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的分类优选九篇

时间:2023-05-15 16:4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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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的分类

第1篇

邢志民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摘要:近年来我国房地产行业虽然不断向前,但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和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房地产业的投资风险性也

在不断地提升,作为银行收益的主要来源之一,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的风险管理应更加全面、系统势在必行。本文以 XX 银行 XX 分

行房地产开发贷款作为研究对象,参照国内先进实践经验对其现状和存在主要问题做出了简单的评析,并根据存在问题提出相应的解

决措施。

关键词: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防范;有效措施

1.国内研究现状及水平

在我国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的风险防范研究主要侧重于信

贷风险的分类、识别和产生原因的定性分析层面。其研究的开始

时间也比较晚,主要研究成果有:①理论研究方面。徐驰良 (2003)

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了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的策略、 刘晓维 (2007)

分别从微观和宏观的角度分析了如何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等。②

实证研究方面。任辉(2007)将 Markov 链成功引入到商业银行住

房贷款领域、陈峥嵘(2009)认为房地产信贷风险主要来自信用

风险,他将神经网络的理论应用到房地产信贷个人信用风险的评

估中等。

2.房地产金融风险的理论分析

(1)房地产业与金融业

房地产自身周期长、资金需求大的开发特性,决定其仅依靠

开发商难以实现,金融业的支持必不可少;而房地产的大批资金

需求亦可以有效的扩大金融业的业务量,实现金融业的多元发

展。按照现代经济理论,金融业是符号经济的代表,房地产则是

实体经济的代表,两者之间相互作用、相互依赖共同发展。

(2)房地产金融的概念和分类

房地产金融具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而言房地产金融是指

所有与房地产活动有关的金融活动。狭义而言,房地产金融特指

一些特定的具体金融形式。

房地产金融包括政策性的房地产金融和商业性的房地产金

融。政策性的是指与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关的一系列房产金融活

动。商业性房地产金融则能进一步的划分为房产金融和地产金融

两类。

3.XX 银行 XX 分行房地产开发贷款发展现状

(1)XX 银行 XX 分行总体经营情况

XX 银行 XX 分行,位于西安中心城区,属于二级分行,最近

几年银行业务发展并不理想,己经连续三年未能完成上级银行所

下达的业务目标。因此为了进一步强化经营管理、提升业务量和

银行绩效。XX 银行 XX 分行努力增加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贷款投

放,并希望由此达到上级所下达的年度业务考核。

(2)XX 银行 XX 分行房地产开发贷款概述

2012 年全年,XX 银行 XX 分行房地产开发贷款额为 11.27

亿元,占该行全年公共贷款余额的 10.3%,占该行全部贷款余额

的 7.3%,房地产开发贷款全年发放 1.9 亿元,占其难年度公共贷

款发放额的 11.5%。其中住房开发贷款 10.07 亿元,为中长期贷

款,“三旧”改造贷款 1.198 亿元,为长期贷款。所有贷款中 1.1

亿元为保证贷款,10.168 亿元为抵押加保证贷款。

(3)XX 银行 XX 分行房地产开发贷款客户情况

至 2012 年,XX 银行 XX 分行房地产开发贷款客户共五家,

共计为客户提供贷款信用额度 21.3 亿元,先后放贷 11.2 亿元。

各客户情况说明如下:

①西安 MP 花园项目,客户信用评级 AA-,授信金额 1.4 亿

元,贷款种类为住房开房贷款,贷款金额 9200 万元,贷款日期

为 10 年 3 月,担保方式为抵押,贷款期限三年。

②A 山庄项目,客户信用评级 A,授信金额 9.5 亿元,贷款

种类为住房开房贷款,贷款金额 9.15 亿元,贷款日期为 11 年 1

月,担保方式为抵押加担保,贷款期限三年。

③B 旧城改造项目,客户信用评级 A,授信金额 4.3 亿元,

贷款种类为“三旧”改造贷款,贷款金额 980 万元,贷款日期为

11 年 11 月,担保方式为抵押加担保,贷款期限五年。

④C 大厦项目,客户信用评级 AA,授信金额 4 亿元,贷款

种类为保函,贷款金额 2000 万元,贷款日期为 12 年 9 月,担保

方式为 100%保证金,贷款期限一年半(信项下单笔贷款期限三

年)。

⑤E 城区改造项目,客户信用评级 A+,授信金额 2.1 亿元,

贷款种类为“三旧”改造贷款,贷款金额 1.1 亿元,贷款日期为

12 年 11 月,担保方式为抵押加担保,贷款期限五年。

(4)XX 银行 XX 分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特点

①贷款的集中程度很高。XX 分行拥有的房地产客户较少,

现拥有贷款余额的只有 5 家单位。已发放的贷款主要集中在 A 山

庄项目上,存在经营风险。②缺少大型的房地产客户,现有客户

中无 AAA 评级的客户,③新增的“三旧”改造项目居多。④贷

款担保方式保守谨慎。

4.XX 银行 XX 分行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分析

(1)XX 银行 XX 分行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计量

目前为止,XX 分行的房地产开发贷款的还款不良率为 0,但

仍存在极大的风险。①就风险的分类而言,XX 分行的房地产开

发贷款主要为关注类类贷款余额,即 A 山庄项目的贷款。若该项

目工程出现问题,则银行贷款资产的收益与质量必将大受影响。

②从计提减值的准备来说,XX 分行的房地产贷款质量低于全行

公共贷款质量,且出现恶化趋势。

(2)XX 银行 XX 分行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考察

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三点,对 XX 银行 XX 分

行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考进行察。①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为政府

主导,政府决策的不确定性增大了银行的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

②我国房地产市场仍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政策和制度建设仍存在

诸多问题,银行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存在信用风险。③银行因自身

制度的不健全或管理和操作上的失误亦有可能导致银行出现重

大损失。

(3)XX 银行 XX 分行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原因分析

①贷款的评估调查制度存在缺陷。②银行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薄弱。③贷款期限与相关项目的开发周期存在不匹配现象。④

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的贷后管理存在缺失。⑤国家现行房地产融

资制度存在问题。

(4)XX 银行 XX 分行房地产开发贷款防范策略

①加强健康信贷文化的宣传与培养。②注重对市场的调查研

究,及时调整发展策略。③加强银行内部监管,避免人为恶性贷

款的出现。④培育专业的信贷从业人员。⑤鼓励创新,实行银行

贷款业务的多元化。

(5)结论及展望

银行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必然的存在着种种风险,而两者的紧

密关系,又决定了银行不可能“一刀切”式的退出房地产信贷行

业。因此加强对其现状和未来发展的研究,提高自身对风险的辨

别能力是银行长远发展的必然要求。我相信,随着相关研究的不

断深入和相关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银行房信贷风险管理必将越

来越科学、高效。

5.方案和准备采用的措施

(1)现状及理论综述研究:深入了解国内外研究现状及相

关前沿理论,在归纳和总结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并深化本课

题研究思路。

(2)市场调研:深入调研产业银行房地产现状,收集市场

数据(主要从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统计数据获取)。

(3)理论研究:运用相关经济模型,对产业银行房地产金

融风险进行探寻研究。

参考文献:

[1]刘柞.房地产信贷风险与防范对策[J].中围金融,2004.7.

[2]陈蔚瑶.Y 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防范研究[D].华南理工

大学,2012.6.15.

[3]罗晓华.完善我国商业银行房贷风险管理[J].科技资讯,

2008:210.

第2篇

一、我国房地产企业资产规模估算步骤

估算我国房地产企业资产规模的基本步骤是:

1 根据2004-2008年的数据,采用趋势移动平均法估算2009年房地产企业总数。

2 利用2004年的数据推算2009年各级或各类(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按投资来源进行分类)房地产企业数量。首先统计2004年各级房地产企业数量并计算各级企业数量占企业总数的比例;然后用步骤1估算出的2009年房地产企业总数乘以该比例,得到2009年各级或各类房地产企业数量。

3 利用2004年房地产企业平均资产值、2004年和2009年房地产上市公司平均资产值、2004-2008年在管房屋建筑面积年均增速及销售建筑面积年均增速,推算得到2009年各级或各类房地产企业的平均资产值。

4 将步骤2推算出的各级或各类企业数量与步骤3估算出的各级或各类企业的平均资产值分别相乘并加总得到2009年房地产企业的总资产值。

二、我国房地产企业资产规模估算

1 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总资产值估算

(1)估算2009年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总数

根据2004-2008年房地产开发企业总数,利用趋势移动平均法,令移动长度为2,计算各年企业总数的一次移动平均值mt和二次移动平均值mt,如表1所示。

估算2009年房地产开发企业总数A2009的公式,如式(1)所示:

将表1的数值代入式(1),可计算得出2009年房地产开发企业总数是96679。

(2)推算2009年我国各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数量

2004年各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数量及其占企业总数比例Xi,如表2所示。

假设Xi不变,用估算出的2009年房地产开发企业总数乘以Xi,则可推算出2009年各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数量,如表3所示。

(3)推算2009年我国各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平均资产值

首先,计算2004年各资质等级企业与一级企业平均资产值的比值Pi,如表4所示。

其次,计算2004年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地产上市公司平均资产值的比值Q,如表5所示。

再次,由《2010中国房地产上市公司TOP10研究报告》查得2009年房地产上市公司的平均资产值是91.36亿元。假设Q不变,用这个平均资产值与Q相乘,得出2009年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平均资产值是34.72亿元。

最后,假设Pi不变,用2009年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平均资产值与Pi相乘,推算出2009年各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平均资产值,如表6所示。

(4)计算2009年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总资产值

将表3的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数量与表6中各级企业的平均资产值分别相乘并加总得到2009年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总资产值,如表7所示。

2 我国物业管理企业总资产值估算

(1)估算2009年我国物业管理企业总数

根据2004-2008年物业管理企业总数,计算各年企业总数的移动平均值,如表8所示。

估算2009年物业管理企业总数的公式同式(1)。同理,根据表8的数值,可推算出2009年物业管理企业总数是65087个。

(2)推算2009年我国各资质等级物业管理企业数量

2004年各资质等级物业管理企业数量及其占企业总数比例Xi,如表9所示。

假设Xi不变,用估算出的2009年物业管理企业总数乘以Xi,则可推算出2009年各资质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数量,如表10所示。

(3)推算2009年我国各资质等级物业管理企业平均资产值

2004年各资质等级物业管理企业平均资产值,如表11所示。

在管房屋建筑面积是衡量物业管理企业资产规模的主要指标。本文用在管房屋建筑面积年均增速近似替代物业管理企业资产年均增速M。

由相关研究报告查得2004-2008年在管房屋建筑面积年均增速是13.8%。假设M不变,用2004年各资质等级物业管理企业平均资产值和M(13.8%)进行推算,得到2009年各资质等级物业管理企业的平均资产值,如表12所示。

(4)计算2009年我国物业管理企业总资产值

将表10的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数量与表12的各级企业的平均资产值分别相乘并加总得到2009年我国物业管理企业总资产值,如表13所示。

3 我国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总资产值估算

(1)估算2009年我国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总数

根据2004-2008年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总数,计算各年企业总数的移动平均值,如表14所示。

估算2009年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总数的公式同式(1)。同理,根据表14的数值,可计算得出2009年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总数是63640个。

(2)推算2009年我国各投资来源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数量

2004年各投资来源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数量及其占企业总数比例Xi,如表15所示。

假设Xi不变,用估算出的2009年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总数乘以Xi,则可推算出2009年各投资来源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数量,如表16所示。

(3)推算2009年我国各投资来源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平均资产值

2004年各投资来源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平均资产值如表17所示。

销售建筑面积是衡量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资产规模的重要指标。本文用销售建筑面积年均增速近似替代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资产年均增速N。

由《2009中国房地产百强企业研究报告》查得2004-2008年销售建筑面积年均增速是33.3%。假设N不变,用2004年各投资来源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平均资产值和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资产年均增速N(33.3%)进行推算,得到2009年各投资来源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的平均资产值,如表18所示。

(4)计算2009年我国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总资产值

将表16中的各投资来源企业的数量与表18的各投资来源企业的平均资产值分别相乘,得到2009年我国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总资产值,如表19所示。

三、我国房地产企业资产规模估算

第3篇

【关键词】房地产;外部性;治理

中图分类号: F293.3 文献标识码: A

一、前言

近年来,由于城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的不断壮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部性及其治理途径的问题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虽然我国在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改进,在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新时期,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部性及其治理途径的研究,对我国城市房地产行业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二、“外部性”的理论渊源

在经济学文献中,外部性有着许多不尽相同的表述,也可称之为外部影响、外在性或邻近效应,指的是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不一致的现象。最早由阿尔弗雷德•马歇尔提出的“无形的手”的瑕疵的观点,被看作是外部性理论的渊源,而此后众多学者对这个问题进行的研究使之有了更多不同的解释。较为简明清晰的解释是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提出的观点,他认为:“某甲在为某乙提供一些服务的过程中(这种服务是有报酬的),附带的也给其他人(不是同类服务的生产者)提供服务或带来损害,这种服务得不到受益方支付的报酬,也不能使受害方的利益得到补偿。”庇古把这种现象归结为社会净产品与私人净产品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可能是正的,也可能是负的,因此外部性又可区分为“外部不经济”(一项经济活动在提供私人净产品的同时也提供了社会净产品,如果在提供社会净产品的同时要求社会或第三者承担额外的成本或代价,那么,这项经济活动就给社会或第三者带来了消极的外部影响,称之为外部不经济)与“外部经济”。

三、房地产外部性分类及其影响

1、房地产外部性分类

以外部影响的性质和作用分,房地产外部性可分为房地产正外部性和房地产负外部性。房地产正外部性是指房地产经济活动给其他人无偿带来了好处,也称外部经济。与此相反,凡是因房地产经济活动受损而又无补偿的外部影响被称为房地产负外部性,也称外部不经济。

按经济活动主体划分,房地产外部性分为房地产开发的外部性和房地产消费的外部性。无论是房地产的开发还是房地产的消费,均存在正效应与负效应。

2、房地产外部性的影响

房地产开发的正外部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城市化及经济的有益促进。城市化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进程和客观规律,而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是城市化进程中的重要微观组成部分。二是对其他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生产者的有利影响。房地产开发项目往往会完成附近的基础设施建设,这为其他房地产商在相邻区域开发各类物业创造了良好的环境条件。三是给消费者带来了投资价值。城市房地产的良性发展会提升城市房地产价值,给投资者带来财富效应。

四、房地产开发经营中外部性的产生原因

1、地理区位上的邻近

房地产项目在推广中大力宣传周边基础设施的完备与景观的优美,这就是因为该项目与周边相关设施如学校、购物广场、城市绿地等毗邻,使得这个房地产项目可以不付出额外代价便可享受相关便利,从而在区位上占有优势,而购物广场也因为毗邻该房地产项目,可以吸纳到更多的购物人群与客流量,从而有更大的发展潜力。

2、产权不明晰

外部性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也受制于产权的不明晰,即对经济资源缺少明确的产权保护。例如,如果政府可以就房地产项目因周边公共绿地的存在而获得更好的空气质量而收取费用,那么,该房地产项目要承担一定的经济成本方能得到绿地给它带来的好处,而其它远离绿地的房地产项目未得到空气质量更佳的好处也不需支付费用,从而毗邻绿地的项目便不能从政府建造绿地中得到比其它远离绿地的项目更多的好处。在这种情况下,外部经济就会消除,反之,外部性就会产生。上面所述,就是因为对公共绿地这种经济资源缺乏明确的产权归属而产生了外部性。

3、市场交易成本过高

交易成本过高会使得市场交易难以进行,或者使得物品产权无法进行有效的交易。一个房地产项目由于选址不当,影响了临近楼房的采光及通风,被影响楼房里的居民,理论上可以去向房地产项目开发商请求补偿。

4、品牌价值的偏好

通过外部力量的作用改变消费者与生产者的偏好也会产生外部性。其实,从经济学角度而言,好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品牌对于购房者偏好的诱导是一种外部影响现象。比如,万科公司作为房地产业界的知名企业,开发出的楼盘项目消费者认可率高,往往出现万科开发的楼盘项目要排队争购的局面,万科在房地产市场竞争中有着显著的品牌优势。

5、地产不可移动性造成的自然垄断

房地产产品是一种特殊的产品,因为土地是不可移动的,建筑在其上的建筑物也就不可移动,房地产项目在物理特征上具有固定性,它要占据一定的位置和空间,在同一位置不可能共存。另外,还附带着采光、通风和地基稳固等衍生权利。因此,房地产商品不像其它普通商品一样可以在市场上互补有无,达到整体市场的均衡,形成了事实上的稀缺性。

五、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中外部性的治理途径

1、灵活运用价格协调机制转化外部性

在某种程度上,外部性可以通过价格机制加以协调转化。这就使得注重让房地产项目产品创造更多外部经济的开发商获得鼓励,存在外部经济的房地产项目得到经济补偿,而让不注重社会效益的开发商出局,外部不经济的项目难以在市场立足。另外,如果无需交易成本或成本很低,那么双方当事人在市场上的谈判有助于减少外部性的影响。

2、通过综合改造促使外部性的内部化

外部性是相对于一定的范围内而言的,小范围内的外部性在范围扩大后就变成了“内部”的了,如相互竞争的企业的合并,这就是“外部性的内部化”。在城市旧区中,位于旧区中的地块或楼盘,由于房地产价格不仅取决于自身的状况,也取决于监近物业及房地产状况,自然很少有开发商愿意去开发或重新翻修。因此旧区的存在对旧区内部的地块造成了外部的不经济,即使旧区内部的项目质量上乘,但考虑到景观效应、社会地位的需求,一些潜在顾客也会放弃购买,开发商显而也会顾及这一点,而放弃开发。而综合成片开发,使得旧城区老化这个外部性问题内部化了,就解决了这个问题。

3、实行征税或补贴强制性纠正外部性

税收和补贴是政府强制性纠正外部性的一种重要经济手段。对于外部经济的房地产项目,政府给予补贴,,这样就使得更多的房地产开发商愿意投入资金到这种房地产项目的开发中去。对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外部不经济,如对占地面积多、环境好的别墅征收较高的固定资产调节税或临时税,这样就会抑制别墅的修建对自然环境的破坏,矫正房地产商品供给结构中高档房过多的不良状况。

4、加强产权界定弥补外部性

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产权不明是产生外部性的根源,因此界定产权是弥补外部性的最重要途径,这一工作在我国现阶段得到重视。应加快房地产法制建设,从立法上为各项房地产权利做出明确规定,并严格保护、执行。另外,政府应组织、协调各部门编制好城市规划并严格执行,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利用者的行动空间,从而间接地决定产权的归属问题,并进而减少或消除房地产开发经营利用中的外部不经济。

5、采取政策管制规范开发商的行为

房地产外部性现象的产生与房地产开发商有很大的关系,政府应制定一定的政策和法规来规范开发商的行为。目前政府采取的主要管制措施有土地供应计划调控、金融杠杆的调节等。另外在公司的注册、开发项目的准入、建设项目的资金融通、土地的使用限制等微观层面上也有着多种管制。此外,政府对房地产企业应实施严格的准入制度,将那些专业水平差、道德品行低、社会责任感不强、信誉度和顾客满意度低的企业或开发商拒之门外

六、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部性治理建议

除了控制好以上因素外,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外部性的治理还要考虑到环境因素。环境是未来经济发展的又一大支撑。一方面,环境是资源的载体,维护环境就是为持续发展提供了持续利用资源的可能;另一方面,环境又是人们共同的居所,发展生产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其中环境质量是现代衡量社会经济发展和人们生产、生活质量的关键性指标。因此,我们在加快城市经济发展、进行城市房地产开发和再开发的同时,必须注意保护治理好我们的环境,坚持走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相互协调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七、结束语

通过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部性及其治理途径的问题分析,进一步明确了外部性的有效治理途径在城市房地产开发工程中的重要性。因此在城市房地产开发工程的后续发展中,要加强外部性治理途径技术的提高,确保城市房地产开发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骆汉宾 房地产开发中的若干问题及对策 城市开发 2010年

第4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适用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领导的讲话精神,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公房改制出售的房改房、单位集资房、个人所有的私有房不适用上述司法解释。实践中,还大量存在着村民委员会在集体土地上以“旧村改造”名义建设的房屋,原房管局下属的房管所以危房改造等名义开发建设的房屋,还有部分企事业单位在国家划拨土地上违规开发的少量商品房,均向社会出售。对上述几类房产是否适用司法解释,实践中认识很不统一。有人主张以开发建设者是否符合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确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条件为据确定房屋是否适用司法解释,有人主张对司法解释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作扩大解释,其中包括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亦包括违规开发者,只要是向社会公开销售,均应适用司法解释。还有人主张以商品房开发建设用地是否为国有土地作为是否适用司法解释的条件之一。

    笔者认为上述意见均不正确。一项法规的适用范围,一般由其自身作出规定。上述司法解释亦不例外。该司法解释第一条对其适用范围作出了规定,即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因此,确定上述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根据开发建设者是否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是否向社会公开销售来确定。基于上述认识,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的房产之买卖不适用解释,不管是否公开向社会出售;安居工程等国家对购买对象有限制条件的房产,不管是否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均不适用上述司法解释;解释的适用与否与开发用地是否国有、开发过程是否违规无关。对此处所谓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作狭义理解,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同意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当然,为避免与行政权力的冲突,法院只应进行形式审查,对企业在实体上是否符合该类企业的法定条件,法院不作审查。

    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分类。

    这是每个审判员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分类,对行政执法和司法最有影响和意义的分类是分为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两种。这是根据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并结合合同成立时间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的分类。鉴于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上述两种合同的生效条件等分别作出了规定,上述合同分类问题的影响则直接及于法律适用和合同效力的认定,决定着案件审理的方向。

第5篇

关键词房地产会计核算问题对策

随着市场经济在我国的逐步完善,新的会计制度、会计准则不断,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目前适用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主要有《企业会计准则》、《房地产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如何在门类众多的制度、准则、规定之下,结合企业自身特点,改进现有会计核算方法,更好地发挥会计职能,是会计人员的职责。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目前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改进方法。

1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1.1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确认的复杂性

房地产商品的销售包括两种,一种是自行开发并销售,另一种是事先与买方签订合同,按合同要求进行开发。对于后者,应按照建造合同的标准进行收入的确认。而对于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商品,由于其开发的周期较长,耗资巨大,其商品具有较高的价值性。这些特点决定了房地产商品销售往往采用预售、分期收款销售等多种销售方式。房地产商品销售的前提是首先取得预售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在此基础上,一般要经过签订预售合同并预收房款、签订正式销售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买方验收确认、收取房款、办理产权过户等销售环节。因此,房地产收入的确认同其它的生产收入相比具有一定特殊性。《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以结算账单提交买方并得到认可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确认标准,该规定比较简单,宜于实际工作中的操作,但没有反映销售的实质,理论上不够合理;《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中规定以风险和报酬的实质转移作为收入确认的标准,理论上具有合理性,但要求会计人员具有较高的职业判断能力。在会计实务中如何运用这一标准则比较混乱,核心问题在于应在哪一环节确认为收入,其分歧的焦点集中在:商品房所有权上的重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转移。

1.2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成本与售价的不配比性

首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生产周期较长,开发项目从获得土地并开发完成到确认收入短则1~2年,长则4~5年,必然使得企业投入产出比例呈阶段性不合理;在项目建设期内大量投入资金,并发生大量费用计入当期;由于项目尚未完工,即使开发产品已预售完毕,其预售款项也无法确认为收入,其结果是为配比原则的应用造成了困难。

其次,房地产开发商品的成本载体是整个建设工程,而销售则是按楼层或户型为单位,这样就造成单个楼层或户型的售价明显与其成本不配比。如同一结构的房屋,低层建筑施工成本低于高层建筑施工成本,但销售时低层售价却高于高层售价;又如“丁字形”楼房虽然同楼层成本一样,由于朝向不同,其售价相差也很大。

通常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成本结转方法是:按当期竣工后的核算对象的总成本除以总开发建筑面积,得出每平米建筑面积成本,然后再乘以销售面积得出本期销售成本。这样均摊计算的结果没有考虑房屋楼层、朝向的因素,得出的经营成果不具有真实性。

1.3收益评价指标不能真实反映企业业绩

房地产企业投入产出周期具有较强的特殊性,表现在会计年报中往往是业绩波动较大——项目建设期内业绩不佳,验收售出后,大量预收款确认为收入,期间间隔在一个会计期内还好,但一个项目往往要跨4、5个会计期,故不适用一般的公司业绩评价指标,如净利润指标就不能正确、客观、全面地反映其真实经营情况,尤其是上市公司,极可能误导投资者。一个经营情况很好的开发公司,其净利润可能很小甚至是负数,但有大量的在建工程和很好的预售情况,现金流状况极佳,有很强的盈利能力。同理一个盈利的公司也可能正危机四伏:面临着因施工质量导致的巨额赔偿,大笔银行贷款到期而无力偿还,尚未结清的担保金,由于市政规划调整,地价变化导致的土地风险等等;故此,评价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绩,千万不要以指标论好坏,应透过指标看实质,看其资质信誉、实力、现金流量、资产质量,还有更重要的表外风险等等。当然,这有赖于我们会计界同仁对会计信息的真实反映与充分披露。

2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规范的对策

2.1正确确定和应用收入确认标准

房地产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应符合两个标准,即法律标准和专业标淮。

(1)法律标准。法律标淮是指我国相关法规中规定的房地产销售必须符合的条件或标淮:如对于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未按照出让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未按照出让合同规定进行投资开发的,以及权属有争议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买卖。凡是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即使房地产商品已经开发完毕,甚至取得了相关报酬,并转移了风险,也不能作为收入予以确认。法律标淮是专业标准的前提条件。

(2)专业标准。专业标准是指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中规定的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标淮,即收入确认的4个必要条件: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企业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上述规定中,收入确认以风险和报酬实质的转移为标准,理论上比较合理,但由于房地产业销售方式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为实际工作中收入确认带来了困难。

笔者认为,房地产销售合同是在房屋尚未建成竣工前的预先销售行为,不论是否收取了款项,均不属于实际发生的销售业务。因此,签订预售合同并收取预收货款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不能作为销售实现依据;签订正式房屋销售合同则如同一般工商企业产品销售合同一样,从法律意义上讲也只是一种合约,房屋未经买方验收认可,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给买方,不符《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有关规定,故也不能确认收入;购买方取得商品房产权证的环节较为特殊,尽管房地产商品最终是以产权证上权利人主体的更替为所有权变更的主要标志,但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发前根据规定需要支付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证,并办理领取预售许可证、在工程获得有关部门竣工验收领取销售许可证、签订正式房屋销售合同,并向客户收取房款、交付买主办理入住手续的情况后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且产权证的办理涉及到房地产管理、土地管理等政府有关部门,办妥产权证书的时间并非开发企业所能控制。如果此时确认收入,会导致收入滞后,同样不符合收入确认原则。所以,尽管房屋产权证书是房屋所有权的标志,但并非是确认收入的必要条件。

2.2引入计划销售价格的概念,使销售收入与成本配比

建议引入计划销售价格的概念,解决销售成本结转错位,与销售收入不配比这一特殊问题。即当开发的房屋达到可销售状态时,企业根据成本、市场、地段、楼层、朝向等因素制定一个计划销售价格,作为成本分配标准。

(1)实际售价成本率法,是在季度前两个月按实际售价乘以计划销售成本等于季末销售成木的方法调整。具体操作顺序是:分类明细账按开、竣工时间相同或相近且一并办理决算的项目设置账户,在此分类明细账基础上,再按计划价格相同的房屋分类设户,价格不同的分别设置。季度前两个月可按分类明细账结转成本,即按分类明细账记载的当月实际销售额乘以计划销售成本率得出当期成本结转数,对销售房屋只登记数量,待季末将未销售房的计划售价乘以计划销售成本率得出月末留存成本,用倒挤的方法结出销售成本。这种方法适用于开发规模较大的房地产企业,优点是可以减少工作量,缺点是季度前两个月受房价影响会产生一定误差,且不能及时、准确提供较详细的成本资料。

(2)计划售价成本率法,就是始终按计划售价乘以计划销售成本率进行结转。只要是开发建设工程已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就可以把商品房成本按楼栋、楼层、单元予以确定,甚至可以计算出每平米建筑面积成本。因此可以按单元设置账户,也可以把每平米建筑面积成本相同的商品房归类计入同一账户。销售成本按单元设置账户的房号直接对号入座结转,按每平米建筑面积成本归类设户的,可按销售面积乘以每平米建筑面积成本得出销售成本。这种方法的缺点是结转工作量较大,但遵循了一贯性原则,提供信息可靠及时,并能将结转成本工作量分散在日常工作中,适用于一般房地产开发企业。

2.3扩大信息披露内容,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披露中的信息含量

(1)增加土地储备量及成本构成的信息。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土地成本的比例一般占有较大的比重。因此,能否拥有土地储备以及土地储备的成本状况,从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开发企业未来的发展。对于拥有大量优质低价的土地储备的企业来说,土地成本低本身隐含着巨额的利润,在土地出让市场向招标拍卖过渡以后,相对于其它公司具有先天的竞争优势,能在未来三到五年内保持良好的增长,从而具有一定的投资价值。而信息使用者通过企业披露的土地使用权总额无法判断其土地储备的信息。因此,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报告附注中增加土地储备量及取得成本情况的披露是必要的。

第6篇

国家统计局最新测算结果表明:2003年12月份,“国房景气指数”为106.19,处于景气空间。与2003年11月份相比下降0.26点,与2002年12月份相比上升2.01点。表明2003年房地产开发业总体景气水平明显上扬。全年“国房景气指数”的基本走势是“高开低走”,由年初的最高点109点,经过6、7两个月小幅反弹,最后回落到106点的景气水平。反映出全国房地产开发市场总体趋势由年初的过快发展逐步回落到年底相对平稳发展的过程。

全年“国房景气指数”呈现“高开低走”的政策背景是:2003年,针对年初房地产开发投资,特别是到位资金过快增长的趋势以及为应对非典疫情产生的影响,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清理整顿开发区,规范银行贷款发放等宏观调控政策,尤其是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确定了房地产业支柱产业地位,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全年“国房景气指数”明显上扬的数据特征是: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速高于上年,投资规模超过1万亿元;银行贷款增势强劲,企业拖欠工程款增速有所加快;土地开发面积增速不减,面积超过2亿平方米;新开工面积增速加快,占施工面积的比重达到46.5%;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稳中有升,局部地区增幅过快;商品房空置面积虽增速明显回落,但总量仍在增加。

主要分类指数走势

与上年12月份相比,2003年12月“国房景气指数”所属的8个分类指数全面上扬(空置面积分类指数表现为下降),其中新开工面积、土地转让收入、资金来源、空置面积等分类指数是带动“国房景气指数”高于上年水平的主要原因。

1、新开工面积分类指数

2003年12月,新开工面积分类指数为109.36,比11月份上升0.63点,比上年同月上升3.35点。全年各月分类指数明显上扬,基本保持在107点,明显高于上年同期水平。表明全年新开工项目增势明显,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市场预期看好。全国商品房新开工面积突破5亿平方米,达到5.43亿平方米,增长28.5%,增长幅度比上年增加10.9个百分点。分地区看,海南、广西、陕西、河北和等地区新开工面积增长速度超过50%。其中,海南商品房新开工面积增长84.5%,是增速最快的地区。

2、竣工面积分类指数

2003年12月,房屋竣工面积分类指数为106.27,比11月份下降2.45点,比上年同月上升0.72点。全年房屋竣工面积分类指数由于季节规律递减,但总体走势高于上年,尤其是第四季度升幅明显增加。

全年房屋竣工面积达3.25亿平方米,增长21.5%,增长幅度比上年增加2.7个百分点。

分物业看,竣工商品住宅为2.66亿平方米,增长18%,占全部竣工面积的比重达到81.8%;办公楼竣工面积为971万平方米,增长9%;商业营业用房竣工面积为3571万平方米,增长28.1%。

3、本年资金来源分类指数

2003年12月,本年资金来源分类指数为108.20,比11月份上升0.87点,比上年同月上升2.46点。

全年本年资金来源分类指数持续走高。其中,7月份达到108.89,为全年最高点,此后尽管略有回落,但仍稳定在107点以上的较高水平。

全年全国房地产到位资金累计为1.31万亿元,增长37.6%,增长幅度比上年增加7.4个百分点,是1995年以来的最高增幅。其中,国内贷款为3125亿元,增长45.4%,增幅增加14.3个百分点;企业自筹资金3758亿元,增长38.1%;定金及预收款5085亿元,增长38.1%;利用外资184亿元,增长17.9%。同时,企业拖欠工程款明显增加,达到1057亿元,同比增长22.2%,增幅比上年增加8.8个百分点。

4、房地产开发投资分类指数

2003年12月,房地产开发投资分类指数为107.11,比11月份上升0.24点,比上年同月上升1.43点。全年房地产开发投资规模跃上新台阶,累计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突破1万亿元,增长29.7%,也是1995年以来的最高增幅。其中,商品住宅完成投资为6782亿元,增长28.6%;办公楼和商业营业用房投资分别为509亿元和1277亿元,增长更为强劲,增速分别为34.2%和37.6%。但经济适用房的比重有所下降。全年完成经济适用房投资617亿元,仅增长8%,远低于商品住宅的增长速度,经济适用房投资占全部房地产开发投资的比重为6.1%,增幅比上年减少1.3个百分点。分地区看,海南、江西、宁夏、安徽和陕西的增速超过60%,是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长最快的地区。

5、土地开发面积分类指数

2003年12月,土地开发面积分类指数为110.31,比11月份下降4.22点,比上年同月上升0.24点。全年分类指数也呈高开低走态势,3月份指数达到123.63,是2001年4月份以来的最高点,此后各月基本保持回落态势,年底降幅较大。反映出国家围绕清理开发区出台的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政策措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全年完成土地开发面积超过2亿平方米,增长20.2%。完成土地购置面积3.7亿平方米,增长21.5%,增幅比上年回落18.8个百分点。

6、商品房销售价格分类指数

2003年12月,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分类指数为97.47,比11月份下降0.15点,比上年同月上升0.61点。全年商品房销售价格分类指数波动幅度明显减缓,有7个月的分类指数在97点左右波动,整体水平略高于上年。

表明旺盛的需求和主要原材料涨价推动成本增加等成为带动平均销售价格稳中趋涨的主要因素。全年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为2379元/平方米,增长3.8%,增幅比上年增加0.9个百分点。其中,商品住宅销售价格为2212元/平方米,增长3.9%;办公楼平均销售价格为4293元/平方米,下降1.4%;商业营业用房3739元/平方米,增长4.5%。分地区看,上海、江西、山西的增速超过20%,是房价上涨最快的地区,上海市的平均房价达到5118元/平方米,增长24.2%,首次超过北京成为全国房价最贵的省份城市。全国有10个地区平均房价负增长,5个地区集中在西部。

7、商品房空置面积分类指数

第7篇

近年来,房地产数据被社会各界所关注,房地产统计信息对各级领导科学决策及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但是,目前统计制度方法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本文就我国现行房地产统计制度方法改革提出一些不成熟的粗浅建议。

一、房地产统计体制与方法制度现状

房地产统计制度方法是一个复杂的体系,它主要包括统计调查体系、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体系。

1、统计调查。我国房地产调查体系中主要存在两大调查系统:一是由国家统计局及其调查总队所组成的政府综合统计系统;二是由建设部和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所组成的部门统计系统。我国房地产统计调查主要采取。即房地产统计的组织部门(政府统计部门和建设部门)通过向房地产企业发放房地产统计报表,由房地产企业自行填报,上报给基层统计部门,然后逐级汇总、上报。房地产报表方式为年度报表和定期报表中的季报、月报。

2、统计指标。我国目前尚无系统明确完善的房地产统计指标体系,现有的房地产统计指标侧重于从投资角度的统计,即:《房地产开发统计报表制度》(某年统计年报和定报)和建设部制定的《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并且每年的指标数量都有差异。

3、统计标准。为了便于对统计数据和各种有关信息进行分类研究,国家统计局对某些重要的复杂的统计分组体系,制定、和实施统一的标准,实行标准化管理,形成统计标准。将己有的和应有的各项统计分类标准,按其内在联系组成的整体所形成的体系,就是统计标准体系,使各项统计分类标准有机结合,相互衔接,减少重复,防止矛盾,避免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另外,统计口径的规定在统计工作中也有一定标准。房地产统计标准体现在统一的房地产统计制度、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房地产统计指标编码。

二、现行房地产方法制度存在问题

(一)房地产统计指标体系有待融合完善。目前,政府统计部门执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建设部门执行建设部制定的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统计制度不一易造成数出多门,统计资源浪费。国家局制定的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主要是反映房地产增量市场运行状况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投资情况统计,而反映土地市场、存量市场、经营管理运行状况的房地产交易、房地产中介、房地产物业、房地产评估、房地产出租等指标基本没有。而这需要融合完善。

(二)按注册地统计易漏统瞒报或重统多报。现行的房地产统计制度规定:“跨地区进行开发活动并在开发地进行工商登记且具备法人资格,纳入开发活动所在地统计范围;未进行工商登记的,由企业办公所在地进行统计。”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地区、跨省开发投资现象很常见,如果不在开发地注册,易出现漏统瞒报。如果在开发地注册,则,易出现重统多报。

(三)月报制度负担过重。目前县级一下基层统计人员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房地产投资统计、建筑业统计集于一身,同时,上报时间集中、指标较多,表间逻辑关系复杂,基层统计人员顾此失彼,疲于应付。

(四)企业统计不堪重负。由于国家报表按专业多头向下布置,统计局投资处、人口社会处,调查队生产价格处、企业监测处,房地产管理局等五个部门给企业(指房开企业)布置调查任务,统计报表多达八种,多数指标重复。同时,计量单位、报表软件不同,所以企业统计人员工作量不堪重负。

三、规范房地产统计的建议

(一)政府统计与部门统计建立统一的统计指标体系。一是实现政府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对接”。国家局与住建部门应共同协商制定统一的统计指标体系,共同布置统计工作,由统计部门进行数据处理,确保数出一门。二是建立政府统计与部门统计统计信息的共享机制,杜绝重复交叉,提高效率。三是在政府统计与部门统计建立的统一指标体系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各抒所长,相互支持,各得其所。

(二)房地产开发投资按建设地统计。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地区跨省经营比较普遍,为使房地产投资统计不重不漏,取消按注册地统计,实施按建设地统计,一则能够正确反映项目所在地房地产投资及全社会投资完成情况;二则项目建设地可以准确掌握房地产投资情况和随时勘验房地产投资进度;三则有利于对房地产开发投资企业统计工作的有效管理;四则能够全面反映建设地房地产开发整体投资规模和结构;五则便于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坚决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统计违法行为。

第8篇

关键词:宏观调控 房地产 信贷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0.5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07-188-02

一、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状况概述

2010年以来,房地产市场持续“高烧”,疯狂的房价成为社会持续关注的焦点。部分城市房价上涨过快,房价增速远超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一般居民越来越难以承受。房地产市场秩序仍较混乱,亟待整治。在房地产市场供求偏紧、普通居民购房困难的情况下,房地产市场捂盘惜售、土地闲置、炒地等现象依然存在。而且,房地产市场投机、投资行为较为普遍,哄抬房价现象较为严重,市场秩序需要着力进行治理。此外,商品房供应结构不合理,中小户型和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及经济型住房供应不足、保障房建设投入不足。

为了防止地产市场的泡沫,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房地产调控政策,4月14日和17日,国务院连续通知,其中4月17日《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被称为楼市调控“新国十条”,由此拉开密集调控序幕。“新国十条”公布后,楼市也开始出现了一些积极的变化,部分城市更是出现了“量价齐跌”。经历了2009年及2010年初的疯狂上涨后,中国楼市正面临着新一轮调整期,而且本轮的调整才刚刚开始,未来房地产市场无论是成交量还是房价均面临着较大的下滑可能。因此,商业银行不能忽视对房地产信贷风险的防范。

二、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面临的主要风险分析

1.房地产开发贷款不良率上升。房地产市场调整引起银行风险上升最为常见的渠道就是房地产开发商经营困难直接导致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不良率上升。如2010年5月20日,按银监会要求,各商业银行公布了房地产贷款压力测试结果。若房地产价格下降30%,交通银行开发贷款不良率将增加1.2个百分点,个人按揭不良率提高0.9个百分点;兴业银行对公房地产贷款不良率上升0.99个百分点,个贷不良率上升0.3个百分点。

目前,宏观调控、市场调整和成本上涨成为中国房地产行业面临的三大挑战。由于销售不畅,加之信贷紧缩,在房地产市场调整时期房地产企业通常会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深入调整,一些资质较低、规模较小、资金实力较弱、市场竞争能力不强的开发商拖累银行的风险将会增大。当前在房地产开发贷款中,银行特别要关注下列风险:一是“楼盘烂尾”;二是开发商的现金流出现较大问题;三是小企业运作大项目;四是房地产开发项目运作不合规。

2.集团资金链断裂导致银行损失。房地产市场调整,可能引起涉足房地产业的一些企业集团资金链紧张。房地产开发项目往往具有建设投资大、开发周期长的特点,涉及多种项目资金的运用,对资金的衔接运用要求很高。中国目前有集团背景的开发商较多。集团公司的资金实力和负债状况以及对开发商投资的真实状况和关联交易往往对开发商的业绩有重要影响。如果企业热衷于资本运作――通过各种方式使企业自身规模扩大或使财务指标转好而对外部投资者构成吸引力,特别是如果形成少量资本运作巨额资产的情形,无论是房地产业领域或者是其他产业领域出现较大资金窟窿的问题,均可能引起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进而导致银行贷款风险。此外,企业集团还存在资金担保型资金链断裂和关联方占用型资金链断裂的风险,相关资金链断裂可能会对银行构成不利影响。在房地产市场调整时期,商业银行还要特别注意防止房地产开发商在项目之间周转资金所带来的资金链断裂风险。

3.抵押品市场价格大幅下降使得银行信用风险增大。在房地产市场调整时期,房地产抵押品的市场价值下降。如果借款者的还款余额大于房地产抵押品的价格,那么借款者很可能违约。而在借款人违约后,在市场低迷时期对房地产抵押品的处置通常会出现变现困难、抵押品价值大幅缩水等不利于银行的情况。在商业银行的抵押贷款业务操作中,抵押担保贷款额一般不超过抵押品变现值的70%,这通常意味着当房地产价格跌幅逾30%以上时,商业银行面临的信用风险将陡然上升。

4.房地产市场出现深幅调整时,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上升。中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在总贷款中占有较高的比重,并且超过房地产开发贷款所占的比重。个人住房贷款常见的风险是由于个人投机性需求引起的。当房地产价格节节上涨时,在“正反馈资产价格效应”的影响下,个人住房投机性需求增加。而当房地产价格泡沫破裂时,由前期个人住房投机性需求产生的个人住房贷款产生坏账的风险加大。当房产价格急剧下滑时,会出现“断供”的银行风险。

当房地产市场出现深幅调整时,银行要留意两类个人住房贷款信用风险的爆发。一类是“理性违约”,当抵押房产的市价下降到低于贷款余额时,借款者从自身利益最大化出发主动违约;另一类是“被迫违约”,房地产市场调整会与经济调整相互作用,经济下行可能使得一部分贷款者的收入减少,可能出现借款者有偿还贷款的意愿,但由于偿付能力不足而无法如期还贷。

5.假按揭、假首付、假房价等增多使银行信贷风险增加。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链趋紧时,部分过度扩张的企业可能采取诸多冒险行为,例如通过虚增注册资本金套取银行贷款、采用“假按揭、假首付、假房价”等手段套取银行贷款等,从而使银行信用风险增大。“假按揭”主要是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虚构售房合同、伪造借款人签名等手段,骗取银行贷款;“假首付”是房地产开发商利用预售环节以分期首付或为购房者垫付首付款等手段违规为借款人办理首付;“假房价”主要是开发商通过虚构的房价来套取更多的银行贷款。

三、商业银行应对房地产市场深入调整的措施及建议

面对房地产市场深入调整可能给银行带来的巨大风险,商业银行除应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走势的研判并关注宏观调控政策、把握政策动向以外,还应进行内部经营管理的调整,加强房地产行业风险管理。

1.把好市场准入关,实行房地产信贷总量控制,落实企业、项目分类管理。一是实行房地产行业信贷总量控制,防范行业系统性风险。二是实行房地产信贷投放地区和城市的分类管理,重点支持房价运行较为平稳、投资投机需求占比较低的省会城市、中心城市的开发项目。减少对供过于求区域市场的贷款投放,坚决退出房价高企、投机浓厚区域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三是强化客户资质、信用评级、授信及贷款审批管理,加强对开发企业资质、建设项目合规性及资本金到位情况的审查。四是加强项目分类管理。重点支持中小户型、中低价位的普通住宅项目,对于建设项目规划面积小、居住社区环境不配套、单户建筑面积过大的住房建设项目,要严格进行限制。

2.坚持房地产开发贷款封闭管理,严防信贷资金挪用。首先,要明确项目资本金审核等要求,确保企业自有资金和前期销售收入全部到位,并加强与城建、房管、土地等政府部门横向交流沟通,及时获取最新项目信息。其次,贷款发放要掌握好节奏,要根据项目的销售情况、工程进度情况、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付款进度,合理安排贷款发放。再次,要做好资金使用监管。全面介入整个项目建设销售过程,消除信息不对称给银行带来的风险。要根据房地产项目已经实现销售收入情况及企业现金流情况,督促开发商按销售收入比例及时还贷。发放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要设立专户管理,首付款以及项目其他销售资金也应尽可能纳入专户管理,保证开发贷款能按期收回。

3.完善房地产贷款风险监控机制,做到风险的早发现、早处置。一是要加强对全行业、各重点地区、重点城市的房地产市场监测预警,建立房价、空置率、投资额、销售面积等关键指标体系,及时分析掌握行业发展态势和区域特点,为规避行业系统风险、区域性房地产信贷风险提供依据。二是加强对房地产项目的监控和项目贷款的现场检查。对房地产贷款要强化跟踪管理,通过监测开发企业的资金状况、项目建设和销售进展等,及时预警和处置贷款风险。要明确贷后检查人员的岗位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切实杜绝贷后检查流于形式等不良作风。三是盘活风险贷款,积极化解项目风险。对因市场变化、销售低迷造成资金紧张、出现停工甚至存在烂尾风险的项目,要借助银行的信息优势和客户优势,帮助企业寻求新的投资人,通过出售资产、重组等多种方式积极化解风险。

4.高度重视个人住房贷款的潜在违约风险。商业银行要吸取美国次贷危机的教训,采取严格的贷前信用审核,注重客户资信状况和还款能力分析,避免出现假按揭现象;严格执行首付款政策,并根据客户资信状况适度提高首付比率,杜绝出现零首付或低首付现象。

5.加强抵押品价值管理,确保抵押合法和足值有效。一是加强对评估机构资质、信誉等方面的考察,判断其评估抵押物价值的可信度。二是根据不同区域房价变化的情况,选择房价较高或降幅较大的地区和城市,对开发贷款抵押品价值进行全面重新评估。三是逐步开展个人贷款押品价值重评工作。针对贷款余额较大或剩余成数较高的个人贷款,认真开展抵押品重评工作。如发现担保不足的,应要求借款人及时追加贷款担保,确保贷款担保足值有效。

第9篇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商、房地产信托、私募房地产投资基金、公募房地产投资基金、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

在西方国家和地区,由于房地产产品多被视为金融投资的工具,如由房地产产品衍生的“房地产投资信托”本身是重要的金融产品之一,因此,MSCI(摩根斯坦利)公司和SP(标准普尔)公司共同推出的全球产业分类标准GICS(global industry classification standard)和伦敦金融时报(FTSE)的全球分类系统GCS(global classification system)均将房地产业归于金融部门。由此可见,金融对房地产的重要性,房地产金融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而言意味着房地产业的发展和成熟。

一、第一阶段:房地产开发商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房地产金融只存在房地产增量市场单一的房地产金融体系。在这一阶段,房地产开发商和银行是金融市场不容置疑的主角,既是风险的承担者又是既得利益的获得者。

很多人刚开始进入房地产业时,都曾有过这样的疑问:房地产开发商具体是做什么工作的?在现在的房地产市场,几乎所有的开发环节房产商如果愿意都可以委托专业公司进行,这样一来是不是房地产业可以不需要房地产开发商,很明显,答案是否定的。这是因为,房地产开发商承担着金融、投资和项目管理,房地产开发商可以理解为专门投资于房地产开发业的投资公司,从拿地开始就意味着投资项目启动。在实践操作中,房地产开发商主要通过自有资金、预收帐款(定金和购房首付款)、发行股票和债券进行融资。

银行作为国家金融体系的主体,同样对房地产金融的产生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004中国房地产金融报告》指出,2004年房地产开发资金来源中,银行贷款的比重在55%以上。而业内人士更指出,这个比例实际可能达到70%以上。

这一阶段的特点:房地产金融市场比较封闭,房地产开发商作为唯一一个承担房地产市场风险的资金提供者,在政策市的良好的大背景下,获得高额利润回报;银行作为房地产贷款的主要提供者,获得较为稳定的利息收入;个人通过在股票市场买卖开发商股票获得收益。

二、第二阶段:机构投资者通过房地产信托和私募房地产投资基金进入房地产市场,房地产金融主要存在于增量市场,机构投资者通过私募房地产投资基金介入存量市场半成熟的房地产金融体系

这一阶段,房地产信托和私募房地产投资基金允许发行,并得到很快的发展。

房地产信托目前国际上主要存在三类:一是美国式的房地产信托,主要采用资金信托的方式。二是日本式的房地产信托,主要采用不动产信托的方式。三是台湾式的房地产信托,兼采资金信托和不动产信托的方式。台湾《不动产证券化条例》第4条第3项和第4项分别规定了不动产投资信托和不动产资产信托的定义。

房地产投资基金REITs是通过向投资者发行受益凭证,所募集的资金用于房地产业的集合投资,所获利润在扣除各项费用和税金后向受益凭证持有者发放。房地产投资基金REITs所产生的证券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它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特定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利益的要求权。资产池在法律上表现为特定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在实践过程中,SPV的实现方式主要有两种:特设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 ,简称SPC)和特设信托(Special Purpose Trust ,简称SPT)。即契约型投资基金和公司型投资基金。

私募房地产投资基金可以允许介入房地产的所有环节,介入房地产的增量市场,即对房地产开发商提供股权融资或者对其提供开发贷款;介入房地产的存量市场,即购买和持有存量房地产,获得其稳定的租金收益和未来的增长收益。

私募房地产投资基金目前在市场上的表现形式主要为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参股方式参与房地产开发,或收购持有商业房产获得稳定的租金收益。

这一阶段的特点:房地产金融市场开始开放,机构投资者和拥有一定财富个人的资金通过房地产信托和房地产投资基金进入房地产市场,获得较为稳定的利息收入(委托贷款方式)和比较可观的房地产开发利润(参股方式)。

三、第三阶段:广大投资者通过房地产投资基金和资产证券化进入房地产市场成熟的房地产金融体系

公募房地产投资基金和房地产证券化允许发行,绝大多数的存量商业房产被房地产投资基金所持有。

由于私募基金仅接受那些集团投资者或富有的个人,公募基金主要针对不确定的账户投资者,因而私募基金的初始门槛较高,对委托的资产规模有较高的要求。而公募基金监管机构实行严格的审批或核准制,因为这涉及到众多投资人的权益。因此可严格限定其不可投资于房地产开发领域,主要投资于存量房产和房地产证券;私募基金则可允许其投资于房地产的所有领域,在承担房地产开发风险的同时获得比较可观的利润回报。

无论是公募基金还是私募基金,笔者都建议采用封闭式。由于房地产自身的特点,项目周期相对较长、变现能力较差;房地产频繁买卖又容易造成投机,甚至会造成泡沫。因此为了保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以及资金供给的稳定性,笔者认为房地产投资基金宜采用封闭式,年限最好为15―20年。

房地产证券化是指以债券形式表现的证券化,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直接的房地产项目债券,主要针对具体的房地产项目标的,由投资方或开发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发行;二是派生出来的债券,主要是以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为代表,它是指金融机构对房地产抵押贷款进行包装组合,将一定数量的,在贷款期限、利率、抵押范围类型等方面具备共性的抵押贷款以发行债券的方式出售给投资者,包括抵押债券及由抵押贷款支持、担保的各种证券。这方面的研究很多,笔者在此不一一赘述。

四、促进我国房地产金融发展的几点思考

我国目前房地产金融尚处在第二阶段,房地产信托大量发行,通过《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来规范其发展;私募房地产投资基金主要以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形式出现,纯粹以基金命名的房地产投资基金尚未成立。笔者认为,可通过以下措施来促进我国房地产金融的发展。

1.规范并促进房地产信托的发展

发展股权类、产权类房地产信托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2007年3月1日实施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取消了信托公司不能采取贷款、租赁方式开展业务的限制,同时规定信托公司可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也可从事资产证券化、企业年金和财务顾问。应该说,信托业的春天已经来临。

采用准房地产投资基金进行运作。信托公司大部分缺乏对房地产的专业运营和管理经验,因此在现阶段可以采用外部管理模式,委托专业的房地产经营管理公司来管理。在整个架构中信托公司在与投资者的法律关系中将作为受托人,并对投资人的利益提供保障。从而为发展契约型的房地产投资积累一定的经验。

完善房地产信托的相关法规,使得房地产信托有法可依,走向有序发展的道路。监管部门更多的工作是要考虑如何完善制度设计,填补漏洞,从而有效引导市场发展方向。

2.尽快完善相关法规,明确房地产投资基金的发展方向

房地产金融创新,发展房地产投资基金,首要的是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框架。所有已经和正在筹划REITs发展的国家和地区,无不将立法作为发展REITs的首要条件。比如新加坡、日本、韩国、香港和台湾,都是在原有相关法律已经比较完备的基础上,通过长期研究制定专项法律。有的在REITs法律制定公布以后好几年才正式批准发行相关产品上市。

公司型房地产投资基金可以建立和实施一套机制来保护投资者,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其他服务提供者能够按照基金持有人的最佳利益行事;从而实现利益相容,使基金市场的所有参与者成为一种利益共同体,契约型房地产投资基金则难以提供这方面的保证。因此,在目前公司型基金在全球得到了越来越普遍的采用。但在公司型投资基金显然在我国现有公司法律体系下是行不通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却早已在2001年10月1日施行,显然,采用信托型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模式在我国更具有操作依据和现实意义。

3.鼓励并加快私募产业基金和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并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私募房地产投资基金允许其投资房地产业的所有领域,包括以参股方式或贷款方式介入房地产开发领域,承担较高的风险获取较高的利润。为了避免房地产市场的泡沫,对于投资于房地产增量市场的房地产投资基金,可限制其任何形式的贷款。

建议或鼓励私募房地产产业投资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合伙企业法》的修订,使得有限合伙制度成为可能。有限合伙制是国外投资基金普遍采用的方式。有限合伙制一般由一个负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公司)和一个或多个负有责任的合伙人(基金投资者)组成,主要以私募的方式募集资金,并将所募集的资金用于房地产投资。

众所周知美国REITs之所以发展迅速,主要得益于其优惠的税收政策,REITs满足规定条件就可以免缴公司所得税,而我国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税收优惠却无从体现。因此,我国还应完善相关法律,来促进我国房地产投资基金的发展。

作者单位:台玉红,上海理工大学;朱鹏宇,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罗泾二期工程建设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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