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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美国保险法;合理期待原则;保险消费者
美国作为全球超级大国,其保险市场成熟而规范,保险法规健全而完善。特别是其保险法规中,极其重视保险消费者经济权益的保护,并在全球首创了“满足被保险人合理期待”的原则。
一、合理期待原则的产生
“满足被保险人合理期待”的观念最早由英国大法官Stormon·Darling勋爵在1896年提出,他主张“保险单应根据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进行解释”,但保守的英国法院始终未采纳这一建议[1]。
19世纪中叶,合理期待学说被再度发现和倡导。不过这次是由美国的法院来完成的。在美国保险法判例上,“合理期待”概念首次出现于1947年的“Garnet案”。对“满足被保险人合理期待”原则之系统阐释,当然也应归功于基顿法官。尽管科宾在1950年也提出了合同法中合理预期原则的概念,但因缺乏系统的论述和相关的法院判例作支持,在当时并未引起广泛关注和探讨。
在“Garnet案”之后,基顿法官在总结美国从1930—1970年40年间无数保险判例的基础上,于1970年在哈佛大学《法律评论》上发表了题为《在保险法上存在的与保单条款相冲突的权利》一文。在这篇被誉为合理期待原则的“奠基性论文”中,他深刻地指出:“许多保险判例的判决,名义上分别以疑义条款解释法则、显失公平、公共政策、禁止反悔等法理作为裁决的理由,但它们实际上体现了一种共同的理念和判断,这就是以满足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为导向。”他主张用合理期待原则补充法律规定的漏洞,并力求修改相关法律以适应保险业发展之现实。可以说基顿法官关于合理期待法理思想的创新发展,不仅是一种保险合同解释方法论的变革,而且作为一种新的保险合同法理分析模式,已在世界范围内引领了一种新的优先而周全地保护保险消费者权利的思潮[2]。
二、合理期待原则的基本内容与运用
自从1970年《保险法上存在的与保单条款相冲突的权利》这一奠基性后,“满足被保险人合理期待”的学说逐渐为美国大多数州的各级法院接受采纳,并成为法官解释保单条款的重要原则。自此,美国的保险判例法实践中便逐步兴起了合理期待原则。该学说要求,法官应从一位合理的外行被保险人的角度去考察他的合理期待应当是什么,对保险单应当根据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进行解释,即“根据一个未经保险或法律等专门训练的人的理性预期来解释保险单。如果一个理性的人预期保单会对某一种损失提供保障,法院就会要求保险人赔付——尽管可能是合同文字已经清楚地排除了的赔付”[3]。法院尊重并重视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对保险合同条款的客观合理的期待,即使保险单中严格的条款术语并不支持这些期待。
换言之,合理期待学说所考虑的因素并非仅仅在于保险条款不正当性问题本身,保险条款的不公平或不正当只是问题的表象,其实质在于被保险人并不享有实质的合同自由。因为被保险人多数不具有相关保险的专门知识,在保险信息分布上属于弱者,不能做出符合自己意愿的自由选择。因此,合理期待原则将其规制的着眼点前置于保单条款拟订和缔约环节,督促保险人须持诚信与公平交易观念来设计保险条款,主动履行保单条款的提示与醒示义务,使投保人在充分获取相关保险资讯与完全理解保单条款规定的前提下,进一步做出真实的缔约意思表示。
据拉德夫教授(Mark C. Rahdert)归纳,截至1990年末,美国法院在判决中主要将合理预期原则运用于以下四个方面[4]。
一是法院运用最多的是用被保险人的合理预期解释和确定有歧义的保单条款的确切含义,事实上这一层面上功能与传统的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者解释规则的有所雷同。
二是当法院遇到一些保险条款明显对被保险人不公平,或在衡平法上被称为“非良心性条款”时,由于此类条款或是有违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许诺,或是与被保险人在此类保单下的应有基本利益不是非常符合的,此时法院也会频繁运用合理预期原则来调整该类保单条款,以达到相对的公平合理。
三是当法院认为保单中的有些条款即使是叙述明白无误,但由于其实质性地违背了该类保单的宗旨和目的,则法院会引用合理预期原则排除此类条款的适用,但这样的判例不是很多。
四是当保单中某些排除条款严重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共政策,法院为保护公共良俗,也会偶尔运用合理预期原则而使此类保单条款无效,但这样的情况几近于零。
三、合理期待原则的革命性影响
自合理期待学说被司法部门普遍采用后,尽量满足被保险人合理期待之法理观念,便通过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作为一种新兴的保险合同解释规则来加以贯彻并推展开来的。这一规则突破和超越了传统保险合同的解释规则及其体系,乃至背离了传统合同法的基本思想与法理,对美国保险法的变革产生了革命性的影响。它最终作为一项新兴的重要原则,在美国保险合同审判实务中确立了下来,并对英国保险法界产生了巨大的震动。
此后,美国保险行业掀起了一场“悄悄的自我革命”[5]。各保险公司纷纷顺应潮流,通过改良其保险产品、重新设计保单内容、尽量以通俗易懂、清晰明了的语言拟订条款,并在缔约过程中主动向被保险人披露充分而具体的相关保险资讯,帮助被保险人有计划地选择和购买适合其需要的保险,尽量避免和减少因信息的匮乏或不真实,导致消费者盲目购买并不适合自己的保险险种。“从被保险人角度而言,他或她会更加有效地利用保险所具有的危险分散功能,将本应由其承受的危险转嫁给保险人承担;进而言之,无数投保个人有效地应用保险转嫁危险的机制,其积累的整体效应提升了整个社会有效率地分散危险的能力,即实现了保险消费的公平,也促进保险行业的效率”[6]。如此一来,不仅增强了保险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的信心,也对保险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近年来,在英国合同法学术界迅速兴起的同时,也更关注和认同合理期待原则,并在不断地对该原则进行探讨、完善和系统化。合理期待原则也受到了英国立法机构的重视和认可,一些英国法院也有开始采行的倾向。因为英国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缺位”,使得英国急需具有相似功能的原则来应对合同法发展中遇到的新问题。同时,英国合同法学界也不甘心追随美国,而试图发展自己的合同效力正当化新理论[7]。
四、合理期待原则对我国保险立法的借鉴
综上所述,美国法院通过合理期待原则所倡导和引领的优先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思想,对我国合同法的发展也有一定参考应用价值,对完善我国保险立法与保险市场的规范化运营大有借鉴作用。
1.有利于保险诚信与公平交易的社会价值观念之实施
合理期待原则要求保险公司以一种诚实的合乎道德的方法对公众经营业务,因为这些公众没有时间、也没有兴趣去熟悉保险业务的技术细节。当保险消费者变得更有知识的时候,仍然需要诚实的保险人为其顾客签订满足要求和选择其合适的保险产品。另外,仍然需要有知识的承保人来保护公司和顾客双方的利益,一旦意外损失发生,还需要有同情心和有专业知识的理赔人员来服务。
2.可有效禁止保险人滥用其制度性的优越地位
为了规制保险人不得滥用其制度性的不平等优越地位和合同自由,是合理期待规则一个正当化的理由。它将对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提前到保单条款拟订环节,要求保险人在设计保单条款时,应充分考虑双方利益的平衡和公平,不得利用格式条款来减少或排除其基本义务,或者从合同中派生出来的普通法上的义务,否则被保险人将诉求合理期待规则,寻求对其他条款提供救济。
3.有利于保险人信息披露义务的实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通过法院赋予被保险人合理的预期以法律效果,促使保险人在缔约过程中积极主动为被保险人披露和揭示丰富而真实的保险信息,以便被保险人在基于充分了解保险条款内容的基础上,去有计划地理性安排和购买适合其需要的保险组合,并尽量避免和减少因信息的匮乏或不真实,导致盲目购买并不适合自己的保险险种,从而体现了优先保护保险交易中弱势群体权益的新兴思潮。
参考文献
[1]P.S.阿狄亚.合同法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2:13-14.
[2]王利明.合同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3]Μ·A·克拉克.保险合同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355.
[4]尼思·布莱克.人寿与健康保险[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5]王军.美国合同法判例选评[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25-26.
关键词 联盟化 高等教育 国际合作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1 联盟化的定义
联盟化是指不同国家的若干高等教育机构,以增进合作、共享资源、促进交流与合作为目的,根据特定协议而成立的服务于联盟成员、推动地区或全球高等教育资源流动与共享的发展趋势。也有学者在更微观的层面定义,联盟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高校相互结盟、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同发展目的的运作过程(夏东民,2010)。
在全球漫长的教育历史中,联盟化产生的时间并不长。西方发达国家于19世纪开始出现大学联盟,如1896年美国明尼苏达大学、密西根大学等组建的大十联盟(Big Ten Conference),1958年芝加哥大学发起的CIC大学联盟(Committee on Institutional Cooperation)。但直到上世纪80年代,特别是90年代以来,各种“高等教育国际联盟”或称“大学国际联盟”才逐渐形成规模化发展。如1982年美国发起的“国外研究同盟”(The University Studies Abroad Consortium),1987年欧盟发起的“伊拉斯莫计划”(Erasmus Programme)和1997年发起的“环太平洋大学协会”(Association of Pacific Rim Universities)。
2 联盟化的意义
联盟化的出现是高等教育国际化背景下,各高等教育主体基于国际合作的特征与需求做出的积极回应。首先,高等教育的“世界性”特征淡化了高校个体、乃至国家的边界,整个高等教育资源被置于全球性的人才市场和智力资本市场中。孤立的高等教育机构已经无法在全球化的浪潮中生存;其次,随着校际合作的增加,各高校之间的相互依赖性不断增强,需要一种机制为越来越频繁的交流与合作提供支持,同时需要为更深层次的合作提供制度保障;第三,在全球化的背景中,高等教育国际合作中“一对一”的双边合作模式逐渐凸显出各种弊端,如无法以最优的方式配置教育、科研资源,无法满足高等教育界多元合作的需求,无法培养出适应全球化浪潮的优秀创新人才等。
在这一背景下,各种高等教育国际联盟应运而生。虽然联盟成立的目的、范围各有侧重,但归纳起来一般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组织性。高等教育国际联盟一般都有明确的组织机构、指导方针和活动程序。各个成员高等院校推举代表组成管理委员会,对联盟的日常事务、合作项目等进行指导和评估。第二,门槛性。一般而言,高等教育国际联盟不鼓励对所有高等教育机构完全开放,相反都有严格的入会条件,如高等院校自身的实力、国际声誉、在某领域的贡献等都会成为是否吸纳入会的考量标准。第三,独立性。高等教育国际联盟并非通过一个机构把成员格式化,相反却鼓励和提倡每个学校保持自己的独立性和异质性。在联盟中,每个成员的人力资源和学术资源对于其他大学都应保持异质性和吸引力。
3 联盟化之路:对中国高等教育的启示
中国高等教育联盟化起步较晚。国内联盟中,较为知名的是2009年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9所高校共同成立的C9联盟,但在国际范围能还未能产生较大影响;国际范围内,部分高校逐渐开始零星加入全球性的高等教育国际联盟。总的来说,高等教育的联盟化在中国仅是开端,还未形成潮流。
启示一:积极融入高等教育联盟化的道路中。2007年德国高等教育发展中心的研究报告指出,是否参加国际大学联盟,同高校的管理、教学、科研等一样体现了国际化的本质特征,是高校国际化的定量考核标准之一(Brand, 2007)。中国高校需要打开思路,把加入高等教育国际联盟作为国际化发展的重要抓手,积极融盟化的潮流。以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为例,学校近几年十分重视加入高质量的高等教育联盟,如“中欧精英大学联盟(TANDEM)”、“欧洲顶尖工科大学联盟(T.I.M.E.)” (Top Industrial Managers for Europe)、中国西班牙大学联盟”(Sino-Spanish University Consortium)、“中俄工科大学联盟”(Sino-Russian University Consortium)等。这些在国际上可视度较高、声誉较好的联盟为学校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科研、教育资源,同时对提高学校的国际知名度、国际影响力也发挥着积极作用。
启示二:高等教育国际联盟是以自身需求为基础建立的国际或地域组织,有利于中国高校快速接触有同样需求及相关资源的国际知名高校,并在联盟的框架和制度体系内与其他高校展开有效交流和互动。例如,2012年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加入“欧洲顶尖工科大学联盟(T.I.M.E.)”。T.I.M.E联盟成立20余年来,会员已覆盖欧洲最好的工科大学,发展为世界工程教育领域最著名、最为认可的大学联盟。该联盟的性质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自身特色非常吻合,通过加入T.I.M.E联盟,一方面引导学校进入世界工程教育领域最优秀的高校网络圈;另一方面由于成员的性质、需求较为类似,有助于学校在此框架下与各成员高校开展双边、多边合作。
启示三:在联盟化道路中处理好国际化与本土化的关系。“本土文化参与的全球化并不是世界文化来包围我们,而是本土文化要走向世界”(李岩松,2009)。高等教育国际联盟尊重个体的独立性和异质性,因而中国高等院校在融盟化的道路中,一方面需积极学习、利用联盟成员的优势资源,同时对自身资源有精准的认识和清晰定位,保留自身的异质性。
4 小结
在高等教育全球化的今天,高等教育机构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需求日益旺盛、合作形式日益多元化、合作关系日益网络化。在此背景下,联盟化发展成为因势就导的发展思路和整体趋势。和市场经济中的“分蛋糕”不同,高等教育领域的合作是把蛋糕做大的过程,而联盟化正好符合这一趋势,每一个参与者都可以从合作中优化自身教育资源配置、扩大教育辐射面、提供更便利的交流合作条件,从而达到共赢的局面。
参考文献
[1] Brand Uwe and Gero Federkeil. How to measure internationality and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higher education institution: indicators and key figures[Z].Center of Higher Education Development, Working Paper,2007:92.
[2] 杨启光.高等教育国际化中的区域院校联盟发展[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9(3):31-36.
一、基于工作过程的课程开发建设的重要性
1.充分体现高职教育的目标。高等职业教育目标是培养为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一线服务的高技能人才。作为会计专业的教育目标,应以服务区域经济发展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满足会计岗位工作过程任务需求为目标,培养一批技术娴熟、业务精湛、依法纳税、不做假账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目标的实现,在工学结合的人才模式指导下,基于工作过程的课程的开发与建设是关键,其对加快会计专业教学改革的步伐,保证教育目标的实现有重要意义。
2.加快以“3411岗位工作过程”为核心,教、学、做为一体的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落实与推进。以“3411岗位工作过程”为核心,教、学、做为一体的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其含义是:会计专业学制3年,职业服务领域4个(会计核算服务领域、财务成本管理分析服务领域、纳税筹划服务领域、社会审计服务领域),工学结合课时比为1:1。学生在教中学,在学中做,教、学、做一体化。这一模式得以实施推广的关键是与之配套的会计核心课程建设。
二、基于工作过程的《岗位会计核算与报告》课程开发建设的内容
(一)《岗位会计核算与报告》课程教材建设
1.《岗位会计核算与报告》课程教材建设依据。教材的内容安排以满足会计岗位需求为前提,而会计岗位有出纳员、往来账会计、材料会计、固定资产会计、成本会计、销售会计、财务成果会计等,每个岗位其工作过程中包括凭证的填制、明细账与总账登记、报表相关项目的填制等典型工作任务,由此教材内容结构应满足会计岗位工作过程的任务需要。
2.《岗位会计核算与报告》课程教材建设内容。根据各会计岗位的工作过程和任务需要,将《岗位会计核算与报告》课程设计成九个组成部分,分别是:模块一:会计基础知识;模块二:出纳员岗位模块;模块三:往来账会计岗位模块;模块四:材料会计岗位模块;模块五:固定资产会计岗位模块;模块六:筹资与投资会计岗位模块;模块七:销售会计岗位模块;模块八:成本费用会计岗位模块;模块九:财务成果会计岗位模块。
3.教材编写注意的问题。(1)必须依据本课程标准编写教材,把知识学习、岗位工作能力培养以及职业道德修养的形成视为一个整体加以综合考虑;(2)教材内容要充分体现典型任务引领、实践导向的课程设计思想。要以学生为主体,着重培养学生的职业分析判断能力,使学生在各种典型工作任务中掌握应具备的职业能力;(3)教材编写的体例和呈现方式应尽量考虑学生的认知水平和能力,强调知识性与操作性相融。教材突出岗位实用与创新,避免把职业能力的培养简单理解为单纯的重复操作练习;(4)教材内容应坚持与时俱进的原则,保持与时代经济发展同步。力求语言真实、语法规范。
(二)会计岗位仿真模拟实训室建设
根据教学改革需要和会计工作岗位工作过程任务需求,建设会计岗位仿真模拟实训室,以营造会计岗位工作环境为主旨,以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为目标,建成具有模拟仿真会计岗位工作场景的实训基地,成为校园培养与就业上岗无缝对接、零适应期上岗的摇篮。
会计岗位仿真模拟实训室的功能:出纳员岗位模拟训练、往来账会计岗位模拟训练、材料会计岗位模拟训练、固定资产与证券投资会计岗位模拟训练、成本费用会计岗位模拟训练、财务成果会计岗位模拟训练等,各岗位实训按工作过程进行操作。
(三)课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课程资源是指满足课程活动需要的一切条件,包括课程目标、课程内容的来源和保障课程活动的设备、材料及具体途径等。也可概括为素材性课程资源和条件性课程资源,但不是课程活动本身。作为《岗位会计核算与报告》的课程资源开发和利用包括:
1.除教材开发外,积极鼓励、支持教师和学生参与素材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拓宽教与学的渠道,增强教学的开放性和灵活性。如利用幻灯片、音像制品、报刊杂志、网络资源等课程资源,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重视优质教学资源和网络信息资源的利用,把现代信息技术作为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不断推进教学资源的共建共享,提高优质教学资源的使用效率,扩大受益面。
2.与校外企业搭建产学研合作的平台,充分利用企业资源,作为《岗位会计核算与报告》的条件性课程资源。既满足学生实习、教师科研的需要,并在合作中提高了教学的实践动手能力,也为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提供了第一手材料。同时为企业提供了财务咨询和服务,彼此在协作中求得双赢。另一条件性资源的表现形式是院内其他系部的实训条件、校办企业及校内财务服务中心等现有资源,为课程教学提供良好的实训空间,提高学生岗位工作过程的认知感和岗位适应性。
(四)教学评价
1.教学评价应采用量化评价、过程评价和终结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通过对教师和学生的评价,为岗位会计核算与报告教学水平的提高和学生岗位典型工作任务的完成起着积极的推进作用,最终达到课程目标。教学评价一是要针对每一岗位工作过程,采用现场实景操作的方式进行考核评价;二是要针对不同岗位的综合技能要求,采用综合模拟操作的方式进行考核评价。
2.提倡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即会计岗位综合业务测试和财务管理能力测试等。如对企业中存库材料不慎丢失而引发的相关税费的业务处理,进行现场业务处理能力测试,此为材料会计记账与涉税业务处理能力的综合测评。再如岗位会计业务的处理流程设计、中小企业会计制度设计、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操守的判断等则为企业财务管理能力测试。关注学生业务成绩的同时,还要关注个体发展的其他方面,使会计专业的学生成为“技术娴熟、业务精湛、依法纳税、不做假账”的高素质应用型技术人才。
3.注重评价结果对教学工作的反馈作用。通过教学评价,了解目前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教师及时根据反馈的信息调整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方法,提高教学效果的满意度。
4.积极与院系两级督导配合,使课程教学效果评价日常化、制度化。
三、基于工作过程的《岗位会计核算与报告》课程开发建设应注意的问题
1.构建一个符合会计人才市场需求的人才培养模式,体现为先进的专业教学标准。教学标准是在人才市场需求调研的基础上,确定会计岗位工作过程典型工作任务,以典型工作任务确定学习领域,根据学习领域开发课程,针对课程开发而制订的课程标准,而课程标准是教师的教学指南。可见,专业教学标准是课程开发与建设的基石。
[关键词] 丹参滴丸;瑞舒伐他汀;急性心肌梗死;促炎因子;抗炎因子
[中图分类号] R54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7210(2016)11(c)-0141-04
Effect of Danshen Drop Pills combined with Rosuvastatin in the treatment of acute myocardial infarction
ZHAO Man1 JIA Yu′na2 ZHANG Xiaxia1
[关键词]国际贸易 供应链融资 核心企业
一、供应链融资的含义
供应链融资是指基于供应链上核心企业和中下游企业之间长期贸易合作关系,由商业银行或物流公司主导,其他金融机构参与的一种新型融资模式。在供应链中,核心企业往往具备实力强、规模大、行业影响力广的特点,由于核心企业与上下游企业进行贸易合作时,通常会在交货、账期、价格等方面提出苛刻的条件,使得上下游企业的资金缺口压力增大,加之这部分企业又难以获取银行贷款,所以极容易造成整个供应链体系失衡。而供应链融资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模式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上下游中小企业可以凭借与核心企业的合作关系获取商业信用,使银行在考虑放贷时不再以中小企业的规模、固定资产、行业特点以及担保方式为重点审查内容,而是将供应链上核心企业信用水平、实力规模作为重点审查事项。在这种情况下,中小企业获取了信用增级,银行可放宽对中小企业贷款的限制,为其提供融资服务。
二、企业在国际贸易中运用供应链融资的意义
(一)有利于企业获取融资优势
在供应链融资模式中,银行通过衡量核心企业的市场地位和供应链管理水平决定是否对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增加了中小企业获取融资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供应链中进出口中小企业在与核心企业建立贸易合作关系情况下,使中小企业借助核心企业的信用降低了银行授信风险,从而有利于促使各供应链企业处于更加平等的贸易地位。其二,进出口中小企业可从银行获取贷款,缓解了资金压力,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了中小企业迅速扩大进出口贸易规模,有利于增强中小企业的竞争力。
(二)有利于增强融资的灵活性
在以往的国际贸易融资中,出口企业仅能够在国际贸易的某个业务流程环节获取银行贷款,并且还要向银行提供质押物作为担保,不仅使融资方式过于僵化,而且还需要受诸多融资条件限制。而企业在国际贸易中运用供应链融资方法,可以使企业根据自身对资金的需求,在国际贸易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进行融资,如,企业既可以在货物装船前融资,也可以在货物装船后融资。在核心企业与出口企业确定订单后,出口企业便可以根据贸易业务流程选择不同阶段、不同比例进行融资。由此可见,在国际贸易中企业创新运用供应链融资方法,极大地提升了融资的灵活性。
(三)有利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通常情况下,国际贸易融资所采用的一些主要方式的定价基本都是固定不变的,即使在国际贸易业务进行的过程中,该价格也不会随之调整。就供应链融资而言,它的定价方式是动态发展的,其中贷款比例以及利率都会随着贸易业务进行阶段的不同而发生变化,同时还会随着授信风险的变化而做出相应的调整。例如,贸易业务中的进口方在下达订单的阶段,由于不确定性相对较高,故此融资利率也比较高,可贷款的比例偏低,而随着贸易业务的进行,银行方面所面临的风险持续降低,从而使得融资利率也随之下降,此时的贷款比例则会升高。在这种动态定价的模式下,融资比例与利率以及授信风险全都能够随着贸易业务阶段的不同而做出相应的调整,这符合银行对风险进行有效控制的要求。由此可见,供应链融资既解决了进出口中小企业的资金缺口问题,而且还进一步降低了融资成本。
三、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创新供应链融资的方法
(一)应收账款融资方法
供应链中的应收账款融资方法是指上游中小企业将赊销业务中未到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以获取一定贷款金额的融资方法,贷款金额根据应收账款的比例来确定。应收账款融资可分为两种模式:一是质押应收账款,上游中小企业将应收账款作为质押物以获取银行贷款,银行对款项拥有追索权。二是应收账款保理,上游中小企业将应收账款全部卖给银行,银行不具有追索权,这种融资方式的应用范围较小。
(二)运用预付账款融资方法
在供应链中,核心企业给予下游中小企业的付款期限往往很短,尤其在要求下游中小企业支付预付款的情况下,会造成中小企业资金周转困难。针对这种状况,中小企业利用供应链融资模式中的预付账款融资方法向银行申请短期融资,以缓解资金压力。预付账款融资方法的运用条件为:以核心企业承诺回购为前提,由下游中小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贷款质押物为核心企业在银行指定仓库的既定仓单,同时银行对仓库货物有直接控制权。预付账款融资方法主要适用于核心企业回购条件下的采购融资业务。
(三)融通仓融资方法
供应链中的融通仓融资方法是指中小企业借助核心企业的担保,在接受物流企业监管的前提下,向银行提供动产质押品以获取贷款的一种融资方法。在运用融通仓融资方法的过程中,核心企业要与银行签订担保合同,明确核心企业的担保责任,同时物流企业要提供质押物价值评估、保管监管等服务。
四、结论
总而言之,供应链融资方法是一种有效解决中小企业在国际贸易中资金紧缺问题的融资新方法。中小企业在与核心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供应链融资方法降低银行信贷门槛,获取贸易业务流程所需资金,这不仅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条件,而且还有利于核心企业稳定供应链中的上下游企业,提高整条供应链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杨海.国际贸易中企业供应链融资创新研究[J].商业时代,2012,(4).
[2]徐晓亮.企业供应链管理和国际贸易融资分析研究[J].中国外资,2013,(8).
关键词:老年急性心肌梗死;阿斯综合征;急诊复苏;CK-MB;抢救;效果
阿斯综合征为心律严重不齐或者心搏暂停导致的脑循环受阻的一类疾病,病情危急,及时有效予以处理极为关键。作为一类多发于老年人群的疾病,急性心肌梗死对老年人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都有着严重的威胁,然而临床有50%左右的患者会由于该病症的不明显性而发生误诊或漏诊等问题[1]。本文就急诊复苏术抢救急性心肌梗死并发阿斯综合征的老年患者的效果及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2011年02月~2014年01月我院收治的急性心肌梗死并发阿斯综合症老年患者160例。160例患者中,男性94例,女性66例;年龄在60~87岁,平均年龄为72.5岁。所有患者的急性心肌梗死并发阿斯综合症均于临床心电图、实验室检查确诊。根据其心肺功能的复苏情况,采取经皮腔内冠状动脉成形术(PTCA)与静脉溶栓两种方法分别对患者给予治疗,每组各80例。两组患者的性别、年龄、病情等不存在较大差异,具有可比性(P>0.05)。
1.2 方法
1.2.1抢救措施 所有患者一入急诊室,立即以心电监护除颤仪相连,疏通静脉通道,对患者的病史情况作简单询问后,以心电图表现结合临床症状采取针对性的救助措施。以地塞米松、多巴胺、胺碘酮、硫酸阿托品、肾上腺素、尼可刹米等药物对患者初步进行心肺功能复苏救治。如果病情危急,应对患者实施胸捶、安置临时起搏器、面罩吸氧、气管插管等救治。
1.2.2 治疗方法 静脉溶栓组;以10ml生理盐水将150万U尿激酶溶解,之后溶于100ml的生理盐水中,于0.5h内静滴完毕。PTCA组;于导管室内实施冠状动脉造影检查,根据病变特征和临床表现,决定是否采取介入治疗。除此以外,还需对患者给予他汀类、β受体阻滞剂以及ACEI等药物辅助治疗。
1.2.3 心肌酶活性测定方法[2] 选用全自动生化分析仪(日产TtiA-30)测定患者心肌酶活性值。检测时间分别为患者入院时、病后24h。检测试剂为相应的生化试剂。
1.3统计学分析 采用SPSS13.0软件进行统计学分析,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计量资料采用t检验,当P
2 结果
2.1 两组基本资料对抢救效果的影响。
2.1.1静脉溶栓组患者基本资料于溶通率的影响 ①该组患者不同性别见的溶通率无明显区别, (P>0.05);年龄低于60岁患者的溶通率显著高于年龄高于60岁的患者,具统计学上的差异(P0.05), 年龄低于60岁患者的心功能恢复状况显著优于年龄高于60岁的患者,具统计学上的差异(P
2.2 两组患者心肌酶活性比较 比较两组患者乳酸脱氢酶(LDH)、天冬酸氨基转移酶(AST)、a-羟丁酸脱氢酶(a-HBDH)、肌酸激酶(CK)、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活性。见表3。
3 讨论
急性心肌梗死患者24h内心律异常发生率较高,常见房室传导阻滞。慢性心律不齐、房室传导阻滞会导致循环受阻,另外因病患畏惧、担忧、恐惧,心里产生的濒死感和抢救的紧张氛围均能造成阿斯综合征出现[3]。
本组研究结果显示,静脉溶栓组病患不同性别间的溶通率无明显区别,不具统计学差异(P>0.05);年龄低于60岁患者的溶通率显著高于年龄高于60岁的患者,具统计学上的差异(P0.05), 年龄低于60岁患者的心功能恢复状况显著优于年龄高于60岁的患者,具统计学上的差异(P
经过抢救后,两组患者心肌酶总体状况较发病时有所缓解,但无组间差异。笔者通过急诊复苏术抢救老年急性心肌梗死并发阿斯综合征患者的结果总结以下几点经验:①急救药品与监护设施配备齐全到位时成功抢救的基础,急性心肌梗死患者病情演变迅速,除颤器与除颤器必须确保处良好工作状态;②注意保持警惕性,若察觉患者意识消失、呼吸急促、心音低沉、四肢抽搐,立即进行心肺复苏等抢救措施;③采取溶栓治疗,抢救时疏通闭合的冠状动脉,心肌重获灌注,濒死状态的心肌才能存活或者减小坏死面积;④及早发现,及早治疗,争取有效的治疗时间是提高抢救成功率的重中之重,能有效降低猝死率。⑤尽量减少急救反应时间,以最快的速度进行心肺功能的复苏救助;⑥对阿斯综合征病因进行快速准确的判断,并立即以有效的应对措施进行救助;迅速建立通气,尤其是患者合并痰梗阻或发生呼吸道感染时,建立有效的通气能提高患者心肺复苏的成功率;⑦心肺复苏后,根据患者临床表现及时辅以补充治疗,如RTCA或静脉溶栓。⑧对患者的CK-MB活性值进行实时监测,其CK-MB活性值变化对患者病情的进展具有很直观的反映。
综上所述,抢救老年急性心肌梗死并发阿斯综合征患者中使用急诊复苏术具有良好的效果,在应用其进行抢救的时候应准确把握时间,对患者及时施救,与此同时,要实时监测患者心肌酶活性值。
参考文献:
[1]潘竞贤,张文,杜军等.老年急性心肌梗死合并阿斯综合征急诊复苏成功23例[J].武警医学院学报,2011,20(4):309-310,312.
一、明确21世纪本科法学教育的目标
21世纪的高等教育在研究型人才和应用型人才的争论中推进。在这一大讨论浪潮中,法学专业不落俗地被卷入其中。有关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研究型法律人才还是应用型法律人才随着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统一实施日趋白热化。不少学者应国家司法考试制度趋势,结合我国法制走向,认为法学研究型人才的培养已由法学研究生教育所取代,且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愈发密切结合,提出适应21世纪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培养实践型和复合型法律人才,即应用类法律人才。
笔者认为此类观点有失偏颇。诚然,随着我国司法考试的统一制度的建立,特别是司法考试时间的前移——在校法学本科大四的学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我国法学教育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由注重法学理论讲解的传统教授型授课模式,转变成与司法实践接轨的案例教学及演练模式。而且随着法检部门门槛的提高,这一趋势越演越烈。不论是老师还是学生,在这一趋势中日益往所谓的实务方向前进。但因此认为法学研究型人才的培养已由法学研究生教育所取代是有待商榷的。第一,这一观点的潜台词是法学教育要么是研究型要么是实践型,即要么注重理论要么注重实践。而这二者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对立的,而是既注重理论又注重实践。第二,法学是一项需要强大理论指导的实践活动。作为一门世俗的学科,法学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且要真正掌握运用法学,必须将理论应用到实际法律问题中。只有将法学落实到技艺层面才能焕发法学真正的生命力。第三,理论和实践二者并不矛盾,相反,二者是相辅相成的。美国法学家霍姆斯在《普通法》一书中提出:“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于经验。”许多人援引这一著名论断时认为,法律的生命仅在于生命,实际上这话是有语境的本文由收集当时霍姆斯大法官是在批判严格遵从先例导致对法律现实的无视的语境中论述的。当时许多法官严格遵守英美法系的司法传统——遵循先例,而这既是对历史的误读,又是对社会现实的熟视无睹,这种司法无异于刻舟求剑、缘木求鱼,其结果必然导致司法逻辑上的混乱和失败。霍姆斯并不认为法律可以摒弃逻辑而只注重实践经验,而是认为应当实事求是地应用法律,让法律因时代的变化而不断地发展。这需要理论与实践二者相互作用,一方面法学理论应当指导司法实践,另一方面司法实践对法学理论具有能动的反作用,这才是理论与实践二者关系的全面阐述。
由上述的陈述我们可以推断出,21世纪的法学本科教育并不是要偏离理论走向实践,而是纠正过往只注重理论而不注重实践的倾向,但同时要注意不能矫枉过正,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否则过犹不及,仍旧有失偏颇。
二、法学教学上的误区
各大院校的法学专业都无一例外地根据《国家教育部编写的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开设各门课程,其中以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重点教材为各大院校法学专业的师生所熟知。每一本教材都有厚重的表面,让学生望而生畏。老师在教授时难以在有限的课堂时间里将课本当中的知识讲授完全。有些课程甚至连重点知识都难以讲授完全。其中,地方院校法学专业在某些核心课程,如国际法、国际私法及国际经济法的时间安排上较为有限,加之学生将来较少接触涉外事务,造成学生学习积极性不大,教学内容庞杂,教师甚至难以在有限的课程中讲授完重点知识。
作为一名地方院校法学专业的授课老师,笔者深有感触。以笔者所教授的国际法,包括国际法、国际私法及国际经济法为例具体陈述如下。
就我国国际私法教材现状来看,国内国际私法教学体系大致分为“大国际私法教学体系”和“小国际私法教学体系”。二者都以规范为中心,将国际私法板块化,故也被称为版式国际私法。教学体系和教学内容的安排却一直被研究体系捆绑、束缚,这是因为国际私法的教材编写是根据国际私法学界的研究领域进行编排的。
现行的法学教学存在教学内容庞杂、教学体系不集中的问题,这使得学生在学习国际私法时往往难以消化继而深入了解、掌握国际私法相关知识。
诚然,法学本科教育应当加大实践方面的比重,毕竟我们过往过于注重理论教育而忽略实践教学。但是以理论界的研究领域作为课程编排的唯一依据有所不妥。第一,我国现行的国际私法教学体系和教学内容的安排包含过多的内容。大国际私法教学体系包含总论、冲突法、统一实体法、国际民事诉讼法和国际商事仲裁法五大部分,其中统一实体法涵盖了国际经济法教学体系中的核心部分,这使得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在内容上存在较大的重叠,在讲授中需要这两门课程的老师进行协调。否则不仅在讲授上由于内容庞杂而只能蜻蜓点水,难以深入,而且会让学生难以适从。小国际私法教学体系虽然内容较少,但是纵观国内现有的国际私法教材不难发现,小国际私法教学体系的教材存在逻辑性不强的问题:为避免与国际经济法重叠,省却统一实体法部分。这虽然避免了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教学内容上的重叠问题,却产生了更大的、更为本质的问题,即国际私法教学的逻辑不周延。
关键词:国际私法;教学方法;教学模式;司法考试
国际私法作为高等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同其他法学课程一样,面临着一个紧迫而现实的问题——在信息化及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下,如何改进及创新教学方法。基于学科特点,国际私法教学方法的完善更显迫切,而且较其他课程难度更大,必须引起我们的关注和思考。
一、从学科特点看国际私法的教学难度
(一)国际私法是一门理论探讨多于实践操作的学科
对大多数人,即便是对于学习法律的人来说,国际私法至今仍被认为是“一座古老而神秘的象牙塔”。所谓“古老”,是因为自bartlus创立法则区别说开始,国际私法已经经历了近800年的悠悠岁月;说它“神秘”,是因为它主要是由抽象深奥的理论架构而成,从诞生那一刻起就一直充满分歧和争议,甚至有人将它比做泥泞的沼泽和泥潭;而说它是“象牙塔”,是因为国际私法是中世纪欧洲大学的产物,而此之后,也主要由大学里的教授精心培育,理论远远多于实际的操作。可见,国际私法本身就是晦涩难懂的以涉外民商事关系作为调整对象的部门法,而国际私法学自然也成为一门古老、难度较大的学科,更重要的是理论探讨远远多于实践操作,各国法官和律师基于种种原因,至今还在有意无意地回避具体案件中的国际私法问题。
(二)国际私法是一门内容丰富、体系完整的学科,要求学时上有保障
国际私法既不同于实体法,也不同于程序法,它是一门不同于一般国内法的专业性较强的部门法,既包括实体性规范,也包括程序性规范,还包括它所特有的冲突规范;从体系的角度讲,它涉及内容庞大的基本理论部分,包括较为松散的法律适用部分和实用性较强的程序法部分。这决定了要深入透彻地学习这门课程,必须有足够的课时做保证,而在有限的72课时(有的学校为51课时,甚至更少)里,教师很难系统完整地教授国际私法的所有问题;在较为深奥地讲授理论问题的同时,很难面面俱到地展开有质量的案例教学、实践教学环节,这也构成了国际私法教学实践中有待解决的一个难题。
(三)国际私法专业性较强,并且具备自身的特点
国际私法一般是在本科阶段针对高年级学生开设的,这是因为学习国际私法的前提是学生必须已经具备了扎实的法理学、民法学、诉讼法学和国际法学的知识,形成了较为系统的法学知识体系,具备了一定的理论探讨能力。这是因为国际私法和其他部门法有一个很大的不同之处,它的很多问题都没有形成定论,这也是国际私法的魅力所在。它能够不断地吸引柯里、戴赛、萨维尼、巴图鲁斯等人为其倾尽才华,所以老师在讲授时,往往要介绍不同的流派和观点,而这也很容易使学生感到困惑和乏味,只有具备了扎实的理论功底、积极思考的能力和深入探讨的欲望,才能够学好国际私法课程。因此,“国际私法的教学重点在于提供不同的角度、多维的思考方式,引导学生自己从看似纷呈的理论观点中寻找其合理性和可行性,从而得出自己的结论,以培养学生分析思考问题的能力”。
另外国际私法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在学习国际私法时,需要打破在学习国内部门法时已经确立下的思维模式,在教学过程中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研究视角,形成独立的思维模式。教师在讲解国际私法案例时,应当注重学生是否能够熟练地运用国际私法知识,掌握通过冲突规范寻找准据法的过程,而不是判断每个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是否正确。
二、国际私法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设计
首先,我们应该给国际私法的课堂定一个基调——“严肃活泼”,让学生享受课堂,享受学习。这也就像“5h人才培养观”所提到的一样,除了让学生学会如何为人,如何与他人相处之外,还要让学生学会如何做事和如何学习,最终学会如何享受生活的乐趣。
(一)注重课前预习和课后练习的安排
由于国际私法课时有限,做好课前预习是保证上课质量的重要前提。教师在课堂上绝不是对教材内容的简单重复,而是有侧重点地引导学生理解、掌握学习内容,这就需要学生在课前有充分的预习和准备,了解课堂内容,找出自己不明白和有疑义的地方,从而跟上教师思路,主动积极地参与到课堂讨论中来,变被动接受为主动探讨,激活课堂学习。课后,教师要“乘热打铁”,根据学生的学习情况,有针对地布置思考题,列出所要阅读的文献资料,从而供有兴趣的学生进一步开阔视野、拓展思路,了解学术前沿。
(二)生动化、丰富化的课堂教学
所谓课堂教学的“生动化”,指的是从教师到学生都要动起来,从眼睛到耳朵到脑子到心都要动起来,彻底改变课堂“填鸭试”的教学模式。教师除了丰富的知识储备外,还要准备好宽容的胸怀和不灭的激情。表情丰富,语言生动远比古板冷漠更有魅力,教师也要能够兼容学生的不同观点和不同意见,鼓励学生勇于发言,敢于发言,对学生的创新给予鼓励,正确引导,对学生的不成熟的观点给予足够尊重,提出意见。教师是教学生动化的决定性因素,互动性教学是保证教学质量的条件之一。
所谓课堂教学的“丰富化”,包括教学资料、教学手段、教学方法的多样化、丰富化。笔者首先不提倡一些学校为学生统一订阅教材,而主张由教师推荐,学生自主选择,这样能够最大限度地考虑到学生的差异。另外,在方法和手段上要丰富多样,比如开展案例教学、模拟法庭、诊所式教学等等,另外要
鼓励学生多参加法律实习,并为此多创造机会和条件,适应法学专业培养实践性人才的需要,弥补课堂教学的不足。
国际私法理论性很强,仅仅从字面上讲解不便于学生理解和掌握,笔者认为有两种手段可以解决这个问题:第一,图表法,也就是用直观简单的图示代替文字,方便学生理解,这一点对国际私法课程尤为重要,比如理解适用冲突规范指引准据法解决具体案件,用文字表述抽象冗长,而用图示则简单明了,方便学生记忆和理解;再比如用图示标示适用外国法,能够清晰地反映出一个动态的司法过程,而不仅仅是简单的结果。第二,案例教学,即由老师介绍案例,学生进行思考分析,得出各自结论,互相进行辩论质问,再由老师进行评析,学生书面写出心得总结,可以很好地实现“3d教学”。在选择案例上,要注意国外古老案例和新近现实案例的搭配。选择国外古老案例可以帮助学生了解某一理论的产生和确立,比如鲍富莱蒙王妃离婚案对法律规避这个理论问题具有绝对重要的意义;选择新近现实案例,是要打消很多学生对古老案例兴趣不高,误认为国际私法离我们的现实生活遥不可及的错误想法,更是要学生了解现实的国际私法问题和解决途径,培养学生人文情怀和博雅人格。
(三)合理的学习效果检测手段
笔者认为对教学效果的检测手段应该阶段化、多样化,不能仅仅依靠学期最后的一场考试给学生一个没有说服力的成绩。检测阶段化,指的是在学习完一部分内容后,通过测验了解学生的学习进度和掌握情况,适时调整自己的教学进度和方式。多样化指的是口试和笔试相结合,闭卷和开卷相结合,学生的学期成绩应该结合平时发言、论文写作得分、平时测验得分和最后测验得分做出评定,这样可以避免学生平时不学,仅靠考前突击记忆来得分,可以保持学生自始如一的学习积极性。另外,试题设计应该做到考点全面,重点突出,难易得当,既有基础性记忆性试题,又有突出学生能力的分析性试题,这样才能在检测学生基础知识掌握情况的同时,选拔出具备一定学术素养和研究能力的学生。
三、国际私法教学与司法考试
2009年司法考试报名工作已经结束,全国参加这次考试的达到了42万人之多,创下历史新高,这其中有很大一部分为在校法学专业学生。司法部在2008年宣布在校大三学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越来越多的法学专业学生在一进校就把目标瞄准到司法考试,为了应付考试而举办的司法考试辅导学校和辅导班大量出现,无疑给高校的法学教育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压力。
有相当一部分学生认为课堂学习远没有参加辅导班、辅导学校有效率,开始应付课堂教学,甚至认为课堂教学耽误了司法考试的复习时间。国际私法是司法考试中必考的部分,试题出现在试卷一,考点比较集中,考点突出,试题重复率比较高,基本上可考的知识点往年都涉及到过,对于这种难学易考的课程,问题就更加突出,一些教师基于此也失去了教学热情,教学态度出现了问题。
笔者认为,在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是否冲突,如何协调的大讨论尚未得出结论的当下,教师要做到的就是充分了解本课程的命题特点,结合司法考试推进教学方法的改革,既不能把法学课堂变成司法考试培训班,也不能让法学课堂彻底地脱离司法考试。
针对国际私法本身和司法考试命题的特点,笔者认为,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教师在备课时应该将国际私法每一章的主要知识点归纳出来,并清楚地表明哪些属于司法考试的考点,做到心中有数,从而来安排自己教学的重点和难点;
第二,把司法考试试题研究透彻,收集整理与每一部分教学内容相关的司法考试试题和案例,将其融入课件的制作和课堂讨论;
第三,在练习题和测试题中适当地选择一些与司法考试试题难度相当、出题角度一致的题目,甚至是司法考试原题。
第四,要对司法考试国际私法部分的命题进行研究,不断跟踪和更新最新的司法考试试题案例,充实和完善自己的教学课件和教学内容。
笔者认为,是否接受过正规的法学教育在当下不能成为通过司法考试的一个筹码,实在是对法学教育的讽刺和嘲笑,当然也不排除司法考试自身的问题。改变“双学校”现象,推动国际私法教学改革,法学教师义不容辞。
参考文献:
黄河中心医院急诊科,河南郑州 450003
[摘要] 目的 对急性心肌梗死(AMI)患者应用氯吡格雷联合辛伐他汀治疗对再发的预防效果评价进行分析。方法 资料随机选自2011年4月—2013年4月该该院诊治的急性心肌梗死患者120例,将患者分为两组,每组60例,两组均予以溶栓治疗,对照组在溶栓基础上予以常规治疗,研究组在溶栓基础上予以氯吡格雷联合辛伐他汀治疗,并分析两组患者的病死率和再梗死率情况及不良反应情况。结果 比较两组患者12个月后的病死率和再梗死率情况,研究组患者的病死率为3.3%,再梗死率为5.0%,对照组患者的病死率为11.6%,再梗死率为13.3%,研究组明显优于对照组;比较两组患者出现的不良反应情况,研究组的发生率为18.3%,对照组的发生率为35.0%,研究组明显优于对照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上的意义(P<0.05)。结论 通过应用氯吡格雷联合辛伐他汀来治疗急性心肌梗死患者,能够减少心肌梗死的复发率,提升临床的治疗的效果。
关键词 急性心肌梗死; 氯吡格雷; 辛伐他汀; 再发
[中图分类号] R739.91[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4-0742(2014)04(b)-0028-02
[作者简介] 黄红霞(1969.1-),女,三门峡渑池人,本科,副主任医生,研究方向:心血管系统,邮箱:378752371@qq.com。
急性心肌梗死是临床治疗中较为严重的疾病,复发率较高。一般患者的临床症状逐步消失后,依然存在血液有黏度异常和冠状的动脉粥样硬化等症状,一旦这些因素不断发展,就会致使患者机体的抗病力下降,重新形成梗死。通过应用氯吡格雷联合辛伐他汀来治疗急性心肌梗死患者,能够有效减少心肌梗死的复发率,对临床研究急性心肌梗死疾病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1]。该研究主要就急性心肌梗死(AMI)患者应用氯吡格雷联合辛伐他汀治疗对再发的预防效果评价进行分析,现对2011年4月—2012年4月间该院收治的急性心肌梗死患者120例的临床资料,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取在该院诊治的急性心肌梗死患者120例,将患者按照随机数字表方法分为两组,每组60例。其中,对照组男性31例,女性29例,年龄41-74岁,平均年龄(57±15.32)岁;研究组男性32例,女性28例,年龄42-76岁,平均年龄(59±17.27)岁。
1.2诊断标准
所有患者的诊断标准为:临床上有急性心肌梗死临床表现与酶学改变;既往有确定心肌梗死史。
1.3纳入标准
所有患者的纳入标准为:符合治疗指南诊断标准;至少两个以上相邻肢导的ST段上抬>0.1 mV或胸导联在ST段上抬≥0.2 mV;持续胸痛≥30 min,且硝酸酯类的药物难以缓解者。
1.4排除标准
所有患者的排除标准为:入院前均服用过他汀类药物;进展期肌病或肌炎;肾、肝功能异常。急性心肌梗死>6 h,且急性的感染性疾病、糖尿病、左心室射血等分数<40%。
1.5治疗方法
两组急性心肌梗死患者均予以溶栓治疗,且口服300 mg阿司匹林,长期每天服用100~150 mg。溶栓药物应选择国产的25 mkat尿激酶,并溶于100 mL的生理盐水中,30 min以内进行静脉输入,且每12 h在皮下注射1251 tkat肝素 1次,应持续5 d。对照组予以常规治疗,研究组予以氯吡格雷联合辛伐他汀治疗,其中20 mg辛伐他汀,75 mg氯吡格雷,1次/d。
1.6观察指标
两组患者使用药物治疗后,观察患者有无出现不良反应的情况。随访12个月,统计分析患者的病死率和再梗死率情况,和使用药物后的不良反应情况。
1.7统计方法
所有数据均用spss 18.0软件包进行统计分析与处理,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
2结果
2.1两组患者的病死率和再梗死率情况
所有患者经过治疗后,观察两组患者12个月后的病死率和再梗死率情况,研究组患者的病死率为3.3%,再梗死率为5.0%;对照组患者的病死率为11.6%,再梗死率为13.3%,研究组明显优于对照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1。
2.2两组患者使用药物后的不良反应情况
两组急性心肌梗死患者使用药物治疗后,随访12个月,对患者出现的不良反应情况进行比较,研究组的发生率为18.3%,对照组的发生率为35.0%,研究组明显优于对照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2。
3讨论
急性心肌梗死疾病在老年人中较为常见,其临床表现为胸后骨处有持久性剧烈疼痛、循环功能障碍、心律失常、心力衰竭症状。按照梗死不同的范围,划分为两大类包括心内膜下的梗死和透壁性。由于患者的器官功能逐步衰退,导致患者的代谢减退,致使其机体的储备力减少,身体的负荷加重,而引起疾病复发。随着老年人的年龄增大,急性心肌梗死患者的复发率越大,导致危险性增大[2]。
氯吡格雷是临床中的受体拮抗剂,主要用于禁忌患者或阿司匹林有过敏现象的患者,通过采用氯吡格雷药物来进行治疗,能够有效改善患者的过敏症状。经过临床大量试验证明,阿司匹林联合氯吡格雷来治疗患者,能够有效改善患者心肌梗死的症状,从而降低再梗死和脑卒中的风险[3]。在治疗心肌梗死患者的过程中,应待患者的血流动力学稳定后,谨慎使用药物,以防患者在住院晚期出现心脏猝死和再梗死[4]。每天给予患者300 mg的阿司匹林,300 mg氯吡格雷,使患者的血小板强化,再给予辛伐他汀40 mg,帮助患者进行调脂强化,1次/d。
在临床治疗中,溶栓治疗对患者的左心室扩张状态能够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一旦梗死的情况得到抑制,患者的室壁会出现膨展,减轻心脏变形的症状,从而改善患者的心室收缩功能状况[5]。氯吡格雷能够使再梗死、卒中、死亡症状得到一定的改善,而辛伐他汀能够有效改善患者的内皮功能,防止形成血栓,缓解患者心肌缺血的症状,从而改善其冠状动脉的循环功能,减少心肌梗死的复发率[6]。通过应用氯吡格雷联合辛伐他汀来治疗急性心肌梗死患者,对患者的生命症状与体征进行严密观察,并监测患者的血压、心电、电解质、肝肾功能、心肌酶、尿常规血、常规等,从而降低其再发率与心血管事件的发生率,其疗效较为显著,安全可靠。
该研究表明,比较两组患者12个月后的病死率和再梗死率情况,研究组患者的病死率为3.3%,再梗死率为5.0%;对照组患者的病死率为11.6%,再梗死率为13.3%,研究组明显优于对照组;比较两组患者出现的不良反应情况,研究组的发生率为18.3%,对照组的发生率为35.0%,研究组明显优于对照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综上所述,急性心肌梗死是临床治疗中复发率较高,随着患者的临床症状逐步消失后,依然存在一些异常症状,一旦这些因素不断发展,就会致使患者机体的抗病力下降,重新形成梗死。辛伐他汀和氯吡格雷是有效缓解患者心肌缺血症状的药物,通过应用氯吡格雷联合辛伐他汀来治疗心肌梗死的患者,能够减少患者的复发率,提高临床的治疗疗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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