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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立法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3-05-08 18:3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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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立法论文

第1篇

摘要:采购管理是整个企业供应链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采购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效益,甚至企业未来的发展。有效的采购管理成为保证工程质量的关键,提高业主满意度,以低成本高质量来增强市场竞争力,从而提高整个供应链的最终获利水平,文章主要分析了生产型企业的物资采购管理模式,以期对于企业物资采购管理能够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生产物资采购企业管理

引言

近年来,企业逐渐认识到采购对于提高企业效益的重要作用。采购的地位逐渐得到重视,开始将供应链管理理论引进到采购管理中。采购管理的研究一般是以工业企业为背景进行的,由于生产型企业管理的复杂性,虽然一些研究者对采购管理作了初步研究,都强调了对采购管理的研究,但总体来说企业的信息化建设的步伐还是比较缓漫。

1.生产型企业物资采购的流程

生产型企业物资采购的业务流程不仅因企业而异,而且即使在同一个企业内部,不同生产型企业物资采购的业务流程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异。通常情况下,这种差异主要表现在采购来源,采购方式以及采购对象等业务作业细节上。虽然采购流程存在着以上种种差异,但归结起来,其基本采购流程主要由以下几个程序组成。

(1)在项目、生产、组织、设计完成以后,物资计划员根据工程部制定的滚动生产计划,利用技术部制定的材料清单,将生产计划拆分成材料需求计划,并结合现场的实际需求,同时考虑原材料库存制定出原材料采购计划或书面请购单,转发至采购部门用来作为采购业务依据。

(2)采购员收到原材料采购计划或请购单后,在原有的供应商中选择诚信良好的厂商,通知其报价,或通过招、议等形式询价,并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可能的供应商后,将经批准的书面采购订单发送至合适的供应商处。

(3)如果供应商能够满足订单的要求,它将返回一张订单确认通知,这笔业务将按照正常的业务过程进行。如果不能满足订单要求,它将提议更改送货的日期、数量或者价格。采购员将重新确认价格,同时到材料计划员处核对供应商提议是否符合生产计划的需要。如果不符合,采购员还必须再和供应商协商达成妥协。而且即使妥协达成后,由于工程设计变更还可能会改变对采购原材料的需求。一旦这种变更产生,材料计划员必须再和采购员联系,采购员再与供应商沟通,上述过程不断重复进行,直至最后签订供货协议。

(4)签约定货后,应依据合约规定,督促厂商按时交货。货到使用单位后,使用单位的质检部门、保管人员到现场对标的物的尺寸、数量和质量依据国家标准进行验收。

(5)厂商交货检验合格后,随即开具发票、首先由采购部门核对发票的内容是否正确,并填写物资采购验收单并与发票(附材料清单)一起到财务部门挂账后付款。付款时,采购部门填写付款申请单,然后转交财务部门。凡厂商所交货品与合约规定不符或验收不合格者,应依据合约退货,并立即办理重购手续,予以结案。

2.生产型企业的物资采购管理模式

生产型企业物资采购有以下两个特点:

(1)采购物资的多样性:一方面,企业产品与其他工业产品相比,体形格外庞大,因此需要大量的企业材料、制品、构件和配件,且其复杂的生产过程也需要大量的生产机械设备。而且由于制品、构配件没有统一的标准,为了符合企业设计的要求,同一种材料也会有不同的规格。因此生产企业采购的物资品种繁多、规格复杂占据物资的十类五万多个品种。另一方面,由于企业设计者的水平技术高低不同,欣赏水平和爱好存在差异,以及生产企业的经济、技术、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的不同,使得企业产品在规模、形式、构造、装饰、生产、组织等方面千变万化,并经常需要运用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等。

(2)物资供应的多变性:企业产品的生产地点是统一的、固定的,使用单位是全方位的,这就决定了企业产品生产的不固定性。生产企业根据用户的不同需要生产出用户满意的产品,生产中使用的材料不仅要随着产品的变动而变动,需求的规格也是多变的,由于市场逐利原因不是畅销材料常常采购不到,直接影响生产的正常进行。这就需要做好材料的代用工作,从而增加了物资供应的不确定性。因此不能使材料的采购供应规范化、标准化,而需要灵活多变的物资供应才能满足生产的需要,否则可能会造成生产的混乱。

3.供应链的生产型企业物资采购管理的特点

3.1基于供应链的生产型企业物资采购管理的两个层次

(1)技术层次上的采购管理:供应链管理应该服务于企业的目标,即满足客户的价值要素,因而企业的采购管理必须保证生产的产品或服务能够及时、准确满足客户需求。所以,在供应链管理条件下,企业采购管理的任务要以企业外部市场需求变化为依据,通过有效的经济管理活动,为企业生产提供强有力的物质保障。从技术层面的角度出发,企业采购管理首先需要考虑应采用什么技术手段与方法来保障企业的产品制造活动的物资供应。而有关技术层面的采购管理应着重考虑降低采购成本、降低库存、提高采购质量、缩短采购周期四个方面。

(2)战略层面上的采购管理:供应链管理下的企业采购是建立在供需双方良好合作基础上的,企业采购管理的范围必须扩展到企业的外部环境,管理重点从传统的内部事务管理转向企业外部资源管理。这里所谓的企业外部资源管理是指企业间协作关系的建立、发展与维护。建立企业间的合作伙伴关系是一个战略性问题,它涉及到企业双方的资源、经营战略、发展目标等战略因素。因此,企业的供应链采购管理在从事外部资源管理时,应该从企业战略的高度考虑如何选择确定供应商和与其建立什么样的战略伙伴关系,以此解决采购技术层次上的问题,满足采购企业的供应需求,摒弃那种为了生产供应需求寻找贸易伙伴的做法。

3.2采购管理模式的关键点分析

传统物资的采购模式下,采购活动主要围绕价格而展开。价格因素是采购考虑的最重要的因素,甚至很长一段时间以来都是采购活动考虑的唯一要素。因此,企业为了取得价格上的优势,一般多采取多货源采购策略,通过增加供应商的数量来降低采购的价格。在供应链管理模式下,采购需要考虑的因素发生了明显变化。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产品的采购价格只是总成本的一部分,产品的质量对总成本也有相当的影响。

高质量的原材料或零部件将有更长的生命周期,导致较低的总生产成本或较高的产成品价格和质量。在当前买方市场下,产品的高价格或者低质量都将极大地影响产品在市场中的竞争力。面对激烈的竞争,企业需要快速响应顾客需求,在这种情况下,交货及时性和交货提前期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采购方制定采购策略时,肯定会考虑到交货及时性和交货提前期这两个因素。正因为如此,在供应链管理的基础上实行采购管理时,选择和评价供应商时,要充分考虑到交货及时性和交货提前期这两个因素。如果这两者不能得到足够的保障,那么供应链的整体优势将无法体现。

3.3系统模型设计

在系统模型设计中,首先要进行需求和市场分析,根据供需对比情况选择供应商和采购方式;接着对拟发展成为战略合作伙伴的供应商协商并与之签订试合作协议,进行合作试运行;然后根据试运行结果选定最终的合作伙伴,签订长期合作协议,进入正式合作阶段。双方开始正式合作后,采购就是在既定的合作协议框架下进行,无需每次都签订采购订货合同。采购部门根据采购计划向供应商发出采购订单,供应商确认后订单开始执行。在采购实施过程中,采购部门要不断的沟通、协调供应商与生产部门的供需计划,保证供需一致、平衡。最后是采购评价与供应商评价,采购部门要及时的组织相关部门对采购合作情况进行评价,并把评价结果反馈给供应商,以便供应商进一步改进,同时根据评价结果,对供应商进行相应的激励。

第2篇

由于环境保护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效应,它是一种为社会提供集体利益的公共产品与劳务,它往往是集体给予免费消费,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斥性。因此,环境保护完全依靠市场机制是难以进行的,需要政府制定法律、法规强制社会和企业对环境进行保护,并利用经济手段诱导经济主体对污染进行治理。在此过程中,财政政策是其中必不可少、而且也是最重要的政策措施之一。

1、国外研究情况;

国外的研究从基础理论到应用理论,再到税收实践,己形成基本框架。

1910年著名经济学家马歇尔在其著作《经济学原理》中首次提出外部性问题,为环境保护财税收理论的产生提供了直接的理论准备,但没有给出一个将外部成本内部化的有效方法。在马歇尔外部性理论的基础上,1920年英国经济学家庇古在《福利经济学原理》一书中,首先分析了私人净产出与社会净产出之间的差异,指出污染者需要负担与其污染排放量相当的税收,后人称之为庇古税。“庇古税”理论成为后人通过税收手段解决外部性问题的重要理论依据。这种传统价格理论的缺陷是没有考虑产权因素,环境资源产权合一,是“庇古税”理论的前提条件。所以污染者付费并不是在所有条件下最优,税收方案的选择最终要取决于方案实施的成本。由于边际成本难以计量,“庇古税”存在忽略代际公平、不具有操作性等缺陷。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经济的发展,西方工业化国家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引起了更多的经济学家对生态环境问题的研究,保莫和欧兹提出环境与价格标准程序法(1971),巴罗提出了逐步控制法(1979)。在税收方面,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制度问题逐渐成为研究热点。

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这个时期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收种类日益增多,如排污税、产品税、能源税、碳税等纷纷出现、其功能综合考虑了刺激和财政功能。各种排污税主要是用于引导人们的行为方式,而各种能源税则主要用于增加财政收入,同时,也希望其产生积极保护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多的国家将环境税收付诸实践。西方各国陆续开征了各种环境税种,不少国家建立了一整套环境税制,逐步引入生态税制己成为传统税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

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这个时期是环境保护税收迅速发展的时期,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各国纷纷推行绿色的财政、税收政策,许多国家还进行了综合的“绿色税制改革”。现在西方国家不仅普遍建立了绿色税制,而且绿色税收在许多国家己成为绿色政策中的主要手段。

目前对环境税的研究重点突出在环境税的设计与实施、环境税对社会经济各方面的影响等,尤其是对就业的影响成为争论的焦点。

2、国内研究情况;

国内对环境保护财税的研究,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相对于国外都还处于起步阶段,但发展的路径与国外大体相同,正在转入对税制的协调构建研究方面。

①征税依据

大部分人认为环境保护税的征税依据是环境资源价值化和外部经济内部化;有的坚持经济生态综合平衡调节论;有的坚持环保资金调节论;还有许多专家从可持续发展调控方面来论述环境保护税收征税依据。税率的确定,有人认为,税率应该严肃性和灵活性相结合;有人认为税率应能体现市场价格和边际机会成本的差额部分。收入使用方面,有人认为应专款专用,但有的人不认同。国际比较方面,主要是对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环境保护财税实施的介绍和借鉴性研究。

谭宗宪(2004)认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我国环境状况的现实和国外先进经验说明:有必要建立我国的绿色税收体系.目前,建立我国绿色税收体系时机有利,基础有利,效率可行,还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应该通过改收费为征税、对传统税种的完善、开征新税种等措施逐步建立我国的绿色税收体系,调控、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周文和与郭玉清(2007)认为,财税政策应在国债、税收、支出和配套等方面做出适时调整,从而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统筹发展,维护社会正义,使更广泛的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

②环境保护财税收的实施条件

有些学者认为,宏观上要加强立法,微观上要加快产权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财政政策能有效地促进环境保护。当企业无力承担环境污染治理所需巨额资金和投资时,政府应给予一定的投资和适当的补助,以实现生态保护的目的。征收排污费对环境保护有双重的作用。一方面通过对排污企业收费,促进企业经济治理污染;另一方面,征收的排污费缓解了环境保护资金的不足,增强了政府和企业治理污染的能力。政府通过征税、减免税等手段来调节政府和企业与环境保护的投资关系。

东北财经大学的马冰研究了国际经合组织的税制绿色化的实践,认为我国的税制应该借鉴国际经合组织的税制绿色化。杨金田和葛察忠在《环境税的新发展:中国和OECD比较》一书中,经过大量的实例和调查研究,认为中国的改革要放到三种互补的方法上:取消或改革不利于环境的补贴和税收政策、对现行的税种进行调整、引进新的环境税。同时,财政部为了系统了解国外的税制并对其发展变化进行系统研究,于1999年设立了《税收制度国际比较》课题组,从2000年起对世界上20多个国家的税制进行了系统研究,陆续出版了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德国、瑞典税制等丛书,对我国深化税制改革、完善税收政策体系、提高管理水平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中国现行的财政政策对提供公共产品的激励不够,存在着对环境保护的财政投入偏低、排污收费政策和财政补贴制度设计不合理等各种问题。而作为一种公共产品,政府必须承担提供和保护环境公共产品的责任。因此,我们必须研究现行的财政政策以及财政政策效应,做出合适的财政政策安排。

林升(2007)认为,生态环境与资源的保护是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绿色财税政策的和谐效应,进行深层次财税体制改革,是当前治理资源无序开发的根本措施。

③环境税收的现状

张俊,马力在《环境税立法的构想》(环境保护,2007年第7期)中指出我国环境污染的现状:我国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损失每年达2000多亿元。我国20世纪80年代前期环境破坏的损失约占GNP的6%。生态破坏的损失约为9%-12%:90年代前期约为GNP的2%-4%,表明1980-1995年环境破坏的速率低于环境增长率;到了90年代中期,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的年度经济损失超过1380亿元,相当于当年GNP的2%-3%,生态破坏造成的年度经济损失为3845亿元,二者结合起来,每年的经济损失超过5000亿元。世界银行在1997年计算的我国90年代中期主要由空气污染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失约占全球GN甲的7.7%,计4430亿元。

我国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状况十分严重,很多问题亟待解决,而开征环境税是解决这一难题的有效措施。为此,很多学者提出了关于开征环境税的观点和看法。何学昌、张士云在《论当前我国生态税收政策的选择》(乡镇经济,2006年第4期)中指出,目前我国税制中尚没有专门的环境保护税,但确实有了一些环境保护效果的税种和税收措施。主要有:一是对环境污染实施排污收费制度。二是当初并非为了生态目的,而实际上却有生态效果的税种,如资源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三是采取了分散在其他税种的税收优惠措施,如增值税对综合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适用低税率或给予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对环保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农业税对改良土壤、提高地力、增加肥力、植树造林等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农业生产活动给予税收优惠等。

郝佳佳在其硕士论文《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2007.5)中讲述到:目前,我国正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积极探索国民经济的绿色GDP核算,而税收作为政府调控宏观经济的一种重要经济手段,具有优化资源配置、鼓励与限制产业发展等功能。

3、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

研究方法

①历史分析和实际分析相结合。在论述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的演变及发展,对我国的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进行描述。要在我国构建和完善环境税制就必须对历史上所采用的治污手段给出合适的评价,充分认识历史和现实因素对我国构建和完善环境税制的制约和影响。

②比较研究方法。通过国内和国外比较,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国外实践的成功经验,分析其教训,以其帮助我们构建我国的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体系。

③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综合应用公共管理学、公共经济学、公共财政学、社会调查方法等有关理论知识和技术,对构建我国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的构想进行深入分析。

创新之处

第3篇

[论文摘要] 近几年来,随着高校办学资金来源渠道的多样化和税务机关征管力度的加大,高校面临的税务压力也越来越大。本文根据截至目前出台的各项教育税收政策,对高校应负担的各税种进行了较全面的梳理,并提出了一些解决的办法,探讨高校如何积极合理缴纳各项税款。

 

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入,高校办学资金来源渠道已由过去单一的财政拨款为主向多渠道筹集过渡。近几年来,尤其是2000年后,高校总收入水平呈逐年上升态势,但是财政资金占高校总收入水平比例却呈逐年下降趋势。目前,高校收入来源主要集中在财政无偿拨款(包括如“985工程”拨款)、科研横向和纵向收入、学费收入和自筹资金等几方面。

税收法规明确了高校作为纳税主体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的高校自身和后勤服务集团的经营所得,以及校内各部门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除了依法可以免税的部分外,都应按照税法规定缴纳各类税收。一直以来“税收不进学校”的观念在高校财务人员的意识中根深蒂固,高校的财务人员未树立依法纳税意识,也缺少对税收法规的学习和了解,发生纳税义务后很少能够及时办理税务登记。近几年,随着税务机关加大征收力度,将高校作为税收检查的重点,高校依法及时纳税的压力逐渐增大。如2007年5月,北京市海淀区国税局召集在京高校财务负责人,就高校缴纳企业所得税进行了探讨。2008年年初,海淀区税务局又就所得税召开了会议,这充分显示了税务部门对高校的重视。这种情况下,如何对高校税负问题进行梳理,严格涉税业务的管理,就成为高校广大财务人员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高校面临的税负现状分析

1.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75号)规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收入,除财政拨款和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其他一切收入都应并入其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高等学校举办的各类进修班、培训班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包括教育部门所办的和国家教委批准、备案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中国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军队院校。 

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虽然目前绝大部分高校并没有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随着所得税法规执行力度的加大,如何合理缴纳所得税,已经成为高校财务部门面临的一大课题。 

2.营业税 

营业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实施非学历教育的学校则应当依法缴纳营业税。200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做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 

但是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在执行的过程中,对免税范围仍存有疑问,为此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于2006年1月12日《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对教育劳务的免税范围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 

(1)各类学校(包括全部收入为免税收入的学校)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按规定使用发票;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2)校办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经审核确认后,免征营业税。 

(3)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对利用学生公寓或教师公寓等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服务取得的租金和其他各种服务性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4)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对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5)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6)高等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俗称“四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随着高校科研事业经费到款的逐年增长,很多高校并没有办理“四技”营业税的减免,故每年因为“四技”而缴纳的营业税已经成为高校的严重负担。 

3.其他税种 

其他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等。这些税种虽然种类繁多,但是在高校整体税负中比重很小。不过随着高校的进一步发展,这些税种也应该引起广大财务人员的重视。 

二、高校可采取的对策 

1.积极推动完善高校领域税收政策立法 

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专门的高等学校税收政策文件。在高等学校税收政策方面,多数是由部门规章加以规定的,如通过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等部门规章加以规定,立法级次低。另外,面对教育体制改革给高等学校带来的新变化,税收政策的出台显得非常仓促,大多是以通知或补充通知的形式出现,某些税收政策已经跟高校的财务核算体制不匹配,造成缴纳税款的不可操作性。所以,积极推动财政部、教育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立法层次高、规范、协调、系统、具有可操作性的税收法律法规,争取相关部门在法规制定阶段充分考虑高校特点,可以为高校承担合理税赋争取主动权。 

2.修订高校财务制度 

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设置的会计科目根本不能满足高校进行税金核算的要求,如没有“企业所得税”科目。高校财务人员在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需对账面利润进行较多的调整,如果财务人员在平时工作中对与涉税业务有关的收入支出不进行完整的记录,不熟悉税法,就很难正确计算应税所得额。所以迫切需要主管部门根据税法的要求,修订《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分开核算应纳税所得和非应纳税所得,对于应纳税所得,正确核算收入和与之相匹配的支出,以计算和缴纳企业应负担的各项税负。 

3.加强纳税宣贯,树立依法纳税意识 

目前,因为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不同,各大高校各种税种的处理方式各不相同。如北京地区,各高校《对北京市统一银钱收据》的使用就各不相同。建议成立地区高校财务负责人联谊制度,定期交流纳税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统一口径。 

对于“四技”涉及到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各高校主管财务和主管科技校长应加强沟通,重视“四技”减免。财务部门跟 科技处(部)的要加强联系,共同做好“四技”的减免工作。如北京某高校,科技处负责“四技”合同在技术市场的登记工作,财务处负责税务局的备案工作。在没有进行营业税减免工作之前,每年需要缴纳600多万的营业税,登记备案后,每年只需要缴纳几十万元的营业税,效果非常明显。另外,加强对广大科研人员的纳税宣传力度,积极合理为学校避税。 

4.提高财务队伍人员素质 

目前,各高校财务人员普遍存在年龄结构偏大、学历较低、知识结构落后等困难。迫切需要打破人才壁垒,引进具有现代财务管理意识的年轻专业财务人员,提高财务队伍的整体素质。广大财务人员要重视对税法的学习,做好纳税申报和减免税申报。利用税率差别、税收优惠政策、税收制度的有关规定,对高校的经营活动进行事先安排,必要时还要咨询专业的会计事务所和税务专家,制定合理的纳税方案。 

参考文献: 

[1]财税字[1997]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国税发[1999]65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3]财税[2004]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4]国税发[2005]129号: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5]京地税营[2005]525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取消技术交易免征营业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6]财税[2006]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7]财税[2006]10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第4篇

论文摘要:近年来查处大部分税收大案要案呈现出由其他违规引发税务违规或知情人举报的现,为了适应这种新形势,企业应树立纳税遵从意识,在纳税遵从观下,重视企业日常税务管理工,有效防范企业涉滩吃风险象作

一、纳税遵从观的含义及特点

纳税遵从,来源于TaxCompliance的翻译,是指纳税义务人遵照税收法令及税收政策,向国家正确计算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税收,并服从税务部门及税务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范的管理的行为。它是纳税人基于对国家税法价值的认同或自身利益的权衡而表现出的主动服从税法的程度。关于纳税遵从的研究20世纪80年代始于美国,我国在《2002年一2006年中国税收征饭管理战略规划纲要》中首次正式提出了“纳税遵从”的概念,提出了“如何建立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诚信关系”这一重要命题,研究如何才能在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同时,纳税人也能“诚信纳税”,建立起符合“和谐社会”要义的税收征纳关系和社会主义税收新秩序。

实现较高的纳税遵从必须基于三个条件:一是纳税人对国家税法有一个全面准确的了解,对自己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应承担的纳税义务做到心中有数;二是纳税人对税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有正确的认识,纳税人的价值追求与税法的价值目标相一致;三是能够意识到采取违法、非法等手段偷逃税款会给自己带来很大的纳税风险。纳税遵从观下企业税收管理目标是防范企业税务风险,具体由发票管理、涉税会计处理、报表纳税评估、纳税申报等环节组成。

二、树立纳税遵从观,防范企业涉税风险

(一)建立稳定获得税收政策信息的渠道,动态掌握税收政策及变化。纳税人只有在熟练掌握税收政策的前提下,才能强化纳税意识,实现纳税遵从。税收政策是基础,及时获得和掌握税收政策,可以防止政策信息不对称,可以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税收政策数量多,时间跨度长,税收政策之间在内容上有覆盖性,这种“补丁上打补丁’,的浩繁的税收政策需要企业专门安排专业税务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和梳理。了解税收政策的途径较多,可以上网查找,如上国家税务总局的网站查找,可以拨打税务服务电话12366查询,也可以通过订阅财税政策公报类期刊获取财税政策.还可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不定期派员参加税务培训学习,听取立法者、专家和学者的辅导讲座,加深对政策的理解等。企业专业税务管理人员通过这些渠道,动态了解并掌握同一税种政策的变化趋势和关于同一涉税事项税收政策的变化内容,正确理解具体税收政策的精神和要义,以便依法处理涉税事项,正确履行纳税义务。

(二)建立以发票、合同、资金和库存为链条的涉税管理制度。企业要根据经营活动特点,结合业务流程,建立和健全以发票、合同、资金和库存为链条的管理制度,系统地处理好相关业务,若只管一单一环节,割裂其他环节,则税务风险较大。如加强发票管理方面,必须取得合法和有效凭证,具体为国税部门监制的发票、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发票管理办法授权的企业自制票据(如银行利息单、机票、下资表)、财政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如土地出让金)以及境外合法机构有效凭证(如外汇付款凭证、对方收汇凭证、相关协议、中介机构鉴询三报告)等。

第5篇

中国有关税务会计方面的研究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原天津财经学院的盖地先生在1986年率先撰文,提出了建立中国税务会计体系的设想[1]。按照盖地先生当时的认识,税务会计,或工商企业税务会计,属于应具有完整体系的一门会计学科。辽宁税务专科学校的徐龙力先生在1989年撰文讨论了税务会计的基本概念和研究对象。该文中,作者通过与企业会计的比较,将税务会计界定为一种专业会计[2]。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有关税务会计的研究得到了高度重视,据不完全统计,到2014年2月底为止,仅中国知网收录的涉及税务会计问题的论文就有1264篇,另外还有大量的税务会计著作或教材问世,成为中国会计理论与实务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其中,北京会计学院的于长春先生和天津财经大学的盖地先生分别在2001年和2005年编著出版的《税务会计研究》,将税务会计理论研究推向了新的高度,对中国税务会计理论的进一步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影响。

但近年来国内有关税务会计的理论研究,似乎有些停滞不前;大量论文呈现的是雷同的观点和思路;一些涉及税务会计研究的重要理论问题,至今仍没有取得学术界的共识;对税务会计模式似乎也存在着理解和界定等方面的偏差。这些方面的研究还有待进一步深入。

二、税务会计与税务核算

学术界讨论的问题属于税务会计问题还是税务核算问题,涉及到税务会计地位的界定。根据笔者对相关文献的查阅,大多数作者似乎都主张,税务会计属于独立于财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并驾齐驱的会计专业领域。这意味着,税务会计应具有区别于财务会计完整的理论与方法体系。对税务会计的另一种认识是:税务会计是指财务会计框架体系下专门针对税务这一特殊业务的会计,就如同成本会计、租赁会计、公司会计等称谓一样。对此,对税务会计行为的规范,中国以及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等国家以及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都是通过会计准则(含财务报告准则,下同)来进行规范的。为了区别于独立于财务会计的税务会计专门领域,本文下面将财务会计框架下的税务会计核算界定为税务核算。但税务核算问题似乎并不属于目前有关税务会计问题研究的关注点。

本文试图引入税务核算概念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目前中国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是通过企业会计准则来规范税务核算行为的,这实际上仍是在财务会计框架内规范税务核算行为,意味着税务会计仍是财务会计的一部分。目前企业会计准则中对税务核算行为的规范,基本上都是对所得税核算行为的规范。例外情况是:英国会计标准委员会(ASC)曾在1974年4月了《标准会计实务公告第5号:增值税核算》(SSAP 5:Accounting for Value Added Tax),并分别于1997年和1998年进行过两次修订;新西兰财务报告理事会(FRSB)曾在1994年4月了《财务报告准则第19号:货物与劳务税核算》(FRS-19:Accounting for Goods and Services Tax),并替代了1986年6月的《标准会计实务公告第19号:货物与劳务税核算》(SSAP-19:Accounting for Goods and Services Tax);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理事会(AASB)于2009年11月12日了修订后的《澳大利亚会计准则解释第1031号:货物与劳务税核算》(Accounting for Goods and Services Tax);加拿大会计准则理事会(AcSB)下设的紧急问题委员会(EiC)也曾过有关货物与劳务税核算的解释。这些准则或解释中涉及的规范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对VAT和GST是否在利润表中列报的规范;(2)对VAT和GST是否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规范。

许多理论工作者对税务会计问题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和探索,但总体来看,取得的初步研究成果仍不尽人意。大量论文研究的初衷都是税务会计问题;但讨论的具体问题似乎应归属于税务核算的范畴。按照于长春先生的理解,我国倾向于走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相分离的道路,但既不同于美英的完全独立模式,也不同于法德的完全统一模式,而是以财务会计信息为基础,在申报纳税之前依税法要求进行调整[3],这实际上是将税务会计作为财务会计领域内的一项特殊业务核算事项。目前相关文献中存在明显的混淆税务会计与税务核算的倾向,这对建立与完善税务会计理论体系难免会造成不利影响。

三、税务会计模式与税务核算模式

笔者发现,大量文献中有关税务会计模式的讨论,主要集中财税合一的会计模式以及财税分离的会计模式[4]。这也许混淆了税务会计与税务核算的关系。

如果要建立独立于财务会计的税务会计体系,则意味着税务会计应具有不同于财务会计的理论体系和核算体系。税务会计核算应完全服从于提供纳税信息的需要,按照相关税法的规定组织核算只能是税务会计的唯一选择。

对此,有关财税合一和财税分离模式选择的讨论,实际针对的并非是税务会计,而是税务核算。

四、有关税务核算模式的讨论

(一)有关财税合一税务核算模式的讨论

在一些国内外文献中,财税合一的税务核算模式又被称之为税法导向型核算模式,被认为是会计立法的国家,例如欧洲大陆的法国、德国等国家普遍采取的核算模式。这也许是一种不确切的表述。

笔者认为,税务核算不可能脱离税法的规范。无论采取哪种核算模式,企业都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将纳税义务确认为企业的一项负债。需要讨论的问题是:

(1)依据税法规定企业向客户代收取的税款以及需要缴纳的税款,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需要分别确认为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如果不需要,则不存在财税分离的需求;财税合一模式是必然选择。

(2)如果需要确认为收入和费用,依据税法规定企业向客户代收取税款以及确认纳税义务的期间,是否与企业依据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期间一致?如果一致,也不存在财税分离的需求;财税合一模式也成为必然选择。

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为什么有关税务核算问题的讨论主要集中在所得税的核算上,基本不涉及其他税种。因为其他税种纳税所涉及的核算行为,基本上都符合以上两种特征:一是确认的纳税义务与企业损益无关,例如企业确认的缴纳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等直接计入资产价值的税种以及属于代征代缴性质的增值税;二是收取并确认纳税义务的税款虽然也计入当期损益,但确认纳税义务的时间和计入损益的时间是一致的,例如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种。

(二)有关财税分离税务核算模式的讨论

如果赞同以上讨论中提出的观点,则可以认为,有必要实行财税分离核算模式的税种,在主要税种中应当只有企业所得税。对此,国际会计准则、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会计准则以及中国会计准则中主要是通过出台所得税准则,对企业所得税的特殊核算行为进行规范。

企业所得税核算选择财税分离模式的主要原因不在于所得税法的导向,而是取决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中国,按照1993年以前企业会计核算制度的规定,企业缴纳所得税属于利润分配的范畴,与企业损益无关,对此所得税核算模式只能是财税合一;如果会计核算制度规定将企业所得税计入损益,通过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说缴纳义务确认的时间与所得税计入损益的期间不存在差异,则其会计模式也不属于财税分离。1994年6月财政部印发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会字[1994]第25号)中不仅要求将所得税计入损益,而且采取了计算确认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的会计处理方法,这意味着按照所得税法规定确认的应交所得税与按照会计核算制度确认的所得税费用之间存在着时间性差异,实际上也就初步确立了财税分离的所得税核算思路。2006年2月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以下简称CAS 18)中进一步明确了暂时性差异的概念以及所得税费用确认与计量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财税分离的所得税核算模式。

但企业所得税核算尽管是财税分离,仍是在财务会计框架内通过会计准则来予以规范的,并不意味着形成了与财务会计分离的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体系;如果在财务会计框架内通过专门的规范能够满足税收这一特殊业务核算的需要,税务会计也就没有必要脱离财务会计单独成科。

如果研究认为增值税费用化具有必要性,并且按照增值税法规定收取并确认增值税缴纳义务的时间与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入损益的期间不相一致,则增值税核算采取财税分离的模式或纳入税务会计的范畴也将成为必要。

五、所得税会计独立成科的思考

如果赞同以上观点,不考虑增值税费用化的问题,则建立独立于财务会计的税务会计理论体系的讨论,应当主要围绕着所得税会计展开。

目前在财务会计框架内进行的所得税核算的基本原理是:将财务会计核算形成的税前会计利润(即中国会计准则中的利润总额,下同)通过必要的纳税调整形成应纳税所得额,以满足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需要。

无可置疑,会计准则规定是核算模式选择的主要影响因素。在20世纪90年代,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7号)中对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和当时企业财务会计核算制度中对计算税前会计利润的规定基本上是一致的,这意味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所需的数据,可直接从会计报表中获得。这样,可在税前会计利润的基础上,通过调整永久性差异,作为计算所得税费用的依据;再通过调整时间性差异,计算确认应纳税所得额,作为计算确认应纳税额的依据。既然可以在财务会计框架内通过特殊业务核算方式满足企业所得税纳税核算的需要,就没有必要单独设置独立于财务会计的所得税会计体系。

2006年2月CAS 18的印发以及2007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开始对税务会计单独成科提出了新的要求。按照CAS 18的规定,企业应当在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上,确认当期所得税费用;并通过暂时性差异的调整,计算确认应计入当期损益的所得税费用。如何取得应纳税所得额的数据,CAS 18中并没有明确。而《实施条例》中对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规范,导致通过财务会计账簿获取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所需数据的难度变得越来越大;所得税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开始体现出其必要性。

首先,《实施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导致很难通过税务核算来获取资产计税基础的相关信息。例如按照CAS 21的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入账;而按照《实施条例》的规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额为计税基础。按照CAS 4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以入账价值为依据;而按照《实施条例》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以计税基础为依据。按照CAS 4的规定,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一般需要计入当期损益;而按照《实施条例》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大修理费用,需要确认为长期待摊费用的计税基础,并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这就对单独设置所得税会计账簿来核算资产的计税基础提出了要求。

其次,《实施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也导致很难通过税务核算来获取扣除项目的相关信息。例如,按照CAS 8等准则的规定,企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应计入当期损益;而按照《实施条例》的规定,这些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按照CAS 17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借款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而按照《实施条例》的规定,只有符合条件的借款费用才允许税前扣除。直接从财务会计账簿中获取扣除项目相关信息出现的困难,也对单独设置所得税会计账簿核算扣除项目提出了要求。

对规模较小或者经营业务不多的企业而言,也许在财务会计账簿记录的基础上通过对账项进行必要分析进行纳税调整也许并非难事;但对于一家经济事项种类和数量繁多的大型企业来说,在会计期末要求严格按照《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精确的纳税调整几乎没有可能。目前粗放式的征税管理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纳税调整存在的实际问题;如果要进一步推行精细化征税管理,并为税务机关的征管人员提供税务监查的便利,通过单独设置所得税会计账目,使所得税会计单独成科也许是理想选择。

六、所得税会计理论框架体系的构建

目前有关文献对税务会计的理论研究,实际上主要针对的是税务会计概念框架,具体包括税务会计目标、税务会计主体、税务会计假设、税务会计基础、税务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税务会计要素、税务会计要素的确认与计量、税务会计报告等内容。这些研究无疑对构建税务会计理论体系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其主要局限性是,相关研究没有进一步向构建税务会计核算体系作出必要延伸,导致在形式上研究的是税务会计理论问题,而实际研究内容仍停留于财务会计框架内的税务核算。

笔者认为,所得税会计框架体系的构成,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的界定:

(一)所得税会计的目标

首先需要明确的问题是所得税会计的目标。盖地先生曾认为,可以将税务会计的目标划分为基本目标和高层次目标:(1)依法纳税;这属于税务会计的基本目标。对此,税务会计需要向税务机关及其有关部门提供纳税人是否依法及时、足额纳税的信息。(2)向税务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用于决策的相关信息;这属于税务会计的高层次目标。税务信息使用者具体涉及到税务机关、企业的经营者、投资人和债权人以及社会公众[5]。

笔者认为这样的表述值得商榷。首先,税务会计也许无法履行保证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职责,只能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通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形成的纳税义务以及是否履行了纳税义务的相关信息。其次,纳税主体是否有必要向除了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外部关系人提供税务会计信息,相关方面是否对纳税主体提供的税务会计信息有兴趣,纳税主体应以怎样的方式提供税务会计信息,还缺乏相应较深入的研究。

(二)提供所得税会计信息的载体:所得税会计报表

笔者主张,为提供税务会计信息编制的报表,应当包括所得税收益表和计税基础表。

(1)关于所得税收益表的构建。目前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与企业所得税相关的报表只有《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由于企业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无法直接提供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机关只能要求企业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通过适当调整来计算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由于以上分析的原因所致,要想从企业财务会计账簿中通过相关调整来获得准确的应纳税所得税的数据非常困难,甚至没有可能。目前在企业所得税征收环节的粗放式管理,淡化了对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要求。

解决这一问题的合理思路,是按照所得税会计的要求构建所得税收益表,要求纳税人通过所得税会计的科学核算来提供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的准确信息,包括企业总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应纳税收入、扣除项目等。

(2)笔者认为,编制计税基础表的主要目的是依据税法的规定提供资产计税基础和负债计税基础的相关资料。由于资产计税基础和负债计税基础是计算确认扣除项目的主要依据,计税基础表提供信息的质量,将直接影响到应纳税所得额核算的质量。

如果赞同所得税会计单独成科的设想,在现行会计管理体系下,则有必要由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共同规范税务会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

(三)所得税报表构成要素

所得税报表的构成要素可包括所得税收益表的构成要素和计税基础表的构成要素。

所得税收益表的构成要素包括:

(1)应纳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应纳税收入,反映了纳税主体在纳税年度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差额,即:应纳税收入=总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2)扣除项目。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扣除项目,是指纳税主体为取得应纳税收入而发生的各项支出。这些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除了相关支出以外,税法还规定以前年度亏损也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如果将税法允许扣除的以前年度亏损也包括在扣除项中的话,则其不构成单独的税务会计要素。就如同财务会计要素中的利润要素,包括了利得和损失。所以利得和损失不构成单独的会计要素。

(3)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收入,减去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收入―扣除项目(含税法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所得税计税基础表的构成要素包括:

(1)资产计税基础。企业所得税法中的资产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从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

(2)负债计税基础。企业所得税法中的负债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以抵扣的金额。

(3)净资产计税基础。虽然税法中没有该概念的表述,但从税务会计的角度可考虑建立净资产计税基础的概念,体现其会计平衡式为:资产计税基础-负债计税基础=净资产计税基础。

(四)所得税会计科目

所得税会计科目是按照所得税会计核算的需要对所得税会计要素所进行的明细分类。如何设置所得税会计科目,应取决于所得税会计核算的具体需要。

(五)所得税会计凭证

需要关注的主要问题应当是所得税会计核算所需的原始凭证。笔者认为,所得税原始凭证可包括以下两类:(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提供应税劳务向客户开具税务发票的记账联,以及购买商品、接受劳务取得的所得税法允许作为扣税依据的税务发票;(2)纳税人自制的所得税法允许作为扣税依据的原始凭证,包括员工工资薪金计算单、固定资产折旧计算表、无形资产摊销计算表等等。

需要讨论的重要问题是:按照国务院对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企业会计主体购买货物或接受劳务,应将取得的税务发票作为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的主要凭据。这意味着,现行体制下的税务发票,构成了企业财务会计的主要原始凭证。如果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立,并且将税务发票作为税务会计的原始凭证,则有必要重新界定财务会计的原始凭证。

第6篇

论文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对我国财政审计工作产生了深远影响,也给财政审计的下一步发展提供了新的课题,尤其在财政监督体系的不断发展壮大下,给财政审计工作带去了新的机遇与挑战。该文就财政审计如何应对这一挑战做出了简要分析。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审计和财政监督,决定了我国财政经济的发展趋势和取向。随着财政监督体系的逐步确立和基本完善,使我国的财政审计工作产生了巨大变化。

一、对财政监督的理解

对财政监督的理解存在着三种代表性的观点:一种观点是从经济运行全过程阐述财政监督的含义,以孙家琪主编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概念辞典》提出的财政监督的定义为代表,认为财政监督指的是通过财政收支管理活动对有关经济活动和各项事业进行的检查和督促。另一种观点是从广义的角度对财政监督的含义进行归纳,以顾超滨主编《财政监督概论》提出的财政监督的定义为代表,认为财政监督是指政府的财政管理部门以及政府的专门职能机构对国家财政管理对象的财政收支与财务收支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调查处理与建议反映活动。还有一种观点是从财政业务的角度来阐述财政监督的含义,以李武好、韩精诚、刘红艺著的《公共财政框架中的财政监督》提出的财政监督的定义为代表,认为财政监督是专门监督机构尤其是财政部门及其专门监督机构为了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而依法对财政性资金运用的合法性与合规性进行检查,处理与意见反馈的一种过程,是实现财政职能的一种重要手段。

二、对财政审计的理解

财政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对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活动及财政部门组织执行财政预算的活动所进行的审计监督。财政审计,又称财政收支审计,是审计机关依照《宪法》和《审计法》对政府公共财政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所实施的审计监督。根据我国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和审计机关的组织体系,财政收支审计包括本级预算执行审计、下级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以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根据《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中央预算执行审计主要对财政部门具体组织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国税部门税收征管情况、海关系统关税及进口环节税征管情况、金库办理预算资金收纳和拨付情况、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预算外收支以及下级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等七个方面进行审计监督。随着我国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建立和完善,财政审计逐步实现了三个重要转变:一是由收支审计并重转向以支出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审计为主;二是由主要审计中央本级支出转向中央本级与补助地方支出审计并重;三是财政审计范围已由传统的财政决算审计、专项资金审计、税收和海关征管审计,扩展到预算执行审计、部门决算审计、转移支付审计、税收和海关收入审计、政府采购审计、财政绩效审计、社会保障审计等。逐步形成了“大财政审计”的概念。大财政审计是财政审计的扩展,也是财政审计的补充。

三、财政监督中对财政审计的监督

20世纪90年代上半期,中国对原有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了一整套重大改革。会计准则的重要作用不仅得到实践工作者的支持,而且也得到了政府财政部门的认可。与此同时,中国又全面地推进了新税制改革,税收的刚性通过立法途径得到了保证。新税制规定,当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与国家财经规章制度存在不一致的地方时。税收征管机关在征税时,应以国家财经规章制度的规定为准。这一规定对于理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规范政府与企业的行为。明确政府与企业的分配秩序有积极的作用。自实施财会制度和税制改革以来,理论界围绕税收原则的刚性内涵与会计准则的公允内涵的联系和区别进行了深入的讨论。从历史发展的趋势和逻辑来看。税收原则体系同会计准则体系是一致的,二者都应体现社会资本和个人资本运行的客观要求。但从某一特定的时期看,税收原则体系与会计原则体系又是有区别的。首先,税收原则由于阶级性要求可能会做出某种强制规定,

但会计准则体系的阶级性要求相对而言并不十分鲜明,审计的准则无疑应是以各项公认的会计准则为基础的,其实我国早已有注册会计师与注册审计师合一之实。其次。财政监督有独立存在的实体一财政资金言,财政实体还应包括国有资本部分;而审计则没有独立存在的实体。财政管理的目的应是加强财政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运行效益;而审计则只是属于方法论的范畴,审计的阶级性并不突出,国家统治的代表——各级政府需要审计,对于微观经济单位——公司、企业来说。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完善公司的内部审计功能。也是它们管理的重要职能。再者,财政监督包括人事监督和财经监督两方面内容,而审计监督只有财经监督之责,并无人事监督之权。从法律角度看,一级或上级审计机关实施监督所依据的法律准绳也只能是由立法部门或财政部门所制定的各项财经法规。我国现行的一级审计机关对同级财政的审计也只能在预算法等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当然在这里也可能会有新的情况出现。从长期来看,税收刚性原则不会脱离会计准则而孤立发展,税收在它的立法时,会不断地吸收会计准则演进过程中出现的新东西来充实自己、完善自己。简言之,税收刚性既是立法的要求,也会体现会计准则演进中的精华。由于审计监督与财政监督在我们今后的财政活动中将会出现更多的交叉,而且审计监督也有由政府内部监督模式往人大的独立审计模式过渡的趋势。探索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各自的内容、监督范围、监督手段、监督效率等也将会显得日益重要。

四、完善财政审计监督机制的必要性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财政改革与发展都要围绕完善公共财政体系这个目标努力推进。从内容上讲,公共财政体系包括公共财政收入体系、公共财政支出体系、公共财政预算体系、公共财政政策体系、公共财政责权配置规则体系、公共财政制度体系、公共财政管理体系和公共财政监督体系八个方面。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表示,在2008年财税改革稳步,推进的基础上,2009年将大力推进财税制度改革。由此可见,将对我国财政审计产生了深刻影响,财政审计面临着“五新”:一是面临着新的财税管理模式和管理内容;二是面临着要确定新的审计客体和审计对象;三是面临着要运用新的审计手段,开展计算机辅助审计已经刻不容缓;四是面临着要确立新的审计的目标,更注重绩效审计;五是面临着要适应新的审计环境,要实行阳光审计。由此可见,在公共财政制度重构过程中,要解决制度缺陷,堵塞各方面的漏洞,不仅需要财政内部的检查监督,更重要的还要借助于财政审计的作用。通过财政审计和财政监督,发现问题和提出建议,促进各项公共财政管理制度的完善。

参考文献

[1]魏长生,查勇.浅谈绩效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审计与经济,2009,(5).

[2]徐佳.论转型经济时期公共财政监督体制的问题和解决途径[J].山东社会科学,2008,(12).

第7篇

关键词:非营利法人;营利活动;法律规制

一、非营利法人概述

本文认为非营利法人的非营利性应该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从法人存在的目的看,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也就是非营利法人存在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获取利润,而是为了实现某种公益目的。第二,不能进行利润的分配。非营利法人可以开展一定形式的经营,并获得利润,但是这些利润不得在成员之间进行分配。第三,不能将非营利法人的资产转变为私有财产。既然是非营利法人,那么他的财产就应当永远是公共财产。即使是在非营利法人解散的时候也 不能分配财产。

二、我国非营利法人从事营利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一)对我国的非营利法人可否从事营利活动规定并不明确

我国现行法律对各类非营利法人是否可以从事营利活动规定并不统一。然而,在实践中,确实存在很多非营利法人从事营利活动的现象。由于没有法律规定,这些非营利法人在从事营利活动的过程中,很多事情都不向社会公开,包括资金情况,运作情况会导致监督机关的监督失利。近年来,国家开始对非营利法人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开始放宽,但是对一些行为法律规定还是很不明确。例如,以前规定,民办教育机构不得从事营利行为,后来做了修改,[1]民办教育机构可以从事营利行为,但是还是有一些限制。本文认为,对非营利法人从事营利行为进行限制并不利于非营利法人的发展,只有允许非营利法人从事营利活动,给他一些激励措施,才利于他的发展。[2]

(二)对非营利法人可以从事营利活动的方式规定的不够具体

我国现在只有少量法律条文对非营利法人从事营利活动做出了规定,但是这些条文大都流于形式,规定不够具体。以《基金会管理条例》为例,法律规定基金会要以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各自资产的保值,增值,但却没有对营利活动的具体方式作出规定。到底哪种方式才算是安全,合法,有效,相关法律并没有对此作出规定。导致某些非营利法人过度的从事营利行为,影响正常的公益活动。所以,为了保证非营利法人的正常发展,很有必要作出具体规定。

(三)对非营利法人从事营利活动给予税收优惠

我国现在的税收立法还是没有体现出对非营利法人从事营利活动的特殊优惠,这样不利于保护非营利法人从事营利活动。为了更好地保护非营利法人从事营利活动,必须在税收上与其他活动做区别对待。而我国现在的税收立法,不仅没有对非营利法人从事与公益有关的活动和与公益无关的活动作出区分,而且还把非营法人从事营利活动的收入及利息作为了征税对象。

三、完善我国非营利法人从事营利活动法律规制的建议

(一)明确规定非营利法人可以从事营利活动

本文认为,为了有效的引导和规制非营利法人从事营利活动,必须明确规定非营利法人可以从事营利活动。如果禁止非营利法人从事营利活动是不现实的。我国应当对此作出附条件的许可主义模式。对大多数非营利法人作出许可其从事营利活动的规定,对某些极其特殊的非营利法人,允许其从事营利活动会影响其非营利人的性质,对此可以作出禁止的规定。允许非营利法人从事营利活动既有利于其自身发展,也可以减少国家对其的财政支出。其次,国家还当对非营利法人从事营利活动的领域作出规定,因为向一些金融领域,如果向其投入资金具有很大的风险,为了实现非营利法人财产的保值增值,国家应该对此行为作出禁止规定。一定要限制非营利法人从事营利活动的领域和范围。再次。国家还应当对非营利法人从事营利活动的规模作出一定限制,因为规模太大也不利于非营利法人财产的保值增值。最后,一定要对非营利法人从事公益活动和营利活动的行为作出明确区分,不能相互混淆。[3]

(二)对非营利法人从事营利活动的收入进行税收优惠

对非营利法人从事营利活动取得的收入不能一概而论,一定要做区别对待。本文认为应该采用收入来源法确定营利活动的相关性,以其收入的来源作为区别的依据。划分为与公益活动有关的营利收入和与公益活动无关的营利收入,进而对这两种收入做区别对待。这也是大多数国家划分的依据。

虽然允许非营利法人从事营利活动,但是一定要对其从事营利活动的范围加以限制,对其可以从事的领域进行严格的规制,否则容易造成非营利法人性质的背离。允许非营利法人从事营利活动的目的是减少国家财政的支出,避免非营利法人收入的闲置和浪费,让其资金流动起来,适当的从事经营活动,可以使其收入有稳定的增加,这对于国家还是非营利法人本身都是有利无害。对于一个非营利法人必须从事营利活动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第一,非营利法人所从事的营利活动应当在组织的公益宗旨范围之内;第二,非营利法人如果不从事营利活动就不能实现其章程规定的设立宗旨。只有具备这两个条件,该非营利法人才是必须从事营利活动的。[4]

我国现在的税法上没有对非营利法人从事与公益活动有关的营利活动和与公益无关的活动作出区分,对其都一概而论,这不利于非营利法人的发展。本文认为应当对非营利法人从事与公益活动有关的收入进行减税或免税,而对其从事与公益活动无关的活动按正常的税收进行管理,这样区别对待,对非营利法人的发展具有巨大的激励作用。税务机关对其减税或免税,有利于促进非营利法人更多的从事与公益活动有关的营利活动,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 贾西津.对民办教育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思考[J].教育研究,2003(03):47

[2] 周旭亮.非营利组织“第三次分配”的财税激励制度研究[D].博士学位论文,山东大学,2010(06):84

第8篇

论文摘要:税收是国家财政的基本来源,扩大税源、增加税收是国家财税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然而,在利益的驱动下,很多企业都绞尽脑汁地要减轻税负,于是就产生了避税和节税行为。本文从基本概念和特征入手,对避税和节税进行比较分析。

 

一、“避税”的概念和特征 

 

1 基本概念 

避税,即税收规避的简称,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或税法允许的办法, 

通过对经营事项进行事先筹划,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达到减免税负的目的。 

各国对避税概念的理解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避税,是指纳税义务人为减轻税负所采取的一切行为。进一步可将其分为正当避税和不正当避税1,其中正当避税也称合法避税,是指纳税人依据税法规定,作出符合税法宗旨并能减轻纳税义务的行为;不正当避税则指行为人利用税法漏洞,通过人为的安排,减轻税负的行为。 

 

2 特征 

(1)非违法性。避税是一种非违法行为。 

(2)提前性,亦称前瞻性。即在纳税前,就需要对经营过程的中涉税行为进行相关的筹划和安排。 

(3)受益性。其中有两层含义,一是低税负,例如运用低税率,可以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二是延长纳税时间,将纳税期推后,可以间接减轻税收负担。 

(4)权利性。避税实际上是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地运用税法所赋予的权利,来实现减轻税负的目的。 

 

二、“节税”的概念和特征 

 

1 基本概念 

节税,是指纳税人采用合法的手段减少税款,即税款的“节约”。它是指在税法规定范围内,当有多种纳税方案可选择时,纳税人以税收负担最低为标准来进行选择。 

节税行为因符合税法宗旨和政策意图,因此常为各国政府所鼓励和提倡。 

 

2 特征 

(1)合法性,节税是通过对税收法规进行分析研究后,作出的优化税收的选择。 

(2)符合国家的政策导向。从宏观经济调节来看,税收是调节市场经济以及生产者、消费者行为的有效的工具,政府通过税收政策,引导纳税人的生产、消费行为,以实现政府调控经济,引导消费的目的。 

(3)普遍存在的经济现象。各国在制定税法时,都会制定一些优惠政策,这些政策为纳税人的节税行为提供了前提,使得节税行为具有普遍性。 

(4)形式多样性。税收政策在地区、行业或者企业之间存在着差异,差异越大,那么纳税人的选择余地就越大,节税的形式也就越多。如利用地区差别、科技含量差别、出口优惠等,都具有可行性。 

三、“避税”和“节税”的区别与联系 

 

1 从立法角度看,二者内涵不同 

节税具有合法性,而避税有非违法性。节税顺应立法精神的,而避税则违背立法精神。避税是以不违法的手段达到减免纳税义务的目的,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危及国家税法,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间接影响税收制度的公平性。 

 

2 从宏观经济角度看,二者对经济、社会影响不同 

企业选择节税,会造成政府税收收入的暂时减少,但从长远来看,企业通过节税,会获得更多的收入,这样使生产者有更高的积极性以及更多的资金去再投资,形成一个良性循环,政府可以通过扩大税基而获得额外的税收收入。同时,普遍推广节税有助于国民纳税意识的提高,促进纳税人学习和研究税法。 

避税在形式上与偷税截然不同,没有公然违反税法,但它也是利用税法和国家政策的“漏洞”和缺省环节,使得国家税收收入减少,妨碍了税收职能的发挥。同时,避税会影响纳税人的心理平衡,使得一些纳税人会朝着有政策漏洞的行业、部门去生产、投资,不利于社会产业结构的优化,甚至会引起经济的不正常发展。 

 

3 从微观经济角度看,二者对企业的影响不同 

节税可以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是获得税后利润最大化的正确途径。企业进行节税筹划活动,可以增强企业对资金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提高企业自身的经济效益,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壮大。 

避税是以现行税收制度存在的漏洞为前提,如果税收政策变化,一定会影响企业的税收状况,进一步影响企业的现金流,因此,税收政策的不确定性会使企业不能进行长期的生产发展计划,导致生产计划的短期性。一旦税制完善,企业便束手无策,难以应付市场经济中的不确定性。 

 

4 从国家的角度看,政府对二者持有不同态度 

在很多国家,政府部门都提倡企业进行节税筹划,这样可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从而又间接增加了国家税收收入,是一种政府于企业的双赢选择。因此国家应在这方面积极宣传,让纳税人了解、认识节税筹划。 

避税,是一种国家不提倡的行为,虽然目前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提出反对,但由于避税的非违法性以及对经济的不利影响,我们还是应该自觉的反对这种行为。政府部门应该不断改进和完善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科学合理地设计税种,构建一个完善的税收体系;同时出台相关的反避税方面的法律法规,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征管稽查水平,才能制止避税的有效办法。 

 

5 避税与节税的联系 

(1)主体相同,都是纳税人的行为; 

第9篇

论文摘要:发展循环经济应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写入宪法,当前应加快建立起一套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包括建立衡量循环经济的标准、建立企业实施循环经济的财政、税收等激励制度、建立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绿色保障制度体系、绿色技术支撑体系、废弃物资源化产业体系。应借鉴发达国家实施循环经济的政策、立法成果。

1发展循环经济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选择

1.1发展循环经济是我国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必由之路。是保障资源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在我国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中。环境污染、资源危机、生态安全等是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制约瓶颈。依据国家环保总局的统计分析,我国万元GDP能耗水平超过发达国家3一ll倍。每创造一美元GDP所消耗的能源是美国的4-3倍。是日本的11.5倍。中国的能源利用率仅为美国的26,9%,日本的l1.5%。到2020年,要再实现GDP翻两番。即便是按能源再翻一番考虑,保障能源供给也有很大的困难。如果继续按照传统的发展模式来实现工业化,中国的资源需求量将接近世界其他国家资源消费量的总和。当前我国资源和环境的承载力已近极限,每年由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的损失超过1000亿元,每年用于改善环境的经费高达2830亿元。

1.2发展循环经济是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O的《贸易技术壁垒协定》和《卫生与植物检疫协定》要求各缔约国在制定国内法规时以国际标准为基础。加入WTO后,由于我国出口的部分产品的环境标准低,在国际贸易中经常遇到少数发达国家技术壁垒和反倾销诉讼。这已影响我国外向型经济发展。我国出口产品应当符合国际市场环境标准和市场准人、绿色环境标志、绿色包装制度、绿色卫生检疫制度等,否则,产品将可能会失去国际市场。

2发达国家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立法借鉴

自从2O世纪90年代国际社会确立可持续发展战略以来,德国、日本、美国等国家把发展循环型经济、建立循环型社会看作是深化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途径。循环经济已经成为整个国际社会经济发展的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和趋势。以立法推动循环经济发展是西方国家的重要举措.为我国以立法推动循环经济发展能提供相关启示和借鉴。

2.1德国的循环经济立法

德国在发展循环经济方面走在世界前列。德国的废弃物处理法于1972年制定,但当时只是强调废弃物排放后的末端处理。1986年德国制定《废物管理法》,强调要通过节省资源的工艺技术和可循环的包装系统。把避免废物产生作为废物管理的首要目标。1991年,德国首次按照资源~产品~资源的循环经济理念,制定《包装条例》,规定生产商和零售商对于用过的包装,首先应避免其产生,其次要对其回收和利用。该《条例》将各类包装物的回收规定为义务,设定了包装物再生循环利用的目标。1992年。德国又通过了《限制废车条例》,规定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回收废旧车。1996年德国推出了新的《循环经济与废物法案》,提出将系统的资源闭路循环的循环经济理念从包装推广到所有的生产部门,该法规定,每年总计产生超过20o0吨以上废物的制造者,必须对避免、利用、消除这些废物制定一个经济方案,包括:需要利用和消除的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和残留物:说明已经采取和计划采取的避免、利用和消除废物的措施;说明何种废物缺乏利用性而必须进行消除及其理由。

德国法律明确规定自1995年7月1日起,玻璃、马口铁、铝、纸板和塑料等包装材料的回收率全部达80%。在德国的影响下,法国提出2003年应有85%的包装废弃物得到循环使用。荷兰提出到2000年,废弃物循环使用率达到60%。奥地利的法律要求对80%回收包装材料必须再循环或再利用。丹麦要求2000年所有废弃物50%必须进行再循环处理。

2.2日本的循环经济立法

日本是发达国家中循环经济立法最全面并提出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国家。1991年制定了《关于促进利用再生资源的法律》,其目的是减少废弃物,促进再生利用以及确保废弃物适当处理。1997年又制定颁布了《容器包装再利用法》,据此逐渐建立起了相互呼应的循环经济法规。2000年是日本建设循环型经济关键的一年。该年召开了“环保国会”,通过和修改了多项环保法规,包括《推进形成循环型社会基本法》、《特定家庭用机械再商品化法》、《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食品循环资源再生利用促进法》、《建筑工程资材再资源化法》、《容器包装循环法》、《绿色采购法》、《废弃物处理法》、《化学物质排出管理促进法》。

上述法规对不同行业的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再生等作了具体规定。如《废弃物处理法》第3条第2款中规定,“生产者应当努力对伴随其生产活动而产生的废弃物加以再生利用,以减少废物的排放量,同时,在产品的制造、加工、销售过程中,应当考虑所制造、加工、销售的产品、容器在变为废弃物时,不会使它们的恰当处理变得困难。”《推进形成循环型社会基本法》从法制上确定了日本21世纪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向,提出了建立循环型社会的目标和根本原则,该法宣布要从过去那种“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经济社会中脱胎换骨,转变为21世纪的“最佳生产、最佳消费、最少废弃”的后工业时代生产、生活方式、构建一个降低环境负荷并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循环型社会。日本是世界上率先以基本法的立法模式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国家。与德国先在有关具体领域实施循环经济思想,然后建立系统整体的循环经济法规不同,日本是先有总体性的再生利用法,然后向具体领域进行推进的。

2.3美国的循环经济立法

美国虽然于1976年通过了《资源保护回收法》,1990年通过了(1990年污染预防法》,提出用污染预防政策取代以末端治理为主的污染控制政策,但目前还没有一部全国实行的循环经济法规或再生利用法规不过自从2O世纪8O年代中期,俄勒冈、新泽西、罗德岛等州先后制定促进资源再生循环法规以来,现在已有半数以上的州制定了不同形式的资源再生循环法规。

3循环经济的价格障碍与政府财税职能

3.1企业实施循环经济存在着价格障碍

在我国矿业生产中.存在着矿藏资源价格过低和矿业生产支付的环境成本过低现象,而在原材料回收、加工、再生环节中却要付出较高的环保成本,由此造成了原材料价格显著偏低,而再生资源价格没有优势,另外,废弃物回收、再利用、再生成本高,规模效益差.以上原因导致在自由市场条件下循环经济生产方式很难自发产生

3.2政府需用财税政策克服企业实施循环经济的价格障碍

政府推广循环经济的重要职能之一.就是要运用各种财税、经济手段克服企业回收、利用再生资源的价格障碍.让实施循环经济的企业有利可图.使企业自觉“循环起来”。

4加快建立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发展循环经济,需要法律、政策、制度的推进和保障;需要政府强有力的宏观调控:需要企业、科学界和社会公众的共同参与:需要资金、技术的强力支撑。

4.1将发展循环经济作为基本国策写入宪法

在我国《宪法》和《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中应增加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条款,且在相关立法中应将推进循环经济作为发展经济、保护环境立法之理念。在此基础上制定我国《促进经济生态化发展法》、《资源综合利用再生利用法》、《可再生能源法》,同时加快建立具体资源再生行业法规,技术规章等。循环经济的发展必须以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来推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应首先体现在综合经济部门制定的产业政策、财税政策、投资政策、环保政策、产品回收政策等方面。当前,应加快建立起以《循环经济促进法》为核心的一整套促进、适应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在立法上,应将发展循环型经济、建设循环型社会作为政府、企业、民众的义务。

4.2实施循环经济要从根本上实行“四个转变”

一是由环保计划管理型向环保市场经营型的转变:在这一转变过程中,政府的职能主要是制定标准、规则、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实施循环经济的激励和惩罚措施,而环境保护则要努力向社会化、产业化、专业化、企业化经营的方向发展。

二是由传统的单向思维向新型的多向循环思维转变:各类经济建设项目,应综合考虑资源消耗、污染治理、废物利用、清洁生产等环节,应以循环经济的理念为指导。实现减量——再用——循环的最大效益目标。三是由经济运营型向绿色运营型的转变:现代企业,不仅要为企业和国家创造财富,更要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成本。努力实施绿色产品战略,这就需要牢固树立绿色经营思想,包括如绿色管理、绿色开发、绿色生产过程、绿色技术保障体系。实现资源、环境、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四是实现传统工业向生态工业的转化:循环经济下的工业体系主要有三个层次,即单个企业的清洁生产,企业间共生形态的生态工业园区以及产品消费后的资源再生回收。

4.3建立衡量循环经济的标准

衡量工业部门是否实施循环经济,应看它是否以“减量”和“循环”为主要手段。并通过资源利用上的减量和将主要废弃物资源化,提高资源利用率,达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效果。应出台具体的考核指标,作为对企业实施循环经济的激励、奖惩依据。 4.4建立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绿色GNP由世界银行在80年代提出,它较全面地体现了环境与经济综合核算的框架,已逐步成为衡量现展进程、替代传统宏观经济核算指标的首选指标。目前,一些国家已采用了新的绿色国民经济核算方法,在计算国民生产总值时,要扣除资源的消耗和环境污染破坏的损失。绿色GNP的计算如下:绿色GNP=GNP一(产品折113+自然资源损耗+环境污染损失)我国应加快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试点和总结,采用绿色GNP代替传统GNP核算包括建立企业绿色会计制度、政府和企业绿色审计制度、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等。此外,应通过各种媒介建立资源、废弃物循环利用的信息市场和信息平台,发展资源循环利用的中介组织。

4.5建立绿色保障制度体系

一是绿色制度体系,包括绿色资源制度、绿色产权制度、绿色市场制度、绿色产业制度、绿色技术制度:二是绿色规范制度。包括绿色生产制度、绿色消费制度、绿色贸易制度、绿色包装制度、绿色回收制度等:三是绿色激励制度,包括绿色财政制度、绿色金融制度、绿色税收制度、绿色投资制度等。以上制度的建立和有效运转都需要立法来规范和保障。

4.6建立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激励机制

目前,我国企业使用其他企业的废弃物。如工业废渣、粉煤灰等,原来的产生者不仅不付费,还要向使用者收费,使综合利用资源企业无利可图。严重挫伤企业再利用和再生利用资源的积极性:我国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税收优惠有时落实不到企业头上。政府必须以制度创新构建资源再利用和再生资源生产环节的盈利模式。使市场条件下循环型生产环节有利可图,促成企业形成实施循环经济的自发机制。对企业生产再生资源产品的,国家财政、税收部门应积极研究制定和实施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提高再生资源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的,各地税收征管部门要加快出台并严格执行税收减免政策,建立起促使企业自发实施循环经济的激励机制。

可采取的措施包括:第一,行政手段:如排污许可证、资源配额;第二,税收手段,如污染税、原料税、资源税、产品税等,特别是应加快出台再利用和再生利用废弃物的企业实施税收减免的具体政策:第三,收费制度,如排污费、使用者费、环境补偿费等:第四,财政制度,如治理污染的财政补贴、低息长期贷款、生态环境基金、绿色基金等;第五,加大资金投入:继续提高政府对环保的投入比例,发挥其引导作用。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用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投资占国民生产总值(GNP)的比例,发展中国家为0.5%~1%,发达国家为1%~2%,我国用于环境保护的比例为0.7%~0.8%。随着循环经济的提出和实行,此项投资应逐渐增加。应积极探索成立循环经济发展基金灞动发展,专款专用。第六,充分利用加入WTO的机遇,加强国际和区域间的合作,积极申请UNEP、UNDP等国际机构的资金和技术援助。

4.7生产措施

4.7.1清洁生产。清洁生产是将整体预防的环境战略用于生产、产品和服务的整个过程,以增加生产效率和减少对人类及环境的危害。对生产.它要求节约原材料和能源,淘汰有毒原材料.减少废弃物的数量和毒性;对产品。从要求减少原材料到产品最终处置的全生命周期的不利影响:对服务。要求将环境因素纳入设计和所提供的服务中。当前.我国政府经济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应研究并加紧出台各产业部门推广、评价清洁生产的衡量指标体系。

4.7.2建设生态工业园。生态工业园区是循环经济的重要发展形态之一.正在成为许多国家工业园区改造的方向.应成为我国第三代工业园区的主要发展形态。生态工业园区是依据循环经济理念和工业生态学原理而建立的一种新型工业组织形态。生态工业园区的目标是尽量减少废物,将园区内的一个工厂或企业产生的副产品用作另一个工厂的投入或原材料,通过废物交换、循环利用,最终实现园区共生企业间或产业间的生态工业网络和“零排放”。

4.7.3建立绿色技术支撑体系。包括清洁生产技术、信息技术、能源综合利用技术、回收和再循环技术、资源重复利用和替代技术、环境监测技术以及网络运输技术等等,尽可能把污染物的排放消除在生产过程中,实现少投入、高产出、低污染。

4.7.4建立废弃物资源化产业体系。废弃物的循环利用有两种方式:一是原级资源化,把废弃物生成与原来相同的产品,如将废纸生成再生纸,废玻璃生成新玻璃,废钢铁再生钢铁等。这种方式利用可以减少原生材料量的20%~9O%:二是次级资源化,即把废弃物变成与原来不同的新产品.可减少原生材料量的25%。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的再生资源回收总值已达到一年2500亿美元.并且以每年l5%~2O%的速度增长。

4.7.5确定发展循环经济的优先领域。首先,应该在资源的开采、生产、废弃等社会生产的主要环节中,大力发展循环经济。①在资源开采环节,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掠夺性开采:推进共生、伴生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开发低品位油气资源和非常规油气资源,提高矿产资源的开采和洗选回收利用率。②在产品生产环节。应着重推进冶金、石化、化工、电力、有色、建材、轻工(包括造纸、纺织印染、酿造等)等资源消耗重点行业的资源节约和清洁生产。③在废物利用和处理环节,应加强对冶金、电力、石化、轻工、机械制造、建材建筑等行业的废弃物回收利用.为粉煤灰、煤矸石等大宗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创造更好的环境:应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回收、利用和废弃物处理。其次.在城市建设中。应按照循环经济的理念.合理规划城市规模.在功能区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要考虑城市产业体系之间的衔接和环境容量的大小。有关城市要注意与资源型城市的产业转型和老工业基地的改造相结合。再次.在农业生产中.应加强生态农业建设.积极调整农业生产布局和产品结构.发展绿色产业和无公害产品.积极提高土、肥、水、种、药等投入要素的效率.推广使用高效安全生物农药,从源头上消除餐桌污染。要为综合利用秸秆、牲畜粪便等废弃物创造条件。大力发展沼气工程并使之成为农村能源的补充和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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