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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演变
我国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经历了一个管制程度由紧到松、覆盖范围由小到大、投资方式由简到繁、投资主体由少到多的演变过程,归纳起来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1.1979~2001年,相关外汇管理法规陆续实施,对外投资外汇管理体制初步建立。1979年8月,国务院颁布改革措施,明确规定“允许出国办企业”,但须一律报请国务院审批。1983 年,国务院授权原外经贸部为在境外开设合资经营企业审批和管理归口部门,原外经贸部据此于 1984年5月了《关于在国外和港澳地区举办非贸易性合资经营企业审批权限和原则的通知》,1985年2月又制定了《关于在国外开设非贸易性合资经营企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办法(试行)》,初步实现由个案审批向规范性审批的转变,形成了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管理体制的雏形。1989年3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并实施《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拟在境外投资的企业,在向国家主管部门办理境外投资审批事项前,应该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证明,由外汇管理部门负责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1990年6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境外投资相关细则进一步明确,对外投资外汇管理体制初步建立。
2.2002~2005年,投资资金来源及后续融资管理逐渐放松,对外投资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推进。2002年1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对企业境外投资采取了积极的政策支持。每年给予试点地区一定的境外投资购汇额度,在额度内允许投资主体购汇境外投资,优先支持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项目用汇。2003 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式取消了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制度等两项行政审批,放宽了企业购汇对外投资的限制并且简化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审批手续。2004年1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中外资跨国公司调剂区域、全球外汇资金,外汇资金境内运营可以通过自身财务公司进行,也可以由境内成员企业相互之间通过银行委托放款的方式进行,境内外汇资金境外运营可以通过自身财务公司进行,也可以由境内成员公司委托境内银行向境外成员公司提供放款。2005年5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将部分地区开展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推广至全国,同时增加境外投资用汇总额度,各地外汇分局对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的审查权限从300 万美元提高至1000万美元。当年8月,国家外汇管理局进一步调整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的管理方式,将境内外汇指定银行为我国境外投资企业融资提供对外担保的管理方式由逐笔审批调整为年度余额管理,将实施对外担保余额管理的银行范围由个别银行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境内外汇指定银行,将可接受境内担保的政策受益范围由境外中资企业扩大到所有境内机构的境外投资企业,积极解决境外投资企业海外融资难问题。
3.2006年至今,管理方式持续改进,融资渠道继续拓宽,对外投资外汇管理体制进一步优化。2006 年 6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取消境外投资购汇额度规模限制,并有效地破解了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前期费用的资金需求难题。2008年8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又简化了对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的行政审批,增设境外主体在境内筹资、境内主体对境外证券投资和衍生产品交易、境内主体对外提供商业贷款等交易项目的管理原则,境外投资管理法规依据的权威性进一步提升。为适应新形势下企业“走出去”的要求,2009年 8 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实施《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和《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整合了近年来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措施,结合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的上线运行,对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方式和程序进行了简化和规范,提高了境内机构的资金使用效率,有效地拓宽了境外企业后续融资渠道,促进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健康发展。2010年以来,为配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支持企业“走出去”,人民银行以个案审批的方式开展了人民币跨境投融资个案试点。2010 年11 月,新疆率先开展跨境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到2011年2月,各试点地区共办理人民币跨境投融资金额超过1133亿元。2011年1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对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进行了规范,进一步便利了境内机构以人民币开展境外直接投资,标志着人民币计价进行海外直接投资正式启动。
二、我国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境外投资管理职能分割,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尚显不足。一是管理职能分割,管理效率较为低下。目前,对境外投资的管理涉及商务部、发改委、财政部以及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多个职能部门,审批手续相对繁琐,影响了对外投资管理的效率。二是信息资源难以共享,监管合力不足。涉外管理部门未建立统一协调的协作机制,各部门根据各自管理侧重与职责范围分别设计开发应用系统,但针对同一主体不同业务内容与环节的管理资源与数据信息无法共享,降低了境外投资管理的整体质量和工作效率。
2.境外投资管理政策尚存漏洞,部分操作环节有待改进。一是部分境外投资企业游离于监管之外,境外投资管理尚存漏洞。由于历史原因,未经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审批或登记,而通过截留出口货款、境外设立办事处转为投资企业、实物投资、人民币投资等方式事实存在的境外投资企业,尚未纳入境外直接投资管理体系进行管理。这些境外投资企业长期游离于有效监管之外,造成境外投资统计数据失真,影响了国家对境外投资企业管理的严肃性和有效性。二是部分政策规定在操作环节上有待改进。比如,银行办理境外投资资金汇出时对已汇出前期费用的扣减存在操作缺陷。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时,应扣减已汇出的前期费用金额,但在实际操作中,如若企业已汇出前期费用并非在该行办理,也未对国家外汇管理局是否在相关业务系统中从直接投资资金总额中扣减,则银行对费用扣减缺乏有效审核手段,容易导致汇出资金超出规模限制。再比如,境内企业将境外直接投资股权转让给其他境内机构的实际操作程序不够完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要求境内机构将其境外直接投资的企业股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其他境内机构的,相关资金应在境内以人民币支付,股权出让方和受让方应分别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相关登记、变更或注销手续,未要求股权受让方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股权出让方相应变更或注销操作进行审核,容易导致同一投资事项的重复登记。三是对境外直接投资非外汇出资缺少监管手段。政策对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出资制定了较为完善的管理规定,但对非外汇出资缺少明确规范措施,特别是实物与无形资产出资,导致国家外汇管理局可能无法全面掌握境外直接投资情况。
3.境外投资行为缺少规划,后续支持与服务力度不够。一是投资主体对“走出去”政策的研究不足,投资行为缺少规划。多数企业缺乏前期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可行性研究,对复杂的国际竞争风险缺乏深入透视和理性研究,在不具备境外发展实力条件的情况下盲目投资,投资带有相当的偶然性和随意性,投资主体对境外企业缺乏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管理水平较低,特别在财务管理方面漏洞较多,外汇投资资金潜在风险较大。二是境外投资资金的后续支持与服务力度不足。尽管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了关于向境外直接投资企业提供商业贷款或融资性担保以及境外放款的相关规定,对境内机构境外投资的融资提供了政策支持。但无论是放款还是贷款、担保都对境内主体的实力和资质有着较高要求,仍有较多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中面临融资困难,制约其进一步发展。
4.境外投资资金流动难以监管,事后监测分析质效不佳。一是在当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手续相对简化,资金汇出放至银行办理,投资者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难以把握,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于境内企业经营规模、投资可行性以及境外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资金需求大小缺乏有效控制,投资企业可以故意夸大投资规模,将异常资金借助投资渠道汇出境外。二是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缺乏一套完整且行之有效的境外投资监管手段,难以有效掌握企业“走出去”的后续经营、资金使用、盈亏状况等情况,境内机构及其境外分支机构可以视境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变化,通过关联交易随时调节资金跨境流动的方向和节奏,从而对我国国际收支平衡带来冲击。三是目前在对外直接投资管理中,普遍存在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监管的现象,有关统计、监测与分析评估水平低下。每年一度的境外投资联合年检中,境内机构所提供的年检资料仍流于形式,无法对境内机构的境外投资情况准确获知,不能有效地发挥对企业的监管作用。
5.个人境外投资管理问题亟待研究,具体操作需要明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为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预留了政策空间,但迄今仍未有具体的实施办法及操作规程。随着涉外经济的不断发展,受境外资源、环境、投资回报等因素的吸引,境内个人到境外进行直接投资具有需求强烈。按照现行管理架构,个人境外投资必须通过在境内成立企业或其他方式进行,但这样增加了投资主体交易成本,政策限制在一定程度上迫使境内个人通过其他非正常渠道从事实体投资经营活动,增加了外汇管理难度,也不利于“走出去”发展战略的实施。
三、完善境外直接投资管理的对策建议
1.加强部门管理协作,共享资源提高工作效率。针对目前我国境外投资管理中的多头管理及信息不共享的现状,建议由商务部会同工商、税务、统计、外汇管理等对外投资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联合发文,实施统一的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内容涵盖项目审批、汇兑、税收、融资、统计、监督等各方面,明确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建立各部门之间的统一协调管理体系。加强商务部门“直接投资管理系统”与外汇管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以及其他部门信息系统对接的可行性研究,共享监管资源,提高管理效果。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提高政策法规的操作性,便于企业了解掌握境外投资政策,降低政策制定和实际执行成本。
2.加强境外投资政策引导,促进境外投资健康发展。充分借鉴国际上促进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发展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政策上加以引导和鼓励,资金上加以支持和帮助,为有能力有投资前景的企业境外投资提供更广泛的国内配套政策便利与相应的资金支持,成立专门的推进机构,为企业提供投资区位咨询、法律事务咨询、投资目的地产业结构咨询等多元化、多层次的信息服务,让真正有实力的企业“走出去”后“站得稳”、“走得远”。
3.完善有关政策规定,堵塞外汇管理漏洞。完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对当前已事实存在的境外投资企业进行补办登记、批准手续,将所有境外投资企业纳入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对境外投资前期费用扣减的操作环节,改进相关系统操作功能,及时对境内企业境外投资前期费用在投资资金总额中作相应扣减,并实现银行机构的系统信息共享,确保投资资金的汇出符合投资规模要求。进一步改进境外企业股权转让的审核程序。对于境内机构将其境外直接投资的企业股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其他境内机构的情形,应要求股权受让方在办理新的外汇登记时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股权出让方的注销或变更书面材料,以便于股权受让方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外汇登记,防止形成对境外同一机构直接投资的重复登记。
关键词:境内个人;境外投资;制度设计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11)03-0055-03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个人财富不断增长,个人参与境外投资的意愿日趋强烈,个人进行境外投资已成为一种现实需求。但是,目前我国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尚存在一些政策限制和制度空白,众多个人境外投资游走于“灰色地带”。这既不利于外汇监管部门准确分析和掌握异常跨境资金流动状况,也不利于境内个人境外投资活动正常开展。因此,应及时完善和改进境内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促进个人境外投资活动健康发展,防范资金异常流动带来的风险。
一、 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的现状
从政策角度看,我国的个人境外投资政策可以概括为“部分放开,有限流出”。目前,放开的个人境外投资的主要渠道有:一是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即通常所说的QDII形式。二是境内个人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境外融资平台,通过反向并购、股权置换、可转债等资本运作方式在国际资本市场上从事各类股权融资活动,利用境外融资满足企业发展的资金需要。三是境内个人通过所属公司或境内机构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四是将个人财产转移境外后进行投资。上述渠道中,只有第一种渠道不需要外汇局审批,其余三种均需要外汇局核准后才能办理。
从现实角度看,处于阳光下的投资有限,个人境外投资存在着大量的“灰色地带”。截止2010年,我国QDII净流出285亿美元,占当年GDP总量的0.47%。而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等进行的境外投资需经外汇局审批,控制较严,总量也十分有限。与此相对应,处于灰色地带的境内个人境外投资十分可观。调查发现,这些境内个人境外投资有直接投资,也有间接投资,大到成百上千万美元,小到几百、几千美元,主要流出渠道有:一是利用个人年度5万美元以内购汇及汇出资金只需提供身份证的个人外汇管理政策,通过多人次分拆,陆续将资金汇出。同时,将支出申报为“境外旅行”、“出国留学”、“探亲”等。大量的个人境外投资资金混同在经常项下流出入,造成国际收支统计、个人结售汇统计数据失真,外汇监管部门难以甑别交易的真实性。二是通过地下钱庄流出入,由于地下钱庄的操作模式为“境内交付人民币,境外给付外币”,这部分资本流动游离于监管视线之外,也无从统计。三是通过携带外币现钞实现资金的流出、流入。
二、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的制约因素
(一)制度因素:个人境外投资制度有待完善
一是有关法规制度缺失。目前,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等境外投资管理部门的法规针对的是境内法人机构对外投资,而对于个人对外投资尚无明确规定。二是投资渠道局限性较大。现行外汇政策规定境内个人可通过四种渠道进行境外投资,但QDII方式外,其余均需外汇局审批,手续繁琐,投资渠道不畅。
(二)风险因素:个人境外投资风险不易掌控
微观层面看,一是目前国内个人征信制度仍未健全,监管部门难以全面了解参与境外投资的自然人的重要信息。二是对个人境外投资资金来源的合法性难以把握;宏观层面看,还没有建立对个人短期资本流动的风险控制机制。
(三)技术因素:缺少对个人境外投资的管理监测系统
在外汇局现有业务系统中,没有关于个人境外投资的管理模块。虽然在“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中已开发了“境外投资管理系统”模块,但目前该系统模块仅支持境内机构的对外投资,并不适用于个人对外投资的管理监测。
三、完善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管理的制度设计
(一)管理原则
1.渐进性原则。20世纪八九十年展中国家(如智利、波兰、印度等)为数不多的国际经验表明,资本项目的激进式开放只有在国内经济金融状况极差条件下才有可能获得成功,而在一般情形下往往会给本国经济带来较大的风险。因此,为防范大量资金流动带来的风险,保持国际收支稳定,应逐步放开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的项目、地域、资金要求等限制。
2.便利化原则。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的政策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实质性突破,境内个人实际操作手续应简便易行,否则政策可能会流于形式,形成“曲高和寡”、“无人问津”的局面,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3.可控性原则。开放境内个人境外投资在初期应做到总量可控、风险可控,即对对外投资总量做出一定限制,使其与国民经济发展整体水平、国际收支总量、国家外汇储备总量等相匹配。待境内个人境外投资走向成熟、国民经济进一步强大、国内金融监管逐步完善后可取消总量限制。
4.均衡管理原则。境内个人进行境外投资的最终目的是获利,利润或投资本金会在未来产生资金回流,因此,应设计合理有效的境内个人境外投资制度,既要便利境内个人从事境外投资活动,又要防范日后投资收益大量汇回给外汇收支带来的潜在风险。
(二)完善个人境外投资管理的措施
1.从宏观风险可控的角度出发,逐步放开境内个人境外投资。
首先,应率先放开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原因是与单纯的金融交易相比,直接投资与实物经济的联系更为紧密,其直接影响是贸易商品的供求关系,对国际收支和实际汇率的影响有限,尤其是与证券投资相比其相对应的中长期项目的支出流量相对稳定,且具有较大的不可逆转性,因而造成金融动荡的可能性较小。境内个人境外投资放开后,应逐步放开个人对外资产转移、间接投资相关项目的限制。从日常调查看,河北省境内个人对外境外投资的主要需求是在境外购房和通过国外证券交易所购买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期权等,且金额相对较小,购买房产一般在50万美元以下,多数在20-30万美元之间,购买境外上市公司股票的金额则更加零散。其次,有点到面逐步推进。可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民营经济发达的地区进行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而后逐步扩展至全国;在境外区域的选择上,可先放开港澳地区,然后扩展至法制健全的经济发达国家,最后放开其他国家和地区;在货币的选择上,先允许使用外币进行投资,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允许以人民币资金进行对外投资,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最后,放开境内个人境外放款。
2.限额管理、备案与核准管理相结合。
为简化手续,便利境内个人开展境外投资活动,有效地控制资金流动风险,应根据境外投资方式和投资规模等对境外投资进行不同方式的管理。同时,在实际操作中不同的管理方式可有机的结合起来,以达到放得开、管得住的宏观管理目标。
限额管理指,一是设置一定限额,简化小额、零星境内个人对外投资办理程序。规定在现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年度购汇限额内的境内个人境外投资或收益汇回,可凭身份证在银行直接办理购汇支付手续,并如实申报资金用途,外汇管理部门事后将投资情况反馈给商务部门,这种小额、零星境外投资不需核准或备案。二是界定单个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的规模。可规定单一境内个人,其境外投资的总规模不应超过其自有合法资产的一定比例(如30%),也可规定单一境内个人年度或累计境外投资限额(如1亿美元)。
备案制和核准制指不同的境外投资种类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境内个人境外购买不动产、直接参与境外证券、期货、期权投资等,实行登记备案制管理,其投资收益汇回可凭相关证明资料在银行办理;对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经济实体和境内个人境外放款等实行核准制管理,其投资收益汇回凭相关证明资料在银行办理,并事后在外汇局备案。
3.建立相关机制,对短期资本流出入加以限制。
与机构相比,个人资本流动更灵活,对各种经济变量的反应更加灵敏,这易造成资本流动的大起大落。因此,应建立相关机制,鼓励个人资本长期、稳定流动,对短期资本流动加以限制。可借鉴智利在20世纪90年代实行的“无偿准备金制度”,规定一定项目的资本流出必须将一定比例(例如20%)的无息准备金存放在智利中央银行,存放期限视情况而定,由于不同期限的资本流出的准备金比例相同,因而资本流出的期限越短,准备金所带来的财务成本就越高。所以,无息准备金要求在对长期资本流入不造成重大影响的同时,对短期资本流动却形成了制度性排斥,从而能有效地防止了短期资本的过度流动。该“制度”可根据国内外条件的变化进行不断的调整,以达到鼓励个人资本长期、稳定流动,限制短期资本流动的目的。
4.建立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体系,有效地防止或减少开放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的风险和负面影响。
一是外汇局应依托现有的内部系统,加强对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的宏微观监测。如对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改造升级,增设个人境外投资管理模块,增加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审批与登记备案、资金汇出审批等功能。同时,对该系统进行功能升级,筛选出异常个人对外投资交易;二是建立个人境外投资信用档案,将个人境外投资情况纳入央行征信系统管理。三是外汇局应加强与商务、税务等职能部门的协调与数据交换,对境内个人境外投资协同管理,以达到有效管理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刘晓丽,《完善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政策建议》[J],《金融博览》,2008(2):30-31。
[2]郑航滨,《我国流动性过剩背景下的民营企业海外投资对策》[C],《中国民营经济发展论坛》,2007年论文集。
2000年,华立集团在美国成立了华立控股(美国)有限公司。华立集团董事长汪力成感慨道,这个300万美元的投资经历了漫长的审批过程。从省里到中央,从国家计委、外经贸部到外管局,整个审批过程花了八个月。由于预先考虑到申请时间漫长,华立在1999年就开始申报这个项目,项目名称是“电子式电能表”。最早以做竹器雨伞起家的华立集团当时已是中国最大的电能表制造商。
汪说,其实申报该项目的最终目的是在美国成立一家公司,并以之为平台在海外进行资本运作。新经济泡沫的破灭,让纳斯达克持续低迷。2000年3月,华立控股(美国)有限公司借机以极低的成本控股了纳斯达克的两家上市公司―― 一家是以动画软件为主业的公司,后改名为太平洋系统控制技术公司(Pacific System Control TechnologyInc.省略 Inc.简称PACT)。华立后来退出PACT的收购。
汪力成称,当时控股这两家公司的资金全部来自华立控股(美国)公司设立时的300万美元,收购两家纳斯达克公司的最初动机是为了克服外汇瓶颈。毕竟华立控股(美国)公司设立不久,自身的融资能力有限。在实现控股PFSY之后,华立在海外资本市场上的拓展也变得得心应手了。
2001年9月,华立集团宣布收购荷兰飞利浦公司在美国的CDMA移动通信设计部门。据了解,华立是以极低的代价――大概只有几千万美元――获得了飞利浦CDMA芯片研发部门的所有IP设备、人员、技术成果。而飞利浦此前在CDMA技术上投入2亿多美金。汪力成透露,有些款项是分期支付的。
据了解,这次收购是通过PFSY募资的,PFSY通过增发新股募集了一笔资金,公司本身还有一部分现金,这些资金可以对这个CDMA项目进行初期投资,后续资金还要继续。
在所有这些股权运作中,外汇始终是一个瓶颈。汪力成说,以PFSY募集的资金来支撑初期的支付,可以说是打了一个时间差。华立集团此后一直在申请新的境外投资项目,希望通过国内资金的输出来直接控制这个CDMA项目。目前华立控股只掌握PFSY公司58%的股权。
2002年,华立集团以“CDMA华立通讯(美国)公司”的名义,再次申请500万美元的境外投资项目。经过国家计委、外经贸部、外管局等多个机关的审批,终于在2002年8月拿到了批文,历时四个月。如果不是后来得到了信息产业部的支持,这个审批过程可能会更漫长。
1.影响了统计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削弱了外汇管理的效力通过违规渠道开展的境外投资资金流动一般比较隐蔽,很难对其流量和存量进行估计,特别是随着个人境外投资活动的日益增多,个人财富的不断累积,这部分资金的规模越来越大,其对国际收支平衡可能产生的影响也越来越大。但该部分数据又游离于统计监测之外,加大了外汇管理的难度。2.给投资者自身带来很大的风险一方面,采用违规渠道汇出的投资资金在后续处理,如利润汇回、增资、减资等方面也都只能通过违规渠道进行,不利于资金安全和项目的长远发展。据抚州、新余和鹰潭等地的个案调查反映,一些个人境外投资者因为没有相关的收入、缴税等合法证明,其在境外投资中获得的收益进入国内后很难按正常途径汇兑存取。另一方面,投资者由于缺乏合法身份,其境外权益受到侵犯时很难受到国内法律的保护和支持,使其在法律纠纷中处于被动地位。
二、放松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必要性分析1.有利于规范个人境外投资行为,提高外汇管理政策有效性长期以来,我国境外投资管理体制对境内个人的境外投资活动一直未予政策认可,但实际上境内个人在境外从事各类投资的行为却一直存在。制度的缺失导致一些确有投资需求和投资能力的境内个人,一方面通过外汇黑市、地下钱庄等方式转移资金或以经常项目交易的名义办理资金汇兑,非法外汇交易扰乱了外汇市场秩序;另一方面,绕开政策障碍迂回操作,通过多人分拆购汇聚集资金后带出境外投资,造成申报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从而直接影响到外汇管理政策的有效性和严肃性。放开个人境外投资,建立健全相关政策,不仅可为个人境外投资者提供便捷的资金流动渠道,提高外汇监管效率,而且可以实现个人境外投资的合法化,保护个人境外投资的合法权益。2.开展个人境外投资,能带动其他产业的发展省内外近些年个人境外投资的成功经验表明,境内个人境外投资加工制造产业和农、林、牧、渔等产业,能带动省内要素输出和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像浙商海外种田,不仅带动五、六十万剩余劳力在全球十几个国家和地区从事农、林、牧、渔等开发,而且其所涉及的农业机械、化肥农药、种子等大都来自本省和国内。江西作为农业大省,浙商海外种田对江西有一定借鉴意义。江西个人境外投资放开后,其个人在境外投资中所涉及的农林牧渔业及相关产业所需的农业机械、设备、农药及种子(种畜、种苗)等若绝大部分由省内购进,那必定会带动省内相关产业的发展。当然,在个人境外投资刚放开时,这种效果也许不大明显,但一旦形成规模,其对相关产业的带动将会愈加明显。
(二)可行性分析1.目前江西省已进入全面发展对外直接投资的阶段根据英国著名经济学家邓宁的“经济发展四段论”,一个国家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在2000~4750美元之间的阶段时,对外直接投资迅速增加;当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超过5000美元的时候,“对外直接投资占经济总量的规模和比重增大,成为经济总体实力的重要力量”。为印证其效果,我们特选取商务部网站登载的2008~2013年我国各省市自治区对外直接投资排名中有关江西与中部另外五省的资料进行整理作一比较,如下表。表12008~2013年我国中部六省对外直接投资比较从表1可以看出,2008~2012年江西人均GDP(美元)处于邓宁“经济发展四段论”的第三阶段。2008~2009年,当江西人均GDP处于第三阶段初期时(2000~2500美元),江西对外直接投资在全国的排名处于26~27位,在中部6省的排名处连续两年的末位;2010~2012年,当江西人均GDP上升至3000~4000美元区间时,江西对外直接投资不仅在总量上有大幅提升,而且在全国的排名已上升到19~22位,在中部6省的排名则超过了山西和河南2省。由此可见,邓宁“经济发展四段论”对江西省而言,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和效率性。2013年江西人均GDP已达到5176.96美元(按当年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也就是说全省已进入“经济发展四段论”的第四阶段。这一阶段既是江西对外直接投资进入全面快速发展期,也是全省放开个人境外投资的最好时机。因此,在这一最佳节点上同时放开江西省境内个人境外投资,必然如虎添翼,对全省经济的快速发展起有力的促进作用。2.江西民营经济快速发展孕育出的富裕群体是开展个人境外投资的中坚力量近几年,江西经济取得了快速持续增长的好势头,在使人民的生活水平普遍得到进一步改善的同时,也孕育出了一批又一批的富裕群体。一是亿万富豪。据《江南都市报》2014年4月2日刊登的《2014年江西创富榜》显示,江南都市报财富工作室以5亿元为起点,共筛选出亿万富豪100位,总财富为1750亿元,平均财富为17.5亿元。从其分布来看,房地产占28%,股权投资或主营业务为投资的占16%,主营业务超10%的还有矿产业及医药(医疗器械)等。此外,据胡润的2013年《中国财富报告》,江西共有亿万富豪840人,在全国所占比重为1.3%,列全国各省市区排名第18位。二是千万富豪。据胡润研究院和群邑智库联合的《中国财富报告》,2009年,江西共有千万富豪7800人,至2013年底,江西共拥有千万富豪9800人,在全国所占比重为0.93%,在全国各省市排名列第20位。《中国财富报告》还指出,在中国千万富豪中,一般企业主所占比例为50%,职业股民占比为15%,炒房者占比为15%,金领(指在大型企业集团、跨国公司领取年薪的高层人士)约占20%。三是注册资本为500万以上的私营企业主。截至2013年底,江西省私营企业注册资本500万以上的达4.04万户,其中,1000万以上至1亿元(不包括1亿)的有19969户,亿元以上的有717户。我们认为,上述富裕群体将是江西省开展境外投资的中坚力量。首先是制造业。在各类富裕群体中,制造业的占比最大。但是,江西近些年经济增速逐年放缓,也与经济结构的调整以及制造业中过剩产能的增多不无关系。因而,此时如果放开个人境外投资,制造业的富裕群体出于分散风险、寻找海外资源、促进出口、扩大市场或开辟销售网点等不同目的,直接进行个人境外投资的可能性加大。其次是房地产业。2014年上半年,江西房地产与全国多数省市一样开始转冷,究其原因,既有宏观调控的原因,也有商品房源积压过多以及房价已处于高位的因素。相比之下,美国及欧洲许多国家却因受困于经济增长的乏力,房地产市场相对而言更具有投资价值。因此,放开境内个人境外投资后,不仅房地产行业中的亿万富豪、千万富豪会有不少投资境外的房地产业,甚至一些中产阶层人士出于种种目的也会考虑境外购房。第三,证券市场。近几年,我国股市长时间处于低迷状态,截至去年5月,上海市场A股的平均市盈率只有9.8倍,这一估值水平比2008年10月末金融风暴肆虐时还低30%。我国股市长时间萎靡不振,导致上市公司的股价大大缩水,从而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江西创富榜上亿万富豪的人均财富也大为减少。2011年江西创富榜的63位亿万富豪,平均财富为24.8亿元,但至2013年江西创富榜上的80位亿万富豪,平均财富只有15.84亿元,人均财富缩水8.97亿元,缩水幅度达36.15%。而欧美和中国香港等股市较为成熟,投资环境相对稳定。因此,个人境外投资放开后,不少长期涉足国内资本市场的亿万富豪、千万富豪以及其他一些具有一定投资实力的职业股民,一方面仍然会继续涉猎国内资本市场寻找机会,另一方面,也有相当一部分还会参与境外证券投资。3.国际金融危机为境内个人境外投资欧美市场提供了外部条件由于次贷危机以及欧债危机的发生,近几年欧美国家经济发展缓慢,为刺激经济增长,不少国家纷纷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外商直接投资。像英国、法国等国家都先后出台了不少针对外国投资者给予的优惠政策。美国目前虽然只承诺对外国投资和投资者给予全面的国民待遇,并强调对外投资的高水平保护,但在一些偏远的州,地方政府也承诺提供一切可能的税收和土地优惠等。上述优惠政策的出台,都为境内个人境外投资欧美市场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三、对策建议
(一)放宽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1.总体原则:循序渐进,风险可控。从总体上说,个人境外投资应按照风险程度的高低逐步开放。在顺序上应先放开与实物投资相关的的境外直接投资、境外放款等业务,后放开证券投资、境外购房等业务;先放开个人长期资本交易,后放开个人短期资本交易。在对外投资区域选择上,也可以考虑先放开对中国香港和台湾地区及亚洲周边国家的投资,再放开对欧美等投资环境较为成熟国家的投资,最后再全部放开。对于先放开的项目,应加强政策评估,待时机条件成熟再放开下一项目。2.以登记制度为核心,实行限额管理。(1)实行事前登记制度。个人境外投资者应在开展境外投资前到外汇局进行登记,并符合一定的资格条件,如主体资格、行业性质等。由于不少投资者常年身处境外,因此对于境外投资事项的变更及年检等信息,可以考虑允许投资者通过网上应用平台进行申报。(2)实行限额管理。一方面适度提高部分原有的个人结售汇限额,可以考虑将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提高至每人每年等值10万美元;另一方面,可以考虑根据个人境外投资者的资产状况设定一定的投资限额,在投资限额内的购付汇可以自行在银行办理,并且不包括在个人结售汇限额内,超过限额的可以凭相关的证明材料到外汇局审批。3.对已经存在的个人境外投资实行“补登记”制度。从实践看,虽然个人境外投资政策没有放开,但已有一部分人通过地下钱庄、分拆结售汇等违规方式进行了境外投资。这部分境外投资由于缺乏合法手续,在境外会面临较高的法律风险,资金安全难以保障。同时,这部分投资数据不明,也给国际收支统计平衡带来不确定性。因此,可以考虑设计“补登记”手续。对于已通过违规途径汇出资金,但确有真实投资背景,且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投资行为予以“补登记”,从而改变原来投资者的“灰色身份”为合法身份,使之受到国内、国外相关法律保护,为其创造更好的投资环境。4.逐步放宽个人境外证券投资。一方面,通过合理扩大投资范围,加大产品研发力度,适当降低QDII准入门槛等措施进一步完善QDII制度。另一方面,以沪港通为契机,摸索进一步放宽个人境外证券投资的管理经验。2014年11月10日,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合公告,批准上交所、联交所、中国结算、香港结算开展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简称“沪港通”)。“沪港通”政策的实施,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机会和更大的投资自主性。通过“沪港通”的运行,监管层可以加强政策评估,摸索和总结相关监管经验,为将来推出“沪伦敦通”、“沪纽约通”等后序机制,进一步放宽个人境外证券投资管理打下基础。
(二)构建本外币一体化的个人征信体系完善的个人征信体系,不仅有利于对投资主体实施分类管理,而且能为个人获取金融机构贷款支持提供更多的保障。目前,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系统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信贷交易信息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公共信息,后者包括法院判决、行政奖励及处罚信息等,但没有外汇违规信息。而外汇局的一些违规信息,例如,外汇管理检查部门定期的外汇违法(负面)信息,经常项目管理部门将货物贸易企业分为ABC三类,并定期向金融机构公布的企业分类情况等信息都只能在小范围内使用,作用有限。因此可以考虑将外汇违规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一方面,由于外汇违规信息来自外汇局,其数据来源的可持续性和数据质量都可以得到保障,另一方面,可以借此形成统一的信用评价体系,为强化本外币统一监管打好基础。
近年来,创业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热度持续不减,外资人民币基金更是随着国际顶级股权投资基金的进入和参与而更加为业内所关注。然而对于人民币基金,特别是外资人民币基金,长期存在法律法规的相对不完善及监管相对不确定的问题。通过对外资人民币基金有关热点问题的法律法规梳理分析,本文将试图为外资人民币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提供些许建议和参考意见。
外资人民币基金相关政策
1、全国性的相关规定
外资人民币基金主要包括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具体性规定为《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3]第2号)。关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并无统一的全国性的具体性规定,北京、上海、天津和重庆等地均颁布了针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设立的地方性规定。同时《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为设立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2、部分地方性规定
外资人民币基金的主要形式
外资人民币基金主要包括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两种。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可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也可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一般采取公司制或合伙制组织形式。外资参与人民币基金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外资直接参与设立外资创业投资企业
2、外资间接参与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3、外资直接参与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外资人民币基金的出资及结汇
1、外资管理机构对基金的出资结汇
(1)之前的结汇限制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142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境内股权投资,其资本金的境内划转应当经外汇局核准后才可办理。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外资管理机构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无法用于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出资。
(2)地方性规定的突破
根据北京市《关于本市开展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企业做好利用外资工作试点的暂行办法》(京政办函[2011]16号)第十二条规定,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可以按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向托管银行办理结汇,并将结汇后的资金全部投入到所发起的股权投资基金中,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的结汇金额上限为股权投资基金实际到账金额的(包含累计结汇金额)5%。
根据天津市《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津发改财金[2011]1206号)规定,试点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可以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向托管银行办理结汇,并将结汇后的资金全部投入到所发起的股权投资企业中,该部分出资不影响所投资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原有属性。试点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结汇金额上限为股权投资企业实际到账金额的(包含累计结汇金额)5%。
根据上海市《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沪金融办通[2010]38号)规定,获准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使用外汇资金对其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出资,金额不超过所募集资金总额度的5%,该部分出资不影响所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原有属性。
虽然之前存在142号文的结汇限制,但上述北京、天津和上海的规定突破了该等限制。
2、外资人民币基金对外投资的结汇
(1)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
根据142号文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进行境内股权投资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8]125号)规定,经商务部批准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在经营范围内以外汇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在进行上述股权投资时,应由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其外汇资本金划转至被投资的企业。根据上述规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对外投资时,可通过被投资企业进行外汇资本金结汇。
(2)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5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境内股权投资。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股权投资类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外汇资本金、境内中资机构以资产变现账户内的外汇资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参照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外汇出资管理原则办理。
(3)QFLP制度突破
目前,北京、天津、上海和重庆均出台了QFLP制度试点,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资质和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可参与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满足相关条件时,该等境外投资者投入的外汇资金可由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直接申请进行结汇。
自上世纪70年代末期至今,为了配合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我国立法机关颁布多部鼓励外商投资的法律,国务院和外商投资主管机关了多项行政法规和数量庞大的部门规章,形成了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为核心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体系。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08条的授权,国务院于2009年11月25日颁布《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外资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增加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形态,形成了“三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的独特法律结构。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是在旧有法律的夹缝中制定出来的,是与内资企业法相对独立的法域。外商投资企业法的颁布实施,打破了原有法律和体制的约束,提升了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的自由化程度,增强了我国利用外商投资的能力,促进了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必须看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地位的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业已形成,外商投资领域呈现了许多新的现象和趋势,原有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历史局限性逐渐显现。在现实情况下,我们需要审慎评估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实施状况,准确把握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模式。
一、投资环境从市场竞争向法律竞争的转型
我国在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初期,长期面临资金、技术、市场乃至法制方面的供给短缺。为了吸引外资以及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国家在土地、税收、外汇等方面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多种优惠,形成了外商投资企业生存的独特政策优势。同时,我国原有经济基础比较薄弱,劳动力成本相对低廉,国内消费市场规模庞大,经济发展空间巨大,外商投资企业获得了发展的市场优势。凭借这些独特优势,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快速发展,不仅带动了内资企业的发展,还提高了我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
经过30年努力,我国已成为国际资本投资的重要目的地国。截止2011年底,我国累计利用外商投资约96 000亿美元,累计批准外商投资企业超过70万家,外商投资的利用规模逐年增加。
通过大规模利用外商投资,我国成为世界重要生产基地之一,促进了电子信息、轻工纺织、家用电器及普通机电产品等一批初具国际竞争力产业的形成,金融、物流、商贸等服务业对外开放顺利推进,服务业整体水平迅速提高。笔者认为,我国在30年间取得如此辉煌的成就,主要归因于独特的政策优势和市场优势。然而,这种政策和市场优势正在减弱。
一方面,我国早期施行的吸引外商投资政策,反映了以市场换资金和以资金换技术的思路。在政策实施初期,社会各界对这种做法还比较宽容。经过30年改革,国内资金渐趋充沛,外汇储备大幅增加,国内科研能力明显提高,生产能力迅速增强。在这种背景下,对外商投资企业独享政策优惠的问题,社会各界产生分歧,多数人认为应给予境内外投资者以同等待遇,应逐渐取消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的特殊待遇。随着内资和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改革以及更多内资企业获得了国际贸易自主权,原来由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的许多优惠已走向尽头。
另一方面,凭借劳动力以及自然资源价格偏低的阶段性优势,我国很快发展成为“世界制造工厂”。根据2005年度中国外商投资企业500强排行榜,外商投资企业销售额500强中,制造业领域占据八成,专家认为这依然与我国属于劳动力密集型国家有关。随着社会观念的改变,劳动者维权意识的提高,原材料价格的攀升,原有的市场优势正在减弱,甚至出现了外资转移他国的现象。
伴随着政策和市场优势的逐渐丧失,法律竞争自然成为我国参与国际资本竞争的重要手段。必须看到,国际资本因其趋利属性,自会流向社会环境稳定、成长性高、法律管制宽松的国家和地区。为了吸引国际资本,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投资便利化的法律制度,有些地区采取了“朝底竞争”(race to thebottom)策略参与法律竞争,即减少本国法律在投资方面的各项限制,为在本国设立和运营公司提供最佳的投资环境。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慕大和美国特拉华州等小型经济体采用“朝底竞争”的策略,吸引了数量众多的著名公司在该地区注册公司。
“中国正处于工业化中期,资本要素的投入和积累在相当长的时期都是推动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在全球化时代,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将吸收国际直接投资作为加快本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竟相实行鼓励性政策。即使是发达国家都在努力改善投资环境以扩大吸收外国投资的规模,尚未完成工业化发展阶段的中国更没有理由排斥外资”。我国在吸引外商投资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部分地掩盖了我国法制建设上存在的缺陷,也遮盖了行政机关过度管制带来的诸多不利。必须看到,在我国深化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外商投资企业法正在经历的深刻变化,立法者既要积极进取,加强投资便利化的立法,又不能无度施以政策和市场优惠。社会各界应关注以往吸引外商投资中存在的重数量、轻质量的问题,及时改善我国吸引外商投资的法律环境,妥善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制度瓶颈,发挥法制建设在促进投资上的作用,实现从政策和市场驱动型经济增长向法律驱动型经济增长的转型。
二、投资模式从单一化向多元化的转型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是在试验中逐渐发展起来的。早期外商投资企业主要采用合资和合作形式,而较少采用外资企业形式;早期境外投资者主要采用绿地投资,很少采用并购等投资形式;早期外商投资集中于第一、二产业,第三产业中的外商投资规模较小;早期境外投资者主要是境外自然人和实业组织,很少出现采用离岸公司形式投资的做法。自上世纪末开始,尤其是在我国加入wto以后,境外投资的原有模式正在发生巨大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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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商投资企业独资化趋势
在对外开放初期,境外投资者对于我国市场、投资、法制和行业状况缺乏足够了解,通过与中方投资者合资合作,可以尽快融入中国市场。而境内投资者受困于自身资金和技术的短缺,加之缺乏对海外市场的了解,亟待了解国际市场的状况,需要尽快学习、消化境外的技术和管理技术。合资企业模式契合了中外投资者的需求,成为我国早期吸引境外投资的主要企业形式。合资企业法的颁布恰恰满足了中外投资者的共同需求,即使在立法机关随后颁布了《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企业法》,合资企业仍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最主要形式。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有很大提高,进出口配额和行业限制逐渐减少,投资和市场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外商投资企业的独立经营能力明显增强,境外投资者对于我国社会、法制、投资和市场环境有了较深入的把握,对境内投资者的依赖程度有所降低,对采用合资合作形式与中方投资者合作的热情有所降低。在此背景下,外商独资企业的数量明显增加,有的境外投资者通过受让股权等方式,将原有的合资企业转变为外商独资企业。就目前而言,合资合作企业的绝对数量最多,但在外商投资企业中所占比重有所降低,外商独资企业的数量和所占比重明显增加,初步显现了外商投资企业独资化趋势。以中外合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企业为主要组成成分的原有外商投资企业法,必须做出适应性调整或重新构造。
2.并购投资的地位提升
早期境外投资者采用的主要是绿地投资(green field investment)或称创建投资模式,即境外投资者依照我国法律并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部分或全部资产归境外投资者所有的企业。在绿地投资中,境外投资者不仅要办理企业的设立审批和登记,还要办理投资项目立项并开展企业筹建活动,才能具备从事持续经营的能力。在我国对外开放初期,多数境外投资者选择采用绿地投资方式,他们与中方投资者共同出资、提供技术并组建合资企业,再由合资企业生产产品并在境内外销售。我国合资企业法规定的项目审批、投资审批和企业登记程序,基本上反映了绿地投资的典型操作流程,却未必符合并购投资的需求。
并购投资(merger and acquisition)是绿地投资的对称,主要指境外投资者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我国境内现有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所有权和控制决策权的方式。并购投资主要涉及企业股东会和董事会改组以及财务重组,原有的项目核准和投资审批规则不完全适用于并购投资的实际需求。为了适应并购投资日渐普遍的趋势,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管局于2006年8月8日《关于境外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简称10号规定),作为国务院六个部委局联合的规范性文件,10号规定弥补了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不足,在位阶上却难以称为行政法规,在法律上也难以称为最佳的路径选择。立法机关应当重新考虑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内部构造,以适应绿地投资和并购投资并重的新局面。
3.投资领域的扩大开放
在对外开放初期,我国在外商投资行业上设置的限制较多,制造业成为外商投资企业集中的行业。我国于1995年制定《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并首次颁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行业划分为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行业,明令禁止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零售业、服务业和金融业等。这些市场准入促成了外商投资企业在第一、二产业的快速发展,限制了外商投资企业在第三产业的发展,在客观上保护了民族经济的发展。
随着我国与世界经济联系的加深,投资环境明显改善,各行业对外开放步伐明显加快。2010年4月,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要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扩大开放领域,优化外资结构。2011年底,我国完成了《外商投资行业指导目录》并于2011年底完成了第5次修订,根据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制造业改造提升、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服务业发展和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外资产业政策,积极引导外商投资方向,以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调整优化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基础。
4.离岸公司投资比重增加
在对外开放初期,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投资者主要是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以及境外实体企业或公司,最近数年以来,境外投资者利用离岸公司投资的数量明显增加。离岸公司的注册地和营业地分属不同司法区域,通常与投资者的国籍亦有不同,加之离岸法域通常给予离岸公司较多优惠,许多国际投资者愿意采用离岸公司形式进行跨国投资,离岸公司已成为跨国投资的重要工具,这应当引起法学界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
离岸公司在性质上相当于公司法上的外国公司,因其注册地通常是所称的离岸法域,故有离岸公司之称。在法律上,离岸公司是外国投资者在离岸法域内依据离岸公司法设立的、在另一司法区域从事营业活动的公司。它具有两个主要属性:一是公司设立和营业,分处不同的区域(主要指司法或者行政区域),在形式上易于与国内公司之分公司结构相似,但在实质上,它更多是指在不同的司法区域之间保留设立地和营业地,从而使得其受到不同法律制度的管辖。二是离岸公司勾画了特殊的关系结构:公司设立地——公司营业地——公司投资地(第三国)。营业地国家认为,这是营业地与第三国之间的交易;第三国认为这是设立地与第三国之间的交易。
投资者通过离岸公司进行跨国投资,造成投资目的地国监管困难。离岸公司注册地通常为公司股东身份保密,投资目的地国家难以准确掌握公司股东的真实背景。就目前而言,有些著名的国际公司利用离岸公司进行跨国投资,有些国内民营企业也借助离岸公司返程收购其国内资产,将内资企业改组为外商投资企业。在对投资来源国采用不同监管措施时,必然遭遇监管困境。商务部在“全国利用外资统计”中,在列举欧盟、美国和港澳台等投资来源地的投资规模时,还特别说明“上述国家/地区对华投资数据包括这些国家/地区通过英属维尔京、开曼群岛、萨摩亚、毛里求斯和巴巴多斯等自由港对华进行的投资”,说明商务部业已注意到离岸公司的特殊性。再如,商务部10号规定不仅定义了特殊目的公司,还就该等公司在境外直接或间接上市作出规定,说明监管机关已着手规范离岸公司中的特殊目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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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通过离岸公司进行跨国投资,诱发了多种规避法律的情形。如在互联网等新兴信息产业领域内,境内投资者通过设立离岸公司,得以登陆海外证券市场,再将所募集的海外资金提供给投资者在国内另行注册的互联网企业,从而规避了我国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境内从事互联网经营活动的禁令。此外,外商投资领域中出现的“控制协议(vie)”、“返程投资”、“股权对赌协议”以及“借壳上市”等,也多与离岸公司投资相关;我国在实施市场准入、安全审查乃至反垄断审查等规则时,也必须考虑离岸公司投资的特殊性。
必须看到,离岸法域多为较小的经济体,却吸引了许多国际上著名公司在当地设立公司,离岸公司在国际上控制着巨大财富,对国际资本输入国形成了极大考验。如何认识离岸公司的法律地位,如何看待离岸公司投资的优劣,应当成为我国贯彻外商投资政策的重大问题。
三、前置审批从行政许可向确认私权的转型
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设立登记属于行政许可,这是政府主管机关和多数学者的共识。笔者认为,将审批和登记归入行政许可,与现行法律规定是吻合的,但应否将其纳入行政许可,在理论上却不无讨论余地。我国在行政许可上存在过度化倾向,有些行政许可缺乏合理依据,有些行政许可与营业自由原则相悖,应当取消不必要的核准和审批,改善工商登记规则。
1.行政许可的视角
《行政许可法》第2条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关于行政许可的法律性质,学术界向来有解禁说、赋权说、折中说、形成说、证权说及混合说等学说,其中,解禁说和赋权说长期成为主流学说。解禁说认为,行政许可意味着法律上存在一般禁止,而依行政许可得解除该等禁止。“行政许可是公权力基于公共利益等价值考虑对私领域的介入和规制,‘解禁’说以这一认识为前提,将完整的行政许可过程表现为:自由——禁止(公权力作用)——许可(公权力作用)——自由的恢复”。换言之,行政许可系以“以法律之一般禁止、例外许可”为基本特征。赋权说认为,行政许可是公权力将某项权利或资格赋予相对人。如“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
笔者认为,无论采用解禁说抑或赋权说,都要慎重考虑。一方面,解禁说以法律上存在一般禁止作为前提。然而,何种权利得由法律加以禁止,何种禁止得以解除,过度依赖于立法者的斟酌。在法治社会,立法者没有理由剥夺或限制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赋权说”以社会成员没有权利作为前提,才有法律授予社会成员以特殊资格和能力的问本文由收集整理题。然而,究竟何种权利不属于社会成员而需要行政机关授予,同样需要认真分析。赋权说更多地捍卫着行政机关的权力,蕴含着“管人”的政府本位理念,其思考的路径是“权力——法律——权利”,即权力通过法律产生权利,没有行政机关的“赋权”,就没有个人的权利。笔者认为,解禁说和赋权说或许都能解释了部分具体行政许可的性质,却难以在整体上把握行政许可的性质。对于基本权利而言,即不存在解禁,也不存在赋权。另一方面,《行政许可法》所称行政许可,不是抽象概念或一般范畴,而是多种具体行政许可构成的集合概念。因此,《行政许可法》第12条才罗列了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六类事项,其中,有些行政许可体现了赋权说的特点,有些行政许可体现了解禁说的思想。在确定每一类行政许可时,要“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原则。换言之,《行政许可法》只是抽象地规定了行政许可的总体适用范围及原则,在设定具体的行政许可时,行政机关需要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以自由裁量权的方式加以实现。
笔者认为,解禁说和赋权说在我国长期占据重要学术地位,主要是我国历史和国情所致。笔者认为,“国”和“家”不仅是观察我国社会特质的重要视角,也是解释私法人和私人权利的社会根基。在中文中,“国家”由“国”和“家”两个词语组成,精确地反映了我国社会的特殊性。“国”为政权代表者,反映了“君君臣臣”的观念;“家”为以血缘为纽带的社会单位,揭示了“父父子子”的观念。“国家”一词深刻揭示了政权和家庭在社会生活中的主导地位。在这种独特的社会背景下,私人从来不是政治和社会生活的主角,他们要么被置于国家结构下,要么被封闭在家庭中,失去了自我。在我国,私人地位长期处于“国”和“家”的过度约束中,私人权利长期受到公权力的禁锢。在这种公权力主导私法结构中,私法带有义务本位或社会本位的色彩,公权力决定了私人权利的有元,也决定了私人权利的广度和深度。随着公权力法制化的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私法地位日渐提升,私人地位和权利正在从公权力中释放出来。
我国《行政许可法》未明确将项目核准和审批列为行政许可的事项,多数学者却认为它是行政许可,这首先是出于对我国长期监管外商投资的事实的尊重。我国在《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前,已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外商投资企业法体系,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制度;在《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相关法律法规未作对应修改,需要为客观存在的监管事实找到《行政许可法》依据。还应看到,《行政许可法》第12条关于“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它事项”的规定,在性质上属于兜底条款,却为审批机关行使核准和审批职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就此而言,与其说审批机关的核准和设立审批是行政许可,莫如说它通常被视为行政许可。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五)项的规定,无论采用合伙抑或是个体工商户形式,还是采用公司形式,无论申请登记的营业类别如何,都必须办理商业登记。这种法律现状源于学术界的通常认识,又强化了商业登记作为行政许可的通常认识。
2.私法和私人权利的视角
投资者设立企业或公司,是投资者运用资金或资本的方式,是投资者行使私法权利的具体形式。在认定投资行为的性质时,不应局限于公法或行政许可的角度,还应从私法和私权角度加以观察。唯有如此,才能合理划定国家干预私人生活的边界,避免公权力对于私权利的过度干预,发挥市场机制自身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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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批外商投资企业中,我国存在过度审批问题。根据《合资企业法》第9条第(二)项规定:中国投资者应向审批机关报送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审批机构自接到全部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审批机构发现前述文件有不当之处,应要求限期修改,否则不予批准。为了指导各级审批机关正确行使职权,商务部于1993年10月5日《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原则和审查要点》(以下简称《审批原则和审查要点》)。根据该审查要点,审批合同、章程应当遵循的审批原则是: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是否符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和批准文件的要求;是否符合平等互利的原则。如果合同、章程存在原则性问题,必须要求合作各方修改后再行批复。即根据上述规定,审批机关既要审查协议文件的适法性,也要审核其适合性。
笔者认为,外商投资主管机关在审核上述文件时,应当着重适法性审查,不应审核当事人达成的纯商业化条款。投资者协议文件是否体现平等互利原则,应由各方当事人自行确定。协议文件缺乏适合性,应由当事人通过诉讼或仲裁加以解决,审批机关不因为这些条款存在不符合平等互利原则的情形而否定其效力。如果审批机关对协议文件进行适当性审查,将难以避免个别当事人利用审批机关的权力,向对方当事人施加压力,并为自己谋求不正当利益。审批机关认为某协议条款不符合平等互利原则,进而做出不予批准的决定,这种做法不仅扩张了行政机关的权力,还将伤及投资者和企业的营业自由。
审批机关在行使核准和审批权时,应当尊重私法自治原则,保障权利人按照自由意志,通过法律行为建立适当的法律关系;支持权利人在法律框架下自由处分其财产和人身权利,并排除第三人的干涉。一方面,企业设立是行使私权的具体形式,应当坚持私法自治原则,而结社自由原本就孕育在私法自治原则之中。自法国1848年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结社权后,结社自由遂被视为公民的宪法权利,成为最重要的私法权利。它既是社会成员参与社会、政治和经济活动的基本人权,也是团体和企业产生的法律基础。审批机关应当尊重私法自治原则,支持投资者的结社自由。另一方面,现代社会奉行营业自由或工商自由,认为营业自由同为私人的基本权利。笔者认为,投资是营业的前提,营业是公民基本权利,不存在剥夺该等权利的法律,也不存在授予私人该等基本权利的法律,而只是对投资者基本权利的法律确认。相反,如果将设立企业视为行政许可,无论采用解禁说抑或是赋权说加以解释,在实质上都是将基本权利归入公权力派生物,这违反了营业自由乃基本权利的社会观念。
3.我国放松前置审批的立法实践
根据三资企业法,境外投资者设立三资企业的,必须先行获得外商投资主管机关的审批文件,随后可以持有外商投资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主管机关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外商投资主管机关先行审批,即为通常所说的前置审批程序。笔者认为,考虑到我国对外开放的渐进性,政府对三资企业实施监管是必要的,但究竟应当监管企业设立行为,抑或是应当监管企业经营活动,是必须认真讨论的问题。
从目前来看,我国采用的是以企业设立监管为主、兼顾企业经营监管的混合监管体制,即审批机关在批准三资企业设立时以及办理设立登记以前,根据投资者拟议中的经营活动,在批准设立三资企业的同时,准许三资企业开展拟议中的经营活动。在理论上,政府监管企业经营应当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实施,而不应在企业经营前实施,但在混合监管体制下,政府监管已将事后监管变成了事先监管。这种做法容易诱发过度监管问题,还影响了外商投资的利用规模。
在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方面,我国正在尝试取消过度的监管和审批。根据《外资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我国允许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并允许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我国于2011年11月1日施行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允许港澳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仍要遵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境外投资者却无需向外商投资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审批手续,投资者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主管机关办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工商登记手续。换言之,只要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创办人提供了登记规定要求的法律规定,即可依法办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工商登记。由此,工商行政机关同时负责合伙企业设立的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外商投资主管部门不负责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设立审查。我国在外商投资领域的现行立法已经呈现了减少审批、放松管制、鼓励营业自由的迹象。上述管理规定,为未来彻底取消三资企业前置审批手续进行了有益尝试。
鉴于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渐进性和阶段性,笔者不主张简单废弃行政审批,而是主张重新定位政府职责。一方面,应当将政府审批定位于对投资自由和营业自由的确认,而不是向投资者授予投资自由或营业自由。行政审批应当服务于投资者的私权利,而不只是简化审批程序,更不是寻求部门权力的重新划分。另一方面,应当取消涉及外商投资的前置审批程序。实行政府监管,意味着法律应当适当限制公司的活动范围和营业方式。为了实现自由与监管的平衡,最佳监管方式似乎是,投资者有权自由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唯有那些拟从事法律限制或者禁止外资营业的行业,才应由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提出从事相关事业的审批申请,行政机关根据审慎原则,准许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相关事业。
四、商业登记从统一主义向分离主义的转型
凡在我国设立三资企业的,应先行获得外商投资主管机关签发的批准证书,再行办理工商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自取得营业执照后,三资企业才告成立,并有权在核准的营业范围内开展活动。此外,三资企业从事金融业务的,还要先获得金融监管机构的筹建批复和验收批复,再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最后才由金融监管机构授予金融许可证。可见,我国在三资企业法中,采取了法人资格与营业资格的一体化处理原则,也即采用了混合监管体制或称“统一主义”,而没有采用“分离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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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大兴教授曾对统一主义提出过尖锐质疑。他认为核准登记应属于私法领域的问题,旨在解决企业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而营业执照的颁发属于公法领域的问题,旨在解决企业的营业资格和营业能力(即市场准入)问题,企业唯有获得营业执照才能从事所欲从事的经营活动。笔者亦认为,采用主体资格和营业资格的“分离主义”,具有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意义,是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转型中应当考虑的重大问题。
1.法理依据
在我国,公司(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双重作用:一是证明公司业已成立并具备法人资格,二是表明公司有权根据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即可申请取得企业法人主体资格,就此而言,企业法人的主体资格是法定的、确定的和统一的。企业法人的营业资格却是可变的和多变的。企业法人内部决策机关的决定以及法律规定的营业限制,都将造成不同企业在营业资格上的差异。为了更好地协调主体资格和营业资格之间的关系,在理论上应当采用分离主义模式。
我国现行法律在总体上奉行统一主义原则,1988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却初步表达了分离主义思想。该司法解释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该条款关于外国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以及“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的内容,说明我国法人主体资格和营业资格可以分离,也应该分离,这种观念体现了与境外公司法相似的普适观念,应当在未来的外商投企业法中加以体现。
还要看到,采用分离主义模式,也有助于澄清处于清算状态之企业法人的法律地位。学术界通常认为,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被关闭后,法人资格并非自动丧失。企业法人因违法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后,在清算终结及办理注销登记前,其法人的主体资格依然存在,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在诉讼中完全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公司法》第187条第3款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也即企业法人之主体资格不因企业失去营业资格而受到影响。由此可见,我国现行法律在企业法人解散问题上,业已接受了法人资格与营业资格相分离的思想,在企业法人设立问题上,尚未明确接纳法人资格和营业资格相分离的思想,有待未来修改法律时加以改进。
2.国际经验本文由收集整理
为了鼓励境内外投资,各国主动采用了各种降低门槛和简化程序的做法,将法人资格和营业资格区别对待,即为简化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以英美法为例,公司成立时间通常以申请人提交设立申请文件的时间为准,而不采用营业执照形式表彰公司成立的事实。美国示范公司法第2.03条规定:“(a)除非公司章程中说明了迟延生效日期,否则,公司在其组织章程归档之日开始存在。(b)州务卿将公司组织章程归档,系确定的事实证据,证明公司发起人在公司组成之前已满足了所有条件,除非通过某一程序取消或撤除公司的组成或者不得不解散该公司。”据此规定,只要申请人提交了完整的归档文件,即可自主开展营业活动。大陆法系国家也不采用营业执照的提法。多数国家规定,公司股东会有权决定公司是否营业。换言之,公司未必实际开展经营活动,公司股东会在公司成立后另行决定是否开展营业。如果某项营业活动需要事先获得行政机关审核,公司在成立后应以自己名义提出营业申请,在获得核准后,股东会决定公司是否从事该种核准的经营。由此可见,无论在英美法或大陆法国家,公司登记仅为公司成立的标志,证明公司业已取得法人资格,而与公司是否营业没有直接关系,这种做法间接地表达了法人资格与营业资格的分离。
在许多离岸国家和地区,公司法或者商业登记法认可公司注册地和公司营业地分离的做法,在公司注册成立后,应在其它营业地开展营业。根据美国特拉华州公司法规定,在本州注册的公司,可以选择只在其它的州开展营业,而不在本州营业。维京群岛商业登记法也规定,投资者可在本地申请注册成立的国际公司,该国际公司不得在本地经营,只在其它区域从事营业。本地注册、他地经营的国际公司,必须在本地设立公司办公室,聘请至少一名当地人担任董事,本地商业登记机构提供商业登记和查询等服务,为国际公司投资者的身份保守秘密,但要收取适量的注册费。借助注册地和营业地相分离的特殊登记制度,特拉华州已成为美国公司注册数量最多的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和百慕大等成为广为人知的离岸法域,不仅吸引了众多国际著名公司在该地注册公司,还为本地带来了就业机会和较好的福利。
各国对于境外投资者在本国设立公司和从事营业,通常采用开放态度。一旦投资目的地国认可境外投资者在本国设立企业法人,也就无法轻易否定它的存在,更不能随意取消它的法人资格。对于境外投资者业已设立的企业,各国法律在营业范围上虽有各种限制,立法者亦可根据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即使法令发生改变,不允许境外投资者设立的公司从事已获准的营业,也不能否定业已成立企业的法人资格。
3.基本理念
投资的目的在于通过营业而获得经济利益,如果投资目的地国宣称鼓励投资,却不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开展营业,投资者自不会前去投资。然而,投资目的地国允许或鼓励境外投资者投资,绝不意味着自动允许外商投资企业无限制地参与各种营业。各国在公司营业上都存在某种限制,分离主义是实施合理限制的重要工具,它有助于清晰表达鼓励投资和依法经营之间的关系。
我国制定了吸引外商投资的政策,在制度层面上却存在限制过多的问题,没有很好地协调鼓励外商投资与约束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活动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境外投资者无论是个人还是机构,只要符合我国法律规定,都可以在我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这种投资自由甚至是境外投资者享有的、国内法无法对抗的基本权利。如果我国禁止境外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也就不能排除其他国家禁止我国投资者前去投资,从而造成与我国正在实施的“走出去战略”发生内在冲突。就此而言,应当承认境内外投资者享有同等的投资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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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引或鼓励投资,绝不意味着在营业上的放任自流,各国在企业营业上总有或宽或严的限制。例如,我国从前准许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自产产品的销售,而不允许其从事商业零售业;我国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而不允许其从事种子等行业;我国允许外资企业以绿地投资方式做大做强,而不允许出现危及国家安全的并购投资,如此等等。笔者认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法人资格和营业资格也是可以分离的。
4.司法实践
凡以设立企业的方式开展营业,必然要从事复杂的准备活动。采用法人资格和营业资格分离主义模式,有助于简化交易关系,反之,必然造成法律关系的紊乱。如按分离主义模式,投资者只需向主管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即可成立外商独资企业。境外投资者无需先行租赁经营场地或聘请筹办人员等,也无需向外商投资主管机关核准其经营活动;外商独资企业获得营业执照后,可以自己的名义租赁场地、聘请职工以及办理经营活动的批准文件。然而,按照统一主义模式,投资者在设立独资企业以前,必须先向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商务主管机关申请审核,再办理筹备事务(包括租赁场地、聘请职工乃至预订设备等),最后才能申请办理工商登记。
对比于分离主义模式,统一主义模式下的操作程序必然带有多种困惑:首先,境外投资者未获得外商投资主管机关核准,也未取得营业执照,应当以何种名义与境内机构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以及租赁合同?因为企业尚未成立,自然无法以企业名义签订相关合同,而只能以境外投资者的名义签订合同。但该合同却是为了未来企业的利益,而不是直接为了投资者的利益,那么,为企业利益而以自己名义签订的合同究竟具有何种效力?其次,合资合同和合作合同的效力如何?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资和合作合同应当在主管机关核准后生效。然而,如果说合资和合作合同在核准前未生效,合资和合作方又何以要据此向主管机关申请核准,或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最后,发起人在筹办外商投资企业中,通常花费较多时间和费用。该等筹办费用应由发起人或设立后企业承担,也处于不确定状态。如果任由发起人或设立后的企业自主决定,不仅无法反映企业筹办的准确成本,更会因为筹办费用财务处理上的随意性,造成其他投资者或交易相对人对企业经营能力的误解。
我国采用统一主义的做法,实现了对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的控制,限制了境外投资者的投资自由。因此,在统一主义模式下,必然强化公权力的作用,容易引起公权力的过度膨胀。若采用分离主义做法,不仅彰显了我国鼓励外商投资政策的实质,还能柔性地控制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是相对可取的制度安排。如果将两者混淆起来,必然混淆事实和法律关系,必然强化工商登记机关的权力,必然提高投资门槛并违背加强投资自由化和投资便利化的初衷。
五、立法模式从专门立法向统一立法的转型
在对外开放初期,我国根据企业的所有制性质,针对不同企业分别制定了多部法律。除了颁布外商投资企业法以外,还制定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和《私营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等,其间,几乎没有认真考虑应否制定《公司法》的问题,也不存在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其它企业法的协调问题,这使得外商投资企业法逐渐成为相对独立的法律领域。在随后十余年间,我国陆续出台了大批有关企业的法律。1993年出台的《公司法》改变了我国企业法严重缺位的格局,它经过1999年和2005年的二度修改,在内容上渐趋成熟,并已成为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础法律。在此格局下,需要在企业法内部重新定位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的关系。
在2005年《公司法》修改以前,学术界和实务界就提出了重新定位外商投资法和公司法之相互关系的问题。在斟酌各方意见后,现行《公司法》第218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2005年《公司法》修改工作结束后,学术界在三资企业法定位上仍然存在争论。有的学者认为,应当平等对待境内外投资者,主张废除三资企业法或将三资企业法与公司法合并起来。有的学者认为,经过30年对外开放,三资企业法已为境外投资者所熟知,并且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应当予以保留。有的学者提出,应将三资企业法关于监管体制的规定纳入外商投资管理法,并将有关三资企业组织的规范纳入公司法。
2007年,中国金融改革开放继续深化,中国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的联系进一步加强。外资银行法人化改制进展顺利,证券业和保险业对外开放也取得新进展。在外资对中国金融市场参与进一步加大的同时,中资也更加积极地参与到国际金融市场,更多的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机构,中资证券机构的境外并购和投资也迈出重大步伐,中资保险机构投资国际金融市场的范围和规模显著扩大。中国金融的改革与发展为金融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奠定了坚实基础,中国金融市场的全球影响继续有所扩大。
今后,中国将进一步加强金融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提高中国金融市场的效率、联通性和安全性;进一步优化中国金融市场参与者结构,适当扩大境外对中国金融市场的参与规模,提高中国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质量;进一步加强国际监管合作,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推动中资金融机构和机构投资者参与国际市场;继续发挥金融市场在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中的作用,积极稳妥地推进中国资本项目的有序开放,为中国金融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创造条件。
国际收支总量扩大
国际收支规模是经济开放程度的具体体现,也与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开放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随经济开放程度提高而增加的涉外经济交往,都反映在国际收支规模中。因而,国际收支总量与GDP的比例是衡量一国经济开放程度的指标之一。迅速增加的国际收支有利于促进金融市场,特别是外汇市场、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同时迅速增长的国际收支也对金融市场的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方面,随着对外经济联系的增多,金融市场的交易主体和交易量都会增加;另一方面,随着汇率弹性的增强,涉外经济金融部门需要规避汇率风险,这将刺激汇率、利率等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
2007年上半年,中国国际收支规模持续增长,国际收支继续保持“双顺差”格局
中国国际收支规模持续增长,中国对外经济联系继续保持较快发展。上半年,中国国际收支交易总规模为1.95万亿美元,同比增长35%;与同期GDP之比达到141%,比2006年同期提高14个百分点,比2006年上升15个百分点。这表明,中国经济对外开放程度进一步提高,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国际金融市场的联系更加紧密。
国际收支继续保持“双顺差”格局,国际收支顺差增幅较大。其中,经常项目顺差占主导地位,2007年上半年,经常项目顺差在国际收支总顺差中的比重为64%,资本和金融项目顺差在国际收支总顺差中的比重为36%。
2007年上半年,国际收支各项目呈现不同特点
2007年上半年,中国国际收支各项目呈现不同特点,具体看:经常项目中,货物贸易顺差再创历史新高,收益项目顺差显著增加;资本和金融项目中,外国来华直接投资持续增长,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继续增加,同时,证券投资逆差出现明显下降。
货物贸易规模继续扩大,顺差增长较快。按国际收支统计口径,2007年上半年,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9587 亿美元,同比增长23%。其中,出口5472 亿美元,增长28%,进口4115 亿美元,增长18%,货物贸易顺差1357 亿美元,增长70%。
服务贸易规模增长较快,逆差回落。2007年上半年,服务贸易收入559亿美元,同比增长39%;服务贸易支出590亿美元,增长28%;逆差31亿美元,下降44%。
直接投资增幅较大,净流入上升较多。按国际收支统计口径,2007年上半年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入583亿美元,同比增长56%;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出74亿美元,同比增长17%。
证券投资逆差下降幅度较大。2007年上半年,证券投资项目逆差48亿美元,同比下降83%。逆差下降的直接原因是上半年境内机构对外证券投资规模的同比下降更为显著。
外债余额略有增加。截至2007年6月末,中国的外债余额为3278.02 亿美元(不包括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对外负债),比上年末增加48.14亿美元,增长1.5%。
外资的参与进一步加大
QFII 规模进一步扩大
2007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共批准6家QFII机构,合计9.5亿美元的投资额度。其中,1家QFII 获批1亿美元追加投资额度,5家QFII共获批8.5亿美元新增投资额度。2007年12月9日,为进一步提高中国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水平,QFII总投资额度扩大至300亿美元。
截至2007年末,已累计批准49家QFII共99.95亿美元的投资额度,累计汇入资金99.26亿美元,结汇约787.71亿元人民币。截至2007年末,QFII中的长期投资机构所获投资额度占总额度的33.7%,比2006年提高了5.31个百分点,而证券公司占比下降了7.48个百分点。
中国自2002年以来稳步推进QFII制度试点,取得了良好效果。QFII制度促进了中国资本市场投资理念的转变和先进风险管理技术的应用,扩大了中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影响,对中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以及国内资本市场与国际资本市场的接轨发挥了积极作用。
银行业对外开放进一步深化,外资银行法人化改制进展顺利
2007年,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进一步深化。截至2007年末,在华外资银行资产总额1714.63 亿美元,比年初增长 47%,占全国金融机构资产总额的2.4%,其中各项贷款余额951.56亿美元,比年初增长54.7%,占全部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的2.5%;负债合计1554.23亿美元,比年初增长45%,占全部金融机构负债合计的2.3%,其中各项存款余额606.63亿美元,比年初增长68.8%,占全部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的1%。
截至2007年末,中国银监会已经批准21家外资银行将其中国境内分行改制为外资法人银行,其中17家已经完成改制开业。经过不到一年的时间,外资银行在华发展的市场格局已经实现了由“分行主导”向“法人主导”的平稳过渡。截至2007年末,在华外资法人银行26家(下设分行及附属机构125家、支行160家);外国银行分行117家(下设支行9家)。
截至2007年末,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外资余额为754.01亿美元,其中境外金融机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的投资完成额为207.46亿美元,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实收资本和营运资金余额为133.69亿美元,中资银行海外上市(H股)引进资金412.86亿美元。截至2007年末,共有25家中资商业银行引入33家境外投资者,投资总额212.5亿美元。
2007年12月13日,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中国第一家外资村镇银行――湖北随州曾都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正式开业。
外资证券类机构新设较多,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条件进一步放宽,境外证券交易所开始设立驻华代表机构
2007年3月,瑞银证券中方股东向瑞银集团和中国国际金融公司转让24.99%的股权。截至 2007 年末,中外合资证券公司共有7家。
2007年,中国证监会共批复12家证券类机构(不包括资产管理类机构、境外交易所)在境内设立外资代表处,其中上海4家,北京5家,深圳、南京和广州各1家。
2007年,中国证监会新批准设立4家合资基金管理公司。截至2007年末,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共有28家,其中14家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外资股权达到49%,共计管理基金259 只,合计利用外资17.3亿元,其中2007年外资对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增加了3.56 亿元。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有3家和4家特别会员,并各有46家和19家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直接从事B股交易。
2007年12月29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修订后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以及新制定的《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条件进一步得到放宽。《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修改的内容主要有5个方面:一是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人数要求,从原来的不少于50人降低至不少于30人;二是放宽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境外股东的条件,从原来的境外股东限于证券经营机构,放宽到金融机构和一般机构投资者,并将境外股东持续经营年限的要求从原来的10年以上降低为5年以上;三是取消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限制;四是明确了境外投资者参股上市内资证券公司的合法途径、股东资格和持股比例;五是修改了滞后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部分条款。与原规则相比,修订后的《设立规则》规定的外资参股境内证券公司的准入条件更为宽松、参股渠道更为多样、监管机制更为适当,符合中国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实施证券业对外开放的一贯政策。
为规范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的设立及其业务活动,2007年5月20日,中国证监会《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并宣布该管理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此后,中国证监会先后批准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东京证券交易所、新加坡交易所、韩国交易所和伦敦证券交易所设立北京代表处的申请。
外资对保险市场的参与程度进一步提高
2007年,中国保监会批准了3家境外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申请,其中1家来自中国香港,2家来自中国台湾。截至 2007年末,共有15个国家(地区)的43家外国(地区)保险公司在华设立了134个营业性机构。入世至今,共批准23家外资保险公司准入,共批准21个国家和地区的141家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14个城市设立200家代表处。
截至2007年末,保险公司总资产共计29003.92 亿元,同比增长36.9%。其中,外资保险公司总资产为1256.42 亿元,较年初增加348.53亿元,增长38.4%,占比4.3%。截至2007年末,中国保险业外币资产为292.3亿美元,占总资产比重为7.4%。
截至2007年末,全国保费收入7035.8亿元,其中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为5.97%,比去年增加1.58个百分点。
港澳机构方面,截至2006年末,港资通过参股中资保险公司方式投入资本142.13亿元,占全国保险公司资本总额的 13.6%。截至2007年末,共有20家香港地区保险公司在内地设立了27家代表机构。
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比较活跃
据万得(WIND)咨询不完全统计,2007年,外资新参股上市公司48家,其中外资控股的上市公司有4家。截至2007年末,外资参股的上市公司(含B股公司)共128家,其中外资控股的上市公司(含B股公司)共17家。
外资对黄金市场、期货市场、外汇市场和货币市场的参与程度不断提高
2007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上海黄金交易所在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的情况下引进在华外资银行作为会员。此举将加强国内外黄金市场之间的联系,促进国内黄金市场的发展。
按照《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的补充协议,2007年共有3家中国内地与香港合资期货公司获准成立。
自2006年引入做市商制度后,2007年人民币外汇市场的市场主体结构进一步优化。截至2007年末,在人民币外汇即期市场上,外资做市商银行机构数占比41%,同比上升7.9个百分点。外资银行机构数由于部分外资银行改制为独立法人以及风险和成本控制等原因,数量有所下降,占比为52%,同比下降8.8个百分点。2007年,在银行间外汇远期市场上,外资银行交易量占比33%,交易量同比增长19.01%;在银行间外汇掉期市场上,外资银行交易量占比为48%,交易量同比增长378.6%。
2007年,在银行间外币/外币交易市场上,外资做市商银行交易量占做市商银行交易总量的97%,交易量同比增长 15.8%;外资会员银行交易量占会员银行交易总量的35%,交易量同比增长630.6%。
外资机构还参与本币衍生品市场。2006年2月9日,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正式开展,截至2007年末,已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提交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风险管理制度等材料的市场参与者66家,其中外资机构30多家。2007年11月1日,远期利率协议业务正式开展,截至2007年末,已向交易中心提交备案材料的市场参与者为24家,其中外资机构有8家。
2007年,外资通过银行间市场进行资金融通的数额显著增加。从融入资金方面看,2007年外资或合资机构从银行间市场共融入资金7.31万亿元,同比增长164.8%;从融出资金方面看,2007年外资或合资机构从银行间市场共融出资金3.35亿元,同比增长174.7%。
2007年,外资银行继续参与银行间衍生品市场交易。从融入资金角度看,2007年外资或合资机构通过银行间债券远期交易累计融入资金223亿元,占全部交易量的8.9%;从融出资金角度看,2007年外资或合资机构通过银行间债券远期交易累计融出资金68亿元,占全部交易量的2.7%。
2007年,外资机构还积极参与基准利率市场建设。截至2007年末,Shibor(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的报价银行团由16家商业银行组成,其中外资银行有3家;共有14家机构对以Shibor为基准的利率互换业务进行报价,其中有汇丰银行和渣打银行2家外资机构。
中资多形式参与国际金融市场
中资金融机构境外经营和投资取得显著进展
1、中资商业银行参与国际金融市场在多方面取得突破
截至2007年末,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走出去”成效明显,共有5家中资银行控股、参股9家外资金融机构,有7家中资银行在海外设立60家分支机构,海外总资产2674亿美元。
2007年,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步伐。中国工商银行莫斯科分行开业,中国银行在英国设立子行,交通银行设立法兰克福分行、澳门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悉尼代表处开业。2007年11月,美国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招商银行设立纽约分行,这是美国1991年颁布实施《加强外国银行监管法》后批准的第一家中资银行营业机构。
2007年,中资银行更多地使用并购方式开拓国际市场。2007年,并购(或投资参股)或拟并购(或拟投资参股)海外银行的行为共有6起,其中,中国工商银行4起,中国民生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各1起。
2007年,监管部门积极支持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境外投资。3月,银监会和外汇局联合《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信托公司募集投资者的人民币资金及外汇资金进行境外证券投资;5月,银监会《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将银行类QDII产品投资范围拓宽至股权类产品,明确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产品可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等。截至2007年11月底,共有21家境内商业银行获得总计166亿美元代客境外理财购汇投资额度。2007年获批QDII额度的商业银行有7家,其中外资银行5家。
2、中资证券机构的境外并购和投资迈出重大步伐
2007年5月,中信证券公告称,公司已完成对中信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增资2.8亿港元的相关工作,并将该公司更名为“中信证券国际有限公司”。10月,中信证券计划与贝尔斯登公司开始全面战略合作。根据双方的合作预案,中信证券以2%的股权换得贝尔斯登6%的股权,价格分别为两家公司2007年10月19日前5个交易日的股票平均收盘价格。双方还计划整合双方在亚洲(非中国大陆)的业务并在香港设立合资公司,出资比例为50%对50%。
2007年6月,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证监会批准,在香港设立海通证券(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下设海通证券(香港)经纪有限公司、海通融资(香港)有限公司和海通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并就证券交易、期货合约交易等相关牌照向香港证监会提出申请。截至2007年底,已有9家内资券商在香港设立了分支机构,运行情况良好。
证券业境外投资试行办法出台,证券业境外投资迈出重大步伐。2007年6月,人民银行和证监会联合《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对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等证券类经营机构境外证券投资业务进行规范。截至11月底,共有5家基金公司获得195亿美元投资额度,其中4家为2007年新批。2007年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获得50亿美元投资额度。证券类QDII已经成为QDII最重要的实施主体。
3、中资保险机构投资国际金融市场的范围、规模显著扩大
截至2007年底,中资在境外共设立了42家保险营业机构,9家保险代表处或联络处。境外保险营业机构以产险公司为主(19家),其次分别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综合性保险公司(7家)、保险中介公司(6家)、寿险公司(5家)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3家),再保险公司和保险自保公司各1家。中资境外保险机构(营业和非营业)主要分布在香港地区,有26家机构,其次分布在英国和美国,分别有9家和6家保险机构。中资在境外设立保险类机构的主要特点是:机构跟着业务走,业务规模普遍较小,设立区域主要集中在港澳地区。
2007年7月,人民银行、保监会和外汇局联合《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允许保险机构在总资产的一定比例内,以自有外汇资金或购汇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办法》允许保险公司通过委托管理方式,将不超过总资产15%的资金投资境外,并将境外投资范围从固定收益类拓宽到股票、股权等权益类产品,支持保险机构自主配置、提高收益。截至2007年11月底,共有18家保险公司获得71.66亿美元的境外投资额度。2007年获批QDII额度的保险公司有16 家。
中资企业以股权形式融资规模回落,但登记外债余额增长较快
1、中资企业境外筹资规模回落
2007年1~9月,经证监会批准,全国共有4家公司首次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10家公司增发境外上市外资股,1家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累计筹资81.55亿美元。截至2007年9月底,共有151家公司首次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其中52家公司增资发行,6家发行可转换债券,5家公司退市。截至2007年9月底,境外上市外资股共募集资金1030.47亿美元。
2、中资企业登记外债余额增长较快,中资银行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
截至2007年9月末,中国外债余额为3457.05亿美元,比上年末增长7%;其中,中资企业登记债务余额为47.37亿美元,占登记外债的2.1%,同比增长26.5%。
2007年4月,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对公众发行期限为7年、金额达117亿港币的长期债券。
中国人民银行2007年1月14日公告,内地金融机构经批准可在香港发行人民币金融债券。6月,国家开发银行在港发行期限2年、票面年利率为3%的人民币债券50亿元。这是境内金融机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的第一只人民币债券。其后,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银行分别在港成功发行20亿元和30亿元人民币债券。
2007年中国外汇储备增加较多,中国正积极探索拓展外汇储备投资渠道
截至2007年12月末,国家外汇储备余额为1.53万亿美元,增加4619亿美元。在外汇储备的管理上,中国始终以确保国家外汇资产安全,流动与保值增值为根本原则。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已形成一整套符合中国国情的储备经营管理体系。目前,中国外汇储备主要投资于海外高评级的政府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债券等,中国外汇储备管理将始终坚持长期及战略发展的经营理念,积极维护国际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2007年9月,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按照依法合规、有偿使用、提高效益、有效监管的原则,积极探索和拓展国家外汇资产投资的渠道和方式。
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取得了较好收益
2006年5月1日,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规定》正式颁布生效,对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的范围和比例作了规定。目前,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采用委托投资方式。按照《暂行规定》的规定程序,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公开选聘了10家境内外专业投资机构和2家银行作为境外投资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品种包括美国股票组合、全球股票组合、全球债券组合、香港股票组合和现金管理组合5大类。2006年12月,首笔委托资金划拨,境外委托投资运作正式启动。
截至2007年12月31日,境外委托投资累计投入本金16.6亿美元。按基准货币美元计算,自委托以来境外委托投资总体取得了21.5%的收益,2007年以来取得了19.4%的收益(数据未经审计)。
继续融入国际金融市场
中国金融市场在全球所占份额仍然不高。随着中国经济与外界联系的日益增强,随着中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上升,中国金融市场继续融入国际金融市场。
中国债券、股票、黄金、期货等市场规模的全球占比有所上升
1、中国国内债券市场成长迅速,在全球国内债券市场中位居第7位,商业银行债和企业债占比依然较低。
中国国内债券市场快速成长。截至2007年6月末,中国国内债券市场余额为1.368万亿美元,比2006年末增长15.5%,占全球国内债券市场余额的2.58%,比2006年末上升0.25个百分点,位居全球第7位。从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交易的债券品种结构看,国债和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占比仍然较高,而商业银行债和企业债的占比较低,这和美国等发达国家有较大差异。
2、中国股票市场规模的全球占比提高
据世界交易所联合会统计,截至2007年末,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市值为36943.48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02.7%,市值增幅列全球第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市值为7845.19 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44.2%,市值增幅列全球第2。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总市值为44788.67亿美元,占全球股票市场市值的7.38%,占比较2006年末提高5.12个百分点。
据世界交易所联合会统计,2007年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成交金额(含投资基金,下同)为40700.72 亿美元,同比增长450.9%,成交额排名第7位(比2006年提高8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成交金额为21024.44亿美元,同比增长396.2%,成交额排名第11位(比2006年排名靠前了8位)。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股票成交金额为61725.16 亿美元,占2007年全球证券交易所股票成交金额的6.15%,占比较2006 年末提高4.49个百分点。
2007年,中国A股市场合计融资7668.39亿元,其中首次发行融资4590.62亿元,再融资3077.77亿元,融资额约占全球股票市场融资额的11.46%,融资额占比较2006年提高8个百分点。
3、中国期货市场一些品种的交易量全球排名靠前
2007年,上海期货交易所(SHFE)铜期货交易量与LME和COMEX铜期货交易量(按成交吨数计算,下同)之比为 1:7.2:0.5;SHFE铝期货的交易量与LME铝期货的交易量之比为1:45.3;SHFE橡胶期货的交易量位居世界第1位,是TOCOM橡胶期货交易量的6倍。
2007年大连商品交易所(DCE)玉米期货的成交量位居世界第2位,其交易量与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和东京谷物商品交易所(TGE)玉米期货的成交量之比为1:11.6:0.78;DCE大豆期货成交位居世界第2位,与排名第1的CBOT和第3位的TGE大豆期货成交量之比为1:9.1:0.13;DCE豆粕期货与CBOT豆粕期货成交量之比为1:1.7。
2007年郑州商品交易所(ZCE)白糖期货的成交量位居世界第2位,交易量与纽约期货交易所(NYBOT)原糖期货的成交量之比为1:2.4;棉花期货交易量与NYBOT棉花期货交易量之比为1:9.7;小麦期货的成交量与CBOT和美国堪萨斯商品交易所(KCBT)小麦期货的成交量之比为1:6.8:1.5。
尽管中国期货市场的某些品种交易量排名靠前,但由于目前参与者仍以国内为主,其国际影响与其全球排名尚不相称。
4、中国黄金市场以场内交易为主,主要交易品种是现货,场内日均交易量相当于伦敦金银市场协会日均清算量的1.2%
上海黄金交易所以黄金现货为主要交易品种。2007年上海黄金交易所累计成交黄金1828.13 吨,同比增长46.3%,日均成交量为7.55吨。2007年伦敦金银市场协会黄金日均清算量为2029万盎司,约为631.14吨。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的日均成交量相当于伦敦金银市场协会的1.2%,比2006年上升0.43个百分点。
中国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关联性有所增强
1、中国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仍呈扁平化特点
2006年,全球主要经济体国债收益率曲线呈现明显的扁平化或倒挂的特点,该特点在2007年得到较大修正。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由于2007年中短期国债和长期国债的收益率基本同步走高,因此其国债收益率曲线仍呈扁平化特点。
2、中国外汇市场与国际外汇市场交易价格走势基本一致
随着银行间外币/外币即期交易市场推介的扩大和服务水平的提高,市场主体日渐增加,市场效率也不断提高。2007年,银行间外币/外币即期市场上主要外币对,例如欧元/美元、美元/日元等,交易价格的走势与国际市场基本一致。
3、中国股票市场2007年股指涨幅远高于其他主要股票市场
2007年末,上证综指和深证综指分别报收于5261.56点和1447.02点,同比分别上涨96.7%和162.8%。在全球主要股指中,中国主要股指2007年涨幅最高。
4、中国期货市场价格走势与国际市场基本一致
2007年,上海期货交易所的铜、铝期货与伦敦金属交易所和纽约商业交易所的铜、铝期货的价格走势基本一致。根据我们的统计分析结果,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贸易的迅速扩大,特别是2005年7月21日中国汇率制度改革成功后,上海期货交易所的价格发现功能逐渐完善。上海期货交易所在铜期货价格上与国际主要交易市场价格相关度很高,并逐渐增强;三大交易市场的期铜价格存在着长期均衡关系,伦敦金属交易所在期铜的国际定价中仍居主导地位,上海期货交易所对伦敦金属交易的正向价格引导作用初步显现;在期铜市场上,上海期货交易所已超越纽约商业交易所,成为全球第2大期铜定价中心,但其影响力仍远小于伦敦金属交易所。
2007年CBOT大豆期货与大连商品交易所(DCE)大豆期货、CBOT玉米期货与DCE玉米期货、CBOT豆粕期货与DCE豆粕期货价格走势基本一致。
郑州商品交易所(ZCE)小麦与CBOT小麦,ZCE棉花、白糖与NYBOT棉花、白糖的期货价格走势基本一致,但又表现出自身的独立性。
5、中国黄金市场价格走势与国际市场基本保持一致,国内与国际黄金价差减少
2007年,中国黄金市场价格与国际市场紧密联动,行情走势基本一致。自2004年8月推出黄金现货延期交收(T+D)品种后,2007年11月5日,上海黄金交易所又推出延期交收品种Au(T+N1)和Au(T+N2),黄金延期交收品种交易量在黄金交易总量的占比为49.2%,比2006年上升2.9个百分点,大量企业通过延期交收合约进行套期保值操作。2007年3月1日,交易所延长了原有夜市的交易时间,使得国内黄金交易进一步与国际市场接轨,促进了国内外市场联动。
在以上两个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交易所投资易比重逐渐增加,国内外价差进一步缩小。2007年国内外黄金价格的平均价差幅度为0.21元/克,较上年减少0.08元/克,下降27.6%。
中国金融市场借鉴国际经验加快创新
2007年,中国金融市场借鉴国际经验,进一步加快创新步伐。
一是交易产品创新。2007年8月14日,中国证监会正式颁布实施《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公司债券发行正式启动。截至2007年末,共有3家上市公司成功发行了公司债,发行规模112亿元。期货市场先后推出了锌、菜籽油、线性低密度聚乙烯和棕榈油等4个商品期货新品种。黄金期货、股指期货筹备进展顺利。首个黄金投资信托产品的信托计划正式设立。银行间市场推出远期利率协议业务,银行间外汇市场推出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创新型封闭式基金正式推出。
二是交易方式创新。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紧密跟踪国际市场上交易技术的发展趋势,开发和完善新一代外汇交易系统,支持做市商报价驱动机制下的竞价和询价交易等功能。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采用系统集中交易和协议交易两层市场结构,支持债券现券竞争性做市商制度,建立卖空机制,支持灵活结算模式。
三是市场制度创新。国务院颁布《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国证监会配合推出《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和《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法规,完善了期货市场的法律体系。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以更加开放的政策促进同业拆借市场的发展。《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品主协议》的颁布,是中国银行间市场加强自律管理的重要标志,将有助于促进中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
推进金融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
根据金融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客观要求,中国将积极稳妥主动地推进金融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为中外资参与中国金融市场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为中资参与国际金融市场创造良好氛围。在金融市场发展和开放过程中,中国将加强风险防范,特别是防范游资对金融市场可能形成的冲击,促进金融市场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
加强中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提高中国金融市场的效率、联通性和安全性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整合提高了市场效率,促进了全球金融市场的一体化和主要国际金融中心功能的加强。因此,有必要加强中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提高中国金融市场的效率、联通性和安全性。
一是顺应国际金融市场托管清算结算系统的发展趋势,考虑到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对中国金融市场托管清算结算系统的一体化整合采取分步骤、分层次策略;二是尽快完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托管结算体系;三是顺应中国经济金融发展日益开放的内在需求,着手规划和建设境内外币支付清算系统、人民币跨境及境外支付清算系统。
优化中国金融市场参与者结构,适当扩大境外对中国金融市场的参与规模,提高中国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质量
从国际经验看,优化参与者结构可以在推进金融市场创新的同时,促进金融市场效率的提高。随着国内经济金融与国际经济金融联系的日益密切,国内金融市场日渐成熟,可以考虑放宽或者取消一些限制。
一是外汇市场参与者进一步向境外机构开放。目前,中国外汇市场的境外交易成员只有中银香港和中银澳门,而且这2家机构的引入只是因为它们作为境外人民币清算行需要进行人民币资金头寸的平盘。可以考虑进一步引入境外机构参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外汇交易。
二是债券市场产品更加多样化,吸引多层次融资者和投资者。逐步改变发行者集中于财政部、开发性金融机构和中央银行的格局,推动资产支持证券市场的发展。发展多样化债券产品,特别是发展浮动利率产品、利率衍生品,增加债券市场的流动性、提高债券市场效率。
三是股票市场可以考虑允许外资企业、外国企业发行上市,以增加境内股票市场与境外市场的融合度,提高境内市场质量。
四是黄金市场要完善外资会员的相关配套政策,充分发挥外资会员连接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作用。
五是优化期货市场投资者结构,促进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投资者队伍的形成。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推动各类金融机构合规运用期货市场进行风险管理;推动相关企业在期货市场套期保值;推动各类金融机构参与金融期货业务。
进一步加强国际监管合作,积极创造条件推动中资金融机构和机构投资者参与国际市场
进一步加强与国际金融监管机构以及其他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共同防范金融风险。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推动中资金融机构和机构投资者参与国际市场。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中资金融机构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合资公司;积极推动内控制度良好的机构投资者参与国际金融市场,通过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熟悉和掌握国际金融市场的规则、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国际竞争力。
积极稳妥地推进中国资本项目有序开放,为中国金融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创造条件
目前,中国已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但对资本项目仍实行一定管制。近年来,为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中国深化改革,稳步推进资本账户开放。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编制的《各国汇兑安排与汇兑限制年报》,资本项目交易可分为7大类43项。截至2007年末,中国一半以上的资本项目交易已实现可兑换,严格管制的不足一成半。
稳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是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长远目标。在当前国内国际环境下,资本项目有序对外开放,有利于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促进国内金融市场发展及其与国际市场接轨,便于市场主体扩大对外投资,分散风险、提高收益,有利于促进国际收支平衡。
松下:终于独资
很多人都相信,独资是中国入世后合资公司的一个自然选择。松下(中国)为这种预测(或者是担忧)提供了一个份量最重的印证。11月1日,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证实了“松下(中国)要独资”的传闻,称“松下(中国)一直在准备进行独资化工作,但现在审批手续还没有完成。”相关人士表示,这不仅仅是松下在中国投资的调整,也是松下全球战略调整中走出的一个步骤。还有媒体称,从可靠渠道得到证实,今年9月份,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已经获得相关部门批准独资,有关手续正在等待办理。
松下目前在中国投资企业达50家,均为独立法人企业,此前并无业务资源共用、销售渠道共享。独资后,对散布在全国的投资企业的整合能力无疑将会增强。但对这一事情的关注显然不会限于松下,因为今后人们将会平静地听到一个又一个大型合资企业独资的消息。
日产汽车:最大的合作者
入世前后,汽车业外资的磨刀霍霍声几乎都来自欧美巨头,但今年最大的斩获者却是日本第二大汽车商日产汽车。9月19日,中国汽车业规模最大的合作项目-东风汽车与日产汽车签约合资组建新的汽车公司,新公司名为“东风汽车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70亿元人民币,有望在明年1月挂牌。“新东风汽车”将生产包括日产全系列乘用车和东风的重、中、轻型载货车和乘用车,这将是中国第一个拥有全系列的载货车、轻型商用车和乘用车产品的中外合资汽车公司。
在“新东风汽车”中,日产将直接投资与85.5亿人民币等值的美元,以获得50%股权;而东风对另外50%股权的取得则没有现金投入,而是投入品牌与设备等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以及相关子公司的股权。另外,日产还将在2006年以前,陆续投入200亿-300亿日元专门用于中国产品开发。
这一合作还有另一个标志:中国三大汽车集团与外资的阶段性合作基本完成。
沃尔玛:大鳄张口
谁也不应怀疑,入世后中国市场最大的蛋糕之一将有很大一块落入这家全球最大的零售商(也是全球各行业中最大的公司)之口。
正如所预料的一样,在入世的第一年,沃尔玛就一改往日在中国市场上的小心试探,开始了全方位的出击,上海、天津、哈尔滨、重庆、厦门之后,它最新的目标是中国最重要的两个城市-北京和上海。
将于2003年开张的沃尔玛北京店是北京所有连锁超市中规模最大的。此外,沃尔玛中国公司副总裁李成杰也于8月份表示,沃尔玛在沪首家门店有望明年开张。另据报道,沃尔玛3年后的开店目标是50个。
和沃尔玛一样,家乐福、普尔斯马特、欧尚、麦德龙、7-11等都在加快进入中国的步伐。因此可以预料,中外超市间空前激烈的竞争将从明年开始。
花旗 汇丰 渣打:率先QFII
自中国证监会11月7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后,一批欧资、美资、港资大银行前来就QFII事项进行接洽,意欲成为首家托管银行,进入中国A股市场和债券市场。
外资银行为什么如此热衷QFII?短期看,外资银行目前在中国境内可经营的业务有限,获得QFII执照后能增添一项新的托管业务,符合规定的外资银行当然不会不申请。更重要的,一旦获得QFII资格,境外投资者就可以大摇大摆地进入中国A股股票和债券市场。想想看,一个市值5000亿美元且不断成长扩大的市场,一个境外投资者通过投资这个市场可以直接间接获得GDP超过10000万亿美元、占世界人口20%的天量市场,谁不心动?
在欲拔头筹队伍中,花旗银行、汇丰银行和渣打银行走得最为积极。从几家银行近年在中国拓展的业务看,花旗银行在中国境内金融产品创新方面占据的优势比较明显,而QFII与产品竞争力是具有相当相关性的。汇丰银行则把自己的优势定在“惟一一家在境内为境外金融机构投资者提供B股托管服务的外资商业银行”。渣打银行为深圳B股担任现金清算行已有6年,又与境外机构投资者有良好关系。
TOM集团:挤进
国内最敏感的领域在入世后的第一年又被挤开一个小缝,9月9日,香港创业板上市的TOM集团宣布,与北京三联书店签订意向书,共同成立合资公司,合作期不少于20年。
合资公司的总投资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人民币,TOM将占49%的股权,合资公司将在中国内地经营期刊广告和销售发行业务、图书发行、编译和国内外版权合作业务以及发展图书连销店业务等。
这项资金并不算大的合作项目,之所以引人注目,是因为它是中国入世后,境外资金首次获准在中国内地经营广告和发行及其他相关的出版业务。
微软:中国变形记
2002年是微软中国最忙活的一年,也是被外人看作极力改变形象的一年。在上一年北京市政府采购痛失大单后,1月16日:微软与中关村科技等公司成立合资企业一中关村软件有限公司。这是微软在中国投资支持的第一家国内独立软件企业。4月11日,上海联和投资公司和微软宣布成立合资企业上海微创软件有限公司。还是在这个月,被称为“CEO火山口”的微软中国CEO的位子上,坐上了从上海来的唐骏。
唐骏担纲微软中国,被认为肩负着改变微软在中国的形象,特别是融洽和修补与政府关系的使命,而6月份微软CEO鲍尔默的“亲善之旅”则给了唐骏最大的支持。鲍尔默带来的不仅是微笑,还有一大笔美金,6月28日,国家计委与微软在京签署谅解备忘录,涉及金额62亿元人民币,国家计委支持微软与中国境内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国家软件产业基地等开展包括出口、投资、人才培养、技术开发等在内的一揽子合作计划。
但谁也不相信这62亿是给微软给中国的礼物,礼尚往来也是中国人美德。在此之后,微软在上海政府采购中中标,上海市政府将在未来三年内拿出7500万来采购微软产品,在北京电子政务试点中,微软也有收获。
微软要改变在中国的形象,但一点却是相当难改变:就是它无论做什么,总会引起非议(62亿的投入也被形容为“中国软件的珍珠港”)。
奔驰:傲慢的代价
这家世界著名的汽车奔驰是2002年中国跨国公司中最大的输家之一。由于对一起消费者投诉的不当处理,致使只留存于极少数用户中的义愤变成了整个消费者群体的义愤和反感,并使以往鲜为人知的(也是并不严重的)的质量和服务的缺陷被极度放大;而蹩脚的公关技巧和备受非议的法律应对,又使它高贵豪华的形象在中国人心目中变成了“傲慢自大”、“店大欺客”。
今年春节前后,发生了两起消费者公开怒砸有故障的奔驰车事件,而奔驰公司在“砸奔事件”中的举动,被一些公关公司奉为最新、最经典的“处理不当案例”,公关界人士对奔驰公关败笔有诸多评论,如反映迟缓、态度傲慢、推诿搪塞、渠道错误和国情不通等,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有限公司总裁麦基乐承认:“与客户沟通缺乏技巧”。这样著名的公司竟连最起码的技巧都缺乏,除了傲慢,找不出更好的解释理由。
5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认定韩国双龙汽车公司生产的奔驰MB10轻型客车存在安全质量隐患,禁止其入境。对麻烦不断的奔驰(中国)公司来说,这一消息无疑是雪上加霜。
爱立信:贪睡的兔子
这家世界著名电信设备制造商2001年和2002年亏损超过50亿美元,往日的龙头股沦为垃圾股,其中国公司也未能幸免噩运。昔日与诺基亚和摩托罗拉三分天下的爱立信,2001年年底,在中国手机市场的销售份额只有5%,而到了今年夏季更一路下滑到2%。爱立信目前在中国的手机销售业绩不但远远地落在两个老对手的后面,甚至落后于西门子和三星。
据业内人士分析:就像乌龟与兔子赛跑一样,曾经在中国手机市场上远远跑在前面的爱立信在成功之后犯了一个重大的错误,这就是躺在成功的床上睡大觉,没有能够及时地、连续地向中国市场推出各种最新款式的新式手机。为了扭转在中国手机市场中的不利局面,爱立信希望自己与索尼建立的“索尼――爱立信”手机制造合资企业能在中国有上佳表现。今年8月份,“索尼-爱立信”取得了在中国销售的许可证,其主打产品是小巧可爱的彩屏手机。但这种售价近400美元的新款产品,不仅在中国,就是在世界任何其他国家都显
百事可乐:内讧不断
内讧曝光最多的莫过于百事可乐中国公司,7月份,百事可乐在中国15家合资罐瓶厂中的14家在成都联合指责百事可乐浓缩液涨价、不批准四川百事这种有生产能力的厂家生产更多牌子的饮料以增加企业利润。这14家罐瓶厂中方代表一致认为,中方必须联合起来,应对百事在中国的垄断经营,以保护自己的权利。百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则另有说法,一时闹得沸沸扬扬。
关键词:对外直接投资;现状;优势;劣势;策略
一、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优势
1.综合国力的提高为物质基础提供了优势
对外直接投资与一个国家的综合实力是密切相关的,没有实力就没有能力去参与对外直接投资。我国改革开放到现在已有三十七年的历史,经过这三十七年的积累,我国的综合实力有了很大的提高。2015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GDP)为676708亿元,约合105108亿美元,为1978年的185倍。2015年我国进出口总额245849亿美元,约为1978年的70倍。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中国经济越来越与全球经济有着很大的牵连,我国综合实力不断发展壮大,为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提供了重要物质基础。
2.成本的低廉为生产提供了优势
成本低廉优势意旨降低生产的成本和经营的成本,以低于竞争对手的价格投向市场,使其占有更大的市场份额。发展中国家要想形成低成本优势,通常寻求比本国工资水平低的国家和地区投资。我国拥有廉价的劳动力和丰富的资源,我国跨国企业就可以利用这些优势,中国的跨国企业可以利用这些优势,建立即劳动密集又规模较小的企业,利用设备和技术的输出,使的生产成本相对较低。
3.传统的产品和成熟的技术为投资提供了优势
与发达国家相比,对许多中等甚至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来说,不仅自身的经济水平比较落后,而且接受技术的能力有限。而我国情况则比较好,我国有许多相对成熟的技术如纺织品技术、机电、食品加工技术以及传统的园林、中药、烹调技术等对他们更具吸引力。我国所提供的中等水平的技术设备也受到他们的欢迎。我国对发达国家的直接投资,在这种优势的内部转移,这已成为我国企业跨国投资的策略之一。
二、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劣势及现存的弊端
从我国改革开放至今,我国对外投资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总体而言,我国目前的对外投资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所以,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存在诸多弊端和问题。
1.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劣势
(1)规模劣势
伴随着我国海外投资企业的增多,一些企业正在迅速发展。但至今我国大部分外商直接投资企业都是中小型企业,投资规模小。而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规模总体上要比发达国家要小,抗风险能力相对较低。
(2)投资结构不完善
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在结构上还存在一些不足,如果不加以完善,将会影响我国经济的发展。一方面,投资的区位过于集中,且分配不合理。我国对香港地区的直接投资数量明显高于其他国家(地区),香港是以服务业为支柱产业的地区,直接投资过于集中在香港地区会影响我国在制造业、高技术产业和采矿业等产业的直接投资活动,近而影响其对本国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商务服务业和零售批发业等传统服务业投资数量过大,但制造业,特别是高端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投资数量不足。
2.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存在的问题
(1)政府方面存在的问题
①政府监管力度不够
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全球一体化经济的进程加快,中国的对外经济面临着新的发展前景和新的挑战,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以及缺乏促进私营企业成长的有效的政策、体制和资本市场的条件,多数大型企业仍是国有或国有控股,私营大企业的数量非常有限。则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主要依赖于现有的大型国有企业。但是由于经营国有企业是在一个受保护的国内市场中,使其竞争力和效率低下。
②立法滞后
在全球跨国投资形式多样和我国境外加工贸易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我国有些法律已经严重滞后了国内外投资形势的发展和需要。目前,只有我国有关部门的行政法规,这些行政管理条例的制定多数停留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许多法规已落后于当前的形势所需。在政策上,调整国有企业的外商投资是很重要的,这是民营企业调整的不足,使得民营企业的法律调整具有一定的真空度,不能基于对民营企业的对外投资。另外,这些法规和规章出自同一个部门,缺乏统一和相互协调。
(2)企业存在的问题
①企业核心技术的缺乏
我国目前仍然在技术引进阶段,在关键技术上,很难与国外有点高技术和拥有成熟产品的生产企业竞争,企业没有形成以核心技术和核心产品为主的国际竞争力。就算是目前非常有前途的家电行业,他们的许多产品,特别是需要核心技术的高端产品仍然依赖于进口。与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企业缺乏对进口技术的消化吸收,技术创新不够,局部优势不明显。
②企业融资困难、资金缺乏
我国部分的国有企业在长期的低效率下,没有可依靠的资金去发展海外直接投资的实力,再加上中国的金融体系并不十分完善,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将面临不良资产问题。企业海外投资的项目缺乏科学性和综合性评价,存在“信贷紧缩”现象,国内资本市场仍不发达。因此,在筹资过程中,对外直接投资、企业自身和金融体系难以起到有效的作用,这就导致了存在融资难、资金缺乏的现象,进一步阻碍了企业的对外投资。
三、我国发展对外直接投资的策略分析
1.政府方面的策略分析
(1)完善监管体制
要完善我国在对外直接投资中的监管体制,首先就要建立和完善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信息咨询服务体系。任何国家的外国投资,为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国际环境对境外投资是非常重要的。我国应尽快建立和完善境外投资信息数据库和信息反馈以及沟通服务体系,建立外商直接投资中介机构,为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政治、经济和地区提供全面的投资环境。针对不同的投资主体,制定不同的监管办法。
(2)完善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中最重要的问题是落后的立法,这使得政府缺乏对企业外直接投资的协调与管理应有的经验和方法。
因此要尽快制定和颁布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活动的基本法,明确规定好对境外投资企业的法人地位、投资审批制度和管理办法、投资争端的解决机制等问题,以防止对外直接投资管理政出多门、各部门之间职责不清、缺乏协调等问题。
2.企业方面的策略分析
(1)跨国经营要建立完善的机制培养人才
市场竞争,说到底是人才的竞争。现阶段,困扰我国企业“走出去”的首要问题就是跨国经营人才的匮乏。为了赢得竞争,企业必须高度重视人才的引进和培养。鉴于目前大多数企业缺乏人才和经验的情况,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培养人才,大力培养境外直接投资所需求的人才。我国有关部门可以从业务角度出发,推动组织培训,加强人才培养和储备。为此,首先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国际人才选拔、培训、聘用机制。
(2)实施品牌策略
中国跨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应该尽量提高自己品牌信誉和受关注度,努力塑造一个世界级品牌。所以做品牌宣传策划时,要着重考虑以下几点:一是积极提高品牌竞价能力。能够激发消费者去购买产品的欲望之一就是情感因素,即在品牌宣传的过程中要突出情感;二是全面认识品牌的内涵,强化商标法律意识;三是以诚信为基础,保持品牌的信誉。有着良好信誉的品牌才能在国际市场中有立足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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