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4 18:03:26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海外投资的优势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关键词】海外石油投资;“走出去”;石油企业;政策扶持;策略建议
随着各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全球石油的需求量逐渐增加,石油资源问题已成为制约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瓶颈。我国作为石油需求大国,解决石油供需矛盾已迫在眉睫,而保障我国石油安全供应的重要措施之一是鼓励石油企业“走出去”,进行海外石油勘探开发,建立海外石油供应基地。近几年,我国海外石油投资虽然取得了较大成绩,但相对于快速增长的国民经济发展需求和石油对外依存度而言,仍有待进一步发展。
一、海外石油投资的特点及问题
进入21世纪,中石油、中石化(中国石油化工集团,SINOPEC)、中海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CNOOC)在海外石油开发方面取得了不俗的成绩。2009年,中石油联合英国石油公司,在伊拉克成功拿下该国最大的鲁迈拉油田开发项目;2012年,中石化与美国德文能源签署了协议,收购其在美国的部分页岩气资源。据Dealogic公司数据显示,2001-2010年中国三大石油公司海外成功并购交易单数总计25单,并购交易额合计524亿美元,2010年中国海外份额油产量达到6000多万吨。
但是,由于中国海外石油投资起步较晚,经验匮乏,而且在技术、人才、管理等方面与西方跨国石油公司相差甚远,石油企业在海外投资中曾遭遇了各种困难和挫折,也有过惨痛的经验教训。主要存在下面三个方面的问题:
1.海外石油投资资金不足
油气勘探开发是高风险、高投入、高回报的行业,尤其是海外石油勘探,没有雄厚的资金实力,根本无法承担区块勘探中的风险。而中国石油企业的资金实力普遍偏弱,2010年中石化的营业收入为1,875亿美元,中石油为1,655亿美元,中海油为307亿美元,排在壳牌、埃克森美孚以及BP石油公司之后。因此,中国石油企业海外投资的油田规模有限,投资权益比例较少,所拿到的份额油也就不多。
2.石油企业经营和管理经验匮乏
我国石油企业在国际化运营和管理方面的水平,远不及壳牌、埃克森美孚、BP等超级石油巨头。这些跨国公司除了拥有庞大的规模和雄厚的资金外,还有我国石油企业所不具备的成熟的管理体系、丰富的石油投资经验以及国际化的企业制度。在残酷的国际市场竞争中,我国石油企业尚显稚嫩,时常会因为操作和管理的不到位而支付额外的成本。
3.政府的政策支持和机制建设不到位
政府支持海外石油投资的政策缺乏系统性、连续性和稳定性。对于海外兼并、收购、上市等国际通行的投资方式没有明确的支持政策,没能做到财政、金融、立法等支持手段多方结合,也缺少对投资后期的政府监管。中国国内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海外直接投资和跨国经营的法律,立法滞后严重影响了海外石油投资的发展,这不仅使政府的支持鼓励政策失去的了其应有的效果,也让中国企业在海外发生的投资纠纷无法可依,正当的行为得不到法律保护。
二、海外石油投资的策略建议
中国海外石油投资可以从国外先进国家借鉴许多经验,例如美国和日本。首先,他们都有明确的目标投资区域,大多选择中东、中亚和非洲等石油资源丰富的国家和地区;其次,海外石油投资的方式和合同选择灵活多样,完全收购、部分收购、收购产权与产量分成、风险服务、联合作业协议相结合;再次,他们都注重石油企业竞争力的培养,并促进本国石油企业海外投资协调配合;此外,两国政府在企业海外石油投资的过程中,给予了持续、稳定的政策扶持。所以,石油企业应当在总结和借鉴中,谋取适合我国国情的发展策略。
1.海外石油投资重点区域要明确
综合考虑我国海外石油项目运行情况以及国际石油市场格局,我国现阶段进行海外石油投资可以按照“突出非洲、扩展中东、做大南美、加强亚太、推进中亚、开拓北美”的思路,根据资源分布和进入机会,深入研究并形成重要目标油气区发展战略和重点资源国发展战略。
非洲地区勘探成功率高,而且我国三大石油公司在安哥拉、尼日利亚、苏丹等国已拥有石油权益,应作为强化优势的重点,优选高回报低风险的项目进入;中东地区民族和宗教矛盾尖锐,政局动荡,但石油储量和产量分别占世界总量的54.4%和30.3%,是名副其实的世界石油供给基地,应作为海外石油投资的关注重点,寻找安全的投资机会;俄罗斯中亚、亚太地区与中国有着良好的地缘政治关系,经济互补性强,应该充分挖掘资源优势,加强合作;美洲地区非常规油气资源和稠油资源丰富,虽然美洲国家石油投资难度大,市场竞争激励,但从发展石油勘探技术和长远投资战略上考虑,应做为下一步海外石油投资的“硬骨头”,逐步参与竞争,做大市场。
2.石油企业广泛合作,有效规避风险
随着目标、区域、行业的多元化,中国石油企业“走出去”将变得更为复杂;同时,我国单一石油企业的跨国交易、能源投资和经营经验都略显不足,所以海外石油投资的发展需要更广发地联合起来,取长补短,共同实现“走出去”的目标。
这种联合“走出去”的战略包括:(1)同行业联合海外投资,即石油企业联合国内、外有相同意愿的石油公司,优势互补,集合资金、人才、经验等资源,共享投资收益;(2)上下游产业链企业联合“走出去”,即上游的石油公司联合石油、地面等工程建设公司,以及炼化公司、贸易公司、运输公司等下游产业公司,一同进行项目的建设发展,形成产业链,减少风险;(3)产融联合投资,即在石油企业“走出去”过程中,中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政策银行以及投资银行等)提供贷款、中介服务支持,多方合作共担风险。
3.培养石油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建立国际化现代企业制度
作为海外石油投资的主体,石油企业应该在国际市场竞争中不断自我完善,形成有特色的核心竞争力。
(1)建立国际化现代企业制度
开展海外投资,当务之急是按照市场原则,对石油企业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造,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与国际接轨的运行机制,优化资源组合和资本结构。要明确管理责任和重点,以资本运营为重点,强化战略管理、决策管理和财务监督管理,形成一整套严密的分层管理体系,以保证石油企业跨国经营的健康发展。
(2)实施人才培养战略
人才是跨国石油企业提升整体竞争实力的有利因素,拥有一支企业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国际化经营人才相结合的经营团队,是从事海外石油投资的关键。因此,我国石油企业应当利用国际资源和市场途径多方位地选拔和培养人才队伍,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加大国际人才培养力度,培养出适合国际能源投资需要的复合型人才。
(3)重视技术创新
世界大石油公司通过不断的资产重组,加大科研投入,更新先进设备,运用新技术,降低成本,提高勘探成功率,这充分说明了石油工业的发展对技术的要求越来越高。而我国石油企业的专业装备和技术水平,较世界大石油公司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石油企业一方面要加大科研投入,重视科技开发;另一方面通过合作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做好引进、运用和创新工作,逐渐形成自己的优势技术体系。
(4)强化风险管控
海外石油投资具有高投入、高风险、高收益、长周期的特点,所以,在开展海外项目投资之前,要进行缜密的可行性分析和综合评价。石油企业要建立和完善一套先进的海外投资风险评价体系,对项目进行前期的可行性分析和评估,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同时,在项目的运作过程中,不断加强企业总部决策中心、资本运营中心的功能建设,强化对海外项目的风险管控。
三、政策扶持相关建议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完善政府在财政、金融、立法方面的制度建设当今世界的竞争已不仅仅是企业间的竞争,也是国家间的竞争,是政府和企业联合力量的竞争。国家给予企业以财政的、金融的、法律的、外交的支持己是各国通行的行为方式。国家政府作为石油企业的强力后盾,应当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完善政府在财政、金融和立法方面的制度建设。
财政方面,政府可以设立海外石油勘探开发基金,或是实施优惠的对外投资税收政策,缓解企业海外投资的资金运转压力,鼓励企业进行海外石油勘探开发。日本石油企业在开展海外石油业务之初,就得到过日本政府成立的石油公团的贷款支持。融资方面,政府应该调整信贷体系,鼓励商业银行参与石油企业融资过程,调整外汇管理机制,促进跨国企业的国内融资,积极建立专门服务于跨国公司的合作金融制度,改善石油企业海外投资的融资环境。法律法规方面,政府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尽快健立和完善我国海外投资的法律法规,在切实维护投资企业利益的同时,加强对海外投资行为的监督管理,使石油企业的海外投资行为规范化,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外交方面,我国政府应当进一步加大石油外交力度,与各大产油国强化政治经济联系,通过合理有效的外交途径,推动石油企业“走出去”的步伐。
总之,海外石油投资是我国解决石油供需矛盾的关键举措,也是我国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重要环节。只有探索和实施合理有效的策略,我国才能从一定程度上解决石油短缺危机,保证国民经济健康、持续、稳定地发展。
参考文献:
[1]郭琳.供需平衡视角下的我国石油资源安全研究[D].吉林:吉林大学,2009.
[2]张秋明.中国能源安全战略挑战与政策分析[M].北京:地质出版社,2007.
关键词 海外投资;纳税义务;税收优惠;政策导向
中图分类号 F830.59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8)12-0156-03
作者简介 李珂,湖南商学院经济学系副教授,研究方向为财政税收政策。(湖南 长沙 410205)
我国已连续3年位居世界第三大贸易国,外汇储备迅猛增加,2007年底已达到1.53万亿美元,居世界第一,国内出现相对的资本过剩。同时,经济快速增长使能源问题日益突出,国内外市场竞争加剧,与美国、欧盟等国际贸易摩擦增多。在这种情况下,越来越多的我国企业试图到海外直接投资,寻求新的发展空间。
一、我国企业“走出去”的理论支持
P.J.巴克莱和M.卡森(P.J.Buckley and M.Casson,1976)内部理论认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要有良好的外部环境,需要有发达的中间产品市场,但有些产品(特别是知识品)的外部市场是不完全的。外部市场的不完全给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不利影响,导致企业交易成本上升,这促使企业将市场向内部转移,在企业内部交易,以降低外部市场不完全给企业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当企业超越国界,在国际范围内建立内部市场时,也就是企业进行跨国直接投资形成跨国公司的过程。
劳尔(sanjaya Lall,i983)的技术地方化理论认为,发展中国家在将成熟技术和生产工艺的应用过程中包含了自己的创新,由此形成了自己的特定优势,因而具备对外直接投资条件。
近年来,我国政府也加大了支持国内企业“走出去”的力度。从我国当前海外投资企业的税收负担分析,现行的促进海外投资的税收政策存在较多的问题。为了促进对外投资的快速发展,应该给予企业更多的税收优惠,完善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政策促进体系。
二、我国海外投资企业的纳税义务及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一)纳税义务
通常所说的海外投资,主要是指国际直接投资。国际直接投资是指一国企业或个人在另一国企业中拥有全部或一部分经营管理权的投资。国际直接投资涉及到居住国与东道国的纳税义务主要是所得税。一国的投资者到海外投资办企业,首先面临的是东道国的公司所得税,企业缴纳东道国的公司所得税后,将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和红利支付给居住国的投资者时,东道国还要对这部分分配利润课征股息预提税。这笔国外投资所得汇回居住国后,从法律意义上还应负担居住国的所得税。这样,跨国投资要负担东道国的企业所得税、预提税和居住国企业所得税共三笔税款。不过发展中国家为了吸引外资、发达国家为了鼓励对外投资,会给予企业一定的税收优惠。企业是否负担这三笔税款,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目前,我国实行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对居民企业来自于境外的投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现行对境外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1、境外投资所得在境外已纳税款的扣除。依照国际惯例,大部分国家行使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对于跨国直接投资,既要负担东道国的所得税,又要负担居住国的所得税,形成双重征税。对跨国投资的双重征税,不利于资本在全球的流动。国际上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有四种:免税法、扣除法、减免法、抵免法。为了鼓励企业到境外发展,减轻境外投资企业的税负,避免国际间对同一所得重复征税,我国税法实行抵免法,规定允许企业将其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从它应向本国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扣除。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是指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减免税款或纳税后又得到补偿,以及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款。我国的税法实行限额扣除,即对境外已纳税款进行扣除时,其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2、对外缔结税收协定。自上个世纪80年代起,我国先后与日本、美国、法国、英国等签订了税收协定。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经常是资本输出国,为了吸引外资和引进技术,比较注重收入来源国优先征税的权利,能够在协定的基础上保障我国的税收权益。从我国现已签订的税收协定看,与发达国家基本上都给予税收饶让抵免,与发展中国家签订的税收协议中,只要双方都同意给予税收饶让,我国也会承担税收饶让的义务。不过近几年,我国与尼日利亚、卡塔尔等发展中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都没有税收饶让这一内容。
(三)现行税收政策存在的缺陷
从以上两个方面的税收优惠看,现行政策存在两大方面的问题:
一是缺乏系统的税收促进体系。对企业“走出去”到境外投资的税收促进和保护政策少且零散。在国内税法中,只有为了免除国际间的双重征税,按照限额扣除法对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已纳税款给予抵免。其实这种抵免法也是国际惯例,目前,大部分国家都采用限额抵免法减除国际双重征税。在与其他国家签订税收协定时,更多考虑收入来源地的税收利益,而对企业“走出去”发展所涉及的对居住地的税收利益保障机制则相对忽视。
二是没有明确的政策导向,优惠形式单一,支持力度不够。我国在税收政策上对企业“走出去”的支持,既没有体现在投资产业上的区别,也没有体现在投资地区、投资形式上的政策导向。从税收支持的方式看,主要就是税收抵免,形式比较单一,没有采取国际上通用的国际投资储备金制度等形式的税收支持,为跨国投资纳税人的税收服务也表现得滞后,无论是在为纳税人提供税收信息方面,还是为纳税人在投资国提供税收权益的保障方面,都没有形成一套规范的制度体系。
三、国外促进境外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20世纪90年代,发达国家为了鼓励本国企业到国外投资,纷纷出台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近年来,发展中国家也比较注重税收政策对海外投资的支持。
(一)发达国家的税收扶持政策。荷兰是全球最主要的海外投资国之一,2005年其海外投资1190亿美元,居全球第一。这与荷兰是发达国家、资金比较雄厚有关外,其支持海外投资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也起到一定的作用。首先荷兰已与40多个国家缔结了国际税收协定,一些国家如丹麦、意大利、挪威、瑞典和新加坡等对本国公司向荷兰居民公司支付利息免征预提税,还有许多国家如美国、法国、比利时和英国等对向荷兰居民公司支付的股息只征5%的预提税。荷兰向在本国居民公司实质性参股的丹麦、芬兰、爱尔兰、马来西亚、挪威、波兰、新加坡、瑞典和瑞士等国的居民公司支付的股息也免征预提税,对比利时、法国、德国、匈牙利、南非、英国和美国等国的居民公司支付的股息只征收5%的预提税。其次,荷兰有参与免税的规定,如果本国公司拥有外国公司
5%以上的股权,而且外国公司所在国课征与荷兰公司所得税相似的税收,本国公司来自外国公司的股息就可在荷兰免征公司所得税。
法国是世界主要境外投资国,法国境外投资的发展轨迹与全球投资走势基本一致。2005年,法国境外投资额达1160亿美元,居全球第二位。法国境外投资的特点比较明显:首先,从地区分布看,法国境外投资集中在欧盟和北美,对新兴市场国家和地区投资规模很少。从行业分布看,主要集中在服务业,占法国境外投资总量的60%。法国对企业海外直接投资长期奉行保护和扶持政策,运用的主要财税政策支持手段为税收优惠,其税收优惠手段包括:开展对外投资的企业开办前4年有亏损时,可在应税收入中免税提取准备金,在10年内再把准备金按比例逐年纳入应税收入。财务合并制,跨国公司可将其全球投资损益合并计人财务报表。延期纳税,所有企业经批准,可分别按照其境外股本投资总额的50%和100%,在5年内减少其母公司在国内纳税的税基,从第6年开始逐年增加,向国家补税。除提供税收优惠外,法国还提供多种财政支持。
(二)新兴发展中国家的税收政策。韩国为支持对外资源的开发,制定专门优惠措施,从国库补助金和海外资源开发基金中拨出援助金为对外直接投资项目提供初始投资和流动资金,并提供税收优惠,具体包括亏损提留、国外收入所得税信贷和资源开发项目东道国红利所得税减让甚至完全免税等政策。1993年规定企业在海外发展业务可享受10年免交所得税的优惠,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可享受双重减税优惠。同时,韩国还负责向企业提供海外投资的各种咨询服务。
四、完善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税收政策的具体措施
(一)加大税收优惠的力度。经历了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与世界经济的联动程度不断加深,国民经济对国际市场的依赖也达到了相当的程度,已具备了迎接经济全球化挑战的基础条件。经过5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形成了相对独立的工业体系。如果政府能够为我国拥有相对竞争优势的企业提供贸易投资便利和加大鼓励力度,将会进一步强化我国企业的竞争优势。
税收作为投资的一个重要成本,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或决定着社会的投资方向和规模,各市场主体在其他市场条件和环境相同的情况下开展竞争时,税收负担的轻重和税收优惠的多少自然成为影响投资抉择的重要因素。若国家通过税收政策给予海外投资企业较多的税收优惠,使其承担较轻的税收负担,增加了投资者的税后利润和投资收益时,便会保护和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从而带动海外投资的增加。
(二)完善税收促进体系,采取多样的税收优惠政策手段。针对我国现行促进境外投资的税收政策少且零散、单一的问题,应借鉴国外经验,逐步完善税收促进体系,采取灵活、多样的税收优惠手段。
首先,健全海外投资税收法律体系。从国际税收实践看,发达国家均有一套较为完整的海外投资税收法律体系,对海外投资税收所涉及的投资区域、投资产业、投资所得、税收优惠等各方面的税收问题进行统一、规范调整。我国应制定《税收促进海外投资发展的条例》,将零散的海外投资的税收政策进行规范、总结。同时,根据经济发展和对外投资的需求灵活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国内企业的海外投资。
其次,采取灵活、多样的税收优惠手段。我国鼓励企业海外投资的税收优惠仅限于外国已纳税额的抵免及与一些国家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且国际税收协定大部分是为了吸引外资,涉及到海外投资的较少。可以考虑在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前提下,区别我国海外投资的投资规模、获利能力、投资地区和行业,经营时间长短等具体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税收优惠措施。
一是准许投资企业提取税收准备金。发达国家对此运用较为普遍。在海外的投资企业开办初期,由于前期投资较多,产品推广需要一定的时间,出现亏损的情况较多。应该允许本国投资企业在国内的应税收人中免税提取准备金,相当于弥补海外投资的亏损。为了防止企业通过该税收优惠避税,规定在5-10年内将提取的免税准备金按比例逐年纳入应税收入中。
二是直接减免海外投资企业来源于东道国投资所得的所得税。例如,韩国及马来西亚都减免海外投资企业5-10年的企业所得税。针对我国企业综合实力相对较弱的情况,也应给予5-10年所得税减免期限。
三是延期纳税。可按照其境外股本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5年内减少其母公司在国内纳税的税基,从第6年开始逐年增加,向国家补税。相当于投资企业从国家获得一笔无息贷款,为企业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也有国家比如美国曾采取推迟课税的方法,海外投资企业在国外的投资所得,如果不汇回本国,该所得暂时免税,待所得汇回本国时计税。推迟课税容易被跨国企业利用进行国际避税,只有少数国家采用。
关键词:投资模式;份额油;石油安全
一、石油企业海外投资模式的特点
石油企业的海外投资模式是石油企业进入资源国市场、参与海外投资项目,进行资源贸易及其服务的方式、方法和手段。不仅具有一般企业海外投资的特点,而且还具有石油企业自身的特点。(1)石油企业的海外投资模式具有多样性。如绿地模式、并购模式、租赁模式等。丰富多样的石油企业海外投资模式,给投资主体提供了根据自身条件合理选择并搭配投资模式的机会。(2)具有可进入性。切实可行的投资模式必须具有进入资源国的可能性。(3)具有灵活性。投资模式是灵活多变的,可以相互转换。为更好的适应资源国及国际环境的变化,石油投资主体应该灵活变更投资模式,以减少由此带来的损失。(4)资金来源具有集中性。由于石油行业是一个具有高风险高投入的行业,我国现有私人资本难以独自承担,因此,海外石油投资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专项拨款,金融机构贷款或通过发行股票向公众筹集资金。(5)投资地点较为集中。由于世界石油主产区集中在中东、非洲、南美洲北部的委内瑞拉、哈萨克斯坦及俄罗斯等地,因此,石油企业海外投资的重点也集中在这几个地区。皇家荷兰壳牌、埃克森美孚、道达尔等国际大石油公司纷纷把西非和墨西哥湾深水区、前苏联实行开放政策的欧佩克国家和LNG业务领域作为今后重要的新产量增长源。(6)投资收益包括货币与实物两种形态。其中实物形态的收益体现为份额油。份额油的获取增强了国内石油供给的主动权,是实现能源安全的有效方式之一。
二、影响石油企业海外投资模式选择的因素
1.外部环境因素。外部环境因素是指在进行海外投资时所面临的诸多企业外部环境的总称。它对投资安全和收益情况影响巨大,主要包括以下因素:(1)政治环境。政治环境直接关系到投资安全,包括政局是否稳定,有无战争风险,有无国家政权和社会制度变革的风险等。(2)法律环境。法律环境是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能否获得有效保障的根本依据,在外部因素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资源国对外国投资者的法律保护,对进出口贸易的限制情况,有关的税法、海关法等法律是否健全及对外国投资者的利弊,投资国及被投资国对盈利汇回本国的限制和外汇管理规定,审批制度等都影响到海外投资的安全。(3)经济环境。经济环境是影响国际投资活动最直接和最基本的因素,主要体现在宏观经济环境、微观经济环境、经济政策和金融政策四个方面。(4)社会环境。社会治安状况、对外开放程度,以及对外活动中的国际信誉都处于良好状态,将增强外国投资者的信任感和积极性。(5)自然环境。特定的自然环境,有助于实现投资项目的预期收益,尤其对于石油等资源性投资项目。
2.内部环境因素。内部环境因素主要来自于石油企业投资主体内部,包括融资能力、管理能力等。(1)石油企业的融资能力。油气勘探是高风险、高投入的行业,一口井动辄数十万甚至百万美元,一项海外石油投资少则几亿、十几亿美元,多则上百亿美元。如2005年10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以41.8亿美元收购哈萨克斯坦石油公司;2006年1月9日中海油以22.68亿美元现金收购尼日利亚海上石油开采许可证所持有的45%的工作权益。这些海外收购案,表面上看是一个石油企业的商业行为,但实际上反映了石油企业核心竞争力,反映了石油企业持续融资的能力。(2)石油企业人力资源状况。人力资源是石油企业海外投资项目成功与否的关键。高素质的石油行业的人才队伍,不仅是开展海外石油投资的基础,也是进行国外石油交流的保证。这就需要具有技术、外语和管理相结合的高素质的复合型的石油人才。
三、我国石油企业可选择的海外投资模式
关键词:海外;石油;决策风险;控制
中图分类号:F7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7-0012-02
随着国民经济快速发展,我国对油气资源的需求也在不断增长,对外石油依存度不断攀升。根据海关总署公布的数据,2011年我国原油进口量为25 378万吨,石油对外依存度达到56.5%,比2010年上升了1.7个百分点。我国各大石油企业为了自身生存和发展,也为了保障国家的能源供给安全,近年来始终坚持“走出去”战略,逐步加大海外油气投资规模,并已取得重大进展。
然而,不容忽视的是,石油企业海外投资将面临远大于国内投资的风险,复杂的投资地区地缘政治、经济、文化环境以及剧烈震荡的国际市场都可能会给投资项目带来巨大风险。投资决策作为整个投资过程的依据和始点,大量失败的投资项目是由投资决策的失误造成的[1]。从项目的决策阶段入手,辨识、分析和驾驭风险才能有效地从根源上减少或规避投资风险,提高投资的成功率。借鉴目前比较通用的风险分类方法,参考相关研究[2,3],可能会影响到海外石油投资项目决策的风险因素主要包括政治风险、市场风险、经济风险、技术风险、管理风险、自然风险以及环保风险等。充分认识这些风险因素的内容和特性,是进行风险管理并提出有效对策的基本条件。
一、投资决策者的风险控制能力
投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投资决策者不可能消除项目投资所涉及到的各类风险要素。但是,投资决策者可以在制定和实现未来战略目标的过程中,努力将各类不确定因素产生的结果治理至预期可接受范围内,从而确保和促进投资项目的预期收益。因此,决策风险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投资决策者对于各类风险要素的认识和把握。影响投资决策者风险控制能力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决策者的素质与能力
决策者是决策的主体,决策者素质和能力的高低直接决定着决策的质量。能力较强的决策者既能有效地抓住机会,又能恰当地消化风险。而能力较差的决策者则往往因过于规避风险又不能把握机会,或者因受机会的诱导而对风险防范不足从而陷入困境。
(二)决策者的专业知识与经验
决策者的专业知识与经验进一步影响决策者对信息的辨识能力、对问题的判断能力、对未来的把握能力、以及风险预防与应急处理的能力。海外石油投资项目决策,需要把包括地质因素、工程因素、经济因素、政治因素等大量不确定因素通过专业处理,分析可能出现的各种结果,预测决策所追求的目标的成功或失败的概率,从而为制定和选择最佳的投资方案提供依据。因此,海外投资项目的决策对决策者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决策者的心理倾向
决策倾向是指决策者对待决策问题的态度、思维方式,以及决策手段中所表现出的具有比较稳定的倾向特征,主要包括风险性倾向、谨慎性倾向、自信性倾向、平均性倾向和长期性倾向。决策倾向不同的人所采取的决策思维和决策方法不同,因而在企业经营决策部门中的不同岗位,决策者的作用和效果可能不同。有些决策者喜欢进行把握很大但获利不太高的投资活动,而另一些决策者喜欢进行获利很高但没有太大把握的投资活动。
二、海外石油投资项目决策风险的控制措施
相关研究[4]发现,各类损害性风险的出现具有再现性,不论是外部环境突变还是内部管理失误或两者综合作用而成,其形成必然表现为企业内部的一种逐渐扩展或传导的过程,且反映在内部管理流程与管理行为的重要环节中。因此,可以从投资决策者的组织内部和管理方式着手,分析决策过程中的缺陷,尽量规避或减少风险,建立起完善有效的投资风险管理机制。
(一)加强权力制约,实施科学决策
海外石油投资项目基本上都属于重大投资,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能有效降低和控制相关风险。对于我国大型石油企业来说,企业和投资成败的关键在于企业决策与管理者是否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是否能切实落实民主科学决策。2011年,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推行的中央企业公司治理改革,三大石油公司集团党组书记和总经理二位一体的局面被打破,分设董事长和总经理,加强权力制约。随着集团公司董事会的建立和规范,引入专业人士担任外部董事,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将更加完整和规范,决策制度体系也将更加民主和科学。
(二)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在项目投资决策过程中,要树立全面风险管理的意识,把风险管理的各项要求融入到技术、商务和财务评价中,构建风险预警与控制机制。如果条件具备,可建立风险管理三道防线,即各有关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为第一道防线;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和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为第二道防线;内部审计部门和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为第三道防线。考虑到海外石油投资项目所固有的高投入高风险特点,应根据投资战略重点和预期目标确定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即愿意承担哪些风险,明确风险的最低限度和不能超过的最高限度,并据此确定风险的预警线及相应采取的对策。确定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要正确认识和把握风险与收益的平衡,防止和纠正忽视风险片面追求收益而不讲条件与范围的观念和做法;同时,也要防止单纯为规避风险而放弃发展机遇。
(三)明确战略目标,优化投资组合
做出任何一项决策,都必须要有明确的目标,尤其是对于通常需要大量资金投入的海外石油投资项目,必须紧密围绕着投资的长期、中期和短期目标来进行决策。只有有了正确的决策指导思想,决策的风险才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降低。具体投资过程中,就是要在有限的资金投入和人员配置条件下,确立明确清晰的投资战略,重点选择重点发展地区和领域的资产。同时,为了降低投资风险,决策时需要考虑投资组合的概念,比如高勘探风险项目与低勘探风险项的组合,勘探项目与在产项目的组合,投资国别的组合,以及近期收益项目和远期收益项目的组合。
(四)借助外部力量,完成风险评估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一方面,电子计算机的普及应用,使得信息化成为现代企业的重要特征;另一方面,一大批新兴学科理论的提出,推动了企业决策科学的进一步发展。这两方面的作用,使得企业决策的方法纷繁复杂[5]。因此,要善于利用投资金融顾问、税务会计顾问、法律顾问、技术顾问、政策顾问等外部顾问的力量,协助完成海外石油投资项目的技术、经济和政治风险的评估工作,以克服投资决策者自身经验不足、信息渠道有限等问题。与此同时,与外部专家尤其是国际同行一起合作与研讨,也有利于培养公司的内部力量,提高公司自身的风险评估能力。
(五)高度重视政治风险,加强国别分析研究
石油勘探开发的投资周期一般在20年以上,投资回收期也多在5~8年,要求的政治稳定性的时间跨度很长,因此政治稳定性的评估,不仅要看到现在,更要判断未来。油气资源国政治风险通常包括[6]:(1)战争和内乱风险。这类风险指东道国发生革命、战争和内乱,致使外商及其财产蒙受重大损失,甚至无法继续经营。(2)国有化和征收风险。如今公开、直接的征收风险已经大大降低,但是一些隐性的、蚕食性的征收风险日益突出。(3)政府违约风险。政府违约是指东道国政府非法解除与投资项目相关的协议,或者非法违反或不履行与投资者签订的合同项下的义务。因此,在进行海外油气项目投资决策之前,就应先通过各种途径做好东道国的国别风险分析研究。
(六)大力培养和引入国际化人才
无论是在确定投资决策目标阶段、拟定备选方案阶段、选择最优方案阶段,还是项目实施阶段,都不仅是项目决策者自己就能完成的,而是会涉及到各个方面的专业人才和企业员工。只有从理论到实践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技能和素质,才能切实降低海外项目投资的决策风险。我国石油企业人才队伍普遍存在缺乏大规模发展海外业务人力资源的问题,缺乏有经验的项目开拓和管理人才。这需要从两方面开展努力:(1)加强企业现有员工的培训,一方面加强培训的针对性,另一方面加强培训内容与实际工作的结合程度;(2)对于急需的专业和管理人才,要积极吸纳国内外优秀人才,严格按照国际标准选拔,并在具体工作中科学地运用和配置各种人才。
结语
海外石油项目必然伴随着较大的投资风险,而投资决策风险控制是整个投资风险控制的核心与关键。就投资者的决策过程而言,影响把握和控制决策风险的因素主要包括决策者的素质与能力、决策者的专业知识与经验以及决策者的心理倾向等。结合我国石油企业的发展现状,可从优化决策机制、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战略目标与投资组合、引入外部力量、加强国别风险研究以及培养和引入国际化人才等方面开展工作,以规避或控制相关的投资决策风险,顺利完成投资项目的预期收益。
参考文献:
[1] 汪克夷,董连胜.项目投资决策风险的分析与评价[J].中国软科学,2003,8(1): 141-144.
[2] 张勇,焦树国.中国石油企业海外投资中的风险问题浅析[J].经济研究导刊,2010,81(7):148-149.
[3] 郭炳宏.关于石油企业投资风险的分析[J].现代商业,2012,(6):29.
[4] 佘廉,胡华夏,王超.企业预警管理实务[M].石家庄:河北科学技术出版社,1999: 3-4.
[5] 袁捷敏.企业决策风险刍议[J].企业经济,2005,(7): 83-84.
[6] 常城,李萍,李慧.中国石油企业海外投资贸易的国别风险解析[J].科技进步与对策企业经济,2011,28(9): 92-95.
一、不同阶段主要国家和地区海外投资的主要特征
从国际投资发展历程看,国际跨国投资的大规模发展始于1870年,中间经历了4个重要的发展阶段,一是殖民地时代的跨国投资,最具代表性的是英国的海外直接投资;二是二战后以美国对欧洲大规模援助为代表的跨国直接投资;三是上世纪70年代以后,跨国直接投资的再度高涨,日本无疑在这一时期充当了重要角色;四是上世纪90年代经济全球化所带动的新一轮的跨国直接投资的增长,在这一时期,尽管发达国家仍然在全球化时代的跨国直接投资中扮演重要角色,但是包括韩国、台湾地区等新兴市场经济体在全球化时代中的跨国直接投资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一)1870―1914年英国海外投资
以1847年《谷物法》的废除为标志,完成工业革命的英国开始实行自由贸易政策。由于在制造业方面具有绝对竞争优势,其出口额急剧增加,出口的快速增加带动了工业生产的快速扩张和资本积累的快速增加。据统计,1860―1870年,工业生产的增速为33.2%,1870―1880年,增速为20.8%,1880―1890年,增速为17.4%。出口的迅速增加为英国海外投资奠定了基础。1850年英国海外资本输出为2亿英镑,到了1870年就猛增到14亿英镑,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前的1914年,英国资本输出达到41亿英镑,占全球对外投资额的43%,是当时海外投资无可争议的霸主。从相对比例看,1870―1914年间,英国对外投资额长期占其国民生产总值的5%以上,第一次大战之前居然达到创纪录的10%,对外投资额占其储蓄总额的25―40%。
这段时期英国海外投资主要有以下几个明显的特征,一是从投资形式看,间接投资占了相当大的比例,政府贷款是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直接投资主要是通过在海外建立投资信托公司再进行投资的形式完成。二是从行业分布看,铁路等基础设施、工业金融和政府贷款是英国海外投资的主要领域。三是从区域上看,英国的海外投资有一半以上流入了英国在美洲、印度和南非等海外殖民地。四是从投资主体看,商人、企业家和地产商是海外投资的主体,政府所占的比重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五是从投资目的看,获取海外原料基地和销售基地是英国海外直接投资的主要目的。
(二)二战以后美国海外直接投资
二战以后,海外投资在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所带来的低潮期后,又迎来了一次期,从战后一直到1970年,美国在全球的直接投资中扮演了无可争议的老大地位。1946年,美国的海外直接投资的金额为72亿美元,到了1970年增长到782亿美元,增长了10倍以上,美国海外投资占GDP的比重也从1946年的3.2%提高到1970年的7.5%。经济、军事、国际货币体系的安排以及其他软实力是决定二战后美国在全球海外投资地位的重要因素。首先,二战结束以后,美国的GDP、工业生产甚至黄金储备在资本主义世界都具有绝对领先的地位。二是战后所建立的布雷顿森林体系实际上奠定了以美元为核心的国际货币体系,为美国企业大规模海外投资创造了便利条件。三是战后美国企业无论是科技水平、管理水平还是单个企业的规模,都要远远领先于其他国家,对其他国家具有绝对的垄断优势。
与英国海外投资相比,美国的海外投资也具有几个明显有别于其他时期的特点。一是从直接投资的地域分布来看,既包括了西欧等老牌的资本主义国家,也包括了拉美、非洲等发展中国家。二是从投资的先后顺序看,美国海外直接投资的重点区域依次为资源型发展中国家、劳动密集型发展中国家以及发达国家。三是对西欧等资本主义国家进行直接投资的主要是美国具有压倒性竞争优势的行业,包括计算机、汽车、电信等等行业,投资主体是大型的跨国公司,例如通用汽车、福特以及国际商用机器公司等等。四是对发展中劳动密集型国家的直接投资很大程度上是美国丧失竞争优势的产业向外转移的结果。五是政治因素在美国的对外直接投资中发挥了比以往更重要的作用,战后援助欧洲的“马歇尔计划”是美国资本顺利打开西欧大门的重要保证,而对发展中国家进行投资时,是否是美国政治盟友成为美国进行直接投资的重要考量。因此,在发展中地区中,拉美地区、墨西哥等就成为美国对外直接投资的重点区域,原先的东方阵营很少成为美国投资的对象。
(三)上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日本的海外投资
二战以后,在多种因素的影响下,日本经济开始起飞,到了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日本初步形成了以重化工业为主导的产业结构。与此同时,从1970年代开始,日本企业也开展了海外投资的步伐,到了80年代后期,日本曾一度取代美国成为世界头号对外投资大国。随着泡沫经济的破灭,日本对外直接投资开始逐步缩减,在全球的投资地位又逐步被美国所取代。
综合日本的海外投资发展历程,主要有以下几个明显的特征。一是在美元占绝对主导权的国际货币体系中,日本企业进行海外投资时,往往先将日元换成美元,然后进行海外投资,而利润的汇回又要重新换成日元,存在较大的汇率风险和兑换成本。二是日本进行海外投资的重要基础是通过巨额贸易顺差所形成的巨额外汇储备。三是70年代日本的海外直接投资更多的是流向资源型国家,两次石油危机和日本本身资源匮乏的格局是推动日本进行资源投资的主要因素。四是80年代以后,日本对发达国家制造业的投资开始大量增加,这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避免美国等发达国家针对日本的贸易壁垒所进行的被动型投资,行业主要包括汽车、电子等。五是90年代以后,在全球一体化推动下,日本对周边包括中国、东盟等国家和地区的投资开始增加,日本将周边具有廉价劳动力和资源的国家和地区作为制造业基地,主导形成了东亚生产网络,并以此向美国等发达国家出口,这是日本为了提高竞争力而进行的主动投资,电子信息产业是投资的重点领域。
(四)90年代以来新兴市场经济体的对外直接投资
90年代以来信息、网络、通讯和交通、运输等技术的发展和条件的改善,以及世界各国对外开放的扩大,国际间经济、政治、文化、宗教等各方面的交流日趋频繁密切,经济全球化进入一个新的阶段,而经济全球化一个重要特征就是生产的全球化。所谓生产全球化是指生产分工体系从以一个国家内部为主转向全球范围,形成全球性生产分工网络体系。在这个过程中,跨国公司是生产全球化的主要推动者,而跨国投资则是主要载体,跨国投资是衡量生产全球化程度的主要指标。90年代以来的经济全球化推动了新一轮跨国投资的高涨。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统计,外国直接投资流入占东道国资本形成总额的比重,1980年全球平均仅为2.3%,到1990年上升到4.3%,此后迅速提高,到2007年已高达14.8%。
在这一轮全球化投资中,一个明显的特征就是除了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继续扮演重要的投资角色以外,包括韩国、台湾地区等新兴市场经济体在全球跨国直接投资中的地位显著上升,投资主体多元化是新一轮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一个显著特征。由于经济实力和竞争力相对于美国等老牌资本主义国家相对薄弱,新兴市场经济体对外投资表现出明显的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不同的特征。一是从投资类型看,多种因素限制了新兴市场经济体很少对资源型国家进行投资,换而言之,获取海外资源不是新兴市场经济体海外投资的主要目的。二是作为追赶型的经济体,新兴市场经济体的对外投资分为两种,一种是作为技术的追随者,对发达国家进行投资,这是被动型投资,另一种是为了利用低成本优势进行的主动投资,投资区域主要是亚洲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三是从投资的行业看,制造业占据了绝对的优势地位,例如韩国制造业对外投资占了其对外投资的50%以上。四是从投资主体看,大企业是投资的主体,而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一定程度上是为大型企业配套。最典型的就是台湾地区电子和汽车产业的对外投资,大企业主导,跟随了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
二、不同阶段不同国家和地区海外投资特征的比较
(一)不同阶段主要海外投资国家和地区的相同点
从这些国家和地区对外投资的经历看,一个最基本的共同点就是经济水平已经达到了相对比较高的水平,人均收入衡量要高于同期世界人均GDP的平均水平,经历过经济快速发展或者正在处于经济快速发展的阶段。从不同阶段主要海外投资国的经济水平可以看出,当一个国家或地区开始大规模对外投资的时候,其经济水平已经远远超出了同期世界经济发展的平均水平。在跨入大规模对外投资阶段的英国、美国和日本,人均收入已经达到了世界平均水平的4倍左右。即使是在全球跨国投资中并不占据主导地位的韩国、台湾地区,其在开始大规模海外投资时,人均GDP也已经接近世界平均水平的两倍。而且在进行大规模海外投资时,普遍经历了经济高速发展、综合国力明显提高的发展阶段,例如英国在进行大规模海外投资前就完成了工业革命,一举成为头号资本主义大国,而美国则凭借第二次世界大战彻底摆脱了大萧条所带来的影响,政治经济实力远远领先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同样,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在进行大规模对外投资时已经经历了数十年的高速增长。可以说经济实力是一国进行海外投资的基本条件。
这些主要海外投资国另一个主要特点就是在进行大规模海外投资之前或者进行大规模海外投资的时候,开放型经济已经发展到相当的水平,对外贸易在这些国家的发展中已经占了相当的地位,日本、韩国等国甚至明确提出出口导向的发展战略。例如英国,推动英国工业革命一个最直接的因素就是为了获取东方国家的贵金属而推动了英国新兴资产阶级不断改进生产技术并向这些地区大量出口具有竞争优势的产品,通过出口积累的巨额财富是英国实施大规模海外投资的基础。即使是提出对东方国家实行“出口管制”战略的美国,凭借其战后急剧扩张的经济、政治实力,在“马歇尔计划”的带动下,通过向西欧等国大量出口制成品,使出口得到了迅猛的发展。据统计,1950―1973年,美国出口的实际增长率达到了6.9%,出口占GDP的比重也从1950年的3.0%提高到了1973年的4.9%。考虑到出口因素,可以说,这些国家的对外投资一定程度上是为了降低运输成本或者规避进口国的贸易壁垒进而对东道国进行直接投资。
这些进行大规模海外投资国家第三个明显的共同特点就是拥有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能够在海外投资中发挥投资主体的作用。在早期的英国的对外投资中,尽管政府的鼓励政策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真正带动英国海外投资的主体还是各种企业,包括给其他政府提供贷款的也主要是大型的金融集团,英国政府很少直接介入到海外投资活动中。同样,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对外投资中,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本土企业是对外投资的一个基本条件。例如日本,在其开始大规模海外投资时,包括丰田、本田、索尼等都已经是赫赫有名的国际性大公司了。这些企业不仅是对外投资的主体,而且在技术、管理、营销等方面的优势是这些企业海外投资取的成功的保证。
(二)不同阶段主要投资国家和地区海外投资的不同点
一是对于这些进行海外投资的国家和地区而言,进行海外投资时所面临的国际货币体系环境有所不同。在英国大规模海外投资时,国际上实行的是金本位的货币体系。在这种货币体系下要进行海外投资,必然要获得大量的贵金属作为支撑。而完成工业革命之后的英国,通过出口积累了巨额的贵金属,这是英国进行大规模海外投资的一个重要前提。而在美国进行大规模海外投资时,国际货币体系是布雷顿森林体系和牙买加体系两个阶段,无论是布雷顿森林体系下的固定汇率制度还是牙买加体系下的浮动汇率制度,美元都是国际储备和结算的主要货币。这种货币体系安排保证了美国在海外投资时拥有其他国家所不具备的支付手段。一方面,海外资金大量回流美国,为美国的海外投资提供了低成本的资本;另一方面,美国可以直接通过增发货币的方式为海外投资融资,尽管有可能带来美元的贬值。在日本和新兴市场经济体开始大规模海外投资的时候,全球的货币体系实际上已经进入牙买加体系,实行了浮动汇率制度。但正如前面所提到的,美元依旧是国际结算和储备的主要货币,这决定了其他国家要大规模海外投资,必须通过持续经常项目顺差的方式获得美元,而美国则没有必要采取经常项目顺差方式获得海外投资所必须的美元,这就是为什么只有美国在经常项目长期大幅度逆差的情况下仍然能保持世界头号对外直接投资大国的地位,而其他国家却不能做到这一点。
二是影响海外投资区域的政治因素在不断减弱,而经济因素则明显上升。在英国开始海外投资的时候,出于保护自己投资的目的,直接投资一般都是投向自己的殖民地,政治因素是影响英国海外投资的重要因素。而美国战后开始大规模海外投资时,当时正处于东西方冷战的时候,美国的海外投资也很少投向东方阵营的国家。而日本在开始海外投资时尽管也是东西方两大阵营对立,但日本的海外投资尽管也是主要投向自己盟友,但这更多的是经济而非政治上的考虑,不像美国,其海外直接投资带有明显的政治色彩。在新兴市场经济体开始对外投资时,政治因素在其对外投资中较少被考虑,能否获得经济收益是这些国家和地区进行对外投资时主要考虑因素,投资地域多元是新兴市场经济体对外投资的一个重要特征。
三是制造业投资始终是对外投资的重点,但是投资的目的和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90年代的全球化以前,美国、日本等国的海外制造业投资更多的是一种出口替代型投资,即市场导向型投资,海外投资目的地往往就是原来的出口目的地,例如战后美国对西欧的投资以及70年代以后日本对美国的投资往往属于这种类型,即海外投资是市场导向型的投资。但是90年代以后,无论是原来老牌的海外投资大国还是新兴市场经济体,出口导向型的投资在制造业的投资中占据了越来越高的比重。这是由于全球化所带来的交易成本和运输成本大幅度降低的结果。
三、对我国海外直接投资的启示
(一)当前制约我国海外直接投资的不利因素
首先,从一些国家的海外投资的经历看,当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开始大规模海外投资的时候,以人均收入衡量的经济水平已经远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而我国尽管已经经历了30年的高速增长,但是从人均收入水平看,还是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2009年,按照现价计算,我国人均GDP3600美元,而同期世界人均GDP为8000美元左右,也就是说我国的人均GDP仅占世界水平的44%。与已经进入大规模海外投资阶段的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人均收入水平还是相对较低,如果仅仅按照国际经验看,我国还未达到大规模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阶段。
其次,在这些国家和地区开始大规模海外投资的时候,已经有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正是这些企业扮演了海外投资的主要角色。相对而言,我国除了部分垄断行业以外,在海外直接投资的重点领域制造业,除了华为、联想、海尔等为数不多的企业以外,真正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企业屈指可数。2009年《财富》的世界500强名单中,尽管中国大陆有34家企业上榜,但是绝大多数是国有垄断行业或者竞争不充分领域的企业,缺乏真正高技术或者充分竞争领域的制造业企业。在一些领域的投资主体尚未培育成熟的情况下,投资主体缺乏竞争优势和垄断优势,这使得我国的海外投资受到很大的限制。
(二)当前有利于我国海外直接投资的因素
首先,进行海外投资的国家,一个必要的前提就是拥有支持海外投资的物质基础,即通过长期的贸易顺差或者其他方式积累巨额的贵金属或者外汇储备。与其他进行大规模海外投资的国家和地区一样,在出口导向型政策的支持下,我国积累了巨额的外汇储备,目前外汇储备已经跃居全球第一,这是我国进行海外直接投资的重要支撑。
其次,在英国、美国以及日本等主要国家进行海外投资时,最开始都是对资源型国家进行投资,以获取稳定的资源供给为主要目的。在经历了资源投资以后,才对制造业以及其他行业进行大规模投资。从我国目前情况看,尽管目前缺乏具有竞争力的制造业企业,但是我国国有企业经过多年的改革发展之后,在资源开采等领域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国际竞争力,形成了一批具有跨国投资能力的能源资源巨头,完全有能力在我国海外投资中扮演开路先锋的角色。
(三)对于我国海外投资前景的判断分析
从国际经验可知,目前既有我国海外投资的有利条件,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利于我国海外投资的条件。仅仅从国际比较很难直接判断我国是否到了大规模海外投资的阶段,必须根据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进行分析。
人均收入低于国际平均水平并不会制约我国海外直接投资。目前我国人均收入相对较低,但是必须看到,相比其他国家和地区,我国是一个二元结构明显的国家,城乡差距、区域差距非常明显,既有东部沿海发达地区,也有广大的西部落后地区。从人均GDP看,东部沿海的一些省市与一些发达经济体在发展水平上差距并不是太明显。如果仅仅将这些发达地区视作单独的国家,这些地区完全达到了进行大规模海外投资的阶段。而缺乏具有竞争力的制造业企业是制约我国海外投资的重要因素。尽管有理论认为发展中国家在进行海外投资时并不需要像发达国家那样对东道国具有全面压倒性优势,只要具有部分竞争优势就可以进行海外直接投资,即所谓的发展中国家海外投资部分竞争优势理论。但从我国的现实看,我国的制造业目前最大的竞争优势是劳动力成本比较低,而企业恰恰不能以此为作为海外投资的凭借。因此培育一批在部分领域具有竞争优势的企业是支持我国企业尤其是制造业企业大规模海外投资的一个重要条件。
近些年来,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国际间的贸易往来频率也在逐渐加强,在这种发展局势下,国际间的资本流动范围也在逐渐扩大,而为了扩大自身的市场份额,很多企业的投资目光都向海外聚集,促使企业海外投资经营范围的不断扩大。企业海外投资经营虽然能增加企业海外市场利益的获取,但受国际市场环境复杂性的影响,会导致企业海外投资经营管理中存在很多风险,严重影响着企业海外市场的拓展和长远发展。此时,要想有效地规避和控制这些风险,还需加强对企业海外投资经营管理风险的认知,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予以规避。
二、企业海外投资经营管理的现状和风险特点
(一)企业海外投资经营管理的现状
从企业海外投资经营管理的现状分析,它的表现主要存在于四个方面:第一,投资区域较为集中。我国企业的海外投资区域主要集中在亚洲和拉丁美洲,这不仅是因为两个地区的技术和管理优势比较突出,还因为两个地区和中国的政治关系比较密切,资源互补性较高,而较为发达的欧美国家,因中国企业自身技术和管理的缺乏、制度背景和市场环境的差异,投资风险较高,投资力度并不大。[1]第二,投资行业比较狭窄。在海外投资的项目中,中国企业的投资方向主要集中在技术水平附加较低的商务服务和批发零售业中,针对技术获取型、信息服务、计算机服务和软件行业的投资比例不是很高。第三,投资动机规划不够。自改革开放之后,因我国的经济发展呈现了一种粗放式的模式,国内自然资源明显短缺,资源需求矛盾导致海外自然资源的投资力度得以增强,在这种环境影响下,国内海外投资力度逐渐加强,但还存在战略动机不够明显的问题,传统优势逐渐被其他发展中国家所取代。第四,面临多重投资风险。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海外投资风险的识别和防范是跨国企业的关注焦点,而和国内投资市场相比,海外投资所面临的风险更大、更多、更复杂,风险种类较多。
(二)企业海外投资经营管理风险的特点
从企业海外投资经营管理风险的特点分析,它主要表现在客观性、不确定性、项目投资风险可变性、投资风险多层次性四个方面:第一,客观性。企业海外投资风险的发生是由各种决定风险因素的存在而导致的,它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在每个项目的寿命周期内,这种风险都处于一种无处不在的状态,只要企业存在海外投资行为,风险就不能避免。第二,不确定性。不确定性是风险的本质特征,虽然投资风险的存在可以确定,但风险的发生却是不能确定的,而它的不确定主要集中在投资风险是否发生、什么时候发生、呈现什么状态、产生什么结果等方面。[2]第三,海外项目投资风险的可变性。海外投资风险的可变性存在于整个项目的全过程中,它的存在会导致各种风险的质与量随着项目的发展而发生变化,而在这一发展变化中,有些风险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一些风险也会在项目的发展中产生新的变化。第四,海外投资风险的多层次性。企业海外投资具有周期长、规模大、涉及范围广等多个方面的特点。因此,导致风险发生的数量也比较多而杂,所存在的风险发生因素也比较多,而在这种状态下,各个风险因素和外界的交叉影响就导致风险的发生呈现出一种多层次性。
三、企业海外投资经营管理中所存在的风险
(一)生产风险
企业海外投资的过程中,受东道国政治环境、生产原料、器械设备、技术人员、生产工艺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它们均会导致产品在生产环节无法按照规定完成生产计划。但是,产品的生产作为企业海外经营活动开展的第一环节,它对企业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虽然任何一种产品的生产都需要一定的时间,但对于海外投资企业来讲,企业的预期收益往往是依靠生产资料能够在规定时间内转化成产品来决定的。企业海外投资生产中,因对当地生产环境认识程度的不足,任何一个细小的因素都会影响企业生产的完成度,而产品生产环节一旦出现问题,将会对整个企业的经营产生一种恶性循环。所以,在企业海外投资的过程中,生产风险的规避非常重要,也是很多企业海外投资中都会面临的一种风险类型。[3]
(二)销售风险
销售风险就是企业产品海外销售中所产生的一种风险类型,它的发生主要是因产品生产过剩、海外销售市场认识不足、销售渠道不畅通所导致的。首先,企业产品存在生产过剩的问题,导致生产量大于需求量,产生产品滞销,但因海外投资企业所在国和投资国环境差异的存在,销售风险是不能避免的,还需企业在产品生产前就对市场做好准确、客观的分析,这样才能减少企业海外投资中的销售压力。其次,因每个国家和消费者所需产品的样式、品质和价格都存在差异,若产品无法被海外投资国所认可,这就存在着产品滞销的风险,而要想减少这种风险的存在,还需加强对产品的宣传力度,丰富产品的种类,提升产品的质量,合理调整产品的价格。最后,销售渠道作为提升产品销售力的一个重要内容,海外投资企业在进入到新市场后,需要积极打开销售渠道,提升销售量,降低销售风险。
(三)投资决策风险
企业海外投资管理中,其存在的投资决策风险主要存在于投资区位选择风险、投资项目选择风险、投资方式决策风险三个方面。在投资区位选择风险上,企业海外投资区域的选择会受到地理位置、文化差异、民族宗教等因素的影响,而我国企业对亚洲地区的投资偏爱,正是因国家地理位置较近、文化差异较小的影响,和其他地区相比风险较低,稳定性较高。在投资项目选择风险上,因不同国家间消费动态不同,企业若在投资中没有对他国的市场环境进行充分的了解,没有实时掌握全球市场的动态信息,不仅会导致风险隐患决策的出现,还会导致经济收益受到损失,导致整个投资活动的失利。在投资方式决策风险上,很多企业的投资方式都是以跨国并购为主,这主要是投资企业在财力、资源、实力比较雄厚和充足的情况下,跨国并购具有降低成本风险、双方资源共享、收益获取较高的优势。因此,企业跨国投资的方式还需根据自身的发展特点和战略目标合理选择。
(四)财务管理风险
企业海外投资经营管理中,财务管理风险的发生是客观存在的,它作为企业海外投资活动中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风险因素,是指公司内部不合理的财务构成、筹集资金不当所导致企业预期收益下降的可能性。[4]目前,企业海外投资活动不仅有实体性的投资,还有很多金融性质的投资,这种投资环境的存在就导致企业财务管理中所包含的内容比较多而杂,而资金的运用、管理和各国财会之间的差异,都导致企业财务管理风险的存在。而在此基础上,不仅各国之间财会制度的差异会引发一系列的风险,企业资本构成状况的不合理以及利率的波动均会引发各种财务风险,给企业的收益带来严重的影响。
四、企业海外投资经营管理风险的控制措施
(一)加强海外投资的宏观调控和指导
企业海外投资经营管理中,面对各种风险要想有效规避,还需加强对这类投资的宏观调控和指导工作。首先,政府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定期一些具有指导性的投资信息,在投资形式和方式上给予政策性的指导,以帮助企业降低海外投资风险和投资成本,并加强对企业风险管理咨询机构的培训,形成一个系统的海外企业风险诊断制度。当然,风险的诊断也不能仅仅依靠政府,企业自身还需借助中介机构的力量展开针对性的咨询,从整体上提升企业境外投资的效率。其次,针对我国民营企业审批放权不足的问题,简化海外投资的审批手续,适当支持有能力的企业开展国际业务,给予竞争力较强和管理较为规范的企业一定的投资自主权,以增强企业海外投资管理的灵活性,提升企业的风险抵抗能力。再次,针对海外投资项目和投资行业的管理问题,采取投资申请分类登记管理制度,将海外投资分为鼓励性和限制性两种投资项目,按照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对外投资产业方向展开合理规划。[5]最后,加强海外投资信息交互平台的建设力度,让企业能够在这一平台中准确掌握当期或之前海外投资的存量和流量变化情况,全面掌握企业海外投资的规模和行业区域分布情况,以及发展现状,减少企业海外投资的盲目性。
(二)主动防范海外投资中的商业经营风险
和国内经营中所存在的风险比较,海外经营中的风险不仅较大,还具有难以预测的特点,更是影响企业经济效益的一个重要内容。针对企业海外投资经营管理中的商业经营风险,跨国企业需要从四个方面给予防范:第一,完善企业内部的治理结构,提升企业产权结构的清晰程度,在完善的治理结构中保证企业内部各部门经营和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转。第二,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诊断制度,加强对企业日常风险诊断程序化的分析和处理,这不仅降低风险的处理成本,还能有效预防突发性风险的发生。第三,充分发挥企业的竞争优势,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海外投资的过程中,投资项目向优势较高的产业和产品聚集,通过合资开发和战略合作等形式,提高自身的创新技术,形成自主核心技术,以提升企业海外投资经营的灵活性和应变能力以及风险的抵抗力。第四,明确企业海外投资风险决策的权限和责任,在管理上既不过严,以保证其经营活动中的灵活性,也不能过松,以防止海外企业投资自行决策中投资失误和失控行为的发生。
(三)充分利用海外投资保险的风险分散功能
在现行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其涉及的功能有损伤补偿、市场开拓、融资便利、信用提升、风险管理五个方面,在运用这一制度的过程中,它需要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选择合适的投资保险模式,目前,国际上的海外投资保险模式主要有以美国模式为代表的双边保证制度,以德国模式为主的单边保证制度,两组制度各有利弊,选择不同的投资保险制度,所关系到的海外投资风险防范和补偿内容也有差距,而当前比较流行方式是将两者结合起来灵活使用。第二,选择合适的海外投资保险保单产品,就目前海外投资中所存在的股权保单、债权保单、租赁保单等形式而言,股权保证以承保投资者投资的资本和收益为主,适用于股本投资;债权保单以承保债权融资的本金和利息为主,适用于银行带环和其他债权性的融资;租赁保单以承保租金收益为主,适用于租赁。海外投资保险产品的选择中,若选择合适,能有效防范海外投资中的经营风险。[6]
(四)建立海外投资安全监控的会计管理体系
企业海外投资经营管理中,海外资金的安全性和财务审查机制的建立非常重要,也是保证企业财务得以动态监测,有效规避企业海外投资经营风险的重要内容。在保证投资的安全性上,可根据企业海外投资和经营管理的特点,建立一个能够充分发挥财务、会计、审计等专业信息优势,以会计监督为核心的投资风险管控体系。[7]在这个体系中,加强对海外投资企业的财务监督,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体制,完善企业内部的控制机制,以有效解决企业与海外投资风险相关的财务预警、决策、预测等方面的问题;建立海外投资运营即会计信息联动平台,做好企业会计信息生产角度问题、会计核算规制的设计问题、投资所在国的法律环境和会计规范的适应问题;建立海外投资的绩效监督体系,以负责海外投资企业的资本投出安全监控、审计和绩效评价为主,从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程度上来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五、结语
一、 韩国对企业海外投资的信息服务
被人们习惯称之为“亚洲四小龙”之一的韩国,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对外直接投资发展迅速,取得了骄人的成绩。韩国海外投资的发展与其国家政策有密切联系。韩国政府一直激励本国企业对外投资,如专门对韩国企业对外投资作了审批和外汇管理的规定,由韩国银行负责有关海外投资审批与监督;由韩国进出口银行既为企业对外投资提供信息服务,又提供海外投资信贷;在对海外直接投资的法律规制与促进上,有《海外投资开发促进法》、《海外资源开发促进法》、《搞活海外投资方案》;同时韩国还是建立有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少数几个发展中国家之一。正是韩国政府的支持造就了一批具有很强的抗风险能力的跨国公司。在这些支持中,韩国对企业海外投资的信息服务极大地促进了企业的跨国活动。
1.通过政府向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韩国专门设立了海外投资调查部、海外投资洽谈中心等,系统收集有关国家的政治动向、经济政策、法规、外汇管理及税收制度等情况,及时准确地向企业提供信息资料和咨询。韩国驻韩国企业投资东道国的大使馆也承担对东道国投资环境进行调查的职责;韩国进出口银行既提供海外投资信贷,又为企业对外投资提供信息服务。海外投资信息中心专门负责收集与海外投资国别和产业方向的信息,安排促进投资方面的研讨会等;韩国政府于1962年成立了大韩贸易振兴公社,为了更利于韩国各企业在海外的投资,1995年大韩贸易振兴公社更名为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简称KOTRA)。 KOTRA是一个非盈利性的政府组织,是韩国对外贸易投资的促进机构,其宗旨是促进韩国与世界各国之间的经贸往来与投资合作。当然企业也可以就关心的事宜向KOTRA提出咨询,或委托KOTRA协助调查。此外,KOTRA在全国各主要城市均设立了分支机构,以方便对地方企业的服务。大韩贸易投资中心(KISC)成立于1998年6月1日,是隶属于KOTRA的国家指定的惟一投资振兴组织,韩国政府授予其制订磋商解决包括投资计划等各方面为海外投资者的一条龙服务方案。目前,仅大韩贸易投资中心已与世界上300多个咨询机构建立业务联系,收集有关信息资料,供投资企业决策参考。
2.通过政策扶持民间机构提供信息服务
除政府出资机构以外,韩国的主要经济团体、各商品进出口协会、各行业协会等民间经贸机构在韩国的对外投资服务体系中也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这类民间机构的数量大大小小约有上百家,韩国贸易协会、大韩商工会议所等服务的对象几乎涉及韩国所有从事外经贸行业的企业。而规模较小、专业性较强的协会、商会的服务对象则以会员为主。韩国政府不直接资助这些民间机构的活动,但通过某些政策手段给予扶持。这些协会向企业提供各种贸易和投资信息。如韩国贸易协会,它的业务范围包括海外市场调查研究、协助企业与外方商谈、贸易中介及、提供信息及发行刊物、开拓海外市场、协助企业与政府沟通、为从事对外贸易、投资的人员提供培训等等。
3.通过大企业集团提供信息服务
韩国的大企业集团由于实力雄厚,在主要贸易往来地区一般都设有办事处或子公司,拥有的信息比较丰富,所以大企业还负有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服务的义务。
4.通过利用互联网提供信息服务
韩国贸易协会的KOTIS网是韩国提供外经贸信息服务的最主要和权威的网站,内含“贸易速报”,“韩国及各国贸易统计”,“贸易实务”,“商品和企业信息”,“交易信息”等节点,全面、快速地提供与对外贸易和投资有关的各种情报和服务,信息量大、更新快,对韩国从事外经贸及海外投资的企业帮助很大。
二、韩国对企业海外投资信息服务的特点分析
实践证明,韩国对企业海外投资信息服务体系确实能够取长补短,有效地支持了韩国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
1.信息服务主体多元化
韩国对企业海外投资的信息服务主体多元化,除了政府部门积极鼓励企业对外投资,为企业提供对外投资的信息服务外,还成立非盈利性的政府组织专门提供信息服务;除此之外,通过政策支持民间机构提供信息服务;还发挥大企业集团的信息优势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服务。所以从组织制度来看,形成了以政府、中介组织、大企业等为主的信息收集、分析、体系和服务网络。
2.信息内容全面、客观
韩国对企业海外投资的信息内容比较全面、客观。不仅提供本国企业海外投资东道国当地市场和经济社会环境,还专门针对单个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如韩国的驻华使节经常为本国的企业提供有关中国市场上的投资环境信息,他们大多讲着流利的汉语或英语,对商务信息极为敏感。政府驻外使节由于精通当地的语言,熟悉当地的文化、法律和政治制度,因此他们在调查和处理当地市场信息时能够较准确地反映客观实际情况。
3.组建了海外投资全球信息网络系统
KOTRA建立了一个外延至世界范围的韩国海外投资贸易工作网,通过设在世界各地的115个韩国贸易馆,搜集国际市场商情信息,并通过其发行的定期和非定期刊物、互联网主页等介绍给企业。
4.信息渠道宽畅
目前,韩国对外直接投资信息服务的一个新特点是对互联网的利用越来越普遍。通过互联网信息具有信息量大,更新速度快等特点,极大地满足了企业对海外投资信息的需求。除此以外,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发行新闻通讯和专题报导等,提供信息情报。
所以韩国对企业海外投资的信息服务具有官民结合、体系完备、运转有效等特点,极大地支持了企业的海外投资活动。
三、对我们的几点启示
面对瞬息万变、错综复杂的国际政治、经济、技术形势,单个在海外的中国企业是很难对付与把握的。所以加强政府信息服务,建立一个海外投资企业服务网络,才能更好地促进企业对外投资。
1.发挥政府信息优势直接提供服务
由于政府在收集和处理信息情报时具有企业所没有的优势,所以首先政府可通过各种途径搜集信息,解决企业信息不足的问题。如在对市场经济社会环境调查上,韩国政府驻外机构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目前中国政府已与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建立了外交关系,中国驻外大使馆和领馆都可以对当地的社会经济制度、政治体制、发展水平以及自然条件作细致深入的调查。然后政府可能通过各种途径向海外投资的企业提供信息支持。一是可以通过政府有关的媒体向企业提供信息。如政府出版物、政府研讨会等。不仅为本国企业和居民的对外直接投资提供关于有关东道国的宏观经济状况、法律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和要素成本等信息,而且还可通过提供某些东道国特定产业和特定投资项目的信息,为本国企业寻找特定的投资机会。二是组建赴海外投资考察团,为投资行为牵线搭桥,直接帮助跨国公司寻找投资机会。三是建立境外投资国别环境库,定期《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为国内企业提供各国和地区法律法规、税收政策、市场状况和企业资信等投资信息。
2.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组织管理与整合
我国政府管理机构的条块分割特点,使得信息资源管理长期处于分散状态,其内部的混乱性和垄断性使之无法适应真正市场化的需求。正如有一位公司老总所说:“目前,各种有关某个国家的信息,是分散在不同政府部门手里,没有一个部门能够综合各个部门信息,为企业提供周全服务。使馆经商处获得的市场信息传回国内企业的渠道也很有限,有的时候经商处把一些项目合作信息发给某些部门,而跟该部门接触的企业又很少。”所以建立企业海外投资的信息网络体系,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尤其重要。为此,一要保证资源供给的丰富性,打破各级政府和各个部门之间的信息封锁和各自垄断,该公开的信息必须及时、无条件地公开,加强统一规划,分工合作地建设和管理政务数据库体系。二要在跨国企业之间建立信息分享机制。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家与国家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既有竞争又有合作的伙伴性关系。任何企业都不可能完全垄断所有的市场份额,它们如果希望在现有的基础上扩大赢利空间,就需要进行合作。政府可以定期组织跨国公司(包括本国的和外国的)的高层经营管理人员进行信息沟通,在跨国公司之间建立一种信息分享机制。三要通过政府的激励措施,鼓励本国已对外投资的跨国公司收集和处理一些本国与该公司经营无关的信息,政府把这些信息汇总后可以提供给本国其他需要这些信息的跨国公司。
3. 促进各行业商会和各类中介组织发挥作用
社会中介组织是“介于政府、企业和社会三者之间的,为提高社会运行效率而从事沟通、协调、公证、评价、监督、咨询等活动的机构”。它的基本职能是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管理专家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我国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不发达,专门为海外投资企业提供服务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起步更是比较晚,其发展跟不上企业海外投资的步伐。要有效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则需要促进中介组织自身的健康发展,才可以利用中介组织的网络技术和网络环境,利用其用户多、覆盖面广,传输速度快,以及其直接性、及时性等特点,在中介机构之间形成技术资源共享,在机构与服务对象之间建立信息平台,从而为企业海外投资提供宽领域,高层次,快速,有效的服务。国外提供这类服务的机构很多,如韩国通过政府政策扶持的中介组织为企业海外投资提供信息发挥了积极作用。所以为了更好地促进企业海外投资,政府除了发挥自身的信息服务作用外,还必须促进各行业商会和各类中介组织发挥信息服务作用。如政府有关部门一方面可以对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和考核,进行资质认证,以提高在岗人员的专业素质。另一方面是针对社会对中介人才的需求,培养符合中介服务业需要的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以建立熟悉国际标准、符合国际要求的中介机构,为海外投资企业提供各种信息咨询和项目论证。
参考文献:
[1]谈萧.中国”走出去”发展战略[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2]迈克尔.波特[美].国家竞争优势[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
[3]汪玉凯.中国行政体制改革20年[M].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
海外投资监管包括审批与监督,是世界各国海外投资立法的重要环节。可以说,当今世界各国无论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还是新兴工业化国家或地区都无一例外地对本国海外投资作或多或少或直接或间接的投资审批与监督,投资完全自由化的国家是不存在的。为此,笔者结合我国海外投资监管立法及其实践的现状,借鉴世界各国先进的立法经验,对我国海外投资监管立法的完善作进一步的探讨。
一、国际海外投资监管立法借鉴
(一)发达国家的间接监管。
发达国家市场经济体制完备、法制健全,一般奉行“投资自由化”政策,对本国的海外投资没有专门的审批法予以规范,调整海外投资的审批监督关系的法律规范均散见于其它相关的法律文件之中或通过其它方面的法规予以间接调整,诸如取消某些项目的优惠条件,对某些项目不予承担政治风险等。1981年《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修订法案》第234条第1款规定:海外美资必须不是投入下述经营,才有资格投保。a、投资人看来打算这笔海外投资所出的产品,取代原在美国生产的同类产品,并且销往原属美国同类产品的同一市场,从而大量削减该投资人在美国雇用职工人数;b、这笔投资看来会大量削减美国其他企业单位雇用职工的人数;c、这笔投资用于海外制造业或加工业的项目之后,看来会削减美国的贸易利益,大大不利于美国的国际收支平衡;d、这笔投资采购商品或劳务的重点不在美国,却在另一个发达国家。
在实践中,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对下列投资项目拒绝签订保险、再保险契约或提供资助,具体行业有:纺织及农业生产的投资以向美国出口为目标者;1981年1月1日以前的铜矿开采投资,以后将有害美国铜矿工业者;某项目投资企业非美国所能控制,或者其目的在于代替美国国内从事同类企业活动的设备者;从事军事生产产品的投资;投资目的在于设立不动产买卖企业者;从事酒精、饮料生产的投资,但在一定条件下从事啤酒生产的投资不在此限;从事娱乐设施的投资;从事商业投机事业的投资。(注:威尔孙:《国际经济交往》,1981年英文版,第273-274页。)据统计,1974年以来,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业已正式驳回74项投资。另外,还有一些投资项目,在申请投保的早期阶段就非正式地被劝止了。(注:、丁伟:《海外直接投资法律问题比较研究》。)美国政府利用其完善的海外私人投资保险制度中的上述规定,对一些不利于美国经济发展项目起到了一定的限制作用。另外,在通常情况下,美国允许其本国厂商输出设备制成品,但如果这种输出可以用来制造这些设备项目,或者可能被输入国获得用于国防目的的情报和技术时,则要受严格限制。
瑞典1974年通过了一个关于直接投资引起资本外流的法案。按照该法的规定,瑞典在考虑资本流出的问题时,不但应着眼于资本流出将对本国国际收支产生的影响,而且还应充分重视资本流出可能对本国工业和就业方面产生的不良影响。(注:威尔孙:《国际经济交往》,1981年英文版,第40页。)这些情况都说明一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尽管其奉行“投资自由化”政策,对本国海外投资的审批不进行专门立法,但并不等于它们不对本国投资进行是否有利于本国经济发展的审查和批准,只不过是具有间接性而已。
(二)发展中国家的直接监督。
发展中国家包括新兴工业化国家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资金制约,技术限制和规模不足等多方面经济问题,也就是说,按照邓宁的国际生产折衷理论,它们或多或少地存在着所有权绝对优势,内部激励化优势以及区域相对优势的不足,一般尚处于国际生产模型的第二阶段,或由第二阶段向第三阶段的过渡时期。这些特点必然内控着广大发展中国家在适应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奉行“投资贸易自由化”政策的同时,又不得不考虑本国对外投资的经济实力(可以用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来衡量),产业导向,技术构成和投资主体等一系列的问题,结合本国的综合经济政策和国际化经营战略从而制定海外投资的相关法规,注重投资的审批和监管并以专门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韩国是当前发展中国家进行海外投资相当成功的一个典范,其海外投资审批法律制度包括:审批体制、投资主体、投资类型、投资的鼓励与禁止、投资审批以及监管体制(注:王志荣、张韬:《简析韩国的海外投资法律制度》,载《经济与法》1997年第9期。),把本国海外投资的各个环节都纳入了管理者的视野。
可见,一国海外投资审批监管立法采取何种形式,不可能是主观想象的东西,而是由该国的具体发展阶段和经济实力等要素所决定的。
二、中国海外投资监管立法现状
我国海外投资监管立法的基点仍依附于计划经济的行政管理模式之上,缺乏活力与相对的独立性,难以应付国际投资千变万化的形势,忽视全球经营战略。具体表现为:
(一)监管体制不合理。既有法律规定海外投资监管实行分级管理、多元审批,没有跳离计划管理模式的窠臼,不能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尤其海外投资主体所面临的日益复杂的市场竞争和战略竞争的客观要求,不利于充分发挥投资者主动性与创造性,而使经营处于被动的地位。我国计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国有资产管理局、外汇管理局等都拥有对外投资的管理权限,没有一个统一的管理部门,不利于国家总揽全局。宏观调控而且容易导致管理职能分散,内耗严重,办事效率低,更严重的会造成各行业和企业之间甚至在同一地区交叉设点,自我竞争带来不应有的损失。
(二)审批手法繁琐。这是与现行监管体制密切相关的。体制不合理必然导致机构雍肿,职能交叉,办事效率低。比如,将同项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与投资合同,企业章程分开审批,由两个部门负责,必然导致重复劳动;没有一个统一的协调管理部门,实行按照投资规模分级管理的办法,必然导致管理分散,宏观调控不力等问题。
(三)对投资主体的规定简单化。其一,投资主体单一,现有国内立法仅只规定了对国家享有国际经济合作权的法人可以成为我国海外投资的主体。这一规定不仅与我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相关条文不符,将具有我国国籍的自然人排斥在投资主体之外,而且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成为我国经济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实际情况不吻合,许多非法人经济组织包括合伙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都可以成为我国海外投资主体。其二,规定的内容过于笼统。现行立法规定了海外投资申请者的四个方面的条件:①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②具备一定的资金来源,指投资者拥有一定数量的外汇资金,或者具备能够在国际金融机构筹措所需资金的能力;③拥有具备一定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④了解和掌握东道国的投资政策、法律规定、市场、资源等投资环境,并有资信可靠的海外合作伙伴等。但是,没有对投资者的诸如资信状况、经营业绩、投资规模、控股情况、投资产业、投资区域等方面加以规定。例如依我国法律设立的外资企业,包括具有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和营利或非营利的公司、企业、社团或其它经济组织的海外投资应如何进行审批;依据外国法律设立的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能否作为我国海外投资主体,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四)项目审批忽视全球经营战略。我国海外投资审批的内容十分简单,总共5个条款,其中第5条缺乏实际意义(注:第5条内容为:“能为当地提供市场需要的产品,并且双方都可能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其余4条在前文已作引述。)。因为任何国家的海外投资必须经过东道国政府批准,投资国规定对本国海外投资作是否有利于东道国经济发展的审查既无必要,也不可行。其余4条,仅作了一些概括性、原则化的规定。既没有体现国家海外投资的产业结构,也没有根据不同的产业划分相应的投资区位;哪些是国家积极鼓励的,哪些是明文禁止的都没有规定清楚,可操作性不强,并且基本上将出口创汇和获取海外原材料作为海外投资的主要目标,缺乏全球经营战略思路,未能从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区域经济贸易集团化的发展趋势出发考虑我国海外投资项目的安排和审批,也没有鼓励我国的优势产业和具有竞争实力的公司组建集团跨国公司,不能引导那些在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处于劣势的“边际产业”向发展中国家投资,以便利用企业自身优势与相对区位优势,追求海外投资的规模效益与市场充分利润,促进国内产业结构的调整。
(五)重审批、轻管理。我国尚未建立海外投资企业的监管机制,对企业经营状况,国有资产营运以及严重的违章违法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管,其直接后果是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大部分海外利润流存海外,海外企业以外商的名义对国内“返投资”的现象一度盛行。据对辽宁186家境外投资企业的调查,汇回利益只占中方投资总额14%。1994年国家紧收海外投资企业的审批,其中原因就在于此。
三、中国海外投资监管立法完善
(一)确立海外投资监管原则。
1.有利于本国经济发展原则。它既是海外投资立法的一般原则也是海外投资监管法制的重要准则。从某种意义而言,有利于本国的经济发展是一国海外投资的根本目的之所在。因此,世界各国都无例外地对投资项目作严格的是否有利于本国经济发展的审查并且都以法律的形式从具体内容加以规范。是否有利于本国经济发展应该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能用静止的观点来分析看待问题,既要立足本国的近期经济发展计划,也要远观本国长期的发展战备;既要考虑本国现阶段的产业结构与经济发展水平,也不能忽视世界产业分化和分工的趋势对本国经济发展的要求。总之,要把一个国家现实的经济利益与潜在的经济实惠,有效地动态地结合起来,具体分析、制定本国的海外投资产业政策和法律制度,并根据国际投资环境的变化作相应的调整。所有这些,都为海外投资监管立法过程中,确立有利于本国经济发展原则提出了具体要求。
2.全球经营战略原则。南开大学赵旻博士撰文认为,“出口创汇不应是我国外贸发展的长远战略,相反,我国的贸易战略应当是促进和加快我国的工业化步伐,有利于我国国内产业结构的发展和优化,有利于造就一批大型的国际化经营企业和一批成熟的企业家”(注:赵@①:《国际化战略-理论、模式与中国的抉择》,南开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1版,第4页。)。这一论述,适用于我国的海外投资战略或许更为恰当。海外投资就是把本国资本融入世界经济角逐的大市场,参与全球范围内的生产要素的竞争。正因为如此,我国可以运用全球经营战略,抓住国际分工的比较优势变化的时机,人为地营造自身的比较优势,从而跻身于国际经济一体化进程,提高海外投资的主动性与成功率。这一特点决定了一个国家必须自始至终地将本国海外投资置于全球经营的大环境之中,运用全球战略原则,统领海外投资监管立法的方方面面,并贯穿于立法工作的始终。只有这样才能抓住机遇,主动迎接国际市场的挑战,拓展自己的市场份额,提高本国海外投资的集约化程度,促进其向更高一级的层次发展,实现跨国一体化经营。只有如此才能真正提高跨国经营的质量和效益,从而更有利本国经济的发展。
3.鼓励与限制相结合原则。发展中国家的海外的投资企业应该走效益型发展道路,而不应该盲目追求数量。这一点已为我国海外投资实践所证明。我国海外投资企业数量较多,但平均投资规模不足100万美元,比发达国家的600万美元低得多,大约只有55%的企业能够盈利。这一现状说明我国海外投资监管立法的确立鼓励与限制相结合原则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一方面,要鼓励国有或国家控股公司集团或其它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和经济组织向海外投资,国家给予金融、保险、税收和信息资源等多方面的优惠政策加以扶持;另一方面,对于那些国际竞争实力不强或不符合国家海外投资法规的投资或投资者,则应采取相对限制的政策,并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确认。只有两者的有机结合才能提高我国海外投资的整体水平和投资效益,才能真正促进跨国公司的集约化经营,实现全球经营战略。
(二)优化海外投资监管体制。
我国海外投资起步较晚,目前,既没有一部完善的海外投资法,也没有一个统一的管理部门,现行分级管理多元审批的分散体制,已严重阻碍我国海外投资的继续发展。借鉴外国成功的管理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国情,设立统一的海外投资管理部门-中国海外投资管理委员会,并以《海外投资监管法》加以规定,已势在必行。1977年12月,韩国政府增设动力资源部,下设16人组成海外投资审议委员会,负责制定对外投资的有关政策,统一掌管和协调对外投资业务,负责审批对外投资项目。美国1969年设立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也是具有类似职能的管理部门,根据我国实际,应在国务院直接领导下,由外经贸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等部委共同派员组建一个统一的专门管理海外投资的常设机构。赋予其对海外投资的审批权、调查权、处罚权以及相应的管理职能,统一制定海外投资的方针政策和战略规划,负责海外投资企业的审批和管理,监督投资额较大的海外投资项目,协调组成该委的各部门的相关工作。该委员会由国务院直属管辖,国务院主要领导兼任该委主任。具体可作如下分工协作:外经贸部主要负责分析检查海外投资事业的经营成果,并备置必要的管理记录;对于经营不良者有权采取措施不准其再投资和作出撤销海外企业的决定,在必要时可以派人赴现场调查取证,其它各部门如外汇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等各司其职,随时提供海外投资者的相关情况。海外投资管理委员会则根据对外经贸部提交的报告掌握海外投资企业的情况。中国驻东道国使领馆主要负责对当地投资企业提交的各项经营报告是否属实,是否有转移国有资产的行为和从事未经许可的事业,对清帐情况及投资终结时财产处理情况等事项进行监督,并将结果报告投资管理委员会。中国金融机构和其驻东道国的分支机构则对其提供贷款的海外投资项目进行资金管理,这样就形成一个由海外投资管理委员会统领,其相应各部委局协办,中国驻外使领馆和驻东道国中国金融分支机构配合的较为完整的管理体制。
(三)完善海外投资监管立法。
1.扩大投资主体范围。我国《海外投资监管法》应规定:凡是符合海外投资条件的经济组织或自然人,都享有向海外投资的权利。我国现有法规只规定了法人可以成为海外投资主体是不符合现实需要的。一方面,大量的非法人实体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团体经济组织和自然人可以成为海外投资主体,例如,一些有实力的合伙企业可以成为我国海外投资主体;另一方面,并不是所有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都具备海外投资的条件。既要扩大海外投资主体范围,又要严格确定合格的投资主体的审批条件,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2.严格投资主体的审批条件。对于什么样的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实体才算合格的投资者,我国海外投资监管法应作明确的规定。韩国投资法律规定:投资者必须是韩国银行行长认定的拥有对外投资必须资本的企业和个人,且不得是金融部门根据所获情报和有关规定而限制的不良交易对象,而且该企业和个人按有关评价表所得分数应超过一定的标准。(注:王志荣:《简析韩国的海外投资法律制度》,载《投资研究》,1997年第10期。)我国必须对海外投资主体的各个方面,诸如外汇来源、投资规模、投股情况、资信情况、经营业绩、管理水平、注册资本、企业类型、资产负债、投资形式和人才结构等进行综合评价,逐一量化,只有达到一定标准,才可允许其向海外投资。
3.制定海外投资产业法规。国家应主动将海外投资的产业结构和区位结构纳入国家产业政策,并使之成为海外投资监管法和重要组成部分。如果说确定了合格的投资主体是解决了“谁”投资的问题,那么制定海外投资产业政策重点是解决投资“做什么”和投资于“何处”的问题。国家应明确规定优先发展的产业,划分不同的产业类型如鼓励型、发展型、控制型、禁止型等,制定国家海外投资指南和投资产业与区位的指导计划,以规范本国的海外投资。韩国政府1986年以前,对企业向国外不动产,农业投资和向没有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投资,实行较为严格的限制。1986年以后,逐渐放宽对房地产及农林业投资的限制。1989年2月放松了对社会主义国家投资的限制,增加了对外投资法制的灵活性。1993年9月,韩国实施新的法规;鼓励对外企业对外投资的行业是:(1)能够确保国内所需资源进口的海外资源开发行业;(2)能够扩大产品出口和落后设备转移的行业;(3)在国内产业结构上失去竞争力的行业;(4)对扩大国家海外投资市场有显著效果的行业;(5)能吸收国外尖端技术的行业。禁止企业对外投资的行业是与本国产业相竞争的行业,如鞋类、箱包、运动用品、玩具和服装等制造业。染整业;高质量的纺织制造业;流网打鱼和生产麻醉剂的行业;对国家的对外关系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业和有损国家名誉的行业等。近年,韩国财政经济院《扩大海外投资自由化方案》,规定全面开放法人和个人投资海外不动产即解除过去对高尔夫球场兴建和经营,不动产租赁业及不动产出售供应业等的投资限制。日本、美国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也都制定相应的产业法规以调整本国海外投资。这些都应对我国制定海外投资产业立法有所启示。
4.简化审批手续。改革现行的审批体制,变分级、分类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由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合同、章程由对外经贸部门审批)为统一审批集中管理,是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内在要求。与此同时,实现小额投资的自由化和在一定条件下投资审批的自动许可也具有重要意义。所谓小额海外投资自由化是指合格的海外投资主体,在国家海外产业政策允许的条件下进行一定数额以下(例如10万美元以下)的海外投资,可以不经审批径直在海外投资管理部门备案即可颁发海外投资批准证书,并凭此到有关部门办理外汇支付、税收、商检、海关等手续。自动许可是海外投资当事人向海外投资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效验相关文件若干天后,主管部门未采取措施,即视自动核准。近年韩国政府颁布了《扩大海外投资自由化方案》,从1996年6月起实施海外投资自动许可制。同时,将个人和个人事业者的海外投资限额,从50万美元提高到100万美元,其数额以下者,不经审批,备案即可允许本国资本海外投资自由化,在世界范围内已成为一种明显的趋势。由于我国投资主体呈现多元化格局,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决定了数量众多的小额海外投资将在我国海外投资总额中,占有不可忽视的份额。因此,实现小额海外投资的自由化以及相关法规的配套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5.明文规定审批禁止。扩大海外投资主体,推动海外投资自由化,并实现投资审批许可制,有利于国家对海外投资集中管理,抓大放小,合理分流,而明文规定审批禁止,杜绝一切不利本国经济发展的海外投资则是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的根本要求,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根据世界各国的实践,法律规定审批禁止的内容应包括:(1)不合格的投资主体,比如资本额达不到一定要求,投资者资信状况不佳等;(2)与国产业或产品在同一市场产生竞争的投资项目;(3)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国家特别禁止的行业,诸如容易造成国家商业秘密流失的行业;(4)对国家的海外投资可能造成不良影响和有损国家名誉的行业;(5)禁止投资的区域,比如有些国家规定禁止对敌国投资。随着我国海外投资的迅猛发展,对禁止审批的内容应该在我国海外投资监管法中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6.确定投资经营报告制度。海外投资者必须严格履行每季度主要事业实绩向对外经贸部报告制度。并且根据不同类型的投资提供相应的特别报告和材料以供审查。比如通过获取股票进行的投资项目则必须提交取得股票的报告书(如须设立当地法人则须包括设立当地法人报告书)、决算书及附属明细表,剩余盈利处理明细表,清帐报告书和附属明细表等;通过贷款进行的投资则必须提交通过提供贷款取得的外汇债权报告书,本息回收报告书等。对外经贸部也应向海外投资管理委员会提交海外投资企业经营实绩的月报、季度和年度报告。
中国海外直接投资的新特点
经济发展理论表明,发展中国家为发挥后发优势,实现经济的赶超战略,进行有效的海外直接投资是一种必然的选择。根据Dunnling的投资发展阶段理论,借鉴国际经验,一个国家的人均收入一旦达到2000美元,产业结构就应进行调整,把一些生产能力过剩的产业转移至海外,以更低的成本获取更多的利润。目前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极为迅猛,部分地区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已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我国已经具备海外输出资本的基本条件。
中国海直接投资目前具有如下新特点:
从投资主体看,所有制类型日益多元化,国有企业比重有所下降。海外直接投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企业、集体企业及联营企业等类型。民营企业在海外直接投资中地位日益突出。
从投资行业看,涉足领域不断扩大。中国海外直接投资已从过去以贸易领域为主,逐步拓宽到资源开发、工业生产、农业及农产品开发、商业零售、咨询服务、研发中心等行业在内的更广泛的产业领域。2005年我国海外直接投资中,制造业和采矿业都占了29%,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占了26%,海外承包工程涉及的房屋建筑、交通运输、石油化工、电子通讯和电力工业都在快速地发展。
从地域流向看,海外投资对象国逐步增多,亚洲地区仍是重点。中国海外直接投资从起步时先进入香港地区,到目前已遍及世界五大洲的160多个国家和地区,覆盖了80%以上的国家和地区,其中亚洲90%以上的国家中有中国直接投资企业,欧洲有80%;,非洲有79%。
从投资方式来看,跨国并购趋势加强,成为当前海外投资的主要方式。在过去的两三年里,中海油、联想、海尔等在国际市场上不断涉足跨国并购领域,2005年,我们跨国并购占我国海外直接投资的57%,2005年甚至被称为中国企业的“跨国并购年”。中国企业集群式投资显现。国内企业也开始尝试集群式“走出去”路线。为推动企业集群式“走出去”,今年我国启动了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工作。目前已确定首批八个合作区项目,部分项目已开工建设。
中国海外直接投资的新趋势
根据近几年的发展状况预测,今后较长时期内,中国海外直接投资将呈现出以下主要趋势:
投资规模将继续快速扩大。中国人均GDP已超过1000美元,已步入海外投资快速增长时期。海外直接投资将由传统制造业逐步向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拓展,跨国并购在中国海外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将得到巩固。有学者预计2006至2010年五年问,中国海外直接投资累计600亿美元,2010年将达到176亿美元,年均增长22%。
制造业海外投资步伐将进一步加快。中国制造业生产能力很大,国际竞争力较强,但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一些行业已产能过剩,对外贸易摩擦增多。今后,出于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拓展市场的需要,也为了减少贸易摩擦,为自身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制造业企业将加快海外投资,逐步实现市场、外贸方式和原产地的多元化。
民营企业成为生力军,大型企业龙头作用继续增强。随着非公有制经济平等发展的环境得到法律保障,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积极性日益提高,已在国际市场上崭露头角,并将以其明晰的产权、灵活的机制,以及快速反应能力成为中国海外直接投资的生力军。民营企业在中小技术产品、差异产品、服务行业的竞争力将得以发挥。中国大型企业国际化经营经验日渐丰富,国际竞争能力和整体实力不断增强,龙头作用将进一步显现,中国跨国公司也将更具规模。
投资战略模式转变。海外投资企业从最初的单纯获取资源和市场,转变为通过海外投资实施全球战略,开始从生产要素、市场、多种资源总优化配置角度实施全球化,利用投资整合海外资源,获得技术,得到营销网络,增强竞争能力。
进一步促进海外直接投资的对策
当前,阻碍中国海外投资迅猛发展和效益提高的因素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府对海外直接投资的宏观管理还不成熟。我国目前还缺乏一整套促进和管理企业海外投资的法规和制度,也没形成一套健全的为企业海外投资提供信息服务的社会服务机制。二是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的微观管理也不成熟。企业缺乏海外投资的战略规划,存在短视行为;企业内部管理不善,制度、财务混乱;从事跨国经营的高级管理人才还比较欠缺。
根据以上两个方面的问题,促进和优化海外直接投资需要政府和企业的共同努力:
政府要营造良好海外投资环境
加快海外投资立法,逐步完善促进体系。推动海外投资立法进程,保证企业海外投资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制定相关法规条例,在财政、金融、税收、外汇、保险、出入境等方面制定一系列的促进政策,积极构建境外投资担保制度,鼓励企业境外投资办厂,提高企业海外投资的积极性。
加强指导和信息服务能力。随着中国企业海外投资能力和愿望的增强,社会各界对政府提供权威性的海外投资市场导向信息服务的呼声日益高涨。要完善海外投资服务体系,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信息服务,明确中国境外投资的鼓励重点、中国企业的比较优势,提供以及相关国家的经济结构、发展水平和投资环境等情况,促进企业充分了解东道国情况,减少盲目性和投资风险,提高海外投资的成功率。
增强协调保障能力。利用多双边磋商机制,加强与东道国政府的交流,及时协调解决我国驻外中资企业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依法保护中国投资者和境外资产的合法权益。加快签署双边投资促进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推动中国企业集群式海外直接投资。商务部推动在境外有条件的国家和地区建设中国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选择牵头实施单位和实施方案。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的建设将进一步促进我国企业的海外投资,也将有力促进东道国的经济发展,为密切中国与东道国的经贸合作做出贡献。
企业在海外投资中提升竞争力
稳步推进,制定积极稳妥的海外投资战略。中国企业大多没有海外直接投资经验,海外发展的持续性和整体布局性就较差,导致企业在全球市场的初期竞争中缺乏后劲。且有的企业在投资前没有进行深入细致的可行性研究,匆匆决策,往往也导致投资后经营效益不佳。
要加强设计研发,提升高端价值,提高本土化生产水平。本土化生产是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重要途径,也是企业海外直接投资成功的根本标志。如何在设计研发上使产品不断适应当地消费者的需要则是竞争当地市场的关键,也是企业在海外直接投资中能否获得高额回报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