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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依据优选九篇

时间:2023-05-28 09:16:31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合同管理依据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合同管理依据

第1篇

电子政务

最佳产品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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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亿创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亿创网安)成立于2003年9月,主要从事金融、电信和政府行业应用软件、网络安全系统、数据仓库平台、数据挖掘系统、数据交互平台、数据抽取平台、数据展现平台、数据报表平台、数据分析平台、数据灾备平台、无线POS终端、RFID物联网应用、云计算产品、数字城市,以及政府信息化产品的设计、开发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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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数据交换中心的核心和基础是数据库。社会基础数据来源于社会分散的基础数据数据库,数据交换中心将基础数据集中到数据交换中心,并对各系统提供各类应用服务。亿创网安数据交互平台在保护现有电子政务系统资源的基础上,通过集成现有成熟产品,与已建系统建立接口的方式完成项目既定目标。

数据交互平台包含了数据共享交互、目录管理服务、共享数据管理、共享业务管理、系统配置管理和系统安全管理6个子系统,共同实现节点管理、主题管理、元数据管理、公共代码管理、数据采集、数据整理比对、数据交换、数据访问、数据备份与恢复、标准管理、应用支持、运行管理等12个功能模块。

该平台基于基础数据库、数据采集共享交换、智能查询引擎、工作流引擎、数据共享接口以及用户权限、日志管理等核心技术,由工作流平台来统一定义、运行和管理各项工作流程,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业务信息共享。

第2篇

关键词:正压密相、双套管、气力输送、几何距离、爬高、设计出力、直线移动式码头装船系统

中图分类号: U656.1文献标识码: A

1前言

双套管气力输送系统属于正压密相气力输送系统中较为先进的一种。双套管气力输送的工作原理主要是利用在普通输灰管内增设一根较细的内套管,通过内套管的作用,对输灰管的飞灰增加了一个挠动,从而使原来欲沉积在管底的飞灰在静压和紊流引起的动压双重作用下,以栓流的形式顺利地被送入灰库。双套管的结构如图1,在普通输灰管的上方设置了一根较细的辅助无缝钢管,辅助钢管的下半部分按一定的间距要求开孔,并按装有类似孔板的导气环,起到喷嘴的作用。当系统正常输送飞灰时,输送管的上部主要走输送空气,下部则主要为浓度较高的灰气混合物,此时飞灰受压缩空气的静压力作用,部分空气从料栓上部通过,产生的动压和静压联合作用,使物料向前输送。当料栓将管道下部全部堵塞后,压缩空气完全转向进入内套管流动,由于受到导气环的节流作用,压缩空气在内管开口出形成了紊流,不断地将堵塞的物料前部掏去,最终在静压的联合作用下,削薄的料栓被推动输送前进。因而双套管气力输送是一种密相栓流输送,能靠其自身的特殊结构自动消堵(不会发生堵管)的一种可靠的气力输送方法。

图1双套管结构原理图

双套管系统在具体管道配置中有较大的讲究,有标准双套管、非标双套管、端头双套管及双套伸缩管;系统中弯头不采用双套管的形式,但在弯头后就要配置端头双套管,否则输灰转弯处容易有较多的飞灰进入内套管,而引起堵管。

由于双套管对水平管堵灰的吹扫作用特别明显,因此双套管系统可适用于长距离输送,一般输送距离为500~2000米(距离太短不经济),最大甚至于可达3000米。

本文工程是将台州第二发电厂2×1000MW机组新建工程厂区干灰库内的粉煤灰通过气力输送到中转灰库,然后再通过气力输送至码头装船外运,我厂总承包整个粉煤灰气力输送系统及码头装船系统的总体设计、供货、安装和调试,其中系统设计包括空压机房、原有灰库、中转灰库以及沿程管路等部分的整体规划、施工设计(包括工艺、电控)等,工程总设计是华东电力设计院。

2工程原始资料

2.1 工程概况

本工程为浙江台州第二发电厂粉煤灰输送项目,与电厂配套实施。电厂按一次规划4×1000MW 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分两期建设,一期建设2×1000MW 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本项目配套一期工程建设一套年输送45万吨粉煤灰输送装船系统及配套有效容积为3000t的中转灰库。主要目的是将台州第二发电厂2×1000MW机组新建工程厂区干灰库内的粉煤灰通过气力输送到中转灰库,然后再气力输送至码头装船外运。

本项目由四部分组成:从厂内灰库到中转灰库之间的气力输送系统、中转库本体、从中转灰库到码头装船设备的气力输送系统和码头装船系统。

本工程的粉煤灰通过电厂综合码头出运,该码头等级为3000吨级,本工程的粉煤灰装船设备为直行可移动式。

2.2 原始数据

电厂主体工程设有3座直径为15m的干灰库,分别为1座原灰库、1座粗灰库、1座细灰库。每座灰库下共设有2个干灰卸料接口,供本工程配置一级输灰装置,一级输送系统设置2根输送管道,将粉煤灰输送到中转灰库,中转灰库及其空压机房布置在电厂东面陆域取水泵房附近的场地上,中转灰库距离原有灰库距离约800米。

本工程将建设2座大小相同的中转灰库。灰库直径15m,每座灰库有效库容不小于2200m3,为钢筋混凝土结构。从中转灰库到码头共设4根输送管道,中转灰库距离码头约900米。

码头设置两套装船设备,其采用直行式移动装船机,年装船量45万吨。

装船码头船型:

2.3 本工程系统设计描述

本工程一级输灰系统将设2套双套管气力输灰系统,即每座厂内灰库下各设2套输送装置,每套输送装置由输送罐及其附件组成,各自通过1根输送管道输送穿出灰库,3座灰库共设置6套输送装置,然后并联接到2根输灰母管,形成2套双套管气力输灰系统。每套出力不小于60t/h。二级输灰系统共设4套到码头的双套管气力输送系统,即每座中转灰库共设4套输送装置,每套气力输送系统由1个仓泵、1根输送管道组成,每两座中转灰库下的一套输送装置输送管道穿出灰库后,合并一根双套管气力输灰母管上,形成4套双套管气力输送系统,每套出力不小于60t/h。每两套二级输送管道,对应一套装船系统。工艺系统图如图1:

图1台州第二发电厂双套管气力输送结合装船系统工艺流程图

3系统配置

3.1 一级输送系统设计参数

在起始三座灰库端,每座灰库下设2套发送装置,每套发送罐有效容积10m³,三个灰库共设6套发送装置,每三座灰库的一套发送装置将输送管道汇总公用一个输送管道到中转灰库,共设两条输送管道到中转灰库。

一级输送的两根输送管道通径为DN200-DN250-DN275-DN300的双套管, 直接送往中转灰库,中转灰库顶部装有管道切换阀为切换用, 可将所送的粉煤灰送往指定的任何一座中转灰库。

设计参数:

每条输送管道设计出力:60 t/h,共两条。

水平输送距离:800 m

垂直输送距离:35 m

输送耗气量:47 Nm3/min

仪用耗气量:1.0 Nm3/min

灰气混合比:16.5 kg/kg

输送初速度:~6 m/s

输送末速度:~14 m/s

管道压差:350 KPa

输送时间:约6 min

空压机系统

输送空压机采用空压机站形式布置,我们为干出灰输送系统提供了3台56m3/min螺杆式输送空压机和3台70m3/min冷冻式干燥机(配前后置过滤器),空压机二用一备。空压机的出力是按照系统耗气量1.2倍选型的。空压机房出口另设2台20m3贮气罐。仪用空气也取自灰库原有仪用气源,不另设仪用空压机。

3.2 二级输送系统设计参数

在两座中转灰库中,每座灰库下设4套发送装置,每套发送罐有效容积10m³,两个灰库共设8套发送装置,每套发送装置带有称重装置,用于称重结算,每两座灰库的一套发送装置将输送管道汇总公用一个输送管道到码头装船系统的缓冲仓内,共设四条输送管道到码头装船系统中。

二级输送的每两根输送管道通径为DN200-DN250-DN275-DN300的双套管, 直接送往一个装船系统,因装船系统直行距离较长,因此在气力输送管道接入装船系统之前,加软性输送管道,且输送管道上末端等距(约9m)设有三套切换阀(切换阀出口处,做好防水措施),方便装船系统直线行走时切换使用。

设计参数:

每条输送管道设计出力:60 t/h, 共四条。

水平输送距离:900 m

垂直输送距离:35 m

输送耗气量:47 Nm3/min

仪用耗气量:1.0 Nm3/min

灰气混合比:16.5 kg/kg

输送初速度:~6 m/s

输送末速度:~14 m/s

管道压差:350 KPa

输送时间:约6 min

空压机系统

输送空压机采用空压机站形式布置,我们为干出灰输送系统提供了5台56m3/min螺杆式输送空压机和5台70m3/min冷冻式干燥机(配前后置过滤器),空压机四用一备。其出力是按照系统耗气量1.2倍选型的。空压机房出口另设4台20m3贮气罐。仪用空气也取输送用气源,并加两套20m³的仪用气干燥过滤装置,而不另设仪用空压机。

3.3 装船系统设计参数

码头设置两套装船系统,装船系统整体设计为直线行走的方式,装船系统自带一个容量为100m³的缓冲仓,仓顶设有除尘装置,对气力输送管道进入的灰气进行排除,装船系统下部设有空气斜槽由装船臂托着,并且以固定轴为圆心,按一段圆弧轨迹做摇摆,方便装船头跟装灰船进口对接。

因工程所在地,常有台风来临,本装船系统设置了防止海边55m/s的风压保护措施,从而保证其在台风来临时的稳定性。

设计参数:

每套装船系统设计出力:120 t/h,共两套。

水平输送距离:±40 m

轨距:10.5m

3.4控制系统

整个系统采用PLC控制,在上位机中可轻松实现远程自动操作、远程手动操作的切换,也可切换到就地手动操作。在正常工况下采用远程自动操作,大大降低了操作人员的工作强度。

4安装调试

本工程目前处于设计阶段,计划于2014年10月开始施工安装,2015年1月将安装结束并投运试运行,2015年1月开始进行系统调试,包括:单机就地调试、单机远程调试、空载调试、带负荷调试。

5 工艺流程

一级气力输送子系统可以独立于二级输送系统单独输送,只要中转仓需要,即可进行粉煤灰注入输送。工艺流程如下:

1)进料过程:

2)输送过程:

注:输送过程中,程序还根据输送管道的压力变化,选择开启和关闭大补气阀,进行适当调节输送气量,自我修正吹堵措施。

二级气力输送系统设有称重装置,需要跟装船用户进行结算,只有等待装船系统的需要命令,然后才能启动。当待装船系统准备完成时,发出命令,指示二级气力输送系统启动,输送过程类似一级气力输送,但是其多了称重累计功能,程控显示器上显示将已完成多少量的输送,待装船系统即将装满船时,给予停止输送指令,二级气力输送子系统收到停止指令时,停止输送。

6系统评价

双套管浓相输送系统的输送管道采用了双套管,这种独特的技术使输送气体在管道内产生自调节有序的紊流,保证了物料输送过程的不堵塞,可最好的实现物料输送的低正压、高浓度、低流速。

直行式装船系统,虽然自重一百多吨,当物料进入缓冲仓时,自重甚至可能超过两百多吨,但是其通过基础上的行走轨道,能在不移动大型船只的情况下,调整装船系统与船只的对接接口准确对接,因为通过移动大型船只来达到接口准确对接是不容易做到的。这就是直行式移动装船系统的优势。

6.1 系统出力

每套装船系统可以实现120t/h的出力。一只3000吨的船,由于船身长,横跨距离大,两套装船系统可以同时进行装船,但装船系统直线移动时,由于软管的对气力输送系统的限制,不能大幅度折弯,每行走一定距离,就需要人工手动进行二级输送管道末端管道切,因此换装满一只3000吨的船,仍需要一天一夜。

6.2 管道磨损

双套管浓相输送系统可工作在低正压(本工程最大压差约3.5bar),低流速(始端约6米/秒;末端约14米/秒)的状态下。 设备的磨损速度是与飞灰输送速度的立方成正比关系,低流速、低正压的特点使系统磨损非常小,因而系统非常耐用,维护量将非常小。

6.3 能耗率低,且环保

本工程用电主要是空压机和冷干机设备上的电机耗电,一二级气力输送系统,每输送60t的理论能耗为系统两台空压机的总功率(其他小电机能耗,占用很小,相对空压机的功率可以忽略),即500KW,而两级输送总距离为1750m,经过测量系统能耗率为4.7w/t.h.m。

每吨的输送成本非常低,而且气力输送系统和装船系统均是全程密封的,防止粉煤灰泄露而污染环境。

6.4 运行稳定

系统采用了双套管,输送气体在管道内产生自调节有序的紊流,尤其在输送过程中,对有堵塞趋向的部位,这种紊流将自动加强,以消除堵塞。所以,双套管浓相输送系统自问世二十年来,几乎没有出现过正常工作时发生堵塞的现象。本工程也将不例外,将不会出现堵管现象,预计系统运行时,输送最高压力将在0.30~0.35MPa之间。

6.5 操作方便

本系统将采用PLC控制,在上位机中可轻松实现远程自动操作、远程手动操作的切换,也可切换到就地手动操作。在正常工况下采用远程自动操作,大大降低了操作人员的工作强度。

7结束语

本次工程是国内第一次将长距离气力输送系统和装船系统相结合的应用案例,而台州第一发电厂#8炉干出灰改造工程是我们厂到目前为止输送距离最长(2004年,设计出力:50 t/h,水平输送距离:1500 m)、一次性投运成功的双套管气力输送项目。同样的地理环境,以及历史工程项目中吸取的很多经验、数据,是我们有信心、有能力做好本次工程的基础。我们满心期待本工程运行调试的那一天,将工程完美交付给业主使用,再次刷新历史业绩。

参考文献:

1、Michael Schwarz , Martina Kauder.Taizhou Power Plant Fly Ash Conveying System,Moeller’s order no.39430,Technical Documentation

第3篇

最近一段时间,有关单位询问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劳动合同后有关生活补助费和养老保险待遇问题。对此,我局向劳动部做了请示。劳动部答复中指出:“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第87号令以及劳动部的309号文件的规定,对农民合同制工人在终止劳动合同后,可以发给生活补助费”。“北京市已做出的规定与《劳动法》不相违背的,可按北京市的规定执行”。根据劳动部的答复意见,对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劳动合同后的有关待遇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终止劳动合同后发给生活补助费问题,应按《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1991年7月25日国务院第87号令)执行。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劳动合同后,由企业按照农民合同制工人在本企业工作年限,从明确农民合同制工人身份算起,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生活补助费的具体计发办法,应按照其本人当年的月标准工资计发,标准工资按国家和企业的有关规定确认。

发给终止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生活补助费,自1991年国务院第87号令实施之日起执行。在国务院第87号令实施之日前被终止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不执行该规定。

二、关于退休养老金问题。应按《北京市国营企业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管理办法(试行)》(1986年京政发127号)执行。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终止后,退休养老金由企业一次性发给。退休养老金的支付,按照京政发127号文件规定养老保险基金提取的基数和比例以及农民合同制工人在本企业工作年限计算(1990年12月底以前的,每人每月不得低于10元,1991年1月1日以后的,每人每月不得低于15元)。养老保险金个人缴纳部分全部返还给本人。

农民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金,自1986年京政发127号文件实施之日起执行。

今后国家及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合同后有关待遇问题,是一项十分重要、细致的工作,涉及到企业和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切身利益。农民合同制工人输出地和输入地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以保障企业和农民合同制工人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首都的社会稳定。

第4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近一时期,有关地区国家税务局在审核办理部分企业出口货物退税过程中,发现个别企业申报的出口退税资料,虽单证齐全,且有相关电子信息,但其出口增长明显异常,且货物多为集中从江西省九江、抚州市一些企业收购出口。鉴于此,有关地区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派专人对江西省涉及的供货企业进行了实地调查。经调查,发现这些企业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的嫌疑。为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严防骗税案件的发生,现通知如下:?

为防止骗税案件的发生,各地税务机关在审核、审批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除认真审核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资料、单证及其相关电子信息外,还应对出口企业的出口及增长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强化审核,发现疑点,严防不法分子和不法企业借加快出口退(免)税进度之际骗取退(免)税。尤其对出口数量(特别是异地收购产品)突增或易发生涉嫌骗税问题的重点企业、重点货物、重点口岸,出口以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材料加工的工业品,各地税务机关在审核、审批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过程中,更要加大审核力度,不能限于仅仅要求出口企业申报的退(免)税单证及其信息的简单齐全,即审批办理退(免)税,要拓宽审核范围,进行重点审核。对经审核发现的疑点,要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后,方可决定是否予以退(免)税。对不认真审核、失职造成骗税问题发生的,要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5篇

论文关键词综合监控 模型数据 管理

论文摘要阐述了rt21- iscs综合监控系统模型数据“模板一设备”的管理方式。这种管理方式以模板为基础,通过对通用属性值的控制,实现对大量类似数据的管理。工程实践表明,这种管理方式方便、高效,为工程实施与调试节省了大量时间。

    rt21-iscs是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针对城市轨道交通领域的特点,应用先进的计算机、网络、通信、自动控制等技术研制开发的一套监控系统软件。rt21-1scs采用“平台+应用”的设计模式,在一套软件平台基础上,通过配置不同的应用模块,能够实现从变电站监控、综合监控到tcc(交通指挥控制中心)的多种应用。

    在综合监控系统工程实施的前期,都需要进行大量的数据录人工作;同时,在工程调试与维护阶段及扩改建,都存在着对系统模型数据的管理与维护。对安全、可靠、高效地管理和维护这些模型数据的方法进行研究,意义非常重大。

1  rt21-iscs系统模型数据的管理

rt21-iscs综合监控系统中的模型数据,主要分为di,do,ai,ao,pi点以及设备信息数据。针对不同的工程的实际情况,数据库中的模型数据一般在几十万点甚至更多的级别。数据量的巨大,对系统模型数据的录人工作和管理方式提出了要求。为了方便、高效地对模型数据进行录人和管理,rt21-iscs综合监控系统采用了设备模板、点模板的方式,统一对模型数据来进行管理。

1.1  rt21-iscs系统模型数据的管理方式

    系统数据库中的数据量虽然很多,但是基本上都是没备以及di点、do点、ai点、ao点、pi点这些数据,数据种类有限。因此,将这几类数据的通用属性归类形成模板,这将会为模型数据的管理带来极大的方便性。

    rt21-iscs系统模型数据的管理框图如图1所示。

    首先,对模型数据的管理,规定应遵守以下两条基本规则:①所有设备都必须派生自某个设备模板;②所有点都必须依属于某个设备。

    如图7所示,设备模板提取了设备的通用属性值,点模板提取了点的通用属性值。一个设备模板包含了对应需要定义的点模板,而一个设备则包含了设备对应的点。设备模板和点模板需要预先根据希望派生设备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定义。在派生设备的时候,根据设备模板所预先定义的属性值来生成设备数据;而设备所包含的点,则根据对应的点模板所定义的属性值来生成点数据。

    对于设备的非特殊点,其属性根据可配置的规则,受点模板的控制:如果点模板改动,则检查配置规则;如果配置规则允许,则更新满足配置规则条件的所有设备,从而达到批量修改设备点属性值的目的。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往往某一子系统下同一类设备及设备下点的属性是类似的,因此这种管理方式在工程前期系统生成、数据录人阶段及对数据进行修改,具有很大的优势。

    对于设备的特殊点,由于其特殊性,因此其数据不受点模板控制,由工程人员来自行指定属性。例如在工程中,某设备较同类其它设备多出一个(或几个)点,这种情况下,可根据最通用的设备来进行模板定义,在派生设备之后,仅需要在此设备中增加一个(或几个)特殊点,就能解决特殊情况设备的模型生成问题。

    特别地,如果工程实际需求中存在孤立的、并不依属于具体设备的点,那么受规则②的限制,孤立的点在建模时必须依属于某个设备。这时,可以通过建立一个空模板,派生出一个虚设备,让孤立的点依属于这个虚设备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点的属性配置在点模板上,因此生成了设备和点的数据之后,仍然以具体点为监控对象进行访问,而设备间联锁关系仍然采用对具体点进行脚本配置的方式实现。

1.2  rt21-iscs系统模型数据的管理功能设计与实现

    针对“模板一设备”的数据管理方式,对模型数据的管理功能进行了设计,以更方便地服务于工程。图2为开发出的数据管理工具“增加模板”和“批量派生设备”功能界面的截图。

    通过需求分析,为系统模型数据的管理设计了如下功能:①模型数据的基本管理功能(包括模板、点模板、点、设备的增加、删除与编辑功能);②模板复制功能;③设备批量派生功能;④场站数据复制功能;⑤数据导入导出功能。

    这些功能的提供,配合rt21-iscs系统模型数据的管理方式,解决了对模型数据的管理问题。

2“模板一设备”管理方式的优点

    针对“模板一设备”的管理方式,国电南瑞开发了相应的模型数据管理工具,给工程实施、调试带来了很大的便利。

①  管理工具处理了数据库表之间的复杂逻辑,工程人员只需关注工程应用需求,不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去处理数据库表之间的复杂逻辑,减少了出错的概率,为工程实施和调试节省了时间,提高了工程实施的效率;

    ②数据录人方便。工程初期,有大量的设备模型数据需要录人。使用管理工具进行模型数据的录人,将使这项工作变得方便、快捷、高效;

    ③数据索引方便。工程人员可以按照子系统、模板、设备为过滤条件进行数据查询与编辑工作,所有数据层次分明,一目了然。

第6篇

为进一步做好工人调配工作,促进工人合理流动,现将工人调动及合同制工人转移工作单位的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各企、事业单位办理市内工人调动和劳动合同制工人转移工作单位时,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认真审查。调出单位应如实向调入单位介绍情况,不得隐瞒情况将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工人介绍到外单位。接收单位在三个月试工期内如发现调入工人患有严重疾病(如精神分裂症等)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即可退回原单位,原调出单位必须收回。

二、劳动合同制工人在本市范围内转移工作单位,本人应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单位双方劳动部门协商同意后,由转入单位发出《劳动合同制工人转移工作单位通知书》,转出单位劳动部门即可通知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并开据《劳动合同制工人转移工作单位介绍信》,办理《劳动手册》、行政、工资关系及个人档案等转移手续,转入单位与工人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三、凡外省、市、自治区集体所有制工人调入我市,安排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应实行劳动合同制;跨省、市转移到我市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无《劳动手册》的;本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1986年10月1日后招收的新工人调往全民或大集体所有制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均由接收单位持工人户口本和劳动合同书到工人户口所在区、县劳动局办理《劳动手册》注册登记手续。

四、外省、市、自治区转移到我市工作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已有《劳动手册》的,由接收单位持工人户口本、劳动合同书及原《劳动手册》到工人户口所在区、县劳动局办理《劳动手册》变更手续,原《劳动手册》继续使用。

附:

劳动合同制工人转移工作单位通知书存据

                                       (    )劳调字第      号

单位合同制工人        同志,要求转移到我单位工作,经研究,同意调入请于                年    月    日来我单位报到。

经办人: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制工人转移工作单位通知书

 (    )劳调字第        号:

同意您单位合同制工人          同志到我单位工作。请给予办理转移行政、工资介绍信、《劳动手册》、个人档案等有关手续,于        年      月    日前来我单位报到。

                                            (单        位)

                                  19    年    月    日

     附:

                 劳动合同制工人转移工作单位介绍信存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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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              |原|                |  工          资  |

|姓    名|  |  原  单  位  |工|    调往单位    |---------|

|        |别|              |种|                |级别|金额|已发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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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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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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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制工人转移工作单位介绍信

          :

    兹介绍                    同志到        工作,请接洽。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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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性  |                        |  工  |  工          资  |

|姓    名|      |      原工作单位        |      |---------|

|        |  别  |                        |  种  |级别|金额|已发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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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

关键词:辱虐管理;工作绩效;离职意愿;领导认同;权力距离导向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154(2013)03—0045—09

一、问题的提出

长期以来,组织行为学者主要致力于积极型领导理论的开发和研究。例如,在过去几十年里,研究者先后提出了变革型、公仆型和道德式等领导理论,并认为领导者之所以无效是因为缺乏这些积极因素。然而,对消极领导的研究表明,有些管理者不仅缺乏有效的领导行为,反而会主动采取对下属冷嘲热讽、做事独断专行、侵犯下属隐私和不尊重下属的行为。辱虐管理(abusive supervision)就是这样一种领导行为,它是下属感知到的管理者持续表现的言语或非言语形式的,但不包括肢体上接触的敌意行为。目前,研究者已发现辱虐管理对员工有消极影响,包括增加离职意愿和降低工作绩效。在中国组织情境下,辱虐管理对离职意愿和工作绩效的影响也得到了元分析证实。

如果辱虐管理对下属有负面影响,这种影响是如何发生的?随着研究的深入,近年来学术界逐渐开始关注辱虐管理的作用机制。总体来看,现有研究主要从社会交换、社会心理和社会比较三个视角进行了讨论。社会交换视角认为辱虐管理行为会降低下属的信任、承诺和满意度,进而对态度和行为有消极影响。社会心理视角旨在说明辱虐管理给下属带来心理压力、情绪耗竭和心理不安全感,即通过削弱下属积极的情绪和动机损害积极性产出。社会比较视角主要基于组织公平理论,认为领导的辱虐行为会降低员工对公平的感知,进而影响态度和行为。具体到辱虐管理对下属离职意愿和工作绩效的作用机制上,研究者也从这三个视角进行了考察。然而,领导行为的作用过程和机制是多样、复杂的,在这三种视角之外还可能存在着其他可能性,因此近年来一些学者呼吁从其他理论视角进行考察,以丰富人们对辱虐管理作用机制的认识。鉴于此,本文基于社会认定视角(social identity perspective),考察下属对领导的认同在辱虐管理与离职意愿和工作绩效关系中的中介作用。以往研究表明当下属不认同领导时,对组织的情感依附程度会降低,也缺乏足够的动机完成工作任务,而下属是否认同领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领导行为,这些研究发现均暗示下属对领导的认同会在领导行为与下属反应中起中介作用。辱虐管理是领导者表现出的对员工持续性、系统性的敌意行为,这种消极的领导行为往往会使下属失去对领导的认同,进而对下属态度和行为反应造成负面影响。因此,辱虐管理会通过降低下属对领导的认同来影响下属的工作绩效和离职意愿。

进一步地,如果辱虐管理通过领导认同影响离职意愿和工作绩效,这种影响对不同下属来说是否相同?领导替论和权变理论均指出领导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受下属影响,这意味着在考察领导方式与下属反应的关系时必须要考虑下属的个人差异,对辱虐管理的讨论亦是如此。Tepper阐述了不同权力距离导向的下属在面对辱虐管理时有不同的反应。近年来一些研究者从实证角度进行了考察,其下属反应均为下属的公平感。本文认为不同权力距离导向的下属在面对辱虐管理时,对领导的认同程度也会有所差异。在领导一下属互动情境中,高权力距离个体遵从权威,承认领导与下属之间具有等级和地位的差异,纵使感觉到领导的敌意行为也会受自身地位和权力的局限,恪守自己作为下属的角色规范和义务保持对领导的尊重、信任、遵从和认同,因此对这类下属来说,辱虐管理对下属领导认同的影响相对较弱。相反,低权力距离个体认为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具有相同权力,他们对领导认同与否以及认同的程度更多地受领导影响,故在面对领导的敌意行为时,这类个体往往倾向不再对领导持有认同。因此,在辱虐管理对领导认同的影响过程中,下属的权力距离导向有一定的调节作用。

总体来看,本文主要考察两个问题。第一,探讨下属对领导的认同在辱虐管理与下属离职意愿和工作绩效关系中的中介作用,从社会认定角度揭示辱虐管理作用的又一个“黑箱”。第二,考察下属权力距离导向在辱虐管理与领导认同关系之间的调节作用,揭示辱虐管理领导作用的边界条件。本文研究框架如图1所示。

二、理论与假设

(一)辱虐管理与工作绩效、离职意愿的关系

如前文所述,基于社会交换、社会比较和社会心理过程视角,很多研究考察了辱虐管理与工作绩效和离职意愿的关系。例如,Xu及其同事基于社会交换理论的研究发现,辱虐管理会通过影响领导与下属之间的关系显著降低下属的工作绩效。基于社会心理视角,Burris等人对499名酒店业的管理者进行考察,结果表明辱虐管理会增加下属的心理分离感增加离职意愿。不管基于何种视角,辱虐管理与下属绩效和离职意愿之间的关系已得到了广泛证实。因此,本文提出:

假设1:辱虐管理对下属离职意愿有正向影响。

假设2:辱虐管理对下属工作绩效有负向影响。

(二)领导认同的中介作用

根据社会认定理论,认同是个体形成自我概念的重要过程,这个过程往往需要从与其他个体的关系定位中获得。下属对领导的认同是个体根据领导和下属关系身份对自我进行定义的一种状态,或是一种归属于领导的知觉。对于某些领导者,下属会将自己的信念、感觉和行为向领导靠拢,认为自己身份与领导是连结在一起的,感知到在心理上与领导的命运紧密相连,愿意与领导共享成功与失败,从而形成对领导的认同。这种认同感一旦形成,就会使下属表现相应的态度和行为。将领导理论和认同理论相结合,有研究者提出了以自我概念为基础的领导理论(selfIconcept_based leadership theory)。该理论的核心观点是特定领导方式和行为会通过下属自我概念的中介作用来影响下属的态度和行为反应,这些自我概念包括下属的自尊、自我效能感以及认同。基于此框架,一些研究者检验并证实了领导认同在积极型领导行为与下属反应关系中的中介作用。本文认为领导认同也会在消极型领导行为(即辱虐管理)与下属反应中起中介作用。

根据社会认定理论,人们在选择某一群体成员资格来建立自我身份时,主要基于提高自尊、提高认知安全感、满足归属感和找寻存在的意义4种心理动机即这四种动机的完成与否直接影响下属对其他群体或个体的认同水平。从理论和实证研究来看,辱虐管理会损害这4种动机。首先,研究者已证实辱虐管理会显著降低下属的自尊,因为领导的消极对待会使下属认为自己是局外人,不属于这个群体或领导的圈内人,从而降低对领导的认同。第二,辱虐管理会造成个体心理安全感的缺失。吴隆增等人指出长期感受到辱虐管理的下属会失去对领导的信任,而信任、认同和安全感是相辅相成,同生共灭的。因此,失去了对领导的信任,且没有基本的心理安全感作为保证,个体的领导认同无从谈起。第三,已有研究指出辱虐管理对下属心理分离感和关系紧张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下属会通过依附领导来寻求归属感,但辱虐管理会使下属这种感情依附的倾向和心理逐渐瓦解,无法形成归属需求,领导认同也随之减弱。最后,就存在意义方面,研究表明辱虐管理对下属的工作意义感知有显著负向影响,并解释主要原因在于辱虐管理会降低下属对工作特征的判断。例如,辱虐型领导者用辱骂的方式指出下属的错误,且不会给出及时有效的反馈或指出明确的改进方向,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下属对工作任务的兴趣。由此可见,出于辱虐管理直接阻碍个体基本心理动机(自尊、心理安全感、归属感和工作意义)的满足,毋庸置疑该领导方式会显著降低个体对领导在价值观、信念和行为上的认同。

理论研究表明个体一旦形成对领导的认同,便会将领导规定的绩效标准和规范内化为自己目标的一部分并根据这些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实证研究已表明认同领导的下属倾向于将领导的目标视为自己的目标,因而会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进而产生更强烈的完成目标和任务的个人动机。在实证方面,研究者已证实下属对领导越认同,自身的工作表现越好。除工作绩效之外,也有一些研究者指出下属不认同领导,其与领导的关联整体意识和与领导之间的情感纽带就会被破坏,下属就会逐渐疏离领导者。考虑到领导往往是组织的人,下属对组织的情感依附也会逐渐下降,从而产生离职意愿。实证方面,有研究证实下属对领导的认同感越高,对团队的情感依附越强烈,即越不愿意离开领导所在的团队。总体来看,理论和实证研究均表明下属对领导的认同程度对工作绩效有正向影响,对离职意愿有负向影响。

综上所述,辱虐管理不能满足下属基本动机的形成,故下属不会将领导的目标和价值观内化为自己的目标和价值观,从而难以形成对领导的认同感。对领导认同感的降低会直接影响个体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影响下属的工作表现,也会使下属产生离开组织的意愿,并试图离开组织。基于自我概念为基础的领导理论以及上述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3:领导认同在辱虐管理与下属离职意愿关系中起中介作用。

假设4:领导认同在辱虐管理与下属工作绩效关系中起中介作用。

(三)权力距离导向的调节作用

权力距离最初作为文化变量被提出,反映了社会接受和承认权力分配不平等的程度。后来有学者将其作为个体价值观来研究,认为它反映了个体接受和承认组织中权力分配的不平等程度。我们认为权力距离会削弱辱虐管理对领导认同的负面影响,原因在于:

首先,高权力距离个体遵从权威,承认领导与下属之间存在不同等级和地位差异,倾向于接受领导的各种不平等指令,即使领导表现出负面行为,他们也会恪守自己作为下属的角色规范和义务而遵从、信任和维护处于领导地位的管理者。换言之,在与领导互动过程中,高权力距离个体受自我角色和地位悬殊观念影响较大,受领导行为影响较小。纵使感受到领导的辱虐行为,这类下属也会承认领导的权威和地位以及领导一下属的身份和地位差异,仍然按照领导的要求来自我定义,尽可能保持对领导的认同。反之,低权力距离个体认为所有人都是独立自主的,认为自己与领导拥有同等权力,此种价值观的个体更多地受领导是如何看待、对待我观念的影响,而不会因为承认地位的悬殊而强迫自己根据领导的价值观、信念和行为来进行自我概念建构,他们一旦感受到领导的负面行为,就会随时中止和减少自己对领导的认同。

其次,不同权力距离导向的下属对领导一下属关系的定位有所不同。高权力距离下属只会跟上司建立正式的、受约束的和非个人化的关系,而低权力距离导向的下属认为主管与他们是平等的,是可以接近的,因此倾向于与主管建立个人关系。从不同权力距离个体与领导构建关系的类型可以看出,低权力距离导向下属的领导认同更容易受辱虐管理的影响,因为领导的这种消极行为会破坏他们正常交流的规范,一旦领导表现出辱虐行为,下属根据领导价值观、信念和行为进行自我建构的过程受到影响,因此对领导的认同会下降。对高权力距离个体而言,感知到的领导行为方式符合他们对双方关系的预期,因此对领导的认同会因为承认权力悬殊而较少受辱虐管理的影响。因此,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证方面,下属权力距离导向会调节辱虐管理对领导认同的影响。本文提出:

假设5:下属权力距离导向在辱虐管理与领导认同关系中起调节作用,表现为对低权力距离导向的下属来说,辱虐管理对领导认同的影响相对较强。

三、研究方法

(一)研究样本

本研究以配对方式收集数据,共设计了两套问卷:下属问卷包括辱虐管理、权力距离导向、领导认同和离职意愿;管理者问卷包括对下属绩效的评价。样本来自国内一家大型企业。在收回320份下属问卷后,研究者进行问卷配对和废卷处理工作,将空白过多、反应倾向过于明显以及无法准确配对问卷剔除,最终得到了296份下属问卷,其中男性143人,占48.3%,女性146人,占49.3%,未填性别者7人,占2.4%;平均年龄26.1岁;在当前组织平均工作1.52年;与当前上司的平均共事时间为1.06年;从受教育程度看,高中及以下学历50人,占16.9%,大学专科学历148人,占5.0%,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86人,占29.1%,未填学历者10人,占3.4%。

(二)测量工具

为确保测量工具的信度和效度,本研究采用成熟的量表。除工作绩效,其他测量工具均采用李克特5点计分法,要求被调查者按照对每项表述的同意程度从“1-非常不同意”到“5-非常同意”中做出选择。

辱虐管理。在辱虐管理研究领域,Tepper(2000)编制的15个项目的测量工具得到了最广泛的使用,其信效度和跨文化适用性得到了以往研究的证实。本文采用Mitchell和Ambrose此基础上修订的5项目简版量表,如“我的上司在别人面前贬低我”。该量表也被后续研究者使用,具有良好的测量学指标。在本研究中,该量表的信度为0.90。

权力距离导向。使用Dorfman和Howell编制的工具来测量下属的权力距离导向。该量表被广泛用来测量个体层面的权力距离导向。在本研究中,该量表的信度为0.61,这与一些研究者报告的是一致的。

第8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风险;防控措施

中图分类号:F71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1-00-02

建设工程合同明确了业主和承包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束双方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的行为。而随着工程规模的扩大,工程的周期变长,材料消耗变多,施工会受到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这也加大了合同管理的难度。为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降低合同管理风险,必须采取适当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加强合同风险管理的意义

一个建设工程中会涉及到多个市场经济主体,这些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平竞争。合同是联系各方经济主体的重要纽带,做好合同风险管理,可以有效保证各方经济主体的权益。

当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周期长、涉及到的经济主体多时,各方经济主体就极容易发生矛盾纠纷,而合同则对各方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约束力,所以说,良好的合同管理可以化解纠纷,促进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

加强合同风险管理可以保障各方经济主体的权益。在一个大型建设项目中,各方经济主体都承受着一定的风险,市场上的一点风吹草动都有可能带来投资的失败。因此,做好合同风险管理,可以有效预测风险、防范风险,保障各方经济主体的权益。

二、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1.承包商资质风险。在签订合同时,承包商必须出示有关证件,证明其具有施工企业的资质,证明其有能力承包某工程项目,这样才能具有承包的资质,否则的话就会带来一系列的法律纠纷。比如说:如果承包商不具有施工企业的资质,只有工人的资质,为了获取该建设项目,通过其他具有施工企业资质的企业与业主签订合同然后再转包,这样就会给该工程项目带来极大的风险,可能带来严重的法律纠纷现象。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承包商的资质风险就是说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有可能出现不合格的合同主体。不合格合同主体的出现,不利于工程项目的顺利施工,工程进度、工程质量难以得到保证。而且,也不利于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2.合同文本风险。为了促进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和建筑业的稳定健康发展,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出了建设工程施工的合同文本。在合同文本中,明确规定了业主与承包商的权利与义务,明确规定了双方所应承担的风险。但是,在实际建设工程中,许多企业为了规避风险,逃避责任,没有完全按照合同文本的有关规定来签订合同,在合同中,有许多表述不清晰、模棱两可的地方,或者说是有些文字的表述有歧义,有多种理解,容易引起人们的误解,这样在实际施工中就有可能带来矛盾纠纷,带来合同职责履行的问题。所以说,合同文本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在文字的表述上讲究咬文嚼字,任何一丁点的内容都要规定得详尽具体,不能引发歧义。

再比如说:在合同的商讨签订过程中,由于市场上的施工企业众多,业主有时为了提高经济效益,降低自身投资风险,往往会对承包商提出诸多不合理要求,在合同的制定中只提承包商要履行的责任,却不提承包商享有的权利,不提有关索赔内容。承包商一旦签订这种不平等合同,那么就会给自身带来极大的风险,不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3.招投标风险。招投标制度在我国已日渐成熟,国家也已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了招投标的地位,明确规定在建设合同的签订中必须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尤其是在规模大、周期长的建设工程项目中,必须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合同的签订,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而招投标涉及到的内容非常多,出现一点差错都不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比如说:招标文件中存在漏洞,那么就会给合同的签订、施工阶段带来一定的麻烦。由于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招投标的工作流程,需要企业去摸索,这样就会给合同管理带来一定的风险。

三、合同管理的风险防控措施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行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而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一席生存之地,必须做好每一个工程项目,而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做好合同管理的风险防控有利于降低整个工程项目的风险,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1.加强对承包商资质的管理。为了避免出现不合格主体的现象,必须加强承包商资质的管理。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特点选择有资质的承包商,杜绝恶意压价。同时,为了避免承包商的转包,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禁止转包,规定哪些项目必须由承包商来完成,比如说:规定建筑的主体结构必须由承包商完成。再规定其他的一些项目可以分包。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业主和工商部门人员要对承包商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严肃处理承包商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也有效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2.积极探索工程招投标的工作流程和细节。虽然已经确定了招投标制度的地位,但是,却还没有明确规定招投标的方法和形式。所以说,在开展招投标工作时,必须考虑到业主和承包商双方的利益,建立招投标的原则。企业要根据以往招投标工作的经验和工程项目的特点积极探索出招投标的工作流程和细节内容,加强招投标管理工作。

3.推行计量清单计价模式。实行计量清单计价模式可以有效保证工程质量,可以有效做好造价控制,保障业主与承包商双方的权益,有利于建设工程的合同管理。建设单位应尽快研究出与合同管理相配套的计价方法,降低合同管理风险。

4.制定合理的合同示范文本。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许多建设工程的经济主体会出现跨国界的现象,于是在合同管理上也要与国际接轨,努力协调各方的利益。制定出合理的合同示范文本,使合同的签订和内容符合法律规范,可以避免出现合同纠纷现象。而且,制定出合同示范文本有利于明确规定各方经济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提高合同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合同的质量,避免出现错漏或歧义现象。

5.加强合同管理的法律意识,减少纠纷。业主与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有高度的法律意识,对合同的条款进行反复推敲,反复琢磨文字的表述,确定文字表述明确、清晰。实践证明,许多合同纠纷的产生都是因为违约责任的不清楚。因此,双方当事人要重点分析违约责任和违约条件。承包商要尤其注意合同的合法性,保证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提高合同的严密性。尽量减少或杜绝纠纷的产生。

6.建立全方位的合同管理网络。随着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合同管理的专业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提高了,合同管理的内容延伸到企业的各个层次和角落中。因此,企业应根据合同管理的内容建立全方位的合同管理网络,有效促进合同的全面履行。建立合同管理制度,监督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审查合同的合法性,总结合同管理的经验和教训。在企业内部建立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并根据合同管理的内容形成一套严密的岗位制。以法律顾问为核心,在企业领导者的带领下开展各个环节的合同管理工作。同时,合同管理还要积极配合国家工商部门的监督。

7.做好合同以及相关文件的收集整理工作。做好合同及相关文件的收集整理工作能有效保证合同全面履行。合同管理人员要及时收集整理合同文本、相关资料文件,并将资料整理归档。当发生矛盾时,这些资料就可以作为原始证明,是有效解决纠纷现象的法律武器。尤其是在大型建设项目中,工程周期长、涉及人员多,在不同建设阶段会产生大量不同的资料,许多矛盾的协调、问题的解决都要依靠这些资料来解决。因此,合同管理者必须重视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运用计算机技术提高合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全面跟踪合同的履行情况,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发展。

8.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高素质的合同管理人员可以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可以减少法律纠纷,可以降低合同风险。因此,企业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

四、结束语

合同管理已经成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的核心内容,企业必须正确认识到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认识到合同管理的风险,并采取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提高合同管理的质量,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宋晓春.浅谈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及控制[J].商品与质量学术观察,2011(3).

[2]唐健,邵成俊.加强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企业权益[J].水力发电,2012(7).

[3]苏阳.浅议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风险与防范[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3(17).

[4]田珊.MC模式下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研究[D].同济大学:2009.

第9篇

内容提要: 与雇佣、承揽、保管、委托、行纪等劳务性契约不同,居间合同规则有两个特殊性:一为委托人给付义务的附条件性,二为居间报酬请求权的不确定性。在司法实践中,由于钟摆式的不对称信息,居间人与委托人在履约过程中均可能出现机会主义倾向,衍生出双边道德风险问题。我国合同法关于居间合同的立法架构,考虑到了如何防止居间人的道德风险问题,却忽视了委托人的机会主义倾向,需要在解释论层面予以澄清与解决。

在我国的合同法体系中,居间合同地位卑微。如此断言,不仅是因为居间合同被置于巧种有名合同之末,而且条文最少—《合同法》只用了4个条款就构建起了居间合同的全部规则,可谓惜墨如金。与此同时,作为“不怎么有名”的有名合同,居间合同亦未引起学界起码的关注。据笔者检索,在从1999年至2009年的10年时间里,在CSSCI期刊上发表的以居间合同为主题的论文数为零,学界对居间合同理论研究的漠视可见一斑。[1]但在居间合同几乎被法学研究遗忘的同时,司法实务中有关居间合同纠纷所引发的裁判难题日益显现。与民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房产、婚姻、就业、工程等中介服务,就大多需要借助于居间合同形式来实现。而在当前二手房市场交易和婚姻中介市场日趋活跃的形势下,居间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的纠纷逐渐增多,各级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居间合同纠纷已成为司法实务中难以回避的热点问题。

沉寂的学术研究现状与喧嚣的司法实践场景,宛如光影交错的黑白照片,为立法者始料未及。事实上,居间合同是信息不对称的产物,居间人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为委托人创造缔约机会,进而取得居间报酬请求权。与此同时,委托人如何利用缔约信息难以被外人察觉,再加上委托人给付义务的附条件性,委托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又被推到信息优势者的地位,信息不对称像跷跷板一样在居间合同当事人中不停摇摆,产生出双边道德风险问题:如果自己的行动难以被对方察觉,委托人与居间人均有可能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获取不正当利益,纠纷由此产生。我国合同法关于居间合同的立法架构,考虑到了如何防止居间人的道德风险问题,却忽视了委托人的机会主义倾向,居间服务中频繁出现的“跳单”现象即为适例。信息不对称理论为“重新发现”居间合同勘明了前进的路标。

一、居间合同规则的法律构造

债法理论认为,居间合同是一种劳务性契约之债。“提供劳务本身即为契约之目的者,始属学理所称劳务性契约。”[2]乍一看,居间合同作为一种双务、有偿、不要式的诺成性合同,似乎并没有显著区别于其它劳务性契约的实质特征。[3]但是,如果深人观察就会发现,居间合同规则的法律构造有两个特殊性,其一为委托人给付义务的附条件性,其二为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不确定性。

(一)居间与委任的区分

居间貌似委任,两种法律行为易被混淆,以至于有学者认为居间就是一种受托行为。[4]依传统民法理论,居间与委任有显著区别,例如史尚宽先生认为:“居间之内容,限于他人间行为之媒介,而且以有偿为原则,与委任有异。”[5]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24条的立法定义,“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由此可见,居间是一种典型契约,它以信息媒介服务为内容,以塑造缔约机会为目的,以实现居间人报酬请求权为效果。

实际生活中的居间合同呈现出多样性,居间报酬以佣金、中介费、介绍费、费甚至奖金等名目出现,这就为合同性质的认定增添了难度。例如,在“余阿根诉江苏懒江集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余阿根与獭江集团签订《委托报酬凭证》约定,余阿根接受懒江集团的委托,为懒江集团钢管厂的联营、租赁或拍卖向外联系、洽谈,促成懒江集团有关钢管厂事宜订立合同成功,懒江集团则向余阿根支付相应的报酬。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不是居间合同,但是余阿根与獭江集团的这种约定符合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可以认定该合同为居间合同。”[6]在该案中,当事人所签合同名为委托合同,实为提供缔约机会的居间合同,法院对该合同性质的认定十分正确。事实上,居间与委任的不同,并不仅限于史尚宽先生所归纳的合同内容与合同有偿两个方面。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由此,居间人以自己的名义抑或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服务活动是判断居间合同性质的外在尺度。例如,在“周根广诉田要龙、曹宏武居间合同纠纷案”中,河南省堰师市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在本案中原告是亲自去选猪、过磅、装车的,并非由二被告代为处理。二被告为原告提供养猪户的地址,为原告与养猪户订立买卖合同提供了媒介,并收取原告一定的报酬即中介费,原告为委托人,二被告为居间人,双方之间形成居间合同。”[7]

总之,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虽然都归属于劳务性契约,但二者在约定内容、合同目的、履行效果以及对外名义等方面多有差异。不过,由于居间与委任的相似性,在居间合同规则缺乏明文规定时,一些立法例允许准用委任之规定。[8]

(二)委托人给付义务的附条件性

我国《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在以提供服务或劳务为内容的各类合同中,都规定了当事人的报酬请求权,例如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雇佣合同中的受雇人、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均有请求按合同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居间人报酬请求权与前述请求权一样,都是在完成一定事项后才能行使权利。然而,居间合同的特殊性在于,居间合同虽然为双务合同,但居间人的报告义务是无条件的,而委托人的给付义务则是附条件的。而给付具有双重意义,有时是针对给付行为而言,有时是针对给付效果而言。[9]在居间合同债务关系结构中,居间人给付义务的内容是给付效果(促成缔约),委托人给付义务的内容主要是居间报酬,该义务的生效以居间人促成缔约为前提,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关于委托人给付义务所附条件的性质,有两种立法例。一种立法例规定,委托人给付义务所附条件为停止条件。如《德国民法典》第652条规定:“合同系附停止条件而订立的,仅在条件成就时,才能请求支付居间佣金。[10]另一种立法例则规定,委托人给付义务所附条件既包括停止条件,又包括解除条件。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757条规定:“如果契约是附停止条件的,在条件发生时产生报酬权。如果契约是附解除条件的,即使条件没有出现亦享有报酬权。”[11]我国《合同法》虽然没有直接规定委托人给付义务所附条件的法律性质,但根据文义解释原则,《合同法》第427条将委托人给付义务所附条件限定为停止条件。换言之,居间人报酬请求权效力的发生,须以特定条件的成就为前提。

须进一步讨论的问题是,如果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合同为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居间人可否主张报酬请求权。对此,郑玉波先生持肯定说,认为委托人的给付义务不受影响;[12]邱聪智先生则持否定说,认为“契约虽已订立,但未生效者,居间人仍须待契约生效,始得请求报酬”。[13]此外,如果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合同被撤销或解除,委托人的给付义务是否生效?林诚二先生认为,在此情形下,居间人丧失报酬请求权,依不当得利制度返还。[14]笔者认为,该观点值得商榷。我国《合同法》第427条所言之“合同成立”系指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无关,因此委托人与第三人一旦订立合同完毕,签订了双方主体明确、基本条款齐全的合同,该合同即告成立,此时间点即为委托人给付义务的生效点。此合同嗣后的效力并不影响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无论合同是附解除条件,抑或被解除、撤销、宣告无效,均不影响居间人主张报酬请求权。如果将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效力与委托人的给付义务牵连起来,对居间人有失公允,因为居间人毕竟不是该合同的当事人,不应对合同的效力瑕疵承担法律责任。我国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亦持相同见解,例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新近的一起判决中认为:“在无证据证明对于居间人的义务有其他特别约定,且居间人已促成了买卖合同的签订,卖方已实际交货并结汇的情况下,居间人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委托人理应向居间人支付报酬。”[15]同样,在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居间合同纠纷案中,委托人以与第三人无法履行所缔结的合同为由,要求居间人返还居间报酬的请求亦未获法院支持。[16]不过,一些法院在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未能履行时,通过自由裁量减少了居间报酬数额。例如,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在2010年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基于公平原则,根据委托人与第三人的房屋买卖并未实际成交,且居间人接受委托后未办理好银行按揭贷款手续等客观情况,判令委托人按约定报酬的50%支付居间服务报酬。[17]不管怎样,在当事人无特别约定的情形下,居间人报酬请求权所附条件成就的时间点,应为委托人与第三人合同成立之时,已成各地法院的一致见解。

当然,如果居间人违背诚信原则,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无法履行系由居间人的欺诈行为造成,委托人可以援引我国《合同法》第45条第2款,认为委托人给付义务所附条件不成就,主张居间报酬回复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返还权);同时,委托人亦可依据《合同法》第425条第2款向居间人主张损害赔偿。

(三)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不确定性

居间人报酬请求权如何实现是居间合同的核心问题。实践中,居间合同纠纷的诉争焦点往往围绕着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展开。由于委托人给付义务具有附条件性,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生效需要两个法律事实的结合,即“居间人报告缔约机会”加上“委托人与第三人缔约”。从居间人的角度来观察,前者取决于居间人自身的行为,是内在要素;后者取决于委托人的缔约意愿,是外在要素。

在此不妨把居间合同与与其他劳务性契约作个比较。在雇佣合同情形下,受雇人所负担的义务系提供劳务活动,是否因此使雇主事实上获有财产利益,在所不问;[18]在加工承揽合同情形下,承揽人负有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19]在保管合MR -清形下,保管人负有保管和返还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的义务;[20]在委托合同情形下,受托人的义务体现为处理委托人事务;[21]在行纪合同情形下,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服务。[22]对所有这些劳务性契约而言,有一个共同特征—报酬请求权的生效均只须具备内在要素,无须外在要素的考量。

外在因素的介人使得居间人的合同利益被置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居间合同进而具有类似于射幸合同的特征。射幸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包含不确定给付内容的风险性协议,该不确定的给付内容仅取决于合同约定的偶然事件是否发生。[23]不过,居间合同与射幸合同仍有本质的不同。保险、彩票等射幸合同是当事人创设的风险分配机制,合同的法律效果具有很大的偶然性,合同当事人支付对价后获取的只是一个机会或概率。[24]反观居间合同,委托人的给付义务固然具有不确定性,但当事人缔约的目的不是追求一个机会或概率,合同的法律效果不具有偶然性。只有在委托人实现缔约机会后,居间人方可主张报酬请求权,这并非是刻意制造给付内容的不确定性,其法律意义在于由居间人承担不能实现给付效果的合同风险。

至此,居间合同的特殊性清楚浮现:与雇佣、承揽、保管、委托、行纪等劳务性契约不同,居间合同给付效果实现的关键性因素是委托人的缔约意愿,这本不在居间人的工作范畴之内,却要由居间人承担不能达成给付效果的风险。不难设想,在居间人报告缔约机会后,委托人最初的缔约意愿可能已经改变,或者委托人出现机会主义倾向,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停止条件不能成就,双边道德风险问题就由此产生。

二、履约过程中的双边道德风险问题

“双边道德风险”(Double Moral Hazard)是信息经济学上的一个术语,它是指在现实交易过程中,由于“委托人和人都有各自的信息优势、劣势,双方都不可能完全掌握对方的所有行为,而信息的变化更为交易方增添了道德风险的契机,双方行为的理性选择是偏离帕累托最优的水平。”[25]近年来,国内外学者运用委托理论研究发现,[26]风险投资、特许经营、薪酬奖励、服务外包等合同中存在着大量的双边道德风险问题。[27]但到目前为止,在笔者的阅读范围内,尚未有涉及居间合同中双边道德风险的研究文献出现。事实上,居间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存在明显的双边道德风险问题,并且往往成为合同诉争的根源。鉴于此,在合同法框架内讨论居间合同中的双边道德风险问题,对于重新审视居间合同的法律特性,兼具理论与实践的双重意义。

一个前提性判断是,如果我们以时间为序,可以观察到在居间合同履约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在居间人报告缔约机会以前,委托人正是苦于难觅缔约机会而签订居间合同,居间人处于信息优势者地位;在居间人报告缔约机会以后,委托人与第三人能否订立合同成为居间人实现报酬请求权的法定条件,但合同成立与否最终取决于委托人意愿,而且委托人并没有就缔约过程的报告义务,此时居间人当然处于信息弱势者的地位。换言之,在居间人报告缔约机会后,由于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委托人可能会产生道德风险问题,体现为机会主义倾向:一方面要追求与第三人的合同利益,另一方面又要逃避对居间人的报酬给付义务。由于钟摆式的不对称信息,居间人与委托人在履约过程中均可能产生机会主义倾向。

(一)居间人的道德风险

在居间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居间人的机会主义行为主要体现为违反忠实义务,欺诈委托人进而不当获取居间报酬。《合同法》第425条第2款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居间人的欺诈行为包括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两种类型。居间人故意告知委托人虚假信息,诱使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从而不当获取居间报酬,即构成积极行为的欺诈。例如,房屋中介机构故意提供虚假房源信息,导致购房人受损。[28]在一起案件中,居间人明知委托人租房的目的在于开展餐饮经营,却未向委托人如实报告房屋不能用于经营的事实,法院认定其构成欺诈。[29]而消极行为的欺诈,在司法实践中的最常见情形是居间人故意隐瞒与缔约有关的重要信息。例如,在另一起案件中,委托人系香港居民,所购买的房屋类型为办公楼,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居间人作为一家运营多年的专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在提供居间服务过程中,未能就如此重大信息对委托人进行提示,导致委托人买房的目的不能实现,法院最终认定居间人未能履行告知义务。[30]此外,居间人如果故意隐瞒自己不具有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却仍与委托人签订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法院也判定其构成消极行为的欺诈。[31]

到底隐瞒哪些事实,可以认定居间人构成欺诈?学界与实务界暂无明确的观点。沉默究竟在何种情形下会构成欺诈,曾被《德国民法典》起草者认为是立法者不能提供答案的问题。“所有的法院都必须面对的问题是,在什么时候存在告知对方对谈判有重要意义的信息的义务。通常的法律规定在此领域无能为力。”[32]一般而言,告知义务的有无与范围应参酌交易习惯,就个案依具体情势作出判断,不应一概而论。就居间人的告知义务而言,如果居间人隐瞒的信息是委托人难以知悉的,而且直接影响到委托人与第三人的缔约选择,就构成消极行为的欺诈。譬如,如果委托人明知自己不符合办理按揭贷款的条件,却以居间人未予提示为由,认为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该项诉请将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33]在另一起案件中,法院认为,委托人“与居间人介绍而来的承运人达成运输合同协议之时,其对承运人的品性、服务质量等方面是不得而知的,在此情形下,其只能依靠居间人的服务作初步的甄别判断。”[34]居间人对承运人信息的隐瞒,即违反了告知义务。

还应明确的是,判定居间人构成欺诈,须以居间人存在欺诈的故意为前提。如果由于居间人的过失,未能获悉某重要的缔约信息,不能认定为构成欺诈。例如,居间人为货运信息公司,其只能依据货运人所提供的身份证、驾驶证和行驶证材料等审查货运人身份,其无须也不可能对货运人身份的真实性尽到核实无误的责任。因此,法院判决认为,只要没有证据证明居间人明知货运人身份有假,且又故意隐瞒这一重要事实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给委托人,居间人即不构成欺诈。[35]这一判决是十分正确的,居间人无论作出积极的还是消极的欺诈行为,均属道德风险问题,须以主观状态具有可非难性为前提。

(二)委托人的道德风险

在合同法范畴内,诚实信用原则与违约责任制度是解决道德风险问题的基本工具。不管是有名合同还是无名合同,合同当事人一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将承担违约责任。作为强制性规范,诚实信用原则将道德诉求外化为法律规则,俨然为制止道德风险行为的防火墙,以至于被奉为合同法中的帝王条款。例如,保险合同是道德风险问题的“重灾区”,最大诚信原则也就成为规制保险欺诈的利器。不过,在解决居间合同委托人的道德风险问题时,以往无坚不摧的诚实信用原则遇到了不小的麻烦。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条件性,将会成为助长委托人机会主义倾向、减弱诚实信用原则功效的催化剂,而这正是居间合同最大的特殊性。

在实际生活中,居间合同的道德风险问题往往极为复杂。首先,一个缔约行为能否成立,往往取决于多重因素,居间人的努力、委托人的意愿、第三人的对价都是决定合同能否成立的要素;其次,缔约过程的参加者有时人数众多,各自的作用难以明晰,而居间人报酬请求权是以居间行为的原因力为裁量标准,难以量化;最后,依照我国《合同法》相关条款以及商业惯例,委托人不向居间人承担缔约谈判过程的报告义务,可能引发居间人与委托人的相互猜疑,尤其容易导致委托人滥用信息优势者地位。委托人在居间服务活动中频繁发生的“跳单”现象,最能凸显其客观存在的道德风险问题。

三、“跳单”条款效力的裁判立场

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中介市场的快速发展,以房屋租赁或买卖为内容的居间合同得到广泛运用,而居间服务活动中委托人的频繁“跳单”现象成为一个争议颇大的法律问题。所谓“跳单”,又称“跳中介”,是指委托人与房产中介机构订立居间合同后私下与居间人介绍的买方达成房屋买卖协议或另行委托他人提供居间买卖服务,作为居间人的中介公司以此为由要求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此类纠纷引发的问题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其一,客户与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地产求购协议书》是否为居间合同?其二,合同中约定禁止委托人“跳单”条款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其三,多家中介机构参与交易但只是一家成交,未成交中介能否以委托人“跳单”为由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36]这三个问题集中起来就是居间合同禁止“跳单”条款的法律效力问题,对此存在四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居间合同中如果有禁止“跳单”的条款,则委托人无其他选择,只能委托该中介机构为居间人。但是大多数房地产中介机构所签的居间合同为格式合同,其中包含的禁止“跳单”条款由于加重了委托人责任,排除了委托人的主要权利,因此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该禁止“跳单”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条款。[37]

第二种观点认为,居间合同如果没有违反《合同法》第52条有关合同无效情形的事项,就应认定为有效。[38]因此,禁止“跳单”条款作为违约责任条款,应受法院保护。在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姚某与黄某分别与某中介公司签订《看房确认书》,约定自委托期限内或其届满后6个月内,若与中介商介绍的买方成交,或利用中介商提供的信息、条件和机会与第三方成交,委托方应按照委托总价1%的比例支付其报酬。其后,姚某与黄某绕开中介公司私下达成房屋买卖协议,中介公司发现后诉至法院,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姚某与黄某分别以委托总价的1%向中介公司支付违约金。[39] 转贴于 第三种观点认为,委托人避开中介机构,直接与对方当事人接触、磋商并订立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系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了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收取报酬的条件的成就,应准用《合同法》第45条第2款的规定,视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收取报酬的条件已经成就。”[40]一些地方规章采纳了这种观点,例如《本溪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第25条就明确规定:“已签订中介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交易双方为逃避中介服务费私下签订购房协议的,一经发现必须向提供该信息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交纳中介服务费。”

第四种观点认为,禁止“跳单”条款是关于客户跳开中介公司的违约责任条款,是指中介公司履行带看房的报告义务后,委托人恶意逃避佣金支付行为的应当支付相当于佣金的违约金;并不是指中介公司只要参与交易,无论成交与否,均可获取佣金。[41]因此,委托人如果没有逃避佣金的恶意,即使绕开居间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也不构成违约。

笔者认为,在探讨禁止“跳单”条款的法律效力时,首先应分析在居间服务活动中为何会频繁出现委托人的“跳单”现象。如前所述,委托人绕开居间人的频繁“跳单”行为源于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道德风险。在居间人报告缔约机会以后,容易诱导委托人的机会主义倾向,既要获取合同利益,又要逃避给付义务。居间人所拟定的相关条款,其实是合同当事人借助意思自治维护自身利益的法律行为,并未违反《合同法》第52条及第53条的规定,不存在《合同法》第40条的适用问题,因此上述第一种观点难以成立。

上述第二种观点同样有不恰当之处。“跳单”条款不能被认定为无效条款,但有可能依据《合同法》第54条因显失公平而被变更或撤销。居间人以居间报酬为标准要求委托人支付违约金,不仅需要委托人的违约行为成立,而且违约金数额要以实际损失为基础。[42]中介机构的实际损失,自然是其主张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应有份额。假设买房人A在与B中介公司签订了含有禁止“跳单”条款的居间合同后,又与C中介公司签订了另一份居间合同,最终通过C的牵线搭桥与卖房人D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A的“跳单”行为固然造成对B的违约,但B并没有居间人报酬请求权(毕竟最终成交是由C搭桥),违约金就不能根据佣金来计算,其只能依据《合同法》第427条享有必要费用的返还请求权。

上述第三种观点的不足之处与第二种观点基本相同。依其主张,委托人一旦出现绕开中介的“跳单”行为,则构成条件成就的拟制,居间人报酬请求权转换为违约责任请求权,显然有失公允。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的拟制,是公平原则的产物。依照我国《合同法》第45条第2款的规定,就拟制的主观要件而言,阻止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的人,须为因条件成就或不成就而受益的人。主张上述第三种观点的学者忽略了一个十分重要的合同法规则,即居间合同的委托人并无与第三人的缔约义务。顾名思义,所谓“恶意阻止条件成就”只能是指委托人本可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却偏不签订,从而导致居间人报酬请求权不成就。问题在于,委托人自始至终均有缔约权,享有完全的合同自由,不因居间人的信息媒介行为而改变。因此,委托人“恶意不签订合同”的表述在法理上根本不能成立,《合同法》第45条第2款关于条件拟制的规定在居间合同范畴内没有适用余地。

相比而言,上述第四种观点更为可取,它注意到了违约金与佣金的区分,佣金只是违约金的判断标准,没有将居间人报酬请求权与违约金支付请求权两种法律关系混淆在一起。但是,笔者并不赞同上述第四种观点中关于违约行为认定的意见。合同责任是无过错责任,与当事人的主观状态无涉,委托人不管有无恶意逃避佣金的主观状态,只要委托人有“跳单”行为,绕开居间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即属违约。

在司法实践中,“跳单”行为的法律后果可以类型化为以下几种情形:(1)委托人与第三人私下缔约,该缔约机会系由居间人促成;(2)委托人与第三人私下缔约,该缔约机会不是由居间人促成;(3)委托人另行与他人签订居间协议,又经他人促成了缔约;(4)委托人另行与他人签订居间协议,但未促成缔约。其中,情形(1)中的居间人依据《合同法》第426条享有报酬请求权;情形(2),(3),(4)中的居间人依据《合同法》第427条享有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如必要费用不能填补实际损失额的,可以按照实际损失额主张违约金支付请求权。

四、结语

在理论上,任何类型的合同都具有不完备性,衍生出普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克服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道德风险问题,自然成为合同法的重要功能。我国《合同法》分则中关于居间合同规则的立法设计暗含着一个理论预设,即居间合同中的道德风险问题纯粹源于居间人滥用居间身份、不当履行居间事务。譬如,《合同法》第425条有关居间人告知义务规则、第426条规定的居间报酬酌减规则,第427条规定的居间报酬附条件规则,均围绕着居间人的败德行为而展开,一个奸猾耍赖的居间人形象不禁跃然纸上。

然而,居间合同的道德风险是双向的,委托人并无与第三人的缔约义务,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始终被置于不确定的状态,委托人的机会主义倾向毫不亚于居间人,现实生活中频发的委托人“跳单”现象即为明证。因此,为减弱双边道德风险,应尽可能维持禁止“跳单”条款的合同效力,最大限度地实现诚信原则。此外,为平衡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对我国《合同法》第425条予以目的性扩张解释,让委托人在拒绝缔约时负担必要的告知义务,在法律上减弱委托人的机会主义冲动。

注释:

[1]当然,这并不能表明学界完全没有以居间合同为主题的研究论文。在一些非CSSCI期刊上仍然发表过研究居间合同的相关丈章,这些文章大多围绕司法实务展开,作者基本上是法官或律师,代表性丈故包括高完泉、李鸿光:《买卖房及跳开“中介”为何被利违约》《人民法院报》2005年4月11日;刘早知:《居间合同剑纷案件若干实务问题探讨》,《山东审判》2009年第6期;张宁:《房崖买卖居间合同中规进“跳单”条欲的效力和“跳单”行为的认定》,《法律适用》2010年第8期。

[2]年聪智:《新仃债法各论》中册,姚志明校订,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页。

[3]在居间合同的性质上,与各国民法将居间合同定性为双务契约的通常做法不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将居间合同看作一种单务契约。“盖雇佣为对于劳务之给付支付报酬,而居间则对劳务之结果支付报酬也。自其于劳务之结果只有权利不负义务之点言之,与承揽契约有异。”参见黄立主编:《民法债编各论》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 561页。

[4]参见高富平、王连国:《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72页。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黄茂荣教授亦持相同的见解,参见黄茂荣:《债法各论》第1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8页。

[5]史尚宽:《债法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65页。

[6]吴庆宝:《权威点评最高法院合同法指导案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95页。

[7]河南省惬师市人民法院(2010)偃庞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

[8]例如在日本商法上,居间被视为准委任契约,完全适用委任规定。参见前注[5],史尚宽书,第464页。

[9]参见王泽鉴:《债之关系的结构分析》,《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4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6页。

[10](德国民法典),陈卫佐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58页。

[11]《意大利民法典》,费安玲、丁玫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51页。

[12]参见郑玉波:(民法债编各论》,台北三民书局1992年版,第496页。

[13]同前注[2],邱聪智书,第236页。

[14]参见林诚二:《民法债编各论》中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19页。

[15]参见“上海怡木家用饰品有限公司、陶甲诉上海吉恩佳国际贾易有限会司、陶乙居间合同纠纷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84号民李判决书。

[16]参见“李辉平诉四川伊甸城房产电子商务有限奋司居间合同纠纷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成民终字第1309号民事判决书。

[17]参见“张万秀诉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0)渝五中法民终字第2636号民事判决书。

[18]同前注[9],王泽鉴书,第96页。

[19]参见我国《合同法》第251条。

[20]参见我国《合同法》第365条。

[21]参见我国《合同法》第396条。

[22]参见我国《合同法》第414条。

[23]参见陈传法、冯晓光:《射幸合同立法研究》,《时代法学》2010年第3期。

[24]参见邢军:《彩票法律问题探徽》,《法学评论》2005年第3期。

[25]殷林森:《双边道德风险、股权契约安排与相机谈判契约》,《管理评论》2010年第8期。

[26]委托理论的核心问题是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前者又称隐藏信息,后者又称隐藏行动。Myerson建议把所有“由参与人选择错误行动所引起的问题”均称为道德风险。参见[美]艾里克拉斯缪森:《博弃与信息:博弃论概要》,王晖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三联出版社2003年版,第184页。

[27]相关文献综迷,参见刘新民、温断刚、丁黎黎:《风险投资中的双边道德风险规进研究》,《科技管理研究》2010年第5期。

[28]参见“焦作市大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奋司诉都岩松、王丽莉、申志华居间合同刘纷案”,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焦民一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

[29]参见“徐某诉上海某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上海市卢清区人民法院(2010)卢民四(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

[30]参见“郑某某诉上海地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上海地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西藏南路分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9)黄民四(民)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

[31]参见“沈晓科诉青岛鸿运森出国咨询有限会司服务合同纠纷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青民二商终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

[32][德]海因克茨:《欧洲合同法》上卷,周忠海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87页。关于欺诈如何认定的问题,西奥菲勒斯帕森斯的评述十分有超,他认为给欺诈下定义有害无利,这“将会使那些诡计多端的人得到他们所想要的,因为该定义会准确地告诉他们怎样避免被法律逮到。”参见[美]亨利马瑟:《合同法与道德》,戴孟勇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18页。

[33]参见“王某、王某某诉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2010)卢民四(民)初字第517号民事判决书。

[34]参见“冯连军诉北京锐奇润清油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09)房民初字第2202号民事判决书。

[35]参见“黄某诉某货运信息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安市民一终字第560号民事判决书。

[36]同前注[1],张宁文。

[37]参见何向阳:《客户跳单后,原先约定的中介费或违约金还能执行吗》,《楼市》2005年第23期。

[38]同前注[1],刘尊知文。

[39]同前注[1],高完泉、李鸿光文。

[40]参见周晓晨:《论房地产居间的法律规制》,《中州学刊》201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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