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5 15: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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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中国的互联网金融、海外的金融科技都呈现一个基本问题,就是它们的边界不断与传统金融的发生冲撞,由此产生如何平衡创新与合法合规的监管难题。
在中国,仅仅三年时间里,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就经历了从监管真空期、舆论一边倒的“软法监管”到14部委联合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以致不少海外人士认为,中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实践对金融科技的监管方法论提供了绝好的启示与参考。的确,中国互联网金融的跃进式实验所产生的经验与教训,为世界各国制定金融科技的监管政策提供了独一无二的研究样本。
监管启示
中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对金融科技的监管,至少有以下三点启示:
一是科技驱动金融发展不是金融科技或者互联网金融的“专利”,监管理念不应发生跳跃式波动。以唯物史观看,互联网金融经历了互联网技术在传统金融体内孕育、验证、发展、成熟进而外溢到互联网公司等非金融机构的连续演变,那么监管理念的变化也应连续,针对传统金融部门的监管理念既不应照搬到金融科技上,也不会完全与金融科技的实际脱节,这对矛盾是对立统一的,不会产生谁颠覆谁的结果。
二是科技再“炫”,也会不改变金融科技或者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中介的事实,监管部门应有定力。金融科技也好,互联网金融也罢,其从事的活动都是金融中介,发挥的功能都是金融功能,“科技”、“互联网”只是表象,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是问题的实质。诸如国内学者、媒体与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一起鼓吹的“软法监管”就是典型的避实就虚,严重影响了监管部门的监管定力。
三是金融科技与互联网金融往往从“小而无视”直接到“大而不倒”,监管与市场应持续有效沟通。“余额宝”在不到9个月时间里,就从籍籍无名的小型货币型基金迅猛发展成数千亿规模的大型公募基金,这种指数级别增长的能力表明,金融科技和互联网金融能够实现超常规发展,其规模从初创时期的被监管部门“小而无视”直接变成“大而不倒”,监管部门则经历了“看不起”、“看不懂”到“看不住”的尴尬过程。
监管挑战
“轻资产”对现有的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体系提出了根本挑战,凡是那些实质承担信用、市场、操作风险暴露的金融科技,理应保有一定的自有资本,否则由此产生的道德风险会由全社会承担(中国的P2P跑路就是很好的教训)。但是,如对金融科技提出与银行、证券、保险等一样的监管资本要求,则会很大程度上抹杀金融科技的创新能力。
其次,“高创新”对现有的金融创新评价机制带来了挑战,会增加无谓的监管成本。金融科技的创新机制与频次均完全不同于传统金融,现有的产品及业务创新评价方法、流程是否还适用于金融科技,取决于监管部门投入的监管成本有多大,但金融科技创新的高失败特征,就会导致监管部门为此投入的监管成本多成为沉没成本,本质还是由全社会埋单。
再次,“上规模”即是直接从“小而无视”到“大而不倒”,对金融稳定、市场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带来了全局性影响。特别是网络经济中的竞争性垄断特征,即金融科技巨头的垄断源于技术垄断、生态垄断,这类垄断具有脆弱性与暂时性的特点,一旦破坏性创新技术出现,原有的垄断力量就会消失,市场将暂时失序,直到新的垄断者出现时市场才能恢复秩序。
这一特征在我国的第三方支付市场表现最为明显。除了支付宝、财付通等少数几家支付机构占据绝大部分市场份额外,上百家支付机构生存艰难,违规现象严重,市场几乎失序。故而,监管既要保证公平竞争,还要适度容忍垄断,既防止“赢者通吃”,还要维持“赢者吃大头”。
最后,由于金融科技公司追求快速通过网络效应的“临界值”而导致的“低利润率”,是免费金融服务、赔本赚吆喝的金融“异象”的根源,这会直接驱使金融科技公司“重规模”、“轻风险”、“抢先跑”,使得金融领域蕴含巨大的未知风险。这需要监管部门从机构监管转向功能监管与行为监管相结合,从现场监管为主转向非现场监管为主,提高金融监管的科技实力。
用科技监管金融科技
要应对上述的监管挑战,最好的办法就是加强、改进监管的同时加强科技监管的力量。正如英格兰银行首席经济学家Andy Haldance所言,随着金融服务产业越来越多的使用科技,监管部门也获得了机会以评价之前无法测量的金融风险,并使得风险管理全局化、全体系化成为可能。
的确,金融服务业大规模的使用科技是“道高一尺”,监管部门也必须充分运用科技手段才能实现“魔高一丈”。
事实上,全球的金融监管部门都在达成这种共识并在行动。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委员会已经成为香港政府FinTech领导小组的成员(FinTech Steering Group);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ASIC)推出了与初创型科技金融公司联合办公的“Innovation Hub”计划;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计划投资2.25亿新元用于FinTech研究。中国也召开了数字货币座谈会,成立了数字货币研究小组。英美等主要发达国家的监管部门提出了监管科技(RegTech)的构想,主要是监管部门的技术系统直连每个金融机构的后台系统,实时获取监管数据,运用“大数据”分析、数据可视化等技术手段完成监管的报告(reporting)、建模与合规等工作。
具体而言,监管科技的应用体现在以下四点:
一是监管资料的数字化。即将与监管工作相关的全部资料,包括影像、音频、图片、文字等进行数字化处理与存储。
二是预测编码(Predictive coding)。即将被监管对象的一系列非正常行为数字化标记后,视作一串离散信号,利用前面或多个信号预测下一个信号,然后对实际值和预测值的差进行编码,这适用于监管部门遇到一些缺损数据,如影像、音频等,辅助判断是否要对被监管对象进行关注。
三是模式分析与机器智能(Pattern analysis and machine intelligence)。即运用模式识别与智能化的研究成果,将计算机视觉和模式识别,图像和视频处理,视频跟踪和监控,鲁棒统计学和模型拟合等先进技术运用于判别、抓取、分析监管对象的非正常行为。
四是“大数据”分析。即要消除监管与被监管之间的“信息孤岛”,运用先进算法、网络科学等方法侦测范围更加广泛的全网络中的可疑金融交易与行为,并进行追溯,找到可疑的被监管对象。同时还能分析整个金融网络的特征,以修补网络的脆弱性。
关键词:金融科技;风险监管;治理路径
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技术的兴起,金融业也迎来了全新的发展热潮,科技赋予金融业以新的面貌。金融科技是技术驱动下的金融创新,简单理解就是“互联网+金融”,利用科学技术服务金融业。金融科技正深刻地改变着金融业的发展形态,成为金融业发展的重要发力点。但是金融科技在为金融业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暗含风险,一方面金融科技依然面临着传统金融风险的冲击,另一方面在新的技术环境下,金融科技还面临着新的风险。要推动金融科技的稳态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必须克服现有的监管难题,构建行之有效的监管方式和监管体系。
一、金融科技风险分析
金融科技依托快速发展的科学技术,不断创新金融业态,改变传统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实现普惠金融。但是在金融科技的发展过程中也凸显了许多问题,冲击着传统的金融监管方式。
(一)操作风险
首先,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离不开大数据的支持,金融科技的发展也离不开数据的支撑。在互联网情境中存在大量的数据交换和处理,传统金融监管的被动监管模式难以进行有效监管,极易出现数据造假和数据泄露问题。其次,普通消费者不具有相关专业性,缺乏专业的风险评估能力和金融产品的判断能力,容易进行不合理的投资,给自身造成严重风险负担。最后,金融科技依靠新兴技术,企业本身可能面临技术短板,无法有效对风险进行预测分析。
(二)信用风险
在金融业发展领域,信用风险是普遍性的金融风险类型,是由参与交易的乙方或者双方实施的可能违背约定的行为造成的。造成信用风险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信息披露程度低,导致信息不对称。金融就其本质来说就是要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金融交易以信息为支点,信息流动具有重要价值,但是在金融科技背景下,互联网信息数据鱼龙混杂,难以分辨其准确性和真实性,如果对交易参与者不进行充分的信息审查,极易增加潜在的信用风险。同时,当前金融科技产品呈现出同质化倾向,信息披露程度低,普通民众缺乏专业知识,风险意识低,交易时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导致金融科技潜在的信用风险持续走高。
(三)法律风险
在金融科技层面,各类信息技术的发展使金融交易和金融服务发生了巨变,无论是传统金融行业还是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其交易习惯和方式都有一定程度的改变或重塑。不断涌现的新兴金融交易方式和金融业态给金融监管提出了巨大挑战,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难以实现规制目的。同时,一个金融交易行为可能涉及多种法律规则,如何进行法律界定和规制也是一大难题。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个人信息泄露日益严重,网络金融诈骗层出不穷,金融服务提供者身份难辨,使得金融犯罪情形更加复杂,加之我国当前相关的金融科技法律法规缺失,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无规可依,更加剧了金融科技的法律风险。
二、金融科技监管面临的突出性挑战
(一)法律层面:法律制度覆盖面窄
金融科技发展势如破竹,更新换代迅速,法律的滞后性使其难以匹配金融科技的发展速度。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由《保险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及其规范构成,然而现存的法律规范是为了应对已存在的风险,是对已存在和过去出现的问题进行规制的规则。法律和规则的制定需要一个过程,现有的立法相对于新出现的金融科技具有明显的滞后性。我国当前还未进行有关金融科技的立法,对金融科技的监管还处于空白阶段。同时,金融科技在互联网大数据的支撑下得以进行,金融科技的运作过程也是信息数据的交换过程,在此情境下,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数据泄露、金融诈骗、贩卖数据牟利等情况不断发生,因此,在金融领域保护参与者的个人信息,防止金融数据泄露也需要采取法律手段予以规制。
(二)技术层面:监管科技效用性低
金融科技的深入应用拓展了金融交易的人员参与范围,传统的金融监管方式已经无法达到防范金融科技风险的要求。传统的金融监管以制定全面具体的标准和细则为准绳,而金融科技风险的主要来源是新兴科学技术,因此规制金融科技风险,必须对技术风险进行有效的约束。实践中,对技术的监管总是落后于技术本身的发展,监管科技发展滞后导致了无法有效应对风险的频繁发生。许多新的技术为科技监管提供了支持,但是金融科技同样依托于新兴技术,这就对监管科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监管层面:传统监管局限性强
我国现阶段采用“一元多头”的分业监管体制,形成有序的监管体系。但是在科技加持的情况下,金融业开始朝混业式经营发展,分业式经营体系不断受到冲击,不再适合对混业式经营的监管。同时,“一元多头”的监管体制存在监管重合和监管盲区,容易导致风险隐匿的出现,已经不能够满足金融科技深入发展的需要。传统的金融监管主要包括3种方式:一是公告监管,金融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供其经营资料;二是规范监管,国家制定规则对金融机构的经营事项、管理办法、惩罚措施进行规定;三是实体监管,对金融机构的设立、发展、清算以及破产进行实时全面的监管。传统的金融监管方式主要是金融机构依法提交的各类实体经营材料和企业经营信息进行静态监管、被动监管,但是金融科技具有快速性特征,在其支持下,金融市场的规模和交易速率有了大幅提升,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监管方式更具有灵活性和时效性。在金融科技火速发展的当下,传统的金融监管手段急需改头换面。
三、金融科技监管的有效治理路径
(一)填补法律空白,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
1.树立金融科技监管的一般规则。金融科技正处于快速发展和不断变化的阶段,对于金融科技的法律监管应适当地具有灵活性。首先,可以采用原则性的监管办法。原则性监管较为灵活,能够适应金融科技的未来发展变化,同时也可以作为一种临时性的规制办法,为规则性监管制度的构建提供指导。其次,对现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修订。为了避免法律重复出现的情况,可以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增设有关金融科技风险监管的专门内容,以适应金融科技给金融监管带来的变化。最后,制定新的法律规范,针对金融科技的全面深入发展,在立法条件成熟时,制定专门的金融科技法律,对金融科技风险进行全面有力地规制。2.多角度建设金融科技监管法律体系。第一,充分考虑科学技术在金融行业呈现的作用特征和价值,健全当前的金融法制体系,对当前金融法制体系中不适应金融科技发展的有关规范进行调整。第二,针对不同的金融机构、金融业务、金融创新领域进行系统性的研究和梳理,制定共通性的金融科技法律规范,并进一步制定细则。第三,针对特殊科学技术、特殊部门、业务制定出专门规定,有针对性地采取差别化措施,不断提高金融科技领域法律监管的精确度。第四,加快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保护立法,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增设法律屏障。
(二)强化监管科技,充分发挥技术先进性
1.明确监管科技发展满足合规性。监管科技是金融监管的新方式,是对传统金融方式的补足,因此,监管科技的发展必须合法合规,应将其纳入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并推动监管方式的进步。加强监管科技的顶层设计。从技术标准到管理和应用标准,全方位地建立起监管科技的标准体系,以保障其规范性、科学性。2.推动监管科技应用进程。现阶段,我国的监管科技还处于萌芽时期,为发挥监管科技的长远效应,推进监管科技的科学化、合理化发展进程,可以采取试点应用的方式,通过优质范例带动全面发展。可以设立专门的监管科技应用部门,整合相关资源,进行监管科技的实验工作,并进行追踪记录,对可行性进行确认,最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行推广。将科技和监管结合,形成监管科技,对发展变化的金融科技进行有效地监管。
(三)改进监管方式,构建多元化监管体系
美国为控制系统性风险,对金融业进行了新的监管改革,全方位扩大了政府的监管范围,将监管方式从分散监管向集中监管转变,将金融监管的重点放在了全面监管上,改变了以往着重地方监管和个体监管的局面。我国可以学习美国的经验,并根据我国金融科技的发展现状,推动协同式监管的构建。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促进其他金融部门和监管部门之间的联动,在各司其职的状态下加强统一合作,并不断提高监管效力和效率。除此以外,要加大对社会资源的充分调动,拓宽监管主体,形成多元主体的监管体系。在确保政府统一监管的基础上,推动社会、行业、企业等民间主体共同参与,加快构建多元化金融科技监管体系。1.金融科技企业自主监管。一方面,在金融监科技管领域,被监管人往往比监管人对自身更加了解,外部人通常难以得知金融科技企业内部的特定信息。另一方面,金融科技企业之间存在着激烈的竞争,作为竞争对手,金融科技企业之间也会对彼此更加关注。倡导金融科技企业自主监管,有利于加强企业对自身的约束和自我监督,也有利于加强企业之间的互相监督。因此,政府可以赋予金融科技企业更大的自,提高金融参与主体的积极性,促进金融科技企业自律。2.行业自律。行业应当承担起自身责任以应对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英国为推动金融科技发展和金融创新成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我国可以学习相关经验,成立金融科技监管组织,发挥行业的监管作用。现阶段,可以由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牵头,推动行业自律机制的构建,制定行业准则,进行投资者保护和信息披露工作,引导行业加强自律,审慎经营,实现金融科技行业的稳健发展。3.社会监督。金融科技涉及方方面面,与社会群众的生活密不可分。在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有关的金融监督部门应当广开言路,不断提高公民的参与度,拓展监督渠道,建立举报激励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大众积极参与金融科技的社会监管,并积极开展金融科技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大众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金融监督意识。
四、结语
金融与科技的充分融合和深入发展给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带来了巨大挑战,如何在金融科技创新和金融风险防控中找到一个平衡点,实现金融科技的健康发展和有效监督,成为金融科技发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难题。在这种情况下,必须以法律为基础,加强行业自律,构建适宜的监管体系,以“科技”应对“科技”,实现对金融科技风险的有效治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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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2016年8月,瑞银、德银、桑坦德和纽约梅隆银行宣布联手开发新的电子货币,计划在2018年前推出区块链方案应用于交易清算,并试图建立全球银行业的通用标准。这标志着国际金融机构在金融尖端技术领域开始发力,但尽管这样,目前全球金融科技业仍处于初期阶段,甚至对于金融科技的定义实际上也无统一规范的定义。
国际金融稳定理事会于2016年3月了金融科技的首份世界报告,对“金融科技”进行了初步定义,即金融科技(Fi n t e ch)是指技术带来的金融创新,它能创造新的业务模式、应用、流程或产品,从而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或金融服务的提供方式造成重大影响。
具体来说就是金融机构正运用科技积蓄强大的发展动力,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对传统金融服务与产品进行革新与拓展,并广泛应用于支付清算、借贷融资、财富管理、资本市场等领域。总体而言,金融科技主要包括互联网和移动支付、网络融资、智能金融理财服务以及区块链技术等四个部分。
与互联网金融的区别
互联网金融只是金融科技的初级形态。在信息技术服务普及,传统金融服务缺位、普惠金融需求上升以及利率市场化下居民资产配置需求强烈的大背景下,互联网金融在渠道端发力得以快速发展,成为技术变现的重要途径。但近些年,以互联网载体实现金融业务的扩张对金融发展的意义限于前端获客展业,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贡献有限。加之监管与传统服务的缺位,长尾强劲的需求,P2P领域更出现了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一些信息技术公司从信息中介打着互联网金融的旗号,摇身一变成了“金融机构”,甚至成为非法集资的重要通道,其实质并没有实现金融“互联化”。
现在,以互联网方式改变传统的服务模式和客户获取方式已走入过去时,当下网络边际渗透能力与空间开始收缩,传统互联网经济进入繁荣后期。互联网金融监管落地为金融科技已悄然从“互联网+”模式跨入技术深度创新与融合创造了必要条件。区块链及人工智能技术突破,原先前端获客展业的金融业发展原动力将出现深刻转移,更多将聚焦金融服务本质。
提升金融效率和优化金融服务
金融科技的核心在于科技成为金融服务的重要载体和运行方式,对推动金融提质增效,金融服务需求与供给方的共同受益⒎⒒痈重要的作用,金融业态往更高阶方向发展。
从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开始,金融科技开始逐步兴起,从电子化办公,将银行、证券交易的手工操作变成电子操作,优化了业务流程,提高了效率;本世纪的互联网技术,使得金融的交易可以跨越区域和时空;近几年,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科技出现了1.0版,即互联网金融将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方与需求方相连接,大大降低了传统金融的服务门槛,金融服务的可得性大大提高;现在,金融科技正在进行2.0版的升级,金融科技进入智能时代,传统金融的组织方式将会改变,深度挖掘、提效减支、覆盖盲区将成为主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延伸了金融服务的深度。数据科学、人工智能等科技有助深挖金融需求,使传统业务更具灵活性与延展性,实现个性化风险定价、服务与精准营销。二是拓宽了金融服务的广度。互联网、大数据与风险分担机制创新使金融服务能够覆盖传统金融机构因杠杆经营风险要求而不能覆盖到的金融需求,扩展服务范围与服务能力。三是改变了金融服务的组织形式。新型科技如区块链通过重构金融组织方式,颠覆性地实现高效、低成本的服务方式,优化客户体验,降低了金融供给和需求之间的错配。
就目前具体的四类金融科技形态而言,金融效率提升和金融服务的优化各有其特点和差异。首先是互联网和移动支付。基于互联网平台的第三方支付的商业模式和技术已经比较清晰。大大提高了支付效率和便利,对现有金融体系的服务功能进行了补充,推动现有金融体系进一步提高自身效率。
其次是网络融资。以众筹和P2P为代表的网络融资或线上融资活动,定位于小额股权融资和小额消费借贷,填补了金融服务空白,在客户风险和信用评审上进行了创新,提高了金融服务覆盖面。
第三是智能金融理财服务。这主要是指借助人工智能技术提供财富管理的咨询、顾问等服务,智能机器人是其中的代表之一。当然,由于金融市场和产品较为复杂,智能机器人是否能够实现自我学习和提高,提供更优于现有金融机构和专业理财人员的个性化投资建议,还有待市场检验。
第四是区块链。去中心化的点对点高效价值传递是区块链的“利刃”。由于区块链分布式记账的技术特征使其具有天然“去中心化”的属性,简化一切需要中心化组织的信息获取、甄别和传输过程,缩减交易链条,这意味着在安全、真实可靠的基础上完成点对点的高效率的价值传递成为可能。不过,由于还需要克服很多技术和风险管理的现实障碍,最终在金融体系全面使用保守估计还需要10年左右的时间。然而,该技术一旦最终在金融领域全面采用,则可能会彻底改变现有金融体系结构和运行框架。
金融科技的发展对监管的挑战
金融科技的发展对目前的监管理念和法律法规可能带来了根本性的挑战。
首先,金融科技由于具有跨市场跨行业特性,再加上金融服务供给侧的日益多元化,目前以传统的栅栏方式简单隔离商业银行和网络借贷之间的风险传播途径的方法来防范风险,面临了巨大挑战。
其次,由于金融科技具有无中心的发展趋势,金融风险也以分布蜂窝式的形态呈现,目前采取的对现有金融机构的自上而下的监管路径,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第三,目前许多中外金融科技公司帮助传统金融机构进行流程外部化的再造,使用架在云端的平台帮助金融机构提高中后台流程的效率和绩效,而区域公共云中心正在为全球多个国家的分支机构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数据服务。这带来了数据跨区域的问题,核心业务不得外包、数据本地化的监管要求也遇到挑战。
第四,金融科技的发展使金融交易的量呈几何级数增长,产生海量数据,大数据分析的工具纷繁复杂,对监管部门运用数据分析辅助监管的意愿和能力也带来冲击。
应对措施
尽管监管的方式和手段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是,我们对金融科技监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致性原则。应根据金融科技业务本质,对其中的金融活动实施监管,要求金融科技创新必须遵循现有金融监管基本原则,以确保标准的一致性。
创新性原则。监管应鼓励金融科技创新,培育良好金融生态环境,目前,国际上已经出现了三种监管模式,即监管沙盒、创新中心和创新加速器。所谓“监管沙盒”模式,即允许在可控的测试环境中对金融科技的新产品或新服务进行真实或虚拟测试。所谓“创新中心”模式,即支持和引导参与金融科技的机构理解金融监管框架,识别创新中的监管、政策和法律事项。所谓“创新加速器”模式,即监管部门或政府部门与业界建立合作机制,通过提供资金扶持或政策扶持等方式,加快金融科技创新的发展和运用。
自2013年6月余额宝问世以来,互联网理财产品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截止到2014年第一季度,余额宝规模已超过5413亿元,客户数超过8000万户,这使得天弘基金靠此一举成为国内最大的基金管理公司【1] ,这也唤起了基金公司推出互联网金融服务的热情,相继推出诸如“百度百赚”“微信理财通”“零钱包”等类似互联网理财产品。余额宝经历了从2013年的风光无限到2014年面对强大竞争和自身优势减弱的局面。
一、 余额宝产品概述
余额宝是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为个人用户打造的一项余额增值服务,把钱转入余额宝实际上是购买了一款由天弘基金推出的名为“增利宝”的货币基金。通过余额宝,用户不仅能够得到收益,还能随时消费支付和转出,像使用支付宝余额一样方便。用户在支付宝网站内就可以直接购买基金等理财产品 ,同时余额宝内的资金还能随时用于网上购物、支付宝转账等支付功能。转入余额宝的资金在第二个工作日由基金公司进行份额确认,对已确认的份额会开始计算收益。
二、余额宝的优劣势分析
(二)余额宝的优势
马云曾放言“如果银行不改变,我们就改变银行”,余额宝对于推动利率市场化具有重要影响,迎合了普通民众的心理。而余额宝类产品的优点又是显而易见的,这也是其在当前的普通民众理财中获得大量支持者的重要原因。
兼具收益性和流动性。天弘基金的新闻稿称,余额宝自成立日至2014年3月31日为客户累计实现收益75亿元,其中2014年一季度为用户盈利57亿元;截至3月31日,余额宝挂钩的天弘增利宝累计申购笔数3.32亿笔,累计赎回笔数6.68亿笔,累计申购金额13,592亿元,累计赎回金额8,181亿元。新闻稿称,纵向比较来看,余额宝自成立日至2013年末平均年化收益率为4.9%;截至2014年3月31日,余额宝自成立日以来平均年化收益5.2%,高于货币基金在以前时间的业绩表现。当下来看还是高于普通商业银行的收益。与传统理财产品相比,余额宝类产品“比存款更高息,比基金更方便”,为用户提供了一项在收益性与流动性上均有不错表现的新兴理财工具。相比活期存款0.35%的利率,余额宝类产品动辄5%以上的收益区间显然具有极强的吸引力,甚至比定期存款收益还高出一截。一般的货币基金赎回需要2个交易日左右到账,而余额宝类产品支持T+0实时赎回,意味着转入支付宝中的资金可以随时转出至支付宝余额进行消费,实时到账无手续费,也可直接提现至银行卡,流动性堪比“准货币”。
操作流程简单,使用方便快捷。 余额宝类产品将基金公司的基金直销系统内置于支付宝网站,用户可以在支付宝中进行基金的购买或者赎回,整个流程和支付宝充值、提现或购物一样简单。在2013年7月1日以后,客户可以通过手机进行操作余额宝账户,随时买入、卖出、查看收益,异常方便快捷。
投资门槛低,吸引全民参与。余额宝类产品不限制用户的最低购买金额,一方面有利于能够最大限度的集中社会所有零碎、闲散资金,提升社会资本的利用率,同时让客户享受最便捷的理财服务,另一方面也对较多从未涉及理财业务的客户进行了投资理财观念的启蒙,尤其以后者对整个社会树立正确的敏锐的投资理财观念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二)、余额宝的劣势
在关注这些余额宝类的产品具有上述优点的同时,也应该意识到其本身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信息不对称,或进而引发道德风险。多数支付机构的用户对金融市场的知识与信息并不了解,而仅仅被动接受支付机构所选取的“合作单位”,对于“合作单位”的资金运作情况几乎一无所知。支付机构不仅可以自主决定货币基金、债券基金、股票基金甚至民间融资或者直接融资者,在从用户投资收益中分一杯羹的同时,风险却由用户承担。信息的不对称性会引发道德风险以及支付平台的寻租行为。过高的融资成本又会造成资金投向风险较大的领域,造成风险的积聚和传染。
宣传有误导,风险提示不足。《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推介货币市场基金的,应当提示基金投资人,购买货币市场基金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而支付宝在首页醒目位置称,“余额宝”高收益,资金用于投资国债、银行存单等安全性高、稳定的金融工具,无须担心资金风险。与此同时,在页面下方以小字表示“货币基金作为基金产品的一种,理论上存在亏损可能,但从历史数据来看收益稳定风险很小”。由此可见,支付宝在宣传过程中,故意淡化了“余额宝”客观存在的风险,可能让投资者产生误解。而事实上,因为余额宝的实质是一款货币型基金,货币型基金的收益并不是固定的,如果货币市场表现不好货币性基金收益也会随之下降,余额宝的收益是来自货币基金市场收益,并非支付宝支付,所以其存在一定的收益风险。
存在安全风险。通过新闻报道,我们了解到近年来余额宝类产品被盗案件频发,虽然余额宝的宣传页面中宣称“资金被盗全额补偿”,但在实际操作中,客户可能面临举证难问题。此外,《余额宝服务协议》中明确说明,能否得到补偿及具体金额取决于支付宝自身独立的判断。客户资金安全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这告诉我们,所谓的余额宝声称的全额赔付实际上存在着实现障碍【2]。
三、监管部门和各大商业银行对余额宝的回应
监管部门的回应。 对于余额宝的发展,监管部门也开始重视。加强监管势在必行,央行或出台规定要求余额宝等互联网理财产品上交存款准备金。监管的根本出发点是使互联网金融的便利性和金融行业的安全性有机统一。银监会银行业信息科技监管部副巡视员陈文雄也表示,尽管银行和互联网企业在受众群体、风险诉求等方面有很大差异,但是“虚拟世界不虚无”,互联网企业从事金融服务也要学习和借鉴金融企业的风险偏好。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重点是填补监管空白,比如要解决金融行为主体的合法性问题。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研究员邹平座称:“规模太大,速度太快,必然存在风险,一旦翻车,就是大事故,第三方支付一定要加强监管。余额宝们的出现,确实冲击了银行等传统金融的垄断地位,已经推动了中国的利率市场化,这是金融产业升级的一个过程,中国金融市场的一场革命。正因如此,要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必须提高监管的素质,建立现代化的监管体系。”【3]。
各大商业银行的回应。互联网金融来势凶猛,但是传统金融行业也从以下方面制定对策。依托网络平台,开展银行业务。电子银行的建设是近年来各大银行关注的焦点,对其相关建设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借助网点渠道,增强客户体验。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拥有其独特的自身优势―――网点渠道,银行应努力发挥这一优势,突显其特色。例如:2014年1月,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存款减少9402亿元。除了传统春节现金需求影响之外,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产品是分流大户。面对迅速发展的余额宝,各大商业银行也迅速回应。中行活期宝2014年2月19日上线,民生如意宝即将推出,建行也在筹备T+0货币基金产品,此前工行浙江分行已推出T+0产品天天益,交行有“快溢通”,平安银行有“平安盈”,银行已拉开了“自我革命”的序幕,并凭借对资金的掌控力占据一定优势。2013年12月,平安银行旗下的理财产品“平安盈”悄然上线。另有多家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在与易方达、广发等基金公司接触。银行版余额宝功能与互联网的余额宝类似,主要为银行客户提供活期理财增值服务,只是尚缺乏直接用于购物支付的场景。比如,交行“快溢通”是借记卡的理财增值服务,可根据用户设置的账户留存金额,将溢出的闲置资金自动申购交银货币基金,并可自动为客户的信用卡还款。银行推T+0货币基金都不约而同地选择了自家旗下的基金公司。如中行活期宝是跟中银基金联合推出,交行快溢通是与交银施罗德合作,平安银行与平安基金联手。因为如果银行拉上自家基金公司,相当于体内循环,对银行的损失最小【4]。
企业家们的回应。风险道德问题成了大家关注的核心。对此,各位中国精英们也是献计献策。“没有百分之百的安全,”袁雷鸣建议,为降低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率,可由监管部门牵头,成立统一的,覆盖全行业、全社会的普通用户的保险体系。“唯有如此,才不会因为小概率的风险影响到普通老百姓使用互联网金融的信心。”腾讯财付通副总裁胡启林也表示,传统的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业,在风险识别方面有深厚的积累,而互联网企业在数据采集、客户营销、客户体验方面具有优势。如果能把两方面的优势结合起来,将会形成一个多赢的局面。
四、余额宝的发展前景
余额宝侵占了部分银行利益,面临银行的竞争风险。支付宝的支付体系搭载于各大银的系统之上,如果余额宝的资金数量庞大到对银行构成威胁,很难说银行不会“群起而攻之”余额宝通过宣传较高的利息收益,吸引大量储户将资金从银行转移至支付宝,这意味着支付宝已经具备了类似银行卡的“吸储”能力,与银行的存款业务形成了竞争。如果余额宝继续强势发展吸引庞大的资金冲击银行的利益,那银行很可能绝地反击采取必要的措施,因此依赖银行生存的支付宝可能会被银行封杀。失去支付宝的余额宝就失去了存在的平台,很难继续前进。 随着银行、基金等机构的开始反击,互联网金融行业在经历了2013年的飞速生长后,将出现整合态势,余额宝的江山将被瓜分。在余额宝之后,相继有易方达宣布联合广发银行推出类似产品“智能金账户”,数米基金网推出了“数米现金宝”。2014年刚刚开始,各大基金公司已经卯足了劲,近期密集推出了与互联网平台合作的类似“余额宝”产品。日前,华夏、易方达、广发、汇添富等4家基金公司还相继联合腾讯推出了微信版类似“余额宝”产品。不仅如此,银行也开始发力。1月12日工行正式上线“融e购”电子商务平台,这标志着五大国有银行各自的电商平台悉数亮相。余额宝成功最大的原因在于淘宝提供的电商平台。电商平台是最方便最直接的方式,在掌握用户交易行为的同时,还可以提高用户黏性,以便更有针对性地开展金融服务。也就是通过提供B2B和B2C两种平台模式,为进驻商家和消费者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进而发展更大的客户群体,最后通过为客户群体提供额外金融服务来获利。银行进军电商的主要目标就是“平台与数据”。工商银行在2013年工商银行中期报告会上表示,工行将利用已有的信息化基础,把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进行整合,创造一种新的互联网金融。目前,虽然银行的品种和服务模式还难以与余额宝们相比,交易氛围也略显冷清。但以电商平台为承载,银行在互联网金融上主动谋变的步伐正在加快,厚积薄发可能最终会后来居上【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