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2 15:2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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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党的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为依据以有效控制城市扬尘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为目标,采取强化组织领导、强化监管责任、强化监测监控、强化督察考核等措施,形成长效管理机制,使扬尘污染的防控措施得到切实落实,扬尘污染对城市空气环境质量影响得到有效降低。
二、组织领导
城市扬尘污染治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方面,涉及到房屋拆迁、建筑工地施工、道路施工、渣土运输、企业堆场等扬尘污染。为便于统一指挥调度,实时收集污染投诉信息,及时处置扬尘污染,成立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区政府分管区长担任组长,区环保局、水利局、建设局、交通局、拆迁办、市容局、公安分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扬尘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区环保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的职责为:明确部门职责和分工,督察考核扬尘污染控制工作,通报扬尘污染状况和控制工作成效;协调市、区和相关部门联动;公布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群众投诉,及时掌握扬尘污染信息,根据举报情况督促相关部门处理。
三、职责分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规定,区相关职能部门分工如下:
(一)区环保局负责对全区大气污染控制进行统一监督管理,组织扬尘污染专项监测,监督管理企业扬尘污染控制,征收扬尘排污费。
(二)区水利局负责对全区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进行监督管理。
(四)区交通局负责对全区交通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进行监督管理。
(五)区市容局负责对全区工程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和运输途中的扬尘污染控制进行监督管理。
四、工作要求及标准
各工地主管部门必须严格落实工地源头管理的关键环节,督促所有工地必须落实四有两不有围挡、有硬化、有冲洗设施、有保洁人员,落实车轮车身不带泥、装载不超高,措施和要求后方能从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
(一)区环保局
1目标防治措施
对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码头、堆场和露天仓库地面进行硬化处理,采用混凝土围墙或者天棚储库,配备喷淋或者其它防治扬尘措施;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落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的专用场地,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清洁。
2部门监管措施
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做到有覆盖、有喷淋,控制工业企业扬尘污染;督促责任单位落实区城管平台交办的扬尘污染事件的整改;全区范围内开展扬尘污染专项监测,每月监测结果。
3考核标准
目标防治措施落实,部门监管措施到位;企业各类堆场无扬尘产生;施工现场配备车辆冲洗保洁设施,无扬尘产生。
(二)区水利局
1目标防治措施
水利工程施工工地进出口道路应当硬化并保持清洁,出口处必须设置冲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施工车辆离开现场前应当将车体、车箱和车轮冲洗干净;严禁将泥浆、渣土排入河流和将有毒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施工工地四周应当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密闭围挡,施工作业层外侧必须使用密目安全网进行封闭。
2部门监管措施
将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纳入工程招投标及验收项目,落实扬尘污染治理措施;督促建设单位按照规定运输工程渣土,加强河道堤岸设施养护工作,严厉查处破坏和侵占水利设施的行为;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区城管平台交办的扬尘污染事件的整改。
3考核标准
目标防治措施落实,部门监管措施到位;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无扬尘;工地泥浆未经处理不得排入城市管网和河道;施工现场出口处有清洗车辆的专用场地,配备车辆冲洗保洁设施,无扬尘产生。
(三)区建设局
1目标防治措施
全区范围内从事道路施工与道路挖掘施工,开挖工程完工后在5日内完成土方回填,有特殊施工技术要求的7日内完成土方回填,并恢复原状;施工工地严格采取围挡措施,新建、大修道路工程采用符合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围挡措施;使用风镐等机械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向地面洒水;切割机切割道路路面、砼材料、石材时应带水作业;对施工工地进出口道路进行硬化并保持清洁,出口处设置冲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驶出施工现场前将车体和车轮冲洗干净;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有遮盖或者在库房内存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当在48小时内完成清运,不能按时完成清运的应在施工工地内临时堆放并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施工工地外无堆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应采用密闭方式清运,严禁抛撒滴漏。建筑施工工地四周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密闭围挡,;施工工地进出口道路硬化并保持清洁,出口处设置冲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施工及运输车辆驶出施工现场前对车箱、车体及车轮进行冲洗;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有遮盖或者在库房内存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当在48小时内完成清运,不能按时完成清运的应在施工工地内临时堆放并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不得在施工工地外堆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应采用密闭方式清运,禁止凌空抛撒;不得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闲置3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应对其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采用铺装等防尘措施;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积土、堆物,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清理车辆、设备和物料的尘埃。
2部门监管措施
落实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现场和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治理责任主体;将扬尘污染治理纳入文明施工措施考评及竣工验收,落实扬尘污染治理措施;强化对市政养护工地的环境管理,减少土方开挖面积,尽可能缩短施工时间,尽快清理施工渣土,对建筑工地实施扬尘污染控制监管网络管理,推进建筑工地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对建筑工地实施远程全天候监控,将扬尘污染控制在最低限度;加强对市政工程工地和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工作的监管,加大检查频次,督促责任单位落实区城管平台交办的扬尘污染事件的整改;将施工单位扬尘污染治理成效与单位信用等级评定、工地评优挂钩。
3考核标准
目标防治措施落实,部门监管措施到位;市政公用工程和建筑施工现场无扬尘产生;施工现场无混凝土搅拌和燃烧沥青;无使用非清洁能源和焚烧建筑垃圾现象;施工泥浆未经处理不得排入城市管网;工地内堆放的物料采取喷洒、覆盖等,做到无扬尘;施工现场出口处有清洗车辆的专用场地,配备车辆冲洗保洁设施,无扬尘产生。
(四)区交通局
1目标防治措施
区域内进行道路施工,应采用符合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围挡措施;开挖工程完工后在5日内完成土方回填,有特殊施工技术要求的7日内完成土方回填,并恢复原状;使用风镐等机械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向地面洒水;对施工工地进出口道路进行硬化并保持清洁,出口处设置冲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驶出施工现场前将车体和车轮冲洗干净;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有遮盖或者在库房内存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当在48小时内完成清运,不能按时完成清运的应在施工工地内临时堆放并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施工工地外无堆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工程施工应当使用预拌砼及预拌砂浆,不得使用现场搅拌砼、现场拌石灰石和二灰结石。
2部门监管措施
落实交通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治理责任主体;将扬尘污染治理纳入工程招投标及验收项目,落实经费保障和奖惩措施;做好交通道路责任区域设施管养工作,加强对交通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监管,做到路面无破损、无泥沙、无砖石,确保交通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落实到位;强化交通工程施工的环境管理,加大检查频次,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区城管平台交办的扬尘污染事件的整改。
3考核标准
目标防治措施落实,部门监管措施到位;交通工程施工现场无扬尘产生;取喷洒、覆盖等,做到无扬尘;施工现场出口处有清洗车辆的专用场地,配备车辆冲洗保洁设施,无扬尘产生。
(五)区拆迁办
1目标防治措施
拆除工地周边设置2米以上硬质密闭围挡,人口密集区及临街一面设置密目网,实行封闭拆除;风速达到五级以上时,停止爆破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人工拆除或者爆破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对被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洒水或者喷淋;建筑垃圾清运符合渣土运输管理规定。
2部门监管措施
督促建设单位在申领拆除许可证时,同时上报房屋拆除工地扬尘控制工作方案;落实拆除工地扬尘污染治理责任主体;将拆除工地扬尘污染治理纳入文明施工措施考评及竣工验收,落实扬尘污染治理措施费;推进房拆队伍资质认定和建立专业房拆队伍管理制度,规范房拆队伍准入管理;加大对房屋拆除工地扬尘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拆除单位落实区城管平台交办的扬尘污染事件的整改。
3考核标准
目标防治措施落实,部门监管措施到位;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配备降尘设施,扬尘得到有效控制;工地内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采取喷洒、覆盖等,做到无扬尘;建筑物拆除期间,应在建筑结构外侧设置密目网并在建筑物上喷淋;施工现场出口处有清洗车辆的专用场地,配备车辆冲洗保洁设施,无扬尘产生。
(六)区市容局(区行政执法局)
1目标防治措施
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泥浆)车辆实施全密闭运输;违章建筑拆除,落实相应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2部门监管措施
落实五巡一快扬尘控制管理制度,、每周对城郊结合部实施巡查、对渣土弃置场地实施高频巡查,快速处理已形成的污染,有效控制渣土在装载、运输和弃置过程中产生的扬尘污染;采取全区统一整治与区域联合整治相结合、定期整治与突击整治相结合、专项整治与综合整治相结合等措施,每月组织一次渣土运输专项整治行动,规范渣土运输行为,对渣土运输车辆行驶路线和渣土弃置地点实施全程监控,控制渣土运输途中产生的扬尘污染;严格实施建筑垃圾处置作业信用考核办法。
3考核标准
目标防治措施落实,部门监管措施到位;渣土运输车辆外观清洁、不超载漫溢,行驶途中无抛洒滴漏、无扬尘产生;渣土堆场无扬尘产生;全区道路(街巷)路面保持清洁,清扫过程无扬尘产生,无焚烧垃圾现象;违章建筑拆除现场无扬尘。
(七)区公安分局负责配合上述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八)各办事处积极配合职能部门做好扬尘污染控制工作。
五、督察考核
扬尘污染控制是一项持续性、长期性工作,需要各级各部门常抓不懈才能取得成效。
(一)各责任单位要制定扬尘污染控制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健全长效管理体制机制,组织督察考核,督促落实监管责任,确保辖区扬尘污染控制在优良标准以上。
(二)区环保、水利、建设、交通、拆迁、市容、公安等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扬尘污染监管职责,将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列入本部门日常工作计划之中,做到有计划、有措施、有督察、有考核。将扬尘污染治理成效与施工单位的验收和评比相挂钩,对控尘不力的企业延期验收、责令整改并取消相关评比资格。
一、总体目标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加强房屋建设、房屋拆除、道路与管线施工、物料运输、道路保洁、植物栽种和养护作业、堆场等扬尘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
二、计划安排
(一)启动阶段(2011年12月至2012年3月)。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管理与协调机制,开展扬尘污染排查,编制扬尘污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宣传。
(二)整治阶段(2012年4月至2012年9月)。进一步健全扬尘污染管理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全面开展房屋建设、房屋拆除、道路与管线施工、植物栽种和养护、物料运输、物料堆放、道路保洁等施工作业及泥地的扬尘污染防治,督促落实各类防尘措施。
(三)巩固阶段(2012年10月至2012年12月)。通报各单位工作进展情况,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查处扬尘污染防治整改不到位的业主单位,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巩固和深化扬尘污染防治成果。
三、主要任务
(一)建筑施工扬尘专项整治。城区所有房屋建设施工、道路与管线施工、房屋拆除作业等施工作业在开工前必须按标准设置围栏,配备防尘设施,定期清洗物料运输车辆。各建筑施工项目要在开工一周内对场地内主要道路进行硬化,严禁在道路和人行道堆放建筑材料,不得现场搅拌混凝土。建筑工程竣工后30日内,施工单位要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积土、堆物等。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做到泥浆不外溢。闲置7日以上的道路与管线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道路和管线采取防尘措施。闲置6个月以上的房屋建设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建筑扬尘控制专项整治行动,同时严格按照市,进一步加大对建筑施工场地日常环境监管力度。从事房屋建设施工、道路与管线施工、房屋拆除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和作业记录台帐,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二)道路运输扬尘污染专项整治。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垃圾、粪便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密闭或者全覆盖方式运输。不具备封闭化运输条件的,应当委托符合封闭化运输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承运。区城管与执法局每月至少开展两次道路运输扬尘污染专项整治,严查道路运输抛洒行为,对不采取密闭措施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或容易脱落、扬洒物品的车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运输工具密闭装置的维护和保洁,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飞扬,车辆轮胎不得带泥行驶。
(三)绿化及泥地扬尘污染专项整治。栽植行道树,已开挖树穴在48小时内不能栽植的,树穴和栽种土应当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行道树栽植后,应当当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运,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进行遮盖;3000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绿化建设,在绿化用地周围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密闭围挡,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绿化带、行道树下的泥地应当绿化或者铺装。区城管与执法局应加强对植物栽种和养护作业、泥地扬尘污染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不按规定进行植物栽种和养护作业及泥地绿化、铺装行为。各责任主体应在2012年6月底前完成现有泥地的绿化或者铺装,新增泥地的绿化或者铺装应当在形成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
(四)道路保洁扬尘专项整治。城市主干道、高速公路、高架道路应实行机械化洒水清扫;除雨天或者最低气温在摄氏4度以下的天气外,城市主干道每日至少冲洗1次,气温高于摄氏30度时,每日冲洗不少于2次;对空气自动监测站点(市区黎明路、南浦三区)周边路段进行重点控制,增加冲洗频次。区城管与执法局、各街道(镇)应加大投入,科学实施道路保洁,减少城市保洁不当造成扬尘污染。
(五)堆场和露天仓库扬尘污染防治。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码头、停车场、堆场和露天仓库,应采用混凝土围墙或者天棚储库;对地面进行硬化处理;按规定配备必要的防尘设施;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洁,并及时清洗;出口处应设置车辆清洗的专用场地,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区环保局加强对堆场和露天仓库扬尘污染防治监督检查,督促各业主单位在2012年6月底前完成现有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码头、停车场、堆场、露天仓库的改造,新建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码头、停车场、堆场、露天仓库按规定在投用前落实扬尘污染各项防治措施。
四、责任分工
(一)各街道办事处、藤桥镇人民政府,轻工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重点开展植物栽种和养护作业、泥地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及道路保洁扬尘专项整治工作。
(二)区住建局负责对全区房屋建设、房屋拆除、道路与管线施工作业造成扬尘污染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区城管与执法局负责对全区道路运输、植物栽种和养护作业、泥地扬尘污染及道路保洁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区环保局负责对全区各类码头、停车场、堆场和露天仓库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全区的扬尘污染状况进行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调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城管与执法局、区环保局等部门应成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本部门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的组织领导,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或实施办法。各街道办事处、藤桥镇人民政府,轻工产业园区管委会应建立相应的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关键词: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配套政策、公众参与、管理、声源、规划。
(一) 法规政策补充完善
除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某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目前也已公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内容进行了细致的补充和完善。遵循“统筹规划、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环境噪声污染管理原则,就以下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进行补充。
1、规划预防
作为城市生活不可避免的环境问题,交通噪声的纾缓管理也应遵循规划先行的原则,统筹进行道路声源、缓冲空间、敏感受体的布局规划,从根本上预防交通噪声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①科学推进城市和交通规划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建设、交通等专项规划时,应当考虑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要求,科学规划城市交通干线线位和噪声敏感功能区域,并及早出善的、稳健的交通系统规划,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从规划阶段减少道路声源和敏感区域之间的矛盾。
②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分声环境功能区,报市政府批准后颁布施行;区域功能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调整声环境功能区。
③制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人居环境建设要求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持续削减交通噪声对城市声环境的贡献。区域声环境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提出环境噪声控制和削减计划并组织实施。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合理规划城市社会服务功能,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公共设施应当符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与噪声敏感建筑物保持一定的噪声防护距离,避免环境噪声干扰周围居民。
④敏感建筑的保护
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噪声敏感建筑物对外部环境噪声的隔声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新建居民住宅可能受到交通等噪声污染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其销售场所公示所销售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可能受到的噪声污染情况以及采取的防治措施。
2、噪声治理
各级政府机关应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对交通噪声进行舒缓治理,持续削减交通噪声对城市声环境的贡献。
①新建道路交通噪声防治
建设城市道路、高架桥等城市交通干线项目应当避免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对确需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城市交通干线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设置隔声屏障、铺设低噪声路面,建设生态隔离带或者为两侧受污染建筑物安装隔声门窗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避免或减轻交通噪声污染。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所需费用应当列入工程造价。
②新建噪声敏感建筑防护
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两侧新规划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应当按照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在噪声敏感建筑物与城市交通干线之间保留一定的退让距离,临路一侧建筑用地红线退让距离不得少于15m。退让距离以内区域应当进行绿化或者作为非噪声敏感性应用。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设置隔声屏障、安装隔声门窗等必要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声环境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③已有交通噪声治理
已建的城市交通干线与两侧噪声敏感建筑物之间的距离过小,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市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设置隔声屏障、重铺低噪声路面或者建设生态隔离带等措施进行治理,缓解交通噪声污染。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制订年度交通噪声污染治理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④交通声源降噪
建设机动车停车场、公交车候车站、客货运输场(站)的,应当合理选择位置,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敏感建筑附近的路段,应保持路面的平整,减少路桥接缝、减速带引起的车辆振动噪声。
在用机动车辆噪声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在用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把机动车辆的噪声检测列入机动车辆初检、年检内容。对不符合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的,不予发放检验合格标志。相关的检测由专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完成。在用机动车辆应装备消声器及其他防治噪声污染的设备,并保持正常使用,禁止改装、拆除或者闲置。
大型货车以及运输建筑废弃物、建筑材料等的机动车辆,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通行时间、路线通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前款规定的通行路线应当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并向社会公告。
(二)公共财政投入
作为公共环境污染问题,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的舒缓治理需要持续的公共投入,从各层面入手不断地降低交通噪声的影响程度。各级政府应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保证一定额度的资金用于交通噪声的舒缓治理,公共投入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
1、 声源降噪投入
道路交通声源降噪投入主要用于低噪声路面的铺设和改造、低噪声路面的日常养护和维护、车辆降噪补贴三个方面,其中前两项由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后一项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交通运输部门须制定低噪声路面改造计划,逐步对降噪效果差的路面进行重新铺设,对敏感建筑附近的减速带进行改进,替换为视觉减速标识或者电子测速警示装置,改进桥梁接缝,减少车辆经过时颠簸引起的噪声增大。加强路面巡查,及时修补破损路面,并加大对已铺设低噪声路面的养护。
严格执行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把机动车辆的噪声检测列入机动车辆初检、年检内容。增加机动车降噪补贴资金,鼓励车主单位和个人对车辆进行降噪维修,包括全市柴油发动机车辆陈旧消声器的改进维修,公交车辆、货运车辆上震动发声部件进行紧固维修等。
2、 公共技术支持
①绘制噪声地图
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绘制全市精确的噪声地图,并将噪声地图向全市公布,用于指导城市各类功能区的规划和建设、为整体交通噪声污染治理和敏感建筑噪声防护提供基础支持、为全市交通噪声治理工作提供考察依据,并为居民选择适宜的居住环境提供参考。
②公众技术服务
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公众提供交通噪声咨询技术服务,包括环境检测服务、技术咨询服务、评估服务等,使公众更好的理解并支持政府的交通噪声舒缓管理。
3、工程治理投入
除了声源降噪措施以外,依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订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对个别交通噪声影响突出的特殊处理路段实行噪声隔离和防护处理,包括加建声屏障、敏感建筑噪声防护,以及其他有助于减少噪声影响的工程措施。
(三) 面向缓和交通噪声矛盾的辅助管理手段
城市交通噪声的舒缓管理,除了切实以降低噪声影响程度和范围为目的的措施以外,通过适当的辅助管理措施加深公众对生活环境的理解,有助于缓和公众与交通噪声之间的矛盾,减轻交通噪声治理的负担。
①敏感建筑噪声防护审查与验收
城市主干道两侧一定范围内的敏感建筑,应进行交通噪声防护设计。规划部门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应提出道路交通噪声防护的要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应对建筑噪声防护设计进行审查。
城市主干道两侧一定范围内的敏感建筑,建筑竣工验收应对防噪设施和室内噪声进行专项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噪声防护验收合格方可予以竣工验收备案。噪声防护验收不合格的敏感建筑物,应责成责任单位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
②房产交易环节的管理
现售房地产项目,应提供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噪声检测报告,并在交易合同中注明所售房产可能出现的最不利时段的环境噪声质量,保障购房者能够正确选择适宜的生活环境。
预售房地产项目,应委托有环境噪声预测分析能力的机构出具噪声预测分析报告,并在交易合同中注明所售房产可能出现的最不利时段的环境噪声等级,保障购房者能够正确选择适宜的生活环境。
房地产出租合同和房产交易合同中,宜注明房产最不利时段的环境噪声等级,保障承租方和买方能够正确选择适宜的生活环境。
(四)公众参与
作为有公共污染性质的环境问题,交通噪声舒缓管理需要公众的参与和支持。
①建立良好的沟通途径
建立良好的沟通途径,认真对待并尽力解决市民反映的道路交通噪声污染问题。要实行噪声投诉案件限时办结制度,确保责任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处理情况及时答复投诉人。
②加强公众的责任意识
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机制:完善道路附属隔离设施建设,保障通常、安全的机动车行驶路况,并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的噪声污染防治宣传和教育,增强驾驶员的社会责任感;通过宣传使公众理解道路交通噪声作为城市公共环境污染的特殊性,理解政府解决噪声污染的难度和所做的工作,争得市民的理解和支持;增强公众的主人意识,引导公众从我做起,从生活细节上减少交通噪声的产生,增强个人和家庭的防护意识,积极参与城市交通噪声的舒缓治理,并能够监督举报扩大交通噪声影响的违法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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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土地的破坏
露天煤矿区对土地资源的破坏主要表现在露天采场的直接挖损、外排土场压占土地和工业广场的占用等。挖损是对原地表形态、浅部地层、生物种群的直接摧毁,致使原土地不复存在,压占是挖损过程中产生的废弃岩土堆置于外排土场上造成原地貌功能的丧失。挖损和压占等工程活动直接破坏了表层的植被,导致这一区域原先处于相对稳定的系统受到干扰,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植被覆盖、地貌、保水力等生态因子发生巨大的变化。
(二)水污染问题
露天煤矿开采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最严重的是煤矿排土场淋溶水。排土场的煤矸石中富含碱金属、碱土金属和硫等,大气降水淋溶了煤矸石中的无机盐类,含无机盐类的淋溶水流入地表水体会对地表永体造成污染,渗入地下含水层,也会污染地下水体。此外,采场周围水体和大气降水汇入采场矿坑,也会由于矿坑积水浸润采场的残煤露头,而使煤层中的硫和重金属等污染物质溶入水体而使地下水受到污染。
(三)空气染污问题
露天煤矿排土场污染最严重的因子为剥采区、排土区和运输道路两侧一定范围内的粉尘。此外,露天煤矿排土场大多没有土地复垦和再植被,每个露天煤矿的外排土场都会形成一个几百到几千公顷的人为荒漠化土地,春秋时节,荒漠化的排土场所产生的扬尘等亦会使周围大气造成严重的污染。
(四)环境地质问题
露天采矿形成的矿坑边坡及排土场边坡,由于地质构造、边坡岩体、地表水及地下水作用、采矿工程活动等原因诱发一系列诸如滑坡、塌陷、泥石流等突发性或缓变性地质灾害,危及该地区周边工业企业与民居建筑的安全,造成人员伤亡及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滑坡、塌陷等地质灾害贯穿于露天矿开采的始终,并有可能延续到闭坑后。
二、露天煤矿开采引发环境问题的防治对策
(一)土地破坏的防治措施
1、耕作层土壤和表层土壤是经过多年耕作和植物作用而形成的熟化土壤,是深层生土所不能替代的,对于植物种子萌发和幼苗生长有着重要作用。应对矿区拟破坏的露天采矿场熟化的表土进行剥离,用汽车运输到指定表土堆放场堆存,闭矿后直接作为露天采矿场复垦用土。
2、修建运输道路时,要充分利用已有矿山运输道路、乡村道路,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避开土壤状况良好、植被生态复杂地段,减少对矿区植被和土壤的破坏。
3、采用机械、人工等方式对采场边坡进行清理,清除松动、凸起的碎(块)石。对平台进行人工、机械平整,清除场地内较大石块;休息室、表土堆放场建筑进行拆除、平整;区内道路进行平整、回填;平整后场地坡度要满足复垦场地需求。
4、对平整后的平台场地穴状坑及采场边坡平台进行覆土,覆土来源为矿山开拓时剥离堆存于表土堆放场的表土。采用机械、人工等方式,剩余的表土采取就近的原则平覆于拟复垦林地的场地,覆土平均厚度≥0、5米。
5、矿区复垦土壤以生土为主,土壤养分含量和地力不足,恢复待复垦土地的肥力和生物生产效能,就必须采取恢复土壤、肥化土壤的措施。因此复垦的地块根据当地情况增施农家肥与生物菌,林木落叶留底以提高土壤的有机物含量,改良土壤结构,改善土壤理化性状,增加土壤肥力。
(二)空气污染的防治措施
1、施工扬尘防治措施。土石方开挖避免在大风天气进行,完工后及时回填、平整场地;工业场地辅助配套工程施工,首先做好路面硬覆盖;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采用封闭车辆运输;设置围布、挡板,禁止高空抛撒建筑垃圾和起尘的料、渣土的 外溢;施工扬尘防治关键要加强施工管理,管理到位,可以有效减轻对环境的影响。
2、运营期地面运输系统的防尘措施。输煤系统带式输送机栈桥露天部分均加设皮带罩棚,筛上设布袋除尘器集尘;在其周围设置彩色防风挡板,阻挡煤尘的扩散。储煤设施应采用圆筒仓储煤方式;转载点、原煤卸载站设置通风除尘装置和喷雾洒水装置。
3、采场、排土场扬尘治理。对采掘工作面,合理布置炮孔,正确选择爆破参数和加强装药、 冲填等作业的管理,爆破前向岩体注射高压水,或利用洒水装置;钻机设袋式集尘器,爆破后洒水降尘;配备洒水车往返于坑内外道路,对排土场工作面及其与采掘场之间的道路进行经常性地洒水,以增加路面、 作业面积尘湿度。排土场定期碾压,降低起尘。对已经结束排弃的排土场平台,在不影响整个露天矿排土作业的条件下及时覆土绿化;沿固定帮坡种植防风林带。
(三)边坡防治措施
1、高度重视露天矿边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边坡安全管理机构制度,剥采生产应严格按照设计给出的边坡角、平台进行留设,严禁越采超挖。
2、采用边坡稳定性雷达或边坡监测机器人加强边坡变形监测工作,及时掌握边坡变形的动态情况和规律,对于出现的任何局部、小规模的边坡坍塌滑落还要进行专门的分析和治理方案设计。
3、露天矿地下水丰富,建议建立完善的疏干排水系统,在采场发现出水点,详查后打水平孔,释放静水压力,夏季暴雨会给采场边坡稳定性带来威胁,此时要加强疏干,特别是断裂带和煤层顶底板的弱层,一定要详查,做到“有疑必探,先探后采”。
4、建立日常的巡查监测制度,特别是春季解冻期、雨季或坡面上出现沉陷裂缝时更要加强巡查监测,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如边坡有明显失稳先兆)及时预警避让,或采取防治工程措施。
5、抗滑桩是穿过滑坡体深入于滑床的桩柱,用以支挡滑体的滑动力,起稳定边坡的作用,适用于浅层和中厚层的滑坡,是一种抗滑处理的主要措施。
(四)水污染的防治措施
1、修筑截矿山排水沟渠。矿山排水沟渠沟建于矿场四周,当雨季降水量大,既起到阻挡作用,而且还起到梳流作用。
2、河流改道。针对穿过矿区的河流,必须对河流进行改道迁徙,路线改道应选择短,地势平缓弱渗水地段。同时还要考虑矿山的发展前景,避免二次分流。新河道的起点应该在河床冲刷易发区进行选择,并与原有的河道河势想适应。
3、调洪水库。季节性的地表水流横穿开采境界时,除采取改道措施外,须在矿区上游修筑调洪水库截流和贮存洪水。
4、修筑拦河堤。当露天开采和附近的河流周围地面水平的境界,湖白的岸边标高相差较小,甚至低于岸边地形时,应该修建岸边护堤堰。防止河水漫灌到采矿场。
5、防渗帷幕。防渗帷幕防水是在露天矿开采境界以外,在地下水涌人采场的通道上,设定若干一定距离的注浆钻孔,并依靠浆料在裂缝中的扩散,凝结组成一道挡水隔墙,所谓防渗帷幕就是指由若干个注浆钻孔所组成的挡水隔墙。
关键词:高速公路;环保措施;防治措施
中图分类号:X32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6)22-0079-02
1引言
随着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公路步伐的加快,如何协调高速公路建设与沿线环境的关系、改善公路生态环境质量、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1,2]。
高速公路工程具有距离长、占地多的特点,其施工期可能的环境影响主要为施工噪声和扬尘对附近居民的影响、生态环境影响、施工废污水对地表水体的影响等;在营运期可能的环境影响主要为车辆行驶噪声对沿线居民的影响、服务设施的废污水对地表水环境的影响等[3]。根据项目施工期及营运期对高速公路沿线环境的影响范围与程度,从社会环境、生态环境、水、气、声以及固体废弃物六个方面提出相应的环保措施,从而减少或避免项目建设对区域环境产生的负面影响,对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的保护都有很大的益处[4]。
2设计施工期环保措施
2.1社会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设计施工阶段社会环境保护重点应放在路线方案如何布设才能最大限度的少占地、少拆迁、少干扰、少污染,如何才能与沿线城镇发展规划、景区规划合理衔接配合,如何才能方便沿线群众生产生活以及如何才能积极促进沿线社会经济发展[5]。
施工前应先咨询当地土地规划部门,尽可能的少占基本农田。针对沿线各村镇的实际情况,制定土地开发复垦、土地整理与保护规划,补充耕地面积,保持基本农田动态平衡。涉及到移民拆迁方面要积极征询沿线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群众等各方意见,制定合理的拆迁安置政策,施工前完成项目征地工作。对沿线涉及的道路、供电、通信、给排水及其它有关地下管线应进行详细调查,以确保社会生活的正常状态。
2.2生态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生态环境问题是高速公路建设环境影响最严重的因素之一。为减缓高速公路建设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应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加强施工人员的环保意识教育。
在保护土地资源方面,应始终贯彻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的理念。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对预防水土流失的政策、工程所占耕地的表层土剥离临时堆放方案、临时用地进行土地农业复垦、林地恢复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工程中路基填筑,应尽量利用本工程的弃土、弃渣,避免大填大挖,合理减少占地[6]。
在保护森林资源方面,满足公路线形要求的前提下,工程设计中应尽量避绕森林,如若不能避绕林地的地区应尽量采用隧道和高架桥,减少对森林资源的破坏。对发现的珍稀野生植物应立即报地方林业主管部门,采取移植等保护措施。施工前应制定工程占用林地的补偿方案,在公路沿线选择合适的区域进行林地异地移植补偿。
2.3地表水影响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中应充分重视保护地表水水质,加强施工材料、施工废料的运输及堆放的管理。物料应集中堆放,远离水体,以免随降雨径流进入地表水体,造成水质污染。隧道及辅助坑道防排水设计应本着“防堵结合,以堵为主”的原则,降低隧道施工过程中的涌水量,减少对含水层的破坏。施工排水设计采取清污分流制,清洁的涌水直接排放,施工废水采用自然沉降法进行处理,达标后用于施工工序或是灌溉周围林地。施工人员排放的生活污水要经过统一处理,禁止直接排放污染地表水。在敏感区一定范围内禁止设立施工营地、沥青搅拌站、建筑材料堆放场等。在敏感河流路段,应对桥面径流排水收集系统进行专项设计,保证桥面径流不排入河流。
2.4环境空气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设计期为减少空气污染,路面底基层石灰土禁止采用路拌,全部采用场拌设计,拌和场地选择远离居民区。路面沥青拌和推广添加温拌剂,温拌混合料一般比常规热拌可降低拌和、摊铺、压实温度30~60℃,节能环保、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50%左右,减少沥青烟等有毒气体排放80%以上;混凝土集中预制,降低施工场地扬尘污染;为减少施工现场和运输路线的烟尘,对粉尘性材料的运输、装卸和临时堆放,均应采取遮盖、洒水和防风遮挡措施,必要时采用湿法运输,减少沿途抛洒及扬尘产生量[5]。运输材料的道路、施工现场,要采取必要的洒水措施,防止扬尘。施工机械设备和运输工具加装尾气净化装置,确保其尾气排放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在施工便道和施工场地内严禁运输车辆高速行驶,运输过程中洒落于地面的洒落物应有专人负责清除,以减少扬尘量。
2.5噪声影响防治措施
进一步优化路线工程设计方案,使线路选择远离声环境敏感点,无法避让或从技术经济论证不宜采取避让措施时,在公路设计时应制定减噪措施。施工单位应注意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在居民夜间休息施工,无法避开的情况下,应及时采取临时降噪措施,如设置可移动的隔声屏障等。
2.6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不得随地乱丢,应集中处理。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竣工后,施工单位在最短的时间内将沿线工地的剩余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理干净,将施工场地平整美化或绿化。
3运营期环保措施
3.1社会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运营后公路管理机构应做好交通运输安全预防和宣传工作,确保公路畅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公路主体工程的管理工作,确保通道工程畅通,为居民提供方便、快捷、舒适的出行条件。城建部门应加强道路两侧用地的规划工作,使沿线城镇建设规划与拟建公路景观相协调。
3.2生态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公路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实施公路的绿化工程。绿化工程应当做到从实际情况出发,在认真研究线路地理位置和自然环境的基础上,将高速公路建设融入到自然环境当中,并在此基础上,因地制宜,根据当地气候条件的特点,确定绿化现象[7]。营运期应加强绿化植物的管理与养护,保证成活率,确保公路绿化工程发挥应有的生态效益。对于施工过程中被破坏的地方,例如边坡、取土场、施工便道、隧道口等,应尽快采取措施,恢复植被。对施工期临时占用的农田,在公路修建完成后应及时复垦。为保证公路两侧的水系通畅,公路沿线过水涵洞应及时清淤,降低公路对沿线生态环境的割裂影响。对过往车辆司机、行人等加强宣传和教育,尽量减少过往车辆人员往车外扔垃圾,减少对环境的污染,破坏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8]。
3.3地表水影响污染防治措施
营运期排水系统会因路基边坡或道路上尘砂受雨水冲刷等原因产生沉积、堵塞,因此应定期清理排水系统及全线的边沟,从而保证排水系统疏通。严禁各种泄漏、散装超载的车辆上路运行,以防止公路散失货物造成沿线水体污染。按设计要求,对服务区、管理处、收费站及停车场产生的生活污水进行处理,对污水处理设施定期维护、管养,保证污水处理装置正常运行,污水达标排放。
3.4环境空气污染防治措施
加强运载散体材料的车辆管理工作,明确要求其采取加盖蓬布等封闭运输措施,充分发挥公路收费站的作用,使其同时具有监督功能,禁止没有防护措施的车辆上路。环保部门应加强车辆尾气检查制度,禁止尾气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上路行驶[9]。对服务区、管理处的餐厅加装油烟过滤装置,并保持排烟系统密封完好,排放废气的管道应有一定的高度,以利于废气扩散;要求烹饪热源使用天然气,不使用木柴木炭等热源。冬季采用电采暖,不使用燃煤或燃气锅炉。
3.5噪声影响防治措施
公路建设项目噪声环境保护工程措施主要有利用弃方降噪、设置建筑物隔声措施、构筑隔声屏障、栽植绿化降噪林带、建筑物功能置换及环保搬迁等。高速公路主线噪声防治措施以隔声墙或混合型吸声式声屏障措施为主,距高速公路主线较远的敏感点以安装双层隔声窗为主;辅道及连接线不封闭,不适于采取隔声墙及声屏障方案,且辅道及连接线各敏感点超标情况较少,多采取安装双层隔声窗措施为主;辅道及连接线沿线距路线较近敏感点及幼儿园敏感点建议采取环保搬迁措施[10]。
3.6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通过宣传法规,禁止公路使用者在高速公路上乱丢垃圾,以保证行车安全和公路两侧的清洁卫生。服务区、收费站等生活垃圾定期清运,集中处理,禁止随意堆放或丢弃。
4结语
对于我国来说,环境保护问题可谓是一项永恒的话题。高速公路为百年工程,对项目沿线的环境影响是长久的、持续的,如何最大限度地对周边环境进行保护,达到公路开发建设和环境保护两者间协调发展的目的[4],是值得研究的问题。我们在实现环境保护的同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关注环境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对于那些污染环境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做到防治结合[7],尽量与自然环境和谐统一,避免对沿线自然资源的破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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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 武汉 430063)
摘 要:在目前的技术经济水平下,对受交通噪声影响而导致声环境超标的零散分布的敏感目标,多采用隔声窗进行受声点防护,但安装隔声窗施工繁琐且周期较长。因此实践和探讨了一种新方式,即通过足量货币化补偿的办法,将隔声窗安装交由受影响对象自行实施。实施结果表明,该方式易于被受影响对象接受,有助于节约工期和减少环境投诉,但也存在被补偿对象不按照协议实施噪声防治措施,建设单位无法免除主体责任的隐患。建议确需采用该种方式时,应在补偿协议中规定被补偿对象的污染防治责任并监督其及时落实防治措施。
关键词 :噪声;污染防治;货币化补偿
中图分类号:TB535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65-2272.2015.11.018
收稿日期:2015-04-17
1 概况
交通噪声主要指的是机动车辆、飞机、火车和轮船等交通工具在运行时发出的噪声,具有流动性大、干扰范围大等特点。控制交通噪声,首先应控制噪声源;其次是阻断噪声传播途径,最后是受声点防护,各种手段的最终目的均是为了保护受声者。对于规模较小、零散分布的敏感目标,采用声源控制或声屏障等声传播阻隔措施,投资过高,在目前的技术经济水平下,可行性较差。而隔声窗一般可以降噪20dB以上,效果较好,且费用适中,适用性强。因此,零散分布的敏感目标受交通噪声影响而导致声环境超标时,通常采用隔声窗进行受声点防护。隔声窗实施过程中,需要逐个测量窗户,并替换成相应形式和尺寸的隔声窗,由于受声点的窗户形式和尺寸不一(尤其是农村地区),隔声窗的制作和安装无法实现标准化,过程比较繁琐,实施过程中,需要逐户约定安装时间,这些都延长了施工周期。而如果能将隔声窗的实施,通过足量货币化补偿的方式,交由受影响对象自行实施,将大大减少建设单位的工作量,节约工作时间,同时,被补偿对象也可根据自身需要灵活安排,不致与自己的生产生活计划产生冲突。在这种思路的指导下,笔者所在团队,在某铁路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进行了实践探索。
2 目的、原则与实施方法
2.1 目的、原则
货币化补偿的目的,是为了履行建设单位的噪声防治责任,节约工期,同时兼顾受影响对象的个性化需求。实施原则为,受影响对象自愿选择隔声窗实物安装还是货币化经济补偿,货币化补偿按照隔声窗的市场综合单价和受影响对象的窗户面积确定,最终由被补偿对象自行实施噪声防护措施。
2.2 实施方法
货币化补偿实施过程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①根据环保验收整改意见和图纸,进行现场核对,确认需实施隔声窗的范围;②联系实施范围内的单位、村委会和居民,宣讲补偿原则;③实地逐户测量,和受影响居民及单位确定窗户面积;④由居民和单位自愿选择实物安装或货币化补偿,签署补偿协议;⑤转账付款,完成补偿,对选择实物安装的,另行组织施工队伍进场施工。
不论是隔声窗实物安装还是货币化补偿,现场调查、实施范围确认、原则的解释与宣讲、窗户面积的测定均是必不可少的。最终的差别就在于,采用货币化补偿方式后,隔声窗实物安装的任务由建设者转移至了补偿接受者。
3 实施结果
通过1个实施小组2周的现场工作,完成11个村镇187户和2所小学的货币化补偿,补偿面积约2 700m2。实施过程中发现:
3.1 受影响居民和单位普遍选择货币化补偿方式
由于补偿单价是按市场价格确定,一方面包含了施工队伍的利润和相关税费,单价相对较高,受影响对象选择自行实施措施的货币化补偿,有一定利润空间;另一方面,其可以根据自身房屋的修缮和重建计划,一并实施噪声防护措施,避免浪费。此外,在实施的具体时间上,可以根据自身的作息时间,灵活地安排实施时段。部分举家外出就业的居民,难于中断工作来配合实施隔声窗,故其乐于接受这种方式。
3.2 补偿原则的宣传和解释工作量较大
对于噪声防治措施的货币化补偿,尚没有对应的相关政策。这种补偿,实质上还是一个谈判和签署契约的过程。补偿范围是由环保验收监测结果确定的(只有验收监测超标的受声点,才进行补偿),补偿单价是考察市场价格后确定的,这些技术上和经济上的指标,都需要向补偿对象一一解释清楚,力求公平合理。当然,直接进行实物安装,这些宣传工作量也是同样的巨大。
3.3 接受补偿的对象很少真正落实噪声防护措施
以本次补偿实践为例,接受补偿后,2所小学很快组织了隔声窗采购和施工,并利用假期实施完毕,但普通居民,除了极少数因为房屋修缮和重建的原因,一并落实了隔声窗,其余居民均未实施噪声防护措施。究其原因,是因为噪声污染是一种能量损耗型污染,人体对噪声有一定的适应性,在人体感觉可以承受的范围内,居民很少有动力去主动采取噪声防治措施。
4 噪声补偿的探讨
按照《环境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污染者担责”的原则,交通噪声防护的主体责任在建设单位,而不在第三方。因此,若接受货币化补偿的受影响对象未按照协议采取防治措施时,环境保护执法部门首先追究的仍是建设单位的责任,建设单位虽然可以根据补偿时签署的协议,按照《合同法》的有关条款追索被补偿对象的责任,但却不能免除其自身的污染防治责任。但从目前的法律体系上讲,交通噪声污染补偿实施后,要真正履行污染防治责任,最终还是要看防治措施落实与否。
因此,项目建设单位应尽量自行主导污染防治设施的实施,确实因客观条件所限采用货币化补偿方式时,应规定被补偿对象的措施落实责任,包括具体的措施形式和实施时间,并监督其及时落实到位。
5 总结和建议
本次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货币化补偿仅耗时2周,节约了建设单位的施工环节和时间,2012年实施完毕后,3年来未发现相关的噪声污染投诉现象,可见,这种措施在工程实践和处理噪声投诉问题上具有积极意义,但该方式也存在隐患,确需采用货币化补偿方式时,应规定被补偿对象的措施责任,并监督其落实到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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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解成岩.城市道路交通噪声污染控制对策[J].黑龙江环境通报,2013(2)
关键词:施工工程 施工过程 环境保护 措施
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极大促进了市政工程的建设和发展。现阶段,在市政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环境问题较为突出,不仅对市政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造成影响,同时也对城市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于是会严重影响到城市的发展和城市生态平衡。因此,在市政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需要掌握全面的施工技术要点,保证施工的质量,同时降低环境污染物的产生,从而减少对城市环境造成的影响,保证市政工程顺利进行,维护城市发展和城市生态环境的平衡。
一、市政工程施工中产生的环境问题
(一)废弃物污染
市政工程施工涉及各个领域,施工中难免会产生大量废弃物,例如废弃的建筑材料、生活垃圾等,若是没有对这些施工废弃物进行妥善处理,就在施工现场随意堆放,就容易产生恶臭味,进而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甚至也会对市政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产生一定的阻碍。此外,施工废弃物还能分为有毒废弃物和无毒废弃物,无毒的废弃物必将容易处理,对环境污染的影响也较小,而有毒的废弃物,不仅处理起来比较麻烦,对环境污染的影响也较大,甚至很容易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市政工程施工中的有毒废弃物有:废弃化工材料、工业棉布、各种有毒清洗液等。
(二)大气污染
市政工程施工中不可避免会产生大量的扬尘,加上各种施工机械设备的使用也会排放大量的废气,而由于空气具有传播速度快、扩散范围大等特点,一旦施工中产生扬尘、排放废气,就必定通过空气大范围的快速散播,从而对施工现场周边的空气质量造成严重污染。此外,施工中使用的油漆、涂料等材料也会产生一定的废气。市政施工中产生的扬尘、排放的废气将严重影响空气质量,大大降低空气中的含氧量,一旦大气被污染,人类在吸收氧气的同时也被迫会吸收这些废气、扬尘等有毒害气体物质,这将严重危害人类的生命健康安全。
(三)噪音污染
导致噪音污染出现的原因多种多样,且噪音还有大小和层次不同之分。而市政工程施工中产生噪音污染的主要原因就是施工中使用的各种机械设备所发出的噪音,主要包括打桩机、切割机、挖掘机等机械设备。另外,市政工程中的焊接施工也会产生噪音污染。一旦产生噪音污染,不论噪音大小或是什么层次,都必定对施工现场周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甚至严重扰乱周边人民群众的日常生产生活。
(四)水污染
市政工程施工中会使用大量的水,例如现场喷洒、现场冲洗、生活用水等,若是这些水在使用后没有及时有效的进行处理,那么就会产生大量污水。这些污水携带着浓烈的恶臭味必定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所以,如何处理这些污水是市政施工企业必须重点解决的问题。
二、市政工程施工中的环境保护措施及对策探析
(一)施工废弃物防治措施
市政工程施工废弃物的防治措施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仔细检查和辨识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废弃物,认真分析这些废弃物的来源,从而从源头上解决废弃物污染问题;二是对这些废弃物进行勘察,对于能够进行再次利用的废弃物,应特别挑选出来并合理安排在另一边,这样能够为后续施工这些废弃物的再次利用提供便利。对于不可再利用的废弃物必须进行及时妥善的处理,应针对废弃物类别,采取针对性的处理方法;三是对于没有再次利用价值的废弃物通常是采取运输出施工现场的处理方式,为了确保废弃物运输过程中不会发生意外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废弃物处理场地,安排合适的运输路线,运输路线一般不宜太远。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空气对人类社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针对市政工程施工中的大气污染问题,采取的防治措施有以下几点:第一,对于施工机械设备作业产生的扬尘,例如挖土机开挖土方产生的扬尘,应事先将开挖土方或周边地面喷洒适量的水,这样能够有效降低产生的扬尘量;第二,若是市政工程需要设置通风管道,则必须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做到科学合理的设置,将产生的废气从通风管道中排除;第三,应结合施工现场情况,设置专用运输道路,合理安排运输时间,并在运输道路上进行洒水防尘工作。
(三)噪音污染防治措施
噪音污染的防治措施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第一,施工机械设备是噪音污染的主要来源,应针对机械设备特点采取针对性的防治措施。例如混凝土搅拌机产生的噪音,采用商品混凝土能有效避免噪音的出现;切割机产生的刺耳声,应将需要进行切割的材料进行仔细统计,然后专门安排在某一时间段统一进行切割,将切割现场设置机械棚、隔音层等防噪音设施;第二,加强施工机械设备的检查、维修和保养工作,避免施工机械在运行中由于发生故障而产生噪音;第三,市政工程施工中需要使用大量的运输车辆,这些车辆的鸣笛声和发动声是噪音的主要来源之一,所以,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有效的措施。
(四)污水污染防治措施
市政工程施工中不可避免会使用大量的水,所以,为了避免水污染情况的出现,施工场地应与水源地保持一定的距离,若是施工现场临近水源地,则必须对水源地采取隔离保护措施,避免施工污水对水源产生污染。结合工程实际情况,针对污染排出情况制定合理的计划方案,以便工程施工污水合理排出,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综上所述,在现代化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市政工程是一个重要的环节,通过市政工程的建设水平可以直^地感知到这个城市的经济实力大,然而城市环境质量高低对城市的发展水平具有较大的影响,因此需要处理好市政工程和城市环境之间的关系。在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会对城市环境造成严重的影响,不利于市政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和城市生态环境的平衡,因此在施工过程中,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降低市政工程施工对城市环境的影响。
参考文献:
[1]张慕贞.市政工程施工中的环境问题与保护策略[J].资源节约与环保,2015(6):155-155.
(桐柏县水利局,河南 桐柏 474750)
【摘要】讲述了桐柏县彭庄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对水库周边环境的影响,从多方面探讨环境保护措施,有必要对大坝工程建设的生态负效应进行有效补偿,利用大坝工程改善环境、补偿生态既现实又经济,对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环境影响评估;水环境;声环境;环境保护;大
1 环境影响评估
1.1环境空气影响
彭庄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主要施工项目包括大坝加固、坝体及坝基灌浆、溢洪道护砌、新建输水洞进口段等。工程对环境的影响主要体现在:(1)建材堆场的风力扬尘;(2)建筑材料运输产生的交通道路扬尘;(3)黄沙、水泥等建筑材料运输装卸过程中的扬尘;(4)泥浆搅拌作业时产生的扬尘。
按起尘的原因可分为风力起尘和动力起尘。其中风力起尘主要时由于露天堆放的建材及裸露在施工区表层浮尘由于天气干燥及大风而产生;而动力起尘主要是在建材的装卸车辆造成的扬尘最为重要。工程用施工机械及车辆,工作时其产生的噪声和燃油机械及运输车辆排放的废气、扬尘,将对附近区域环境质量、施工人员及附近居民人身健康产生影响。
1.2声环境影响
施工作业场对周围声环境将产生一定影响,但由于本工程施工作业场与居民区较远,因此本工程的施工作业场的噪音对当地居民不会产生严重影响;另根据土石方及材料运输量预计车流量高峰期达到10辆/小时,平均车辆流量约5辆/小时。本工程施工期材料运输的交通噪音对交通道路沿线的居民影响不大。
1.3水环境影响
施工期的废水排放主要来自施工时的泥浆污水和施工工人的生活污水。施工污水要专门建造污水池,就近处理。生活污水经估算,最高日排生活污水量为10.0t/d,对于施工人员临时食堂的含油废水经隔油处理后和生活污水中的粪便污水。
2环境保护设计
2.1环境空气保护
2.1.1污染源
施工期,工程影响环境空气的因素主要有装载与堆放物品产生的粉尘,交通运输产生的扬尘、运输车辆产生的尾气等。
2.1.2保护措施
1)装载与堆放物品粉尘防治措施
装载多尘物料时,对物料加盖帆布覆盖或适当加湿;在水泥装卸过程中,保护良好的密封状态;细骨料堆放设置简易棚,防止细骨料被风吹散;同时定期检测砂浆拌和系统收尘器的除尘效果,及时清理尘渣。
2)交通扬尘防治措施
进场公路和场内运输繁忙路段要经常进行管理、养护,场内道路每天洒水两次,同时,限制汽车车辆速度,场内车速控制在15km/h内。
3)汽车尾气防治措施
强化对运输车辆的排放性能检测,强制不达标车辆进行正常维修保养,保证车辆发动机处于正常技术状态,经常清洗运输车辆,要求使用零号柴油和无铅汽油。
2.2声环境保护
施工期间,工程产生的噪声污染源主要为施工机械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车辆运输产生的交通噪声等。
2.2.1防治措施
加强对机械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减振降噪。振动大的设备要尽可能地远离噪声敏感区设置,在场地周围敏感人群较多时,尽可能将其靠近场地中央设置,并使用减振器。调整砼拌和系统施工时段,晚间22时至凌晨6时停止施工;施工区内车流量较大的道路禁止鸣笛;对砼搅拌机、钻机等较强噪声源处工作的施工人员进行个人防护,发放防噪用具,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措施。
2.3水质保护
2.3.1污染源
施工期废水排放主要来自施工时泥浆污水和施工工人的生活污水。
2.3.2防治措施
施工污水要专门建造污水池,就近处理。生活污水经估算,最高日排生活污水量为8.0t/d,对于施工人员临时食堂的含油废水经隔油处理后和生活污水中的粪便污水集中外运处理。
2.4充填灌浆环境保护
大坝充填灌浆工程应注意施工区域的环境保护,做好废水、废浆的处理或回收。
2.5运行期环境保护
2.5.1保护目标
运行期,通过削减库区及库区上游的点污染源和面污染源的入库污染负荷量,控制库区水质出现富营养化及其它水质污染问题,确保库区水质目标。
2.5.2保护措施
1)点污染源治理
据调查,目前库区没有工业污染源。库区上游无人口居住。
2)面污染治理
面污染源是指在降雨径流的淋溶、冲刷作用下,大气、地面和地下的污染物进入水库而造成的污染。面污染源治理涉及面广,因素复杂,需要各部门协作治理,对面污染源进行治理,避免库区水质出现富营养化及其它水质污染问题,同时要执行国家制定的法规、条例。
3)管理措施
制定区域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对彭庄水库水体进行环境质量研究的基础上,按库区水质目标,以总量控制和浓度控制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区域污染物排放标准。工程管理部门应配备专人对水库水资源实行巡视管理。
2.6环境管理
2.6.1管理机构
彭庄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中应安排专人负责环境管理工作。参与工程建设的各专业施工单位应配置专业环保人员,配合业主作好施工中的环境保护工作。
2.6.2管理目标
1)防止在施工期和运行期引起生态环境破坏;
2)防止施工环境污染,保护好水库及周边环境;
3)搞好水土保护,保护水资源的可持续供给能力;
4)负责对水污染事故和破坏生态事故的处理。
2.6.3管理任务
施工前期:落实生态补偿和污染防治的各项经费;部署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环保工作,做好施工区环保工作的各项准备。
施工期:对工程施工中各项环保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做好施工期生态破坏和污染事故的预防工作,对突发性事故应有应急措施;组织实施施工期环境监测,定期编制施工区环境质量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在施工后期,组织好施工区生态环境恢复和改善工作,如施工迹地恢复、施工区绿化等;
运行期:重点做好水库水源水质保护,并根据水源水质保护办法,加强库区环境管理;组织实施水库运行期的水质、水文等监测工作;预防并处理水污染事故等。
3结论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尘污染的防治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路、航道、建设工程等)施工、房屋拆迁、物料运输与堆放、道路保洁、养护绿化等活动中以及因泥地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周边环境和大气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市区范围内的尘污染防治工作按照“条线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落实相关责任。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现场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尘污染的物料运输、公共场所保洁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市园林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植物栽种和养护、裸土的绿化和铺装施工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施工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水利工程施工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所属行政区域内各类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对可能产生尘污染建设项目的防治方案。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尘污染的费用作为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列入工程概(预)算。该费用为不可竞争费用,在工程预算、投标报价或标底中应足额计取。
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定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中,应当明确施工单位对可能产生尘污染建设项目的防治责任,并监督施工单位按照环评要求组织实施尘污染防治方案,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符合开工条件的场地,并保证相关防尘污染资金落实到位。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在工程开工3个工作日前将尘污染防治方案连同其他有关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方案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工地现场应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作业记录台帐、费用列支计划和使用清单,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工程施工应当采用连续、密闭的围档施工,在城市主次干道、景观区域、繁华地区,其边界应设置高度2.5米以上的围档,其余地区设置不低于1.8米的硬质围档,围档的材质、色调应当统一并保持整洁,且不得擅自占道;
(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施工现场不得使用拌和机,但依法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的特殊情形除外;
(三)施工工地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
(四)施工工地内设置洗轮槽,完善排水设施,并配备车辆清洗设备,车辆驶离工地前,应在洗轮槽清洗,不得带泥上路;
(五)施工中使用水泥、石灰等易产生尘的建筑材料时,应采取密闭存储、设置围档或围墙、采用防尘布盖等防尘措施;
(六)进出工地的物料运输车辆应采用密闭车斗,并确保物料不遗撒外漏;
(七)督促施工人员按作业规程装载物料;
(八)限制使用无组织排放尘埃的中小型粉碎、切割等机械设备;
(九)遇有尘的土方工程作业时应采取洒水压尘,尽量缩短起尘操作时间,气象预报风速达到6级以上时,未采取防尘措施的,不得组织施工;
(十)施工时应在工地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设置密目防尘网(不得低于2000目/100厘米2)或防尘布;
(十一)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和清理建筑垃圾,应采用密闭方式,禁止高空抛洒;
(十二)闲置6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应当对其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覆盖;
(十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围挡、覆盖等防尘措施。
第八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施工机械在挖土、装土、堆土、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措施;
(二)对已回填后的沟槽,应当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
(三)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向地面洒水。
第九条拆除城市主次干道、景观区域、繁华地区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区域,应采用硬质封闭围栏,高度不低于2.0米,除不具备条件进行洒水喷淋或采取洒水喷淋措施可能导致危及施工安全的外,施工单位应对拆除部位进行洒水喷淋降尘。拆除施工中,禁止从高处抛洒建筑垃圾。
气象预报风速达到6级以上时,应停止房屋爆破拆除施工或房屋主体拆除施工。
鼓励施工单位采取机械化拆除方式,缩短作业时间。
第十条堆放易产生尘污染物料的码头、堆场和露天仓库,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码头、堆场和露天仓库的地面应硬化处理;
(二)采用围墙、围档或天棚储库,库内配备喷淋或其他防尘设施;
(三)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落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堆场露天装卸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
(四)临时性的废弃物堆,应当设置高于废弃物堆的围挡、防尘网等,长期存在的废弃物堆,应当构筑围墙或在废弃物堆表面种植植物;
(五)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洁,并及时清洗;
(六)出口处设车辆清洗专用场地,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
现有堆放易产生尘污染物料的码头、堆场、露天仓库不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按照前款的规定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道路保洁作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除雨天或者最低气温在摄氏4度以下的天气外,城市保洁等级为一级的道路至少每2日冲洗1次。鼓励利用污水处理厂尾水作为冲洗水源,污水处理厂周边五公里范围内道路冲洗应当采用污水处理厂尾水作为冲洗水源,污水处理厂要做好尾水供水工作;
(二)城市快速通道、高架道路实行机械化清扫洒水作业,其他道路鼓励采用机械化清扫洒水作业;
(三)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符合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
第十二条城市道路路面破损时,应采取措施及时进行修复。城市道路(包括人行道)的修复,尽量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第十三条城市绿化和养护作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城市道路两侧和中间分隔带应当进行绿化,避免泥地;
(二)气象部门建筑施工尘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当停止平整土地、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
(三)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48小时内不能栽植的,对树穴和种植土应当采取覆盖、洒水等尘污染防治措施,行道树栽植后,应当当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运,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进行遮盖;
(四)3000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绿化建设作业,具备条件的,在绿化用地周围应当设置不低于1.8米的硬质密闭围挡,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备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第十四条对综合性的尘污染防治工作,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实施联合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造成尘污染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市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应设立举报电话,接受举报和投诉。
第十六条建立尘污染控制定期通报制度。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将尘污染投诉和检查发现的尘污染问题通报相关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要及时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反馈。
第十七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尘污染防治纳入本市数字化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和保洁作业技术规范定期考核范围。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工地尘污染防治纳入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考核。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要求采取尘污染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采取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码头、堆场、露天仓库等单位,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处置,或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超载、超速、遮挡车牌的,由市公安、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