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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内河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内河交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
(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
(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章船舶、浮动设施和船员
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第七条浮动设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有关活动: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
第八条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
船舶、浮动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
第九条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
船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条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对船舶、浮动设施的交通安全负责;不得聘用无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担任船员;不得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第十一条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根据船舶、浮动设施的技术性能、船员状况、水域和水文气象条件,合理调度船舶或者使用浮动设施。
第十二条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取得相应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并随船携带其副本。
第十三条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第三章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四条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不得航行或者作业。
第十五条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保持了望,注意观察,并采用安全航速航行。船舶安全航速应当根据能见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纵性能和风、浪、水流、航路状况以及周围环境等主要因素决定。使用雷达的船舶,还应当考虑雷达设备的特性、效率和局限性。
船舶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
第十六条船舶在内河航行时,上行船舶应当沿缓流或者航路一侧航行,下行船舶应当沿主流或者航路中间航行;在潮流河段、湖泊、水库、平流区域,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路航行。
第十七条船舶在内河航行时,应当谨慎驾驶,保障安全;对来船动态不明、声号不统一或者遇有紧迫情况时,应当减速、停车或者倒车,防止碰撞。
船舶相遇,各方应当注意避让。按照船舶航行规则应当让路的船舶,必须主动避让被让路船舶;被让路船舶应当注意让路船舶的行动,并适时采取措施,协助避让。
船舶避让时,各方避让意图经统一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避让行动。
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具体规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
第十九条下列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一)外国籍船舶;
(二)1000总吨以上的海上机动船舶,但船长驾驶同一类型的海上机动船舶在同一内河通航水域航行与上一航次间隔2个月以内的除外;
(三)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船舶;
(四)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客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
第二十条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的有关通航规定。
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
第二十一条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必须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要求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
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
第二十二条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第二十三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并予公告:
(一)恶劣天气;
(二)大范围水上施工作业;
(三)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
(四)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体育比赛;
(五)对航行安全影响较大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船舶应当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船舶停泊,应当按照规定显示信号,不得妨碍或者危及其他船舶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的安全。
船舶停泊,应当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
第二十五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审批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对航道进行修复或者对航道、码头前沿水域进行疏浚的,作业人可以边申请边施工。
第二十七条航道内不得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和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
划定航道,涉及水产养殖区的,航道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设置水产养殖区,涉及航道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航道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
(二)航道日常养护;
(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
(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时,应当在作业或者活动区域设置标志和显示信号,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前款作业或者活动完成后,不得遗留任何妨碍航行的物体。
第四章危险货物监管
第三十条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泊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要求,并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禁止在内河运输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三十一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持有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颁发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并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
第三十二条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装卸、过驳作业或者进出港口;但是,定船、定线、定货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第三十三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时,应当按照规定显示信号;其他船舶应当避让。
第三十四条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泊位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
第五章渡口管理
第三十五条设置或者撤销渡口,应当经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
(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渡口经营者应当在渡口设置明显的标志,维护渡运秩序,保障渡运安全。
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渡口船舶应当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
第三十九条渡口载客船舶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并在明显位置标明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
渡口船舶应当按照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线渡运,并不得超载;渡运时,应当注意避让过往船舶,不得抢航或者强行横越。
遇有洪水或者大风、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渡口应当停止渡运。
第六章通航保障
第四十条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航标和其他标志的规划、建设、设置、维护,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安全要求。
第四十一条内河航道发生变迁,水深、宽度发生变化,或者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影响通航安全的,航道、航标主管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使航道、航标保持正常状态。
第四十二条内河通航水域内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其所有人和经营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没有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打捞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相应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第四十三条在内河通航水域中拖放竹、木等物体,应当在拖放前24小时报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拖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拖放安全。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下列情况,应当迅速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一)航道变迁,航道水深、宽度发生变化;
(二)妨碍通航安全的物体;
(三)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
(四)妨碍通航安全的其他情况。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情况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并通知航道、航标主管部门。
第四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划定或者调整禁航区、交通管制区、港区外锚地、停泊区和安全作业区,以及对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的,应当及时。
第七章救助
第四十六条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自救。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碰撞等事故,任何一方应当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救助遇险的他方,不得逃逸。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必须迅速将遇险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遇险原因、救助要求,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以及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报告。
第四十七条船员、浮动设施上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发现其他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或者收到求救信号后,必须尽力救助遇险人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求救信号或者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救助遇险人员,同时向遇险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遇险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到海事管理机构的报告后,应当对救助工作进行领导和协调,动员各方力量积极参与救助。
第四十九条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时,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积极协助海事管理机构做好救助工作。
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人员,必须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第八章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十条船舶、浮动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立即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第五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接到内河交通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
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和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
第五十二条接受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取证的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不得谎报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第五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后30日内,依据调查事实和证据作出调查结论,并书面告知内河交通事故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海事管理机构在调查处理内河交通事故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航路畅通,防止发生其他事故。
第五十五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内河交通事故的善后工作。
第五十六条特大内河交通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在旅游、交通运输繁忙的湖泊、水库,在气候恶劣的季节,在法定或者传统节日、重大集会、集市、农忙、学生放学放假等交通高峰期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维护内河交通安全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
第五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
第六十条对内河交通密集区域、多发事故水域以及货物装卸、乘客上下比较集中的港口,对客渡船、滚装客船、高速客轮、旅游船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加强安全巡查。
第六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第六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在内河通航水域对船舶、浮动设施进行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对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
(二)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四)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
(五)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拖离,因拖离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
(二)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
未持有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擅自载运危险货物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或者恢复,因或者恢复发生的费用分别由设置人、撤销人承担。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因清除发生的费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强制设置标志或者组织打捞清除;需要立即组织打捞清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打捞清除。海事管理机构因设置标志或者打捞清除发生的费用,由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调查结论,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责任船员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证书或者证件吊销后,5年内不得重新从业;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不依据法定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批、许可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审批、许可的安全事项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浮动设施不再具备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而不及时撤销批准或者许可并予以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未经审批、许可擅自从事旅客、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不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不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处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渡口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对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的渡口不予以查处的;
一、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整治长效机制的确定,严厉查处影响我市交通安全、畅通和城市环境,群众反响强烈的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交通参与者的自觉守法意识,有效规范、考核城市和乡村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全年交通管理各项工作目标顺利实现,并为今后的各项交通工作奠定扎实基础,逐步建立起交通秩序整治长效机制,为杭州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出行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组织领导
支队成立全市交警系统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XXX,副组长XXX、XXX、XXX任,支队各处级单位,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交警大队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长效机制的检查和领导。
领导小组在支队秩序处设立整治办公室。支队其他处室各确定1名固定人员作为工作联系人,根据“整治办”的分工做好具体组织、协调、检查和指导等工作。各大队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小组,并确定1名工作联络员,负责本大队与支队“整治办”的工作联系和沟通。
三、集中整治时间安排
今后全市交警系统集中整治,确定为每月进行,每次整治连续三天,遇上级公安机关统一组织专项整治的,合并安排整治。遇上级机关统一组织专项整治时间超过三天的,取前三天的分数作为考核成绩。专项整治要求在本长效机制方案基础上套用和调整。
集中整治具体时间提前15天安排,遇有其他工作冲突需调整的,以通知为准,但必须保证全市每月一次的集中整治行动。除此之外,各交警大队要根据本大队辖区安全和秩序管理情况,自行组织好本辖区的集中整治行动。
四、整治重点
(一)省厅整治重点
1、机动车超速;
2、非法改装机动车上路行驶;
3、酒后驾车;
4、公路客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
5.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
(二)支队整治重点
1、超载行驶;
2、机动车逆向行驶;
3、摩托车违法行为;
4、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
5、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工程运输车(散装水泥车、混凝土搅拌车、自卸车等)、学生接送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6、非机动车或行人闯红灯;
7、公交车、出租车交通违法行为。
其中,城区大队、城镇中队还应重点整治如下涉及交通秩序的相关内容:
1、机动车违法占道停车。
2、驾驶机动车违法变道、不按规定避让车辆、违反禁令标志和交通信号,以及驾驶人累计未处理的违法行为超过5次等。
3、电动自行车骑快车道、带人、冲红灯等违法行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非法营运;行人不走人行过街设施或不遵守交通信号灯行走、在车行道路上兜售物品等。
公路中队还应重点整治如下涉及交通安全的内容:
1、驾乘摩托车不戴头盔、超员乘坐等交通违法行为;
2、7座以上营运客车、学生接送车、危化品运输车辆等源头管理数量;
3、辖区交通事故多发点、隐患点和临水临崖路段排查治理数量;
五、考核的办法
1、考核评比的范围
(1)考核评比范围为交警支队各直属大队和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交警大队下属的,除事故中队、直属中队、机动治安中队外的所有执勤中队。考核和排行直接到中队,跨过大队这一项,大队进行的工作绑定给相应中队。
(2)考核评比分支队各直属大队和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交警大队两类进行。
2.考核的原则
每月考核评比实行“统一标准、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巩固成果”的原则进行,评比标准微调的,提前公布。
3、考核的截止日
支队以整治的结束日作为当月考核的截止日。当月考核分,以整治结束隔日录入电脑的分数为准。
4、考核的内容
支队考核内容包括二方面,分别是日常工作考核、集中整治考核。日常工作考核,是支队根据各中队每日在日常工作中《各中队考核评比表》中的人均累计得分进行考核。集中整治考核,是支队根据各中队每日在集中整治三天内《各中队考核评比表》中整治的人均累计得分进行考核,每次整治都相当于一次考试,设合格分为90分,分高不限。
根据这两项考核成绩,在支队网页上设立日常工作实绩考核与集中整治考核总分排行榜。
5、考核的方法
在《各中队考核评比表》中,省厅制定的整治重点和支队制定的考核项目都有固定代码,支队科研所依据固定代码由电脑自动统计得分。
表中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考核是由各相关单位进行考核,支队秩序处每五天汇总一次,并入录电脑。整治结束后隔日,由秩序处牵头,政治处、科研所、宣传处、清障服务中心等部门参加,召开会议对各中队在各项措施落实情况中的月内得分进行汇总,秩序处当日入录电脑。分数由电脑自动统计。
6、各项违法行为的分值标准
考核基于具体违法行为查处和工作实绩,按查处数量和实绩表现进行评分,同时还对落实情况及整治结果进行考核。详见附表。
六、各相关部门在考核中的职责:
政治处:统计各中队在好人好事方面的得分。
科研所:统计各中队有固定代码违法行为及月内有无查获机动车超速超过50%以上的违法行为方面的得分。
宣传处:统计各中队在交管服务站信息上报方面得分。
秩序处:统计各中队在抓住犯罪嫌疑、移交案件至派出所,以及各中队处理擅自占用道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擅自挖掘影响交通安全活动的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拒不排除障碍方面的得分。
指挥室:统计由执法局派发到各大队数字城管方面的得分。
清障服务中心:统计各中队暂扣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方面的得分。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全市各级交警部门要认真落实“零容忍”精神,高度重视集中整治,牢固树立主动警务理念和严格管理的观念,通过集中整治,有效规范交通参与者的交通行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二)精心组织,讲究方法。各大队要按照支队的总体要求,结合属地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具体执行方案和计划。同时,要对全体民警进行深入动员,发挥全体民警的积极性,加强对重点违法行为查处管理方法的研究,提高整治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强化宣传,营造声势。各单位尤其是宣传处要发挥职能作用,迅速行动,精心组织并策划好整治行动的宣传报道工作。要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和专题、深入报道等多种形式,重点强化对社会面的宣传教育,并充分展示公安交警连续作战、奋发有为、勤政为民的良好精神面貌和工作作风,在全市营造遵守交通法规的氛围。
一、“金字塔”管理提升执行力
2012年大同煤筐集团按照理念引领,科技支撑,系统管理,全面覆盖,立体防范,安全发展的方针,大力实施“金字塔”安全系统管理法,为企业转型跨越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环境。
“金字塔”安全管理法实施以来,集团公司各生产矿井认真落实,全面组织,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加大了安全工作力度。做干部管理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安全,任何地方都不能忽视安全,任何事情都不能冲击安全,任何人都有责任搞好安全。
通过实施“金字塔”安全系统管理,将切实抓好“六环”(煤炭安全环、电力安全环、化工安全环、新兴产业安全环、生活安全环(包括家居安全、治安安全)、交通安全环),兑现五个步骤(每个安全环都要实行层次管理、逐级负责、量化分解、评分考核、奖罚兑现五个步骤),进一步提升企业安全工作执行力,保障企业安全发展。
二、“六环五步”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
集团公司通过积极开展推行“六环五步”安全管理法的宣传教育灌输,持之以恒的开展企业安全理念宣传教育活动,使员工真正明白和懂得“安全无小事;生命第一,安全第一,健康第一;安全就要小题大作,就要鸡蛋里挑骨头”等安全观念的深刻内涵与意义,从心里认同安全是一切工作的基础。生产安全保证不了,工作质量、经济效益更无从保障,提升自我、实现价值、家庭幸福就更难以实现。安全为天,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企业的安全稳定,才能确保企业的不断发展。无论对企业,还是对家庭对员工,只有确保了安全,才能“打造新生活”。
我们要将推行“六环五步”管理法做为重点工作,加强基层干部的责任心教育,严肃整治只讲生产不讲安全、视安全工作为儿戏的坏风气,努力使每一位基层干部“安全工作责任意识到位”。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基层干部是直接的指挥者和管理者,所以必须带头推行“六环五步”管理法,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协助主要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安全工作的工作机制,对于那些忽视安全的基层干部要给予严肃处理,对不负责任的要及时撤换。
三、正确贯彻落实执行“金字塔”安全系统管理和“六环五步”安全管理体系
为了认真落实好“金字塔”安全系统管理和“六环五步”安全管理,推行了强化“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三全管理”,要落实 “三个三分之一”工作法,细化“零点班、四点班、八点班”三个班的安全工作任务、干部下井任务及工作标准。落实了“六化一落实”安全工作方法,广泛发动员工群众参与安全工作,全方位保证安全。这些工作方法都是保证安全工作体系的重要方法和措施,我们应认真执行落实。
正确处理好“金字塔”安全系统管理和“六环五步”安全管理考评工作。集团公司为了认真落实好“金字塔”安全系统管理和“六环五步”安全管理体系,还强化了考核制度。将月度工资结算额的30%用于安全绩效考核,分解为安全目标、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岗建设、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班组安全建设、安全综合管理共六项考核内容,安全工作的好坏将直接决定各单位的工资水平,充分体现集团公司抓好安全工作的决心。
四、践行“金字塔”安全系统管理法的心得体会
践行“金字塔”安全系统管理法,调动全员安全主动性、积极性是保障。“金字塔”安全系统管理法将安全工作定位于全员、全方位、全时段、全过程的事,是各个单位和每一位操作工人的事。为此,要深入挖掘“六员一防”管理模式、创新载体,充分发挥组织、宣教优势,不拘形式,不限内容,将安全工作人人关注、齐抓共管的浓厚氛围引深到区队、班组、小区、家庭,举全员之力,从源头排除。
践行“金字塔”安全系统管理法,细化责任,强化落实是根本。“金字塔”安全系统管理法其精髓就是从上到下层层分解安全任务、传递安全压力,从下到上层层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进行反考核。只有将责任细化到每一个岗位员工,将考核落实到每一个基本环节,才能真正发挥其最大管理效能,保障矿井安全生产。
关键词:车队 安全管理 “五化”管理 总结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已达2亿辆,在为人们的出行提供便利的同时,道路交通安全也成为影响人们生活的重要问题。因此作为一支集生产与交通管理于一体的复合型管理队伍,更要认真探索安全管理的新模式,通过安全意识培养细节化、安全教育经常化、车辆检查制度化、新人培养常态化、人员交流贴心化的日常“五化”管理法,提高队伍的管理水平。
一、安全意识培养细节化
班子成员严格管理是基础,班组情感管理是保障,驾驶员自我管理是关键,要通过强化教育、管理、监督、考核等管理措施,提升驾驶员的综合素质,减少和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管理人员的责任心是提高职工安全意识的前提,年初,车队干部与所承包班组签订了《安全生产承包书》,完善了《车辆及驾驶员管理档案》,切实掌握了每台车的状况和每个人的特点。为此管理人员从每天车辆出车前的检查和车辆回队后的交流及每周的班组安全会三方面强化了细节培养。
坚持每天早上车管干部和一名队干部认真执行晨检制度,在出门处检查车辆状况和安全带佩戴情况,在和驾驶员及上井人员进行简短交流的同时,观察驾驶员和上井人员的状况,交代行驶路线中的危险隐患点,提醒驾驶员按章行驶,控制好车速,通过风险共担制度要求乘车人员在过集镇、十字路口等复杂路段时,帮助司机观察了望,随时提醒司机安全行驶。
车辆回队后主管干部与出车司机及上井职工交流,在增进感情的同时,了解司机的思想动态和在路上的行驶情况及路况,讨论危险点及如何进行这一路段的安全行驶,加强驾驶员对行驶路线中危害因素的辨识能力,对隐患路段做到心中有数,把不安全因素尽量降到最低,同时提高司机及乘车人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使他们意识到自己在交通安全中的重要性,从而自觉的参与到交通安全工作中来。
二、杜绝安全隐患,检查制度化
检查是实现过程监控中消除安全隐患的主要和重要手段之一。要通过一整套完备的检查制度,使检查有据可依,落到实处。认真做好出车前的检查和叮嘱,我们做到了“三个检查”,即驾驶员“一日三检”、班组周检、中心月检,及时消除设备隐患,对于疑难问题及时开展QC攻关,保证车辆良好的技术状况。对试井车等大型车辆要做到重点检查,发现隐患及时进行修理,切实做到车有问题不上路。 转贴于 车队认真开展了“五个教育”,即出车前一分钟安全提示教育、周一安全警示教育、周二班组提醒教育、长途车叮嘱教育、每月一次换位和典型引导教育,使驾驶员明确了安全重点,工作中切实落实了防范措施,降低了行车的风险度。
三、提高安全意识与技能,教育培训经常化和多样化
驾驶员“人”的因素至关重要,要科学管理“人”的问题。工作中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加强驾驶员思想动态分析,包括精神状态、思想状况、身体情况等,在行车中时刻关注驾驶员的身体健康状况,不开疲劳车,不开故障车,不酒后驾驶,严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思想上去掉特权意识,通过教培方式的经常化和多样化提高教培效果。
四、驾驶新人培养常态化
对初学驾驶的人来说,驾驶技术从无到有,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上车前对车辆的安全检查、正确的驾驶姿势、各操纵装置的正确操作、规范操作程序等训练十分重要,新驾驶人员到队后,首先要接受的就是规范化操作再学习,使他们在上车前具备一个良好的“动作定势”,将安全意识教育寓于驾驶操作教学中。为了提高新驾驶员的学习兴趣,我们采用了多种学习模式,如案例教学法、情境教学法、模拟教学法等,变无形为有形,变抽象为具体,使新驾驶员逐步树立起安全第一的思想。
五、与司驾人员交流贴心化
作为主管车辆的干部,要及时发现和解决司驾人员的情绪变化和波动,尽可能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司驾人员家属定期联谊,让司驾人员无后顾之忧。要实施亲情管理,把“以人为本”的理念落到实处,树立“安全就是最大奖励”的理念,让驾驶员实现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从被动型向主动型的转变,增强自主管理意识。
关键词:医院;信息系统;网络;安全;设计;管理
中图分类号:TP3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44(2013)24-5426-02
1 医院信息系统的概念及意义
医院信息系统(HIS, Hospital Information System) ,是指利用计算机软硬件技术、网络通信技术等现代化手段,对在医疗活动各阶段产生的数据进行采集、储存、处理、加工生成各种信息,从而为医院的整体运行提供全面的管理及各种服务的信息系统。现代化的医院对HIS的依赖性越来越高,HIS出现的任何故障都会给医院管理带来严重的后果,如何保证数据安全,成为医院管理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2 医院信息系统所面临的安全问题
医院信息系统的安全问题是整个医院信息应用中最首要的问题,在医院信息系统的选择过程中,必须把系统的安全性放在第一位,因为医院信息系统中的信息涉及到医院的机密、安全。医院信息系统的安全主要是两大类的问题,网络安全问题和数据安全问题,具体又分多种原因。
2.1 计算机病毒、木马
计算机病毒、木马是计算机系统中最常见也是威胁最大的安全隐患,它所造成的危害非常大,网络更是为病毒提供了迅速传播的途径,一旦爆发会严重影响系统的运行或造成数据破坏,甚至导致系统的瘫痪。因此,病毒的危害对于系统来说必须加以重视。
2.2 外部网络攻击
这是指来自医院网络外部的恶意攻击,比如黑客或信息间谍。例如:有选择地破坏网络信息的有效性和完整性;伪装为合法用户进入网络并占用大量资源;修改网络数据、窃取、破译机密信息、破坏软件执行;在中间站点拦截和读取绝密信息等。
2.3 系统的漏洞及“后门”
由于硬件、软件设计不可能是完美的,甚至有设计人员故意留下的“后门”,因此操作系统及网络软件都存在着一定的安全漏洞,会成为整个网络系统受攻击的首选目标和薄弱环节,大部分的黑客入侵网络事件和病毒就是通过系统的“漏洞”和“后门”入侵系统的。
2.4 人为原因
这是指医院网络中用户的一些有意或无意的行为,如:用户口令的泄漏、执行了误操作、用户权限设置不合理、管理员安全配置不当等,都会对网络系统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和破坏。
3 医院信息系统数据备份以及容灾设计与实施
由于医院信息系统的重要性,如何做好系统的安全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我单位是一省直二甲专科医院,自2001年起开始实施医院信息系统,至今整个系统运行良好。下面结合我单位在实施医院信息系统过程中的一些经验与方法,来探讨下医院信息系统中的信息安全问题。
医院信息系统的安全简单来说就是系统安全和数据安全。系统发生故障是在所难免的,因此,任何一个计算机系统都必须做好备份工作,一个完善的信息系统网络备份应该拥有硬件物理容错和软件备份,主要是组建双机容错系统,数据库备份,灾难恢复等。
3.1 双机系统
服务器的稳定高效运行对医院信息系统来说相当重要,如果服务器发生故障,将会严重影响整个医院工作的开展,因此必需使用专用服务器,能够保障连续7天×24小时的工作能力,因此我们采取了双机热备份的方案,采用两台高效服务器,一台主服务器,一台备份服务器,若主服务器出现了软、硬件故障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访问时,备份服务器可以立即接管,保障业务的正常运行。
3.2 灾难恢复系统
“硬盘有价,数据无价”,为了更好的保护服务器的数据,对于医院信息系统的服务器还应该采取完善的数据备份措施,以在系统意外瘫痪或数据遭遇破坏时能够及时恢复。我们使用了数据防护系统,制定详细的备份方案,做到确保系统数据完整,当系统或数据库一旦受到破坏瘫痪时,可以尽快的恢复受到破坏的系统或数据库,使损失降到最小,从而保障医院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3.3 电源保护
网络系统对电源质量和连接性能要求是很高的,尽管医院是双线供电,但在切换时依然需要一定的时间,为了保证服务器在意外断电时能够继续运行,必须使用在线式不间断电源,一但碰到意外断电,可以利用UPS给服务器、核心网络设备供电,以保证业务在断电期间可以运行或给系统管理员一个关闭的缓冲时间,从而保护系统与数据安全。
3.4 路由器、交换机系统
路由器、交换机作为网络的核心设备,它们的地位是不可替代的,一旦这些出现问题,将会给网络带来严重危害,轻则网速受影响,重则网络瘫痪断网。因此,我们在配置网络时使用了主备网络,一旦主交换网络出现故障,备用网络交换会自动替换,保证网络的正常运转。此外,定期对交换机、路由器的配置做好备份,从而做到故障时能够及时恢复。
4 医院信息系统网络安全措施
4.1 工作站安全
工作站是HIS系统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工作站一旦瘫痪,势必影响医护人员的工作开展。我们将工作站去掉了光驱、屏蔽USB接口,禁止私自安装软件和其他危险操作,比如卸载驱动,删除打印机等。此外,我们还安装了及时还原系统,一旦系统瘫痪,可以立即还原,若不能还原,则立即使用备份计算机替换,保障工作站的正常工作。
4.2 防火墙
防火墙是硬件和软件组合的安全防范系统,其能够限制外界用户对内部网络的访问,同时也能够限制内部用户对外部网络的访问,从而控制网络中内外的信息流动,保证合法的信息传递。防火墙在内部网和外部网间建立起一个安全网关,过滤经过的数据包,屏蔽内部IP地址及内部网络结构的细节,大大增强内部网络的安全性。
4.3 防毒软件
防火墙无法防止病毒的传播,而病毒危害已经成为当今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头号杀手,为了保护网络不受病毒的危害,保障系统的安全稳定,必须安装防毒软件。为此,我们安装了趋势网络杀毒软件,在服务器端对局域网中所有计算机进行集中管理,客户端则进行实时监控,定期杀毒,防止病毒感染。病毒库进行及时升级,有效阻断病毒的传播。
4.4 用户身认份证
对于医院信息系统来说,用户的身份认证是确保系统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因此,防止非法的用户入侵医院信息系统窃取篡改信息,必须采用严密的用户身份认证机制。用户登录医院系统,必须输入用户名和口令确认后才能登录系统。同时,系统会将超时用户强制踢出,此外,针对不同的用户,严格设置不同的安全组,分以相应的权限,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
4.5 VPN
医院网络不是孤立的,其必须和外部的网络连通,比如医保网络,如何保障所传递的信息安全是最重要的。采用VPN连接方式是目前普遍的方式之一,通过安全的数据通道将远程用户连接起来,构建一个扩展的网络。VPN采用了隧道技术、加密技术、密钥管理和身份认证技术保证数据传输的安全性。目前,我院使用硬件VPN的方式和医保中心进行连接。
4.6 网管软件
为了加强网络管理,我们使用DHC-EDP桌面认证管理系统,所有联网的计算机必须通过认证才可接入网络,当计算机出现故障时,还可通过附带的远程协助功能进行维护,可以批量对网络中的计算机进行软件分发安装,减轻了工作人员的劳动强度。
5 结束语
医院信息系统安全问题涉及范围很广,它不仅包括网络等客观方面的问题,还包括安全管理、系统安全常识等人为因素,涉及到法律、技术、设备、管理等方面,所需研究的内容非常多,也很复杂。对于医院来说,这是一项艰辛长期的工作,既需要领导的重视,也需要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才能保障医院信息化的稳定、健康发展,从而更好的为患者服务,为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 雷震甲.网络工程师[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2] 杨路明,等.电子政务[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7.
[3] CEAC国家信息化培训认证管理办公室.网络组建与管理[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2.
【关键词】交通工程;管理;安全控制 ;问题;策略
引言:随着我国公路网建设的规模越来越庞大,公路作为一种基础设施是各城市经济建设的重要内容公路的质量问题受到了广大群众的关注这不仅关系到人们在使用公路过程中的安全也关系到一个
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公路是由路面、路基和桥梁和隧道等部分构成的,
其每一个部分的建设都关系到公路的质量问题,在建设的过程中要加强对这些部分和施工过程的工程管理。
一、交通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与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是分不开的,其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问题。在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中,每个管理人员都以保护人民生命和健康为前提,进行安全有效的管理是各项
工作根本保障,为了保障后续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我们必须要明确安全是一切交通施工工作进行的前提和基础,没有了安全的保障,其他 任何工作都难以开展。因此,我们要充分的意识到交通工程施工中
安全管理对自身和他人的重要意义,只有真正的意识到安全管理的重要性,才会对管理不到位而产生的安全事故有更好的预见性。作为交通施工建设的安全监督人员,我们应站在时展的新高度,对施工工
程安全管理中的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才能更好的在未来的建设中作出有价值的贡献。
二、交通工程施工管理与安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虽然几年来,随着交通工程施工的规模增大,人们也越来越重视施工的管理和安全控制,并且也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来提高管理水平,并加强了相应的安全控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交通工程的发展。
但是在实践中还存在诸多的问题,不但阻滞了其发展,还带来安全隐患。其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缺乏有效的监督控制机制
通常交通工程施工现场所需的劳动人员很多,规模也相对庞大,这样就很难做到对每个工作人员都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加之施工的单位往往缺乏完善的监督机制,权责不分明,对工程的施工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或者即使设有监督机制,大多数也不够规范,缺乏制度的执行力,最终沦为形式。此外,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无法对施工人员纪律散漫的特点进行统一的管理和监督,甚至出现擅离岗位现象,进而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现阶段,如何建立全面的有效的监督控制管理机制,成为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2.2工作人员专业素养不全面
交通工程施工虽然看起来简单, 但是它又与其他的建筑施工不同,通常表现为施工点多而复杂造成人员散步不均的现象,在施工安全管理中相关单位委派的管理人员较少,他们在施工的过程中往往身兼多职,导致其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能力十分欠缺,从而无法保证各种工作有序、有效的进行。施工现场常处于一种半通行的状态,因此很大程度上削弱了管理人员在现场的作用。很多施工人员的素质都不
高,对自身的业务运用不够熟练,缺少专业系统的培训,同时由于施工人员的流动性强, 文化程度低,安全意识淡薄等客观问题,易因为不规范的操作和行为导致施工现场的安全事故频频发生。
2.3安全资金投入过少
现阶段,我国大多数公路施工单位在安全性上的投入资金太少,甚至出现严重不足的状况公路施工工程属于高危行业,如果安全措施得不到保证,以后的施工工作将很难开展起来目前,很多施工单位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他们认为安全投入是浪费资金的表现,没有必要对其投入资金,导致施工安全措施无法得到落实有的施工单位由于施工设备过于陈旧,一直没有及时对其进行更新,以至于发生安全事故的概率变大而施工单位在施工保护措施上的投资力度太小,根本无法满足工作实施的需求。
三、提高交通工程施工管理和安全控制水平的有效措施
3.1增强施工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
施工单位要对施工新手进行安全知识的培训,让施工者熟悉施工流程并且能够熟练的做好安全保护措施,确保施工任务的顺利进行同时,施工单位要准备齐全的施工安全防护品,例如施工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鞋、安全网等在公路施工过程中,工作人员要避免触电和机械伤害依照相关规定,在外出作业时佩戴防护用品施工现场要设置多个安全标志,提醒工作人员哪些些属于危险区域.
3.2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管理制度
针对现阶段我国交通工程施
工中缺乏监督管理的现状,为了保证整个交通工程的质量安全,就需要我们不断的完善相关的监督管理制度。因此,一是,增强领导意识,明确权责关系,能够有效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监督管理,并且建立岗位责任制,以落实监督管理制度的有效贯彻。二是,建立奖惩制度。
奖惩制度是加强监督管理制度执行力的配套“设施”,对于优秀的突出的工作人员进行表扬、奖励,树立榜样,进行正强化,对于违反规章制度、不按施工要求操作的人员进行惩罚,进行负强化。此外,为了进一步保证制度的执行力,好应当将监督管理的效果进行评价,纳入到考核体系,从而从各个方面来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管理制度。
3.3加强质量控制管理
在交通工程施工的质量控制管理通常分为三个阶段,即施工前、
施工中、竣工后。首先,施工前的安全管理控制,该阶段主要是对原材料、机械设备、设计等方面的控制。一方面,对采购的原材料要加强监测,选择具有资质的厂家来提供原材料,并且对采购原材入场时需要再一次进行质量检测,以保证材料的合格,可采用招标制度,保证招标过程的公平、公开、公正以及竞争性。此外,对采购的原材料要进行分类管理,以防材料混乱或腐蚀影响使用。另一方面,在设计时需要对施工场地进行考察,注意施工路段下的管道线,进而设计出合理施工方案。并且还要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防止机械故障带来的安全隐患。其次,施工中的安全控制管理,该阶段也称为现场控制,通过对关键点的控制,来实现安全管理,对关键点的设置要合理,并
且检测的周期也要科学,周期过长不能及时发现问题,过短不但增加成本,还影响施工人员的情绪。此外,还要根据总的计划目标及时跟踪工程进程,保证施工的安全和工程的质量。最后,竣工后的安全控制,该阶段主要验收的管理,对于不合格的工程,不予投入使用,而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3.4培养施工人员的专业素养
工程质量也要依靠相关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来提高其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在工程中要对相关人员的资质和能力进行考核,加大对其培训力度,强化他们的的责任感,要对项目现场的相关数据有详细深入的了解,各级管理人员要时刻保持警惕,在安全管理做到言行一致,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管理安全,相关事业单位可以进行
不定期的培训。
结束语:
国家对很多基础项目都加大了投资力度,公路工程施工也是其中一个受益项目。我们必须要加强公路施工工程的安全控制,提高施工管理的水平,从而保证交通施工工程的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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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王冻,庞学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建设中的质量控制[J].交通标准化,2012(9).
关键词:桥区水域 安全管理
广州番禺海事处地处水网地区,随着经济的发展,跨河桥梁日益增多,统计至2012年底,辖区通航水域桥梁58座。近年来发生多宗船舶碰触桥梁事故和险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消除桥区水域通航安全隐患任重道远,撰写此文呼吁政府、交通管理部门、港务部门、海事、航道、航运公司、码头业主等社会各方共同努力,居安思危,处理好安全生产与桥区水域安全的矛盾,共同消除桥区水域通航安全隐患。
1.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存在问题1.1桥梁存在问题
部分桥梁通航净空高度未达到内河通航标准要求。辖区西樵水道、蕉门水道、骝岗水道、市桥水道(黄琼口至市桥大桥)为内河Ⅴ(3)航道、按照内河通航标准的要求,设计桥梁通航高度应为8米至8.5米,但上述桥梁通航净空高度分别为6.5米、6.0米、6.5米、5米均未达到内河通航标准的要求。
部分桥梁防撞设施不足。早期建设的西樵大桥、骝岗大桥、高新大桥、市桥大桥、紫坭大桥等大桥桥墩较多,墩柱细小,缺乏墩柱防撞保护设施,防碰撞能力差。
桥梁未按需要配备航行安全监管系统。桥区水域通航条件较差、船舶通航密度较大的桥梁如西樵大桥、骝岗大桥、高新大桥、市桥大桥未设立通信设备、雷达应答器、闭路电视或其他电子设备组成的安全监控和报警系统。
1.2船舶超过桥梁通航净空高度冒险航行
2012年发现船舶超过桥梁通航净空高度冒险航行情况:2012年发现船舶超过桥梁通航净空高度冒险航行23宗,具体分布如表1。
近3年来船舶通过桥区水域事故和险情一览表:2010年至2012年,船舶在桥区水域航行,因超过超过桥梁通航净空高度冒险航行发生险情8宗,其中2宗造成事故,具体分布情况如表2。
1.3 部分码头业主未按港口经营许可证核定船舶靠泊能力调度船舶
骝岗水道裕丰钢铁厂码头港务局核定港口经营许可证靠泊能力为300吨级、西樵水道番禺水泥厂码头港务局核定港口经营许可证靠泊能力为500吨级,但业主存在超过港务局核定港口经营许可证靠泊能力调度船舶靠泊的情况,船舶靠离码头需通过航道、桥梁,因此存在影响桥梁通航安全的情况。
1.4砂石临时装卸点缺乏规范管理
目前西樵水道、蕉门水道、沙湾水道、市桥水道存在多处砂石临时装卸点,砂石船装卸货物是靠自身输送臂,船舶卸货不需要规范码头便可进行。港务局对临时装卸点未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只进行登记报备;航道局对临时装卸点进行临河建筑物审批;海事部门对临时砂石装卸点未进行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报备管理。
临时装卸点在调度船舶没有限制船舶吨位、等级,特别是船舶通航尺度,只是由船舶自身掌握,是引发船舶超过桥梁通航净空高度违章航行的主要源头。
1.5桥梁通航管理相关法律规范需进一步完善
桥梁通航管理相关法律规范:《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通航密集区或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的有关通航规定。
《广东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第四条:船舶(包括浮动设施、下同)航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通航桥孔通过,保留足够的富余高度、富裕水深,并与桥墩边缘保持足够的安全间距;禁止船舶从有禁航标志的桥孔通过。第十五条:各地海事管理机构可根据本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各自辖区桥区、重点通航水域桥梁桥区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包括船舶通过桥梁的能见度、风力和汛期流速限制等。第十六条:桥区水域是指由可通航桥梁两侧若干距离之间、因桥梁的存在而影响或可能影响船舶操纵或安全航行的水域,其范围由各地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桥区水域的自然环境、航道等级、船舶尺寸、潮水潮流、洪水枯水、通航桥孔尺寸等因素进行认定并公告。
《广州海事局通航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相关规定第八条:船舶通过桥区水域应按桥梁通航孔标志通行,禁止船舶在桥区水域内追越、并驶或横越。船舶通过单孔通航的桥梁时,上行船应避让下行船;潮流河段逆水船应避让顺水船;禁止船舶在桥区水域内会遇。第十五条:禁止船舶、设施在下列水域锚泊:各大桥、自来水厂吸水口上下游各100米。
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JTJ 311-97)相关规定:桥梁通航净空高度系指代表船型的船舶或船队安全通过。桥孔的最小高度,起算面为设计最高通航水位。通航净空高度数值为代表船型空载水线以上至最高固定点高度与富裕高度之和。
富裕高度是为保障桥下船舶行驶安全而设置的富裕量。富裕高度值可采用以下标准:
(1)在通航海轮的内河水域或有掩护作用的海域,取2m;
(2)在波浪较大的开敞海域,且建在重要航道上的桥梁,宜取4m,
1.6桥梁通航管理相关法律规范存在问题
《广东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缺乏量化管理数据。该规定要求船舶通过通航桥孔,保留足够的富余高度、富裕水深,并与桥墩边缘保持足够的安全间距、船舶通过桥梁的能见度、风力和汛期流速限制只有定性要求,未有量化数据要求,船员、海事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理解不一,现场难于操作。
当地海事机构未结合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桥区、重点通航水域桥梁桥区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当地海事机构未依据《广东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重点通航水域桥梁桥区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对船舶通过桥梁提出具体要求,包括桥区水域的范围、通航尺度、能见度不良、恶劣天气、报告制度等限制条件,不利于现场海事人员的监管。
2.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存在问题原因
2.1当地政府缺乏长远规划 补救措施不足
桥梁通过尺度增加(净空高度、通航宽度)、桥梁桥墩跨距增大需增加资金,当地政府对航运发展缺乏长远规划,造成早期建设桥梁通航净尺度未到达通航标准的要求、防撞设施不足等问题,对存在问题补救措施不足。2.2 经济利益
随着航运经济的发展,市场竟争日益激烈,目前内河载运砂石船舶多数在1000载重吨以上,在1000以下船舶生存空间很少,船舶日渐趋于大型化;建筑市场对临时砂石装卸点提供了生存条件,临时砂石装卸点对船舶靠泊缺乏规范管理,形成船舶超过通航净空高度通过桥梁冒险航行。
2.3 航运公司对船舶管理未落实到位
目前违章通过桥梁航行船舶的航运公司基本属于未建立安全管理体系航运公司,公司对船舶动态、人员调配、航行安全、定期登轮检查等方面管理未落实到位。
2.4船员安全意识薄弱
现场检查中发现部分船舶未配备《珠江航行指南》、《潮汐表》等航行资料,船长、驾驶员未掌握计划航线涉及桥梁的通航尺度,部分掌握桥梁通航尺度的船长、驾驶员也在船东的指挥下冒险航行,反映了船员安全意识淡薄,违章通过桥梁作业熟视无睹。
2.5涉水管理部门未形成合力
目前海事部门负责对船舶实施安全管理;港务局对航运公司资质、船舶营运、码头经营、临时砂石装卸点实施管理;航道局对航道规划、维护实施管理;但各部门未能形成合力,共同消除桥区安全隐患。
2.6 个别海事人员忧患意识有待提高
西樵大桥、骝岗大桥、高新大桥、市桥大桥等大桥车辆通行密度大,万一发生船舶触碰大桥造成大桥坍塌事故,将引发群死群伤事故,但个别海事人员对此未有充分认识,认同船舶在低潮时使用桥梁通航净空高度起算面(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以下高度通过桥梁,未按规定留足通过桥梁的足够富裕高度。
3.安全管理建议
3.1当地政府应加大投入 提高桥梁防撞能力
对通航密度大、未达到通航标准的重点桥梁,当地政府应加大投入。对于不合适增加桥墩防护装置的,可在大桥上下游适当的位置,设置限制高度设施,限制超桥梁通航净空高度船舶通行;利用科技手段,在大桥设置闭路电视、雷达应答器、电子预警报警系统、设置护桥巡视人员。有条件的情况下,拆除旧桥,按通航标准建设新桥梁。
3.2 涉水部门应加强沟通 形成合力共同消除桥区安全隐患
港务局、航道局在办理码头、砂石临时装卸点许可、备案手续时,需要求业主制定船舶调度规程、限制靠泊船舶吨位、尺度,并把审批报备情况通报海事部门;港务局要督促航运公司落实相关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加强对船舶的管理。
3.3海事部门需要强化的工作
3.3.1 加强宣传
通过走访码头、砂石临时装卸点,提醒其合理调度船舶,控制船舶吨位、尺度,做好船舶通过桥梁安全工作;督促提醒航运公司、船舶落实公司管理制度、督促船舶遵守《广东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按公布的大桥通过净空高度留足富裕高度航行作业,不得超过公布的大桥过净空高度冒险航行。
3.3.2 加强巡航
对重点桥区水域如西樵大桥、骝岗大桥、高新大桥、市桥大桥等水域增加巡航密度,通过AIS、CCTV辅助巡航,及时提醒船舶遵守《广东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3.3.3把好船舶进出口签证关
对前来办理签证的船舶,查清楚是否经过重点水域的桥梁,不符合条件的,提醒不能通过大桥,不予办理签证手续,已通过大桥的,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3.3.4加强对临时砂石装卸点的管理
依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按照《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报备业务流程》的要求临时砂石装卸点进行管理,核定靠泊作业船舶的吨位、尺度,及需要采取的安全管理措施。
3.3.5加强海事行政处罚力度
对超过桥梁通航净空高度冒险通过桥梁的船舶,进行海事行政处罚,决不姑息。
对水线以上至最高固定点高度达到或大于公布的桥梁通航净空高度通过桥梁航行的船舶,认定为船舶在通过大桥时未保留足够的富余高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通航密集区或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的有关通航规定及《广东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 船舶(包括浮动设施、下同)航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通航桥孔通过,保留足够的富余高度、富裕水深,并与桥墩边缘保持足够的安全间距;禁止船舶从有禁航标志的桥孔通过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六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违法船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本条前款所称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包括以下情形: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的有关航行、避让和信号规则的规定。
3.3.6向当地政府通报桥区安全隐患
对西樵大桥、骝岗大桥、高新大桥、市桥大桥重点水域桥梁
的安全隐患及管理建议向当地政府通报,建议加大资金投入,设置防撞护桥设施、信息化监控设备、安排护桥巡视人员。有条件的情况下,拆除旧桥,按通航标准建设新桥梁。
3.3.7 完善桥区水域安全航行规定
制定重点通航水域桥梁桥区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船舶通过桥梁的富裕通过进口高度、宽度、吃水提出具体要求,包括桥区水域的范围、通航尺度、能见度不良、恶劣天气、报告制度等限制条件。
关键词:安全隐患闭环管理;人员管理;系统研究
1 问题的提出
我国矿山采掘企业95%以上都是井下开采,开采条件复杂,随着开采深度和作业地点的不断增加,安全隐患不断增多,隐患如果未得到治理,重大隐患事故不能有效的遏制,企业安全生产形式依然严峻。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1.1 隐患整改监管不到位
当前矿山企业每周、每月甚至每天都会有安全管理人员下井检查,但是查出的安全隐患不复查,隐患检查出来没有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落实不到位、整改不到位的现象时有发生,给安全事故的发生提供的可乘之机。
1.2 安全制度执行力度不够,监察监管不到位
当前矿山企业规章制度已经涵盖了方方面面,但是由于没有实现有效的监管,违章违规的现象还是屡禁不止,归根结底还是在于制度 “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这也是安全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结合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现状,为了使企业经营更合理、管理更高效、管理更科学,研究和设计矿山安全综合管理系统。
2 系统研究与设计的目标
通过本系统,各级管理人员可以随时掌握井下什么地点存在什么隐患,隐患治理到什么程度,谁是隐患治理的负责人,作业区域的人员情况,重点工程的施工情况,生产报表情况、井下作业地点是否安全、主要设备运行情况,人员违章情况,通过系统加强对矿山采掘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督促企业决策和消除存在的生产管理问题和安全隐患,适应了企业精细化的安全管理。
3 研究内容
设计了作业现场安全动态评估和管理功能,工程队管理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在系统上填写,系统根据检查表法得出分数,通过分数来确定作业现场是否安全。
根据公司安全生产隐患等级分类,将安全管理中相关信息危险、紧急系数进行分级显示或预警。安全隐患信息处理过程直接显示为动态的图像,管理员可以很直观的对隐患进行各种操作。
本系统可以自动统计井下作业人员的相关信息(包括作业地点、工种)和违章情况,实现对作业人员的实时监管,同时对违章人员实施“红、黄、绿”牌管理,对红牌人员系统发短信或文本通知相关部门,提高了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目标、计划的确立和流程化处理,使各级人员的责任更加明确,同时各级参与者可以主动纠正自身所在目标、计划中的偏差,同时能对传入的目标、计划进行反馈处理,使目标、计划更高效的完成。
设计了矿区矢量地图,在线添加安全、生产信息,使安全管理信息展示更加形象和精准。根据矿区井下平面地图对工作中的生产作业面和安全隐患点进行管理操作,安全隐患点在地图上用小旗显示。
短信平台管理系统。本系统中的短信平台用来向相关责任人发送预警信息,同时也可以通过平台向员工或者客户进行信息的传递,当系统检测到有隐患或者隐患未及时处理时,系统会将隐患信息及时发送给相关责任人,监督责任人及时整改。
开发了井下设备在线管理系统,从设备的购进,安装地点、使用责任人、检修、维修等相关信息对设备统计分析,加强了公司设备管理,同时也保证了设备使用的效率。
生产报表功能,生产报表查询系统主要是按照当天或历史类别查询产量、生产数据报表等情况。生产报表查询系统默认显示当天的生产数据报表,用户也可以选择其他时间来查看历史记录。
作业区域管理,将井下工作地点实施分区域管理,包括每个区域的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工作地点名称、作业地点安全评估情况在矢量地图认显示,使管理层可以随时的了解井下生产状况,同时也可以查询该作业地点的历史信息。
系统不仅具有安全隐患管理、短信预警、人员管理等功能,还集成了设备管理、环境监测、视频监控、人员定位等管理系统,管理员的操作变得更加简单、快捷、有效。
生产信息管理。支持在线查阅CAD图纸和excel表格等功能,各级部门可以工程进度和相关生产的信息上传到指定板块进行展示,以便领导在线查阅。
信息中心。通知、通告,报警短信、相关的安全文件、内部信息的、下载及阅读。
4 结束语
矿山安全综合管理系统是与矿山隐患排查、人员管理、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以及安全管控模式相结合,并结多年安全隐患管理实践,运用信息、网络和通讯等技术研发成功的一套矿山安全综合管理系统。从2013年赤峰柴胡栏子黄金矿业有限公司该系统以来,公司安全生产整体管理水平提高,其取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显著。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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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小林,桑志彪,彭锟,等.煤矿“四环五级”安全隐患闭环管理运作模式及功能设计[J].煤矿安全,2009,40(10):109-110.
近年来,我市各县市区、各部门在加强政府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要看到,当前境内外敌对势力大肆利用各种手段对我各级行政机关进行网络攻击和窃密活动的事实,加之,政府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一些单位和人员信息安全和保密意识淡薄,管理机制不健全,制度不落实,技术防护措施不完善,安全隐患比较严重,信息安全形势十分严峻。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管理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79号)精神,为认真贯彻落实中、省通知精神,切实提高我市政府信息系统安全保障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强政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信息安全责任制
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要把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完善措施,切实抓紧抓好。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健全信息安全和保密责任制,把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岗位和个人。要明确一名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制订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防护措施,开展信息安全、保密教育和监督检查。要指定一名安全观念强、富有责任心、懂防护技术的工作人员任信息系统安全员,负责日常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要建立健全岗位信息安全和保密责任制度,明确信息安全和保密责任。
二、强化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防护技能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认真组织信息安全和保密基本技能培训,开展信息安全和保密形势分析、典型案例分析和警示教育,并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要把信息安全和保密教育作为工作人员上岗、干部培训、业务学习的重要内容,提高安全和保密意识,使主动做好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成为每个工作人员的自觉行动。加快研究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信息安全技能考试制度,逐步做到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当前,要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学习宣传信息安全“五禁止”规定:一是禁止将信息系统接入国际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二是禁止在计算机与非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U盘等移动存储设备;三是禁止在没有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国际互联网公共信息网络上的数据拷贝到信息系统;四是禁止计算机、移动存储设备与非计算机、非移动存储设备混用;五是禁止使用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设备处理信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遵守信息安全和保密管理各项规定,做到令行禁止,杜绝安全隐患。
三、完善安全措施和手段,夯实安全工作基础
一是加强对信息、人员、场所和设备的管理。严格执行保密要害部门、要害部位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人员管理和资格审查制度;严格执行计算机、设备登记管理和定期检查制度;严格执行计算机、信息系统软件和维护服务提供者资质审查及监管制度。
二是实行计算机配置管理和安全审计。加快对办公用计算机和移动存储设备实行配置管理,统一编号、统一标志、统一登记;对办公用计算机逐步加装安全审计工具,定期进行安全审计。市信息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抓紧制订行政机关办公用计算机配置指南、安全使用规范和安全审计办法。
三是规范电子文档的管理。统一电子文档命名规则,根据文件内容在文件名中标明密级、类别,便于识别和管理。建立并保留电子文档的创建、复制、删除等相关记录,为安全审计提供依据。规范电子文档的复制、传递,电子文档要严格按照同等密级纸质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逐步采用加密等技术手段对电子文档的存储和传输进行保护。
四是加快信息安全防护设施建设。行政机关在规划建设政府信息系统时,要严格遵循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同步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管理信息安全防护设施。要将信息安全防护设施建设、运行、维护、检查和管理费用纳入预算,保证资金落实。项目审批部门要将拟建政府信息系统是否具备信息安全防护设施作为重要审核内容。政府信息系统建成后,必须经保密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是切实增强政府业务网络安全保障能力。政府业务网络是政府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行电子政务的重要基础,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措施。要加快建立健全以身份认证、访问控制、安全审计、责任认定、病毒防护等为主要内容的网络安全体系,完善网络安全技术防护手段。抓紧制订网络对接、信息交换、安全技术及运行管理标准规范,实行严格的网络接入审批制度。行政机关要督促、指导业务网络管理单位完善相应的办法,保证网络安全运行。
六是严格信息技术产品的采购管理。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政策要求,行政机关要带头使用国产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确保信息系统安全可控。其中,办公用计算机、公文处理软件、信息安全产品等应使用国产产品,信息安全服务应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国内厂商,因特殊原因必须选用国外信息技术产品和信息安全服务的,应进行安全审查,并报本单位主管信息安全的领导同志批准。政府信息系统、保密要害部门和部位使用信息技术产品及服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和标准。政府信息系统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信息系统的数据中心、灾难备份中心不得设立在境外,原则上不得接受在线远程服务。
四、做好信息安全检查工作,依法追究责任
各县市区、各部门每半年要对政府信息系统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认真查找隐患,及时掌握信息安全状况和面临的威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堵塞安全漏洞,减少安全风险。要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及时发现网络泄密隐患,迅速处置网络泄密事件。市信息办负责制定信息安全检查办法,各部门要定期向其报告检查落实情况。各县市区还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的信息安全检查和实施办法。
加大信息安全和保密执法工作力度。对违反信息安全和保密管理规定的,要给予严肃处理,对造成泄密事件和信息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并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以儆效尤。要建立网络泄密举报制度和奖惩制度。明确举报方式、受理机构和奖惩力度,充分发挥广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