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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告管理必须坚持鼓励与规范并重的方针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广告的重要作用是无庸置疑的;同样,违法广告的社会危害也是不容忽视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就违法药品广告的第一期公告表明,2001年上半年,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收回违法药品广告批准文号316份,查处未经审批刊播、使用失效文号、伪造批准文号等各类非法药品广告139份。①违法广告的危害由此可见一斑。
广告的本义在于广而告之,其直接目的在于使尽可能多的人知悉广告内容,其直接结果是将人们置于一个广告无所不在的社会环境。基于这一特征和现实,合法广告的积极作用能够得以充分彰显;违法广告的社会危害也同样得以迅速扩散。因此,既积极鼓励广告业的健康发展,又严格规范广告行为,防止违法广告的社会危害,就成为广告管理中缺一不可的两个方面。
当前我国广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表现为两个方面。对广告活动限制太多则不利于广告业的发展;违法广告大量出现,不仅使广告受众深受其害,同时还关系到商业信誉、经济秩序、法律尊严等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反映出我国目前在广告立法和执法当中还存在不足之处。解决这些问题,仍有赖于广告立法与执法方面的进一步完善与改进。
二、当前广告立法与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广告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效力不同的层次:一是《广告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中有关广告的内容;二是《广告管理条例》以及《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相关行政法规中有关广告的内容;三是有关广告管理的行政规章。我国目前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外,有关行政部门对相应的广告(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广告、农业行政部门对种子广告等)都负有一定的管理职责。目前的立法体系和执法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协调问题
制定于1994年的《广告法》和制定于1987年的《广告管理条例》都是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但《广告法》的调整对象仅限于商业广告,《广告管理条例》则调整所有形式的广告,这就有个协调的问题。举例来说,《广告法》对酒类广告仅要求其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与药品混洧的用语。但《广告管理条例》却规定只有获得国家级、部级、省级各类奖的优质名酒,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后才可以做广告。此外,《广告管理条例》中关于标明获奖的商品广告应当在广告中注明颁奖部门的规定,以及标明优质产品称号的商品广告应当在广告中注明授予称号部门的规定等等,同《广告法》中关于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名义的规定,都有一个协调的问题。
(二)广告管理行政规章的效力问题
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本文仅讨论国务院部门规章的问题。
从严格意义上讲,规章不属于法的范畴,但依法制定的规章却具有法的效力。依据《立法法》的规定,规章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规章的制定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或命令为依据;规章的内容不得超过本部门的权限范围;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或命令的事项;规章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规章的效力必须依据上述基本要求来确定。目前有关广告管理的规章并不完全符合上述要求。现就其无效之情形举例详述之。
1、没有法律依据的规章无效。《房地产广告暂行规定》第一条规定:房地产广告,应当遵守《广告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广告监督管理和房地产管理的规定。该规定纯属画蛇添足,因为依法办事乃是不言之理、当然之义。而且,相关法律法规既未对房地产广告作出特别规定,也未授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地产广告的管理规章。因此,该《规定》是无效的。
2、规章内容超出部门权限范围的无效。《广告显示屏管理办法》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设置广告显示屏。该规定显然是混淆了广告行为与广告媒介的概念。广告是一种行为或活动,而显示屏则是一种媒介或设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只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而不是广告媒介监督管理机关。广告显示屏在设置完成之前,其设置者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之间根本不存在广告监督管理关系。因此,规定广告显示屏的设置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显然超出了其权限范围。《办法》第九条关于广告显示屏播放非广告信息(新闻、电影、电视剧等)的规定,也存在类似的情况。
3、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事项,而不得创设新的行为规范。《药品广告审查标准》规定治疗肿瘤的药品不得广告,但广告、药品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此项禁止性规定。因此,禁止肿瘤药品作广告显然不属于执行事项,而是新的行为规范。该项规定不仅直接违反了《广告法》关于广告行为的禁止和广告内容的审查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的原则,同时,由规章来创设行为规范也不符合《立法法》的精神和行政法的原理,因为“依法行政作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了行政机关运作方式的基本特征,……是从全局上、长远上统管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各项工作的”。②也就是说,对行政机关而言,法未规定不可为,行政行为对个人权利的限制不得超出法律法规规定或授权的范围。
4、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章无效。关于户外广告问题,《广告法》明确规定: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广告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广告管理条例》也有类似的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单独《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
(三)广告管理中的行政审批问题
在法律层面上,《广告法》就行政审批问题确立了非常明确的原则,即审批的设立和审查的依据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根据此项原则,凡在法律、行政法规之外设立的审批事项和审查标准都是无效的。举例来说,烟草广告无疑是一种受到严格限制的特殊广告,但法律、行政法规只是禁止在特定媒介和特定场所烟草广告,并未完全禁止烟草广告。因此,在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范围之外的媒介和场所烟草广告,应当是允许和不受限制的。《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烟草广告须经一定级别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显然违反了上述原则。
在监管层面上,把行政审批作为广告监管的一种方式是可以的,但这却是典型的计划经济管理思维,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已经明确要求:“加快清理政府审批事项,大幅度减少行政性审批,主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可以用市场机制代替的行政审批,坚决予以废止。依法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要程序公开,手续简便,除法定规费外,一律不得收费。”③广告管理中的行政审批问题也应依此精神进行精简和改革。
(四)广告关系中的民事责任问题
《广告法》中对民事责任的规定是不完善的。首先,将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确定为“虚假广告”,不能解决全部违法广告的民事责任问题,因为虚假广告与违法广告两个概念的外延是不同的;其次,将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确定为“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能解决受到违法广告侵害但却没有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广告受众的权利保护问题,而这正是《广告法》应当解决的问题,因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如果受到欺骗和误导,仅依据合同关系就可以追究对方的民事责任;第三,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广告中推荐商品或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这是非常必要的,但应负连带责任的推荐者不应限于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而应包括所有单位和个人。该规定将个人推荐者排斥在责任主体之外是毫无道理的。
由广告主来承担违法广告的民事责任是正确的,因为广告主是广告的发起者,合法广告的利益直接归于广告主,违法广告的责任也应当由广告主来承担。广告经营者和者只是在“明知或应知”广告违法仍设计、制作、的情况下才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认定“明知或应知”的依据应当是《广告法》中关于广告经营者和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的规定,只要其在程序上、形式上尽到了“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之义务,就可以在违法广告中免责。因为要求广告经营者和者在事实上确认广告内容和证明文件的真伪,超出了其能力范围,是不现实的。至于广告经营者和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真实名称和地址的,应当先行承担全部责任,但应赋予其向广告主追偿的权利。
(五)广告执法机制的问题
违法广告的大量存在同执法机制有很大关系。从客观上讲,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其人员编制是有限的,具体到广告执法职能机构,人员就更少。但广告却是无处不在的。以有限的人员去监管无处不在的广告,其结果是显而易见的。从主观上讲,仅仅依靠审批、审查、登记、备案等来实施对广告的监管是不能适应现实要求的。依靠扩大执法队伍来加强广告监管,既不现实,又非治本之策。因此严格执法,依法加强广告监管,必须要有新的思维,新的机制。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修改完善广告法律法规,建立权威、统一、协调的法律法规体系。《广告法》权威性较高,但仅调整商业广告。《广告管理条例》比较全面,但没有明确广告的含义,而这却是关系到《条例》的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的重要问题。明确广告的含义应当表述广告行为的基本特征,而不论其通过何种媒介。比如,凡是直接或间接通过一定媒介宣传其企业、商品或服务,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告知特定事项等,均应视为广告。至于公益广告,可通过特别规定界定其特征。权威、统一、协调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依法管理广告的基础。
(二)宽严适度,明确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许可性规范、任意性规范的界限。禁止性规范是指广告中不得出现之情形,如商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的名义等。义务性规范是指广告中必须表明之情形,如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等。许可性规范是指经有关部门许可才能广告之情形,如药品广告必须事先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等。任意性规范是指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即应不受限制之情形。上述四种规范应当做到概念科学、含义清楚、范围明确。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应当有明确的依据、目的和社会导向意义。许可性规范的设立必须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之,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规之外为广告设立任何程序性和实体性规范。设立许可性规范还必须做到“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要与经济利益彻底脱钩”。④因为职权与利益挂钩,不仅是滋生腐败的温床,也是行政权力扩张的源动力,而行政权力的扩张必然会限制和剥夺应当属于自治、自主范围内的权利。
(三)突出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地位。在广告立法和执法中突出诚实信用原则的地位和作用,不仅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且有重要的认识基础。广告在本质上属于一种民事行为,具体说属于一种要约邀请或要约行为。诚实信用原则不仅在《广告法》中有明确规定,而且也是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有人称之为霸王条款)。同时,在主观认识方面,广告受众可以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情况一无所知,但广告主却恰恰相反,其对广告真实情况的掌握应当是最全面、最准确、最客观的。有鉴于此,我们可以引用诚实信用原则非常容易地解决广告中的“虚假”、“欺骗”、“误导”等问题。当然广告主也要因此而承担更为严格的责任,但这却是十分必要的。
(四)建立规范的违法广告公众举报制度。广告违法行为同其它违法行为的重要区别在于广告违法行为的公开性和其它违法行为的隐蔽性,这就是建立违法广告公众举报制度的依据和意义所在。建立这一制度必须解决四个问题:一是要有明确的受理机关和举报方式,以解决向谁举报和如何举报的问题;二是要有负责的查处结果反馈公告制度,这是对举报者负责态度的对应;三是应有必要的物质奖励措施,以调动举报者的积极性;四是应当依举报者意愿建立相应的保密制度。国务院有关文件中已经规定了类似的举报奖励制度,可资借鉴。⑤我相信,这将是对广告活动实施动态监管的有效措施,也是根治违法广告的良策。
(五)赋予广告受众对违法广告的权。首先,从广告目的、广告行为、广告结果三个方面可以确定,广告主与广告受众之间的直接法律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其次,违法广告必然会有社会危害性,否则法律不应确定其违法。因为“法律只能禁止对于社会有害的行为;它只能规定对于社会有益的行为”。⑥广告的对象是广告受众,违法广告的危害性也必然及于广告受众。第三,广告受众在受到违法广告侵扰时出现的精神不愉快、反感甚至愤怒等,就是其权利受到侵害的客观表现。权利受到侵害,就应当明确权利主体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至于该种权利的性质,可依据《广告法》关于“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原则来确定。因此,赋予广告受众对违法广告的权,在法理上是可行的,在实践中是有益的。
综上所述,只有切实解决当前广告立法和执法中的问题,做到依法做广告,依法管广告,才能使广告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才能充分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同时,也才能使社会公众免受违法广告之害。
①《法制日报》,2001年7月11日第三版。
②《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1999年11月8日。
③《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2001年4月27日
④《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1999年11月8日
关键词:药品广告;法律规制;监管
药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是用来治疗、预防和诊断人的疾病的产品,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药品广告是消费者获取药品信息的主要途径之一,但其具有信息不对称的特性,消费者处于信息弱势地位,因此世界各国政府都对其予以规制。我国也不例外,对药品广告进行规制的法律主要有《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药品管理法》、《药品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广告审查标准》等,其中规定处方药只能在专业期刊上广告,非处方药可以在大众媒体上广告;药品广告必须事先获得审批,获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等等。尽管法律对药品广告给予了特别的重视,但是违法的药品广告依然屡禁不止。
1违法广告的表现形式
1.1从违反药品广告监管方面看违法广告主要有未经审批擅自广告、擅自篡改审批内容、违反禁令广告。据统计,2005年9月至10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通报批评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药品广告11198次,在这些违法药品广告中,未经审批擅自的为10345次,占违法广告总数的92.4%;擅自篡改审批内容的有790次,占总数的7.1%;禁止广告的63次,占总数的0.5%[1]。
1.2从违法广告的内容及形式看违法广告主要有如下表现:自我吹嘘高治愈率、高有效率、安全无毒副作用;片面利用名人或患者形象做广告;凭空杜撰获得所谓国内外大奖,谎称攻克国家或者国际医学难题;法律禁止的治疗肿瘤等7个方面的药品广告依然不断;一些医疗机构打着专家坐诊、专科门诊、特色医疗等招牌,夸大宣传,推销所谓“特效”药品;滥用广播咨询节目,以新闻报道、健康栏目、健康热线等形式出现,内容却涉及医疗机构名称、药品名称、医疗器械及产销商名称,误导病患者。
2违法药品广告屡禁不止的原因分析
2.1法律规范不完善虽然关于药品广告的法律规范种类繁多,但是药品广告法律规范的内容仍然不完善。如《广告法》中有关虚假广告的规定过于简单,既没有明确的概念,又没有具体的认定标准,实际操作难度大。对明显虚假的广告判定起来比较容易,而对那些打球和边缘性广告判定却有一定的难度。例如有的广告大部分内容是真实的,只是在某一个方面表述是虚假的,能否把整个广告认定为虚假广告,即达到何种程度才算虚假广告,广告法没有在这方面做出规定,致使查处案件时难以定性,若定为部分虚假则难以计算广告费用,最后以未到工商部门办理手续擅自此类广告作为一般违法广告案件了结此案,影响了查处力度。
2.2监管主体不统一我国目前的药品广告监督体制中,药品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工商部门,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广告,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做出处理。”根据这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任对药品广告进行监督检查,但却无权直接处理,需由工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因此医药广告的审批和管理分属两个不同部门,部门之间缺乏协调监督机制,合力难以形成,也是导致违法药品广告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
2.3经济利益的驱使目前医药广告主,无论是药品的生产销售商,还是药品的使用单位——医疗机构,都是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体制下,面对激烈的竞争,那些小型医药企业和小型医疗机构在资金、人员和技术设备上自然处于劣势,一方面他们研发能力低,轻研发重营销,因此缺少高质量的产品和技术;另一方面他们为了抢占消费市场并获取经济利益,频频虚假医药广告。
虚假医药广告在媒体的泛滥,并非中国特有现象。经济利益的驱使是造成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老百姓对于药品知识掌握甚少,不能够凭借掌握的日常知识去判断所有的药品,因此,在广告主,广告者和受众之间,其资源和权力结构显然是一种不对称的关系。如果缺少完善的管理和制约机制,这种不对称性势必影响大众传媒保持其理论层面上应有的社会公共性。广告者——大众传媒需要经济上对其进行输氧输血,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如果没有广告的支持,电视网和广播网的节目不会成为免费的产品,而报纸也会相应贵上几倍。但如果媒体过度依赖广告收入,势必会影响到传媒的独立性,甚至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媒介并不是不能判断“可根治癌症”、“一个月内增高5公分”等广告的荒谬与虚假,只不过是为经济利益的驱使,它们放弃了“把关者”应有的责任而为其大开绿灯,乃至于推波助澜[2]。
2.4对违法药品广告不同主体的处罚不合理,处罚力度不够《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广告的,由广告监管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停止,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l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笔者认为擅自药品广告主要是违背了行政管理秩序,对违法广告人主要以行政责任处罚是适当的,但是,不能对各违法主体处以相同的处罚。行政处罚尽管不适用补偿原则,但应当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违法广告主体不能因违法广告获得利益。擅自药品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从擅自广告中的获利是不同的,因此过错程度也不同。广告费是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的违法收入,是他们进行违法广告行为的原动力,以此为标准对他们进行处罚是可以的。但对于广告主,擅自的药品广告内容大多是虚假的或引人误解的,因广告给广告主带来的收入一般远远超过广告费用,而与广告费用也没有直接的关系[3]。另外,根据《药品管理法》,药监部门对其也仅能处以“撤销广告批准文号”和“一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的处罚。这些处罚对于大部分违法广告主来说“无关痛痒”,不能产生震慑作用。
3发达国家药品广告法律规制经验借鉴
3.1美国美国是当今世界上广告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它的广告投入几乎占世界广告总投入的2/5。为了有效管理庞大的广告业,美国首先完善全国性和地方各州的广告立法。
3.1.1按药品的种类来划分行政管理机构对药品广告的监管职能非处方药的广告由FTC进行审批和监管,处方药的广告由FDA进行审批和监管,这样既有利于FDA从专业角度对处方药进行有效的监控,也可以避免同一药品广告由不同部门进行监管所带来的弊端。196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FDCA《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案》的修正案,将处方药广告管理权从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移交给了FDA,要求处方药广告主在广告首次后,将广告促销材料作为促销药品上市后监督的一部分提交给FDA,并在FDCA中作了一些简要的规定,特别强调处方药广告应包括关于有效性、副作用、禁忌证等的简要说明。
3.1.2对违法药品广告的打击力度大虚假广告是美国广告监管的重点。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规定,凡是“广告的表述或由于未能透露相关信息而对理智的消费者造成错误印象的,同时这种错误印象又关系到其所宣传的产品、服务的实质性特点,这类广告均属欺骗性广告”。因此,无论是直接表述,还是暗示信息,广告者都要负责。另外,美国人的诉讼意识很强,如果有观众发现违规广告,就会告知联邦通讯委员会,通讯委员会则会出面调查此事。该委员会有权对违规严重的任何电视台吊销执照。联邦贸易委员会也设立了专门的电话热线和网站,接受消费者有关虚假药品和医疗广告等的投诉。一旦联邦贸易委员会判定某一广告为欺骗性广告,可以要求广告者马上停播,并责令其更正的广告。如果广告者继续播出违法广告,将被处以高额罚款。同时,联邦贸易委员会可以向联邦地方法院提讼,法院有权冻结广告者的全部资产,以备将来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如果罪名成立,广告者将面临经济赔偿,甚至牢狱之灾[4]。因此,对违法药品广告的打击力度大,其违法成本高于违法利益,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3.2德国德国媒体发达,医疗水平先进,其社会医疗保险体制非常完善,因此,药品广告的效果并不明显,这样就从营销渠道遏止了药品的虚假广告;德国通过立法对医药广告加以严格规定,又从根源上摧毁了虚假药品广告的温床。德国1994年修订颁布的《医疗广告法》对包括医药及医疗设备等在内的所有医疗范畴内的广告进行了严格规定,其中药品方面规定:处方药只允许在专业药店中出售,也只允许在医生、药店销售员及医学研究人员等相关的专业性杂志上做广告。非处方药的广告投放稍微宽松一点,但是对其广告描述有苛刻的限制。
法律还规定,所有医药广告必须清楚注明药品副作用及服用介绍等相关要素,并单独注明“为预防用药风险及副作用,请您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并向专业医生询问”。
如此严格的规定对于制药商来说广告不能直接获取利益回报,还不如投资于新药研发。这样一来,虚假药品广告也就不会出现了。
3.3法国法国国家卫生制品安全局在药品广告管理方面对专业广告和大众广告都有一系列的具体要求,甚至从字体到字迹都有明显的要求和标准。如在对专业广告的要求中,该局特别提到对组成某种药物名称的所有单词必须采取统一标准处理,无论是字迹、字体,还是颜色都应该完全一样,以避免为突出广告效应而弱化药物的其他特点。为防止公众利益受到侵害,该局规定,尚未获得上市批准的药品不得先期进行广告宣传;为避免夸大药效,不允许在药品广告中使用“特别安全”、“绝对可靠”、“效果最令人满意”、“绝对广泛使用”等吹嘘药品安全和疗效的过激字样;为避免出现不公平竞争,不能在广告中出现“第一”、“最好”等绝对字样。此外,任何药品在投放市场1年后,不能再继续标榜为“新药”。由此可以看出,对专业广告的形式进行规范,也是很有必要的[5]。
4建议
借鉴国外药品广告法律规制的相关经验,结合目前我国药品广告中存在的问题,笔者从法律规制的角度提出以下建议供参考:
4.1坚持药品广告强制审查制度药品具有特殊属性。一方面,药品可以预防疾病,健康身体,但另一方面,如果药品使用不当,也会危害使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他们没有能力评价药品的质量与疗效,也无法识别药品的真伪。而药品广告作为一种传播药品信息的重要媒介,由于药品的特殊性和消费者对药品的无知性,目前我国的市场竞争机制仍不成熟,消费者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利益的意识仍有待提高,这就要求政府对药品广告实施强制审查制度,通过专业技术人员运用专业知识对药品广告进行审核,防止虚假广告进入市场,危害消费者健康。
4.2广告监督主体多元化和有机化借鉴美国的相关经验,从药品的安全性角度出发,将处方药广告和非处方药广告划归不同监管主体进行监管,使同一类药品广告的审查、日常监管、处罚成为一个有机整体。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广告的监管所需要的药品专业知识的程度是不一样的,从我国的情况出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聚了大量药品监管的专业人才,对于需要药品专业知识程度高的处方药品广告监管来说,将处方药的监管职能交由药品监管管理部门是合适的。而将非处方药的审查交由工商部门,使其审查、日常监管、处罚成为一个有机整体,可以提高广告监管工作的效率,也可以加大对于违法药品广告的处罚力度。
4.3从内容和形式上规范药品广告应将药品广告与普通的商品广告区别对待,单独立法对药品广告进行特别规制,从内容和形式上对药品广告做出具体规定。例如借鉴法国的经验,对药品广告的用语进行限制,如药品广告中是否有绝对言词,是否有误导受众的可能等,避免为突出广告效应而弱化药物的其他特点;对专家、名人、医生、医院做广告及对儿童做广告做出具体规定。
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出发,应借鉴德国的经验,所有药品广告必须清楚注明药品副作用及服用介绍等相关要素,并单独注明“为预防用药风险及副作用,请您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并向专业医生询问”。
4.4引入信用体系,建立企业信用档案虚假广告的是诚信缺失的表现,因此,治理虚假广告,引入信用体系,值得探索。2004年9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为药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完善奠定了法律依据。建立药品企业信用档案,进行信用等级评价,根据信用等级进行监管,激励守信和惩戒失信,定期和不定期地向社会公布,创造鼓励诚信,打击失信的氛围。同时向广大消费者宣传如何防范虚假广告,鼓励大众积极参与到信用监管与评价中来,共同打击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和者。
4.5建立更为严格的惩罚制度和实施更严厉的惩罚措施,明确各广告主体的责任乱世必苛以严法。在欧美,许多国家将虚假的广告列为违法犯罪行为,轻则罚款,重则判刑。即使是一次罚款,也能让众多作假者破产,也能使他们身败名裂,也能使虚假广告的制作商被清除出广告行业。在目前虚假药品广告泛滥的严峻形势下,我国应该借鉴国际上许多有效的做法,针对违法虚假药品广告制作企业和单位,建立更为严格的惩罚制度和实施更为严厉的惩罚措施,使它们的“违法成本”远远大于所获得的非法收益。
发生药品广告违法行为要追究相关行为者的责任,特别是要加大对广告者(媒体)的责任,将停业整顿、吊销营业的行政责任也适用于广告者。除行政处罚以外,还应明确违法药品广告行为的民事责任,由广告主承担患者由于服用该药品而造成的损失,从实体和程序上加大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严惩广告主,从而维护法律的有效性和尊严。在惩罚主体上,除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外,还应该将广告表演者列入广告行为主体范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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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免可能的误导或欺诈,让消费者能够在搜索结果中清楚地辨别哪些是自然搜索结果、哪些是广告十分重要。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有效方式满足付费搜索结果的可识别性要求。
应完善《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或制定配套指南,明确规定付费搜索结果的可识别性要求,相关政府部门依职权和职责进行监管和指导。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承载广告的大众传媒范围向网络扩张,各种广告推送形式也不断翻新,出现了大量因广告行为缺乏法律规制而损害市场竞争秩序和危害消费者利益的问题。付费搜索结果,也叫网络关键词广告或竞价排名,就是其中值得注意和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
付费搜索结果应视为隐蔽性广告
付费搜索结果又叫网络关键词广告或竞价排名,是指搜索引擎服务向客户提供的以网络关键词付费高低为标准,对购买同一关键词的客户设置网站链接,使之在网民的搜索结果中按付费高低进行先后排序显示的一种网络商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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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费搜索结果或竞价排名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兴起的一种新的广告形式。虽然从表面上看其混杂在所有关键词搜索结果中一同出现;但是,其完全满足“广告”的定义和实质要件:付费、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因此,付费搜索结果是一种比隐性植入广告更明显的广告形式,应当被纳入到《广告法》的规制体系之中。
与网络弹窗广告相比,付费搜索结果常常是夹杂在自然搜索结果中同时显示,这种广告形式更加隐蔽;但是,其误导消费者或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可能性并不因此减少。弹窗广告很容易招致消费者的反感而被立即关闭,而付费搜索结果却极有可能让消费者顺序点击而达到广告效果,甚至被误认为排名越靠前说明被链接的广告主越是相关关键词所涉及之商业领域最有代表性的经营者。
新《广告法》于2015年9月1日施行,新《广告法》通过将网络平台的广告行为纳入了法律监管范围,对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和网络环境下正当竞争秩序的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都将起到极大的作用。但是,付费搜索结果是否属于广告?《广告法》中并无明文规定。
付费搜索结果应当具有可识别性
为避免可能的误导或欺诈,让消费者能够在搜索结果中清楚明白地辨别哪些是自然搜索结果、哪些是广告十分重要;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有效方式满足付费搜索结果的可识别性要求。
《广告法》第十四条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广告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可见,不管网络平台上的广告形式如何花样翻新,“可识别性”的要求同样适用于网络广告。
在植入广告等隐性广告商业模式随着影视等新媒体产业的发展而兴盛时,有些研究者曾对植入广告的“可识别性”问题及规制提出了一些针对性建议,认为植入式广告仍然属于广告的一种形式,应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比如节目开始时赞助商名称或广告出现时要以弹窗或字幕说明等。付费搜索结果广告也需要以特定的方式来满足法律的“可识别性”要求。
为落实《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2015年7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了《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作为落实《广告法》规范网络广告的配套规定,该《办法》第十六条对互联网广告的“可识别性”问题作了规定:“通过门户或综合性网站、专业网站、电子商务网站、搜索引擎、电子邮箱、即时通讯工具、互联网私人空间等各类互联网媒介资源的广告,应当具有显著的可识别性,使一般互联网用户能辨别其广告性质。付费搜索结果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有显著区别,不使消费者对搜索结果的性质产生误解。”
可见,对付费搜索结果,该《办法》首先明确了其属于通过“搜索引擎”这一互联网媒介资源的广告;其次,特别要求其须“与自然搜索结果有显著区别”以使互联网用户能够辨别其广告性质。应当说,《办法》的这一阐释明确了付费搜索结果的广告性质及其可识别性的要求,完全符合《广告法》的规定。
各搜索网站的付费搜索结果
在可识别性上均存在问题
怎样才能“与自然搜索结果有显著区别”?这在实践中仍然是个需要进一步探讨、明确的问题。
以我国最大的互联网搜索引擎“百度”为例。
我们看到,在新《广告法》实施之后,目前百度已经采取了一定的应对措施,即在某搜索结果后带有蓝色的“V”标识(按等级分为V1、V2、V3)以表示“百度信誉认证”,有的搜索结果中在链接之后又加上了“推广、评价”两个词汇。但是,作为消费者,仍不能辨别某一链接是否为付费搜索结果,因为根据百度的说明,V表示的是该搜索结果的链接对象经过了百度的认证。
更需要注意的是,在加“V”的网站(尤其是“V”等级低的网站)交易遭受欺诈并不表明消费者可以无条件获得百度的“有V有保障”之先行赔付。因为,点击打开搜索页面右侧“百度和中消协提示”,会发现百度的《网民权益保障计划服务协议》要求用户应符合的条件包括:必须是百度的注册用户且仅限于自然人,用户点击相关网站链接时其百度账号处于已登录状态,发生实质交易并遭受了直接经济损失并向百度提交清晰且足以辨识的材料以证明。显然,一般互联网用户或广大的消费者出于种种原因不会事先去注册百度用户、登录后再搜索,因信任加“V”网站进行交易而受到的损失并不容易挽回。
所以,百度的“V”标识并未满足《广告法》的“可识别性”要求。至于搜索结果中链接后面简单的、没有任何特色、难以让人注意的“推广”二字,显然也是一种为满足《广告法》可识别性要求但又想刻意淡化广告性质的标注行为。
其他搜索引擎也存在这样或那样广告的可识别程度不足的问题。
比如,360的搜索结果显示和标注方式是以淡灰色小色块加“推广”二字标注在搜索结果链接前面,必应在整个搜索结果上部或下部以稍有差别的色块及其右上角的“广告”二字显示。搜狗显示付费搜索结果的方式是在相应链接之后以杏黄色小色块加“推广”二字显示,这与我国大陆之外主流搜索引擎谷歌(Google)在搜索结果链接前面以杏黄色小色块加“广告”二字的做法接近。
搜索引擎网站应该怎样表示,才能达到“可识别性”?
中文“推广”与“广告”意义并不等同,用“推广”一词有刻意回避广告性质之嫌,应当明确在这些广告类搜索结果上标记“赞助”或“广告”字样;对广告类搜索结果采用不同背景颜色标注会有利于互联网用户识别,但这种“背景色差”应当明显、有清晰轮廓,比如从人类视觉感知普遍规律来看,以杏黄块标注远比无背景或淡灰块明显;可以将广告类搜索结果与自然搜索结果以明显的边界分隔开,通常可以将广告放在自然搜索结果的最上端、最下端或最右边,并确保所有标记或色差视觉效果足以让消费者注意和了解到;在搜索结果链接的右上角以淡色背景和小号字体显示“广告”的区分方式对消费者来说识别性也不强,因为网页浏览基本上是从左到右的,右上角引起的关注度明显降低,因此付费搜索结果应当在左上角首先和直接地显示出来。
另外,鉴于移动终端的发展趋势,网上搜索方式会一直革新。这些商业模式提供的新型搜索平台是灵活多变的,但无论将来出现任何新的搜索方式,都应当适用区分广告性搜索结果与自然搜索结果的原则,简便清楚地将广告与其他信息区分开来。
需要完善法律规定并加强监管
由于目前我国主流的搜索引擎对付费搜索结果的显示方式还不足以达到“以使互联网用户能够辨别其广告性质”的目的,需要政府部门对互联网广告进行监管和加以进一步的引导,以维护互联网上的公平竞争秩序和保护消费者利益。广告主管部门可以考虑采取以下监管和执法方式:
一是完善《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或制定配套指南。为避免可能的误导或欺诈,让消费者能够在搜索结果中清楚明白地辨别哪些是自然搜索结果、哪些是广告十分重要;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有效方式满足付费搜索结果的可识别性要求,相关政府部门也有职权和职责对此进行监管和指导。《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尚未定稿,可以在修改完善时对“与自然搜索结果有显著区别”的标准加以细化,或者规定具体标准以“细则”或“指南”方式另行规定。
[关键词]分类广告增长点问题改进经营
总体上说来,报纸的广告分为工商广告和分类广告两种,不同报社对这两类广告采取不同的经营战略。一般而言,工商广告都是报社广告发展的重点,在中国现行报纸广告结构中占的比例也较高,而分类广告在我国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所谓分类广告是指内容单一,文字简练,占用版面(或时间)少的广告,大多是由经营单位或媒体,根据自身特点,以及企业的性质、产品大类,宣传内容的不同,单独辟出版面或设置专栏、的广告。其特点是:占用版面少,收费低廉;内容简单,一事一议;制作简单,了了数语即可,主要载体是报纸。现时所说的分类广告,随着人们对广告意识的提高,载体增加、领域拓宽、投放量加大,分类广告的宣传形式和内容都起了很大的变化。相对于工商广告而言,报纸分类广告更贴近读者生活的方方面面,内容丰富多样,适应于读者个性化需求,价格也相对较低,是读者人人都可以购买的广告。而且,因为关系读者日常生活,更具有阅读的主动性。
一、分类广告是当前广告业的新增长点
在全球报业面临日益老化和影响力下降的行业趋势下,中国报业也无幸免,不得不面对日益激烈的竞争现实。进入2005年以来,整个报纸行业利润下滑甚至出现亏损,出现不景气现象,进入了一个“寒冬”期,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受我国宏观经济的政策的作用,政策缩紧使房地产、汽车等支柱性广告行业投入大幅减少,严重依赖这两个行业广告的报纸自然受到牵连。另一方面,是社会的发展以及面对互联网和手机时代的竞争时,还没有找到适应这个时期的经营策略。
国外的报业在应对市场变化、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时,首先在分类广告上取得了巨大有突破,并且收到了卓著的成效,以美国为例,美国报纸的分类广告面积约占报纸广告总面积的50%以上,收入大约占报纸广告总收入的40%,对报业经营者来说,这是一笔不容忽视的资金来源。又据北美报业协会(NAA)2000年度的报告显示,美国55%的成人读者浏览报纸的分类广告。以上数据说明,在不少中国人眼中畏畏缩缩的报纸分类广告,在美国却是“门脸”虽小,作用大,并在广告经营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我国,分类广告作为一种广告形式,历史较为悠久,但在报业广告经营中一直以配角的身份出现,在报纸的版面上过去占的比重不大,虽然近年来,国内各报社在广告经营环节中都加强了对分类广告的重视程度。一些处于领先地位的报纸已开始学习国外媒体的经验,采用多样化的市场营销策略,积极拓展分类广告业务,并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总体而言,由于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目前在报纸广告总量中,所占比例仍较小。有研究者选取了北京市场的4份主要媒体为研究对象(北京青年报、北京晚报、京华时报、北京晨报,数据范围是2003年1-6月),发现北京4份报纸的分类广告收入只占其广告总收入的20%左右,远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作为中国经济最发达城市之一的北京尚且如此,其他大部分城市的报纸就可想而知了。
由此可见,我国报业分类广告的效果未能充分发挥,市场空间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掘。与报业发达的国家相比,中国的报纸分类广告市场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随着我国各地媒体竞争程度的逐渐加深,在工商广告市场竞争惨烈,市场潜力渐少情况下,越来越多的报纸将把注意力转向开发与抢夺分类广告领域;而市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也将导致消费者对分类广告愈来愈大的需求。这些因素都为报纸分类广告的发展提供了机遇。分类广告将成为报纸的主要财源,成为报纸与电视、广播竞争的独家武器。深度开发和经营分类广告将为报纸广告提供一个新的增长点
二、当前分类广告面临的问题
分类广告作为报纸发展到一定阶段后适应市场需求的产物,已经成为报业经济的一个重要支撑点,分类广告在经济发达国家发展比较成熟,固然与其媒体产业高度发达的大环境有关,但更为重要的是国外的媒体充分挖掘了分类广告的各种功能。因此只要能够抓住读者的读报心理,使读者能够很方便的查找其所需要的信息,提供相应的服务“投其所好”,就能被广泛接受,而读者的认可也正是报纸分类广告能够存在的重要支柱。目前我国绝大多数报纸虽然都开辟了分类广告业务,但经营上多数还停留在“有就登,没有就不登;多就多登,少就少登“的阶段,分类广告的效果未能充分发挥,市场空间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掘,与西方传媒发达国家相比,我们的差距还很大。
当前我国报纸分类广告存在的问题一是经营不被重视、体制滞后,报纸与生俱来的便携性,无可比拟的简洁性、内容获取的廉价性等特点,使它理所当然地成为刊登分类广告的最佳媒体。但报纸经营人员对分类广告对整个报纸的作用认识不明确以及报纸经营者不熟悉分类广告经营的特殊规律,同时由于分类广告单一价格低,投入成本大,使得报社对分类广告重视不够,一般打包给有实力的广告公司,由他们负责与客户談判交易,报社不出面,只是定期从广告公司收取广告费。二是报纸分类广告内容结构不合理,当前分类广告中,房地产广告领军,生活服务、机动车、招聘招生充当主力。中小企业,尤其是个人的分类广告意识仍非常淡漠,投放广告的比例非常小。且在版面设计简单堆积,版面呆滞。无可否认,中国亦有些分类广告版面设计较为精心如《广州日报》、《南方日报》等,但亦有不少报纸不太重视分类广告的版面设计。分类模糊、版面呆滞,黑压压一大片,一上来就打击了读者的阅读热情。究其原因还是思想上不重视。认为分类广告是可以随便打发的“小不点”,再就是分类广告资源开发不力(或受当地经济的限制,潜力不大),来源不充分,这样就会造成分类广告在报纸上“有一搭没一搭”的情况,或分类广告不认真细分的情况。三是互联网和手机的不断发展,使得分类广告出现了从纸介向数字领域无情地转移的严重现象,它们基本改变了人们观看分类广告的方式,读者只要输入关键字句即可搜索到所需信息,这是传统报业难以达到的,而且它将广告客户直接与消费者联系起来,削减了中间环节,更加方便快捷。
毋庸质疑,以上问题的存在说明当前我国的分类广告还正处于起步阶段,面临着许多困难,外部条件与内部条件都需要进一步成熟。
三、适应市场改进经营、提升分类广告效果
随着我国加入WTO,传媒业对外开放力度不断加深,目前已经成为中国快速发展的一个行业,国外媒介纷纷欲在中国投资,国外媒体的办报理念、经验、管理方式也将影响着他们在中国的同行。这一方面对我国媒介产业的发展是一个巨大的推动力,另一方面也对我国媒体的经营、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国际接轨是一个必然趋势。
针对问题的出现,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解决:
1.充分认识分类广告的地位与作用,转变经营方式;随着近年来网络媒体分类广告和电视媒体分类广告的兴起,报纸分类广告面临的竞争也越来越多,开发、经营好分类广告迫在眉睫,要深度开发分类广告,就要改进我国报纸分类广告经营方式,改变以往“来就登、不主动开发”的经营方式,要进一步强化“今天接稿,明天刊登”或“上午传真,下午见报”的服务意识。在合作模式上,可采取独家的方式。分类广告信息覆盖面广,且单条信息的广告额不高,正是因为如此,更需要统一规范的市场操作和运营方式,只有专业团队的集中运作才能在有效时间内提供经读者最全面的生活必备资讯;在市场运营上,要实行精耕细作,对业务队伍实行分派任务的方式,按行业和区域形成多个作业小组,负责相应的行业和区域,从而形成一个完善的客户服务网络;在营销策略上,应结合报纸本身的特点、优势,以及区域城市消费习惯和有效客户的需求和心理倾向,通过版面、价格、定向促销策略的组合制定来创新客户沟通方式,促进分类专版的顺利经营。2.在结构与设计上要独具匠心,体现出“方便是金”;分类广告不似工商广告那样面积大、图文并茂,视角冲击力强。它多以文字表现,且这些文字挤在一起,常会给人密密麻麻、缺少动感的不良印象。但需看到的是分类广告与工商广告不同的是,工商广告一般情况下是无意注意,而分类广告大多是有意注意;工商广告的阅读方式是“扫视”,分类广告则是“寻读”,这就是说,分类广告有自己的优势,设计分类广告不可因其单调而草率行事。更不能将分类广告作为报纸广告的填版,而将其割碎。分类广告同一般小商品市场有着共同的特性,聚积易形成繁荣。分类广告又不同于工商广告,因为其“弱小”,所以更要“群居”。单独成叠并有相应宣传内容配合的分类广告,一般情况下会为读者所“器重”。在内容上仍需拓展,要有意识的培养和开发中小企业尤其是消费者个人广告意识;在分类上要有统筹分类,科学编排的意识,形成读者欢迎的的特色风格;在设计上充分运用版面语言(所谓版面语言也就是色彩、图片、线条、字体、字号等),在分类广告的文字中饰以简洁的图像,如卡通笑脸、伸出的手、眼镜等,用粗细不等、形状不一的线条加以分割,将每条信息中最主要的内容以黑体字等醒目字体独立一行标示;适当留白等,所有这些手法体现出分类广告版面设计者的“用心”,更大大方便了读者查阅。分类广告好似超市中的“货架”,只有精心布置,才能吸引更多目光的关注。
无论是市场营销专业本身,还是广告学课程,都是来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这为广告学的教学提供了很好的素材。在教学中一定要秉承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原则,采用多种教学法并存的方法,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1.进一步强化案例教学法
如今经管类院校在教学中广泛采用案例教学法。广告学作为一门综合学科,具有非常强的操作性和创新性。这门学科需要学生在掌握基础知识的前提下,发挥创意,不仅要善于学习理论知识,更要善于观察生活、把握时代特色,鼓励发散思维、嫁接思维。因此,案例教学法在课程学习中尤为重要。第一,经典案例。在广告学中,有许多理论来自于广告创作人的实践经验总结。在课堂讲述中,用经典案例来说明,更能刺激学生对理论的学习热情。第二,代表性案例。将广告热点作为案例讲述,并带领学生深入分析。要培养学生的创造能力,必须让学生多观察、多思考,也就是启迪学生的思维创造力。学生本来就喜欢追赶潮流,也乐于去接受新事物,广告热点问题本身就受到学生的关注,以此作为突破口,更能引起学生的共鸣。第三,网络广告案例。在目前的广告学课程体系中,对具有时代特征的新媒体、网络广告模式的讲述非常少。但这又是未来的营销、广告发展的方向。因此,在课程讲述中有选择地讲述网络营销案例,启发学生的思维。在平时的工作中,教师需要收集广告案例,建立案例库。管理类课程有一个共性,即权变的影响:环境不同,则方法不同。案例的学习就是要让学生学会寻找不同的变量,并匹配不同的理论,查找解决方案的过程。此外,对于授课教师来说,案例收集的过程也是获取知识的过程,并不断关注时展的特征。在案例教学的过程中,教师虽然是将主动权交给了学生,让学生有更多展示的机会,但教师需要将大量工作做在课前,例如对案例的精简、整合、分析、归纳等,这也是一个学习和提高的过程。另外,教师需要在课后给学生布置作业,让学生查找资料,寻找解决方案,多动手,勤动脑。通过多看、多想、多练,培养学生对广告创作的感觉。
2.专题教学法
教师需要结合课程内容,结合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做些专题讲座。在专题教学法中,可以将课程中的重复内容进行凝结归纳,并在主题突出的情况下启发学生的思维能力。这种教学法需要结合教材,又高于教材,突出主题,增强教学的针对性。例如,在广告学课程中,广告心理学部分与消费者行为学的重合、广告调查部分与市场调查与预测课程的重合等,通过专题教学法可有效消除。
3.演示教学法
演示教学法的重点在于优秀广告的展示。只有看得多,才能锻炼出学生的欣赏能力。当代的教学手段日趋先进,教师可以利用电脑、投影仪、互联网等多种信息教学手段,灵活运用PPT课件插入广告图片、播放广告视频等多种方式,让学生欣赏优秀广告作品的同时,有目的地讲述作品成功点在何处,提升学生的广告欣赏水平,了解广告成功的因素,潜移默化式地提升学生的广告创作能力。另外,可以通过作业的方式,要求学生在课后查找有名的广告网站,例如中华广告网、中国广告设计网、中国广告网等,通过某个主题搜索、寻找优秀的广告作品,使学生提高广告素养,达到教学目的。
4.实践教学法
实践教学是让学生整合知识,快速成长的有效途径,但这类教学需要整合企业资源,寻找适合学生操作的广告项目,来达到提升学生能力的目的。例如,让学生参与创业策划大赛、营销策划大赛、与某些企业合作参与广告设计项目、包装品牌设计项目等,让学生在实际设计中获得直观的认识,教师在旁指导说明,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另外,在课堂中,还可以通过某些课题,让学生开动脑筋,例如:关于某某项目的广告主题的思考、对某项目策划的广告方案等。在这里需要提出的是,基于网络广告的迅速发展和新媒体的出现,如何有效地利用网络进行广告宣传,是需要教师考虑和学生学习的一个重点。毕竟,目前在网络上做宣传的方式都具有很强的技术性质,例如搜索引擎、博客营销、病毒营销、植入式广告等。但随着时代的发展,营销专业和广告专业的学生就业时会向网络广告领域扩展,不掌握这部分的技术就意味着与时代的需求脱节。因此,教师在课程教学中,也需要有目的的加强这部分的培养。
5.研究教学法
当然,我们在课程的学习中,也需要加强学生对知识点的掌握,引导学生加强课外阅读,并指导学生阅读文献,确定研究方向,用科学研究的方法来解决广告问题,并学习写作专业论文,为以后的学习打下基础。这种方式可以和课程考核机制结合,培养学生的科研创造能力。
二、结语
那么,为什么网络广告会出现如此大的落差?网络广告究竟失去了什么?网络广告业还有前途吗?仔细分析网络广告的生存现状,我们可以从中找到答案。
首先,人们对点击率的错误认识把网络广告推进了死胡同。
人们曾经认为,网络广告的最大优点之一,就在于广告访问量的可统计性。事实证明,以点击率为依据,网络广告的效果就有很大一部分被忽视。网络广告并不仅仅在点击之后才会产生效果,当网民在看到网络广告横幅时,广告就已经产生了效果,如果一个人能够完整的看完一个4、5秒的banner,我认为他就会了解这个广告的大概内容,该网络广告的目的就已经达到。不妨做个比较,报纸广告同网络广告类似,你都可以选择看或者不看,而一般人都会浏览一下报纸广告,了解其中的大概内容。这时报纸广告产生的效果同网络广告是相似的。而要求人们点击网络广告banner的前提,则需要人们在耐心看完长达4、5秒的广告后,对广告宣传的对象非常感兴趣才可能发生。这个前提条件对于报纸来说相当于一个人在浏览广告的时候,被该广告的内容、标题所吸引,花时间仔细的看完了广告的内容。众所周知,对于报纸而言,这个比例是相当小的。网络广告同样如此,点击banner条的人在全部浏览网站banner条的人中所占比例是微不足道的。笔者认为,点击率根本代表不了什么,甚至不能作为广告效果的依据之一。完全以点击率来判断网络广告的效果,其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大大降低了互联网广告的价值。
反观传统媒体的广告效果统计,历史悠久的传统媒体广告效果的衡量都是相对模糊的。传统媒体的广告业中流传这样一句话:“我知道我有一半的广告费浪费了,但我不知道是哪一半。”传统媒体尚且如此,那么网络广告试图通过点击率来对广告效果进行统计的做法,是过于天真了。
遗憾的是,在2000年以前,网络广告一直是沿着点击率这条路走的。这种思想下诞生的网站banner广告有着显而易见的局限性,它难以在狭小的视觉空间内传递太多的信息。当banner没有被访问者点击的情况下,其自身起不到什么好的广告效果。而可怜的点击率进一步打击了网络广告客户的信心。
网络广告基于点击率的思想已经走了四年,这四年间,网络广告从未进行过革命性改变。过去四年来从未进行过革新的行业标准,使得网络广告无法跟上互联网的发展深度,也使得网络广告的客户无法完全体会到网络广告的好处,网络广告的低迷是可以预期的。这一点,在网络经济泡沫丰富的那段时间里还看不出来,纳斯达克一跌,拂去泡沫,网络广告的真实状况就显现出来了。
其次,广告用户对网络广告还不熟悉,存在不信任感和陌生感。传统公司包括一些互进入2000年后,网络经济泡沫开始破碎,以网站作为载体的网络广告也跌入了低谷。美国网络广告局和普华永道公布的一份研究报道显示,2000年第三季度,美国互联网广告收入为19亿美元,比当年第二季度下降了6.5%,这是互联网广告收入首次出现季度负增长。国内网络广告市场上的增长速度也将放慢,美林的研究报告将2001年中国网络广告开支总额预测由1.2亿美元减为8000万美元。以网络广告为主要收入的三大门户的营业收入不约而同出现增长放慢。对于一个新兴的广告媒体而言,缓慢的增长甚至负增长几乎是致命的。
那么,为什么网络广告会出现如此大的落差?网络广告究竟失去了什么?网络广告业还有前途吗?仔细分析网络广告的生存现状,我们可以从中找到答案。
首先,人们对点击率的错误认识把网络广告推进了死胡同。
人们曾经认为,网络广告的最大优点之一,就在于广告访问量的可统计性。事实证明,以点击率为依据,网络广告的效果就有很大一部分被忽视。网络广告并不仅仅在点击之后才会产生效果,当网民在看到网络广告横幅时,广告就已经产生了效果,如果一个人能够完整的看完一个4、5秒的banner,我认为他就会了解这个广告的大概内容,该网络广告的目的就已经达到。不妨做个比较,报纸广告同网络广告类似,你都可以选择看或者不看,而一般人都会浏览一下报纸广告,了解其中的大概内容。这时报纸广告产生的效果同网络广告是相似的。而要求人们点击网络广告banner的前提,则需要人们在耐心看完长达4、5秒的广告后,对广告宣传的对象非常感兴趣才可能发生。这个前提条件对于报纸来说相当于一个人在浏览广告的时候,被该广告的内容、标题所吸引,花时间仔细的看完了广告的内容。众所周知,对于报纸而言,这个比例是相当小的。网络广告同样如此,点击banner条的人在全部浏览网站banner条的人中所占比例是微不足道的。笔者认为,点击率根本代表不了什么,甚至不能作为广告效果的依据之一。完全以点击率来判断网络广告的效果,其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大大降低了互联网广告的价值。
反观传统媒体的广告效果统计,历史悠久的传统媒体广告效果的衡量都是相对模糊的。传统媒体的广告业中流传这样一句话:“我知道我有一半的广告费浪费了,但我不知道是哪一半。”传统媒体尚且如此,那么网络广告试图通过点击率来对广告效果进行统计的做法,是过于天真了。
遗憾的是,在2000年以前,网络广告一直是沿着点击率这条路走的。这种思想下诞生的网站banner广告有着显而易见的局限性,它难以在狭小的视觉空间内传递太多的信息。当banner没有被访问者点击的情况下,其自身起不到什么好的广告效果。而可怜的点击率进一步打击了网络广告客户的信心。
网络广告基于点击率的思想已经走了四年,这四年间,网络广告从未进行过革命性改变。过去四年来从未进行过革新的行业标准,使得网络广告无法跟上互联网的发展深度,也使得网络广告的客户无法完全体会到网络广告的好处,网络广告的低迷是可以预期的。这一点,在网络经济泡沫丰富的那段时间里还看不出来,纳斯达克一跌,拂去泡沫,网络广告的真实状况就显现出来了。
其次,广告用户对网络广告还不熟悉,存在不信任感和陌生感。传统公司包括一些互能体现出来,即使有,也是大打折扣,网络的速度是其中最大的瓶颈。目前的窄带网络无法承受大容量的信息传输,无法快速地传递视频讯息、音频讯息和文字讯息。商品的广告形式单调、效果差强人意,用户浏览检索时速度缓慢,根本无法体会到网络的交互性和多媒体。无论是在信息量上、可观赏性上、速度上都远逊于电视,窄带限制了网络广告的进一步发展。
宽带网完全突破了窄带的种种限制,它的出现和发展,为网络广告未来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契机。
首先,宽带网将会使网费不再成为障碍,网络将更迅速的普及。对于国内较落后的省份而言,上网价格昂贵,不能成为像电视那样的主流媒体。宽带网的出现改变了这种状况,一个宽带用户每月的全部使用费用在100元左右(还有下降的趋势),同有线电视十分接近。低廉的价格必将促进网络在国内的进一步普及,进而带动网络广告价值的大大提高,企业将会比以前更乐意在网络上投放广告。
其次,宽带网能够进行持续的大容量信息传输,这将会使网络广告完全突破容量的限制,在表现力上达到并超过传统媒体广告。目前网络广告的主要载体是以HTML语言为核心的WEB页面。无论是传统的横幅广告、按钮广告还是最近兴起的巨幅广告,都是以WEB页为基本载体出现的。这种WEB广告容量小,能够在相对较小的容量下实现比较好的画质,但这种“较好”的画质同大容量大制作的电视广告相比,差距十分明显。窄带网络上的广告根本无法同电视广告竞争。
宽带网络使网络广告的容量限制不复存在,网络广告也可以参照电视广告的模式进行制作。目前公认的观点是,随着宽带网的普及,以流媒体技术为核心的网络视频服务会成为下一个主要的网络广告载体。在带宽允许的情况下,网站可以在正常的视频内容播放之前,先播放不同长度的视频广告;或者是在页面开辟一个适当的窗口,不停的轮流播放视频广告;可以跟现在的巨幅广告一样,定时的全屏播放一段网络视频广告;甚至可以跟电视媒体一样,播出视频新闻、娱乐节目和电视剧,中间插播视频广告……总之,摆脱了带宽这个最大瓶颈之后的网络,其发展前景是可以任由人想象的。
第三,流媒体、VRML等基于宽带的视频技术的发展,为宽带网的发展提供了技术上的保障,是宽带互联网迅速普及的催化剂。
流媒体(StreamingMedia),顾名思义,媒体文件可以在向播放器传输的过程中就开始播放,这就是“流”的含义——首先在网络中发送音频或视频剪辑的第一部分,在第一部分开始播放的同时,媒体文件的其余部分源源不断的流出,及时达到目的地供播放所用。流媒体技术现在已经被广泛应用于网络广告中去,现在人们看到网站上的用FLASH制作的banner、button就属于流媒体的范畴。
一、飘柔广告的创意表达及媒体选择
1.飘柔广告的创意表达。飘柔的创意广告有“人生中,相遇最美。当与飘柔相遇,柔致丝滑,一注而下,秀发最不可思议的巅峰,来自我们能触碰、能感知的最基本的元素。飘柔激活每一缕发丝所存在的潜力,让头发秀出建筑般的华美。”“飘柔,你是我生命中最美的相遇。”其中广告创意中的前两个主要描述的侧重于情感的诉求,有华丽且优美的语言将“柔顺”的含义深入理念之中,进而打动消费者的心。文案的下半部分主要侧重理性的诉求与感性诉求相互结合,从而使飘柔的主打品牌的概念深入人心,以达到更好的宣传效果。飘柔主要的品牌定位在其秀发的“柔顺”上,主要是吸引那些为了使头发更加柔顺的消费者,飘柔中所提取的汉草精华,使头发更加的乌黑光亮,防止断发掉发,为飘柔的市场发展打下了更好的品牌基础。广告创意文案中“全新的飘柔汉草精华防掉发系列,由宝洁亚洲护发科研中心借鉴中药巨著《本草纲目》,提炼生姜、首乌和大叶茶精华,专门针对亚洲人发质研发而成。”这则广告主要描述了飘柔的方掉发与脱发的产品品质,并具有药用价值,是女性的秀发更加的柔顺与有光泽,并具有汉草的清香,为广发需求者所欢迎,这则创意广告主要卖点就是借鉴了李时珍的《本草纲目》中的中草药的特点,是飘柔中添加这些中草药,使其能尽量减少头发、掉发的现象发生。“公车柔顺篇:广告中的男主人公在公交车到站下车时初遇了女主人公,女主人公的秀发更加的柔顺,发卡掉到了男主人公的手上,男主人工跑到了公交车的下一站点把发卡交给了女主人公,进而两人一见钟情,暗生情愫”把广告做的这么唯美,让人们在看广告的同时像看电视剧一样,无意识记忆记住了广告的主题也就是飘柔的吸引力,让女主人公在任何情况之下都特别的出彩,特别的吸引人,以其靓丽又清新的装扮为其添加色彩,使广告具有一定的故事效果,进而加大了广告在人群中的美誉度与知名度,进而以一则美好、浪漫的广告创意打动人心,促进消费者消费飘柔产品。
2.飘柔广告的宣传以电视广告为主。一想到电视上靓丽的广告语与清新的广告创意故事情节,就让人们想起了飘柔洗发水,飘柔广告的宣传以电视广告为主,飘柔带给人们的主要含义是以其便利与愉悦的感觉吸引消费者的眼球,并以柔顺与飘逸打造品牌的主体,飘柔在目前一直是宝洁公司洗发剂的主打品牌,由于飘柔的历史悠久,品牌的深入人心,广告创意的吸引力大,所以以电视广告为主要传播与宣传媒介的手段,更加迅速的扩大了其品牌的消费市场,但是当前的洗发露的社会地位还是仅次于海飞丝和潘婷。飘柔对电视广告的越来越依赖,也使得其自身有一定的发展局限。目前打造飘柔广告创意的主要目是满足家庭对产品的需求为主要目的,飘柔刚进入中国市场时价格定位比较低,所以只有一些小资阶层的城市家庭所使用,对于我国经济发展处于初级阶段,农民占人口的绝大多数,所以农民的消费市场非常的广阔,现今为了更适应市场的需求与社会的发展,飘柔在市场上的价格定位比海飞丝低得多,并且它现在的功能也越来越完善,为广大家庭所欢迎。
二、飘柔广告创意的主要问题
飘柔产品隶属于宝洁公司,而当前日用品行业的激烈竞争也促使各企业的广告宣传力度不断加大,广告的各种新形势也层出不穷。宝洁的广告策略相对来说还是有着相应的优势地位,但并不能说明飘柔的广告就十全十美。有一利的同时必定有着相应的弊端,飘柔的广告策略也是如此,其中仍然存在着一些相应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广告的创意稍显不足。纵观宝洁公司的大部分广告,大多为了适应当新媒体环境的要求而表现的中规中矩。而且日用品有别于其他产品,相比较而言更为贴近人们的生活,因此其广告的特点也基本显得比较温和,无形中以十足的“亲民”感觉吸引着人们的消费。但是再好再吸引人的广告其效应也是有限的,先抛开广告的质量不谈,若是广告长久不变则必然引起人们感官上的审美疲劳,此时就会产生负面的效应。飘柔的广告也是如此。一成不变只会让人们产生厌烦的心理,从而给行业对手更多的可乘之机。飘柔的广告虽然更新频率较快,但究其模式仍然大同小异,广告的表现形式也过于雷同,容易给人们一种“换汤不换药”的感觉。如此,飘柔的广告缺乏创意、模式单一,是一个较为严重的问题。
2.宣传的目标市场过于单一化。随着社会的经济建设,人们的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物质生活日渐丰盈的同时,思维观念也在与时俱进。人们观念的改变,已经使各个种类的新鲜事物都有了广泛的市场。在这个追求“美”的潮流时代,不仅女性越来越注重个人的形象,男性也在“顺势而为”不断对自身形象进行着“更新”,对于“美”的追求完全不逊于女性。因此,男性洗发水的诸多品牌应运而生,比如阿迪达斯、清扬、欧莱雅等等,男性洗发水已经有了比较广阔的市场,然而飘柔却忽略了男性的目标群体。这种单纯以开拓女性洗发水市场的观念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飘柔产品的拓展。
3.宣传的市场覆盖率不够。飘柔产品在近些年以“飘逸、柔顺”的宣传风格打开了广阔的知名度,其品牌可以说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深入人心,赢得了大多数俊男美女们的青睐,其广告的小资风格与浪漫情调也为年轻一族制造了巨大吸引力,飘柔产品的目标市场由此确定了较为清晰的定位,但与此同时却忽略的低端市场。虽然人们的生活水平已经在当前有了显著提高,但是仍有许多人们处在社会的“低层”,消费能力有限,但是这样的人群也可以说不再少数。这样的群体,被飘柔产品忽略,因此出现了市场覆盖率小的问题。
4.广告语的设计夸大其词。纵观飘柔历年来的广告语,“发动、心动、飘柔”、“柔质丝滑、一注而下”、“让头发秀出建筑般的华美”等等此类,基本均为口号式的过分宣传,而其早年的“飘柔,就是这样自信”式的有效号召力已经不复存在,如此一来,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消费者共鸣的损失。对于消费者而言,广告只是一个打发时间的工具,对于缺乏新意的广告语人们已经不屑一顾,而一旦广告语充满新意,并且“接地气”,则能够让人们记忆深刻,在一点上,飘柔产品的广告语设计水平有待提高。
三、飘柔广告创意的优化途径
以上飘柔广告存在的种种问题,都或多或少地制约了飘柔产品的发展力度。因此,只有分析问题的原因,进而总结出相应的对策,才能更好地解决问题,使飘柔广告,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效用和价值。
1.加强创新力度。虽然在人们的心中,广告有着“无所谓”的地位,但具有创意的广告仍然能够对人们产生极强的吸引力。对于飘柔产品来说,传统的先讲授功效然后立即切换到一头秀发的漂亮女性的老套模式已经远远无法满足人们的品味,必须将强广告的创新力度,以更加新颖的方式使飘柔的品牌影响力再度深入人心,才是飘柔产品持续发展的有效保障。
2.倾力打开男性消费市场。时代的快节奏发展,使得男性的生活与工作压力日益加大,同时为了满足社交的需要,已经开始非常重视自身的形象。飘柔要以此为依据,大力拓展男性洗发水市场,以现有的品牌影响力,为男性洗发水的建设与宣传提供有利的条件。
3.保证高端市场效益的同时做好低端市场的宣传。对于宣传广告的定位,不应当再局限于“小资情调”和“浪漫情怀”,也应该适时切身反映一些“人间疾苦”等“接地气”的宣传内容,这样一来能够更加有力地调动起低端消费者的共鸣,增强对宝洁企业的认同感,能够更加有效地刺激消费。
4.在广告语上下足功夫。对于广告语的设计,夸大其词只会让人们更加“不屑”,使人们产生逆反心理从而制约了产品的营销。因此,飘柔的广告语设计一定要贴合实际,不仅是为了迎合人们的审美需求,更是对自身产品的负责,因此,但从产品的信誉度角度来讲,也要使广告语的设计与产品相符。
四、结语
关键词:传播符号学广告图像
广告现象极其复杂,一个简单的电视广告可能涉及到一连串的广告要点,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去分析,比如可以研究广告的记忆要点、广告片的策略、拍摄用光、用色、造型、美学风格、广告创意水准、制作、后期合成,也可以研究产品主张和品牌主张在广告片中所占的比例,另外还可以研究广告史。面对如此之多的问题,广告人必须自问:我们到底用什么去描述广告?用符号。
符号描述广告的可行性
符号所特指的信息传达,以多种符号组合的方式去制造一个集合性的意义,正因为它常以记忆要点和直指目标群体的性质,能迅速跳开众多信息的干扰,高效率地到达目标并产生经久不忘、长期储存的认知。在广告传播中,不仅文字是符号,声音、造型、色彩、版式、风格,甚至是味道、公关人员的仪表都是符号,在当今严密的广告传播计划中,能否有效地对这些符号系统加以管理,将决定性地影响每一次传播的成败。从这个意义上讲,从符号学的角度去认识广告,强调它的重要意义是十分必要的。尽管我们认为任何一个事物都可以作为广告符号,与其他的符号一起组成一个符号系统,但这并不是说任何事物对特定的传播目的来说都是有意义的,否则,我们怎么能区分90%无意义的信息和10%左右能内化为记忆要点的符号呢?任何事物都以它本来的特性而存在,只是因为表达了特定的意义,才有了作为符号的价值。所以,本文所考察的广告符号是在一个特定的有意义的框架之下,由传播的意义规定了符号间的关系,正是这些能传播特定意义的符号之间的相互关联,共同体现了传播的价值。
广告的符号结构
广告必须研究人的行为模式和认知心理,研究约定俗成的社会心理和社会惯例,研究不同年龄、职业、收入、教育、婚姻状况、民族心理结构、地域对产品的功能、价值、信息的不同需求。如果某个社会成员赋予物体或行为的意义不是纯粹偶然,那么一定有一个认定的价值意义、某个特定意义的范畴,而规则肯定是我们的行为模式、认知心理所规范的习惯。这一切都与符号和符号系统有关。
符号是形式和概念结合的结果,形式即符号本身,是符号的能指,被表达的概念和内容是符号的所指,将能指和所指结合在一起的过程称为意指。意指产生符号,将概念赋予形式是将意义注入实体的结果。符号包括推理性符号系统,如语言、数学、历史的符号系统,构造出科学的概念世界及常识世界,重视严密的逻辑推论和关系表达,但人类生活中有许多不可言传的关于生命的体验还需要一套非逻辑的非推理性符号系统,表达出构造形式的功能,衍生出神话、宗教、艺术传播的世界。语言、神话最初是一个未分化的同一体,在所有的符号形式中语言和神话最为古老。随着抽象理性思维的继起,语言和科学符号构成逻辑与推论的范畴。但语言在高度发达的今天,仍然浸透着人类最基本的思维方式——神话思维,它与图像、声音等构成现代神话传播的形式载体。
广告符号颠覆形式与意义之间的社会惯例
广告符号学关注广告符号的形式、系统、结构和意义。广告在自己选择的能指和所指之间建立起任意的关系,不但各种广告符号具有各自不同的能指,也以不同的方式划分符号整体。这对于广告中符号化的图像设计有关键的启示:形式和意义之间的对比是必然的,非此即彼的,而事实上如果不赋予一幅图画以特定的意义,它仅仅是一种形式而已,重要的是赋予它意义,它的能指与所指的对应关系就有可能改变,特别是在借用它的形式,重新阐述它的意义,符号的对应关系就会发生改变。没有从符号学的角度看到形式和概念之间的任意的对应关系,将严重地阻碍广告设计中针对传统的图形符号资源采用创造性的思考方式,我们往往站在过去的语境上去思考一种图形怎样为我所用,比如一见到某种图案就本能地确定为“清代式样”,这的确是一种学识渊博的体现,但如果我们去掉“清代”二字,而只将它当作一种式样来思考,问题就会发生改变,也就是说,我们摒弃清代的文化语境,从图形本体上去考察这种式样与明代、唐代的图案式样的区别。
广告深意的手法就是颠覆形式与意义之间的社会惯例,广告中的符号往往强调用新的可替换的形式去表达意义,每一次创意是一次新的尝试,去寻找新的形式表达,因而我们必须“任意”的组合出能指与所指的对应关系,然后通过引起我们思考模糊图式的当代形式成为新概念的能指,虽然它放在以前的语境中带有某种习惯性的所指意义,例如太极图总是指向一种哲理上的终极意义,但可以大胆借用,使之脱离以往的语境,作为新的概念载体,对你而言,就是新的创造。广告符号的差异性和稳定性
(一)广告符号的差异性
把广告符号看作是系统的一部分,就是为确定系统中各个符号之间的关系,而关键又是要确定它们在关系上的差别。广告符号的系统包含两个层次,第一层是性质相同,可以相互替换、具有对比关系的符号之间构成的系统,它表达符号个体的复杂化,系统的其它个体之间的差异,例如,上述关于“线”的符号系统;第二层次是性质不同但又具有对应关系的符号之间构成的系统,例如一幅广告招贴中的造型、色彩、文字等不同性质的符号构成一个整体的广告符号系统,它表达了一个符号系统与其他广告符号系统在整体上的差异性。我们谈任何符号,都是在谈它划分的多个、多层次的符号系统,而关键又是我们能否从独特的角度去选择最能体现符号差异性的系统。广告创意必须对每一个性质的符号进行多角度的系统划分,寻找与竞争对手最佳角度、最大化的差异性。
(二)广告符号的稳定性
因为符号之间存在差异性,符号之间才具有了关系的稳定性。甲壳虫系列的汽车正是通过一贯的独特造型形成了一种明显的对比关系,这种对比是不同汽车造型符号之间稳定的对比,没有这种稳定性,甲壳虫就无法完成与竞争对手在品牌积累上的有效区别。
在品牌日趋同质化的今天,广告符号化的关键是要有差别,从真实产品形态的角度,即广告形象的角度,保持造型、色彩、装饰、美学风格等方面的独特性,而从产品虚拟形态,也即广告意象的角度,保持品牌形象的独特性就更为关键。例如,海尔和乐华同时推出相同的彩电,物理、外观是一致的,但由于在彩电行业两者的品牌符号积累所导致的品牌形象上的差别,使两者在定价和销售状况上是不同的,因而同一性(即稳定性)是产品符号和品牌符号之间具有差别决定性的因素。为了一脉相承的品牌概念,常使用不同的符号变体做广告,于是人们在思考符号之间关系的稳定性同时,又要发问:符号变体在多大程度上的变化可以保持它与其它符号在关系上的稳定性,从而指示相同的品牌内涵呢?或者品牌符号在多大程度上的变动是允许的?答案正在于产品或品牌广告符号系统保持稳定的差别就可以了。无论如何,这种差别是符号得以存在的生命底线,否则,就失去了价值。
参考文献:
1.李思屈.广告符号学.四川大学出版社,2004
关键词:置入式广告;电影作品;效果
引言
电影,作为19世纪最重要的一项发明和20世纪最具影响力的一种大众文化,她以丰富多彩的形式反映着复杂多样的人类社会生活和内心世界,观众从电影里看到的不仅仅是一个个吸引人的故事、几个漂亮的明星,同时还有各地的风土人情、文化品位,因此它成为了最直观、最广阔、最细致的信息载体。她通过最形象、最生动的方式切入到寻常百姓家,而这种功能往往超出了电影的范畴,实际上也就成为产品最有效的广告宣传,因此电影与广告界结下了不解之缘。
1电影置入式广告的发展概况
电影置入式广告又称“植入式广告”、“嵌入式广告”、“隐性广告”,指:将产品或品牌及其代表性的视觉符号甚至服务内容策略性融入电影内容中,给观众留下对产品、品牌的印象,继而达到营销的目的。
据调查,世界上最早的电影置入式广告出现在1951年由凯瑟林•赫本和亨莱福•鲍嘉主演的《非洲皇后号》(TheAfricanQueen)上,在该片中出现了戈登杜松子酒的商标,且可以明显看到男女主角畅饮戈登杜松子酒的镜头,并且可以明显看到戈登杜松子酒的商标。
而历史上最有名的电影隐性广告是在1982年亨利•托马斯主演的《外星人》中,主人公用一种叫“里斯”的巧克力豆吸引外星人。《外星人》是电影广告发展的里程碑,在此之后美国电影中的隐性广告越来越多,并且越来越受到观众和业内人士的关注,广告手段也层出不穷。
我国的电影隐性广告起步较晚,冯小刚的《没完没了》首开电影隐性广告的先河,2004年贺岁片《手机》刮起我国电影隐性广告的狂潮,在影片《手机》中所有角色都使用摩托罗拉手机,他们用着不同型号的摩托罗拉手机出现在各种场合,还有男主角严守一到哪里都开着那部宝马汽车以及中国移动通讯的广告画面。而在《天下无贼》中冯小刚更是把电影隐性广告发挥到极致,整部影片嵌入的隐性广告品牌达到14个。
2电影置入式广告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2.1电影置入式广告的特点
(1)电影置入式广告的隐蔽性。
电影置入式广告与传统的广告不同,传统广告通过直接的表白和诉求唤起受众对产品和服务的需求欲望。而电影置入式广告则通过编剧和导演精心的策划把产品或者品牌安排到电影的某个情节当中,使它们成为电影故事情节的重要组成部分,让观众在毫无戒备的情况下接受关于产品或者品牌的信息,从而达到“润物细无声”的效果。可以说电影隐性广告跳出了传统广告的直白诉求模式,以更加隐蔽、积极、动人的形式潜入观众的视野,轻而易举的突破受众对广告的心理防线。
(2)电影利用明星的号召力,增强说服效果。
现在商业大片无不是明星云集,随便请其中任何一个来做产品广告和品牌代言人都可能花费不菲。但借助隐性广告,商家只需要较低的价格就可以让众多明星为自己的产品或品牌服务,如《手机》中的葛优,《天下无贼》中的刘德华、刘若英等,更何况还有重量级的导演和精良的制作班底。一般认为,名人、明星具有比较好的可信度和知名度,用名人做隐性广告的代言人,观众更容易接受,更容易达到传播的效果。
(3)广告成本较低,可以充分利用电影资源,借电影吸引更多的人关注广告产品。
电影置入式广告可以充分利用电影画面、情节、电影明星、场景、电影播放时间及场地,拓展了广告空间、还有重量级的导演和精良的制作班底。这些有利因素都将为置入式广告而服务。例如,宝马汽车公司为007系列《黄金眼》中的皮尔斯•布鲁斯南提供坐驾,精良的拍摄角度完美的表达了宝马汽车的外观性能,可以通过电影让大众了解了宝马,这使宝马汽车公司多卖出了价值2.4亿美元的汽车。这都说明了只有精良的广告才会产生良好的广告效果。
(4)电影置入式广告效果持续时间长而且影响广泛。
作为一种大众文化的艺术形态,电影的生命力强。可以反复播放无数次。好的经典影片甚至影响几十年,相对于15秒或者30秒的电视广告所能带来的瞬间记忆而言,电影作品在受众的脑海里所停留的时间本身就相对长久且牢固。如果是一个优秀的电影作品,产品与情节配合紧凑,这个产品广告的影响将是其他仅仅十几秒的广告所无法匹配的,它延长了消费者对产品的记忆时间和记忆程度。
2.2电影置入式广告存在的问题
(1)置入式广告的合法性遭到的质疑,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支持。
根据广告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做为新兴的广告方式,置入式广告与以往的广告形式最大的不同便在于:将广告从显形转变为隐性。这就使得广告不再像以往的广告一样具有可识别性。所谓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指的是通过大众传媒所的广告应当与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严格地讲,这说法对电影置入式广告不具有法律的约束效力。同样也缺少了相应的法律支持。
(2)置入式广告在电影中的次要地位不利于提高品牌知名度。
电影反映的是现实生活,现实生活中的大多数商品都有品牌标志,电视、报纸、杂志和户外媒体也登满了广告。因此影片中出现商家的品牌和广告也是很平常的事情。如果电影导演为了避免使用真实的产品品牌,就如电影《大腕》中所反映的,杜撰一个个现实生活中不存在的品牌,观众反而会觉得影片脱离了现实生活,不真实。因此,除非导演把商标或广告拍得醒目到干扰观众正常看电影的程度,观众不会意识到影片中的商标或广告有什么特殊的意义。在《天下无贼》中,Canon和Nokia的标志在画面中都不太明显、不太突出,观众不会意识到这有什么特殊意义。《北京晨报》的报名更是挤在列车过道的一张告示旁边,即使专门寻找和注意广告,也只能看清楚“晨报”二字,其它文字和标志几乎无法辨认。对于普通观众来说,注意力主要放在演员的表演上,几乎不会注意到背景上的小广告。观众会也许不会留下深刻印象,更不会跑去买《北京晨报》。
(3)电影置入式广告无法充分地表达产品的功能或品牌的内涵。
在电影中,和故事情节没有直接联系的产品或品牌,往往只能昙花一现地在电影中露一个脸。《天下无贼》公路惊险场面中,长城油只显示自己的品牌标志,却没有进一步展现自己的产品优于其他品牌油的地方,如它的官方网站所宣传的“有效抑制发动机内产生的黑色油泥,减少活塞沉积物,保持发动机清洁”等特长。由于是生硬地插入电影情节,因此难以通过电影情节来表现产品特征。
(4)电影隐性广告插入的内容和位置存在对品牌形象不利的安排。
《天下无贼》火车站一场,盗窃团伙打扮成一个旅行团,手上举着印有“淘宝网”字样的小旗。这一情节,或许会给淘宝网事业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可能使不熟悉淘宝网的观众形成淘宝网是“掏包网”的印象。冯小刚的《大腕》一片,已经反映了他对广告的厌恶。在该片中,众多厂商为了挤进葬礼作广告,什么位置都要,连死人的眼睛也要掰开一只,放入一只无形眼镜片。片中即将死去的美国著名导演泰勒被称为“大腕”,众多厂商拼命要把自己的广告塞到“大腕”的葬礼里去,实际上是在“傍大腕”。也许他是在暗示:众多厂商和社会上向富豪们卖身的浅薄女子没什么两样。在中国文化传统背景下,人们视死亡为不祥之事,中国企业的广告都避免涉及死亡、死者等,在葬礼上大做广告是很不吉利的,把商业广告和葬礼牵扯在一起,实际上是在诅咒商业广告。
3结语
电影置入式广告是一种新兴广告模式。它用一种新颖的手法将电影和广告合理而又有效的联系起来。它的出现最重大的意义在于用一种方式开发出一个广告媒体。它形式新颖,置入方式灵活多样,可以有效提高广告效力。电影置入式广告的有效使用,我们可以由此预见置入式广告今后必将大行其道,使得广告更加贴近我们生活,更有生命力。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