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4 17:3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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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保险;实训基地;培养模式
金融保险专业旨在培养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现代金融、保险、理财、证券等方面知识;能够综合运用各种金融工具,解决金融实务问题,并能够从事银行信贷管理、公司和个人理财、证券投资、银行风险管理、保险业务等工作;能够在保险公司、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等从事金融、保险、财务管理的专门人才。在具体人才培养实施方案中,结合职业技术院校学生层次特点,本专业注重培养学生扎实的保险理论基础和实务应用能力、金融基本理论和交易技巧,并注重培养学生较强的社会适应能力、技能操作与应用能力。要求毕业生考取英语、计算机、保险人等相关资格证书;掌握保险知识现代金融知识和金融业务操作技能,具备风险意识;具有敬业精神和行业所需的综合素质;了解国家有关经济、保险、金融方面的政策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和人文素养,能熟练处理业务。鉴于此,笔者认为应针对我校实际情况,进一步调整、完善金融保险专业的理论与实践教学体系。
一、金融保险专业建设概况
金融保险专业自开设以来,学校对该专业建设与改革倾注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使该专业的办学条件得到良好发展,专业优势明显,特别是在基础管理、师资队伍、教学设施、等方面形成了一定优势。
(一)形成较为系统的课程建设体系,并取得一批成果
我系金融保险专业教学坚持“适应发展、积极探索、适时改革、不断进取”的原则,大力推进教学方法改革、教学课程改革,加强课程建设的整体性和综合性,突出实际效果。主要措施有:在教学研究上狠抓基础环节,积极开展教研活动,坚持每周都搞,每个人都搞,并形成阶段性经验积极进行推广。重视理论教学中的实践能力培养,坚持以课程建设为突破口,聘请校外专家参与教学改革与课程建设革新方案,把课程建设的与时具进性作为教学改革的重点。目前在金融保险专业中,遴选7门课程作为重点课程,即《货币银行学》、《国际金融》、《社会保险》、《人寿保险》、《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证券投资学》、《保险概论》。经过几年的努力,金融保险专业在教学大纲、多媒体课件、简易网络课程、试题库、习题集建设方面取得了扎实有效的进展,同时在每学期的学生评教活动中,保险、证券、经济法、金融方面的专职教师都得到学生高度认可与好评。
(二)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优化师资结构,实现了师资力量提升
近两年通过对外引进,补充了师资新力量,这些年轻老师通过努力,在教学一线取得了瞩目的成绩。此外,在已有师资基础上深挖现有潜力,采取灵活的方式对教师实施能力提升和结构优化,建立与校外专家的定期讨论和研讨制度,不断完善教学中的技能与技巧。鼓励中青年教师进修深造,目前金融保险专业的专职教师中已有5名教师考上了研究生或研究生已毕业,大大提高了师资队伍的整体专业素质和学历水平。
(三)注重学生能力培养,专业教学成果丰硕
几年以来我系金融保险专业教学质量稳步提高,这一成果得益于长期不懈地重视教学工作和学生能力培养。在日常教学中,每一位老师注重学生实际技能的培养,采用案例教学、技能培训教学、实践观摩教学、多媒体教学等方法措施,积极培养和调动学生学习的热情与主动性;重视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鼓励并支持学生在课余时间参与和专业相关的社会实践。不同学科或同一学科的老师在同一学期、不同学期间相互听课,取长补短,以提高彼此的教学水平与技巧。通过这些努力和付出,培养的学生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效果。04级金融保险专业毕业生55人,考取保险人资格证书的比率为98.1%,就业率达到100%。05级金融保险专业学生考取保险人资格证书的比率为100%,06级保险人资格考试一次通过率达到93.8%。此外,部分学生参与全国股票大赛,取得二等奖。本专业还制定了切合实际的科研规划,鼓励教师“以教学带科研,以科研促教学”,近年来,共取得省市级科研成果3项,发表学术论文13篇,其中核心论文7篇。获院级奖励证书15件,市级奖励证书3件。
(四)建立了实习实训基地,形成了能力和素质并重的人才培养模式
经过努力,金融保险专业与大唐联合保险公司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这为学生参与实践提供了良好的实习机会。每一届学生都可以根据开设专业的具体进展情况,分不同阶段在实训基地进行实习,具体内容由实训基地人员进行统一安排。实践活动结束后,学生针对实习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总结,以便于在随后的学习中弥补不足。在三年培养中,注重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良好的综合素质,包括创新能力、综合能力、实践能力、创业能力和合作能力,并将这一理念贯穿于学生实训实践中,与实训基地人员共同打造学生成长的平台。
二、专业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金融保险专业建设在取得一系列成绩的同时,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在教学改革方面的欠缺
受制于实训基地的支持不足(实训基地太少)以及教师观念、社会观念等方面的因素,目前产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难以真正推行和取得实质性的突破,教育教学改革完善的同时没有取得重大进展,难以形成有别于其他同类职业教育的鲜明特色。
(二)缺乏有效的校企合作机制
高职教育是面向生产、管理、经营、服务第一线培养技术应用型人才的教育,是以就业为导向的教育。这就决定了高职教育必须走产学结合之路,专业建设也必须强化校企合作。然而到目前为止,我们专业尚未真正形成校企互赢的合作机制。虽然建立了实习基地,但也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如很多同学反映实习时间太短,无法掌握更多的业务流程。
(三)对科研的不重视导致科研力量薄弱
由于职业技术院校的教师在评职称中对是否承担或参与过科研项目并没有明确的要求,导致很多老师不重视科研项目,只重视发表学术论文,同时限于学校层次与激励不足问题,致使专门研究、专题研究比较少,老师们缺少内在动力,科研队伍难以发展壮大。(论-文-网LunWenNet-Com)
三、对策建议
针对上述基本状况与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快金融保险专业的发展,使之更适应社会对该专业的需求,笔者建议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完善教学体系。
(一)完善知识、能力和素质并重的人才培养模式
依据专业特点以及社会对金融保险人才的规格要求,在突出基本能力、岗位能力、应变能力等各种能力培养的同时,加强基础理论教学和应用。如: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多处校外实训实习基地,并拓宽实习实训领域和增加时间,让学生接受系统理论知识后,能够有充足的机会得到锻炼,而不仅仅单纯追求一种形式。在目前已有模式上探索新的有效方案,突出实践部分,注重实用性,与实践单位形成有效的沟通机制,依据需要随时调整培养方法和培养措施,使之具有针对性,让学生做到学有所用,学有所长。
(二)改革课程体系及其内容,优化课程结构
针对职业岗位特点实施教学计划,注重课程开发与教材建设的实用性和时效性,构建以综合素质为基础,以能力培养为重点,适应经济建设、社会进步、个性发展需要的具有职业教育特色的课程体系。根据学生不同年级的不同需要,制定多个人才培养方案和就业导向的人才培养办法。重点从基本素质、专业技能、专题讲座三方面将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在老师讲授中,理论以“必需,够用”为度,将一些不需用的课程内容加以削减;同时向学生传授道德、礼仪、安全、健康、法律等基本素质和修养的有关内容,以此来培养学生综合素质。针对我系职专层次的学生加强专业技能基本平台建设,包括主干核心课程和专业实训、实习等内容。在此基础上,聘请校内外专家开展为加深或拓展专业方向为目标的专题讲座,开拓学生视野。
(三)改革考试方法,建立创新的评价体系
从改革考试制度入手,继续完善对学生学习效果检验的评价体系。我们可以尝试如下做法:一是文化课抽查考核必须掌握的内容,专业课强化实践考试;二是取消单纯以考试成绩为主的评价方式,改为考试与综合测评、多元评价、多证考核相结合的评价方式;三是实行弹性学制,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或利用课余时间参与实践,半工半读;鼓励学生选修其它专业课程,掌握多门技能,参加技能实践。在新的评价体系中,应能够充分调动各类型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他们能根据自己个性特长,充分展露自己的才华。
(四)建设第二课堂,培养学生适应能力
通过开展第二课堂活动和各项资格培训,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和职业适应能力。将学生活动与核心课程、潜在课程的学习有机地结合起来,共同构成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整体课程体系。发动骨干学生力量,组建多种形式的第二课堂,以传帮带形式培养学生自适应力和社会适应能力。
(五)充分发挥各方力量,扩充实习实训平台
积极发挥老师、学校和毕业生力量,通过多种途径和渠道建立有效的实践基地,如证券、金融基地,给学生提供多种技能的操作与应用平台。采购支持相关技能训练的应用软件,建立校内实验室和实训平台。
(六)重视科研,推行有效激励机制
鼓励老师在授课之余从事科研项目的研究,建立报酬机制,出台评聘结合办法,深入发掘和调动教师参与科研的积极性,奖励优秀成果。
参考文献:
[1]LagendijkA.CornfordJ.Regionalinstitutionsandknowledgetrackingnewformsofregionaldevelopmentpolicy[J].Geoforum,2000.
[2]Leeuwis,municationforInnovationinAgricultureandRuralResourceManagement.BuildingontheTraditionalofAgriculturalExtensionOxford:BlackwellScience.2003
[关键词]保险合同,投保人,告知
一、引言
保险是经营风险的行业,无风险,无保险。风险的大小和性质不仅直接影响着保险人是否承保,且决定着保险费率的高低和保险合同的内容。而保险标的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的特征,保险方无法对承保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投保人作为利害关系者则通常知之甚详。为了使保险方能够在熟悉情况的基础上,就合同的缔结做出意思表示,投保方负有提供与合同缔结相关的一定信息义务,以求合同之实质自由。如果投保方对缔约的信息告知不充分、不真实,则势必影响保险方对事实的判断,使自己的决定受他人意志左右,成为他人的决定,在此基础上所达成的合意肯定有失公平。故据实告知为投保人的法定义务。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因此,据实告知义务的履行,不但与保险人利害攸关,而且对投保人权益影响甚大,有必要从法律上予以界定。
二、告知义务的履行
(一)告知方式:主动告知抑或被动告知
关于告知方式,国际上有两种立法体例,即主动告知与被动告知。主动告知者要求投保人应说明的事项,不以保险人的询问为限,只要是投保人所知悉的事项,即使保险人未询问,仍在告知义务之列。早期保险立法多采用主动告知的模式,要求被保险人在订立合同之前应将其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一切重要事项告知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未履行该项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对于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动告知即询问回答告知,此告知方式中投保人仅对保险人询问的事项告知即可,保险人未询问的事项无须告知。保险合同的专业性很强,哪些事项应由投保人告知,保险人作为业内人士十分清楚,而投保人作为“外行人”则茫然不知,要求其遵守诚信原则,倾其所知,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实比登天还难。因此,立法技术之演进即由“自动申告主义”转为“书面询问主义”,以限制投保人之告知范围。如德国1939年以前即采自动申告主义[1](P.162)。询问告知之立法宗旨在于保护投保人的利益,防止保险人动辄以投保人违背义务而解除合同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若将告知范围任意扩大或无标准可循,要求投保人判断何者为重要事项并主动告知保险人,与民商法的公平原则相悖。依询问告知主义的法律规定,保险人只有履行了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的义务,并行使了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权利时,投保人才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如果保险人未询问或放弃了询问权,投保人毋庸告知,且日后保险人不得主张。被动告知的立法模式,也可以避免被保险人在履行告知义务时舍本逐末,挂一漏万,从而减少纠纷的发生。我国保险立法对陆上保险与海上保险的告知方式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保险法》第17条要求投保人仅对保险人的询问事项履行告知义务,而《海商法》第222条规定:“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人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没有询问的,被保险人无需告知。”可见,保险法采被动告知方式,而海商法采主动告知方式。有学者认为,海商法上如实告知的规定有失公允,应作宽松解释,即投保人只对保险人关于询问事项负如实告知义务[2](P.123)。笔者认为,海上保险之所以要求投保人履行主动告知义务,这是由海上保险特殊性决定的。海上保险风险大,保险人很难控制,而投保人皆为从事贸易活动的商人,掌握专业知识,对风险有准确判断,履行主动告知义务符合最大善意原则的要求。被誉为典范的《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对告知义务的规定就是佐证。该法第18条规定,被保险人在订立合同之前应将其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一切重要事项告知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未履行该项告知义务,保险人即可宣告合同无效。
(二)告知范围:无限告知抑或有限告知
保险法从最大善意原则出发,要求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以达对价平衡之目的。投保人所应告知、说明的当然是足以影响保险关系的重要事项,其他个人所属之私事自不在说明义务范围之内[1](P.160)。所谓重要事项,即影响谨慎的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和确定收取保险费数额的危险情况。保险条款融专业性、复杂性和科学性为一体,如何判断“重要事项”,即使饱学之士,若非专对保险学进行研究,亦恐无法尽窥其貌,作为一般社会公众的投保人更是难以确切了解。故立法者信赖保险人之专业知识及诚信原则,授权其制订询问内容,以为重大事项之推定[1](P.162),不询问者,推定为不重要。现代保险种类繁多,无所不保,对于“重要事项”立法者不能于条文中一一列出,各国皆然。确定是否为重要事项,尚需依保险种类及合同内容加以综合考虑。在保险实务中,认定是否属“重要事项”,应结合以下三个因素:其一,保险利益情况。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的爱护程度,与其所具有的保险利益的性质和大小有关,利益薄则爱心淡,而保险人所负担的风险则大;利益厚则爱心重,而保险人所负担的风险则小,此为常理。故保险人在合同订立之际,不仅要求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且须了解保险利益的来源及多少,无保险利益,合同无效,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为超额保险,超额部分无效,丧失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自动解除。保险利益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和内容。其二,保险标的的性质状况。保险标的的性质反映保险标的的风险抵抗能力,影响保险人的责任承担。如建筑物的结构、性能、用途,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身体状况等对危险估计举足轻重。其三,保险标的物安全方面的情况。如财产的地理位置、安全措施等等[3](P.101)。但对于保险人询问的事项,投保人若能够证明不为重要事项的,可以拒绝告知。否则,任由保险人提出种种无关琐事对投保人严加考试,以为试验投保人善意与否之试金石,并同时测验其记忆力以为承保之根据,岂为立法者当初之所愿[1](P162)?
(三)告知内容:主观告知抑或客观告知
如实告知只是对投保人主观上的要求,即只要求投保人把自己知道或应该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的危险情况向保险方告知,而无法要求其所告知的情况必须与客观事实完全吻合。有些情况虽然对保险人判断危险或是否接受投保至关重要,但投保人不知道或无法知道,若要求其告知的情况必须与客观情况完全一致,显然是强投保人所难。投保人不是圣人也不是巫师,他无法了解常人不可能了解的东西,所以法律只是要求投保人尽到善意而无过错,即为完全履行了告知义务。保险是在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发生时,对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由保险人进行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一种制度。至于事故是否发生、发生的时间及损失的大小在订约之际不能确定,学说上称保险合同为射幸合同。所以,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标的之危险已发生或已消灭者,其合同无效,此乃基本原则。但鉴于保险合同为最大诚信合同的本质,保险法仍设有“但书”规定,即危险已发生或已消灭为当事人双方所不知,而当事人又出于善意订立保险合同,合同仍属有效。依各国法律规定,投保人于缔约之际不知危险已发生者,视为未发生;危险已消失者,视为未消灭,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仍具有约束力。此种保险称为“追溯保险”或“无论已否发生损失保险”或“已灭失或不灭失”条款。“已灭失或不灭失”条款原为一保险惯例,适用于海上保险,因为船舶航行于海上,其标的所处情势瞬息万变,在昔日无电讯联系时代实难确定,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不知道保险标的是否已经灭失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保险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也必须履行交付保险费的义务。此一惯例今已演进为制定法,并成为保险法不可缺少的内容之一。我国《海商法》第224条即属此内容。该条规定:“订立合同时,被保险人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标的已经因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但是有权收取保险费;保险人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标的已经不可能因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有权收回已经支付的保险费。”“已灭失或不灭失条款”现已普遍适用于其他保险领域。例如,在人身保险中,若被保险人于订立合同之时患有重病,保险人是不予承保的,但如果被保险人并不知道这一事实,而向保险公司投保死亡保险,被保险人日后因病去世,保险人不得以其违反告知义务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赔偿,受益人取得保险赔偿金也“问心无愧”。判断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应以其告知的情况与客观事实是否吻合为标准,而应以主观上的认识为依据。虽然客观上属“重要事项”,投保人如果主观上无故意或过失,即使告知情况与事实不符,也不构成对告知义务的违反,故学理上将保险合同称为最大诚信合同。
(四)告知形式:书面告知抑或口头告知
投保人的告知形式是以书面为之还是以口头为之,保险法并无明确规定,保险实务中,二者兼而有之。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64条规定,投保人对于保险人之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采用书面形式履行告知义务,既可以避免当事人间举证之困难,也可以缩小投保人告知义务的范围,为当代各国立法所采纳。
(五)告知主体:被保险人是否应履行告知义务
投保人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作为风险的转嫁者,通常对保险标的的危险情况了如指掌,由其承担据实告知义务固无疑问,所以,各国保险法皆规定投保人负有告知义务。然而,当投保人为他人利益投保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危险情况又了解不详,而被保险人更为知悉保险标的的危险情况下,被保险人是否负有告知义务?对此,各国法律规定不尽相同。美国保险法理论一般认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应负告知义务,日本商法典对损失保险和人寿保险分别规定,在损失保险中,由投保人负担如实告知义务,而人寿保险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负有如实告知义务[2](P.122)。《保险法》及台湾地区“保险法”仅规定了投保人负有告知义务。对此学者认识也有分歧。否定说认为保险法既明文规定投保人为据实告知义务人,不应扩张解释及于被保险人[4](P76)。保险人只能要求投保人据实告知有关保险标的的危险情况,并且惟有投保人违反时,始可主张解除合同;对于被保险人的不告知行为,保险人不得径行主张解除合同。但多数学者赞同肯定说,认为被保险人亦负有说明义务。因为:于财产保险,被保险人为财产标的之所有权人或权利人,其对标的物的状况知之最详;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被保险人为保险事故的客体,对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了解最透彻,从保险契约为最大善意契约的本质而言,被保险人也应负说明义务,以便保险人衡估保险费。(注:施文森:《保险法总论》,转引自江朝国:《保险法论文集》(一),台湾瑞兴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152页。)笔者亦采肯定说。其理由如下:首先,据实告知义务的立法理由主要强调的是最大善意原则,以保障保险人能正确估计危险,并依此决定是否承保及保险费率的确定,不应因为投保人为他人利益投保而减轻其义务的履行,从而影响保险人对危险的判断。否则,将导致规避法律的行为发生,不仅损及保险人的利益,而且危及保险业的整体。其次,在合同法上,被保险人为向第三人给付合同中的第三人,在向第三人给付合同中,第三人因债权人与债务人合同的约定而取得对债务人的直接请求权。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实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承受者。在财产保险中,发生保险事故有索赔权者,只能是被保险人,投保人不享有此权利。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一般只能由本人领取。第三,从立法例考察可知,我国海商法第222条和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8条规定的告知义务主体均为被保险人;德国保险契约法第79条第1项规定,以本法各条之规定,若投保人之行为及知悉事项具有法律意义,于为他人利益之保险时,被保险人之行为及知悉事项亦为考量之因素。尚需说明的是,若投保人就书面询问事项皆已据实告知,被保险人则无说明的义务,惟若投保人不知事实或有其他理由未告知时,且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行使了询问权,被保险人必须告知,或投保人有告知不实者,被保险人必须纠正。保险人不向被保险人询问者,视为弃权。
三、告知义务的违反
(一)违反告知义务的类型
据实说明义务的性质属于附随义务,投保人违反此义务时,保险人无法以诉讼方式强制请求其履行,而仅能行使法律所赋予之合同解除权,使保险合同自始无效,投保人丧失本可主张之权利并承担因违反义务而产生的不利后果。依据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投保人违反据实告知义务的类型分为故意隐瞒和过失遗漏两类。过失与故意两者的法律性质迥然,法律后果不同。
故意隐瞒是指投保人就其说明义务范围内的事项,明知其情形,而故意不为告知[5](P.126),或虚构事实诱导保险人。如患有癌症且危在旦夕而谎称身体健康。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者,说明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有欺诈行为,此时保险合同的性质属民法上因欺诈所订立的合同,保险人可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自始无效,并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应视为是对投保人缔约过失的一种经济惩罚,不适用民法上有关解除合同恢复原状的规定。若有未收受之情形者,保险人仍得请求给付,以符合本条惩罚性规定之法义。但此之保险费应仅限于保险人解除契约时该年度之保费而已,解除契约之后之保费虽已预缴,如长期保险契约一次缴费之情形,仍应返还于要保人[1](P.166)。
过失遗漏是指投保人就其告知义务范围内的事实,知悉或应该知悉其情况,但因过失而未能为说明。投保人的过失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对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应当向保险人说明,但由于疏忽而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二是对保险标的的有关危险情况应当了解但由于大意没有了解而未能如实告知。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可能是因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有关知识了解不够,或者不能正确理解“重要事项”的内容,或者是因为马虎未能知悉保险标的的相关信息。因此,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主观上并不存在恶意,不能看作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以,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依《保险法》第16条第3款及第4款之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可以退还保险费”意即可以退也可以不退,两种选择均符合法律的规定,是退还是不退由保险人根据情况决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无权主张。如果保险方退还了保险费,则是故意隐瞒与过失遗漏的法律后果相区分;如果保险方不退还保险费,则是两者的后果相同。实践中保险人往往是不主动退还的,并对投保人的退还保险费请求置之不理,这显然不是立法者的初衷。故《保险法》第16条第4款有袒护保险人之嫌,应规定为:“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以防止保险人利用投保人的过失行为来获取保险费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甚至故意诱导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获得保险费的情况发生。因为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可以投保人的过失原因解除保险合同,而当保险事故不发生时,不提出解除保险合同,这显然有失公平。
(二)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事项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此为定论。惟若投保人因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事项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的,保险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的方式免除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学说上存在争议,各国立法例亦不尽相同。因果关系说认为投保人未据实告知或违反据实说明义务的事实,与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者,保险人方得解除合同而免除赔偿义务。德国、日本采此说。(注:《德国保险契约法》第21条规定:“若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解除契约者,若说明义务之违反并不影响保险事故之发生或保险人应负责任之范围时,其给付义务仍不改变。”日本《商法典》第645条但书:“但经投保人证明危险的发生并非基于其告知或不告知者,不在此限。”)
非因果关系说又称危险估评说,此说认为仅投保人有违反据实说明义务的事实,而不论其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否有因果关系,保险人均得据以解除保险合同而免除其赔偿责任。此乃因投保人违反据实说明义务,不仅影响保险人于订约时对危险的估计,且影响保险人承保的意愿。美国大多数州采此说。
折衷说认为,原则上,保险事故发生后,若保险人查知投保人于订约时有违反据实告知义务之事实,而该事实和保险事故之发生无因果关系者,保险人不得主张解除契约不负理赔之责;惟若保险人能证明若于订约时知该事实,以一般核保原则即不会承保者,则保险人亦得解除契约免理赔之责,不论该未经据实说明事项和保险事故发生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同理,若属保险人增加保费而得承保者,保险人于无因果关系之情形,不得主张解除契约免除赔偿义务,而得增收保费而已[1](P.169)。
依《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违反据实说明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法对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区分不同类型规定了不同的法律后果。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者,采非因果关系说,对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而对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者,采因果关系说,对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人应当负赔偿责任。但是未告知或者错误告知的重要情况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影响者除外。与海商法第223条的规定完全相同。
(三)告知义务的免除
法律规定投保人必须履行据实告知义务,其目的在于保障保险人对危险的准确估计。所以,投保人对于重大事项故意隐瞒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遗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保险人对该事项已知悉或应知悉者,即不会产生对危险错估的情形,投保人的告知义务自然可以免除,否则,有悖诚信原则。若保险人对危险已知而仍错估,则应由保险人自己承担其后果,和要保人无关[1](P.164)。从合同原理出发,保险人为合同之相对人,于合同订立之际亦应负有一般人应具有的注意义务,因此,保险人所知或应知者,即使投保人有隐匿、遗漏或不实告知的情形,保险人仍不得主张解除合同。另外,根据保险惯例及各国法律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事项也无须告知:1.减少风险的任何事项;2.保险人表示不要求告知的事项;3.属于明示或默示保证事项。
解除权系形成权,保险人单方面行使即可达到解除目的,勿需征得投保人同意。然解除权的行使是否以书面通知为必要,保险法、民法通则及合同法未作规定,为避免举证之困难,保险人解除权的行使应以书面通知投保人,若未为解除通知,合同仍为有效,投保人对告知义务的违反,并不当然发生保险合同解除之效果。保险人合同解除权可以于保险事故发生前行使,也可以于保险事故发生后行使,惟解除权应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64条第3项规定,自保险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后,经过一个月不行使而消灭,或契约订立后经过2年,即使有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约。依据《保险法》第54条的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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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产品特性,配套资源,影响因素,营销平台
当前国内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专业化程度不高,主要是“大而全”和“小而全”的经营模式所致,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经营链来看,从展业、承保、再保、防灾防损、查勘、定损、理赔、追偿到产品设计和资金运用无所不包;二是从所经营的产品承保的标的来看,既包括了有形的财产也包括了无形的责任、保证、信用,以及虽有形但难以估量价值的人的生命和身体。
根据中国保监会对财产保险公司经营险种的分类,包括了法定强制保险、机动车辆保险、投资型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特殊风险保险、健康保险、农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其他等16类产品,虽然针对较为特殊的农业险和健康险业务已经批准了一些专业公司经营,包括车险也批准了一家专业公司经营,但绝大多数产品新公司、老公司一般都在经营。这就导致了经营和管理资源的分散,难以集中形成经营特色,从而使得产品难以得到有效的深入发展——技术含量高的产品难以突破,而传统的企业财产险、货运险、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的竞争日趋激烈。
纵观整个市场,保险资源的分布不合理、不均衡,产品的供需矛盾突出。
一、影响产品营销的原因
(一)综合因素
现有产品的数量多而绩效不理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沿用了多年的一批老产品的保险保障功能已滞后于市场实际需要,亟待更新改造;二是1994年由人民银行统颁的一批财产险的费率距今已12年时间,需要根据经营数据重新厘定,此外,如高科技新兴产业的风险等级归属需要确立,以便于明确其对应的费率;三是新产品开发的创新体系未能得以建立,创新的有效性受到影响,在监管机构报批或备案的数量庞大的产品中有相当数量的产品雷同;四是不同的产品所需要的资源和能力不匹配。
(二)产品的专业特性导致经营所需资源的差异性
保险人必须关注自己的产品结构,将适合自己经营的主打产品逐渐突出,形成经营的特色。这首先需要经营者正确地认识各类保险产品的专业属性和经营所需要的资源特性。
1.产品的专业特性
财产保险公司所经营的产品承保的标的既涉及了固定的和移动的有形财产,也涉及到了无形的责任、保证、信用以及虽有形但难以估量价值的人的生命和身体。按照承保方式和赔偿方式划分,财产保险又可划分为第一损失保险和赔偿方式、不定值保险和比例赔偿方式、定值保险和赔偿方式以及重置价值保险和赔偿方式。如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属于“不定值保险”,而货物运输保险则属于“定值保险”;家庭财产保险适用于“第一危险赔偿方式”,责任保险有“期内发生式”和“期内索赔式”两种确定责任保险的责任事故有效期间的方式,赔偿限额分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对于意外伤害保险来说,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无价的,发生事故时是以保险金额为给付限额,采用的是“定额保险合同形式”,不适用于财产险的补偿性原则,也就不存在代位追偿、重复投保、超额投保和不足额投保的问题;而信用保险则又是唯一不适用于“大数法则”,而是以被保险人的信息为承保基础的特殊产品。从保险合同订立的期限来看,虽然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多数是合同期为一年的保险产品,但也有超过一年期的工程保险:甚至时间更长的“长尾巴”的产品责任险,同时也有少于一年期的货物运输保险、旅游险,甚至是以小时为保险期限的航空人意险。从理赔来看,有的涉及到代位求偿,有的要冲减有效保额(如企业财产保险),有的由于不足额投保需按比例赔偿,有的要扣除免赔,有的仅包括不超过保额的施救费,而船舶保险还包括了共同海损、救助费用、施救费用,责任险一般还包括法律诉讼费……。由此可见,财产险公司所经营的保险产品不同种类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2.产品的配套资源
目前有些产品如责任险、保证险、信用险、健康险在各家财产险公司的业务中占比过低,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来自社会大环境的,如责任险有赖于与民事责任相关的法律的制定、保证保险有赖于全社会诚信的提高和信用体系的建立、健康险有赖于医疗体制的改革与医疗行为的规范以及客户的诚信,同时也有来自保险人的原因,例如:缺乏经营管理经验、缺乏专业人才、缺乏数据和信息技术支持等等。从产品经营的侧重点划分,笔者将其大致划分为四类:拓展型、管理型、服务型、混合型,其所需要的配套资源各有侧重。
(1)拓展型。如家庭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企业财产保险,投保标的多,风险分散,“大数法则”可以得到最好的应用,关键在于销售方式的创新,要在拓展方式上下功夫。
(2)管理型。如机动车辆保险、短期健康险,共同的特点是保源丰富,需求广泛,关键是能否通过有效的管理实现盈亏平衡进而盈利;企业财产保险的日常出险率低,不必像出险频繁的车险需配置数量众多的售后服务人员及资源,但其标的的多样性和复杂性需要的是专业的保前查勘和理赔查勘定损;卫星、桥梁、地铁等特殊风险保险还有赖于承保公司的品牌和再保险的分保支持;健康险产品需要具有临床医务经验的专业核保核赔人员以及管理水平好的定点合作医院;信用险是唯一不适用于“大数法则”的,它是以被保险人的信息为承保基础的,需要保险公司具备能够做出专业风险评价的人才、信息、经验以及IT系统。
(3)服务型。如以旅行者为目标的含意外伤害保险、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在内的旅行综合保险,其产品的经营和管理并不复杂,关键是能否有配套的服务及时响应。
(4)混合型。机动车辆保险的经营重点在于核保核赔的管控,经营服务网络、零配件报价系统以及快速便捷的服务等。既是管理型的产品,更是服务型的产品;进出口货运险既要积极拓展,又需要加强风险管控,不仅要建立一支了解国际贸易知识、进出口货运险特性、海商法的展业和核保核赔队伍,还需要在境外建立广泛的理赔检验机构,以做好在境外受损货物的损失查验工作;投资型保险产品既要选择好销售渠道,积极拓展客户,同时更要有赖于资金运用的成效。通过以上从不同角度对保险各类产品专业属性的分析可以看出,不同的产品在实际经营过程中需要不同的资源和能力来加以支持,否则是难以深入的。由于上述产品要求经营者具备不同的资源和能力加以支持,但资源和能力具有有限性,因此,对于目前财产险公司经营的主要产品按类分析,有利于认清产品各自的专业属性和对特定资源的要求,避免盲目经营。
二、产品营销平台的建立
保险这一无形产品比有形产品更为复杂,涉及到条款、定价、渠道、单证、IT、宣传、服务、风险管控、销售策略、公司品牌以及企业文化等要素。产品创新的过程实质上是公司多种资源和能力整合的过程,也正因为如此,一个新产品所涉及的要素越多,防止新产品被复制的能力就越强。而与此同时,产品的构成要素中出现的不配套或错位又恰恰是影响产品绩效的环节,需要在实际营销过程中加以关注,根据实践,笔者提出影响产品营销的10个主要因素:
(一)目标客户
在确立了经营战略之后,就要对所提供的产品进行准确定位。“定位”(pos沁on)一词是由两位广告经理艾尔·列斯和杰克·特罗首先提出来的。他们认为定位是对产品的一种创造性工作,定位的对象不是产品,而是针对潜在客户的思想,是对潜在客户心智所下的功夫。也就是说,要为新产品在潜在客户的大脑中确定一个合适的位置。定位是首先从市场出发,从探求客户的心理着手,去了解他们的需求,之后再动手设计产品。保险保障功能是保险产品的核心价值所在,客户之所以投保就是因为其产品存在所能够承保的风险,通过保费的支出获得一旦在保险期内发生保险事故即可得约定的经济赔偿或给付的承诺。实际经营中,产品缺乏细分,目标客户不清晰,甚至是目标客户与所推出的产品之间错位,无疑会对产品的经营绩效产生较大影响。为此,保险公司在有了一个好的产品创意之后,要明确产品所指向的目标客户,之后要通过科学的市场调研方法掌握客户的需求,形成产品概念,之后再逐步深入细化,与公司的营销资源相配套,使之成为形象清晰、定位准确的产品。
(二)费率厘定
面对今天这样一个竞争日趋激烈的保险市场,保险产品的定价不仅要考虑由纯损失率构成的费率,以及由经营成本构成的费率,预定承保利润率构成的费率,连同为防止费率椭定而设定的费率浮动因子,还应根据目标客户的消费特性和心理特点分析该产品的价格弹性,再决定营销过程中应采取的价格调整策略一维持、下调、上浮。该上浮时却下调,或反之,都会导致产品价格的错位,影响销售业绩和产品的盈利。
(三)渠道选择
不同的产品具有不同的目标客户,需要差异化的销售渠道,例如:复杂的产品需要业务员与客户进行面对面的沟通,直销较为适宜。而功能简单,缴费便宜,一目了然的家财险、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旅游保险等产品则适合通过网络和电话销售,否则,将因为相对于保费过高的投保成本而抑制潜在客户的投保动机。理财型的保险产品通过银行销售为宜。
(四)交易系统
要根据产品所投放的渠道开发配套的出单交易系统,例如,通过银行销售的就要考虑到产品能够在银行窗口快速核保或免核保出单,网上销售产品的出单系统又有其所特有的要求和特点。
(五)产品宣传
要通过有效的宣传向目标市场说明自己能够提供给消费者的价值,以及与市场同类产品客观相比所具有的独特价值。不同的产品定位就决定了对应的广告的诉求点、形式、传播途径、投放量的不同。如机动车辆保险新产品的宣传应当选择在车辆销售场所、办理车辆和驾驶证有关手续的场所、长途客运车站和车厢也是很好的宣传场所。要注意所选择的媒体和新产品的目标客户一致性的程度。值得提示的是产品宣传的投放量要服从销售目标,而并非越多越好,过量投放不仅浪费企业有限的资源,而且易导致消费者心理逆反,边际效益递减,同时还可能使服务与管理跟不上业务规模的发展,形成广告的负效应。
(六)产品包装
原本设计的是一款针对高端客户的保险产品,具有保障功能多,保障程度高的特点,但却为客户提供了一份没有高端感觉的与一般产品无异的普通的保险合同,产品形式没有与核心产品相匹配,降低了产品在客户心目中应有的分量。
(七)客户服务
该提供配套附加服务的却没有提供服务,例如,出国旅游人员在境外由于对语言、环境等的不熟悉,对产品附加的紧急救助等服务的需求加大,此类产品如果没有相应的境外服务为配套,产品必然是不完整的,客户所购买的产品就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八)产品名称
保险产品是客户正常情况下不需要,而一旦发生意外又最需要的转嫁风险的特殊商品,如果将产品所保障的风险直接列为产品的名称,是非常影响客户的消费心理的。因此,对于保险产品更要充分考虑到推广地区目标客户的消费心理,例如:有的寿险产品起名“红利来”、“老来福”,不仅朗朗上口便于记忆,更是喜庆吉祥,迎合了目标客户的心理需求,与产品本身的特点相吻合,起到了画龙点睛的作用。因此,产品名称需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对产品名称规定的基础之上,针对目标客户的心理特征精心加以策划。
(九)销售时机
不同的产品由于特定的目标客户和保障功能,需要选择适合的时机推向市场。还以上述的旅游保险为例,就应当紧密结合中国的传统节日和黄金周,选择在元旦、春节、“5.广、“10.1”等旅游黄金周前推出,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十)专业销售队伍的培育
[关键词]商业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风险控制
健康保险需要进行专业化经营,这一点已在业内达成共识。如何进行健康险专业化经营应该是目前值得探讨的重要问题。
所谓“健康险专业化经营”是相对健康险兼业经营而言的,即是由专业的健康保险公司或在保险公司内设事业部、健康保险部,利用专业的人才、技术、信息管理系统等经营健康险并对其进行单独核算。实现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专业化经营,主要包括:树立专业化经营理念,采取专业化组织架构,培养专业化人才队伍,制定专业化管理制度,建立专业化信息系统,进行专业化产品设计,提供专业化客户服务。
一、树立专业化经营理念
专业化经营理念是健康险专业化经营非常重要的内容。首先,要认识到健康保险与寿险、财产险有很大区别,精算基础的数据分布不同,定价方法不同,风险管控不同,必须专业化经营;其次,经营健康保险不是要控制住所有的风险,而是要知道哪些风险是可以控制的和怎样去控制,哪些是不可能控制的和怎样去回避;第三,保险要做大、做强、做优,而健康保险则以优为先,在优的基础上做强、做大,不能盲目要规模,我们需要的规模一定是有效益的规模,否则,必然是“规模越大,亏损越多”;第四,由于健康险中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的大量存在,所以,不是客户需要什么保障,我们就提供什么,对于该保障的要给予最充分的保障,该控制的要坚决控制。
二、采取专业化组织架构
专业化经营的组织架构有多种形式,可以是专业健康险公司,也可以是集团下的专业子公司,还可以是公司内的一个业务管理系列。
事实上,各种经营模式都各有其优势和不足(见表1),没有适合所有保险公司的标准模式,保险公司应根据其市场定位战略选择和发展目标选择适合自己的经营模式。
当然,最有效的组织形式是建立专业的健康保险公司。其战略意义在于:一是专业化经营的理念不再受干扰,可以高效地科学决策;二是有利于高素质专业人才的聚集、培养和成长;三是可以高效率地研发专门的风险控制技术、业务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四是有利于形成健康保险的产品体系,有利于真正以客户为中心、真正能满足不同客户多层次的需求;五是有利于适合中国国情的商业健康保险与医疗服务提供者合作模式的探讨。
三、培养专业化人才队伍
商业健康保险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强、管理难度大的业务,迫切需要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人才队伍,如医学技术人才、精算人才、核保核赔人才、统计分析人才等。而目前仅靠普通大学教育是无法解决健康保险所需要的复合型人才的。因此,一是在开展健康保险业务的同时,不仅应在公司内部着重加强对健康险专业人才的培养,而且,各公司要建立自己的“造血”机制,建立对健康险相关人员的专业培训体系,另外,通过人身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体系的平台,提升健康保险管理队伍的专业素质;二是应该有计划有步骤地从国外及其他和健康保险相关的行业领域引进一批专业人才,建立起一支能满足我国健康保险市场需要的复合型人才。
四、制定专业化管理制度
一是建立专门的核保和理赔体系。鉴于健康保险的风险控制特点,各保险公司应建立专门的健康保险核保和理赔体系;制定和实施健康保险核保人与理赔人的管理办法;加快研发和使用健康保险专用的核保、理赔手册等专业技术工具。
二是建立专业的风险管理制度。各保险公司一方面要加强内控制度的建设,另一方面应编写专门的健康险风险管理手册和管理指引,明确哪些风险是可以控制的和怎样去控制,哪些是不可能控制的和怎样去回避。
三是建立专业的精算体系。注重积累精算数据,加强精算评估,科学厘定产品费率,防范产品开发风险;要提升精算师在经营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
四是建立专业的数据分析体系。商业健康保险的经营需要大量的基础数据、严密的精算分析支持。所以,保险公司应加大对经验数据的分析,为精算定价和产品开发提供支持。
五、建立专业化信息系统
专业化的信息管理系统不仅是实现健康保险专业化运作的基础和平台,而且对健康保险的风险控制和长远发展至关重要。在国外,专业健康险公司都有一套完善的专业系统平台,具有核保、核赔、数据分析、后期服务等诸多强大功能。我国保险公司应该通过自主开发或引进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和完善与健康保险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特别是完善健康保险的核保核赔管理系统和数据统计分析系统,满足业务发展和服务的需要。
六、进行专业化产品设计
目前,4家专业健康险公司和所有寿险公司,大部分产险公司都在经营健康险,健康保险产品数量超过300多个,看上去数量上很丰富,但实际上产品多数雷同,在市场上成气候的主要是医疗费用报销型、重大疾病、附加住院补贴等少数几个产品。保险消费者需求日益多样化,单一的健康险产品不能满足其需求,自然无法正常发展。对保险公司而言,产品没有细分则意味着风险加大。健康保险产品是根本,如果没有真正满足市场需求又维护保险公司利益的健康保险产品,那专业性经营健康保险只能是空谈。开发适合市场需求的健康保险产品,关系到保险公司能否在健康保险体系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及发挥作用的程度;关系到保险公司能否有效地填补基本健康保险建立后所留下的商业空间;关系到保险公司是否能长期、稳健地经营。保险公司必须就健康保险产品开发切实地做好市场调研、数据收集、数据分析等方面的工作。随着保险公司经营经验的积累和外部条件的逐渐成熟,逐步开发在保单中增加保证续保的条款等内容。有条件的公司,要有高瞻远瞩的战略规划,积极探讨目前我国市场少有但未来前景广阔的长期护理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全球医疗保险等险种的开发。
车险的发展经验值得健康险借鉴,车险产品已经从两年前的大一统费率发展到今天的从人从车从地域定价原则,考虑到各种风险隐患,产品高度细化了。根据风险不同收取不同的保费,这种产品设计可以提前识别风险,也体现了定价的公平,不致于让高风险的投保人驱逐低风险者。
七、提供专业化客户服务
健康险承保的是人的身体机能,其处于不断变化中,从承保前的体检、对投保人的询问,到承保过程中身体的检查、有关疾病的防治以及出险后的理赔等,都需要专业化的客户服务,其目的也在于控制风险,更好地为被保险人服务。
专业化客户服务除承保时能够有效防范风险外,还能提供日常的医疗诊治咨询服务,因为专业、细致,更能获得消费者的认同。现在的健康险客户服务是粗线条的,只注重出险后的理赔而缺少承保过程中的服务。有了专业化的客户服务队伍,很多风险是可以规避的,例如对那些投保长期健康险者定期回访,定期对某些项目进行体检,这种过程服务,对保险公司来说,能够化解风险,防患于未然;对客户来说,身体健康是最好的保障。
保险公司应为高端客户提供个性化的重点服务,为大众客户提供标准化的优质服务。保险公司应针对高端客户对价格不太敏感,但对服务品质要求很高的特点,加大服务投入,为高端客户提供更多附加值服务,比如为其安排年度体检、疫苗注射、协助建立医疗室、提供小药箱等,以进一步提高客户忠诚度,增加优质客户的满意度。
[参考文献]
[关键词]再保险业,开放竞争,转型与发展
一、加快中国再保险业的转型与发展是中国保险业发展的时代要求
(一)再保险业的转型与发展是保险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从需求或潜在需求角度看,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对再保险的需求日益增加,保险呼唤再保险的发展。
1.从自然基础看,自然灾害和经济建设中出现的巨灾风险逐渐增加,导致单一风险责任不断增大,这些风险责任可能引起的巨灾风险,单靠一家保险公司是无法承受的,必须通过共保或分保来分散风险。
2.从保险业务增长看,我国保费收入年平均增长速度达30.0%左右。保险业务规模的增大导致保险公司的风险责任不断增大;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资本和准备金不足,尤其是单一风险责任加大与责任准备金相对不足两者之间的矛盾已日益突出,客观上需要再保险作为风险选择与化解的重要途径。按我国目前保险市场的承保能力以及我国《保险法》的要求,保险业务发展必将引起再保险需求量的上升。
3.从保险经营的法定业务向商业业务的调整和转化看,法定分保业务的调整将导致保险公司风险结构的变化,客观上要求商业再保险保障增加。
4.从供给角度看,2005年,我国直接保险巾场的保费收入约4929亿元,而再保险商业分保保费收入为200多亿元,只占直接保险保费收入的5%左右;而在国外发达保险与再保险市场上,这一比例一般为20%,说明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滞后于保险业发展.
(二)再保险业的振兴是民族保险业功能转变和扩展的必然要求
由于再保险业务经营特点,决定其本身具有开放性,一般而言,外资公司进入这一市场的成本大大低于进入直接承保市场的成本。因此,我国再保险市场必将首先成为中外公司争夺的战略要地。再保险业务的竞争没有缓冲地带。再保险的全球产业与国际化特性已经对我国再保险构成了强大的竞争压力。
在我国,中资再保险市场供给主体偏少,主要受到“双重约束”,一是资本金约束,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设立再保险公司资本金底线为2亿元或3亿元,这样的资本金想在市场上获得一定竞争力是远远不够的。中国再保险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金为30亿元,但至2001年,实收资本只有13亿元,资本公积为3.15亿元。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现有注册资本金是39亿元,2004年中国再保险集团及下属再保、直保子公司共实现保费收入205.95亿元。在国内的中资再保险公司中,其注册资本金与自留保费比已经达到1:5。而外国的再保险公司,如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瑞士再保险公司权益性资产,2004年分别为114亿美元和94.7亿美元,他们的当年保费收入分别是131.7亿美元和119亿美元,自留保费占资本金的比例也远远低于我国规定的1:4,因此,它们的承保潜能十分巨大,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说,再保险公司的设立和运作,需要雄厚的资金支持,这对我国再保险公司主体的经营和设立,构成了经济上的一大约束。二是技术性约束,由于再保险业务的运作十分复杂,需要比原保险公司更高的技术支撑,这是我国再保险公司既有主体或新增主体目前存在的技术性约束。
(三)再保险巾场的重构与发展,是完善保险市场建设的内在需要
原保险市场、再保险市场与保险中介市场共同构筑完整的保险市场。再保险市场不能脱离原保险市场和中介市场的超速发展,同时再保险市场发展也不能严重滞后于原保险市场的发展,,原保险市场发展需要再保险市场的配套发展,再保险市场自身问题也需要再保险市场重构,以适应形势发展的强烈要求,
再保险市场重构的重要内容与建设内容之一,是减少再保险市场存在的不对称信息及其危害。再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是再保险市场自身存在的因素造成的不对称信息,二是我国保险市场与再保险市场自身发展的不完善造成的不对称信息。再保险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将导致再保险巾场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导致保险风险不能得到化解;导致再保险经济关系扭曲,保险市场与再保险市场资源配置将会流失,不利于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发展,也影响中国保险业的国际化进程。再保险市场作为保险市场的—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体系建设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着我国民族保险业发展的前景,
(四)专业再保险市场主体的建没与发展,是再保险与原保险竞争与发展的需要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从事再保险业务的供给方主体,既可以是专业再保险人,也可以是原保险人。但是,从国际经验与发展趋势看,我国再保险市场的供给主体应当以专业再保险人为土体,这主要是因为:
1.由专业再保险人承保再保险业务,可以避免原保险人商业机密的泄漏。在进行再保险业务时,原保险人应将相关的商业信息向承保的再保险方递交,在合同再保险方式下尤为如此。若承保再保险方为其他的原保险人,则有可能存在竞争关系造成商业泄密,对原保险人会产生较大的损失,
2.因为专业再保险人在业务上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信息优势,所以原保险人向专业再保险人投保再保险,不仅可以获得保障还可以获得相关的培训和业务技术指导。
二、中国再保险业发展取得的成就与面临的挑战
(一)中国再保险业发展取得的成就
1.“十五”期间,我国保险与再保险业已经与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000多家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建立了直接或间接的再保险业务联系,再保险的经营规模和业务领域不断扩大,业务险种不断增多。
2.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逐步开放,从2003年起,先后有5家外国再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国内再保险市场主体单一的局面被打破,逐步建立起了多元化的市场竞争格局,增进了合作与竞争,提高了市场效率,进一步优化了市场结构。
3.再保险公司的巨灾风险防范能力和管理水平逐渐提高,业务意识和技术支持力度有所增强。随着法定分保的减少,商业再保险保费和管理在不断增强。2005年,商业分保的市场份额首次超过法定分保。
4.国有再保险(集团)公司体制改革初见成效。经过一年多的努力,中再集团已经走出由于法定分保业务取消带来的经营困境,3家主营业务子公司保费收入同比增长超过100%,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中国再保险公司成功完成了股份制改革,通过私募的方式实现了股权结构的多元化;集团公司二次改制工作已经进入攻坚阶段,在国内再保险市场中确立了业务主渠道地位,为中再集团的未来发展奠定了基础。
5.再保险监管体系建设逐步与国际化接轨,再保险运行规则初步形成,再保险监管法规体系初步确立。《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颁布施行,标志着监管制度方面的突破,我国再保险业的制度建设迈上了新台阶。
(二)中国再保险业面临的压力与挑战
从国内看,我国再保险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挑战集中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我国再保险市场的供给主体较少,截止到2005年底,取得经营牌照的专业再保险公司主要为中国再保险集团、德国慕尼黑再保险和瑞士再保险。
2.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参与主体有缺失一一缺少再保险经纪人,尤其是通晓国际规则的我国自己的再保险经纪人。
3.再保险市场的相关制度,如评级体制和相关的信息披露制度尚未完全建立。
4.目前我国再保险市场法定再保险业务减少,但商业再保险业务比例低、规模小,尚未形成完全的再保险商业化运作。
5.从我国再保险市场上的业务交易量与国际上其他国家再保险市场上的交易量和再保险交易量占原保险保费收入的比例等两方面比较,我国再保险的交易规模较小。
6.国际化程度不高,原保险人直接与国外再保险人进行业务交易的比例太小,并且分出业务居多,分入业务较少
7.对再保险的管理制度尚需要不断完善,没有形成专门针对再保险业务的再保险法规及相关细则,对于再保险国际业务的往来方面的管理还存在空白。
8.再保险监管体系尚未完全建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再保险监管机构仅为财险监管的一个处,没有形成独立的部门。并且,将再保险的监管放人财险监管,尽管财险再保险的比例较高,但是,仅以此对再保险进行监管,寿险再保险会受到影响,再保险的国际化监管特性难以体现,以致于再保险的其他的创新受到制约。
从国际层面看,国际再保险业及其市场呈现出的态势,间接影响和增加了我国再保险业的经营与管理压力,表现在:
1.对再保险实行周期管理变得日益重要。保险承保周期是指市场上强市情况和弱市情况反复出现的现象。这种强市和弱市的判断指标一般采用保险价格、利润和保险产品供给等数据。在保险强市时,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变小,然而价格走高,并且利润上升。在保险弱市的时候,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较宽,但是价格走低,利润变薄。根据通用再保险公司的研究,保险市场坚挺及市场疲软的周期为7年。而对于再保险的供需双方来说,就像保单条款的管理一样,对周期振幅的管理也是一个主要的挑战。周期性管理,也成为再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的重要手段。标准普尔认为,周期管理能力是再保险公司长期盈利能力的一个重要指示器,是公司财务稳定性的一个决定性因素,通过观察经营较好的25%分位点以上的再保险公司的周期管理策略,可以发现,他们经营好不是因为保费的大量增长,而是维持一个低速的保费增长,而且在很多情况下,保费规模还可能下降;也不是因为在经营范围和地点的选择上的一些具有激进性的管理。好的周期管理不仅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利润,还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盈利质量(长期稳定的盈利能力)。
2.定价方法正日益成熟,再保险公司在承保和定价的过程中变得愈加明智。建立在目标回报率基础上的定价方法成为产业化的标准。再保险精算作用愈来愈大,精算方法日趋成熟与完善,相比之下,我国再保险业显得薄弱。
3.对再保险市场透明度要求不断增加,推动着各家再保险公司加强公司管理、提高专业水平、强化承保规则、增加财务透明度、增强合同可靠性和加强情况公布等各种议程的进行。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再保险业比其他产业所要求的市场透明度更高。随着再保险市场透明度增加的变革不断深化,再保险市场发生了—些变化:美国和欧洲对再保险公司相关财务情况的监控进一步加强;国际保险监管组织作为全球保险业的新兴管理者将再保险透明度的重要性提到了很高的程度;IFRS要求更高程度的信息公布,这将大大加强公众对再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理解。很多再保险公司能够紧跟市场透明度增加的趋势,自愿扩大续保时期后的信息范围,并允许透露其周期状态。
三、促进中国再保险业的转型与改革的措施
(一)市场商业化
中国再保险业已于2006年1月1日起全面启动实行商业运作。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金融业对外开放过渡期的终结,再保险市场也开始成为国际市场的一部分。随着法定再保险的全面取消,商业再保险成为再保险公司最主要的业务来源。目前我国再保险市场总体呈现稳步上升的趋势,其中法定再保险总量明显下降,商业再保险业务增长稳定。2005年,商业分保的市场份额首次超过法定分保,达到58.16%。有数据显示,2005年9月末,全国再保险公司总分保费收入159.14亿元,同比增长12.31%。其中法定分保费收入66.59亿元,同比减少36.04%,占总分保费收入的41.84%,其市场份额首次低于商业分保。2005年前三季度,全国再保险公司总分保赔款支出85.26亿元,同比增长1.79%。中国再保险公司业已将白身的发展日标定位为世界一流的再保险公司,而要实现这一战略日标,面向市场、遵循市场规则、按照市场原则进行的商业再保险业务将占据决定性的地位,这应当从战略上加以重视与考虑。
(二)竞争效率化
随着我国再保险市场全面开放步伐的加快,国内已初步形成了以中国再保险集团为主体多个主体竞争的格局。目前,名列全球再保险三强的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瑞士再保险公司和科隆再保险公司已在中国设立分公司并开展业务,世界最大的保险社团英国劳合社也在2005年获准在华筹建—家全资再保险公司经营非寿险再保险业务,市场格局已经开始发生重大改变。随着再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中国再保险市场主体的不断增多是发展的必然趋势、这些竞争主体中,既有跨国公司的金融集团,也有专业再保险公司,其经营策略各异,市场定位不同,未来中国再保险巾场竞争异常激烈,所以,追求再保险的竞争与效率,培育再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培育经营的特色成为再保险公司新时期发展的上旋律。
(三)需求多样化
随着中国保险市场与国际保险市场的逐步接轨,国内行家保险公司将逐步按照国际管理准则控制自己自留风险,从而分出更多的承保风险,这势必激发再保险需求的进一步扩大。根据詹姆斯·R·加文(jamesRGarven)和拉姆·特安特·J(Lamm-TennantJ.)(1999)研究结果表明:原保险产品不同导致的风险等级与再保险需求存在正向关系。在中国保险市场上,由于各原保险公司专业技术的欠缺和资本金的相对不足,进入保险市场首先经营小额风险的保单,比如汽车保险、小额人身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由于这些保单本身的风险比较小,同时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小,对再保险的需求不明显;随着中国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保险市场中大额风险保单的需求会越来越大,比如大型企业财产保险、船舶保险、飞机保险、卫星保险以及自然灾害保险等等,原保险公司单独承接此类保单的能力不足,这部分保单的再保险需求会越来越旺盛,从而导致的再保险需求呈现多样化态势,为再保险发展提供了好的商机。
(四)服务全面化
开放的再保险市场对再保险公司专业技术水平要求较高,需要比原保险公司更全面地对每—类型风险的状况进行分析和研究,并据此向原保险公司提供厘定费率或改进风险管理和经营策略的建议,或者根据原保险公司的经营需求及时开发新产品,提供灵活的再保险保障。加强服务、拓展服务、服务增值将成为竞争的重要内容。培育通晓国内外业务的再保险经纪人也是未来再保险市场建设的重要内容。
(五)管理精细化
随着通讯及信息技术的快速创新,可以起到对再保险销售商与客户的交易过程进行重新架构,重新配置工作流程与员工服务、快速提供客户服务信息的反馈等方面的作用;同时信息技术更能运用在再保险交易、精算成本等工作上,产生巨大的效益。信息技术的广泛使用,提高了再保险市场的经营效率,对于相关的数据搜集、整理,内部管理控制,外部信息反馈等各项能力都得到了巨大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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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覆盖面稳步扩大,成为全球最重要的农业保险市场之一
农业保险覆盖地区从2007年试点的内蒙、吉林等6个省区稳步扩大至全国,保险品种覆盖了农、林、牧、渔业的各个方面。2007-2013年,农业保险承保主要农作物从2.3亿亩增加到11.1亿亩,占播种面积的45%;承保主要粮食作物从1.7亿亩增加到9.35亿亩,占播种面积的56%;保费收入从51.8亿元增长到306.7亿元,年均增速34.5%,参保农户达2.14亿户次。目前,我国已成为全球第二、亚洲第一的农业保险市场。
(二)财政补贴不断增加,杠杆撬动作用
凸显2007年以来,国家实施了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将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安全的农产品纳入补贴目录。到2013年,补贴品种已经扩大到3大类15个品种,覆盖了水稻、小麦、玉米等主要粮食作物以及棉花、糖料作物、油料作物、畜产品等。各级财政对保费补贴达到75%以上,其中,中央财政承担35%-50%,个别地方甚至由财政全额负担。其中,2013年补贴126.88亿元,为“三农”提供风险保障1.39万亿元,放大效应近100倍。
(三)农险供给形式多样,产品与服务不断创新
在国家政策支持下,各地积极探索农业保险的实现形式。目前,全国有23家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除上海外,每个省市都有多家保险公司经办农业保险业务,适度竞争的农业保险市场逐步形成。例如,江苏省实施了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联办共保模式;浙江以政府推动为主,实行共保体统一经营形式;中国渔业互保协会通过创新互助共济的体制与机制,探索了互助农业保险模式。陕西、湖北也在局部开展了农机互助保险。与此同时,在全面推进农作物生产成本保险、满足农民基本需求基础上,各地还创新开展了蔬菜和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天气指数保险、小额信贷保证保险、制种保险以及淡水养殖保险等试点,取得一定成效。
(四)保障水平有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求难满足
目前大部分省农业保险的保额都是参照2007年的直接物化成本确定的,远远低于农民的实际成本支出。例如,黑龙江省大豆保险每亩保险金额120元,小麦125元,玉米145元,水稻200元,不足物化成本的1/3。很多省份农业保险设定了高达30%左右的免赔率,导致农业风险没有得到充分有效的补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种植面积大,生产成本中还要加上每亩几百元的土地流转费,资金投入量很大,他们迫切需要更高水平的保险保障。在上海,水稻的保险金额虽然已提至每亩1000元,但是新型经营主体仍感觉保障力度不够。
二、农村土地流转与农业保险发展关系
农村土地流转在促进农业规模化土地经营的同时,也带来了比分散经营更为巨大的自然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等农业风险。农业规模经营对于农业保险有更高的要求,发展农业保险有利于促进土地流转。
(一)农业保险促进土地稳步流转风险补偿和稳定生产是农业保险的基本功能
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已经在基本功能上逐步拓展衍生出防灾减损、信贷支持等多种功能。通过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生产稳定功能可以有效转移和分散风险,保障农业生产过程的持续稳定,促进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健康发展,有利于增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规模生产的意愿和信心,促进土地流转。
1.风险补偿和稳定生产功能。农业保险在补偿损失、帮助农民恢复生产、保障农民收入稳定等方面起到了“稳定器”的作用。2013年黑龙江省遭受历史罕见的洪涝灾害,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共为46.8万受灾农户支付赔款21.04亿元。2014年辽宁省发生特大旱灾,农业保险赔付金额达9.7亿元。2014年强台风“威马逊”登陆海南,全省农业保险估损2.2亿元,已赔付3745.64万元。农业保险为农业灾后恢复再生产提供了有力支持。
2.防灾减损功能。农业保险将政府临时性的被动救灾救济行为,转化为一种市场机制参与的制度化的主动灾害应对,平滑年度间财政支出水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目前,农业保险经营机构采取了必要的防灾防损措施,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同时,客观上起到防灾减损的效果。黑龙江农垦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构建了由357门高炮、135部火箭发射装置、8部气象雷达、36台气象卫星云图接收机和1200多名作业指挥人员组成的独具特色的防灾减灾体系,通过及时开展人工增雨防雹,已累计为农户减少损失14亿多元。安信农业保险股份公司在2012年“海葵”台风来袭前夕,设立2500万元奖励资金,鼓励投保大棚设施的农民主动割膜,既为农民保住了大棚设施,也为公司避免近2亿元预期赔付损失。人保财险江苏分公司针对2014年小麦赤霉病高发态势,在农户实施“一喷三防”基础上,出资159万元购置农药对丹阳市48.5万亩小麦进行统一防治,遏制了小麦赤霉病的大面积爆发,既减少了农民损失,也大大减轻了灾后赔付压力。
3.信贷担保增信功能。与分散经营相比,土地流转后的规模化经营需要金融业提供长期、稳定、可持续的服务,特别是信贷资金方面的需求。农业是高风险行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一般会减少对于农业的信贷额度并严格信贷流程。农业保险经营机构通过信用保证保险为农业经营主体增加信用,探索和创新农业保险与信贷结合的机制,能够充分发挥金融业对于土地流转的驱动作用,解决了困扰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贷款难”、“贷款贵”问题。在上海市“银保联合”项目支持下,安信农业保险股份公司从2008年开始开展支农贷款保证保险,农民专业合作社最高可获得200万元贷款,家庭农场可获得不超过50万元贷款。截至2014年10月底,已累计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无抵押、无担保、实行基准利率的贷款2247笔,贷款额达到14.4亿元。中国人保江苏省分公司也于2014年9月在徐州、镇江、宿迁等三市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帮助15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无需担保和抵押的贷款资金近400万元。
(二)土地流转促进农业保险发展
1.提升农业保险发展需求基础。农业保险需求主体保险意识的增强,有利于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促进农业保险深入发展。在传统农业生产方式下,农业生产主体为分散的农户,生产规模小、投入总量小、受灾损失小等特点,加上农户本身缺乏农业风险分散的意识,导致其对农业风险保障的需求相对较小。农村土地的加速流转、农业适度规模和专业化经营导致农业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风险更为集中。加上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大多采取市场化方式决策,固定资产投入多、生产规模大、市场风险被放大,承担的风险水平更高,因而对农业保险的需求更高。而目前的“保成本”式的农业保险不能满足农户对于风险分散的需求,势必寻求更高的保障水平,这有利于推进农业保险进一步发展。
2.改善农业保险发展的环境。一是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农业规模化土地经营,有效降低了农业保险的经营成本。随着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农村土地逐步向少数种粮大户、农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集中,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数量减少,单位承保规模提升,保险机构在展业、查勘、理赔、承保宣传等业务中的投入减少,降低了农业保险的经营成本。二是提升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主动风险管理意识,降低农业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土地流转集中后形成的规模化、集约化和专业化的产业经营模式,客观需要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提高投入的同时,积极采取防灾防损措施,改善农业生产的基础设施,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提高抗风险能力。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注重风险防范、高效收益的理,能够有效降低农业保险的经营风险。三是农业保险需求主体的转变,抑制了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有效提高农业保险市场的效率。在传统的农业保险市场上,存在交易的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严重。随着土地流转的逐步展开以及土地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的增加,农业保险的需求主体由个体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转变。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保的意愿更加明确,风险管理的意识和交易的约束力更强,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有效提高了农业保险市场的交易效率。
三、新形势下改革完善农业保险的建议
(一)提高产品多元化水平,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层次需求
针对农业保险需求主体的转变,开发符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层次需求的保险产品。鼓励保险机构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市场需求开发产量保险、价格保险、信贷保证保险等新型保险产品,可按保物化成本、保完全成本、保基本收益等设计多档次多样化保险保单,各级财政应给予适当补贴。
(二)发挥农业保险的金融增信作用,建立银保互动机制
一要大力推动农业保险和农村金融的深入合作,建立银保互动机制。探讨农业保险和农村金融的多种合作形式,鼓励银保互动机制和模式创新,促进农业保险和农村金融的深度融合。二要鼓励开发银保合作产品,推广“生产保险+信贷保证保险+农村信贷”的合作模式。合理设计政府、银行和保险公司在银保合作中的权责分配和制约机制,政府对保证保险提供保费补贴,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提供贷款担保,银行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主体提供低利率、无抵押、无担保的贷款。
(三)加快农业风险区划,合理厘定保险费率和保险金额
关 键 词:金融人才;应用型;培养模式
中图分类号:G649.2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6-3544(2011)06-0066-05
通过十余年的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我们逐步探索了适用于培养高级应用型金融专业人才的1234模式:明确一条教学主线,即以专业技术应用能力培养和职业素质养成为教学主线; 建立与专业培养目标相适应的两大教学体系, 即理论教学体系和实践教学体系,在课程体系安排上,重点突出应用性和实践性特点, 把实践教学环节上升到与理论教学同等重要的地位;明确人才培养的三个教育阶段,即专业基础教育阶段、专业强化教育阶段、专业综合提高教育阶段;在教学过程中,加强四项结合,即理论与实践结合、产学研结合、人文社科教育与专业技术教育结合、 职业资格证书与专业教育相结合。 实践证明,1234模式是一条培养高级应用型金融人才的有效模式。
一、一条教学主线:技术应用能力培养和职业素质养成
为了把学校办成让学生、 家长、 社会满意的学校,我们把“应用为本、学以致用”作为学校的“办学理念”, 并将其贯穿于各专业人才培养的整个过程。因此,金融学专业从招生伊始,就开始探索如何培养金融学专业学生的技术应用能力和金融职业素质的养成。
金融学专业涵盖的知识内容非常丰富,银行、保险、证券这三个方向的专业知识是其三大支柱 [1] 。因此, 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进一步细化专业方向。目前,国内多数高校金融学专业都是不分方向的,导致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内容多而杂, 最终培养出的是一批批“样样通、样样松”的人才。虽有个别学校作了一定的改革,如将金融学专业改为保险专业、国际金融等若干专业, 这样做的结果虽然使学生对某一个金融领域的专业知识有了深入了解, 但又导致专业口径太窄,使学生就业时面临困难。针对这种状况,我校金融系成立了专门的课题组,确定了“以就业为导向,以培养能力为本位,培养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动手能力强, 基础扎实的金融领域第一线的高级应用技术人才”的目标,就金融学专业的建设提出了如下的改革方案:在大金融的平台上,将符合市场需要的银行、保险、证券行业某些岗位作为专业方向,构建出“一个专业多个方向”的金融学专业,最终把金融学专业的本科学生培养成“一专多能”的复合型、市场急需的高级应用型人才 [2] 。经过多年的市场调研和专业论证, 我们认为在大金融学的平台上开设投资理财方向、证券期货方向、保险营销方向是比较适时的,可作为目前首选的三个方向。
在这一大背景下, 我们进一步提炼了金融学专业学生应该掌握的技术应用能力和职业素质,认为金融学专业学生通过4年大学生活, 应该在基本能力、专业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三大应用能力和思想道德、专业业务、文化素质、身体心理四大综合素质方面有较大提高。详见表1、表2。当然,从专业的角度来看, 专业能力的培养和专业业务的养成是应用能力培养和职业素质养成的重中之重,而且,应该根据学生所选专业方向,有所侧重。
二、两大教学体系:理论教学体系和实践教学体系
在课程体系安排上, 我们重点突出了应用性和实践性特点, 把实践教学环节上升到与理论教学同等重要的地位,建立起了理论和实践两大教学体系。从理论教学体系来看,要把握好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的学时比例,可以各占三分之一,也可以有所侧重。同时,必须加大选修课比重,这既包括公共基础课, 也包括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 如前所述,金融领域宽泛,涵盖知识较多,因此,培养学生能力和素质的最好办法就是让其依据自己的兴趣进行选择。从实践教学体系来看,要改变“重课堂、轻实践”的传统教学观念 [3] ,所以,我们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实践学时比重, 保证实践学时至少占到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具体说来,除采取课内实验、上机等形式外,还采取了课外学时和专用周的形式。如统计学、计量经济学这类课程需要利用计算机及相关软件进行实际操作, 可以采取课内实验、上机等形式,加大实践学时比重;而证券投资学、国际金融、保险学、商业银行经营与管理、金融市场营销学、金融英语这类课程安排一定的课外学时,引导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效果更佳。但仅仅这样还不够,还应该采取专业周的形式加大实践学时,如证券投资学、国际金融等课程可以通过开设证券投资模拟实训、 外汇模拟交易实训等实践课程。部分实践课程安排如表3所示。
为了增强学生的专业方向实践技能, 我们增加了专业方向综合实践周, 如根据前面提到的专业方向,我们让学生在理财规划综合实训、信贷管理综合实训、保险营销综合实训中选择一个。同时,为了增强学生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我们增设了创新实践周。创新实践包括参加创业计划竞赛、创业实践、学术讲座、实验室开放研究项目、专业课题研究、学术论文、创新能力培训等,该项学分由学生在校期间取得。 学校可集中开设社会实践与调查、 学年论文、创业专用周等实践课程,使学生可以获得部分创新实践学分。此外,我们还鼓励学生有意识地自己参加其他创新实践, 并根据上报的材料获得一定的创新学分。如利用假期参加社会实践;公开发表专业性论文;参加证券协会、信贷协会、保险协会等表现突出; 在各个层次的点钞技能比赛、 证券模拟交易大赛、外汇模拟交易大赛等专业性比赛中获奖;取得理财规划师、证券、银行、保险从业资格证,等等,都可以获得创新学分,并且,规定学生大学期间至少要取得创新实践学分10个, 多出部分可以抵扣其他实践环节学分。见表4。
三、三个教育阶段:专业基础、专业强化和专业综合提高教育阶段
金融学专业人才培养可以分为三个教育阶段:专业基础教育阶段、 专业强化教育阶段和专业综合提高教育阶段。 专业基础教育阶段主要是专业基础课的学习。可以这样说:没有政治经济学、西方经济学、国际经济学、金融学、计量经济学、财政学、会计学、统计学这8门全国高等学校经济类专业核心课程支撑,金融学专业就如同“无水之源,无木之本”。所以,在这个阶段打好基础是后续强化、提高专业技能的关键。在专业强化教育阶段,国际金融、保险学、商业银行经营与管理、 证券投资学等专业课程是学习的重点。在专业综合提高教育阶段,学习的重点应该放在专业方向的理论课程、专业方向的综合实训、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等。
如理财规划方向理论课程我们设置了财务分析、投资分析与组合管理、理财规划原理、理财规划实务等课程,实践课程设置了投资经理实训、理财规划综合实训课程等; 信贷管理方向理论课程设置了银行会计学、个人理财、风险管理、银行信贷管理学等课程,实践课程设置了银行前台实训、信贷管理综合实训课程等; 保险营销方向理论课程设置了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再保险学、保险营销学等课程,实践课程设置了保单设计与销售、 保险营销综合实训课程等。最后,通过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实现金融学专业人才素质的综合提高。需要注意的是:金融学专业还应该加强毕业实习前的职业入门指导,所以,我们还增设了学科前沿专题讲座、创业指导、应用文写作、职业生涯规划等课程。
在这里,要特别强调一下毕业设计(论文)。毕业设计(论文)是对学生接受高等教育阶段学习成效的一个综合考核, 所以最好将其贯穿于整个大学三个教育阶段中。建议采取课题驱动项目教学模式,即通过毕业设计(论文)课题形式来驱使学生分阶段完成毕业设计(论文) [4] 。张五常教授认为, 最好的学习方式是带着明确的要解决的问题去学。所以,如果让学生在接受高等教育阶段, 带着一个必须要解决的问题(课题)去学,分阶段地解决各个阶段性小问题,并分阶段检验其学习效果,要比单纯地靠毕业设计(论文) 检验更具有现实意义。 课题驱动教学模式正是基于这样一种思路提出的。它也可以分三步实施:第一步为毕业设计(论文)课题论证阶段,可设在大二第二学期期末实施, 因为这时学生有了一定的经济学基础知识, 能够较好地完成课题的论证,同时, 也有利于下一步带着问题开始专业课的学习。 第二步为毕业设计(论文)课题中期检查阶段,可设在大三第二学期末完成。经过大三的学习,学生的专业理论课基本学完(有些院校在大四也安排专业课),具备了专业基础知识, 且经过长达一年的资料收集和思考,可以掌握完成毕业设计(论文)课题的理论基础与研究现状, 这同时也是对学生理论基础知识掌握情况的一种综合检验。 但由于这一年学生还没有经过实习,理论联系实际能力还不强,所以还不适宜让所有的学生在大三期间直接完成毕业论文的写作。在大三第二学期,必须开展课题中期检查,我们主要采取学年论文的形式。学年论文的撰写内容为学生所做的毕业设计(论文)课题的理论基础与研究现状综述, 这对于提升学生毕业时的竞争力很重要。 第三步为毕业设计(论文)课题结题阶段。经过大三的充分准备,学生应该在大四一年时间里,在老师的指导下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结题报告。通过结题的学生除可以得到毕业设计(论文)学分外,还可以得到由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颁发的课题结项证书,证明其本人(或所在团队)具备了一定的研究能力,成功完成了毕业设计(论文)课题的研究工作。
四、四项结合:理论与实践结合、产学研结合、人文社科教育与专业技术教育结合、职业资格证书与专业教育结合
在教学过程中, 加强四项结合是培养高素质金融专业技术应用性人才的有效途径, 即理论与实践结合、产学研结合、人文社科教育与专业技术教育结合、职业资格证书与专业教育相结合。
1. 理论与实践结合。陆游曾在《冬夜读书示子律》一诗中告诫自己的孩子:“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理论与实践结合,让学生“学中干”、“干中学”,是实现金融学专业素质提升的必要路径。这也正是我们一直强调实践教学体系要与理论教学体系并重的主要原因。 除设置了与理论教学体系并重的实践教学体系外, 为了保证学生关注金融领域的热点问题,我们还创办了《金融快讯》刊物。该期刊每周发行一期,由指定教师负责指导、终审,由学生证券协会负责组织学生进行证券版面热点问题的采编、初审,由学生信贷协会负责组织学生进行银行版面热点问题的采编、初审,由学生保险协会负责组织学生进行保险版面热点问题的采编、初审。这样,既锻炼学生理论联系实践的能力, 也使学生的专业综合技能得到了提升。
2. 产学研结合。 产学研结合是培养高级应用型金融专业人才的重要保证。从目前来看,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都有较强的与高校合作的意愿。高校要抓住有利时机,建立起与金融企业深度合作的双赢机制,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产学研合作,为学生创造实践机会。 我校除了经常与金融企业合作开展各种活动之外, 还成立了一个以教师指导为辅、学生自己管理为主的金融服务公司。该公司按行业(也可以是按专业方向)设置服务中心,如设证券服务中心、银行服务中心、保险服务中心等。其中,证券服务中心可以帮助证券公司进行股票开户等服务,银行服务中心可以帮助银行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第三方存管等,保险服务中心可以进行保单推销、讲师培训等。
3. 人文社科教育与专业技术教育结合。金融行业既要与钱打交道,也要与人打交道。金融从业人员如果没有很强的人际交往能力和团队精神, 就很难发展起来;如果没有很强的自律性,就很容易步入歧途。为了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适应金融企业的从业要求,我们特别开设了礼仪实训、演讲与口才、团队拓展训练、职业教育等课程。此外,每个学期还安排专业性的辩论比赛、点钞技能大赛、证券交易模拟大赛、外汇交易模拟大赛。这些比赛,由学生负责筹划、组织、主持,老师负责指导、评判,较好地促进了人文社科教育与专业技术教育的结合。
第四,职业资格证书与专业教育结合。金融学专业方向的设置与就业岗位相关性很强, 且在入职时往往要求取得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所以,金融专业人才培养一定要强调职业资格证书与专业教育相结合, 通过设置相关课程和专业指导使学生适时拿到职业资格证。如理财规划师、银行从业资格证、保险从业资格证、证券职业资格证等。以证券职业资格证为例,该证有效期为两年,所以,可以在三年级时组织学生考证,相应地,证券投资学等相关课程就应该在此之前开设。在考证过程中,我们还注重发挥学生团体的传、帮、带作用,并专门组织辅导。
金融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的构建是一个系统性工程。我们的实践证明,“明确一条教学主线、建立两大教学体系、 强调三个教育阶段、 加强四项结合”的1234模式是一条培养高级应用型金融专业人才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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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撰写论文的过程当中,总是要阅读别人的学术资料,不然我们哪里来的想法和知识论点,我们查阅的资料就是我们写作论文的参考文献。下面是学术参考网的小编整理的关于健康保险论文参考文献,给大家在写作当中做个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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