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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特点优选九篇

时间:2023-05-21 08:30:20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特点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特点

第1篇

关键词:公路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 影响因素 对策

中图分类号:G5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09(b)-0046-01

近些年,随着我国加大对公路基本建设的投资力度,公路建设得到迅速发展,公路建设工程作为高危行业,安全生产事故也屡屡发生。尤其,在隧道、桥梁施工中出现了特别重大事故,如2007年湖南省凤凰县堤溪大桥的“8·13”塌桥事故导致了64人不幸罹难的惨剧。为此,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逐渐成为研究热点。国内一些学者对公路工程事故成因、影响因素等进行初步研究,但不够系统、全面。针对当前状况,为了改善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状态,抓住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主要矛盾,及早预防,消除事故隐患。本文对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影响因素进行系统分析,提出了保障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对策。

1 公路建设工程的特点

公路建设工程线长点多,构造物形式多样,包括路基、路面、桥梁、隧道等,是一项庞大的人机工程。公路建设工程具有一些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工程施工环境复杂。

工程施工多在露天的环境中进行,工作条件差且工作环境复杂多变,受地理条件和气象条件的影响较大。尤其随着我国公路建设项目逐渐由平原区向山岭重丘区延伸,长大隧道和跨江特大桥梁大量增加,施工难度更大。

(2)工程施工动态性。

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具有动态性的特点。施工人员分散于施工现场的各个部位,施工过程中面临的危险,也是在不断的变化中。

(3)作业人员多。

由于公路建设工程包括大量劳动密集型工作,吸收大量未经过职业培训和安全教育的人员从事施工作业,其素质相对较低,安全意识较差,安全观念淡薄。

(4)影响因素多。

公路建设工程的安全性不仅取决于施工人员的行为,还受施工设备、材料等的影响。随着科技的日益进步,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层出不穷,如果思想稍微麻痹,操作一旦失误,将产生机毁人亡的生产事故。

2 安全生产影响因素辨识

依据2005年至2008年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数据,按照我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中关于事故类型的规定,对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进行分析,伤害事故主要集中在高处坠落、坍塌、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车辆伤害及触电等事故类型,称为“六大伤害事故”,占到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总数的85.9%。

针对六大伤害事故,分析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原因,并充分考虑行业特点与管理实际,从危险源、安全管理、标准规范等方面,提出导致事故发生的安全影响因素,如表1。

3 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对策分析

针对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影响因素,提出保障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对策,包括技术对策、教育对策、管理对策等。其中,安全技术对策着重解决物的不安全状态的问题,安全教育对策和管理对策则主要着眼于人的不安全行为的问题。

具体对策包括以下几点。

(1)对于施工环境较为恶劣、复杂的工程,在施工前,进行安全生产评价,预测和分析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提出可行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制定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重点检查专项防护、监控和救援措施,检查安全应急预案可操作性。(2)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落实“管生产必须管理安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确保持证上岗。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增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生产能力。(3)施工单位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管理相关文件及政策,并明确安全责任。加强对施工设备的安全管理,尤其特种设备;加强对劳务分包安全管理;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与保障工作,确保施工人员个人防护设施满足施工要求等。(4)监管部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公路工程施工现场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安全生产的需求,加大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加强对施工、监理等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督促与检查。监理单位要落实安全监理制度,搞好安全监督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4 结论

(1)从安全生产事故的角度,提出了导致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安全生产影响因素。(2)为了消除公路建设工程事故隐患,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从技术、安全管理等方面,提出了保障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对策。

参考文献

[1] 赵桐山.公路工程施工事故隐患成因与安全管理[J].甘肃科技,2003.

第2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安全责任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一、 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建设工程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对应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做出了相应规定,用以保证建设工程的生产安全,同时必须依法履行义务、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1.1 建设单位主要的安全责任

1.1.1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必须严格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依法对格参建单位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1.1.2 建设单位要针对工程的特点、位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计算安全生产费用,并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列入专项资金。针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需要的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必须达到国家检测的合格标准。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干预,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1.1.3 建设单位必须制定建设工程安全实施方案、安全生产措施等有关资料, 并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及相关部门申报、备案。

1.2 勘察、设计单位的主要安全责任

1.2.1 勘察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规范、规程进行勘察,对于勘察成果的真实、准确性负责,同时必须达到安全生产的要求。

1.2.2 勘察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勘察作业,对于有地下管线的地区,要根据各部门提供的位置图及会签文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证各类管线的正常使用;确保作业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类设施不受干扰和安全使用。

1.2.3 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合理设计,从设计阶段开始注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把住源头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要根据规范、规程及强制性标准等规定,以充分考虑施工安全作业为前提, 将涉及安全生产隐患的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应明确标注在设计文件中,并提出安全生产指导意见。

1.3 监理单位的主要安全责任

1.3.1 工程建设准备阶段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及监理规划编制完成“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并对其中的安全施工方案、措施、方法等进行专项审查,有针对性的提出反馈意见或审查合格予以批准实施。

1.3.2 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的方法,对工程建设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控制,及时查处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预防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按照相关程序处理安全事故,并依据安全事故等级的处理程序及时报告。

1.3.3 工程监理单位及派出的项目监理部,必须严格要求监理工程师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 规范、规程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安全监理活动,依据合同规定的范围,承担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1.4 建设项目设备供应、工机具提供单位的安全责任

1.4.1 建设工程采购的机械设备和配件,必须选择正规的企业或商家,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工程安全施工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安全防范配备好各种设施和装置。

1.4.2 建设工程租赁工程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时,必须验明相关部门颁发的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在有效期内,同时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方可签订租赁协议。应明确租赁期限、维修责任、保养周期、配件供应、运输责任及各项费用等。

1.5 施工单位的主要安全责任

1.5.1 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取得“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承揽建筑工程, 并建立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全面全面管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5.2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必须由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经安全培训合格后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并根据工程特点、规模组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进行全面管理。

1.5.3 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总承包单位负责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分包单位要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不服从管理出现安全生产事故, 分包单位承担责任。

二、 建设工程主要的安全生产措施

2.1 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施工等个参建单位提供完整、准确、真实的地下地上的有关资料。

2.2 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达到合格的方可上岗操作,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3 施工单位必须以施工现场为单位设立安全生产组织管理机构,按相关要求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全面管理。

2.4 监理单位必须根据工程特点、规模、结构类型,依据监理规划,有针对性的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包括:安全监理方案、措施、方法、手段;施工安全技术方案、措施等审批流程;安全事故发生时的应急预案;安全事故发生时的申报程序;按安全事故级别配合调查处理方案。

第3篇

1.1建设项目设备供应、工机具提供单位的安全责任

1.1.1建设工程采购的机械设备和配件,必须选择正规的企业或商家,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工程安全施工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安全防范配备好各种设施和装置。

1.1.2建设工程租赁工程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时,必须验明相关部门颁发的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在有效期内,同时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方可签订租赁协议。应明确租赁期限、维修责任、保养周期、配件供应、运输责任及各项费用等。

1.2施工单位的主要安全责任

1.2.1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取得“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承揽建筑工程,并建立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全面全面管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2.2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必须由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经安全培训合格后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并根据工程特点、规模组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进行全面管理。

1.2.3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总承包单位负责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分包单位要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不服从管理出现安全生产事故,分包单位承担责任。

2建设工程主要的安全生产措施

2.1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施工等个参建单位提供完整、准确、真实的地下地上的有关资料。

2.2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达到合格的方可上岗操作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3施工单位必须以施工现场为单位设立安全生产组织管理机构,按相关要求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全面管理。

第4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综合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推广应用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技术,不断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

第二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统一监督管理。

贺兰县、永宁县、灵武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市建筑行业管理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市建筑行业管理处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负有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自治区、*市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指导全市建筑安全生产活动、规范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进行监督管理;

(三)总结、交流和推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工艺和管理经验;

(四)对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组织建筑业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资格的安全培训工作;

(六)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调查取证,给予行政处罚;

(七)配合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第九条工会、建筑行业协会应当配合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下达限期改正告知书,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五)对施工现场的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决定是否恢复施工;

(六)对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建造师、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现场记录,记入该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并进行公示。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施工活动。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安全生产评价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应当对工程施工全过程实施安全生产评价。

安全生产评价的范围、程序、标准、方法等具体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检查档案,内容应当包括工程项目基本情况、相关建设手续完善情况、工程监督检查记录、安全生产评价资料、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情况等。

第三章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依法落实各自安全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依法发包给施工单位后,应当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单位工程管理人员名册,包括姓名、年龄、学历、职称、联系方式;

(二)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施工的安全分析报告,包括:工程项目施工作业环境、工程特点、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安全管理目标等内容;

(三)设计单位对工程安全施工提出的要求和建议;

(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各种地下管线资料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相关资料;

(五)建设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凭证;

(六)监理单位监理资质等级证书;

(七)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的专业监理人员配备情况及相应资格证书;

(八)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九)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临时设施规划方案及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使用成套活动房的须有产品生产许可证、安装检测验收记录;

(十一)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十二)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和保证措施;

(十三)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名单和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资格证;

(十四)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十五)施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塔吊、物料提升机、外用电梯)的型号、数量;

(十六)施工单位及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定施工合同后,应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足额拨付给施工单位。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情况严重的,建设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整改,安全事故隐患未消除的,建设单位不得强制或暗示施工单位继续施工作业。

第十八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工程项目监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业监理人员,根据工程特点,组织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的安全施工措施,不符合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或无安全针对性指导内容的,总监理工程师不得签字实施。

第十九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该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兼任其他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该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确需同时兼任其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但最多不得超过两个工程项目。

第二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现场施工机械和安全设施审查核验。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组织工程监理人员,定期会同建设、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做好安全监理记录。

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安全评价过程中,应当对施工单位评价活动实施监理。

第二十一条工程监理人员在实施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施工单位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对重大危险源和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制定治理、监控方案。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是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有效使用,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对危险性较大的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等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专家组成员应当在有关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选取。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告知施工现场所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施工过程中,定期报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报告和相关表格,详细说明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进行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处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评价有关规定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安全评价相关资料。

第四章施工现场管理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司索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吊篮安装拆卸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负责人,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

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方法、施工程序,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确保施工安全。

安全施工措施应当包括:防火、防毒、防爆、防洪、防尘、防雷击、防触电、防坍塌、防物体打击、防机械伤害、防高空坠落、防交通事故、防寒、防暑、防疫、防环境污染等方面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办理施工起重机械等设施的使用登记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筑起重机械等设施使用、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共同验收合格的验收记录;

(二)使用单位设备管理人员名单和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及安全操作规程;

(三)安全操作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法定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合格报告;

(五)建筑起重机械等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建筑起重机械等设施备案证明;

(七)安装单位告知的相关资料;

(八)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等设施作业环境平面布置图和基础图。

第三十条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当天作业之前的安全检查和施工期间安全生产巡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如实填写建设工程安全员监督日志。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安全文明施工以及有关环境卫生的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和规章制度,在施工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作业对人身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资料档案。安全管理资料主要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文件,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

(二)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及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计划及实施情况;

(四)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包括:伤亡控制指标、安全生产达标、文明施工目标等考核落实情况;

(五)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

(六)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包括工程项目安全总交底、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七)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内容以及考核记录、特种作业人员特种安全教育和持证上岗情况;

(八)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及工伤事故处理档案;

(九)安全检查验收制度,包括起重机械、施工机具、脚手架搭设、施工临时用电等检查验收;

(十)定期与日常检查记录,包括检查内容、存在问题、整改措施、验收结果、安全评价等书面记录。

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安全生产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存在的问题和安全事故隐患按照安全生产评价规定的标准进行整改。

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程开工建设未落实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接到监理单位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后,未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

(三)工程被责令暂停施工后,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未消除,强制或暗示施工单位继续施工作业的。

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施工现场未设立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的;

(二)对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或无安全针对性指导内容的安全施工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整改报告签字实施的;

(三)未按规定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的。

第三十八条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规定监理工程项目的;

(二)未按规定配备专业监理人员的;

(三)未对施工现场建筑施工机械和安全设施进行审查核验即签署使用意见的;

(四)未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和整改复查的;

(五)未对施工单位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情况实施监理的。

第三十九条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制定本单位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

(二)开工前未按规定报请安全生产条件核验或经核验不合格仍擅自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负责人,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

(四)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未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设置的;

(五)违反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的;

(六)需专家论证的工程未经论证、审查的;

(七)工程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评价的;

(八)未做施工安全生产记录、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档案、未按规定上报安全检查报告和各类安全报表的。

第5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 措施

中图分类号:TU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3)09-0154-01

一、概述

我国的城市建设进入高速发展时期,建筑业的繁荣也是必然趋势。越来越多的大型厂房、地铁、桥梁投入建设,大量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业随之涌现,这些都大大增加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风险,使建筑业成为继矿山和危险化学后又一高危产业,也加大了建筑业持续发展的难度。

安全生产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它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以人为本的思想理念,保障者人民生命与健康和国家财产安全。建设工程领域安全事故不断,不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影响了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同时严峻的安全形势也制约了工人的工作效率。因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研究具有重大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工人而言,直接关系到个人生命及家庭的幸福;对企业而言,关系到企业的经济利益以及长远的发展;对国家而言,体现了国家文明进步的程度,关系到社会经济的综合发展。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现状及问题

我国现有建筑工人3893万人,占全世界建筑业从业人数的1/4。但由于他们的行业特点及工作环境,他们的安全状况存在很大的隐患。2007年前,我国建筑业高速发展,但每年死于安全事故的人数逾千人。近几年来,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状况有所好转,但与工业发达国家相比,仍有明显不足,整体形势还十分严峻。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提高上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1.法律法规方面

我国于1997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于2004年颁布实行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建筑市场起到了规范化的作用,有助于加强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些法律法规规范建筑行业的效力有所减弱,不少问题和缺陷也随之而来。我国的建筑法与其他工业发达国家还有一定距离,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部分法律法规的交叉重复问题是的我国建筑法律法规较难操作。

2.政府监督方面

我国政府对建筑业的日常监督管理不足,只注重进行突击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监督体系的不完善、监督力度的不足等原因导致其无法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自身特点方面

3.1结构形势、建筑规模、建筑材料、建筑工艺等多方面的多样性,以及不同建筑物建造时不同要求给建筑人员的工作带来很大挑战。

3.2露天作业多。港口码头、公路铁路、水利设施及市政工程建设把部分都要求露天作业,因此不同的气候条件都会给工程的安全建设带来一些影响。

3.3高处作业多。据统计,建筑施工中有超过90﹪的工作属于高空作业。

3.4繁重的体力和手工劳作较多。目前手工操作仍是建筑业大部分工种中的主导,此类劳作容易分散注意力、容易致使操作人员疲劳,引发事故。

3.5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农村剩余劳动力时建筑业的主力军,技术、管理人员少之又少,大部分人员缺乏安全知识,也没有进行过行之有效的科学培训,从而致使因此建筑业从业人员素质普遍不高。再加上农民工更新频繁,每年更新30﹪左右的人员,更增加了工地安全事故的发生率。

4.企业安全管理方面

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一直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种非国有生产经营企业大量增加,其中大部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不达标。部分企业忽视安全生产投入,过度追求施工进度,违背了客观规律,抱着侥幸心理求安全。有些企业过分追求利益最大化,执着于低成本高收益的经营模式,不愿过多的在安全生产方面投入,使用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设备,埋下安全隐患,严重缺乏社会责任感和自律意识。

三、应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

1.加强落实建设安全主题责任

1.1落实监理单位的主体责任

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工程监理单位的有效监督,所以必须追究监理单位的法定责任。首先要严格遵守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监理单位的各级监理人员确保全责分明。其次严格审核施工单位及个人的安全生产资格,一律不包庇、不通融达不到表准的项目。再者,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重视危险性较大的部分工程,一旦返现安全隐患立即叫停进行整改。

1.2落实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

施工单位是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主体,因此对其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也极其重要。一是要完善施工单位的考核制度,明确谁为第一负责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配齐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

2.重视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

2.1建立健全农民工配需投入机制,鼓励农民工获取职业资格认定,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

2.2追究落实农民工培训责任,鼓励全国各部门根据自身职能对农民工进行培训。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用人单位,由国家统一收取培训费, 统一进行培训。利用好各类社会资源多层次、多领域的进行农民工培训。

2.3对企业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每年定时进行再教育。加强各方的培训一是和安全意识有利于更好的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3.施工现场安全隐患防范措施

贯彻普及高处坠落风险、触电伤害风险、物体打击风险、坍塌伤害风险、机械伤害风险等风险的防范措施,知道施工人员如何在现场及时有效的应对或规避此类风险。

4.以科学进步推动安全生产

目前建筑行业的生产安全仍落后于其他行业,只有依赖科技进步才能解决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中遇到的问题。另外政府和企业要用科技创新去激发安全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广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在企业安全管理上的应用,从而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四、总结

安全管理是工程建设中的重要环节,关系着整个建筑业的长远发展。我国在不断健全建筑安全生产体系,但是我国建筑业中安全事故多发、安全管理水平低的问题依旧屡见不鲜,这不仅使企业蒙受巨大损失,也大大降低了高素质人才投身建筑业的积极性。

要做好工程安全生产工作,首先要明确各方企业责任,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其次,要重视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增强其安全意识、提高他们的职业素养;再次,要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管理体系,尤其要注意建立对高处坠落、物体击打、触电、机具伤害、坍塌这五类重大事故的防范措施体系。以科学技术的进步推动建筑业在安全生产上的进步。

参考文献

[1]容继盘. 建设工程安全政府监督方式研究[D].广西大学,2011.

第6篇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稳定。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加快,建筑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和地位益发显著,作为一个劳动密集型行业,其生产工艺复杂,不安全因素较多,受自然环境的影响也较大,历来是安全生产的重点领域。因此,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行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成为工程管理的首要任务。目前实施的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就是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统一和规范安全生产程序和行为,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防护,形成安全生产的预防和保障机制,使工程建设各环节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保持正常的安全的状态。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在建设单位工作中的贯彻和应用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实施全过程管理,依法择优选用资质等级符合要求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是工程顺利实施的保障。建设单位针对具体项目组建项目管理班子,落实现行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合同,按约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做好相应的安全生产协调和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依法办理施工安全措施备案和施工许可等手续,及时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各种地下管线资料、及场地周围的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同时协调施工单位做好安全应对措施。

建设单位提供的应是通过施工图审查的图纸,施工图应完整配套,满足施工需要。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施工工艺、技术复杂程度、实施条件等因素,科学确定施工工期,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不得随意压缩施工工期,片面追求工程进度,应将建设工程作业环境及必要的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和预算,并在招投标中将此项费用作为非竞争性费用,在施工合同中明确计取标准和支付办法。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暗示或强制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材料设备设施工具器材。

建设单位将一个工程项目直接发包给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的,应统一组织协调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及时解决施工安全生产中的矛盾、纠纷和问题,如委托一家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协调管理,则应赋予其相应的管理权限,提供相应的费用,以保障其协调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建设单位应支持并督促施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为施工单位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提供必要的条件。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在勘察、设计单位工作中的贯彻和应用

勘察设计单位作为建设工程的责任主体之一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在其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和时限内从事勘察、设计业务活动,其勘察设计人员应具有承担工程勘察、设计的资格和能力。依照法律法规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完成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合理,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设计单位及设计审核人员对其设计工程的安全性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应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对于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交底、设计变更等应有相关的施工安全管理或技术方面的内容。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在监理单位工作中的贯彻和应用

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开展监理业务活动。

监理单位根据建设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项目建设要求等因素设置项目监理部,配备适应工程监理需要的项目监理班子,确定项目安全监理工作目标,配备安全监理人员并严格履行审核、检查、报告等职责,对安全监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奖惩。

监理单位不得分包转包监理业务,而应建立以项目总监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项目监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监理部应制定项目安全监理方案和实施细则,明确安全监理的工作内容和重点、措施和方法,并进行安全监理工作交底。

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在施工单位工作中的贯彻和应用

1、安全生产标准化在企业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施工单位应在其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的范围和时限内承揽工程项目、开展施工生产活动。

施工单位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项目建设要求等因素设置工程项目部,配备适应工程施工管理需要的项目班子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确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包括伤亡事故控制指标、现场安全达标目标、文明施工创建目标等),并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

施工单位及其工程项目部应对建设工程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并在不同季节、节假日前后、恶劣天气条件和特殊时段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活动;应组织人员进行公司、项目部、班级(分包单位)“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施工单位或工程项目部应择优选择作业队伍,加强对各专业工种的安全管理。

施工单位及其工程项目部不得将承建的工程项目私自转包或违法分包。对依法分包的工程,应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分包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2、安全生产标准化在工程项目部工作中的主要体现

工程项目部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保证体系和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检查考核,根据上级对本项目确定的安全生产总体目标,研究制定具体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并按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相关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并在相应的作业场所悬挂,以利督促执行。

工程项目部在施工前应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其中应有针对工程特点、施工工艺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按规定编制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达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中的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批准后实施。

工程项目部应建立并认真执行技术交底制度,按照施工工艺工序并结合施工作业场所的特点、危险因素、应急措施等分部分项地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应采用书面交底的方式进行,交底人、被交底人应对交底内容进行签字确认,其他人员不得代签。

工程项目部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并认真执行。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应每天结合施工动态进行安全巡查,项目负责人应每周组织专职安全员、分包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专业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检查,应根据气候、环境特点、特别是在大风、大雨、大雪、大雾天气发生前后适时组织检查;安全检查应做好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问题下达整改通知单,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限并对整改情况及时复查,确保整改到位。

工程项目部应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并认真执行。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和考核;变换工程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建筑面积在10000以上或项目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建立农民工夜校、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

第7篇

论文关键词:工程建设,施工安全,存在问题,改善措施

 

随着我国城镇化工程建设进程的加快,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安全形势十分严峻。工程建设领域出现了一些新特点:基本建设规模逐年增大,科技含量高、施工难度大、工期安排紧的工程日益增多,工程技术风险日益突出,建设工程投资主体日趋多元化,建筑施工生产方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建筑施工领域的这些新变化,使安全生产和监管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所以更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从人力、物力、安全监督检查等方面加大安全预防措施的投入,减少事故发生,把因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降到最低。

1.工程建设施工安全问题存在主要原因:

1.1工程建设安全管理体制不完善。我国原有的建筑生产安全管理己经不适应现在的建筑生产方式改善措施,再加上有关建筑安全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监管效率低,社会监督体系不完善,致使安全管理不到位,适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手段与经济手段并行的建筑安全管理体制尚未形成。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建筑企业逐渐脱离了行业行政管理的束缚,成为了市场中独立的行为主体。但目前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实际上处于分散管理状态,并未真正做到行业管理。这就形成了建筑安全管理标准、管理模式不一致,伤亡事故统计数据失真,管理工作职责交叉不清。

1.2“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还比较淡薄。当前,在建筑时常存在着这样一种现象:重质量、轻安全、最低价中标和包死价工程,因此一些公司在中标后,将工程分包给有关的专业队伍,甚至有一些建筑商为了拿到工程不惜恶意压低价格,用于安全生产的经费被忽略。因而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意识淡薄和水平低,没有实施有效的安全教育,致此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安全素质差,对国家安全规范、标准不熟悉,对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少,造成对安全隐患不能及时发现。如:施工现场还存在用电不规范,在高空线路或设备边不设围栏或防护网,电线、电缆破皮、老化、乱拉乱扯,管理混乱造成漏电等。施工现场没有足够的消防设备,施工人员对消防设备不熟悉,发生火灾,就手足无措。部分工地施工现场标牌仍未很好的落实设置改善措施,且大部分安全标志悬挂位置不合理和无针对性,流于形式。

1.3施工组织设计不合理或缺乏针对性。有些设计单位迫于建设单位的压力,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进行设计论文格式。有些设计单位服务不到位,技术交底不明确,对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设施考虑不周,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没有特别注解说明。也有少数设计单位未能对复杂地质构造、不利的自然环境和施工中采用的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危及的施工生产安全,提出专项安全措施。在设计中还存在施工组织设计不合理,专业施工方案无针对性,缺乏必要的计划书或蓝图,施工现场组织或管理结构混乱,技术性操作缺乏应有的安全保障。典型的弊病如脚手架搭设方案无针对性,高层架体无设计计划书,结点设置无详细图纸, 悬挑架未按设计要求搭设等。

1.4监理单位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普遍不到位。部分监理单位对建设单位只抓进度不管安全的现象持迁就态度,怕处理不好关系影响今后工程监理任务承包和其它工作的展开;有的监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知识掌握不够全面,未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提出的整改意见针对性不强。未能有效指导施工单位做好各项安全防护工作。甚至于有些监理单位没有按照要求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设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1.5从业人对设备的不安全性认识不足。对机械设备维修保养、定期安检跟不上,重使用,轻管理,抱着对防护装置,或弃而不用,或不经修复就使用,机械设备老化,该报废的不报废,能用就用的心态。脚手架搭设不规范,特别是剪刀撑,扫地杆不按照规范搭设,没有检查脚手板是否腐烂。钢管经过多年使用后,处于金属疲劳的钢管易产生变形和弯曲,扣件合格率低。安全网破损没有及时修复。另外还有施工机具防护不够规范、井字架搭设不规范塔吊和外用电梯使用不够规范等现象;违章操作改善措施,违章指挥,现场安全技术交底不够,缺失监理;非法使用特种设备,未经检测检验,设备存在缺陷和隐患。

安全管理的中心问题是保护生产活动中人的安全与健康,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施工现场是施工生产因素的集中点,其特点是多工种立体作业,生产设施的临时性,作业环境的多变性和人机的流动性。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都是酿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2.工程建设施工安全问题进行改善主要措施

2.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转变政府职能建立长效机制,彻底改变重审批轻管理的模式。在建筑企业资质的审查环节和招投标监管环节,切实行使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权,严把建筑企业市场准入关。采取动态跟踪检查和专人定点负责的管理方式,时刻关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情况。并通过企业法人安全资格管理,明确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法定职责。企业法人重视了安全生产,就势必在企业中建立与健全一整套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以经济扛杆的手段将相关措施、制度落到实处。

2.2加大项目管理中的安全生产宣传、监管、检查力度并实行违章行为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与普及,营造企业安全生产的氛围,让人人懂得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将要付出的代价,使得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制度成为企业和每个员工的自觉行动。开展企业各项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工作, 深入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是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现象应当立即制止,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隐患的扩大,能当场解决的要当场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要做到“定人、定时、定措施、定验收人员”予以整改,整改完毕要及时组织人员复检。并建立健全和完善安全责任追究机制。凡是发生各类安全事故,不论大小,都要认真进行分析,追查和处理。在分析、追查原因中, 首先要从各级领导责任查起,在查清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的同时,还要追查分析各类管理层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其次,是建立健全和完善安全责任奖罚机制。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市场经济的杠杆进行调节。为此,建筑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基金,制订出安全生产监督奖罚办法, 并坚持重罚与重奖原则。

2.3 科学设计施工方案,严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设计关论文格式。重点是做好四个方面的检查。一是检查方案中危险源的分析和辩识是否齐全和准确,是否充分识别各个施工阶段、部位和场所需控制的危险源与不利环境因素。二是检查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法规,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是否符合各专业工种、各施工部位的要求, 尤其是要重点检查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切实可行。三是检查施工现场安全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完善, 从项目经理、技术人员、班组长等生产指挥系统到生产、技术、机械、器材、后勤等有关部门,是否都按其职责分工,是否能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各项要求的正确实施。四是检查危险性大的工程施工方案中是否考虑了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抢险方案。

2.4做好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建设过程中加大抽查力度,督促参建单位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消除危险源。针对监督员在工程监督中监督工程量大、范围广,只能对工程安全生产实施宏观监控的特点。监督人员应认真总结各类工程的安全生产的监督经验,按不同工程的特点分析危险源,根据现行建设工程管理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及各地区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改善措施,制订有针对性的监管预案。以确保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各项安全工作的顺利展开。

2.5做好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设备管理说到底是由人来体现的,因此抓好、抓住人的管理和使用是兑现管理制度最根本的方法。企业应坚持以人为本,通过教育、培训等手段,不断提高人的安全意识、操作水平,使设备管理有了实实在在的着落点,使安全生产也有了质的保证。在此基础上以机为对象加强设备维修保养。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不仅保证了设备在施工生产流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也有效地减少了设备故障,同时也延长了设备的使用寿命。企业要根据每台机械的情况,规定设备不同等级的维修保养制度,使设备在进场前都具有可靠的性能,这是确保设备安全运转的物质保证。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是一个系统的社会工程,需要各个参加建设单位的通力合作和各级管理部门的严格管理。要做好这项工作, 必须事无巨测,提高施工管理素质,进一步细化管理中的各项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一个完整可靠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与工作机制,形成一套规范化、科学化的内部安全管理方法与模式,培养一支能管、会管并高度负责的专业管理队伍, 才能按时保质地完成施工任务。

参考文献

[1]郭秋生等.建筑工程安全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9.

[2]陈卫星.浅谈建筑施工现场安全[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7,6.

[3]任宏.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

第8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abstract 】 in th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projects of the safety in work for a top priority. To ensure construction project personnel in the construction process the personal safety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 related management work, must want to use science to solid concept planning, organizing, directing, coordination, supervision and control and improve the safety management of development.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construction safety production situation and the main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management. And will strengthen building projects safety supervision puts forward some corresponding measures.

【 key words 】 construction project, the safety in production,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K826.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安全生产形势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我国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随着我国建设工程投资规模的越来越大,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事故频繁发生,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面对如此严峻的建筑安全形势,政府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必须加大建筑施工的安全监管力度,及时督促建设过程各责任主体整改安全防护中存在的隐患,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我国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为确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加强建设工程法规建设逝在必行。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目前我国建筑业的“诚信制度”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与发达国家差距很大,意外伤害保险开展缓慢。企业安全生产信誉与市场准入清出脱节。此外,政府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违规生产处罚尚未形成有效的联动机制,未能及时对违章责任主体实施处罚。信息管理展开缓慢。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不断发展的建设市场安全生产的管理需要。

2.部分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为赶工期在未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擅自开工。给政府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增加了难度。小数建设单位工作人员对工程安全生产不够重视,认为安全生产是施工企业的事。未能及时督促其它参建单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部分建设单位为降低工程造价,不按规定支付安全生产措施经费,造成施工单位在安全防护投入方面经费保障上的困难。对安全生产影响很大。

3.小数设计单位未能对复杂地质构造、不利的自然环境和施工中采用的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危及施工生产安全提出专项安全措施。并对建设过程中安全状况实施跟踪管理,出现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提出处理方案。不能从技术支持上提供安全保障。

4.监理单位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普遍不到位。部分监理单位对建设单位只抓进度不管安全的现象持迁就态度,怕处理不好关系影响今后工程监理任务承包和其它工作的展开;有的监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知识掌握不够全面,未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提出的整改意见针对性不强。未能有效指导施工单位做好各项安全防护工作。

5.多数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不扎实。特别是一些跨地区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对外埠工程项目部管理松弛,普遍存在以包代管现象。部分企业不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近年来建筑领域大量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而建筑行业从业人员75%以上为农民工,企业安全教育和施工技能培训不能满足需要。多数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审批滞后。大多项目部编制的应急预案、施工用电、消防方案可操作性不强,未能有效指导施工。未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一但出现险情无法按预案展开排险。部分项目在高支模搭

设和基坑开挖中未按施工方案实施。安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进行检测。绝大多数企业为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往往会千方百计降低安全生产成本,减少安全生产防护方面的投入,甚至冒着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风险强行生产。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监管重点

1.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进的建筑行业“诚信制度”的建立,完善建筑企业诚信档,建立健全国统一的行业管理信息化平台,采取信息化手段记录监理、施工企业(含项目经理、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在建设过程中安全和文明施工情况及不良市场行为,并进行曝光。在工程招标

和资质年审中进行量化扣分,从建筑市场准入上严格把关。理顺处罚的渠道,建立联动处罚机制,按现行建设工程管理法规及时实施对参建各方违规行为处罚,确保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积极推进“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建立劳务管理机制。组织参建人员安全生产教育。使员工掌握安全技能,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2.施工现场执法监管人员要认真做好工程开工前的安全生产交底工作。建设过程中加大监督抽查力度,督促参建单位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消除危险源。努力减少一般事故,杜绝群死群伤等重大事故。

2. 1严把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关。针对监督员在工程监督中监督工程量大、范围广,只能对工程安全生产实施宏观监控的特点。监督人员应认真总结各类工程的安全生产的监督经验,按不同工程的特点分析危险源,根据现行建设工程管理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及各地区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制订有针对性的监管预案。在安全生产施工许可条件审查中,就建设、监理、施工各方项目部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参建人员的安全教育,毗邻建筑物、地下管线、架空高压线的防护,安全生产专项方案、安全措施费使用计划、事故应急救援处理预案等编制和审查、审批。日常安全管理等提出具体要求。确保工程开工后各项安全工作的顺利展开。

2. 2在工程建设过程的日常巡查、抽查中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开展工作:首先抓施工单位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和各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督促各项目部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按规定选配有较强责任心、敢于管理、有安全生产实践经验和资质的人员担任专职安全员。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将管理责任制层层落实。形成全员管理的格局:第二严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作业。劳务工人特别是新进场的工人必须经安全教育培训才能从事相关劳务:第三抓大型设备、机具的使用安全检测。对塔吊、物料提升机和外用电梯一律要求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安装后进行登记备案。严格设备进场的性能检查,严抓安装就位后验收,保证施工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杜绝设备运行中的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确保施工设备和机具的使用安全;第四抓好防高空坠落。严格检查楼梯口、进出口、洞口、井口和预留管道口、井字架进出料口等的围蔽情况。脚手架搭设外立杆内侧必须设置密目式安全立网, 1. 2m高防护栏杆和0. 18m高、厚度不小于10mm的挡脚板。施工作业层须满铺固定脚手板。结构施工层楼面、电梯井内应每隔三层并最多隔10m设置一道安全平网防护。在个人防护方面,要求施工单位给现埸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高处作业人员配安全带。第五高支模安装必须符合规范并保证现场搭设与方案相互。高支模安装后,必须组织经有关建设各方进行专项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钢筋邦扎中堆料不能过于集中。第六人工挖孔灌注桩施工。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履行审批。施工过程中每天在工人下井施工前,必须对井下气体检测,方可下井施工。开挖过程中要严防塌孔事故的发生。当设计孔距不能满足规范要求时应采用跳挖的方法施工,发现流砂应停止人工开挖。同时,注意临时施工用电安全,施工现场配备应急抢险器材;第七深基坑工程。开挖前必须检查围护结构是否经检测合格,入岩强度要符合设计要求,并通过验收。基坑深度超过7米的工程项目,施工专项方案必须通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有审查资单位审查。并有应急措施后方可施工。在深基坑施工过程中,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监测单位对深基坑实施动态监测。同时,基坑临边负荷要符合设计要求、坑边、坑底应有组织排水、护壁止水要达到设计要求。此外,强化临时用电和消防方面管理,坚持做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电箱实行“一机、一闸、一漏电”,照明、动力分别设置;为确保防火安全。查是否按要求完善消防系统配置、保持消防通道畅通,努力将消防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

四、结语

第9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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