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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失地农民与创业投资
失地农民,是指在城市化进程中因土地被征用而失去土地、无法再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农民。由于土地被征用后,征用者只提供少量的经济补偿而不负责就业安排,导致我国许多地区出现了这样的相似景象:大量失地农民转变为“城市人”后,难以进入城市的经济职业结构,成为城乡夹缝中的“似农非农,似工非工,似商非商”的庞大的“三不像”群体。引起这一现象的原因就是失地农民职业虚化,这将最终导致失地农民家庭现有的经济结构失衡、家庭成员地位和关系变更,进而衍生出诸多的社会问题。因此,失地农民问题实质上是后续生计表象下的就业问题,相对稳定的就业,可以瓦解一切失衡与不稳定,实现市民身份的转换与安居乐业。如前文所述,失地农民就业通常也有两种形式:从他人处获得劳动报酬的工资就业和创业投资的非工资就业。第一种就业对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依赖性较强,异地就业情况下易于造成儿童、妇女和老人留守人,“尤其是这6000万留守儿童,本来有望成为祖国未来建设的栋梁人才,但目前城市化的现实却极可能使他们成为流浪失学儿童乃至少年犯的最大后备军”,会伴生较多的社会问题。第二种就业方式意即失地农民创业投资,是指农民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通过开辟新的生产领域和经营形式,扩大劳动就业,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此种方式可以催生大批个体经营者和中小型企业,创造新的就业机会,推动经济发展和繁荣。国内外经验表明,鼓励和扶持创业投资,不失为一种破解失地农民就业的有效方式。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第一,基于背景差异,国外学者关于失地农民创业投资研究成果很少,基本倾向于农民创业投资的研究,研究的焦点汇集于三个方面:1.农民创业概念界定。西方学者将创业划分为农村创业与城市创业,这里的“农村创业”就是“农民创业”,认为所谓的农村创业是指“在农村创建新组织以生产新的产品或提供新的服务,或者创建新市场或采用新的技术”(Wortman,1990)。2.农村环境对农民创业的影响研究。西方学者认为农村创业环境反映了不同的创业机会,并且受到不同条件的限制;不同的创业机会与限制条件最终影响创业过程及其结果(Stathopoulou,2004),比如创业所在农村地理位置的偏远程度对所创事业的业务创新、业务增长以及就业创造等会有显著性的影响(Smallbone,2000)。3.创业者自身条件的研究。学者们认为,创业农民自身条件与创业活动本身存在一定的相关性,年龄和性别都会对创业意愿产生影响(BlanchflowerandMeyer,1994)。第二,国内学者对失地农民创业投资的研究主要汇集于:1.失业农民创业融资研究。学者认为,资金短缺是制约失地农民创业的关键(韩志新,2009),只有创新金融机制、拓宽融资渠道,才能有效破解农民创业资金不足的“瓶颈”(张梅,2009)。2.失地农民创业培训研究。学者认为创业培训效果与创业绩效存在正向关系(罗军、张叶平,2013)。因此,通过合理设置创业培训内容、增强实用性,采用多元化的创业培训方式,提升创业培训实效就显得尤其重要(花月,2014)。3.失地农民创业政策研究。学者认为,单纯的考虑补偿和保障不足以彻底地解决失地农民长远生计问题,只有建立完善的创业支持体系,才能很好地解决失地农民生计问题(郑风田、孙谨,2006)。国内外学者研究,为更好地解决失地农民创业投资问题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但些许问题还需进一步的探讨:失地农民创业投资行为界限界定不清晰;鲜有对西部多民族聚居省份失地农民创业投资问题研究。本文拟在前人研究成果基础上开辟新视角,将这一问题的研究更进一步。
三、失地农民创业投资行为界定
我国目前尚未对失地农民创业投资行为范围进行界定,梁惠清、王征兵(2009)以投资规模是否在于2万以上确定了其研究农民创业行为的范围与界限。周易、付少平(2011)认为“失地农民创业”是指既包括投资数万元办企业,也包括投资数千元开饭店、经商,或进入非农产业部门,或从事有别于传统小农生产方式的农业生产活动。由此可知,“失地农民创业投资”包括两类形式:资本增值形式和扩大就业形式,且差异明显:首先,起始条件不同。资本增值形创业投资多存在于失地前就已在参与创业行为,已有一定的财产积累的情况下的土地被征用,失地对其经济来源影响不太明显,甚至会出现财富累积的马太效应;失地前家庭财产积累较多,失地后国家赔偿也多,成为失地农民中的最大受益者,无论资金来源还是创业投资经验,都明显优于扩大就业形式创业投资者。其次,投资诉求不同。资本增值形式的创业投资主要目的是实现现有财产的保值和增值,而扩大就业形式的创业投资,主要的目的是寻求一个个人及家庭成员的就业机会,解决眼前及将来的生计问题。依据笔者前期调研显示,青海省东部农业区失地农民中,资本增值形式创业投资者与扩大就业形式创业者并存,第二种投资情形占绝大多数,应该做为研究和扶持重点。
四、失地农民创业投资中存在的问题
(一)创业投资项目选择盲目好的项目是创业投资成功的一半。失地农民在创业投资项目选择过程中最常见如下问题。第一,盲目跟风。笔者调研中看到,失地农民创业投资过程中不会抓市场空白,而只会盲目跟从,加剧竞争同时严重影响投资效果。第二,轻视非农领域。数据显示,青海省东部农业区农民现有创业实践及创业意向涉农倾向明显,57%受访者选择种、养殖作为创业首选。第三,盲目的风险预判。失地农民对风险的预判往往表现为两个极端,即盲目的悲观和过度的乐观。两种极端要么导致机遇错失,要么经营受挫,都极不利于创业投资的顺利进行。
(二)创业投资培训效果欠佳创业培训是提高农民心理素质和能力素质,促成其取得创业成功的关键。调查显示,75%以上的失地农民对创业投资培训抱有较高期望,然而实际的创业培训却因诸多问题难以达到期望。第一,培训内容脱离实际。原因之一,大部分培训师本身不具有创业投资的经验,能向学员灌输的仅仅是书本上的创业方式以及创业理念;之二,培训内容的选择上缺少市场调研和可行性分析环节,内容不接地气;之三,培训内容零散,课程间没有形成体系。第二,培训形式单调。现有的培训以课堂灌输为主,造成培训内容过于抽象和枯燥,难以吸引失地农民的目光。第三,培训主要集中于创业前的培训,忽视了创业过程中的指导服务,使得创办企业的失败率高达70%以上,影响创业培训效果达到理想状态。
(三)缺乏必要创业投资金融支持金融支持的缺乏主要表面为两个方面:第一,缺乏必要的金融信贷支持。创业的实施与资金支持是密不可分的,这也是创业与工资性就业重要的区别。商业银行作为最重要的资金融通渠道,仅有农村商业银行和农业银行在县以下设立分支机构,金融网点少,且贷款审批程序复杂,抵押要求严苛,无情地关上了为失地农民提供融资服务的大门。第二,创业投资风险保险无门。保险经济补偿功能的发挥,就能够解除创业者的后顾之忧,推动失地农民积极投身创业投资。但是,我国目前只有极少部分地区和保险公司提供针对农民创业投资风险的保险险种服务。
(四)失地农民与政府工作人员合作协调性偏低生计问题单纯凭借失地农民的单打独斗是难以彻底解决的,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与协作。但笔者调研过程中发现,失地农民与基层政府工作人员间的对立较为明显,导致政府的理性与善意往往会被农民曲解,各种惠民性质的培训、项目推介都会不同程度地遭受农民质疑,严重降低政府工作效率,也使很多商机随着质疑的消释而烟消云散。
五、失地农民创业投资引导对策
(一)搭建创业投资项目推介平台鉴于失地农民创业投资项目选择的盲目性,专业性与公信力兼备的推介平台的搭建是非常必要的,这一平台的搭建任务应主要由政府来承担。可以通过赋予相关部门创业投资信息的收集与职责,借助与企业及其他民间组织的合作,通过设立投资项目公告栏、信息公告网页或印刷品的方式,由专人负责定期更新与发行,及时将创业投资信息传递给失地农民。这一平台主要承担如下职责:第一,关注创业投资行业的宏观布局,适当引导失地农民投资行业与项目的选择,防止一窝蜂现象滋生与漫延。第二,鼓励非农投资。以旅游业为代表的非农产业,一般投资周期短、技术要求低、生态负担小,易于形成招牌式特色产业链,如互助县小庄村等,政府可以通过奖励与补偿方式更好地发挥这一职责效能,推动产业结构的合理布局。第三,宣传科学合理的创业投资理念,在失地农民中树立正确的投资风险观,正确对待投资风险,提高创业投资成功率。
(二)落实创业投资培训针对现有培训方式中的不足,加大国家对农民教育培训的支持和财政支出力度的同时,首先,应该严格失地农民创业投资培训机构与师资遴选,选择口碑好、实战经验丰富的机构与师资开展培训。其次,设立农民培训相关问题研究课题,邀请专人有针对性地对失地农民创业投资内容体系、培训方式做研究,从理论上攻克失地农民培训零散、不成体系的难题。第三,借鉴日本和韩国的经验,分层次和分部门对失地农民开展培训,杜绝培训流于形式。第四,建立农民创业实训基地,帮助想创业的农民进入企业近距离学习实践,在具体的管理、操作中让想创业的农民身临其境地学习,促进其迅速成长。第五,增加创业中培训与指导。
(三)拓宽创业投资金融服务领域为了更好地推进失地农民创业投资,必须做好如下工作:第一,改革现行农村信贷制度,对农民开展信用评级、分级授信,简化对农民贷款手续,使其有更多的资金创业。第二,开办涉农商业保险。政府要积极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创新保险机制,积极推出费率低,覆盖面广的涉农商业保险,增强创业农民抵抗风险的能力。第三,创新贷款担保机制,组建农民创业贷款担保机构,为农民创业提供贷款担保,帮助创业农民解决融资难问题。
(一)出口:风险资本退出机制不通畅
顺畅的退出机制是创业资本实现增值的根本保障。我国创业投资还处在起步探索阶段,创业投资退出机制不完善,退出渠道不通畅成为我国创业投资的一大障碍。首先,退出方式比较单一。我国风险资本的退出方式主要是股权转让。受证券市场发展以及法律制度等方面的限制,股权转让成为我国创业投资退出机制的主导方式,而其他方式运用极少。其次,法律制度不完善。目前法律法规和制度体制不利于创业投资的发展和完善,与创业投资有关的规章制度存在着许多不利于退出的条款。再次,产权市场混乱。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过多过滥,监管滞后,产权交易法律缺位等问题阻碍着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的形成,加大了创业投资退出成本和投资风险。
(二)人才问题:缺乏复合型创业投资人才
人才是农业科技创业投资成功与否的关键。由于我国创业投资在农业科技领域的发展不成熟,目前多层次、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少之又少。一方面,缺乏创业企业家,未形成创业企业家队伍。很多商业案例充分说明:一流管理与二流技术结合,可以获得成功;一流技术与二流管理结合,则极可能失败。另一方面,缺乏既懂高新技术又能开拓市场,敢冒风险寻求高额收益的综合型投资者。我国存在不少优秀的专业技术人才,但由于我国的市场开放时间不长,以往高等院校的专业分工过细以及现行的人事管理体制和教育体制等,不利于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所以目前能满足创业投资要求的复合型风险投资人才很少。
(三)运作问题:科学管理运作制度不健全
我国目前农业科技企业创业投资风险管理运作机制不完善,随意性强。首先,风险投资管理未按照风险资本的办法管理,存在“首长贷“”人情贷”现象[3],未建立对投资对象系统的筛选和评估体系,资金利用率较低。其次,面对各种风险管理机制,创业投资家对农业科技企业创业投资风险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投资后不再关注企业经营管理,缺乏规范的运营机制和管理制度,使得农业科技企业不能建立健全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不能满足农业科技企业发展的需求。再次,公司治理机制不合理。农业科技企业国有投资比例一般在70%以上[4],公司实行经理负责制,少数大股东掌握着实际权力,其他股东的权益得不到保护,这些系列问题严重挫伤投资者的积极性。公司还存在管理体制陈旧、监管机制缺失等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创业投资作用的发挥。
(四)中介机构问题:中介服务机构不完善
近几年创业投资中介服务机构发展迅速,但是有实力特色并与农业科技创业投资相匹配的中介机构还未真正形成。中介机构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大多数中介机构经营不规范,独立公正性和科学权威性差,它们往往只是提供价值较小的参考信息,造成资源浪费。二是中介机构信用缺失。我国对创业投资管理方面的法律和准则较少,虽然2005年出台了《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暂行办法》,但是关于创业投资中介机构的管理未做规定。中介机构缺少统一规范的执业标准,致使中介机构缺乏信用认知度,增加了交易成本[5]。三是中介机构中涉及创业投资业务的较少,对农业科技的创业投资业务更少,大概只占2%~3%[6]。再加上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和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缺少对创业投资的研究,阻碍创业投资在农业科技领域的发展。
二、我国农业科技企业创业投资风险管理的建议
(一)开辟多元化融资渠道
加大融资支持,建立农业科技企业多元化的融资渠道。一方面,要充分利用银行资金。为鼓励银行资金进入农业科技领域的创业投资行业,我国政府可以借鉴美国SBA(小企业管理局)采用“杠杆融资”的模式来引导银行富余资金参与创业投资[7]。另一方面,要大力发展民间投资,充分利用民间的闲置资金。培养我国居民的风险投资意识,减少对个人、企业、保险基金、养老基金等参与风险投资的限制,让更多的民间资金融入到农业科技创业投资领域,扩大民间融资的渠道,丰富融资的多元化,实现了双赢。再次,健全资本市场,减少中小企业板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OTC)与发达资本市场的差距,早日与国际金融市场接轨。降低农业科技企业融资门槛,鼓励农业科技企业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海外证券市场上市融资,同时充分利用国际金融市场,积极引进国外资本从事风险投资业务,拓宽投资领域。
(二)畅通资本退出渠道
风险项目退出渠道不畅通是制约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的障碍之一。有效的资本退出是创业投资成功的基础,成功退出意味着从一个项目退出后可以投入到下一个项目中去,循环推动高新科技成果不断转化,从而实现高额回报。根据先进发达国家经验,公开上市是资本退出的主要形式,在美国约有30%的风险资本采取公开上市的方式退出[8],因此我国要加快创业板市场的建立,尽快开设创业板、国外二板市场或香港创业板上市,设立和发展柜台交易和地区性股权转让市场,为规模较小的农业科技企业提供股权转让和交易市场,并充分利用海外证券市场上市。要进一步完善企业并购方式,积极培育投资银行,充分发挥其在资本市场中的中介作用。要完善法律制度,对私募市场进行规范,并放松对股权回购、清算退出、买卖上市等场外交易的限制。
(三)培养复合型创业投资人才
创业投资跨越科技与金融两大领域,涉及评估、投资、管理、审计和高科技专业知识等多学科,实践性、综合性强[9],需要具有相应科技知识、管理经验、金融投资知识,善于捕捉市场信息,具有国际视野高层次专业化人才和复合型风险投资人才。当下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复合型创业投资人才尤为重要。首先,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加快人才的培养与引进。对其提供优厚的薪资待遇,加强人才的培训,不断更新知识,开拓视野,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其次,推动教育改革,加强与国外农业科技创业投资企业的合作,学习先进的知识和管理经验,培养在农业科技、管理、金融和法律等方面具有综合素质的复合型人才。再次,高薪聘请国内外优秀的专家来企业指导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邀请国内外著名创业投资机构及专家到企业内部交流和座谈。
(四)完善创业投资运作机制
为了保障农业科技企业创业投资的顺利进行,改革和完善创业投资运行机制是关键。要加强对农业科技创业投资的科学管理,建立一套严格的、适应我国国情的农业科技创业投资资金管理制度,构建农业科技风险项目的筛选、评估体系,提供系列化管理和增值服务,合理利用各方资源,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同时要加强对创业投资风险管理的重视,制定运营管理规章制度、产权保护制度和先进的信用体系,减少交易成本和投资风险,使创业投资在农业科技领域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促进农业科技企业健康发展。必须调整、改变农业科技企业的股权结构,降低国有股比重[10],建立完善的资本市场,增加控制权在市场的竞争。要建立先进的管理体制和监管机制,规范农业科技企业行为,促进我国科技金融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五)完善中介机构服务体系
创业投资作为一种“支持创业的投资制度”,对于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拓宽未上市创业企业的融资渠道,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增加社会就业,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具有重要意义。这一点已人所共知。需要强调的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建议》和总书记在全国科学技术大会的讲话明确提出“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市场竞争和自主创新的主体。要培育一大批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加快发展创业投资是一条重要的途径。有关研究表明,创业投资对技术创新的贡献,是常规经济政策对技术创新促进政策作用的3倍。
近些年来,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缓慢,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极不适应。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法律保障体系欠缺。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有不同于一般生产经营企业的特点,现行《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企业组织法难以考虑到创业投资企业运作的特殊性。二是政策扶持不落实。在创业投资业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对创业投资企业从财政金融政策上给予扶持。而我国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由于对“创业投资企业”缺乏准确的法律界定,使得制定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政策缺乏法律基础。三是资本形成机制不完善。从国外经验看,创业资本的形成主要依靠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我国目前的创业投资之所以主要依赖国有资本,除了法律保障体系不健全导致企业和个人不敢涉足创业投资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保险资金尚无法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四是退出机制不通畅。过去由于法人股不能流通,导致创业投资所支持的企业即使上市,创业投资也无法退出。由于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没有发展起来,导致并购市场极不活跃,创业投资也很难通过并购方式实现退出。五是行业管理与自律机制不健全。以往国家没有明确创业投资的行业主管部门,也缺乏全国性创业投资行业的自律组织,不少创业投资企业任意涉足证券市场和从事房地产业务,甚至将其当作了主业,而造成了无谓的经营管理风险。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终于在2005年11月15日出台。《办法》较好地解决了前面所提到的影响我国创业投资事业发展的主要问题,为规范和加快创业投资发展奠定了基础。一是适应创业投资的特点,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了特别法律保护;二是为制定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提供了法律基础;三是提出了创业投资企业设立、投资与运作的基本法律规范。《办法》的出台也在社会各界产生了积极的反响。贯彻实施好《办法》,将为创业投资的健康规范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促进我国创业投资事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虽然《办法》为规范和加快创业投资发展奠定了基础,但要贯彻实施好这部规章,还要抓紧制定配套政策,并做好备案管理工作。
二、关于配套政策的制定
去年,根据国务院领导“抓紧制定配套政策”的批示精神,并利用制定《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若干配套政策的契机,国家发展改革委积极推动制定《办法》的配套政策。最近,在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中,明确了加快发展创业投资的有关政策。具体包括:
(一)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办法》出台后,我们一直在配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就制定创业投资企业税收扶持政策进行深入研究。目前已经形成初步方案,近日先后赴上海、江苏和深圳调研,听取创业投资界的意见,力争尽快出台。
(二)鼓励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投资风险企业。目前我们正收集整理国外运用财政资金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相关资料,并结合我国国情,着手研究制定《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规定》。
(三)在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许可的前提下,支持保险公司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允许证券公司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开展创业投资业务。允许创业投资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通过债券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我们今后将分别与保监会、证监会、银监会沟通,共同研究起草相关法规规章。
(四)适时推出创业板,扶持发展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扩宽创业投资退出渠道。我们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完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
(五)依法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备案管理,促进创业投资企业规范健康发展。我们起草了与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相关的有关工作程序、标准文本和各种表格,并提交本次研修班讨论完善。
三、贯彻实施好十部委办法的几点考虑
为切实地贯彻实施好十部委《办法》,做好创业投资备案管理工作,地方备案管理部门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加强理论学习和研究。创业投资是一种新型投融资制度,即使在美国也才有半个多一点世纪的历史,对我们来说更是一个新领域。因此,需要加强理论学习和研究,不仅要学习国外关于创业投资的一些先进理论和做法,更要学习弄懂我国加快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力争我们的监管人员尽快成为这方面的专家。
(二)加快研究制定地方配套政策。创业投资是一种区域性比较强的投融资制度。在国外一些地区,为了扶持本地创业投资事业发展,出台了不少区域性创业投资扶持政策。国内像北京、深圳、江苏等地,近年来在扶持创业投资事业发展方面也进行了有益探索,值得总结和提高。希望各省市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研究制定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扶持政策,以促进区域性创业投资体制的建立。
(三)切实履行好备案管理职责。为了加强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管,各省级备案管理部门要形成“分管主任挂帅、处长直接责任、有专人管理”的备案管理班子。与备案管理相关的工作程序、标准文本和各种表格在本次研修班充分讨论后,我们将尽快下发各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在受理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的过程中,各管理部门一定要认真把好关,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汇总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创业投资企业税收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出台后,我们还将制定如何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程序。请大家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好备案管理职责。
(四)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快创业投资的发展,不仅涉及到发展改革部门,而且还涉及到科技、财政税收、金融等多个部门。地方监管配合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合力,加快创业投资的发展。目前一些地方主管部门已建立了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值得大家借鉴。
关键词: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教育;资本运作
中图分类号:G45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7)19-0038-02
当前,大学生创业成为解决就业问题的一个有效途径,但是,大学生创业企业本身很难受到创业投资基金的青睐,通过设立高校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把政府、高校、企业等自身优势资源整合在一起,发挥财政资金的信用效应和杠杆效应,推广高校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企业,引导社会创业资本适度向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大学生创业企业倾斜。同时,借助社会资本在资本运作和管理服务方面的先进经验,弥补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的专业技能缺失和实践经验不足,成为大学生创业者的助推器和领路人,增强大学生创业企业抗风险能力和孵化成功率。对于改进和丰富高校与政府协同设立创业引导基金运作的具体措施方面也有突出的现实意义。
一、大学生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内涵
高校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由政府、高校共同设立,引导社会资本流入并以高校大学生创业企业为投资对象,重点投资于那些科技含量较高、成长性好、处于创业初期或者是未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该基金属于按市场化模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体现出不以营利为目的、按市场化模式运作、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等特点。高校大学生创业企业多数为小微企业,传统意义上以赢利为目的投资机构往往因难以判断其盈利前景而不愿投资介入,这类企业迫切需要得到其他方面的资金支持,政府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由于其非盈利性和引导性,通过对创业企业提供前期的部分资金支持和信用担保,引导社会资本进一步投资于该企业,起到杠杆放大作用。
二、大学生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设立框架及作用
1.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各方的现实情况。从政府方面看,主要投资聚焦大企业,砝码重,条件苛刻,而对政府的贡献与中小企业相比需权衡。国家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但政府资金有限,企业需求资金量大,需考虑投向问题。另外,全国大量高新开发区,资金投向区内企业的绩效如何考量,如何将有限的财政资金适度向教育体系倾斜。同时,政府财政资金要求风险较低,收益风险的平衡要保证。
从高校创业教育系统看,虽然政府扶持高校大学生创业政策较多,但存在贷款额度不足等问题。如果创业企业未来发展想上市、想规范,但却缺乏具备相关资质和管理经验的引路人和大环境。大学生创业企业多为小微企业,处于初创期和成长期,需要更多的社会、政府、上下游资源的支持和帮助,方能提高项目孵化成活率。从投资管理公司看,大多项目投资期限较长,投入资金的未来预期风险较高。投融资渠道不够畅通,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投资项目质素参差不齐,投资者难以明确了解创业者的企业发展目的和未来发展前景。从社会资本看,目前国内投资渠道较为单一,闲置资金投资缺乏途径,虽然项目众多,但质量参差不齐,难以找到好项目。同时,投资者缺乏相关专业知识来降低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率不明确,投资项目的信誉度难以衡量。
2.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设立框架。从上述分析看,政府与高校协同设立大学生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解决各方面困惑的一个完美解决方案。具体设立框架如图1所示。
3.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的作用。(1)拓宽大学生创业企业融资渠道。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大学生创业初期融资难的问题,对于企业创立初期可能出现的资金链断裂问题有很好的预防作用,增强大学生创业企业抗风险能力。(2)为大学生创业企业保驾护航。大学生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由政府和高校发起设立,是大学生企业的创业天使。有了政府和高校的信用保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将成为大学生创业企业的引路人和助推器。(3)提供多元化的管理服务。大学生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入创业投资管理公司,一般具有成熟的资本运作和公司管理经验。从盈利角度考虑,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必然希望所投企业能够发展良好、提高回报率,因此有动力为大学生创业企业提供管理咨询、资本运作等方面的服务,鼓励并支持企业持续创新和成长。(4)提升创业企业市场估值。大学生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现了“产、学、研、政”的结合,最大限度的整合资源,把政府、高校、产业链条的企业聚集在一起,共同解决创业企业面临的难题,共谋未来成长蓝图,可以逐步提升企业的市场估值。
三、大学生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管理模式
1.创业培训实习基金。基金设立目的是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创业企业的创业活动,促进大学生创业企业加入孵化辅导抚育体系,对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给予引导和支持。高校应完善以GYB、SYB课程为核心的高校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在此基础上,鼓励引导有创业意向的学生参与创业系列课程的基础培训,设立创业绿色通道、创业沙龙、创业政策解读等有关扶持项目。
2.创业种子孵化基金。大学生创业需要经历一个探索与创业初期的艰难过程,在这个过程的初期,通过引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的合作方――社会专业投资企业,共同参与大学生创业。当创业企业成长起来之后,开始由种子培育阶段进入孵化阶段。孵化基金旨在拓展大学生创业企业融资渠道、提升创业技术水平,以孵化基地的大学生创业企业为扶植对象,为创业企业贷款提供基本的担保服务,支持和帮助大学生创业企业的成长。
3.风投共同基金。该基金可委托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的合作方――社会专业投资企业管理,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联合其他创业投资机构和天使投资人对优秀大学生创业企业共同投资。通过资源整合和共享,帮助大学生创业企业成长为符合VC标准的优秀企业。
大W生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良好的运作,可以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聚集整合社会各界资源形成放大效应,逐步完善和规范大学生创新创业成果孵化平台的建设,推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通过前期创业知识培训、初期培育和种子孵化、中期管理和技术服务、后期的项目辐射,激发大学生创新创业精神,切实提高创业者的能力和水平,提高大学生创业企业的成功率,全面提升高校创新创业成果孵化平台建设的水平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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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NG Hua,HE Mei-fen,LIN Jie
(School of Information Engineering,Guangdo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Guangzhou,Guangdong 510006,China)
创业投资对提高矿产企业技术效率至关重要。运用DEA模型研究了创业投资与矿产企业技术创新效率间的关系。采用超效率模型对上市矿产企业技术创新效率进行计算,对比了有创业资金支持企业和无创业资金支持企业的创新效率值。研究表明:创业投资对矿业企业技术创新有促进作用,创业投资在企业风险控制、信息传播、投资监督机制和企业创新周期等方面,比传统融资渠道更适合矿业企业技术创新效率提高。
关键词:
创业投资;矿业企业;技术效率;DEA模型
1矿产企业技术创新效率评价体系
技术创新效率评价体系创建需遵循科学性、可比性、系统性、数据的可获性等原则。提高矿产企业技术创新效率的必要条件,共包括4部分:财务能力、资源开采能力、科技研发能力与组织管理能力。提高矿产企业技术效率主要依赖资源开采能力和科技研发能力,对企业经济发展、提高竞争力发挥着重要作用。财务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支撑着企业技术效率,二者对企业资金管理有重要作用。提高矿产企业技术创新效率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本文采用DEA模型进行分析。矿产企业技术创新效率评价体系包括技术创新投入和技术创新产出两个一级指标。技术创新投入主要包括人力资源投入、资金投入两个二级指标。技术创新产出有科研产出和效益产出两个二级指标。
2创业投资对企业技术创新效率的影响
2.1样本数据及来源
选择高新技术矿产企业为分析样本,通过查阅上市企业说明书及国家科技部、国家能源局关于高新技术能源企业目录,剔除一些变量数据不全的公司,确定了22个矿产企业样本数据。判断矿产上市公司是否具有创业投资背景主要参考以下标准:a矿产企业招股说明书中含有“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b招股说明书中提到的前十个大股东主营业务为风险投资或者创业投资的。若通过以上两个条件任然无法进行认定,则参考中国风险投资年鉴,若公司前十大股东被录入创业投资公司名录,则认定该公司具有创业投资背景。
2.2DEA模型
DEA模型又称为数据包络分析模型。目前,DEA模型有多种形式,包括:CCR模型、EBA模型和超效率模型等。运用CCR模型对决策单元进行评价时,可能会出现存在多个决策单元的情形,由于缺乏有效的决策单元,该模型有时无法进行进一步评价。因此对于“多变量、多选择”因素,可能出现研究结论与实际现象不符。EBA模型主要特点在于对问题进行灵敏度分析结果准确,其通过多元线性回归统计模型对已采集的条件信息进行逐步分析,在层层改变的过程中对回归系数进行灵敏度调整,检验回归系数是否“稳定”,探索出干扰其数据“稳定”的问题因子的显著性关系。本质上,EBA模型就是在传统回归模型的前提下,运用EBA模型分析创业投资对提升矿产企业技术效率的“稳定性”关系。
2.3Mann-Whitney检验
有创业投资背景的矿产企业创新效率较高,但是无法判断是创业投资导致企业创新效率提高还是创新效率提高引入了创业投资。为此,本文采用Mann-Whitney检验进行分析。通过对比创业投资引入前后企业技术创新效率有无显著差异。检验结果见表1。由表1可知,除“R&D人数X1”外,其余创业投资后的企业各项指标均值均接近或者大于创业投资前。Mann-Whitney检验分析结果表明:“R&D人数比例X2”在10%统计水平上显著,“专利Y1”、“软件著作权Y2”、“非专利技术Y3”、“核心技术收入占比Y4”在1%统计水平上显著。由于Y1、Y2、Y3、Y4是衡量企业创新产出水平的主要指标,因此是创业投资促进了企业创新技术效率的提高。
3结语
运用DEA模型研究了创业投资与矿产企业技术创新效率间的关系。随后采用超效率模型对22家矿产企业技术创新效率进行计算。采用Mann-Whitney检验对比了创业投资前后各项指标的均值。研究表明:创业投资对矿产企业技术创新有促进作用,创业投资在企业风险控制、信息传播、投资监督机制和企业创新周期等方面,比传统融资渠道更适合矿产企业技术创新效率提高。我国矿产企业要提高技术效率,需要结合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一方面增加技术创新资金投入,培养员工技术创新意识,加强科研创新培训,完善管理机制水平,提高企业自身的竞争力;另一方面要结合我国经济形势,运用相关政策开辟适合自身发展的道路,在资源紧缺的压力下,采取技术创新手段,提高开采效率。
参考文献:
[1]吴焯.矿业企业技术型人才流失控制探讨[J].中国锰业,2016,34(2):56-59.
[2]乔明哲,陈德棉,李金良.公司创业投资的薪酬激励问题分析[J].运筹与管理,2012,21(2):192-201.
[3]吉润东,吉兆宁.我国矿业企业当前面临问题之探讨[J].有色金属工程.2014,(2):15-16
[4]柴炜,饶运章,黄奔文.地下大面积采空区失稳研究[J].中国矿山工程.2008,(3):27-30
关键词创业投资保险制度创业投资企业
1引言
一般意义上讲,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保险公司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和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作为一种补偿措施,旨在使被保险人能以确定的小额成本(保险费)来补偿大额不确定的损失,最高补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创业投资保险制度是专门为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而开办的保险制度,它相对于一般商业保险具有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风险大的特点。创业项目的承担主体不发生变化,仍是原来的企业,但风险损失的承担主体发生了变化,当技术创新项目失败时,保险公司将承担部分损失,即保险公司成了技术创新的财务风险的承担主体之一。
2创业投资保险的可行性分析
这里讨论创业投资基金的保险情况。我们假定风险规避性的创业投资基金对每个创业企业的投资额均相等,为W;投资发生失败的可能性为p,面临损失L的可能性;保险费率为r,即需要支付rk的保险费来购买最高赔偿额为k的保险单。
对于创业投资基金参加保险后,当投资成功时的状态下,其投资额变化为:
U1=W-rk
当投资失败时的状态下,保险公司将支付金额为k的赔偿给创业投资基金,其投资额变化为:
U2=W-L-rk+k
对于一个作为风险规避型的创业投资基金而言,其重要的特征就是,在相同的期望值或预期收益下,风险越小,效用水平越高。作为投保人的创业投资基金的预期效用为:
E(U)=(1-p)×U1+pU2
=(1-p)×(W-rk)+p×(W-L-rk+k)
=W-pL+k(p-r)
若p=r,则E(U)=W-pL,因此,在这种情形下,期望值是既定的,与投保金额k的大小无关。而且作为风险规避的创业投资机构来说希望把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即创业投资机构在任何一种状态下都拥有相同的投资额,也就是没有任何风险或不确定性。即:U1=U2或
W-rk=W-L-rk+k
可得出k=L,即使说在公平费率的情况下,规避型的创业投资机构会对失败时所遭受的损失进行全额保险。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假定参加创业投资保险的创业企业足够多,为N且相互独立,则保险公司的期望利润:
P=N[p(rk-k)+(1-p)rk]
=N(r-p)k
当r=p时,保险公司的利润为0,这个假设与现实并不矛盾,对于完全竞争的保险市场来说,保险公司的经济利润降低到最低限度,即为0。世界上规模发达、业务广、跨地区多的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保险费率都十分接近“公平”费率,因为大公司更容易做到分散风险,收取“公平”费率就足以应付赔偿支出。
当r=p时,创业投资企业和保险公司的预期效用都达到均衡,这说明设立创业投资保险在实际操作中是完全可行的。当然在上述讨论中,是以许多参加保险的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企业基础、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风险分担是相互独立的,而且创业投资保险市场的有效运行是以不存在道德风险为前提的。
3创业投资保险的意义
创业投资保险制度是专门为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而开办的保险制度,对于创业投资业还处于起步阶段的我国来说,建立创业投资保险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3.1创业投资保险是创业投资风险分担的重要手段之一
每个创业企业或创业投资基金通过保险公司将自己的风险分散到相关投资人的身上,从而将自己的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即通过支付一定的保险费用,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企业的风险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进行转嫁。当某个创业投资经营机构的破产确实无法挽回时,创业投资保险机构可对其资产、债务进行清理,并对其投资者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可承担投资者的部分损失。
3.2有利于引导民间创业资本的进入,扩大资金的来源渠道,给予必要的金融支持
创业投资保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承担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的部分风险,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增加了投资者的预期。这样不仅仅可以吸引民间创业资本加入到创业投资领域,而且创业投资保险的正常经营和对创业投资机构的评价、监督等作用可以为将来保险资金大举进入创业投资做好准备。
3.3监督作用
创业投资保险基金作为专业化的保险机构,监督作用包括两方面:一是在事前一般要对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这些投保人所提供的各种资料进行详细且认真的风险评价,从而做出合理的预期,减少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二是一般要求各创业投资经营机构定期向创业投资保险机构提交各种财务报表和经营报告,随时接受创业投资保险机构对其经营风险和经营状况的调查和评估。以便创业投资保险机构及时了解投保人的经营管理状况,及时发现问题,从而更好地实施监督和管理,减少投保人的道德风险。其监督作用可以扶持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走上正轨,促进创业投资健康、快速、稳步地发展。
4关于我国建立创业投资保险制度的一些思考
4.1加强创业投资保险制度方面政策引导与法律规范的构建
目前国家有关部门虽对创业投资比较重视,但宏观扶植和引导缺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虽制定有“技术交易保险条例”,但框架过粗、内容不系统,基层部门无法具体操作,而且属于引导性质的,具体操作条款还很缺乏;同时缺乏激励性、扶植性的政策,保险部门的积极性并不强,大多是迫于地方政府的要求而不得已为之,因而缺乏主动性;地方上的创业投资保险主要还处于摸索状态,缺乏理论指导、操作标准和科学合理的计算方法。所以应对创业投资保险问题进行深入调研论证,制订创业投资保险业发展规划、制订有关激励措施和具体操作条例级法律、法规,使创业投资保险向有序、有效的方向发展。
4.2在设立专门创业投资保险机构方面,应遵循风险合理分担原则
创业投资保险机构的设立不外乎有:一是在保险公司内部设立创业投资保险部门;二是国家出资设立政策性的保险机构;三是由各个创业投资主体通过创业投资协会设立的保险机构,带有民营性质。对创业投资保险基金而言,要妥善地管理、注意安全性,备好合理的准备金,以满足保险公司支出的随时性。也就是说,该基金的管理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为首要目标,不允许进行任何形式的高风险、低流动性的投资。创业投资保险机构可以考虑用以下两种保险资金的运作方式:一是存款于国有银行;二是可将部分资金投资于风险程度低、流动性强的国家债券。一般不允许基金被用于股票、公司债券、房地产或者期货、期权、互换等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
4.3在保险基金运作管理方面
(1)明确创业投资保险公司的可保种类、投保额及清偿标准。保险业作为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必须不断调整、更新和充实自己以面对科技发展所带来的各种新的风险,提供相应的保险险种以满足社会及公众的需求。所以对于创业投资保险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保险业在计划设计相关保险产品时应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谨慎从事。特别是要对风险进行分类,确定何种风险可以承保,何种风险在现阶段应当剔除,何种风险根本不属于保险范畴。
(2)加强对创业投资保险的宣传,使创业投资企业充分认识科技保险的重要性,而且保险并不是万能的,有些风险将只能由风险单位自己去承担,各企业和相关单位都应将自己所承担的风险进行严格管理,并确定一旦发生事故以后的应急措施和备用方案。这样使得各个主体积极参与创业投资保险,主动防范风险。
(3)大力培养高素质的创业投资保险业务人才。
4.4扩展创业投资保险的险种
除了已进行的创业投资保险险种外,保险公司应积极探索新的创业投资保险领域。如科技人员的待业保险;科技人员专门的特种人身保险和社会保险等;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提供特种人寿保险;对归国留学人员提供专门保险等。
4.5建立科技风险分摊机制
由于创业投资保险业务涉及到保险部门、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和科技管理部门,因此,政府应进行协调组织,使这些部门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良性的科技风险分摊机制,促进科技保险业务的发展,提供一个信息交流的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减少信息不对称现象。
4.6积极开展有关创业投资与创业投资保险方面的理论方法研究
创业投资协会作为一个交流的平台,不仅仅可以科学合理地确定有关保险费率、赔偿标准、责任认定、技术鉴别、风险评估的标准与办法,而且可以培训创业投资及创业投资保险从业人员,向社会宣传创业投资及创业投资保险知识,使更多高素质的人投入创业投资队伍,促进创业投资业的发展。
5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创业投资通过利益均沾、风险共担机制而实现创业投资高风险再一次风险的分担,因此,创业投资保险是保险向深度发展的一种模式。保险公司参与创业投资有着得天独厚的条件,并可实现创业企业或项目的普通保险与创业投资的结合。当然,创业企业所带来的某些风险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单纯依靠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则有些杯水车薪,而且也会严重影响保险人的偿付能力及经营的稳定性。随着我国创业投资业的发展,创业投资和高新技术领域的经营将更加规范,与之相关的创业投资保险制度将随之建立并不断完善,其经济补偿职能和社会稳定器的作用将得到充分发挥,进而促进创业投资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稳步发展。
参考文献
1黄亚均,郁义鸿.微观经济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关键词 创业投资 保险制度 创业投资企业
1 引言
一般意义上讲,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保险公司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和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作为一种补偿措施,旨在使被保险人能以确定的小额成本(保险费)来补偿大额不确定的损失,最高补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创业投资保险制度是专门为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而开办的保险制度,它相对于一般商业保险具有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风险大的特点。创业项目的承担主体不发生变化,仍是原来的企业,但风险损失的承担主体发生了变化,当技术创新项目失败时,保险公司将承担部分损失,即保险公司成了技术创新的财务风险的承担主体之一。
2 创业投资保险的可行性分析
这里讨论创业投资基金的保险情况。我们假定风险规避性的创业投资基金对每个创业企业的投资额均相等,为W;投资发生失败的可能性为p,面临损失L的可能性;保险费率为r,即需要支付r k的保险费来购买最高赔偿额为k的保险单。
对于创业投资基金参加保险后,当投资成功时的状态下,其投资额变化为:
U1=W-rk
当投资失败时的状态下,保险公司将支付金额为k的赔偿给创业投资基金,其投资额变化为:
U2=W-L-r k+k
对于一个作为风险规避型的创业投资基金而言,其重要的特征就是,在相同的期望值或预期收益下,风险越小,效用水平越高。作为投保人的创业投资基金的预期效用为:
E (U) = (1-p) ×U1+p U2
=(1-p) ×(W-r k)+p×(W-L-r k+k)
=W-p L+ k (p-r)
若p=r,则E(U)=W-p L,因此,在这种情形下,期望值是既定的,与投保金额k的大小无关。而且作为风险规避的创业投资机构来说希望把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即创业投资机构在任何一种状态下都拥有相同的投资额,也就是没有任何风险或不确定性。即:U1=U2或
W-r k=W-L-r k+k
可得出k=L,即使说在公平费率的情况下,规避型的创业投资机构会对失败时所遭受的损失进行全额保险。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假定参加创业投资保险的创业企业足够多,为N且相互独立,则保险公司的期望利润:
P=N[p(r k-k)+(1-p)r k]
=N(r-p) k
当r=p时,保险公司的利润为0,这个假设与现实并不矛盾,对于完全竞争的保险市场来说,保险公司的经济利润降低到最低限度,即为0。世界上规模发达、业务广、跨地区多的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保险费率都十分接近“公平”费率,因为大公司更容易做到分散风险,收取“公平”费率就足以应付赔偿支出。
当r=p时,创业投资企业和保险公司的预期效用都达到均衡,这说明设立创业投资保险在实际操作中是完全可行的。当然在上述讨论中,是以许多参加保险的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企业基础、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风险分担是相互独立的,而且创业投资保险市场的有效运行是以不存在道德风险为前提的。
3 创业投资保险的意义
创业投资保险制度是专门为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而开办的保险制度,对于创业投资业还处于起步阶段的我国来说,建立创业投资保险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3.1 创业投资保险是创业投资风险分担的重要手段之一
每个创业企业或创业投资基金通过保险公司将自己的风险分散到相关投资人的身上,从而将自己的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即通过支付一定的保险费用,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企业的风险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进行转嫁。当某个创业投资经营机构的破产确实无法挽回时,创业投资保险机构可对其资产、债务进行清理,并对其投资者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可承担投资者的部分损失。
3.2 有利于引导民间创业资本的进入,扩大资金的来源渠道,给予必要的金融支持
创业投资保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承担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的部分风险,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增加了投资者的预期。这样不仅仅可以吸引民间创业资本加入到创业投资领域,而且创业投资保险的正常经营和对创业投资机构的评价、监督等作用可以为将来保险资金大举进入创业投资做好准备。
3.3 监督作用
创业投资保险基金作为专业化的保险机构,监督作用包括两方面:一是在事前一般要对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这些投保人所提供的各种资料进行详细且认真的风险评价,从而做出合理的预期,减少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二是一般要求各创业投资经营机构定期向创业投资保险机构提交各种财务报表和经营报告,随时接受创业投资保险机构对其经营风险和经营状况的调查和评估。以便创业投资保险机构及时了解投保人的经营管理状况,及时发现问题,从而更好地实施监督和管理,减少投保人的道德风险。其监督作用可以扶持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走上正轨,促进创业投资健康、快速、稳步地发展。
4 关于我国建立创业投资保险制度的一些思考
4.1 加强创业投资保险制度方面政策引导与法律规范的构建
目前国家有关部门虽对创业投资比较重视,但宏观扶植和引导缺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虽制定有“技术交易保险条例”,但框架过粗、内容不系统,基层部门无法具体操作,而且属于引导性质的,具体操作条款还很缺乏;同时缺乏激励性、扶植性的政策,保险部门的积极性并不强,大多是迫于地方政府的要求而不得已为之,因而缺乏主动性;地方上的创业投资保险主要还处于摸索状态,缺乏理论指导、操作标准和科学合理的计算方法。所以应对创业投资保险问题进行深入调研论证,制订创业投资保险业发展规划、制订有关激励措施和具体操作条例级法律、法规,使创业投资保险向有序、有效的方向发展。
4.2 在设立专门创业投资保险机构方面,应遵循风险合理分担原则
创业投资保险机构的设立不外乎有:一是在保险公司内部设立创业投资保险部门;二是国家出资设立政策性的保险机构;三是由各个创业投资主体通过创业投资协会设立的保险机构,带有民营性质。对创业投资保险基金而言,要妥善地管理、注意安全性,备好合理的准备金,以满足保险公司支出的随时性。也就是说,该基金的管理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为首要目标,不允许进行任何形式的高风险、低流动性的投资。创业投资保险机构可以考虑用以下两种保险资金的运作方式:一是存款于国有银行;二是可将部分资金投资于风险程度低、流动性强的国家债券。一般不允许基金被用于股票、公司债券、房地产或者期货、期权、互换等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
4.3 在保险基金运作管理方面
(1)明确创业投资保险公司的可保种类、投保额及清偿标准。保险业作为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必须不断调整、更新和充实自己以面对科技发展所带来的各种新的风险,提供相应的保险险种以满足社会及公众的需求。所以对于创业投资保险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保险业在计划设计相关保险产品时应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谨慎从事。特别是要对风险进行分类,确定何种风险可以承保,何种风险在现阶段应当剔除,何种风险根本不属于保险范畴。
(2)加强对创业投资保险的宣传,使创业投资企业充分认识科技保险的重要性,而且保险并不是万能的,有些风险将只能由风险单位自己去承担,各企业和相关单位都应将自己所承担的风险进行严格管理,并确定一旦发生事故以后的应急措施和备用方案。这样使得各个主体积极参与创业投资保险,主动防范风险。
(3)大力培养高素质的创业投资保险业务人才。
4.4 扩展创业投资保险的险种
除了已进行的创业投资保险险种外,保险公司应积极探索新的创业投资保险领域。如科技人员的待业保险;科技人员专门的特种人身保险和社会保险等;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提供特种人寿保险;对归国留学人员提供专门保险等。
4.5 建立科技风险分摊机制
由于创业投资保险业务涉及到保险部门、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和科技管理部门,因此,政府应进行协调组织,使这些部门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良性的科技风险分摊机制,促进科技保险业务的发展,提供一个信息交流的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减少信息不对称现象。
4.6 积极开展有关创业投资与创业投资保险方面的理论方法研究
创业投资协会作为一个交流的平台,不仅仅可以科学合理地确定有关保险费率、赔偿标准、责任认定、技术鉴别、风险评估的标准与办法,而且可以培训创业投资及创业投资保险从业人员,向社会宣传创业投资及创业投资保险知识,使更多高素质的人投入创业投资队伍,促进创业投资业的发展。
5 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创业投资通过利益均沾、风险共担机制而实现创业投资高风险再一次风险的分担,因此,创业投资保险是保险向深度发展的一种模式。保险公司参与创业投资有着得天独厚的条件,并可实现创业企业或项目的普通保险与创业投资的结合。当然,创业企业所带来的某些风险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单纯依靠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则有些杯水车薪,而且也会严重影响保险人的偿付能力及经营的稳定性。随着我国创业投资业的发展,创业投资和高新技术领域的经营将更加规范,与之相关的创业投资保险制度将随之建立并不断完善,其经济补偿职能和社会稳定器的作用将得到充分发挥,进而促进创业投资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稳步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创业投资;风险分担;模式
一、引言
在高新技术商品化过程中,创业投资是解决其资金匮乏问题的有效途径。因此,创业投资对于高新技术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虽然近几年创业投资在我国发展较快,但是没有形成蓬勃期,特别是没有充分发挥创业投资孵化高新技术,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的作用。由于高新技术成果在转化为商品过程中的风险较高,创业投资机构为了避免高风险,不愿意介入早期高新技术企业等问题日益暴露出来,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高新技术的发展。由于创业投资存在着多重财务契约关系以及财务契约明确了缔结各方的责权利关系,从而更有利于实现缔结各方之间的风险共担,因此本文从财务契约角度来寻找创业投资的风险分担模式,从而促进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以及加速我国高新技术的发展。
二、创业投资风险分担模式
本文以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为主体,提出以下五种创业投资风险分担模式:
1.创业投资机构与保险机构风险共担模式
在现代服务业和金融业中,保险机构在分散和化解风险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创业投资过程中,创业投资机构可以借助保险机构的力量来降低自身所承担的风险。保险机构可以通过提供担保险种间接地参与创业投资过程中。在创业投资机构与保险机构风险分担模式下,保险机构主要通过为创业投资机构的投资提供保险来分担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失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保险机构在提供保险之前对创业企业的调研以及保险之后的监管也在一定程度上分担了创业投资机构的投资风险。
2.创业投资行业风险共担模式
创业投资行业协会是创业投资机构的重要自律组织,设立创业投资行业协会有利于创业投资行业的健康发展。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来分担创业投资机构的风险:一是代表会员向政府呼吁,要求政府建立有利于创业投资发展的管理条例、税收政策和法律条文等;二是举办定期或不定期的研讨会,进行学术交流及理论探讨,并且编撰出版创业投资学术论文和年度报告,这对提高我国的创业投资理论水平,进一步指导创业投资实践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可以借助研讨会的契机帮助培训创业投资从业人员,向社会普及和宣传创业投资知识,促进我国创业投资业的发展;三是设立专门的创业投资机构互助基金,其来自于各会员缴纳的互助费,互助基金可以对会员的投资项目进行审核,并通过专业的角度对项目提出投资意见,有利于创业投资机构控制投资风险,同时专业的互助基金也可以在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失败时根据其损失按照一定的比例给与赔付,从而降低创业投资机构的失败风险[1]。
3.创业投资机构之间风险共担模式
创业投资是创业投资机构对于高新技术创业企业的一种股权式投资,在投资过程中由于高新技术企业自身存在技术、市场等多方面的不确定性,从而导致创业投资机构在投资过程中面临的风险要比传统投资方式要高的多。同时,从国外的创业投资发展历程来看,创业投资机构对于高新技术创业企业的投资有最高限额的规定。因此,对于那些需要投入较多资金的高速成长的创业企业而言,单一的创业投资机构的资金量根本无法满足其资金需求。基于上述两方面的原因,创业投资机构必须寻找多家创业投资机构与其联合进行投资。
所谓的联合投资,是指建立在财务契约基础上两家或多家创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一家高科技创业企业的一种投资行为[2]。这种投资既可以在同一阶段,也可以在不同阶段投资。根据EVCA(2002)统计,2001年欧洲创业投资额约为22.331362亿欧元,而实行联合投资的金额达到6.979829亿欧元,约占全年投资额的30%。在美国,联合投资的比例更是达到90%以上[2]。由此可见,联合投资已经成为创业投资机构之间风险共担的一种不可缺少的重要投资策略之一。
4.创业投资机构与创业企业风险共担模式
创业投资在其运作过程中要经历四个阶段。这四个阶段包括创业资本的筹集、创业投资机构的建立、创业企业的选择和运营及创业资本的退出四个阶段。创业投资运作过程实质上是一种新的投融资财务契约的安排。依据这种财务契约安排,资金从投资者流向创业投资机构,经过创业投资机构的筛选决策,再流向创业企业,通过创业企业的运作,资本得到增值,再流回至创业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再将收益返回给投资者,构成一个资金循环。这种周而复始的循环,形成创业投资的周转。在资金循环过程中要涉及到创业投资家与创业企业家之间的委托—关系。由于创业投资家与创业企业家双方的效用衡量标准及信息占有状况存在一定差异,其各自的相关行为可能在总体上对创业投资的综合利益目标产生消极影响。同时,创业投资资本市场存在着高度的信息不对称、高风险和高度不确定性,由此而产生道德风险等委托问题广泛存在。因此,为了减少投资过程中的成本,解决冲突问题,创业投资机构必须采取一种有效的投资策略来控制创业企业家风险,同时能够确保创业投资成功。创业投资机构采取的投资策略为分阶段投资方式。
分阶段投资是创业投资机构按照创业企业的发展阶段分期投入资金,并且在每次资金投入时,都会签署一份契约。在不同的投资阶段,契约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创业投资机构会在契约中注明下一次资金注入的条件。
分阶段投资可以使创业投资机构保留放弃前景黯淡项目的权利,对创业企业家构成压力,促使其努力工作,从而降低道德风险。此外,创业投资机构分阶段投入资金也意味着其需更经常地搜集信息和严密地监督创业企业家,能够对创业企业实现强有力的控制,帮助创业投资机构消除创业者误导后续投资的动机,降低其投资风险。
5.产学研风险共担模式
产学研合作是创业企业、高校和科研院等有关各方从各自的发展战略目标和战略意图出发,为了迎接激烈的市场竞争,抓住新的市场机遇,加快技术创新,实现共同远景、争取最佳利益和提高综合优势,结合彼此的优势资源而建立的一种优势互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共同发展的正式但非合并的合作关系
这里的产学研合作模式主要是建立在财务契约基础之上的,所以又可称之为契约型产学研合作模式。这种模式是我国目前产学研合作中最主要的一种合作模式。该模式的特点是:合作各方以财务契约和经济利益为纽带建立起联系,共同投资(包括技术作价入股),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润。通常合作内容可以从技术、生产方面扩大到资金、设备、人才、管理销售等多个方面,合作过程也可以由技术协作、技术生产协作延伸到技术—生产—经济合作的全过程[3]。
三、结论
在以上五种风险分担模式中,创业投资机构与创业企业风险共担模式是创业投资过程中固有的一种模式,不可任由创业投资机构及创业企业选择。前三种模式主要是针对创业投资机构而提出的,创业投资机构可以根据其内外部环境选择其中的一种或多种。而产学研合作风险共担模式是针对创业企业提出的,由于在创业投资过程中创业企业承担的风险大小都会直接影响到创业投资机构所要承担的风险大小,因此,产学研合作风险共担模式在降低创业企业风险的同时也间接地降低了创业投资机构的风险。此模式只能由创业企业来选择,创业投资机构没有选择的权利。
参考文献:
[1]王一军,林嵩.风险投资的风险结构及分担机制研究[J].经济问题,2009.
[2]张新立,杨德礼.风险资本联合投资的激励契约设计[J].中国管理科学,2007.
关键词:创业投资;退出机制;资本市场
一、我国创业投资退出机制现状
(一)总体情况
目前,我国创业投资企业退出方式主要有IPO、企业并购、股份回购、破产清算、新三板、四板市场挂牌实现股权转让,管理层回购等。2011-2012年股权投资机构都是以IPO为最主流的退出方式,2013年全年境内IPO受阻导致IPO数量在2013年大幅度下滑,并购、股权转让、股东回购等退出案例数快速增长,到2014年形成了IPO、并购和股权转让在退出数量方面几乎“三足鼎立”的局面。
(二)具体情况
1、IPO退出方式。我国PE和VC企业在创业板市场上的总投资金额与账面退出金额在2009年-2011年的三年之间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然而到了2012年开始出现回落,总投资规模由2011年的27.42亿元降为2012年的23.54亿元,账面退出金额由2011年的214.95亿元大幅降为2012年的102.85亿元,并由此开始到2016年两者都处在一个相对较低的位置。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2012-2013年间IPO受阻以及之后新三板市场的全面兴起,使得创投企业找到了更加合适的退出方式。
2、新三板退出方式。新三板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2014年以前,通过新三板渠道上市的企业案例极为稀少,而在2014年扩容并正式实施做市转让方式后,新三板退出逐渐受到投资机构的青睐。近两年,新三板挂牌数和交易量呈现井喷之势,2016年上半年,新三板挂牌企业数达到了7685家,总市值达31081.9亿元人民币。
3、企业并购退出方式。并购退出是未来最重要的投资企业退出方式,它不受IPO诸多条件的限制,具有复杂性较低、花费时间较少的特点。从2008年到2016年上半年,除了2012年有所回落外,九年间并购金额及数量都呈现出平稳增长的态势。2016年上半年并购退出首超IPO,随着行业的逐渐成熟,并购成为整合行业资源最有效的方式。
4、四板退出方式。从股权交易中心来看,截至2017年第一季度,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数已达13775家,是中国最大的场外资本市场;上海、广州、浙江、北京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数量分别为9719家、6001家、3859家、3198家。我国四板市场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企业挂牌数量快速增加,但就融资规模来看,量能并不是很大。
5、其他退出方式。投资企业其他退出方式包括股权转让、借壳、回购、清算等方式。就股权转让来看,退出的下降比例较大;就借壳上市来看,在2015年,证监会批复了23个借壳上市案例,通过率高达91.23%,目前借壳虽然等同于IPO,但是审核速度比IPO快,一般审核时间只需要两到四个月;就清算退出方式来看,近五年来清算退出的案例总计不超过50家。
(三)比较分析
综合以上几种退出方式近年来的发展趋势可以看出,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新三板挂牌目前已成为投资机构退出的最主要方式;IPO是我国股权投资机构最愿意选择的退出方式,其投资回报率最高;并购退出更加高效灵活,越来越多的机构选择并购的方式退出;股份回购,在目标企业发展前景与预期变数较大的情况下,能够快速收回资本,确保了投资机构已投入资本的安全性;清算是投资失败时的无奈之举,清算的主要目的是防止损失扩大化。
二、我国创业投资退出机制问题
(一)法律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完整的创业投资法律法规体系,创业投资退出机制得不到很好的法律保障,涉及创业投资的高层次法律欠缺,仅有一些像《创业投资企业暂行管理办法》的较低层次的规章、政策。
(二)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不平衡
较高的准入标准对我国许多中小企业特别是刚起步的科创型企业来说是望而却步的,这导致它们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渠道被阻断,也使得创业投资资金退出受阻,同时市场的不成熟也导致各板市场之间的发展不平衡,差距较大。
(三)转板通道相对闭塞
目前,尽管在新三板挂牌上市的一些企业实现了在创业板、中小板上市,但这并不是依靠“绿色通道”,即完善的转板制度实现的,而是与普通未上市企业一样走完IPO的所有程序才得以上市。同时,坐拥上市公司“壳资源”但实际经营业绩并不好的公司却也得不到降级、很少能退市等合理的处理。由此可见,我国各板资本市场之间的互联互通还没有成型,这给创业投资退出带来了相对不灵活、不通畅的影响。
(四)人才队伍建设相对薄弱
由于创业投资在我国起步较晚,国内尚未形成创业投资的人才队伍体系,对这方面人才的全方位专业培养也比较欠缺。许多国内的创投人士往往是从创业者到企业家再到创投人的一个过渡,其具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但对创业投资的整体性把握不强,缺乏创业投资经验。总体来看,创业投资人才的缺乏制约着我国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
三、优化创业投资退出机制的对策
(一)完善创业投资法律制度
创业投资的发展急需一个良好的相关法律制度环境,因此需要提升立法高度,从顶层开始设计,形成一套适合创业投资的完整系统的法律制度框架体系。同时,应继续完善现行的《公司法》、《证券法》等,修订其中制约着创业投资发展的条文,使创业投资各个环节的通道更加通畅。
(二)深化发展场外资本市场
针对目前资本市场发展不平衡的现象,要继续深化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市场发展,以更加包容开放的制度和更加完善的监督管理去接纳企业,强调上市之后的监管;同时要大力支持场外市场建设,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出台优惠政策,从而为创业投资退出营造出更好的市场环境。
(三)打通转板通道构建
互联互通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是创业投资更好实现退出的重要桥梁。通过打通各板市场之间的转板通道,创业投资企业可以更加灵活地选择退出时点、退出方式,从而形成更加市场化的资本市场运作机制,优胜劣汰,帮助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顺利进入资本市场并壮大实力。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行业自律组织应发挥自身优势,与社会各界进行合作,通过引进或者国内自建的方式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创业投资人才培训教育体系和机制,助力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卢慧芳.广东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退出机制研究[J].时代金融,2016,(30):47+54.
[2]孙静.浅论我国创业投资退出机制[J].时代经贸(中旬刊),2007,(S2):83-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