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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与国际一般水平相比,我国服务业发展明显滞后,存在整体规模小、发展水平低、增加值比重轻等问题。“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把推动服务业大发展作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重点,营造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体制环境,尽快完善支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税收政策作为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工具,是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因此,在税制改革和优化的过程中,应当制定更多的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为服务业发展提供一个公平、有效的竞争环境。
一、现行税收政策在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方面的问题
(一)税收优惠法律层次较低,缺乏稳定性
目前,针对现代服务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以意见、通知甚至是批复的形式出现,散见于各个单行文本之中,法律效力相对较低。由于立法上缺乏全国统一的规划,各省均出台了相应的税收政策,但优惠方式和力度都存在一定差别,造成了行业税负在地区分布上的不均衡。同时,税收优惠政策的稳定性不够。由于我国目前开征的税种大多是以暂行条例形式出台的,执行中补充规定较多,而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也多见于各税种的补充规定中。由于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就需要对涉及服务业中的税收优惠政策不断地进行调整、补充,需要对相关政策进一步细化解释,因此就导致了税收优惠政策的稳定性较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收政策的执行效果。
(二)税收制度设计不合理
1.增值税征税范围偏窄
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和商业流通环节,而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等绝大部分服务业未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对交通运输业、物流业、建筑业购入货物和固定资产较大的企业,因其是营业税征税范围,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上述行业一般是按收入全额缴纳3%的营业税。同时,因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对购入货物和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实际还承担了外购固定资产价款中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税负比生产性行业重,直接影响了现代物流业、交通运输业的快速发展。
2.营业税税率偏高,重复征税较为严重
我国服务业多数属于营业税应税项目,从营业税税率设计看,金融保险、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服务业均适用5%的基本税率,娱乐业适用5%—20%的差别比例税率,比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3%的增值税税率,最少高出2%,如果再考虑营业税通常全额计税,实际税收负担可能更高,部分行业的营业税税收负担明显高于增值税水平。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活动的整体性日益明显,分工也越来越细,如物流业涉及货物的包装、运输、仓储、装卸及保险、融资租赁等多种业务,但是现行的营业税除特殊规定外,大多按照营业额全额征收,如果是采取专业化协作生产经营方式,由于流转的环节较多,就会导致同一道业务被重复征税;如果是采取全能化生产经营方式,由于是一个企业完成所有业务,所以税收负担较轻。营业税重复征税阻碍了服务业的专业化分工和协作,违背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规律。
(三)税收优惠政策目标定位不清晰,方式较为单一
首先,税收优惠的环节不合理。我国目前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针对制造业制订的较多,而以高资本投入、高技术支撑为基本特征的现代服务业,尽管在产品开发环节的高投入存在较高的风险,但是税收优惠政策对研发过程中的风险控制、技术更新等环节的支持力度不大,其税收优惠大多集中于产品研发成功之后。其次,税收优惠方式单一。目前主要以直接减免为主,基本局限于税率优惠和定额减免等事后减免的方式,导致企业对经营过程重视不够,对一般的传统服务业具有一定的效果;而对于一些经营风险较高和投入较大的高新技术服务业,则难以取得显著的功效。加速折旧、费用加倍扣除等一些能够在研发和实验阶段给予扶持的间接税收优惠政策相对较为匮乏。此外,税收优惠对高科技产品和劳务的倾斜不够明显,以产业为重点的税收优惠对优惠的目标、重点都不够清晰,使得现代服务业在与传统行业的竞争中优势不够明显。
二、国外税收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主要做法
(一)物流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稳定,手段多样
许多国家和地区将物流业列为优先发展的行业,在投资、费用抵扣、所得分配等方面都制定了一系列长期稳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般从法律形式加以明确,并且,经济发达地区对物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手段丰富、方式多样。其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对物流企业购进的产品或设施实施税收减免、对物流业在商品劳务税和所得税方面实施专门的税收优惠等方面。如韩国规定,对在外商投资区、自由经济区、自由贸易区等指定地区内进行投资且达到一定投资规模的物流企业给予税收减免,允许其进口资本性产品3年免征关税、增值税和特别消费税。法国规定,允许物流企业采用“成本加计法”确定应税所得,由纳税人与税务部门商定平均成本利润率,用以计算物流企业的应税所得,成本利润率一般在5%-10%之间。还规定对物流企业境外职员全部或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金融业方面实施税收优惠减免
目前,国际上对金融业征收直接税为主,在间接税上实行“从轻不从重”的政策;同时,鉴于金融业在国家经济战略中的重要地位,许多国家都对该类高风险服务业实施了减免税优惠。如印度对于设在特区的离岸银行和国际金融服务中心,第一个5年100%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个5年减按50%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由特区内从事离岸银行业务的企业支付给印度非居民的存款或贷款利息,不要求其代扣利息预提税。韩国对金融服务免征增值税,而且,对为金融服务配套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也免征增值税;对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实现的所得,虽同普通企业法人一样课征法人所得税,但对投资信托、投资公司、私募投资专门公司等间接投资机构有一些特殊优惠规定;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所得不课征个人所得税和证券交易税。
(三)科技服务业方面采取多种优惠方式
为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许多国家采取税收减免、税收抵免、税收扣除、加速折旧、设立科研开发准备金制度和风险投资等多种税收优惠方式来支持科技服务业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科技人员。在科技服务业发展比较典型的韩国,税收政策对科技服务业的支持重点体现为税收优惠不仅仅针对技术研发成功的后续环节,而是涵盖了技术产品开发的全过程,同时,综合运用直接减免和间接减免手段,针对不同的环节实施不同的优惠,尤其是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度的实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韩国规定,转让或租赁专利、技术秘诀或新工艺所获收入,公民按照合同提供自行研究开发的技术秘诀所获收入,可减免所得税或法人税;对处于市场开发适应期的技术转让产品,给予减免特别消费税的优惠待遇;对科技人员给予税收减免。
三、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整合现有促进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条款,提高立法层次
一是对现有促进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进行梳理,围绕现代服务业发展目标,确立税收扶持重点。对各地区自行制订的临时性政策加以清理,对需要保留的政策通过全国统一的系统性规划,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明确,增强政策的法律效力,保持地区间税收政策执行统一性,实现地区税负的公平。二是提高政策的针对性。既要实行全国统一的服务业优惠政策,又要根据各行业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实施差别化的优惠政策,体现行业差别,实现税负公平。如对技术研发企业的优惠可侧重于研发环节,而对高风险企业可侧重于风险控制行为。
(二)改革税收制度,降低行业税负
1.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
增值税方面,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逐步解决现代服务业重复征税的问题。2012年,国家在上海进行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迈出了税制改革的第一步,但试点范围过窄,仅限于交通运输以及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方面,对于耗用材料较高的建筑安装以及征税环节较多的物流业务等均未纳入试点范围,今年,逐步扩大了试点省份和试点范围。但从长期看,应借鉴国际经验和试点地区经验,在全国范围内,首先,将增值税征收范围扩大到交通运输业、物流业和建筑业,并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以减轻交通运输、物流和建筑业的税收负担;其次,将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转让无形资产、娱乐业、服务业中与生产不密切相关的行业等纳入增值税征税范畴;最后,等条件成熟后再将销售不动产、金融保险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畴,分批分期地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以促进服务业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2.调整营业税税目及税率
营业税方面,一是进行相关税目调整。由于行业的整体性,单独设置“物流业” 税目,对行业运营涉及的包装、运输、仓储、装卸及信息服务等劳务征收统一的营业税,税率可定为3%;对“娱乐业”税目中的台球、保龄球及网吧划到“文化体育业”应税项目。此外,在现有税目中增加一个其他类税目,将不断出现的新兴应税项目及时纳入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以避免税法的滞后效应,保持现代服务业不同经营者之间的税负公平。
二是进行税率调整。对金融业、保险业等生产业及洗浴、理发、照相等低盈利行业,适度降低税率;对某些利润较高的消费企业如娱乐业可以取消差别税率,实行较高的营业税税率,对美容、按摩等非生产项目应适当提高税率;逐渐拉开生产业与消费业税率间的差异。
三是在近期“营改增”受到限制的情况下,通过制订较为完备的营业税扣除项目管理办法,尽量消除营业税重复征税矛盾,改变营业税多数劳务按营业额全额计征营业税的方式,扩大差额征收营业税范围,全面实施对服务行业进行差额征收的营业税政策,降低行业整体税费负担。
(三)丰富税收优惠方式,扩大税收优惠范围
一是要转变税收优惠方式。将以降低税率、减免税额为主的直接优惠,转为间接优惠为主,在利用税收政策促进服务业的发展过程中,应根据服务业中各个行业的自身特点,灵活采用项目扣除、投资抵免、加速折旧、延期纳税等办法,充分发挥间接减免在税收优惠中的作用。同时,税收优惠应以产业优惠和项目优惠为主,并对不同风险的产业和项目实施差别化的待遇。
二是要转变税收优惠环节,将以结果为主的优惠转变为以过程为主的优惠。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时,允许服务性企业将技术开发费用按一定比例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于某些成功率较低而社会收益较大的项目,允许扣除人才引进、教育培训、产品出口等方面费用,提高企业科研开发的积极性。
伴随着当代知识经济和信息技术的发展,现代服务业应运而生,并且在整个经济活动中逐渐取得了主导地位。近年来,我国现代服务业一直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现代金融保险业、现代物流业、科技研发等主要现代服务业都保持较好的发展势态。但从总体而言,我国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水平仍处于起步阶段,与国际一般水平相比,仍存在整体规模小,发展水平低,增加值比重轻、税收负担重等不足。
一、绪论
1.研究背景。服务业的发展水平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生产社会化程度和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黑龙江作为中国内陆省份之一,市场经济较为落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从以制造业为主转向以服务业为主,化解压力,推动经济健康持续增长,对黑龙江来说既是机遇,也是当务之急。
2.研究目的及意义。本文研究的目的在于制定和完善税收政策,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快速健康发展,以达到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分析黑龙江省现代服务业的现状并提出促进其发展的税收政策和制度对策,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及实践意义。
3.研究内容与方法。本文的研究内容包括理论基础、现状与问题分析、经验借鉴和税收对策等。
本课题主要以实证研究为手段,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层次分析法)、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资料收集与实地调查相结合,以及由特殊到一般的归纳演绎研究方法。
二、现代服务业发展与税收激励政策的基本理论
1.拉弗的税收激励理论。20世纪70年代,美国供给学派经济学家拉弗提出了税收激励理论,其理论的核心思想就是通过减税来激励企业经济活动,并提出了著名的拉弗曲线。
2.马克思的税收分配环节理论。马克思的再生产理论把社会再生产分为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四个环节,这四个环节是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生产决定其他环节,其他环节对生产有反作用。
3.凯恩斯的税收作用理论。凯恩斯认为,税收不仅是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而且是政府用来调节经济和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
三、黑龙江省现代服务业税收激励政策的现状与问题
黑龙江省服务业的税收负担与其他一些省份相比,税负相对较重。2008年黑龙江省服务业税收负担为10.35%,高于吉林、山东和湖南等省份的服务业税收负担水平。如此高的税负不利于黑龙江省服务业对外的竞争力,阻碍其健康发展。因此,采取必要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黑龙江省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迫在眉睫。
资料来源:《中国税务年鉴2009》及《黑龙江、吉林、辽宁、山东和湖南统计年鉴2009》整理所得。从黑龙江省现代服务业和制造业的税负比较来看,现代服务业的税负高于制造业。国家为扶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对其实行轻税的效果并不明显。
四、国外现代服务业税收激励政策的经验和借鉴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商品零售和服务业。但是在我国商品零售增收增值税而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导致税收政策不合理、不科学。要制定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应该借鉴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和经验,将建筑业等与生产相关的经营性劳务服务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发挥增值税的内在制约作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促进现代服务业的良好发展。
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要突出重点,具有针对性。首先,税收优惠政策目标应该要重点强调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同时也不能忽略对传统服务业的扶持。因为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是提高服务业竞争力,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而传统服务业又是吸纳失业人员、缓解就业压力的有效途径。其次,要根据各类现代服务业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的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对于技术密集型服务业应从促进其技术研发的角度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劳动密集型服务业应从鼓励吸纳失业人员的角度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经营风险较高的服务业应从提高其抗风险能力的角度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总之,税收政策要目标明确,具有针对性,才能使我国的现代服务业在税收政策的引导下科学、合理、快速的发展。
五、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激励政策
1.调整和完善与现代服务业相关的税收制度。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调整营业税征收制度,完善企业所得税优惠,降低服务业宏观税费负担水平。
2.不同类型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激励政策。现代公共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激励政策。为促进现代公共服务业的发展,国家在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时,应一视同仁。
现代金融保险业发展的税收激励政策。应根据行业特征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亏损抵回与亏损抵后相结合政策,将证券交易印花税改为从卖方单边征收,鼓励投资者长期持有证券,减少短期投机行为。
现代物流业发展的税收激励政策。完善营业税相关的税收政策,完善企业所得税相关的税收政策,完善其他税费的税收政策。
技术创新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激励政策。增值税方面,准予抵扣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技术转让费用等无形资产以及科技咨询费用的投入;营业税方面,对企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及培训取得的收入免税;企业所得税方面,对科研活动使用的先进设备、专用装置实行加速折旧。允许企业在研发中发生的损失冲抵应纳税所得额。
关键词:生产业;税收政策;税收优惠
加快发展生产业,是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环节,是提高城市和区域竞争力的有效途径。台州当前正处于经济发展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关键时期,加快生产业发展,有助于推进制造业升级换代,加速台州服务业中心形成,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一、生产业
生产业是一种中间需求业,它们进入经济各个部门的企业和其他组织的生产过程,并且一般都具有相当的知识含量。生产业的核心范畴可以概括为金融保险业及工商服务业,其中,金融保险业包括银行、保险、证券、期货、外汇、风险投资、债务市场、基金管理等;工商服务业包括中介服务业(设计、研发、广告、法律、咨询、会计、租赁、工程、经纪等)与贸易服务业(物流、会展、、检测、仲裁等)。
二、台州市生产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一)行业结构基本稳定,区域结构积极调整
行业结构:2007年,金融业和其他服务业发展较快,分别实现增加值73.25亿元和238.39亿元,比上年增长17.5%和16.4%;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分别实现增加值181.68亿元和75.09亿元,比上年增长13.7%和12.3%(见表1)。
区域结构:中心城市板块服务业发展基础良好,生产也增值占全市第三产业增加值51%其中路桥区生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列全市首位,达56.6%。经济强县板块服务业发展较快,全市第三产业增加值55%。新经济增长点板块发展潜力较大,生产业增速和生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
(二)进一步发展受到制约,税收政策不合理
目前台州市的生产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同时受到有效需求不足、外部市场挤压以及融资困难等因素制约。
台州的多数工业企业在原料采购、生产制造加工、产品销售网络上自成体系,限制了生产业市场需求的有效拓展,致使制造业成本很高,效益降低。随着交通条件的改善,杭州、宁波甚至上海等中心城市生产业逐渐向中小城市覆盖,极大制约了本地生产业尤其是高智力密集型服务业的发展,如台州市的集装箱运输业务基本上被宁波垄断;周边先发地区挤压,如路桥日益形成的批发市场群和物流市场也吸引了周边地区很大的市场份额。
根据姜长云《当前发展集群服务业的问题、瓶颈与选择――对浙江省面向产业集群发展生产业的调查》对浙江杭州和台州地区的调查显示台州自身发展生产业资金困难问题比较突出,生产企业以无形服务为主,缺少可供抵押的固定资产,较难获得银行贷款,而且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主要面向工业企业,生产企业受益较少。
在制约生产业进一步发展的因素中最突出的问题是目前针对生产业的税收政策不合理。比如所得税优惠主要面向应用高新技术的工业企业,对高科技服务企业缺少鼓励措施;营业税计税方法对服务业存在重复征税,导致分工越细,税负越重,阻碍了服务外包的发展。所以,要想促进生产业又好又快地发展,必须立足于当地生产业的发展现状,解决好生产业现有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三、生产业的发展和税收政策的关系
税收政策促进生产业发展的必要性。一是生产业的发展存在着比较明显的外部性。同时,市场也存在失灵,这些需要税收政策来加以引导或弥补。二是出于加速经济发展考虑,政府的产业政策不应该仅仅弥补“市场失灵”,而是更进一步,应当主动介入产业经济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取代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因此,要促进生产业的加速发展,需要及时总结发达国家(地区)生产业发展的经验,同时需要通过税收政策放大生产业的外部效应,缩短生产业的发展进程。
税收政策对生产业发展的作用。一是税收政策对资源的流动方向具有导向作用。政府根据当时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区域政策和科技政策等需要,有针对性的制定配套的税收政策以体现政府对生产业发展的支持,促使经济资源向有利于生产业的发展的方向流动。二是税收政策会影响企业的成本和收益。税收政策对某一产业的支持通常表现为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政策又被称为“税式支出”,从本质上说是政府将一部分应得的税收收入让渡给了纳税人,从纳税人角度看,表现为成本的节省和收益的增加。税收在影响企业成本和收益方面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是税收政策发挥作用的切人点。三是税收政策具有降低企业技术创新风险的作用。税收政策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减少企业占用资金的风险;减少企业盈利方面的风险;减少企业技术创新活动费用与支出方面的风险;增强企业抵御技术创新风险的能力。因此,利用税收政策可以促进生产业的技术创新。
税收政策对生产业发展的促进发式,主要是从供需两方面入手:需求方面,税收政策可以通过对投资需求产生影响而间接影响生产业的发展;供给方面,税收政策对劳动力的数量与质量、资本的数量和投向、技术进步等途径影响生产业的发展。
四、台州利用税收政策促进生产业发展的建议
(一)整理完善生产业税收政策,突出系统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目前,从国家到地方层面关于生产业税收政策多数是通知、意见、甚至是批复等形式,层次低,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以台州为例,促进生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有:《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台州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鼓励引进市外大型服务业机构的有关优惠政策》;《加快现代服务业产业基地的意见》,《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台市委发〔2005〕80号)、《台州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等等。因此,可以考虑将一些通知、补充通知或批复之类的文件要归纳清理形成汇编,作为临时性、过渡性政策存在,但从长期看,必需使其系统化、规范化,提高其可操作性和立法层次。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政府扶持政策是生产业发展的重要保证,但是生产业税收政策的制定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要与台州的产业发展规划相匹配。
(二)利用现有政策,发展生产业
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以及浙江省制订《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内容看,对地方促进生产业发展方面都预留了政策空间。例如,在放宽服务领域市场准入方面,要加大垄断行业改革力度,进一步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引入竞争机制;要认真做好在全国范围内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政策的落实工作;积极支持服务企业“走出去”,对软件和服务外包等出口开辟进出境通关“绿色通道”,鼓励制造企业把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分离,分离后高出原税额的部分由各地财政补助,分离后的服务企业为社会服务,如自用的生产经营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等纳税有困难的,可在设立初期3年内予以减征,等等。因此,台州可以在市场准入方面有所突破,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在某些方面可以运用税收政策来加强引导,通过税收政策来引导资源要素的合理流动。
(三)积极争取优惠政策,加大税收政策扶持力度,发展生产业
从长三角各城市的经济发展历程来看,利用国家政策获取先发优势,是地区经济腾飞的一个极其重要原因。以服务外包为例,2006年国家出台了《关于发展软件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强对软件出口现行各项鼓励政策的宣传,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和扶持效应,继续研究适用的税收鼓励政策。2009年国务院批准北京等20城市为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示范城市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苏州工业园区的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不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且对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离岸服务外包收入免征营业税(见图1)。显然,苏州工业园在吸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服务外包方面获得了先发优势。
作为台州,要立足自身的同时,积极争取优惠政策,发展生产业,,及时总结借鉴先发地区的经验,为我所用,加快自身的发展。发挥政府的引导和推动作用,促进生产业集群化、网络化发展。与制造业相比,生产业规模经济和集聚效应更加明显。税收政策的制定要与符合台州本地发展模式相匹配;同时,在税收政策的使用上,要避免过多的使用税收减免的现状,将包括税收服务在内的税收软环境和税收政策支持结合起来,共同促进生产业的产业集群。
(四)转变税收优惠方式
直接税收优惠具有“相机抉择”的特征,这些激励政策被认为是暂时性的,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会要求在一般的税前资本收益率中再加入政策风险收益率,普通收益率投资项目就会被取消,直接税收优惠所起的作用因而也会变得非常有限。因此,建议生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应由以直接优惠为主逐渐转变为以间接优惠为主,对于生产业的税收优惠更多地采取延期纳税、加速折旧、投资抵免、费用加计扣除等间接优惠方式,尽量减少使用减免税额、降低税率等直接优惠方式,采取“自动”税收激励措施,保持一种系统的、一以贯之的政策。
参考文献:
1、王子先.中国生产业发展报告2007[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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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构建和谐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一个社会的和谐,在本质上体现为一种和谐的文化精神。当前,中国的文化产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历史性机遇与挑战。中国文化产业以平均20%的年增长率递增,增长速度明显高于国民经济增长速度,文化产业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新的增长点,但与美国、日本等文化产业强国相比,文化产业整体上仍处于发展初期。为此建议:
(一)推动动漫产业发展
尽快落实《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制定适用税收优惠的动漫产品和企业的范围、管理办法,对于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即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动漫企业在境外提供劳务获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款可按规定予以抵扣。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二)加强未成年人思想建设
要进一步规范网络游戏业经营,完善加强未成年人思想建设的税收政策,对网络游戏业经营方式进行调查研究,明确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网络游戏服务,采用各种方式取得收入统一适用的营业税税目、税率和税收政策。
(三)繁荣文化市场
对文化体制改革中的转制文化单位按规定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积极稳妥地促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研究将转制文化单位适用的税收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
对按照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或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全国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
(四)推行著作权集体管理
随着集中收取卡拉OK版权使用费办法付诸实施,相应的税收政策和征收管理问题随之而来。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集体管理收取的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收入,应确定按照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统一征收营业税;对于两个和两个以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就同一使用方式向同一使用者收取著作权使用费的,其收取使用费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按照各自分配的使用费缴纳税款。要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营业税扣缴制度,对于权利人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可考察确立统一的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营业税扣缴义务人;对权利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明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二、关于促进农村服务业发展
(一)鼓励发展定单农业
定单农业是工业反哺农业的重要方式,是农业规模生产的发展方向。应调查研究定单农业的具体方式和适用流转税政策,对实行定单生产方式的农、林、牧、养殖业中直接从事生产的生产者,不论是否采用委托生产形式,要按照支农原则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二)促进林权制度改革
建议合理确定林权流转适用的流转税税种,明确林权转让对应的营业税税目;对于当前林权转让行为,包括承包、转包、互换、出租、拍卖、转让等形式,在特定改革发展阶段内,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可研究暂免征收营业税;为落实税收政策,要参考林业主管部门有关林木养护和生长周期等意见,完善林权证登记管理,对林权转让的具体认定标准,予以统一界定。
(三)支持农村金融体系建设
应统筹研究区域性农村金融机构税收扶持政策。对区域性农村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实行统一的营业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研究在农村金融服务领域首先实行营业税差额纳税的办法;明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适用营业税政策,或可制定过渡税收政策;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和农村保险试点业务给予税收政策扶持,对于农村居民人寿保险项目,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农业担保基金或农业担保机构开展农业信用担保、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符合一定条件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可给予免征营业税的政策。
(四)建设农村广播电视网络
实行扶持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的税收政策,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事业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不计征企业所得税;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企业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所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稳步发展金融服务业
(一)完善银行业税收政策
发达国家对银行业务普遍实行较低流转税负,或零税负。我们要参考国际惯例,完善现行金融业流转税政策,逐步缩小中国银行业与发达国家银行业税收负担的差距,为银行业转制、参与国际竞争创造条件。继续建立健全资本市场配套税收政策,支持资本市场更好更快地发育。完善促进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的税收政策,推动农村信贷、保险业务更快发展。
(二)研究金融衍生品税收政策
随着金融衍生工具日渐丰富,应研究各种金融衍生品税收政策,明确各类新型融资理财工具适用营业税政策问题。要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收入征免营业税政策,完善企业所得税关于信贷资产交易收入的规定,落实企业所得税关于金融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发生损失的扣除方法等内容,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有关转让、受让信贷资产的规定。
要修订营业税税目注释相关内容,对包括股指期货在内的金融期货应予以进一步界定;对于期货公司提供的主要服务及其收取的各项费用征税问题予以明确,研究对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代收的股指期货市场监管费用和期货经纪公司为股指期货交易所代收的手续费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问题。要规范金融期货交易单位提供金融期货交易服务所收取的手续费、会员费、席位占用费和年费,提取的准备金、固定资产折旧,以及代收的监管费等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四、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以及促进职工就业再就业
(一)规范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税收政策
建议规范下岗失业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军队随军家属及其他持有相关就业证明人员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将促进就业与发展非正规就业和积极拓展新型服务领域结合起来,鼓励自主创业,制定统一的就业再就业税收政策。
(二)完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方式
在确定给予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税收优惠水平时,要按年度考察安置残疾人员的规模,既要考察安置就业的具体人数,又考虑安置就业人员所占比例;要研究扩大所得税允许扣除的范围,提高扣除标准,继续提高政策可操作性,降低残疾人员就业与再就业成本,鼓励企业为残疾人员提供就业机会。在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基础上,要及时总结经验,尽快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三)发展养老服务业
要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税收政策引导,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以老年人为对象的老年生活照顾、家政服务、心理咨询、康复服务、紧急救援等业务,向居住在社区(村镇)家庭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为他们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支持发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服务业务。
(四)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税收政策
应确定合理的方式,提高中小企业吸纳就业能力,允许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按照有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要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
五、关于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
进一步建立健全现代物流业税收制度体系,扩大现代物流业营业税政策实施范围,在仓储行业全面实行营业税差额纳税政策,顺应制造业和交通、仓储等行业协调发展;调整装卸、搬运行业流转税政策,允许实行流转税抵扣机制;对内外资物流企业实行统一的政策,制定便于操作的所得税汇总纳税政策实施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现代物流企业实行跨地区合并纳税;尽快提升中国现代物流业的信息化水平,研究鼓励现代物流企业投资建设物流信息化管理体系的所得税政策;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货物运输行业管理特点和税收管理要求,进一步研究快递业务适用税收政策,重新明确快递业务适用的营业税税目,合理确定其适用营业税政策及征收管理办法。研究区域性和农村物流业的税收扶持政策。调整现代物流企业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规定,以顺应规模物流企业采用总部集中营销的经营方式。
六、关于配合医疗体制改革
建议在营业税征收范围内增设医疗卫生税目,具体内容包括: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护理、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在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监管基础上,对医疗服务收入,应确定一个较低税负水平。制定更加有利于促进改善医院布局、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对符合条件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延长其税收优惠政策时间。或可在2010年前,对符合条件的营利性医疗机构给予营业税免税政策,优惠政策具体执行时间由国务院根据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进展逐期核批,或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加强医疗机构税收征收管理,把握其信息化管理特点,规范医疗机构使用票据管理,确保政策有效落实。
七、关于实行支持企业走出去的税收政策
建议在现阶段,对离岸服务外包,暂不区分是否属于技术密集型、智力密集型,还是劳动力密集型服务,均原则考虑给予统一的税收政策。为体现税收政策作用,可做出原则设想:对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给予免征;对于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可以给予退税。
要研究建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税款抵扣机制。如果允许企业免税项目以抵扣其他经营应缴纳的流转税方式实现,能够较好地促进企业在承接服务外包同时,积极兼顾拓展国内市场。为实现高起点承接服务外包业务,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可以确定专项税收政策,或可考察两种方式:一是对其他服务外包企业从具有国际资质的大中型服务外包企业转包、分包业务收入应缴纳的流转税,给予该无资质企业抵扣其境内同类服务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或增值税待遇。二是离岸服务外包企业免缴的流转税,可以通过抵扣该企业国内经营应缴纳的营业税或增值税方式实现。这样,把离岸服务外包的税收优惠政策效应,扩大到境内服务外包范畴,能够刺激服务外包业务的延伸发展和国内服务市场繁荣,促进技术转让。
八、关于顺应政府服务职能转变
(一)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
要界定城市生活垃圾的概念,确定垃圾处置适用的流转税税种和政策。对于地方政府给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运营成本的财政补助,应免于征收流转税;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在流转税和所得税方面,应落实税收扶持政策;同时,在土地税收方面,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垃圾处置场所,也应实行减免政策。要鼓励民间科研机构独立进行垃圾处理、处置技术的开发工作;对城市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技术及附加产品的开发、转让,制定税收扶持政策;要鼓励垃圾处置、利用的科技成果有偿转让,对先进工艺、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和引进、应用先进材料以及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二)关于经营性墓地征税
关于殡葬服务引入市场经营机制的情况,对其墓地销售和转让行为,应重新明确纳入营业税征收范围。同时,在国务院殡葬业管理规范修订实施后,根据开展调查研究的情况,对殡葬业征免税范围做出进一步界定。
(三) 关于自然资源经营权利流转
对于纳入许可经营范畴的部分自然资源权利,如海域使用权、水权、探矿权、采矿权、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等,其流转所涉及的税收政策问题,需要研究明确。
九、合理调整共同服务行为的税负,完善权益流转征税政策
(一)调整共同服务行为税负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营中,随着合作与分工的发展,不同单位和个人采用合作方式共同提供服务的现象已经越来越多,分包、转包经营在服务业不同领域普遍出现,例如,在设计、审计等诸多技术服务和商务服务领域,均存在分包、转包经营现象。根据营业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对分包和转包经营方式实行差额征税政策,仅适用于建筑安装、交通运输等行业,对诸多分包和转包行为则执行全额征税政策,引起合作经营行为税负颇高且不合理,不利于服务业规模经营和快速发展,影响了税收征收管理效率,对此反映颇多。为进一步提高服务业发展的动力,对营业税征收范围内的分包、转包行为,应按照经营方式允许差额征税。这样,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与应纳税款的对应关系就更为直观清晰,有利于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
(二)完善权益流转征税制度
【关键词】营改增;税改政策;影响;税收策划
随中央不断深化落实一系列“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惠民生”的政策,根据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国务院常务委员会决定不断推进营改增试点工作,从而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切实保障改善民生、不断优化税收结构、避免重复征税、贯彻公平税负等。营改增税收政策现在一些地区、一些企业开展试点工作,有望在全国铺展开来,营改增税收政策也是国家经济社会实施的经济政策中的焦点。
一、营改增税收政策实施必要性
在我国的货物和服务这两个流转领域,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增值税通常应用于制造业,对本国针对企业在商品销售、提供服务以及加工制造实现其附加值为计算基础的征收的税。营业税则应用于服务业,是对在我国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的营业收入征收的税。增值税没有出现过重复征税而且税负比较轻,但营业税会出现重复征税、税负相比增值税重。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现行税收体制的缺陷日益显露:征收范围受到各种各样的限制,抵扣的制度没有完善,如不同企业在固定资产、纳税服务等不能抵扣;专业化发展受到阻碍,一些企业出现自己企业生产内部化不同其他企业产生交流合作,不利于专业化的发展;出口税阻碍企业的跨国发展;传统的税收征管包括商品和服务,但是这两者之间的差异越来越模糊,这就带来了税收管理面临新的问题。面对现阶段我国在税收方面出现的这些问题,国务院常务委员会适时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并在一些地方开始试点工作将有助于完善我国的税收政策,避免重复征税;有助于完成企业专业化,不断促进企业精细化分工;有助于给企业减负,激励企业不断发展;有助于协调投资、消费和出口三驾马车从而促进经济社会有序发展。营改增税收政策是积极性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次营改增税收政策的试点工作主要包括税率、计税方式、计税依据、特殊行业等,营改增的核心目的是降低企业税负,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通过各种税收安排保证试点区域的试点行业整体税负并没有较大的变化不增或者略有降低,并且努力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这标志着中国税制改革正式开始,从而极大地改变现阶段中国的流转税制度,中国流转税制度将更加趋于完善。
二、营改增税收政策实施对企业的影响
营改增税收政策以经济结构调整为基础进行实施的,为了鼓励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更好的发展,让增值税取代营业税营业税,避免企业被重复收税、减轻企业税负,从而使商品和服务这两大流转行业具有统一的税收标准,是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需要。企业在实行营改增税收政策时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挑战。
2.1有助于避免重复征税。根据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进行收税的标准来看,增值税通常是受几个方面的影响,包括由营业收入和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水平,进项税额则取决于企业利润增值空间、营业成本中可抵扣项目占比,而营业税税额取决于营业收入和适用的营业税税率。由此可以推断出营改增收税政策对企业主要影响主要体现在税率水平、毛利率和营业成本中可抵扣项目占比方面。例如以某个公司为例税改前根据以上内容的各种推算可能需要交纳营业税20万,但营改增税改后,仅需缴纳增值税12万元,从而使企业经历营改增后税收负担得以减轻,少承担近8万块的税,税负得到明显降低。并且,在不进行重复征税的前提下,营改增税收政策确定的11%与6%两档税率,这样针对不同毛利率和营业成本可抵扣项目占比的企业可以有适当的税收变化,这样不但能够避免企业被重复征税,而且能够让适用增值税税率低、毛利率较低、营业成本中可抵扣项目占比较高的行业的税负较税改前大大降低。
2.2营改增税收使大中型企业受益,但损害小企业利益。营改增针对各个企业存在差异性的影响,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实施有助于避免重复征税,从而减少成本,提高收益。但从其他方面看,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为计税基础,增值额越大,产生的税款缴纳越多,增值额越小,税款交纳越少,但针对增值税抵扣较少的纳税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却增加纳税人税负。所以说,企业规模不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企业产生的后果大不相同。从一般企业与小企业来看,税改前增值税一般企业从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鉴证咨询等六个领域现代服务业取得的发票,都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实行“营改增”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这六个领域数十个行业都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都能够抵扣进项税,将因此少缴税款数亿元;但对小企业来说,这次进行试点的小企业的税负都出现了下降的情况,只是下降的程度不一致,因为在税改之前,小企业在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鉴证咨询等六个领域现代服务业都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改革后都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整体税负都将下降40%以上。
2.3企业性质不同,税改影响不同。对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营改增的影响是积极的,这次营改增的税收政策有助于对第三产业的社会分工的专业化,促进本行业的核心竞争力,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从而提高企业收益。税改之前,营业税覆盖范围广不断出现重复征税还出现全额征收,这就造成税负繁重,从事第三产业的企业往往被沉重的税负牢牢的卡住了发展的脖子,导致第三产业市场不活跃。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实施对于以服务业为主的第三产业来说,不但避免了重复征税,减轻企业的负担,而且还促进了第三产业分工更加专业化、更加细化,从而不断增强市场活力,增加收益,从而扩大内需,不断推动我国经济向前发展。但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实施加剧了以重工业为主的第二产业的税负。
2.4给企业的营业额收入带来较大困难。营改增税收政策实施后,企业实施增值税通常以6%计算,但公司的劳动成本包括工人工资、社保等不能用来抵扣增值税,因此根据传导机制,税收负担最后还是由企业自己承担,增加企业的税负。以建筑业为例,建筑业往往前期投入过大,建筑企业成本支出中进项占比较低,从而导致税负在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可能增加,因为在建筑企业的成本支出中,除劳务和其他费用之外几乎均可获得增值税发票,原材料、人工与其他成本(水电费、机械租赁费等)一般无法抵扣销项税。
2.5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实施对企业会计核算带来巨大挑战。?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实施会影响会计核算工作,税改前会计核算的科目相对单一,计提时,借方记“营业税金及附”,贷方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等。支付时,借方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等,贷方记“银行存款”即可。营改增税收政策实施以来,例如,企业的会计核算科目较以往会更加精细,会计科目“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明细账户下设九栏:借方(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扣应交税额)、贷方(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并且企业在购买商品时,科目(增值税发票上计入采购成本金额)借记“原材料采购”,科目(增值税发票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应付或实付货物总额)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等,不但会计科目发生巨大的变化,会计核算工作也会变得更加复杂,因此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实施会对会计账务处理产生巨大影响。
三、企业面对营改增时的税收策划
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实施对企业的整体发展具有深远影响,对企业避免重复征税、减少成本压力等方面具有深远意义。但对不同规模、不同性质的企业影响不同,可能会出现部分企业的税负减少或增加两种情况的出现。面对营改增税收政策即将在全国范围开展,面对营改增税收政策,各级政府和各大企业应该深入了解这项政策,做好全方面的准备措施,以更好的应对此项改革。作为结构性减税和财税制度创新的重大举措,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自以便借助营改增这股东风企业进行更好的发展。但是,通过试点工程发现,部分企业没有充分了解政策、实施过程中投入过少或操作失当致使营改增税收政策的效果不佳。因此,企业应该更加全面分析营改增税收政策,积极在企业管理中调整以往不符合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地方,对企业税收进行新一轮的布局、策划是适应营改增税收政策的重中之重。
3.1各大企业要充分研究营改增税收政策的相关规定。只有对税收政策研究透彻,才能搭上税改的快车,特别是要了解关于本行业、自己企业涉及到的相关领域的规定,从而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提前准备应对措施尽量让营改增税收政策成为企业发展的契机,减少企业带的压力和挑战。
3.2针对营改增税收政策转变小规模纳税人。根据现在我国税法相关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是6%,而小规模纳税人的是3%。针对一般纳税人在进行相同交易使要比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额要高。因此要根据企业的自身发展状况,把一般纳税人企业变为多个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或者把公司的大业务转变为多个小业务从而成为小规模纳税人从而采用3%的税率,以便减少企业的税负。
3.3改变以往各种业务企业内部解决一体式的经营模式,转而向细分化和专业化模式发展,从而增加企业的收益。以第三产业中的现代服务业为例,服务企业在企业发展时,从外面企业雇佣过来的劳动力需要帮助外包企业承担相应的营业税,这样交付的营业税以及雇佣费之和远远高于自身企业劳力内部自身承担的费用,这就促使部分企业选择放弃专业细分化,不进行劳务外包,而是在企业内部进行消化以便节约生产成本。但现阶段实施营改增税收政策后,再选择以往的经营手段会增加税负,所以企业在应对税制改革时,放弃内部消化转而投向专业分工,选择劳务外包,以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减自身增值税应交款项,以便降低企业税负、减少生产成本、增加企业收益。
【关键词】 现代物流业 税收政策 国际借鉴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快速发展,各国经贸关系日益密切,物流业作为一种新的综合服务行业,在促进经济又快又好发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并越来越受到各国关注,成为国家重点扶持和发展的一个领域。
我国物流业起步较晚,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发展现代物流业才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国内物流的持续升温,发展势头迅猛。广东、江苏、天津、上海、浙江等省市迅速行动,纷纷制定物流业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力度,已在新一轮的竞争中抓住机遇。2009年3月,国务院《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把促进物流业发展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物流业成为列入十大振兴规划中唯一的服务产业。自此,我国物流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迎来新的历史机遇,目前已建成由铁路、公路、水路、航空和管道5种运输方式组成的综合运输体系,现代物流规模逐步壮大。对于我国来说,在快步融入世界经济步伐的进程中,充分挖掘物流业广阔的发展空间和巨大的市场潜力,将现代物流业培育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
一、国外物流业税收政策基本情况
税收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手段,对物流业的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促进我国物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还很不完善,有些政策甚至已妨碍了物流业的发展。因此,借鉴和学习国外物流业发展先进的税收政策经验,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物流业税收政策十分必要。
1、美国。物流业的发展源于美国。伴随着高度发达的经济成长,美国物流业呈现出超前性和创新性,在全球物流业中发挥着引领作用。为保持美国物流业在世界上的领先地位,美国通过制订一系列政策法规,为物流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适宜的政策环境。例如美国华盛顿州政府规定,自1997年起,物流企业或者仓储企业建造的仓库、谷仓,只要满足“仓库的面积不低于20万平方英尺或仓储量不低于100万蒲式耳”的条件,就能依法免征销售和使用税。对于扩建的面积或容量达到上述标准的,优惠待遇等同。此项优惠政策在具体操作时并不在建造材料、相关服务和设备的购进环节直接免税,而是事后由企业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退还已纳税款。对符合条件的仓储设施予以税收退免。
2、新加坡。新加坡为促进物流业的发展,使其成为国际物流中心,近年来不断推出各种优惠措施:其一,规定国际运输服务以及进出口运输服务,包括与进出口货物的有关装卸、搬运和保险等服务都允许实行零税率,放宽适用范围。其二,规定经核准的船务物流企业提供货运和物流服务所取得的所得可以在5年内按10%优惠税率缴纳公司所得税(新加坡公司所得税一般税率为20%)。其三,根据“核准的第三方物流公司计划”,审核批准的第三方物流公司除出口业务适用零税率以外,还可以享受如下优惠:一是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或以海外委托人的名义进口货物,免征货物劳务税;二是从2006年开始,由保税仓库货物免征税、服务三是提供货物到其他批准第三方物流企业、保税仓库或批准的“主要出口企业”、免征货物劳务税。
新加坡政府对审核批准的第三方物流公司给予了明确的界定,这些公司必须是在新加坡设立的主要从事诸如运输、货运、仓储等物流服务的公司;为海外委托人配送货物时,必须提供下列增值物流服务:存货的控制与管理、组织货源、包装和再包装、拼箱或拆箱、挑捡整理、集成安装、贴签等;其适用零税率的出口货物供应,和提供给其他经核准的第三方物流公司、保税仓库以及经核准的大宗出口企业的货物供应之和,占其货物供应总量的比例应超过50%;必须使用电子存储管理系统管理配送货物。此外,还必须符合许多管理上的要求,依照规定层层报批,流程规范。
3、荷兰。有着“海上马车夫”之称的荷兰,其物流业产值已超过国内生产总值的30%,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荷兰物流业的成功不仅得益于地理位置优越,更来自荷兰的更多的利益竞争的税收政策来吸引外国投资者,更来自于良好的物流企业的国际税务筹划,如,对合格的股息和所有权的转让股权资本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利息收入和使用费的支出不征收预提税,对物流企业的研发费用税前列支,减免技术转让费的有关税收、广泛的税收协定有助于企业减免各项扣缴和税收优惠政策等。
4、法国。法国政府明确规定,对物流中心的境外职员提供全部或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为物流企业降低经营成本,促进物流业发展,同时,允许物流中心采用“成本加计法”确定应税所得,即税收裁定的方式进行,由纳税人与税务部门商定平均成本利润率,用以计算物流中心的应税所得,成本利润率一般在5%―10%之间。
5、韩国。在韩国,对于在自由经济区、自由贸易区和新城开发区投资的物流企业,并投资规模达到500万美元的,实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税3年免税、2年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政策(地方政府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可以延长至15年)。
6、马来西亚。马来西亚规定,集装箱拖运公司进口本国不能生产的主要拖运设备可以申请免征进口关税和销售税;新组建的综合性物流公司,可以享受5年的收入免税70%免纳所得税优惠,现有物流公司可以享受为期5年的再投资新增所得70%免纳所得税优惠。
7、其他国家。国外许多国家都把物流业作为优先鼓励发展行业,泰国规定物流企业可以享受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免征公司所得税8年的优惠;丹麦则对与物流业相关的国际运输服务和与进出口相关的服务实行零税率,包括对载重不低于5吨的飞机和船的销售、出租和维修。
二、国外物流业税收政策经验对我国发展物流业的启示
税收作为国家调控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和工具,一直在实现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等方面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相继出台并实施了一系列促进物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发展物流网络、实现三流一体化、提升物流企业核心竞争力,发挥了重要的保驾护航和助推作用。2003年12月,国务院批准成立全国现代物流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004年8月,国家发改委了《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其别强调完善物流企业税收管理,明确指出要合理确定物流企业营业税计征基数。根据以上精神,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12月29日了《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批37家试点企业名单出炉。从2006年1月1日起,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的这些试点物流企业,可以享受到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我国一方面已提出要大力发展物流业,但另一方面,税收政策领域还只是停留在税制缺陷的弥补阶段,即减少对物流业发展的税收限制,缺乏税收激励,难以发挥税收促进物流业发展的调控职能。通过对国外物流业税收政策的分析,我们应该重视和借鉴国外物流业税收政策的先进实践经验。
1、坚持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为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税收政策环境。新加坡等国对物流业主要征收增值税或具有增值税性质的货物劳务税,这类型的增值税克服了全额征税的营业税存在重复征税的缺陷,从鼓励物流业发展的流转税政策角度来讲,增值税模式比营业税模式更为科学、合理。由于我国对物流业征税实行的是营业税模式,此种模式存在先天性的税制缺陷,重复征税在所难免,如果该问题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无疑会制约物流业的健康发展。为此,我国已通过出台相关政策措施使得该问题有所缓解,如允许合格的运输成本在7%比在输入增值税扣税,许可证批准的试点物流企业将分包给其他单位的运输、仓储业务按差额征收营业税。但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还是要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制。
2、与进出口有关的物流服务一般都实行零税率,鼓励发展国际物流业。为了鼓励本国的产品和劳务出口,新加坡和丹麦等国对与出口有关的物流服务一般都实行零税率,并且适用零税率的范围也在逐步扩大,以促进国际物流业的发展。根据我国现行出口退税制度规定,可申请出口退税的货物包含了物流服务费用的应税货物,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除外。近年来,由出口退税引发的出口骗税或征少退多的弊端日益突出。为此,我国可以借鉴此类国家的做法,对与出口有关的物流服务实施“零税率”政策,把出口退税纳入增值税管理范围,不再从国库直接退税。
3、采取特别的税收优惠措施,优先发展物流业。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对物流业采取了相关税收优惠措施,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等国都已将物流业作为优先发展行业,在税收政策上作为扶持的重要对象,其先进做法值得我们关注和重视。一是实行特殊的流转税优惠政策。如新加坡在流转税方面实施的“核准的第三方物流公司计划”,对于批准的第三方物流公司,除出口业务适用零税率以外,还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二是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法国允许物流中心采用“成本加计法”确定应税所得,对境外职员全部或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措施值得我国借鉴;韩国对于达到规模标准的物流公司,给予其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税3年免税、2年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措施,以及美国华盛顿州支持仓储业的做法等等都值得我们学习。
4、明确界定,规范流程,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各国对物流业的税收政策从优惠的内容看,虽然具体的优惠方式、程度各不相同,但对优惠适用的条件基本上都有明确的规定。例如,对于第三方物流等的规定,新加坡都有比较具体明确的规定,流程也规范。而我国在国家标准局编制和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对产业的划分中,并不包括物流产业。交通运输、仓储业是独立的产业。同时,《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对“所属企业”、“仓储费”的认定不明,使得许多物流企业难以真正享受到税收优惠。由此,建议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界定物流相关概念。
5、发挥税收优惠对物流企业技术创新的导向作用。针对物流企业技术创新的问题,我国可借鉴荷兰及其他国家政府的先进做法,发展形式多样的税收优惠政策,有效降低物流企业技术创新成本,提高物流企业技术创新水平。如针对物流业现有设施闲置率高的问题,建议加大存量设施的盘活和整合的税收优惠力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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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离岸服务外包 税收政策 演变 建议
一、重要意义
离岸服务外包是指企业将产业链中原本由自身提供的具有相对可独立性的部分业务流程剥离出来,并委托境外专业服务提供商来完成的经济活动。对于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离岸服务外包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角度,都具有重要意义。一是离岸服务外包有利于合理分工。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离岸服务外包有利于发挥各国资源禀赋、技术能力不同所带来的国际比较分工优势,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二是离岸服务外包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相对于产品出口,服务出口更能够带动国内第三产业深度参与国际竞争,在竞争中发展壮大,实现产业升级。三是离岸服务外包有利于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优化配置。服务资源、管理方法和技术能力通过市场的作用,在离岸服务外包相关各方自由流动,实现配置效率的最大化。四是离岸服务外包有利于国内企业增加经济效益。充分利用外需,不仅可以使服务型企业弥补内需不足带来的市场疲软,还可以通过对外经济交往分享更多的市场份额和经济利益。
二、税收政策演变
(一)政策的提出――启动试点
2009年1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9〕9号)中,首次提出在包括本市在内的20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2009年4月24日,为了贯彻落实国办函〔2009〕9号文件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发改委五部委联合下发《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进一步明确了政策内容、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认定及管理等。其中:(1)政策内容是贯彻国办函〔2009〕9号文件的三项内容。(2)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三类。(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条件包括业务范围等六项,认定管理由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通知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相关部委备案。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按照通知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评审并予以认定。认定名单及时报相关部委备案。
(二)政策的第一次变化――按两税种各自发文并放宽条件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扶持力度,加快发展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结合各地在贯彻执行财税〔2009〕63号文件过程中提出的建议,2010年下半年起,国家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政策进行了修订和调整。
2010年7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商务部联合下发《关于示范城市离岸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对示范城市服务外包业务营业税方面的优惠政策进行了单独规定。
2010年11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0〕65号),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进行了单独规定,并将财税〔2009〕63号文自2010年7月1日起废止。
同财税〔2009〕63号文同时规定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比,财税〔2010〕64号和财税〔2010〕65号文分别单独规定了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将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从20个扩大到21个,增加了厦门市。
财税〔2010〕64号文的主要变化是:(1)仅单独规定了离岸服务外包收入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2)取消了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必须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为前置条件,对于职工学历结构、企业总收入结构等不再作要求。
财税〔2010〕65号文的主要变化是:(1)仅单独规定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将认定条件中,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放宽为50%以上。(3)在认定条件中,取消了“企业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
总体上看,上述两个文件放宽了享受政策的条件,降低了享受政策的门槛,使相关税收政策惠及更多的企业。
(三)政策的第二次变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营改税”试点率先在上海市开展。根据财税〔2011〕111号,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上海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2013年7月9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覆盖了财税〔2011〕111号文,明确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并将注册在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和平潭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予以延续。
2013年12月12日,《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废止了财税〔2013〕37号文,将政策试点期限延长到2018年12月31日,范围扩大到全部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三、进一步完善政策的建议
首先和技术转让免税、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相比,服务外包系列政策在内容上具有部分重合性,在力度上缺乏吸引力。因此建议:适当放宽政策门槛,如降低收入占比要求等,使政策效应更大化。其次,由于投资背景、关联关系等因素的存在,外资企业相对内资企业来说更容易获得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在扶持内外资背景的服务外包企业方面,政策条件不够差别化,鼓励缺乏针对性。因此建议:在扶持对象上考虑该种情况,在条件设置上适当调整,使政策在支持内资企业发展上发挥更大作用。再次,虽然根据最新文件规定,离岸服务外包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延长到2018年12月31日,但是从扶持离岸服务外包产业、提高企业经济行为可预见性和稳定预期的角度出发,建议对离岸服务外包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期限尽快给予明确,并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在更高层级的税收法律法规文件中加以明确和固定。
(作者为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律师、经济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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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力支持国家就业工程,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
税收政策是促进就业和提高居民收入的一项重要的长效帮扶机制,应予以不断调整完善,提高政策可操作性,降低就业与再就业成本,在鼓励企业增加就业机会上发挥更大作用。
要规范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税收政策。目前,涉及下岗失业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军队随军家属及其他持有相关就业证明人员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既存在类似地方,又有不同之处。考虑到对就业再就业人员应给予一致的税收待遇,建议对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军队随军家属及其他持有相关就业证明人员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予以规范,进一步发挥税收优惠政策扶持作用,把促进就业与发展非正规就业和积极拓展现代新型服务领域结合起来,鼓励自主创业,延长政策时效,制定统一的就业再就业税收政策。
要考虑提高个人所得税以及货物和劳务税起征点。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其效果接近于普遍提高居民收入水平。要积极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作用,适时研究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到3000―5000元,提高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扣除标准,降低个体经营成本。为提高个体经济整体从业和经营活力,还应进一步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目前,增值税的起征点是,销售货物的起征点幅度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幅度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营业税的起征点是,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幅度为月销售额1000―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按照利润率10―20%测算,从事个体经营的家庭,经营销售额或营业额刚达到起征点的,其收入水平仍然处于较低水平。出于这样的考虑,建议应大幅度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增值税的起征点调整为:销售货物和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幅度为月销售额1.5―2.5万元水平;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营业税的起征点是,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幅度为月销售额1.5―2.5万元水平;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二、建立对房地产行业的长期调控机制
房屋是居民一个消费热点,房地产业对于保障安居,拉动国民经济和地方经济具有重要作用,而房地产业本身又具有高能耗和占用土地资源等特点。中国城市住房的能耗占全国总能耗的比重高达37%,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城市住宅的能耗平均高出3.5倍。因此,应以节能为切入点,对房地产市场予以长期有效调控。要尽快健全完善节能省地房屋标准,制定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执行标准,落实节约能源法。对相关节能建筑材料、商品和建筑施工,在货物和劳务税、所得税等方面,符合一定节能标准的,以及对生产、使用列入推广目录需要支持的节能技术和产品,考虑给予一定的税收扶持政策。实行鼓励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设备进口的税收优惠政策。对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研究执行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对能耗水平较高、土地利用效率较低,超过一定标准的建筑,要研究按照规定标准,提高其建设、交易和使用环节的税收负担水平。
三、统筹引导农村需求有序发展
(一)提高农村广播电视覆盖水平
配合家用电器下乡工程,进一步强化税收对农村广播电视传播事业的扶持力度,建议调整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延长执行支持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的税收政策,在2012年前,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事业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不计征企业所得税;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企业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支持农村金融体系建设
应统筹研究区域性农村金融机构税收扶持政策。对区或性农村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实行统一的营业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和农村保险试点业务给予税收政策扶持,对于农村居民人寿保险项目,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农业担保基金或农业担保机构开展农业信用担保、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符合一定条件的,在规定的期限内,研究给予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三)鼓励发展订单农业
订单农业是工业反哺农业的重要方式,是农业规模生产的发展方向。应调查研究订单农业的具体方式和适用货物和劳务税政策,对实行订单生产方式的农、林、牧、养殖业中直接从事生产的生产者,不论是否采用委托生产形式,要按照“多予、少取、放活”原则,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四、引导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方面的自主创新
节能环保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紧密相关,要做到节能环保,必须依靠创新,不断提高生产效率。中国产业在节能减排方面的起点较低。目前中国能源利用效率比发达国家低约10个百分点,其中电力、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建材、化工、轻工、纺织等8个重点行业主要产品的单位能耗平均比国际先进水平高40%。应实施支持循环经济发展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税收政策,继续完善企业节能环保标准,建立健全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创新的税收政策体系,支持发展循环经济和建设节约型社会。实行节能环保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及节能环保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实行减计收入的政策。同时,对电力、石化和其他资源产品,逐步合理加大增值税、资源税、消费税等税种的调节力度。
五、大力发展文化产业
一是繁荣文化市场。对文化体制改革中的转制文化单位按规定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积极稳妥地促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研究将转制文化单位适用的税收政策及时推广到全国范围的条件。
二是推动动漫产业发展。落实《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制定适用税收优惠的动漫产品和企业的范围、管理办法,对于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
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即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动漫企业在境外提供劳务获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款可按规定予以抵扣。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三是加强未成年人思想建设。要进一步规范网络游戏业经营,完善加强未成年人思想建设的税收政策,对网络游戏业经营方式进行调查研究,明确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网络游戏服务,采用各种方式取得收人适用规范的营业税政策。
六、保持国际贸易平稳增长,调节商品出口退税和鼓励服务外包
商品出口税收政策的调整应进一步体现出促进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和保护资源等目标,在继续严格控制粮食、化肥和煤炭、焦炭、钢铁、石化产品等“两高一资”产品出口的同时,针对经营困难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如纺织服装、轻工等部分产品予以支持,保持对外商品贸易平稳增长。要进一步细化出口商品的税则分项,配合出口结构升级,根据不同技术含量和加工深度给予不同出口退税率。
应研究在现阶段服务业外包税收政策方面,对离岸服务外包,暂不区分是否属于技术密集型、智力密集型,还是劳动力密集型产业,均原则考虑给予统一的税收政策。服务业,包括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服务,主要属现行营业税征收范围,并通过生产产品延伸到增值税征收范围。为体现税收政策作用,可做出原则设想:对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给予免征;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可以给予退税。
研究建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税款抵扣机制。如果允许企业免税项目以抵扣其他经营应缴纳的货物与劳务税方式实现,则能够较好地促进企业在承接服务外包同时,积极兼顾拓展国内市场,提高国内信息行业生产和应用水平。为实现高起点承接服务外包业务,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可以确定专项税收政策,或可考察两种方式:一是对其他服务外包企业从具有国际资质的大中型服务外包企业转包、分包业务收入应缴纳的货物与劳务税,给予该无资质企业抵扣其境内同类服务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或增值税待遇。二是离岸服务外包企业免缴的货物和劳务税,可以通过抵扣该企业国内经营应缴纳的营业税或增值税方式实现。
七、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
为应对中国现代物流行业在技术设备和信息化管理水平,以及2011年航空业全面开放等方面面临的挑战,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现代物流业税收制度体系,扩大现代物流业营业税政策实施范围,在仓储行业全面实行营业税差额纳税政策,顺应制造业和交通、仓储等行业协调发展;调整装卸、搬运行业货物与劳务税政策,允许实行货物与劳务税抵扣机制;制定便于操作的所得税汇总纳税政策实施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现代物流企业实行跨地区合并纳税;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货物运输行业管理特点和税收管理要求,进一步研究快递业务适用税收政策,重新明确快递业务适用的营业税税目,合理确定其适用营业税政策及征收管理办法。
八、调节汽车消费
[关键词]生产业;税收政策;税收优惠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2)12-0150-02
作者简介:孙浩敏(1988-),哈尔滨商业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财政学研究生,研究方向:财税理论与政策。周正(1975-),哈尔滨商业大学经济研究中心副教授,东北财经大学博士,研究方向:产业组织理论与政策。
基金项目:2011年研究生创新科研资金项目(YJSCX2011—182HSD)。
一、生产业的概念及分类
迄今为止,国内外对于生产的定义与分类没有统一的界定,但认识已经逐渐趋于统一。本文从生产业的内涵作出如下界定:生产业为商品生产和其他服务的投入发挥着中间功能,是市场化的非最终消费服务,能够满足制造业、商务活动和政府管理对服务的中间需求。
金融保险、信息传输服务和软件服务、租赁与商务服务、现代物流、批发零售、广告、工业设计、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服务、公共服务等行业构成生产业的主体。我国国家统计局将生产业分为交通运输业、金融服务业、商务服务业,信息服务业、房地产服务业和科研六个行业。本文根据行业划分的标准,从分析服务业的中间投入系数入手,将生产业分为现代物流业、金融保险业、信息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科技研发服务业五大类。由于我国目前的房地产市场主要是以居民住宅为主,消费群体以个人消费者为主,用于最终消费,所以不将房地产服务业归入生产业。
二、我国生产业的税收负担现状
近年来,尤其是“十一五”规划以来,我国生产业发展迅猛,税收收入增长率为17.29%,产业税负达22.72%。从各行业来看,各行业税负也呈上升趋势。截至2010年,我国生产业的总收入达22692.44亿元,批发零售业和金融业、商务服务业税收增长幅度相对较大,税收负担相对较重。由此可见,加大税收优惠力度,采取税收激励政策来促进我国生产业的发展,是提高我国生产业生产率的重要途径。
三、我国生产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1.营业税范围偏窄。生产业中除了批发零售业、软件业和计算机服务业征增值税外,绝大多数的生产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征收的是营业税。增值税范围过窄导致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例如:现行税制中的交通运输业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运输服务产品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凭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制度下,导致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断”。
2.营业税税制设计陈旧且行业间税负不均。一是营业税税制设计陈旧,不能满足生产业发展的需要。目前,我国营业税的税目是按照行业、类别的不同设置的,一共九个科目。随着生产业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兴形态(包括现代物流业、信息服务业、会展、人力资源等),现有法规对一些新兴业态显现出一定的滞后性,原有的营业税税目已经不能适应生产业发展的需要。二是部分行业营业税的税负过重,没有突出鼓励生产业发展的政策。金融保险业是生产业的核心,应是我国重点鼓励发展的行业,但是我国金融保险业按5%的税率全额征收,相比于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的3%,税负较重。2008年我国金融保险业的税收为1376.68亿元,2009年金融保险业的税收达1457.82亿元,比2008年增长5.89%,2009年金融保险业的税负远远超过交通运输业(637.91亿元)、邮电通信业(260.37亿元)与租赁业(252.74亿元)。
3.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偏重直接优惠且导向不明显。税收优惠的方式主要有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直接优惠以税率式和税基式的优惠方式为主,间接优惠以税基式优惠为主。我国并没有专门针对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一共12条,采取的优惠方式主要是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
4.个人所得税制缺乏对人力资本投资的鼓励。人力资本是生产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对经济的发展有较大的贡献。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缺乏对相关人力资本投资的激励政策。税收政策在人才教育投资上没有实行税前扣除制度,缺乏对生产业高级人才的高收入的优惠政策。
四、促进我国生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1.扩大增值税范围。2011年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对上海市的交通运输业和包括研发及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咨询服务等部分生产业率先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是国内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全新举措。因此,借鉴欧洲、拉丁美洲及亚洲大多数国家的成功经验,进行增值税范围的改革,将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等生产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使其生产业产出中所含流转税款能够在其他产业购入时抵扣,是推动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必然要求和税制保障。
但是,由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整体不高、税收征管水平的有限性以及增值税收入分成体制较为简单,对生产业全面征收增值税是不可行的,我国的增值税扩围只能走渐进式改革的道路。首先,交通运输业属于生产过程的延伸、最为贴近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应将其先纳入增值税征收体系;其次,在征收管理水平提高和税制完善的基础上,考虑对邮电通信业征收增值税;最后,在时机成熟时,对金融保险业等全部生产业开征增值税。
2.实施营业税改革。调整税目,对部分行业设置专门税目,满足生产业的发展需要。生产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新的发展态势,出现了同时涉及不同应税税目的综合性或一体化经营的行业,为避免对这些综合业重复征税,有必要针对这些服务行业设置专门税目。例如,现代物流业包括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不同应税科目,考虑到物流业一体化的特点,对现代物流业设置“物流业”专门税目,按3%的税率征收,不仅有利于物流企业开展一体化的运营,而且能够避免营业税的重复征税,促进生产业内部结构的优化。
降低营业税率,减轻税收负担,把激励生产业的发展作为营业税改征的重要目标。金融保险业是生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金融保险业税负过重的问题,将其税率由5%调整到3%,以避免过高的税负和行业间税负差距过大,实现公平税负。对生产业税率的调整遵循税收政策与行业政策相结合的思路,逐渐拉开生产业与消费业税率间的差异,创造公平的营业税政策环境来鼓励发展生产业。
调整征税方式,对于服务外包实行差额征税。允许服务外包企业将支付给承包方的营业额从计税依据中扣除,减轻服务外包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服务业的合理优化和服务水平的提高。
3.完善所得税优惠政策,转变企业所得税优惠方式。企业所得税优惠方式由直接转向以间接为主,对生产业实行税收直接减免的同时,还应完善延期纳税、加速折旧、税额抵免、成本费用列支等间接优惠政策。
缩小企业所得税区域性差距的税收优惠,建立支持生产业发展的全国性优惠政策体系。东西部地区在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上存在区域性差异,建立支持生产业发展的全国性优惠政策体系,有利于地区间的协调发展。
建立税式支出预算管理制度。科学的税收优惠分析评价制度是税收管理的关键,税式支出预算管理制度能够解决目前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所存在的缺乏管理和监督的问题,能科学、规范和高效地对税收优惠进行管理和评价。
4.加大人力资本的税收支持力度。一是人才教育投资实行税前扣除制度。将生产业员工的正规教育支出和在职培训支出列入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在允许其100%扣除的基础上,给予一定的加成扣除,加大教育投资,调动个人学习新知识、新技术的积极性;对个人向教育培训机构和科研机构的捐赠,不设置最高捐赠限额限制,允许税前扣除;提高税前列支的职工教育费标准,使得企业重视对人才的培养。二是高科技人才实行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发展生产业有突出贡献的创新型人才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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