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易发表网!

关于我们 期刊咨询 科普杂志

劳动合同管理的问题优选九篇

时间:2023-05-16 15:54:10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劳动合同管理的问题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劳动合同管理的问题

第1篇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十七条的规定,公司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在《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社会上有观点认为公司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应排除在《劳动合同法》调整之内,而应由民法调整。因为公司中的高级管理人虽名为“雇员”,但实际工作中却经常行使“雇主权”,对一般工作a人员有指挥、管理的权力。因此,很难将他们确定为劳动关系中的弱者,无须受到劳动立法的特殊保护。但《劳动合同法》最终并没有采纳前述的观点,未在劳动关系上区分高级管理人员与一般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理由也很简单:高级管理人员虽行使企业管理权,但相比于用人单位,其还是弱者,其劳动权益当然也应当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但与一般工作人员相比,高级管理人员因具有特殊的身份,用人单位在与其签署和履行劳动合同时,必须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单位自身的特点,重点把握好以下四方面的内容。

第一,聘任或解聘的程序性问题。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或解聘,《劳动合同法》没有特别规定,但并不能因此认为他们聘任或解聘的程序与一般工作人员相同。如前所述,我国《公司法》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或解聘已有明确规定,因此要适用和遵守《公司法》的规定。未经公司董事会的同意或者授权,公司是无权直接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这其中,还要特别注意董事会决议的程序性,如果董事会的召集或者决议在内容或程序上违背《公司法》或《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要求,也有可能导致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被撤销,进而影响到根据董事会决议或决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或解聘效力。比如,《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就明确规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对于委派的高级管理人员,则要注意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关系所属问题。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经理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因此,由上级部门或者母公司或股东单位委派的经理,其可能并不与公司直接签署劳动合同;即使是与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如果缺乏董事会的授权或批准,劳动合同也有可能是无效的。

第二,竞业限制问题。竞业限制,又称竞业禁止或者竞业避止,是指用人单位为保守商业秘密和维持竞争优势,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禁止员工在企业工作期间以及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从事与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或者到与单位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的一种法律制度。按是否受聘于用人单位,竞业限制期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期间内。在该期间,《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已明确规定,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第二阶段则是在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的一定期间内。《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和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竞业协议。但与以前的法律法规对竞业限制的模糊规定不同,《劳动合同法》明确了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最长期限为两年;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时间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并且须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及违约金的标准均按双方约定执行。鉴于当今社会处于信息时代,公司企业间的竞争越来越多地体现在对技术、人力以及信息等资源的争夺过程中,而高级管理人员由于在公司和用人单位中处于的核心地位,从企业管理的角度在劳动合同中与他们约定竞业限制必将成为一种普遍的趋势。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及违约金的标准,因此从企业节约成本的角度,当然是越低越好;但如果企业给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过低,则有可能会被认为违背了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而引发争议。比较合理的做法是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的月收入水平的一定比例(比如50%-80%,或市场认可的其他比例)在其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内给予经济补偿。

第2篇

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

为加强出租汽车企业的劳动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保持首都的社会稳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市出租汽车管理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出租汽车行业强化企业管理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9〕42号)的精神,现就加强出租汽车企业劳动管理和规范劳动关系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租汽车企业应与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依法做好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终止、解除等工作。企业签订“阴阳合同”(即出租汽车企业未与职工协商,企业单方制作的劳动合同)属无效劳动合同,企业必须与职工通过平等协商,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出租汽车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以经企业所在地的劳动合同鉴证部门进行鉴证。

二、出租汽车企业要在1999年底前建立起本企业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健全和完善企业各项劳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职工档案管理制度,没有条件保管职工档案的企业,应在经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开设集体存档专户。

三、出租汽车企业招用城镇失业人员的,应从招用之日起订立劳动合同,并按原北京市劳动局的《关于北京市用人单位招聘职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京劳就发〔1997〕15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招工手续。

四、出租汽车企业现已使用的其他单位的富余职工,应与这些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由出租汽车企业办理调入手续并接转本人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出租汽车企业今后再招用其他单位的富余人员,须待该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方可录用。

五、出租汽车企业发生兼并、分立、合并或转制时,职工与原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新企业应依法承担原劳动合同规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变更劳动合同的法人名称。原企业未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的,新企业应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得短于运营承包合同尚未履行的期限。

六、出租汽车企业必须按原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保发〔1999〕62号)及原北京市劳动局1999年3号通告的规定,在1999年9月30日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出租汽车企业及其所属城镇职工应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依法缴纳养老、失业社会保险费用;出租汽车企业(不含乡镇企业)及其使用的农民合同工应依照原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险发〔1999〕99号)的规定从1999年6月1日起参加北京市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出租汽车企业(不含乡镇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及其所使用的职工(包括农民工)还应依法参加大病医疗保险。

七、根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在进行出租汽车企业年度资质审验时,出租汽车企业须出具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企业本年度劳动年检合格证书。出租汽车企业无劳动年检合格证书的,视为年度资质审验不合格。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市出租汽车管理局依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予以处罚。

八、出租汽车企业(不含乡镇企业)使用的城镇用工达不到全部职工总数60%的,不得再新招农民工。

九、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辖区内出租汽车企业规范劳动关系的监督、检查,各局、总公司对所属出租汽车企业的劳动关系要进行认真的清理规范。

因企业原因,未订立劳动合同的,职工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劳动监察部门经查证属实,责令限期改正。由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给职工造成损害的,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3篇

关键词:劳动合同;劳动者;书面合同;口头合同

一、法律关于劳动合同形式的相关规定

我国于2008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劳动合同法》第 11 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该规定实际上否定了口头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明确了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唯一合法形式。劳动合同是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我国《民法通则》第53 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 2 条对合同的界定是,“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劳动法》第 16 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相比较,有很多一致之处,两者的一致表现在:两者都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关于权利义务内容的一种协议;都是一种有限的自由契约;合同主体地位平等;订立或履行合同的其他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劳动合同。

二、采取书面劳动合同的优越性

劳动合同法是社会法,是公法和私法的结合,不能移植民法和合同法的原则,但具有民法和合同法的一般属性,不能将其割裂开来。劳动合同法要根据自身的特殊性,完善立法原则、价值取向,形成完善的法律部门体系。劳动合同的形式,是劳动合同内容赖以确定和存在的方式,是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一致的外部表现。各国关于劳动合同可以或应当以什么形式存在,都由立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有口头劳动合同、书面劳动和默示劳动合同三种形式。默示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没有书面或口头明确意思表示,但双方的行为表明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默示劳动合同的稳定性差,世界各国一般不承认其效力。

现实生活中书面劳动合同有其优越性,一是劳动合同中包含多种诸如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报酬等当事人之间重要的权利义务,通过文字形式加以确定,便于劳动合同的履行;二是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有助于提高合同的合法性,有利于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三是书面劳动合同不仅能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而且清楚记载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作为主要的证据使用,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同时通过法律的规范,可以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立法者推行书面劳动合同制度的初衷是好的,但目前我国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现象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一些用人单位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降低劳动用工成本,规避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想方设法逃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由于我国劳动力过剩,部分劳动者为得到一分工作,而自愿或被迫同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仅对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赋予法律效力,则会使大量事实劳动关系处于《劳动合同法》调整之外,使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三、确认口头劳动合同效力的必要性

根据劳动合同的特殊性和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实际情况,应对法律法规中强制性规定进行分类,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其法律效力,应当确认口头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我国之所以应当确认口头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是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认识:首先,订立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不是劳动合同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而应当作为劳动合同的一种证明。我国《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违反书面形式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不生效,实质上是把书面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合同存在的证据效力。我国《劳动合同法》第 10 条第 1 款及第 2 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 11 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这说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没有采用书面的形式,并非当然无效,可以在一个月内补办,书面劳动合同并非是劳动合同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劳动合同法》第 82 条,明确了用人单位违法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同时,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协议”,作为一般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例外。上述说明书面劳动合同具有证据效力。其次,法律是社会化的产物,必须对社会现象做出回应。我国劳动者情况复杂多样,劳动力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有大量的劳动者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把欠缺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归于无效,我国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口头劳动合同将得不到法律承认,得不到法律的救济,劳动者合法权益就得不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劳动者权益将受到严重侵害。第三,劳动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最初的合意不能包含合同的全部内容,随着时间的推移,很多口头的合同内容被充实到劳动合同的内容中来,只以最初的书面的劳动合同为依据来处理劳动合同纠纷是不现实的,必须要承认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形成的口头劳动合同的效力。第四,不承认口头劳动合同,法律尊严将受到破坏。第五,劳动合同的宗旨得不到很好地实现。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不同,是民事合同的异化,但本质上还是一种合同,一般民事合同成立的要件对其也是适用的,在双方主体合格、订立的内容、手段合法的情况下,双方达成“合意”,应尊重双方当事人选择缔约劳动合同形式。现阶段我国劳动用工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不符合国情。对于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法律可专门做出规定,作为订立劳动合同的例外。

四、应当确认口头劳动合同形式的效力

在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当中有大量的倡导性规范和宣示性规范,违反这些规范并不应导致劳动合同的无效。我国应当确认口头劳动合同形式的效力,书面劳动合同形式作为倡导性规范,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作为例外。(1)采用口头劳动合同当事人之间没有异议的,应当承认口头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劳动合同形式的除外。(2)采用口头劳动合同形式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对劳动合同的内容负证明责任,能够证明的,劳动合同有效;未能证明的,劳动合同无效,但基本的劳动关系存在,按事实劳动关系处理。(3)书面劳动合同对口头劳动合同有对抗的效力。

参考文献:

第4篇

为了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机构和非法职业中介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我部关于劳动力市场建设的部署和安排,决定今后三年(2000-2002年),每年对劳动力市场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于每年2-3月,配合下岗职工再就业和民工有序流动工作,在全国各城市和流动人口较多的地区,集中力量,对劳动力市场的所有职业中介机构进行清理整顿。

清理整顿的重点是,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各种非法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扩大经营范围,以及职业中介活动中的各种非法行为,特别是以信息咨询、婚姻中介、房屋中介等名义非法从事职业中介的行为;各种制度不健全,管理、服务不规范的职业中介机构。

对各种非法机构和各种非法行为,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坚决依法查处。对各种制度、管理、服务不规范的,要限期整改。

二、清理整顿要与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政策规定相结合。要督促各职业中介机构认真执行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就业凭证管理、劳动预备制和职业资格证书等制度,按要求做好求职和推荐就业各个环节的工作。

三、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将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职业中介管理作为劳动力市场规范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的同时,加快建立统一完善的劳动力市场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招聘行为、劳动者的求职行为,以及职业中介行为的管理。要设立投诉信箱、举报电话,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行为,保证劳动力市场规范化运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通过检查,加强制度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100个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试点城市,要在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和规范化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四、加强宣传。要通过各种报刊、广播、电视、橱窗、宣传画等宣传媒介和途径,运用多种方式、方法,大张旗鼓地宣传劳动力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宣传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标志,宣传劳动保障部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服务范围、服务标准,服务承诺,形成社会共识,树立起公共就业服务部门的良好形象。对合法经营且成绩突出的职业中介机构和个人,要及时进行宣传和表扬;对非法机构和非法行为,要坚决予以曝光,提高广大求职者对非法职业中介机构的鉴别能力,防止上当受骗。

第5篇

建筑工程部、建筑工会全国委员会:

六月十日「63建字第141号、「63建会和第294号来文收悉。我部同意建筑工地的专业架子工和专业烟囱工列为高空作业工种:露天矿山人力推车工、火车船舶装卸原料、燃料、成品的专业人力装卸搬运工、地质勘探工地的人力运输工列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当他们年老退休的时候,如果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草案)》(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草案)第六条的规定,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第二条(二)项享受提前退休待遇。

关于常年在4500米以上高原地区工作的职工,其工龄折算,可以根据中央精简小组、劳动部、全国总工会一九六二年六月二十七日批复西藏工委精简办公室、西藏劳动局、西藏总工会关于在4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职工工龄折算问题的复电的精神处理。即:常年居住在4500米以上高原地区的职工,每在此地区工作满一年,其工龄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常年在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流动工作的职工,每在此地区流动工作满一年,其工龄按一年另三个月计算。上述职工年老退休的时候,可以参照《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第二条(二)项办理。其提前退休的条件,属于常年居住在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的,可参照实施细则(草案)第六条第三项规定执行;属于常年在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流动工作的,可以参照实施细则(草案)第六条第二项执行。

第6篇

为了丰富活跃退休人员的晚年生活,市劳动局历年来组织了全市参加社会养老统筹的退休人员疗养和各种形式的全市性活动(以下简称疗养和活动)。得到了退休人员赞扬和好评。为了便于各单位配合市劳动局做好疗养和各项活动的组织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从而能更好地为全市退休人员提供优质服务。现就组织疗养和活动工作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要求:

一、市劳动局根据社会保险经费情况,制定疗养和活动的年度计划,并统一分配参加疗养和活动人员的名额。对各单位组织和落实的情况,安全保障的措施情况,有关疗养和活动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对于组织全市性活动,根据参加人员规模情况,由市劳动局制定安全保障措施方案并由承办单位组织实施。

二、各单位具体负责疗养和活动的组织、安全教育及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工作。分配和调剂本系统基层单位参加人员的名额,并审核基层单位上报人员的资格、健康状况。填报由单位盖章和单位劳动部门负责人签字的《参加退休人员疗养和全市性活动人员名册》(表样附后),一式四份,一份由单位留存;另一份属于参加疗养的分别报平谷退休职工活动站或香山退休职工休养所,属于活动的报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社会化服务管理处。

各单位要按照市劳动局有关疗养和活动的规定认真细致地做好参加人员的组织落实工作。领队或工作人员要按照疗养和活动承办单位的安排、要求,具体做好本系统参加人员的安全、生活、娱乐、协调事务和外出旅游的组织工作。

各单位要责成基层单位对参加疗养和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简单自救保护常识教育工作。

各单位要根据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和参加人员的身体状况,制定操作性强、迅速、快捷、有效的应付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措施方案。如有发生能迅速解决处理。

三、基层单位负责推荐疗养和活动的参加人员。按照有关参加疗养和活动的人员身体状况的规定《参加退休人员疗养和活动人员的身体状况要求》(附后),对参加人员的身体健康情况进行严格的核实。并填报《参加退休人员疗养和全市性活动人员名册》,一式两份。凡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参加人员,应按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其进行有关教育。

退休人员在疗养和活动中如遇有突发事件的发生,各单位的领队人员应按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处理措施方案及时解决。

四、各单位和基层单位要严格执行《参加退休人员疗养和活动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的规定。各单位对上报的参加人员情况特别是身体健康状况,要认真审核;基层单位如实填报。凡因填报参加人员身体健康情况不实或遗漏,而造成参加人员出现意外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

五、参加疗养和活动的人员仅限退休人员,特别是到香山休养所,仅限从事有毒有害和尘毒作业的退休人员。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疗养和活动的人员资格组织落实。各单位须派一名领队或工作人员随队具体组织各项活动,其名额含在分配名额内,并要认真负责地履行其职责。

组织退休人员疗养和活动的工作尤其组织疗养工作,是一项安全性强、持续时间长、人员数量多、耗费精力大、协调和思想工作量大的工作。多年来,各级劳动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为此付出了大量的辛勤工作和热情服务。正是由于我们的工作使得广大退休人员亲身体验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因此,各级劳动部门要继续认真、负责、细致、热情地做好此项工作。

附件一:参加退休人员疗养和活动人员名册表

    单位名称:

----------------------------------

|序  |      |性|年|民|身体|休养|    |本人|              |

|    |姓  名|  |  |  |    |    |批次|    |    备  注    |

|号  |      |别|龄|族|状况|场所|    |签字|              |

|--|---|-|-|-|--|--|--|--|-------|

|1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6  |      |  |  |  |    |    |    |    |              |

|--|---|-|-|-|--|--|--|--|-------|

|7  |      |  |  |  |    |    |    |    |              |

|--|---|-|-|-|--|--|--|--|-------|

|8  |      |  |  |  |    |    |    |    |              |

|--|---|-|-|-|--|--|--|--|-------|

|9  |      |  |  |  |    |    |    |    |              |

|--|---|-|-|-|--|--|--|--|-------|

|10|      |  |  |  |    |    |    |    |              |

|--|---|-|-|-|--|--|--|--|-------|

|11|      |  |  |  |    |    |    |    |              |

|--|---|-|-|-|--|--|--|--|-------|

|12|      |  |  |  |    |    |    |    |              |

----------------------------------

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注:

1.此表为基础表和汇总表两用,本签字栏仅在基层表时填写,每批《名册表》需提前二星期分别报送两地休养所。

2.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各单位保留;另一份属于参加疗养的分别报平谷退休职工活动站和香山退休职工休养所,属于活动的报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社会化服务管理处。

3.领队或工作人员需在备注栏注明。

4.批次一栏需填写“平谷”或“香山”。

附件二:参加退休人员疗养和活动人员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参加疗养的退休人员,在疗养期间因参加各项活动,体力比在家中消耗相对较大。为了保证安全,参加疗养和活动的退休人员必须是身体健康,无下列疾病的退休人员。

一、传染病

1.肝炎(甲型、乙型、病毒性肝炎);

2.结核病人主要是肺结核;

3.传染性皮肤病、疥疮等各种类型的传染病。

二、心脑血管病

1.高血压兼有心脏病、严重左束支传导阻滞;

2.肺心病、陈旧性心肌梗塞、严重心功能不全、有先天性心血管疾病、闭塞性动脉硬化;

3.局限性脑梗塞、有急性脑血管病发作史者、有脑血栓病者。

三、运动系统

1.有陈旧性骨折未痊愈者;

2.四肢活动不便者(包括伤残人)。

四、精神系统

第7篇

    为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实现外地务工人员管理工作重心下移,根据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现将2001年度办理《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工单位自2001年3月18日开始,分别向市外来劳动力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区县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外来劳动力分中心(以下统称外来劳动力职介中心)申领《就业证》:

    (一)市建工集团、城建集团、住总集团、城乡建设集团、市政总公司、土地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建一局、中国新兴保信建设总公司、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北京中铁建筑工程公司、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等成建制进京施工企业,在京部队机关和事业单位,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及所属单位,北京市电信公司、西客站地区、市粮食局、市二商集团、市旅游集团及所属单位,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批准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计划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到市外来劳动力职介中心申领《就业证》。

    (二)其他用工单位持区县外来劳动力职介中心批准的《通知书》,向缴纳失业保险费所在地(即企业到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外来劳动力职介中心申领《就业证》。

    二、用工单位申领《就业证》应当持以下证明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批准招用外地人员的用工计划;

    (三)通过外埠劳务基地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直接赴外省招用人员的证明及与劳务基地签订的劳务合同;

    (四)通过区县外来劳动力职介中心招用外地人员的证明及与外省驻京劳务管理机构签订的劳务合同;

    (五)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明、《职业资格证书》;

    (六)暂住地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

    (七)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及加盖了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印章的外地务工人员花名册;

    (八)被招用人员县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九)育龄妇女应当有暂住地计划生育机关核发的《婚育证》;

    (十)其他应当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对具备下列条件的外地人员,由市、区县外来劳动力职介中心核发《就业证》:

    (一)年满16周岁(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行业、工种除外);

    (二)身体健康;

    (三)具有相关行业、职业(工种)要求的文化程度及学历证明;

    (四)具备与本岗位相适应的职业技能和《职业资格证书》;

    (五)其他证件、证明材料齐全。

    四、要求

    (一)用工单位接到《通知书》后,可以通过外埠劳务基地和区县外来劳动力职介中心招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但招用人员在10人以上的单位,必须持《通知书》直接到外埠劳务基地招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并与劳务基地签订《劳务合同》。

    对通过劳务基地招用人员的单位,区县外来劳动力职介中心应当优先批准其用工计划,优先核发《就业证》。

    (二)不通过劳务基地招用人员的单位,应当持《通知书》到其缴纳失业保险费所在地区县外来劳动力职介中心招用外地务工人员,并与所招用人员的外省驻京劳务管理机构签订《劳务合同》。

    (三)用工单位因特殊需要不通过外埠劳务基地和区县外来劳动力职介中心而直接到外省(市)招用外地务工人员的,必须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

    (四)各区县外来劳动力职介中心应当严格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达的使用外地务工人员计划进行审批及办理《就业证》。如突破指标,必须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五)用工单位使用外地人员从事金融、保险业及星级宾馆(饭店)服务员、营业员(包括厂家信息员)、电信业务员(包括无线寻呼员)、汽车驾驶员等职业(工种),须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到缴纳失业保险费所在地的区县外来劳动力职介中心办理《就业证》。

第8篇

    为进一步贯彻《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31号)精神,推动北京市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全面展开,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现就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北京市邮政系统基本养老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邮局发放基本养老金采取三种方式:

    (一)对于居住在本市的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采取储蓄形式发放,离退休人员持邮政储蓄存折或邮政储蓄绿卡在就近的邮政储蓄网点和ATM上取款,还可持邮政储蓄绿卡在本市其他银行贴有“卡”标志的ATM上取款;

    (二)对于居住在外地的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采取邮寄的方式发放;

    (三)对于居住在本市的,患病、高龄、残疾等行动不便,且到邮局领取基本养老金确实有困难的离退休人员,经本人和企业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采取委托邮局送款上门的方式发放。

    二、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应积极主动与邮政储汇局、各区(县)邮局取得联系,双方应严格遵守《委托基本养老金协议书》中明确的职责,统一和规范业务流程。同时要建立健全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工作制度和联系网络,及时沟通交流有关工作信息和情况,为广大离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

    三、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基本养老金发放日前将离退休人员名单和发放金额等有关资料提供给邮局,并将款项足额划入邮局提供的帐号。邮局应免费为离退休人员办理储蓄存折、绿卡,发放使用手册,并针对离退休人员的特点,简化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基本养老金异地发放按邮政汇兑汇费标准减半收费;实行送款上门服务的不收取手续费。

    四、邮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营业网点多,遍布城乡,邮政设施贴近百姓生活的特点,利用邮政投递队伍连接千家万户的优势,做好基本养老金业务,减少离退休人员排队等候时间。同时邮局应尽可能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了解离退休人员的生活状况,及时反馈信息,减少“吃空缺”现象。

    五、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后,离退休人员原来享受的未列入统筹项目的其他各项待遇由企业负担,邮局可与企业就这部分养老金的发放签订协议,委托邮局。

第9篇

    国务院国发【1986】77号文件规定,对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实行退休养老基金制度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现将退休养老基金、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存款利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退休养老基金存款利率,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存期在三年以下的按实存期限计息;三年以上的按储蓄定期三年档次的利率计息。

    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存款利率按现行企业活期、单位定期存款的相应存期的利率计息。

    三、退休养老基金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存款期限由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确定。

    四、退休养老基金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帐户的利息分别转入退休养老基金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帐户。

    五、以上规定在执行期间,遇国家调整各项存款利率,其利率标准也相应调整。退休养老基金存款、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存款提前支取时,可比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提前支取的办法办理。

    六、暂定一九八七年、一九八八年退休养老基金最高存款利率,按储蓄定期存款三年期档次计息。以后是否继续执行,视情况再定。

相关文章
相关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