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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会计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3-04-23 15:3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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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会计论文

第1篇

(一)健全保险行业监管体系保险会计发展能够加快保险行业监管体系的完善步伐。保险行业的监管方针是“转方式、调结构、防风险、促发展”,核心是偿付能力及分类监管,在以上基础逐步建立并健全保险行业的监管体系。首先,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的关键,因此要加强建立系统化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监管体系的内因是偿付能力管理,外力辅以保险监管,构建了一个基于风险性的动态监管机制,加大了监管的约束力和执行力,有效保障了保险市场的平衡发展。其次,要加强建立高效的分类监管体系。分类监管体系分为覆盖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两个层面,能够提高监管的效率,以及实现监管的合理性、有效性、针对性,并且将公司划分成四种,分别是:A类、B类、C类、D类,各自实施对应的监管措施。

(二)完善保险公司内部经营管理保单处理采用成本费化的方式,可以帮助企业更新经营目标与规划。保费收入确认标准的改变会引起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预算管理、业绩考核都会做出适当的改变或调整。重大保险风险测试以及保险准备金计量标准的应用,一方面使保险企业获得较大的自,另一方面要求公司必须要进行分级授权、分工协作、制约配合。

(三)实现保险监管与会计分离为了完成不同的任务,需要将会计规定和监管规定分离开来。在过去,保险公司通常是根据相关部门的规定来计提保险合同准备金,但是往往公司计提的准备金远大于实际的保险负债,这样严重阻碍了公司财务的透明度与公正度。这次的修订改革,使得保险监管与会计规定有效分离开,保障了保险市场稳定、持续、全面发展。

二、保险会计发展对保险行业经营和监管的负面影响

(一)提高了会计信息处理成本保险公司的会计信息处理系统需要具备某些特定功能,比如分拆保险合同储蓄成分、识别内含衍生金融工具等等。而且要按照准则规定,实时评价估测保险负债是否充足,再保资产是否减值,是否有完善可用的测算模型。而从建立模型到系统都会提高会计信息成本。

(二)引起财务数据的波动在新实施的保险会计制度中,保险企业不能依靠准备金来调整经或平滑历年的经营成果。但是如果关于公司盈利的会计信息被泄露,就会提升融资成本。财务数据的波动在对内融资方面,可能会加大经营风险,股东因此提出高回报率,从而提高了融资成本;在对外融资方面,银行等一些金融机构会根据新的会计制度确认信贷风险,并及时修改和调整指标,这极有可能增长了融资时间,加大了代价。总之,财务数据的大幅波动会降低投保率,提高退保率,保险公司需要采取措施来防止和杜绝。

(三)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1)评估准备金主要依靠的是保险公司的专业经验,这样的会计信息不仅缺乏可比性,且易成为调节利润的手段。公司盈利多,计提的准备金可以适当增加,税负降低;盈利少,准备金可以降低。最佳估计原则的应用使得准备金的评估变得宽松,保险公司依据自身的条件和状况确定利率,方便整理好财务报表。(2)很多评估标准都没有完善,包括:重大保险风险测试标准、保险费分拆标准、准备金评估标准等等。一是因为没有建立风险划分标准,保险费分拆的落实有待商量;二是因为没有确定统一的细则,不同的公司对其所做的分析理解及措施各不相同,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增添了会计报表编制的难度。

(四)保险公司的业绩未必增长公司业绩的大幅提升是会计准则修订的直接反映。据资料统计,我国一些知名保险公司,净利润都有不同幅度的增长,股价却也有不同程度的下跌,会计信息并不明确,也没有实现完全的透明化。新的准备金评估准则可以更好反映保险公司的负债状况,但是在体现公司经营成果方面却不尽如人意。一是改变了准备金评估方法后,降低了保险公司的负债额度,在某段时期内可能会增加公司的盈利,但是这种利润的增长可能只是短期的,并不一定就是公司真实业绩的反映。

(五)监管与会计分离增加了监管成本和风险(1)针对偿付能力监管,新准则确定了新的要求。新会计准则改变了过去偿付能力基于旧准则及报表科目的计算分析,这会影响到监管指标以及实际的偿付能力额度。在这种环境形势下,保险监管部门要努力落实监管的有效性,建立和健全偿付能力监管制度。(2)监管与会计的分离导致监管方加大了偿付能力监管的关注度,往往更针对保险业务风险,而对非保险业务风险会产生疏忽心理。(3)新准则与监管规则可能存在矛盾。监管规则的基础通常是会计数据,新准则的实施难免会阻碍到某些实施中的监管规则,所以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六)分业监管易发生监管真空现阶段,金融行业已经基本实现一体化,我国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已经不再明显,诸如保险业、银行业、证券业等等。过去的银保合作、银证合作发展到如今的混业经营,比如金融控股、金融集团,均波及到保险公司的管理以及风险防范。这是个投资主体逐渐发展为多元化的时代,保险公司的风险将更加不可预测,其股权结构也将更加复杂。分业监管体制使得公司各部门之间的利益不再容易协调,而且各监管部门的信息不能及时共享,最终降低了监管效率。

三、关于保险会计发展的建议

(一)加快监管步伐,改善监管方法(1)促进各个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同时要加强保险公司与银行、银监局以及证监局的配合,健全相关的协作机制,统筹监督保险公司跨行跨市场的经营行为,努力完善监管体系。(2)促进会计准则与监管指标的协调性。新准则中指出要及时调整监管指标,从而使信息更时效、实用、透明。(3)改善监管方法,不仅要加强偿付能力监管,也要注重防范非保险业务风险。为保障保险业稳定、持续发展,建立高效的保险标准,健全保险业的经营模式。

(二)加强培养保险会计人才因为保险会计同时兼有保险学与会计学的特色,所以研究保险会计的相关工作人员要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我们在推动保险会计理论与实务发展的过程中,要积极培育理论与实务人员的素质,建设全面型高标准人才。

第2篇

关键词:保险会计新准则;保险风险;再保险

一、保险会计新准则的出台背景及内容突破

(一)保险会计新准则的出台背景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我国保险会计制度经历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保险公司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四个时期。这些制度规范要么没有体现保险行业的特色,要么规范过于原则化,不全面和过于宽泛。同时由于这些制度规范与国际会计准则存在较大差异,限制和阻碍了我国保险业务在国际市场上的发展。为使保险公司规范经营及满足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要求,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以下将二者合称为“保险会计新准则”),并已在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我国保险会计发展的一个里程碑。

(二)保险会计新准则突破之处

保险会计新准则规定了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准备金充足性测试和相关信息的列报、再保险合同的独立核算等。与原来的保险会计制度相比,保险会计新准则取得了一系列突破:保险会计新准则的规范对象是保险合同而非保险公司(因为签发保险合同的并不一定都是保险公司),符合金融综合经营趋势;新准则对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的要求符合谨慎性原则;新准则对保险公司损余物质和代为追偿款的核算要求可以控制保险公司对利润的估价能力,压缩其利润调整空间,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新准则对投资收益的确认可改善保险公司的利润表,由多步式到一步式,在一定程度上可收敛目前“以保费论英雄”的风气;新准则规定再保险业务独立核算,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可比性原则;新准则增加了保险公司财务报表列报的范围,使得会计信息透明性增强。

二、保险会计新准则尚存的主要缺陷

(一)未明确界定“保险风险”,也未对“重大保险风险”进行要求

“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这一规定,一方面借鉴国际惯例,引入了“保险风险”概念作为判断和确定保险合同的依据;另一方面还可作为分拆混合保险合同(混合保险合同是指内含衍生金融工具、投资、储蓄成分的保险合同,新型寿险合同一般都属混合保险合同)的标准。但是新准则未明确界定“保险风险”,而“保险风险”是保险合同的核心,“保险风险”不界定,保险合同也难以界定。新准则也未对“重大保险风险”进行要求,这将使得混合保险合同的分拆难以进行。新准则对混合保险合同的确认原则是:若保险风险和非保险风险能够区分并能单独计量,则进行分拆;若保险风险与非保险风险不能单独区分或单独计量,则不进行分拆,把整个保险合同的保费全部确认为收入。这和国际保险会计准则有所不同,根据国际保险会计准则,只有包含“重大保险风险”的保险产品,其收入才能计入保费,否则作为投资处理。“重大保险风险”是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事故都能使承保人做出重大额外赔付。我国保险会计新准则将“重大”两字移去,而投资连结险、分红险等投资性保单多少都含有保险风险,所以非保险风险保费难以剔除。即只要包含保险风险,在新准则下依然被认为是保险合同,而非“重大保险风险”保费类似于投资基金或银行存款,若全部按保费收入核算,使“保费收入”账户不能真实反映保险公司承担风险责任的高低,容易造成保费收入的虚假增长和保险发展的泡沫,也使得我国与其他国家保费收入的确认口径不同,不利于保险业国际间的交往与对比研究。

(二)保单取得成本费用化会计处理方式有违经济学原理

保单获取成本是指保险公司在签单或续保过程中发生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主要包括手续费、佣金、体检费等相关费用,保单获取成本来源于保费中的附加费用。新准则规定保险人在取得保险合同成本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佣金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从经济学原理来分析,如某一产品可以提供销售毛利,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企业的利润总额与销售量之间呈正相关关系,即销售量增加,利润增加。从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来看,会计核算的结果也要揭示上述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如实反映经营活动的经济后果。如果保单获取成本费用化,会计核算的结果将出现“悖论”,即业务快速增长的公司,其利润会随着销售量的增加而大幅下降,而一旦销售量增长趋于平稳或大幅下降,利润反而大幅增加。可见,保单获取成本费用化一方面违背了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另一方面导致会计信息严重背离实际状况,使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大打折扣。另外,在费用化会计政策下,快速增长通常在报表上表现为累计利润下降或亏损,制约了股东对公司价值的分享,致使公司的资源控制在公司经理人手中,客观上助长了内部人对公司资源的控制。一般业务快速增长时期往往也是对资本需求的饥渴期,但在费用化会计政策下,这一时期的报表利润表现却极为不佳,甚至大幅亏损,制约了公司在资本市场的筹资活动。而一旦该行业处于成熟期或衰退期,对资本不再渴求时,财务业绩却表现较佳。在公司管理层追求资本规模的动机下,反而助长了其不良动机,这将降低资源配置效率。

(三)新准则未严格要求“再保险风险”

虽然新准则规定再保险业务独立核算,但是却未明确界定“再保险风险”,这可能导致财务再保险的滥用。将保险风险明确细分为承保风险、时间风险和投资风险三种风险,经原保险人、再保险人双方协商约定在合约中限制一种风险或几种风险转移的再保险称为财务再保险。原保险人可通过这种再保险安排方式只将有限再保险风险转移给再保险人,因此财务再保险又被称为有限风险再保险。有限风险再保险可以降低分保费,也使再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较小,更为重要的是其可以减轻巨灾等低频率高损失事件对公司的影响,平滑利润,缓解资本需求的压力。财务再保险在现代再保险市场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给直接保险人和再保险人都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利润。正因为财务再保险具有一般再保险所不具备的优点,而得到了保险公司的重视,但也由此引发了不少滥用的情形,最主要的就是没有转移风险或者转移的风险不够充足,不再是再保险合同,而成为其他金融工具,致使公司账面虚增利润。财务再保险可以达到“粉饰报表”的作用,所以由它引发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如澳大利亚HIH保险公司破产原因之一便在于其收购的FAI公司利用有限再保险操纵利润,最终给HIH公司带来巨大损失。我国《保险法》、《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未对有限风险再保险作任何规定,《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也未对有限风险再保险的会计处理作特别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也未对“再保险风险”进行明确要求。

三、完善保险会计新准则的建议

(一)明确界定“保险风险”,并对“重大保险风险”进行要求

国际保险筹委会对保险风险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并将保险合同所面临的保险风险分为三类:发生风险,即保险事故实际发生数量与预期发生数量不同的可能性;程度风险,即保险事故实际成本与预期成本不同的可能性;发展风险,即在合同期间末期,保险人义务金额的改变。因特定利率、证券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或利率指数、信用指数,或者类似变量的变化而引起的不确定性称为价格风险。只引起价格风险而没有保险风险的合同不是保险合同,而是属于衍生金融工具。笔者建议我国借鉴国际做法,对保险风险进行界定;为更客观地反映我国居民受保障程度,在确认保险合同时应增加“重大保险风险”的规定,并对其进行量化,以将混合保险合同中的储蓄、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等非保险风险部分进行拆分,增强保险财务报告信息的价值。不能因为我国市场不成熟,就将“重大”两字移去,使得混合保险合同的拆分无法进行,也使得与国际保险业的趋同过程更加漫长。

(二)对保单取得成本进行递延

保单获取成本资本化的会计政策符合保险经济学的基本规律,可提供可靠的会计信息。并且我国保险业每年以30%左右的速度增长,在承保初期,承保业务发展越快,亏损越大,可能影响我国保险公司市场形象,以及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经济决策。笔者建议采取保单获取成本资本化的会计处理方式,可借鉴美国经验,将取得成本递延,并在保险合同期间内予以摊销,以将其和保费收入在保险期间配比。

(三)严格要求再保险风险

虽然我国尚未发生涉及有限风险再保险的重大事件,但由于有限风险再保险被滥用的危害极大,所以有必要采取措施严格监管这种保险产品,以防患于未然。保险会计新准则应列明有限风险再保险的会计处理规则,明确界定“再保险风险”,并对“重大再保险风险”进行具体量化。对转移风险过小的有限风险再保险,可在相关会计制度中规定,将其按存款或融资进行处理,或将保险部分与融资部分分拆,分别按保险合同和存款或融资处理,从源头上防范保险公司滥用有限风险再保险。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编:《金融工具会计与保险会计》,大连出版社2005年版。

第3篇

社会保险基金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通过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方式,向单位和个人征缴或由国家财政直接拨款,为了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所集中起来的专项资金。社会保险基金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含五大类基金,分别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则是以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效益为出发点,运用会计学相关的方法和原理,通过发挥会计的核算、监督等职能,对社会保险基金及其活动进行财务管理的一门专业会计。

二、社会保险基金以收付实现制为会计核算基础所遇到的问题

以收付实现制来处理财会经济业务时,是以款项的实际收付为标准来确定本期的收入和费用,计算本期的盈亏(即:凡在本期支付的现款费用,不论其费用发生在过去还是本期,均作为本期应计的费用处理;凡在本期收到的现款收入,不论其收入是否属于本期还是过去,均作为本期应计的收入处理)。过去,社会保险基金会计业务相对简单,以收付实现制为核算基础,可以较为准确的计算出其基金收支、结余的情况。但随着我国政府管理理念职能的变化,社会保险制度的日益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范围的不断延伸,社会保险基金其会计核算已不再是单纯的基金收支和结余,还包括基金的债权、债务、保值和增值等情况,因此,社会保险基金以收付实现制为会计核算基础的缺陷也日益暴露出来:

1、不能真实的反映收支、结余

收付实现制,正如前面所提,是以实际收到或付出为作账标准,而当出现了收益的发生和实现、费用的发生和支付,其时间不在同一年度的现象,这时如果还是按照收付实现制作账的话,显而易见,不能准确的反映出该年度社会保险基金经济活动会计的真实结果。

2、对债权、债务的控制失效

收付实现制在操作上简单易行,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结果计算准确,但当社会保险基金出现了预付或暂欠款项的行为,如发生了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的预缴、欠缴及清欠社会保险基金情况;社保经办机构的应付未付社会保险基金费用等“隐形债务”、“隐形债权”情况时,却不能给予准确、及时的反映、监督和控制,从而容易误导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决策。

三、社会保险基金其会计核算基础的发展趋势分析及实施建议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基础的发展趋势已不言而喻,意在使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时,所发生的收入、支出和结余的实际情况完整的用会计记录反映出来,避免其不良、弄虚作假的收支现象出现,更重要的是,要将收付实现制暴露出来的问题有效的进行解决。对此,笔者认为应该将权责发生制“引进来”,以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两种会计核算制度相结合的方式来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会计处理。具体实施建议如下:

1、社会保险基金收入会计核算处理

如果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是按月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则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采用“收付实现制”进行会计核算,在实际收到款项时,记收入账。如果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是一次性预提、预缴多年的社会保险费,则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采用“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核算,在其相应的预提、预缴的年度内分别确认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对于确认为当年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借资产类科目,贷相应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科目;对于应在以后各年度分别确认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借资产类科目,贷记“暂收款”科目。到了对应的预提、预缴年度,应确认其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时,借记“暂收款”科目,贷相应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科目。

2、社会保险基金支出会计核算处理

如果社保经办机构是本年度发生的费用支出,比如说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记账医疗费支出,定点养老保险机构的记账养老费支出,在本年度内支付,则采用“收付实现制”进行会计核算,在实际支付款项时,记支出账;如果其支出,在本年度并没进行支付,发生欠付社会保险基金行为时,则采用“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核算。此时,借记“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科目,贷记“应付款”科目;当以后年度,社保经办机构实际支付社会保险基金费用时,借记“应付款”科目,贷资产类科目。

四、结论

第4篇

关键词:保险会计新准则;保险风险;再保险

一、保险会计新准则的出台背景及内容突破

(一)保险会计新准则的出台背景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我国保险会计制度经历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保险公司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四个时期。这些制度规范要么没有体现保险行业的特色,要么规范过于原则化,不全面和过于宽泛。同时由于这些制度规范与国际会计准则存在较大差异,限制和阻碍了我国保险业务在国际市场上的发展。为使保险公司规范经营及满足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要求,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以下将二者合称为“保险会计新准则”),并已在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我国保险会计发展的一个里程碑。

(二)保险会计新准则突破之处

保险会计新准则规定了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准备金充足性测试和相关信息的列报、再保险合同的独立核算等。与原来的保险会计制度相比,保险会计新准则取得了一系列突破:保险会计新准则的规范对象是保险合同而非保险公司(因为签发保险合同的并不一定都是保险公司),符合金融综合经营趋势;新准则对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的要求符合谨慎性原则;新准则对保险公司损余物质和代为追偿款的核算要求可以控制保险公司对利润的估价能力,压缩其利润调整空间,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新准则对投资收益的确认可改善保险公司的利润表,由多步式到一步式,在一定程度上可收敛目前“以保费论英雄”的风气;新准则规定再保险业务独立核算,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可比性原则;新准则增加了保险公司财务报表列报的范围,使得会计信息透明性增强。

二、保险会计新准则尚存的主要缺陷

(一)未明确界定“保险风险”,也未对“重大保险风险”进行要求

“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这一规定,一方面借鉴国际惯例,引入了“保险风险”概念作为判断和确定保险合同的依据;另一方面还可作为分拆混合保险合同(混合保险合同是指内含衍生金融工具、投资、储蓄成分的保险合同,新型寿险合同一般都属混合保险合同)的标准。但是新准则未明确界定“保险风险”,而“保险风险”是保险合同的核心,“保险风险”不界定,保险合同也难以界定。新准则也未对“重大保险风险”进行要求,这将使得混合保险合同的分拆难以进行。新准则对混合保险合同的确认原则是:若保险风险和非保险风险能够区分并能单独计量,则进行分拆;若保险风险与非保险风险不能单独区分或单独计量,则不进行分拆,把整个保险合同的保费全部确认为收入。这和国际保险会计准则有所不同,根据国际保险会计准则,只有包含“重大保险风险”的保险产品,其收入才能计入保费,否则作为投资处理。“重大保险风险”是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事故都能使承保人做出重大额外赔付。我国保险会计新准则将“重大”两字移去,而投资连结险、分红险等投资性保单多少都含有保险风险,所以非保险风险保费难以剔除。即只要包含保险风险,在新准则下依然被认为是保险合同,而非“重大保险风险”保费类似于投资基金或银行存款,若全部按保费收入核算,使“保费收入”账户不能真实反映保险公司承担风险责任的高低,容易造成保费收入的虚假增长和保险发展的泡沫,也使得我国与其他国家保费收入的确认口径不同,不利于保险业国际间的交往与对比研究。

(二)保单取得成本费用化会计处理方式有违经济学原理

保单获取成本是指保险公司在签单或续保过程中发生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主要包括手续费、佣金、体检费等相关费用,保单获取成本来源于保费中的附加费用。新准则规定保险人在取得保险合同成本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佣金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从经济学原理来分析,如某一产品可以提供销售毛利,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企业的利润总额与销售量之间呈正相关关系,即销售量增加,利润增加。从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来看,会计核算的结果也要揭示上述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如实反映经营活动的经济后果。如果保单获取成本费用化,会计核算的结果将出现“悖论”,即业务快速增长的公司,其利润会随着销售量的增加而大幅下降,而一旦销售量增长趋于平稳或大幅下降,利润反而大幅增加。可见,保单获取成本费用化一方面违背了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另一方面导致会计信息严重背离实际状况,使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大打折扣。另外,在费用化会计政策下,快速增长通常在报表上表现为累计利润下降或亏损,制约了股东对公司价值的分享,致使公司的资源控制在公司经理人手中,客观上助长了内部人对公司资源的控制。一般业务快速增长时期往往也是对资本需求的饥渴期,但在费用化会计政策下,这一时期的报表利润表现却极为不佳,甚至大幅亏损,制约了公司在资本市场的筹资活动。而一旦该行业处于成熟期或衰退期,对资本不再渴求时,财务业绩却表现较佳。在公司管理层追求资本规模的动机下,反而助长了其不良动机,这将降低资源配置效率。

(三)新准则未严格要求“再保险风险”

虽然新准则规定再保险业务独立核算,但是却未明确界定“再保险风险”,这可能导致财务再保险的滥用。将保险风险明确细分为承保风险、时间风险和投资风险三种风险,经原保险人、再保险人双方协商约定在合约中限制一种风险或几种风险转移的再保险称为财务再保险。原保险人可通过这种再保险安排方式只将有限再保险风险转移给再保险人,因此财务再保险又被称为有限风险再保险。有限风险再保险可以降低分保费,也使再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较小,更为重要的是其可以减轻巨灾等低频率高损失事件对公司的影响,平滑利润,缓解资本需求的压力。财务再保险在现代再保险市场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给直接保险人和再保险人都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利润。正因为财务再保险具有一般再保险所不具备的优点,而得到了保险公司的重视,但也由此引发了不少滥用的情形,最主要的就是没有转移风险或者转移的风险不够充足,不再是再保险合同,而成为其他金融工具,致使公司账面虚增利润。财务再保险可以达到“粉饰报表”的作用,所以由它引发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如澳大利亚HIH保险公司破产原因之一便在于其收购的FAI公司利用有限再保险操纵利润,最终给HIH公司带来巨大损失。我国《保险法》、《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未对有限风险再保险作任何规定,《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也未对有限风险再保险的会计处理作特别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也未对“再保险风险”进行明确要求。

三、完善保险会计新准则的建议

(一)明确界定“保险风险”,并对“重大保险风险”进行要求

国际保险筹委会对保险风险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并将保险合同所面临的保险风险分为三类:发生风险,即保险事故实际发生数量与预期发生数量不同的可能性;程度风险,即保险事故实际成本与预期成本不同的可能性;发展风险,即在合同期间末期,保险人义务金额的改变。因特定利率、证券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或利率指数、信用指数,或者类似变量的变化而引起的不确定性称为价格风险。只引起价格风险而没有保险风险的合同不是保险合同,而是属于衍生金融工具。笔者建议我国借鉴国际做法,对保险风险进行界定;为更客观地反映我国居民受保障程度,在确认保险合同时应增加“重大保险风险”的规定,并对其进行量化,以将混合保险合同中的储蓄、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等非保险风险部分进行拆分,增强保险财务报告信息的价值。不能因为我国市场不成熟,就将“重大”两字移去,使得混合保险合同的拆分无法进行,也使得与国际保险业的趋同过程更加漫长。

(二)对保单取得成本进行递延

保单获取成本资本化的会计政策符合保险经济学的基本规律,可提供可靠的会计信息。并且我国保险业每年以30%左右的速度增长,在承保初期,承保业务发展越快,亏损越大,可能影响我国保险公司市场形象,以及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经济决策。笔者建议采取保单获取成本资本化的会计处理方式,可借鉴美国经验,将取得成本递延,并在保险合同期间内予以摊销,以将其和保费收入在保险期间配比。

(三)严格要求再保险风险

虽然我国尚未发生涉及有限风险再保险的重大事件,但由于有限风险再保险被滥用的危害极大,所以有必要采取措施严格监管这种保险产品,以防患于未然。保险会计新准则应列明有限风险再保险的会计处理规则,明确界定“再保险风险”,并对“重大再保险风险”进行具体量化。对转移风险过小的有限风险再保险,可在相关会计制度中规定,将其按存款或融资进行处理,或将保险部分与融资部分分拆,分别按保险合同和存款或融资处理,从源头上防范保险公司滥用有限风险再保险。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编:《金融工具会计与保险会计》,大连出版社2005年版。

第5篇

(一)保险会计新准则的出台背景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我国保险会计制度经历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保险公司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四个时期。这些制度规范要么没有体现保险行业的特色,要么规范过于原则化,不全面和过于宽泛。同时由于这些制度规范与国际会计准则存在较大差异,限制和阻碍了我国保险业务在国际市场上的发展。为使保险公司规范经营及满足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要求,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以下将二者合称为“保险会计新准则”),并已在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我国保险会计发展的一个里程碑。

(二)保险会计新准则突破之处

保险会计新准则规定了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准备金充足性测试和相关信息的列报、再保险合同的独立核算等。与原来的保险会计制度相比,保险会计新准则取得了一系列突破:保险会计新准则的规范对象是保险合同而非保险公司(因为签发保险合同的并不一定都是保险公司),符合金融综合经营趋势;新准则对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的要求符合谨慎性原则;新准则对保险公司损余物质和代为追偿款的核算要求可以控制保险公司对利润的估价能力,压缩其利润调整空间,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新准则对投资收益的确认可改善保险公司的利润表,由多步式到一步式,在一定程度上可收敛目前“以保费论英雄”的风气;新准则规定再保险业务独立核算,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可比性原则;新准则增加了保险公司财务报表列报的范围,使得会计信息透明性增强。

二、保险会计新准则尚存的主要缺陷

(一)未明确界定“保险风险”,也未对“重大保险风险”进行要求

“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这一规定,一方面借鉴国际惯例,引入了“保险风险”概念作为判断和确定保险合同的依据;另一方面还可作为分拆混合保险合同(混合保险合同是指内含衍生金融工具、投资、储蓄成分的保险合同,新型寿险合同一般都属混合保险合同)的标准。但是新准则未明确界定“保险风险”,而“保险风险”是保险合同的核心,“保险风险”不界定,保险合同也难以界定。新准则也未对“重大保险风险”进行要求,这将使得混合保险合同的分拆难以进行。新准则对混合保险合同的确认原则是:若保险风险和非保险风险能够区分并能单独计量,则进行分拆;若保险风险与非保险风险不能单独区分或单独计量,则不进行分拆,把整个保险合同的保费全部确认为收入。这和国际保险会计准则有所不同,根据国际保险会计准则,只有包含“重大保险风险”的保险产品,其收入才能计入保费,否则作为投资处理。“重大保险风险”是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事故都能使承保人做出重大额外赔付。我国保险会计新准则将“重大”两字移去,而投资连结险、分红险等投资性保单多少都含有保险风险,所以非保险风险保费难以剔除。即只要包含保险风险,在新准则下依然被认为是保险合同,而非“重大保险风险”保费类似于投资基金或银行存款,若全部按保费收入核算,使“保费收入”账户不能真实反映保险公司承担风险责任的高低,容易造成保费收入的虚假增长和保险发展的泡沫,也使得我国与其他国家保费收入的确认口径不同,不利于保险业国际间的交往与对比研究。

(二)保单取得成本费用化会计处理方式有违经济学原理

保单获取成本是指保险公司在签单或续保过程中发生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主要包括手续费、佣金、体检费等相关费用,保单获取成本来源于保费中的附加费用。新准则规定保险人在取得保险合同成本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佣金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从经济学原理来分析,如某一产品可以提供销售毛利,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企业的利润总额与销售量之间呈正相关关系,即销售量增加,利润增加。从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来看,会计核算的结果也要揭示上述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如实反映经营活动的经济后果。如果保单获取成本费用化,会计核算的结果将出现“悖论”,即业务快速增长的公司,其利润会随着销售量的增加而大幅下降,而一旦销售量增长趋于平稳或大幅下降,利润反而大幅增加。可见,保单获取成本费用化一方面违背了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另一方面导致会计信息严重背离实际状况,使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大打折扣。另外,在费用化会计政策下,快速增长通常在报表上表现为累计利润下降或亏损,制约了股东对公司价值的分享,致使公司的资源控制在公司经理人手中,客观上助长了内部人对公司资源的控制。一般业务快速增长时期往往也是对资本需求的饥渴期,但在费用化会计政策下,这一时期的报表利润表现却极为不佳,甚至大幅亏损,制约了公司在资本市场的筹资活动。而一旦该行业处于成熟期或衰退期,对资本不再渴求时,财务业绩却表现较佳。在公司管理层追求资本规模的动机下,反而助长了其不良动机,这将降低资源配置效率。

(三)新准则未严格要求“再保险风险”

虽然新准则规定再保险业务独立核算,但是却未明确界定“再保险风险”,这可能导致财务再保险的滥用。将保险风险明确细分为承保风险、时间风险和投资风险三种风险,经原保险人、再保险人双方协商约定在合约中限制一种风险或几种风险转移的再保险称为财务再保险。原保险人可通过这种再保险安排方式只将有限再保险风险转移给再保险人,因此财务再保险又被称为有限风险再保险。有限风险再保险可以降低分保费,也使再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较小,更为重要的是其可以减轻巨灾等低频率高损失事件对公司的影响,平滑利润,缓解资本需求的压力。财务再保险在现代再保险市场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给直接保险人和再保险人都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利润。正因为财务再保险具有一般再保险所不具备的优点,而得到了保险公司的重视,但也由此引发了不少滥用的情形,最主要的就是没有转移风险或者转移的风险不够充足,不再是再保险合同,而成为其他金融工具,致使公司账面虚增利润。财务再保险可以达到“粉饰报表”的作用,所以由它引发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如澳大利亚HIH保险公司破产原因之一便在于其收购的FAI公司利用有限再保险操纵利润,最终给HIH公司带来巨大损失。我国《保险法》、《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未对有限风险再保险作任何规定,《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也未对有限风险再保险的会计处理作特别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也未对“再保险风险”进行明确要求。

三、完善保险会计新准则的建议

(一)明确界定“保险风险”,并对“重大保险风险”进行要求

国际保险筹委会对保险风险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并将保险合同所面临的保险风险分为三类:发生风险,即保险事故实际发生数量与预期发生数量不同的可能性;程度风险,即保险事故实际成本与预期成本不同的可能性;发展风险,即在合同期间末期,保险人义务金额的改变。因特定利率、证券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或利率指数、信用指数,或者类似变量的变化而引起的不确定性称为价格风险。只引起价格风险而没有保险风险的合同不是保险合同,而是属于衍生金融工具。笔者建议我国借鉴国际做法,对保险风险进行界定;为更客观地反映我国居民受保障程度,在确认保险合同时应增加“重大保险风险”的规定,并对其进行量化,以将混合保险合同中的储蓄、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等非保险风险部分进行拆分,增强保险财务报告信息的价值。不能因为我国市场不成熟,就将“重大”两字移去,使得混合保险合同的拆分无法进行,也使得与国际保险业的趋同过程更加漫长。

(二)对保单取得成本进行递延

保单获取成本资本化的会计政策符合保险经济学的基本规律,可提供可靠的会计信息。并且我国保险业每年以30%左右的速度增长,在承保初期,承保业务发展越快,亏损越大,可能影响我国保险公司市场形象,以及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经济决策。笔者建议采取保单获取成本资本化的会计处理方式,可借鉴美国经验,将取得成本递延,并在保险合同期间内予以摊销,以将其和保费收入在保险期间配比。

第6篇

关键词:再保险;新会计准则;会计处理

1新准则的主要内容

(1)再保险合同的定义:再保险合同,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

(2)分出业务的核算:分出业务应独立核算。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相互抵销,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费用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费用或收入相互抵销。

(3)分保准备金的核算:分保准备金应分开核算。原保险合同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的,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认相关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资产,并冲减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相应准备金,确认为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

(4)摊回分保费用和摊回分保赔款的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确认原保险合同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和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5)分保费收入的确认条件:分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①再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②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③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2新准则下的再保险业务的会计处理

2.1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

(1)新准则要求分保分出人应当于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确认分出保费和摊回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于提取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当期,确认应收分保准备金和摊回相关准备金。这样规定改变了目前实务中分保分出人根据分保业务账单确认分出业务相关收支的做法,这对保险公司内部管理要求更高,对一些保险公司而言,需要通过加强基础工作、改进技术手段等予以实现。(2)新准则要求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相互抵销,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费用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费用或收入相互抵销。这一原则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单独设置账户核算再保险合同产生的资产、负债及相关收支,如设置“赔付成本”账户核算原保险合同实际赔付金额,设置“摊回赔付成本”(收入类)账户核算再保险合同中应由再保险接受人负担的赔款金额,两账户相抵即为再保险分出人自留业务的实际成本,这种账户对比法有利于保持原保险合同及再保险合同各自业务的完整性。(3)保险会计制度中,对于再保险分出人来说,再保险业务的核算主要是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费用、摊回分保赔款、存入分保准备金,分保准备金利息,分保业务往来等内容,新准则关于分出业务的核算除了上述规定内容外,还增加了相关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及摊回未决赔款准备金、摊回寿险责任准备金、摊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等核算内容。这些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及摊回准备金核算与原保险合同紧密相关。准则规定,原保险合同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的,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人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认相关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资产,并冲减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调整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时,相应调整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相应准备金,确认为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并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同相应准备金余额的当期,冲减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余额。

2.2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

新准则明确分保费收人及相关费用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并于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进行调整。准则规定分保费收入确认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再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2)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3)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收人能够可靠地计量。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照账单标明的金额对相关分保费收入、分保费用进行调整,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美国、欧洲等国家会计实务中一般采用精算等专门方法预估确认分保费收入及相关费用、考虑到预估需要专门技术方法及可靠经验数据作为支撑,我国目前尚不具备条件,准则采取了与国际惯例逐步趋同的方法,新准则虽未明确规定分入业务分保费收入确认应将预估方法作为基准方法,将根据分保业务账单处理作为备选方法,但其实已隐含了这一内容,即对于已具备预估条件的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与再保险分出人确认分出保费相同的期间,采用专门方法对相关分保费收人的金额进行预估,确认应收分保款和分保费收入,因为这时已具备“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条件。再保险接受人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对分保费收入及相关分保费用无法预估,或预估金额可能与实际金额产生重大差异,从而影响信息使用者决策的,也可根据分保业务账单标明的金额确认分保费收人及相关分保费用。

新准则要求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分入业务的各项收支均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为当期收入和费用,并确认为当期损益,因此不计提长期责任准备金。准备金的核算要依据原保险合同种类计提相应的分保责任准备金。准则规定再保险接受人要提取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以及进行相关分保准备金充足性测试,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如果原保险合同为非寿险保险合同,再保险接受人应根据本期分保费收入提取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作为分保费收入的调整,并确认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负债。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调整确认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负债,作为分保费收入的调整;并在非寿险保险事故发生的当期,根据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相关的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作为分保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原保险合同为寿险保险合同,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确认寿险分保费收人的当期,根据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相关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作为分保赔付成本计人当期损益;并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

参考文献

第7篇

由于保费收入是在保单时入账的,而保险责任要延续到保险期终,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要求,为了正确计算各个会计年度的经营成果,要把不属于当年收益的保费以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形式,从当年收益中提出,作为下的年收入。同理,应将上年度提存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协作本年收入。这种未了责任准备金的提存是保险企业会计核算的一个重要特点。保险利润的特殊性。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保险利润的计算与一般企业不同。一般企业的利润是以当年收入减当年支出或费用后的余额,而计算保险公司的利润应以当年收入减当年支出后,同时再调整年度的计算有很大的影响。

第二,保险企业年度之间的利润可比性较差。一般企业只要经营管理上没有大的变化,各年的利润就会保持相对稳定。年终决算的重点在于估算负债

第8篇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服务品牌;风险防范;执行力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为保险业实现新发展和新跨越带来了难得的契机,它明确了保险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定位,明确了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为保险业更好地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实现做大做强的战略目标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实践基础,必将有力地促进我国保险业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实现更大的突破和更大的发展。在看到《若干意见》给保险业带来巨大契机的同时,也应看到一些公司在更新发展理念、培育竞争优势、防范化解风险、贯彻执行上级的方针政策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亟需以《若干意见》为指导,及时地加以解决,以促进业务又快又好地发展。

一、着力避免发展理念上的失误,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

坚持科学发展观,更新发展理念,转变增长方式,走科学发展的道路是保险业发展的必然选择。当前,一些公司在发展的问题上仍存在一些模糊认识:一是把发展单纯地看成是上速度、上规模,忽略展业承保、核保核赔、经营权限和费用支出等经营风险的管控质量,不计成本、不计效益盲目发展。二是一讲效益,就简单放任,减速缩量压规模,忽略了市场获利空间缩小后,利润形成规律对产品的市场覆盖面、占有率的迫切需求。三是一谈发展,特别是在分析发展能力为什么上不去、盈利水平为什么提不高的问题时,总是强调客观,强调困难,强调竞争的激烈程度,而较少从主观能动性方面分析问题,因而不能正视问题,也不能有效地解决问题。四是在发展的问题上,存在短视行为,不能立足长远谋发展,抢抓机遇快发展。要解决以上问题,必须更新发展理念,转变增长方式,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

(一)发展要抢抓机遇。当前,《若干意见》的出台为保险业的发展展示出一幅美好的蓝图:建设一个市场体系完善、服务领域广泛、经营诚信规范、偿付能力充足、综合竞争力较强,发展速度、质量和效益相统一的现代保险业。可以预见,随着《若干意见》精神的逐步落实,中国保险业将迎来一个新的快速发展时期。这就要求保险从业人员思想上要有新的解放、观念上要有新的变革、行动上要有新的突破,以求在自主创新、提升服务水平上,在深化体制改革、提高开放水平、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上,抢抓机遇,争取在业务拓展上有较大突破。

(二)发展要坚持效益第一的原则。发展要靠效益来支撑,又快又好发展的本质是数量和质量、速度和效率、规模和效益的内在结合与统一。从国内产险业看,近年来盈利空间在逐渐缩小,这就要求必须从收入和支出两方面来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发展必须讲成本,讲效益的发展。在服务能力趋同的情况下,盈利能力的提高就主要体现在综合成本的控制上,这就要求公司的经营要从粗放式向精细化转变,通过实施成本控制工程,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来赢得更多的盈利空间。

(三)发展要有切合本地实际的科学合理的规划和目标。由于保险业收入与支出存在时间性差异,使得一些公司可以进行不计成本的恶性竞争,而其后果在短期内不易被发现。但从长期来看却是有百害而无一利。因此,在发展时一定要克服短期行为,立足全局,立足长远,立足可持续发展,因地制宜地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目标,并狠抓规划实施,一步一个脚印地快速向预定目标迈进。

(四)发展要有强大的动力。随着竞争主体的不断增多,发展的难度也愈发加大,员工难免会有畏难情绪,这就要求公司在用企业精神激励员工的同时,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制定有效的激励考核措施,用制度、用措施为发展提供动力。

二、着力培育竞争优势,努力打造公司优质服务品牌

目前,由于我国保险市场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市场不规范,服务水平比较低,存在一些不正当竞争手段,有些地方的竞争甚至达到非理性的地步。在这种情况下,财产险公司如何不断培育竞争优势,在财产险市场中继续保持和发挥主渠道作用,是一个必须着力解决好的问题。

(一)要树立正确的竞争观。现在保险买方市场已经形成。保险主体的增加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主体增加必然要加剧竞争,因此,要树立正确的竞争观。竞争是分享,竞争是创造,竞争是双赢。只有竞争,才能够促使企业不断改善经营,促使企业不断创新,促使企业不断走向成功。客户与保险公司的关系,是双方都用最少的成本换回最大的收益;同样,保险公司主体之间应是相互促进、共同提高、一同实现快速发展的关系。在竞争中要学会尊重别人,要善于学习其它公司的长处,要根据市场的发展、自身的能力来竞争,特别是要严禁内耗,坚决杜绝内部恶性竞争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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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不断培育创新优势。当今,在越来越多的产业中,竞争白热化,而需求却增长缓慢甚至停滞萎缩。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去拼抢有限的市场份额和利润,无论采取“差异化”还是“成本领先”战略,企业取得获利性增长的空间都越来越小。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如何才能从竞争中脱颖而出?如何才能启动和保持获利性增长?美国的勒妮—莫博涅与韩国的W.钱.金共著的《蓝海战略》为企业指出了一条通向未来增长的新路。在目前过度拥挤的产业市场中,硬碰硬的竞争只能令企业陷入血腥的“红海”,即竞争激烈的已知市场空间中,并与对手争抢日益缩减的利润额。流连于“红海”的竞争之中,将越来越难以创造未来的获利性增长。要赢得明天,企业不能靠与对手竞争,而是要开创“蓝海”,即蕴含庞大需求的新市场空间,以走上增长之路。这种被称为“价值创新”的战略行动能够为企业和买方都创造价值的飞跃,使企业彻底甩脱竞争对手,并将新的需求释放出来。但是科学的竞争战略还需要有创新意识、有创新能力的人员来有效地执行和实现。所以保险业要创新,保险公司要发展就要以科学的竞争策略武装人,提高基层业务人员的认识能力、参与能力与执行力。

《若干意见》明确了保险业自主创新的领域、手段、途径和目标,为保险公司深入推进自主创新指明了方向。当前,除了要继续创新体制机制外,还要不断地创新技术技能,进一步深化信息技术、承保理赔、财务精算、渠道营销、风险控制等核心技术技能的创新。另外,还需要不断创新产品,培育产品方面的竞争优势。以财产险公司为例:

1.加快农业险创新。以往由于缺少足够的政策扶持,对于处在“农民保不起”和“保险公司赔不起”两难境地的农业险,很多公司从效益的角度出发,对其发展是持谨慎态度的。但在黑龙江省,乡村人口占总人口数近1/2,农业险及针对农村人口的保险业务能否开展好,对保险公司实现跨越式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若干意见》指出,要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将农业保险作为支农方式的创新,纳入农业支持保护体系。明确提出了补贴农户、补贴保险公司、补贴农业再保险的“三补贴”政策,即: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农户投保按品种、按比例给予补贴;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适当给予经营管理费补贴;建立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有政策扶持的农业险,将成为财产险公司业务发展的一大亮点,但这个亮点能否很好的发挥作用,却取决于能否用好、用活政策,开发出农户承受得了的、需要的、在政策的支持下公司可承受的险种。

2.加快责任险创新。责任险需求将随着经济、文化水平的发展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变得日益广泛,在发达国家,责任险占财产险市场比重在30%以上,而在我国这个比例仅为4%左右,可见责任险有着极其广阔的发展空间。《若干意见》指出: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发展安全生产责任、建筑工程责任、产品责任、公众责任、执业责任、董事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保险业务。在煤炭开采等行业推行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在高危行业、公众聚集场所、境内外旅游等方面推广。进一步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通过试点,建立统一的医疗责任保险。

3.加快健康险创新。医疗体制改革后,居民自己承担的医疗费用支出增加了,人们对健康险的需求与日俱增。但现实中,健康险的有效供给却严重不足。主要由于目前保险公司没办法掌握、控制医院的过度医疗行为,常常为医院的“暴利”买单,赔付率极高。《若干意见》中也明确了这个限制健康险发展的瓶颈,并提出相应措施。保险公司应抓住契机,努力开创有利于健康险又快又好发展的途径,使健康险这个现在规模非常小的险种成为公司发展的一个新动力。

(三)进一步培育服务品牌优势。随着保险市场的逐步规范,服务将成为最重要的竞争手段之一,服务品牌优势将成为公司发展的决定因素。所以,在竞争中,要把服务放在首位,认真解决好服务产品、服务渠道、理赔服务等问题,以服务扩份额,以服务谋发展,以服务树品牌,以服务促发展。

三、着力防范风险,把风险防范作为事关公司发展的生命线

《若干意见》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保险公司应充分重视,常抓不懈,努力防范和化解风险。当前,很多公司经营中面临的主要风险为承保风险和理赔风险。

承保风险主要表现为:放松承保管理,盲目追求规模,承保质量降低,承保标的风险系数大,出险率高;统一法人意识淡薄,擅自越权经营,超权限承保,带来潜在风险;承保技能偏低,承保方式原始陈旧,签单质量较差,核保漏洞较多,造成问题保单和后遗症保单;费率水平整体下滑,价格标准背离定价原则,有可能出现较高风险标的以较低费率承保,使经营风险加大。理赔风险主要表现为:理赔管理粗放,勘查定损把关不严,有的赔案定责过宽,定损偏高,对未决赔案管理松懈等,造成超额赔付;赔案审批把关不严,假案、错案时有发生,通融赔付和人情赔款等问题较多;一些理赔人员素质不高,缺乏专业知识,难以正确定损理算,造成公司利润流失;对防灾工作重视不够,防灾措施不到位,防灾检查技术老化,方法单一,防灾检查流于形式,导致一些事故发生。因此,需大力实施风险防范工程。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做到狠抓风险防范不松懈。

(一)大力强化风险防范意识。要教育广大干部和员工充分认识防范风险对做大做强、又快又好发展的重大意义,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树立效益第一观念,依法合规经营,最大限度的防范和化解风险。

(二)切实把好承保关。加强核保环节的风险管理,实行网上核保和验标核保相结合,成立重大标的风险评估小组,抓好源头防灾,防止“病从口入”。严格遵循条款和费率规章,慎重使用优惠政策,积极探索差别费率模式,实行定制产品的差异化定价。严禁超额投保,有效控制和避免道德风险。严格控制垃圾业务的承保。

(三)努力提高理赔质量和管理水平。认真贯彻执行理赔工作规定和实务流程,实行精细化管理和规范化操作。加强现场查勘工作,按实务规程的要求规范操作。提高定损工作的准确性和科技含量。强化未决赔案管理,全面推广和使用未决赔案管理系统,挤压水份,摸清底数。把好赔案审批关,严防错案、假案和骗赔案的发生。严格控制超额赔付,把赔付率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四)大力强化防灾工作。努力提高防灾检查工作的科技含量和工作力度,减少灾害事故发生频率。建立健全防灾规章制度和防灾预案。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纪,及时整改,对风险管理方面出现的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四、着力解决执行不力问题,确保《若干意见》落实到位

无条件地执行上级的方针决策,是公司统一法人制度的根本要求。再好的方针、决策、规章制度、文件精神,只有坚决贯彻执行,真正落到实处,才能切实收到成效。否则,就会流于形式或成为一纸空文。目前,一些公司对上级精神领会不深,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的现象还比较普遍。执行不力、管控不严已成为影响经营管理的各项措施得不到有效落实,盈利能力不能有效提高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强化执行的问题也是当前加快发展必须着力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执行不力主要表现为:对上级下发的文件和指示,态度消极,不能积极学习,深刻领会,而是敷衍了事走过场;对上级下达的任务指标不是迎难而上,想方设法去完成,而是反复强调困难,强调客观,和上级公司讨价还价,形势变化了仍旧我行我素,任务明确了仍旧等待观望,工作部署了仍旧无动于衷;凡事从本单位和个人的利益出发,对上级下达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对自己有利就执行,不利就不执行,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虽然执行,但执行时不善于结合实际,不善于创造性工作、创造性执行,执行效果不理想。

(一)强化统一法人意识,提高领导执行力。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于部要与总公司保持思想一致、目标一致、行动一致,牢固树立系统上下“一盘棋”的全局观念,从公司战略发展全局出发,正确处理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坚决摒弃本位主义思想,坚决反对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而是要带头执行,带头履行好自身职责,坚决完成上级公司下达的各项任务指标。

第9篇

会计硕士毕业论文写作难点之确定选题

选题的原则和来源

选题的一般原则。客观上讲,要选择有科学价值、有现实意义的论题;主观上讲,要选择自己感兴趣,有利于展开研究,自己可以驾驭完成的论题。

这里所说选择有科学价值的、有现实意义的论题,主要是指:其一是要有理论价值,就是指那些对本专业、本学科的建设与发展能起先导、开拓作用,对各项工作起重要指导、推动作用的重大理论问题。其二是实用价值,就是指那些经济发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即选题应该着重考虑的是人们在社会生活和工作中的重点、难点、疑点和人们关注的热点、争论的焦点问题。

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创造性原则。即在财会专业的研究中、业务工作上有新的发现、新的创造。选择会计建设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理论问题或会计工作实务中的新问题来研讨。因为每一项新的发现、新的方法,都将使该领域科学的发展、改革、业务工作向前迈进一步。

(2)现实可行性原则。就是要根据自己的专业优势、兴趣

爱好,并考虑基本的实际研究能力、资料积累,以及可能争取到的指导、协调等条件去选题。爱因斯坦有一句名言:“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我们应该在自己熟悉或有浓厚兴趣的业务领域内选题。

(3)补充性原则。可以去选择那些在财会学科的研究中、工作实践中被忽视的领域和被忽视的环节,经过研究提出见解,填补空白。

(4)前瞻性原则。根据个人的能力,尽量去选择那些尚无人问津,或是前人研究的成果或经验,在未来经济的发展中不再适用的问题,经过研究,将其发展、完善,使之更为丰富、完整。

论题的来源。正确恰当地选择论题范围与论题的来源是密不可分的。论题可以从理论研讨和社会实践两方面得来:

一方面,来自社会实践中出现的新现象、新业务、新问题。

财会人员在实务工作中常常遇到各种各样难以解决的问题,需要对此进行研究,进行探讨,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新办法。比如,企业的存货大量积压,从而造成会计报告中的存货的信息严重失真。再如,随着企业股份制改造力度的加大,原有的企业内部会计制度需要进

行改革。这样一系列的问题,都需要解决,由此围绕着“会计信息失真”、“企业会计制度设计”、“现代企业制度下会计人员的职责”、“企业股份制改造”等展开了讨论。

随着会计环境的不断变化,一些新事物、新现象层出不穷。比如,金融衍生工具的出现,股票期权业务的开展,以知识资本进行的投资,资产重组概念的提出,通货膨胀的加剧等等,这些都对原有的会计理论、会计实务提出了挑战,也迫切要求有新的理论去指导实践。

另一方面,来自科研领域中出现的新观点、新问题。

人们在了解、研究已有的研究成果时,又发现了新问题,从而需要使原有的理论更加完善或扩展。例如,在探讨研究受托责任会计时,财会人员往往只重视提供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信息,而忽视了对企业现金流量的反映,于是在1999年出台了具体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该准则实施后,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掀起了一场关于现金流量表研究讨论的热潮,而《现金流量表》准则,也在XX年进行了修订。由此可以看到,一些新问题需要研究、探讨,形成比较成熟的理论,然后以理论为指导,在实践中去实现它。

除此之外,我国良好有序的市场经济正在逐步建立,而且我国也已

经加入了wto,全球经济一体化,要求我们的财会工作也要和世界接轨,接踵而来的一些新的经济业务、经济关系势必要求我们的会计理论先行一步。比如,跨国企业会计、海外投资业务处理、金融保险会计、战略管理会计等问题,都值得探讨、研究。

会计硕士毕业论文写作难点之收集资料

对于资料的收集主要涉及到时间的安排和方法的选择两个方面。在时间的安排上,也要像选题一样将资料收集寓于学习过程之中,也就是说关键要靠平时积累,而不能仅仅指望写作之前的临时寻找。从某种程度上还可以认为,平时学习当中收集资料其实也是一个对问题认识加深,对选题思路拓展的过程,在很多情况下,当学习到一定阶段,资料收集到一定程度时,对某些问题便会有一定的了解与掌握,下一步的研究方向也就逐渐明朗,要选择的题目也能基本确定,甚至行文的框架都可以大致形成,而并不需要再为了某项研究、某篇文章去专门做大量的资料寻找工作(当然一些大型的研究课题不包括在内)。

这样,边进行学习、边收集资料、边着手选题,三者同步进行,效率自然会明显提高。在收集资料具体方法的选择上,我的建议是做卡片,把欣赏的文章,闪光的结论、精彩的论证记下来,并注明出处,像编制图书馆的查阅目录那样分门别类地归集好。这样再多的资料也能收集得井井有条。

除此之外,对来源于以下三个方面的资料也要加以留意:一是各类《年鉴》上的数据资料。这类资料的全面性、综合性、权威性较强,具有较高的引用价值。二是网上资料。网上的信息容量大,更新速度快,获取便捷,是现代社会一条很重要的资料来源渠道。同时,在网上还可以与一些名家、学者进行直接的对话与交流,从中也能获取大量用其他方法难以求得的资料或信息。三是他人的文章或书籍后面摘录的参考资料。这类资料一般都是作者在研究过程中精选出来的,对于相关问题的再研究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会计硕士毕业论文写作难点之内容写作

会计论文的一般要求,可以概括为“四性”,即正确性、客观性、创见性、平易性。

正确性 会计论文的观点要正确,符合四项基本原则,符合党和国家现行政策以及各项法律法令法规,言之成理,文以载道。要求作者必须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提出合乎客观规律的观点。

客观性 会计论文作为学术性论文,特别要注重实事求是,对所研究的问题进行周密的调查研究,忠于客观实际,尊重事实,从客观实践中验证自己观点的正确性。切忌带着框框找材料,或凭空捏造,主观臆想,面壁虚构。

创见性 会计论文要有独特的见解,不能人云亦云。论文作者应对研究的现象或问题进行长期深入的观察、分析,以便从中发现别人没有发现或没有涉及过的问题。创见是会计论文的生命。时下某些论文之所以毫无价值,原因就是没有创见,或拾人牙慧,或抄袭拼凑,没有一点新东西。

平易性 会计论文是阐扬会计科学、指导会计工作实践的,要求通俗易懂,不仅会计专家懂,而且有一般会计知识的人也能懂。做到这一点,就要求会计论文语言明白准确、浅显通俗。

如何攻克会计专业硕士论文写作难点

1、多请教自己的导师。

写论文如果没有什么思路的话,这个时候不妨跟自己的导师多讨论一下,有的时候导师虽然不适合直接传授你知识,但是可以给你一些启迪,让你能够找到新的思路和方法来看待论文,这也是一种很好的克服写作论文困难的办法。

2、多跟同学进行交流。

三个臭皮匠赛过诸葛亮,多跟一个同学讨论,也许就多一点论点和论据产生了呢。每一个人看待事物的角度不同,得出的结论也不一样,而且在阐述自己论点和论据时也会有不一样的陈词。因此在跟他们讨论的过程中你也会有所收获的。

3、多查阅图书馆资料。

图书馆可是一个非常好的地方,在这里收集的各种资料能够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一些论点支撑和论据补充,因此,有时间的话不妨多跑几趟图书馆,争取将里面的资源多运用一下,相信你也能从中找到你想要的东西。

4、查阅网上的论文库。

其实网上也有一些论文库的资料可以为我们所用的,只要写过论文的人都知道,网上的资源其实也非常的丰富,只不过有的时候我们没能及时发现,所以就错过了。建议你可以从网上找一找相关的文献和资料、论文等进行阅读,加深自己在某个命题方面的认识,这样写论文的时候就容易成功了。

5、多进行调查和实验。

很多论文不是你凭空想象就可以写作出来的,此时应该把你的观点进行调查,了解大众的想法是不是跟你的观点一致;另外,若是理科的学生写作论文的话,还应该不断的进行实验,这样才有数据支撑你的观点,不是吗?

6、努力专研写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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