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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地铁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法律问题
1地铁工程劳务分包发生经济纠纷的原因
(1)劳务分包方不具备劳务分包资质。在地铁工程建设前,地铁工程建设方会根据工程量和施工安排寻找合作的施工单位,与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单位进行合作。但个别情况下,部分企业没有劳务分包资质,伪造资质与工程建设方签订合同,进行劳务分包。地铁工程耗资巨大,诸多劳务分包方力争参与建设的机会,为了获取企业的最大利益,往往铤而走险。这样无资质的企业通常存在人员杂乱,用工不规范的现象。一旦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施工单位还可能再进行转包等,这样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很难保证,会影响地铁工程的建设质量和效率。在用工上的不规范也容易引发经济纠纷,甚至引发冲突。(2)法律意识淡薄。劳务分包过程中没有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不合理,双方利益关系没有约定明确。地铁工程建设方与施工方进行劳务分包谈判时,由于进行谈判或劳务分包业务的管理人员缺乏法律观念,在业务处理上缺乏经验,没有意识到劳务分包合同的重要性。没有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或签订了简易的劳务分包合同,在合同中对工程建设的进度、安全规定、建设要求、劳务工人的薪酬核算等等问题缺乏必要的沟通,在合同内没有明确规定,这将导致合作双方的利益受到损害。一方面地铁工程建设方的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难以保证,另一方面劳务分包的工人的薪酬待遇、工作条件等难以保障,容易引起经济纠纷。(3)地铁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不可控因素的存在引发合同纠纷。地铁工程建设耗时较长,且工程建设还会受当地地理因素的影响。在建设期间可能会出现自然灾害、工程事故等等,这些因素在施工前期无法预判,任何风险的发生都可能会影响到地铁工程建设。这些不可控因素一旦发生,地铁工程建设进度将会受到影响,无法按原签订合同完成,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引发的合同争议该如何处理,造成的经济损失谁来承担,这些都涉及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上的法律问题。(4)劳务分包工人流动性较大,增加了工程施工风险,难以有效监管。劳务分包工人由劳务分包公司管理,人员混杂,来自各地,其技术水平也难以保证。在施工期间,由于工程难度、工程周期、薪酬待遇、施工环境等都会对工人产生一定的影响,劳务工人有可能出现中途离开的情况,进而影响工程建设。在劳务分包过程中也是常见现象,对于劳务分包工人的监管上难度较大。
2如何避免地铁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常见的法律问题
(1)在地铁工程建设前要按照规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地铁工程建设周期长,与施工单位合作较多,在劳务分包操作上必须严谨、仔细。在工程建设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与施工单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通过合同的签订,规范地铁工程的建造要求,处理好与合作方的关系,以合同的方式明确地铁工程建设方与施工方的责任和义务,尤其要规定好劳务分包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最大限度地保障劳务分包的顺利进行,从而促进地铁工程建设顺利完成。地铁工程建设方要设立法务部门或要求法务人员参与到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的全过程,针对法律相关规定,严格项目进行的各个环节,确保工程建设方与施工方间的劳务分包事宜的规范性、完整性。(2)严格审批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抬高合作门槛。地铁工程的建设关系着国计民生,是利国利民的大举措,因此工程建设管理人员要意识到工程建设的重要性。在选择合作的施工单位时,要严格把控施工企业的准入门槛,核实企业是否具有劳务分包的资质,服务质量、人员多少、人力成本、盈利状况等都要进行了解,选择与优质企业进行合作。地铁工程建设方必须派专人对施工方进行实地考察,查看是否符合合作的要求,对于不具备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坚决不合作。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择进行对比、分析,优选合作单位,提高施工质量和效率,同时也是对地铁工程建设的保障。(3)严格执行地铁工程前期的招投标工作。在地铁工程项目建设前期的招投标项目中,从制定招标计划书、招标信息、发标、开标、评标、定标等诸多环节,通过公开招标,寻找最佳投资方,促使招投标过程更规范化、标准化,形成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对发起招标的企业和参与竞标的企业都严格要求,本着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市场有序竞争的原则,仔细审核企业的招标文书、竞标企业的投标资质等,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坚决不允许参与招投标活动。工程建设方要严格按照招投标工程的程序进行,根据招投标的招标原则,邀请三家以上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公司竞价投标,更多的竞标方的参与才能更大程度的保障招标的公平、公正。招投标管理程序有利于优中选优,保障工程建设质量。不单是招标过程中竞价的高低,还要对企业进行各个方面综合考察,在对招标各方进行充分调研和研究后,综合评比,选择最合适的合作方。完善采购招投标管理程序,通过现场招投标活动,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客观评估,加强对活动现场的监督,提高活动的透明度。(4)提高劳务分包合同的规范性、准确性、全面性,最大程度保障合作双方的利益。地铁工程建设方首先要选择具有高水平的施工人员队伍,同时也要肩负起对劳务工人合理的工作待遇。同时为了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合作双方必须以合同的形式进行责任、义务的约定。地铁工程建设方与施工方要根据工程建设的需求对劳务分包过程中的工人的薪酬待遇、工作环境、工人技术、工程工序、质量标准等诸多条款认真协商,仔细研究后拟定一份较为全面、规范的劳务分包合同,双方在确认无误后进行签订。合同签订的过程要经过层层把关,经由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尽可能减少合同漏洞。通过劳务分包合同进一步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有效减少合同风险,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5)增强合作各方的法律意识,在劳务分包操作上认真遵守法律规定。我国支持建设工程中劳务分包形式,但法律较为宽泛,由于现实中问题纷繁复杂,地铁工程建设单位与劳务分包企业间的责任划分、权责归属涉及经济法、民法、劳动法、合同法等多方面法律问题,甚至有些条款在权益的确定、法律规范的执行方面较为模糊。因此加强相关法律的学习,根据法律规定细化合同约定,增强法律的可行性,执行性。在进行劳务分包谈判和合同签订上,合作双方要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件、资料,手续齐全,双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并备份归档,留存察看。(6)加强对劳务分包单位施工过程的监督。要加强对劳务分包单位的监督,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把控工程建设质量。对于分包合同中的建设工期、工程施工顺序、材料标准、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都要进行监督和管理,将劳务分包方施工状况定期汇报。严格督促施工方按照工程进度进行施工,将施工进度与工程计划表及时比对,要在工程建设期间建立良好的工程进度反馈机制,确保信息交流顺畅,确保工程在预期时间内完工。对于在施工过程中不合理的施工现象和不符合工序要求的施工行为及时叫停,督促施工方及时整改。同时监督施工方在后期施工过程中是否有转包行为。部分劳务分包企业在施工过程中会有转包行为,这种情况下不但工程建设方的工程质量难以有保障,劳务工人的合法权益也将受到侵害,拖欠农民工工资,多方债务问题时有发生。因此加强对劳务分包单位的监督具有重要意义。(7)通过投保的方式进行风险转移。在地铁工程建设前,可以根据工程的建设状况进行投保,通过投保的方式进行风险转移,降低企业经济损失。目前,工程险有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后新增科技工程保险。根据工程项目保险种类和行业的不同,保险进行细分,有工程质量保险、工程保证保险、职业责任险、建筑安装一切险、安全生产保险、建设工程相关保险等等。地铁工程建设期间,存在劳务分包的问题,可能会面临一定的合作风险,在用人、施工、质量、自然灾害等等诸多方面,一旦出现风险,将对地铁工程的建设造成经济损害,甚至耽误工期。为了减少损失,更好地进行工程建设,地铁工程建设前期,建设方可以提前进行风险评估和预测,进行一定的工程保险的投资,通过转移风险来减少工程在劳务分包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损失。比如工程保证险,保证险是劳务分包方需要根据工程建设方的要求,由保险人担保自己的信用,即便劳务分包方不能履行义务,也将有保险人向工程施工方履约赔偿。工程质量保障险也是工程进行的一项很好的保障,工程质量保障险为工程建设方提供地铁工程建设中,劳务分包方在期间内履行工程质量缺陷修复义务的保险,当工程施工方不能履行合约修复义务时,保险公司将向工程施工方代偿,这极大地保护了地铁施工方的利益。此外,地铁工程也可就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进行巨灾保险的投保,降低意外灾害带来的经济损失。总之,在工程开始前,进行合理的保险投资是一种较为妥当的降低风险的方式。
3结语
劳务分包形式在一定程度上为地铁工程建设方带来了便利,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合作双方增强法律意识,完善合同管理,促进工程建设有序进行,减少劳务纠纷,保障双方利益。同时加强对劳务分包企业监督,督促施工方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地铁工程建设的顺利完工。
参考文献
关键词:合同法理念;转换机制;效果有效化;合同法完善
一、合同法基本理念的回溯
美国著名大法官卡多佐在《司法过程的性质》中转述了这样一句话:"法律只是一个人的看法"。任何的法律判决都深深的烙印着法官对法的理解。于是,如果我们想要更加深刻的理解法官在合同无效后的处理方式,我们就必须去回溯合同法的基本理念。
早期合同法追求的是伦理价值,到近代,工具性价值逐渐被重视。从伦理到工具,再从工具到伦理,现代,合同法的理念又回归到了意志自由和效率激励机制的统一,即伦理性和工具性的合一。通过对合同法理念的回溯,我们发现了一个问题:当合同的效力不涉及到公共政策、公共利益时,却被一概按照自始、确定、当然、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来处理,其效果可能会与合同法的私法理念背道而驰。因此,我们在此讨论合同无效后的继续处理问题便变得有意义,它可以使合同法的基本理念与合同无效制度进行体系上的衔接,并维护法的价值理念上的统一。
二、关于合同无效后的处理
(一)合同效力能够转换的情况
无效即合同效力没有通过法律的评价,而自始、确定、当然、绝对的不发生法律行为的效力。但是如果全部否定其效力和效果,那么这肯定与合同法的效率价值和自由意志价值南辕北辙。而如果我们能在判决中,结合具体的案情将其无效的效力进行转换是符合合同法基本理念的。林诚二教授认为:"无效合同,若具备其他法律行为之要件,并因其情形可视为当事人若知其无效即欲为其他法律行为者,其他法律行为仍为有效之谓。"这的确是一条合同无效后平衡当事人利益、解决当事人意思自治与法律刚性规定之间紧张关系的一条路劲。
为了更加深入的探讨,我们按照林城二的分类将其分为法律转换和意定转换。法定转换和解释转换这两种转换方式具有内在联系。解释转换追根溯源可能会回到法定解释当中,这两个制度是联系在一起相伴生长的。
1、法定转换
法律转换是指转换的发生是基于法律之规定。法条中的"视为""依……规定之"之规定就是这种法律转换在制定法中的具体体现。比如说租赁合同如果超过1年而没有进行书面的登记,法律视其为不定期合同。法律规定这种法律行为无效,但是如果其满足其他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则并将其重新包装过渡到另一种法律行为上而具有法律效力。此种制度对无效合同的转换不再需要通过法官的解释。
2、解释转换
解释转换,是指法官在不违背当事人意思的情况下将某种民事行为转换为他种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我们可以结合"重庆索特盐化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新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来分析。该案案情如下:索特公司与新万基公司签订了《金三峡花园联合开发协议》。该协议规定,索特公司将已抵押给某银行融资贷款的土地在约定时间内解除抵押;以新万基公司出资、索特公司出土地使用权,共同投资、共享利润进行房地产开发;新万基公司承诺按项目开发需要逐步投入开发资金,首期资金500万元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位。后来签订《补充协议》规定,双方约定履行时间并按时间计划表履行;索特公司对新万基公司在开发本项目产生的经营风险及亏损不承担任何责任。基于信赖,协议签订之后新万基公司开展前期开发工作,索特公司没有按约解除抵押,双方并未完全履行合同。索特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解除《联合开发合同》及《补充协议》,并要求新万基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新万基公司提起反诉要求索特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联合开发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效力。重庆市高院的一审判决认为该协议无效,后上诉到最高院。 《担保法》第四十九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否则转让行为无效;《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亦规定抵押期间转让抵押物须经抵押权人同意。照此法条进行判决,协议必然无效,可是如果这样判的话那么就会损害没有过错方的利益,而且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因此最高院的法官进行了解释转换,逃离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七条和《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该法条规定,未经通知或者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如受让方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转让有效。即受让人通过行使涤除权涤除转让标的物上的抵押权负担的,转让行为有效。最高法的第二个判决理由是:我国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即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二分,并以此为由对其进行了解释转换。有学者对其评析,"采纳物权独立性理论的区分原则,不仅能够修正担保法的立法错误,使法律行为和法律关系更加清晰,而且可以契合现行法制所长期实行的不动产登记要件主义,实现保障交易安全之目的"。虽然这个观点受到了来自尹田等学者的批判,其认为采取物权行为独立性不采取无因性,必然会导致理论阐述和体系建构上的困难和缺陷。但是这是从立法论的角度来进行讨论的了,在本案的语境下,最高院的这个解释转换应该说得到了来自大多数学者的支持。
(二)合同无效又不能转换
1、合同效力和效果分开处理
在实践当中还有很多合同是不能够通过法律规避和法律解释的路径来转换其效力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的意志自由和效率理念,基于具体的语境把合同效力和效果分开处理有时也可以很好的实现合同法的价值和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即在合同已经履行以后,如果按照双方互相返还、恢复原状来处理不如承认双方已经发生的法律效果,或者合同已履行不能返还,根据合同法所追求的效率原则,法官有的时候便承认其履行的效果只是在要求返还的数额上并没有统一的规定。
有的法官按照"无效合同当有效处理"。比如因违反有关招投标强制规定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在承包方已经实际履行修建行为的情况下,就发包方应当支付的工程款额结算,法院仍按合同的约定作为依据。有的法官认为只能按照实际投入进行返还不能让当事人得利。
2、其他无效合同的处理
其他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包括两类,第一类是违背公序良俗的和效力性强制规定的,基于公共政策的考量应该无效;第二类是无效合同有效处理违背当事人的意志并且在经济上不效率还是应该按照合同无效自始、当然、绝对无效处理,并根据物权返还所有权和不当得利制度进行返还。
三、法律转换,法律规避和法律完善
法官通过具体的司法实践,将合同无效进行区别对待。其司法过程是法官对合同法基本理念不断深化的过程,通过规避法律或者选取其他法,或者将效力和效果二分,逃离现行法的硬伤,最终使司法实践满足合同法基本理念。
从法律的自身发展来说,这是一个法的自生性的问题。通过法官的判决,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完成了法律的规避。当这样的法律规避越来越多,使那些不满足合同法理念的法规渐渐的不再受宠,渐渐的不被适用而沦落为死法以后,学者会关注,立法者会关注,于是更加接近生活和合同法理念的新法便应运而生。曾经通过非正式的司法处理模式将成为制定法上有规定的法律制度,从效力效果的二分(不能转换)--解释转换--法定转换--明确的法律规定(即不用转换),以此进路将慢慢的达到我国合同法制度逐渐完善的结果。
参考文献:
【1】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
【2】尹田:《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中国人民法学出版社,2008年版
【3】林城二:《民法总则(下)》,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一、企业物资采购合同法律风险管理实践中的特性问题
根据物资采购合同管理流程,在企业物资采购合同法律风险管理实践中,有些环节容易被忽视,有些环节容易产生误区,有些环节有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较多。这些问题具有物资采购合同法律风险管理的特殊性,在物资采购合同法律风险管理中需要特别予以重视。
1.合同谈判物资采购合同谈判重点关注的是合同的标的物、价款、交付以及质量条款。物资采购合同谈判容易出现问题的是涉外物资采购,涉外物资采购的特点是采购周期长、标的物金额多、运输风险大。例如,涉外仪表物资采购合同,要特别注意明确货币种类及外汇结算标准,标的物的交付即所谓的收货、送货,涉及到货物风险的承担、所有权的转移等诸多问题,谈判双方应对交货方式、运输方式、交货地点、交货时间、运输费用的承担等事项约定明确,防止出现分歧。
2.合同起草企业对于物资采购合同的起草权一般都比较重视,合同起草者法律知识水平和运用法律实践的能力,直接关系到合同起草与修改,影响合同履行法律风险的控制。因此合同起草是企业物资采购合同法律风险管理中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物资采购合同起草前首先要界定好合同的性质。对于物资采购合同的性质问题,一般认为企业参与生产经营所涉及的物资采购合同属于有名合同中的买卖合同。但是在对物资采购有特殊要求的情况下,相关部门一般会先准备好技术资料和设计图纸,并与拟选供应商签好技术协议,这种情况下笔者建议选择承揽合同。例如涉及新技术、新工艺的大型专用设备采购合同,其设备的生产周期较长,可能含有大量的技术资料及图纸,需要后期的操作培训及生产调试,并且签署了保密协议,可以参考承揽合同,将各项权利义务详细描述,规避法律风险,为后续阶段合同信息的补充完善、责任义务的合理划分、标的物的跟踪检验以及纠纷的解决提供依据,确保采购物资及时安全保供。起草物资采购合同时,对在合同谈判中约定的标的物、价款、交付以及质量条款要分别描述清楚。关于采购合同的质量条款,笔者建议在合同中写上具体应当符合的质量标准。例如,采购合同的质量条款中有六种情况可供选择,1.国家标准、2.行业标准、3.企业标准、4.封存样品质量标准、5.其他标准、6.按双方商定的技术条件、技术协议或技术要求执行。备品备件物资采购有图纸的,可以选择第6条,并注明“按6执行,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见图纸”;单机设备或者是化工三剂采购等等有技术协议的,注明“按6执行,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见技术协议”。
3.合同审批物资采购合同的审批程序应严格置于签约之前。合同管理员负责合同的初步审查,主要是审查文本前后的逻辑性、连贯性、统一性、准确性以及通俗性、可读性、实用性。企业的物资采购合同评审委员会负责专业性审查,由供应、技术、生产、财务、审计、质量等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就合同草案的商务要件、技术要件、文字表述等进行评判和审查。企业的法律事务部门负责物资采购合同的文本形式和内容的合法性及合规性审查,流程一般设在专业审查之后和决策层审批之前,主要是评估合同可能隐藏的法律风险,给审批合同的企业领导提供决策的参考依据。在这一环节中容易产生误区,出现合同管理员定位模糊的问题。例如,某些合同管理员在实际工作中职责权限不够清晰,既不参与物资采购专业工作,又没有直接负责合同起草,还缺乏与合同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在物资采购合同审核中分不清自己究竟扮演什么角色,往往使合同的审查工作没有得到较好的执行,产生了阻拦商品交易、耽误生产保供、频现合同纠纷等负面影响。
4.合同签署签订物资采购合同时要注意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及住址—定要清楚,企业或单位应当使用全称,保证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致,签字盖章应当与签约单位及负责人或授权人相符。例如存在三方关系的物资采购合同是需要“买方”、“买方代表”、及“卖方”分别签字盖章的,要特别注意合同内容前后称呼、企业(或单位)名称与合同章、合同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是否一致。一旦出错,可能造成三方关系混乱,权利义务分不清,甚至和其他企业(或单位)重名的现象。
5.合同归档物资采购合同的档案主要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审查审批表、合同谈判记录、分项报价表、过程控制记录、监造报告、交往信函、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等资料。另外,在物资采购合同管理过程中的合同文本签收记录、台账、报表、领导批示、设备材料不合格评定和处置表、工作联络单、发生问题的处理情况及结果等资料也应归类建档。企业合同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好物资采购合同档案,建立详细的物资采购合同管理台账,待合同终止并完成所有流程后统一交给档案管理部门保存。例如,询比价采购合同中的定向询价报价书、询价方案明细、价格会审表、采购方案审批单、订货委托书等等,这些属于各专业物资采购共有的资料档案,应当完整,不能因为电子商务网站上有资料可查的就认为可要可不要,造成合同档案各式各样,管理混乱。大多数企业一般都会将合同的基本附件模块也集成到合同系统上,比如《廉洁从业责任书》、《技术附件》、《保密协议》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对物资采购合同附件的重视程度往往不及合同本身,其合同管理制度中并没有对合同附件的签订作详细的要求和考核,很容易产生法律风险隐患。例如煤炭采购合同,如果是采用招标采购形式的需要将招标的相关资料一并作为合同附件进行保存,如中标通知书、开标结果确认承诺书、评标报告、投标文件以及评标委员会决议等等,一旦出现异常情况这些都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企业物资采购合同法律风险管理实践中的共性问题
物资采购合同法律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管理的一个分支,在实践中也会出现与其他合同法律风险管理相同的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会直接影响到物资采购合同法律风险管理的每一个环节当中,也是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管理的难点和重点。解决好这些问题是企业打造长效合同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重要保障。
1.合同法律风险管理意识有待提升企业员工风险意识不高、管理惰性、经验主义甚至抗拒心理等,重商机、轻风险,对合同法律风险管理工作支持力度不够,这些现象是目前合同法律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之一。有的合同管理人员所学专业是理工类,没有法律专业的学习经历,法律专业水平不高,把合同管理工作简单等同于一般的档案管理,不重视合同条款的法律性审查,更谈不上资信调查、合同谈判以及后评估等管理内容。树立正确的法律思维,强化企业员工的合同法律风险管理意识,是识别合同风险、防范合同风险的前提,也是建立健全合同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思想基础。企业可以通过专题座谈会、个别谈话等各种形式定期了解和掌握员工的思想动态,及时纠正员工的工作偏差,帮助员工较好地理解领导的指令和企业的目标,避免进入“非黑即白”的思维误区,站在全局的角度分析具体问题,做好合同的法律风险预测和评估,并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案供领导决策。
2.合同信息化管理任重道远目前许多企业都建立了基于计算机网络应用于整个企业集团范围的合同及法律事务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能够为合同资料快速提取、合同执行情况跟踪、合同变更、合同解除以及纠纷处理等提供信息支持。加强合同信息化管理应当是先进企业的必然追求。但是合同管理系统建立时间不长,仍然处在摸索阶段,部分功能模块与企业实际联系不够紧密,有待进一步开发和完善。加之企业对于员工掌握系统操作、运行和维护的专业知识培训投入不够,员工对新系统的认识和接受程度参差不齐,系统运营管理问题重重。企业合同信息化管理的经验不足、效果不显著。合同信息化管理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要求业务人员、管理人员除具备业务知识外,必须熟练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合同系统管理知识,增加上岗培训和业务培训是加强合同信息化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可以在上岗资格考试中设置司法培训、合同系统运维培训以及合同管理员培训等课程,同时对在岗人员要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持续培训,打造一支素质和技术都过硬的合同管理队伍。
3.合同法律风险的管理机制不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在企业当中还未完全构建,以简单的合同谈判、合同签订为主,对合同管理等方面的制度规定却很少,可操作性不强,不能经常性地监督、检查和考核,或者考核没有与薪金报酬等挂钩,缺乏必要的威慑力;或者制定了较为完备的合同管理规章制度,但却没有做到制度的严格落实,合同管理工作不能渗透到企业生产、销售、服务全过程中去,无法形成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全员式管理。要将合同法律风险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分支,建立系统的合同管理规章制度。比如《物资采购合同管理工作细则》、《物资采购合同管理权限交接制度》、《合同专用章管理规定》、《授权委托书证管理规定》、《物资采购合同审查、会签、审批管理规定》、《合同纠纷调处管理规定》、《物资采购合同管理后评估制度》等,通过制度来规范物资采购合同管理相关岗位的工作职责。同时把合同法律风险管理理念融入到物资采购单位的其他各项管理制度、工作流程之中,通过物资采购流程的运作、企业各相关业务部门的相互配合,反复检验合同法律风险管理机制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不断完善合同法律风险管理的制度体系。
三、结束语
1协同商务的由来
2000年初美国著名的IT咨询机构Ga'tnerGroup提出了协同商务(CollaborativeCommerce)的概念,并一直成为企业与IT界关注的焦点。协同商务使企业之间能够以信息科技为基础,建立合作、互利的关系。20世纪80年代,因为技术原因,信息连接的投资费用巨大,企业之间合作的交易成本很高,企业更愿意独自完成企业所需的一切工作。但大多数企业随着自身发展,所处理的信息量成倍増长。正如摩尔定律(Moor’sLaw,即每18个月科技功能会倍増、价格会减半)所说,科技正随着问题的产生而不断前进、不断解决问题。20世纪90年代企业着重内部供应链的管理和内部信息化孤岛的集成,解决内部营运的整合,这个时代是企业资源规划系统(ERPEnterpriseResourcePlanning)的时代。ERP虽然解决了企业内部问题,但是所有的业务仍由企业自己承担。而今,市场越来越多样化,节奏越来越明快,经济发展和格局发生了改变,而企业要面对的是所有相关领域的竞争对手,这就需要改变原有的组织和流程,加快反应速度,明确自己的核心竞争力量,将核心流程外的业务外包(或与其他家企业合作开发),联合所在行业中的上下游企业,建立一条业务关系紧密、经济利益相连的供应链,使企业间形成一个优势互补、协同制造和销售的环境,共同増强市场竞争实力,经济组织由阶层式的架构渐渐转型成扁平式、网状的架构。这样,供应链也就扩展到广义的企业间的业务和服务流程。再加上因特网带来的B2C(Business—to—Customer)、B2B(Business—to—Business)电子商务大大推动了企业的成长,使企业接受且负担得起信息科技的投资,协同商务随之应运而生。
上述正是信息技术应用和发展的一些情况,GartnerGroup将其归纳为二个阶段:(1)1995年以前,主要为单个企业内部的应用——ERP;(2)1995年至今,信息技术的主流应用一电子商务(E—Commerce);(3)21世纪第一个五年发达国家的IT主流应用一协同商务。
2协同商务的作用
协同商务包含着内部协同和外部协同两种。
推动企业内部管理发展内部协同是指企业内部的协同,包括各部门之间的业务协同、不同的业务指标和目标之间的协同和各种资源约束的协同。企业己采用的各种相互独立的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如ERP等,部分提高了效率,但其相互独立性也为企业的整体管理设置了障碍,并且信息系统日积月累下来的资料,需要转换成决策信息,増加企业经营的智能。在协同商务系统中,人力资源和工作流程模块是强相联的,统一协同调配为企业的运作服务;各职能部门是强相关的,协同工作才能使企业顺畅运转。此时协同商务系统可以从财务、销售、采购、物流、供应链、网上销售等应用系统提取各类数据(所有的文档、客户、雇员、产品、材料、财务等内部相关联的信息),进行分析加工,将企业不同时期开发、分散在不同的软硬件平台上的信息系统整合,提供高度的信息透明度与实时性,然后根据设定的工作流,发送给各有关部门或人员,使管理人员随时了解整个企业的运作,既可以从宏观面观察企业的运营,又可以深入细微面了解企业细节,还能够在协同商务的智能化数据分析帮助下,对企业的业务进行预测分析,给出建议,使企业紧跟、甚至超前于市场的需求变化,快速作出正确的决策,提升企业的竞争力。从而帮助企业提高组织效率,建立协调的运作管理体系,最终有效地促进企业管理的现代化、科学化,适应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要求。
22推动企业间的互利和发展
外部协同是指在行业价值链中,上下游企业间的协同。企业信息的提供者也是需求者(企业内部员工、客户、商、分销商、供应商、合作伙伴),切入角度和关注重点不同——个性化的。Internet技术的成熟,使协同商务平台能够将企业内外部各种相对分散、独立的信息及应用无缝地集成到一起,实现信息共享和直接的数据交换能力,需求者各取所需,强化了企业间的联系,形成共同发展的生存链。例如:帮助客户服务和市场销售人员更好地查看信息、管理及服务,提高整体客户满意度,从而赢得竞争优势;为需求者开设门户,根据其要求设置并提供个性化应用,以不同的级别和权限进入网络,参与到企业整个价值链的运作中。这种完全基于Web的浏览器/服务器结构,方便随时随地访问系统,整个企业可以跨地域、跨时间地在一起协同工作。使决策者及业务部门实现跨企业的联合作战,促进企业业务、企业的视野从事务性和技术性的角度提升到了经营模式的高度[3]。
实践证明,核心企业通过协同商务实现了企业与供应商间的双赢:提高了对市场需求的响应速度;降低了满足客户个性化需求的总成本;提高了产品质量和降低库存;减少不増值的管理成本。而处于供应链中的提供配套产品和服务的中小型企业,通过协同商务与大企业长期合作,提高管理水平并借力发展[4]。
3应用协同商务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3.1集成性
协同商务是为了实现实时管理和企业业务之间的集成。企业管理系统的集成有二方面:硬件设备集成、数据集成和业务集成。前两方面是计算机技术层面的,而后一方面的业务集成是企业最为关键的,企业需要生产部门和销售部门协调一致、生产部门和采购部门协调一致、各个级别的管理者和操作者协调一致。“协调一致”不是靠简单的数据传输,一个系统(如财务系统)数据传输到另一个系统(如业务系统),而是在数据传输过程中,如何用一个业务带动另一个业务,一个系统可以实时地知道另一个系统发生的变化,企业管理者可以随时随地看到最新数据。
3.2协同商务不仅是提供工具平台
“协同”概念正与电子商务联系起来,协同商务的目的是促进企业的业务。电子商务解决方案是一个工具(更着重在安装软件、导入系统、整合科技),而协同商务解决方案则是在工具基础上给企业一套协同商务模式(里面有很多企业与供应商、客户、合作伙伴以及企业与员工之间协调工作的业务模式,要选择最合适企业营运本质的协同模式)。在实施协同商务之前必须注意到:如果实施不当,很容易变成B2N(businesstonobody)所以,企业应先考虑清楚自身业务与用户和业务伙伴等协同工作的特性,再进入协同商务。
3.3虚拟社群
企业与供应商、客户、合作伙伴以及企业内部通过网络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没有地域、但有内涵之分的“虚拟社群”,企业间的合作是一个虚拟社群建立的过程。社群建立之后,才是合作成败的开始。社群牵涉到合作模式的选择、风险的管理、无间合作的维持。协同商务更重要的是延续在线社群的合作关系,知道导入协同商务科技后的冲突,如何建立社群间信任的关系和预防风险。特别是信任,当企业全面虚拟化后,如果缺乏信任,虚拟的合作也只能成为虚影了。
4协同商务的发展前景
协同商务成为新经济的发展重点,它是企业界和IT界己寻求到的比B2B更好的运作模式。虽然导入协同商务仍有一定难度,但对于那些采用了协同商务模型和解决方案的企业,其协同业务将为它们带来高营业额和高利润的回报,潜力巨大。协同业务的发展将会在整个供应链甚至在全球网络供应链上全面拓展,并将造就高度灵活、快速反映的虚拟企业,亦将在全球范围内对原材料的生产和开采、加工、产品设计、生产制造、分销、运输、配送、零售、市场及服务等商务模型和商务运作带来变革。AberdeenGroup预测,到2005年,协同商务市场将达到200亿美兀。根据GartnerGroup的调查研究,到2005年拥有协同商务能力的供应商和客户,与没有协同商务能力的企业竞争时将能够赢得超过8成的商机。
经济市场呈多样化趋势,经济国际化、地域经济全球化、业务控制数字化、消费需求个性化、市场信息瞬息万变等等。而协同商务通过电子化,使企业能够内部协同和外部协同,将所有利益相关者、企业部门、不同应用系统的信息整和到统一的渠道,实现跨企业、跨地域、跨时间的联合协同作战,实现业务处理和信息获取与共享的一体化,为用户提供个性化的信息获取服务,整合商务流程,缩短执行时间,提高整个商业价值链的整体运作效率。显然,协同商务符合经济发展趋势的要求,而且也正是在这种要求下应运而生的。加上,各软件厂商根据时代的需求,在计算机技术不断发展并能胜任的情况下,不断开发、优化协同商务系统。关注近期的IT,可以看到“IBM投入100亿美元的新战略一EBOD(随取随用的电子商务E—businessOndemand),其战略之一是企业进行水平整合,将分布在行业内部、合作伙伴、供应商及客户之间的大量数据、现有系统以及常规业务,应用软件结合起来。这正是协同商务急需的技术支持。这使得协同商务不是纸上谈兵,而是逐渐成为实用的系统,推动并将支持商务应用系统的下一轮发展。
关键词:企业;法律顾问 ;买卖合同 ;管理
合同管理,是指企业作为法律关系主体,依法对本企业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纠纷所进行的的计划、组织、控制、调解、诉讼和监督检查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企业的经济往来,主要是通过合同形式进行的,企业与企业间通过签订合同就建立了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企业法律顾问对合同签订前、后全过程的有效管理,对消除合同潜在的法律风险尤为重要,是防范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的基础性工作。
按合同订立、履行、终止的阶段顺序来分,合同管理分为:合同订立事前防范、合同履行事中控制、合同纠纷事后补救三个阶段,并且是以合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合同管理方式。
一、企业法律顾问在合同签订过程管理的事前防范
(一)企业法律顾问对合同相对人的审查
1、审查合同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法人具有独立的签订合同的资格 企业法人是合同法规定的合同主体。对法人的形式审查,企业法律顾问一定要亲自核实这些工商登记文件。
2、对分支机构的审查。分支机构具有独立的签订合同的资格,审查法人分支机构的签约能力主要看其是否有独立的营业执照,有独立营业执照这样分支机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独立签订合同。但分支机构具没有独立的财产,其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是有限的。因此,与分支机构签合同时,要对其上级法人一并审查。
3、法人内部的职能部门不具有主体资格,其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无独立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任何经济活动,所进行的经济活动一律无效。企业法律顾问在审查合同主体资格中,发现合同相对人只是法人内部的一职能部门,应该提请对方改由企业法人签订合同,或者由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方可签订合同。 4、对有担保人合同的审查。审查担保人是否具有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担保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法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担保人;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的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提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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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合同条款的审查
1、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但在实践中,往往会遇到对方不但不提请你注意,反而会设法让你忽略这些条款的情形。凡是遇到这种情况时,审查合同的条款时,一旦发现有不合理条款时,坚决提出修改,不要等到发生纠纷后,我们主张权利,到法院去打官司时于我不利。合同法还对格式条款的解释作出了限制: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正义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公司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所以,在遇到对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合同时,要注意审查格式条款的公平性。
2、合同条款要有可操作性。合同中不仅要规定做什么,还要约定怎么做。现实中,有很多合同中只规定了原则性条款,而没有约定具体操作性条款。那么如何约定可操作性呢?对应措施是:可以规定一定比例,达到什么比例时出卖人任然保留货物所有权,也可规定一个具体数额。只有规定清楚才有利于解决纠纷,才利于双方履行合同,才利于达到约定保留所有权条款的目的。但就一般人的知识而言,不可能意识到此条款的深层含义,这些工作可以通过企业法律顾问来做,在审查合同或在合同谈判阶段就会提出相关法律意见。
3、对于标的较大,事关企业重大利益的合同,从一开始洽谈时就应由企业法律顾问的全程参与,以便在交易对象、交易标的、结算方式、品质保证、合同担保、争议解决方式、诉讼管辖等,对合同文本进行把关,在合同签订、履行、协商等各个环节,为企业争取进了能多的合法权益。
4、订立合同时,要力争做到用词准确,表达清楚,约定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对于重要的合同条款,要仔细斟酌,可以参考一些标准文本并结合交易的实际情况进行增删。
(三)、关于合同签订人
1、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订的合同通常就可以认为是代表企业签订的。
2、人。 除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外,企业还可以委托人对外签订合同。
(1)人签订合同必须有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如果是由人签订合同时就要对方提供授权委书,授权委托书要做为合同的附件予以保留。
(2)无权的追认。同法第四十八条对这种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即“行为人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以被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人追认,对被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一旦发生了无权的情况,在合同履行前知道的,要要求被人明确追认,不追认的就不履行合同。如果是在合同履行后知道无权情况的,被人又没有明确追认,怎么办?这时要根据有关事实来判断被人是否已经追认了。下列几种情况应认定被人已经予以追认:A合同签订后,被理人已依据合同发货的;B向被人支付款项被人接受的;C被人对所签合同又签订补充协议或变更协议的。
(3)表见。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以被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的,该行为有效”。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的情况主要有:行为 人以自己的行为足以使相对人认可的;行为人知道自己无权情况但不作否认表示的;行为人超越权或权终止,但相对人不知情的;无权人持有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等。
二、企业法律顾问在合同履行管理的事中控制
(一)收集和保存合同履行中的原始资料资料。其作用在于:1、可以完整记录合同履行过程。这样不仅合同的经手人能清楚合同的履行情况,即使经手人被更换后,承接人仍然可以很容易了解合同的履行情况,不会导致因人员的更换造成脱结。2、可以明确双方责任,防止纠纷发生。3、在发生纠纷及产生诉讼后,原始资料可以做为证据使用。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合同约定的内容发生了变化,企业法律顾问应及时提醒企业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或者变更协议。应坚决杜绝用口头约定变更书面合同的情况。
(三)注意货物交付的验收。在合同履行中货物交付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必须有证据证明你已经履行了这一义务。特别是对于分批交付的货物,要收货方证明签收货物的人是本企业的员工。具体操作方法是让收货方出具授权书,证明其是验收货物人。
(四) 对于与合同相关的票据、文书、往来业务资料认真收集,妥善保管;对于未能顺利履行、可能发生纠纷的合同,相关往来文书必须由企业法律顾问起草或经企业法律顾问修改后发出。避免业务人员因不谙法律而可能造成的被动局面;同时,又为其后的救济性合同管理保留证据,防患于未然。
(五)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根据这个规定,如果在履行合同中,虽然我方应当先履行合同,但是如果我方发现了对方有上述情行发生时,你就可以依据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防止履行后产生损失。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对于分批送货分批付款方式,如果对方某批货款没有如期支付时应以充分的重视,如果继续送货,可能会受到更大的损失。当然,是否中止合同的履行,应收集对方不能付款的相关证据,视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
三、企业法律顾问对合同纠纷管理的事后处理
由于现实世界及企业运作环境的复杂性,再周密的防范性合同管理措施也不可能绝对不出意外,从而诉讼风险的控制或诉讼管理在所难免。
(一)出现纠纷后,企业法律顾问要根据争议的具体情况,如争议产生的原因、涉及企业利益的大小、对方态度与要求等等进行综合判断,看是否具备协商、调解解决纠纷的可能性,并拿出解决纠纷的方案,制订好解决纠纷的具体协议,并全程参与、监督这种救济性协议或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实现妥善解决纠纷的合同管理目标。
(二)诉讼、仲裁难免时,应积极准备并及时进入司法或准司法程序。如果不具备协商或调解的可能,或者协商、调解久无效果或发现严重危害本企业合法权益的事件, 则应积极收集、准备证据材料,向企业决策层书面建议进入诉讼、仲裁等司法或准司法程序。事后应对处理是在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没有奏效的情况下,为减少企业的经济损失,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已的措施之一,但也是合同管理的最后保障。
合同管理是企业法律顾问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是一项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总之,事前采取周密的防范,事中采取有效的监管,事后进行妥善的补救是做好合同管理,避免产生损失,实现企业经营效益的保障性原则。在当前社会信用体系有待健全环境下,企业更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充分运用法律规则来管理合同。企业法律顾问对合同实施有效管理,将会为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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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关键词:车队 安全管理 “五化”管理 总结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已达2亿辆,在为人们的出行提供便利的同时,道路交通安全也成为影响人们生活的重要问题。因此作为一支集生产与交通管理于一体的复合型管理队伍,更要认真探索安全管理的新模式,通过安全意识培养细节化、安全教育经常化、车辆检查制度化、新人培养常态化、人员交流贴心化的日常“五化”管理法,提高队伍的管理水平。
一、安全意识培养细节化
班子成员严格管理是基础,班组情感管理是保障,驾驶员自我管理是关键,要通过强化教育、管理、监督、考核等管理措施,提升驾驶员的综合素质,减少和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管理人员的责任心是提高职工安全意识的前提,年初,车队干部与所承包班组签订了《安全生产承包书》,完善了《车辆及驾驶员管理档案》,切实掌握了每台车的状况和每个人的特点。为此管理人员从每天车辆出车前的检查和车辆回队后的交流及每周的班组安全会三方面强化了细节培养。
坚持每天早上车管干部和一名队干部认真执行晨检制度,在出门处检查车辆状况和安全带佩戴情况,在和驾驶员及上井人员进行简短交流的同时,观察驾驶员和上井人员的状况,交代行驶路线中的危险隐患点,提醒驾驶员按章行驶,控制好车速,通过风险共担制度要求乘车人员在过集镇、十字路口等复杂路段时,帮助司机观察了望,随时提醒司机安全行驶。
车辆回队后主管干部与出车司机及上井职工交流,在增进感情的同时,了解司机的思想动态和在路上的行驶情况及路况,讨论危险点及如何进行这一路段的安全行驶,加强驾驶员对行驶路线中危害因素的辨识能力,对隐患路段做到心中有数,把不安全因素尽量降到最低,同时提高司机及乘车人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使他们意识到自己在交通安全中的重要性,从而自觉的参与到交通安全工作中来。
二、杜绝安全隐患,检查制度化
检查是实现过程监控中消除安全隐患的主要和重要手段之一。要通过一整套完备的检查制度,使检查有据可依,落到实处。认真做好出车前的检查和叮嘱,我们做到了“三个检查”,即驾驶员“一日三检”、班组周检、中心月检,及时消除设备隐患,对于疑难问题及时开展QC攻关,保证车辆良好的技术状况。对试井车等大型车辆要做到重点检查,发现隐患及时进行修理,切实做到车有问题不上路。 转贴于 车队认真开展了“五个教育”,即出车前一分钟安全提示教育、周一安全警示教育、周二班组提醒教育、长途车叮嘱教育、每月一次换位和典型引导教育,使驾驶员明确了安全重点,工作中切实落实了防范措施,降低了行车的风险度。
三、提高安全意识与技能,教育培训经常化和多样化
驾驶员“人”的因素至关重要,要科学管理“人”的问题。工作中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加强驾驶员思想动态分析,包括精神状态、思想状况、身体情况等,在行车中时刻关注驾驶员的身体健康状况,不开疲劳车,不开故障车,不酒后驾驶,严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思想上去掉特权意识,通过教培方式的经常化和多样化提高教培效果。
四、驾驶新人培养常态化
对初学驾驶的人来说,驾驶技术从无到有,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上车前对车辆的安全检查、正确的驾驶姿势、各操纵装置的正确操作、规范操作程序等训练十分重要,新驾驶人员到队后,首先要接受的就是规范化操作再学习,使他们在上车前具备一个良好的“动作定势”,将安全意识教育寓于驾驶操作教学中。为了提高新驾驶员的学习兴趣,我们采用了多种学习模式,如案例教学法、情境教学法、模拟教学法等,变无形为有形,变抽象为具体,使新驾驶员逐步树立起安全第一的思想。
五、与司驾人员交流贴心化
作为主管车辆的干部,要及时发现和解决司驾人员的情绪变化和波动,尽可能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司驾人员家属定期联谊,让司驾人员无后顾之忧。要实施亲情管理,把“以人为本”的理念落到实处,树立“安全就是最大奖励”的理念,让驾驶员实现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从被动型向主动型的转变,增强自主管理意识。
关键词:财务管理;审计调查;协同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早已深入到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当中。市场经济体制下要求企业对自身管理能力加强,因此,企业需要重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以保证企业内部财务信息的安全性和准确性,提高自身经济效益。目前,我国各行各业的企业在财务管理目标和财务核心能力等方面仍有许多不足,二者需要保持一致协同发展,从而推动企业管理目标实现。
1财务管理目标与企业财务核心能力的现状
1.1财务管理目标的现状
传统经济体制下企业财务管理目标始终围绕着国家经济展开,我国传统经济为计划经济,受其影响,企业各项财务管理目标需要依靠某一时期国家颁布的各项经济政策来实现。绝大多数企业的财务专员还不能充分了解和意识到企业自身在发展过程中会遇到的种种风险。例如,一些企业擅自拆迁总公司下属的子公司,在这一过程中,企业会针对原本价格相对较高的工厂及其内部设备进行报废处理,但企业在对这些工厂和设备进行报废处理之后并不能及时统计价值总额,因而会导致一段时期之后企业实际资产与账目固有资产之间存在很大差异。当改革开放之后,市场经济逐步进入到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当中,企业在财务管理方面也有着巨大的突破。通过学习和借鉴优秀的财务管理模式,我国各企业已逐渐形成政企分家的科学化管理体制[1]。
1.2企业财务核心能力的现状
维持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核心能力就是企业的财务管理能力。作为企业各项能力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提高企业财务管理能力能有效促进企业综合运营能力的发展。此外,通过提高企业财务核心能力,还能加强企业债务偿还能力以及社会共贡献能力,在保持企业自身发展的基础上,对社会的全面发展与进步作出不可磨灭的贡献。现阶段我国各企业财务管理核心能力通过系统整合转化,将形成各企业财务管理的核心竞争力。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各企业核心财务竞争力会逐渐转化为一系列无形的资产,以技术型资本投入到企业财务管理当中,从而提高各企业价值,推动整个行业向前发展。例如,我国浙江省某企业,在公司创建之初,就注重企业财务管理核心能力的建设,通过聘请有技术有能力的专业性人才,加强企业自身文化建设和财务管理核心能力的发展,帮助企业少走弯路,并且在企业发行上市之后,通过更加系统的财务核心能力对企业各项财务往来进行管理,帮助该企业稳定运营。
1.3二者之间的关系
第一,企业财务管理目标与企业财务核心能力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最主要内容就是加强企业财务核心能力,提高企业财务核心能力是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第二,企业财务管理目标与企业财务核心能力都具有独特性。因为不同企业发展的方向和所选择的道路不尽相同,所以各企业财务管理目标与核心能力都具有独特性与差异性,不同企业之间互相不能模仿,其他企业的管理模式也不能直接运用,否则必定会适得其反;第三,企业财务管理目标与企业财务核心能力相辅相成。通过二者相互结合,能大大提高企业综合财务水平和各项业务执行能力,从而丰富企业的获利手段,扩大企业的盈利范围,进而推动企业可持续性发展。
2提升财务管理目标与企业财务核心能力的对策
2.1展开审计调查工作
各企业可以通过多方面开展审计调查工作等方式来提高企业财务管理目标和财务核心能力。通过对企业生产和经营的各个环节逐一审查严格把关,同时对于各个时间点处理的问题都加强监管,从而保证各企业合理规范经营。在项目开始之初的前期准备工作就投入审计部门相关人员全程跟踪,在项目进行过程中直至项目结束之后的检验阶段都需要有专门人员进行审计检验。例如,我国某建筑企业,在新工程项目开始之初,未能重视对财务管理和各个环节的审计工作,导致该企业在设备和材料采购环节被别有用心之人钻了空子,为谋取暴利购买了质量不达标的设备和建筑用材,大大加重了施工隐患,危及建筑安全。最终,经过有关人员的检举和揭发,该企业及时发现了新工程项目中存在的问题,并且在第一时间成立了质量检查和审计小组,聘请专家对施工过程中每一环节不达标的设备和材料进行更换和淘汰,同时对采购环节的相关人员进行全面调查,最终保障了施工人员和整个建筑工程的安全,并且维护了企业自身的形象。
2.2提高企业创新能力
由于科学技术不断进步,企业要想加强在同行业中的竞争能力,就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经营以及财务管理方面的创新能力。目前,许多经济学家都对如何提高企业财务核心能力方面拥有较大分歧,且对于各种理论的可行性都持怀疑态度。但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是业界人士一致认可的。对于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目前我国各地区都有许多优秀的代表企业。例如,我国著名的电子产品品牌联想在创立之初就以“让世界联想中国”为企业宗旨,并且目前联想已连续十年保持在中国同行业品牌的第一名。但联想并没有满足已有的成绩,没有止步不前,而是不断进行技术和管理模式等方面的创新,建立了24小时不间断的全球研发运作体系,在世界范围内领先。此外,联想还研发成功基于自主操作系统的防火墙产品,被誉为“中国第一安全芯片”。并且,在公司内部财务管理方面,联想运用了在世界范围内都较为先进的问责制度辅助监管制度,一旦出现问题,能及时有效锁定问题源头,维护公司财务核心能力。通过不断创新联想力争为客户提供更加多元化的产品使用感受,为员工提供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回报股东更长远的利益,服务社会更文明的进步[2]。
2.3促进二者发展方向一致性
单独提升企业财务管理目标或是加强企业财务核心能力建设,都只能在短时期内片面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而促进企业管理目标和企业财务核心能力朝着同一方向协同发展,则能从根本上提高企业的竞争实力,扩大市场占有份额。例如,我国重庆地区某公司,为适应企业发展要求,引进先进的NC财务管理软件,加强对企业财务电子计算化的管理,同时也规范了该企业业务的流程,促使其管理价值提升。利用NC财务管理软件,不仅能保证公司内部财务信息及时准确,还能通过远程操控,监管公司财务状况,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与约束,从而保证了公司内部信息高效通畅,提高了企业在同行业其他公司中的竞争能力,同时也有效地节约了人力、物力和财力,为实现可持续性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3结语
伴随着国民经济不断发展,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深入,各行各业的公司和企业都将面临更为复杂和更具挑战性的经营环境。企业为摆脱各项发展限制,必须明确财务管理目标,加强企业财务核心能力建设。通过此种方式,能有效提高在现阶段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下企业的市场占有份额,保持企业的竞争优势,提高企业的各项经济效益,从而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实现国家经济整体稳步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1]何宇川.论财务管理目标与企业财务核心能力的协同发展[J].经营管理者,2015(03).
[2]梁利光.浅析企业财务管理目标与企业财务核心能力问题[J].中国外资,2013(03).
关键词:综合档案;馆藏利用;服务功能
档案馆通过向社会收集和挖掘馆藏中具有强烈地方特色的档案资源,并通过一系列服务形式进行开发利用工作。搞好综合档案馆要做到以下三个原则:一、针对性原则,二、系统性原则,三、价值原则。综合档案馆特色建设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开发利用,综合档案馆的特色档案要具有系统、完整性,各全宗、各门类之间要有科学合理的比例关系,因此,特色档案的收集要符合本地区的特殊需要,特色建设要符合档案馆及所在地区的社会发展实际。进行系统地选择、补充,组织与调整。
档案馆的建设应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馆藏档案的地方特色,二是综合档案馆的馆藏特色,三是综合档案馆的工作特色。系统性是建设档案馆的基础,总而言之,系统性就是要求排除杂乱,
一、档案馆的建设要科学规划,投资到位,切实加强综合档案馆的使用
交通综合档案馆是2005年成立,2007年通过“五星级档案馆”评审。对驻交通大厦的市局机关、公路、航道、运管等单位的档案和全市交通重点工程档案实行集中统一保管,并向社会提供利用的机构。它更是面向社会,面向大众,为本系统广大群众服务的信息中心和文化阵地。 我市交通综合档案馆在全市交通系统中仅此一家,保存着机关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档案,总馆藏量文件级103770卷(件、张、盒、袋),移交至市档案局后库存421卷,图片档案4500张,声像182盒,工程档案4036盒,科技档案1500多件,光盘367件,运管业务档案64770卷(袋)。
我局累计投入资金150余万元,购置档案保管必需设备。标准化档案橱柜399套,确保10年的档案存放量;投入几十万元资金。配置计算机5台、激光打印机5台、复印机1台、扫描仪1台、光盘刻录机1台、温湿度计3只、吸湿机5台、灭火器8只、摄像机1台、数码照像机1部、缝纫机1台、一体机1台等较为先进的档案管理办公设备。并根据档案馆藏规模要求,及时补充相关其他特殊设备。为方便声像档案收集、整理、专门购置录音笔、移动硬盘、专用防磁柜等。
为更好更直观的反映交通发展的成就和今后的发展蓝图,我局在交通大厦一楼辟出450平方的空间,设立了交通历史展览馆和规划展示厅。采用声、光、电等现代高科技手段,以“记述发展历程、记录发展成就、展示发展蓝图”为宗旨,全面展示建国以来盐城交通事业取得的重大成就,展厅通过电脑可查阅到交通发展成果和发展规划的各种数据。展馆开放以来,已累计接待各级领导和各界人士140多批5000多人次,受到省交通厅历任老厅长和百余名离退休老同志在内的社会各界的好评。
二、发挥优势,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加强横向联合,形成合力
首先,我市不同系统的档案馆的档案信息资源的构成状态,无论是数量上、质量上都存在很大差异, 加强综合档案馆的横向联合,形成规模效应,将丰富的档案信息,以整体优势向社会提供服务,将更显综合档案馆的实力。其次发挥各综合档案馆馆藏的综合优势和互补效应,打破区域界限,从更广阔的空间加强联系但各自又有自己的特点、各自的优势,如果加强横向联合,提供综合服务,联合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实现档案信息交流的最大流量和最佳服务。使档案的利用向广泛、纵深发展,那么,档案馆的社会功能也将得到充分发挥。我们可以通过建立交通档案馆网或以档案信息服务群的形式,实现档案信息资源的交流与协作,形成合力,为今后加入社会的信息网络打下基础。
三、主动出击提高馆藏档案质量、优化馆藏档案结构
目前,各级各类综合档案馆的档案,普遍存在着材料混杂、结构不合理的问题。这严重影响了档案馆功能的发挥。档案作为人类社会历史的真实记录,它应该包括经济、政治、科学、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内容,即包括一个城市历史发展的全貌,是国家和人民集体记忆的关键。因此,如果只偏重某一方面,而弱化其他方面,其结果必然造成这样的社会记录是一个不完整的记录。档案不仅要涉及政府的职责和保护公民的个人公益,而且更多的还应为他们提供根源感、身份感、地方感和集体记忆。这个重任应由地方综合档案馆来承担。为此,综合档案馆应增强优化馆藏档案种类、结构的意识,正确认识处理档案完整与精练的关系,拓宽收集面,从不同的方面反映一个国家、地区发展变化的全过程。同时,从规章制度上减少重复文件进馆,切实加强档案的鉴定工作,以丰富优质的馆藏资源为社会为全交通系统
服务。
四、推进档案事业,必须加强人才培养和人才储备
社会在迅速的发展,科学技术在不断的进步,使档案工作的任务、工作环境、服务对象、管理方式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我们必须尽快地调整自己来适应这一系列的变化,勇于迎接挑战,提高档案工作者素质是迎接挑战的关键之一。各级档案馆的领导已经越来越意识到,人才素质和人才运用在工作中的重要性,而且也注意到了人才结构的合理性,纷纷计划招聘人才,引进高层次的人才。但还有一个必须面对必须重视的问题,那就是现有的档案人员如何时在面临着知识的老化、新技术知识较为贫乏的问题上做出进一步的努力。这使档案工作,受到了一定的制约,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跟不上社会的发展节奏等等问题。为此,加强档案馆现有人才的继续教育是目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一项刻不容缓的工作。
五、树立正确的档案工作效益观, 更好为经济建设服务
为了造福于人类,为人类社会的生存和持续发展创造某种基本的条件,综合档案馆作为科学文化事业机构,其在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是大有作为的,它的效益也应该是突出的。因为保存档案的目的不是为了谋求利益,获得利润,而是,决定了档案馆的工作效益最终大多表现为社会效益。
现今社会保存的科技档案、技术资料可直接参与经济建设,在新的经济形式下,档案工作配合国家的中心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为经济建设服务本身的内涵是十分丰富的,它包括很多方面。我们不能一提到为经济建设服务,就狭隘地与获得多少经济效益划等号。在利用中创造经济效益,这是我们要体现的。事实上,档案馆的工作更加贴近科学、文化、教育、历史研究等领域。我们不能因此而片面强调档案馆的各项服务工作都去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它的社会效益。
六、档案的发展就是社会的发展,档案馆社会功能充分发挥的重要条件
任何行业的发展都离不开一定的动力、条件和保证。档案事业的发展,综合档案馆功能的发挥也不例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本身的完善还有一个过程。综合档案馆社会功能的发挥,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到国家经济发达程度、国家方针政策、社会对档案信息需求、档案馆自身的业务建设等诸多方面,单就某一方面工作的改进和完善是难以奏效的。社会的发展、经济的繁荣会促进社会对档案信息需求的增长,同时也会带动档案事业的向前发展。应该说社会信息需求和全民档案信息意识,是影响档案馆功能发挥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是,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档案事业的发展相对于经济的发展要滞后一段时间。为此,我们应该意识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知识经济的即将到来,并不意味着国家在短期内会大幅度地增加对档案馆的投资。况且,因此,找准档案工作的定位,应该正确理解和认识档案工作效益滞后的特点,实事求是地评价档案馆工作。
参考文献
关键词:电子商务合同 法律效力 主体资格 意思表示 形式要件
一、电子商务合同法律效力简介
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电子商务合同对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合同生效应当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第一,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主体不合格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第三,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包括合同的目的和内容都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影响电子商务法法律效力的因素主要包括:缔约主体行为能力及电子人的效力问题;电子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以及形式要件问题,主要包括书面形式要求、签字要求、原件要求等。
二、对于我国现行立法的分析
(一)电子商务合同主体资格及行为能力认定方面
电子商务合同本质上与传统商务合同相同,其主体首先应当满足传统合同法关于主体资格的规定。但由于电子商务合同订立过程的虚拟性,只是通过网络和计算机发出意思表示并直接订立合同。虽然可以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相关信息,目前我国关于这些信息的数据库建立并不完善,不能提供方便快捷的检索或查验,这就为不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签订电子商务合同提供了可乘之机,同时这对无过错方当事人有失公平,且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
(二)电子商务合同意思表示方面
各国立法和实践基本都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作为合同有效要件之一。我国《电子签名法》第3条第一款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此规定了意思自治原则。但是网络交流双方并不是面对面的接触,彼此的认知是很单纯的、片面的,为网络欺诈提供了很大的实施空间;与此同时,电脑故障、数据电文篡改的传递、通信失误等问题都会造成电子意思表示不真实,对电子合同的效力造成影响。
(三)电子商务合同形式要件方面
电子数据只要是作为电子商务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就具有与书面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不能仅因其不是采用传统书面文件的形式而加以歧视,并且经过电子签名的电子数据,在具备必要的技术保障下,符合传统法律中书面签名与书面原件的要求,起到与传统书面合同等的法律效力。以电子数据为载体的电子商务合同,不应因其采用该载体形式而影响其有效性和可执行性。我国相关立法在当时的立法环境和条件下,对解决数据电文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要求的问题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三、完善我国有关立法的具体建议
(一)电子商务合同主体方面的完善
关于网上民事主体的行为能力问题,有以下两点建议:第一,我国应建立一个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当企业或个人进入网上交易市场时,由电子商务认证机构核实该用户的真实身份,并签发一份“鉴定协议”,其中包括身份真实证明、支付能力证明等,证明其作为网上交易主体的合法性。第二,由于电子交易的参与者具备一定的计算机知识和操作能力,若参与者能够正常的完成网页全部操作,则可从其行为推定其具有了一定的意思表示能力,故没有必要区别对待交易当事人,建议在我国合同法中补充。
(二) 电子商务合同意思表示方面的完善
表示行为应当与效果意思一致。当二者不一致时就会影响合同的效力,数据电文的意思表达不真实分为两种情况:一、表示上的瑕疵。二、意思本身的不到达。如果这一瑕疵属于前者,只有在意思表示内容中有关主要部分错误时,才能由发送者撤销。但如果发送者对此意思表示的不能到达有重大过失,则不能以计算机软件错误为由而予以撤销。当然对于重大过失的错误举证责任应当在接收方,证明发送者存在过错。上述情形均因发送者活动范畴内的因素而产生,对方当事人若由此信赖所接收的电子数据内容,而且该信赖具有认为妥当的理由,应依照外观注意保护对方当事人。
(三) 电子商务合同形式要件方面的完善
1.书面形式要求缺陷方面的建议
根据上述对数据电文书面形式要求的标准之一:随时调取查用。笔者认为其过于苛刻,我国今后立法可采纳《电子商务示范法》中的“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的规定,这样可以减少因客观情况导致交易不能进行而造成的损失,同时合同当事人也能据此而解决纠纷。
2.签字要求缺陷方面的建议
根据2006年7月我国政府签署的《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简称UECIC,其中第9条第3款第(一)项规定,将电子签名必须“能够鉴别签字人的身份并表明该签字人对电子交易所含的意图”作为赋予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条件。建议我国将来根据UECIC对我国《电子签名法》进行立法修订。
结语
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还处在发展起步的初级阶段,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步和成绩,初步建立了电子商务合同法律效力制度,但是仍然不合理和不完善。这一方面,国外较为成熟的电子商务合同法律效力制度值得我们借鉴。然而,我们更应该清楚地看到,法律制度的建构可以借鉴,但是必须建立在符合我国发展的现有国情基础之上,通过对国外成熟的制度建构的考察,选择适合我国现状的制度建构。
参考文献:
[1]孙占利.电子订约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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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蒋建平,杨毅.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探讨.人民法院报,2000.3.25
[4]齐恩平.论电子合同的效力.学术交流,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