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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造价人员存在的问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是一项技术和经济相结合、专业性很强而又复杂繁琐的工作,它不仅要求造价师具有高水平的专业技术知识,而且要求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但在实际工作中,造价师总是出现多种错误。一是定额换算存在不合理因素。由于建设工程技术、建设结构和建设材料的不断更新和发展,导致定额缺项或需要补充的项目与内容不断增多,往往造价师缺少调查或第一手数据资料,致使定额换算存在一些不合理因素;二是较大的工程建设项目预决算可能会因为疏忽而漏项;三是在结算过程中高估冒算现象比较普遍,给造价审核带来一定的困难,由于工程造价构成项目较多,变动频繁,计算程序复杂,容易造成错误。(2)建设工程造价体制不健全目前,我国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建设逐步完善,但由于各方面原因,工程造价方面的法律还不够健全,实践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相对落后,缺乏对信息采集、信息加工和信息传输的统一规划和统一编码。信息系统开发与资源拥有之间处于相对封闭状态。(3)在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中,缺乏工程造价控制理念一是在投资决策阶段工程造价控制不够重视,直接影响这决策阶段后的各个建设阶段工程造价的计算和控制;二是设计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不严,目前,我国大部分设计单位对工程项目的技术与经济分析不够深入,设计人员只对工程质量负责,对工程造价不关心,造成工程造价偏高;三是工程结算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不力。竣工结算能真实地反映整个工程的实际造价,也反映了承建方和投资方对工程造价管理的能力,如果此阶段工程造价控制不力,会大大影响工程建设项目的使用和建设工程造价的确认。
2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效性措施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从业行为和提高其业务水平,根据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5]69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通过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第三条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负责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各地区造价管理协会或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管理机构)应在本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本地区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负责本行业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行业自律工作受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资格证明,《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由中价协负责监制和管理。
第二章造价员资格考试
第五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通用专业和考试科目,各管理机构和专委会负责组织命题和考试。
第六条通用专业和考试科目
(一)通用专业:
(1)土建工程;
(2)安装工程。
(二)通用考试科目:
(1)工程造价基础知识;
(2)土建工程或安装工程(可任选一门)。
其他专业和考试科目由各管理机构、专委会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的需要设置,并报中价协备案。
第七条中价协负责组织编写《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和《工程造价基础知识》考试教材,并对各管理机构、专委会的考务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各管理机构、专委会应按考试大纲要求编制土建工程、安装工程及其他专业科目考试教材,并负责组织命题、考试、阅卷、确定考试合格标准、颁发资格证书、制作专用章等工作。
第八条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
(一)工程造价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二)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工作满一年。
第九条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可向管理机构或专委会申请免试《工程造价基础知识》。
第三章造价员管理
第十条造价员应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字、加盖专用章,并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
第十一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管理机构、专委会颁发由中价协统一印制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专用章,证书编号规则及专用章样式由中价协统一规定。
第十二条各管理机构和各专委会应建立造价员信息管理系统和信用评价体系,并向社会公众开放查询造价员资格、信用记录等信息。
第十三条造价员跨地区或行业变动工作,并继续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应持调出手续、《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到调入所在地管理机构或专委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换发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第十四条造价员可以从事与本人取得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相符合的建设工程造价工作。
第十五条造价员不得同时受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
第四章继续教育
第十六条继续教育是指提高业务素质,更新知识,学习新技能,掌握新方法所进行的业务培训、专业教育等。
第十七条各管理机构和各专委会负责本地区或本行业的继续教育教材的编制及组织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造价员每三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0小时,各管理机构和各专委会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第五章资格证书管理
第十九条《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原则上每三年验证一次,由各管理机构和各专委会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的内容为本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业绩、继续教育情况、职业道德等。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或注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一)无工作业绩的;
(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四)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
(五)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
(六)涂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专用章的;
(七)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执业的。
第六章自律规定
第二十二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第二十三条应遵守工程造价行业的技术规范和规程,保证工程造价业务文件的质量。
第二十四条应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不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业。
第二十六条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七条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计价行为,有权向国家有关部门举报。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管理机构和各专委会应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地区、本行业的实施细则,报中价协备案。
关键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固定资产;建筑市场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8月19日
一、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概述
工程建设是建造固定资产的物质生产活动。建设工程是工程建设的产品,通常表现为建设项目或工程项目,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在工程建设中所花费的全部费用,由设备、工器具购置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及其他费用组成,是建设工程的价格。建设工程是一个固定资产体系,其计价涵盖量大。凡是按照一个总体设计进行建设的各个单项工程总体即为一个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的计价具有分部组合性、单件性、多阶段性等特点。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是中央和地方政府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对工程建设前期、中期、后期的建设工程造价进行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等活动的总称,其实质是运用国家行政权力监督建设工程造价。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内容广泛,包含对建设工程定额的管理、建设工程造价人员的管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合同中的造价管理、招投标中的造价管理等。
二、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必要性
加强我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是建立规范统一、开放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
(一)有利于建设单位实行经济核算。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为建设工程承包企业、设计施工企业、材料设备生产供应单位进行经济核算创造条件。在造价管理部门提供价格信号条件下,建筑企业可以据此采购物美价廉的建筑材料,从而获得更多的利润,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另一方面,这也能够促进各企业为了节约投资而进行自我约束。
(二)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是价格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同金融、税收、财政等一样,是国家宏观调整的重要经济手段,借助它可以宏观控制全社会的总投资规模、减少重复以及盲目性建设、调节投资部门结构、项目结构等。原因在于,国家通过产业政策和计划实施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而产业政策和计划的制定,又以市场价格信息作为引导。建设工程造价,对社会生产各部门影响较大,是影响社会价格总水平的重要因素。
(三)有利于建筑市场发展。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以及住房商品化制度的推行,客观上要求建立宏观调控下以市场调节为基础的建筑商品市场,遵循价值规律,根据物价变动等因素,对建设工程实行动态管理,最终建立先进的工程造价管理体制。因此,加强工程造价管理,是建筑企业提高经济利益的需要,也是规范和发展我国建筑市场的需要。
三、我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制不健全。近年来,我国了一系列关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法规,《建筑法》、《价格法》、《合同法》、《招投标法》等法律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关系密切。《价格法》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改革明确了原则性的目标,指明了改革的方向。《建筑法》与《合同法》、《招投标法》密切关联,建设工程的造价涉及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又使其与税法联系起来。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包括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经济活动的管理,自然要遵守《经济法》的规定。然而,目前我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却缺少一部自己的法律。
(二)计价方法不完善。现行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多为指令性的,使得建设工程造价变成了计划价格。由于政府建设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建设工程造价计价,造成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具有较强的行政强制性。此外,现行的建设工程造价忽视技术难度和施工条件的差别,简单考虑工程实体消耗和施工消耗,限定了竞争中的活跃因素。因为忽视建设工程造价包含的竞争因素,使得工程造价无法体现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和装备水平。
(三)管理队伍素质低。目前,我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队伍在政治素质与业务素质方面还不高。在建筑行业,大量既无概预算员证又无上岗证的无证人员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甚至有会计、审计人员等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造价咨询服务,使得工程造价的准确性无法达到预想的要求。当前,还存在工程技术人员在多家中介机构挂职提供建设工程造价的咨询服务,带来很多隐患。其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具有技术保密性,而造价人员多处任职,无疑违反了保密的规则,容易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四)缺乏行业统一。第一,目前我国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缺乏一致的中介组织名称。各种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中心、工程造价咨询部、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充斥市场,给不了解此行业的人带来了困惑;第二,缺乏统一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专业合同。目前,我国缺乏全国统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文本,于是各种各样形式的合同充斥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第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不统一。
(五)信息管理落后。目前,我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采集、加工、交流传输、共享等环节的运作处于原始水平,建设工程造价的信息管理较落后。表现在:信息基础设施落后,各个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硬件设施参差不齐。建设工程造价信息资源地区、部门、单位分割严重,信息资源开发成本高、使用效率低,缺乏良好的沟通机制。信息市场体系不完善。从信息的供给方来说,信息源不足,已有的信息关联度、逻辑性和系统性不高。从信息的需求者来说,不愿意为获取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付出过多的成本。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业务的人才匮乏,既懂计算机专业知识,又精通建设工程造价方面知识的专业人才缺乏制约了我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的进一步发展。
四、加强我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对策
(一)完善工程造价管理法制。通过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法规来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工作内容和程序,强化工作力度,使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走上法制化的道路。建设工程提供给全社会,与各行各业、各个单位密切相关。建设工程的造价直接影响固定资产原价的准确性,进而影响各行业的经济效益。完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法制,需要在《合同法》、《价格法》、《招投标法》、《行政法》、《经济法》、《投资法》、《税法》等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出台一个关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全面、权威的基本法,并且出台配套的法规和明细管理办法,加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二)改善计价方法。转变政府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职能,政府侧重研究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及管理的法规建设,为市场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将竞争机制引入建筑业市场,帮助企业依靠自主经营发展,促进企业利润合理化。促进通用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全国的统一,减少各地区、各部门间工程量规则的差异,促进实体材料消耗与施工消耗的分离,规范建筑业的竞争。
(三)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第一,要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人员的业务素质,鼓励持证上岗,要求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人员必须取得造价工程师资格或者概预算员证。如果发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技术人员在多个单位同时挂职,则根据情况责令其停止执行业务,并对其进行相应的经济惩罚。健全造价工程师执业制度,促进人职匹配。同时,加强后续的职业培训,调动这类人员的积极性;第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检查,一旦发现与被检查单位资质不符的情况,立即予以处理。严格市场准入制度。
(四)加强行业统一。首先,统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名称,是行业的最典型标志;其次,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合同文本,保护委托方和服务方双方的权益,树立行业的良好形象;最后,通过建立行业协会,协调管理宣传与沟通。
(五)建立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库。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牵头成立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心,信息中心面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提供服务。同时,建立与建设工程造价相关的数据库,方便使用。
主要参考文献:
[1]黄永,黄雪山,唐钱龙.建设工程造价控制与管理[J].工程与建设,2010.2.
我国煤矿建设工程造价在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诸如造价从业人员不够专业、传统管理体制落后、监管监控不到位等影响其健康发展的问题,我们应当跟随时代的步伐,改进造价管理体制、加强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培养、完善造价工作全过程控制,来高效完成造价管理的工作,充分发挥造价管理的作用,为整座煤矿的效益增砖添瓦。
关键词:
煤矿建设;工程造价;控制
工程造价就是指工程在建造过程中的所有花费,其主要的内容是指投资估算、设计概算、修正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等。其主要任务就是根据图纸、定额以及清单计价规范,计算出工程中所含的直接费、企业管理费、措施费等等。煤矿建设工程的造价控制和管理是整个煤矿的一个重要支撑,这项工作的好坏关乎整个煤矿企业能否健康的发展,是煤矿建设工程利益的关键所在。本文就煤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需要改进的措施来进行探讨研究。
1煤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现状
我国是法制社会,煤矿建设工程造价的工作也同样要受到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管理与制约,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许多法律法规对煤矿建设工程造价来进行约束,在大的范围内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并没有引起所有煤矿企业的足够重视,仍有部分小范围的煤矿企业忽略法律法规的约束,在煤矿建设工程造价方面管理混乱,不能根本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另一方面,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经济结构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在这种背景下,煤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工作也在随着社会不断发展,但传统的管理体制并不能紧跟社会的发展需求,这给造价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阻力[1]。煤矿建设工程比一般的工程要更复杂,安全性能要求更高,专业性要强,而现在的煤矿企业对其造价从业人员的聘用并不能做到严格把关,使得煤矿建设工程造价从业人员鱼龙混杂,水平参差不齐,阻碍了造价管理工作的高效开展。多年来,全国各大煤炭企业集团在方方面面持续进行着激烈的竞争,煤矿建设工程也日渐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但作为关乎整个煤矿企业利益的重要环节,造价管理工作仍未受到足够重视,也间接造成了其在造价管理和控制方面的表现还不能尽如人意,仍存在许多的漏洞,需要我们不断地去完善和改进。
2煤矿建设工程造价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造价人员的专业水平有待提高
煤矿建设工程对安全性能的要求比普通的建筑工程要更高,其建设的难度也相应地要较大一些。面对一些从业人员的责任心不强,态度不认真,安全思想松懈,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将会造成巨大的人力、财力损失,对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威胁,那么就需要打造专业的造价从业队伍,需要对造价从业人员进行专业的知识培训,不仅要做到专业知识过硬,还需要熟悉经济方面的知识以及煤矿方面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
2.2基础编制缺乏合理性
在煤矿建设工程造价的控制和管理中,很多企业都存在基础编制的不合理的安排,信息的收集和整理的不全局性,导致了基本的预算编制不能对工程整体实现有效地全局管控。一些煤矿的建设工程更是出现了预算严重超支的现象,这更导致了这些煤矿企业造价控制系统彻底瘫痪的困境,形成了恶性循环。这样一来不仅给该煤矿企业造成了严重的困扰,对于整个煤矿建设行业也产生了负面的影响[2]。
2.3监管部门对项目监控的缺失
在现在的煤矿工程的建设过程中,由于一些基本项目监控的缺失,造成整体造价系统没有进行全局性的管控现象,导致多个项目没有完善的管理监管机制,产生了明显的预算亏空现象。很多煤矿建设忽略了设计阶段的管理甚至包括基本的招投标,所以整体的监控和管理就不到位,对建设工程造价的整体管理水平就无法提升。对基础工程的监督和管理是整个工程造价控制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实现煤矿建设工程的整体结构的优化就要从最基础的部位着手,夯实基础,才能逐步建立起全局性的控制和管理机制。
3加强煤矿建设工程造价控制和管理的措施
3.1加强人才培养
人才是企业的血脉,要始终重视人才的培养,才能源源不断地为煤矿企业输送新鲜的血液。煤矿建设工程又不同于其他行业,需要造价从业人员要将煤矿建设知识和造价知识结合起来。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在实际的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还要定期进行工程管理专业和煤矿建设方面的知识培训,还可以组织一些施工技术方面的知识培训,使得造价从业人员对实际的施工方法胸有成竹,深入到现场、了解现场,对实现准确的工程造价、企业降低成本,是非常有利的。
3.2加强过程控制
施工阶段是工程建设过程中资金投入量最大的阶段,在此阶段,矿井要由图纸变成事实存在的建筑实体。煤矿企业计划部门作为工程造价的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单位工程名称、单位工程内容、计量单位、工程量、工作量等内容编制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表,而且要考虑适当的不可预见费与预留资金,来应对意外情况。对于实际工程量和计划工程量之间存在较大差异者,要采取必要的造价控制措施,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设计一套切实可行的,并且期限要满足要求的整改方案,要在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地降低该方案的成本。在煤矿建设的过程中,要尽量避免对工程的重大变动,以免造成更高的造价[3]。
3.3加强竣工管控
竣工结算是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环节。竣工结算阶段的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是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环节,在确定工程造价时,坚持以现行的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为依据,按照甲乙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的约定,根据竣工图结合隐蔽签证、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进行审核计算,审查是否按图纸及合同规定全部完成工作,是否有丢、落项工程所包含的内容。同时需要仔细核对每一项建设工程是否真正实施了设计变更或签证的内容,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增减详细,实事求是。
3.4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
在煤矿工程的建设过程当中,各相关部门要经常沟通,协同合作,不仅要发挥好自己岗位的专业作用,也要利用好有关部门的专业职责,例如同工程部门一起深入现场、实地学习,同监理人员一起现场监督检查,同法律审计部门一起检查手续及相关合同是否齐备。整个矿井的各部门有不同的分工职责,也有不可分割的相互联系,我们必须认识到并利用好这一点,才能在造价管理工作中游刃有余。
3.5加强自查互查监督管理体系
在煤矿建设过程中,计划部门作为工程造价的管理部门,应严格把好资金关,部门内部严格要求,建立完善的部门工作制度,切实做到责任到点、责任到人,结算书谁盖章谁负责。纪委监察部门作为监督检查部门,也要对计划部门出具的造价结算书进行监督检查。此外,审计也是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查的重要一关,审计人员业务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工程造价最终的准确性,因此在选择审计公司的时候一定要选择有资质的审计公司,来为准确的工程造价保驾护航。
4结语
煤矿建设工程造价的控制和管理的准确性是关乎整个煤矿企业能否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从工程项目的一开始到竣工,每一步都是非常重要的,作为参与工程建设的每一个人员,我们都应该专注专心,尽职尽责,保质保量的完成自己的工作,真正发挥好工程造价的作用,来维护整座煤矿的利益。
参考文献:
[1]潘阳阳.论煤矿企业工程造价管理[J].会计审计,2016(9):43.
[2]汤远方.对建筑工程造价控制的存在问题及对策分析[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4,12(17):1166.
工程造价也就是整个工程建设的总价格,它包括了工程建设的所有花费。而公路的工程造价就是整个公路建设过程中土地使用需要、市政工程造价需要、施工建设工程造价需要以及电力工程造价需要等所形成的整个公路建设的总价格。公路工程造价工作对整个公路工程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所包含的工作内容有很多,主要有公路投资的预算、工程设计预算、建设施工图的预算、工程使用材料的预算、工程的竣工预算以及各项税务预算等。公路的工程造价管理则是对整个工程施工费用的管理。而在进行公路的工程造价管理之前,我们必须先制定明确的施工计划和实际方案。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进一步的进行工程的各项造价预算。公路的工程造价管理不仅可以提高公路建设的经济效益,还能保证公路建设的质量。因此工程造价管理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是十分必要的。
二、公路建设工程造管理价体系及方法上存在的问题
公路的工程造价工作错综复杂,因此其管理也相对比较困难。经过调查研究,公路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体系与方法上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公路建设前期的准备工作不到位
工程造价缺少材料依据公路建设的工程设计与施工计划等都是公路施工的依据。只有事先对公路建设施工的材料市场、人力市场等都有充分的了解,我们才能进行有效的工程造价工作。而一旦公路工程建设的前期工作不到位,我们就无法了解公路建设的各项工作费用,其工程造价的工作结果也就没有了准确性。
(二)公路工程投资不规范
工程造价工作进行困难公路建设是一个资金需求大、建设时间长的工程项目。目前,我国的公路建设正处于发展的高峰期。但是,公路建设的投资需要十分大,而我国的投资市场在一定程度上根本无法满足公路工程建设投资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公路投标工作往往并不规范。并且,在进行具体的工程造价工作时,因为没有资金的支持,工程造价工作缺少实用性,在公路工程的建设中并不能起到预定的作用。
(三)公路施工管理不当
实际情况与预算不相符公路的工程造价工作是对整个公路工程各项工作费用支出的一个预算,它与整个工程的年工作进度与质量都有着关键性的作用。在现在的公路施工中,由于施工技术与工程施工管理不当,工程中有些项目的支出往往会大大的超过工程造价的预算。而施工项目的资金超支状况往往又会是的整个公路工程无法顺利进行,直接影响到整个工程的施工进度。此外,就算工程如期进行,由于资金的紧缺,施工方往往会降低施工材料的质量与施工技术,这一现象将会影响到公路工程的质量,影响公路工程的经济效益。
(四)公路工程造价行业缺少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工程造价管理体系与方法落后公路的工程造价工作是一项重要且复杂的工作。他的顺利进行需要大批专业的工程造价人才。人是工程造价工作的核心,由于人才的缺失,公路工程造价工作往往都是由非专业人士进行的。这样所得到的工作结果往往缺少科学性与系统性,无法满足现代公路工程建设的需要。严重时,还会直接影响公路工程建设的质量与进度。
三、完善公路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及方法的有效措施
完善的公路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及方法是保证公路工程造价工作顺利进行的保证,而工程造价的有效性则是整个公路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的保证。为了更好的进行工程造价工作,们就必须完善公路工程造价的管理体系及体系,经调查研究,完善公路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及方法的有效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做好公路建设前的准备工作
为工程造价工作打好基础公路工程施工前的工程计划与对公路建设市场的充分了解是有效进行公路工程造价的保证。因此,我们应该先对公路建设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制定完善的施工计划,并对建设市场上的各项材料的价格、性质等有一定的了解,以便我们能更有效的进行各项施工预算,保证工程造价的准确性。
(二)保证公路工程投资的规范性
确保公路建设的资金充足充足的资金是公路建设工程造价的前提,如果没有足够的资金,所有的预算与计划都是空谈。因此,相关的公路建设部门应该保证公路工程投资的规范性,确保公路建设能够有足够的资金。如果投资方的资金并不满足整个公路建设的需求,那么让其进行公路建设工程是不合理的。
(三)加强公路建设的管理工作
保证公路工程造价的有效性我们在进行公路的施工时,应该按照施工计划进行工作,保证公路施工的科学性。并且,公路施工人员还应该加强公路建设的管理,保证整个工程对人力、材料等方面的使用符合施工计划的标准。这样我们才能在确保公路建设经济效益的前提下,保证公路建设的质量。
新修订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将于****年**月*日起正式实行。*建设厅今天在这里组织召开新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专题宣贯会,很有必要,也很重要、很及时,希望大家集中精神开好这次会议。认真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有利于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促进我*建筑业科学发展。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就是,总结回顾**规范实施以来的工作成效,研究部署**新规范的贯彻和应用。下面,我谈几点意见。
一、**规范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旧规范于****年*月*日起施行,是我国工程造价改革的重大举措。**规范实施以来,我*大部分工程采用了工程量清单计价,使定价方式更加合理,合同纠纷逐步减少,市场监管得到强化。五年来,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积极地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做了大量工作,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成效显著,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广泛宣传发动,统一了思想认识。为推动**规范的施行,我*通过专业刊物、网络、报刊、电视等公共媒体进行广泛宣传,使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充分认识规范施行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统一了思想,为正确施行规范提供保障条件。同时组织力量,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启动我*工程计价依据修订工作,对定额表现形式、定额子目、费用项目等进行结构性调整,增加了工程计价办法和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解决了综合定额与清单计价相互对应的技术问题,实现了定额与规范的全方位衔接。
2、加强技术性培训,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水平普遍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于***年、****年两次专门组织编写《*****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培训系列教材》,从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实践案例等角度,帮助专业人员全面掌握工程量清单计价技术和方法。全*各地认真组织专业技术培训,据不完全统计,参加培训的人员超过3万人次,专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普遍提高,消除了执行规范的技术。
3、做好市场服务,市场造价趋于合理。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全面、准确、及时工程造价信息,对引导建设各方正确计价,显得更加重要和迫切。为此,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转变工作方式,关注市场变化,开展工程造价信息的测算工作,通过期刊与网络相结合方式予以,在一定程度上引导了市场合理定价。同时,积极配合招投标监督机构、工程交易中心开展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深入招投标市场调研,及时发现和纠正招投标市场中工程量清单计价存在的问题。
4、完善配套性措施,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落到实处。针对旧规范施行后,建筑市场出现哄抬标价,恶性低价竞争,以及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建设厅及时提出规范招标投标计价行为,加强合同价款及竣工结算管理的思路,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2005年制定了最高报价值设立办法、规范低价中标评标办法的意见,****年编制了施工合同范本。这些配套政策的出台,巩固和发展了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
5、加强监督性检查,工程计价行为进一步规范。为保证**规范执行到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开展多种形式的监管工作,如最高报价值备案、中标后工程造价跟踪监督、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检查等。这些监管工作的实施,取得明显的成效,有效地规范建设各方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
二、充分认识新规范的意义和作用
**规范施行五年来,对建立市场定价机制,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工程造价的深化改革,特别是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和政府监管机制的改革,旧规范在许多方面已无法满足新形势下工程造价管理的需要。因此,新规范是在总结和完善旧规范的基础上出台的,新规范还结合近年来建筑市场的热点、难点问题,做出了诸多突破,主要体现在:
一是遵循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新规范根据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政策等规定,补充了许多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内容,如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要求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既扩大了适用范围,又强化了执行力度。同时,在合同价款约定与调整方面,也充分体现了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对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的精神。
二是总结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的成果。自旧规范施行后,各级主管部门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积极推广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同时结合当地实际,做了很多创新性工作,积累了不少经验,大大地推进了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新规范及时总结了各地的先进经验,并形成相应条文。如,新规范汲取了*****最高报价值设立办法的有关内容,制定了招标控制价的相应条文;又如,根据建设部有关规定,新规范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做出了强制性规定;再如,在合同价款计量与支付、竣工结算以及计价纠纷处理等内容,新规范借鉴了*****施工合同范本的做法,将其纳入相应的管理范畴之中。此外,新规范还依据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所采取的一系列政策性措施,从技术层面上制定了有关规定,对遏止拖欠工程款、结算难等不良现象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三是促进了工程价款的合理确定。新规范针对建筑市场出现的阴阳合同等不良行为,规定了合同价款约定的依据、时限和内容,明确了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的程序以及法律责任。为解决工程量清单计价就是绝对的“量变价不变”这一误区,新规范区分法律法规变化、发包人过失、市场价格波动等不同情况,提出调整工程价款的办法,完善了“量变价不变”的计价原则,促进合同双方合理确定工程价款。
四是推动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的发展。由于旧规范对工程量清单构成、项目特征描述、综合单价确定等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造成各方理解不一,制约着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的进一步推行,也容易造成工程造价合同纠纷。对此,新规范完善了工程量清单组成,强制性地规定项目特征的描述,明确了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规范了建设各方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将有效推动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的发展。
三、贯彻落实新规范的几点要求
新规范的,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工程造价改革成果,对今后一段时期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将起到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切实领会新规范的实质和要求,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按照规范市场、突出服务、加强监督的原则,扎扎实实地推动新规范的施行。要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新规范是建设领域实行科学管理,加强政府宏观调控,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也是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重要保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充分认识实施新规范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在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内要以实施新规范为主线,将贯彻执行新规范作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的一项重要工作,保证实施新规范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广泛宣传,促进应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多样的宣传活动,利用专业刊物、信息网络、公共媒体、墙报等方式进行广泛宣传,促使全社会正确认识新规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正确看待新规范对规范建筑市场计价秩序的重要作用,正确理解新规范是加强工程造价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必要条件,争取全社会主动应用新规范,提高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
第三,开展培训,深入掌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和我*参加编制新规范的同志要认真做好新规范的技术交底工作;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配备充足的师资力量,积极搞好新规范的培训工作,使各级政府管理机构、建设各方(尤其是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及广大执业、从业人员尽快熟悉新规范的管理和内容方法。特别是要抓好全*4万多名专业人员(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已近*万人)的培训教育,要将学习新规范列为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继续教育的必备内容。有条件的城市,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专题讲座、研讨会,促进相互交流,全面掌握社会对新规范的接受程度,帮助社会对新规范的正确理解和执行。
第四,联动配合,确保实施。新规范自****年**月*日起实施,全*必须严格统一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迟新规范的实施。各地要积极做好组织和协调工作,保证新规范的执行;各市招投标监督机构、工程交易中心要主动配合,保证新规范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正确施行;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大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的监管力度,及时对新规范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制止和纠正工程发承包双方的不当行为,引导和促进工程发承包双方正确执行新规范,维护正常的工程计价活动。
第五,完善配套,促进发展。新规范的,把工程造价与招标投标、施工合同有机结合起来,将对工程造价行业提出更大的挑战。因此,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认真开展工作,促使新规范得到广泛应用。一是要加强制度建设,将新规范赋予的管理内容制度化,创新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水平,打开工程造价管理新局面;二是主动适应新规范带来的变化,颁发我*招标控制价(即最高报价值)备案管理办法,修订我*建设工程合同范本,等等,确保这些政策文件与新规范相互链接;三是按照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要求,完善我*工程计价依据的修订工作,及时做好人工、材料、机械等工程造价信息的采集、测算和工作,引导社会对新规范的正确执行;四是推进工程造价软件业的标准化工作,指导技术改造和升级,并依据工程造价数据标准化的规划大纲,促进软件开发商正确应用国家工程造价数据标准开发软件产品,保证工程造价数据有效交换,保障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专业队伍 建设 工程造价 管理
伴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建筑行业的发展水平有了较大的提升。伴随着建筑行业施工工程投资力度的不断加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显得更为重要,所谓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是指建筑行业工程所投入的费用管理。所谓工程造价,是指在建筑工程的价格,在建设工程招标交易的过程中,在市场上的价格呈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即通过对价格的有效控制与规范,科学的控制成本,最终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目前我国的建筑行业存在着严重的“三超”现象,科学的运用相关手段进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控制是降低施工成本的重要环节,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建筑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速度。
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三超现象”问题严重。当前,我国建筑行业存在一个普遍的问题就是“三超”现象,一部分施工主体为了让工程项目顺利的通过,前期一些主体单位通常会降低工程概算的整体价格,留下一部分的投资空间,在接下来的实际施工过程中,往往会通过提升建筑标准,不断的增加投资,使得概算大于估算,预算又大于概算,最终的决算大于预算,形成三超现象。
2.工程项目存在严重的行业垄断。建筑行业是一个发展速度较快而且形势变化多样的特殊行业,当前,我国的建筑行业内部未形成一个科学完整的法律管理体系,最终就会使得一部分的企业主体在一个宽松的环境下没有立足于工程发包方面,难以将出发点放在工程的整体利益上,一部分企业主体将工程进行分解变成多方发包,这样就会导致一些单位难以有效的协调施工的进度,对于施工的整体发展来说存在着不利的影响。除此之外,我国的建设单位的经济效益受到了一定的阻碍。
3.缺乏丰富的人力资源以及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我国的建筑行业当前存在着较多的无证人员在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由于没有专业的业务素质以及合格的综合素养水平,这就使得我国的建设工程造价行业缺乏专业性以及规范性。建设工程造价工作是一个专业性以及严谨性都非常强的工作,与此同时,还需要工作人员具备较高的职业素养,工作内容需要保密,当前一部分的技术人员通过不正常的机构多处进行职称挂职,谋取私利,却忽视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隐患。
二、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采取的措施
1.建立健全完善的政策法律法规。法律规范是保障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有力发包,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需要一个规范的制度进行约束。在政策法律法规的规范约束下,我国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将会步入一个有序的轨道,与此同时,当地政府还需要对建筑行业实施有效的宏观调控,在进行法制建设的同时要立足于原则,不断纠正错误的意识,根据不同的工作实际情况,参考相关规章制度进行有效的约束,最终实现工程的良好成果。
2.对不同部门主体进行管理与协调。根据我国过去的工程造价管理实施方式,大多数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都把工作的关键落脚在工程计价方式以及计价依据的管理上,而对于工程造价的管理通常是采取分部的管理模式,通过这样的形势往往难以获得预期的效果。所以,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不应该独立于某个环节,而是应该始终存在于整个过程中,将不同的部门进行有效的协调,完成一个更科学的配合模式,将工程造价管理的关键放在设计环节,与此同时,相关的部门还必须要加强造价部门规范的实施力度,加强监管力度,达到一个协调制约的局面。
3.增强施工主体单位的整体素质水平。规范招标与投标的管理的关键在于健全联合办公的制度,通过成立工程造价的协定部门,无论哪个承包主体都要遵循有序的竞争管理规范,禁止私自授标与转包。除此之外,主体单位还应该对工程量清单报价更加明确,通过各种措施规整招标行径,有效的把工程量清单报价跟招标文件工作形成一个完美的契合。通过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规范预算工作,提高工作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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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兵,陶宜征.试论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造价的全过程控制[A].河南省建筑业行业优秀论文集,2013年[C].2013(11)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职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以下简称工程造价),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建设费用,即建设项目总造价、单项工程造价和单位工程造价的统称,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利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是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等组成。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计划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协同市计划委员会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市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造价处)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市)、镇海区、北仑区的工程造价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当地造价主管部门)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管理,其业务受市造价处的指导。
城建(计划)、财政、物价、工商、金融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做好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造价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二)对工程造价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编制和修改地方性补充定额,审批一次性补充定额,负责本市各类定额的解释。
(三)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和管理,本市建筑材料、设备价格信息、工程价格指数和经济技术指标。
(四)商市城建部门审定工程类别及取费费率。对政府参资项目的竣工结算进行审定。
(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全市工程造价编审人员资格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的审核、培训、发验证等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市工程造价计算机应用软件的开发、鉴定、推广等工作。
(七)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
(八)受市计划委员会委托,依法查处违反工程造价管理的行为。
第六条 工程造价管理应当遵循价值规律,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投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等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管理
第七条 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建设投资估算指标;
(二)工程建设概算定额(概算指标);
(三)工程建设预算定额与单位估价表;
(四)工程建设费用定额;
(五)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
(六)工程建设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台班预算价格;
(七)工期定额;
(八)其他有关工程造价文件规定。
第八条 建设工程的造价构成和各类计价依据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本市各类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均由市计划委员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调整。
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专业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按照国家规定,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建设工程补充定额,由市造价处组织制定,统一和管理。
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定额,由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共同测算编制,并附计算书和施工方法说明书,报市造价处审批后执行。未经审批的,不得作为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十条 本市建筑材料预算价格实行动态管理制度,由市造价处定期建筑材料市场信息价格和工程价格指数。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其他费用的取费项目及标准的变动,市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变动的规定抄送给市造价处。市造价处应当按照工程造价动态管理的原则,将变动的取费项目及标准纳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内。
未纳入建设工程其他费用定额的取费项目和标准,不得作为编制工程概算和办理项目竣工决算的依据。
第十二条 从事建设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省、市工程造价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含装饰、装修)、安装、市政、仿古、园林、修缮、人防等工程定额以及相配套的各种费用定额、材料价格和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各类建设工程均须办理工程类别审定手续。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前(未实行招投标工程在承包合同签定前)应当向市造价处或当地造价主管部门申请工程类别审定,确定取费费率。
审定后的工程类别作为招标工程编制标底、签定工程承包合同及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和工程投标报价的基础。
第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施工、设计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向市造价处交纳定额编制管理费,管理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工程造价的确定和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依照工程建设程序,根据建设期不同阶段的计价依据,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及竣工结算。
第十六条 投资估算应根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主要设备选型、建设工期,在优化建设方案的基础上,依据投资估算指标及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第十七条 设计概算应根据初步设计(扩初设计)、概算定额(概算指标)、费用定额、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以及编制时的价格进行编制,并合理地考虑建设期内的价格、利率、汇率等动态变化因素,不得留有投资缺口。
初步设计(扩初设计)会审由市或县(市)、区计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建设、财政等部门共同参加进行。
第十八条 施工图预算应根据设计施工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按照国家和省、市现行的工程建设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材料预算价格及工程造价有关计价规定进行编制。
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标底应以施工图预算为准,不得上、下浮动,并必须经有关部门审定;施工投标报价由投标单位根据施工图预算,结合企业技术装备、经营状况、建设单位对工期和质量的要求以及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第十九条 工程承包合同价的确定,实行招投标的工程以中标价为依据;其他工程承发包双方根据施工图预算按照有关规定共同审查确定。
实行合同价包干的工程,必须充分考虑建设期的风险,并注明包干的内容范围。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的竣工结算,由施工单位依据竣工图纸、承包合同、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及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并根据投资主体性质,分政府参与投资项目和非政府参与投资项目进行分类审查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政府参与投资项目的竣工结算,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审核;无自行审核资格的,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及有关资料应当报市造价处或当地造价主管部门审定后,办理竣工结算手续;涉及财政预算内资金的投资项目,还需报财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办理竣工结算手续。
第二十二条 非政府参与投资项目的竣工结算,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审核;无自行审核资格的,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审核的结果应当报市造价处或当地造价主管部门备案后,办理竣工结算手续。
第二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并取得质量等级后,施工单位一般应当在二个月内向建设单位提供竣工结算书。建设单位应当自接到竣工结算之日起二个月内审核完毕,并根据项目审查的分类送市造价处或当地造价主管部门备案或审定。市造价处或当地造价主管部门接到须审定的竣工结算后,在一个月内审定完毕。
第二十四条 经审定和备案的竣工结算造价,承发包双方应在一个月内结清工程款项。未经审定和备案的工程结算,税务部门不开具工程税务发票,有关单位不得拨付竣工结算造价款项。
第四章 工程造价编审人员和咨询单位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市工程造价编审人员按照国家及省工程造价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实行资格认证制度。工程造价编审人员必须取得工程造价编审资格证书。
所有从事社会服务的工程造价编审人员必须在一个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内注册登记,接受监督管理,并以咨询单位名义从事编审工作。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编审人员资格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工程造价编审人员资格申请由市造价处负责审查,并按规定经统一考试合格后,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审批发证。
工程造价编审人员的培训考核及资格证书具体管理工作,由市造价处负责。
第二十七条 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咨询业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申请先由市造价处初审,经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评审委员会审核后,报省或国家工程造价咨询管理部门审批、发证。
第二十八条 外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接我市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必须到市造价处或当地造价主管部门注册登记;未经注册登记的,其编审成果无效。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承担自行建设工程造价编审工作,应具备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编审人员,并取得《建设单位工程造价编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自行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编审工作;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工程造价编审。
第三十条 咨询单位从事咨询业务,应当与委托单位签定书面合同。合同文本应当使用国家、省或市造价处印制的统一文本。
第三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客观公正地提出咨询报告;
(二)不得参与委托咨询工程项目的经营活动;
(三)承接咨询业务范围应当与资质等级相适应;
(四)按照规定标准收取工程造价咨询费;
(五)对委托方所提供的资料、文件负责保密;
(六)依法接受市、当地造价主管部门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的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或当地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其中属经营活动的,处以2000-20000元罚款:
(一)不执行现行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粗制滥造、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的;
(二)未经市造价处或当地造价主管部门审定或备案擅自办理竣工结算手续的;
(三)无工程造价编审人员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编审业务的;
(四)没有申办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五)无工程造价编审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从事工程造价编审业务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或当地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2000元的罚款,其中属经营活动的,处以2000-20000元罚款,并可建议国家和省工程造价主管部门降低、撤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或吊销工程造价编审人员资格证书:
(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超越国家和省规定的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咨询业务的;
(二)工程造价编审人员超越专业编审工程造价或以个人名义直接承接咨询业务的;
(三)伪造、出卖、转让资格证书和资质等级证书的。
第三十五条 施工、设计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缴纳定额编制管理费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按其未交款额,按日处以3‰的滞纳金。
第三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由市或县(市)、区物价检查机构依法处罚。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工程承发包双方对工程竣工结算造价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或一方对审核的结算造价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向原审核单位提出复核;如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按有关法定程序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工程造价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关键词:工程造价;管理;管理现状;措施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和改革的不断深化,工程造价领域改革的步伐也在不断地加快,原有的工程造价管理体制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之后,这种体制已不适应参与国际工程咨询市场的经营和竞争。建设工程造价,一般是指某项工程建设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即该建设项目有计划地进行固定资产再生产和形成相应的无形资产和铺底流动资金的一次性费用总和。它不仅与工程内容有关,还与建设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建设者的管理和技术水平、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政策等存在着联系。正确地编制工程造价对政府和业主的决策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管理的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调控建设工程造价,提高工程造价编制水平,反映工程的实际造价,已经是我们工程造价专业工作者面前的一项十分重大的课题。
一、工程造价管理的现状和问题 我国现行的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是在五十年代形成、八十年代完善起来的。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应该说我国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个体系的许多问题也随之暴露出来。主要问题有以下几方面:
1.工程肢解发包,行业垄断严重。由于建筑市场缺乏规范的法制管理,某些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中不是从工程的整体利益出发,而是肢解工程多方发包。也有某些行业依靠特权垄断发包。造成现场的总包单位无法协调安排进度和对现场的统一管理,造成施工中的浪费。工程肢解发包和行业垄断增加了中间环节,抬高了工程造价,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
2.市场供求关系失衡,造成市场竞争不规范,影响了合理定价。近几年来,在宏观政策调控下,固定资产的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同时从事建筑施工的队伍却以更大幅度增加,“僧多粥少”的供求局面使得本己激烈的市场竞争更趋激烈。一些施工企业为争得施工任务不得不面对难以接受的招标条件,如压价承包、垫资施工、压缩工期、肢解发包、 指定分包...面对这些不规范的市场交易,施工企业只有拼老本,保眼前,长此下去,企业缺少更新改造的后劲,冲击了正常的工程造价管理,而现行的政策缺乏相应的约束机制。这样也就更加助长了建筑市场竞争中的不规范行为。
3.由于施工企业之间的历史差异,难以形成公平的市场竞争。市场经济呼唤公平竞争,然而由于施工企业之间的历史差异,难以形成公平的市场竞争。国有大中型施工企业曾为国家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也背上了沉重的历史包袱。在与集体企业、乡镇企业一起参加竞争时,明显处于劣势。在制定工程造价管理政策时正确处理好国有大中型施工企业背负的历史包袱,是促进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的首要问题。
4.对业主的不规范行为缺乏约束机制。现阶段我国投资体制还不完善,责任机制还不健全,负责工程发包和工程款支配的业主方和工程建设的效益缺乏直接的利害关系和约束机制,特别是市场供求关系失衡使得业主在建筑市场中居于主导地位。业主的行为直接关系到建设工程的进度、质量和造价。建筑市场能否规范运行,直接取决于业主的行为是否规范。某些业主方的管理人员缺乏必要的专业素质,在建设工程中不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不严格履行合同条约,随意压缩工期、压低造价,在工程发包中片面强调市场经济就是愿打愿挨,把自己的意愿强加于人,干扰了建筑市场的正常运转。由此可见建筑市场治乱的首要着眼点,就是要规范业主的行为。
5.对造价中介组织管理力度不够。近年来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标底编制等工作的中介组织发展很快,而相应的管理制度却不配套,各种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定和审批未能严格执行,造成从业人员素质不一。某些中介组织带有行政色彩,不按规定办事,缺乏公正性。中介组织对承担的咨询服务不负经济责任,也没有完善的赔偿制度和回避制度。特别是标底编制中,错算、漏算时有发生,影响了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转贴于
二、深化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举措在建设工程造价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过程中,无论是体制上还是思想观念、人员素质上都不可避免地受到旧的习惯势力的影响。因此,在深化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进程中,既要肯定计划经济体制下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作用,又要认真分析它不适应市场经济形势发展的弊端,要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运用价值规律的原则,适应市场经济竞争的需要去健全和完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体制。针对当前工程造价存在的问题,造价管理的改革应从加强法制建设入手,健全法制、完善法规。
1.规范中介服务,提高竞争能力。中介机构是建筑市场中不可缺少的服务主体,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提倡服务社会化、市场法制化。造价咨询、标底编制等就是一种有偿的社会化服务,在目前条件下,我们要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高度专业化、功能完备的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加强工程造价管理,为工程承发包双方提供最优质的服务。第一,对中介机构进行清理、整顿,不合格的要清除。中介机构应该以“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对待中介咨询,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分级、分别管理。第二,应实行回避制度,咨询实体应与行业主管部门脱钩,避免利用行业特权承揽标底。标底编制实行市场竞争、信誉取胜的原则,对中介机构要实行资质年检、标底抽查,惩罚结合的制度。第三,积极开展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咨询服务单位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专业技术资质等级,要求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第四,制定咨询服务机构的行为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业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以优质的服务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共同搞好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2.建立约束机制,规范业主行。在建设工程的全过程中,业主贯穿于建设全过程的始终,建设过程的各个阶段离不开业主的参与。因此,业主的行为对工程建设起着很重要的作用,政府各主管部门应对业主在建设阶段的行为依法加以规范和约束,要强化施工总承包职能。总承包单位有能力和资质的,应尽量自行承担水、暖、煤、电、消防和装修等的施工,严禁建设单位强行分包工程任务。工程建设的材料设备应主要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加强验收。建设单位若需自己采购的应在合同中明确其责任和要求,对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材料设备,承包单位有权拒绝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要求承包单位购买其指定厂家生产的材料、设备。要严格审查标书合同,对违反规定明显不合理的条款如过分压工期造价及过分要求质量达优的应予以取消。
3.加加强宏观调控,完善法制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要依法管理,尤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更应加强法制建设,要健全法制、完善法规,逐步建立起一个以《建筑法》为核心的建筑法律体系,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走向有法可依、执法必严的法制轨道;要继续完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招投标法、施工合同法、质量管理法等法规制度;要明确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必须坚持政府的宏观调控,消除那些认为“愿打愿挨就是市场经济的定价原则”的错误认识,法制建设要结合实际,便于操作,对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都要有相应的约束机制。
4.理顺各方关系,加强配合管理。长期以来,我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主要侧重于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计价方法的管理,实行分阶段、分部门的管理,而根据政府职能要求,工程造价管理应该是全过程的管理。因此,必须理顺关系、各负其责、加强协调。标准的制定应上下衔接,确保文件的交圈。特别应加强建设项目资金和项目决策的审批关,要建立不同投资主体的资金管理审批制度,对资金不落实无保障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立项。各有关部门应严格审查建设项目开工前和年度计划中的建设资金。要把工程造价管理的重点放在工程立项阶段和设计阶段,加强和规范总概算的编制和管理,发挥总概算对工程投资的控制作用。只有抓住了项目决策建设资金落实这一关,才能从源头上控制投资,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完成。各建设施工管理单位都要认真执行造价部门的规定,造价部门应对于执行定额的单位进行抽查监督,形成相互制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