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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2004]92号)精神,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通过劳动合同确立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以使用农民工较集中的建筑、餐饮、加上等行业为重点,明确农民工劳动合目管理工作职责,切实把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摆到重要日程。建设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协助劳动保障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落实,不断完善劳动合同管理政策,推动各类用人单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要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内部劳动合同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实现劳动合同动态管理。
二、规范签订劳动合同行为
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用工备案。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不得采取欺骗、威胁等手段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抵押金、风险金。
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建筑领域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三、完善劳动合同内容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采取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形式。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明确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起始和终止时间。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半年以内的,一般不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半年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1至2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2年以上的,试用期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劳动合同中要明确农民工的工种、岗位和所从事工作的内容。工作时间要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法定节日应安排农民工休息。如需安排农民工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必须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建筑业企业根据生产特点,按规定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对部分工种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用人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保护及劳动条件。在农民工上岗前要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施工现场必须按国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用人单位为农民工提供的宿舍、食堂、饮用水、洗浴、公厕等基本生活条件应达到安全、卫生要求,其中建筑施工现场要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
(四)劳动报酬。在劳动合同中要明确工资以货币形式按月女付,并约定支付的时间、标准和支付方式。用人单位根据行业特点,经过民主程序确定具体工资支付办法的,应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但按月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已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单位,工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
(五)劳动纪律。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要求农民工遵守的用人单位有关规章制度,应当依法制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告知农民工。
(六)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中应当约定违约责任,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按《劳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不同岗位的特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协商一致,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他条款。
四、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建设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积极指导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健全内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用人单位要对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等各个环节制定具体管理规定,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要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实行动态管理。对履行劳动合同情况,特别是工资支付、保险福利、加班加点等有关情况要有书面记录。对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应当结清工资,并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五、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力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充实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加大对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要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处理举报投诉案件。对不按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依法责令其纠正。
要加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仲裁员队伍建设,切实解决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要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纠纷。对申诉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劳动争议,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依法采取简易程序,做到快立案、快审案、快结案。对涉及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工伤待遇的争议要优先受理、裁决。对生活困难的农民工,减免应由农民工本人负担的仲裁费用,切实解决农民工申诉难的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全乡建设秩序和国土管理工作,预防和制止乡村违法建设用地行为的发生,根据《__县推进规划发展村庄建设实施细则》(__办发[2015]21号)及县住建局、国土局、康居办共同颁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乡土地及建房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1、成立规划建设用地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乡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乡党政办、派出所、司法所、城管环卫、国土所、文广站负责人和各村书记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政办,由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国土所长、城管环卫主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2、成立农村建房联合审批小组。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国土所、城管环卫、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日常工作由国土所、城管环卫承担。
3、成立乡用地建设管理综合执法中队,具体负责本乡域内建设用地的监督巡查,对违法建设用地依法进行查处。
4、各村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由村书记负总责,村会计负责受理村民用地及建房报批手续,对本村的村庄规划建设进行监督,发现有各类违法建设用地行为,及时制止、上报,并协助处理。
1、“守土有责”各村区域内的土地,村支部书记为责任人,不得发生违法用地行为,严禁占用耕地,不得占用“一分一厘”的基本农田搞建设。
2、“动土有据”个人及单位用地在符合__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须提供相关报批资料,待审查通过后方可动工建设,坚决杜绝无手续建设,否则一律强拆,并处罚相关责任人。
3、“用土有益”用地必须符合利用规划,各单位用地,在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前提下,通过土地招、拍、挂,本着公开、公平、价高者得的原则,努力争取土地利益最大化。
1、坚持规划先行。在乡村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建房(包括拆旧建新),必须符合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坚持一户一宅。沿县、乡、村道两侧20米范围内,禁止建房。农村村民建房尽量使用原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禁止“一户多宅”,村民建房必须拆旧,消除“一户多宅”现象,采取必要的经济措施以约束和规范,由建房户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与乡政府签订退出多余宅基地协议。
3、坚持先批后建。村(居)民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必须做到先批后建,未经批准禁止动工建设,否则,按违法建设处理予以拆除。
1、符合乡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2、原有住房是危房,需要翻新或拆除新建的;
3、住房紧张且居住条件恶劣的农户,或没有条件到集中居住区建房、县城购房的农户;
4、附近没有集中居住区或没有条件启动集中居住区的;原有住房破旧需要到集中居住区建房,且本人同意拆除老房并自愿退出原有宅基地的;
5、其他符合建房条件的。
1、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2、已拥有一处宅基地,且人均住房面积已达到40 m2的;
3、将原有的住房转让、出租、改变使用性质或者赠与他人的或原住房长期空置,无人居住的;
4、原住房在拆迁和依法征用时,已享受货币补偿或住房安置的;
5、不同意将原宅基地退还村集体的;
6、没有和村委会签订交还旧宅基地的;
7、户口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8、其它违反宅基地批准条件的。
1、建房申请。申请人向村委会提交申请,并提供户口本和原房屋照片。属异地审批建房的,还应提供《农村居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协议》、《农村居民自愿退出宅基地申请表》等相关材料。
村委会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村委会会议,集体讨论申请人提出的建房申请,对申请人提供的建房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讨论通过后在村公示栏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没有异议的,村委员会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提交乡人民政府。未通过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内容包括:
(1)申请人(夫妻双方)的姓名;(2)家庭人口原有房屋及宅基基本情况;(3)申请建房的位置、四至界址、地类、面积和户型、层数等。村负责对建房申请人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是否存在出让房屋后再申请住房、是否属本村村民等情况进行审查。
符合条件的,经村委会在《__县乡镇村(居)民新建房屋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后报乡农村建房联合审批小组审查。
2、乡农村建房联合审批小组受理五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现场踏勘,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应绘制一张拟建房屋四至范围用地现状图,并在《__县乡镇村(居)民新建房屋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在第二轮5个工作日内由乡领导小组提请乡党委会讨论。讨论通过并签署同意意见后,分别由城管环卫服务中心、国土所向县住建局、国土局建房和用地审批备案材料
,并张榜公示审批结果。3、建房申请人在公示无异议后向乡农村建房联合审批小组申请放验线。乡农村建房联合审批小组牵头,会同城管环卫、国土所对拟建房屋放线,并在现场设立拟建房屋的四至、层数、间距、建设规模、外立面效果图等内容的公示图,以便群众监督直至房屋竣工验收。
四、完善村镇规划建设监管机制,加强建筑施工队伍管理
1、明确职责。村委会负责本村范围内违法建设巡查,主要职责为:监督建房户严格按照相关审批文件进行建设;落实巡查、报告、监控工作,遏制违法建设行为在村辖区内的发生;对违法建设行为应及时制止,并责成违法行为人立即自拆,及时向乡领导报告。
2、乡城管环卫服务中心、国土所承担日常巡查工作,对接到举报或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应及时制止和处理。
3、凡是在乡域范围内施工的施工队必须到乡人民政府登记,并按有关规定施工建设,如发现未经登记擅自对违章建筑进行施工建设的,将给予施工队所建违法建筑工程造价5-10%的经济处罚,同时没收施工工具。
1、为进一步强化乡村干部抓规范农民建房工作的责任,村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一年内每出现一起违章建筑,扣罚村支部书记5000元工资,处罚包村干部1000元;若出现多起违章建筑,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同时进行责任追究。若全年未有一起违章建筑的村,奖励该村支部书记2000元。
2、申请建房户应交纳二万元保证金到乡财政所,以审批结果为依据,未通过审批的保证金全额退还,村民不得未批先建;通过审批并在规定时间动工建设的保证金变押金,待按审批要求建设后退回、若不按审批要求建房的则保证金变罚金。
关键词:农民工;管理;维权;劳动合同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7-0179-02
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日益加快,大量的农民工涌入城市,在对城市建设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其管理和维权也引发了新的课题,这种现象在建筑行业尤为突出。如何加强对农民工的科学管理,有效地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是用工企业尤其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建筑企业当前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值得深思,应该解决。对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努力实现建筑企业和农民工互惠双赢,不失为一种新的尝试。
一、农民工管理难点
(一)现行建筑行业管理模式,农民工利益很难得到维护
建筑行业以农民工为主的外来务工人员比较多,可以说是最难管理的行业。这些年来,建筑企业或“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工伤后推卸责任等事件时有发生,而每到这个时候,农民工往往拿不出证据来证明自己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一旦发生这些问题,企业牵涉的精力也较大。以前,政府部门为解决这些问题,出台了很多政策,如企业交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拖欠民工工资的相关单位负连带责任、对有过拖欠民工工资记录的企业实行市场禁入等。这些政策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这些行政手段只是一种短期措施,并没有从制度上消除侵害农民工利益的根源,也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阻碍企业发展的这一难题。
(二)劳动合同管理不规范
一些农民工由于缺乏相应的社会、文化知识,维权意识淡薄,认为劳动合同不重要,签不签无所谓,甚至有的农民工居然不知道什么是劳动合同,从而主动放弃了自己的权利;一些劳务分包企业及其负责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及有关部门和施工企业的制约管理,不愿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而作为弱势方的农民工,有的为了保留住现有工作,只有选择默认劳务分包企业的违规行为,而听之任之、默然处之。
一些施工单位或项目管理人员对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重视,认为不重要,松于管理,监管不力,致使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用人单位和项目部都没有认识到劳动合同既能保障劳动者的利益,同时也保障了用人单位的利益。项目部只是片面地理解劳动合同主要是防止用人单位不按约定支付劳动者报酬,认为自己单位又不打算拖欠工人工资,做不做书面合同没关系,孰料却忽略了它的惩罚性条款。如果遇到既懂法律,又别有用心,又懂得钻法律的空子,同时道德也不高尚的工人。当他们意识到项目部的疏漏会带给其额外利益时,就不再顾及良心上的不安和道德上的谴责,坚决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其“合法利益”,造成了一起起的恶意讨薪事件。
我国有政策法规规定对农民工工资实行免争议支付。只要农民工讨薪,无论责任在谁,在各种压力下,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马上出钱息事宁人。这完全破坏了合同的基本属性——相对性,致使“恶意讨薪”成功率提高,在客观上促使不法分子有机可图。
在恶意讨薪事件中,施工单位的管理显然也有缺陷:没有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合同并计工,没有设立考勤制度加强现场管理,无法准确掌握人员的身份信息、施工作业时间等,最终使别有用心之人有了可趁之机。
实践证明,未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民工队伍不稳定因素和上访事件往往会较多。由于对农民工管理不善而引发的矛盾和问题,轻者影响企业稳定,重者会波及社会,影响社会稳定,这种事件在全国各地屡见不鲜。
二、目前形势下农民工管理应该采取的措施
在目前形势下,作为直接使用农民工作为主要劳动力的工程项目部,一定要着重解决在农民工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加强农民工从进场开始到退场结束的全过程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好农民工群体的合法权益,努力改善从业农民工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政府主管部门也要加强农民工的进场管理和监督。
(一)规范合同管理制度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发挥好行政监管的职能,施工用人单位要起到配合监管的积极作用,使劳务分包企业高度重视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劳动合同签订行为。一要推动分包单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工商部门或社会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发行的范本劳动合同,同时,不断完善劳动合同内容,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纪律等,确保农民工与分包企业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二要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由于建筑行业农民工队伍流动性大的特点,所以要实行劳动合同的动态管理,施工项目要及时对入场的农民工队伍进行合同备案造册和管理。
(二)实行强制性建筑业工人注册制度
对所有在建筑工地亲自进行建筑工作的工人均须注册。注册人员须持有一张智能注册证(IC卡),注册证上印有获注册工人的相片,其注册工种、类别和有效期等信息均以电子形式存储于注册证的芯片内。工人在进入建造工地时,须出示智能注册证,经总承建商设置在工地的读证系统查验和核实数据后才可在建造工地进行建造工作。
智能注册卡可将务工人员身份卡、工资卡、考勤卡、培训卡等合而为一,主要记录了民工个人的身份信息、劳动合同用工情况、工人每天工作的考勤、工资发放的记录以及技能培训等相关台账资料。每个建筑工地将设置一个IC卡终端,然后在建管部门建立起一套信息平台。企业用工情况如何,工资有没有及时发放,农民工的培训力度怎样,都一一记录在信息平台上。
这些信息化手段为提供可靠的建造业工人数据和进行工人管理提供了便利,同时也为有效地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的证据和保障。
(三)加强农民工的进场管理
首先,要对进场农民工执行实名登记制度,为每位工人建立个人档案及床头卡,档案信息除包括必须的个人信息资料外,还应该报告其进场时间、所从事工种及劳动合同编号等与现场施工相关的信息。其次,对农民工组织进场教育培训,教育内容包括质量、安全及与其所从事的工种相关的技术知识等,教育完成后还应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配发项目部统一制作的胸卡(特种作业人员还应持相关部门颁发的上岗资格证书)后,才能进入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
(四)重视农民工的退场管理
随着工程施工的进展,项目部对不同工种所需的工人数量是动态调整的,工程进行到不同阶段,所需要的工种及各工种的人工数量也会不同,这就牵涉到工人的退场管理。首先,这里的退场不应是作业工人从项目部的简单退出,而应该是企业内部不同项目部之间,甚至是不同企业之间的转场。项目部或施工企业应该想办法留住那些业务技能较好、综合素质较高的工人,作为企业的优质劳动力资源。而为他们持续提供工作平台,缩短他们的待业时间,几乎不会花费施工企业的任何费用,但这对农民工群体来讲却是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其次,工人退场时必须要完成工资结算和工资支付工作,这是每一个项目部应尽的义务。通过对工人出勤工时数的统计,监督劳务施工企业发放工人工资,同时协助安排其转场工作。因为只有这样,那些综合素质较好的工人才有可能继续留在建筑施工企业,才能有效避免建筑施工产业出现“民工荒”的尴尬局面。
结语
建筑施工企业要想得到健康稳定发展,就必须采取措施,从提高农民工群体的综合素质着手,重点解决建筑业农民工最关心的各种问题。一方面,通过加强管理,尤其是合同管理,尽量降低成本,提高企业自身竞争力;另一方面,建立完善的农民工培训管理制度,加强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将进场登记、培训、考核、上岗、考勤、每月工资发放与农民工撤场注销统一起来,着力解决农民工工资发放问题,提高企业自身对产业内从业农民工的吸引力,逐步提高企业所用劳动力的综合素质,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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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农民进城打工权益,规范招用农民工行为,山东省日前出台禁令:凡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不能再招用农民工,个人包括“包工头”一律不准招用农民工。
据山东省劳动部门介绍,“包工头”作为工程建设单位与农民工之间的联系纽带,在帮助农村劳动力转移上起到了一定作用。但近些年,相当多的“包工头”存在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严重侵害了农民工权益。
在山东省出台的《关于加强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只有经过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或委托法人资格,在山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才可以依法招用农民工,个人不得招用农民工,而“包工头”作为个人将不能再招用农民工。
山东省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和《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与农民工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中应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纪律、劳动报酬标准及支付方式与时间、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同时,企业招用的农民工应当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农民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按规定转移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山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近期将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处理力度,切实保障农民工在劳动关系、工资和福利、社会保险等方面与其他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关键词】南水北调合同;商业条款;特点
南水北调工程是一项具有战略性的水利工程项目,规模大,投资多,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要非常的谨慎。水利工程合同,是指水利工程建设双方在具体的施工过程中,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公平的原则下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性的文件,它十分明确地规定合同双方在具体施工过程中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所要履行的义务。合同在工程项目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工程项目顺利完成的依据和准则,也是工程项目的重要保障依据,所以说,合同的签订,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到了水利工程实施的成败和经济效益。这类工程应该要早准备,早计划,要充分的进行前期的准备工作,项目建设应该要尽可能实行公开招标。
(一)投标人项目经理答辩
水利工程合同管理应该要早准备,早计划,要充分的进行前期的准备工作,项目建设应该要尽可能实行公开招标。在工程项目招投标阶段,拟任的项目经理都需要进行招投标答辩,项目经理答辩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机构(以下略)组织,并指定专人负责,评标委员会主持,项目经理答辩场所由招投标监督部门指定并对过程实施监督。答辩题在评标委员会详细评审后、答辩前拟定,由评标专家现场出题,招标人书面分发给投标人,项目经理答辩时限由评委会根据答辩题难度现场确定。答辩应由携带身份证明的项目经理独立完成,不得携带投标文件等相关参考资料和使用通讯工具,投标项目经理书面解答后由招标人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答辩具体内容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工程的专业特性及其它因素,现场确定项目经理应答辩的问题,主要包括:所投标段工程概况、特点、控制、重难点、节点及因素分析,采用的技术标准,工期、安全、质量目标,施工组织网络关键线路,工程进度计划,主要施工方案,针对性措施,以及实现工期、质量、安全、环保、水保目标和投资控制等方面的措施。
(二)明确措施费的规定
项目措施费主要是有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依据工程量的大小来定的措施费,还有一部分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和特点来定的措施费,如果是根据工程量的大小来确定的措施费,就必须要在投标报价的时候重视工程量的准确程度,如果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和特点来确定的措施费,在投标报价的时候要考虑到对招标文件进行全面的理解和分析,熟悉施工的方法和具体的工艺和施工特点,施工中所有的方案和配合施工的项目,都要跟报价清单中的措施项目一样,在施工组织设计的时候,不要列入施工中不需要的机械设备,要不然评标委员会会认为措施施工报价与施工组织设计不符合,而且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还可能会造成因为施工单位不履行合同而拒绝支付这部分的措施费的情况发生。在招投标的过程中,就要明确一项措施什么时候才算完成,什么时候支付措施费,支付的比例是多少,怎样确定等等一系列的问题,对这些问题都要有明确的规定和详细的说明。
(三)工程项目对农民工的保护
当农村户籍的人到城市就业,就必须要面临自由流动的限制以及城市就业政策的城市人口的优先考虑,农民工在很多的工种以及方面都被限制着,这些不公平的待遇都使得农民工在城市的就业机会出现不平等,很多城里人不愿意去做的工作就成为了农民工的主要就业领域,农民工的工作通常表现为最脏、最累和最危险,而且农民工还遭遇着跟城市人相同工作不同待遇,不同酬劳的不平等待遇。 随着农民工的生存状况被越来越多的人重视和关注,政府和群众工作也都已经意识到了要对农民工权益进行保护的重要性,这些年来,政府也陆续的出台了很多对农民工权益进行保护的政策性的文件,可以说,农民工逐渐的被社会以及政府所重视和平等的看待。
在南水北调合同的专用条款中规定了,对于农民工的保护,在合同中规定了承包人要依法跟农民工之间签订用工合同,对农民工的工资要及时发放,不得拖欠,而且要足额,发放完毕之后要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去备案,以备查验。同时承包人还要建立对所雇佣的农民工的工资账户,发包人从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可以提取一部分的直接打到农民工的工资卡里。
(四)计算变更费用的方法和原则
工程变更是指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者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从狭义的角度,也可将工程变更理解为由于设计变更、地质条件变化或施工合同条件发生变化,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变化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和工期时,发、承包人按照约定调整价格、工期或合同条款的行为。承包人违约或其他由于承包人原因引得变更,其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变更费用单价的确认有四种基本方法,它们的优先使用顺序应该是:合同单价法、部颁定额编制单价法、相近行业定额编制单价法、现场测定编制单价法。(细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可供参考,则由承包人根据投标报价的基础价格、取费标准,水利部预算定额(水利部预算定额无参考项目的,应参考其他部颁定额)编制补充单价,经监理人审核,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在实际的工作中应该要灵活的根据实际的情况对这些方法进行运用。正是有了变更费用的存在,很多施工单位都会利用这样的机会去寻找施工中的利润,并且千方百计的将这种利润发挥到最大化。合同中这样的规定,使得不管是合同单价还是变更单价,他们的利润率基本上都是相同的,有了这个规定,施工单位就没有心思去寻找变更,会将更多的精力应用到合同中规定的项目实施过程中,增加了合同实施的有效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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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新生代农民工;学徒制;培训体系
中图分类号 G7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14)10-0079-04
新生代农民工已经成为农民工的主力,因此,建立科学的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体系,是全面完善农民工培训工作的重中之重。现代学徒制是产教融合的典范,其在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极大激发了国内学者的兴趣,我国很多学者对西方学徒制进行了分析与比较,如关晶、石伟平明确提出了以新生代农民工培训为突破口,在中国试点学徒制培训[1][2]。基于此,本文希望在已有研究基础上进一步构建相对完整的新生代农民工学徒制培训体系。
一、现代学徒制的特点
学徒制是最早的职业教育形态,是一种基于工作场所的职业培训。其缘于家庭技能的父子相传,兴于欧洲中世纪行会,后来由于不能适应工业生产的要求,被职业学校取代。如今,产教结合的现代学徒制在西方职业教育改革中又焕发出了新的生机。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就是现代学徒制的一种典型形式;英国也在2009年成立“国家学徒制服务中心”,并制定了《英格兰学徒制培训的规格标准》。此外,瑞士、法国、爱尔兰,以及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也都在积极推行现代学徒制。各国在实施学徒制时,具体举措并不完全相同,但综合而言,都有如下特点。
(一)特定的培训对象
尽管学徒候选人的范围在不断拓展,但现代学徒制培训的主要对象依然是那些16~25岁左右,具备初、高中文化知识的青年。这些青年人大多没有接受过高等教育,有的已经就业,有的处于失业状态。这些人急需在就业技能方面接受指导和培训,从而顺利实现身份转换,融入社会。
(二)统一的管理机构
现代学徒制在西方国家是一项全国范围内的职业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活动,从中央部门到地方都建立有统一的管理或服务机构。在已有的教育管理部门中设置专门负责学徒制培训的机构是比较常见的做法,如英国成立的“学习与技能委员会”,法国设在行政大区的学徒制监管处。这些专门的管理机构在国家教育部(或类似地位的部门)宏观指导下开展具体工作,包括学徒制培训宣传、审查培训机构并与之签订合同、监督培训实施情况、划拨财政经费、制定学费标准,等。
(三)专业的指导组织
提供学徒制培训的参与方众多,除了职业学校、营利性培训公司(包含那些不提供培训服务,但能帮助联系培训学校或企业的中介机构)之外,还有为数众多且规模不一、行业多样的企业。到底提供什么样的培训项目才能满足市场需要,培训项目的课程设计和实施标准又该如何?这些都必须事先明确,并根据产业发展和雇主需求进行定期调整。西方国家借助行业协会的力量,或分行业组建专业性的学徒培训标准组织,来制定培训框架和标准化培训内容。
(四)竞争的培训主体
实施学徒制的最大困难莫过于企业方的积极性不足,这在全世界都存在。虽然学徒制可以为企业招聘和留住技能型人才降低成本,而且多数国家会为企业的培训活动给予一定补偿,但这并不能完全缓解企业的担忧,因为参与学徒制项目就意味着存在收益无法弥补成本的风险[3]。为促进学徒制的推广,西方国家普遍采取的做法是通过在职业学校和营利性培训公司之间形成竞争,激发他们的主动性,再通过他们(特别是营利性培训公司)来带动企业的积极性。在财政经费、绩效考评和资格审查的多重动力与压力下,职业学校和培训公司不但努力扩大招生(甚至把一些已经就业的人也说服参加更高层次的学徒培训),还积极向企业推荐学徒,并把已经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核心技能的学徒介绍给急需技能人才的企业。
(五)灵活的培训学制
学徒制培训的完成期限并不固定,通常为1~4年,并根据学徒是否已达到受训职业的能力要求来调整期限。在此期间,大约有1/3的时间在学校或培训机构学习相关理论知识。西方国家还积极尝试学徒制培训的模块化改革,即把所有学习项目分解为可以互认的学习单元,这为学徒转换学习项目或更换学习场所提供了便利。另外,学徒制本身也有高低层次划分,如英国的前学徒制、学徒制、高级学徒制、高等学徒制,层次划分为学徒不断追求技能提升提供了成长空间。
二、实施新生代农民工学徒制培训的可行性
(一)新生代农民工是合适的学徒群体
首先,年龄结构合适。80、90后是新生代农民工的主体,该群体的年龄集中在16~30岁左右。在年龄结构上,与西方学徒制学员年龄相仿,他们相对容易接受“学徒”身份,即忍受一段时间的低收入状态。即便是部分已经成家立业的新生代农民工,其养家糊口(维持温饱)的难度并不大,他们的压力主要来自追求更好城市生活的愿望,包括购买城市住房、希望子女享受更好的城市教育等。在短期内无法实现这些愿望时,通过学徒制培训给自身职业技能带来质的提升(并获取更好的就业机会),就成为一项理智的选择。其次,学历背景合适。新生代农民工的平均受教育年限是9.8年,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及以上的人达到了93.3%,其中初中学历占64.4%[4]。他们的文化知识基础适合学徒制培训形式,即有一定接受理论知识的能力,但更喜欢通过操作性的实践来掌握技能。再次,价值观合适。由于接受到了较好的基础文化教育,新生代农民工通常比较了解互联网信息,重视自身价值的实现,有较强的职业生涯规划意识,愿意慢慢找自己喜欢的,有发展前途的工作。
(二)社会急需大量高技能劳动力
人口红利逐渐消失、劳动力成本不断攀升让传统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利润大幅缩水。我国沿海发达地区低技术含量、低附加值生产企业要么倒闭,要么向中西部转移。产业结构的升级换代反过来又对劳动力市场产生影响。短期来看,低技能农民工在返乡后,还能就地就近从事之前在沿海地区相似的工作;长期来看,随着工业化的深入,不论是沿海地区,还是中西部,低技能劳动力的市场需求将不断下降,高技能劳动力在市场上将持续走俏。因此,通过学徒制培训把我国数量众多的新生代农民工转化成高技能劳动力,已经迫在眉睫。
(三)有一定可供利用的职业教育资源
2010年,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合计1.39万所,包括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农村中等职业学校等[5]。而根据全国总工会在《关于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研究报告》中公布的数据,2009年全国年龄段在16~30岁的新生代农民工约有1亿人。假设1/3的新生代农民工进入中职学习(学徒必须进入职业学校学习),那么全国中职学校与新生代农民工学徒人数的比例约为1∶2400。这个比例值偏大,但如果再考虑遍布广大乡村地区的农村化技术学校,以及大量社会培训机构(含营利性和公益性机构),则当前的职业教育资源应该基本满足要求。
(四)迅速增加的政府财政投入
有数据表明,2004年中央财政“三农”投入2626亿元,其中,直接安排的农民培训预算仅为2.5亿元;但是到了2008年,中央财政投入农民工培训的资金就达到44.15亿元[6]。尽管相比庞大的农民工群体而言,这个投入额度还很小,但其增幅却显示了政府加大农民工培训投入力度的决心。
三、新生代农民工学徒制培训体系构建
目前,我国农民工培训改革的大方向已经清晰,即先从政府层面做好统筹管理,然后将培训项目市场化,并逐步提升企业在农民工培训中的地位,甚至将新生代农民工培训纳入企业技术技能积累体系[7]。构建新生代农民工学徒制培训体系正是在这一大方向下的改革尝试。
(一)新生代农民工学徒制培训管理机构
学徒制培训有效运转的基本前提是有专门的组织机构来负责相关事宜,而且能与其他参与主体有效协作。我国各级教育行政机构一般都下设有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职能部门,该部门的主要工作是指导中职与高职专业设置、教学评估、教师培养、学籍管理、教学改革等内容,并没有明确有关农民工培训的工作职责,只是笼统地包含在“成人教育”这个大的概念里。换言之,面对数量庞大、有培训需求的农民工群体,教育行政机构却没有专门的职能部门来负责。因此,构建新生代农民工学徒制培训体系的首要任务,是在教育部门设置合适的专门管理机构。具体建议在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下成立“学徒制培训领导小组”,并在该小组指导下设置学徒制信息中心、学徒制标准委员会、监督与考评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经费与合同管理处五个子机构,见图1。
图1 新生代农民工学徒制培训行政机构设置
对各子机构的职能简要说明如下:学徒制信息中心负责学徒制项目与计划信息,将有资格的职业学校、培训机构和企业纳入信息系统,建立全国农民工学徒资料信息库,及时农民工培训需求信息和毕业学徒求职信息;学徒制标准委员会负责遴选并组织外聘专家制定各行业、不同级别学徒培训项目的学制要求、内容标准、质量标准等,外聘专家由行业协会代表、企业代表和学校代表组成;监督与考评委员会负责学校、企业培训情况的巡察工作,对其培训项目完成情况作出考评,并将考评结果反馈给资格审查委员会、经费与合同管理处;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定期审查已经注册的职业学校、培训机构和企业的教学与培训能力,对不合格的相关机构给予警告甚至取消资格,同时,定期接受新的准入资格申请;经费与合同管理处根据培训提供方对培训计划与合同(合同由地方学徒制管理部门与培训单位签订)的完成情况,同时参照监督与考评委员会提供的信息划拨经费。另外,考虑到农民工培训群体的庞大,随着工作的深入与拓展,应逐步将中央部门的行政权力下放到地方,特别是监督考评、资格审查与合同管理等工作。
(二)经费使用与运行机制
新生代农民工学徒制培训的本质是政府采购农民工培训服务的一种特殊形式,因此经费来源主要还是政府财政投入,这种采购形式能有效调动各参与主体的积极性,形成良性竞争,并切实提高培训质量。图2描述了新生代农民工学徒制培训的运行机制。其中,政府部门与职业学校、培训机构、企业之间的经费划拨依据是培训计划与合同的完成情况;职业学校与营利性培训机构之间是市场竞争对手,也是潜在的合作伙伴;职业学校、培训机构必须与企业部门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完成学徒培训计划;职业学校与培训机构主动到市场上招收新生代农民工入学,并在办理入学手续时签订相应的个人培训合同,合同中明确说明农民工不用缴纳学费;农民工入学后,根据培训计划在进入企业充当学徒时,企业必须与之签订学徒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学徒工作期间的待遇(通常是同类岗位正式职工工资的1/3至2/3)。学徒毕业后,培训企业有优先聘用权。
图2 新生代农民工学徒制培训运行机制
(三)学徒学籍管理制度
根据我国当前农民工特点与生活状态,建议短期内仅面向16~30岁之间、具有初中文化知识及以上的农民工开展学徒制培训,并重点满足少数民族群体、贫困家庭、身体残障农民工的培训需求。一经录取,培训方就应为农民工建立学徒信息卡,录入全国学徒制信息中心;在学徒完成培训学习计划、达到相应职业资格之后,及时更新其学徒信息卡,并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在学制安排上,根据农民工的文化、技能基础和行业职业资格要求,采取1~4年不等的弹性学制;允许农民工在学习期间短暂离开学校(或企业),但不能太久(如最多3个月),同时要求累计培训时间达到学制要求。随着学徒制培训等级制的完善,可以考虑建立学徒制与国民教育系列高等教育的衔接制度,允许高等级学徒毕业后进入高等职业院校甚至本科院校深造。
1)建筑工程项目中的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效率低下。谈到建筑工程项目中的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就不可避免的联系到社会上的焦点问题之一———农民工问题。一般情况下,在进行城镇里面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的过程之中,都会使用来自我国各个区域的农民工来进行施工工作。在这样的用人背景下,就很难保证进行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的施工人员的综合素养能够满足工作的实际需要。与此同时,这些农民工在进行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之中,普遍存在着安全意识相对比较薄弱、法律意识相对淡薄的情况,并没有形成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基本意识,进而导致这些农民工在签订劳务合同的过程之中,不注重对于自身合法的法律权益的维护。除此之外,这些农民工都是通过包工头进行直接管理的,这些包工头的文化素养和管理意识也不够高,在进行管理的过程之中,也并没有应用到相应的科学管理体系,这就导致这些农民工在进行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之中,没有严格的组织纪律对他们的行为进行约束,也没有经过相应的安全知识普及,这就导致建筑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之中,很容易出现安全事故问题。
2)劳务工人流动性大,难以实现有效的监督管理。目前,很多的施工团队在接到劳务合同之后,就很容易出现不服从施工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的问题,这就导致建筑工程项目在进行施工的过程之中,很容易出现相应的质量问题,给进行建筑工程承包的施工企业造成极大的声誉影响。具体的来说,出现这种问题的根本原因就是我国的劳务市场的流动性太强,所雇佣的劳动工人来自五湖四海,其技术水平和职业素养都难以得到有效的保证,这就很容易导致建筑工程施工难以安全进行。在这样的背景下,就很需要针对我国的劳务市场的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劳务管理体系的制定,以便于保证在合理的劳务合同的管理之下,工程承包企业合法合理的进行建筑工程的施工工作。
2加强建筑工程项目中的劳务分包合同管理的措施
1)建立完整完善的劳务分包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和组织结构。为了有效的加强建筑工程项目中的劳务分包合同管理的管理水平,首先就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劳务分包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具体的来说,就是在进行管理的过程之中,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管理规章制度的完善:首先,施工企业的管理层要根据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做出对于企业的发展的标准的制定;其次,要在进行管理的过程之中,设置专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相应的设备和物资的管理,以便于保证企业的资金得到合理的控制;然后,在进行管理的过程之中,严格的按照管理的具体职责要求,进行相应的组织结构的划分,设置项目管理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技术指导部门等;最后,要建立健全施工企业的物资管理制度,防止出现物资浪费情况的产生。
2)选择合适的施工分包队伍。为了保证建筑工程项目的高质量完成,就要求在进行施工分包队伍的选择的过程之中,要严格的按照相应的规章制度进行施工分包队伍的选择:首先,在进行队伍选择的过程之中,要选择专业对口,资质相对比较足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工作;其次,在进行队伍的选择过程之中,要对施工团队的信誉度和施工的管理水平进行调查;最后,要在承包给施工分包团队之前,进行对施工分包团队的安全教育工作,督促施工分包团队在进行施工之前,熟练的掌握各种安全生产技巧,保证施工的安全性。
3)完善施工合同的执行管理力度。在与施工分包队伍签订好相应的合同之后,就需要在进行合同的签订过程之中,明确的在合同之中指出可能在后续的施工过程之中存在的问题,并在合同之中进行相应的处理手段做具体说明。与此同时,在建筑工程施工完毕之后,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工作,如果出现了与施工合同不同的地方,要严格的按照合同之中的具体要求进行返工处理。
4)确保施工进度。为了保证建筑工程项目的顺利完成,并保证建筑工程项目的顺利施工,就需要在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之中,充分的保证建筑工程施工进度的正常进行。首先,要为建筑工程的施工项目制定一个详细的施工计划表,并在施工的过程之中,严格的按照相应的施工计划表的规定进行施工;其次,在进行施工的过程之中,要严格的监督建筑工程的施工情况,并采用相应的激励制度鼓励施工劳务团队积极施工;最后,在施工的过程之中,要建立好相应的施工信息反馈机制,并及时根据施工过程之中遇到的问题作出反应,保证建筑工程项目的顺利圆满完成。
3结语
浅谈公司项目管理问题随着公司面对日益激烈、残酷的市场竞争环境,过去以提高部门工作效益为主旨的模式已经不能满足现实要求,以提高内部管理加强各部门统一协调,降低工程成本为目标的模式渐渐被具有前瞻的企业所用。尤其作为一个兼顾开发、施工的企业,更应该有自己的一套完美的管理模式,只有这样才能立足于市场不败之地,为此现就公司项目管理问题提以下几点建议:
一、项且程序的管理:
作为一个兼顾开发、施工的企业在项目程序的管理上就必然有相对独立的两套管理程序;
1.开发项目的管理程序:项目的立项――项目的报建――项目的招投标――项目的施工;从过程看上述程序较为简单,但这里面却涉及到多个部门之间的相互衔接,比如项目立项工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由综合办公室完成,但他必须会同财务部、经营开发部、工程计划部及质量安全部的合理性建议,立项工作完成后工程部就要着手方案的设计及设计的合理性(由设计单位拿方案工程部提合理性建议)且要报领导审批再进行图纸设计,图纸设计完成后作为信息部门就应该立即报建并将报建手续及资料移交生产经营部,由经营开发部立即展开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招投标工作完成后作为经营开发部门就应该将在招投标过程实施的招标文件、答疑纪要、施工图纸移交给工程计划部,同时作为信息部门也应立即提供土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资料到工程计划部,以便工程开工所用。
2.施工项目的管理程序:项目的招投标――项目的施工。从过程看较开发项目更简单,但是也应注意各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比如工程资料的收集及施工过程的管理等等问题,在此不作敷述,将在后面作详细的敷述。从以上可以看出施工项目的程序管理较为简单,但各郜门之间的相互衔接及配合尤为重要,只有各部门相互配合做好上述工作,才能为工程施工过程带来诸多方便,节约烦琐。
二、施工过程中的管理:
施工过程中的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中最重要的环节,它包括了合同管理、付款方式的管理、质量安全管理、变更签证工作管理及劳务公司的管理等诸多问题。
1.开发(定向开发)项目的施工过程管理:
a、合同管理:合同管理方面首先要做好合同的签订工作,合同的签订过程中要有财务部门、经营开发部门及工程计划部门参加,合同签订好后备部门要有一份存档,以便在今后的工作过程对照合同执行;
b、付款方式的管理:工程付款方式要有项目部进度报表及公司项目现场负责人签字以及分管领导的签字,只有这样才能让领导及时掌握工程进展情况,以便工程后面工作的开展。
c、质量安全管理:质量安全管理方面要责任到人,定人定岗,谁管理的项目谁负责,坚决杜绝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为公司创造品牌,给业主满意的答卷。
d、变更签证工作的管理:变更签证工作的管理从图纸会审过程中就要着手,图纸会审建议经营开发部门及工程计划部门共同参与,尽量找出图纸设计过程中不合理或不适当的位置,由工程计划部要求设计单位变更并报领导审批,对于签证工作原则严格按照施工图执行,如有需要签证的项目,要及时向领导汇报,签证过程中签证人员必须二人以上。
e、劳务管理:劳务管理方面首先要与项目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在施工过程中要经常到项目部了解民工情况,工资拖欠情况,对于工资拖欠严重的项目要与财务部门取得联系,采取措施进行制止。
2.施工项目的施工过程管理:施工项目的施工过程管理总体上与开发项目的施工过程管理相比要简单得多,但是我们也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管理问题;
a、合同的管理:原则上项目部的资金(工程款)必须从公司财务帐目上进出,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控制管理费的收起问题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同时也能控制税、费的上缴问题,对于离公司较远的项目(如周边县市及出省的项目)尽量与项目经理协商,在工程款支付过程中按多少比例返还到公司或在合同签订中注明房屋竣工时建设单位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必须从公司财务帐目上进出,再有就是在检查过程中收起或督促,
b、质量安全管理:质量安全管理方面要严格实行公司原来制订的月检查制度,检查由质量安全部及工程计划部负责,督促由质量安全部门负责,质量安全部门要对每次检查的问题督促项目部返工,不能只检查不督促,要形成一个检查一一督促一一再检查的良好运行机制,只有这样才能避免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在质量安全方面取得双丰收;
c、劳务管理:劳务管理方面首先要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且在施工过程中要督促项目经理部落实农民工资,要随时掌握农民工动态尤其是三节(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必要时要与建设单位取得联系,会同建设单位合理解决好农民工工资问题。
三、项目竣工时的管理:
项目竣工时的管理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也是一个重要的环节要做到“虎头、虎尾”,不能“虎头、蛇尾”。
l、开发项目竣工时的管理:
a、合同管理:合同管理包括施工合同及定向开发的合同,工程竣工后财务部是注意施工合同的付款情况、定向开发合同资金到位的情况及竣工结算后项目盈亏情况,同时还要与经营开发部、工程计划部一同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总结经验,以便今后项目开发借鉴。
b、资料方面的管理:工程竣工后工程计划部应立即将资料收集整理移交经营开发部门,以便工程项目的结算,同时也要做好工程资料的回收问题以便档案室存档。
c、质量安全方面的管理:质量安全部要会同监理单位、业主单位(或物业公司)、施工单位做好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工作,对不合格项目坚决要求整改或返工,力求做到业主满意,同样也是为工程验收做好准备工作;
d、劳务管理方面:工程竣工后劳务公司要了解项目部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严重的项目部要要求公司财务会同项目负责人一起支付农民工工资,尽量做到工程竣工不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公司在外树立良好的社会现象。
2,施工项目竣工时的管理:施工项目竣工时的管理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a、合同管理:财务部要落实管理费的到位情况同时也要了解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情况及税费的上交情况,必要时与建设单位协商,尽量做到缓衡。
b、质量安全管理方面:质量安全部门要协助项目部做好项目的验收工作,同时要注意竣工证明书及备案证与工程资料的收起,移交档案室存档;
c、劳务管理方面:工程竣工后要了解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及材料款的支付情况,必要时要与建设单位协商,妥善处理好拖欠资金问题,不要让农民工有机可乘,以防后患。
四、附属工程管理方面:
对于一个开发企业来说,附属工程的造价占工程造价相当一部分,附属工程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整个工程的造价,因此在附属工程管理方面我们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a、图纸设计方面:图纸设计要因地制宜,要根据现场状况设计合理有效的方案,图纸设计一般由工程计划部拿出方案,再由分管领导及主管领导审批执行;
b、合同的签订:合同的签订要由经营开发部、工程计划部、财务部共同参加,要各执一份,以便在施工过程中合同的实施。
1.1预付款计量支付
(1)开工时的预付款。所谓的开工时预付款就是指工程业主为工程承包人所提供的用于开工时所使用的费用,其是无息贷款形式,通常而言比例是合同价的10%。在工程承包商签订过施工合同,并且交付开工预付款保函之后,相关监理工作者应该在付款证书上给工程承包商提供工程开工时预付款总额之中的70%;在工程承包商与工程前期施工要求相符的主要机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之后,再将剩余的30%价款支付清。(2)建设材料与设备的预付款。工程建设材料与设备预付款主要是由业主所负责提供的一种无息贷款,是由工程业主根据相关规定给工程承包商所提供的一定比例的建设材料与设备的预付款,从而用来支付购置所需使用的材料与设备款项。不过其有一定的预付条件,主要有:①工程施工中所需要的设备与材料一定要与相关规范要求相符合,并且得到相关建立人员的认可;②工程承包商需要出示购买或租赁所花费费用的有关证明;③施工机械设备与材料应该在工程现场进行交货,而且应该予以妥善保存,采取的相关存储方法一定要与相关要求相符。
1.2清单内工程的计量支付
工程量的计算主要是计算工程承包商所完成的工程量。在工程进场的时候,工程承包商一定要认真核算工程量清单以及有关施工图纸,从而保证没有勘误的发生。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之中有遗漏项或者计算误差,一定要根据新的清单数量对建设与监理单位进行上报并且审核。在审核通过之后,根据新的合同工程量来开展计量支付工作。
1.3工程变更的计量支付
为了有效增强对高速公路的管理,对工程整体造价进行有效控制,在工程施工中产生变更时,一定要由设计单位、建设单位代表以及现场监理三方共同签署确认之后,才可以开展计量变更。若原本清单之中没有相同或类似单价可以利用,变更项目时需要重新对新增单价进行上报,并通过建设与监理单位的认可;若合同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就需要将变更金额算入结算合同总价之中。
1.4质量保证金的抵押与返还
所谓的质量保证金就是指工程发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之中形成的约定,在应付的工程款项之中预留一部分,用来作为工程承包商在合同中所规定的缺陷任期之中对建筑工程所出现缺点予以维修的资金,通常而言都是以合同中规定价格的5%为最高限度。在缺陷期过后,工程承包商根据合同相关要求向工程发包人申请返还这一款项向。
1.5农民工工资的抵押与返还
为了使得农民工工资的及时性与可靠性得到有效确保,在进行每期工程款项支付时,都应该根据结算时价格款项的1%当作农民工工资的保障金。若在工程施工期间,工程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收到农民工工资拖欠投诉,一旦查实,工程监理人就会从保障金之中取出部分款项金额,对欠薪农民工进行工资结算。此外,还应该依照工程承包人所拖欠金额的具体金额予以适当的赔偿,通常而言会以所拖欠薪资的2倍作为标准予以扣除,将这项资金当作工程的违约金,而且不会再予以返还。若工程承包商在工程施工期间累计拖欠农民工工资两次及其以上,那么不仅要予以赔偿而且还要予以批评,把相关记录交至工程主管单位,并且将其记录到工程承包商的诚信档案之中。
2加强高速公路工程合同管理中的计量支付措施
2.1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水平
在高速公路工程合同管理中计量支付相关监理工作人员上岗之前,一定要拥有由相关单位所颁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在开展工程监理工作时,应该对工程整体施工相关资料与工程合同予以充分了解,而相关单位也应该对监理工作人员开展定期的考核与培训,使得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得以有效提高。此外,工程监理单位还应该对所有从事计量支付工作的人员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审核,开展公开监督管理机制,从而使得整个计量支付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得以有效确保。
2.2保证计量支付工作的规范化与制度化
为了使得高速公路工程合同管理中计量支付工作的顺利开展得以有效确保,在工程建设初期,建设单位相关部门应该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出科学的计量支付管理办法,从而给工程计量支付工作的上报时间、支付报表、支付流程以及支付依据等予以规范、详细的规定,并且对各个单位的计量支付工作人员熟悉计量支付程序、学习相关文件等予以统一的组织,使得计量支付工作在工程开展过程中可以更加规范化与制度化。
2.3遵守计量支付原则,严格控制超支冒支
在开展高速公路工程合同管理中计量支付工作时,相关工作人员与管理人员都要严格根据计量支付工作的相关原则,对那些不能满足工程合同支付条件或者与计量支付办法相关内容不符的,一定要予以严格的治理,决定不可以支付有关款项;对每期计量支付台账进行按时更新,对工程计量支付情况予以全面、准确的了解,从而有效避免工程建设超支与冒支现象出现。在有效杜绝超支、冒支现象的基础上,计量支付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还应该不断提高计量支付工作的速度,尽量缩短计量支付工作的周期,使得工程承包商的资金压力得以有效缓解。
3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