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3 11:31:54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互联网理财投资的风险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6-017-02
一、引言
互联网理财是指投资者或家庭通过互联网获取商家提供的理财服务和金融资讯,根据外界条件的变化不断调整其剩余资产的存在形态,以实现个人或家庭资产收益最大化的一系列活动。进入21世纪,现代信息网络技术迅速发展,带动了电子商务、电子支付等互联网经济的猛速发展。由此,第三方支付公司、电信运营商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加快向支付结算、信用中介等传统金融服务领域渗透。互联网金融在整个金融市场上扮演重要的角色,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随着“余额宝”、“微信财付通”为首的高回报率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出现,包括百度、腾讯、阿里巴巴、网易、苏宁等几家中国最具影响力的互联网企业纷纷推出自家理财产品。这些互联网企业推出的新兴理财产品看似与银行传统的理财产品没有多大区别,但是凭借良好的流动性以及高于银行活期利率的收益率,吸引了大量理财者的注意。相较于银行理财产品存在的不稳定的收益与风险等问题,互联网理财产品更接近于一种“傻瓜式”的理财方式,即以简单直接的回报率作为吸引广大理财者的准绳,极大程度的简化了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弱化了由于进行投资非互联网理财产品而存在的不稳定的市场风险。
大学时代是赚取人生第一桶金的黄金时期,是理财的起步阶段,大学生的可支配收入对于大学生进行互联网理财有着重要影响。从总体来看,各高校设置互联网理财的课程较少,大部分大学生通过网络渠道获取有关互联网理财方面的有关知识,但是零星且不深入。大学生作为未来金融市场主力军具有接受能力强、知识储备丰富的特点,同时也存在风险控制及承受能力不足、易沉迷网络的缺点。因此,研究大学生互联网理财现状并提出策略,引导大学生正确参与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大学生互联网理财现状的调查过程
为研究大学生互联网理财现状,本着每一问题都有特定的目的的原则设计了专门的调查问卷。调查问卷针对在校大学生,采用网上问卷与纸质问卷并行的方式,共发放500份调查问卷,有效回收500份。其中,男生和女生的比例分别为39.13%和60.87%。通过对调查问卷结果进行科学的分析,在此基础上得出真实的结论以及提出切实有效的建议。
三、大学生互联网理财现状的分析
1.大学生对互联网理财产品的了解程度。调查显示,有70.4%的大学生不怎么了解余额宝、微信理财通等这些互联网理财产品,非常了解和不了解的大学生分别占17%和12.6%。可见,大学生对基本的储蓄方式了解程度较大。虽然大学生对互联网理财产品有一定程度的了解,知道如何购买以及操作,但是大部分大学生的了解程度不深,包括互联网理财产品的收益率计算以及风险程度。
2.大学生互联网理财分布情况。由调查结果知,在进行互联网理财的大学生中,有73.9%的大学生选择余额宝进行理财,分别有4.3%、0.5%和1.5%的大学生选择理财通、零钱宝和现金宝进行理财,而选择其他类互联网理财产品进行投资的有19.8%(见图1)。由此可以看出大学生互联网理财投资方式单调。并且,在这类人群中,他们选择互联网理财产品看重的因素,分别有35.1%和31.7%的大学生选择收益率和风险程度,同时有17%和12.5%、3.7%的大学生选择变现能力、投资门槛和其他。可以看出,收益率以及风险程度也是大学生进行互联网理财的重要因素。
3.大学生的投资风险特点。
调查显示,分别有43%和51.2%的大学生自认为属于风险中立型和风险规避型投资者,只有5.8%的大学生认为自己是风险偏好型投资者。从大学生将自己的生活费结余的用途来看,有43.9%的大学生将生活费结余存入银行,有20.9%的大学生将生活费结余购买余额宝互联网理财产品,存入银行以及购买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占比较大。生活结余用来其他消费的有30%,而购买股票与购买基金的大学生分别有4.3%和0.9%,占比较少(见图2)。可以看出,大学生主要选择银行这种基本的储蓄方式,同时进行互联网理财的大学生也较多,而对于高风险与高收益并存的理财产品接触较少,反映出大学生投资理财更偏向于稳定的理财方式。
4.大学生对互联网理财产品风险的态度。由调查结果知,有60.4%的大学生认为互联网理财产品有风险,但是不大。同时也有31.4%的大学生认为互联网理财产品有风险,但是风险较大。总体来看,大部分大学生认为互联网理财产品风险较少,而只有少部分认为风险较大。于是,针对那些认为互联网理财产品有较大风险的大学生进行了进一步调查。其中,认为互联网理财产品存在资金被盗以及存在个人信息泄漏风险的大学生分别有25.7%和44.4%,这两种风险占比较大,而认为有其他风险的大学生占比较小(见图3)。可以看出,大学生对互联网理财产品的信任程度决定了大学生们的参与度。互联网本身就是一把双刃剑,在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存在隐患。支付宝账号被盗以及计算机病毒等都是进行互联网理财存在的风险,这使得风险厌恶者以及不信任网络的大学生不参与其中。
5.互联网理财对大学生的影响。调查显示,有32.4%的大学生认为通过互联网理财可以使得理财意识增强,29.5%的大学生认为可以收获理财收益的快乐,23.7%的大学生认为使得网购增加,12.9%的大学生认为应该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其中获取收益。从中看出,大部分大学生认为互联网理财有较大的积极性影响,只有少部分的大学生认为互联网理财有不利影响。这种不利影响包括长时间沉迷于理财产品受益风险动态走向,而荒废学业以及产生的连锁不良影响。
四、调查成果
从调查结果可以看出,大学生的互联网理财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首先,大学生互联网理财知识匮乏,了解渠道少且认识程度浅,互联网理财品种局限于“余额宝”等最简单的理财方式,思想较为保守;其次,大学生的互联网理财观念较为薄弱,认为理财可有可无或者离自己比较远,同时,还有大学生在选择互联网理财产品时过度依赖于父母,独立性较低;最后,由于互联网本身是一把双刃剑,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存在问题,个人信息被盗等缺点降低了大学生互联网理财的参与度。
五、互联网理财建议
1.大学生应该提高互联网理财意识,学习互联网理财知识。大学生作为未来金融市场的主力军,应该多学习互联网理财知识,为将来投资于更广阔的金融市场积累经验和知识,同时不要铺张浪费,把钱用在正确的地方。虽然互联网理财越来越受大学生的关注,但是大学生不能因此而沉溺于互联网理财,耽误学习,还是应该以学习为重。
2.大学生应该提高互联网理财风险意识。大学生应该具备风险意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规范自身的投资行为,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来提高互联网理财管理水平,多样化理财以减小风险。同时要看清当今互联网金融来势汹汹的本质,“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不能轻易相信某些公司企业所做出的绝对承诺,如所谓的“固定收益”、“零风险”等。
3.各高校应该提供有关互联网理财课程。学校为大学生的成长成才提供了场所,面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学校应该为大学生开设有关于互联网金融和投资理财的课程,除《理财学》、《证券投资分析》等传统必修课外,有必要增加《互联网理财》、《互联网理财产品分析》等有关互联网理财的选修课。各类专业交叉学习,有助于拓展大学生的知识面,为大学生的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4.政府部分应该加强网络监管。政府部门应该发挥对互联网理财行业的引领、监管作用,加强对互联网理财行业的监管,有效保护理财者个人信息,提高监管力度。改变原有的监管模式,建立金融监管部门与互联网监管部门联合的跨部门监管机制。另外,政府机构应积极倡导银行金融机构的利率市场化,提高各行各业的市场竞争力。
参考文献:
[1] 孙晓涛.公共投资理财课程本科教学理论浅谈[J].科技信息,2007
[2] 王品文,李冠莹.大学生,你理财了没[J].大学报,2007
[3] 袁笑颜,王雪.货币市场基金与大学生投资理财[J].中国商界,2009
[4] 余志芳,涂淑娟.论大学生理财能力的培养[J].科教导刊,2011
[5] 王旭林.关于大学生个人理财若干问题的思考[J].天水师范学院学报,2011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风险把控;法律对策
自2013年阿里巴巴“余额宝”的成功上线,基于互联网理财投资门槛低、收益高、投资周期灵活等特点,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便如雨后春笋般兴起。“现如今,互联网金融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以及众筹融资。第三方支付主要是指第三方平成的交易资金收付行为。网络借贷(P2P――(peer topeer),意指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资金的周转与借贷。众筹融资主要是对接个人投资需求和非金融机构的投资需求,比较典型的包括:债权众筹、股权众筹等。“所谓互联网金融理财,是指以互联网形式向投资者提供理财服务,它强调金融机构利用互联‘大数据’主动挖掘信息,深入解读数据,思考客户问题,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研究客户需求,定位客户资源,从而提供定点、有针对性的理财服务。”由于互联网自身理财平台可能不透明的原因,互联网金融理财依然存在着多样的风险以及法律规制的不足之处。结合现行立法有关平台运营、监管两大机制的法律规制的相关规定,同时引入较高的平台准入门槛和平台退出机制,明确理财平台“类居间”的性质,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解决权益侵害时的诉讼难问题,是规避互联网理财风险的有效途径。
1法制视角下互联网理财平台风险分析
从投资者角度而言,互联网理财平台对投资限额和投资期限一般不做强制性规定,而往往采取“一元起投,灵活提取,收益保障”的操作方式进行宣传,与商业银行发行的“5万起投,期限固定”的理财产品相比,由于门槛较低、存取便捷、收益丰厚的特点,更易得到投资者的青睐。但是,由于立法存在滞后性,互联网理财平台存在的多样的风险,笔者认为不可忽视。
1.1互联网理财平台准入门槛不明确,存在担责能力不足风险
互联网是一个虚拟的平台,投资人和融资方都是通过理财平台建立联系。以网络借贷为例,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除了存在电子的借款合同及个人的身份信息之外,彼此之间互不认识,投资人是通过理财平台对其“债务人”的资信、身份信息、借款用途等信息进行了解,而借款人也是通过平台才能融资。平台在投资方和融资方之间起着类似居间和中介的作用(至于其原因,笔者将在下文予以阐述),便会自然而然地引发以下一系列问题:出借人与借款人如何对向自身提供合同相对方信息的理财平台全面认识?平台的资信、注册资本等影响投资人和融资人决策的重要信息应达到何种程度,该平台才能上线,开展类似中介的服务?这就需要立法将互联网理财平台的准入门槛予以明确,从而保护投资人和融资方的利益。
2016年8月24号,银监会等四部门出台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主要针对网络借贷中涉及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问题做出了规定,但并未就平台登记注册的要求、实缴资本的数额、担保情况的认定给出较为明确的规定,这就无法从源头上确保平台自身信用、资产等对于投资者做出选择哪一平台进行投资的决定存在重要影响的信息的安全性及可靠性,加剧了平台担责能力不足的风险,甚至还会引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刑事犯罪的问题。
1.2互联网理财平台退出机制空白,存在跑路风险
互联网理财平台有准入门槛,就必须存在相应的合理的退出机制,即互联网理财平台自身退出市场竞争,如何进行清算,从而确保投资人和融资人合法利益有效保护。就现行情况来看,理财平台的退出的原因主要包括:平台数量的激增,一部分平台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优胜劣汰;有些平台由于自身存在虚假宣鞯惹榭觯资金链一旦断裂,加之《办法》的出台,不堪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压力,便草草收场,卷款而逃。“根据数据统计,截至2016年2月底,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为2519家,环比下降了1.83%,累计问题平台达到1425家。同时,随着多地限制互联网金融公司的注册登记,使得新上线网贷平台的数量大幅度地下降,2月新上线的平台数量仅为27家,新增问题平台达74家”。这些问题平台在融资完成后,究竟该如何退出,法律法规在该问题上尚未出台有效的法律对策。而可以预见的是,在网络理财平台日益增多的今天,前文所述的平台准入机制的缺失势必导致准入互联网金融理财市场上平台的信誉、经营状况良莠不齐,加之缺乏合理的平台退出机制(至于是主动退出或是破产,在所不问),无疑将加剧投资者和融资者双方承受的风险。
1.3互联网理财平台融资人违约,存在难风险
在网络理财平台中,当投资人的投资数额较大时,单个投资人向平台投资的资金通常会分散性地分配给多个融资人,使该投资人成为多个融资人的债权人。而当融资人需要的资金数额较为庞大时,该笔融资额又将分配多个投资人,使多个投资人成为该融资人的债权人。以上两种情况即互联网理财平台中常见的“点对面”模式。在债权债务关系更加复杂的状态下,多个融资人的债务将匹配给多个投资人,使单个融资关系中,存在着多个债权债务关系,这便是理财平台中大额融资的“面对面”模式。由于投资人在平台上出资时,虽然投资人会在事后通过平台对债权债务关系的匹配,与融资人签订电子的借款协议,但是投资人对理财平台具体匹配的融资人的完整信息的掌握度是不齐备的。因此,这就衍生出一个重要的问题:一旦融资人到期不偿还本金与利息,出现合同违约的情形,投资人基于自身遭受的损失寻求救济时,谁将成为责任承担的主体?投资人若向法院时,谁将成为适格被告?
目前,法律法规对互联网理财平台的退出规制存在空白,导致平台在吸收投资者资金后卷款跑路的现象比比皆是。《办法》对平台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前提也仅仅规定平台未依照办法规定报告重大风险和处置情况、违反有关监管规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或欺诈活动的,应当受到行政处罚,至于平台具体在何种情形下应当退出互联网金融市场,退出市场前应当履行什么样的法定手续,《办法》并未予以明确。笔者认为,由于互联网理财平台上线需经过工商局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并由注册地的金融监管部门备案,这与我国公司成立的手续具有类似性,两者均需要进行工商登记。在建立互联网理财平台退出机制的问题上,不妨参考我国企业破产法中的相关规定,若该互联网平台无法正常运营,可通过引入破产申请、管理人、债权人会议等概念,在理财平台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的法定情形时,债务人(即理财平台)可通过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破产申请,投资人可向法院申请债务人重整或破产的途径,确定债务人财产,并进行破产清算,以防止平台跑路,投资人、融资人权益受损的情形发生。
3.3引入理财平台风险基金,明确平台的适格被告地位和“类居间”角色
上文笔者提到,当融资人违约不偿还到期债务时,投资人会面临难的风险。为解决上述问题,笔者认椋由于平台在从中起着“牵线搭桥”的作用,在融资人进入平台提出融资申请时,对融资人的资信进行审核并负责。在诉讼中,由于债权债务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不确定性,作为一方的投资人将承担巨大的查找和核实违约方的成本,且影响正常的诉讼效率。需要注意的是,《办法》将互联网理财平台定性为中介机构,对融资人具体债务是否适当履行是不承担责任的。但在整个融资交易的过程中,只有互联网理财平台这一方是相对确定的,且其本身对融资人的资信存在审核义务。故笔者认为,在发生融资人违约的情形时,投资人可将理财平台作为被告予以,以解决发生争议时,投资人诉讼无门的窘境。
而2014年“互联网P2P行业催收第一案”中,“点融网”作为理财平台的一方,融资人李臣明违约,不偿还到期债务,法院最终判决“点融网”胜诉。这其实也从另一个侧面肯定了互联网理财平立的诉讼地位。那么,当投资人发现融资人违约时,考虑到的便捷性,不妨通过法律法规将理财平台的适格被告予以明确。而至于平台怎么担责,笔者认为,在融资人进入平台融资时,平台可通过收取一定比例的资金成立风险基金,当融资人违约时,平台通过风险基金向投资人先行垫付,然后由理财平台向违约的融资一方进行追偿。风险基金的设立可仿照《证券法》第116条和117条予以规定,并由银监会进行管理。
当然,笔者的以上设想与《办法》将平台界定为中介机构的思路存在一定冲突。根据《合同法》关于居间人性质的规定是将其界定为仅从事居间服务,促成合同成立即可获得报酬,而对于签订合同双方的合同义务是否履行,不承担责任。考虑到融资人的不特定性以及融资人信息主要由平台掌握的特定性,当融资人违约时,投资人一旦理财平台,平台也将承担责任。同时,《办法》明文规定了P2P网贷平台具有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属于金融法上信息传递的义务规则,偏离了居间人的义务属性。上述矛盾说明,仅仅将平台定义为居间人并不能涵盖其所具备的功能和特征。须进一步研究平台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以确定其的更合理的法律地位。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将理财平台的性质界定为“类居间”的性质为好。
【关键词】理财 互联网 理财产品选择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日渐提高,手中的可支配收入逐渐增加。除了必要的消费支出外,人们对手中的可随意支配收入的处置方法各不相同。互联网理财则是一部分人的选择。而互联网理财产品种类繁多,如何选择理财产品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一、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定义与发展
互联网理财产品是指基金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或基金公司通过互联网推出的理财产品。2013年,是互联网理财产品诞生之年,阿里巴巴首先推出了“余额宝”,“余额宝”上线后引起了重大轰动,各大公司纷纷效仿,想瓜分互联网理财这块蛋糕,如苏宁的“零钱宝”、百度的“百l”、腾讯的“理财通”、平安集团的“陆金所”等。短短三年时间,互联网理财产品以势不可挡的姿态成为了越来越多人的选择。当然,在这期间,由于步子迈的太大,一度出现很多问题。2014年,全国范围内出现了多起互联网理财欺诈事件,多名投资者血汗钱被卷走。不久,银监会决定加强对互联网理财的监管力度。2015年,由于经济形势不好导致多家P2P平台违约。随着银监会会互联网理财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强,互联网理财平台将加速洗牌,未来进入此行业的门槛会更高,只有更加完善的制度,更好的金融产品才能在互联网理财这块蛋糕上获得更多。
二、互联网理财产品的特点
(一)入市门槛低
现在越来越多的理财产品不设门槛,一分起投,相比较于银行理财产品动辄上万元来说,无疑,互联网理财的低门槛可以吸引很多投资者。
(二)流动性强
互联网理财产品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随买随取且没有手续费,可以自由申购,快速赎回,不会影响资金的周转与使用。同时,如“余额宝”之类的产品,里面的金额还可以直接用于消费,免去了提现这一步骤。
(三)风险低、收益高
市场上很多的互联网理财产品都是货币型基金,而货币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央行票据、短期国债等安全性极高的金融产品。这种基金安全性高,收益稳定。而且和同期银行存款相比,互联网理财产品的收益普遍是银行活期存款的10倍以上,堪比甚至超过银行定期存款收益。
(四)投资方便
自从进入了互联网时代,有很多事可以在网上就办好。互联网理财就提供了这样的便利,可以足不出户的办理好理财业务,不必到银行排队办理。
互联网理财产品的这些特点都能够很好的吸引投资者的眼光,尤其是对资金流动性要求强,手里又没有太多余额的年轻人。
三、不同人群对互联网理财产品的选择
(一)不同年龄阶段对互联网理财产品的选择
年轻人接受新兴事物能力强,他们对于互联网理财可以很快的理解并接受,并在选择理财方式的时候倾向于互联网理财;而中老年人在面对互联网理财产品的时候则会有点担忧,他们很难理解互联网理财,即使理解了,但是在面对互联网理财和银行存款的时候,往往还是会选择银行存款,因为银行存款可以给他们提供安全感。
(二)不同风险承受能力对互联网理财产品的选择
人们的每个理财行为都可以看作是一次风险投资,在获得收益的同时必然会承担一定的风险。一般来说,风险越高,收益也越高。
在银行购买过理财产品的人都知道,银行通过一些问题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根据结果将投资者分为三类,一是保守型,二是稳健型,三是积极型。如果对三类投资者进行互联网理财产品适合度的评估,大致可以认为第一类投资者适合货币型基金等理财产品,因为他们的首要目的是资产的保值和投资的稳定;第二类投资者则适合债券等理财产品,因为他们的主要目标是资产的增值,这类投资者为了一定的收益愿意承担一定程度的资产波动风险甚至本金亏损的风险;第三类投资者适合股票等理财产品,这类投资者为了高收益愿意承担资产的剧烈波动,并能够承受相当大的资产亏损风险。
(三)心理偏向不同对选择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影响
不同人群的心理偏向不同,这种心理偏向可能是偏向于自己所在地的公司产品,可能是偏向于某个产品的名字等。心理偏向不同则会对选择的互联网理财产品产生很大的影响,这是很容易理解的。如:在两个不同的公司出售了类似的两个理财产品,收益、购买和赎回政策等都没有区别,这时候投资者可能会选择自己心里偏向的公司。投资者甚至可能在收益或者其他政策不如另一个公司的产品时,还是选择了自己偏好的公司的产品。
四、结语
如今,互联网理财产品多不甚数,优劣难辨,一定要擦亮眼睛,选择靠谱的平台,不要被虚假平台所蒙蔽。当然,不管选择哪种互联网理财产品,一定要量力而行,保证自己有能力应付市场风险。
参考文献
[1]王健康,谢雪练,董湘平.个人理财市场风险及产品选择问题研究[J].企业导报,2012,(20):116-117.
[2]刘子玮.互联网理财产品对我国金融行业的影响[J].现代商业,2014,(17):209-211.
[3]许娜.互联网理财产品对银行业的影响及其应对策略――以余额宝为例[J].商业现代化,2014,(15):106-107.
一、互联网金融概述
(一)互联网金融内涵
互联网金融(ITFIN)是指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在互联网平台的基础上,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支付、投资、融通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的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并不是互联网与传统金融行业的简单结合,而是在互联网技术发展到一定程度后,随着用户的熟悉接受而产生的新型模式和业务,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技术结合而产生的。
(二)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
第一,传统金融通过互联网提供服务的模式,即广为人知的网银。在这种业务模式中,传统银行以互联网为平台为用户提供服务。第二,P2P模式。这种模式把资金提供方和需求方结合在一起,更多的是提供中介服务。P2P模式发展至今,共衍生出四类子模式:担保机构担保模式、宜信模式、大型金融机构推出的互联网服务平台、综合交易模式。第三,在互联网的基础上,通过交互式营销实现传统营销渠道和互联网营销渠道的结合,进而将金融业的重心由“产品中心”转向“客户中心”,同时与其它金融机构共同打造开放共享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业务模式。主要包括专业P2P模式、金融混业经营模式和金融交叉销售模式三类。第四,由大型电商提供支持的服务模式,比如阿里金融。在这种模式中,互联网所发挥的作用在于通过大数据收集和分析等技术,为金融服务提供充分的信用支持。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
互联网金融虽然具有新颖、便捷和高收益等优点,但众所周知,互联网具有一定的安全风险,导致互联网金融也存在风险问题。例如,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滞后于互联网金融发展速度的风险、互联网背景下金融交易的真实性风险、互联网技术漏洞引致的风险等。与传统的金融风险相比,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有更强的渗透性、扩散性、破坏性和传染性,对此,必须加强重视。
二、农户理财概述
(一)农户理财内涵
农户理财是农户管理自己资金的一种财产管理活动。在理财过程中,农户通常会衡量自己的资金储备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对这些资金的用途进行合理规划,并适当参与投资。常见的农户理财投资方式包括股票、基金、现货、期货、国债和储蓄等。现代意义的农户理财,不同于简单的投资或储蓄,它不仅指财富的积累,还包括资金的保障和安排。
(二)农户理财现状分析
随着农户收入的逐渐提高,越来越多的农户通过理财管理自己的闲余财产,理财成为农户需要掌握的重要技能之一。通过调查访问可知,当前我国农户理财的现状如下:第一,理财资金特殊。农户的收入仍然主要用于生活支出,可以用来理财的资金较少。同时,农户长期在家务农或者在外打工,其收入比较稳定。此外,农户收入渠道的多元化也导致了农户资金的破碎化。综上所述,农户理财资金比较特殊,呈现出量少、稳定和破碎化的特点。第二,理财意识薄弱,观念狭隘,知识匮乏。部分农户缺乏理财意识,对于消费支出既无计划也不记账,资金支出的结构不合理。此外,部分农户有一定的理财意识,但理财观念比较狭隘。同时,我国农户的理财素质普遍不高,理财知识极度匮乏,理财能力较低。第三,理财工具或产品稀缺。在传统理财环境中,各种投资理财渠道较少,常见的理财工具虽然或多或少地被农户使用,但是均存在一定的缺陷。
三、互联网金融对农户个人理财的影响
理财意识的树立。由于理财资金具有量少、破碎的特点,所以农户无法借助传统理财工具或者产品进行有效的理财。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出现,社会上出现了诸如余额宝、P2P网贷等新型理财产品。与传统理财产品或者工具不同,互联网金融下的新型理财产品可以接纳任何数量的资金,操作简单,且不需要自己进行特殊的管理就能够获得较高的收益,这为农户管理自己的闲散资金提供了便利条件。在这样的背景下,农户更加愿意将资金进行理财管理,进而帮助农户正确认识理财,有利于农户理财意识的树立。理财观念的改变。理财是一种以实现资产保值或者增值为目标的资产管理活动。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合理地安排自己的资金,进而提高应对生活中突况的能力,保证生活品质。在传统的理财环境下,由于缺乏管理小量、破碎资金的理财工具,所以农户不能有效地管理自己的闲散资金,导致农户中普遍存在“理财是有钱人的事情”、“理财就是炒股”等狭隘的理财观念。然而,互联网金融下出现的新型理财工具或者产品,改善了农户闲散资金不能有效理财的尴尬局面,使农户也能够参与进行理财,进而改变了农户过往的狭隘理财观念。理财方式的改变。传统理财环境中,农户可以利用的理财工具无非就是股票、基金和定存。但正如前文所述,这些理财工具在准入门槛、风险、收益和资金流动性等方面或多或少存在一些缺陷,并非农户理财的理想工具。互联网金融的产生,满足了农户理财的现实需要,为农户理财提供了有效的工具,解决了农户小量资金不能有效理财的问题。比如余额宝、P2P网贷和众筹等互联网理财工具,不仅满足了农户对于准入门槛、风险、收益和流动性的要求,还克服了农户资金量少、破碎的问题。由此可见,互联网金融已经深刻改变了农户的理财方式。
四、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农户个人理财策略
(一)选择适合的理财平台
互联网金融环境下产生了许多新型的理财平台,如余额宝、微信财付通、P2P网贷等。这些理财平台都是顺应社会需求而产生,在风险、收益、流动性等方面具有不同的特点。从理财的角度来说,农户也具有不同的类型,需要的理财平台也有所不同。因此,农户在理财时,必须根据自身的特点,选择最适合的理财平台。根据理财的特点,农户可以分为三大类:消费型、存储型和收益型。不同类型的农户,应该按如下的方式选择理财平台:第一,消费型农户。消费型指家庭消费支出大、消费支出结构不合理、资金支出无计划的农户。这种类型的农户最为广泛,理财意识最为薄弱。因此,这种类型的农户在选择理财平台时可以选择余额宝和众筹。这两种理财平台的理财方式较为简捷,收益较好,而且风险较低,最重要的是能够随时通过网上进行转账支付,能够满足消费型农户的需求。第二,存储型农户。这种类型的农户对资金的流动性要求较低,但比较注重投资平台的风险问题。他们手里往往具有一定的闲余钱财,而且大多选择将其存入银行。这样的理财方式,虽然保证了本金的安全性,但收益较低。对于这种类型农户,可以选择网上银行定投或货币基金两种理财平台。网上定投实际上就是将传统的银行定存业务搬到了互联网上,不但风险较低,而且门槛低,收益较高,比较适合存储型农户作为理财平台。依托于互联网的货币基金,具有较高的流通性,在能够保证本金安全的同时,收益也相对较高,所以也是存储型农户较为理想的理财选择。第三,收益型农户。与存储型农户相同,收益型农户掌握了一定的闲余资金,但他们喜爱风险,追求更多利润,这种农户可以选择P2P网贷平台。P2P网贷平台中的理财产品类型较多,而且收益较高,资金流动性也较好,非常适合于追求高利润的收益型农户。
(二)选择安全的理财产品
在互联网金融下,社会中存在各种各样的理财产品,有的风险高,有的风险低,有的收益高,而有的收益低。由于缺乏对各种理财产品的系统认识,所以面对多种多样的理财产品,农户们往往无法理性地选择,反而通常会选择一些收益高但风险也较高的理财产品,进而导致了亏损。“如果用本金来博取利益,那么这种行为则不能称之为理财,而是赌博”。从这个角度来说,农户在进行理财时,必须遵循安全性的基本原则,即农户在选择理财产品或者工具时,必须保证理财本金的安全。具体来说,农户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对理财产品的安全性进行衡量:首先,考虑理财平台的安全性。近年来,国内经常发生非法集资事件,导致了大量投资者血本无归,这暴露出我国投资者在投资理财时缺乏对投资平台的安全性和合法性的考量。因此,农户在选择理财平台时,必须通过了解待选平台的运作模式、资金来源等方式判断平台是否安全与合法,然后再根据判断结果进行选择。其次,考虑理财产品的安全性。社会上的各种理财产品,其收益有高有低,也伴随着不同的风险。通常而言,具有较高收益的理财产品,其风险也较高,容易发生亏损。而收益较低的理财产品,虽然收益较低,但是其风险也较低,能够保证本金的安全。所以,农户在选择理财产品时,不能只考虑产品的收益,必须综合考虑理财产品的风险和收益,并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
(三)保证科学合理的理财行为
由于缺乏对于理财知识的系统认识,农户在进行理财决策时,通常没有判断标准,导致理财亏损。因此,为了使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农户理财行为更加有效,必须使农户理财决策具有科学合理性。首先,农户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适合的理财计划。比如,农户每个月至多有1000元左右的资金可以用于任意支配。那么,为了保证农户的正常生活所需,农户每个月用于理财的资金不能超过1000元。其次,农户需要确保理财计划的严格执行。严格的执行是理财计划能否取得良好效果的关键所在,必须加以重视。而对于理财缺乏毅力正是我国农户身上普遍存在的现象,所以应该加以改善。最后,农户的理财行为需要多元化。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社会上存在各种各样的理财产品。为了避免选择单一理财产品所带来的风险,农户可以选择多种理财产品,使自己的理财行为多元化。
五、结论
随着收入的逐年提高,农户手中的闲余资金越来越多,利用闲余资金进行理财的农户也逐渐增多。因此,大部分农户具有了一定的理财基础。然而,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出现,社会上的各种理财产品令人眼花缭乱,缺乏互联网知识的农户无法在此背景下继续做出合理的理财行为。对此,本文对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农户理财策略进行了研究。首先,对互联网金融和农户个人理财的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其次,分析了农户理财的现状以及互联网金融对传统理财的影响,最后,针对上述研究结果,提出了基于互联网金融的农户个人理财策略,包括选择适合的理财平台、选择安全的理财产品和确保科学合理的理财行为等,为农户的有效理财奠定了基础。
作者:邢雁飞 单位:河南牧业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边叶,苏玉珠.互联网金融风险及其防范机制[J].商业经济研究,2015(12)
2.冯艳丽.基于P2P网络借贷模式的互联网金融风险探讨[J].商业经济研究,2015(11)
3.王亚松.北京城市居民与郊区农户理财状况的调查分析[J].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学报,2006(6)
4.栾宇.农村经济发展下庆安县农户理财现状分析[J].现代经济信息,2013(12)
[论文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理财;余额宝;法律监管
一、互联网金融理财概述
(一)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含义与特点
自2013年6月余额宝上线开始,互联网金融理财就开启了振兴之路,各种金融理财创新模式竞相发展,中国进入全民理财时代。理财,简单来说,就是对自己的财产和债务进行管理,以实现财务的保值、增值。互联网金融理财其实就是金融理财与互联网的结合,就是利用互联网技术通过各种互联网平台,实现金融消费者的理财目的。目前,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众多,涉足货币基金、保险、借贷等多种领域,截止2014年7月,互联网理财产品用户规模达到6383万,使用率为10.1%。
互联网金融理财有如此规模是因为其具有传统金融理财所不具备的特点,以余额宝等宝类产品为例。第一,手续简单、操作方便。余额宝是支付宝公司推出的,与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对接的余额增值服务,已有支付宝账户的用户只要将账户内资金转存至余额宝内,就意味着购买了增利宝货币基金进行投资,就可获得基金增值收益。第二,投资门槛低、实现零散化理财。余额宝转入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即其对接的货币基金的销售起点是1元,有别于以前传统基金1000元甚至更高的认购金额,大大降低了用户的投资门槛,调动其理财积极性,广泛吸收了社会零散资金。第三,当天结算、收益透明度高。收益当天结算,对于用户来说,在手机上打开操作界面就可以随时关注账户收益情况。
(二)互联网金融理财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理财相比传统金融理财有许多优势,但也存在着许多风险,除了理财的市场盈亏风险之外,还有其本身特有的风险。
1.网络技术安全与操作风险。互联网金融建立在网络技术的基础上,其理财平台的管理运行都需要强大的技术支撑,一旦网络技术出现问题,导致系统瘫痪,不仅影响产品信誉,严重地还会损及用户利益,发生纠纷。同样,由于互联网金融理财操作简单,一旦系统安全出现问题,极可能出现用户资金丢失、被盗的情况,甚至会导致用户个人信息的泄露,损及用户权益。
2.流动性风险。流动性是指资产能以一个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能力。以余额宝为例,其收益率越高,资金赎回的比率就越低,其流动性就越好。而余额宝初期产品讲求的是“T+0”即时赎回,即账户资金能随时消费和转出,而账户内资金实际已投资于货币基金,这就使支付宝公司要用自有资金或客户备付金先行垫付赎回资金,而2010年央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因此,一旦出现用户扎堆赎回或巨额赎回资金的情况,余额宝的流动性就可能出现问题。虽然,支付宝公司针对余额宝用户又推出新的定期理财产品以吸引客户分流资金,但这种流动性风险依然存在。
3.法律风险。还是以余额宝为例,在其推出之初,大肆宣传“保本保底”高收益,资金被盗全额补偿等等,但却没有对余额宝的运行做出详细说明,也没有任何的风险提示。虽然在后期余额宝撤回“保本保底”的宣传承诺,也做出风险提示,但提示字句过小颜色过浅,并不足以引起警示,再加上相关法律的缺失,一旦发生纠纷,影响及后果难以估计。
二、互联网金融理财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并没有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互联网金融整个领域及其各个方面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监管问题,对互联网金融理财的监管也是如此。
(一)监管主体不一,监管权责不明
中国人民银行自2010年起就相继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等法规,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规范等进行管理,也就是说支付宝公司的支付业务是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而余额宝是与货币基金对接的余额增值服务,应是由证监会进行监管。这意味着支付宝公司依据业务的不同,接受不同监管主体的监管,但是,由于余额宝账户中的资金可以自由消费、流转,如果没有对监管主体的监管权责依照具体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很可能出现监管空白或重叠的情况。甚至由于对理财机构的资金流转等监管不严,还会给犯罪分子以可趁之机,使其利用互联网理财的隐匿性和便利性从事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平台定位不明,个人信息保护不到位
支付宝公司在《余额宝服务协议》中作出特别提示“本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仅向投资者提供资金支付渠道,并非为理财产品购买协议的参与方,不对理财产品购买协议的协议方的任何口头、书面陈述或者向支付宝网上传的线上信息之真实性、合法性做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担保,或对此承担任何连带责任……本公司亦无义务参与与理财产品协议交易资金划转及支付环节之外的任何赔偿、纠纷处理等活动。”也就是说,支付宝公司仅将自身定位为支付平台,并不参与实际交易。但有人认为,支付宝公司在此交易中充当委托人的角色,即用户将资金置于支付宝账户中由支付宝公司进行管理,支付宝公司选定基金管理公司与其合作,再由基金管理公司对用户资金进行投资。到底支付宝公司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应如何定位,其是否如其单方的服务协议说明的那样不承担任何责任?另外,余额宝推出一年多来,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出现过多起用户信息被盗、资金被盗刷事件,暴露出他们对用户个人信息保护不到位、技术安全不过关等一系列问题。
(三)信息披露不充分,风险提示不足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其他义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做出了相关规定,保证投资人能够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方式查阅或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披露内容包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定期报告、重大事件报告、资产与份额净值、申购与赎回价格、基金发行与运作信息披露等等,而余额宝只在开通界面上设有小字的介绍链接,用户需要点击若干链接之后才能了解部分信息资料,甚至在开通账户之后在余额宝界面也不能查找到相关信息,难以充分保障用户的知情权。此外,宝类产品大多仅在界面下方显示一行“货币基金不等同于银行存款,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的浅色小字作为提示,既没有更加详细的说明,也不足引起用户的重视。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理财法律监管的对策
互联网金融理财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部分,对其监管应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框架之内,除此之外,针对具体问题还要作出特殊的监管规制。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一般规制
1.完善互联网金融立法,构建体系化监管制度。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必须制定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完善互联网金融立法,依据明确的监管法律确定监管的原则和规范,确定监管主体及其职责范围,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从国际上看,各国对不同的互联网金融类别实行不同的监管,例如,美国对第三方支付实行功能性监管,实行较为严苛的监管方式,相反,欧盟国家对第三方支付实行机构监管,实行比较宽松的监管方式。我国应借鉴国际经验,根据国情和市场发展需要,选择妥适的监管路径,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
2.强化监管重点,鼓励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监管要做到主次分明,将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放在首位,以此为中心加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强化市场准入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同时,充分认识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创新对促进金融业和市场经济发展有重要的积极意义,因此,要在审慎监管的同时,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这其实也是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提出的特殊要求,要求我们建立的监管机制,既要灵活规定不限制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又要能将未来出现的创新发展纳入监管范围之中,使互联网金融能健康积极发展。
3.重视行业自律管理,加强各部门协作及国际交流。互联网金融监管必须依托已成立的互联网金融协会进行自律管理,通过联合设立专门互联网金融网站,分门别类地列出相关互联网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信用等级,开设通报板块和投诉专栏,对违规企业公开通报,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将投诉结果予以公开,以此来约束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行为。由于网络的隐匿性,互联网金融很有可能成为投机者和犯罪分子进行不法活动的工具。因此,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必须注重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不仅是监管部门之间,还包括与其他政府部门、司法部门的协作,同时,由于网络的即时性和跨地域性,还必须加强国际间交流合作,做到统一监管、共同打击犯罪。
(二)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的具体规制
1.明确机构定位,注重审查工作。首先要明确互联网金融理财机构在互联网理财过程中充当的角色,对此不应由机构自身声明或外界推测决定,而应由监管机构在考查相关交易信息、综合各方情况的基础上做出认定,确定相关机构的权利义务。并在此基础上,审查互联网理财机构的宣传信息和服务协议,如果发现有夸大宣传、规避风险提示或避重就轻推脱责任等情况,就要责令相关机构予以改正,作出相应处罚。
近年来,我国经济和互联网急速发展,传统金融理财已无法满足资金供给方的金融需求,互联网和金融理财结合产生了互联网金融理财,具有普惠和便利性的互联网金融理财在改革和创新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因此,如何规范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成为当下聚焦的热点。
1投资者应提高投资风险意识
目前我国居民的投资理财意识不断提升,但是大部分居民的投资理财知识很匮乏,投资理财的风险意识也不高,面对高收益,很多投资者会放松警惕,投资于高收益高风险的投资产品中,一旦出现理财诈骗的显现,将会对投资者造成极大的损失。投资者在选择互联网投资理财平台的时候应主要关注两点:第一,看投资理财公司是否经过正规注册。第二,了解平台经营流程是否透明,各项资金的来源是否清晰。目前正规的投资理财平台都会有第三方资金保障,投资者的所有资金都不经过平台,这样才能有效的保证投资者的资金安全。
2完善互联网金融征信机制建设
目前我国个人征信机制不健全,大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与银行的征信系统没有结合,征信调查主要还是通过线下调查贷款审查以及个人信用卡还款信誉状况,审查力度较差,对贷款方的偿还实力很难有效评估,这样就导致了互联网信用贷款有很多漏洞,因此应尽快建设健全的互联网征信共享机制,将互联网金融投资平台产生的信用信息统计到银行的征信系统,向互联网金融企业开放征信系统接口,为由互联网金融资格的主体提供征信支撑。
3政府联合相关部门推出政策支持
宏观上讲,风险资本需要国家的政策支持。中国风险资本发展缓慢的直接原因就是风险资本的来源比较单一。多年来,风险投资主要来自财政科技拨款以及银行科技开发贷款,民间资金进入风险投资领域的数量极为有限。有限的财政投入和银行贷款不足以满足众多高科技企业的资金需求。因此中国投资理财市场要想发展,首先必须放开风险资本准入的限制,同时要结合税收等优惠政策鼓励参与投资。
4加强互联网理财投资的市场监管
金融市场监管单位应该承担不同阶段的任务,一是提供政策咨询,帮助创业者获得金融主体的许可。其次,建立严谨的审查制度和稽核流程,监管理财平台是否有专业的审核团队对所有阶段人的征信资料、深入审核、严格把控,为投资人甄选安全有保障的优质借款项目团队。
二、规范银行理财投资市场的相关对策
1银行需要构建稳定合理的理财产品结构
银行必须依据自身的业务能力、市场角色、主题客户来构建理财产品品种结构。要构建银行理财产品的合理品种结构,必须以银行经营管理方面的特点为基础。从银行的经营原则来看,要追求稳健,力避风险;从银行的市场角色来看,要发挥在与利率有关的产品开发上相对于其他金融机构的比较优势;从银行的主体客户上来看,要认识到他们偏好低风险产品这一现实。理财产品品种结构构建的原则应该是以低风险、收益较稳定的产品为主,要兼顾安全性和收益性。对于高风险产品,要在正确认识自身的经营原则、市场角色、主题客户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业务能力,保持适度的数量和规模。
2进一步加强理财产品本身的透明度
商业银行设计理财产品时,不应采用模糊的语言,应该将理财产品的投资标的、投资期限、商业银行所需承担的义务、投资者需要自担的可能损失,以及最终收益率的计算方法等。使投资者拿到理财产品说明书时,能够明确了解投资标的状况,消除商业银行与投资者之间的误解。同时,在当前理财产品快速发展的趋势下,应当坚决抵制个人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的不合规行为,切实防范银行不审慎展业行为造成金融投资者的不当购买、错误购买理财产品而引发的风险,确保理财业务稳步发展,尤其对片面宣传预期收益而忽视风险提示的销售行为要加大惩罚力度。
3加强教育和风险提示
很多理财产品纠纷都是因为顾客对理财产品的误解造成的,许多投资者并不了解理财产品的风险,认为理财产品与储蓄一样没有风险,因此商业银行应与顾客加强交流,确保投资者了解投资风险,让投资者知晓“买者自负”的原则,通过加强风险提示,让投资者及时了解风险所在,避免顾客在风险感知上的缺失和错位。
4加强政府职能部门对银行投资理财市场的监管力度
当前,银行业监管机构要进一步加强监管,确保银行理财业务合规稳健运行,切实保障投资者利益。当前要特别注重委托贷款型和信贷资产信托收益权型两类理财产品的监管规范,防止其成为规避信贷规模和银行合作限制的新通道,确保国家宏观调控和监管政策取得实效。对于有着正常融资需求流程的委托贷款型和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型理财产品可予以支持,对可以规避信贷规模控制和银信合作限制的理财产品应予以禁止。监管部门应加大事前审核力度,尤其要注重审核委托贷款和信托收权成立时间与理财产品设立时间,对没有时间差或时间差极短的产品要坚决叫停。
三、规范股票理财投资市场相关建议
1政府职能部门加强市场制度的建设
监管政策的缺陷是造成股市持续低迷的深层次原因。事实上,货币政策的不稳定性和监管政策的制度性缺陷都会对股市造成极大的影响,但人们普遍能够看到货币政策不稳定对股市的骚扰,却往往忽视了监管政策的制度性缺陷才是导致股市持续低迷的深层次原因。政府各相关的职能部门应该加强完善退市制度,主板退市制度考虑改变事实上以利润作为单一的退税标准的局面。在引入市场交易类指标之外,同时综合考虑主营收入、净资产等评判标准。另外,如果上市公司严重违背“公平、公开、公正”的基本原则,严重违反交易所上市规则,以及不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在信息披露中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也应被终止上市。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法律隐患;风险救济
一、网上理财产品发展历程及现状
理财,即治理财物。理财的行为由来已久,在古代人们已经懂得理财。“理财”一词最早见于中国最古老文献之一《易・系辞下》:“理财正辞,禁民为非曰义。”王安石说:“聚天下之人,不可以无财,理天下之财,不可以无义”,这些言论,无不体现了古人对理财的重视。
理财的目的不仅指有计划的使用钱财,使将来的生活更有保障,同时也是指通过有规划的管理使其发挥最大经济效益。一般提到理财,人们最先想到的是赚钱,虽然有此种功能,但不仅限于此,它更是一种投资。
在现代,理财的选择很多,随着互联网科技和信息通讯技术的发展,网络与网民生活的日益融合,网上理财开始盛行。网上理财包括相关金融产品和服务交易等,涵盖股票理财、自助缴费、转存、汇款等。当今的理财产品种类繁多、内容多样,其为投资者尤其是个人投资者提供了极为方便的投资途径,同时能够满足各类人的理财需求。
网上理财产品的多样与灵活,由于其符合当前市场化的要求并且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发展势头迅猛并且还存在着巨大的发展空间,这是金融创新的趋势,也是各大网络平台竞相争占以提高品牌市场占有率的方式。
二、人们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认知与选择
1.关于人们网络理财的投资现状
对于人们关于互联网金融的选择与认知,为了获得更真实的数据,我们针对每个年龄层均进行了收样统计。统计结果显示,有78.2%的被统计者正在进行互联网投资理财,16.9%的被统计者有进行互联网投资理财的想法,最后4.9%不太看好互联网投资理财产品,由此可见,互联网金融行业已经深入社会,获得人们普遍认可。
2.人们对于各类理财产品的投资倾向
而根据我们的调查结果来看,在现今繁杂的网络理财产品中,人们的选择倾向是不同的。经过统计分析,在网络投资者中有97.9%选择余额宝,有48.2%投资了招财宝,39.7%投资了理财通,另外还有52.3%的投资者选择了P2P等其他网络理财产品。这一现象表明大部分人更倾向于分散投资,同时投资多个理财产品,以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即“不要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
3.网络理财产品的风险性偏好分析
调查针对人们选择网络理财产品的原因方面,我们做了一些统计与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快捷方便、操作简单、收益丰厚、门槛较低、资金取用灵活、风险性较低等。其中大部分被统计者选择一项网络理财产品的主要影响因素为品牌信誉度和理财产品的收益,这直接关乎理财产品的风险性大小。另外,人们更倾向于选择低限额、短期限的网络理财产品,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人们更趋向于选择安全可靠的理财产品。
4.民众对于网络理财产品的担忧
尽管小额投资理财受到普遍欢迎,但由于2015下半年e租宝事件的发生,导致人们对于网络理财产品也不乏担忧。根据调查分析显示,关于网络理财产品的顾虑方面,大多数人主要基于安全性方面的考虑,包括盗号问题以及被盗之后资金是否能被追回等。另外还有部分人认为其监管机制并不十分健全,信用风险较高。
三、网上理财产品存在的隐患
互联网理财公司采取网上交易与结算的方式,大量使用计算机软件与程序,而计算机软件与程序的无纸化得不到有效保障,一旦出现任何纠纷与法律问题,很难找到相应的证据来证明。除此之外,互联网作为交易的平台,信息的安全性与保密性一直受到挑战,不仅计算机病毒可以侵入任何的程序,而且易受到来自人为的破坏,例如黑客,如果遭到黑客的入侵,那么相关信息就暴露在公众之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性得不到保障,如果黑客还有其他的目的,比如通过获得的个人信息敲诈消费者,那么消费者将完全处于被动的地位,而此时互联网理财公司往往做不到很好的维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有时甚至会推脱责任。我们通过调查分析,总结出以下几点主要隐患:
1.国家监管不力,控制系统不完善,监督缺位
互联网理财的方式近几年才在我国兴盛起来,由于法律制定与实施的滞后性,因此如果想通过法律的方式尽快建立一整套完善的监管体系,几乎是一个重大的难题。那么,当下,面对发展愈加偏离正常轨道的互联网理财,如何加大对其的监管哪?既然存在法律制定与实施的滞后性,那么,当务之急一方面是依靠政府的权力,制定行政法规、条例,加大对网上理财的监督与管理,另一方面是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加大对网上相关市场的监管力度,做到勤查处、勤处罚、勤奖励。对于如何界定相关部门,则有待进一步深入的探讨。
2.商业银行存款外逃,间接降低国家宏观调控能力
在我国的金融体系中,,商业银行作为一重要组成部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担负着重要的职责,其吸收公共存款、发放贷款是主要的两大功能,而作为商业银行重要功能之一的吸收存款功能在互联网理财方式出现以后,发挥的作用日益减弱。商业银行大量的存款外逃,流向网上理财及其他途径,使商业银行压力增大,也间接的表明国家通过商业银行进行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能力减弱,从而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
3.商业银行与互联网理财公司竞争增大,易引起不良竞争
在上一条我们已经说过网上理财公司和产品的出现,压缩了商业银行的存款量,从而易带来两者之间的竞争。一旦由一方过度发展,势必挤压另一方的发展空间,引起另一方的反抗,这时,极易引起不良竞争。从短期利益来看,两者的竞争会使消费者获利,但事物都有两面性,一旦有一方在竞争中取胜,优胜方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后,最终受到伤害的往往是消费者的权益。
4.互联网理财资金大批涌入同一行业,造成市场不稳定
互联网理财公司往往是通过高收益、低风险的广告吸引投资者进行购买其产品,但一大笔资金进入互联网理财公司后,它往往思考的是如何使这一大笔资金保值增值,因此他会进行投资,这时这一大笔资金又会涌向市场。而一个地域范围的市场通常是稳定的,如果接收到这一笔资金后,使之涌向市场的某一行业,那么带给这个市场的要么是繁荣要么就是灾难了。或许这一笔资金的流入正好刺激了行业的发展,带来经济的繁荣。或许,会造成哄抬物价,市场不稳定的情势。
四、互联网金融问题的救济
近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互联网金融也迅速发展,第三方支付,例如支付宝,网销金融产品和P2P都开始被人们熟知。不可否认,互联网金融为我们带来了很多的便利和商机,但是紧接而来的风险和问题也不容忽视。因此,在防范不能的情况下,救济便是维护我们合法权益的最后屏障。如何才能提供有效的救济是互联网金融参与者所迫切希望知道的,在笔者看来,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严格互联网金融准入机制。
互联网金融是依靠互联网而存在的,其并不一定存在实体机构,因此,它相较于一般的金融,形成会更容易,在这种情况下,增加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并且给一般的金融带来了更大的竞争。严格互联网金融的准入机制,为投资者的安全设置第一道防线,让进入市场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更加可信。
2.加强信息披露,切实维护金融投资者的利益。
信息披露是解决投资者和企业信息不对称问题的主要途径。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可以增强企业业务运营管理的透明度,让投资者充分了解相关互联网金融企业具体的运行状况,在此基础上,投资者可以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自我的评估,从而加强了投资者对企业的信任度。
3.加强和完善金融监管机制。
互联网金融的健康稳定发展离不开有效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的支持。想要解决金融监管的问题,首先,要厘清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界定,并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消除“监管主体不确定性”隐患。其次,应出台规范互联网金融服务的相关制度,构建全面的互联网金融安全防范的制度体系。再者,应在兼顾尊重市场发展规律和行业创新精神及行业发展面临的风险的基础上,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做到“适度无漏洞”监管。最后,中央银行、银监会等传统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监管协作机制,加强协作监管,以促进互联网金融的持续、稳定和健康的发展。
4.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的有关法律。在各国都加强互联网
金融立法的的档口,我国也应该结合当前的实际,深入分析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过程以及潜在的风险,全面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对市场的准入、各互联网金融性质进行明确的界定,努力做到事前预防和事后救济的完美结合。
五、结语
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逐步取代了传统理财方式,在我国理财市场上占据了较大份额。然而对于这一新兴产业,我们大多数人并不十分了解,对于如何规避风险的认识也比较浅薄,再加上中国人“随大流”的心态作祟,这也就很容易就导致了e租宝事件的发生。
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法律规制并不十分完善,使得我国的网上理财产品良莠不齐,这也为互联网金融市场带来了巨大的风险。
如何选择一项安全的网络理财产品,无疑是民众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结合实际情况,考察平台产品背后的资金运转途径及其财务信息,了解相关救济途径,这样才能有效选择一项安全可靠的网络理财产品。
参考文献:
[1] 余额宝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和启示;邱勋 - 《金融发展研究》-2013
[2] 网络金融法;齐爱民 - 网络金融法 - 2002
[3] 网络金融法――网络法律丛书;齐爱民,陈文成 - 湖南大学出版社2002
[4] 网络侵权及隐私权的保护;周海岭 -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
【关键词】互联网 金融理财风险 金融创新
互联网金融主要是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等技术的应用,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了资金融通、第三方支付等新兴的金融业务形式。以余额宝、理财通为代表,使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业得到了迅速发展。2014年2月,余额宝用户达到了8100万,为客户累计实现了75亿元的收益。但是,在现阶段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业发展的过程中,其存在着较大的风险性,主要是由于互联网金融在运行的过程中继承了传统金融市场风险,而且互联网法律内容并不健全,导致其制度的构建出现了很多限制因素。但是,在管理的过程中不能只注重其风险性,所以应该在风险因素控制的同时,强化对互联网金融的认知,从而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创新奠定良好的基础。
一、互联网金融理财的风险性分析
(一)系统风险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通过计算机以及移动设备的运用,为网上银行的运用带来了系统性的风险。首先,外部支持中的风险,主要是指在外部技术支持的基础上有效的降低运营成本,但是,如果在外部技术支持的过程中遇到了财政问题,违背了互联网运行的职业道德,会导致互联网金融企业中网络服务基础设施无法运行,因此,会使互联网金融理财的过程中出现伪造电子货币的风险。其次,由于互联网环境具有一定的高风险性。在互联网金融机构支付平台构建的过程中,会出现多边信用的网络环境,如果在运行的过程中不能得到有效的处理,会使金融机构出现网络瘫痪的现象。在网络平台构建的过程中若不能充分保证交易的真实性,第三方平台的支付,其交易的真实性难以甄别。因此,在整个互联网金融理财环境构建的过程中 ,应该认识到系统风险存在的现象,制定有效的防护措施,从而为互联网金融理财环境风险的控制提供系统依据。
(二)市场选择风险
互联网金融中选择风险主要是由于信息存在一定的不对称性,导致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出现了一些逆向选择的风险,而在市场选择风险分析的过程中可以分为以下几点:首先,在金融服务以及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中,供应商的信息服务具有一定的虚拟性,并在整个商业活动之中呈现出信息的不对称现象。在业务办理的过程中,用户可以使用隐藏的信息,从而导致互联网金融交易中不能体现信息的真实性,很难在真正意义上实现信用平等。其次,由于互联网金融服务是一个相对虚拟的环境,而中国的网络银行正处于初步的发展阶段,很多用户对于互联网金融理财并不是十分理解,这种现象的出现会导致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逐渐降低自己的服务水平,通过维持较低成本的商品进行市场竞争。与此同时,在现阶段互联网金融机构运行的过程中,一些金融理财的服务质量相对较低,并不能满足用户的基本需求,但是对于一些高品质的理财机构而言,会受到市场运行的限制,通过对格雷欣法则中“劣币驱逐良币”内容的分析,如果上述问题不能得到有效性的解决,会为整个互联网金融理财市场的发展造成制约性的影响。例如,P2P理财产品中的“拍拍贷”、“分分贷”等,其项目的构建主要面对的客户群是小型公司以及个人客户,但是,由于信用度等问题的出现,导致这些客户很难在银行中获取贷款,从而限制了P2P寻找优质客户的资源,造成了坏贷率一直居高不下。
(三)立法滞后
在互联网金融理财法律分析的过程中,可以将其风险分为内在风险以及外在风险。首先,内在风险主要是指互联网金融主体,例如,金融机构以及互联网企业不能有效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在理财的过程中会出现内部人员泄漏客户有价值信息的现象;故意隐瞒理财产品风险等现象。其次,外在风险主要是指,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中的法律制度相对空白,其中有关借贷、安全支付的法律制度相对滞后,虽然相关部门出台了《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网上证券委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但是,互联网金融理财中的准入门槛、用户信息安全等法律法规不健全,并不能充分满足整个行业的需求。例如,在新兴理财行业中P2P、众筹等理财服务平台会利用法律中的漏洞,投资者的资产受到损失时其整个平台不会得到相应的惩罚。而且,现阶段P2P平台出现了一系列的道德风险问题,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互联网金融理财公司的运营风险,同时也加重了用户的信任危机,并且由于互联网平台管理过程中其制度不健全,导致风险出现时部分 P2P 网络出现崩溃现象。
二、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
(一)投融资方式的创新
投融资创新方式的本质就是在互联网金融机构优化的过程中,部分或是全部取代传统金融机构的中介职能,有效降低借贷双方平台中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例如,P2P借贷平台直接以互联网的方式代替传统金融投资中的投资中介机构,2013年底,P2P在全国范围内所构建的平台达到了800家,而全年的交易量达到一千余亿元,而且其用户的投资数量正以成倍的速度增长。与此同时,众筹融资也是通过社交网络来获取用户的关注及支持,由于我国的众筹融资平台发展相对较晚,整体规模相对较小,但是爆发的方式呈现出了迅速增长的形式,融资模式主要分为三类,分别是凭证式、会籍式以及天使式,这种金融理财平台为小微企业提供了可持续小额贷款的服务。因此,通过互联网金融机构投资方式的创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解决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问题,并逐渐推动国家普惠金融的综合性发展,为互联网金融理财机构的经济化运行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逐渐提高用户的满意度
在现阶段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业运行及发展的过程中,为了实现项目的创新,应该在产品设计以及服务中注重用户的基本需求,为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提供依据。第一,注重大数据的有效运用,银行应该与互联网金融进行数据的交流及合作,充分利用双方数据优势,进行数据的搜集及处理,对于很多传统金融机构而言,他们拥有很多客户资源,通过与互联网的有效融合,可以不断推动金融企业的产品设计及创新。第二,合理关注用户的基本需求。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迅速发展,应该重视用户的基本需求,但是,在很多金融企业运行的过程中,会将自身的利益以及风险的管理作为基础,缺少对用户的关注,所以,在服务的过程中会大大降低用户的满意度。因此,在项目创新的过程中,应该充分重视用户的基本需求,将用户的需求作为首要考虑的内容。最后,有效完善业务的运作方式,提高用户的满意程度。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逐渐发展,其服务平台的构建要求实现创新化以及高效性的服务理念,用户信息处理的过程中应该避免信息泄露现象的出现。例如,通过对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以及众筹融资等互联网机构运行的过程中,应该逐渐完善个人信息的应用,对第三方的企业进行信用评价,有效保证互联网金融理财机构的健康运行。
(二)创新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互联网风险监管制度在其运行的过程中应该将互联网金融模式分化管理,将多业态风险结构作为基本结构,强化风险的监督及管理。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制度主要作为一种制度性的公共产品,在其平台运行的过程中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发展,通过公共福利以及市场效益的有效分析,为其监督管理制度的构建提供有效的依据。因此,在现阶段监管框架构建的过程中,应该做到以下几点内容:第一,认识到互联网金融理财的风险因素,对于频发的理财现象进行严格监管,从而为互联网金融的安全运行提供依据;第二,应该构建典型的互联网金融机构风险监管运行机制,其主要的监管内容包括进入退出、监管协调、风险预测等内容;最后,在监管制度构建的过程中应该注意分业监管以及混业监管的有效协调,从而为整个网络环境的运行提供科学化的依据。例如,阿里金融中的“支付宝”以及“余额宝”,其中的“支付宝”是第三方支付的身份,会受到央行的时刻关注,而“余额宝”主要是通过与天弘基金的合作进行的运行,会受到证监会的监督及管理,而在两者产品归类的过程中容易出现一定的限制性,导致其经济的安全受到影响。因此,应该逐渐强化项目的监督及管理,从而为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提供有效依据。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现阶段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业构建及发展的过程中,大众化以及普及化是行业发展的必经之路,因此在制度创新的过程中,应该有效降低融资成本,提高社会资金的使用效率,从而使整个金融行业的发展逐渐贴近大众,并在最终程度上充分满足大众的基本需求。与此同时,在行业制度创新的过程中,应该合理规避风险,政府部门应该加强监督管理,通过对互联网金融的鼓励及支持,为整个行业的发展提供法律支持,减少企业运行中法律制度不健全现象的出现。所以,在现阶段互联网金融理财机构运行的过程中,国家应该在支持及鼓励的基础上鼓励创新,强化风险控制,从而实现行业的经济化运行。
参考文献:
[1]宁连举,刘茜.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及监管建议[J]. 宏观经济管理,2015,01.
[2]赵燕,张成虎,王雪萍.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动力机制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15.
关键词:P2P平台;投资理财;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1-000-01
一、P2P理财的实质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P2P平台充分利用互联网开展对等联网融资业务提供融资贷款。即由P2P平台公司作为中介机构,把借贷双方对接起来实现各自的借贷需求,互通资金余缺。P2P 理财,泛指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简单讲,就是有闲钱进行投资理财的自然人通过网络将资金借给需要借钱的自然人。和众多传统理财产品不同的是,P2P 种新型的互联网金融服务不但突破了时间、空间上的限制,更有着门槛低、收益高的特点。在此基础上,传统P2P得到延伸和升级,许多个人和企业开始涉足P2P业务,采取P2P融资模式,通过P2P公司第三方平台将钱借给其他个人或小微企业,实现资金融通。
P2P理财交易平台具备合规运营,具备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的条件下,相较其他理财渠道,存在很多竞争优势。传统的金融机构信贷投放成本高、效率低、目标不精准、无法批量获得客户,严重影响其从事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的积极性,小微企业融资和个体经营消费贷款是一个蓝海市场,但目前大多数金融机构没有投入足够的资金和精力去布局。另一方面,我国专业财富管理机构少、资产证券化水平低,受最低投资额限制等,新崛起的中产阶级与富裕阶层也需要P2P网贷平台来实现收益更高的理财需求。而现在投资者可以利用业余的时间和闲置的资金在P2P平台获得收益。资金大小没有限制,可根据投资人个人经济情况来进行投资。而借款人也不需要经过类似银行的繁琐手续就能得到资金周转。P2P借贷主要是通过网络平台对接供方与需方,能够做到信息的快速对接,使得投资和融资需求的快速匹配。
P2P理财具有收益较高、操作简单、资金对接快速的特点。P2P平台主要提供1-30万元的小额贷款,同时为投资者提供10%左右年化收益率。P2P理财给借款人提供了安全快捷的融资渠道,也使贷款人的闲置资金有了更多的升值空间。对于投资者来说,因为P2P投资门槛低,学习成本较少,但收益却远远高于普通理财产品。这方便了很多理财者小额投资的需要,而且分散了投资的风险。
二、P2P理财投资的风险
但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种发展模式,其在运行发展的过程中面临以下风险。
一是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交易双方发生违约等因素在到期日无法履行或不履行其义务而导致损失的风险。其实质资金借贷双方同样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信息不对称。相对于银行来说,P2P投资理财平台缺乏健全的征信系统。网络投资平台对借款人的信息掌握不可能全面、真实,借贷双方的信息存在不透明情况,由此加大债权人的风险。P2P投资理财平台对借款人的审核的真实性相对薄弱,导致诈骗行为的出现。信用风险具体表现就是违约风险的产生。
二是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借款方或企业资金流动性不足、短期资产价值不足以应付短期负债的支付或出现筹资困难等风险。在P2P平台中,很多平台借款项目出现资金无法提现,引起投资者集体向P2P平台集中兑付,而巨大的资金需求使平台无法应对,造成平台资金流动性不足。事实上,P2P借贷的资产流动性较大,同时负债流动性也相对较高,因此流动性风险也成为P2P理财中较为突出的风险。
三是市场风险。这也是一种信息安全风险。P2P理财以“低门槛、高收益”的特点吸引着投资者,但在目前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理财仍然缺乏监管的情况下,客户信息泄露、账户资金被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筹资等资金安全问题频发。长期而言,信息安全的不安全性影响了投资人的信心。
三、风险防范与对策
1.信用风险防范。P2P理财产品的违约是信用风险的防范关键。P2P理财要求投资人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吸收损失能力。P2P理财产品吸引消费者的地方,即便明知有风险,但在高收益的承诺下,许多投资者无法抵挡诱惑。P2P理财可以通过平台控制、防范违约风险的发生。从理财角度看,所选择P2P理财产品信息是否透明,取决于P2P平台本身。如果平台提供的理财项目没有明确的借款人,而是仅按照期限吸收资金给与收益,则有很大风险。投资者可以通过理财产品每个月定期邮寄账单和债权列表等进行判断。
2.流动性风险防范,强调了P2P平台安全保障模式。P2P平台的广受欢迎,基于平台的准入资金门槛低。由此造成各平台资质不一。对于一个平台的风险能力,并没有一个量化指标可以衡量。比较安全的做法是基于平台的风险保证金的保障。虽然投资者个人难以判断资金划转进入平台后的流向,但是通过风险保证金的监控,能够从公司治理层面确保风险管理的有效执行。此外,对于平台的判断,投资者可以从平台是否具备有一套完善的风险管控技术,是否有抵押,是否有一套严格的审查流程,是否有一个成熟的风险控制团队等方面做进一步判断。
3.市场风险防范,基于信息安全来实现。P2P平台网络系统利用互联网技术得以实现,然而开放性的网络系统仍存在漏洞。这导致 信息安全发生意外的可能性增大。互联网络上,各种计算机病毒、黑客攻击甚至假冒网站的出现,导致P2P理财交易信息无法正常传输,甚至引发系统崩溃,这一切都会为投资者带来巨大的损失。正确做法是投资者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多种方法客户项目的选择,将资金分散到各个平台,唯一的目的和作用是降低市场风险。
参考文献:
[1]候诗军.中国P2P网络借货平台发展现状研究[J].赤峰学院学报,2014.
[2]张国文.论P2P网络借货平台的风险防范与监管[N].武汉金融,2014.
[3]梁笑雨,魏鹏.P2P网络借贷风险[J].新产经,2013
[4]杨群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及防范研究[J].金融科技时代,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