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3 11: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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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本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2016年度本市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本通知适用于本市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
二、填表要求
(一)在中国境内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本市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需要填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二)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本市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需要填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三)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依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总额确定适用税率,以本企业的经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填列报送《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申报,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办理申报。
上述情形之外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应选定一个企业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申报。
三、申报方式由投资者自行或者由其投资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客户端”或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申报。
由投资者自行在“上海市个人网上办税应用平台”或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申报。
由投资者投资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通过网上电子申报系统ETAX3.0或者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送年度会计报表。
四、清算时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在2017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按规定填列的《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并附2016年度会计报表。
在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应在2017年3月31日前选定一个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并附所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
五、工作要求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加强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环节,政策性强、难度高,各主管税务分局要高度重视。
(一)要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明确工作要求和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衔接和协调,认真做好汇算清U的各项工作。
(二)要认真学习《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等有关文件,将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政策及时准确地传达到纳税人,指导纳税人做好年终申报工作,强化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法律责任。
(三)要充分认识依托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有序推进与落实,从制度保障、信息归集和便利高效的纳税申报等方面,进一步提升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水平。
(四)要提升服务意识,不折不扣落实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各项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五)要认真审核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年度申报表,发现有计算或逻辑关系错误和未按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等问题的,应督促纳税人及时予以纠正。
(六)各税务分局应在2017年4月17日前完成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并在4月28日前将《2016年度上海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汇总表》和《2016年度上海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1和附件2)以及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送市局(所得税处)。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1.主要做法和措施;2.有关文件执行情况分析及效应分析;3.存在问题和完善建议。
六、意见反馈各税务分局在本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所得税处)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汇总表(2016年度)
2.上海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汇总表(2016年度)
一、到期日影响产生的原因
股指期货的到期日影响主要是由套利交易、市场操纵等交易者市场行为和现金结算制度所造成的,具体如下:
(一)套利交易
由于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一旦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间出现价格失衡的现象.且偏离程度超过交易成本,就产生了套利机会,套利者可同时买进低估的一方,卖出高估的一方,当期货合约到期时,进行反向交易.从中套取价差收益。stoll和whaley(1987)认为到期日效应产生的原因是套利者在收盘时利用程序交易(programmmg tradeing)同时出清期货、现货部位,产生的买卖不平衡而造成了市场价格的剧烈波动。
(二)市场操纵
投机者是期货市场的主要参与者,期货市场也因投机者的参与.市场流动性显著增加,小额投机者并没有市场操纵的能力,但一些资金雄厚的机构投资者就有可能在到期日通过市场操纵来获利。jarrow(1994)认为是由于投机者的市场操作产生了期货合约的到期日影。向,而且越接近到期日,通过期货与现货市场的搭配操作越有可能产生较高的利润。当投机者在期货市场上是多头时,会在现货市场拉抬指数,使其在期货市场上获利;反之,则采取相反操作。虽然投资者有时在现货市场上可能会有所损失,但在期货市场上的收益会远远超过在现货市场上的亏损。吴镇宏(2004)以台湾指数期货为标的,实证结果发现到期日的价格波动与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未平仓量正相关,显示机构投资者在到期日当天会特意拉抬或打压现货市场的价格,当最后结算价决定后,机构投资者便停止对现货价格的影n向,现货价格又恢复到应有水平,因此产生了价格反转。
(三)结算制度
股指期货合约通常采取现金结算制度,现金结算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期货和现货市场的联系,投机者通过操纵现货、期货市场后,账面收益直接转化为现金收益而不必交割错误定价的基础资产,因此现金结算制度下,市场操纵产生到期日影响更显著。
二、最后结算价格确定的方式及其到期日影响
(一)最后结算价格确定方式
最后结算价格的确定方式会影响到期日效应的大小。如果最后结算价格易被投机者通过现货、期货市场的买卖而操纵,则期货合约的到期日效应就越强烈;如果投机者操纵最后结算价的成本较高,则期货合约的到期日影响就会有所缓解。目前,世界上各交易所对最后结算价的确定方式大体上可归纳为单一价和平均价,其中单一价又可分为开盘价和收盘价。一是开盘价,以最后交易日第二天的开盘报价确定,开盘价大多以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纽约期交所(nyfe)、日本大阪期交所(ose)等采用这种办法。二是收盘价,以最后交易日的收盘价作为结算价,可通过集合竞价或连续交易两种方式产生。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勘萨斯商品交易所、多伦多期货交易所和韩国期货交易所(kse)等采用这种方式,其中韩国期货交易所是以最后交易日2:50—3:00间的集合竞价,作为最后结算价。三是平均价,在最后交易日取一段时间的平均价来确定。如香港交易所的恒生指数期货以全日每5分钟成交价的平均价结算;英国ftsel00指数期货,以开盘后20分钟内(10:10—10:30)的平均价进行结算;法国国际金融期货交易所的巴黎指数期货(cac40),以收盘前最后20分钟的平均价,进行结算,台湾股指期货在2001年11月22日将结算价由开盘价,改为开盘后15分钟内的平均价结算。
结算价采用单一价格或平均价格,各有优缺点:单一价格对于投资者来讲简单、明确,在收盘前或开盘后进行套利、对冲等操作时,当前价就是最后结算价,易于投资者计算自己头寸的盈亏情况并及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操作;缺点是单一价格,尤其是以连续交易方式确定的最后结算价,易被一些资金雄厚的投资者操纵。平均价方式,尤其是较长时间段的平均价被机构投资者操纵的可能性比较小,但因为最后结算价的不确定性及与当前价不一致性,给投资者的操作带来了困难。如当前指数为1200点,但按平均法计算的结算价可能是1190或1210,投资者计算和调整投资组合需按结算价,但操作却是以当前价;并且随着交易时间的延续,最终结算价格还会不断变化,因此投资者对操作的把握就非常困难。
(二)不同确定方式的到期日影响研究
由于许多学者都证实市场上确实存在到期日现象,美国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纽约期货交易所(nyfe)等为减轻期货合约的这种到期日影n向,曾在1987年6月对最后结算价的确定方式进行了修改,把最后结算价由周五收盘价改为周五开盘价确定。这样修改是因为交易所认为采用收盘价结算时,由于当天所剩的交易时间很短,投资者集中进行头寸调整容易造成价格波动性和交易量的异常增加;改为开盘价后,交易者有宽松的交易时间来调整自己的头寸,这样期货合约的到期日影响就可能减小。但herbst和maberly(1990)、stoli和whaley(1991),hancock(1993)研究发现,第二天开盘半小时内,交易量和价格波动仍然较非到期日有显著的增加(见表2)。在1987年6月前,周五收盘前半小时的交易量占近两天交易量的比例,到期日为20.8%、非到期日为8.5%;价格波动的均值分别为到期日0.366、非到期日0.124,在周五收盘前的到期日影响非常显著。最后结算价的确定由周五收盘改为周五开盘后,周五开盘后半小时内的交易量和波动性在到期日比非到期日同样有显著的增加,如到期日开盘后半小时内的交易量占比为26.3%、非到期日为8.5%,波动性分别为0.281和0.012。因此,他们认为结算价由收盘价改为开盘价,只不过是把到期日效应由收盘前半小时转为开盘后半小时,并没有减缓到期日影响。
chang-gyun park和kyung-mook lim(2003)对韩国期交所的kospl200股指期货,采用集合竞价方式确定收盘价——即最后结算价的方式,也进行了实证检验,发现现货市场在收盘阶段的半个或一个小时内也存在显著的到期日影响。
此外,其他一些学者通过检验也发现不管是开盘价还是收盘价,到期日效应都存在,只是时间点不同。如林荣裕(2005)对以收盘价作为最后结算价的新加坡摩根台指期货,和2001年11月以前以开盘价作为最后结算价的台湾股指期货进行了分析比较,发现两者都存在到期日影响。而且采用收盘价结算的摩根台指期货的现货价格波动性较台湾股指期货的现货还要小一些,表明开盘结算制度并不能降低到期日效应的波动性。另外他还发现,台湾期货交易所把台指期货最后结算价由开盘价改为开盘后15分钟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后,结算日价格的波动性虽然与非结算日相比仍较明显,但比修改前确实降低了,说明以平均价作为结算价相对与单一价格有一定的优越性。但他认为以15分钟的平均价作为最后的结算价尚嫌不足,大型投资者仍然有足够的能力去操纵最后结算价。
与林荣裕(2005)的观点相同,对采用以到期日内全日平均价作为最后结算价的香港恒生指数期货,其实证检验的情况较好一些。郑汉桀、郑子云(1999)对1994年1月3日-1999年11月30日,香港恒生指数在期货合约到期日与非到期日的单日波幅数据进行了对比分析,发现恒生指数的波幅在期货非到期日与到期日基本上是没有区别(见表3)。在到期日与非到期日,恒生指数的最高价与最低价比值的对数值分别为1.84%和1.88%,没有显著性差别,并且隔日的指数波动(标准偏差)的t检验也拒绝了两者有显著性差异的假设。
采取全日平均价结算,不同于开盘价或收盘价,套利者无法确保期货结算价与现货价的价差,套利的风险增加,从而减少了短期套利活动的进行;另外,较长的时间跨度,不仅使得投机者的操纵价格成本增加,而且投资者的各种头寸对冲交易也可平缓分布在各个时间段。所以,以较长时间段的平均价作为结算价比开盘价和收盘价更能缓和到期效应。
一、到期日影响产生的原因
股指期货的到期日影响主要是由套利交易、市场操纵等交易者市场行为和现金结算制度所造成的,具体如下:
(一)套利交易
由于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一旦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间出现价格失衡的现象.且偏离程度超过交易成本,就产生了套利机会,套利者可同时买进低估的一方,卖出高估的一方,当期货合约到期时,进行反向交易.从中套取价差收益。Stoll和Whaley(1987)认为到期日效应产生的原因是套利者在收盘时利用程序交易(Programmmgtradeing)同时出清期货、现货部位,产生的买卖不平衡而造成了市场价格的剧烈波动。
(二)市场操纵
投机者是期货市场的主要参与者,期货市场也因投机者的参与.市场流动性显著增加,小额投机者并没有市场操纵的能力,但一些资金雄厚的机构投资者就有可能在到期日通过市场操纵来获利。Jarrow(1994)认为是由于投机者的市场操作产生了期货合约的到期日影。向,而且越接近到期日,通过期货与现货市场的搭配操作越有可能产生较高的利润。当投机者在期货市场上是多头时,会在现货市场拉抬指数,使其在期货市场上获利;反之,则采取相反操作。虽然投资者有时在现货市场上可能会有所损失,但在期货市场上的收益会远远超过在现货市场上的亏损。吴镇宏(2004)以台湾指数期货为标的,实证结果发现到期日的价格波动与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未平仓量正相关,显示机构投资者在到期日当天会特意拉抬或打压现货市场的价格,当最后结算价决定后,机构投资者便停止对现货价格的影n向,现货价格又恢复到应有水平,因此产生了价格反转。
(三)结算制度
股指期货合约通常采取现金结算制度,现金结算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期货和现货市场的联系,投机者通过操纵现货、期货市场后,账面收益直接转化为现金收益而不必交割错误定价的基础资产,因此现金结算制度下,市场操纵产生到期日影响更显著。
二、最后结算价格确定的方式及其到期日影响
(一)最后结算价格确定方式
最后结算价格的确定方式会影响到期日效应的大小。如果最后结算价格易被投机者通过现货、期货市场的买卖而操纵,则期货合约的到期日效应就越强烈;如果投机者操纵最后结算价的成本较高,则期货合约的到期日影响就会有所缓解。目前,世界上各交易所对最后结算价的确定方式大体上可归纳为单一价和平均价,其中单一价又可分为开盘价和收盘价。一是开盘价,以最后交易日第二天的开盘报价确定,开盘价大多以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纽约期交所(NYFE)、日本大阪期交所(OSE)等采用这种办法。二是收盘价,以最后交易日的收盘价作为结算价,可通过集合竞价或连续交易两种方式产生。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勘萨斯商品交易所、多伦多期货交易所和韩国期货交易所(KSE)等采用这种方式,其中韩国期货交易所是以最后交易日2:50—3:00间的集合竞价,作为最后结算价。三是平均价,在最后交易日取一段时间的平均价来确定。如香港交易所的恒生指数期货以全日每5分钟成交价的平均价结算;英国FTSEl00指数期货,以开盘后20分钟内(10:10—10:30)的平均价进行结算;法国国际金融期货交易所的巴黎指数期货(CAC40),以收盘前最后20分钟的平均价,进行结算,台湾股指期货在2001年11月22日将结算价由开盘价,改为开盘后15分钟内的平均价结算。
结算价采用单一价格或平均价格,各有优缺点:单一价格对于投资者来讲简单、明确,在收盘前或开盘后进行套利、对冲等操作时,当前价就是最后结算价,易于投资者计算自己头寸的盈亏情况并及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操作;缺点是单一价格,尤其是以连续交易方式确定的最后结算价,易被一些资金雄厚的投资者操纵。平均价方式,尤其是较长时间段的平均价被机构投资者操纵的可能性比较小,但因为最后结算价的不确定性及与当前价不一致性,给投资者的操作带来了困难。如当前指数为1200点,但按平均法计算的结算价可能是1190或1210,投资者计算和调整投资组合需按结算价,但操作却是以当前价;并且随着交易时间的延续,最终结算价格还会不断变化,因此投资者对操作的把握就非常困难。
(二)不同确定方式的到期日影响研究
由于许多学者都证实市场上确实存在到期日现象,美国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纽约期货交易所(NYFE)等为减轻期货合约的这种到期日影n向,曾在1987年6月对最后结算价的确定方式进行了修改,把最后结算价由周五收盘价改为周五开盘价确定。这样修改是因为交易所认为采用收盘价结算时,由于当天所剩的交易时间很短,投资者集中进行头寸调整容易造成价格波动性和交易量的异常增加;改为开盘价后,交易者有宽松的交易时间来调整自己的头寸,这样期货合约的到期日影响就可能减小。但Herbst和Maberly(1990)、StolI和Whaley(1991),Hancock(1993)研究发现,第二天开盘半小时内,交易量和价格波动仍然较非到期日有显著的增加(见表2)。在1987年6月前,周五收盘前半小时的交易量占近两天交易量的比例,到期日为20.8%、非到期日为8.5%;价格波动的均值分别为到期日0.366、非到期日0.124,在周五收盘前的到期日影响非常显著。最后结算价的确定由周五收盘改为周五开盘后,周五开盘后半小时内的交易量和波动性在到期日比非到期日同样有显著的增加,如到期日开盘后半小时内的交易量占比为26.3%、非到期日为8.5%,波动性分别为0.281和0.012。因此,他们认为结算价由收盘价改为开盘价,只不过是把到期日效应由收盘前半小时转为开盘后半小时,并没有减缓到期日影响。
Chang-GyunPark和Kyung-MookLim(2003)对韩国期交所的KOSPl200股指期货,采用集合竞价方式确定收盘价——即最后结算价的方式,也进行了实证检验,发现现货市场在收盘阶段的半个或一个小时内也存在显著的到期日影响。
此外,其他一些学者通过检验也发现不管是开盘价还是收盘价,到期日效应都存在,只是时间点不同。如林荣裕(2005)对以收盘价作为最后结算价的新加坡摩根台指期货,和2001年11月以前以开盘价作为最后结算价的台湾股指期货进行了分析比较,发现两者都存在到期日影响。而且采用收盘价结算的摩根台指期货的现货价格波动性较台湾股指期货的现货还要小一些,表明开盘结算制度并不能降低到期日效应的波动性。另外他还发现,台湾期货交易所把台指期货最后结算价由开盘价改为开盘后15分钟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后,结算日价格的波动性虽然与非结算日相比仍较明显,但比修改前确实降低了,说明以平均价作为结算价相对与单一价格有一定的优越性。但他认为以15分钟的平均价作为最后的结算价尚嫌不足,大型投资者仍然有足够的能力去操纵最后结算价。
与林荣裕(2005)的观点相同,对采用以到期日内全日平均价作为最后结算价的香港恒生指数期货,其实证检验的情况较好一些。郑汉桀、郑子云(1999)对1994年1月3日-1999年11月30日,香港恒生指数在期货合约到期日与非到期日的单日波幅数据进行了对比分析,发现恒生指数的波幅在期货非到期日与到期日基本上是没有区别(见表3)。在到期日与非到期日,恒生指数的最高价与最低价比值的对数值分别为1.84%和1.88%,没有显著性差别,并且隔日的指数波动(标准偏差)的t检验也拒绝了两者有显著性差异的假设。
采取全日平均价结算,不同于开盘价或收盘价,套利者无法确保期货结算价与现货价的价差,套利的风险增加,从而减少了短期套利活动的进行;另外,较长的时间跨度,不仅使得投机者的操纵价格成本增加,而且投资者的各种头寸对冲交易也可平缓分布在各个时间段。所以,以较长时间段的平均价作为结算价比开盘价和收盘价更能缓和到期效应。
国有五大银行、中证期货、国泰君安等国内金融领域巨头也都早早开始着手制订相应的应对预案,枕戈待旦,只等国债期货正式挂牌。
33倍杠杆
有消息指出,监管层考虑让五大国有银行、大型的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通过中金所自营席位、期货公司会员或两种方式兼顾,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而其他类型的机构,如保险、券商、基金、私募、一般法人,以及自然人客户则都通过期货公司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由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并未就国债期货披露更多的消息,市场上的各家金融机构也仅仅是依靠海外经验和“预感”对其进行揣度。不过业内共同认可的是,此次问世的国债期货是一种与18年前完全不同的全新金融产品。
中金所国债期货合约征求意见稿中最低交易保证金设定为2%,加上期货公司的保证金率加收1%,交易杠杆达到33倍,是目前中国期货中杠杆倍数最高的一个品种。
国泰君安期货总裁助理刘骏告诉记者:“新品种上市初期,都存在‘炒新’的概念,基差大幅偏离理论范围,这为投资者带来绝佳的期现套利机会。上市半年左右,期现套利带来的收益都将是可观的。结合现货市场情况看,债券市场的走势存在较强的趋势性,把握好趋势,势必会为投资者带来丰厚的收益。”
他补充道:“我们认为国债期货最大的魅力在于中长期方向性投资。建议有投机机会的个人及部分机构投资者能认真研究国债期货走势,合理控制仓位、严格止损,赚取收益。”
机构投资者的福音
中证期货国债研究员朱吾癸向记者表示:“本次国债期货推出的仅仅是4~7年的中期产品,这对商业银行来说,又多了一条投资渠道。而对于保险机构而言,最好投资10年期以上的国债期货产品,更适合券商的则是3年期等短期品类,虽然收益相对股指期货不会太高,但是更具有资本保值的功效。投资者可以利用国债期货和标的国债价格走势的一致性,锁定未来买入或卖出国债的成本,对利率风险进行套期保值。”
不过,由于参与方式不确定,导致大型银行在信息系统的准备方面遇到很多障碍。刘骏告诉记者,有的银行只能被迫准备两个方案以应对不同的国债期货参与方式。
“在此我们也希望监管层能尽快明晰银行的参与方式,便于机构顺利开展国债期货筹备工作。另外,我们也推荐银行将部分期货头寸通过期货公司席位进行交易。这不但可以有效防范头寸的暴露,更为关键的是能够享受到来自期货公司、特别是券商系期货公司在研究服务、信息技术等方面的支持。这对于商业银行而言是既简单又高效的服务模式。”刘骏说。
期货业大发展契机
中国期货业协会数据显示,2012年全年中金所沪深300股指期货累计成交额为 75.84万亿元,同比增长73.29%,占全国期货市场的44.32%。
而在金融期货这个大家族当中,利率期货扮演着比股指期货更为重要的角色。从全球范围看,2012年,利率期货的交易规模在所有金融期货中名列第一,成交额高达1026万亿美元,占到金融期货年成交额的88%,其中,国债期货为利率期货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2012年2月份中金所启动国债期货仿真交易到2012年12月31日,仿真交易累计运行的220个交易日中,共成交9434132手,总成交额92499.50亿元。
“未来中金所五年期国债期货上市后,将对中国期货行业、乃至金融行业带来巨大变革。”刘骏认为,巨变将主要体现在:提升利率定价效率和促进中国期货业的大发展。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九汇公司由湖北省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复,该公司主要业务为白银投资及经营管理、白银现货电子交易服务、市场咨询服务等;并要求该公司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九汇公司在网络上开展“现货白银”交易,交易规则为标杆比例保证金为1.5%,交易方式为T+O双向无间断交易,交易机制为做市商。托管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2014年9月,九汇公司的806号会员单位向原告杨某推销被告的“现货白银”业务。在获得原告的身份证、银行卡信息后,九汇公司为原告开通了交易账户号。之后,原告通过九汇贵金属行情分析系统开始与被告进行交易,亏损1007443.5元。
对此,原告杨某诉称,被告通过欺诈和虚假宣传,诱骗原告到被告处开设交易账号。交易中,被告业务员通过网络、电话等种种欺诈手段诱导原告频繁交易、不断追加保证金,导致亏损。请求确认原告在被告九汇公司的开户和全部交易无效,判令返还原告合同款并支付利息;判决被告乐安建行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九汇公司辩称,其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和从业资格,系现货白银的电子交易平台服务商,不参与客户之间的直接交易,仅收取交易佣金,客户之间交易的盈亏与其无关,仅与原告所属会员单位形成服务关系。被告是否属于变相期货交易行为,应由各地证监局负有认定。被告乐安建行辩称,原告的损失与其无关,不存在与九汇公司恶意串通坑害原告的行为,并非原告与九汇公司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的相对方,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从九汇公司电子合约品种的交易规则可以看出,涉案交易行为采用了期货交易的规则,涉案交易行为之目的并非转移现货白银的所有权,而是通过价格涨跌获得利润,与现货交易存在本质差别,九汇公司辩称涉案交易行为属于现货交易,与事实不符,不予以采信。原告在九汇公司电子交易系统中的交易对手为被告九汇公司,且交易资金也受到被告九汇公司的管控,至于在交易系统中存在的会员单位,仅是为了区分客户的来源。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六条规定,被告与原告的交易行为违反效力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及第五十八规定,判决被告返还原告的全部损失。被告乐安建设银行不承担连带责任。(案情详参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乐民初字第116号)
[评析]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涉案交易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期货交易?下面就非法期货交易认定标准、客户与交易公司及其会员单位的关系、交易的合法性、交易的法律后果等问题进行探讨。
一、非法期货交易的相关概念界定
(一)现货交易、期货交易与非法期货交易的定义与特征
现货交易,即通常我们所称的货物买卖,是指买方通过支付价款,获得卖方转移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行为。按照标的物交付时间的不同,可分为即期现货交易和远期现货交易。现货市场是以满足生产、流通为目的而进行商品货物交换的场所,其参与者一般是具有现货背景的机构。现货市场不允许采用基于保证金制度上的集中对冲交易制度。
期货市场是涉及社会公众信用和利益的金融市场,期货交易主要具有发现价格和套期保值的经济功能,是企业规避现货交易价格风险的工具,同时也是一种允许众多以赚取买卖差价为动机的投机者参与交易的投资工具。期货交易是指在期货交易所进行的期货合同及选择权合同买卖。期货交易的基本要素有期货交易所设计、未来交割、标准化合约。2012年修改后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条规定,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期货合约包括商品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合约及其他期货合约。期权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据此,结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的相关禁止性规定,以及国内实践和境外经验,期货交易有四个主要特征是期货交易的方式是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投资者可以反向对冲了结持仓义务。关于集中交易方式,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的规定,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都是集中交易方式。二是期货交易的标的是标准化合约,包括期货合约和期权合约。标准化合约,是指由市场组织者事先制定并统一提供的,与期货交易机制密切相关的一类特殊合同。标准化合约的条款一般包括交易商品的数量、交易保证金、交易时间、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交割质量标准、交割地点、交割时间等,合约要素中仅有价格项是事先未确定的,需要通过交易形成。采用集中交易方式交易标准化合约是期货交易的本质特征,是期货市场区别现货市场的本质差别之一。现在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发展,电子交易平台成为主要交易平台,投资者可以散出各地,对集中交易的理解不能机械地理解为场所的集中,也可以理解为交易平台等的集中。三是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的交易机制。期货市场是建立在保证金制度上的集中对冲交易,期货交易允许投资者在没有实物(或不需要实物)的情况下买多和卖空远期交货合同。四是交易所作为中央对手方或者承担中央对手方的职能,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因此,判断一项交易是否构成期货交易,形式上应具备标准化合约、集中交易、保证金制度、对冲交易等期货交易规则,实质上应不以转移商品所有权为目的,而是期望在价格波动中赚取差额利润。凡符合上述特征的交易活动均可依法认定为期货交易,未经依法批准的即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在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二终字第55号判决书中,也认为“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是变相期货的基本特征。” 而非法期货交易,顾名思义,是指未经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一些地方机构、企业甚至个人,假借现货交易或其他交易形式的名义实际采用期货市场的运行机制和交易规则、方式,是未经批准的期货交易的违法行为。按照《条例》对期货的定义,凡属期货交易定义范围内的交易活动均可依法认定为期货交易,未经依法批准的即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非法期货交易是我国法律严厉禁止的一种非法商业行为。非法期货交易也常被称之为变相期货交易,2007年《条例》第89条规定“任何机构或者市场,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同时采用以下交易机制或者具备以下交易机制特征之一的,为变相期货交易为参与集中交易的所有买方和卖方提供履约担保的;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同时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20%合约(或者合同)标的额的。”2012年《条例》修改时,规定凡属期货交易定义范围内的交易活动均可依法认定为期货交易,未经依法批准的即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删去了有关“变相”期货交易的规定。
目前,市场上非法期货交易的主要特征是”(1)打着“现货交易”的合法外衣诱骗客户签约操作。这些非法期货公司(交易平台)往往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的合法注册和批准从事现货交易,以此为合法外衣,假借现货交易、电子商务或其他某种交易形式的名义,并不自称或也不承认其为期货交易。实行会员制,其会员单位也多经过工商注册,内部职能分工明确,有专门的分析师团队和服务团队。聘请年轻女子通过炒股QQ群、微信群等招揽客户,通过精心设计的流程,以投资黄金、白银、原油等现货市场“门槛更低、手续简便和高额收益”为饵,刻意隐瞒交易风险、夸大投资回报率等方式吸引客户加入。会员单位内部多设有讲师,定期以“分析师”的身份为投资者讲解所谓操作技巧,在让投资人短暂盈利后接着让投资人经历亏损,之后再强烈鼓动投资人为挽回前期损失而追加投资,就此步入圈套、越陷越深。(2)采用高倍率杠杆保证金制度、集中交易、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标准化合约、未来交易等期货交易基本规则。(3)做市商制度。交易公司(交易平台)做“市商”,根据国际货物价格涨跌与客户对赌,同时交易公司收取交易的手续费、点差、过夜费等费用,会员单位按客户的交易量获得交易公司返还的佣金。因此,为了更多赚取客户资金,会出现暗箱操作,更改交易价格等。
(二)现货交易与期货交易的区别
期货交易与现货交易二者之间存在着本质区别:(1)交易目的不同。现货交易的目的是让渡或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期货交易的目的是为转移现货市场的价格风险或者从期货市场的价格波动中获取利润,既不存在,也不需要实物交割,交易期货合约通过对冲平仓的方式了结。交易目的不同是两者的本质区别,这决定了相关交易制度的设计与安排。(2)交易功能不同。现货交易功能主要是促进商品的流转,而期货交易中主要功能是套期保值、发现价格和投资管理。(3)交易性质不同。现货交易的性质是传统的商品交换,期货交易性质是金融投资工具。(4)交易方式不同。现货交易一般是交易双方分散、不公开、一对一地协商并最终敲定交易全部内容,进而签订合同,属于场外交易。期货交易的形式是在特定的场所,即期货交易所集中买卖,实行保证金、当日无负债等制度。期货交易必须在期货交易所内公开进行并完成,属于场内交易。(5)是否需要严管不同。期货行业是个特许行业,法律规定了严格的审批和监管措施,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等市场主体的设立,期货交易品种、交易规则、期货公司业务范围等各项业务制度和活动,均需要经有关部门严格审批和监管。现货交易通常不需要严格监管。
二、交易行为的定性——非法期货交易的认定标准
(一)非法期货交易认定标准
结合现货和期货的本质区别及前文对非法期货交易的定义,可以得出非法期货的认定标准 是未经我国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二是在组织交易和交易过程中是采用期货交易规则和途径。三是不以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为交易目的,而以投机交易为主的交易行为。
1.“未经我国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是认定其违法性的基本依据。合法的期货交易受到政府的严格监管,非经批准不得进行。《条例》第6条规定:“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第4条规定:“期货交易应当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禁止在前款规定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这些规定都充分表明,只有经过有权机关批准的企业和个人才有期货从业资格。目前,经国务院同意并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可以开展期货交易的场所只有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恒泰大通黄金投资有限公司诉王冬凌合同纠纷案”(2014)高民申字第2739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认为“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恒泰大通公司未经批准设立黄金交易平台进行黄金期货交易,其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2.“不以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为交易目的”是区别期货交易与现货交易的实质要件,在实践中的具体表现便是实物交割率。期货交易中实物交割不是目的,如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BOT)的小麦期货实物交收量基本上在0.5%以下。而现货交易的目的是实物和价值的交换,即使远期合约交易,现货交易的实物交收量也很大,实物交收应该在99%以上,只有少数无法履约的,采用放弃保证金的形式。非法期货交易虽然刻意规避“期货”二字,突出强调其为现货市场或远期现货市场,但实际上并无现货交割。非法期货交易的目的不是为了商品价值的转移,同时不具备转移风险的目的,惟一的目的是在不规范的运作环境下,为少数人牟取非法利益。 3.“主要采用期货交易的交易机制”是认定为非法期货交易的重要依据。在国家有关机关开展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历次专项活动中,依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2012]37号)所确定六条清理整顿的标准: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其他任何交易场所也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归纳来看,就是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标准化合约、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是指交易平台在每日交易结束后,根据当日结算价计算客户当日的持仓盈亏,如有持仓亏损必须于下一交易日前补足,否则客户在手合约会被强制平仓。)等期货交易的基本方式进行交易。
非法期货交易采取期货交易的主要交易方式,但为了为了逃避整顿,会有所调整或改变,但本质上还是期货交易的方式。在联泰公司黄金期货一案中,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对上海联泰黄金制品有限公司经营行为认定意见的函》,指出联泰公司的主要经营特征有四点:打电话的方式招揽公众投资者参与交易;对象为标准化合约;交易和对冲机制;杠杆效应。中国证监会认为,这些特征与期货交易特征基本相符,故认定为非法期货交易。检察机关在公诉时也指出,联泰公司买卖的直接对象不是黄金实物本身,而是期货的合约;交易的目的不是黄金实物,而是投机获利;结算的方式不是货到款清,而是每日结算盈亏的期货交易结算方式;这些形式以及从交易的方式、交易的场所、交易的保障制度、交易的商品范围等方面,都符合期货交易的一般规定。因此认为联泰公司的经营行为符合期货交易的本质特征,仅个别形式不同于正常的期货交易,依法认定为非法期货交易。
在实践中,法院在认定非法期货交易时,可以按照以上三条标准进行认定:在交易手法上,着重审查是否采取期货交易的基本规则,是否符合期货的基本特征,不应受制于章程、制度的文字有无期货之名。即使有关合同在文字上以“现货合同订购”或“合同订购交易”名称代替了“期货交易”字样,但其规则内容采取期货的基本规则制度,这类交易名为现货订购交易,实为非法期货交易,这是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海淀区法院认为标准化合约、公开交易、集中交易、未来交付、以保证金做担保、以对冲方式完成交易则为期货交易。二是综合审查全案证据及事实,判断交易目的是否是对冲合约获取风险利润,是否有实物交割。如果交易平台没有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以现货的名义开展“以保证金为基础的远期标准化合同的集中交易”,在交易过程中没有实物交割,必然是非法期货交易。
对于还不具备商品期货交易经历的投资者来说,参与到仿真交易中,不仅是为了“应付”开户手续,也可以为参与这项新的投资产品及早热身。
股指期货正式办理开户业务以来,各地的期货公司并没有像创业板开户时那样出现“排队开户”的状况。一方面,股指期货业务设定的高资金门槛将很大一批小投资者拦在了门外;另外一方面,股指期货业务在开户时需要提交大量的资料并经历较为严格的资格审核程序。在这一过程中,对于相关交易经历也有一定的要求。因此,自2月22日正式开户以来,尽管股指期货的实际开户数量并没有大幅增长,但开设股指期货仿真交易的投资者数量却出现了显著的上升。
一直对投资股指期货比较感兴趣的管先生,除了炒股外,也有一部分资金投入于黄金T+D业务,“没有想到开户手续这样严格”,管先生告诉记者,他通过电话咨询了解到,自己在相关投资经历这项上还有所缺乏。前几天,管先生申请了股指期货的仿真交易账号。他的实际体会是:“自己对操作T+D业务有一定经验了,原本以为仿真交易没有太大意义,但实际操作下来,交易特点、交易方式、价格运行特点上还是存在着很大的差异。”管先生觉得,通过仿真交易的“热身”,他也意识到自己参加这一投资的时机还没有成熟。
事实上,尽管此次中金所推出股指期货交易时制定了较高的资金门槛和开户手续,但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对于仅凭一时新奇和热情就希望参与这一产品的投资者来说,复杂的程序也未尝不是一件好事。
因此,对于还不具备商品期货交易经历的投资者来说,参与到仿真交易中,不仅是为了“应付”开户手续,也可以为参与这项新的投资产品及早热身。
仿真交易开户动真格
与市场上大部分的仿真交易属于“游戏”性质所不同的是,股指期货的仿真交易账户在开户时则动了真格。一般来说,大部分仿真交易只需要在网络上注册一个账户和密码就可以开通,但股指期货的仿真交易则需要提交真实资料,并在中金所的系统中录入客户资料,才可获得进行仿真交易时所需要的客户编码。
一家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不同公司对于仿真交易的开户手续途径有所区别。以他们公司为例,主要有三种方式来进行仿真账户的开立。一是网上开户,在期货公司的网站上设有股指期货仿真交易的报名入口,申请人可以在网上填写开户申请表资料并进行提交;第二种是Email开户,由投资者先下载开户申请表,填写后发送邮件到指定的信箱,由工作人员进行资料的收集并提交到中金所的系统;第三种是现场开户,投资者可以到期货公司和营业部的现场进行报名。记者了解到,一些期货公司使用的是传真开户的方式,由申请者下载开户申请表资料后传真至期货公司。
当然,尽管目前仅有期货公司具备了实际开户的资格,但仿真交易开户则不一定限于期货公司。目前,一些证券公司也可以通过IB业务为申请人办理仿真账户的开户。
对于选择仿真交易账户的开户,一般来说,建议申请人到预备实际开户的公司进行申请比较好。记者了解到,不少公司也是把仿真交易申请人作为了潜在的客户群体,除了帮助进行仿真交易开户外,也将有一系列的配套服务跟进。如帮助办理实际股指期货开户业务的各种手续,开户之前和开户之后的一些培训等等。
由于中金所规定,仿真交易的开户资料必须由各交易会员录入到中金所系统,并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向交易所备案,因此从申请开户到实际获得账号一般需要2个工作日以上的时间。很多期货公司都为客户设置了账户的查询页。获得交易账户和密码之后,从期货公司的网站上下载相应的仿真交易软件就可以进行登录和使用了。
重在学习交易规则
按照中金所对于股指期货开户客户适应性的相关规定,开户时投资者必须具备相关的交易经历,如仿真交易至少要满足累计10天,累计交易达到20笔。事实上,仿真交易是个“练兵场”,如果仅仅为了勉强凑足这些交易经历而进行交易并不可取。在一些实际经过仿真交易的投资者看来,通过仿真交易他们的确对交易规则有了更好的把握。
在股指期货仿真交易开户后,以实际申请的仿真交易账户资料进行登录后,账户中将自动获得200万元的虚拟资金,目前共有四个合约存在:IF1003、IF1004、IF1006、IF1009,为当月、下月和随后的两个季月(季月是指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其中IF为股指期货的代码,1003表示2010年3月到期的合约。以目前的IF1003的报价3300来看,交易1手需要的资金为3300×300×12%=118800元。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建议说,一般来说,保证金占到开户资金的20%左右比较合适,因此如果以12%的保证金比例来进行计算的话,在当前的点位中,新开仓的投资者交易2~3手较为适宜。
值得一提的是,在交易系统的操作过程中,由于股指期货具备“看多”和“看空”两个方向,因此在交易时,新的投资者尤其要注意其中的差异。举个例子来说,买人IF1003的合约,就需要在合约栏敲入IF1003,然后选择“买入”,并选择“开仓”,输入指定价格。通常,在下单后,系统会弹出确认窗口,投资者除了核对价位、手数之外,投资的方向也很重要。
与商品期货所不同的是,股指期货的交割方式只有一种,那就是现金交割,因此在合约到期之前,投资者需要进行“平仓”操作。如前面的例子选择的交易为买人IF1003合约,那么在平仓操作时,就要进行“卖出”,并选择“平仓”。
除了这些基本的操作外,何时追加保证金,如何追加保证金等,也是投资者重点需要体验的环节。
改善仿真心态
虽说是虚拟财富,但是近期也有不少投资者通过仿真交易获得了较高的“收益回报”,这也提高了他们对于真实股指期货开户业务的期待。
投资者买进被低估的资产,同时卖出被高估的资产,从两者价格间的相关变动关系中获利的交易方式。从近日市场成交情况来看,运用基金进行套利的参与热情较高,这从侧面也反映出投资者对于股指期货的关注度。
万众瞩目的股指期货已经成功运行了三个交易日:第一天开门红,第二天大幅下挫,第三天震荡整理。短短三天时间,股指期货带给投资者无数喜怒哀乐。
在股指期货上市之前市场普遍担忧流动性问题。但令人惊喜的是,这三天成交量连创新高,从第一天的5万多手到第三天的15万多手,充足的流动性为股指期货套期保值、规避风险的功能得以更好实现。
根据过往经验,在股指期货上市初期,往往波动巨大,而且期现价差明显。以台湾为例,其股指期货与现货的基差在上市之后一直较大,投机行为过重,最后经过一个月左右时间才逐渐靠拢,趋向合理。而国内的股指期货在第二天期现价差即从90多点的差距回落至0,甚至变负。可以说是大量理性的套利行为“烫平”了过度投机。中国市场的股指期货只用两天就走完了其他成熟市场需要一个月才能走完的路程。
套利空间与时机
股指期货不仅为市场带来了做空交易和杠杆交易的方式,还为投资者带来了套利获取低风险收益的投资方式。所谓套利,简单的理解就是投资者买进被低估的资产,同时卖出被高估的资产,从两者价格间的相关变动关系中获利的交易方式。
从期货和现货的套利来看,股指期货合约上市交易首日沪深300指数与期货合约走势曾出现背离,现货指数与期货指数之差即基差在早盘时达到顶峰,随着期现套利者力量的增加,基差逐渐缩小并回归到合理水平。总体看首日期现套利机会非常丰富,第二天基差大幅收敛后为提供了很好的获利了结机会。
按照笔者测算的无套利区间上下界,4月19日下午以及4月20日下午2点钟之前,IF1005合约运行在无套利区间内,投资者应选择避开上述时间进行建仓,其他时间各合约均在无套利区间上界上方运行,期现套利均会有很好的收益。以IF1005合约为例,三日内参与期现套利的投资者可以锁定平均套利年化收益为7.6%,最高收益可达16.5%。从预期收益率走势可以看出,近月合约和次近月合约是投资者进行期现套利操作的首选。
从期货各合约之间的套利来看,除IF1009与IF1012价差在首日短暂触及无套利区间上界,其他各合约价差均大幅高于无套利区间上界。日内短线交易的套利机会也很丰富,以IF1005与IF1006跨期套利为例,上市首日IF1005与IF1006跨期套利机会主要集中在开盘和收盘时段,投资者应重点关注这两个时段建仓和平仓。
现货市场变化
沪深两市成交量较股指期货上市前有所减小,尤其是4月16日,沪深两市成交量仅1871.98亿元,较上一交易日减少25%,但笔者同时观察到,可用来参与股指期货套利的部分基金成交却出现显著放大。直接用于期现套利的现货品种包括鹏华沪深300、嘉实沪深300、建信沪深300,这些基金日内成交量比股指期货上市前显著增大。构建沪深300现货组合效果最好的华安上证180ETF以及易方达深证100ETF成交量已不可同日而语,增长幅度分别达到350%及130%。让市场感到惊讶的是,华夏上证50ETF近3日平均成交更高达18亿元。
关键词 期货 风险 内部控制
期货投资最主要的意义之一就是帮助企业转移、规避价格风险,它是一种预防措施,它通过在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同时做方向相反而数量相同的交易,如果现货市场上由于价格波动给交易者造成了损失,可以被期货市场的交易盈余抵补,因此,也起到了价格风险对冲的效果。但是期货投资业务本身是高收入高风险的投资业务,近年来发生过多起由于风险控制不当,而发生巨额亏损的事件,如巴林银行倒闭案以及中航油巨额亏损事件。那么,企业如何去规避在进行期货投资时可能面对的风险,如何将风险置于可控制的范围内,从而获取高额回报?笔者认为,建立完善的内控体系,是规避期货投资风险的有效途径。
1 内部控制的基本含义
内部控制理论是随着企业内控实践经验的丰富而逐渐发展起来的,大致经历了内部牵制、内部控制系统、内部控制结构和内部控制整体框架四个理论阶段。1992年,coso委员会提出了一个内部控制的专题研究报告《内部控制:整体框架》,即coso内部控制框架。该报告将内部控制定义为,“由企业董事会、经理阶层和其他员工实施的,为营运的效率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相关法令的遵循性等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并认为内部控制包含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以及监督等5个方面。内部控制的目的就是帮助企业正确地管理和控制风险,而非减少风险。内部控制的目标是通过建立企业内部控制体系,梳理公司的主要业务流程,对关键控制流程进行风险分析,找出风险点和控制缺口,通过强化相关部门控制职责,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完善制度规范,建立测试方法和标准,保证内控体系有效运行。
2 企业期货投资业务流程及其风险管理
期货投资风险是指由于未来的不确定性而产生的期货投资收益的可能值偏离期望值的可能性和幅度。对于期货投资活动而言,风险伴随于整个期货投资活动。也就是说,控制期货投资风险,应确定期货投资业务流程,进而找出流程中的重要风险点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是有效规避期货投资风险的关键所在。
2.1 业务流程的基本含义及基本特征
业务流程的基本含义是指业务操作过程中的全部线路和环节,即产品从开始接收操作直到最后完工所经历的全部业务手续,包括业务流程所涉及的全部人工工艺、计算机操作工艺、管理工艺、监护工艺过程。
企业期货投资业务的流程:投资者在进入期货市场前,要与所选定的经纪人结合定期制定投资计划。当决定从事期货交易时,首先要向期货交易所的会员经纪商开立帐户,同时建立印鉴卡,签妥合约书,此后投资者资金进出全凭印鉴。交易投资者通常以电话通知的方式给经纪人交易订单,订单上包括买或卖商品种类、契约数量、提运月份及价格等。当经纪人应下订单时,即以口头复诵一遍,或以书面邮寄方式确认订单。该交易订单立即被送到经纪商办公室的电讯室,登记、打戳时间,然后立即由电讯室以电话通知交易所的交易厅内该公司的电话员,电话员记下订单传给柜台的交易经纪人,在交易厅内进行交易。成交后,经纪人即在该订单的价格上背书,如果该订单没有价格限制,则经纪人填上成交价格以后,再由电话员传回公司电讯室。客户经纪人立即以电话口头方式通知客户交易已经完成,随后再以书面确认完成。每天交易结束时,会员经纪商再将当日所有交易,报给结算单位,由结算单位进行当天的结算工作。
2.2 企业期货投资业务流程风险
从期货投资业务流程中可以看出,期货交易不是客户之间面对面的交易,它需要通过期货交易所的交易经纪人,按照交易所规定的操作程序和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和结算。期货投资业务流程表现出直观性、人际性、流程具有严格的流程方向和步骤秩序的特征、流程没有完全封闭的时间界限及隐含着路线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基本特征。经过对企业期货投资流程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评估及分析后,得出企业期货投资业务流程面对如下几种重要风险:
(1)期货投资方案未经有效审批。指企业期货投资部门编写的期货投资方案(期货投资建议、可研报告),未得到经理办公会议、企业内相关部门、专业公司及法律事务部的有效审批的风险。投资计划是对未来投资行动的一种说明,是对投资活动的指引,它告诉管理者以后的目标是什么,为管理者提供了管理的依据,计划是否得当,直接影响到企业整个投资活动的结果。对于企业期货投资计划,首先应严格按照规定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并应列明拟选择的期货经纪公司,需保值的现货品种、数量、月份和持仓部位,说明所需期货保证金或财务支持等内容。例如在中航油事件中,中航油公司基本上是陈久霖一人说了算,相关部门未对期货投资进行有效审批,党委书记在新加坡两年多,一直不知道陈久霖从事场外期货投机交易,最终导致中航油在新加坡折戟沉沙。
(2)合作机构选择不当,造成损失。由于期货经纪公司是投资者和交易所之间的纽带,参与期货交易只能通过期货经纪公司进行,因此选择一个服务规范、运作优良、综合实力较强的期货经纪公司是十分重要的。若选择了管理不规范、信誉不好、业务素质不高的经纪公司,会对企业的投资带来一定的交易风险。选择期货经纪公司应注意经纪公司应具备的一些基本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从业人员、办公设备、完善的管理制度以及必须提供给客户的基本交易服务等等。
(3)没有按规定的程序与合作机构签订合同的风险。有交易就有风险,一个企业的对外交易行为主要是由合同来规范的,所以其面临最大的风险就是合同中的种种陷阱,尤其是在对方缺少履行合同的诚信时,大量无效和内容不规范的合同就会给守约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所以应该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与合作机构签订合同来规避风险。
虽然从投资品的角度来看,期货与股票有许多共同之处,但两类产品的基本理念是不同的。期货是一种有到期期限的合约,而股票则表示了对一家公司的所有权。
股票指数期货是一种把股票与期货两种产品属性结合在一起的新型投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已经有20年的发展历史。投资者不妨把它理解成股票指数的一种新的交易方式。举例来说,当前我国股票市场的普通投资者可以卖买指数现货产品,即上证50ETF,一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开放性基金,它复制了上证50指数。投资者买入一份ETF,表示你就拥有了一份由50只股票按一定比例构成的组合。它是指数的一种现货交易方式。在当前我国股票市场交易制度下,假设投资者要买入10万元的ETF,就必须交付10万元资金,并且不能卖空。而如果市场上有上证50指数期货交易,投资者可以以指数期货金额的一定比例,如10%的保证金,买入一个月后到期同样标的的指数期货。也就是说投资者用了1万元,在一个月内就拥有了与10万元买入相同数量ETF同样的效果。既做到了投资股票,又享受了期货交易成本低的好处。
对于股票投资者而言,要投资股指期货产品需要做以下几个方面的准备。
第一,区分两类品种不同的交易与结算机制。两类品种交易机制的最大不同是,股指期货采用了保证金交易,并且做多与做空同样方便。而股票是全额交易,只能做多不能做空。在结算机制上,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方式,而股票是采用T+1交收。
第二,摒弃只做多不做空思路。与股票市场的投资者谈起投资股指期货时,他们常常会说,等市场跌下来,他们就全部杀入。由于长期从事股票市场投资,股票投资者没有建立卖空投资思路。在股指期货市场上,卖空与买多同样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