师对管理层出具的关于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声明进行鉴证。
关于审计委员会的规定主要在法案第301条款体现,其中(1)为审计委员会设立的规定,(2)―(4)为审计委员会独立性规定,(5)―(10)为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具体为:(1)禁止未设立审计委员会的任何公司在任何交易所上市交易;(2)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独立;(3)不接受上市公司的任何咨询、顾问和其他报酬;(4)不是上市公司或下属机构的关联人员;(5)对公司每一年度和季度的财务报表进行讨论并提出质疑;(6)对公司的风险评估和管理政策予以评价;(7)评估公司对外的所有盈利信息和分析性预测信息的质量;(8)负责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建立及运行;(9)负责聘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给事务所支付报酬并监督其工作,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直接向审计委员会报告;(10)接受并处理本公司会计、内部控制或审计方面的投诉。
(二)美国的审计委员会现状
在美国,大型上市公司的审计委员会通常由3―5名成员组成,美国证券市场的上市规定要求审计委员会的所有成员都是独立董事,在个别情形下,委员会成员的选择需要满足额外的、更为苛刻的独立性标准。委员会成员除须具备一定的财务背景外(其中至少一名成员是财务专家),对其综合能力要求也非常之高,成员在工作中需要协同所有的董事,充分了解公司业务和风险组合,凭借其业务经验,对委员会负责的提案进行独立、严格的判断。由于审计委员会的责任非常重大,董事会选择成员时往往会考虑某位候选人兼职的情况,除非认定兼职情况不会影响该人能有效地提供服务,一般要求成员不可以在超过3家的上市公司同时从事同类型工作。
为了了解《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实施后的效果,Cohen etal(2003)针对法案颁布前后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程度进行了检验,Lai(2003)对法案实施后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进行研究,两项研究结果表明:法案实施后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出现明显下降,会计信息质量明显上升,公司的审计独立性得到提高。
二、中国上市公司的审计委员会
(一)《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对审计委员会的规定
萨班斯法案通过之后,欧洲各国、日本、澳大利亚等纷纷借鉴萨班斯法案,修订本国关于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法律要求。中国证监会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借鉴美国的做法,出台了一系列关于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要求,其中中国证监会联合国家经贸委于2002年1月7日出台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明确了审计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的组成和主要职责,基本建立了审计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的法律框架。准则中涉及审计委员会的规定有两个条款,其中第52条规定为: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第54条规定是关于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此外,中国证监会2007年12月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首次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应在2007年度报告中披露“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汇总报告和薪酬委员会的履职情况汇总报告。”
(二)中国的审计委员会现状
1.审计委员会的设立情况。截至2007年12月31日,深市488家公司中有91.80%即448家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审计委员会,而沪市上市的862家公司中则有95%(816家)设立了审计委员会。数据表明审计委员会制度在绝大部分深沪市上市公司中已经建立。
2.审计委员会的表决情况。在深市的448家已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公司报告期内,平均发表了2.67次意见,若扣除2007年年报必需的一次,则说明审计委员会参与公司决策的次数偏低。
3.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对审计委员会的规定以及《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通知》将审计委员会的年报工作规程加以细化,从表1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在沪市上市公司已设立的审计委员会能够较好地履行职责。
三、分析
一是《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禁止未设立审计委员会的任何公司在任何交易所上市交易,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没有强制所有上市公司必须设立审计委员会。关于这点,我国部分学者认为《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削弱了审计委员会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的推行,降低了审计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但是,由于设立审计委员会必然会增加中小企业的运行成本,《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正是兼顾到部分中小企业的成本而未强制所有上市公司必须设立审计委员会,且2007年在深沪市的上市公司中设立审计委员会的超过90%,并且预计还将继续增长,证明审计委员会的推行效果较好,任何政策的推行不是必须通过法律手段才能达到良好效果的。至于是否该在我国的《公司法》等重要法律中对审计委员会进行规定,笔者认为在我国审计委员会制度仍处于探索阶段时就将其以重要的法律形式来体现未免有失妥当。
二是《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在保证审计委员会独立性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如要求审计委员会的所有成员都是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不得接受上市公司的任何咨询、顾问和其他报酬,且不是上市公司或其下属机构的关联人员等。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仅要求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这样的规定无疑难以保证审计委员会具有充分的独立性,不利于审计委员会充分发挥其应有的职能。
三是《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审计委员会的专业描述是:委员会成员须具备一定的财务背景,且其中至少一名为会计或管理方面的专家。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仅规定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正因为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中涉及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等一系列必须具备财务知识才能完成的内容,所以我国准则的规定显然决定了审计委员会缺乏完成其职责所必备的专业性。
四是《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审计委员会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详尽的规定,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则对审计委员会的职责规定泛泛而谈,且其中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及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规定与监事会的职责有所交叉,从而容易形成多头监管,两部门分工不清,造成资源浪费甚至互相推诿的问题。
五是《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规定了审计委员会聘请并支付酬劳给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其工作,且受聘的外部审计机构直接向审计委员会报告,这就充分保证了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仅规定审计委员会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却没有明确外部审计机构的酬劳由谁支付,从而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得不到充分保障。
四、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我国的审计委员会制度本身存在一些不足,建议对其进行修订。
一是明确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职资格,保障其独立性,使其专业性与职责相适应。
二是明确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的职责分工。
三是对外部审计机构的薪酬、监管部门等作出详尽规定,以保证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
四是加强对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的考核,对因审计委员会未尽职责而存在财务舞弊的公司,应当加重追究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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