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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淘金币淘金币是淘宝网所专有的虚拟货币,它不同于其他虚拟货币,与腾讯公司所推出的Q币相比,区别在于它的流通性和不可购买性。淘金币平台的实质是商品以代金券的形式进行兑换和折扣,通过卖方提供商品及赠品,淘宝网提供平台和代金券,买方购买或兑换的三方模式实现互动受惠。卖方能够利用此平台进行推销,扩大其店铺影响范围、打造其品牌效应;买家获得高品质商品、低价折扣乃至于免费商品。淘金币作为虚拟货币,能够在淘金币平台上兑换、竞拍品牌折扣商品;消费者可以通过淘金币这一代金券进行抽奖获得免费商品或者全额兑换商品。与此同时,商家可以进行双线(线上或线下商家)兑入积分,淘金币平台已成为淘宝各平台中折扣交易的平台之一。
(二)淘金币的各项业务交易流程介绍淘金币在淘金币平台中,有淘金币抽奖、全额兑换付邮商品、折扣兑换商品等业务。买家通过购物获赠、签到领取、抽奖等方式获得相应数量的淘金币。1.淘金币抵扣货款。对于淘金币抵扣货款,原则上其变现规则为:10元人民币相当于1000个淘金币。除邮费外,淘金币最多可抵扣商品正价的10%。例如,P小店是已在淘金币平台上登记备案店铺,其销售的商品价款为28.8元,若消费者通过淘金币进行抵扣商品价款,则可以用288个淘金币抵扣28.8×10%即2.88元现金。实际支付商品价款为28.8-28.8×0.1=25.92元。2.淘金币兑换付邮商品。进入淘金币平台,选择商品,勾选淘金币选项,提交订单,支付邮费。淘宝网规定,全额兑换每个阿里巴巴账号每天只允许兑换一件商品或服务。卖家将商品以淘金币平台形式给予消费者,应确认收入,但不应按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因为,采用淘金币平台的方式以达到宣传商品,销售商品的目的,实际上是对商品的市场推广。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下列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行为,应当视同销售:(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或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其次,在地方税务处理中,根据川国税函〔2008〕155号,商业企业的购物返券行为不是无偿赠送,不能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购物返券与商业折扣的销售方式相似,因此购物返券应该比照商业折扣,按实际取得的现金(或银行存款)收入计算增值税。商场从顾客手中收回的购物券,其收入已在购物返券时体现,不应征收增值税。根据皖国税函〔2008〕10号,商业企业在顾客购买一定金额的商品后,给予顾客一定数额的代金券,允许顾客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商品范围内,使用代金券购买商品的行为,不属于无偿赠送商品的行为,不应按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综上所述,卖家将商品以淘金币平台形式给予消费者,不应按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二、淘金币各类业务的会计核算处理
(一)淘金币全额抵扣货款的会计核算淘金币抵扣货款的实质是利用淘金币折扣兑换商品,而淘金币全额抵扣则是让消费者以其形式“免费”购得所需商品或服务。例1,甲淘宝店于2014年10月17日在淘宝淘金币平台推出15台A型平板电脑进行淘金币全额抵扣货款活动,每台售价1,599元,每台成本1,200元,活动结束后,15台平板电脑均以活动形式全部售出,用现金支付邮费共350元。1.发出淘金币。由于发出淘金币由淘宝网发出,故企业不做此会计处理,此处假设淘宝方发出2500000个淘金币(折合25000元)。
(二)淘金币兑换付邮商品的会计核算处理进入淘金币平台,选择商品,勾选淘金币选项,提交订单,支付邮费。淘宝网规定,全额兑换每个阿里巴巴账号每天只允许兑换一件商品或服务。例2,乙淘宝店于2014年10月17日在淘宝网淘金币平台推出500份B型iphone手机壳进行淘金币兑换付邮商品活动,每个淘宝账号仅限购买一份,每份售价19.9元,每台成本15元,邮费每份10元。活动结束后,500份手机壳均以活动形式全部售出,乙淘宝店统一以X快递公司送货。
国家邮政局、发改委、科技部等十部门日前联合《关于协同推进快递业绿色包装工作的指导意见》。在重点任务方面,将推动出台《快递暂行条例》,明确鼓励使用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 材料。计划到2020年,可降解的绿色包装材料应用比例提高到50%,基本淘汰重金属等特殊物质超标的包装物料,基本建成专门的快递包装物回收体系。
A股公司中,金发科技(600143)表示完全生物降解塑料有望在未来实现持续增长,公司已参与阿里巴巴的绿动计划和京东的清流计划;皖维高新(600063)主营的聚乙烯醇(PVA)具备高分子材料中少有的可降解特性,广泛应用在粘合剂、纺织浆料等领域。
周四市场未能延续周三的小幅反弹之势,转身调整。对于市场未来一段时间的运行逻辑,已说了不少,从总体模式来说,仍将处于一个震荡的结构之中,这其中继续细化分析的话,即是一个“大强小弱”的分化格局,以周四为例,大盘类指数沪深300再度翻红,而代表1000家个股走势的小盘类指数代表中证1000则继续调整,实际上在较早的时间起(即市场分化以来),我们首重的两个指数就是沪深300和中证1000,因它们基本上代表了两类大小盘样本股的标志走势,沪深300可代表权重蓝筹股,而中证1000则可代表小盘类题材股,“故而当前的走势则可客观反映出短线炒作机会的匮乏和活跃资金的收敛,市场的主要方向集中于“缓行”的蓝筹股中”。就当下操作而言,由于市场的分化程度比较严重,“投资者对于个股的应对首重观察属于其自身的分类指数“,比如题材类个股实际上在十一后便已见顶,而沪深300类则在这个阶段仍然创出了反弹的新高,因此不同分类的板块与个股需要具体分析,总的来说,“大盘类还属于主动进攻式的反弹,筑顶过程还未结束,扩大化的风险尚未到来”,就更深级别的技术层面讲,“其还缺少再度反攻前顶的一小段结构”,而小盘类则为超跌式反弹,短期内以震荡模式为主,盘面表现即为更加复杂。最后,要注意的是,“十一月的主要风险来自于大盘类补齐那一小段结构与小盘类超反完成后的共振”。
河南发展现代物流具有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我省利用这些优势,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并把它纳入了“十一五”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2009年2月,郑州被国务院确定为21个全国性物流节点城市之一,相关政策扶持力度加大。但目前全国还没有制定任何系统规范物流业的综合性法律法规,河南省也没有地方性的行业规范。法律法规缺位已成为物流业发展之痛。
同时,针对物流业健康发展的法律支持与保障这个崭新课题,我省的研究十分欠缺:
1.专题理论研究乏。目前,尚未有专门的研究著述问世。
2.专题实务探讨裹步不前。自从2005年河南物流产业和法律实务首届高峰论坛举行以来,相关法律实务探讨并没有显著的进展。
①经学者研究,我省的物流业实际可归结为三大乱象:其一,由于物流行业门槛较低,物流业出现小、弱、散、乱、杂的局面,多数物流企业存在低水平重复建设和效益低下的问题。其二,工商、公安、交通、铁路等部门在管理上各自为政,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市场分割。政出多门的情况令物流企业无所适从,政府部门在规范物流行业过程中缺乏必要引导。其三,部分物流企业见利忘义,频频发生物流公司蒸发事件,物流行业面临空前诚信危机。
②面对这种状况,为推动物流业的健康发展,需要通过法律加以保障。本文以河南大物流体系建设的法律保障为研究对象,旨在深入探讨保障物流健康发展的法律环境建设,为我省发展现代物流战略的实施,以及物流业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二、我省发展现代物流的法律环境现状
物流与环境密切相关。环境是物流产生的沃土、存在的基础、发展的动力,而物流的发展又要求环境与之相适应。物流环境是与物流相关的客观情况和外部条件。按其存在形态,可以划分为物流硬环境与物流软环境。前者有如铁路、高速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后者有如物流体制、市场机制、政策、法规、信息软件、人文环境等。③就本文关心的问题而言,规范物流法制环境是现代物流业快速发展的保障。但令人遗憾的是,现有规范物流的法律法规已跟不上物流业的发展步伐。从如今的物流法体系看,我国一直以来都是围绕“运输”来立法的。
国家根据不同的运输方式现已分别制定了《铁路法》、《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等法律及一大批的部门规章,所有与物流有关的法律规范都分散在各个部门法中,而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完整的体系。如果对现行的物流法律规定做一个系统整理,我们可以做出如下详细分析:从法律效力角度看,关于物流的法律法规可以划分为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由中央各部委颁布的部颁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前者有如《海商法》;中者有如《公路管理条例》;后者有如《关于商品包装的暂行规定》。④
根据物流业的流程,现行相关的物流法可以分为关于物流企业主体资格的法律规范,关于物流采购、运输、仓储、搬运、装卸、包装、加工、配送以及货运物流保险等的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之繁杂是令人难以想象的,我们可以关于物流企业主体资格的法律规范为例。此种法律规范涉及物流企业的法律概念,物流企业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物流业的市场准入。其中,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国家标准物流术语》对物流企业下了一个概念。而关于物流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根据企业形式的不同,相应的法律有《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实施细则》、《外商独资企业法》、《外商独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关于物流市场准入制度的法律规范更是纷繁无比。
比如,如果是内资物流企业,相应的法律规范如下:
1.公路运输方面,有国务院颁布的《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颁布的《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它们规定物流企业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业、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取得交通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2.水路运输方面,有《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它们规定物流企业经营水路货物运输业、水路货物运输服务业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取得交通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3.海运方面,有《国际海运条例》等,它们规定物流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必须符合规定条件并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也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
4.航空运输方面,有《民用航空法》等,它们规定物流企业经营公共航空运输、航空快递、国际航空货物运输、航空运输销售业务必须符合规定条件并取得民航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5.国际货物运输业务方面,有《国际货物运输业管理规定》等,它们规定物流企业经营国际货物运输必须符合规定条件并取得许可;
6.物流配送方面,有《商品配送制行业管理若干规定》,它规定物流企业经营物流配送业务必须符合规定条件并取得经营许可;
7.危险品运输方面,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它们规定物流企业经营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业务必须符合规定条件并取得经营许可。关于物流运输的法律规范同样如此。
对物流运输,首先要适用《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范中关于运输合同的规定,《海商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另有规定的,贝1l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的原则优先适用。同时国务院及有关部委也颁布了一系列物流方面的法规、规章,物流企业在相关的物流运输业务中也可能会与铁路、水陆、航空运输企业发生业务关系,在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法院也可能引用这些行政法规和规章来确定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些有关铁路、水陆、航空运输的法律有如:
1.公路运输方面的《汽车货物运输规则》;
2.铁路运输方面的《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3.海运运输方面的《国际海运条例》;
4水路运输方面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5.航空运输方面的《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
关键词:营业税税制问题探讨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营业税税目注释是1994年税改之时制定的,当时是适应流转税税制改革方向和经济发展情况的,时隔十余年,营业税暂行条例和税目注释都没有进行重新修订,随着市经济的发展,营业税税制也出现了一些不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的问题,笔者从征税范围、税目划分、重复课税和纳税地点等方面对营业税税制建设进行探讨并提出完善税制的建议。
一、营业税征税范围问题探讨及建议
(一)营业税应税行为和非营业税应税行为划分问题在区分营业税应税行为和非营业税应税行为时,有三个层次的划分:(1)应税行为与非税行为的划分。从概念上讲,现实生活中政府收取的款项非“税”即“费”,“税”与“费”是两个不相交的子集,两者共同构成财政收入这个全集。因此,应税行为和非应税行为的划分实际是“税”与“费”的划分,属于财政体制问题。在1994年税改之际,我国市场经济特点不够明显,政府的计划较多,没有形成规范的市场经济下的政府职能体系,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立法机关等政府机关以及其下属的事业单位均有收费权,为区别应税行为和非应税行为,国家规定:经财政和物价部门批准且由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直接收取的收费项目,不征收营业税。后来我国财政预算体制进行了改革,财政收入区分预算内和预算外收入,为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收费级次,由国家(或省级)财政和税务部门联合下发不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单,在名单范围内的不属于应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但是在确定不征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名单时,出现了划分应税行为和非应税行为的问题:是否列入财政预算的收费就都不属于应税范围。从政府职能划分上来看,答案应该是肯定的,列入财政预算的收费由税务部门之外的政府机关收取而不由税务部门收取,因此不属于应税范围;但从理论上来看,答案不一定是肯定的,因为个别列入预算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具有一定的经营性质,如个别地区政府将学校收取的短期培训费用列入预算外资金范围,而学校收费是提供培训服务取得的收入,不是政府行为,应该属于税收范畴。因此,明确划分应税行为和非税行为实际是财政体制和政府职能划分的问题,仅从税收方面考虑是解决不了的。(2)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划分。在1994年税改之时,国家对增值税和营业税在征税范围上进行了划分,将商品批发、商品零售、部分公用事业税目(如水、电、气、热)销售、服务业中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典当业中的死当物品销售等税目划转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增值税和营业税共同构成流转税的征税范围,是非此即彼的关系,从税理上讲,一项经济行为只要征收增值税就不应该征收营业税,只要征收营业税就不应该征收增值税。但在目前的营业税征税范围中,存在对征收了增值税的货物重复征收营业税的情况,在营业税“建筑业”税目中体现尤为突出。如营业税条例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这一规定就使得已经征了增值税的原材料等货物又被征了营业税,出现了一项经济行为重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种流转税的现象。营业税暂行条例细则中的规定是考虑到实际征收管理的情况而制定的,在税务机关管理手段有限的情况下,为避免偷、逃税款,规定建筑工程按照工程全部造价计征营业税。笔者认为,随着税务机关管理手段的增加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应该逐渐避免一项经济行为同时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种流转税的现象,目前,这个问题已经有了初步解决,目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以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款项为计税营业额,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和设备价款不计征营业税。(3)是否有偿发生应税行为的划分。营业税是对有偿发生应税行为征收的税种,在现行营业税规定中,除了对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视同销售不动产的规定外,没有“视同有偿发生应税行为”的规定,因此,无偿发生应税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这与增值税多项视同销售的规定相比,存在着先天不足,营业税在是否征税问题上存在“有偿”和“无偿”的划分问题。按照营业税条例细则第四条的规定,有偿是指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取得货币或货物时,很容易判断其是否是有偿发生应税行为,但是如何界定纳税人取得了“其他经济利益”是划分营业税征税范围的一个难题。如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咨询服务且不收取报酬,如果简单的看,母公司并未因为提供服务而向子公司收取货币或货物,应该属于无偿提供服务,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但是母公司可能会以其他形式(如管理费)向子公司收取费用,这个管理费是否属于“其他经济利益”;母公司对外签订工程设计合同,由子公司完成工程设计任务,客户直接与母公司结算价款,子公司并不与客户结算也不与母公司结算,母公司定期以划拨人员经费名义向子公司划拨资金,这部分人员经费是否属于“其他经济利益”;甲企业为赞助某一活动,无偿为该活动设计并搭建舞台,条件是在活动中由主持人说明“本活动舞台设计由甲企业完成”,并在电视转播屏幕上显示相关字样,甲企业并未收取货币和货物,但由此获得的广告效应是否属于“其他经济利益”。类似的事例还很多。这些很难明确界定纳税人是否取得了其他经济利益,造成了营业税在征税范围的界定上存在问题。为了避免税收上的漏洞,笔者认为,应该逐步将类似经济行为确定为视同有偿发生应税行为纳入营业税征税范围。
(二)营业税征税范围狭窄问题 目前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是1994年税改时确定的,随着社会的发展,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现状,一些经济现象尚未纳入营业税征税范围,最明显的表现是营业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范围窄、不能涵盖许多经济行为。转让无形资产是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行为,按照现行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解释,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备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税目注释对转让无形资产做了正列举,具体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和转让商誉等,这个范围是参照了当时的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的解释制定的。但是随着经济发展,越来越多经济权益可以转让,无形资产的范围越来越大,许多转让经济权益的行为均未纳入征税范围。如足球会员转会的转会费;转让矿业权,从政府取得了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的矿业权人将矿业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转让域名权,将互联网地址进行转让等。这些转让经济权益的行为目前都未纳入营业税征税范围,而且即将实施的新的会计准则也对无形资产的定义作了重新界定,扩大了无形资产的概念,原来的无形资产概念已经不能作为参考依据。笔者认为,应该尽快修订营业税征税范围,在修订税目注释时
将“转让无形资产”税目进行丰富,并且今后营业税税目注释应该随着经济的发展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二、营业税税目划分问题分析及建议
(一)营业税税目的划分与国民经济行业划分存在差别 营业税征税范围分类标准与国民经济行业的分类标准差距很大,营业税的各个税目都很难与某一个或某几个国民经济行业完全相对应。应该说,营业税在设计时对各税目的划分标准是否科学值得商榷。由于目前的经济数据和税收数据都采用国民经济行业划分标准进行统计,而营业税的各个税目都很难与某一个或某几个国民经济行业完全对应,这样就带来营业税的统计数据不够准确的问题。笔者认为,从科学化角度考虑,营业税在设计税目时应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既有利于征税范围的完整性,也有利于数据统计标准的统一性。
(二)各税目之间存在交叉问题营业税税目存在两个方面的交叉问题:一是两个税目之间存在征税范围重叠问题,即某一项经济行为按照劳务性质可以同时被划分到两个税目之中,如邮政业和交通运输业就存在征税范围交叉问题,快递公司从事的快递业务,大都既从事市内快递业务也从事跨省快递业务,既可以快递信件也可以快递货物,这种业务既可以被划分到邮政业征税范围也可以被划分到交通运输业范围。二是某一税目征税范围中涵盖其他性质的劳务,即税目划分交叉问题,从税理上讲,营业税是行为税种,应该按照行为的性质确定税目归属问题,但目前个别营业税税目并未完全按照劳务性质进行划分,而是实行了行业税,即对某一行业按照同一税目征税,如邮政储蓄按照行为性质应属于金融保险业,但在税目设计时被按照行业性质划分为邮电通信业;出租电话电路设备按照行为性质应属于服务业中的租赁业,目前也被归属到邮电通信业;金融经纪业务(比如买卖证券)按照行为性质应属于服务业中的业,目前被划归为金融保险业;装卸搬运按照行为性质应属于服务业,目前被划归到交通运输业等。造成上述税目交叉问题的原因:一是税目本身划分标准不够科学,二是在各税目之间划分时没有完全按照行为性质原则进行。笔者建议,在今后重新设计和划分税目时应避免出现上述问题,打破现有的税目划分框架,重新设定税目划分标准,并且完全按照一个标准划分不同税目的征税范围。
(三)个别税目下子税目的划分存在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目前个别税目下对子税目的划分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的发展状况,主要表现在:一是子税目的分类标准不符合经济发展状况。如邮电通信业,按照现在的行业发展状况,邮政业务和电信业务属于两个完全不同的行业,不宜将这两个业务划分到一个税目下;再如娱乐业分为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和保龄球以及游艺场等子税目,现在这些业务有的已经整合为一种业务(比如歌厅和卡拉OK歌舞厅),有的发展迅速已经可以细分为多种业务(比如游艺场),目前对娱乐业子税目的划分与现在的经济发展状况已经相差很远。二是子税目的划分不够细致。如服务业中“其他服务业”的范围很广,所有不能被明确划归到服务业其他子税目的服务性质的行为,都被划归到其他服务业,使得其他服务业成为一个大杂烩。笔者建议尽快修订营业税税目注释,并根据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划分子税目。
三、营业税重复课税问题分析及建议
营业税的特点之一是低税率、广税基,全环节全额征税,在一个经济行为整个过程中的每一环节,只要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就在这个环节按照收入全额征收一道营业税,使得前环节取得的收入在后一环节重复课税。这种全环节全额重复征税的特点大大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经济的发展。营业税的重复课税问题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营业税与增值税重复课征,前述及不再赘述;二是营业税本身的重复课征问题,这在最近几年已经得到一定解决:营业税近几年出台了很多差额征税的政策,为一些行业解决了重复征税、税负重的问题,但由于营业税在设计时是按照全环节全额征税的原则设计的,已经出台的差额征税政策还不能完全解决部分行业税负过重的问题,如企业在重组改制过程中,会出现资产划转的情况,目前除了企业整体转让产权不征收营业税外,企业分立、资产剥离等改制行为中涉及的资产转移都要征收营业税,这给企业重组改制加重了负担;再如金融保险业目前就存在很多重复征税的现象:银行在储户存款时支付存款利息,在客户贷款是收取贷款利息,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存款利息不征税,贷款利息全额征税,银行实际得到的利息收入是贷款利息与借款利息的差额,却要按照贷款利息全额缴税;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收取保费,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所列事故时,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保险公司实际得到的收入是保费收入与赔偿金额的差值,但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要就保费收入全额缴税等。营业税目前存在的重复课税问题已经成为影响甚至阻碍经济发展的因素之一,笔者认为,不仅需要尽快出台更多的差额征税的政策,还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差额征税的征管水平。
四、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分析及建议
(一)纳税地点确认原则问题我国营业税纳税地点的主要确认原则是劳务发生地原则,仅对个别业务的纳税地点以机构所在地原则确定纳税地点,而流转税中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在纳税地点的确认上是采用机构所在地原则的,导致营业税纳税地点的确认原则与其他流转税的确认原则不尽一致。笔者认为,就提供劳务而言,以劳务发生地原则比以机构所在地原则确认纳税地点更加切合实际,也便于征收管理,而且不易造成税收收入的转移。另外,当前一些OECD成员国也对劳务和无形资产转让适用劳务发生地原则确认纳税地点。由此可见,我国目前对营业税纳税地点的确认原则与目前国际流行的原则也是一致的。
(二)如何界定劳务发生地劳务发生地原则在实际应用中也存在如何界定劳务发生地的问题,对于有些业务很难界定劳务发生的地点。一是金融保险业。如贷款业务,如果按照劳务发生地原则确定银行贷款业务的纳税地点,劳务发生地是在贷款合同签订地点还是贷出款项使用地点。再如保险业务,现在保险公司除机构地外,一般只在外省(市)设立办事处而不设立子公司,但是大都会在机构所在地外的省(市)销售保险产品,那么销售保险产品的劳务发生地是在保险合同签订地点还是被保险人所在地,如果被保险人在其常住地之外发生事故,保险业务的劳务发生地是否有应该确定为其事故发生地。按照目前的营业税规定,金融保险业的纳税地点确定为机构所在地,这是为了征管方便,但是却与劳务发生地原则不尽一致,值得进一步研究。二是租赁业。如有形动产租赁的纳税地点,是应该以出租人所在地还是承租人所在地还是有形动产使用地为劳务发生地。上述劳务发生地的确认问题,实际上存在两个层次确认问题:一是境内和境外劳务的确认问题,二是境内劳务的纳税地点确认问题。对于境内和境外劳务确认问题,如贷款业务来讲,如果是境内银行向境外提供贷款,可以确定为劳务发生地的有:贷款合同签订地点、贷款人所在地、借款人所在地、贷出款项使用地,如果以贷款人所在地为劳务发生地,则该贷款业务发生在境内,应照章征税;如果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劳务发生地,则
该贷款业务发生在境外,不属于我国营业税征税范围;如果以贷款合同签订地点或者贷出款项使用地点为劳务发生地,则根据实际情况,该贷款业务可能发生在境内也可能发生在境外。对于境内劳务纳税地点确认问题仍以贷款业务为例,如果是北京市的银行向上海市客户提供贷款,可以确定为劳务发生地的也有:贷款合同签订地点、贷款人所在地(北京)、借款人所在地(上海)、贷出款项使用地,如果以贷款人所在地为劳务发生地,则该贷款业务发生在北京,纳税地点为北京;如果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劳务发生地,则该贷款业务纳税地点为上海;如果以贷款合同签订地点或者贷出款项使用地点为劳务发生地,则根据实际情况,该贷款业务纳税地点可能在北京、上海或是其它地点。笔者认为,无论是在境内和境外劳务划分上还是在确认境内劳务发生地点上,应采用同一原则,不能对境内企业从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有收入以及境外企业从境内取得的收入都征税。同时,也要考虑到实际征管手段问题,使得确认的原则便于实际操作。
国际经济与贸易――
我们玩的是“超级版大富翁”
设立自贸区的目的是为了方便国家之间的贸易往来。贸易的目的在于让人们的生活更加丰富,享受到世界上更多的美好事物。国际经济与贸易(以下简称“国贸”)这个专业,就是以此为研究对象的。
经济学是国贸专业的必修课程之一。经济学并不是简单的“大富翁”游戏,不论是宏观层面的企业、国家、个人,还是微观层面的生产者与消费者,都是要通过数学计算来预测收益的。我们都知道,机场里的快餐要比其他地方的价格更高,光知道这是“价格歧视”还不够,我们还得算出大概贵多少店家才能回本。因此,在这门课程的学习过程中经常会涉及计算和实际案例的分析。
为了让学生们能积累更多的经验,学校会开设一些模拟课程,如ERP(企业资源规划)模拟实验。在模拟实验的时候,你可以化身为公司的管理者,管理企业的各种资源,就好像阿土伯那样。
在专业学习中,外语课程占了很大的比例。一般情况下,除了要过英语六级,学生还要掌握一门第二外语。在自贸区里,跨国企业较多,因此,外语能力不错的复合型人才会很受欢迎。
物流管理――
对不起,我们不是快递员
自贸区需要多种货运业务,如保税物流、保税加工、仓储、商品展示等。在多元化的货运业务需求下,物流企业必须要改变单一的、粗放式的经营模式,开展各种增值服务是企业发展的方向。
提起物流管理专业,人往往会想起快递员和大货车,或许还有港口码头的大集装箱和仓库中的货物。其实,虽然它们确实在物流管理的范畴内,但并不是物流管理的全部。举个简单的例子,一个产品从生产到售出,会形成这样的一条供应链:供应商――生产商――经销商――零售商――顾客,那么,这条供应链上涉及的所有对象和活动都在物流管理的范围内。
如果我们在淘宝网购物之后去查看一下物流信息,就会发现,我们所购买的商品一般是从仓库发货,在某些地方中转,然后在夜晚用飞机运输,到了所在城市后,会先将其放在附近的提货点。在物流的整体设计中,要放在首位考虑的是效率,其次是成本。总的来说,物流管理要做的是,在确保货物安全的前提下,将其又快又省钱地运送到目的地。
物流管理专业属运营管理的范畴,其操作流程灵活性大,标准化程度相对较低,因此,物流管理专业的毕业生在从事物流管理的相关工作时,还有一个比较长的再学习过程。大多数物流业务会涉及诸多环节,例如库存管理就会涉及货物的验收、入库、库位管理、出库、配货等,在这么多的环节中,只要有一个环节没做好,整个物流业务都会受到影响。因此,具备系统性思维的学生更适合学习这个专业。
税收学――
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储备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
税收是衡量企业效益的重要指标,也是反映宏观经济走势的重要晴雨表,合理完善税收政策、科学优化税收服务,是新常态下增强经济内生增长动力的一项不可忽视的工作。相较于其他领域,自贸区的税收工作更为复杂。
税收学是一门有关税收理论、政策、制度和管理的科学,是以企业经营管理中的税务问题为主要研究对象,培养学生熟悉国家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以及分析企业税务发展战略的应用型学科。在本科阶段,税收学专业开设的主要课程有财政学、税收学、中国税制、税收管理、赋税史、国际税收、税收筹划、外国税制、税务、金融学、会计学基础、中级财务会计、财务管理、税务会计、经济法律概论等。
关键词:企业;物流快递;发展对策
一、物流快递企业的发展与面临的挑战
世界快递业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末的美国,中国第一家快递企业成立于1979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加快、市场竞争的加剧,提高物流服务水平、缩短时间与提高物流效率成为各国公司发展的重点。快递依据着计算机技术与信息网路传输技术的强有力的支持,为企业提供快捷的服务。发挥了重要的作用。1993年,顺丰速运和申通快递分别在珠三角、长三角成立,1994年初,宅急送在北京成立。2005年12月,中国按照WTO协议全面对外资开放物流及快递业。目前我国物流快递业经过30多年发展,已经形成了一个规模庞大的产业,形成了国营、民营、外资等多种成分的经济主体、多运输方式相互竞争的市场状况。目前相关部门统计的数据显示,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快递企业已经达到2000多家,而分支机构更多达5000多家,此外不少物流企业、运输企业也涉足快递业务。目前国内大小快递企业3万多家,目前主要由国企、民营与外资三大体系构成。中国通向国际的快递以DHL、FedEx、UPS和TNT等外资为主,国内快递主要是以国有快递企业为主导、民营为主体的架构。其中城市内快递,民营约占90%,省际间快递民营约占50%。国内快递市场处于供大于求,国际快递供求平衡,竞争的焦点是速度与价格,我国物流快递企业急需要提高企业的整体运作水平。
二、物流快递企业发展的现状及问题
1.我国物流快递企业管理落水平低。目前,国内快递市场由中国邮政部门为主,占据40%的市场份额,其次是由民营和港资快递企业组成。民营企业中的顺丰、申通、宅急送等已发展到有一定规模与影响力度,但绝大多数快递企业规模小、分散、市场竞争力较弱等,业务开展基本上依赖于国内市场,在通往国际市场的快递业务,除了中国邮政EMS控制了一小部分国际快递市场,其它快递企业都是依靠DHL、FedEx、TNT和UPS四大快递巨头寄往国际市场。由于多数民营快递企业采用的是制营业网络或直营混合网络,很难为顾客提供优质的服务,信息系统的落后常常无法实现主要地区运费的到付服务,使业务的发展受到限制。目前我国快递企业主要是靠人工操作,包装、分拣、装卸、搬运等,大部分物流环节都是依赖于手工作业,配送中心的设施相当落后,使操作时间过长,降低了货物的周转速度。
2.多数快递企业规模偏小,资金缺乏与服务能力有限。快递企业是资金投入比较大的行业,国外快递巨头每年都以几十亿的投入来扩大和完善服务,我国的中小型物流快递企业基本上都是规模比较小和资金不足,资金来源基本都是依靠企业自己解决,在融资方面渠道单一,企业缺乏足够的资金支持发展。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资金不足直接困扰企业的正常发展,加上长期以来我国快递企业形成多元化的物流快递格局,条块分割严重,企业之间缺乏整合,以及科学的集约化经营,规模效益难以实现。
3.物流快递人员普遍素质不高,缺乏专业人才。物流快递企业人才不足与人才素质水平低,是制约物流快递企业发展的核心要素之一,物流快递企业的多数工种岗位,一直被人们误认为技术含量不高,不需要很高的文化水平,一般文化程度是都可以操作的,所以一般的中小物流快递企业多数员工的文化层次不高,使得企业的服务水平低下,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服务质量,也降低了与外资快递企业的竞争力。另外,良好的职业道德规范是快递企业强有力的竞争手段之一,快递企业对员工的职业道德规范教育不够重视,因此,丢件、盗件、抢件、迟到的现象时有发生和频繁遭到投诉。
4.物流快递企业的税负与运营成本较高。由于物流快递企业承担的税费还比较高,物流快递企业主要依靠增值服务来寻求生存与发展,由于运输成本的不断提高,以及为员工支付较高的工资与各种保险,进一步压缩了公司的利润空间,企业的运营成本不断上升,使得不少中小型民营快递企业只能通过涨价来达到利润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物流企业提供运输、配送、装卸、搬运等劳务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缴纳营业税,税率为3%;物流企业提供货代、仓储、包装、物流加工、租赁等业务按“服务业”税目征税,税率为5%,如果加上其它重复的计税使物流快递企业入不敷出。
5.快递企业之间低价竞争恶性循环。目前物流快递行业内部的过度竞争和恶性竞争,主要表现在是低层次的、无序的、亏损的、自杀性的竞争,竞相压价与相互争夺市场,2005年时,不少快递企业都能获得超过30%甚至更好的利润,但在到了2010年,快递企业的利润能维持5%已经很不错了,如果快递公司都按规定为员工交足所有的保险金,以及保证员工的基本福利,大部分快递公司就要亏损运行。到目前,很多快递企业在市场竞争加剧、竞相压价的情况下和不堪重负自动退出了快递市场,
6.政府支持力度不够与导向较弱。快递企业绝大多数都是民营企业,而且以中小企业为多,在邮政法颁布后,“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由国有邮政企业专营”,150克以下的信件(包括商业信件)作为邮政企业专营,非邮政企业从事信件、包裹等业务,需要取得邮政监管机构的许可。150克以下的商业信函涵盖了民营快递的绝大数业务,如果该业务由邮政专营,意味着大批民营快递公司将要灭亡,EMS将成为市场的主角。按照国家邮政法的规定:这一规定的出台,就直接意味着目前快递市场上,那些非邮政速递企业收寄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都属于非法行为,这对于我国民营快递企业无疑是一种致命的打击。
三、我国物流快递企业发展的对策
1.提高物流快递企业的服务与管理水平。目前除以部分物流快递企业具有一定的管理水平外,绝大多数的企业都处于较低的管理水平中,需要企业加大对人才的培养,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强化物流快递流程的管理,建立完善的客户服务体系,注重企业的品牌建设,在社会上树立企业良好的形象,不断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2.快递企业要走联合发展之路。随着外资快递巨头的大规模进入和民营快速的迅速崛起,加剧了快递市场竞争的格局,众多的中小快递企业依靠自身的力量很难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胜。特别是快递企业的技术装备还不是很高,长期受到资金、技术与人才不足的困扰,多数企业单纯依靠自身的力量在短时间内很难能得到快速的发展。通过大力开展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联合,发挥各自的实力水平、通过进行很好的合作、优势互补、携手共同开拓市场,共同促进各自的企业快速发展。
3.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提高运作效率。目前具有一定规模水平的快递企业都应用了计算机技术与网路传输技术,配备了比较先进的跟踪定位、条码扫描技术等,顺丰速运公司有自己的航空公司,正在准备进军美国市场;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也计划投资8000万元建立快递用无线条码数据终端系统。对于大多数中小快递企业,由于没有能力投资兴建计算机数据库系统,可通过租用社会的系统平台,社会为其开发应用的软件,保证企业的顺利进行。
4.完善标准和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物流快递企业涉及部门多、环节多、信息传输、语言交互、订单处理、作业标准、客户服务体系等诸多的因素制约,需要从整体上规划设计,出台制定标准支持企业快递业务。采用统一的、符合法律规范的合同文本,制订科学的内部财务结算标准和分拣作业标准,实现计算机辅助快件查询系统或网上查询系统。重视快递市场的制度化建设,要加强行业内部管理和监督,根据不同竞争对手和客户采用不同的竞争手段,针对不同情况提供差异化服务。
(山西财经大学应用数学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0)
摘 要:近年来,在全球领先的独立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的推动下,中国C2C 交易平台上的淘宝网可谓风采熠熠。针对淘宝店铺的收入确认问题进行探究,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本文通过两种基本的会计核算机制对比得出淘宝店铺会计收入的确认方法,并在正常销售和促销中尝试做出解答。
关键词 :C2C;淘宝店铺;会计收入确认
中图分类号:F724.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5)08-0122-02
收稿日期:2015-02-07
作者简介:姚蕊(1995-),女,安徽安庆人,本科在读。研究方向:信息与计算科学。
一、电子商务环境下淘宝店铺会计收入确认机制
(一)销售收入确认核算对象
淘宝店铺中的产品由于网络的限制,按照销售产品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有形产品和无形产品这两大类。
1. 销售有形产品
淘宝店铺销售的有形商品,即具有物理形状的物质商品。店主通过开设虚拟商店,买方通过浏览产品照片、评论,使用阿里旺旺与之交流来完成交易活动,从而产生销售收入。
2. 销售无形商品
淘宝店铺销售的无形产品一般是无形的,即产品本生的性质和性能必须通过其他载体才能表现出来,例如,销售软件,电子游戏等。在线销售无形产品,卖家取得销售收入,买家可取得商品所有权。
(二)销售收入确认核算时点分析
1. 现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收入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中表明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 淘宝交易流程包括以下四步:
第一步,买家拍下宝贝,并将货款和运费付款至支付宝。第二步,卖家根据买家收货地址向快递公司发出订单。第三步,快递公司送货至买家地址所在地。第四步,买家确认收货或付款到期后,卖家资金账户得到支付宝相应款项划转。
3. 支付宝交易下两种收入确认方式对比
收付实现制的运用:在国内研究中,学者荣慧中,李占,张书娟,张靖(2010)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有81.25% 的网店在收到订单货款时确认每笔交易的收入,15.63% 在按订单发出商品后确认收入,有3.31% 在接到买家订单时确认收入。这表明他们认为收入确认应在第四步之后,资金到达店主账户之前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买家支付到支付宝的冻结款项不应作为卖家资产。
权责发生制的运用:(1)在不考虑退货的情况下,淘宝交易第一步结束后买家付款至支付宝,卖家发货。卖家将货物移交给快递公司,这通常表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即买方,卖方不能对发出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可计量即支付宝中金额,并且其金额在自动收货期满后直接转至卖方账户,相关成本可计量,因此卖方应在发货后确认销售收入。(2)对历年退货率进行分析,合理估计,从而在发货后对不会产生退货的部分确认收入。若淘宝店铺不能合理估计退货率,应该在出售商品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基于收付实现制下确认对会计收入确认处理起来较简便,但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基础。基于权责发生制下,确认会计收入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能反映一定时期内的经营成果,但相关退货率占比难以确定,可能导致财务信息虚假。
就以上两种方法而言,大数据条件下要能够有效预测退货率,因此在发货后确认收入更能达到会计的信息质量要求。
二、淘宝店铺正常销售的会计收入确认
笔者认为卖家发货后,根据以前的经验和相关统计数据合理估计退货率,。一般淘宝商品属于附有退货权的商品,因此应单设“待确认营业收入”和“待确认营业成本”两个项目,来反映未确认的销售收入和成本。对于能合理估计退货率的商品,再发货时应将可能发生退货部分的收入计入待确认营业收入,结转结算待确认营业成本,退货期满后根据实际退货情况转入主营业务成本中。
例:美都汇店铺是一家销售箱包的淘宝店铺,2014 年1月1 日销售给某顾客5 件箱包,单位销售价格为50 元,单位成本为30 元,合计销售价款为250 元,增值税为42.5 元。
(1)合理估计退货率为10%,据此暂估收入,成本。
发货后处理:
借:应收账款 292.5
贷:主营业务收入 225
待确认营业收入 2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42.5
借:主营业务成本 135
待确认营业成本 15
贷:库存商品 150
若顾客未退货,则做以下处理
借:银行存款 292.5
贷:应收账款 292.5
若顾客退回一个箱包,则做以下处理:
借:待确认营业务收入 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8.5
贷:应收账款 58.5
借:库存商品 30
贷:待确认营业成本 15
主营业务成本 15
(2)不能合理估计退货率
发货后:借:应收账款292.5
贷:待确认营业收入 2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42.5
借:待确认营业成本 150
贷:库存商品 150
收到款项:借:银行存款 292.5
贷:应收账款 292.5
三、淘宝店铺促销会计收入确认
淘宝店铺中的促销方式可谓“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存在联合销售,打折狂甩,满额促销,优惠券,包邮,淘金币,送积分等各种促销手段[1]。在当今电商会计核算方法未有详细规定的情况下,笔者认为上述促销手段可类比按销售原价占比和商业折扣这两种会计核算方法具体进行。
(一)联合销售
联合销售是指将两种或两种以上商品捆绑成套餐进行销售,其总价小于单独各商品价格之和。笔者认为应参照制造费用在生产成本中占比的分摊方法来确认各项商品的销售收入[2]。
例:某淘宝店铺将热卖的A 商品与B 商品捆绑销售,销售价款为200 元,收款234 元,A 商品与B 商品原价分别为150 元和100 元。
A 商品销售收入占比:150/(150+100)=60%
B 商品销售收入占比:100/(150+100)=40%
借:银行存款 234
贷:主营业务收入——A 商品 120 (200×60%)
——B 商品 80 (200×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34
(二)商业折扣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给予的价格扣除。企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1. 代金券的会计收入确认
淘宝代金券对于顾客来说,是很熟悉的一种促销方式,即购买大量商品后商家会赠送一定金额的购物券,买方下次购买商品使用购物券可抵减相当于购物券金额的数额。由此笔者认为代金券正确的处理方式应该采用商业折扣模式,即:(1)发放代金券时不多赠送的代金券进行处理。(2)买家再次购物使用时再将其视为商业折扣,按照抵减后的金额确认为收入,即在销售发票上填写总价,再将代金券金额注明为折扣。(3)关注代金券使用注意事项,一张代金券仅能使用一次,保证折扣处于合理范围之内。
例:好酒家淘宝店今日销售白酒一箱,价款合计为8000元,买方支付时用以前的代金券支付100 元,则发货后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9243
贷:主营业务收入7900(8000-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1343
2. 包邮的会计收入确认
邮费是网购交易中买家关注的焦点之一,它会影响买家对于价格优惠的感知。包邮是指淘宝店铺为了吸引广大客户前来购买商品,给予买家邮费为0 的优惠条件,卖家对商品承当发货的运费。卖家并不是替买方垫付运费,卖家支付给快递公司的运费应计入销售费用。当然,卖家实际收取买方的价款应确认为收入。
例:唯美淘宝店为了扩大A 商品的销量,实行包邮活动。活动期间共销售A 商品200 件,共获取价款8000 元,支付快递公司1000 元运费,则淘宝店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936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1360
借:销售费用 9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70
贷:银行存款 1000
3. 付邮费即可试用会计收入确认
为了是使新兴上架商品获取好评,淘宝店铺推出用户仅需支付邮费即可获得商品的促销方案,。这项活动中,淘宝店铺并未获取实际的经济利益流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笔者认为这种付邮费即可试用的销售模式应视为销售。
例:小叮当淘宝店为了销售一种新玩具,特推出50 个玩具付邮即得活动,该种玩具销售单价为40 元/ 件,成本20元/ 件,交由合作的A 快递公司发货,活动结束后,共通过支付宝获取邮费500 元,则店铺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685
贷:库存商品 100
银行存款——A 快递公司 500
借:其他应收款——运费 5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85
参考文献:
[1] 杨志强, 黄林娜. 电子商务会计收入确认探讨[J]. 财会通讯,2014(10).
[2] 祝兵.“天猫”卖家收入确认与促销会计核算[J]. 财会月刊,2014(3).
(责任编辑:赵媛)
一、当前走私贩私行为的特点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政府部门反走私力度的增强,走私贩私行为越来越隐蔽、商品种类涉及面越来越多广、手段层出不穷并越发新颖。主要特点有
(一)商品种类多样化
以前,流通领域的走私商品主要集中在高档消费品上,如汽车、香烟、手表、洋酒、冷冻品、化妆品、成品油等。现在,流通环节出现的走私商品品种类越来越多,除了汽车、手表等高档消费品外,还包括一般日常消费品,如:食品、饮料、服装、电子产品等,以及包括一些特殊商品,如:医疗器械、洋垃圾、出版物等。据报道,20xx年南京海关破获的全国最大进口医疗器械走私案件中,走私的货物包括了心脏支架、冠状动脉球囊等。
(二)商品来源和销售渠道多样化
目前,交通网络和科技网络的高速发展,除了海、陆、空传统的走私渠道外,还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近年来迅速发展的物流业和电子商务,开辟邮寄、快递、网上购买配送、以私人自用携带入境等新的走私贩私渠道,使私货的来源渠道和销售渠道更加广泛。据报道,20xx年南京海关破获的医疗器械走私案件中,走私的渠道是通过邮寄将医疗器械偷运入境。另外,自从与港澳地区紧密合作关系建立以后,泛珠三角地区的走私分子还利用自由行的便利,组织家庭妇女、老人等一般社会人员,给与一定报酬,利用这些人经常在港澳和内地往返的机会,以“蚂蚁搬家”的方式,先化整为零将商品带进境内,然后再采取化零为整的方式集中推入市场流通。目前,一些专门销售进口化妆品、进口食品的个体商店不断出现,其商品来源大多是通过这种方式取得。
(三)走私贩私手法更加隐蔽、更加新颖
走私分子手法层出不穷,有的利用粤港澳经济协作和交通运输的便利走私、有的自挖地道走私、有的“空中索道”走私、甚至用“空中飞线”方式走私。走私分子通过各种途径将私货偷运入境后,再采取国内快递或网络购物等方式,将货物发往全国各地,然后通过地下钱庄交付货款,整个交易过程货、款分离,交易手法极其隐蔽,走私分子甚至采取反侦察手法进货,使执法部门难于调查取证。同时,在销售环节,销货者采取“场内洽谈、场外交易”的地下经销方式,或者将私货混集在国产货物中一起销售;或者自己从正规合法渠道进口部分商品,走私部分商品,将“水货”、“正货”混合销售,以达到鱼目混珠,掩人耳目的目的。笔者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一些商场、超市在众多商品中摆放了部分进口饮料、食品、化妆品等,当要求这些商场、超市提供票证时,商场、超市无法提供合法来源。
(四)走私贩私网络化发展
境外客户、走私者、境内客户之间,为各自利益逐步形成供销网络,以获取最大的利润。他们的供货方式有:一是内地买家自主联系“水客”走私,由“水客”负责供货;二是境外公司货物走私入境,长期雇佣业务人员主动送货上门;三是“水客”直接在境外设立办事处,专门向境内商店提供“水货”;四是国内大户在境内设立分拨中心,形成以“地区大户”为核心的地方性销货网络,即由“大户”联系将货物走私入境,然后以批发零售方式销往各地。这些供销货线路互相独立,即使断了其中一条,也不影响私货的供应链和销售链。
(五)跨区域走私贩私活动有所增加
以前,走私贩私活动主要活跃在京、沪、广等发达省会城市、和珠三角、长三角等沿海发达地区,私货市场相对比较集中,各地走私贩私分子交流交流较少。随着中西部地区经济的发展、全国交通枢纽的建设和电子网络的发展,一些相对落后的地区也成为走私贩私分子开拓市场的目标,走私贩私网络的覆盖面更加广泛,跨区域走私贩私活动相应增加。
二、私货市场存在和发展的原因
流通环节是商品运转的中间环节,一头链接供应方市场、一头链接需求方市场,供求双方市场的博弈决定流通环节商品的数量和流通运转率。正因为走私商品有其供应和需求市场,两方市场的长期存在并有所膨胀,而导致就算在政府的各种高压打击措施下,走私和贩私行为屡打不绝,而且越来越隐蔽。
(一)巨大的利润空间和行业竞争压力推动卖方市场生存发展
1.巨大的利润空间是卖方市场活跃的主要驱动力。由于通过正规途径进口的高档消费品、奢侈品等商品要缴纳较高的进口税率,而通过走私就可避开高额税款 ,牟取更丰厚的利润,所以巨大的利润差额吸引经营者参与。据了解,一只价值2.63万元的欧米茄手表需要缴纳税款1.66万元,在市场上销售,可以卖六七万元,可想而知,走私比通过正规途径进口获取的利润空间更加大。
2.行业的激烈竞争是推动卖方市场的发展的原因。面对当前激烈的市场竞争和私货市场不断抢占、瓜分市场份额和高额利润,无论是国内经销商还是国外的公司,在寻找自己生存和发展过程中,必然也会通过“主动参与”或“被迫协助”的形式参与走私贩私,以便压低价格和成本,获取市场竞争优势。
(二)意识和消费观念的主导使买方市场不断生存发展
1.群众的主观观念和意识是形成买方市场的关键。一直以来,内地群众都普遍对进口商品存在盲目追崇的心态,认为只要是国外生产的产品或本国出口外国的商品,无论是否经过海关的检验检疫,其质量肯定比国产货质量好。而且,群众极少追问商品的来源是否合法。据了解,在部分发达地区的群众,宁愿利用自由行到港澳购买进口日用品、食品、奶粉等商品或购买私货,也不愿意购买国产货。
2.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是买方市场生存的基础。改革开放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得到极大的提高,群众更加注重对进口品牌商品的追求,因而,国内对进口奢侈品、食品、化妆品、服装、电子产品的需求量日益增加。但通过正规途径进口的商品价格普遍较高,群众转向私货市场消费,从而形成巨大的私货需求市场。
3.“劣币驱逐良币”效应使买方市场不断发展。目前,一方面“水货”在价格上占有绝对的优势,直接挤压了正规进口商品的生存空间;另一方面,消费者并不刻意也不懂得辨别“行货”和“水货”之间的质量差别;三是正规进口商品的者不能提供便利的辨认、咨询、维修等售后服务,使群众认为即便购买“行货”,待遇跟购买“水货”相差无几。这样,私货市场就会对正常市场产生冲击,市场上出现“劣币驱逐良币”效应,而且形成恶性循环,无形中促使了买方市场不断发展。
(三)需求和供应的激烈矛盾导致走私贩私行为屡禁不止
由于当前进口商品市场出现了日益旺盛的需求与现行相对偏少的供应之间的矛盾,需大于求的现状使不法分子瞄准广大的消费需求市场不肯放松。据了解,一些名牌手表,如“劳力士”、“卡地亚”等品牌名表相当部分款式没有引进国内销售,而“伯爵”、“江诗丹顿”等牌子手表还没有在国内设立机构,需要购买这些品牌和款式的人,就要到港澳地区购买或直接购买走私货。
三、打击流通领域贩私行为的难点
作为对流通环节贩私行为监管和打击的主要部门,如何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失效后更好地履行职责,开展打击走私贩私工作是工商部门面对的新课题。由于私货市场的生存和发展有客观的原因、走私贩私行为也出新了新特点和新动态,工商部门的侦查和执法出现了诸多难点。
(一)取得群众的支持难。由于群众对进口商品的盲目追崇和“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影响,在查处贩私案件中,个别群众会出现不理解和不支持执法的现象,甚至认为“水货”物美价廉,工商部门不应当对其查处没收,因而不利于工商部门在群众中收集线索和证据。
(二)案件线索发现难。在目前条件下,工商部门对流通领域的贩私行为查处,主要是依靠相关部门的移交,线人举报较少。纵观笔者单位以往查处的走私贩私案件,大都是边防、海关、公安等部门移交或联合查处的,群众举报和日常检查中发现的案件较少。
(三)定性难。自从《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条例》失效后,工商部门对发现的走私贩私行为的定性随机性增大了,对案件的处理,有时只能根据实际情况,套用现行所有法律法规,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仔细分析才能定性查处,而最后的定性往往又不是走私贩私。
(四)调查取证难。在流通领域,走私贩私分子警惕性和反侦查能力较强,交易行为极其隐蔽,单靠一般检查是难以发现走私贩私物品。同时,网络交易市场和邮购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给工商部门传统的调查取证方式带来一定挑战,在网络上和物流行业中收集和固定证据难度较大。
(五)法律空缺惩处难。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关于对使用走私商品的消费者进行严厉惩处的法律条文,有关部门无法律依据对消费者使用“水货”的行为进行严厉惩处;因此,在这种“消费无罪”的观念下,消费者对私货的需求量不减反增,私货的需求市场因此而得以存在和发展。
四、打击流通领域贩私行为的对策
反走私工作是一项综合治理工作,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社会工程。打击流通领域的贩私行为是反走私工作的一部分,面对私货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工商部门必须建立一套包括预警、防范、打击、教育、举报、自律制度在内的长效监管机制,以达到彻底治理的目的。
(一)建立评估预警制度
一是建立反私信息评估制度。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一定时间和范围的走私贩私信息准确收集,迅速研判,及时传递,掌握走私贩私活动发展的规律,准确地评估走私贩私形势。
二是建立反私预警制度。根据评估结果,对当前走私贩私问题适时预警,突出重点区域、重点产品、重点行业,为打击工作作出正确决策奠定基础。
三是建立反私信息监测通报制度。包括工商系统内部信息信息通报制度和外围打私成员单位的信息通报制度,通过制度的执行畅通信息交流渠道,确保准确、快速掌握私货市场的动态。
(二)建立教育防范制度
一是建立宣传制度。群众的认识是反私工作取得成效的关键,实践证明,反私工作需要很好的群众基础。因此,要制定对商家、消费者的长期宣传计划,突出宣传走私反私活动的危害性,采取媒体宣传、网络宣传、现场宣传、资料宣传等多种形式,努力构建全方位、多层面、多渠道的宣传空间,营造良好的反走私综合治理社会舆论氛围,扩大其社会影响。
二是建立教育防范制度。观念的形成与国情、习惯、风俗等有密切关系,消费者观念的转变需要不断潜移默化,必须从小抓起。因此,要消除消费者对进口产品的盲目最求的观念,就要建立长期的教育制度,将反私宣传教育推进到学校中去,展开全民教育。
(三)建立联合治理制度
一是建立联合会议制度。建立包括地方政府、海关、公安、工商、法院等部门单位在内的联合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例会,通报各单位工作情况,互相交流、研究案件移交、办案协作规程、情报信息共享以及重大问题协调等。
二是建立联合执法制度。定期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对违法活动实行沿线举报,梯次堵查,相互配合,积极构建“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促使部门间联合执法规范化、长期化、常态化。
三是建立执法信息通报制度。确定信息联络员,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多方共享的信息网络平台,交流执法经验,全面掌握执法动态。
(四)建立日常监管制度
一是建立日常巡查制度。按监管范围分片划区,落实监管责任。在执行日常巡查过程中,重点检查经营者进货票证和台帐的工作,严格审查每种进口货物的来源。
二是建立督查制度。制定督查计划,定期开展反私专项督查工作,督促和检查基层执法单位反私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指导基层执法单位开展反私工作。
三是建立考核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体系,将反私工作量化并纳入年度考核中去,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和领导问责制度,达到以考核促进工作的目的。
(五)完善举报网络和奖励制度
一是建立举报网络。在现有的举报网络基础上,增加社区、村委会层面的举报网和联防人员,设立基层举报网站,扩大监管网络的覆盖范围。
二是建立奖励制度。划拨充分的保障经费,制定切合实际的奖励激励制度,专门用于奖励提供有效线索的举报人,激发群众反走私的积极性,以确保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六)建立行业自律制度
关键词:营改增 快递企业 影响 对策
2011年,财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由此拉开了我国“营改增”的序幕。2012年8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改增”试点范围,将试点范围分批扩大到北京、天津、江苏等10个省市;2013年4月,试点范围进一步广大到全国,广播影视行业也纳入扩容范围;2013年底,国务院再一次扩大试点行业,将铁路运输业与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范围,快递企业也包含内。
一、快递行业适用的“营改增”政策
(一)快递服务的行业归属
快递服务是指“快速收寄、运输、投递单独封装的、有名址的快件或其他不需储存的物品,按承诺时限递送到收件人或指定地点、并获得签收的寄递服务” 。这里的快件或物品是指“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独立封装的物品,其重量不超过五十千克,任何一边的尺寸不超过一百五十厘米,长、宽、高合计不超过三百厘米”。
长期以来,快递服务一直归属于邮政行业,并未单独划分为一个行业。在2009年新《邮政法》修订后,新邮政法中首次出现“快递企业务”这一称谓。从事快递服务的定义来看,其行业归属应该是处于邮政业与物流业接壤的边界,因此在之前物流业营改增时,已有部分快递企业“自愿”加入了“营改增”行列。
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我们在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中无法找到对应的解释,而在物流辅助服务第9条中,我们可以很清晰地找到快递最典型的服务:收派服务。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提到:收派服务作为物流辅助业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其中,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由此可见,快递服务在试点实施办法中的行业归属应该是“运输业务+收派服务(物流辅助业务)”。由于目前尚未有专门针对快递服务的明确的相关税务规定,这一普遍观点也是现行的做法。
(二)“营改增”中有关快递企业的相关规定
依据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邮政业服务适用11%税率;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七条第(五)点规定: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
从快递服务的定义来看,其收寄、分拣和派揽的服务属于物流辅助服务,而中间的运输环节,则属于运输业。因此,快递企业缴交增值税有三种情况:一是为出口邮件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二是为国内邮件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适用11%税率缴纳增值税;三是为国内邮件提供的收寄、分拣和收派服务适用6%税率缴交增值税。
二、“营改增”对快递企业的影响
(一)快递企业的不同服务收入所适用的“营改增”税率问题
1.快递服务的不同阶段适用不同税率,造成计税基数取数存在主观性
如前面所述,快递企业里免税与应税服务并存,应税服务中,还需区分不同税率。对于免税业务收入,快递企业一般都有单独核算;而对于不同税率的服务收入(运输服务和收派服务),按现行的快递企业务的运作模式,则很难严格区分。运输服务收入与收派服务收入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不同,就给计税基数的取数带来了困难。快递企业务的特点将运输业务和收派业务合二为一,在快递企业中,这两项服务密不可分。而为了适应“营改增”,快递企业就不得不人为地将这个业务拆分为两个服务内容分别核算收入。
2.免税与应税收入相对应的进项税应分开核算,但实际工作中较难分清
依据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四《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的内容,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在实际工作中,快递企业收寄的出口邮件,在运到出口口岸之前,是与国内邮件一起运输的,出口邮件在国内从收寄地到出口口岸之间的运输费用,在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该予以转出,但目前快递企业还比较难准确取得该数字。
(二)“营改增”后快递企业经营管理方面面临的问题
1.机构设置问题导致免税服务与应税服务的成本无法准确区分
快递企业是网络型企业,快递服务有收件、分拣、运输、派发等环节,传统的快递企业均按这些环节设立相关机构部门。无论是国内邮件还是国际邮件、同城邮件,在中间环节均应通过相同的机构进行处理。“营改增”之后,快递服务中国际邮件的服务属于免税业务,相应成本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必须进行进项税额转出;但是按原有设置的机构,该部分成本有一大部分是与国内邮件服务成本无法区分的,这就包括了处理场所、处理工具、耗材的相关费用、国内运输成本等。
2.与供应商签订的跨年度合同中影响到增值税进项税专用发票提供的问题
快递企业营改增之前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存在跨年度的情况。由于在营改增之前,快递企业一般对供应商能否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会予以太多关注,因此,有部分供应商是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但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快递企业也只能接受这个情况,这就增加了快递企业的增值税负。
3.对客户报价的问题
与以往所缴纳的营业税属于价内税不同,快递企业“营改增”后缴纳的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在营改增后,快递企业与客户结算的价格,理应在原有价格基础上再增加增值税部分。但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多数快递企业无法实施这种做法,只能将原有价格作为含税价对客户收费。这样,快递收入在无形之中就减少了增值税的部分,影响了快递企业的营业总收入。
(三)“营改增”后快递企业财务工作面临的问题
1.快递企业财务人员对增值税核算缺乏实战经验
快递企业务一直以来均缴纳营业税,而快递企业中与增值税相关的业务也很少,因此快递企业的会计核算人员在工作中接触到增值税的机会并不多,多数对增值税的认知仅停留在理论层面。对于增值税核算如何做好事前准备,工作中碰到相关的问题应如何解决,许多快递企业财务人员都没有多少头绪。
2.进项税额抵扣项少
快递企业的行业性质决定了其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工成本是其重要的成本构成部分,占了企业成本三分之一。而目前我国对于人工成本除搬运费外均无法取得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此外,现有快递企业的大部分运输车辆、分拣处理设备均是在营改增之前购入的,也无从取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这就使得快递企业可能取得的进项税额抵扣成本项目非常有限。
3.收入分项核算工作难度大
快递服务的定价一般是“一票到底”,未按运输服务和收派服务分别定价。依据前文分析,“营改增”后快递企业必须对“交通运输服务”和“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分别核算,分别纳税;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税务机关将对快递企业从高认定适用税率。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由于快递网内网间财务结算比较繁杂,许多快递企业之间还是采用内部结算方式,这对于如何清晰地界定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和收派服务收入,难度比较大。
4.增值税票种类较多,应收账款管理工作量增大,管理难度系数随之加大
由于快递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涉及到不同税率的情况,因此快递企业很可能出现为同一个客户提供这些不同税率的报务的情况。此时,快递企业对这一客户开具的发票就会出现不同类型,可抵扣的和不可抵扣的、可抵扣的不同税率的增值税票都应分别开具。对同一客户开出的发票张数就会成倍增加、回款的对账工作量也急剧加大。
三、快递企业应对营改增政策变革的对策建议
(一)对企业管理层进行“营改增”扫盲
增值税是我国最重要的税种之一,现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是由国务院颂布的法规。要合理依法缴纳增值税,做到不枉交、不漏交,管理层要有强烈的税收意识。“营改增”后,客户端的解释、开票方式的改变,对供应方发票的要求,以及由此产生的对供应商的重新选择,这些都要求管理层对“营改增”政策有清楚的了解和认识。
(二)加强对财务人员增值税知识的培训
依法纳税是企业的义务,而如何依法计算缴纳企业的增值税则是企业财务人员的职责。营改增后,快递企业应加强对财务人员进行增值税相应知识的培训。从增值税的基本计算方法,到进项税额的把关、控制,纳税义务时间、免税项目、简易纳税方法等等,这些知识财务人员都必须能够熟练掌握,才能为企业做好增值税的缴纳工作。
(三)清晰核算免税收入、运输收入与收派服务收入
为了合理合法的缴纳增值税,快递企业应该依据免税业务和运输、收派业务分别进行合理清晰地进行收入核算和归集。快递企业应结合机构调整情况,清晰界定每一项业务收入的核算范围,确保核算期间口径一致。
(四)进行机构调整,做好不同环节间的成本结算
营改增后,免税服务收入与不同税率的服务收入均应分别核算,而相应的成本费用也必须能够合理的归集。这就要求提供这几项服务的不同资源要重新进行整合,对现有的机构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如设立专门的国际快递企业务机构、成立专门的运输机构,对不同机构部门间相互提供服务的部分,应按合理的价格结算相关成本费用。有条件的企业,应设立独立核算的国际快递公司和运输公司。
(五)理顺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的结算关系
选择财务核算健全、发票开具规范的供应商,公开透明结算,索取正规合法抵扣凭证。增值税是对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增值部分进行征收的税种。而增值部分在税收实务中是根据收入扣减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进项金额计算出来的。因此,能否从上游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抵扣,直接影响到企业应增值税税负的高低。
(六)利用电子技术手段做好与客户的收入结算管理和增值税票的管理工作
由于快递企业因税收优惠和税率不同,对一些客户同时开具不同类型的发票,造成企业开具发票张数较多、回款的对账工作量大、发票管理难度大这一现象,建议企业以电子技术手段来解决。应收账款工作较为琐碎和机械化,但是关乎企业生命的血液回流工作,企业不可忽视;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下一生产劳务环节予以抵扣的依据,是整个增值税管理链条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其规范管理也是税法所要求的。这两项工作企业都应当予以高度重视。企业可以开发相应软件,以科技手段来确保这两项工作顺利完成。
(七)积极学习和运用税务机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税[2013]106号文对营改增工作作了较为详尽的指导,对具体哪些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作为明确的规定。同时,在营改增试行阶段,各地国家税务机关也针对少部分因成本结构、发展时期不同而在短期内出现税负上升的试点企业,出台了一些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快递企业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和扶持政策,控制企业税负的上升。
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中提到,国际运输服务是用增值税零税率优惠政策。但享受此类政策的运输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同个文件里面也提到:为出口货物提供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享受零税率的优惠政策与免税的优惠政策最大的区别在于:其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否予以抵扣――前者准予抵扣而后者不行。快递企业的国际邮件业务,同时涉及到国际运输服务和收派服务。但快递企业作为一个网络型企业,其国际邮件的快递服务,是由各终端收寄集中后再统一发往国外寄达地,某区域的快递企业并不一定具有国际运输的经营许可证,因而无法享受到相应的国际运输零税率的优惠政策,只能享受收派服务的免税优惠政策――也就是说,此时的国际邮件国内运输段运费进项税额,是不能予以抵扣的。快递企业如果对其运输业务单独设立一个运输公司,取得相关的国际运输许可证,并对国际邮件的运输收入单独核算,该收入就可以享受零税率的优惠政策,相应的国内段运输费也不再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在设立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之后,还必须对其运输的国际邮件与国内邮件的国内段运费分别与收寄端进行结算,这样才能确保整个快递企业的税负达到最小值。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2013(12).
[2]《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09(4).
[3]国家邮政局《快递服务标准》.2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