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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与纳税服务优选九篇

时间:2023-05-25 15:09:23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税务稽查与纳税服务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税务稽查与纳税服务

第1篇

一、正视我市纳税服务工作中的现状

近年来,我地税部门以“服务于经济建设,服务于社会发展,服务于纳税人”为宗旨,通过简化办税程序、优化办税流程,推行“一站式”、“一窗式”、“全程式”服务等一系列纳税服务措施和现代信息手段,不仅极大地提高了纳税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而且还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税务干部高高在上、铁面执法,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被动应付的纳税局面。但是,通过调查发现当前基层纳税服务工作依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纳税服务观念亟需转变。上级税务机关不断推出各种纳税服务举措,作为纳税服务的具体落实者,基层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工作大多数还只是停留在完成工作任务,偏重于口头上、材料中、墙壁上的服务。没有从思想观念上将纳税服务工作上升为一种自觉行动。新《征管法》第九条明确“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是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然而我们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要求更多的是强调反腐倡廉,真正以纳税人的权利为出发点的依法行政的教育要求却往往被忽视了。结果,征纳双方的关系没能融洽地协调发展,纳税人的抵触情绪没能有效化解,给征管工作造成了许多不必要的阻力,妨碍了征管工作的发展进步,征管成本也居高不下,影响了征管工作的效果和质量。

(二)纳税服务长效机制不健全。随着税收征管改革工作的不断推进,基层税务系统不断建立和完善了规范科学的各职能部门岗责体系,职能明确,岗责到位。但是,从优化纳税服务的新理念、新要求重新审视,则纳税服务相应的工作流程、工作标准、责任追究、质量管理、监督控制等纳税服务的重要内容尚没有形成有机的整体,其岗责体系之中注重了管理和执法,纳税服务的内容则相对缺位。没有建立起统一的、规范的、系统的纳税服务岗责体系。而由此而来产生的评价纳税服务工作的质量考核标准也过于简单化、单一化。当前对纳税服务质量好与坏的评价考量方法,主要是地方政府组织的行风评议和系统组织的创建最佳办税服务厅等。其评价的特点具有主观性和事后性,评价的方法、标准和指标随意性较大,缺乏科学性、规范性、严谨性,没有建立起纳税服务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没有健全的纳税服务质量评价制度等等。纳税服务质量的评价工作还处在事后总结性的主观性评价阶段。纳税服务的任务不明,带来了职责不清,职责不清无法规范纳税服务的内容、标准和方式,而不规范的内容、标准和方式势必又将无从建立起纳税服务质量评价体系。究其原因是纳税服务作为行政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得到落实,谈起纳税服务是行政责任,做起纳税服务是职业道德建设,另外,现代的科学管理思想、理念和理论没有应用到税收征管工作中。

(三)纳税服务的形式不统一。近年来推行的首问责任制、一站式服务和多元化申报方式、电子缴款、文明用语、礼貌用语等等,这些项目尚不系统,与真正意义的纳税服务还有很大的差距,不能满足不同纳税对象的不同要求。

二、更好发挥纳税服务职能的建议

(一)倡导服务理念,强化服务意识,在强化稽查活力上下功夫

用法律赋予稽查部门的权利,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把执法当天职,将服务做宗旨,促使稽查工作由过去“单一型执法”向“执法服务型”转变。要提高对纳税服务的认识,确保纳税服务的思想统一,要切实加强全体稽查人员的宗旨、廉洁、法律意识教育,彻底转变与建设服务型税务稽查不相适应的思维模式和思想观念,把纳税服务具体落实到日常稽查工作中。

1.规范执法行为,维护税务机关的形象

规范税务稽查的执法行为,坚持依法办案,公正执法,强化内部监督机制,杜绝执法不严,,损害税务机关形象的行为。

2.正确行使权利,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对《税收征管法》赋予纳税人的权利应予保障,严格按稽查程序办案,要正确行使处罚权,保证处罚公正性,对纳税人涉税情况要进行分析,切忌处罚一刀切,要更好的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3.落实服务承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健立完善服务承诺制度,对原先好的传统要保持,继续推行稽查回访制度,建立稽查服务考评制度,全面提高稽查服务质量和效率,在纳税人中树立税务稽查执法的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优良形象。

(二)夯实五项制度,规范稽查行为,在强化服务型纳税上下功夫

税务稽查工作要落实“以人为本”,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提升工作效能,从实际出发,把“又好又快”和“人民满意”贯穿于地税稽查工作始终,在稽查执法中严格依法办事,夯实五项制度,规范稽查行为,在建设服务性稽查上下功夫。

1.夯实税务检查计划制度,提高服务效率

进一步夯实检查计划制度,严格控制检查次数,加强税收稽查的计划性管理,严格稽查的计划审批、备案程序,除举报案件、协查案件、专项检查和上级交办案件等特殊情况外,不得有重复现象发生。

2.夯实税务稽查告知制度,实现“阳光稽查”

为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税务执法,要进一步要求稽查人员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前,对纳税人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随同《税务检查通知书书》将《税务检查告知书》一并送达被查人,进一步规范税务执法行为。

3.夯实税收政策公开度,增强执法透明度

针对纳税人的因不了解税收政策而少缴税款的情况,要积极开展税法宣传。一是开展送法上门活动,二是开展税务稽查前的税收政策辅导,鼓励纳税人查前自查自纠。避免企业对税收政策理解不透、非故意的漏税国家税款而导致的偷税处罚,帮助企业树立依法纳税的意识。

4.夯实检查制约制度,规范稽查行为

从规范稽查行为入手,强化检查制约制度。一是税务检查必须双人上岗,并出示《税务检查证》、《行政执法证》等;二是税务稽查推行各税统查;三是严格调帐检查管理;四是优化稽查服务;五是要注重查后引导。

5.夯实违规预警制度,增强纳税意识

一是积极开展新办企业的查前辅导;二是对实施检查的纳税人,如果查前纳税人能主动做到自查自纠的,处罚时可从宽处理。

(三)做好三种服务,促进内外和谐,在构建和谐纳税上下功夫

内求团结,外求和谐,这是环境对我们的要求,也是我们自身发展的需要,构建和谐服务型的纳税工作机制,要做好三篇服务文章。

1.服务征管,形成执法合力

稽查和征管是同属于税务部门的两个不同部门,是统一的,不是相互对立的。一方面要坚持准确选案,另一方面,要落实稽查建议,规范征管行为。对与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征管工作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总结普遍规律,制订防范措施,提出可行建议,要维护稽查权威,在履行监督职能的同时,又要注重促进征管,优化税收环境,形成上下一体的执法合力。

2.服务纳税,强调执法为民

淡化权力观念,强化服务意识,始终把理解纳税人、关心纳税人、服务纳税人贯穿于稽查工作的全过程,通过查后建议、查后咨询、查后辅导等措施,积极、主动、及时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用对纳税人的尊重赢得纳税人对税法的尊重。

3.服务发展,找准执法切入点

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稽查工作,为广大纳税人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驾护航。同时又要加强调查研究,找准稽查部门服务经济发展的切入点,促进社会经济既快又好地发展。

(四)确保服务规范,营造良好氛围,在建立长效纳税服务上下功夫

1.健全服务规范,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创建和谐税收环境,要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纳税服务行为作明确的规定和要求,要继续大力推行首问责任、全程服务、文明服务、限时服务、“一站式”服务、“一窗式”管理、承诺服务、提醒服务、预约服务等多种服务方式的同时,不断创新服务方式,丰富服务内容。

2.构建和谐征纳,营造纳税服务氛围

积极营造“倾听纳税人呼声、维护纳税人权益、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良好氛围。将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和要求贯穿于税收各项工作中,在严格执法和规范管理中加强服务,在优化服务中提高执法和管理水平。如:建立和完善税法宣传、咨询辅导等制度,加强与纳税人联系与沟通,为纳税人办理各种纳税事项提供便利条件;积极开展税收宣传,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和水平等。

3.优化纳税程序,提高纳税办事效率

第2篇

关键词:税务管理 信息技术 纳税服务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2-180-02

税务管理是指国家为了充分发挥税收组织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和优化经济结构等宏观调控作用而以法律为依托,根据税收的特点及其客观规律,对税收参与社会分配活动的全过程进行决策、计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控制的,以保证税收职能作用得以实现的一种管理活动,具体事务包括税源管理、征收管理、纳税评估管理和稽查管理等。在目前信息技术普遍渗透到各行业、各领域并展现巨大生产力的环境下,税务管理也必须要以信息化为依托,进而推进税收管理的现代化,提高税务管理的效率,降低税务管理的成本,保证税务机关税收职能的充分体现。由此研究信息化条件下的税务管理就显得尤为必要,且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信息技术在税务管理中的应用

税务管理信息化本质上是利用信息技术和其他技术对税务机关的内部组织结构和业务运行方式进行重大或根本改造,使税收征管更加科学、合理、严密、高效,使税务管理由金字塔式向扁平化的结构转变,使对纳税人的管理与服务更加透明、便捷。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对现行的管理制度、流程、方式、理念都提高了新的要求。对应的税务系统内部管理要及时进行优化、简化、网络化和法治化改造,建立与信息化建设相适应的岗位责任体系和保证系统顺利运行的工作、管理制度。

税务信息技术的应用包括以下四个领域:一是现代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建设。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是以税收业务为主要处理对象的应用系统,该系统涵盖税收机关的征收、管理、稽查等各项业务,是现代化的税收征管模式的有力依托。二是以行政管理事务为主要处理对象的税务办公信息系统的建设。公文处理系统和一些还需进一步开发完善的人力资源、财务、教育培训、监察监督、后勤等于系统是税务机关行政管理信息化的内容。三是以外部信息交换和为纳税人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应用系统,如与海关部门交换出口报关单信息、为纳税人等社会公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涉税信息查询、纳税指导等;四是税务宏观决策与调控的信息化。将税收政策的制定实施建立在充分的税务信息基础上,依托信息技术手段分析税务信息,制定宏观决策。

二、信息化条件下我国税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伴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我国税务管理在相当短的时间里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税务管理的工作流程有了很大的改造,税务管理质量与水平也不断提升。但由于缺乏信息化观念和陈旧思维的惯性的影响,以及相关信息技术手段方式不完备等原因,我国税务管理信息化建设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数据分析、应用以及信息资源利用率不高,系统整合、信息共享不足

信息技术在税务管理中的运用,虽强化了信息的采集、处理、传输、存储和信息资源的使用,但总体数据分析、应用以及信息资源利用率不高。税务部门在组织收入、完成税收任务的同时,虽积极收集了大量的涉税数据,但这些数据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有些数据还会出现质量不稳定,可信度不高的现象;并且对大多所得数据也只是进行了局部的、常规的统计和分析,没有进行充分的利用,数据分析、数据应用以及信息资源利用能力不足。

系统整合和信息共享不足。各种税收应用系统林立,功能交叉,业务覆盖不全,系统缺乏整合;系统之间相互封闭,缺乏有效沟通,信息分散在各个系统中,缺乏总体数据的规划;数据标准不统一,形成许多“信息孤岛”,业务数据和信息不能高效流转,信息不能实现有效的共享,难以综合利用;应用系统和数据的集中度不高,对各类信息的综合利用和最大功效的挖掘不够。

(二)信息化支持的税收监控功能作用发挥有限

税源监控的范围较窄并缺乏相应的手段支持。由于很多税务人员税收业务素质不高,加上目前计算机的应用不能完全满足征管业务的要求,造成了我国目前税源监控的范围比较狭窄,并且税源监控的手段主要是到企业了解情况、电话咨询这两种监控方式,通过这两种方式了解到的情况只是间接从纳税人那里获得的,缺乏主动性,并且很明显地纳税人处于信息的优势地位,存在有信息不对称,这样税务机关很难实时掌握企业等纳税主体的涉税信息。

信息化支持的税收监控功能作用发挥有限。征管软件CTAIS的业务功能虽覆盖面广,涉及纳税人登记、申请复议到赔偿的全过程管理,它一方面能够及时掌握、处理纳税人理性纳税义务的行为和税源变化;另一方面又能对税务机关征管质量、执法行为和岗位责任进行监控。即信息化在此系统的运用是一把双刃剑,一头指向纳税人申报,一头指向税务机关。但是这一双向监控功能需要与信息技术利用程度、机构设置、岗责体系以及干部素质的配合,才能发挥作用。由于相关系统投入时间不太长以及固有的机构设置、干部素质等有待改进,故信息化支持的税收监控功能还未充分发挥。

(三)税务稽查信息技术手段不足,稽查人员素质需要强化

信息技术在稽查领域的应用有待提高,在现在普遍实行会计记账电算化的环境下,虽然现有与之相配的电子稽查软件,但大多停留在原始的手工操作阶段,重复劳动多,工作效率低,尤其在选案、数据分析与处理方面,大多数稽查案件主要通过人工筛选、群众举报或上级交办,与发达国家的税务稽查电子化水平有一定差距。这样的税务环境造成:监查效率低。人工筛选,会造成对监查对象纳税资料的分析不全面,选户没有针对性,不能突出重点,导致效益低下;稽查税款由稽查部门单独人库,使征管部门无法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全面、完整的监控。

我国的税务稽查队伍,还难以适应信息化的要求。稽查人员占全部税务人员比例不高;稽查系统内部缺少既懂税务又熟练信息系统操作及应用的复合人才,稽查人员本身缺乏信息化相关知识,不能熟练掌握信息化技术,这样势必会降低稽查的效率及准确性。

(四)信息化服务内容相对简单,服务水平有待提高

传统的管理理念、工作习惯和工作方式对税收服务工作的影响仍然很深,信息化的管理理念还没有形成,在税收信息化服务上重形式轻内容。税收服务的内容太多仅限于通过触摸展开税收查询、在网上税收政策等,既不能将税收信息进行整合为纳税人提供有价值的经营信息和税收筹划,也未建立纳税人通过计算机取得自己所需信息的有效渠道。服务内容相对简单,税收信息化的潜能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影响了信息化条件下税收服务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纳税服务信息化水平不高。现行的纳税服务手段对信息化技术的利

用率不高,科学化、信息化的手段没有充分运用,支撑作用不明显。采用传统的方式较多,不能为纳税人提供足够的便利和有效服务。缺乏相应的纳税人诚信纳税和税务机关诚信征税的信用体系及评价机制,对纳税服务缺少可行性调查研究。

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没有固化的、畅通的、高效的联系渠道,纳税人对纳税服务的需求不能及时传递到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也不能及时了解不同纳税人对税收服务的不同需求。对纳税服务信息的采集不全面,并且对纳税人急需要解决的问题,没有一个完整的可行性分析及相关的调查摸底,造成纳税服务的时效性不强。

三、深化税收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升税务管理的水平与质量

随着我国信息技术在税务机关的广泛应用,税务管理的水平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升。为更好地发挥信息技术在税务管理领域的作用,显示其巨大生产力,以及进一步提高税务管理的质量,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

(一)规范税务信息化应用系统的应用环境

规范税务信息化应用系统的应用环境。当前税务管理信息化建设不仅由信息流中间处理向基础信息的大量采集和大量信息的数据分析这两个方向推进,还应注重其应用系统的实际应用上:其一,统一数据应用平台。基于SYBASE核心数据库,形成完整、统一、高效的共享和传递机制,提高数据传输效率和应用质量;其二,积极推进应用系统标准化。统一技术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技术基础平台;将统配、引进、自行开发的软件进行一体化整合,实行“一次录入,全程共享”。其三,实现数据信息一体化。在数据采集的存储组织、传递合并、数据使用等环节加强质量管理,重点加大数据质量的审计和违规异常操作的监控、纠正和加强数据的补正和清理工作。在制定统一的资料报送和采集制度基础上,建立基于信息化的规范、简便、共享的报送、采集渠道和数据共享机制。

(二)构建信息化税源监控体系,树立精细化管理理念

税源的管理需要精耕细作,要从加强基础数据管理、夯实基本制度、强化征管能力的角度来考虑税源如何管、谁来管、怎么管等一系列问题。具体到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要做到实时处理、实时监控。比如在税务登记环节,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的基本情况、税源分布状况等登录互联网,实行源泉控制,防止漏征漏管,利用互联网实现全系统及与外系统的信息共享。在纳税申报环节,利用互联网及时督促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期、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并对不依法申报的行为予以处罚。在税款征收环节,利用互联网及时掌握欠税纳税人的基本生产经营状况,避免造成税务机关陈欠未清完,新欠又发生。在发票管理环节,税务机关可以采用“以票管税”的方法进行税收监控。

做好税源监控工作,还应借助纳税评估手段的应用。纳税评估是强化税收征管、防止税基被侵蚀、降低税收风险的有效手段,纳税评估的高效与应用应与纳税评估软件的推广应用相结合,应从单纯的经验判断、手工操作向人机结合、信息化管理转变。这样纳税评估便可根据所辖税源和纳税人的不同情况利用信息技术采取多样的评估分析方法,防止税源流失,加强税收的征管。

(三)完备税务稽查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稽查人员素质

完备税务稽查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税务稽查办案的科技含量,建立科学、完善的信息系统,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结合纳税评估工作,实现稽查选案的自动化,增加选案的准确度和公正性,推动稽查工作向信息现代化发展。加强稽查案件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应用,推动稽查过程信息化。在全面及时掌握企业变革、市场变化、计算机运作、互联网、电子商务等方面的信息化前沿情报的基础上,尽快研发计算机比对偷逃税标识、计算机票据识别、计算机鉴别偷逃税者证据。逐步建立科学的税务稽查信息网络系统,全面涵盖选案、监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所需要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各种税目税率、重点税源大户分布情况、企业经营状态、国内外税务稽查情况等相关资料。促使稽查办案人员尽快实现快捷的电子邮件交换和信息资源共享,充分发挥现代科技信息资源的怍用和价值。大力强化税务稽查人员的专业化培训,提高税务稽查队伍整体素质。对税务稽查人员实行岗前培训、定期或不定期在岗培训、发行,厅业稽查技术手册等。特别是针对目前稽查人员所缺乏的稽查知识进行培训,比如与税务稽查密切相关的税收法律、电算会计、数据库结构、财务软件应用、证据法原理、程序规范等知识的学习。

(四)构建信息化环境下纳税服务体系

确立“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强化税收服务于纳税人的意识。暇务意识上的改进,需要配以可以现实实施的评判、监督体系,实现同时对纳税人、办税人员等相关人员的督促,并对其服务质量进行评测、控糊,完善对税务人员纳税服务的考核标准和机制,构建纳税服务评价系统,建立征纳双方(纳税人诚信纳税、征税人诚信征税)的诚信信用体系。

第3篇

税收征管模式,是税收管理的宏观组织形式,通常表现为征收、管理、稽查的组合形式。税收征管模式的转换贯穿税收征收管理改革的主线,是税收整改管理的关键所在。建国以来,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仍没有建立起一种能够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全新税收征管模式。1996年,国税总局提出了“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模式。实践证明,这种模式是可行的,但是,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在具体运行中出现了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普遍存在

现行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有些地方片面理解、强调“集中征收”和“重点稽查”,导致征收、管理和税务稽查之间职责不清、衔接不紧甚至有时脱节等矛盾日益突出。出现了重征收轻管理、重稽查轻管理的的问题,使税收管理环节产生“真空”现象。

(二)办税环节多,工作效率低,纳税人满意度不高。

从纳税服务的需求来看,纳税人已经不仅仅满足一张笑脸、一杯水、一把椅子等表面上的服务,而是更加注重服务效率、质量的提高等深层次内容。由于长期的工作积累和传统的职责分工,办税方面形成了多个“多对一”现象,纳税人办理业务需要多头跑、许多常规事务都必须层层报批审核,多个领导签批一个字等现象,既不利于纳税人满意度的提高,又增加了税务机关的工作量。

(三)制约不够、监督不力

在实际税收工作中,税收执法权仍过于集中,自由裁量权的弹性仍然过大,科学的内部监督、制约、激励机制未能有效的建立起来,一些管理制度难以或不能及时执行到位,不可避免的带来税收执法的随意性。

二、完善征管机制、强化税收征管的措施

现行征管模式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的战略部署,这就是“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稳步推进税收改革”。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适应信息技术对征管工作的要求,笔者认为当前应该按照“信息化加专业化”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

(一)完善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

新的征管模式应当体现税务机关加强管理的主动性,体现涉税信息的基础作用,体现加强税务机关内部征收、管理、稽查等环节的协调与配合,体现加强对税源的有效,体现有关部门协税护税的辅助作用等要求。在集中征收和重点稽查的同时,强化对对税源的监控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构建现代税收征管运行新机制

一是按照信息化发展和税收征管规律的要求,按照新的征管流程,科学界定各机构的职能,不断提高管理的专业化程度。二是按照新的征管流程重组征管机构,实行扁平化管理。在重塑业务流程的基础的同时,按照“对外有利于方便纳税人、对内有利于加强征管、强化监督”的原则,对征管机构进行了调整,三是引入过程控制理论,开发流程控制系统,确保新流程高效运行。

(三)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进程

推进征管改革必须以信息技术的深化应用为依托。要以信息技术的应用为重点,以一体化建设为主线,提升信息的集中度和共享度;提高网上数据应用能力,利用信息技术,提高数据质量,夯实征管基础,强化对纳税人的管理和监控;要加快征管信息一体化的进程,为系统信息数据畅通运行提供通道;要加快与有关部门的横向联网步伐,扩大信息情报交换的范围,逐步实现社会涉税信息资源共享。

(四)加大税务稽查打击力度

近年来,税务稽查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为此,一是建立一级税务稽查体系。实现一级稽查权和适度集中管理,提高执法规范度,减少执法阻力。二是转变稽查职能。由稽查原来的收入型向打击型转变,更好地支持征管体系整体效能的发挥。

第4篇

关键词:

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的特点,新时期的纳税服务可界定为:税务机关、社会中介机构和其它社会组织,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纳税人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行政权利的过程中提供的规范,便捷,经济的各项服务的总称。纳税服务观即树立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是以人为本社会的必然要求。如果将整个税收体系比作金字塔,那么纳税服务工作就是整个金字塔的基础,它涉及税收工作的方方面面。

一、提升纳税服务理念

目前我国纳税服务体系的现状首先就是纳税服务理念比较落后,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税务干部服务理念的落后

首先是长期以来,税务机关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官本位”

的意识。一些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对征纳关系得认知局限于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层面,这种权力意识本位化直接带来的是服务举措“本位化”在当前的纳税服务体系中税务机关是纳税服务的主体和主导,服务举措是更多地倾向于便于管理的角度建立的,严格地说,这是一种管理的体系,而不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服务体系。其次,过多注重形式,肤浅地照搬了银行窗口服务的做法,服务层次不深。三是忽视了纳税人的要求,使得纳税服务“供求不对路”,纳税人需要的项目没有被列入服务重点。四是纳税服务未能遵从纳税人自愿的原则,而以税务机关管理需要为出发点。

2、纳税人理念的落后。本身作为处在相对弱势地位的纳税人,由于其自身的文化水平和对纳税人的权利缺乏了解,因此缺乏要求税务机关提供完善的纳税服务的自觉意识,期望值不高。这种期望值的不高,直接导致税务机关在提供纳税服务的过程中缺乏监督。

在纳税服务工作中我们要改变过去“以我为主”的服务方式,强调以为纳税人服务为中心,以满足纳税人各类办税需求为出发点,追求职能与情感和谐统一,职能强调责任和物质因素,主要体现于“要我做”“应该做”是一种制度约束和强制要求,情感强调精神因素,主要体现于“我要做”“我愿做”“我想做”,反映出服务者的主动服务意识和优良人格品质,能使服务对象因享受“超值服务”而感受到身心愉悦。通过运用信息化等先进手段,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系统的、综合的、整体的服务。把纳税人满意度作为评价各项工作实绩和效率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指标。

二、建立协调高效的内部运行机制

1、征收、管理、稽查各环节之间衔接要到位。

纳税服务机制要求无论是征收、管理、稽查各个环节,都要有征求纳税服务需求并向有关环节反馈的义务,面对纳税人时都是代表税务机关的服务者,而不能因工作分工忽视了税务工作者法定的纳税服务义务。如果纳税服务组织机构,征收、管理、稽查各环节之间信息联系不畅,就会造成征收岗位发现的纳税人服务需求不能及时传递到管理岗位,在日常管理中发现的纳税人对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环节的服务需求不能及时传递到征收、稽查环节。税务稽查只管查帐,不能负担起相应的纳税服务职能。征、管、查就不能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为纳税人服务。

2、跨地域的税务机关之间要建立必要的联系渠道。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跨国、跨地域的纳税人日益增多,而在现行的属地管辖的原则下,同一企业在不同地区的分公司所接受的税务管理机构不同,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缺乏必要的联系渠道,各管各的事。在办理纳税事宜上,本来税务机关相互联系就可以了解的说收信息却由纳税人到一个税务机关取得信息资料,再送到另一税务机关,无形中加大了纳税成本。

3、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要建立畅通高效的沟通、联系渠道。

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如果没有固化、畅通、高效的联系渠道,纳税人对纳税服务的需求就不能及时传递到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也不能及时了解不同纳税人对纳税服务的不同需求。税务机关要增强了解纳税人服务需求信息的主动性,建立长期固定的模式,全面、完整了解纳税服务信息。

三、提高素质,规范执法是纳税服务的基础

在以人为本的思想指导下,建立较为完备的干部培训和干部绩效考核制度和机制,特别是在涉及业务的重组,流程优化,征管机构调整的征管改革过程中,建立和完善适应我们税务干部队伍建设要求的培训和绩效考核制度和机制,是当前十分重要的课题,加强纳税服务队伍建设,合理配置人力,提高税务干部素质,全面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是提高服务效率的必备条件。

提供优质服务,加强税收执法,平衡服务和执法是同等重要的,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权力和义务也是相对应的。税务机关要把尊重法律表现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上。体现出公正、公开、规范、严格执法是税务机关最基本的权利义务。也是最基本的服务。尊重法律就是尊重纳税人,就是取信于纳税人,是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的先决条件,离开依法行政搞服务会造成失去工作基础的危险,我们当前尤为重要的是要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畅通法律救济途径,在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方面采取更为实际的措施。

四、拓展信息化服务形式和渠道加强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

目前税收信息化建设已经基本形成了联系各级税务机关,功能齐全,信息共享的税收信息管理系统。在此基础上,我们要紧紧依托网上办税、移动办税、实体办税,努力构建三位一体的办税业务全覆盖的多维立体办税网络,为纳税人提供全功能的办税服务。一是实施以一厅管理为核心的实体办税平台机制建设。二是实施以电子信息存储为主的网上办税平台建设。三是推行以个性化服务为主的移动办税平台建设。

五、明确纳税服务的界限,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做好纳税服务

第5篇

[关键词]新公共管理;稽查约谈;权利与义务

税务稽查约谈是税务机关对所辖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日常检查、所得税汇算、纳税评估、税源监控、接受举报、协查、检查等过程中发现一般涉税违章违法行为或疑点后,由于证据不足主动约请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沟通相关征纳信息,在拥有裁量权的前提下与纳税人就税款和处罚进行妥协,促使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主动自查自纠,减少税收征纳成本的一种工作方式。

一、西方新公共管理运动的构建对税务稽查约谈制度的理论支撑

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伴随着经济上新自由主义思潮的兴起和信息技术革命的浪潮,西方国家掀起了一场公共行政改革运动。这场主张运用市场机制和借鉴私营部门管理经验提升政府绩效的改革运动,被理论界称为“新公共管理运动”。新公共管理运动具有明显的市场导向、结果导向和顾客导向的特征,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对西方乃至世界各国公共管理理论与实践均带来了深刻的影响,促使传统的韦伯官僚制模式向以市场与服务为导向的政府管理模式转变。同时,对西方传统的税收管理理念和运作方式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带来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转变:

1税收管理从规制导向向服务导向转变。新公共管理以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前提取代了传统韦伯官僚制人性恶的假设前提,主张应该承认人的经济性特征,通过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引导并实现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统一。这给西方国家税收管理理念带来深刻影响,促使税务机构从过去视纳税人为偷税者处处设防严罚,转变为重视对纳税行为的成本收益分析,通过提供高质量服务,降低税收征收成本,提高纳税遵从率。

2税收客体从监管对象向商业客户转变。新公共管理主张将企业家精神引入政府管理之中。运用私营企业成功的商业化技术、手段和经验,为公众提供高品质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如美国联邦税务局设计的未来组织机构不再按照税收征管的职能进行划分,而是借鉴私营部门面向客户需求的组织架构。按照服务对象的不同分为工资和投资收入、小型企业和独立劳动者、大型和中型企业以及免税者和政府部门四个执行部门,直接按照纳税人的需求提供各类纳税服务。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把纳税人作为税务机关的客户。并通过制定纳税人,确立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其中,新西兰把纳税人直接称为客户。

3内部管理从行政管理向企业化经营转变。新公共管理主张通过建立激励机制和实行绩效评估,激励官员提供更优质的服务。这种思潮对西方国家税务管理产生了很大影响,英国税务部门引入商业化管理手段,并对内部实施严格的考核机制;美国联邦税务局按照三个共同战略目标的要求,建立了平衡业绩评价体系,对其战略管理层、操作层和一线员工层,依据纳税人满意度、雇员满意度和经营业绩,统一进行绩效评估,对每个税务人员都制定了统一的绩效标准进行考核,并以此作为决定薪酬和升迁的依据。

4纳税服务从行政服务向社会化服务转变。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改善官僚制的运转效率、消除政府失灵的根本途径在于消除公共垄断,在公共部门恢复竞争,引入市场、准市场机制,促进公共管理的社会化。美、英、德、日等国家充分利用中介组织和社会团体为纳税人提供大量社会化的纳税服务。香港也利用发达的税务业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这大大降低了征税成本。

二、税务稽查约谈制度体现西方新公共管理运动的精髓

实行税务稽查约谈制度有助于缓和征纳关系的矛盾,提高税务稽查工作的效率,降低税务稽查执法成本。这种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税务稽查约谈制度体现了纳税服务的精神,改进了稽查的工作方式,缓和了征纳关系的矛盾。近年来,许多税收领域的学者提出:税收征管制度应当在国家和纳税人权利之间实现平衡。税收法律关系不仅应当视为一种公法法律关系,还应当视为纳税人和国家之间的一种社会契约。这种税收制度的价值取向,体现了对纳税人个人自由和纳税人权利的维护。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税收工作,应体现现代国家政治文明的时代特征,积极主动为纳税人创造必要的税收环境,变传统的“监督管理型”为“法治服务管理型”,从而以税收人性化管理来推动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事实上,我国《税收征管法》也明确指出,税务机关应该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新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也进一步加大了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例如,从便于纳税人生产经营的角度,规定了经税务机关允许,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等。

这种新的税收价值取向应用于解决税务稽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就需要税务稽查工作实现管理型稽查向服务型稽查的转型。从“管理型”稽查向“服务型”稽查工作的转变,实现税收人性化管理,有助于提高纳税遵从度和稽查工作的质量,强化税务稽查职能,确保税收收入。所谓“服务型税务”,就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本质和行业职能,按照形势发展的要求,为适应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需要,从管理模式上转变过去那种以监督打击为主的管理思路,确立以顾客为导向的服务型理念、服务型方式和服务型机制,从而更好地履行税收职能。

2税务稽查约谈制度的实施,降低了税务稽查工作的成本,减轻了税务机关调查取证的压力,提高了税务机关的工作效率。当前,在稽查工作各个环节实施的约谈制度,能够大大缩短案件查处时间,减少异地调查取证的费用,减轻了税收征收管理成本和稽查工作任务,节约了稽查执法成本,从而将有限的稽查力量集中用于查办大案要案,有效打击了涉税违法犯罪分子,大大提高了稽查工作的效率。约谈制度的建立符合帕累托改进的标准,优化了资源的配置。衡量效率有不同的标准,帕累托最优是指没有人因为改变而使自己的境况变得更差,这样的效率标准在现实中是难以实现的。因此,往往采用的是帕累托改进的标准,即改变的收益是大于成本的。约谈制度引入到税务工作方法中是符合该标准的,是有效率的。约谈的成本主要是一部分税款的流失以及约谈这种方式对税法的挑战给社会带来的一时难以接受的心理成本和约谈本身的成本等。对于一项制度的出现,不能采取过于苛刻的态度,要求其做到尽善尽美,而是关键要考虑其实施是否符合我国的国情,是否有利于解决现实问题,是否有生命力并符合事物的发展规律。约谈制度实施初期阻力可能比较大,成本显得比较高。但事实上,退一步考虑,如果不约谈,可能只收到更少的税或者收不到税,因为证据不充分而导致难以证实其违法行为的可能性还是存在的。社会的认可需要一个过程,因为意识形态有一定的刚性,对新的理念会有一种排斥的态度,但是当新的意识形态与社会现实相吻合时,人们便会欣然接受。约谈确实对当前的税务工作有很大的帮助,是一种源于实践的方法。而且约谈也是顺应了公法私法化这一发展趋势。目前,公法中的一些法律制度就是源于私法制度,约谈可以看作是税法吸取了私法中自愿平等协商来达成一致这一方式的合理内核发展而来的。所以,从整体上看,以发展的眼光来看,约谈制度的收益是大于成本的,通过这样的帕累托改进是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的。Ⅲ

3建立税务稽查约谈制度有助于提高纳税遵从度,缓解纳税信用危机。一方面,尊重了纳税人的权利。约谈中并不是把纳税人摆在被管理者的位置,而是将其与税务机关平等看待,双方都有自由决定是否要谈、如何谈等,是通过双方的协商一致来推动约谈进行的。所以,在这种氛围下。纳税人的权利会得到充分的考虑和尊重。纳税人的权利得到越好的保障,纳税遵从的程度也就会越高。另一方面,遵循便利原则,减轻了纳税人的遵从成本。约谈不仅便利了税务机关,而且也便利了纳税人。约谈可以避免税务机关频繁地对纳税人进行稽查,影响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企业形象也是一种维护和保全。而且通过约谈可以了解到,一些纳税人不是故意要进行违法行为,是由于对税法的不了解或者是主观上的疏忽而造成的,这样,税务机关在追回税款的同时,还可以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宣传教育。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纳税人的遵从成本,使守法不再成为一种经济负担;缓和征纳双方的矛盾,使纳税人在缴税时,抵触心理不再那么强烈,使纳税信用不再那么遥不可及。

三、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税务约谈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税收约谈制度是有效弥补当前税收管理工作中所存在不足的手段之一,从国外乃至国内个别税务部门推行的税收约谈制度的效果来看,约谈手段对于税收工作是具有一定的生命力的。美国税务部门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使用计算机,并逐步在全国范围建立了计算机网络,办理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源监控等环节,都广泛依托计算机系统,税官一般不直接和纳税人打交道,这种背对背的管理模式仍然能取得成功的关键是美国有一套科学的税收征管分析系统,他们的税收约谈制度也发挥了很大的功效。由于他们的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和银行系统相联接,他们可以很轻松地获得每个公民的收入情况,通过监控发现存在纳税不实的,立即进行约谈,提醒纠正。又如香港,由于税制简单,税务部门只是对消费领域中巨额消费信息做出分析及评估,怀疑纳税人有可能申报不实的,根据性质,可以直接进行税收调查。也可以发函质询·请纳税人对其收益的合法性做出合理的解释。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答复不满意,则被请到税务局“饮咖啡”(当面约谈)。在方式上可以面谈,也允许纳税人采取书面解释,很大程度上舒缓了税务部门的稽查压力。“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国内个别税务部门正在尝试的约谈制度,本质上就是对国外这种约谈制度的学习和借鉴。在此基础上,我们应该认真分析和研究别人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目前税收征管实际,制定一套更适合我国国情的税收约谈机制。加拿大的税务约谈制度属于加拿大税法中税收上诉制度的一部分。一旦纳税人接到税务局寄来的评税通知书后对评税税额有异议,经与当地税务局联系仍不能达成一致,就可以在评税通知书发出90天内填写反对通知书,寄给联邦税务局。对于联邦税务局分发下来的反对通知书,区税务局上诉部门将指定专人进行复核、调查,并和纳税人进行约谈,尽量和纳税人达成协议。如果不能达成协议,纳税人可以向加拿大税务法院提出上诉。

从上述相关国家和地区实施的税务约谈制度的比较来看,我国香港地区的税务约谈制度的实施是最为完善的。而在美国和其他发达国家的税务约谈制度还没有形成类似香港这样系统的规定,有些国家,如日本的税务约谈制度仅仅限于税收咨询,并不是能够产生直接法律后果的税务约谈制度。综合分析这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税务约谈制度的立法经验,对比我国现行的税务稽查约谈制度,笔者认为,可以对我国的税务稽查约谈制度建设提供如下启示:

1税法中应明确确立税务稽查约谈制度中纳税人的义务和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美国、中国香港、意大利的税务约谈制度中,一般都明确纳税人负有合作义务和提供资料的义务。例如在美国,不履行合作义务可能会受到法院以“藐视法庭罪”的处罚。在意大利,不履行提供资料的合作义务甚至可能导致程序上的不利后果。在中国香港,不履行合作义务将直接影响纳税人所承担的实体法上的加重处罚的后果。这类明确的义务和法律后果的规定,对于提高税务稽查约谈的严肃性,加大税务稽查约谈的力度是很有意义的。同时,应赋予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约谈制度中和纳税人就税款和处罚进行妥协的裁量权。在美国,税务机关在法定情况下,拥有按照妥协协议程序和纳税人就所欠税款达成税收协议的权利。加拿大也要求税务机关的上诉部门和纳税人达成税收领域的协议。香港税法也赋予税务局局长酌情减免或减少罚款、税款利息乃至税款的权利。这种做法,使税务机关在税务约谈制度中有更大的裁量权,可以针对具体案件的情况和纳税人的不同境况作出更为合情合理的处理。但其不足在于这种裁量权的行使需要得到有效的监督及合理的限制。2在税务稽查约谈制度中,应重视对纳税人的平等对待和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对违反税法的行为,税法给予了纳税人较多的补救机会,在复议、上诉制度中也重视和纳税人达成协议来处理税收争议。香港税法允许纳税人聘请专业会计师作为顾问。意大利税法还将拒绝回答税务官员的问题和拒绝审计作为纳税人的权利。这类规定对于杜绝税务机关的不当稽查和保护纳税人合法经营权不受不当干扰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违反税法的行为,重视采用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对于可能导致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措施倾向于采取慎重态度。例如,在中国香港,税法允许局长决定以罚款代替对违反税法行为的监控。

四、完善我国税务稽查约谈制度的建议

借鉴国外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的税务稽查约谈制度,结合我国的国情,笔者认为我国的税务稽查约谈制度应当做如下进一步的完善:

1进行关于税收约谈制度的统一立法。当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以下简称《征管意见》)中已经提到税务稽查约谈制度具体实施的一些内容。《征管意见》提出,“对纳税评估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如计算填写、政策理解等非主观性质差错,可由税务机关约谈纳税人。通过约谈进行必要的提示与辅导,引导纳税人自行纠正差错,在申报纳税期限内的,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免予处罚;超过申报纳税期限的,加收滞纳金。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税务约谈室。”此外,在《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紧急通知》)中,也提到了税务稽查约谈制度的一些内容。但是,以此作为税务稽查约谈制度的立法依据,显然存在立法层次过低、效力不足和内容不完善的缺陷。因此,应当考虑关于税务稽查约谈制度效力更高的统一立法,使税务稽查约谈制度有法可依。

2制定行之有效的约谈工作制度。要取得较好的约谈效果,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案是不可想象的,至少我们要明确税收约谈的原则,提出、准备、组织实施、处理和跟踪监督以及效果评估等各个环节应该怎么做,由谁去做。目前,大多数国税部门仍未推行这个制度,只有少数几个地方在试行当中,也有很多部门有意推行。基于此,我们可以借鉴先进、科学的约谈制度,由市局统一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案(方案应该包括具体约谈标准及提请稽查标准等),下发各个基层作为指导文件,以避免各个部门组织税收约谈时标准不一、方法各异。

3建立科学的纳税评估机制。要使税收约谈取得实际效果,就必须建立一套科学的纳税评估机制,这是提出约谈的基础。但也不仅仅限于为约谈服务。纳税评估机制必须解决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如何促进企业诚信纳税。通过对不同信誉等级纳税人实行不同的征管措施,形成良好的激励体制,营造依法纳税的氛围。二是如何掌握税源基础并控制税源变化趋势,为微观税源分析奠定资料基础,为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三是建立税务部门与纳税人之间的函告和约谈制度,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和遵守税法。四是如何有效打击各种偷逃税行为。当前,我们第一要完善纳税梯度监控体系;第二要建立纳税评估情报研究系统;第三要不断完善评估指标体系;第四要强化专业人才培训,提高评估的准确度。口’

4明确界定税务稽查约谈制度中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务稽查约谈制度首先应当明确纳税人的相关义务和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从而增强约谈制度的潜在威慑力,提高约谈制度的实施效果。对于纳税人的相关义务,我国当前许多地方性的税务稽查约谈制度都有一些规定。例如,北京市地税局《实施办法》第九条就明确规定:“税务函告、约谈过程中,可根据需要使用《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涉税资料。”但这类规定对于纳税人的义务还不够明确。例如,对于纳税人是否有义务如实回答税务机关的问题;纳税人拒绝回答税务官员的问题、提供虚假资料是否可以认定为不履行合作义务等没有做进一步详细的规定。此外,纳税人不履行合作义务应当给予何种处理,也没有更为详细的规定。大多数规定仅以税务机关立案查处作为主要的后果。

笔者认为,纳税人在税务稽查约谈制度中需要承担如实回答税务机关询问的义务;对税务机关提出的疑问,有予以澄清并尽量提供证据加以证实的义务;对于关键问题的回答,如果编造虚假事实进行掩饰、搪塞或提供虚假证据的,税务机关应当停止约谈,进行严厉查处;对于纳税人在税务稽查约谈中可以提出的证据而故意拒绝的,可以明确规定纳税人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认定后果。例如,税务机关可以做出相反的推断意见或依据推断做出定税决定。如经确定纳税人构成违法或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较重的罚款处罚或给予悔罪态度不好的认定。

在纳税人权利方面,从提倡纳税服务和公平原则的角度来看,税务稽查约谈制度中应当明确规定纳税人的如下权利:纳税人在约谈之前的合理时间有权获得必要的通知,不能搞突袭式的约谈;纳税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纳税人有权被告知约谈的程序和约谈可能导致的后果;纳税人有权就税收专业问题聘请专业会计师作为约谈顾问;约谈过程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和完成。不能搞成变相的羁押;约谈过程不能采取诱供、逼供等不合理的方式;约谈的笔录应当允许纳税人过目,并进行修改等;此外,还应当允许纳税人有拒绝约谈的权利。

5严格确定税务稽查约谈制度中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税务机关应当履行的义务主要是从程序正当要求的角度进行设计的。例如,税务稽查约谈机构的人员具有必要的独立性,必须独立于税务稽查审案人员,和被稽查对象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或其他足以影响约谈制度实施的关系;税务机关应当向约谈对象发出通知,约请其财务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到税务机关固定场所就有关涉税问题进行面谈;税务稽查约谈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约谈时,税务人员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对约谈情况应当进行记录,并将记录内容交予被约谈人确定后签字,等等。

第6篇

一、指导思想

以方便纳税人办税为出发点,以办税服务厅建设为抓手,以落实服务制度、规范服务行为、优化服务环境、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效为根本,以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为目标,着力构建规范、便捷、高效、文明的纳税服务工作平台,全面提升全系统纳税服务工作水准。

二、检查内容

(一)税法宣传情况。是否在国税网站向纳税人提供办税指南,告知办税流程、办理时限、报送资料等信息;税收政策变化,是否及时编印税法宣传材料,免费提供给纳税人,并将电子信息在网站上同步;主管国税机关是否存在未及时、全面向所辖区域内纳税人宣传新的税收政策等。

(二)培训辅导情况。对企业管理层、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等不同群体,是否分类组织培训;对低风险纳税人、新办一般纳税人培训面是否达到100%等。

(三)12366热线运行情况。是否及时向纳税人发放12366纳税服务热线宣传资料,扩大热线影响;12366远程坐席答复是否及时、准确;坐席人员是否准时在线等。

(四)服务厅建设情况。总局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及服务规范手册规定的内容是否全面落实;规范窗口设置、功能区域划分和标识是否清晰;应提供的表证单书是否齐全;是否在醒目位置公布办公时间;是否提供必要的便民设施;显示屏、排队叫号系统、服务评价系统、自助办税系统、监控系统等设施设备是否配齐,能否正常使用。

(五)服务制度落实情况。全程服务、限时服务、首问责任、延时服务、预约服务、提醒服务、一次性告知等制度是否全面落实;办税服务厅是否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并有局领导带班,厅主任值班,能及时接待纳税人咨询、来访;工作人员是否遵守作息时间,不无故脱岗、迟到或早退,窗口人员不在岗是否放置“暂停服务”离岗提示牌;工作时间是否一律着装,不混装,不玩游戏,不进行其他娱乐活动等;接待纳税人是否语言文明、态度和蔼、行为规范;是否按照统一的办税服务流程提供服务,不擅自增加报送资料内容或数量;内部流转传递需调查审批的文书是否及时传递并办结;在征期、认证高峰等时段是否出现纳税人排长队现象。

(六)税源管理及税收执法情况。税收管理人员、评估人员、稽查人员在开展评估检查过程中,税收执法是否公正税收执法程序是否规范;是否存在态度粗暴现象;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检查工作是否存在重复下户情况;税务人员执法中是否存在故意刁难或存在吃拿卡要行为;主管税务机关是否定期对已开展或正在开展评估、稽查或其他检查的纳税人进行了回访等。

(七)税务网站服务情况。政务公开、法规查询等版块内容是否及时更新、应予公开的信息是否按规定全面公开;网上咨询互动及投诉举报版块是否有专人负责;咨询和投诉举报是否按规定时限办理并及时回复纳税人。

(八)防伪税控服务情况。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收费依据和标准是否公开;防伪税控维护单位是否存在强行收费、搭售通用设备情况;防伪税控维护单位培训是否及时,系统出现问题时是否能够及时提供维护服务。

(九)网上办税服务情况。是否提供网上办税、上门办税、自助办税等多种申报方式供纳税人选择;是否有对网上认证、抄报税系统的操作说明及常见问题解决方法进行专人指导;网上申报、网上认证、抄报税系统是否稳定;是否存在国税机关或软件服务单位违规收取费用的现象。

(十)中介服务情况。税务收费依据和标准是否公开;国税机关、税务人员是否有为纳税人指定税务的;纳税人对收费和服务是否满意等。

(十一)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稽查、监察、纳税服务等部门是否指定专人负责,受理、调查和处理纳税人投诉举报事项;对确实因为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原因,违反工作纪律或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是否及时按规定予以处理;是否及时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举报人。

三、实施步骤

(一)召开座谈会。根据纳税人的规模、行业等不同类型,按照适当比例随机选择部分纳税人,在2012年5月20日前,分期举办纳税人座谈会,区局不得少于80户、县局不得少于50户,其中2011年以来的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对象不得少于20户。对纳税评估、税务稽查、风险提醒户由主管部门开展调查,借此发放《纳税人服务需求调查表》、《纳税人满意度调查表》和相关宣传资料等,认真收集和切实解决纳税人反映的涉税问题,同时做好汇总统计、资料整理装订等

(二)开办纳税人培训班。在2012年5月20日前,为2011年到2012年5月10日前所有新办一般纳税人企业办税人员开展培训。就税收执法、优惠政策、网上办税、发票领购、工会经费征收等问题进行释疑解答。培训辅导实行登记制度,并同步开展培训辅导效果、服务需求和满意度调查,培训结束,纳税服务部门应将培训辅导资料及时整理归档。

(三)开展网络调查。采用网络平台的方式同步进行服务需求调查和纳税人满意度调查,针对收集到的纳税人需求和满意度,为今后更具针对性地开展纳税服务工作提供有益参考。

(四)全面自查自纠。各县区要抽调人员,依据纳税服务专项检查自查情况汇总表上列举项目,重点围绕办税服务厅基础设施建设,纳税服务软环境建设,纳税服务制度落实,简化办税流程,提高办税效能等方面开展检查。深入查找办税服务“硬件”、“软件”中存在的不足,及时制定整改措施,进一步营造良好办税环境,提供优质纳税服务。

(五)督查验收整改。市局将适时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采取明查暗访、走访纳税人等方式对各地自查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并将其列入当年目标管理进行考核。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为加强组织领导,市局成立以靳小丰副局长为组长,市局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纳税服务科),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考核、督促检查等。

(二)提高认识。纳税人满意度不仅反映了纳税人对纳税服务的感受与期待,也反映了全市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总体状况,关系到国税的整体形象,务必高度重视,采取得力措施,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三)加强协作。市局相关科室按照各自职责抓好落实,加强指导,加强督促,合理安排分项自查工作,做到边自查、边整改、边规范、边完善。

第7篇

开封开发区是开封经济最活跃的地区,也是开封最早实行国税、地税联合办税模式的地区。两税“联姻”4年以来,纳税人、税务机关、区域经济实现了三方共赢。

转变观念 整合政府资源

这种共赢的局面来源于开封联合办税改革。据开封市政府资料显示:2004年,开封市国、地税务部门针对纳税人反映较为突出的税源管理、税务稽查、纳税服务三个方面问题,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联合办税可行性调研,并由此确认了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税局、开封市地税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三个单位共同进行的联合办税试点,制定了《开封市国家税务局、开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办税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相应的八项工作制度。

信息共享 强化税源管理

“强化税源监控”位居开封联合办税目标的首位,而这种强势的监控得益于国税、地税的信息共享。记者从开封财政局提供的材料了解到,强化税源监管主要通过三个方面来实现:

第一,联合税务登记管理。国、地税务机关对共同管辖纳税人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税务登记、证件换发和税源普查工作进行联合管理。第二,联合核定纳税定额。对于共同管辖的纳税人,国、地税务机关联合进行应纳税额的核定工作,共同到纳税人经营地进行取证,共同测算纳税人营业额,避免了对同一纳税人管理不一致的问题。第三,联合巡管巡查。由国、地税双方协调统一税收管理员的管理责任区域,同一区域双方税源管理人员成立互助管理小组,联合实施税务检查。

统筹兼顾 税务稽查同步

为解决税务稽查多头检查、重复获取数据的问题,联合办税时,国、地税双方实施同步稽查,由此保证了执法效率,减轻纳税人负担。

一方面,双方确定联合检查计划。国、地税双方须相互通报下月税务检查计划,若双方各单独进行税务检查时,需要对方协助或发现纳税人存在与对方相关的违法违章情况下,一方即时通知对方进行联合检查;另一方面,双方确定联合检查方法。检查过程中,国、地税双方加强沟通,共同研究案情,凡涉及相同的涉税指标,口径和数据保持一致,统一涉税违法行为处罚的标准;此外,双方还强化了稽查情报交换。国、地税双方税务稽查人员定期召开研讨会,通报各自稽查信息,研究制定更佳的稽查工作方案。

联合沟通 拓展纳税服务

河南省财政厅厅长钱国玉曾经强调过,税收机关和纳税人之间是平等的。除了为纳税人提供便利,这种平等亦体现在真诚的沟通中。

在开封的联合办税模式里,国税地税双方统一制定和实施宣传计划,每个双月的25日联合召开税收政策会。为此,双方人员还学习了对方税种的税收政策和征管方法,以提高税法宣传辅导的实效;在沟通渠道方面,纳税宣传资料上都注明国、地税双方领导和办税相关人员的联系方式,双方局领导还设置了电子信箱,建立联合局长接待日制度;同时,双方同步进行办税公开。国地税双方确定了11项联合公示内容,将共同编写公告信息或者自己的重要信息,放在对方的公告栏内张贴。

机制约束 推动两税联姻

改革离不开意识的鼓舞,但还需要机制的约束。在提高认识、工作协调之外,联席会议制度成为一种硬性的机制推动着联合办税的进程。

第8篇

一、巩固多年征管改革成果,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奠定基础。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应是对多年征管改革的发展和完善,通过多年的征管改革,各级税务机关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丰硕成果、锻炼了大批的干部,所有这些都是推进征管改革的重要基础和宝贵财富,因此,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多年的征管改革成果给予足够的重视和保护,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减少浪费和投入,保持征管改革的连续性。推进征管改革,应以“依法治税、从严治队”为根本,坚持“科技加管理”的方向,巩固、提高、丰富和完善“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在加速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实现税收征管专业化管理,大幅度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建设“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提供依托。信息化是推进征管改革、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突破口和前提条件,必须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正确处理好信息化与专业化的关系,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6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的规定,建立“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包括统一标准配置的硬件环境、统一的网络通讯环境、统一的数据库及其结构,特别是统一的业务需求和统一的应用软件。当前,信息化建设的重点应放在信息网络建设上,加快建立覆盖省、市、县的地税城域网、广域网,按照“稳步推进,分批实施,讲求实效”的原则,市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中小型机为主的城域网,县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服务器群为主的城域网,并配备一定数量的计算机(平均每2人应配备1台),接入三级广域网中,实现广域网上的数据和资料共享;同时,还应加快统一征管软件应用的步伐,注意统一征管软件的兼容性和差异性,充分考虑到城乡有别、税源的集中与分散有别,经济发达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有别的实际情况,逐步修改完善统一征管软件,以避免征管软件与征管实际不相适应,影响征管效率的提高。

1.建立数据处理中心。数据的集中是实现税收征管信息化管理的重要保证,是实施科学管理的基础。“集中征收”的关键是税收信息的集中,其实质应是纳税人的各项涉税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集中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税务机关在准确地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基础上,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涉税服务;税务机关通过数据处理中心可以获得政府管理部门的各种经济信息和情报,可以监控各项税收征管和职能的执行情况。税收征管内部各部门、各单位的信息管理,包括税务登记、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数据信息,通过网络能够准确、自动地汇总到数据库,实现税收征管内部数据汇总自动化,基层征管单位也可以通过网络随时查询上级税务机关相应的数据库,便于强化税收征管分析功能和管理功能,实现网络资源共享;上级税务机关可以迅速把有关指示和工作安排,及时传达到下级各部门、各单位,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因此,要根据集中征收的要求,在相应层级的税务机关建立数据处理中心,负责本地涉税数据和信息,特别是申报征收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处理。2.加强信息交换。利用信息系统加强信息交换,在加速国税、地税系统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的实现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联网,重点应放在工商、银行、财政、金库、审计、统计等部门联网,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税款解缴入库、纳税户控管等环节的质量和效率。

三、划清专业职责,构建信息化支撑下专业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新格局。

1.建立专业化分工的岗位职责体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和专业化”。专业化是信息化条件下的必然要求和结果。但目前征管各环节专业化分工并未完全到位,特别是未能充分考虑信息技术条件下信息使用的重要性,没有按照信息流的相对集中合理划分征收、管理、稽查三个环节的职责,各环节之间还存在交叉重复、职责不清问题。因此,应按照职责明确的原则将税收征管的各项工作划分为征收职能、管理职能和检查职能,并实行“征管、稽查外分离,征收、管理内分离”,一级稽查运行的征管模式。征收、管理、稽查三系列的具体职能可划分为:

征收职能主要包括:受理申报、税款征收、催报催缴(窗口提醒)、逾期申报受理与处理、逾期申报纳税加收滞纳金、逾期税款收缴与处理和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分析;受理、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负责发售发票、开具临商发票和征收税款;确保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

管理职能主要包括:宣传培训和咨询辅导、税务登记核查和认定管理、核定征收方式和申报方式、核定纳税定额、催报催缴(指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催报催缴)、发票管理(包括购票方式的核定、领购发票的审批、印制发票的审核、发票审验、发票检查)、减免抵缓退税审核、纳税评估(包括税务检查、税务审计)、重点税源管理、零散税收征管、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检查职能主要包括:选择稽查对象、实施稽查,发票协查,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行政处罚的审理决定及执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借助于计算机及网络,通过专门设计的税收征管软件来完成。因此,要在赋予征收、管理、稽查各系列专业职责的基础上,根据工作流程,对应征管软件的各个模块设置相应的岗位,以实现人机对应、人机结合、人事相宜,确保征管业务流和信息流的畅通。

2.明确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衔接关系。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4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检查。作为税务执法主体的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拥有税务检查权。为避免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税务检查上的职责交叉,必须明确征管部门的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税务稽查的区别和联系。

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案卷来源不同。税务稽查的案件来源主要有:按照稽查计划和选案标准,正常挑选和随机抽取的案件,征管部门发现疑点转来的案件,举报的案件,以及移交或转办的案件;征管部门的案件来源主要有:在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中对纳税人情况的审查,按照税法或实际情况的需要对纳税人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案件,如在办理延期纳税、减免税手续等情况下需要对纳税人进行检查的。二是检查的对象、性质、目的不同。稽查的主要对象是重大案件、特大案件,是专业性的税务检查,主要目的是查处税务违法案件;征管部门的检查对象主要是在税收征管活动中有特定义务或需要,或者在某一环节出现问题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既具有检查的性质,又具有调查和审查的性质,目的是为了加强征管,维护正常的征管秩序,及时发现和防止重大、特大案件的发生。三是检查的方式、程序和手段不同。税务稽查有严格的稽查程序,坚持严格的专业化分工,各环节互相制约;征管部门的检查,方式灵活多样,程序不一定严格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步骤执行,只要是合法、有效的税收执法就可以。四是检查的时间不同。税务稽查应是对纳税人以往年度的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征管部门的检查应是对辖区纳税人日常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

当然,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也是有联系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互相补充、互相支持。税务稽查是防止税收流失的最后一道防线,为打击和防范税收违法,防止税收流失,维护税收秩序筑起一道防洪大堤;而征管部门的检查主要是为防洪大堤做好基础工作,做好维护和修补。二是征管部门的检查往往为稽查部门提供案源,征管部门通过税务检查发现有重大偷税、骗税和其他严重税收违法嫌疑的,通过选案及时传递给稽查部门,成为稽查部门的案件来源之一。三是稽查部门通过稽查发现的问题,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征管部门,征管部门据此加强征管,并确定征管部门税务检查的重点,以提高征管质量。因此,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不断加强联系和沟通,特别是在选定检查对象后,要及时将检查计划连同待查纳税人清册传递给对方。除必要的复查和举报外,在一个年度内,稽查部门对征管部门已查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再查;对稽查部门已查事项,征管部门原则上不得再查,实行一家检查共同认账,避免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

第9篇

二、建设“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提供依托。信息化是推进征管改革、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突破口和前提条件,必须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正确处理好信息化与专业化的关系,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6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的规定,建立“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包括统一标准配置的硬件环境、统一的网络通讯环境、统一的数据库及其结构,特别是统一的业务需求和统一的应用软件。当前,信息化建设的重点应放在信息网络建设上,加快建立覆盖省、市、县的地税城域网、广域网,按照“稳步推进,分批实施,讲求实效”的原则,市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中小型机为主的城域网,县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服务器群为主的城域网,并配备一定数量的计算机(平均每2人应配备1台),接入三级广域网中,实现广域网上的数据和资料共享;同时,还应加快统一征管软件应用的步伐,注意统一征管软件的兼容性和差异性,充分考虑到城乡有别、税源的集中与分散有别,经济发达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有别的实际情况,逐步修改完善统一征管软件,以避免征管软件与征管实际不相适应,影响征管效率的提高。

1.建立数据处理中心。数据的集中是实现税收征管信息化管理的重要保证,是实施科学管理的基础。“集中征收”的关键是税收信息的集中,其实质应是纳税人的各项涉税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集中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税务机关在准确地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基础上,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涉税服务;税务机关通过数据处理中心可以获得政府管理部门的各种经济信息和情报,可以监控各项税收征管和职能的执行情况。税收征管内部各部门、各单位的信息管理,包括税务登记、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数据信息,通过网络能够准确、自动地汇总到数据库,实现税收征管内部数据汇总自动化,基层征管单位也可以通过网络随时查询上级税务机关相应的数据库,便于强化税收征管分析功能和管理功能,实现网络资源共享;上级税务机关可以迅速把有关指示和工作安排,及时传达到下级各部门、各单位,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因此,要根据集中征收的要求,在相应层级的税务机关建立数据处理中心,负责本地涉税数据和信息,特别是申报征收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处理。

2.加强信息交换。利用信息系统加强信息交换,在加速国税、地税系统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的实现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联网,重点应放在工商、银行、财政、金库、审计、统计等部门联网,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税款解缴入库、纳税户控管等环节的质量和效率。

三、划清专业职责,构建信息化支撑下专业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新格局。

1.建立专业化分工的岗位职责体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和专业化”。专业化是信息化条件下的必然要求和结果。但目前征管各环节专业化分工并未完全到位,特别是未能充分考虑信息技术条件下信息使用的重要性,没有按照信息流的相对集中合理划分征收、管理、稽查三个环节的职责,各环节之间还存在交叉重复、职责不清问题。因此,应按照职责明确的原则将税收征管的各项工作划分为征收职能、管理职能和检查职能,并实行“征管、稽查外分离,征收、管理内分离”,一级稽查运行的征管模式。征收、管理、稽查三系列的具体职能可划分为:

征收职能主要包括:受理申报、税款征收、催报催缴(窗口提醒)、逾期申报受理与处理、逾期申报纳税加收滞纳金、逾期税款收缴与处理和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分析;受理、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负责发售发票、开具临商发票和征收税款;确保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

管理职能主要包括:宣传培训和咨询辅导、税务登记核查和认定管理、核定征收方式和申报方式、核定纳税定额、催报催缴(指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催报催缴)、发票管理(包括购票方式的核定、领购发票的审批、印制发票的审核、发票审验、发票检查)、减免抵缓退税审核、纳税评估(包括税务检查、税务审计)、重点税源管理、零散税收征管、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检查职能主要包括:选择稽查对象、实施稽查,发票协查,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行政处罚的审理决定及执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借助于计算机及网络,通过专门设计的税收征管软件来完成。因此,要在赋予征收、管理、稽查各系列专业职责的基础上,根据工作流程,对应征管软件的各个模块设置相应的岗位,以实现人机对应、人机结合、人事相宜,确保征管业务流和信息流的畅通。

2.明确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衔接关系。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4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检查。作为税务执法主体的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拥有税务检查权。为避免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税务检查上的职责交叉,必须明确征管部门的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税务稽查的区别和联系。

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案卷来源不同。税务稽查的案件来源主要有:按照稽查计划和选案标准,正常挑选和随机抽取的案件,征管部门发现疑点转来的案件,举报的案件,以及移交或转办的案件;征管部门的案件来源主要有:在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中对纳税人情况的审查,按照税法或实际情况的需要对纳税人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案件,如在办理延期纳税、减免税手续等情况下需要对纳税人进行检查的。二是检查的对象、性质、目的不同。稽查的主要对象是重大案件、特大案件,是专业性的税务检查,主要目的是查处税务违法案件;征管部门的检查对象主要是在税收征管活动中有特定义务或需要,或者在某一环节出现问题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既具有检查的性质,又具有调查和审查的性质,目的是为了加强征管,维护正常的征管秩序,及时发现和防止重大、特大案件的发生。三是检查的方式、程序和手段不同。税务稽查有严格的稽查程序,坚持严格的专业化分工,各环节互相制约;征管部门的检查,方式灵活多样,程序不一定严格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步骤执行,只要是合法、有效的税收执法就可以。四是检查的时间不同。税务稽查应是对纳税人以往年度的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征管部门的检查应是对辖区纳税人日常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

当然,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也是有联系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互相补充、互相支持。税务稽查是防止税收流失的最后一道防线,为打击和防范税收违法,防止税收流失,维护税收秩序筑起一道防洪大堤;而征管部门的检查主要是为防洪大堤做好基础工作,做好维护和修补。二是征管部门的检查往往为稽查部门提供案源,征管部门通过税务检查发现有重大偷税、骗税和其他严重税收违法嫌疑的,通过选案及时传递给稽查部门,成为稽查部门的案件来源之一。三是稽查部门通过稽查发现的问题,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征管部门,征管部门据此加强征管,并确定征管部门税务检查的重点,以提高征管质量。因此,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不断加强联系和沟通,特别是在选定检查对象后,要及时将检查计划连同待查纳税人清册传递给对方。除必要的复查和举报外,在一个年度内,稽查部门对征管部门已查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再查;对稽查部门已查事项,征管部门原则上不得再查,实行一家检查共同认账,避免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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