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1 15:2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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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bstract ]: taking Lanzhou city as a case study of the Yellow River Lanzhou section of channel regulation scheme and release flood waters such a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he scheme can not only satisfy the requirements of release flood waters and did not cause the water level, velocity of flow and riverbed topography greatly change.
[ Key words ]: City; river regulation; regulation scheme;
一、河道概况
黄河兰州段位于兰州带状盆地,呈东西走向,西起西柳沟,东至桑园峡,全长44.84km。全河段河槽宽窄相间,河宽变化较大,窄处仅120m,宽处可达600~700m(含江心洲)。河床基本上由砂卵石组成,且多卵石边滩及江心洲。主泓在一定范围内摆动,河段洪枯水位变幅不大。洪水期河岸时有冲刷,水面比降0.9~1.3‰。河段枯水流量540m3/s,造床流量3000m3/s,百年一遇流量6500m3/s,1981年实测的最大流量5600m3/s。河床糙率为0.032,河岸糙率为0.030~0.35,滩地糙率为0.045,中水情况下综合糙率为0.035。
本河段历年演变特征是:年内具有涨水期淤积,退汛期冲刷的特征。随着年际和年内流量分配的不同,浅滩河段河床有着相应的变化。年际间具有枯水年淤积,丰水年冲刷的特征。由此可见本河段水流输沙能力强,其河床形态、输沙条件具有山区河流的属性。
二、整治线及整治方案
2.1 整治线确定的一般原则
进行河道整治需解决的关键问题是河道整治宽度及整治堤线的合理布置。相应于设计的洪、中、枯水流量,就有三种整治线,而中、枯水整治线较重要,尤以中水整治线最为重要。中水整治线的位置,应根据整治的目的和要求,按照因势利导的原则,从河道演变分析中得出的结论来确定。由于洪水漫滩时滩地水浅流缓,河道的轮廓对河道演变和水流形态影响不大,仅在设计堤防时,根据具体河段及水工建筑物的要求,对堤线与中水河槽岸边的相关位置作一些考虑即可。
2.2 用河相关系法确定整治线宽度
对本河段的自然演变规律分析得知河段冲淤基本平衡。为此采用阿尔图宁计算稳定河宽的公式计算。根据相对稳定的弯曲型河段统计所得河宽系数ξ的平均值为1.2,求得造床流量下河宽为248~260m,;取ξ为1.0~1.1,求得河宽为218~240m。故河宽240 m可作为中水整治方案。
2.3 优良河段类比法
在市区河段上选取了几个控制断面进行论证。黄河铁桥建于1909年,桥址断面河宽230m,七里河桥建于1958年,桥址断面河宽270m,其下游1.2km(k23+600)处河宽仅200 m,此几处河段均经受了1964年5660m3/s及1981年5600m3/s洪水的考验。盐城黄河大桥建于1979年,桥址处河宽305m,1981年的洪水顺利宣泄。由此认为,河宽300m可作为设计洪水最小堤间距的参考值。
三、物理模型
3.1 动床试验模型设计
根据黄河兰州段冲积河流属性,河床质以卵石成分为主,河床变形主要是卵石推移质所引起的。故根据水流重力相似、水流阻力相似、水流挟沙相似、河床冲淤变形相似、泥沙起动和扬动相似及河型相似等条件,并利用黄河动床河工模型设计的研究成果进行推移质动床模型设计。
3.2 试验方案及结果分析
3.2.1 天然状态
从河道横断面形态可知,当河宽B≤240时,河道断面单一,断面呈“U”型或不对称的“U”型。当河宽B>240m时,河槽形态已开始从单式向复式断面过渡。河宽超过300m的河段,随着河宽的增加,出现了边滩,或在河道中形成沙脊,断面形态呈“W”型,河道中出现河心滩。这说明河宽为300m时处于河中成滩的临界状态。
造床流量下垂线最大平均流速Vm、垂线最大水深hm与河宽的关系不明显,河宽大于240m时均会出现数值相近的值Vm=3.0~3.7m/s,hm=7.0~8.5m。但其断面平均流速随河宽的加大而减小,断面平均水深随河宽的增大略有减小的趋势,但变化不明显。
在兰州防洪标准百年一遇流量6500m3/s时,河宽在220m至600m范围内,Vm一般在3.8~4.5m/s内波动。流速V随河宽B的增大呈递减的变化趋势。垂线最大水深hm、断面平均水深h与河宽B的变化关系比较紊乱。可见河宽240m可作为中水整治方案的依据,河宽300m可作为设计洪水最小堤间距的参考值。在此基础上,对300m及350m整治线方案进行了研究。
3.2.2 整治方案及结果分析
350m整治方案:将天然河道宽度控制在350m,切除断面一侧边滩或滞流区,分汊河段则堵塞支汊,小于350m的河段仍保持原状进行试验。300m整治方案:切除河道中边滩或滞流区,对河道做一定压缩,使其河宽为300m,弯道附近减小至280m~300m,小于300m的河段仍保持原状。
从天然状态与整治方案水位变化看:适当压缩河道中的边滩或滞流区,并未引起水位较大幅度的增高。对于300m整治方案,流量为3000m3/s时,水位变幅为-0.13m~0.38m;流量为6500m3/s时,变幅为-0.13m~0.58m。对于350m整治方案,流量为3000m3/s时,水位变幅为-0.21m~0.28m;流量为6500m3/s时,变幅为-0.27m~0.48m。整治方案与天然状态相比水位变幅不大。300m及350m整治方案,并未引起水位较大幅度的增加,相反由于河流的自我调节作用使得断面地形趋于平坦,流速分布趋于均匀。
从水流要素看:整治方案较天然状态水深、流速最大变幅在12%以内,这样的变幅在该河段不会引起较大的河床变化,且因整治线较平顺,流速分布趋于均匀。
从河床地形看:整治后断面变窄,但断面地形起伏变化减小且趋于平坦,河槽趋向单一断面,河床纵向的冲淤变化也不大。
四、结论及建议
1.通过对黄河兰州段河道地形、河相关系、造床流量、设防流量及河中成滩条件的分析,得出了中水整治河宽为240m,防洪整治河宽为300m。
2.实施河宽300m方案,适当压缩河道中边滩或滞留区,并未引起水位及流速大幅度的增长。相反河流通过自动调节,断面地形趋于平坦,且向单一断面演变。改善了水流条件,流速分布趋于均匀。
3.整治方案的实施,使河道渠化目标得以实现,岸线平顺、固定。断面平均流速的提高,减少了污染物沉积数量,同时可确保行洪畅通。靠岸流速增大,为三条南河道取水提供了合理的渠首位置及水流条件,为工农业及人畜用水和南北两山绿化提供了方便和充足的水源,加快了再造秀美山河的步伐。并对滨河路的规划、通航及开发城建用地提供了设计参数。具有良好的经济、社会及环境效益。
4.考虑到上游水库的兴建,在来水方面表现为洪峰减小,枯水流量增大;在来沙方面主要是下泄沙量减小,泥沙的组成变细。故河道渠化可采用30m+240m+30m或60m+240m形式的复式断面,流量较小时在单式断面中流动,流量较大时在复式断面内流动。这样可在两边种植草坪,修建带状绿化公园,以美化市容,改善人们的生活环境。
5.亦可采用分段整治方案。兰练以上河段目前可不做整治,因为此河段河宽基本在300m左右。只是在水厂附近河宽约500m,此处为50年代修建的兰州市水厂取水口,至今运行良好。兰练至七里河桥段,河道长约15km,宽度在300m~600m之间,应进行全面整治。七里河桥至鸟岛前(k22+440~k24+300)河道宽度为220m~330m,在鸟岛处为330m,在为保护候鸟,建议此段河道以天然河宽为准,不做压缩整治。
参考文献:
[1] 张书农,华国祥。河流动力学。水利水电出版社,1988.
七*路,位于市中区,北起二七新村南路,南至二环南路,距离约2公里。该路路面存在着龟裂、下沉、破损等严重问题,交通经常堵塞,严重影响了居民出行和日常生活,特别是沿途附近广大社区居民对此问题反映尤为强烈,急需对该路段进行综合治理。去年,我在政协会上已就此事提出了议案,但尚未彻底解决。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该道路特别是*小区路段年久失修,即使维修也是小修小补,未能彻底解决道路严重损坏、脏乱问题。
2、由于该路段道路严重破损,路面坑洼不平,造成车辆通行速度缓慢或绕行;沿途附近居民增加,而且车流量不断增大,都加剧了交通堵塞,特别是上下班时更为严重,致使市民出行很不方便。
3、由于道路严重损坏和环卫清扫不够及时,而且由于今年冬天道路管道施工更造成路面砂石、尘土较多,每当车辆通过时就扬起沙尘,刮风时更是尘土飞扬。
4、由于道路严重损坏,在夜间或雨天(部分路段严重积水)很容易出现意外伤害,存在安全隐患。
二、建议
七*路长期存在着脏乱差问题,不仅影响交通,影响市民特别是沿途居民的日常生活,而且与以人为本和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不相适应的,另外,在一定程度上也损坏了*市的省会城市形象。为此建议有关部门深入现场和社区调查察看,并尽快采取措施对道路实行重点整治,全面提升道路功能,从根本上改善道路状况。
1、针对七*路脏乱差的实际情况,尽快研究、确定该路段整治方案,全面启动改造工程。
2、要重点对该路段路面整体翻修改造,不能再满足于修修补补。
3、按规定加强道路的日常养护管理,及时发现破损路面并修补,加强道路环卫清扫,及时洒水降尘。
4、加强农贸市场的统一规划、修缮和管理,既方便群众,又改善了环境,是从根本上解决路况拥挤、脏、乱、差的途径之一。
您提出的《关于七*路进行综合整治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考核范围
街道机关各部门
二、考核内容
2012年街道机关各部门考核目标包括日常工作目标完成情况、部门规范化建设情况、工作综合评议及创新目标。
三、赋分计分办法
1、部门考核基本分为200分。其中,部门日常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基本分为70分,部门规范化建设情况基本分为30分,工作综合评议基本分为100分。
2、部门考核创新分包括2012年全区年终考核成绩和部门所获荣誉奖励两部分。
四、考核办法
1、由责任考核部门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各部门及机关工作人员日常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考核。
2、工作综合评议
半年组织一次部门工作综合评议,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人大工作处领导成员、企业服务中心班子成员,机关各部门负责人,驻流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书记、主任,全体机关干部对各部门工作进行综合评议。年终安排一次部门述职评议工作会议,由部门负责人进行述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人大工作处领导成员及企业服务中心班子成员、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及全体机关干部现场进行评议打分。年终将两次评议成绩加权折合后确定该项得分。
3、创新目标
年终各部门将获得的表彰奖励荣誉称号、经验推广、现场会召开、全区年终考核成绩等有效证明材料报督查室,由督查室核实后,按照考核标准进行计分。
五、考核结果使用
1、根据各部门考核得分情况,由机关党总支按照30%的比例由高到低提出优秀部门名单,经街道党工委研究后确定。
2、优秀部门先进工作者名额为本部门人数的30%,其他部门为本部门人数的20%。由领导成员直接分管的部门不参与优秀部门的评选,先进工作者名额数按照本部门人数的30%确定。
3、各部门先进工作者由街道组织科根据规定的名额比例确定人数,由部门提报名单,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组织科审核,由街道党工委研究确定。
4、部门或个人工作不作为被投诉查实的,取消部门和个人本年度评优资格。
5、部门工作人员有一人次在上级部门检查中被发现利用工作时间玩游戏、网上炒股、下棋、打扑克、看电影、上网聊天等事情或违反禁酒规定的,取消该部门和个人本年度评优资格。
六、考核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生态和谐宜居城市为目标,紧紧抓住城镇化快速发展的重大机遇,全面加强和改进城乡环境治理与管理,加快城乡环境管理的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步伐,实现人居环境质量的全面提升。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贯彻落实省市和谐城乡建设行动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按照和谐城市、和谐镇(街道)、和谐村(居)三个层次,围绕生态环境综合提升工作重点,重点围绕国道、省道、铁路、高速公路、主要河流沿线,以及旧城区、城乡结合部、小城镇、中心村等重点区域,组织开展以治脏、治乱、治污为主要内容的环境整治,提升管理标准,净化环境质量,改善人居环境,实现全区城乡基础设施配套明显进步,城乡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城镇化水平明显提高。
三、整治内容及责任分工
(一)环卫治理。一是实行道路分级管理。城区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实行A、B、C三级质量标准,全面推行“全时段、全覆盖、无缝隙”环卫保洁体制。A、B级道路,实行动态巡回捡拾作业模式,机扫冲洗车辆确保每日两冲洗、两机扫;保洁员实行两班制,全时段、全覆盖巡回捡拾扫保,达到路面无积存尘土、砂石遗漏,人行道路面颗粒物不超过30克/平方米,遗撒污物15分钟清理干净,达到“五净五无”。二是完善城乡垃圾一体化处理体系。加大生活垃圾清运处理力度,达到“户集、村收、镇运、区集中运送”的目标要求;积极推行压缩车收集生活垃圾方式,按照1台/2万人的标准配备生活垃圾压缩收集车,按村(居)总人口3‰的标准配备保洁员,区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补助资金优先用于环卫保洁人员工资,不足部分由镇、街道承担;按1个/100人或1个/30户的标准在村(居)内配备与压缩收集车配套的生活垃圾收集箱,实行定点和定时投放,杜绝二次污染;积极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袋装化收集,做到应收尽收、日产日清,生活垃圾收集率达到90%。三是加强监督管理。区环卫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分级管理的要求,负责做好全区环境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要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加大镇、街道卫生保洁和垃圾治理的监管力度,确保镇、街道和村环卫基础设施、环卫管理人员和环卫作业人员配备到位。四是强化建筑工地治理。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管理,纳入到建设工程施工、拆迁管理程序,实行处置证制度和工程竣工勘验制度;抓好建筑垃圾运输环节管理,实行建筑垃圾准运许可证制度;实行工程文明施工保证金制度,加强工地出入口管理,有效控制施工工地带泥上路;城区和交通干道两侧的建筑工地,必须按标准设置施工围挡,按标准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对出工地车辆进行冲洗,严禁带泥土污染道路;所有进出工地的运输粉状物料车辆必须封盖严密,杜绝撒漏。
(二)市容治理。一是认真开展广告治理。拆除所有楼顶广告、大立柱广告、落地式广告及刀旗广告;清理各类小广告、活动广告牌;整治门头牌匾、标语牌、橱窗、大型屏幕、霓虹灯、横幅、拱门、标语等其他户外广告;按照《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定》的标准,制定户外广告整治方案,各镇、街道对辖区内的户外广告进行整治,达到整齐划一、整洁美观的效果。二是开展店外经营整治。全面治理店外车辆维修、清洗及公路集市贸易、探头市场、占道经营、乱堆乱放、露天烧烤等现象,并与沿街经营业户签订管理协议,实施户籍化管理,彻底杜绝店外经营。三是规范摊点设置。城市A级道路严禁沿路设置摊点,B级道路经批准设置的便民摊点经营规范有序,C级道路经城管执法局审批按实际需要和便民原则合理设置摊点。四是加强车辆停放管理。在医院、商场、银行、学校、宾馆、酒店等车辆集中停放区域必须划定车辆停放标线,安装辅助停放设施;其他道路按照实际情况划定车辆停放标线、安装辅助停放设施,杜绝乱停乱放。停放区域要做到每100米至少配备1名管理人员,车辆集中停放区域每100米应不少于2人。五是强化城市建设管理。拆除各种乱搭乱建,杜绝擅自破墙开店、装饰装修,清理车行道与人行道之间擅自设置的斜坡或斜梯,治理随意将路沿石开口、向路面排放污水及其他污染物、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利用路政设施设置广告等行为。六是严禁乱倒垃圾。对沿街单位、商店、居民不按规定随意倾倒、堆放生活垃圾和装修垃圾、乱吐乱丢,以及沿街饮食店、娱乐场所、茶楼、烧烤店等乱倒餐厨垃圾、乱泼油污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七是加大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建管力度。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和养护管理,保证道路平整、无坑洼,人行道、路沿石平整完好,排水设施运行正常,桥梁、护栏无安全隐患。
(三)污染治理。以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为契机,大力开展新一轮环保综合整治,健全完善统计、监测和考核三大体系,狠抓源头控制、科技支撑、执法监管等关键环节,制定最严格的准入标准,应用最先进的环保技术,落实最严厉的执法尺度,坚决打赢污染治理翻身仗。实施公安环保一体化执法,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坚决关停污染重、能耗高、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土小”企业。深度治理大气污染,突出抓好化工异味、扬尘粉尘专项治理和燃煤企业脱硫设施改造,加快扬尘污染治理。严格运输车辆密闭运输,严格道路冲洗,严格企业清洁生产。加强环境监管,强化执法力度,确保企业全部达标排放。
(四)河道治理。大力推进生态修复重建,搞好、、河流域后续综合治理,提升河流断面水质,扩大生态涵养区面积。清理境内河道内及周边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白色污染等,保持河道整洁,将垃圾收集到指定的垃圾收集点。及时清除水面漂浮物,保持水体清洁。及时清理城区雨水、生活污水排水管线沿线及周边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生产垃圾等,防止管道堵塞,确保排放畅通。加强河道绿化管理,及时补植缺株断垄,及时清除死株枯枝。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涉河项目审查、审批行为,维护正常河道管理秩序。
(五)绿化治理。抓住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有利时机,积极实施“绿荫行动”,以栽种大乔木、提升大绿量为重点,加快推进“森林进城、园林下乡”,突出抓好“二沿三环”绿化、山区造林、庭院绿化等城乡绿化工程,形成绿美相拥、森林环抱、林路相依、独具特色的城乡生态环境;按照“科学性、系统性、前瞻性”的原则,制定各类城市绿地发展指标,合理安排城市各类园林绿地建设和区域大环境绿化的空间布局,广泛吸收先进规划思想和设计理念,积极探索我区城市绿化规划方面的先进技术和适用方法,增强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于2012年底完成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突出重点、因地制宜”的工作思路,结合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指标要求,组织编制全区三年绿化建设计划,明确具体目标任务、资金投入、完成时限、责任分工等事项,确保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工作顺利进行;对已建成道路绿化,进一步完善植物配植和栽植结构,对桓公路、中兴路、牛山路、一诺路进行大树补植,高标准、高质量施工建好大道绿化升级改造、齐兴路绿化改造及晏婴路东延、学府路西段等新建道路绿化工程;按照全省开展“绿荫行动”的总体要求,广泛实施“见缝插绿”,对长期空闲地、转角地栽植大乔木、花灌木,增加绿量,对人民广场、太公植物园以及街头游园,充实乔灌木,实施“提档补绿”,形成景观良好的林荫公园、林荫广场;全面实施精细化养护管理,做到林带内基本无病虫害、无杂草、无种植高秆作物现象,抓好日常管理,绿化带内无杂草、垃圾、白色污染,不得种植农作物,无人畜毁坏林木现象。
(六)路域治理。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标本兼治的原则,采取净化、美化、硬化、拆除、清理、规范、遮挡等方式,从2011年12月中旬至2012年3月底,对纳入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整治范围的23条主干线、8个重要出入口和齐鲁石化厂区部分道路,进行集中攻坚治理,做到边沟无垃圾、杂草,路肩边坡整体密实、稳定、平顺、畅通、美观;路面扫保及时、洁净,树木常年保持涂白;全面取缔车辆维修、清洗、乱停乱放及公路集市贸易、打场晒粮、占道经营等现象,依法查处违法占用公路的行为;绿化带整齐美观,道路两侧林带不少于15米,穿村路段绿化不少于5米并砌筑排水沟,实现路宅、路田分离;公路两侧建筑美观、整洁,无残墙、断壁、破房;坚决制止和拆除道路两侧违法、违章建筑物;广告严格按标准设置,达到齐整划一、整洁美观的效果;重点路段、较大平交路口硬化,经营路口和店前场地硬化,并划停车位;高标准设置垃圾箱,逐步取消垃圾池,保持道路两侧可视范围整齐洁净,无垃圾、粪堆、杂物堆、白色污染等。各镇、街道辖区内其他道路也按照此标准一并治理。专项整治结束后,配足配齐保洁、养护人员和设备,建立和落实日常保洁和定期检查制度,转入长效机制抓好管理。
(七)村容村貌治理。优化镇村发展布局,抓好23个两区三村续建项目,加快实施朱台镇土地利用综合整治,有序推进中心镇、中心村和农村社区建设。大力发展农村“路水气电医学”等公共事业,年内改造农村道路130公里,继续深化农村五化工程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生态文明乡村建设的意见》文件精神和《市村容村貌综合整治实施方案》要求,大力实施村容村貌综合整治活动,将全区农村划分为新型农村社区型、保留村庄整治型、近期搬迁改造型三种类型,针对不同类型设定村容村貌综合整治标准,全面完成三清(清理粪堆、垃圾堆、柴草堆)、四改(改水、改厕、改灶、改圈)、四通(通水、通电、通路、通宽带网)、五化(实现硬化、净化、亮化、绿化、美化)。
四、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市容和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要精心组织,强化措施,狠抓落实,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顺利推进。
(二)强化督导考核。要严格日巡查、周检查、月通报、年终总评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落实整治任务及责任单位、责任人,建立整治档案。同时,要将整治活动方案、工作进度,及时报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办公室。区综治办要严格督导检查机制,确保综合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无线电技术作为深入推进信息化的重要手段,在两化融合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支撑作用。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和《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规要求,进一步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促进信息化建设和无线通信产业发展,加快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资源管理,保障两化融合频率需求
(一)规范频谱资源使用。频谱资源是国家稀缺战略资源,要坚持无线电频谱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管理原则,依据《省150MHz、400MHz频段专用对讲机频率分配方案》,科学制订全市150MHz、400MHz频率指配计划,大力引导集约共用,及时收回闲置频率,提高频谱资源利用效率。
(二)加大对信息化所需无线电频率资源的支持力度。对于国家和省管频率,要提前谋划,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争取,尽量满足用频单位需求;对于市管频率,要组织开展频率需求调研,制定频率使用和储备计划,全力保障好“信息”、“无线”建设的频率需求。
(三)强化对专用频率使用的管理。公安、民防、海关、海事、机场、铁路、海洋渔业、广播电视、卫生救护等专用频率使用单位,要与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加强沟通联系,按照无线电台执照属地管理的要求,规范使用无线电频率,办理无线电台站设置手续,接受无线电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二、强化台站监管,确保无线业务有效运行
(一)加大对无线电传感网络、调度网络、监控网络、服务网络、定位网络等无线电系统建设的服务保障力度,重点保障公安集群通信系统、人民防空警报系统、民用航空导航系统、电力负荷遥控遥测系统、医疗服务数据传输系统、水上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交通气象预报系统、城市交通指挥系统、抢险救灾应急调度系统等专用通信网建设,组织好组网论证,根据需要进行专业维护,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二)实施台站设置使用的全程有效管理,联合工商部门开展对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行为的监督检查,完善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管理制度,引导销售商规范经营,查处无证生产、无证销售、无证使用的无线电“三无”设备,从源头上净化电磁环境;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规范无线电管理许可行为,科学合理审批设置无线电台站;对全市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整治违法行为。
(三)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商新建、改建、扩建公众移动通信基站要科学合理、程序规范,在建设前期要主动向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征求意见,着力推进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共建共享和景观美化工作,有效避免基站间的相互干扰,提升城市形象;在建设后期要主动将基站技术参数报送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及时办理设台手续。
三、发挥平台优势,助推无线产业健康发展
(一)加强无线通信产业方向性、前瞻性研究,引导、培育和鼓励无线通信产业的发展。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发生产企业申报项目,市级审核事项要随到随办、特事特办,全力协助企业设备送检、型号核准进程;对已投资项目,要通过资源引导、技术支持、宣传推介等方式,引导企业快速发展;对论证引进项目,要主动宣传相关政策,帮助分析市场前景,介绍技术发展动态,尽力解决技术难题。积极引导各大科研院所和具有独立设计能力的企事业单位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无线电模块,帮助提高我市先进无线电设备的自主创新能力,全面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
(二)充分利用无线电管理服务平台优势,大力促进无线电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推动产、学、研融合,推进管理和服务领域的转型升级。跟踪掌握无线传感技术、无线传输技术和移动计算技术的应用研究,务实推进物联网、云计算等新技术、新业务的应用示范,促进各类无线智能终端、移动计算终端的普及使用。抓住国家在我市开展三网融合试点的契机,加大对无线电信息安全的保障力度、无线电信息技术的引导力度,发挥好无线电技术在三网融合中的技术支撑作用。
(三)全力推进新一代移动宽带网、第三代和第四代公众移动通信网建设,积极引导电信企业拓展无线服务新领域,开发无线服务新业务;推广应用多种技术体制的宽带无线接入,统筹协调推进地区“无线城市”项目建设;协调电信运营商按时完成第三代移动通信扩展频段的清频,重视做好PHS系统的退网监管工作。
四、夯实工作基础,提升安全保障技术水平
(一)全面推进市无线电监测机房、检测机房、网络机房和仪器设备室等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加强电磁频谱监管分中心的运行管理,完善全市无线电管理应急指挥调度系统,做好新设固定监测站的选址和建设,充分发挥新一代技术设施效能,不断提升无线电技术监管水平。
(二)全面发挥市无线电科普宣传教育基地、大学生教育实习基地和无线电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的作用,加大无线电管理工作宣传力度,加强对各类无线电新技术、新业务的学习培训,积极探索无线电管理新方法、新手段,不断提升无线电管理综合水平。
五、加强组织领导,形成融合发展整体合力
(一)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无线电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研究解决无线电管制中的重大问题,市政府已调整了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定期检查和交流贯彻落实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研究解决方案,共同推进全市无线电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以工业结构调整为重点,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方向,以巩固做优锰产业为目标,将现有企业整合为“产能上规模、工艺上水平、排放达标准、管理上台阶、安全创一流”的新型企业,走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的循环经济之路,促进企业快速、持续发展。
二、基本思路
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主、市场推动、扶优汰劣、综合实施”的原则,坚持行业准入条件、节能减排标准和安全环保标准,采取行政、法规、政策、经济等综合措施,促使企业实现横向联合、纵向扩充和区内整合,使我县锰冶炼企业布局更科学,结构更合理,工艺更先进,链条更完善,竞争更有力,效益更明显。
三、整合目标
(一)生产加工企业整合目标。坚持走集约化、规模化、集团化发展路子,把大力发展锰产业作为“新型工业兴县”的主体战略之一。通过整合,力争五年内使全县锰产能达到6—10万吨/年以上,年销售收入达8亿元以上,纳税额在5000千万元以上。总体设想是:现有电解锰企业采取等量转换方式,实行自愿横向整合,通过新建、技改搬迁整合为2家锰业公司,即华仁矿业、宏泰(恒源)锰业。在整合的基础上,通过企业自主,强强联合,矿山和加工于一体等方式,组建锰业集团。
(二)锰矿采矿权证整合目标。将目前发放的锰矿采矿权证数量,整合为烂泥田锰矿区、大龙锰矿区,各设置一个采矿权证。同一锰矿区原设置并取得“三证一照”的,由同一锰矿区域内各持证法人,按照“尊重历史,兼顾公平,求大同,存小异”的原则,采取兼并收购、“矿洞数+进尺+储量”评估价值等方式灵活确定股权比例,进行整合。
(三)明确时限,倒逼推进。实行“一个矿区,一名县级领导,一支监管队伍,一个完成时限”。对超过整合时限要求的矿区,以关闭退出方式实现整治整合,确保整治整合按上级要求于2012年12月31日前如期完成。
四、整合措施
(一)严格依照规划管理。充分考虑资源、环境、土地、人力、市场、交通、供水等各种要素,对全县锰产业发展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必须强化规划意识,严格依照规划管理,一律不得在规划区外审批建设锰企业,坚决杜绝随意选址建厂。
(二)严格行业准入条件。新上电解锰项目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行业准入条件,在规模符合要求的基础上,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工艺水平达同行先进,单条生产线生产能力达到1万吨/年以上,每户企业的总生产规模达到3万吨/年以上。
(三)严格执行电解锰企业生产电价补贴。对电解锰企业达不到整合要求的,生产电价严格按照州政办发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四)严格依法依规配置资源。加强县内矿产资源的勘探和管理,对达到整合要求且符合产业准入政策的新上项目,依法依规优先配置资源。按照政府与企业签订的招商引资企业资源配置条款规定,凡达不到整合要求和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在采矿许可证到期时,国土资源、安监、公安、经信等部门应停止办理相关行政审批延期手续。锰矿开采企业应当与县内锰冶炼企业进行股份合作、股权收购或签订优先供应锰矿资源协议,采取分步骤、分阶段进行采、加一体的整合措施。否则,在采矿许可证到期时,国土资源、安监、公安、经信等部门应停止办理相关行政审批延期手续。
(五)严格落实综合监管。充分运用土地、供水、金融、项目贴息、安全监管、环保等综合措施,加强对开采和加工涉锰企业的监管,坚决淘汰规模小、工艺水平低、布局不合理、排放不达标、环境污染严重的涉锰开采和加工企业。
(六)上级对电解锰企业生产电价补贴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未能按规定期限整合或达不到整合标准要求,而又没有通过上级部门验收的企业,不得申报国家、省、州等有关政策性项目。
五、优惠政策
(一)凡达到整合条件和符合行业准入要求的企业按生产能力大小享受不同等级的电价补贴;
(二)锰冶炼企业整合新建、扩建所需征收的土地应缴县级部分的各种收费(不含税收),实行一次性先缴纳后逐步返还,用于锰新建、整合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
(三)锰冶炼企业整合后,处置原有土地、厂房等资产的税费按“一事一议”的原则予以落实优惠政策。
(四)凡纳入锰整合范围的企业,三年内所缴纳的相关资源费(即过关费)按50%的比例返回企业,用于新建、整合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具体由县经信局、县财政局按照管理办法落实。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妥善解决社会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而犯罪是对社会和谐的严重破坏。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刑事司法活动一方面要严格依法办案,充分发挥司法机关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职能作用,保证刑事司法公正;另一方面要通过刑事和解程序,调动社会各阶层、各社会组织和社区的积极性,让其参与化解犯罪引起的各类矛盾和问题,最大限度地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和谐。我国实行刑事和解不仅具有诸多的有利条件,如重和合的文化传统,而且具有重大而深远的现实意义,对建设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将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刑事和解注重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的平衡,被害人和犯罪人权益的平衡,是以人为本、和谐有序理念在刑事司法领域的体现。我国应立足于中国传统调解,充分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积极探索刑事和解制度的确立和完善。本文结合理论与实践,对构建和谐社会语境下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取向进行了阐述,并立足于传统文化和法治的本土资源,对在我国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的基础与可能性从五个方面作了详尽分析,最终提出了在我国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的初步设想。
以下正文:
在当今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中国一次又一次地处在需要不断更新观念,不断进行调整的地步。当我们日益融入全球一体化发展进程的潮流时,有必要对一些已具有普适性的现代化民主和法治的价值理念进行借鉴和移植。就这一意义而言,我们再也不能忽视刑事和解制度折射出来的现代性民主和法治的具有普适性的观念价值。
刑事和解制度自20世纪70年代在美英等国司法实践中适用以来,已有二三十年的发展历史,随着世界刑事司法轻刑化的发展趋势,刑事和解制度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所接受。近年来,刑事和解制度也引起了我国法学界的热烈探讨和司法界的积极探索。 这表明:在通常由国家行使刑事追诉权的刑事诉讼中,也有合意的空间。刑事和解在我国司法实践领域的悄然破冰,蕴含着刑事司法从“有害正义”到“无害正义”的转变。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内涵
刑事和解是又称犯罪人与被害者的和解,是指在犯罪发生之后,经由调停人(通常是那些经过专门培训的法律专业人士)充当中立的第三者,使犯罪人与被害者及社区代表直接商谈,协商解决刑事纠纷,其目的是为了恢复被犯罪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害以及恢复犯罪人与被害者之间的关系,以使犯罪者回归社会、平抑社会冲突。它兼顾被害人与加害人合法权益的双重保护功能,不但有助于加害人的矫正与回归社会,而且也有助于平复被害人的心理创伤,最大限度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的和谐性。
刑事和解的思想渊源最早可追溯至原始社会的私人分割赔偿,但作为一种新型的刑事司法理论,其发端于20世纪中叶,是西方社会从国家本位转变到个人本位的新刑事思想和法律价值观变化的产物,刑事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的破冰,直接的动因来自日益增长的案件数量与审判资源有限性之间的矛盾,背后则显现了多重价值追求。它在维护成文法权威的前提下,融入了更多的人文关怀,体现了刑事司法从“有害的正义”到“无害的正义”的进步,符合中国传统文化底蕴和当下社会的和谐理念。
以国家追诉为标志的现代刑事司法模式和以监禁刑为中心的现代刑罚结构,虽然实现了对犯罪行为惩处的法律效果,但在被害人损失的弥补、被破坏社会关系的恢复等社会效果上却力不从心,带来了成本过高、改造效果不理想等问题。对犯罪的治理,不仅要着眼于国家公权力的追究,更要讲求对受害者的弥补。简单地对犯罪行为进行刑罚制裁,只是一种“有害的正义”,它在对犯罪人加授损失的同时,并没有恢复被害人和社区受到的损失,对犯罪的矫正效果也不佳。而刑事和解改变了传统的以国家公诉为主导而造成的被害人边缘化地位的情况,使被害人从犯罪人真诚的道歉补偿中寻得心理平衡,受损的社会关系得以修复,试图达到一种“无害的正义”,使情、理、法有机融合,有助于创造一个更加和谐的社会关系。
二、刑事和解的价值取向
法律的目的之一在于建立并维持社会秩序。而刑事和解可以“恢复在依法的解决中很容易失去的平衡,并进而实现某种社会连带关系”。 刑事和解在世界范围内的兴起和推广有其内在的合情性、合理性和合法性,其价值意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改善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促进社会的和谐。
在传统的刑事司法观念中,犯罪被视为犯罪人对国家利益的侵犯。刑罚是一种公权,对犯罪人的追诉只能由国家进行,而不允许和解。作为真正受犯罪影响着的被害人在诉讼中的作用被弱化,诉求被忽视。在许多伤害案件中,加害人与被害人都是熟人,犯罪的发生大都因琐事纠葛、邻里关系等民事纠纷引起,犯罪人人身危险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低。犯罪发生后,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纽带并未完全打破,如果不加区别,以该通过刑事司法程序定罪、处刑,会进一步恶化被害人和犯罪人之间的关系,扩大双方的矛盾。而刑事和解程序注重发挥犯罪人与被害人在解决刑事矛盾中的能动作用,努力为双方营造对话的氛围与空间,促进双方的谅解,在相互磨合中化解矛盾,从而达到减少社会冲突、增强社会和谐的目的。
(二)提升被害人的诉讼地位,维护被害人权益。
刑事和解以被害人利益为中心,大大增强了被害人在解决刑事纠纷的主动权和决定权。同时,它以犯罪人的真心悔罪和有罪答辩为前提,这使得被害人能够在一个平和的环境中告诉犯罪人,犯罪行为对自己造成的身体、情绪和经济的损害后果,了解犯罪人犯罪时的动机,接受犯罪人的道歉。这种交流有助于减轻被害人的焦虑与仇恨,尽快恢复心理与情绪的稳定。
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犯罪发生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和通过经济赔偿方式实现的精神损失难以得到充分、及时的赔偿。而在刑事和解中,赔偿协议是一个双方合意的结果而不再是传统司法模式下的强制判决,犯罪人的积极履行保证了被害损失的及时修复。
(三)有利于矫正犯罪,实现犯罪人的再社会化。
通过被害人与犯罪人就犯罪影响进行的讨论,犯罪人能够深刻地体会自己行为给他人和社会造成的损害,从内心反思过错、真诚悔罪。由于司法机关和被害人对犯罪人的尊重,使犯罪人消除了一些误解和敌视,从而自愿地接受惩罚,积极地承担责任。这种特殊预防的效果是通过严格的司法过程及矫正措施所难以达到的。
“司法系统会对个人造成很多的伤害:犯罪记录会使个人永久性地无法从事某些职业,鉴于经历容易引发交叉感染,犯罪的标定效果会使个人对其产生消极认同,进而会促使个人实施更多的犯罪。” 在刑事和解程序中,因为和解协议的达成与履行而不再启动或中止对犯罪人的刑事追诉,犯罪人避免了进一步的审判及刑罚执行对其造成的“标签”式影响,可以更加自然地实现再社会化。
(四)有效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
任何资源都是有限的,国家对司法资源的投入在一定的时间内是相对稳定的:一方面刑事案件数量持续上升,司法机关的工作压力不断加大;另一方面轻微的刑事案件所占比例越来越高,大量司法资源被消耗在应对不严重的犯罪和犯罪人身上,影响了重大刑事案件的办理。因此,如何在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与刑事案件不断增长之间寻求一种平衡,使“需要公正的案件更加公正,需要效率的案件更加有效率” 显得尤为重要。刑事和解能使某些案件的处理绕开审判程序,快速、合法、有效地解决大量轻微案件的责任归属,使司法机关合理配置资源,全面提高诉讼效率。
(五)体现合意的契约精神,实现程序价值。
诉讼的参与者经过自由选择并有意识地参与到裁决的制作中,尤其是让被告人摆脱司法奴隶主义而达到自我决定主义,这应是刑事司法的最高境界。在这一过程中,采取的诉讼形式并不限于对抗,协商、对话与合作也是一种司法民主的表达,而且在诉讼进程中十分必要。萨默斯认为,程序正义原则的要求之一即为协议性(consensualism),这也是程序价值的要求,不论结果如何,建立在有关公民自愿选择基础上的协议性都是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本身实现的“程序价值”。 为了刑事治理的有效性,刑事司法不应只是谋求国家公权力如何获取单方面的胜利,还需要注重协商与谈论在诉讼中的独特功能。而刑事和解就体现了一种契约精神——通过对话与协商,达成双方都满意的处理结果,即通过当事者之间的“合意”完结诉讼。这样一来,不仅为正义的多面性提供了现实基础,避免了单一正义的不足,并且能缓和基于“事实”与“规则”之间的矛盾而产生的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之间的紧张关系。
三、和谐语境下我国引入刑事和解制度的可能性探讨
一种制度的设置与存在,自有其思想文化背景与需要。将法律视为文化现象进行研究,必然要涉及其他社会现象,法律问题从一开始就明显不仅是法律问题,而同时是政治问题、社会问题、历史问题和文化问题。 从传统文化和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内涵来看,我国存在引入刑事和解制度的有利因素。
(一)“无讼”观念是刑事和解的思想基础。
诉讼观念作为深层结构的观念性文化,必将影响和制约着诉讼制度的确立。同时,法律的发展也不能与其赖以存在的社会制度的变化以及社会变化着的情感和要求相分离。 “‘法意识’的概念之所以成为必要,是因为社会学上所说的‘滞后效果’,即相对社会结构的变化来讲,文化和象征体系的变化总是会落后的现象。” 崇尚和谐的儒家思想文化为传统诉讼观念的形成提供了思想基础,在社会关系领域,和谐观念演化为一个具体原则,即“无讼”。古人把“和谐”奉为社会中的绝对目标,并以此为道德衡量标准,认为能够识大体、明大义,忍让为先,不与人争者必定是安分守己的良民;而以争为胜,以讼为能者必定是小人、悍民。古代法律仅仅是实现“和谐”目标的手段,只具有否定的价值,因此争讼必然是绝对的坏事,在人们心目中,争讼本身就缺乏道德上的正当性。 “如果说无讼是中国古代政治与法制建设的价值取向,那么,调处则是实现息讼、无讼的重要手段之一。这在中国古代是由来已久的,不仅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而且形成了整套的制度,是世界法制史上少有的。” 不过,这种调处的目的并不是为了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是为了平息纠纷,追求无讼的和谐统治状态。
(二)和合文化是刑事和解的文化基础。
“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 “和合”一词常常被人们引用来概括中国文化的特质。美籍华人学者孙隆基在《中国人的人格发展》一文中指出:“中国文化的一个至为重要的原理就是‘和合性’,因此,总是认为‘合’是好的,‘分’是不好的。”儒学大师钱穆也认为“中国人的天性,所谓我们的国民性,是‘合和’的分数比较多过‘分别’的。 和合精神是儒学的价值理想,强调天人合一。这一哲学观推及人类社会生活,便是人际和谐与社会和谐。”他们处理与别人的关系以是否合乎情理为准则,不要求什么权利,要的只是和睦相处与和谐。“ 在儒家看来,”礼“提供了实现”和谐“理想的途径。”所谓礼治,就是对传统规则的服膺。生活各方面,任何人的关系,都有着一定的规则。行为人对这些规则从小就熟习,不问理由而认为是当然的——长期的教育已把外在的规则化成了内在的习惯。“ 在这种文化环境中,犯罪者往往重视个体与周围环境的和谐,不愿使自己成为周围人眼中的”公敌“;而被害人在自身权益得到维护的同时,向往平安和稳定的生活,不希望自己的生活时时处于担忧和防备之中。因而,通过犯罪者的悔罪和受害方的谅解化解或修复旧的矛盾,藉以重新建立一种和谐的关系。
(三)轻刑化是刑事和解的实践基础。
随着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对刑罚报应论的否弃和对刑罚预防论的趋同,二十世纪后期,非犯罪化和轻刑化的刑事政策逐渐成为主流话语,轻刑化日益成为一种世界性的趋势和潮流。在对重刑主义否弃的同时,代之而起的是越来越多的辩诉交易、保安处分、社会处遇等刑事和解模式。
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推进,人们越来越认同于“刑法是一不得已的恶”, 对于刑法的扩张和滥用,必须保持足够的警惕。不得已的恶只能不得已而用。当前,轻刑化在司法实践领域出现了辩诉交易的个案和上述朝阳区法院将庭外和解引入刑事案件的探索。刑事诉讼是建设现代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的交叉题域,刑事和解等一系列新的刑诉取向变化则是融会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的契合点。
(四)人本主义是刑事和解的社会基础。
传统的刑法观念过于突出国家的主导作用和绝对权威,而湮没了个人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和诉求。在刑事司法中,不仅对被害人的地位和诉求重视不够,对被害人的权益进行实质性的保护不力,而且对犯罪人的权益保护也表现得更为漠视。刑事和解则将刑事纠纷中的当事人(即加害人与被害人)作为和解的主题突出出来,他们不再是被动的参与者,而成为直接参与和解的双方进行到和解程序中来,司法机关、社区机构则退居次要位置,在其中主要发挥帮助调解、确认公正、监督落实等作用。
刑事和解从根本上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有利于保护犯罪人(即加害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现代刑法对人权的尊重。一方面,被害人的利益补偿不再通过国家公诉下的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方式来解决,而是毕其功于一役,在刑事和解中一揽子解决。另一方面,被纳入刑事和解而受到社会处遇的犯罪人通过和解对被害人进行实质补偿和悔过道歉,也使其自身避免了身陷囹圄,有利于维护犯罪人的尊严、颜面,更利于保护犯罪人的人权,并可避免犯罪人被投诸监狱而可能造成的“交叉感染”和重新犯罪等设施内处遇的缺憾,从而有效地降低这部分犯罪人的再犯罪率。
(五)现代法治是刑事和解的法律基础。
在我国这样一个历史传统悠久、文化底蕴深厚的国度里,进行法治现代化建设,不仅要学习、引进西方先进的法律文化,而且也要注意挖掘、吸纳优秀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从刑事司法领域看,西方法律文化对轻刑化的奉趋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和合思想(如前所述)趋向在对一般轻微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等刑事案件的诉讼上达成了共识。即都以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消弭冲突为目的,将惩戒寓于教化之中,体现了现代法治中的政治民主、人人平等、契约自由、人权至上等精神实质,切合了法治现代化的发展进路。通过将实行刑事和解后的犯罪人纳入社区中进行矫治,有利于修补被破坏的社区和谐,更有利于加速犯罪人再社会化的进程。
现代法治不仅表现为国家法治权威的确立,更表现为国家权威对个体公民利益的尊重和保护这一终极目标。因此,通过刑事和解的探索,也开始逐渐突破国家法垄断的坚冰,而出现了国家法与民间法相互交融的趋势,传递着现代法治取向变化的微妙讯息。
四、构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想
(一)刑事和解的适用对象
适用对象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以及成年犯罪嫌疑人中的过失犯、初犯、偶犯。对未成年人适用刑事和解是各国通例,也是刑事司法国际准则对少年司法特殊要求的具体化。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宣言)》1.4条规定,对未成年犯罪人,应减少根据法律进行干预的必要。根据这一精神,该《规则》18.1条(c)款规定少年司法中以补偿和赔偿作为监禁的替代措施。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之外,各国刑事和解的适用对象正在逐渐扩大到成年犯罪嫌疑人中的过失犯、初犯、偶犯。由于其犯罪的主观恶性较浅,教育、改造的难度不大,从加害恢复的角度,理应将他们确定为刑事和解的适用对象,构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应当适应这一趋势。
(二)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
1、刑事和解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包括各类过失犯罪,以及亲属邻里关系中的盗窃,数额不大的诈骗、敲诈勒索等。上述轻微刑事案件中的犯罪行为主要侵犯了被害人的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的损害较小,适用刑事和解不致于造成对被害人、犯罪人利益保护和公共利益保护的失衡。
2、不适用于重刑犯罪和公害案件。近年来,西方国家刑事和解实践开始向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拓展。但严重暴力犯罪行为人主动认罪的可能性甚微,以和解来换取刑罚的折扣无疑会极大地损害公共利益。对于公害案件,比如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以及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由于侵害的是公众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且公权具有不可让渡性,这类犯罪亦不能适用刑事和解程序结案。
(三)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
刑事和解应以有罪答辩与双方自愿为前提。有罪答辩意味着加害人承认犯罪并认识到犯罪的实际危害,刑事和解是为被害人提供疏通情感的渠道,如果不以有罪答辩为先决条件,或者当事人的参与是基于强迫、威胁、引诱,则无法达到刑事和解的预期效果和价值目标。
刑事和解还应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条件,这一证明要求与我国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和判决有罪的要求是相一致的。
(四)刑事和解的提出与受理
和解的提出,应由当事人及其各自的诉讼人或检察机关提出。刑事和解结果与当事人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作为刑事和解的双方当事人,提案权是其当然的权利。检察机关也可主动提出刑事和解,但必须在查明案情、预计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需要特点的基础之上作出。法院在接受提案之后,应当从以下方面审查提案是否具备刑事和解必要性与可能性:被告人是否承认犯罪及其悔悟程度,被害人愿意参与刑事和解的具体原因,案件的种类及其特点。经过审查,如果法院认为具备了刑事和解之必要与可能,通过和解能够产生符合各方利益的结果,即可以受理案件并展开和解前的准备工作。
(五)刑事和解的结果
刑事和解的结果是忏悔与宽恕,以及和解协议的达成。根据犯罪人造成损害的性质,和解结果分为两类:一类是物质意义上的和解,包括损害恢复、赔偿、提供义务服务,主要运用于对被害人造成实质性危害的案件,如人身伤害、财产毁损等;另一类是精神意义上的和解,如赔礼道歉等,主要适用于给被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案件,如侮辱、毁损名誉等。 在程序处理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作为从轻、减轻或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依据。
1、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方式
1.1学业规划中渗透思想政治教育。高校在设置在就业指导以及思想政治教育课程时,要将思想政治教育渗透到就业指导课程中,不断促进思想政治教育与职业生涯规划教学工作的结合。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大学生就业指导能给他们产生一种巨大的精神推动力,促使大学生把自己的行为都集中到促进既定目标的实现上来,从而起到一种目标导向作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者应积极利用这种导向功能,通过价值取向的引导、未来指向和及时纠偏来做好大学生的思想引导工作,把大学生引向关注社会发展、完善知识结构、提升自身素质、树立正确的“三观”上来,从而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1.2技能培养中注重思想政治教育。实践能力培养中,要加强思想引导,着力培养坚忍不拔和勤勤恳恳、脚踏实地的工作态度,促进高校毕业生养成勤学好问、务实进取的工作作风。求职技能培养中,不仅要关注简历制作、待人接物、谈吐衣着等具体技巧的培训,更要从根本上帮助毕业生树立起高尚的道德品质,以德取胜。
1.3职业理想中蕴含思想政治教育。职业理想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有着密切的关联。因为个人职业理想的确立是依据其人生观、价值观的,而高校毕业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之一即是帮助广大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因此,可以通过在毕业生的职业理想确立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来引导毕业生树立既符合自身能力素质、兴趣爱好又适应国家和社会需要的职业发展目标。
2、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的制度建议
2.1机构建设:领导与执行力量的重构。挖掘现有的机构设置,扩展就业指导部门的职能,将毕业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发展成为其本职工作之一。高校就业指导部门负责领导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具体执行上,一是加强核心执行成员的培养。对于核心成员的培养,主要是加强其自身的理论水平和道德修养,提高其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能力。二是对高校辅导员进行专门的就业指导培训。
2.2队伍建设:培养专业工作队伍。以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作为突破口来提高毕业生的就业,促进二者深度结合,大学生自身的择业心态、竞争意识、能力素质无意识重要的,但是也应该看到随着就业压力增大,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对就业指导的需要也愈益迫切。这就对从事职业指导的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就业指导队伍成为必然趋势。在打造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就业指导人才队伍时,首先应挖掘那些从事就业指导思想政治教育的人才资源。其次还应该对进行着力提高人才队伍的专业化。
2.3理论建设与制度建设:系统化与程序化。明确了领导机构和执行人员以及抓队伍建设之后,还有一个重要问题需要明晰的,即从制度建设着手,把就业指导工作于毕业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机结合,取得实效。只有建立起一整套完整的制度,才能保障就业指导与思想政治教育二者的结合得到真正落实。
一是就业指导中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的系统化。首先,由于当前把思想政治教育与就业指导结合起来研究的理论成果还不够丰富和系统。因此如何开展大学生就业指导中的思想政治教育,如何有效地发挥思想政治教育在大学生就业指导中的作用,还需要更科学的理论研究成果来指导。其次,当前毕业生就业指导中的思想政治教育只是零散见于课堂,就业指导相关的思想政治教育理论尚未形成系统的整体,与普通思想政治教育内容杂糅一起,缺乏专门化的就业指导思想政治教育理论框架,专业特性不突出。要真正使思想政治教育在就业指导中发挥实效,就必须结合就业指导的特殊情况,发展出针对就业指导工作的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从一般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中汲取养分再结合就业指导工作特点形成专门的系统理论。通过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的专门化,提高就业指导中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关键词: 市政工程道路施工质量控制
前 言:
市政道路工程,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方面,工程质量控制是为了保证达到工程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方法和手段。随着我国城市化水平的快速提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迅猛,尤其是市政道路建设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态势。这也对工程质量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与其它工程相比,市政道路施工工程有三大特点:一是作业面狭窄。施工场地很难封闭交通,人流难以控制,加之水、电、气、通信、排污管道等各种管线相互交织,使原本狭窄的场地显得更为拥挤。二是工期紧。为了减少工程建设对城市日常生活的干扰,对施工周期的要求十分严格,施工单位往往根据工期,倒排进度计划,难免对质量控制缺乏周密性。三是作业面复杂。市政道路工程经常遇到与供热、给水、煤气、电力、电信等管线位置不明的情况,若盲目施工极有可能挖断管线,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严重的社会影响,同时也给道路工程进度带来负面影响,增加额外的投资费用和质量控制难度。本人根据多年来从事施工技术工作的经验,对市政道路中的质量监督浅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加强市政道路施工前期质量监督
这要从施工前期的准备阶段开始做起,就需要在此阶段做好施工材料、施工人员、以及施工方法等一系列因素的选择与管理。
1、施工材料的控制
(1)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设备必须有出厂质量合格证书、出厂检(试)验报告及复试报告。并注明使用工程项目名称、规格、数量、进场日期、经办签名及原件存放点。
(2)进入施工现场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在使用前必须按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样。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机构进行复试。复试结果合格方可使用。递交材料凡复试不合格的,应按原标准规定的要求再次进行复试,再次复试的结果合格方可认为该批材料合格。两次报告必须同时归入施工技术文件。
2、施工人员的选择
施工管理人员是市政道路工程旋工的组织者、指挥者和操作者,是质量的创造者,是形成工程质量的主要因素。因此要控制施工质量.就要培训、优选施工管理人员,提高他们的素质。管理干部、技术人员应有较强的质量规划、目标管理、旌工组织和技术指导、质量检查的能力:施工管理人员的管理素质是保障质量的重要条件。质量控制必须以人为核心,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他们的责任感。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提高管理人员综合素质,以工作质量来保证工程质量。在这方面主要要做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加强对施工管理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使参加旌工管理的员工都懂得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即质量就是金钱,质量就是时间,质量就是效益。
(2)当前社会是人才竞争的社会,拥有人才并发挥他们的作用,就能搞好市政道路工程施工的质量管理,整个工程施工中,要集中主要技术骨于,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对参加施工管理的人员进行培训,使整体技术力量加强,从而保证各个岗位配备合格的人员。
(3)根据各分项工程的特点,从确保质量出发,在使用人方面从政治素质、思想素质、技术业务素质等方面来考虑,实行全面控制,根据人的技术水平、人的心理行为控制人的使用。对技术复杂、难度大、精度要求高的工序,使用技术熟练、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去管理。其他一般工程安排一般人员去管理。量人所用。
二、保证市政道路工程质量还要有科学的施工方法和合理的施工工序
(1)施工方法是否切实可行对于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起着关键的作用,在每一分项工程施工之前,做到“方案先行,样板先行”。施工方案必须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方案审完后,做出样板,反复对样板中新存在的问题进行修改,直至达到设计要求方可执行。对于技术交底,应将其分成两个部分:一般性的分部工程技术交底和关键过程、特殊过程的技术交底。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要进行连续的监控, 并应有实施记录。针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需要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必须要制定程序化的制度文件,使施工方案的实施处于受控状态。因此,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以及现有的条件制定出经济合理的施工方法。
(2)在施工中要建立严格的交接班检查制度,根据“下道工序就是用户”的观点,在工序交接时进行签证,如果质量不符合标准,可以拒签,并向质监员或项目经理反映,在做出仲裁后方可施工。质监员应严格依据国家现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分部分项及单位工程进行质量检验。班级实行自检互检制,并执行按质量标准施工的操作纪律和班组分项工程质量不合格便返修的制度。对于那些质量容易波动的工序或对工程质量影响比较大的关键工序检测手段或检测技术比较复杂而靠班组自检互检不能保证质量的工序,最后交工前的检查更要严格把好质量检验关。
三、做好施工后期的质量监督
做好了市政道路工程施工前期的一系列质量控制的准备工作后,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对于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管理来说,更是个重要环节。因此,做好这一阶段的质量控制是事关整个市政道路工程质量好坏的重中之重。
1、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制度施工
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使市政道路工程施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要有效地搞好质量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首先依靠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和本合同内容,制定严密的质量管理工作细则以及相应的工程、试验和检测原始记录。从而使施工质量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其次严格按照施工程序办事,坚持请验制度,做到对每道工序,每个结构层次,每一关键部位的全方位监控。严格以数据说话,不凭经验办事。坚持科学仪器检测。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在工地必须设立试验室,进行独立试验、检测,对施工单位的检测数据按核定频率进行抽检、复检,为提高效率,节省费用,有时也采用派施工管理人员对施工单位的试验和检测过程进行全过程旁站监督,这样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总之,按程序办事,按规范办事,按合同和“以国家规范为准绳,以施工合同为依据, 以旁站巡视为手段, 以科学检测为基础”的工作方针办事。
2、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控制和管理
(1)承担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资质,并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技术标准和经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定的市政基础设旋道路工程设计图纸文件、及施工合同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小得偷工减料,旋工单位发现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有差错时。应当及向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3)依照合同由施工单位负责采购的市政工程材料、构件和产品、设各,其性能应当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其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