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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的建议优选九篇

时间:2023-05-23 11:31:33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安全生产的建议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安全生产的建议

第1篇

关键词:蔬菜生产;春季低温危害;技术对策

蔬菜生产中最为重要是确保蔬菜的产量、品质和效益,一年之中蔬菜产量、品质和效益形成的关键时期是春季,然而春季气候多变,特别是近年来极端天气的出现给蔬菜生产带来了不利影响,甚至造成较大损失,因此,笔者根据各地区气候特点提出确保春季蔬菜安全生产的几点建议

1?4月份的气候特点

一年之计在于春,清明时节气温转暖,草木萌动,除东北与西北地区外,我国大部分地区的日平均气温已升到12 ℃以上,到处呈现一片繁忙的春耕景象。

我国北方大部分地区4月份的平均气温都已达到10~15 ℃,东北北部、西北部分地区虽然4月还未进入春季,但从1971-2000年的中国地面气候资料来看,4月上中旬清明时,这些地区气温有时也出现明显攀升,呼和浩特3月平均极端最高气温能达到15.7 ℃,西宁达到18.9 ℃,齐齐哈尔达到13.5 ℃。江淮地区春季冷暖变化幅度较大,雷雨等不稳定降水逐渐增多,虽然充沛的水分可以满足作物生长的需要,但雨水过多也会造成湿渍和寡照危害。黄淮平原以北的广大地区清明时节降水仍然很少,对开始旺盛生长的作物和春播来说水分常常是供不应求,此时雨水就显得尤为宝贵,因此这些地区要在蓄水保墒的同时适时做好春灌,以防止春旱的威胁。华南地区因地理位置偏南,临近海洋,在冷暖空气交汇时开始出现较大的降水,称为华南前汛期,当有雷暴等强对流天气出现时会形成较大的暴雨,必须提高警惕。

2?4月份各地区适合种植的蔬菜种类

2.1?华北地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

2.1.1?大棚蔬菜

华北地区大棚果菜类的定植时间是3月中下旬,但2012年春节气温较低,温度回升较慢,定植时间相对较晚。一般茄果类于3月底左右定植,瓜类于4月定植。

2.1.2?露地小拱棚蔬菜

为了提早种植、提早上市,可采用露地小拱棚种植蔬菜,小拱棚宽一般为2 m或4 m,可于4月中旬定植西瓜、甜瓜、茄子、青椒、番茄、生菜、西兰花等蔬菜。

2.1.3?露地蔬菜

进入4月后,华北地区虽然已进入气象意义上的春季,但气温还是比较低,露地可种植一些耐寒的叶菜类,如菠菜、茼蒿、小白菜、甘蓝、菜花、油菜等。

2.2?东北地区(辽宁、吉林、黑龙江、大连)和西北地区(陕西、甘肃、青海、宁厦、新疆)

这些地区还未进入实际意义上的春季,还不能种植露地小拱棚蔬菜和露地蔬菜,大棚内可以种植一些耐寒的叶菜类,如菠菜、油菜、香菜等。目前,这些地区绝大多数利用日光温室种植蔬菜。

2.3?华东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宁波、厦门、青岛)和中南地区(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深圳)

2.3.1?避雨大棚果菜

可采用避雨大棚种植茄果类、瓜类、矮豇豆等。

2.3.2?露地叶菜类

可在露地种植油菜、油麦菜、茼蒿、小白菜、鸡毛菜、蕹菜、苋菜、豆瓣菜、茭白、莲藕等。

2.4?西南地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

这些地区春季较干旱,为了保墒保水,可采用地膜覆盖进行蔬菜生产,种植生产周期短的叶菜类,如油菜、油麦菜、茼蒿、小白菜、鸡毛菜、蕹菜、苋菜、大叶芥菜、莴笋、魔芋、生姜、黄秋葵、石刁柏等。

3?早春蔬菜生产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3.1?低温对蔬菜生产的影响

低温是农业生产中的主要自然灾害之一,根据受害程度的不同可分为冷害、寒害、冻害、霜冻害4种类型,低温可造成以下危害:

3.1.1?苗期低温病害

由于北方地区4月份气温不稳定,若蔬菜出苗后遇到低温,不能满足作物苗期生长所需的温度和光照条件,就会导致猝倒病、立枯病、疫病等苗期病害的发生。

3.1.2?苗期低温导致幼苗发育不良

低温导致黄瓜、甜瓜、西瓜等瓜类作物幼苗子叶卷曲,真叶弱小发黄,出现小老苗等现象,且幼苗定植后不缓苗或缓苗慢,影响产量和上市日期。

3.1.3?苗期低温弱光易形成高脚苗

持续阴雨的天气条件易使番茄、瓜类蔬菜的幼苗徒长,形成高脚苗。

3.1.4?蔬菜成株期低温弱光的危害

蔬菜成株期遭遇低温弱光易造成花打顶、落花落果、冻害等,严重影响产量,甚至绝产。

3.2?阴雨及干旱对蔬菜生产的影响

华东地区和中南地区进入4月后,多雨、寡日照的天气条件给蔬菜生产带来很大影响,如苗期发生猝倒病、立枯病、疫病等病害,成株期发生根腐病、疫病等病害,严重时还会出现涝害。

西南地区进入4月后,干旱给蔬菜生产带来很大影响,如旱灾导致植株定植后不缓苗,生长缓慢,甚至旱死;同时,旱灾也会造成虫害大发生。

4?技术对策

4.1?北方地区如何预防低温危害

4.1.1?农业措施

选择耐寒品种;做好苗期保温;定植后注意通风透光,控制好湿度。

4.1.2?受冻蔬菜分级补救及管理措施

4.1.2.1?轻度冻害:对发生轻度冻害的植株,主要是通过施用各种叶面肥等速效肥料来增加营养,还可喷施植物保护剂来增强植株抗逆能力。

4.1.2.2?中度冻害:对发生中度冻害的植株,一是要加强棚室管理,特别是注意防止发生闪苗,创造适宜的环境条件使植株尽快恢复生长;二是要加强田间管理,摘掉植株中上部果实,打掉病、黄、老叶,喷洒磷酸二氢钾或甲壳素等防冻剂来提高植株抗寒性和抗逆能力;三是要及时预防病虫害的发生,为了不增加棚内湿度,晚疫病和灰霉病等主要病害宜用百菌清或速克灵烟雾剂进行防治,也可喷施百菌清或速克灵粉剂,尽量不采取喷雾的方式防治病虫害。

4.1.2.3?重度冻害:对发生重度冻害的植株,应尽快准备育苗补栽,特别是受灾面积较大时应迅速清棚,考虑抢时改种一些速生蔬菜来减少生产损失。

4.1.3?加强病害防治

低温、高湿、弱光条件极易引发病害的发生,病害发生后要及时采用粉尘剂或烟雾剂进行防治,重点要加强灰霉病和疫病等的防治。

4.1.4?肥水管理

可用0.2%的磷酸二氢钾进行叶面喷肥,增加蔬菜抗性,黄瓜、番茄等作物叶色较浅时,还应加入适量尿素。

第2篇

当前一些煤矿的安全投入严重不足,是造成事故高发的主要原因。相当一部分煤矿生产设备陈旧,煤矿安全设备一次性成本投入较高,有些煤矿为了减少成本不愿意投入;有些煤矿企业生产效益差,根本无法进行安全投入;没有形成安全投资的观念,没有意识到安全就是效益。

安全培训不到位采掘一线工人多数为农民工或者低学历人员,整体素质偏低。煤矿企业存在着对于上级的安全文件不能及时认真贯彻落实,培训工作做不到位,就造成了职工的违章作业现象相当严重,领导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比较差。

2问题的解决对策

2.1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始终如一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时间安排以安全为先,精力安排以安全为重,人员安排以安全为需。在具体措施上,事事处处体现保护人、激励人、管理人的原则,使企业的每一个人都成为安全生产的维护者和促进者。(2)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煤矿企业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规定,按照“一岗双责”确定其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做的工作和应负的责任,并与奖惩制度挂钩,确保责任制有效落实。(3)完善安全生产条件,运行精细化管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各项物质技术条件,其作业场所和各项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器材和从业人员的安全防护用品等,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要保证持续、稳定的安全投入;同时煤矿企业的党政领导要做精细化管理的倡导者,不断创新完善安全管理模式,从严从细管理,使安全意识、理念、渗透到生产现场的每个环节、每个人,为职工编织起一道安全防护网,从而做到防患于未然。

2.2严格监察执法各类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活动应采取剖析式检查和不定时间、不定路线、不定地点的“三不定”动态检查方式;检查过程中应做到查现场必须查措施、查事查物必须查责任人、发现问题必须提出处理意见,对查出的各类问题和隐患,能及时整改的,要安排专人负责立即整改;监督检查实行闭环管理,按照“谁检查、谁复查、谁签字、谁负责”要求督促整改,被检单位整改完毕后,及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确保整改到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必须做到坚持原则、廉洁公正、严格细致、文明高效、依规执法;严格坚持“红黄牌”管理制度,现场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达到挂“红黄牌”标准的,应挂牌督促整改,确保问题和隐患治理到位、监控到位。对检查不认真的检查人员和隐患整改不及时的单位,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强化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加大责任追究问责力度,严查严反各类“三违”、“三超”和“三乎三惯”等行为,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全力确保安全生产。

2.3多措并举留住专业技术人才煤矿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要依靠专业技术人才作为安全生产的保障。因此,从国家层面上就要把留住煤矿专业技术人才这一问题作为能源安全战略的一部分来考虑。(1)从源头做起,在人才的培养上就给予政策的优惠、经济上的扶持;(2)多方努力,紧跟国际经济发展形势,提高煤矿的经济效益,进而提高职工的工资收入,良好的条件才能让专业技术人才留下来。

2.4加大矿井安全投入煤矿企业要加大对矿井安全生产的投入,及时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禁止使用超期服役和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电气设备,淘汰落后的采煤工艺和方法,对在用安全可靠性差、不能满足矿井安全生产需要的设备和设施进行技术升级和更新改造,要严格落实设备定期检测、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并严格验收,提高矿井装备的安全可靠性和矿井防灾抗灾能力;同时实施科技兴安战略,用科技来支撑安全生产,通过对高科技产品的运用,努力将矿井建设成一座数字化、自动化、信息化和高效、节约、友好、和谐发展的现代化矿井。

2.5加强职工教育培训工作(1)认真组织职工学习贯彻落实上级及本矿安全生产文件精神,不断加大安全法律法规、严重“三违”、红黄牌执行标准、行政问责规定、职业安全健康、危害防治、应急救援及安全操作技术知识、工种技能“必知必会”知识的教育培训,逐步实现由应知应会到“必知必会”的转变,由案例教学向综合知识的转变,切实为安全生产奠定坚实的基础;(2)充分利用安全活动日、技术课、班前班后会等有利时间和“电子课堂”、“远教网”等载体,重点培训任务落实到区队班组。做到安全培训与安全生产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奖惩;再就是,妥善处理工学矛盾,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全员安全培训率、合格率、持有效证件上岗率始终达到三个100%,为安全生产筑起坚强防线;(3)进一步强化以本专业(工种)和兄弟矿井事故案例分析为主要内容的“安全警示教育”,搞好职业安全健康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矿井灾害事故预防等综合安全知识培训,使职工学得好、记得牢、用得上,切实做到人人懂安全,事事讲安全,处处防事故,为安全生产保驾护航。

3结束语

第3篇

新疆最普通的资源就是煤炭资源,储量非常丰富,约占全国探明储量的35.7%。而其中伊犁河谷又属于新疆已探明储量和预测储量相当丰富冉勺地区,预测资源量可达3009亿吨,占新疆预测总量的18.84%。

伊犁地区有大小煤矿100多家,属于伊宁辖区的煤矿有10个(包括农四师2个),生产矿井10个。10个煤矿中有6个乡镇煤矿一托克拉克乡煤矿、界粱子牧场煤矿、哈尔墩乡煤矿、英也尔乡煤矿、巴彦岱镇干沟煤矿、英也尔乡干沟煤矿;1个个体煤矿一安心煤矿;1个股份制煤矿一伊北煤碳公司克乡煤矿;2个国有煤矿一农四师振兴总厂千沟煤矿和铁厂沟煤矿。伊宁市市属的8个矿井中,除了一个正在改扩建的英也尔乡干沟煤矿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为9万吨外,其它7个煤矿设计生产能力均为3万吨,产量为30万吨。农四师所属振兴总厂干沟煤矿和铁厂沟煤矿设计生产能力分别为9万吨和15万吨,矿井总发证生产能力54万吨,单井平均设计生产能力5.4万吨,其中农四师两个煤矿设计生产能力约24万吨,产量24万吨。民用煤约占总产量的10%, 工业 煤占90%。2007年消费总量是54万吨。

二、煤田地质情况:

伊犁盆地北缘广泛分布着中生界地层,是在晚古生代断陷盆地内沉积而成,它是一套陆相碎屑沉积岩,出露的地层有:中一上三叠系小泉沟群、侏罗系地层(白垩系地层缺失)、老第三系、新第三系、第四系。各时代地层大致按照由老到新的顺序从北向南依次呈近东西向展布。侏罗系是伊犁地区主要含煤地层,下段为绿、黄绿色,细砂岩、中砂岩、泥质粉砂岩和泥岩,含a组煤,上段为灰白色,砂岩。砾岩、牯土岩、页岩互层夹菱铁矿结核,含b组煤层,地层厚度约193-442m,侏罗系中统西山窑组主要含c组煤层。

三 伊犁地区煤矿开采现状:

小煤矿大多都是以高额的利润为目的,以廉价的投入为资本。和其它地区的小煤矿一样,伊犁地区的煤炭资源浪费严重,回采率很低,一般在25—30%之间。主要症结是:

1、煤矿开采方法落后,在这100多个生产矿井中,有60%以上的矿井采用仓储式和巷道式采煤方法,与安监总局等七部门制定的《关干加强小煤矿安垒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矿井和采区生产布局 科学 合理,回采工作面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严禁巷道式采煤,确保系统完善,运行可靠”的要求相差甚远。

2、采煤工作面作业环境极差,大部分矿井工作面粉尘严重超标,作业空间极其狭小,加之落煤方式采用手镐、铁锹等落后工具,作业人员劳动强度极大,对顶板的观察非常困难。

3、通风方式不完善,不可靠,由于采用仓储式和巷道式采煤方法,势必形成工作面串联通风和扩散通风,所以采煤工作面配风极其困难,容易形成无风或微风作业,从而发生瓦斯事故。

4、采煤工作面运输方式极为原始落后,现大部分生产矿井工作面运输方式人拉肩扛,工人劳动强度极大,工效低,对产量的影响很大,导致井下用人多,要达生产能力只有采用人海战术。

5、支护方式落后,在100多个煤矿中,有8 0%以上的矿井采煤工作面支护采用木支架支护顶板,木支架支护强度低,容易腐朽,时间一长巷道也易发生严重变形,在维修巷道时易发生安全事故。井巷支护改革的 发展 方向是采用锚喷支护或金属支护。

由于以上的原因,伊犁地区煤矿安全事故频发,必须改革采煤方法和支护方式,实现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在小煤矿推行专用回风井、壁式采煤方法和支护方式改革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7]216号)要求的目标。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规定,要求“十五”末期淘汰关闭年产量9万吨以下的小煤矿,因此,伊犁地区的矿井都急需投入大量资金进行改扩建,但是,由于伊犁地区煤价长期处于低位, 企业 利润微薄,尤其是工业煤除销售旺季外,其它时期甚至亏损经营,所以各小煤矿资金积累甚少,在矿井改扩建中严重存在资金不足的情况。

四、伊犁地区煤矿工程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伊犁地区煤矿中具有煤矿专业学校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工程技术人员严重不足,大多数矿井均无合格的工程技术人员,现有的一些技术人员大多不是从煤矿专业院校毕业。由于缺乏工程技术人员,煤矿工人在井下蛮干现象时常发生,煤矿技术人才的严重缺乏,也是煤矿采煤技术落后、安全状况较差的一个重要原因。

五、关于搞好伊犁地区煤矿安全工作的几点建议:

1、大力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建立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煤矿生产需要经过专门系统培训的工程技术人员来组织、指导,煤矿 企业 十分缺乏技术人才这一情况得不到改善,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主体责任将难以落到实处,煤矿安全状况的根本好转将难以实现;要督促煤矿企业想尽一切办法引进技术人才,保证每一个煤矿至少有一名中专以上学历的煤矿专业院校毕业的技术人员,加大安垒生产投入,全面落实企业的安垒生产主体责任。

2、多方筹集资金,保障安全生产投入需要。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离不开大量的资金授入,特别是一些基础条件较差的煤矿要完成技改扩建,其资金投入至少在千万元以上,高的将达到二千多万元。伊犁地区的煤矿企业基础差、底子薄,多数煤矿靠自己拿出这么多资金是很困难的。因此,一方面要争取银行对煤矿企业的支持,另一方面要从别的企业、别的地方引进资金,这需要政府在协调银行与企业的关系和改善投资环境方面做大量细致的工作。

第4篇

关键词:安全生产工作;问题;解决建议

登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网站,点击“事故查询”栏,就会发现在全国范围内,几乎每天都会有一起至几起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这些被录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的事故大都是震惊全国、给社会造成极大负面影响的重特大事故,每一起事故的发生轻则导致一人或几人死亡,重则造成十几人或几十人甚至上百人的死亡,事故的发生在给广大人民群众带来重大经济损失的同时,更为重要的是给人民群众造成了失去亲人、在心理和感情上留下了难以抹去、难以愈合的阴影和伤痛。综合分析导致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因素不外乎四个方面:人、机、物、环境。虽然事故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突发性,但大多数的事故还是可以提前预见的、可控的、可以避免发生的,究其深层次的原因还是人的的因素造成的。笔者在基层工作已十余年了,结合切身的工作经历,经分析、总结,认为人的监管工作缺失,特别是基层监管工作的缺失是导致各类事故频发的根本原因之一。监管工作的缺失主要表现为在日常工作中的以下几种情况,于此,把它们归纳出来供相关人士参阅,希望能对以后的工作起到一定的作用。

1“文山会海式”的工作理念

近几年,国家对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力度非常大,特别是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更显突出,轻者给予行政处罚,重者追究刑事责任。为了能够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摘掉或减轻责任,以开会和下发文件的方式去落实工作,就成了一种最常见的做法。故而,视频会、协调会、专题会、碰头会、扩大会、精神落实会等连续不断;各种文件、通知更是铺天盖地;开会、发文似乎就是安全工作的全部内容,就能做好安全工作,就能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解决建议: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原则,加大对相关责任部门、领导、人员不作为或不积极作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彻底打消工作上搪塞、应付、不真抓实干的心理和工作态度,督促其丢掉干工作拉大旗做虎皮、摆花架子的想法和做法,真正把工作落到实处,真正抓好、抓实、抓细。

2“恋人约会式”的检查机制

日常安全检查的目的是要通过检查发现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以便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从而保障生产安全,同时进一步宣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标准,增强安全意识,提高搞好安全生产的自觉性和责任感。然而,在实际工作中,这一目的却变了味、走了样,在接受上一级主管部门的检查或考核时,往往都是选择最好的企业作为代表去迎检,并提前通知被检企业火单位做好应有的准备和应该注意的重点事项;在日常检查工作中,检查人员总是提前与企业联系并告知检查内容,要求其做足准备。试想,这种掩耳盗铃的检查还有什么意义呢?解决建议:严格按照“四不两直”的要求,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常规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异地互换检查等方式,不管何种级别、何种性质的检查行动,最好是以暗查、回头查、突击查为主,只有这样才能掌握企业第一手的、最真实的情况,工作起来才能做到有的放矢,才能真正提升企业的安全意识,使其时时刻刻处于高度警惕状态。

3“敷衍了事式”的检查方法

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生产经营特点,都会有不同的隐患部位,所以,日常的安全检查工作必须要有针对性,必须要进行关键部位的检查;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一般的检查大多都是查看企业的软件材料,并没有深入企业生产一线查看重点的、关键的、容易出现事故的部位,原因是什么呢?一是工作责任心不强;二是检查者抹不开面子过人情关,三是检查人员业务水平低、能力差,或者说根本就不懂业务。这样以来,检查工作也就流于形式、走马观花,没有实质作用了。解决建议:一是细化责任分工,明确工作任务,把责任落实到具体的单位和个人。二是采取检查人员轮岗制度和行业人员交叉检查的方法,坚决避免检查人员与被检查企业“长期合作”的关系。三是强化业务知识的学习,在执法人员中先实施“一精多通”,再实现“多通多精”做法,全面提升检查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能力,坚决杜绝“门外汉”执法检查现象的发生。

4“隔靴挠痒式”的处罚方式

对于违法违规的企业来说,对其进行经济处罚、行政处罚都不是最终目的,目的是为了引起它们对安全工作的重视,所以,必要的处罚不能没有,有时还需要更严厉些,否则,不痛不痒的处罚不仅不能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反而会滋生违法违规企业负责人的应付、侥幸心理。实际工作中,多数的处罚行为却是隔靴挠痒,不能严格执行起来,原因主要有以人治代替了法治,错综复杂的裙带利益关系,人情关、面子关等。解决建议: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切实有效的安全工作机制,坚决避免执法工作的随意性和以人治取代法治的做法;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和集团利益的保护网,严格执行“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责任倒查制度;落实工作中的回避制度,从源头切断人情关、面子关难过的现象出现。只有真正加强了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才能让企业真正重视安全工作,真正提升安全管理工作的水平。

作者:谷成印 单位:黑龙江省嫩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执法监察大队

参考文献

[1]伍建新.加强机制建设深化运输安全专业管理[J].铁道货运.2006(01)

[2]李伟,刘帅,李臻.翟镇煤矿掘进专业安全生产管理模式研究与探索[J].科技风,2013(19)

[3]夏志勇,陆飞,金刚.做强做大建筑业,提高安全生产水平[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0(30)

第5篇

近年来,一些基层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因“失职渎职”而被司法机关立案追责、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而被司法机关裁决撤销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问题既反映了行政执法与司法执法沟通衔接不够,也反映出基层部门及其安全检查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和执法不规范。

主要问题

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法过程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有:

一是超越职权实施行政执法。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和执法监察过程中,有的对发生安全事故的医院、学校、公共设施管理单位,甚至拆建自建房的村民合伙组织或村民实施处罚;有的将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过期仍进行生产的行为作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实施处罚;有的地方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未经政府授权,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对存在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煤矿企业实施处罚;甚至有的对运输车辆超员、超载、超速等违法违章行为实施处罚。

二是对非法、违法和违规行为辨别不清。将非法经营的加油站按正常经营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处罚;将烟花爆竹企业改造提升或矿山企业改扩建期间组织生产定性为非法生产;将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进行生产定性为非法生产;将非法、违法建设的工程项目列入政府重点建设项目来推进;对边建设边使用或边技改边生产的矿山企业视而不见,甚至还下达生产任务。

三是不能正确适用法律法规依据。对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措施,却依照部门规章规定实施处罚。如对非法经营成品油、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行为,本应依照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实施处罚,却以员工未按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为违法行为,依照《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处以5 000元罚款;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运输经营单位,应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处罚,却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四是存在违法执法现象。首先是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就直接实施经济处罚,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首先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的程序;其次是实施执法过程中,在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经济困难的情况下,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处罚幅度之外,任意降低处罚数额实施处罚;再次是对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未经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或事故调查报告未经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就实施了行政处罚。

五是行政执法程序不闭合。对安全监督检查、执法监察或检查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停留在知道和告知环节,未依法及时责令治理整改;对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违法案件未及时依法移送;对应经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的重大处罚事项,未经集体研究就作出处罚决定;对应申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的案件,未依法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六是存在纵容违法现象。有的地方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仍以罚款为目的,并对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下达罚款任务指标。特别是对严重非法、违法行为,不是依法责令其停止非法、违法行为或予以取缔关闭,而是对其实施罚款后任其继续从事非法、违法活动;甚至有的地方对长期存在的非法、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只是定期收缴罚款,没有依法纠正非法、违法行为,形成了以罚代管、罚而不管的恶劣现象。

七是基层行政执法难。对存在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时,常受到有关强势部门及其人员干预;向有关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常遭遇不能立案或不予受理现象;需相关部门联合执法、综合治理时,由于协调不动,导致各自为战,甚至推诿扯皮,致使不少非法、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如一些地方非法经营的加油站,少则几十个,多则几百个。而多数省辖市、县(市、区)执法车辆难以保障,包括想方设法争取来的执法车辆,也因安全监管部门未列入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序列而被没收,严重制约基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八是涉嫌失职渎职犯罪增多。如对非法加油站的监督检查和执法监察方面,在并未造成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严重政治影响和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情况下,有的基层司法机关对适用法律不当或违法实施处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在有关烟花爆竹燃放、锅炉爆炸、火灾、交通运输等事故事件处理中,对并不具有法定监管职责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也以涉嫌罪追究刑事责任。

原因分析

综合分析上述问题,其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未将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安全事故等基本概念,用法律条款作出明确的可操作性解释,致使安全生产及其监管职责边界不明确。

二是现行法律法规关于非法、违法和违规的法律规定较混乱,有的执法人员将未取得任何证照,或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而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认定为非法;有的将证照不全或未取得某一项许可证照,或主要负责人未取得资格证书而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认定为非法。

三是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执法监察机构组建时间较短,新进人员多,安全生产执法业务培训跟不上,加上有些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学习领悟不够,依法行政意识不强,致使违法执法、以罚代管和执法程序不闭合等问题仍然存在。

四是省辖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所属执法监察机构中,不少仍属于自收自支性质的事业单位,甚至有的安全监管局仍属事业单位,或其自收自支编制的人员比例较大,工资收入主要依赖罚款解决,致使有些部门及其执法机构不得不将罚款作为执法的重要任务,造成有的执法人员为能经常罚到款而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客观上为以罚代管、罚而不管创造了条件。

五是由于法律法规间不衔接和不统一,行政执法部门间不协调,行政执法和司法执法协调沟通机制未真正建立起来等因素,加上有些机关和执法人员不作为或不负责任,导致基层安全监管执法难。

六是基层司法机关办理失职渎职案件中,存在有上级机关对其下达内部任务或人员指标的情况,导致基层司法机关为完成上级下达的考核任务或指标,对一些本属于启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实施纠正和追究的适用法律不当、采取措施失当、违法实施处罚等行为,按照构成失职渎职犯罪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对策措施

尽快明确并统一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

一是制定《实施条例》等配套法规时,首先应将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概念,以法律法规条款作出可操作性的解释。二是在修订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时,应将交通(包括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火灾、电力、特种设备等事故等级划分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等级的划分保持一致,并将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交通、火灾、特种设备等事故与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考核和调查处理区别开;司法机关办理渎职侵权案件关于重大伤亡、重大损失的标准,也需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统一起来。三是统一法律法规对非法、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对无视法律法规规定、未取得任何证照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定性为非法行为;对证照不全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认定为违法行为;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而不落实政策、命令和规程的行为认定为违规行为。

尽快完善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制度

建议即将出台的《实施条例》对《安全生产法》下列条款作出进一步具体解释:即第二十二条中的“(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是指“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参与并指导、监督本单位各业务部门、车间(分厂、分公司、区队、坑厂)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治理重大事故隐患”;第四十三条中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各业务部门、车间(分厂、分公司、区队、坑厂)的各类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岗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班组巡查等的规定,及时进行安全检查”。这样规定,进一步厘清了企业安全生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还有,第四十三条中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存在或者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有关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理”。此外,对第六十六条应增加一款解释,即是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向有关部门移送安全生产违法案件,或者向司法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受理或者立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在限期内办结和反馈”。这样补充解释,可实现解决重大事故隐患各环节的无障碍对接。另外建议,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中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修改为“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供应危险化学品”,并在法律责任上明确处理处罚规定,实现从危险化学品供应源头遏制非法经营行为。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业务培训

严格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法资格培训考核,对经过培训而考核不合格的不予颁证;实行执法业务轮训制度,加大基层安全生产执法人员执法业务轮训力度。在执法业务培训和考核中,应注重并强化案例教学和业务指导。通过培训考核,确保执法人员掌握相关工作准则:一是从执法依据及其效力上,要做到有法律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执法;无法律而有法规规定的依照法规规定执法;规章包括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只作为参照依据,无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规章规定执法。二是从准确适用法律依据上,要确保认定的违法事实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适用所规定的处罚类型。三是须在法律法规规定幅度范围内,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参照规章或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作出决定。四是加强执法业务考核,实施错案责任追究,对违法执法、罚而不纠等情况严格问责。

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问题

从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至少应从省级编制管理机构和安全监管部门的层面上,拿出关于基层安全监管机构设置的方案和指导意见,并加强督导检查,督促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将安全监管机构设置为政府工作部门或直属行政机构,将基层安全监管部门所属执法监察机构设置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或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切实解决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执法监察机构经费不能保障、执法人员工资福利依赖罚款的问题,从根本上避免和纠正以罚代管、罚而不管甚至纵容违法等问题。

尽快建立有效促进问题解决的工作机制

首先是完善问责机制,对行政执法部门间由于不依法及时移送、及时受理、及时办理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严格追究责任。其次是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司法执法协调沟通机制,确保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对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应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申请的强制执行案件,司法机关应依法及时予以受理或立案查办。再次是从中央部委层面上,尽快将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执法监察机构纳入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序列,以保障基层安全监察执法工作条件。

第6篇

随着我国对于基础行业投资力度的不断加大,我国的电力行业开始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其开始呈现出超高压、大容量、分布式等一系列特点,但在其规模和供电能力不断扩大的同时,也使得整个电力网络的构成和控制越来越复杂。考虑到电力行业属于高危行业,其在生产过程中一旦出现安全事故或是严重故障,不仅会对经济链上下环节的多个部门及行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还会影响到市场经济体系的效率和稳定性。因此,县级电力企业作为新时期下电网建设工作中的重要组成成员,应当进一步重视相关的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对电力生产的每个过程和环节加强管理,确保县级电力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形成长期可持续的健康循环。

2.县级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存在的不足分析

2.1县级电力企业安全管理机制建设不够完善

2014年中国电力行业运行报告指出,全国电力供需总体虽然趋向于平衡,但部分县级电力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仍然存在着较多的问题,例如室外电力工程项目施工承担着雷雨等恶劣天气的风险,室内电力工程作业则面临着安全管理机制不完善的风险。实际上,科学完善的安全管理机制作为电力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在提高电网设备供电能力,完善电网结构等方面均有着重要意义。但就现阶段的安全生产管理而言而言,很多县级电力企业现阶段采取的安全管理机制是不够完善的,很多县级电力企业由于人手不足、资金缺口较大等一系列原因,往往采用事后监管制度作为安全管理的基本机制,其重点在于对已发生的电力生产事故进行检查和维修,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事故带来的经济损失,但实际的调查情况却表明这种机制对改善电力安全管理工作并无太大的益处,其未能将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消灭在萌芽状态,更是缺乏对可能发生的电力安全事故的合理预估,导致因电力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数量仍居高不下。

2.2县级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基础相对薄弱

安全可靠的能源支撑是现阶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但现阶段,相较于发达地区的电力企业而言,很多县级电力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基础还较为薄弱。从内部环境来看,很多县级电力企业员工自身往往就缺乏有效的安全生产意识,工作中存在较多的违章现象,例如配电工作时无票作业,进行电力维修工作时未确保断电,完善维修工作时不填写维修表等等;即使是这些县级电力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对于安全管理工作也大多重结果,轻过程,例如部分县级电力企业安全保护器具的管理工作中仍然存在着器具随意摆放,随意使用等情况。而就外部环境而言,县级电力企业往往处于欠发达地区,所在地区社会群体法律意识淡薄,蓄意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现象相较于城市地区更为严重,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由于缺乏对电力法规法纪的重视,采取违章建筑、野蛮施工的方式从而对电力设施造成了破坏的情况同样也屡见不鲜。在依法保护设施、安全监督上措施不力,安全思想意识模糊,致使安全管理力度不够:①欠缺依法治企。有线电视线、通讯线与电力线路同杆架设;项目法人与设计、监理、施工方签订的协议不规范等现象普遍存在。②安全监督不严。由于供电企业安全监察部门人员少,专业知识欠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导致发生事故后的调查和责任追究。③基层电力设施发生被窃、破坏时有发生。

2.3县级电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工作有所滞后

县级电力企业在安全文化的建设工作难以与电力行业的飞速发展相匹配的很大原因就在于其安全文化建设工作有所滞后,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是县级地区电网的改造过程中,部分县级电力企业未能处理好电力工程项目质量和进度的管理,为了赶进度而降低工程质量,或是未能严把设备招标、工程质量和验收关,为了谋取更大的经济利益而忽视电力工程项目的质量,导致完工的县级电网结构缺乏合理性,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其二是县级企业内部的电力操作人员仍然缺乏一定的安全管理知识,在出现电力安全事故时也无法进行及时处理,进而导致生命安全受到威胁。其三是电力企业员工的安全愿景与企业安全愿景尚没有形成有机结合,整个安全生产共识的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氛围还没有完全形成,导致县级电力企业下至员工,上至管理层未能对安全生产工作有足够重视。

3.基于县级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3.1以电网发展建设作为解决问题的基础

新形势下,县级电力企业若是想进一步加强电力安全管理工作,必须以电网发展建设作为解决问题的重要基础,以电网发展建设带动电力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可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其一是立足安全科学发展观,以市场为导向促进各级电网协调发展,然后从当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出发,对当地县级电力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职业技能以及安全管理意识进行培养和提升,解决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难题。其二是利用科学技术全面提升电力安全管理工作的科技水平,做到以科技带动企业发展,借助大容量输电技术和农村电网升级技术进一步提升整个农村电网的安全性,借助实时监测,数据分析,数据采集,电力自动化管理等技术在企业内部提升电力安全管理工作的安全性和效率,同时降低电网损耗,促进资源解决,为和谐社会的建立贡献出更独特的力量。

3.2以精细化的管理作为解决问题的手段

现阶段,县级电力企业需要抓住电力行业飞速发展的有利时期,以精细化的管理作为解决问题的手段,从而做好电力生产的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其一是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的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让整个县级电力企业的电力生产工作形成多层次的安全管理体系,从源头上确保每一个生产环节都有相应的责任人。其二是加强电力生产现场的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让安全管理工作“重结果,轻过程”的情况不再产生,可考虑实行管理人员现场跟班制度,要求管理人员与一线工人同时位于生产线上,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也可考虑完善相关的奖惩考核,以形成细致严谨的安全管理文化,从根本上做到精细化管理。

3.3以坚持人本管理作为解决问题的核心

新的安全形势对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安全理念已然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相关的电力企业需要建立以以人为本的重要管理理念,以坚持人本管理作为解决问题的重要核心,对于电力生产工作中存在的忽视安全、放松管理的错误管理理念,借助安全知识讲座,安全知识模拟考核等工作进行改观,实现由被动管理向主动管理的转变。同时,针对于电力操作人员中安全管理知识的水平还有待提升的现状,电力企业需要加强对在职电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使得其能够对电力系统工程相关专业知识有更为完善的了解,当遇到安全状况时,能够采取必要措施予以解决,同时进一步引入电力系统管理的专业人才,借鉴优秀企业的管理方式,提升整个电力系统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水平,保证各项供电工作的顺利开展。

4.结束语

第7篇

关键词:食用菌;菌种企业;安全生产

朝阳市位于辽宁省西部地区,属于干旱地区。土地自然类型多样,属山地、丘陵、岗地、川地与平地交错分布,土地利用类型亦是多元化,结构为“七山一水二分田”。该地日照充足,日温差较大,降水偏少,全年平均气温5.4~8.7℃,年均日照时间2850~2950h。食用菌产业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新型产业,在我国成为发展现代农业以及一、二、三产业相融合的新亮点,尤为适合朝阳市推广。

1朝阳市食用菌菌种产业发展现状

近年来,朝阳市的食用菌产业发展较快,生产面积逐渐扩大,菌种生产经营企业数量不断增加。目前,朝阳市有省级发证的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企业6家,从业人员近1000余人,生产一(母种)、二(原种)、三级(栽培种)食用菌菌种。朝阳市的食用菌生产企业每年生产的食用菌菌种在40万L以上,主要用于工厂化食用菌的生产,仅金针菇、杏鲍菇年产量就达到了2.768万t,平均单日产出70.000余t,产品远销到黑龙江、吉林、河北、山东等全国十几个省区。食用菌菌种企业生产经营的平菇、黑木耳等菌种,每年带动6万多农户进行食用菌的露地和保护地生产,大大推动了食用菌产业的发展。鉴于此,加强对食用菌菌种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防止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切实做好朝阳市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需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的职责。

2朝阳市食用菌菌种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1)安全生产意识不强,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2)安全生产制度执行力度不够;3)关键生产环节和关键生产措施隐患排查不到位;4)关键设备检修管护不到位。

3朝阳市食用菌菌种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几点建议

3.1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

培训《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食用菌菌种安全生产标准规程。《安全生产手册》每个员工手中各持一份,牢记生产操作规程,服从安全生产管理。加强对应急管理、应急值守、应急演练等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定期考试,让员工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形成早强调、晚总结,达到当天隐患当天排除,安全生产做到居思安危、警钟长鸣。

3.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做到制度上墙、责任到人、管理到位。建立健全责任倒查机制,严格做到责任追踪,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印制安全生产手册,建立安全生产技术指导制度,指导操作人员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在工作区域范围地面设置醒目安全识别线,张挂安全标语和警示标志,重点做好加压、降温、通风等环节的安全生产防范工作,确保人身安全。

3.3关键生产环节和设备检修维护需注意的问题

1)加强电气设备及线路的检修管护,及时排查负荷过载、线路老化、短路等安全隐患,设备使用的电缆接头困扎牢固,不透水、不漏电,有管线盒保护。2)排查照明灯具,菌种生产车间统一更换防爆灯具。3)企业利用锅炉蒸汽加温的,要避免发生火灾事故。要加强对高压锅炉、消毒灭菌锅、超声波加湿器、液体菌发酵罐等的检修管护,定期到质监部门进行安全检测,严禁在生产中使用锅体变形、锈蚀、无安全阀、无压力表及无生产厂家的压力灭菌容器。严防锅炉爆炸、液氨泄漏等恶性事故发生。4)冬季使用煤炉加温时,要认真检修通风管道、排烟设备,以防发生煤气中毒等事故。5)要严格做好消毒杀菌环节中的安全管理。

3.4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有关规定

第8篇

[关键词]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生产;建议;完善机制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房屋建筑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从最初基本的居住场所,到现阶段更加追求房屋质量、房屋安全,如此一来,建筑行业的发展越来越受重视。但在现阶段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建筑工程质量不过关,验收不合格等问题,既影响居民的居住体验,更会给开发商带来经济损失。所以现阶段需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系统分析存在的诸多问题,提出优化意见,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安全运行。

1.分析房屋质量目标

1.1目标定位

在设计房屋的建筑工程项目时涉及很多问题,比如业主要求设定的交房日期以及质量目标等。分析诸多目标,分阶段来分析安全生产项目,通过分阶段目标的把控来确认各个阶段目标的完成落实度,提高施工人员在施工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意识,以此_成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目标。

1.2完善目标

完善目标的作用就是对已经定位的目标进行细化,包括人员、管理制度等方面。在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的工程中,对进行施工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按照岗位类别进行考核,分析他们的专业能力,使施工管理的质量监控可以落实到人上。在建筑企业发展过程中,对施工项目进行甄选,这样可以促使建筑企业有意识的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在各个环节、各个单位、各个部门细化工作以后,可以具体判断那个区间质量没达到要求,以此来加以提高。

1.3优化房屋的建筑工程程序

建筑企业进行施工过程有一定的工程程序,比如工程开始之初需要进行行业调研;施工地段选择;开始施工;施工过程;完成施工等程序,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对各个程序进行把控,保证每个工序的质量都满足要求,确保建设过程安全可靠。

2.安全生产存在诸多问题

在施工过程中,质量控制方面存在各种问题,包括不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不完善的经费管理制度;政府部门缺乏监督管理机制等,下面进行具体分析。

2.1不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

由于施工企业一般都来自民间,由素质不高但有资金实力的老板运营,这个行业发自民间,没有相关的监督管理制度。随着行业的发展,国家也出台了相关的监督管理制度,相关政策要求,但是这种后发的制度管理起来存在诸多限制,也不一定实用。另外建筑行业的管理人员也没有被管理的习惯,没有遭遇严格的惩罚,无法意识到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重要性,造成有制度不依;政府管理人员也没有真正严格意义上执行监督管理制度,造成有制度不执行。所以,首先需要完善监督管理制度,提高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的意识。

2.2不完善的经费管理制度分析

建筑行业发展过程中,在费用上没有实现生产与监督分开,自己生产自己监管,这样监管就形同虚设。建筑企业为了规避监督就会选择虚设监督部门,对于生产过程中需要监督的费用也就能省就省,多花钱监督相当于是在跟自己作对,很多企业都不会这么做。这种制度最终造成企业的监督管理制度失效。

2.3政府部门缺乏监督管理机制

从第二点可以看出监管与生产都由建筑企业自行负责,政府在监管过程中其实是无作为的,没有对生产过程跟踪监督,对于监管费用更是不过问,这就造成生产过程的监督只是流于形式,留有形同虚设的部门,造成各种虚假文件。

3.强化工程质量监督的建议

3.1完善施工前的工程质量保障机制

建筑企业的质量问题一般出现在采用低质伪劣的原材料,出现豆腐渣工程,那么在施工前就需要对原材料进行把控。首先要根据工程的需要合理选择原材料,根据实际需要采购质量有保证、价格合理的原材料,而不是仅仅根据成本以及关系来采购原材料;其次是采购原材料的人员要由专业人才来担任。专业的人才才知道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合理选择原材料,而不是任人为亲的相关人员。提到人员,在项目施工前,也要注重人员的管理,对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管理的教育,提高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只有意识提高了,才能主动思考如何保障工程质量。

3.2完善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机制

对于施工现场的管理,需要对施工现场的物料进行合理保管,完善的物料保管机制才能保证施工过程的有效实施。在施工过程中,要乐于引进先进的技术,先进的技术既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一定程度上也更加安全,运用先进的技术也能提高工程质量。最后,建筑行业人员流动性大,需要建立相关管理机制,保证人员正常衔接,保证施工工作正常进行。

3.3完善工程验收的质量保障机制

对于工程的验收一般也是建筑企业自己执行,因此就需要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自己公司负责的原则,认真的进行工程验收,对工程质量进行最后把关,保证建筑工程安全。验收还涉及文件以及档案的审核,对于缺失的文件需要补齐,错误的需要改正,以此保证工程项目能顺利验收。

第9篇

201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通知。

出台背景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指出,“十一五”期间,生产安全事故总量和重特大事故大幅度下降,全国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年均减少约1万人,反映安全生产状况的各项指标显著改善,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处于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的高峰期,安全基础仍然比较薄弱,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安全责任不落实、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在一些地方和企业还比较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2010年8月,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九部委联合组成检查组对15个省市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从检查的情况看,惩处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总体情况是好的,但在法律适用方面仍存在一些疑难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相关案件审判经验基础上制定了《意见》。

主要内容

首次明确审判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的3项原则

《意见》针对相关案件特点,明确了严格依法、从严惩处;区分责任、均衡量刑;主体平等、确保公正的审判工作应当坚持的3项原则。强调对严重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尤其是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权钱交易和渎职犯罪,必须始终坚持严格依法、从严惩处。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要根据事故原因、后果大小、主体职责、过错大小等因素,综合考虑全案,正确划分责任,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对于所有责任主体,都必须严格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刑法原则,确保刑罚适用公正,确保裁判效果良好。

《意见》规定,以行贿方式逃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者非法、违法生产、作业,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构成数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或排放、倾倒、处置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意见》还规定,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同时构成职务犯罪或其他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进一步明确了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责任认定

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涉案人员往往较多,犯罪主体复杂,既包括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也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有的还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而且事故原因错综复杂,有直接原因,又有间接原因,原因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关联程度又存在差异,如何坚持实事求是,正确区分责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是审理此类案件的难点。

《意见》指出,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事故原因、损失大小、责任划分作出的调查认定,经庭审质证后,结合其他证据,可作为责任认定的依据。对于多个原因行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在区分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的同时,应当根据原因行为在引发事故中所具作用的大小,分清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确认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合理确定罪责。一般情况下,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起决定性、关键性作用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对于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从业资格、从业时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现场条件、是否受到他人强令作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情况等因素认定责任,不能将直接责任简单等同于主要责任。对于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应根据其岗位职责、履职依据、履职时间等,综合考察工作职责、监管条件、履职能力、履职情况等合理确定罪责。

进一步明确了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尺度

一方面,《意见》明确了实践中对安全生产危害严重,社会反响强烈,应当特别强调予以从严惩处的若干情形,规定具有这些情形的原则上不得适用缓刑,其中包括:非法、违法生产的;无基本劳动安全设施或未向生产、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作业人员劳动安全无保障的;曾因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被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责令改正,一年内再次违规生产致使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关闭、故意破坏必要安全警示设备的;已发现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事故发生后不积极抢救人员,或者毁灭、伪造、隐藏影响事故调查的证据,或者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企业,构成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贪污贿赂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与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以行贿方式逃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者非法、违法生产、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尚未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事故发生后,采取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毁灭、伪造、隐藏影响事故调查的证据,或者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曾因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被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责令改正,一年内再次违规生产致使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数罪并罚的。刑罚执行过程中适用减刑、假释时,不仅要看其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还要充分考虑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从严掌握。另一方面,对于事故发生后,积极施救,努力挽回事故损失,有效避免损失扩大;积极配合调查,赔偿受害人损失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确保宽严并用、罚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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