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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地理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3-04-25 15:37:04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环境地理论文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环境地理论文

第1篇

环境的保护意识是学习地理知识的前提,环境教育不是地理课本知识的外延,而是学习地理知识的保障。加强学生环境保护意识的教育对地理教师有着更高的要求,老师要做到对教材的深刻研究,要把教学内容吃透、把书本知识与自然环境融会贯通,使学生认识到学习地理知识对环境保护所起的作用。加强学生的可持续观念,增强社会责任感,能对自然资源进行合理的利用和管理。环境教育的核心是处理人口资源环境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地理学是研究自然环境和人类活动的一门综合性较强的学科,注重学生对环境意识的学习能提高学生学习和应用地理知识解决生活中的具体问题的能力。用科学的方法去控制和处理污染物对环境的破坏,让学生成为杰出的环境保护工程师。

二、高中地理教学渗透环境教育的可行途经

1.培养科学环境观。

从高中地理教材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到,环境问题是地理知识体系的核心,在中学的各门学科中,地理学科非常直接地对学生进行环境教育。因此,做好环境教育就成为高中地理教学的方向和目标。培养学生初步形成科学的环境观、资源观,使学生深深懂得地球是人类的家园,把自己置身于大自然之中,成为大自然的一员,而不是大自然的主宰。地理教学应使学生认识到:大自然给人类提供了赖以生存的土地、阳光、空气和水以及广袤的空间和活动场所,离开了环境人类将无法生存。为此,必须向只顾眼前利益不惜破坏自然资源、严重损害环境的行为作斗争。防范和制止滥伐森林、滥垦草原、过度放牧、无节制地占用农田和抽取地下水、对矿产资源采富弃贫、滥采滥用,造成全球性的气候恶化、土地沙化、地面下沉、耕地减少、淡水资源短缺等严重的威胁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现象发生。进而使学生深刻理解并且自觉主动地去协调人类与地理环境的关系,努力促成人类与地理环境关系的统一,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2.以实际案例进行课堂教学。

教师在课堂教学的时候要让学生认识到人类与自然环境是相互依存,又是相互制约的。让学生在正确认识问题的基础上进行学习,做到有目的的学习,才能对地理知识有更好的把握和了解,才会使地理教学生动化和形象化。教师要在教学过程中应用生活中的实际案例带动课堂教学,用生活的环境再现地理。如用空气质量大幅度下降为案例进行讲解和分析,使学生们在讨论研究的同时联系实际环境。这样切入实际的案例是学生们每天都能接触到的,可以使学生在学习知识的时候能融入到真实环境中来。另外,通过这样的问题研究,会让学生对其相关的地理知识产生好奇,因而能更好的把握和学习。这样,可以使得环境引起学生学习地理,学生学习地理又能用于环境。经过学生的思考,还能对相关的环境问题提出一些有见解和可实行的解决措施。

3.开展环境保护实践活动。

平时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如请环保专家到学校作环境科学的专题讲座,普及环境保护知识,组织以环境保护为内容的主题班会和以环保内容为主的知识竞赛,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接受教育。在寒暑假中组织学生进行社会调查,参观学习,同时组织学生写好环保小论文,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比如,在组织学生进行“废旧电池对环境的污染和处理现状调查”,通过这次活动深切地让学生体会到了环境对我们的重要性。更让学生认识到了环境保护需要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保护环境就是保护人类本身。

三、结合环境变化,调整地理教学策略

1.在社会经济发展相对缓慢时期,环境所收到的破坏程度显得较小。

而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的进程加快,人类贪婪地对自然环境索取更多的自然资源,使环境被污染,生态失衡。导致臭氧层被破坏、全球气温升高、海洋污染和土地沙化等现象产生。通过地理教学与环境教育的渗透使学生对生活环境中出现的这些问题提出疑问,进而对地理知识产生好奇,使其渴望能用所学的地理知识对这些问题进行解决。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将使其提高学习效率。

2.教师应要求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联系实际,把书本的中固定知识深入到实际中去。

第2篇

关键词:水利水电;工程地质问题;环境问题;勘测问题

一、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与环境问题

1.1水利水电工程与地震问题水库等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物蓄水后,由于地应力的调整或水体下渗等原因,触发了地质断层的复活而诱发地震。研究表明,要触发一个比较大的地震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水库岩石比较破碎,且处理效果不十分理想;②存在有利于应力集中的地质环境条件;③水库水荷载所产生的超孔隙水压力足够大。关于水库诱发地震的事件国内外均有报道,一般而言,水库的坝址没有较大的断裂带存在,仅仅是水荷载引起的地应力,诱发地震的可能性是很小的。但如果诱发大的地震,那将是灾难性的。从1987年的资料至今,我国已建设的坝高在15米以上的水库共18000多座,已发现水库诱发地震的有13座。

1.2水利水电工程与水文问题水利水电工程建成后改变了下游河道的流量过程或周围环境水域的分布,从而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例如:①大坝水库不仅存蓄了汛期洪水,而且还截流了非汛期的基流,往往会使下游河道水位大幅度下降甚至断流,并引起周围地下水位下降,从而带来一系列的环境生态问题;②下游天然湖泊或池塘因断绝水的来源而干涸;③下游地区的地下水位下降;④入海口因河水流量减少引起河口淤积,造成海水倒灌;⑤因河流流量减少,使得河流自净能力降低;⑥以发电为主的水库,多在电力系统中担任峰荷,下泄流量的日变化幅度较大,致使下游河道水位变化较大,对航运、灌溉引水和养鱼等均有较大影响;⑦当水库下游河道水位大幅度下降以至断流时,势必造成水质的恶化。由此可见,水利水电工程对水文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

1.3水利水电工程与气候问题一般情况下,区域性气候状况受大气环流和水体分布所控制。如果修建大、中型水库及灌溉工程后,当地水体的分布会发生较大的变化。如原先的陆地变成了水体或湿地。局部地表空气变得较以前更加湿润,形成新的小气候,对当地气候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对降雨、气温、风和雾等气象因子的影响方面。

1.4水利水电工程与鱼类、生物物种问题①对鱼类的影响:切断了洄游性鱼类的洄游通道;水库深孔下泄的水温较低,影响下游鱼类的生长和繁殖;下泄清水,影响了下游鱼类的饵料,从而影响鱼类的产量;高坝溢流泄洪时,高速水流造成水中氮氧含量过于饱和,致使鱼类产生气泡病。②对植物和动物的影响:库区淹没和永久性的工程建筑物对植物和动物都会造成直接破坏;同时局部气候变化、土壤沼泽化、盐碱化等都会对动植物的种类、结构及生活环境等造成影响。

二、工程地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1工程地质勘察的质量问题在工程地质勘察过程中,主要问题有以下几种:①工程概念不清,勘探侧重点不明确,针对性不强,方法不当,手段落后;②工程地质分析工作中所选择的理论、方法、计算公式等与实际情况有较大出入,其适应条件的物理意义混淆不清;③地质报告中基本地质条件不清楚。我们遇到的主要工程地质问题有:①界定不准确或论证不充分,有问题遗漏甚至结论性错误;②有些地质报告没有地质结论,也有些工程没有做多少地质工作就先下结论,极不严肃。此类问题产生往往造成阶段性工程审查不能一次性通过,可能延误开发时机;或者尽管通过了审查,但却给工程留下了隐患,这种情况的危险性极大。

2.2勘测周期不合理的问题从工程地质勘察到地质报告的提交需要一定的工作周期,这是再简单不过的道理,然而有些工程却没有进行基础性的前期投入。主要存在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①一旦需要申报项目,立即就要求提交地质报告;②今天刚刚提交可研报告,明天就要求提交初设报告。此类情况多为地方性工程,一般国家投资的大型工程出现这种局面的不多。没有足够的勘测周期所造成的后果是严重的,由于地质条件不清楚,直接导致投资控制不住,施工后修改设计等情况。更可怕的是留下了工程隐患,可能造成重大的工程事故。:

三、结语

工程地质学是20世纪才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一门地球科学。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是所有行业中涉及面最广、问题最复杂、任务最艰巨、声望最高、最具权威性的龙头行业,它具有自身的特殊性与复杂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与环境保护是一项长远的任务,是水利水电工程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之一。保护和改善工程环境是保证人们身体健康的需要,是现代化大生产和保证工程质量的客观要求,是保证工程永久利益的必须条件。工程地质工作的质量,对工程方案的决策和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由于地质问题引起的工程事故时有发生,轻则修改设计延误工期,严重时造成工程失事,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重大损失。近年来。工程地质勘察质量有下滑趋势,工程地质分析不够深入,有时甚至出现工程地质评价结论性错误这样严重的问题。笔者认为,总结分析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林妙月.区域构造稳定性及地震性危险评价问题[M].北京:地震出版社,2008:99-100.

[2]王连生.水利水电工程地质[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13-15.

第3篇

(1)从整体上来说

地理信息数据有其自身的生产要求及其市场运行特点,其可以看作是一种特殊性质的商品,在市场运作过程中,需要进行相关的制度及其规则的应用,比如进行市场准入原则、测绘资质认证、质量监管、价格指导等的应用,需要进行法规形式的保证,保证市场准入测绘资质资格制度体系的健全,从而满足实际工作的要求。这就需要对市场主体规范进入的资格控制,对测绘资质资格管理方案进行更新,做好测绘资格的管理应用工作,保证测绘师制度体系的健全,对相关资质等级注册测绘师进行培养,保证市场主体的强化,保证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及其能力,保证测绘成果质量的提升。在这个过程中,也要进行测绘师制度体系的立法,保证其资格证明、注册、权利及其义务、法律责任等的规定,随着时代的发展,注册测绘师制度需要与时俱进,与国际主流趋势一同进步,从而满足测绘单位的国际性工作要求。

(2)这就需要进行测绘监理制度的建设

保证测绘监理方案的更新,做好测绘工程的施工行为的控制,保证施工过程中及其成果质量的控制,保证市场秩序的有效性。在现阶段的项目市场运作过程中,进行招投标方式的应用是必要的,其需要进行一定资质及其能力的中介机构的选择,保证承包方的项目设计、设备选型、生产工作等的分析,针对这些环节进行全方位的监督控制。这就需要进行项目任务承包方工作体系的健全,保证技术应用、质量控制、工期控制等的工作,解决其纠纷问题,这需要做好相关组织的评判工作,按照国际惯例,招投标项目需要进行监理监督。这就需要进行测绘项目的监督制度的健全,保证测绘单位对国际惯例的适应,进行国际测绘市场的开拓。这就需要进行测绘建立制度的立法控制,保证政府的宏观调控,进行相关部门责任的规范,保证监理资质资格的控制,针对其监理法律、监理范围等进行有效的规定。

(3)这也需要进行测绘及其地理信息工程体系的健全

进行指导性价格体系的健全,进行测绘及其地理信息工程的成本的计算,保证其市场的有效进入,保证利润及其税金的分析,进行价格内涵的分析,进行工程产品价值补偿、利润等的分析,进行资金的积累,再进行扩大再生产的应用,这需要引起相关人员的重视,做好自身的优化工作。为了进行测绘单位及其用户合法权益的保证,进行不正当竞争的预防,进行测绘工程产品质量的保证是必要的,这需要进行测绘工程合同价格的分析,进行压低价格行为的分析,避免出现相关的不正当竞争情况,避免产品的粗制滥造情况,保证其整体质量的提升,避免其不合理的应用。在测绘及其地理信息工程产品的价格控制过程中,要进行技术应用环节的控制,要保证其针对国家经济环境的变化而进行积极的调整,适应测绘及其地理信息市场的工作需要。

(4)这也需要进行税收政策的控制

目前来说,我国的测绘及其地理信息体系是不健全的,很多都是一部分的市场主体。在传统的经营环节中,国家经济体系是国有经济,现阶段的经济发展追求的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份制企业,其新体制的应用需要有一个良好的适应期,为了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进行地理信息产业体系的健全是必要的,这需要引起相关政府人员的重视,做好相关的政策扶植工作。保证政府的税收控制,进行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的应用,保证单位的压力的减轻,适应新型测绘及其地理信息市场的工作需要,保证其自主发展能力的提升。这就需要进行市场统一监管策略的应用,进行测绘及其地理信息市场的统一性监管,这需要进行法律、经济、行政手段等的应用,保证市场的正常秩序的控制,保证市场规范的控制,针对其市场主体及其经济行为做好相关的指导工作,并且落实好监督工作,进行违规处罚体系的应用,保证法律制度市场主体的规范,保证其公平竞争力,保证其诚信原则的遵守,这就需要遵守我国的相关公司法、合同法、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的工作需要,进行测绘及其地理信息特点及其市场规律的分析,保证测绘单位的资质资格管理控制。在执法管理过程中,各个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需要落实好联合执法环节,进行监督力度的强化,做好违规控制的工作。

(5)这就需要针对其价格进行有效性的控制

从而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证市场管理方案的更新,这就需要进行测绘及其地理信息产品特性的分析,进行政府指导价的分析,进行地理信息工程产品的控制性的管理,保证市场主体的规范及其监督,保证交易过程中的定价行为的控制,避免出现恶性降价竞争情况,从而避免产品质量的危害,保证市场的正常运行,保证其健康性的发展。这就需要进行相关行政手段的应用,进行测绘及其地理信息市场的管理控制,保证测绘及其地理信息市场机制的优化,保证市场公平竞争的维护,保证行政性的市场管理手段的优化,进行市场管理机构的强化,做好市场调查研究工作,进行市场监测信息网络的建设,进行市场动态的分析,做好行政范围内的市场违规情况的处理,进行严格的依法行政,避免出现的情况,进行市场的管理。测绘及地理信息市场伴随着国家经济和信息化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的需求营运而生,同时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而获得很大程度的提高,我们国家的测绘及地理信息市场目前还在最初的阶段,秩序非常混乱,需要经过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才能够使得其获得更好的发展。

二结束语

第4篇

1.1矿区地质环境概述淮南矿区是我国重要的煤炭基地,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有矿井9座,截止2004年9月累计产煤5.262亿吨,为国民经济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淮南矿区位于淮河两岸,地跨淮南市的五区一县和阜阳市的颖上县。矿区处于淮河冲积平原之上,地形平坦,地面标高一般在20~26m之间。区域内水系均属淮河流域。天然河道流向一般沿区域地势由西向东,由北向南注入淮河。矿区内除淮河以外,主要河流有西淝河及其支流济河和港河、架河、泥河、黑河已经人工开挖的有高新河、永幸河、光辉河等。

矿区内淮河防洪与农田水利设施多,农田水系纵横交错,基本形成适宜农业耕作的水利网络。绝大多数耕地夏季种稻,冬季种小麦。

淮南煤田煤层赋存于淮河及其冲积平原之下,第四系松散层厚20~483.5m,由东南向西北逐渐增厚。属水体下开采的矿区。

矿区大气降水及地表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年际分布不均,浅层地下水水质良好,水源充沛,补给条件较好,目前矿区利用地下水不致引起地面沉降。

矿区开发引起地表塌陷下沉,扰乱水系,损坏耕地、村庄、河道、提防及其它建筑物受到破坏。矿区开发对地质环境的影响主要为:地面塌陷、固体堆积占地与污染,农业生态环境变化等方面。

1.2地表塌陷淮南矿业集团所属9座矿井、工业和生活居住等地面设施占地2624.2公顷(39363亩)。

9座矿井矿区总面积为301.12km2,截止2004年9月底开采塌陷面积达62.10km2,占矿区总面积20.59%。其中又有约17.7%为积水区,即积水累计总面积达10.97km2。积水范围随降雨量大小而变化。

随着煤矿开采的延深和规模扩大,塌陷范围逐渐扩大,据1997年以来的统计,1997年1月至2004年9月塌陷区增加了24.8km2,年增长率为5.15%。

开采塌陷区尚有15个村庄正在或有待搬迁。

开采塌陷区内,地形、地貌改变破坏了水系,影响河堤长度为15.1km,灌溉渠道5.9km,影响铁路线长度7.41km。

1.3固体堆积物

1.3.1煤矿开采,每年要排放大量的煤矸石,选煤厂也有相当的矸石排放,电厂排放粉煤灰。造成固体堆积物占地和环境污染。

据初步统计,目前现存矸石山(场)23处,占地63.9公顷(906亩),固体堆积物总量为1898万m3。

1.3.2淮河以南的矿区,煤层倾角较大,多煤层联合开采,全部煤层开采后下沉量大,一般在10m以上,最大下沉量达18m。塌陷盆地积水深浅不一,农民进行粗放式养鱼。可耕地的质量下降,造成农业减产减收。

淮河以北广大矿区,煤层倾角平缓,基本属单一煤层方式开采,回采后形成碟形塌陷区盆地,最大下沉量达4.5m,地下水埋深较浅。因此,盆地中间积水,积水范围大小受降雨量控制,变化比较大,盆地的边缘下沉量小呈缓坡地仍可耕种,但不宜种水稻,造成农业减产,盆地的边缘带与积水区之间,地面坡度大,水土易流失,基本上为弃耕绝收地带。

1.4地质环境改变对工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的影响

1.4.1对大气的影响煤矿生产过程中释放出大量的瓦斯,瓦斯气是一种有强烈温室效应的气体,瓦斯气向大气牌坊会导致全球气候变暖,给空气造成污染。

1.4.2对农业生态环境的影响煤矿开采引起的地表塌陷和矸石堆积导致耕地减少,土地质量下降,农业减产,造成农村搬迁。

1.4.3对城市环境的影响煤矿开采造成地表塌陷,矸石成山,导致市容脏乱差,影响市民生活,制约城市发展。

1.4.4对煤矿企业的影响为了减少村庄和城镇搬迁,降低生产成本,煤矿企业不得不改变开拓布置方式,甚至放弃准备煤量,影响了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制约了企业自身发展。

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原则

2.1以人为本、防灾减灾所有的地质灾害,直接或间接的对矿山职工和矿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因此矿山环境治理首先要保证矿区免遭矿山开发诱发的各种地质灾害的危害,达到防灾减灾的目的。

2.2因害设防、综合治理针对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特点、方式、分布及危害程度,抓住重点和关键环节,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采取拦、排、护、整、填、植等方面的综合治理措施对矿山环境进行治理。

2.3注重效益、分期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应遵循生态社会效益优先的同时,争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区别不同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采取不同的治理措施。同时根据资金情况、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危害大小、轻重缓急,分期、分阶段进行治理。

2.4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相结合矿山环境治理只有将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紧密结合,才能达到矿山环境治理的最终目标。各种工程措施只要配置合理,就能根治地质灾害。但其缺点是投资过大,而生物措施恰好弥补工程措施的缺点,其投资较小,能改善小气候的特点,使其广泛应用于矿山环境治理中。

3矿区地质环境治理的基本设想

淮南矿区地处华东,是富饶的淮河平原,是我国重要产粮基地,土地十分珍贵。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对地质环境的保护、生态平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法规制约。因此,煤矿开采地质环境的恢复引起了各级部门和煤炭企业的重视。塌陷区回填复垦是煤炭企业、地方政府和矿区农民长期以来的共同愿望,不塌陷影响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的不良因素转变为积极因素。淮南矿业集团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示范工程项目。

实施示范工程的指导思想:治理与开发相结合,变害为利,企业、地方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紧密合作,中和开发现代化生态企业,建设小康型农村。

“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基本国策。煤矿开采对地质环境的影响和土地的破坏十分严重,是一个长期以来未能解决的问题,是一个共同关注的问题。

《环境保护法》、《土地法》和《矿产资源法》等国家法规,都要求矿山开采保护地质环境,实现治理恢复“占补平衡”的最终目标,这也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

我们将吸收有关兄弟单位回填复垦试验的成功经验,结合淮南矿区的具体地质环境,按照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政策,实施示范工程项目。主要项目有:谢李示范工程,塌陷区回填后作为城市绿化地、改善生态和小气候;张集示范工程,结合农村搬迁、小城镇建设、改变农业结构相结合,由单纯的种植,变为种植和水产养殖、农鱼产品加工相结合的农业结构。

4结论

大部分采掘后遗留下来的废弃地(如废石场、尾矿坝等)通过治理与复垦,可再用于农业、林业或作其他护环境和保持自然生态平衡。土地整理和复垦。一方面使被破坏了的土地不要再增加。另一方面,对已经被破坏了的土地尽快地进行复垦造田、绿化植被、恢复生态平衡和保护自然环境,使已废弃的土地重新恢复利用,发挥出更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各个矿山由于矿石类型、赋存条件、开采方式、地质环境容量的不同,对矿山地质环境的破坏程度不同,因而治理方法、治理措施、治理思路应结合矿山实际情况确定。

第5篇

目前,我国政府己经将矿山环境保护列入议事日程。矿山环境治理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我国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大量的治理工作有待于今后逐步开展。从2001年至2007年,全国共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1118个,恢复治理矿山环境面积15.5万公顷。项目分布在31个省(区、市),总投入资金70亿元,其中中央财政投入达37.7亿元,由此可以看出政府正在加大力度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投入。

1固体废弃物的治理和利用

20世纪70年代以来,我国对矿山固体废弃物的利用给予了重视,并取得了显著成绩。据统计,国有重点煤矿利用煤研石3470万吨,占当年排出量的48.5%,其中用于发电、燃料800万吨,建材原料590万吨,筑路材料360万吨,充填材料990万吨。尽管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我国矿产资源和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水平还比较低,两者的利用率都只有30%左右。目前,我国矿产资源综合回收的矿种只占可综合利用矿种的一半,综合利用指标为50%,比国外低30个百分点左右,采主弃副、采富弃贫的现象仍较为普遍。

2废水治理

我国矿山排放的废水主要有酸性废水、含悬浮物废水、含盐废水和选矿废水等。煤炭采选业矿井水的处理和利用能力提高较快。1990年外排达标率为90.56%,利用量为12亿吨;洗煤水排放量及煤泥流失量减少,实现洗煤水闭路循环的洗煤厂1990年为100个。有色金属工业废水治理从单项治理发展到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工业用水复用率逐年提高,1973年仅12%,1987年达到了58%,从废水中回收有价值金属己初见成效。

3废气治理

据统计,矿业采选行业中采盐和黑色金属废气处理率最高,高于40个行业的平均水平(406%),煤炭采选业处理率则最低,整个采选行业处理率为17.24%,低于全国40个行业的平均处理率。

4土地复垦

目前,我国政府每年拨专款加速矿山土地复垦工作。2001-2003年国土资源部共安排国家投资土地整理复垦项目731个,组织开展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完成了河北省鹿泉市、江苏省盯胎县等18个典型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示范工程,项目建设总规模47.39万公顷。江苏省、浙江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1固体废弃物污染

矿山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由于没有经过规划而任意堆积,也没有结合实际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和合理利用,不但占压矿山边缘土地,毁坏地表植被地貌,而且受不良气候影响时容易产生安全隐患。

2废水污染

采矿活动使矿区周围地表水及地下水系遭到严重污染,由于矿井废水中含有各种有害物质,未经处理超标排放会对地表植被!农作物等造成破坏;矿井排水疏干了地下裂隙水,引起地下水位下降;采空区灌浆导致当地水资源日益匮乏,从而打破了整个区域水均衡系统,造成水资源逐步枯竭及河水断流等生态环境问题和矿山水资源短缺问题。

3废气污染

矿山开采中产生废气!粉尘等多种有害气体,使得长期坚守生产一线的职工成为矽肺患者;另外矸石山自燃,煤层自燃排放的大量有毒有害气体对矿区人体健康带来很大威胁;还有冬季采暖排出严重超标的烟尘、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大气污染更不容忽视。

4地表环境的破坏

由于生产技术水平落后,多数矿山开采之后都没有进行有效回填矿坑,导致矿区采空区地表沉陷,严重破坏了部分建设用地和耕地,造成了我国大量土地荒废,生态环境恶化。同时也破坏了周边很多民用建筑和自然地貌景观,不仅使矿区与周围居民纠纷不断,而且极大影响了整个区域环境的完整性。在矿山投产建设和资源开采过程中,由于剥除和大量占用矿体表层土壤,严重破坏了矿区地表植被;对不断产生的固体松散废弃物(废石、废渣等)也随意堆放,长期经受雨水冲刷和风化影响极易发生流失,从而加速了对周边土壤的破坏,也使岩体失稳造成塌方和滑坡等地质灾害,给人们的生活和财产带来极大损失。

三治理措施与建议

1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调查与评价

通过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调查与评价,能够有效了解矿山地区地质环境和自然环境,为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进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提供有效的数据资料,也有助于相关部门决策提供科学合理的理论依据。

2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监测

随着矿山环境破坏日趋严重,使得矿山环境污染程度加剧,进而引发多种地质灾害#针对这种情况,政府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大对矿山环境和灾害源头的监管和治理力度,避免产生新的安全隐患。矿山企业在开采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化及科学化的行业标准进行开采,合理开发矿产资源,促进矿山资源开采可持续发展。矿山企业要加强矿山地质灾害的防治措施,做好各方面预防控制工作,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加大先进技术和开采工艺的应用,减少矿山环境污染源,修建污水处理厂,减少废水排放量,保证矿山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控制。

3加快矿山环境恢复治理

a)对已经封闭的矿山,政府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和支持社会企业投资开矿,相关部门要实行招商引资政策,通过租赁承包等方式,吸收社会资金进行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环境改造,也可以向国家申请专项治理资金,对一些闭坑矿山的生态环境进行改造和治理,确保矿山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控制,进而降低地质灾害发生率;b)政府部门和矿山企业要加强矿生态环境治理新技术、新方法的开发利用,根据不同的受污染程度,制定科学合理的治理方案。对多种地质灾害发生的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治理措施,确保生态环境得到恢复,保证矿山环境地质灾害不再发生。要学习国内外先进的治理经验,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

四结语

第6篇

教科书按教学大纲要求,以地理环境、资源、人类活动作为线索,确定教学内容,要求学生认识地理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人类通过利用地理环境中的各种资源发展生产。在利用合理时就能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利用不当时,则出现生态平衡遭受破坏,环境污染等危及人类生存的问题。

因此,课堂教学作为普及环境教育的重要渠道之一,应当对学生实施有计划、有目的、有组织的环境教育,提高学生的环境保护思维。

根据我国目前的地理教材的实际情况,紧抓教材、立足课堂,以现有的课本内容为基础,尽量挖掘与环境教育相关的内容,自觉地、有效地渗透环境教育,是充分发挥教师在环境教育中的以身作则的一个显著标志。

教师合理计划,认真备课,利用教材创建具有特色的教学模式,课堂中利用教材情景教学,引出相关环境问题,依据地理学规律出发探索问题,分析问题,要求学生独立思考、相互合作、取长补短、最终发现问题产生的根源。在提出解决方案时,激发学生开拓思维,提出更深入的问题,让学生举一反三,融会贯通所学知识。

利用学生所掌握的知识,渗透现代社会的环境问题,培养学生的环境道德意识,要求学生敬畏自然、尊重自然、保护环境,增强环境保护的道德感和责任感;普及环境法律意识,培养学生环境权益意识,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养成良好的守法习惯,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保障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树立环境责任意识,要认清环境问题产生的人为性,明确人类应当承担的环境责任,环境保护是每个人责无旁贷的责任,每个人必须牢固树立环境保护的责任意识。

课堂教学是学校环境教育中最经常、最有效、最现实的一种形式,但是相对于课堂教学,地理课外的实践更具有直观性和参与性,课外活动是课堂教学的延伸,其形式多样,容易调动学生学习环境知识的积极性,激发其热爱环境、保护环境的强烈意愿,发挥学生在环境教育中的主体意识。

组织学生“从我做起,从身边做起”,并利用地区优势和学校硬件设施进行气象、水文、地质等的观测、野外考察,开展当地人口发展、资源现状及利用、环境现状及保护的调查,了解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对人类健康、经济发展的影响,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的经验等,并要求学生写出总结或调查报告,提出自己的建议。

第7篇

关键词近代山陕地区地理环境水权

山西、陕西大部分地处中国干旱、半干旱地区,年降雨量一般在400mm左右,在干旱缺雨的威胁下,只有赢得水资源才能获得生存与发展的机会,为此,这里的农户不仅将兴修水利、发展灌溉提升到至关重要的地位,而且以维护水资源为目的形成鲜明的水权意识和完善的水权保障系统。

水权保障系统指以管理灌渠为目的形成的水利组织与规章制度。受地理条件限制,山西、陕西仅部分地区能够利用水源兴修水渠,因此本文的论述范围不包括两省全部范围,文中采用山陕地区的概念特指这些兴渠引水的地区。山陕地区均有着悠久的灌溉历史,人们不仅沿渭河、泾河、汾河等河流兴修了众多灌渠,而且依托灌溉建立起相应的水利组织、制定了系统的规章制度。写于唐开元、天宝年间的敦煌文书《水部式》是具体记载基层水利组织与管理的最早存世文献,这部文献通过陕西关中地区白渠、蓝田新开渠等水渠记述了基层水利组织的构成、职能,为我们提供了水权社会的基本材料。随着山陕地区农业生产的发展,时至近代许多民渠或官督民办灌溉工程相继出现,在继承旧有规则的基础上,以保障自身用水权益为焦点,无论渠系还是农户均在水利保障系统之上附着了多元的社会关系,各种关系与利益需求交织在一起,构架出乡村社会最复杂的层面。这些问题成为洞察中国乡村社会运行特征的重要切入点,近年涉及北方乡村社会的研究相继问世,其中黄宗智、杜赞奇等西方学者以及邓小南等中国学者相继注意到北方乡村水利组织实际操纵者的社会属性①,无疑这些研究拓展了认识乡村社会的层面。与乡村水利相关,本文旨在通过解读半干旱地区地理环境与山陕地区水权保障系统的关系来认识乡村社会。由于各类水利组织与渠规、水则均是在历史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此本文虽将论述核心集中在人清以来至民国三百多年的时段内,但个别互有沿承关系的事例也会溯及稍早一些时代。

近代山陕地区水权保障系统的生成与运行均与地理环境相关,在半干旱地区水资源短缺的地理环境下,水权保障系统的生成在于保障农户获得水资源,因此农户获得水资源的途径与水资源分配形式决定了水权保障系统的利益取向与运行规则。在灌渠这种水资源获取形式中水资源分配一般形成渠系、利户两个受益层面,对应这两个受益层面,水权保障系统形成以渠系、村落为基点的地缘水权圈以及以家族为中心的血缘水权圈,两个圈层自成体系,又相互交织。当代表渠系的地缘水权圈与共享水源的其他渠系发生水权争执时,隶属于这一灌渠的所有血缘家族与渠系的共同利益完全一致,他们既是争执的参与者,也是最后的受益者;而同一灌渠内不同农户之间发生水权争执时,以家族为核心的各个血缘水权圈为了维护自身获取水资源的权益,往往成为互相对立的水权代表者。长期以来山陕地区的水权保障系统围绕地缘、血缘两个水权圈建立了一套社会控制体系,时至近代随着人口增殖与水资源短缺,这里的水权保障系统已不仅仅限于灌溉管理本身,由于水资源直系民生,灌区之内水权重于政权,又融于政权,包容在其中的不仅有环境因素,而且杂融社会习俗、社会惯性为一体,左右基层社会的运转,掌控基层社会的秩序。

正由于近代山陕地区水权保障系统系之于水利,又超乎水利,透视水权的运作过程,不仅可以了解半干旱地区水资源分配规则,而且有助于认识中国北方乡村社会运行特征,基于这样的原因,针对近代山陕地区水权保障系统涉及的利益层面与组织结构,本文选择了渠系、家族两个不同的受益层面,重点探讨水权背景下的乡村社会。

一、渠系水权的维护与地缘水权圈

本文所使用的渠系概念指总灌渠的不同渠段或同一水源灌渠中的支渠,渠系概念之下渠段与支渠所指虽然不同,但在水权背景下却具有相似的地缘特征,它们同处于水资源分割中的第一过程。灌区不同水资源分配的层级也有区别,但无论怎样的层级,渠系所在地域在第一分割过程获取的资源份额对于下一分割层级乃至于最终落实到农户的灌溉量起着决定作用,正由于这一原因,以地缘为核心维护渠系水权成为近代山陕地区水权保障系统建立的第一层面水权圈。在这个层面中渠系概念下总灌渠的不同渠段以及同一水源灌渠中支渠与支渠间的资源分割形式、权益维护原则仍有所差异,为此本文就两种情况分别进行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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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美]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53—56、243—247页;[美]杜赞奇著、王福明译:《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83—86页;邓小南等:《<洪洞介休水利碑刻辑录>导言》,黄竹三、冯俊杰等:《洪洞介休水利碑刻辑录》,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28—46页。

(一)各渠段水权的维护与水权利益圈

山、陕两省兴渠以来留下大量渠册、水规,这些资料为我们提供了审视地缘层面控制水权的要略。审阅各类渠册、水规,包含在其中的基本原则可归为以渠长为核心的基层管理体系,以水程、水序为本的资源控制原则以及以“夫”为单位的经济摊派形式①,此三位一体的渠规、水则既是通渠管理的要则,也是维护渠段水权的基点。由于渠段间与水源距离不同,整条灌渠虽然共享一处水源,但事实上上下游之间的利益取向与水权要素完全不一致。灌渠的上游渠段是资源的拥有者,却不是灌渠的兴建者;中下游渠段是灌渠的兴建者,却不是资源的拥有者,在上下游间资源所有与资源开发的交易中,上游渠段依托出让资源获得了无偿使水的权益;中下游渠段凭借兴渠中的预付资本与承担渠道维护工费的承诺获取了持续使用水资源的保障。针对渠段间各自的利益取向,山陕地区各灌渠在制定渠册、水规时进行了充分思考,并形成了为基层社会习惯上认同的条文,通行于各渠段。

1.“自在使水,永不兴工”的上游过水村

上游过水村指灌渠水源所在处,“自在使水,永不兴工”是这一渠段的特权,通过这一特权上游渠段不仅不必遵循计时、计量使水的定规,而且免除了兴工出夫的经济义务,依托出让资源享有无偿使水的资格。山陕地区各类渠册中均有上游渠段“自在使水,永不兴工”特权的记载,其中《洪洞县水利志补》收录的相关记载最多。《洪洞县水利志补》为山西省洪洞县知县孙奂仑于民国6年主持编纂的洪洞县地方水利资料,资料涉及分布在洪洞县境内的40多条渠道历年渠册、水规、水案碑文等文件,这些渠册、水规、碑文成为我们今天解读山陕地区水权保障系统的珍贵资料。被《洪洞县水利志补》收录在内的有一桩由平阳府知府审定的水案碑记,据碑记所载,这桩水案缘起于康熙四十八年通利渠赵城段马牧、石止、辛村三村声称拥有“自在使水,永不兴工”的特权,而拒不履行照地亩出夫的违规事件。依据水程、水序计时、计量使水是半干旱地区水资源短缺环境下水资源分配的基本原则,被视为水规中最重要的部分;而以“夫”为单位的经济摊派形式则是利户用水的经济偿付形式与灌渠管理资金的主要来源,这两项是上游过水村以外渠段必须遵守的规则。正由于这样的原因,针对马牧三村的违规行为平阳府判词中提出这样的质疑:“查赵邑登临、安定、好义三村系本渠上流村分,不在本渠十八村转轮之限,故得任便使水。不识马牧、石止、辛村上三村随例使水,从何而有?”②解读这段碑记有必要了解通利渠的基本情况。通利渠源于赵城,跨赵城、洪洞、临汾三县,全长百余里,水案提及的登临、安定、好义以及马牧、石止、辛村等村虽然均位于灌渠上游渠段,但“通利渠历代相沿在汾西县之施家庄、赵城县之南北石明、稽村、李村、好义、安定、登临等处河滩引水”,登临、安定、好义均为过水村,是灌渠水资源的拥有者,“故得任便使水”。在缺水的地理背景下,山陕两地水权保障系统制定的任何一项条规,均包含着明确的权益关系。灌渠兴建的先决条件是水源,而拥有水资源的上游过水村同意引用水源绝不是无偿的,“自在使水,永不兴工”既是灌渠对上游过水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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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关于这一问题本人已在《近代山陕地区水权与管理》中全面论述,此文待刊于《文史》。

②《平阳府正堂加三级记录六次董奉抚部院批定临汾、洪洞、赵城三县十八村自下往上使水永不违例碑记》,孙焕仑:民国《洪洞县水利志补》,山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50—52页。

回报,也是过水村依托水资源赢得的无偿使水权益。而水案的当事者马牧、石止、辛村却不同,他们虽处上游却不是过水村,不拥有灌渠水源,因此《通利渠渠册》载渠水“浇灌赵城县之石止、马牧二村,洪洞县之辛村、北段、南段、公孙、程曲、李村、白石、杜戍八村,临汾县之洪堡、南王、太明、阎侃、吴村、太涧、王曲、孙曲八村”①,包括马牧、石止、辛村在内的十八村均为灌渠的使用者,不是水源的拥有者,自然没有资格享有“自在使水,永不兴工”的特权。

《通利渠渠册》所载康熙四十八年通利渠赵城段马牧、石止、辛村违反水规一案为我们认识上游渠段权益提供了资料,“自在使水,永不兴工”是上游过水村落凭借出让水资源而赢得的特权,这份特权不仅通行于通利渠,几乎山陕地区较大的灌渠都有这样的事例,如《晋祠志》中有关晋水灌区的记载屡屡提及上游过水渠段“无程可计”之规。以晋祠难老泉为水源的晋水是山西境内另一处重要灌渠,“晋水源出晋祠”,“一源分为二渎,北渎一派名海清北河,南渎分为三派:曰鸿雁南河,曰鸳鸯中河,曰陆堡河”。②这里所载的“四河而分之为五”实际是五条灌渠,五条灌渠之上,晋祠泉源所经三村,被称为总河,为上游过水村。正由于“晋祠总河地居上游”,“水从晋祠发源”,故“经过总河所管之地界,河渠挨次先灌,是以有例无程,既不出夫,亦不纳粮”。至于总河渠道必须维修时,“皆四河出夫效力”③。晋水灌区为过水村——总河制定的各项优免政策同样使这一渠段具有“自在使水,永不兴工”的特权。

在山陕地区水资源短缺的环境背景下,灌渠的存在维系着沿渠百姓生存发展的机会,因此灌渠内上游渠段获得的用水特权,绝不是凭空得到的,特权构成的背后存在着制约全渠的利益。

2.下游渠段制约上游的灌渠管理方式

灌渠中下游渠段不占有水源,却是渠道的修建者与主要用水地段。中下游赢得用水权利凭借的是修渠时投入的预付资金、劳力,以及水渠建成后以照地出夫形式不断追加的维修、管理费用,可以说水渠的存在与中下游渠段这一切投入直接相关。中下游渠段付出一切财力、人力的目的在于获得用水权利,但事实上由于水源控制在上游过水村手中,中下游渠段付出资财,并不一定就有持续使水的保障,特别在农作物需水季节与旱年,使水就更失去保障。因此灌渠中下游渠段出于维护水权的需要,必须实施通过管理手段与渠法、水规形成中下游制约上游的机制,其中出身于下游的渠长监督上游执行水规,履行先下后上的水序是重要的举措之一。

(1)渠长人选的地缘特征与中下游水权保障

渠长人选的地缘特征与渠段的权益特性直接相关。渠长是山陕地区灌渠管理系统中的核心与水规的主要监控者,他的职责不仅在于维护灌渠正常运行,而且重在监督水规的执行。水规的执行虽然涵括全渠,但上游渠段却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上游过水村虽然拥有水源,但通过“自在使水,永不兴工”的权益交换,水源已成为全渠共享资源,这时上游过水村与中下游村落一样必须遵守灌渠的水规。渠段的差异决定上游过水村需要遵守的是定时、定量依规放水;中下游履行的则是照地亩出夫的责任,在灌渠上下游承担的责任中,显然上游依规放水决定着全渠的正常运行。由于水资源短缺,事实上上游渠段依仗控制水源的优势,即使在平常也难保证依规行事,值干旱缺雨季节,过水村自身用水尚且不足,依照水规放水入渠就更成为虚文,每逢这样的季节,不仅整个灌渠关注的焦点在上游,而且渠长管理与监控的主要方面也在上游。无论平常,还是旱季,控制了上游,就等于为全渠赢得了水源,在权益的制衡中,谁能有效地控制上游?显然权益保障率最低的渠段最具能动性。对于整个灌渠下游距水源最远,也最有可能因上游不依规放水而得不到灌溉,渠长出自这里将自身利益与渠段利益结合,可以在最大程度上达到下游制约上游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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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通利渠渠册》,孙焕仑:民国《洪洞县水利志补》,第37—49页。

②[清]刘大鹏:《晋祠志》卷31,“河例2”,山西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85—600页。

③[清]刘大鹏:《晋祠志》卷32,“河例3”,第601—620页。

渠长人选来自下游渠段的原则通行于山陕两地各大灌渠,《洪洞县水利志补》所录《南霍渠渠册》规定:“渠长下三村充当,冯堡、周村、封村周岁轮流。”《清泉渠渠册》规定:“逐年保举渠长、渠司,则于下、中二节夫头内,选保平素行止正直无私、深知水利、人皆敬佩者充当。”《长润渠渠册》规定:“渠长系下三村勾当,以四年为率,自古县村应当一年,蜀村应当一年,董寺当一年,依自来番次,上下交代勾当。”对于渠长人选的限定地域稍加分析,就会发现无论被称为下三村,还是下、中二节,这些村落均位于灌区的下游,由此看来灌区下游是推选渠长人选的限定区域。渠长人选主要限定在灌区下游的习惯,也可见于陕西关中地区,在1998年赴泾阳考察中,泾阳县水利局白尔恒提到冶峪河灌区历来有由下游出任渠长的惯例。泾阳县龙泉乡苏家村七旬老人苏世廉述及五十多年前旧事,也讲到冶峪河灌区内仙里渠渠长由最下游的村落铁李村出任,而我们对铁李村七旬老人李镛的访谈中,也证明苏世廉老人所讲的不误。李镛老人告诉我们仙里渠正渠长出自铁李村,另有两名副渠长则由上游村落出任。

渠长是农户以及灌区水权的维护者,一些流程较短的小渠虽然没有明显的上下游之别,流程内渠长出自哪一村落仍然十分重要。《洪洞县水利志补》录《清水渠渠册》,记述了清水渠灌区所在李卫村分为东西永宁两社,虽然范围不大,谈不上上下游之别,但仍然需在渠长的设置上体现出水权利益的地域性。渠册规定:“每年李卫村两社,各佥举渠长一人,一正一副。东正西副,西正则东副”互相牵制。同样的事例在《清涧渠渠册》中也可看到,清涧渠位于洪洞县城关附近,据其《渠册》所载,“其值年渠长着西关、南关两社递年签举。如西关人轮应正长,其副渠长举南关人充膺;南关人应轮正渠长,则举西关人充副渠长。至巡水夫头,亦分上下游两节派拨,上节地内巡夫,着下节地户充膺;下节地内巡夫,着上节地户充膺。”山、陕两地对于类似清水渠、清涧渠这样流程较短、面积较小的灌区采取了与大渠不同的规则,如果说大渠渠长一职是立足于下游——这一被动者的利益,侧重于对于上游的监督,并协调整个灌区水权的话,那么与清水渠等相类似的小渠,则因上下游不甚分明,采取了共同监督、共同管理的形式,通过来自不同空间正副渠长的轮流出任,保障了整个灌区的水资源分割。

(2)先下后上的行水次序与水权分割

水序为灌溉次序,即灌区内各个方位或渠段,谁先谁后的问题。山、陕两省基本实行先下后上的灌溉水序,即每一个水程均从水渠下游开始,逐渐向上游推进。这样的水序是半干旱地区水资源短缺,确保灌区各段完成受水过程、保障下游权益以及灌区整体秩序的需要。先下后上的水序在山、陕两省各类文献中均有记载,其中《洪洞县水利志补》所录《通利渠渠册》载:“通利渠浇灌临、洪、赵三县十八村,自临汾县西孙村,按照分定水程时刻,从下实排,趱上浇灌兴工地土,至赵城县石止村,周而复始。”《利泽渠渠册》载“自下而上实排浇灌”。《清泉渠渠册》规定“自来行沟使水,自下而上”。《广利渠渠册》“自来从下接村分浇地土”。《清涧渠渠册》“自下而上轮流浇灌”。《崇宁渠渠册》“平常使水自下而上”。①与洪洞县相似,陕西多数灌渠也采用先下后上的水序,如泾阳县高门渠“每月初一日子时起水,从下而浇灌至于上,二十九日亥时尽止”②。民国年间制定的《龙洞渠管理局泾、原、高、醴四县水利通章》载各斗用水时刻均为“自下而上”。《清峪河源澄渠记》也有这样的规定,即“凡水之行也,自上而下;水之用也,自下而上”。③《泾渠用水则例》载:“用水之序,自下而上,最下一斗,溉毕闭斗,即刻交之上,以次递用。斗内诸利户各有分定时刻,其递用次序亦如之,夜以继日,不得少违。”④由于自下而上的水序是维护灌区秩序、保障全渠利益的最佳选择,因此山陕两地大多灌渠采用这种水序。

自下而上的水序虽然被各灌区列入渠规、水册,为灌区共同遵行,但在大旱缺水年份往往出现上游破坏渠规,抢先浇灌农田的现象。每当抢水事件发生,必然会引起下游渠段不满,并由此屡屡导致水事纠纷乃至于械斗。对于水事纠纷,《冶峪河云阳镇设立水利管理局议案》中的一段文字讲的十分精彩:“泾原、高陵等县,民气素称怯懦,独于争水一事,纠众械斗不肯少让,动辄千百为队,血战肉搏。”而血战肉搏的起因又均与违反水序相关,“上流之上下王公渠,以形势所在,横行截夺,用水不按定时,引水不按定量,且与二渠之间又开小渠九道,用灌旱田。”“冶河水量,本不甚宏,经该数处一再裁夺,下流各渠往往点滴不得,名为水田,无异石田。”“下流各渠,恒无水可得也,遂不惜相率走险,斗诸原而哗诸庭,岁无宁日。一人县境,问其械斗,则争水十居其九;问其诉讼,则水案十居其八。偶遇天旱,相争尤烈。”⑤这样的经历如今还留在泾阳县一些老人的记忆中,1998年泾阳县马家村江福昌老人讲到:“当年位于下游的高门渠、天津渠人常去下王公渠械斗,参加的人很多,渠道两侧都是人,械斗中更顾不上是不是亲戚,当地有句俗话‘堰上不认姑舅’。”

山陕两地各灌渠上、下游虽同饮一渠水,但因各自需要维护的权益不同,分属于两个地缘水权圈。在上、下游所处的地缘水权圈中,上游水权圈“自在使水,永不兴工”的权益始终具有绝对的保障,这样的保障虽然是在兴渠之初即已获得,但并没有因灌渠建成、使用而有所损害,其原因相当明白,水源的隶属虽然从过水村转为全渠共有,但渠水源于上游这一事实始终没有改变,就因为这一简单的事实,只要灌渠存在一天,上游过水村就会享有无偿使水的特权;与上游不同,中下游水权圈的权益却因上游过水村无视水规,逾越水程,截流用水而时时受损,面对获取资源的被动性和无保障性,中下游渠段在制定先下后上水序的同时,确定渠长人选由下游出任,就是试图通过管理机制监控上游违规行为,正常年份这样的监控基本起到维护渠道运行的作用,值生存面临威胁的早年,渠长代表的中下游水权圈的监控几乎失去作用,随着灌渠正常运行秩序的破坏,械斗等非正常维护水权的行为就派上了用场,对于缺水的山陕两地,水权就是生存权,为了活下去,冲上去参加械斗的农民以渠段为界形成清楚的阵线,水权的地缘性通过受益人的利益属性再度显示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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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上引各渠水册,均出自民国《洪洞县水利志补》。

②刘丝如:《<刘氏家藏高门通渠水册>序》,白尔恒、[法]蓝克利、[法]魏丕信编:《沟洫佚闻杂录》,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13页。

③《沟洫佚闻杂录》,第61页。

④宣统《泾阳县志》卷4,“水利·泾渠用水则例”,第251—278页。

⑤刘屏山:《治峪河云阳镇设立水利管理局议案》,民国《清峪河各渠记事簿》,见《沟洫佚闻杂录》,第117—119页。

(二)支渠间水权的维护与水权利益圈

由于水资源短缺,山陕一带灌渠水源每分配一次就会形成一次权益分割,同时也会出现一种水权维护方式。渠系概念之下不仅各渠段间存在水权维护方式的差异,支渠间也同样有各自的权益与资源分配份额,维护这些权益以支渠为核心再度形成有别于渠段的地缘水权圈。

支渠渠际间分水量是保障支渠权益的基本问题,霍泉、难老泉两大灌渠分水过程是解读这一问题的典型案例。霍泉位于山西省洪洞县境内,为洪洞、赵城两县灌渠的水源,两县利用泉水兴建水利灌渠的历史可溯及唐代,分水方案大约形成于金代。据刻立于金天眷二年的《都总管镇国定两县水碑》所载:平阳“府东北九十余里,有山曰霍山。山阳有泉,曰霍泉,涌地以出,派而成河。居民因而导之,分为两渠,一名南霍,一名北霍。两渠游赵城、洪洞县界而行,其两县民皆赖灌溉之利以治生也。”北宋庆历五年两县发生水事纠纷,官方调节后确定“赵城县人户合得水七分,洪洞县人户合得水三分”①,虽然日后两县仍然存在水讼,但七、三分水比例始终没变。与洪洞、赵城分水相似,晋水也存在同样分水现象。《晋祠志》载:晋水“源出悬饔山麓晋祠难老泉”。“难老泉水初出之处,瓮石为塘,中横一石堰,凿圆孔十,为东西分水之限。其东西又横一石,名人字堰,为南北分水之限。北七孔,分水七分,所谓北渎是也,东流名北河;南三孔,分水三分,所谓南渎是也,下有伏流,南流分三河,曰南河、曰中河、曰陆堡河。其西水未分之处,名金沙滩。”②难老泉人字堰所分南北渎与洪洞、赵城同样,也采取三、七分水形式,而南三北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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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黄竹三、冯俊杰等:《洪洞介休水利碑刻辑录》,第4—5页。

②[清]刘大鹏:《晋祠志》卷30,“河例1”,第567—583页。

以上两项分水事例,前者以县域为界,后者以灌渠为界,两者的空间属性虽然不同,但通过分水而保障以支渠为核心的地缘区域内水权的目标是共同的。分水方案一旦确定,各自区域内的水资源份额也就固定下来,并成为下一步再分配的基础。正由于分水方案决定着灌区以及农户的利益,因此逾越分水方案而导致的水事纠纷时常发生。金天眷二年刻立《都总管镇国定两县水碑》的起因原本就与洪洞、赵城两县水事纠纷相关,虽经官方确定两县为三、七分水,但无视分水方案的用水纠纷时有发生。明隆庆二年刻立的《察院定北霍渠水利碑记》载:这一年赵城县“王廷琅将壁水等石尽行掀去,将渠淘深,水流赵八分有余,洪二分不足,致旱田苗,国赋民食,两无资赖”。不但引起洪、赵两县水争,而且惊动官府。清雍正四年刻立的《建霍渠分水铁栅详》载:最初确立洪、赵两县三、七分水方案时,由于“南渠地势洼下,水流湍急;北渠地势平坦,水流纡徐,分水之数不确,两邑因起争端,哄斗不已,于是当事者立限水石一块……安南霍渠口,水流有程,不致急泻。又虑北渠直注,水性顺流,南渠折注,水激流缓,于北渠内南岸,南渠口之西,立拦水柱一根,亦曰逼水石……障水西注,令入南渠,使无缓急不均之弊。”雍正初年,两县再次发生水争,“洪民将门限一石击碎,赵城令江承諴连夜复置,随置随击。赵民也将分水石拔去”①,进而导致更大的纠纷。这两通石碑碑文所记均是金天眷年间洪赵三、七分水以后最大的水事纠纷,事实上不见记载的小规模争斗更是时有发生。

我们在论述渠段间水权生成时曾指出,无论上游还是下游,每一分权益都不是平白无故得来的,支渠间的水权分割也同样如此。既然这样,分属于霍泉与难老泉的两条支渠如何能形成三七分水这一相差悬殊的分水结果呢?对于这一分水结果《晋祠志》留下这样的传说:晋祠难老泉“石塘分水之日,南北纷争,置鼎镬于泉边,以能赴入者为胜。北河人赴入,遂于十分之中分水七分,南仅分水三分。”除赴人鼎镬之外,晋祠一带还流传着类似如沸油取钱这样的故事。有趣的是我们在对霍泉进行考察时,谈及洪洞、赵城三七分水时,也听到了相同的故事,难道山陕一带灌区分水过程真的发生过如此惨烈的故事吗?其实《晋祠志》在记述了赴入鼎镬的传说之后,对难老泉南北渠三七分水又作了说明:“夫北渎之水虽云七分,而地势轩昂,其实不过南渎之三分。南渎虽云三分,而地势洼下,且有伏泉,其实足抗北渎之七分,称物平施分水之意也,传言何足为信?”《晋祠志》这番记述帮我们认识了三七分水的实质。现代水文学告诉我们渠道流量的计算公式为:流速×横截面积,而流速又与地形相关,因此地形平缓的支渠若想获取与陡急支渠同样的受水量,只有在增加渠口进水量的前提下才能实现,三七分水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实现的。地处平缓地带的北渠获得七分水,地势陡急的南渠获得三分水,由于南北渠流经地区地貌形态的差异,南渠渠口进水量虽仅三分,但因流速快,流量也大,故两渠实际获得的水量基本相等。正由于南、北两渠实际获得水量相近,灌溉田亩也相差无多,其中“北渎灌田凡一百七十余顷;南渎灌田凡一百四十余顷”。

分水量决定夫银的数额,在三七分水的背景下,南北渠灌溉田亩数额虽然相近,经济负担却不同,夫银等归属于渠道管理费之内的各项费用也同样依三七交纳,“祠宇亭榭凡有倾圮,必鸠工庀材以辅葺之,除官款募化之工外,四河人黟工公修,按分水之法,北七南三摊派经费。”接受这样的摊派,对于分水七分实际只获得五分水的北渠并不情愿,对此清代就有人指出:“南渎所灌之田较之北渎才减三十顷耳,而修葺祠宇工费乃按北七南三之例派摊,则失公平之道矣!即如工费钱一千缗,南渎之田共摊三百缗,而以一百四十余顷田按亩摊派之,每亩出钱二十文即足其数。若北渎则摊七百缗,而以一百七十余顷田按亩摊派之,每亩出钱四十文乃足其数。佥为晋水灌溉之田,而在南者如此,在北者如彼,事不均平,一何至斯!”②虽然有这样的抱怨,但三七分水始终实行如初,可见山陕地区的农户无论付出如何,更重视最后获得的水权份额。在三七分水的原则下,虽然分水七分的北渠预付的兴渠费用与夫银均高于南渠,却赢得了与南渠一致的受水量。

支渠水量既是灌渠水资源第一层面分割的结果,又决定着下一层次受水单元的分水份额,因此用水农户格外关注这一层次的分水结果。通过霍泉、难老泉的分水事例,我们不难看出山陕一带农户更注重实际受水量的多少,为了赢得实际受水量可以付出各种代价,正由于这样的代价之大,才会留下赴入鼎镬的传说。另一方面水权的大小也不会因某一支渠加大投入成本而无限增大,支渠间实际受水量基本持衡就是投入成本的极限,虽然不见文字,但事实上享有等量权益是山陕地区渠际间分水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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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黄竹三、冯俊杰等:《洪洞介休水利碑刻辑录》,第92—96页。

②[清]刘大鹏《晋祠志》卷31,“河例2”,第585—600页。

霍泉的赵城、洪洞,难老泉的北渠、南渠均属于灌渠内最初就享有水权的支渠,事实上在灌渠建成投入使用后,还会有一些支渠或田亩加入到灌渠系统中来,这些后来者与灌渠原有支渠或农户最大的区别在于修渠之初的前期投入,灌渠原有支渠或农户正是通过前期投入而拥有灌渠水资源的使用权,后来者没有付出前期投入,因此灌渠水权组织在接受其请求的同时,首先提出的就是交纳修渠工本费问题,以求得经济上的平衡,这样的事例在《洪洞县水利志补》所录《陈珍渠渠册》中就留下记载:“新丈人夫滩地,每亩议贴银二钱,以补修渠之费。倘后再有入者,须以此为例。”山陕农户十分明白水权的价值,灌渠的运行以保证原有渠系与农户水权为前提,后来者虽然通过纳钱而享有水权,但后来者的属性仍不能改变,他们获得的水权在一定程度要归于原有农户的宽恤,因此他们的水权是带有附加条件的,如《要截渠渠册》规定:“今既入夫,就便使水,理合待原旧兴工田地上下浇灌完毕,方许新入夫田地,开取夹口浇灌。”《沃阳渠渠册》:“本渠新入未夫地亩,地虽在上,理以后浇,必待古渠地亩浇完,方许浇灌。”①这些规定说的很明白,后入渠者不能享有依水序而行的使水规则,无论地在何处,均待全渠浇毕才可灌田。这样的规定在正常年景无大碍,早年渠水短缺,后入渠者灌溉用水就很难得到保证。

近代山陕两地因灌渠运行方式而显示出的渠系水权具有明显的地缘特征,每一渠段或支渠均以本使水空间为核心,提出一套保证自身水权、制约他人无序使水的规则,这些规则汇总到《渠册》中既是灌渠的法规,又表明了各渠段或支渠权益的尺度。无论任何使水空间,每获得一分权益,必定含有相应的付出,其间付出的形式虽然不同,但分居天平两侧的权益与付出在正常情况下保持平衡,在直系民生的水权面前,这些地区基本不存在无偿的水资源转让。

在水资源的逐层分割中,从总渠到支渠,从支渠到各村落,在每一个地缘水权圈内部,农户成为水权逐层分割最终的具有者,也是水资源的最终受益者,由于这样的原因,陕西一带的水册也将受水农户称为“利户”。“利户”的受益农田均以家族或家庭为单元,因此水资源经过逐层分割后落实到“利户”这一层面,需要维护的是以家族或家庭这一血缘关系为核心的水权。每一个“利户”家族或家庭都存在一份需要维护的水权,灌渠所在的乡村社会并不是由一个家族或家庭构成,“利户”与“利户”之间的水权界限需要在一致认同的原则下实现,以水程、水序为核心的用水规则就是融地缘利益与“利户”利益为一体的水权维护法,而与之相配合的渠长人选制度则是大家族利益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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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孙焕仑:民国《洪洞县水利志补》,第182—183页

(一)与水程相吻合的灌溉田亩

“利户”只是农户中的一部分,获得“利户”资格在于兴建渠道的资金、劳力投入,没有付出前期投入的农户不是“利户”,也没有使用渠水灌溉农田的权利。清雍正年间河东总督王士俊曾就河东水利留下这样的记述:“未曾始事协工之地,虽水绕四周,不得取用。如同开此渠则许用此渠之水……每岁修筑仍按地助工,若始事不与,则工无可助,水在地边,不许灌溉。”①王士俊记述的十分明白,“利户”的资格取决于“始事协工”。在“始事协工”者中灌溉田亩的多少又与“始事协工”过程中的投入量相辅相成,一般“始事协工”过程中投入大的灌溉田亩就多,投入小的灌溉田亩就少。与王士俊记述的情况类似,民国《襄陵县志》溥利渠条下也记载了这样的事例:“自光绪二十七年知县曾光文欲就汾流引水灌田,令汾东、邓村、荆村等十村人民按地亩起夫摊款,开渠打坝。”②需要指出的是溥利渠按地亩起夫摊款,不是渠道运行以后的经济摊派,而是渠道开凿之初“利户”的前期投入,由于“利户”的前期投入是与地亩相挂钩的,因此有了这份投入就使“利户”获得了日后浇灌相应地亩的资格与同等份额的水权。

通过以支渠、村落为单元两层水权分割,至“利户”才从对水资源的占有权转向水资源利用,由于资源利用量即“利户”受水量是水权的体现,因此与“利户”受水量直接相关的是灌溉田亩的数额。山陕地区各灌渠均实行依时计程灌田的水程制,“利户”受水时段长,其水田数额就多;受水时段短,水田数额就少,因此在受水过程中“利户”保全了自己名下的水程,就等于维护了水权。

为了分析便利,将刘丝如所录道光陕西泾阳县高门渠渠册源头“利户”水程列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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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清]徐栋编:《牧令书》卷9,“王士俊:水利”,第7页。

②民国《襄陵县志》卷2,“沟洫志”,第79—92页。

“利户”田亩与受水量的一致性是实现水权逐层分割的关键,上表清楚地显示了各“利户”受水时段与田亩数额之间的关系,即单位受水时段内灌溉田亩数额基本相等。在这一前提下,“利户”之间受水时刻紧密衔接,分秒不敢浪费。过去农户均没有钟表,靠焚香把握接水时刻。“额定一个时候,香长一尺,一尺又分为十寸,一寸又为一刻。一刻又分为十分,一分又分为十厘。”①焚香计时的规则通行于各渠,焚香长短标定了时限,时限又与灌溉地亩相对应,“地论水,水论时,时论香,尺寸不得增减”②,如冶峪河高门渠“各‘利户’每月到期灌地一次,每时点香一尺,大约灌地五十亩上下,即或水小,灌地不完,亦无异言”③。

“地论水,水论时,时论香”虽然是各灌区遵循的准则,但在水资源短缺的背景下,违规逾程“强者多浇,弱者受害”的现象仍时有发生。水资源分割到“利户”层面水权变得实际而具体,为防范“强者多浇,弱者受害”的现象,许多灌渠实行持牌接水制度,如洪洞县通利渠由官府颁发木质灰印一颗,“当渠水行到之日,迅即限定时刻,无分风雨昼夜赶即浇完,由渠长督催沟首转牌”,以防逾程现象。④即使这样,因用水不足破坏水序而引起的水事纠纷时有发生,水事纠纷发展到极端往往会出现人命官司,官司由地方报到中央,在大内档案中就留有记载。光绪二十八年刑部档案中就有一桩由破坏水序而导致的命案,命案的肇事者赵白蛋、高黑蛋、王青沅为山西赵城县人,三家“地亩均在东王村,地居下游,杨顺仔地亩在涧头村,地居上游”。“光绪二十七年正月十七日,轮应赵白蛋等使水,是日早间赵白蛋、高黑蛋、王青沅赴村外浇地,因地内无水,同往上游查看,见杨顺仔截住水道,在伊地内灌浇,王青沅向其理论,杨顺仔不服、混骂……赵白蛋与高黑蛋等兴殴致伤,杨顺仔移时身死。”⑤与杨顺仔一案相类,案发地点也在赵城县,光绪二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黄昏时分,张福锁与张照大赴村外广济渠放水浇地,水忽停流,料是有人堵截,张照大在地看守,张福锁前往查看,见郭喜锁携铁锨在渠口堵截水道,张福锁向其理论,郭喜锁不服、混骂以至于导致人命。⑥这类由违反水序而导致命案的事例在陕西同样屡屡发生,光绪二十年七月“蓝田县民蔺添寅因事用渠水争殴打死王怀贤案”起因也是违反水序,蔺添寅口供:“光绪二十年七月二十四日午后,小的正引渠水浇地,王怀贤前来阻秤,他地在上,争要先浇”,并由争骂、斗殴导致人命。⑦我们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查阅的刑科案卷中看到的仅是农户之间由于违反水序殴打致命案例中的很少一部分,事实上类似的水事纠纷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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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刘屏山:《清峪河渠点香计时说》,民国《清峪河各渠记事簿》,见《沟洫佚闻杂录》,第130—132页。

②刘屏山:《清峪河源澄渠记》,民国《清峪河各渠记事簿》,见《沟洫佚闻杂录》,第61—63页。

③刘丝如:《<刘氏家藏高门通渠水册>序》,《沟洫佚闻杂录》,第13页。

④《通利渠渠册》,孙焕仑:民国《洪洞县水利志补》,第37—49页。

⑤护理山西巡抚布政使赵尔巽:《奏为审明寻常共殴命案人犯按律定拟照章恭折仰祈》(光绪二十八年九月初九),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光绪朝朱批奏折》,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21—22页。

⑥护理山西巡抚布政使吴廷斌:《奏为审明寻常斗殴命案人犯按律定拟照章恭折仰祈》(光绪二十九年五月初十),《光绪朝朱批奏折》,第373—374页。

⑦《蓝田县蔺添寅因争用渠水争殴打死王怀贤案》(光绪二十一年六月初九),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刑部档案,18568。

水程与浇灌地亩之间的对应关系并不完全固定,灌渠水源减少也会影响额定燃香时间内的浇地数额,陕西泾阳县清峪河源澄渠就是一个这样的事例。源澄渠开凿初期水源充足,“以一月为满,故每亩以三分香受水,共三百四十八时”。后利用同一水源开凿了八浮渠,源澄渠从此少了初一至初八共八天的水程,后又因移堰而少了初九、初十两日水程。由于这样的变故,香时与田亩的对应量也发生了变化,即由原来一亩三分香受水,降至一亩二分香受水,用水量减少了1/3。①用水量的减少意味着“利户”水权的含金量不断降低,这一切更加重了用水者之间的矛盾。

水程是“利户”权益的体现,无论经历了几级水资源分割,最终直接与“利户”相关的是实际灌溉田亩的多少,因此维护水程就是维护水权。规定每隔一定时间修订渠册,卖地必须带水,都是山陕地区水权保障系统保障“利户”水程的制度措施。

(二)大户轮流构成的渠道管理层

黄宗智肯定过宗族对于水利事业的独有贡献:“长江下游和珠江三角洲,家族组织比华北平原发达而强大,长江和珠江三角洲地区宗族组织的规模与水利工程的规模是相符的。”“华北平原多是旱作地区,即使有灌溉设备,也多限于一家一户的水井灌溉。相比之下,长江下游和珠江三角洲的渠道灌溉和围田工程则需要较多人工和协作。这个差别可视为两种地区宗族组织的作用有所不同的生态基础。”②如果我理解不误的话,应该说黄宗智先生看到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即中国南方宗族跨政区、跨流域的分布特征,对于兴建较大规模水利工程具有形成超越其他民间组织之上的力量,有助于水利工程的兴建与管理,而北方宗族力量较弱,因此民间兴修水利的数量与规模均低于南方。确如黄先生所看到的那样,山陕地区与整个北方一样缺乏强劲的宗族力量,因此也鲜见一族独立兴建水利工程的记载,但这并不意味着血缘家庭的力量在水利保障系统中无足轻重,代表血缘家庭的大户始终在渠道管理中充任主角。

大户在渠道管理中发挥作用主要通过渠长来实现。渠长是近代山陕地区灌渠的主要管理者,既在地缘水权圈中成为平衡全渠水权的重要砝码,同时也是“利户”中的一员,拥有家族或家庭水权,并在以家族为核心的血缘水权圈中同样显示出举足轻重的作用。在血缘水权圈中渠长的作用仍然通过限定性的人选条件而实现,“利户”的社会层面各不相同,《洪洞县水利志补》所录《通利渠渠册》规定:“选举渠长务择文字算法粗能通晓,尤须家道殷实、人品端正、干练耐劳、素孚乡望者,方准合渠举充。不须一村擅自作主,致有滥保之弊。”《南霍渠渠册》规定:“各村沟头,所管上中水户,轮流充当。毋得雇觅狡猾,(若)以下水户应当,罚白米五斗。”渠长“随村庄于上户每年选补平和信实之人,充本沟头勾当”。《晋祠志·河例》规定:“各村士庶会同公举,择田多而善良者充应。”晋水总渠长“岁以惊蛰前,值年乡约会同阖镇绅耆秉公议举,择田多公正之农。至身无寸垄者,非但不得充应渠长,即水甲亦不准冒充。”晋水总渠设水甲三名,“择田多而贤者举之,其市侩、游民并奸猾、诡谲之徒,一概不许充应”。上述列举渠册记载的十分清楚,渠长、水老人等基层水利管理者来自“利户”中的中上户,下户与无地者不得充任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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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刘屏山:《清峪河源澄渠记》,民国《清峪河各渠记事簿》,见《沟洫佚闻杂录》,第61—63页。

②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第53—56、243—247页。

从某种意义看,水渠兴建过程类似于企业中股东的投资,凭借修渠前高于一般“利户”的预付投入,“利户”中的上户不但成为水资源的主要受益者,而且为自己赢得了大股东的地位。大户在渠系水权分割中占有的优势,使他们具备了渠系水权代表者的资格与掌控水利管理的社会基础,与企业中大股东执掌董事会类似,渠长人选自然落在这一层次“利户”中。其实大户执掌水利组织不仅限于山陕地区,美国学者杜赞奇注意到华北农村水利组织存在“闸的领导权往往掌握在拥有较大‘水股’家长手中”的现象,掌控大水股的家长不一定是一家一户的代表,同宗数家合为一大股的情况较多,这种宗族联合保证了他们在闸会中的地位①,这一点与山陕一带大户充任渠长的现象极为相似。

对于以渠系或村落为单元的使水空间,具有大股东地位的“利户”往往不只一个家族,这些“利户”都有资格充任渠长一职,因此近代山陕地区各灌渠渠册都有渠长任期的规定。《洪洞县水利志补》录《涧渠渠册》规定:“本渠渠长二人、沟头三人、巡水三人,一年一更。”《普润渠渠册》规定:“每年各村公举有德行乡民一人,充为渠长。”《均益渠渠册》规定:“每年掌例按册内夫头名次一位轮膺。”《晋祠志·河例》规定:“各河渠甲一岁一更,不得历久充当。”晋水总渠长“中、南、北三堡轮流充应,周而复始,不得连应”。从目前所看到的山、陕一带渠册记载,时至清中后期多数地方采取一年一次更换渠长制度,这种以年为时限更换渠长的制度将具有大股东资格的“利户”联成水权控制圈,并通过周而复始的任免将水资源的控制权掌握在具有实力的大户中。

乡村中具有实力的大户不仅有高于一般“利户”的经济地位,而且在经济力量的支撑下家族中往往不乏生监上役,同时兼具乡绅的身份,他们既是乡村中的实力派,也是乡村中的精英。杜赞奇指出:“村落组织是由拥有共同祖先的血缘集团和经济上相互协作的家庭集团组成。”其实这两种类型集团存在于各类乡村组织,山陕两地水利组织中渠长人选就是这样,站在渠长背后的一方面是血缘家族,另一方面则是利益上互相关联的诸大户,这些大户就属于经济上相互协作的家庭集团。

山陕地区大户轮流执掌水权是建立在大户对灌渠贡献大致相当的基础上,即兴建水渠前大户间的预付投入不相上下,他们彼此之间以轮流出任渠长的形式维持平衡。在灌渠的发展历程中,如果渠系中一个家族或家庭对于灌渠付出重要贡献,这份贡献就打破了大户间的平衡,作为贡献的回报,这个家族就有了连续充任渠长的资格。《晋祠志·河例》就有这样的记载,晋水北河设渠长六名,其中“花塔村一名日都渠长,为北河之首,张氏轮流充应”。中河渠长一名,由“长巷村张氏轮流充应,他姓不得干涉”。陆堡河渠长两名,“北大寺村武氏轮流充应”。水甲一名,“北大寺杨氏轮应”。以上列举的事例之中北河花塔村渠长出自张姓与赴入鼎镬的传说有关,据传兴渠之初,南北两支渠分水,以入鼎镬中取钱数目定分水量,当时北河张姓人氏于沸油鼎中取出十钱中的七钱,为这一渠系赢得了七分水,为了报答张姓一族,渠长世代由张姓充任。这虽然仅是传说,但却说明了一族连任渠长不寻常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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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第83—86页。

地方乡绅、大户是地缘利益与血缘意识的双重代表,当以灌区或村落为空间的水权受到冲击的时候他们代表的是地缘利益;如若家族利益受到影响时他们则是血缘家族的代表。正由于地方乡绅、大户的双重属性与特殊地位,他们在灌区管理中所担任的角色也不同,既有代表灌区利益、维护渠道管理的一面;也有仗势欺人、侵夺邻里的一面,渠长长期连任或出自同一家族,为提升家族权益创造了条件。晋水北渠渠长世代由张姓家族出任,明代张宏秀任渠长时置“军三,民三”行水规则于不顾,擅自将三分夜水卖于晋王府,使灌渠百姓失去了夜间使水的权力。此后张姓“恃家族强梁,徒党众盛”,卖水事件不仅一例,而“侵霸水利,妨害孤独”更是张姓家族经常所为。①至于《晋祠志》所载雍正年问侵夺晋祠水利的晋水南河渠长王杰士,来自王郭村,在王氏家族为当地大姓的背景下,充任渠长长达十六年,俨然成为地方一霸。同样的事例不仅仅发生在晋水灌区,太原县引汾灌区也有类似的情况,雍正七年太原县知县龚新巡视境内汾河灌区时发现,辖内“汾水二十七渠皆不能无弊,惟县东河其弊尤甚,实不亚于晋祠南河也”。探寻东河之弊的原因,原来这段水渠“名七段,实灌八村。管事者一十五家,总渠长段姓,世传不替”。段姓渠长世传不替得益于其祖,“此渠从前屡淤屡浚,至明崇祯年间渠复淤。有段姓以生员而为总渠长者,倡议重浚。于是段姓董其众姓助其成,并重修河神庙,私立石庙中。从此总渠长即为段姓世传之物。而生监上役,历世把持渐至任意营私,穷民受害不可枚举”。太原县将段姓渠长劣迹与前述南河渠长王杰士并论,可见两者有其相同之处。面对渠长世传不替带来的恶果,太原县知县龚新令“将总渠长按年轮应”列为水规,以绝弊端。②时至民国时期,渠长由一户垄断的现象仍然不少,1998年我与法兰西远东学院蓝克利(ChristianLamouroux)、魏丕信(Pierre-éitiennewill)教授在陕西泾阳县等地考察,走访了部分当地水利工作者与当年的渠长、水老人,获得了很有价值的访谈资料,其中泾阳县水利局白尔恒讲到:冶峪河灌区“渠长多是乡绅,任期很长,有的长达几十年”。均在渠长的人身之后附着了多元的社会关系,各种关系与利益需求交织在一起,构架出乡村社会最复杂的层面。

轮番更换渠长既是防范水蠹擅权营私的举措,同时也是大户间平衡水权的办法。一姓长期专权,不仅威胁到下户的利益,更多的则是大户的利益得不到满足。民间基层水利系统能够长期稳定存在,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水利系统中存在由大户共同维护的利益圈,一旦这个利益圈失衡,建构在水权分割基础上的水利系统必然会出现不稳定现象,以致于导致更大的社会问题。

近代山陕地区水权控制圈的成员并非一成不变,随着时光的推移,有的大户或许破落为下户,下户也有可能升为上户,与经济实力变化同步,“利户”在灌渠中的权益份额也出现变化,面对这样的变化,继续在原来的家族中推选渠长必然行不通,雍正年间刻立的《晋水碑文》就记述了这样的现象:“渠甲世代相传,历年不换,甚至身无寸垄,犹恃祖遗霸充。”③从碑文“犹恃祖遗霸充”来看,显然这些身无寸垄者并非原本如此,他们的祖上属于水权控制圈的成员,子弟充任渠甲的资格来自于祖上为灌渠作出的贡献。随着家道没落,身无寸垄的现实使这些人已经失去大股东的地位,无法跻身于水权控制圈之中,而新涌现出来的大户祖上虽然谈不上多少贡献,但凭借“地多者”的优势成为现实中的强者,于是强者进入,弱者退出,“以地多者充渠长,次者充水甲,每年一换”,水权控制圈的成员进行新一轮的调整,并以现实的地亩状况为基础,形成新的水权控制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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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清]刘大鹏:《晋祠志》卷30,“河例·水利禁例移文碑”,第580—583页。

②《太原县东河碑文》,汾河灌区志编纂委员会:《汾河灌区志》,山西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23页。

③[清]刘大鹏:《晋祠志》卷32,“河例·晋水碑文”,第615—616页。

近代山陕两地水权保障系统中所包含的规则在执行中往往存在偏离走样的现象,出现这样的现象与乡村社会的复杂性相关,“地多者”轮流出任渠长虽已成为定规,但也不乏地少者充任渠长的事例,地少者充任渠长的事例多数出现在下游渠段的支渠,下游支渠的地理位置决定了这里“利户”的水权保障率最低,每逢缺水年份只要出现截水违规现象,最可能得不到灌溉的就是这些支渠,这种时候仅凭正常途径维护权益完全不现实,械斗往往成为下游“利户”讨回权益的举措。械斗的领导者多为渠长,强悍勇猛成为“利户”推选渠长的重要条件。1998年我们对陕西泾阳县冶峪河流域水利组织进行调查时,20世纪40年代后期曾任仙里渠渠长的苏士廉老人告诉我们,他家中有水地60亩,比起中游地段支渠高门渠、天津渠等渠长李万祥水地10余顷、韩树澜3顷、刘春葛10顷、刘镇汉80亩少了一些,但他强悍勇猛,17岁就带人参加械斗,一次械斗中仅作为武器的木棍就拉了几大车,双方参战人员站满了河滩,危情时刻他勇猛异常,被人们推举充任渠长近10年,一直到1949年才由新的管理系统取代。

第8篇

摘要:地方环境行政管理体制是我国环境管理体制的基础,科学有效的地方环境行政管理体制对于促进我国现有的环境管理体制的发展,改善环境状态,推行可持续发展等政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对我国现有的地方环境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具体论述造成我国目前地方环境行政管理体制不科学、不完善的主要原因,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努力探寻实现我国地方环境行政管理体制科学发展的途径。

关键词:环境管理体制;问题;对策。

环境管理体制是指国家有关环境管理机构设置、行政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划分等方面的组织体系和制度。它具体规定了中央、地方、部门、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管理范围、权限职责、利益以及相互关系,核心部分是关于管理机构的设置、各管理机构的职权分配以及各机构之间的相互协调等问题。一些西方学者在对环境管理体制问题进行讨论时,往往会把公众参与的问题考虑进去。他们认为,在环境管理体制的结构关系中,除政府的行为之外,还有社会利益团体和管理行为人,它们都是较为重要的组成部分。环境保护事业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具有较高的社会化程度,企业和公众在环境管理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在这方面,我国与西方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较长时间以来,我们所说的环境管理体制仅指政府内部机构的设置,而公众的监督和参与则被视为是外部作用机制,一般不纳入进来。

一、我国地方环境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长期以来采用的是地方政府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负责的环境管理体制,这种体制,由地方政府通过计划、组织、调节和监督,来协调社会中的各种关系。这一体制的优点在于能够很好地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已经形成了“由国务院统一领导、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管、各部门分工负责、地方政府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并逐步形成了“五级管理”、“四级机构”的组织体系。这种管理体制对于推动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自然资源相对较少,环境保护工作起步也比较晚,正处在经济发展速度过快、管理手段较为薄弱、环境意识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的转轨时期,因此该体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它还存在着不少的弊端,部门分散、地方分割、条块分离的现象比较严重,管理手段相对滞后,很难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对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具有一定的阻力。

我国政府对于环境管理机构的设置,大体上是一个倒“金字塔”的结构,即中央设置的环境管理机构数量较多、规模较大、人员充足、技术设备好,对环境监管的执法能力比较强;相对中央管理机构来说,各地方设置的环境管理机构,越往下数量越少、规模越小、人员越缺乏、技术设备越差,环境监管的执法能力也越弱。就拿我国的县级环境保护部门来说,它的技术人员编制较少,但实际工作人员的数量却严重超编,大多数人员没有环境保护方面的相关专业知识,其中还有一部分是在机构改革中被分流到了环境保护部门,同时又没有较好的方法对人员进行培训。同时,环境保护部门的技术设备配置也比较落后,缺乏基本的监测手段,不能有效地对排污总量和违法排污现象进行监测,有些甚至还需要将监测项目送到市一级部门进行分析。由于缺乏必要的管理手段,监管人员在现场进行执法主要依靠自己的感性认识和已有的工作经验,这样及时取证就有一定的困难。由于缺乏必要的交通工具与通信工具,一旦发生违法排污现象很难及时到达现场,从而做出快速应急反应[1]。我国地方环境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地域管理为主的环境管理体制,导致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存在行为差异。

中央政府对于环境保护的态度非常重视,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把保护环境上升到了基本国策的战略高度。从中央政府的角度来看,由地区间的环境质量得到改善所带来的外溢效应是不存在的,因为任何一个地区的环境质量得到改善都意味着整个国家的环境质量在不断提高。但从地方政府的角度来看,对于环境保护的态度就比较复杂,因为环境本身具有外溢性和跨区域性等特点,该地区对环境问题加大投入进行治理,可能得到收益的并不是该地区而是邻近的其他地区,这样就使得一些地区忽视环境保护而片面地只追求经济效益。在发展与环境的目标选择上,地方的目标函数与中央存在差异。中央政府强调全局的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可持续性,而地方政府的目标则明显偏重于局部、眼前的经济发展。在环境保护政策的决策与实施上,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存在着“讨价还价”和“对抗”的倾向。地方政府在落实环境管理的具体政策时,会与中央政府的要求产生一些矛盾与冲突,而地方政府则会凭借自身所拥有的经济资源和信息优势,以“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方式,尽可能地减少或避免自身利益的损失[2]。所以,在环境管理中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存在一定的行为差异。有学者认为,从环境保护的纵向管理上来看,我国是以地域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各级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只对本级政府负责,在环境保护机构内部上级与下级之间只是一种业务指导关系,上级对下级缺乏应有的制约力,执法过程中容易受到人为因素的干扰[3]。由于区域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不同地区对于环境污染问题的严重性和保护环境的重要性认识也不相同,因此,在资金投入上也存在着较大差异,有些地区投入了较多的资金用于环境保护,而有些地区则投入较少。这种现象必然造成地区之间环境管理力度上的不均衡,时间一长可能就会导致一些原来重视环境保护的地方政府向不重视环境保护的地方政府看齐,减少资金投入。即使某些地方政府一些有远见的官员真的下大力气治理本地区的环境,但由于环境的特殊性,我们也很难全面衡量其治理环境的业绩,这就使得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流于形式。

(二)地方环境管理机构在设置上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目前全国有不少环境保护部门,特别是县级环境保护部门仍挂靠在城市建设系统上,仅属于城市建设系统的一个部门,这种现象给环境保护的执法工作造成了一定的障碍。城市建设往往引发一定的环境问题,而作为城市建设系统内的机构自然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环境监督管理,环境监管难免会流于形式。因为没有独立的机构,人员编制、工作经费等问题也都难以保障。有些地区环境保护部门内的自然保护监督管理机构不健全或者根本没有自然保护监督管理机构,而环境污染防治和自然保护是环境保护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两个部分,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反映在机构的设置上,污染防治和自然保护监督管理机构都应该进行强化,不能侧重于任何一方。有些自然保护任务非常繁重的资源或农业大省,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自然保护监督管理机构,有的省有自然保护监督管理机构但力量薄弱。在一些县和农村,环境和自然保护工作仍然很繁重,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编制则远远不能适应实际需要,甚至还有些地方出现了没有人管理这方面的工作的情况。

(三)行政区划的地方环境管理体制,不利于跨区域环境问题的协调。

环境问题具有较强的外部性和区域性,一个地区的环境污染可能会影响到周边其他地区,往往会超越行政区划的边界,不受行政辖区界限的限制,如酸雨污染、流域水污染、海洋环境污染、生物多样性等问题,都具有跨行政区域的特点。针对这一现象,设置相应的强有力的流域环境管理机构,同时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流域环境保护立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我国在这方面的建设还很不够。虽然在几个大的流域建立起了水资源保护委员会,但从隶属关系、职责、权限的配置和法律地位上来看,该类机构并非强有力的流域环境管理机构。而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行政区划为单位的环境管理体制,地方环境保护局隶属于地方政府,这就使得一个有机的整体被这种体制分层切块,个别地区为谋求经济的发展而不惜损害其他地区的利益以及阻碍环境管理的地方保护主义现象时有发生。同时,由于部门之间的协调不畅,跨区域执法难度比较大[4]。

(四)中央政府监督乏力,难以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制。

依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环境质量负责。也就是说,环境质量的好坏,地方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但相关法律既没有明确规定政府部门如何履行其责任,如何保证其履行责任,也没有明确规定如不履行职责应承担何种责任[5]。在经济增长水平仍然是衡量和反映各级政府和领导政绩的主要标准的情况下,考核干部实行的是自上而下、以GDP增长为依据的体系。在对地方政府官员进行政绩考核时,各种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仍然是重要的内容,尤其是GDP的增长,把本地区的经济生产总值、财政收入、企业规模、招商引资情况等作为衡量政绩的硬性指标,而对于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和谐社会与党的建设等方面则没有硬性要求。这种考核体制某种程度上鼓励了地方发展经济的热情,挫伤了地方提供环境保护等公共服务的积极性。“这就促使一些地方将完成经济指标作为本地区发展的首要任务,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片面地理解为以GDP为中心,把发展才是硬道理片面理解为GDP增长才是硬道理,不顾资源、环境的可承载能力,盲目上项目,搞投资,造成大量低水平重复建设,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现象十分严重”[6]。地方政府中的部分领导从个人和本地区的短期经济利益出发,环境保护意识不强,缺乏紧迫感,甚至把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对立起来,错误认为要大力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就会阻碍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影响政绩目标的实现,甚至出现干扰环境执法行为,明目张胆地保护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在地方政府的默许甚至支持下,一些企业采取暴力手段阻止环境执法,甚至抗法。中央政府对于地方政府是否依法履行对本辖区环境保护质量负责的义务,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仍然缺乏有效的机制和手段进行监督和制约。

二、实现地方环境行政管理体制科学发展的思路。

(一)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转变部门职能。

国家应将环境保护的执法监督作为各项工作的重点,由微观管理转为通过宏观调控进行指导和服务,转变工作理念,由单纯的管理转为真正的为基层和企业服务。不断加强环境保护总局在宏观决策管理方面的职能,积极推进环境保护事业单位的改革,理顺中央与地方、环境保护部门与经济发展部门的关系,初步建立起科学的行政运行规范。同时要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在充分发挥中央与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同时,运用必要集中和适当分散相结合的工作方法,把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政策、标准等的制定权集中到中央,同时又要按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根据各个地区发展存在的差异,环境标准可以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政策。而对于跨区域的环境问题,如大气污染、水污染等问题的处理权限都应该集中到中央,将局部性的环境问题,如噪声、固体废弃物处理等问题的处理权限放到地方,环境保护方面的国际合作问题其处理权限应该放到中央,而环境保护合作项目则可以放到地方,环境主管部门在工作中所起到的只是引导或指导的作用。

(二)加强人员和机构方面的建设。

精简机构主要针对的是非政府部门职能的部分,而政府部门职能的部分不但不能精简,反而要不断加强。从整个国家的发展趋势上来看,在对其他国家机构进行精简的情况下,对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国家机构应该不断加强。因为长期以来,地方政府只注重发展经济,对于环境问题重视不够,导致环境污染欠账较多。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仍然需要投入较多的资金对环境问题进行治理,但环境的改善需要一定的时间,在这段时间里现有的生态环境可能还会进一步不断恶化,在将来的20年甚至30年里,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可能仍然不会有明显好转,所以,从整个国家的长远发展来看,要实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不断加强环境保护。

第9篇

现阶段,虽然矿山开采行业的发展极为迅速,但是,在环境保护上做的工作却存在一定的不足,对此,作者主要提出几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建议,具体分析如下。

(一)培养综合素质较高的矿山地质勘查队伍

我国矿山资源极为丰富,矿山地质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也成为我国重要的发展行业之一,对提高我国综合的经济实力有着极大的作用。但是,在以往矿山地质资源开采的过程中,却经常出现资源开采给环境带来了极大的破坏,主要问题出现开采技术以及工艺设计的不合理。在这里作者建议应培养综合素质较高的矿山地质勘察队伍,矿山地质勘察是综合多工种、多学科的一项极为复杂的工程,不仅需要勘察人员熟练的掌握工程学、地质学等知识,更需要工作人员经过野外实践系统训练,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这样才能根据矿山地质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的设计合理的开采技术和工艺,从而将对环境的影响降至最低,从而有效的提高矿山地质开采效率。

(二)完善矿山地质环境管理法律法规

首先,应适当的提升矿山资源开采的准入门槛,转变传统的观念,要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放在首要的位置,来对矿山资源开采队伍的资质进行全面的审核,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能力、技术水平、企业生产规模、职工权益保护能力、环境治理能力、环境恢复能力等,都必须设立相应的指标,必须保证各项都能达到指标,才有资格获得准入证,如果有任何一项不达标的话,都不得必批准查权以及开采权。其次,要结合矿山地质环境管理的实际情况,不断的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矿山地质开采管理的力度,对一些违规开采、不正当开采的情况,必须给予一定的处罚,必要时采取法律措施追究其刑事责任,环境是我们赖以生存的根本,环境的破坏就是在破坏我们生存的空间,因此,对于矿山开采恶意破坏环境没有按照规范要求施工的必须严惩。

(三)推行奖励机制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为了提升矿产开采效率,降低对地质环境的污染,国家应通过奖励机制来扶持施工企业积极投入新的开采技术和开采工艺,全面提升矿山开采效率,而且对降低环境污染也有着一定的作用。另外,要推行鼓励政策,不断的鼓励相关科研部门对矿山开采设备、工艺的研制和开发,不断的替换落后的装备以及工艺,全面提升矿山开采的装备以及工艺水平,一方面做到提升矿山资源开采的效率,减少资源浪费,另一方面要通过先进的装备以及工艺来实现绿色矿山开采,降低对周边环境的破坏,同时要做好环境治理和环境恢复的工作。

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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