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4 09:28:20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建议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关键词:煤炭洗选;环境污染;治理措施;建议一、前言
煤炭洗选是煤炭深加工的一个重要途径,从矿井中直接开采出来的原煤因品质不同、赋存条件不同会含有许多杂质,煤炭洗选就是将原煤中的杂质剔除,或将优质煤和劣质煤进行分门别类的一种工业工艺。经过洗选过程后的成品煤通常叫精煤,它一般具有灰分低、硫分低、发热值高的性质。只有大力推进煤炭洗选加工,才能。只有通过洗选加工,才能提高煤质、分离杂物,收到降低环境污染、充分利用资源、提高运输效率的综合效益。通过煤炭洗选工艺,可以提高煤炭质量,提高煤炭的利用率,减少原煤利用的环境污染,降低煤炭运输成本,实现节能减排目标。
二、就煤炭洗选行业目前普遍存在的环境问题提出的防治措施
煤炭洗选业对周边环境的污染主要包括大气(煤粉尘)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和固体废物污染等,下面按各污染类型提出防治措施,详述如下:
1)生产系统煤粉尘防治措施
①对原煤皮带输送工段设置全密闭式的皮带通廊,设置喷雾降尘设施;
②对筛分破碎设备进行全密闭,关键产尘点设置除尘器。
2)贮运系统煤粉尘防治措施
产品储存在封闭储库内,原料煤配套建设防风抑尘网,并配套洒水抑尘措施,定期对贮存堆场洒水,使煤堆表层含水率达到7%。
3)运输道路煤粉尘防治措施
对运煤车辆应进行统一管理,煤炭在装车时必须至少低于车帮上沿10cm并表面拍实,煤炭表面含水率不得低于7%,限载限速,对厂区附近的运煤道路硬化为三级及三级以上路面,厂区及附近的道路经常洒水,运输道路两侧进行适度绿化,可起到一定的抑尘作用。
2、水污染防治 措施
洗煤用水须实现闭路循环,并配套煤泥浮选和尾煤压滤措施。具体防止措施如下:
①设置与洗煤规模相配套的循环水池,以保证煤泥水最大程度循环使用。
②在有水作业的车间设置地面排水集中回收系统。生产中会产生煤泥水的车间如主厂房、浓缩车间等在车间设置地沟和集水池等装置收集设备的跑、冒、滴、漏、事故水和冲洗地板水。并将此部分废水打入煤泥水回收系统。
③设置相应容积的事故池,保证事故状态下废水不外排。
④各处水池及外排管道须做好防渗措施。
⑤加强管理,严格限制生产用新鲜水量。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煤炭洗选行业的噪声主要为机械噪声,噪声源主要来自生产机械设备如破碎机、分级筛、空气压缩机、离心泵、风机等工艺设备。产生的噪声值一般在85~110dB(A)之间。主要减噪措施如下:
①在满足生产工艺的前提下,选用设备加工精度高、装配质量好、产生噪声低的设备或附有配套降噪措施的机电设备;
②平面布置利用建筑物和厂界四周防护林带来阻隔减弱声波的传播;
③对于属于空气动力产生噪声的设备,如各种风机等,应在设备的气流通道上加装消声设备;
④对筛分破碎车间的筛分破碎设备采取加设密闭罩、吸声体等隔吸声措施;
⑤在无法采取隔声、减振、阻尼等降噪措施的作业场所的人员佩戴耳塞、耳罩等劳保产品。
采取以上降噪措施后,为进一步降低厂界噪声,可在厂界四周设置阔叶防护林带,利用绿化的降噪功效提高防噪工程措施的降噪效果,以使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要求。
4、固体废物防治措施
煤矸石是煤炭洗选行业的主要固体废物,结合近年来国内外对这项工作的研究,煤矸石综合利用途径归纳为三类:①利用矸石发电,如煤矸石电厂。②利用煤矸石制砖,矸石热值一般控制在2 090 kJ/ kg~4 180 kJ/ kg 范围内,常与大型选矸厂配套,利用选矸厂产生的洗矸来生产烧结砖建材类。③利用煤矸石生产水泥。煤矸石在化学成分上和黏土相近,且含有一定的煤炭及热量,可替代黏土作为生产水泥的原材料或作为混合材料直接掺入熟料中增加水泥的产量。一般生产32.5复合硅酸盐水泥,混合材中可掺加15~25%的过火或煅烧过的煤矸石。④ 填铺类。用煤矸石铺路或者用于露采采坑的填埋。
目前煤矸石的常规利用途径利用率较低,大部分煤矸石不能做到完全的利用,既占用土地,又可能自燃,不仅浪费资源还会排放大量空气污染物。建议暂时无法利用的矸石选择铺路或者回填于露采矿坑内并分层压实覆土,防止自燃。
三、几点建议
目前,煤炭洗选行业的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已基本成熟,若严格按要求操作,环境污染可以得到减缓,但由于人为操作、环保意识淡薄和科学技术发展等原因,在大气污染和固体废物污染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现就以上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1、大气污染方面。目前,煤炭行业扬尘污染依然严重,尤其是风天扬尘更加严重。主要原因如下:①原煤堆场防风抑尘网建设不符合规范要求,大部分企业将防风抑尘网当作面子工程,将整个厂区围封起来,而不是重点将原煤堆场围封;原煤堆存高度高于防风抑尘网,使防风抑尘网起不到防风抑尘效果。②喷淋洒水频率低,不能做到使主要运输道路和煤炭表面不起尘。③车辆装卸时不能严格按要求拍实并做好防护措施,导致车辆运输二次扬尘严重。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如下几点建议:①企业应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增强环境保护责任感,严格执行环境环保治理措施。②环境保护部门应该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宣传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同时加强日常监管,对恶意排污企业严惩不贷。③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公众对环境污染企业进行举报监督,做好环境保护人人有责,共同维护我们共有的环境。
2、固体废物方面。煤矸石是煤炭洗选行业主要的固体废物,但从资源角度说,煤矸石既是劣质燃科又是建筑材料等工业的原料。因此,如何大量的利用煤矸石,已引起国内外的广泛重视。
针对这个问题,提出如下几点建议:①加大政府政策扶持力度,制定相关的优惠、扶植政策,并制定相关制度保证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提高企业开展煤矸石利用的积极性。
②)加大科研投入,促进煤矸石利用规模化。随着煤炭洗选业的发展,煤矸石的堆存量越来越大,但其利用率相对较低,煤矸石利用实现规模化发展,还需进行科研攻关,加大科研投入,摸清煤矸石的主要特性及分布,以便有效合理地利用煤矸石,节约资源。(作者单位:内蒙古乌海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参考文献
[1]彭维增,刘长青.煤炭洗选和环境保护.选煤技术.1989.1.
[2]赵立门,赵安平.选煤厂煤尘防治技术.中国煤炭.2004.2.
[3]单忠健.煤炭洗选加工生产中的环境问题—治理工程及对策.煤矿环境保护.1995.1.
立法的必要性
《条例(草案)》说明中提到,现行《北京市办法》(简称《实施办法》),自2001年实施以来,为本市大气污染防治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持。本市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口数量快速增长的情况下,主要污染物年均浓度不断下降,空气质量得到持续改善。
但居高不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及不利的地理气象条件、周边地区区域传输等,使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2013年国家实施了新的空气质量标准,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与新标准相比,本市有5项污染物超过标准,其中PM2.5超标一倍多,与国家首都、宜居城市的地位存在很大差距。采取更加严格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已成各界共识。特别是今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十条”),进一步加大治理力度。为全面落实国务院要求,本市也及时制定了《北京市2013年—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以更大力度推动大气治理工作。
《条例(草案)》说明中指出,目前,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入了以治理PM2.5为重点的新阶段,在人口和机动车数量持续高位增长、工地开复工面积不断扩大的情况下,大气污染治理难度不断增加,并已成制约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现行《实施办法》的相关制度措施却难以满足新阶段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产业结构调整尚未与大气污染防治有效结合、机动车污染防治制度滞后等。因此,迫切需要通过立法完善上述制度。
另一方面,《实施办法》所依据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正在修订中,短期内不能出台,且国家法针对的是全国情况。鉴于此,本市迫切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对独立的地方大气污染防治立法,解决大气污染防治中具有地方特色的问题。所以,有必要制定新的地方法规《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替代现行的《北京市实施办法》。
立法的主要思路
《条例(草案)》说明中指出,要着重构建政府主导、排污单位具体实施、社会共同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体系,在制度构建上,以改善空气质量为目标,以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为主线,以控制PM2.5污染为重点,将大气污染防治同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调整、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机结合,由注重末端治理向注重源头治理转变,由浓度控制为主向浓度与总量控制并重转变,由注重企业治理向企业治理与区域、行业治理并重转变。特别是近期“国十条”的出台,及《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制定,涉及许多新的政策措施。在立法条款的设计上,《条例(草案)》充分考虑了与国家相关政策措施的对接,力求使本市的大气条例更具操作性,为大气环境治理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此次立法过程中,《条例(草案) 》着重从可操作性上把握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把握大气污染的形成原因、对应措施、治理目标的关系;二是理清大气污染防治方面政府、企业、民众、第三方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三是注意对相关制度进行综合考量,争取做到目标科学、结构合理、内容适当、效果可控;四是理清社会关系和技术手段的关系,通过规范社会关系,促进技术手段的进步和使用。
立法的重点和亮点
《条例(草案)》共八章96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大气污染防治责任。构建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体系,明确了政府、企业、社会主体相互关系。政府负总责,制定环境质量和污染减排的目标、政策和标准,明确不同部门的管理职责,对企业行为进行监管。企业和社会主体承担减排主体责任,负有减排义务,采取各种污染减排措施,落实减排任务。社会主体有义务保护大气环境,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践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减少向大气排放污染物。
二是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条例(草案)》明确提出对主要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并规定了总量控制的主要制度和措施。一是确定总量控制的基本内容和原则。对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机动车数量实施总量控制。二是核定企业排放总量,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三是明确总量指标来源渠道,确定排污交易制度。规定已建成项目通过环保部门核定取得,新建项目可通过市场购买或企业自身减排取得。四是实施建设项目总量控制前置审批制度。规定新建项目的总量指标取得办法由环保部门制定,改建、扩建项目的总量指标必须在环评审批前取得。同时规定环保部门审批环评文件时,必须遵循减量替代原则,即企业取得的指标量大于实际排放量。五是实施区域限批制度。对未完成总量控制任务的区域和行业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三是针对不同污染物来源,设定相对应的控制措施。针对固定污染源的特点,规定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工业布局。一是工业企业集中治理。《条例(草案)》规定,新建工业项目应按照规划进入相应的工业园区。二是控制燃煤总量,消减燃煤总量。继续规定对燃煤实行总量控制,通过划定和严格管理禁止使用燃煤区,调整优化能源结构等手段控制燃煤增量,减少现有燃煤存量。三是逐步淘汰高污染企业。规定制定高污染行业调整、工艺和设备淘汰名录时,应综合考虑城市功能定位和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
针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特征,加强对使用行为的监管。一是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二是对石化和加油站等企业和单位,要求采取措施防止泄露和挥发。三是着重强调了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的使用情况的记录。
针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特点,实行从生产到报废全过程监管。一是把好新车准入关,明确汽车生产厂商对新车的质量保证责任。规定了汽车生产厂家在本市销售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新车准入的环境保护标准,并保证在规定的耐久性期限内稳定达标,对不能达标的,取消其在本市的销售资格。二是确保在用车达标排放,规范定期检测等行为。明确了机动车检测机构、机动车所有者和使用者在定期检测中应承担的义务、遵守的规范。三是减少高排放车辆,淘汰老旧机动车。规定对超标排放、不符合在用车强制性规定的车辆,应当依法强制报废。四是增加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规定。规定了在本市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控制制度。
针对扬尘污染特征,实施行为控制。一是明确扬尘控制范围,将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河道整治及建筑拆除等施工工程、物料运输等活动均纳入控制范围。二是细化污染控制措施,按照来源,分别明确了各类产生扬尘的活动应当采取的措施。三是明确建设单位在防治扬尘污染中的责任,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
四是完善监测技术体系。环保部门负责统一监测、大气环境质量状况。排污企业必须自行监测,排放量大的企业还必须安装在线监测并自行污染物监测信息。环保部门组织监测网络进行监测,并公开监督监测的数据信息。
《条例(草案)》分三种情况分别加大处罚力度;一是针对现行规定罚款额度过低的问题,对上位法没有规定的行为,提高了罚款额度,最高可罚50万。二是对需要立即停止排污的,规定了查封排污设施的措施。三是对屡犯不改的情形,规定了加倍处罚制度。
《条例(草案)》说明中说,《条例(草案)》与现行实施办法相比,理念有所转变,制度有所创新,更加符合本市新阶段大气污染防治的实际需要:一是针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的现状,设置总量控制专章,明确了对机动车数量和燃煤总量进行控制。二是针对颗粒物污染突出的实际,细化机动车污染防治规定,增加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的防治内容,专章设置“污染物扬尘污染”。三是针对违法成本普遍偏低的现实情况,加大处罚力度,提高处罚额度,增加加倍处罚、查封等措施。
市人大常委会提出
十方面意见和建议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认为,《条例(草案)》以改善空气质量为目标,以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为主线,将大气污染防治同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调整、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机结合,由注重末端治理向注重源头治理转变,重点规定了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制度,并针对燃煤、挥发性有机物、机动车、工地扬尘等不同污染源,设定了相应控制措施。《条例(草案)》基本成熟,突出了首都特色,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以下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是关于基本原则。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必须两者兼顾,如不能兼顾,应明确环境保护优先的发展原则。此外,部分专家提出,应当增加“污染者担责”和“公众参与”的原则。在防治方法上,应对污染物排放实施从源头到末端全过程控制。
二是关于政府职责。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力度,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保障。本市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老旧机动车淘汰等,均需要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加大财政投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应当在法规中增加保障财政投入的内容。
三是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市人大常委会认为,为使环评制度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切实发挥作用,确保建设项目符合本市大气环境要求,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明确环境影响评价作为其他行政许可前置条件的法律地位,增强其制度刚性。
四是关于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市人大常委会认为,为了保护居民身体健康,应对重污染天气带来的不利影响,本市应加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制定应急预案,增加土石方作业和露天停工等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完善应急预警和应急管理相关内容。
五是关于总量控制。市人大常委会认为,要对主要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是本市实现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手段,应对相关内容予以完善,增强可操作性。在调研中,部分专家学者提出,应明确实施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种类。有专家学者还提出,总量控制制度作为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基本制度,其具体目标、要求和排放总量指标取得途径,应向社会公开,并应明确逐年减少排放总量的要求。
六是关于防治固定源产生的大气污染。建立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制度是本市调整能源结构、减少燃煤总量的重要措施。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北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1-2015年)大气污染控制措施》等规定中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可通过法规予以进一步规范和固化。《条例(草案)》规定了本市综合考虑城市功能定位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对高污染行业进行调整。市政府相关部门建议,调整的高污染行业范围应与国务院有关文件相协调,增加禁止新增炼焦和有色金属冶炼项目的规定。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对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大气环境的原料和产品进行源头控制,可降低末端监管的成本,有利于促进企业达标排放,应充实挥发性有机物产品标准的相关内容。
七是关于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调研中有市政府相关部门和专家提出,《条例(草案)》规定的机动车数量调控政策,应当单列一条。同时,调研中还发现,本市目前仍有1.9万辆在用高排放黄标车。据测算,每辆黄标车的排放量相当于14辆达到国IV排放标准机动车的排污总和。市人大常委会认为,为落实国务院统一部署,应在条例中明确本市将限制高排放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规定。
八是关于防治扬尘污染。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北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1-2015年大气污染控制措施》中规定将施工扬尘违法行为纳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作为招投标的重要依据。这些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应予以固化。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监督管理,应要求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杜绝道路遗撒。
[关键词]大气污染 防治措施
中图分类号:X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37-0313-01
引言
随着我国各行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化进程速度日益加快,人们的生活质量也大大提高,而工业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与环境永远都呈现相反的趋势,环境问题日渐成为我国乃至全球都关注的重要问题。在环境中,大气环境是人们赖以生存的空间,其质量的好坏关系到群众的身心健康、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的总体形象,更关系到国计民生和人民的幸福指数。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环保意识不断增强,大气污染已成为一个突出的环境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已成为全社会的迫切愿望。
一、大气污染概况及周口市大气污染的现状分析
大气的主要成分是氮气和氧气,占空气总质量的99.03%,它是人类赖以为生的外部生存环境,除了氮气跟氧气,其余为氩、氖、氦、氪、氙等稀有气体,占空气总质量的不到1%。干净的空气其组成成分相对稳定,但由于自然灾害和人为因素会(人类活动)向空气中释放新的物质,造成空气成分的变化,我们称之为大气污染。
我国321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中,2013年与2012年相比,我国二氧化硫和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分别下降2.1%和3.2%,二氧化氮年均浓度持平。可以看到全国空气质量有所改善,但仍不理想,我国环境质量标准本就不十分科学,未达标城市城市的空气质量便可想而知
依笔者所在城市周口为例,目前大气污染呈现出煤烟、油烟、垃圾焚烧、机动车排气、扬尘混合型污染特征,空气质量改善面临的挑战和压力加大。具体表现在:
(一)道路扬尘污染严重。道路机械化清扫率低,洒水抑尘措施未全面落实。2013年,周口市区道路洒水率1.5%,大部分道路没有洒过水,造成道路扬尘污染严重,成为影响我市空气质量的主要原因之一。建材城、东环路、七一路、交通路、大闸路等主管道扬尘污染严重,行人多戴口罩防尘,群众反映强烈。
(二)建筑扬尘未得到有效控制。市区拆迁、建筑工地多达119处,施工及渣土运输扬尘管理措施还不到位。市区临时砂石场面广量大,未从根本上规范管理。港口及铁路周边存在大量矿砂、煤炭非法堆场,无有效防尘措施,清理难度大,“脏、乱、差”现象严重。市区及近郊土地面积大,绿化覆盖率低,也是城市扬尘重要来源。
(三)机动车污染日益凸显。近年来,周口市民用汽车保有量增速始终保持在20%左右,目前已达28万余辆,机动车保有量已达到150万余辆。机动车排气监管起步晚,监管队伍和执法能力薄弱,定期检验率低于80%,环保标志发放率低于90%。机动车排气监管亟待加强。
(四)秸秆焚烧等阶段性空气污染突出。6月份和10月份为秸秆燃烧高发月,同时,周口市建筑工地及道路改造所造成的人为扬尘影响甚多,市区周边除西部略少外,其余各个方向均有大批建筑工地在开工建设。
(五)锅炉、油烟污染仍存。市区一些小锅炉虽然改用秸秆碳等燃料,但仍有个别锅炉使用单位偷用燃煤锅炉、夜间排污等现象,一些10吨以下锅炉未完全取缔,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问题时有发生。一些小型建材加工门店的油漆污染又增加了趋势。
(六)受气象、气候条件影响明显。一是周口多为小街小巷,中心城区构筑物集聚度越来越强、越建越高,不利于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向城区扩散稀释。二是周口市处于平原地貌,利于空气扩散,然而也极易受到区域性大气污染影响。三是低风速、低温、强逆温的气象条件容易加重大气污染,而周口市冬季气温低、风速小、降雨少,易产生逆温现象,大气污染物容易聚集。2012年11月和12月,我市分别有10天出现大气重污染现象,与这两个月的气象条件密切相关。
三、大气污染综合防治措施分析及建议
1、加强对污染源的控制
利用大众媒体对大气检测进行监督, 加强检测预报工作,进行公众舆论监督。城市的空气质量像天气预报一样,天天预报,唤醒全民对生命之气大气质量的关注,且对主要大气污染源的工业企业增加压力。加大执法力度,并加大对环保的资金支持力度 ,对那些耗能大、污染重、效益差的企业,依据环保法规及行政的、经济的调控手段,坚决实行关、停、转,对污染大户要强制执行环保处理措施,促使其达到国家规定级别的排放标准。
2、对城市扬尘污染进行有效控制
禁止露天焚烧生活垃圾、落叶和有毒有害物质。现有电厂、水泥厂和工业锅炉必须安装高效除尘设施,达到新的排放标准。加强对建筑、拆迁和市政建设等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防治,强化对市区道路和运输扬尘污染的控制,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努力减轻扬尘污染。
3、对大气污染进行全面、合理的规划与布局?
合理的生产布局能够最大限度地减轻对区域大气环境的危害,并在有限的大气环境容量情况下,发挥区域最大的生产潜力。从协调经济发展和保护环境之间的关系出发,对已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问题提出改善和控制污染的优化方案。因此,做好区域大气环境规划,采取区域性综合防治措施,是控制大气环境污染的重要途径。
4、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防治机制
各级政府要积极积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提高全市人民的环境意识,形成人人监督、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形成环境污染预警预防机制,根据环境质量预报,制定污染特别严重紧急处置和预防措施,保护群众身体健康。另外,要发挥政府对环境质量负总责的职能作用,加强组织领导,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列入树立城市新形象的办实事内容,制订切实可行的年度攻坚计划,认真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将大气污染治理纳入各级领导的政绩考核。?
5、加强对二氧化硫污染气体排放的控制
(1)开展氮氧化物污染治理工作 燃煤火电厂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清洁燃烧技术和烟气脱硝技术(2)深化排污总量控制和许可证制度 严格执行二氧化硫排放标准和指标配额,推广应用电力行业重点污染源二氧化硫自动监控管理信息系统。(3)控制工业锅炉、窑炉二氧化硫排放
6、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促进清洁燃料汽车的使用?
加强农村沼气建设和城市垃圾填埋气回收利用。继续实施植树造林、天然林资源保护等重点生态建设工程,提高森林资源覆盖率,增加碳汇和增强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强化冶金、建材、化工等产业政策,提高资源利用率,控制工业生产过程中的温室气体排放;强化能源节约和高效利用的政策导向,加大依法实施节能管理力度,充分发挥以市场为基础的节能新机制,努力减缓温室气体排放。为达到更严格的排放标准,世界各国汽车制造商都在努力积极地研究开发各种低污染代用燃料汽车。如天然气汽车和液化石油气汽车最为成熟并在一些国家普及,成为很有实用价值的清洁燃料汽车。
参考文献
[1] 王开旭,刘雪辉,李秀玲.大气污染与人体健康的关系及预防[J].中国当代医药,2013,(16):186-187.
关键词:大气污染分析变化规律防治建议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敦化市位于吉林省东部长白山腹地,是吉林省区域面积最大的县级市,隶属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近年来,随着敦化社会经济和现代化工业的发展,煤炭、石油等化石燃料的消耗日益增大,城市人口逐年密集,各类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加导致尾气污染加剧,大气污染从构成到防治到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大气污染防治已成为敦化市一项最重要的民生工程,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五年(2006~2010)环境空气质量年度对比分析
(一) 污染物浓度变化情况分析
根据2006~2010年敦化市环境空气污染物浓度变化统计表分析,全市三个监测点位的五年各项污染物年均值均没超出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限值,三项空气污染物浓度均呈现下降趋势,但变化幅度不大。二氧化硫年均值从2006年的0.028 mg/m3下降到2010年的0.025 mg/m3;二氧化氮从2006年的0.028 mg/m3下降到2010年的0.026 mg/m3,可吸入颗粒物从2006年的0.098 mg/m3下降到2010年的0.095 mg/m3。
根据各年度采暖期与非采暖各污染物浓度数据变化来看,采暖期各污染物浓度高于非采暖期,市区两监测点位(国税局、进修学校)的污染程度要高于江东地区,呈现出市区人口密集区污染程度在采暖期明显增高的环境空气污染特点,可吸入颗粒物在2006年度采暖期的0.106 mg/m3下降到2010年的0.093 mg/m3,说明敦化市在空气污染防治效果呈现逐年好转的趋势。变化趋势详见折线图。
(二) 污染物综合指数及构成变化情况分析
通过对敦化市2006~2010年大气污染综合指数比较结果可知,5年来敦化城镇综合指数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2006年较2010年下降了0.130,详见表1-2-1。
表1-2-12006-2010年敦化市大气污染物构成统计表
从大气污染物构成变化情况来看,2006-2010年大气污染物构成不相同,但可吸入颗粒物仍为各年度的主要污染物,2006-2009年可吸入颗粒物的污染负荷比保持平稳,在2010年出现五年来负荷比增大,由43.6%增加到47.1%,主要原因一部分供热取暖锅炉老化,设备有等更新,另外敦化市机动车辆由2006年的27226辆增到2010年的50037辆,因此市区环境空气污染有所加剧。
二、分析结论
(一)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
根据统计分析和评价结果,敦化市大气污染物在时间上呈现明显的变化规律,冬季采暖期各污染物浓度值高于非采暖期各污染物浓度值。在空间上,市区两处环境空气监测点污染物浓度高于江东监测点位,可吸入颗粒物(PM10)污染成为本市区域环境空气污染的特征污染类型,呈现出市区人口密集区污染程度在采暖期明显增高的环境空气污染特点。
通过对敦化市2006~2010年大气污染综合指数比较结果可知,5年来敦化市城镇综合指数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2006年较2010年下降了0.130。
从大气污染物构成变化情况得出结论,2006-2010年大气污染物构成不相同,但可吸入颗粒物仍为各年度的主要污染物,2006-2009年可吸入颗粒物的污染负荷比保持平稳,在2010年出现五年来负荷比增大,由43.6%增加到47.1%。
敦化市上述环境空气污染的主要问题是一部分供热取暖锅炉老化,设备有等更新,部分小型洗浴锅炉的烟尘排放也为敦化市环境空气污染做了很大“贡献”,几处存在于市区的全年生产企业及医疗机构生产性锅炉烟尘,也是导致市区非取暖期可吸入颗粒物难以下降的原因所在。另外敦化市机动车辆由2006年的27226辆增到2010年的50037多辆,因此市区环境空气污染有所加剧。
(二) 环境空气污染原因分析
除上述社会因素外,气象条件起到很大的作用。敦化市属于中温带半湿润大陆性季风气候,非采暖期与采暖期几乎各半,因此采暖期长为这一地区的空气污染创造了有利条件,而且敦化市市区所处地形为山间河谷冲积平原,大气稳定度多以中性和偏稳定度情况出现,不利于空气污染物的扩散。通过对这一地区逆温发生频率统计分析,无论是非采暖期还是采暖期,该地区的逆温出现频率较高,非采暖期为75%,采暖期为80%,导致市区污染在采暖期高于非采暖期污染特点,因而控制人为空气污染源成为影响敦化市环境空气质量的首要。
三、大气污染防治建议
根据对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的五年评价结果,主要污染物——可吸入颗粒物年均值非常接近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年平均的标准值,因而控制此项污染物的产生量是确保敦化市环境空气质量的关键。根据敦化市污染源分布情况,建议采取以下防治措施:
1、严控燃煤污染,实行集中供热,推进脱硫、除尘改造工程建设,控制烟尘、二氧化硫排放量。
2、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取缔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对违规“小炭窑”等大气污染源依法予以,强化环境源头治理力度。
3、加强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开展餐饮行业专项治理和检查,加强对经营性小煤炉、露天烧烤等行为的执法检查,治理低空污染。
4、深化扬尘污染治理,对市区内工业企业的原材料堆放推行仓化、棚化储存;对建筑工地采取渣土车加盖遮篷等多项措施,禁止道路遗撒。
5、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严格在用车排放监管,鼓励新能源汽车的使用。
6、推进生态工程建设,扩大城乡绿化面积,提升生态服务功能。改造城区土路,提高城区硬覆盖率和绿化面积。
7、广泛利用宣传、教育等手段提高民众的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动员全民参与,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参考文献]
[1]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一、大气污染的概况
随着工业的发展和人口急剧增长,大量燃烧煤炭石油所产生的化学物质以废气和烟尘等形式排放到大气中,超过了大气环境的容许量,给人类的生活,生产和身体健康带来有害影响。自然界清新洁净的空气渐渐离我们远去。目前对环境和人类产生危害的大气污染物主要有两大类:一是气态污染物。如二氧化硫、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氮、氨气、氯气等;二是颗粒态污染物。如烟雾、粉尘。
二、大气污染的形成
1、生活污染源。如餐饮业、商业服务部门等燃煤排放的烟尘、油烟和废气。
2、工业污染源。如发电厂、钢厂、水泥厂、氮肥厂、烧碱厂及其它各类化工厂排的废气和粉尘。
3、交通污染源。如汽车、农用车、摩托车、飞机等排放的废气。
三、大气污染的特征
1、烟煤型污染。主要污染物是烟尘和二氧化硫。
2、汽车尾气污染明显增加,并逐步上升为城市大气主要污染源。总悬浮颗粒物或可吸入颗粒是影响空气质量的主要污染物。
3、酸雨分布区域性、季节性明显,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是酸雨的主要来源。
4、工业“三废”任意排放,是目前大气污染的主要根源。但农业引发的大气污染仍不容忽视。
四、大气污染的危害
1、对人体的危害。
大气污染后,由于污染物质的来源、性质、浓度和持续时间的不同,污染地区的气象条件、地理环境等因素的差别,对不同年龄段的人及健康状况的不同,对人均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危害。主要表现为呼吸道疾病。
2、对工农业生产的危害。
大气污染对工农业的危害主要有两种:一是大气中的酸性污染物和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对工业材料、设备和建筑设施的腐蚀;二是飘尘增多,给精密仪器、设备的生产、安装调试和试用带来的不利影响。大气污染对农业生产也能造成很大危害,酸雨可以直接影响植物的生产,又可以通过渗入土壤及进入水体,引起土壤和水体酸化,有毒成分溶出,从而对动植物和水生生物,产生毒害,严重的酸雨会使森林衰亡和鱼类绝迹。
3、对大气和气候的影响。
大气污染物质还会影响天气和气候,使大气能见度降低,减少到达地面的阳光辐射量。尤其是大工业城市中,在烟雾不散的情况下,日光比正常情况减少40%,高层中的氮氧化物、碳氢化物和氟氯烃类等污染物使臭氧大量分解,引发的“臭氧”问题,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从工厂、发电站、汽车、家庭小煤炉中排放到大气中的颗粒物,大多具有水汽凝结核,或冻结核的作用。这些微粒能吸附大气中的水汽,使之凝成水滴或冰滴,从而改变了该地区原有降水雨雪的情况。
五、大气污染的防治
我国城市空气污染仍较为严重,以煤烟形成的烟尘和二氧化碳为主要污染物,原因主要是能源和工业结构不合理,以及机动车尾气排放管理滞后。因此应加强规划,合理布局,强化管理,控制烟煤型污染、机动车尾气污染和扬尘污染,以达到综合防治目的。
在一个特定区域内,把大气环境看作一个整体,统一规划能源结构、工业发展、城市建设布局,综合运用各种防治污染的技术措施,充分利用环境的自净能力,以改善大气质量、地区性污染和广域污染。受该地区的地形、气象、绿化面积、能源结构、工业结构、交通管理、人口密度等多种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影响,大气污染物又不可能集中起来统一处理,因此只靠单项治理措施,解决不了区域性的大气污染问题。实践证明,只有从整个区域大气污染状况出发,统一规划并综合运用,各种防治措施才可能有效地控制大气污染。从大气污染的发生过程分析,防治大气污染的根本方法,是从污染源着手,通过削减污染物的排放量,促进污染物扩散、稀释等措施来保证大气环境质量。但目前有的经济技术条件还不能彻底根治污染。因此,大气环境的保护就需要通过运用各种措施,进行综合防治。目前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求大气污染的控制途径:
1、区域采暖和集中供热。
家庭炉灶和取暖小锅炉排放大量二氧化碳和烟尘,是造成城市大气环境恶化的一个重要原因,城市采取区域采暖,集中供热措施能够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区域采暖,集中供热的好处表现在:①可以提高锅炉设备效率,降低燃料消耗量。一般可以将锅炉效率从50%―60%提高到80%―90%;②可以充分利用热能,提高热利用率;③有条件采用高效率除尘设备,以降低粉尘排放量。
2、推广型煤锅炉。
型煤锅炉是一种添加固硫剂的煤种,不但可以消尘,还有70%的脱硫效率,因此,应改造或更换为型煤锅炉。
3、使用低硫、低灰分煤种。
煤中硫、灰分含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烟尘、二氧化硫的产生,排放浓度是导致烟尘、二氧化硫排放量增减的主要原因。因此,使用低硫、低灰分煤种是减少大气污染的途径之一,在选用煤种时,必须使用硫份小于1%的煤种,禁止使用高硫份煤种。
4、改善燃料构成。
改善城市燃料构成是大气污染综合防治的一项有效措施,用无烟煤替代烟煤推广使用清洁的气体,液体燃料可以使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和烟尘(降尘飘尘)显著降低。
5、发展植物净化。
植树造林、绿化环境是大气污染防治的一种经济有效的措施。植物具有美化环境,调节气候、截留粉尘、吸收大气中有害气体等功能。可以在大面积的范围内,长时间地连续地净化大气,尤其是大气中污染物影响范围广,浓度比较低的情况下,植物净化是行之有效的方法,在城市和工业区有计划地、有选择地扩大绿地面积是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具有长效能和多功能的措施。植树造林使空气得到净化,植物的光和作用释放出氧气,吸收二氧化碳,改善空气质量。
6、利用环境的自净能力。
大气环境的自净有物理、化学作用(扩散稀释氧化还原降水、洗涤等)和生物作用。在排出的污染物总量恒定的情况下,污染物浓度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分布同气象条件有关,认识和掌握气象变化规律,充分利用大气自净能力,可以降低大气中污染物浓度,避免或减少大气污染危害。例如以不同地区、不同高度的大气层的空气动力学和热力学的变化规律为依据,可以合理地确定不同地区的烟囱高度,使经烟囱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能在大气中迅速地扩散稀释。
7、减少或防止污染物的排放。
①改革能源结构,采用无污染能源(如太阳能、风力、水力)和低污染能源(如天燃气、沼气、酒精);
②对燃料进行预处理(如燃料脱硫;煤的液化和汽化)以减少燃烧时产生污染大气的物质。
③改进燃烧装置和燃烧技术(如改革炉灶、采用沸腾炉燃烧等),以提高燃烧效率和降低有害气体排放。
④采用无污染或低污染的工业生产工艺(如不用和少用易引污染的原料,采用闭路循环工艺等)。
⑤节约能源和开展资源综合利用。
⑥加强城市绿化工作,建立城市立体绿化体系。
⑦搞好监督调查工作,统一布局分类管理,治理环境污染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现全面规划,合理布局。
六、结束语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工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也在不断加快,所以控制和减少环境污染也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它直接影响着人们的身体健康,关系到子孙后代的健康,关系到可持续发展战略。因此,要加大宣传力度,引进先进高效的环保设备,推广清洁能源的使用,提倡清洁生产,节能降耗。
参考文献:
[1]《环境质量周报》《百科百度》
[2]赵晓明、董育新、王一函《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承德民族师专学校2005(2)
大气污染防治十措施一是减少污染物排放。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整治城市扬尘。提升燃油品质,限期淘汰黄标车。
二是严控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提前一年完成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xx”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三是大力推行清洁生产,重点行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到20xx年底下降30%以上。大力发展公共交通。 四是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加大天然气、煤制甲烷等清洁能源供应。
五是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对未通过能评、环评的项目,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提供贷款支持,不得供电供水。
六是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信贷支持。加强国际合作,大力培育环保、新能源产业。
七是用法律、标准“倒逼”产业转型升级。制定、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建议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强制公开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公布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八是建立环渤海包括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加强人口密集地区和重点大城市PM2.5治理,构建对各省(区、市)的大气环境整治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九是将重污染天气纳入地方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根据污染等级及时采取重污染企业限产限排、机动车限行等措施。
十是树立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地方政府对当地空气质量负总责,落实企业治污主体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倡导节约、绿色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和监督。
造成我国大气污染的因素主要有:1) 环境意识薄弱,对可持续发展战略认识不足。大气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可贵资源,大气环境资源的破坏是一种不可逆的过程,恢复良好的大气环境质量要比采取措施从根本上防治大气污染付出更多的经济代价。但这种观念长期以来并没有被一些部门和一些地区充分的理解和认识。他们只考虑近期的、局部的经济发展需要,在制订一些综合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以及城市建设发展规划中缺乏对保护大气环境的考虑,往往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的快速发展,形成了盲目扩大生产规模、乱铺摊子、重复建设、技术装备水平低、能源资源浪费大、乡镇企业无序发展、劣质煤炭流通失控等状况。因此说缺乏对环境保护考虑的地方政策的出台,本身就是造成加重大气污染的诱因,所造成环境危害和损失是难以挽回的。
2) 能源利用不合理,能源浪费严重。能源的不合理利用以及能源的严重浪费是造成我国大气污染严重的原因之一,据资料显示,主要表现如下: a. 在我国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煤炭占75%,而用于发电的煤量仅占总煤量的35%,其他煤炭则用于工业及民用燃烧,有84%的煤炭直接燃烧,这种煤炭消费构成是很不合理的。b. 我国煤炭生产过分注重产量的增加,对控制高硫煤的问题重视不够,主要表现在煤炭的洗选率低和高硫煤地区的煤炭产量增长过快。c. 各类燃烧设备技术及制造水平较低,能源利用率不高,使用能耗高,排污量大和超期服役的燃烧设备的现象相当普遍。d. 乡镇工业发展迅速,大多数企业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比较落后,生产设备简陋,资源能源利用率极低,所造成的大气污染是惊人的。
3) 大气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不足。目前,全国污染治理和用于污染防治有关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只占国民生产总值的0. 7%,这与我国环境污染严重、历史欠账太多和经济快速发展对环保投资的需求相比,严重不足。a.我国工业发展的起点低,基础工业整体水平提高较慢,技术改造难度大,污染欠账多。工业技术和装备许多是20 世纪50 年代~ 60 年代水平的,资源、能源消耗高。但由于工业的整体改造受到资金的限制,迟迟不能进行整体改造和城市的污染治理,相当一批技术装备落后的工业企业长期在生产中排放大量的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b. 国家在推行清洁煤炭政策、改善能源结构的措施如煤炭洗选加工、型煤、燃煤脱硫、使用清洁能源等方面的投资力度太弱,远远不能满足需要。c. 城市集中供热、燃气等基础建设工程是解决城市大气环境的主要措施。但不少地区仍然发展缓慢,关键还是资金投入不到位的问题。有些城市建完了热电厂,却缺少资金建设供热管网,分散热源仍然存在,不但没有减少污染,反而增加了排放量。d.排污收费标准太低,使得污染企业宁可交排污费,而不愿意花钱治理。例如: “两省九市”的二氧化硫收费标准过低,一般都在每千克二氧化硫0.20 元以内,远远低于每千克1 元左右的脱硫成本,并不能促使企业投资用于二氧化硫治理,造成目前两省九市试点地区所建的脱硫设施很少。
4) 执法不严,监督管理力度不够。尽管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标准建设取得很大进展,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十分严重。a.一些地方政府干预环保部门执法,批准建设短期经济效益好但能源资源消耗量大、对大气污染严重的工业项目; 不执行国家“先评价、后建设”的规定,出现了一些新的不合理布局和污染超标的建设项目; 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投资经常留有缺口或将资金挪作他用。b.地方电厂、地方水泥厂和乡镇企业执法不严,超标现象比较普通。c.由于各地监测机构受到经费的限制,不能普遍开展对污染源的经常性监督监测,从而削弱了环保部门对污染源的日常监督管理。环保设施操作管理比较差,实际运行率低。许多项目尽管开工验收时可达标,但实际运行中却超标排放。据估算,全国目前工业锅炉烟尘排放超标率平均为30%,工业窑炉平均为50%,地方水泥行业的粉尘排放超标率为40%。d. 机动车污染防治起步晚,排放监督管理机制还未真正建立,各监督执法部门职责不清、监督不力,尤其对汽车制造、销售、使用、报废全过程污染监督管理还很薄弱,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监测还未纳入国家大气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的常规监测体系中,从而缺乏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有效监督。
5) 缺乏实用的治理技术。我国在大气污染治理技术和设备的研制、开发、推广和使用方面,虽然做了不少工作,但与大气污染控制的需求差距还较大,资金、人力的投入以及实用技术商品化的程度远不如发达国家。比较薄弱的领域是洁净煤技术; 冶金、化工、建材等行业的工业窑炉和生产设施排放污染的治理技术; 机动车机内净化技术等。实用技术的缺乏直接影响了大气污染治理的进程和效果。
防治大气污染措施1) 工业合理布局,搞好环境规划。目前,工业还是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可以说,工业布局是生产布局体系中的主导环节,制定好产业政策和产业、行业进入政策,引导和鼓励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进入,最终形成集中和集群之势。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环境保护的统一规划,制定措施,统一标准,把排污降低到最低点。
2) 调整产业结构,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对历史遗留的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及污染大、耗能高的产业,加快结构型调整,予以关停并转迁,减少污染物总量排放,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同时,动员全社会力量,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建立与环境良性互动的关系,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3) 改变能源结构、推广清洁生产。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a.在产品设计和原料选择时,优先选择无毒、低毒、少污染的原辅材料替代原有毒性较大的原辅材料,以防止原料及产品对人类和环境的危害;
b.改革生产工艺,开发新的工艺技术,采用和更新生产设备,淘汰陈旧设备。如工业锅炉、窑炉的使用改为煤气发生器; 在蜂窝煤的生产过程中添加适量石灰用于固化燃煤时产生的二氧化硫,这些做法都极为有效地降低了污染物向大气环境中的排放,改善了环境空气质量;
c.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尽可能多地采用物料循环利用系统,以达到节约资源,减少排污的目的,使废弃物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减少污染物排放;
d.依靠科技进步,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开发、示范和推广无废、少废的清洁生产技术装备。通过使用“清洁”的材料,运用“清洁”的技术,把污染物“扼杀”在萌芽状态;
e.开发、生产对环境无害、低害的清洁产品。从产品抓起,将环保因素预防性地注入到产品设计之中,并考虑其整个生命周期对环境的影响,从而预防性地保证周边环境空气质量。
4) 强化节能,提高能源利用率。煤、石油、天然气是世界三大主要能源,经济在发展,能源也在不断的消耗,能源的消耗势必影响我们的大气环境。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提高能源利用率,做到物尽其用,通过能源、原材料的节约和合理利用,使原材料中的所有组分通过生产过程尽可能地转化为产品,消除废物的产生,减少污染废气的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5) 强化环境监督管理和老污染源的治理,实施总量控制和达标排放。管理是手段,治理是措施,现如今提出的环保两大体系建设,其中,强化“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建设正体现出了环境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只有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才能防止各种污染事故的发生; 只有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才能从根源上对排污企业起到督促、整改的作用; 只有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才能增强对各类污染源的治理力度; 只有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才能确保实施排污总量控制,才能保证排污单位废气污染物的达标排放,给人类提供一片蔚蓝的天空。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应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突出重点、综合防治,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协同控制、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明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考核机制和分工明确、健全完善的网格化监管体系,保障资金投入,强化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大气污染防治职责情况,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优化产业和能源结构以及布局调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组织推动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升级、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实施,加大清洁能源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制定和完善大气环境保护等相关政策;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对机动车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油气回收治理等实施监督管理;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对建筑扬尘、矿山扬尘、道路扬尘、企业料堆场等扬尘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公安、工商、食药监督、农业等部门对餐饮服务、露天烧烤、原煤散烧、秸秆禁烧等实施监督管理;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牧等部门对农业生产、畜禽养殖造成的大气污染等实施监督管理;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渔业部门、海事机构对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协助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督管理。加强清洁生产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级人民政府对开展技术改造、能源替代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给予扶持和帮助。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
第九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对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的分析,编制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推广和应用先进的防治技术,发挥科学技术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引导、服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机关、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应当自觉践行绿色、节俭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减少排放大气污染物,共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要求和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制定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并采取严格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按期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要求,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措施。
大气环境质量达标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以及实施效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适时进行评估、修订。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对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可以制定本省地方标准;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省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主体功能区划和经济技术条件,合理确定本省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制定并完善大气环境功能区划。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确定削减和控制重点大气污染物的种类和排放总量,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设区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超过核定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五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配置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并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气环境调查、监测制度,完善大气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体系。
大气环境自动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监测技术规范要求,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调整或者撤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信息化建设,逐步完善环境监测、污染源监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大气污染防治监督和管理的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进行自行监测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环境监测、环境评估和从事环境监测设备以及防治设施维护、运营的单位加强监督管理。
环境监测、环境评估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设施维护、运营的单位依法独立开展工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环境监测、环境评估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设施维护、运营的单位对相应的监测结果、评估结论、设施运营状况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二)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三)防治大气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影响大气环境的信息。
第二十条实行大气环境生态补偿制度。
大气环境质量同比改善的地区,由省人民政府向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发放补偿资金;大气环境质量同比恶化的地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缴纳补偿资金。补偿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大气污染防治。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同比变化情况,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对重大大气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突出的大气污染问题,查处不力或者社会反映强烈的,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挂牌督办,责成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限期查处、整改。挂牌督办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区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等条件,制定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和削减目标,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重点削减工业用煤和民用煤使用量,大幅削减煤炭消费总量。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和削减目标,制定本级的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划定并逐步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
禁燃区内不得新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现有燃烧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限期改用清洁能源;未改用清洁能源替代的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当配套建设先进工艺的脱硫、脱硝、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控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等排放;仍未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停止使用。
禁燃区内禁止原煤散烧。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炭质量管理,禁止生产、进口、运输、销售和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加强煤炭洗选设施的建设与改造。
煤炭使用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洁净煤技术,提高煤炭利用效率,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城市建设,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
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除热电联产外,严格控制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可以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
具备稳定热源的集中供热区域和联片采暖区域内的热力用户,应当使用集中供应的热源,不得建设分散的燃煤供热设施,原有分散的中小型燃煤供热设施应当限期拆除。
推广集中供热计量收费,提高供热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减少民用煤炭使用量,加强城乡燃煤污染治理:
(一)推进城乡居民散煤替代,加强电能替代、燃气替代项目建设,通过奖励、补贴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电能替代、燃气替代项目予以支持。
(二)推广使用民用清洁燃烧炉具,加快淘汰低效直燃式高污染炉具,严禁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炉具;
(三)加强洁净型煤、优质煤炭的推广使用,实现农村地区洁净型煤配送网点建设全覆盖,严禁使用高硫分和劣质煤炭;
(四)推广太阳能、电能、燃气、沼气、地热等使用,加强农作物秸秆能源化,推进农村清洁能源的替代和开发利用。
第二节工业以及相关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国家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定期制定本省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淘汰列入前款名录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
在城市建成区及其周边的重污染企业,应当逐步搬迁改造或者转型退出。
第二十九条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化学合成制药、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等工业项目。
现有大气重污染工业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三十条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大气重污染企业,(由信贷管理部门、价格管理部门)实行差别信贷、差别水价、惩罚性电价。
第三十一条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排污单位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第三十二条石化、重点有机化工等工业企业应当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体系,对管道、设备等进行日常检修、维护,及时收集处理泄漏物料。
加强生产、输送、进出料、干燥以及采样等易泄露环节的密闭性和安全性,加强无组织废气的收集和有效处理。对有组织排放的废气进行回收利用或进行催化燃烧、热力焚烧,提高有机废气净化效率。
第三十三条生产、销售、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
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等部门,定期制定、调整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目录和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列入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目录的产品,应当在其包装或者说明中予以标注。
第三十四条下列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活动,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料和工艺,按照规定建设、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一)石化、煤化工、医药、家具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料的生产;
(二)燃油、溶剂的储存、运输和销售;
(三)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等以挥发性有机物为原料的生产;
(四)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
(五)其他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和服务活动。
第三十五条新建储油库、储气库、加油加气站以及新登记油罐车、气罐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套安装油气回收系统并正常使用;已建储油库、储气库、加油加气站以及在用油罐车、气罐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
第三十六条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工业企业应当建立台账,如实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十七条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以及垃圾处置场、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排放。
在居民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石化、焦化、制药、油漆、塑料、橡胶、造纸、饲料等易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项目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有效的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
第三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管理规定,建立科学有效的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制度,不得随意排放、抛洒或者丢弃。
第四十条使用燃煤炉窑、煤气发生炉等设施的单位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第三节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条在用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执行国家和本省规定的阶段性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四十二条新购置机动车应当符合本省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确认达到本省新购置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方可在本省办理注册登记或者转入手续。
第四十三条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手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四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联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监督实施。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被有关部门或机构告知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及时进行维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六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规划,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推广新能源机动车,建设相应的充电站(桩)、加气站等基础设施,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停车位应当建设相应的充电设施;鼓励和支持公共交通、出租车、环境卫生、邮政、快递等行业用车和公务用车率先使用新能源机动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引导公众绿色、低碳出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高排放在用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鼓励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
第四十七条严格执行在用机动车检验方法和排放限值,配套供应合格的车用燃油,推动区域机动车排放污染协同监管。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京津冀区域使用要求的车用燃料。
第四节扬尘污染防治
第四十八条从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各类工程建设等施工活动以及物料运输、堆放和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物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并采取措施防止产生扬尘污染。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纳入工程预算,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负责实施。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工前,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围挡并进行维护;暂未开工的建设用地,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未开工的,应当采取临时绿化等防尘措施;
(二)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举报电话等信息;
(三)在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施工车辆不得带泥上路行驶,施工现场道路以及出口周边的道路不得存留建筑垃圾和泥土;
(四)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区等采取硬化处理措施;
(五)在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以及工地堆存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土方应当采取遮盖、密闭或者其他抑尘措施;
(六)装卸和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应当采取完全密闭措施;
(七)出现重污染天气状况时,施工单位应当停止土石方作业、拆除工程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建设行为。
第五十条矿产资源开采、加工企业应当采用减尘工艺、技术和设备,采取洒水喷淋、运输道路硬化等抑尘措施,落实矿山生态恢复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企业料堆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封闭,不能封闭的应当安装防尘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抑尘措施。装卸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时,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抑尘措施。
垃圾填埋场、建筑垃圾以及渣土消纳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采取抑尘措施。
第五十二条城镇道路应当实行机械化清扫、精细化保洁、地毯式吸尘、定时段清洗、全方位洒水的作业模式;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符合作业规范,减少扬尘。
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应当密闭,物料不得沿途散落或者飞扬,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第五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动对裸露农田和农村荒地的治理,防治扬尘污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对市政河道以及河道沿线、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以及其他城镇裸露地面,进行绿化或者透水铺装,减轻扬尘污染。
第五节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五十四条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以及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
第五十五条向大气排放汞、铅、铬、镉、类金属砷等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相关标准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五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所在地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
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饮食服务项目:
(一)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
(二)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和经营场所,应当按照要求安装并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确保油烟达标排放。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园林绿化部门应当采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防治园林病虫害,并合理安排施药时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从事畜禽养殖、屠宰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周边环境受到污染。学校、医院、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禁止设置畜禽养殖场、屠宰场。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规定烟花爆竹禁售、禁放或者限售、限放的区域和时间,逐步扩大烟花爆竹的禁止燃放区域,严格限制燃放时间、品种,减少烟花爆竹燃放污染。
第四章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会商机制,对大气环境质量和重污染天气进行预测预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信息,确定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等级,适时发出预警并组织实施相应响应措施。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社会公布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措施。
发生轻、中度污染天气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区域污染实际,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减轻环境大气环境质量污染程度。
第六十二条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重污染天气集中出现的采暖季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组织推行错峰生产制度。
在错峰生产期间,重点排污单位、大型建设工程和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应当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调整,减少或者停止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产、作业。
第五章重点区域联合防治
第六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与京津冀重点区域省(市、区)以及其他相邻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定期协商大气污染防治重大事项,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的要求,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实施产业转移的承接与合作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产业结构调整规定和准入标准,统筹考虑与京津冀重点区域省(市、区)以及其他相邻省、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的协调。
第六十四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与京津冀重点区域省(市、区)以及其他相邻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大气污染预警联动应急响应机制,统一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加强区域预警联动和监测信息共享,开展联合执法、环评会商,促进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通报可能造成跨界大气影响的重大污染事故,协调跨界大气污染纠纷。
第六十五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京津冀重点区域省(市、区)以及其他相邻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大气污染防治科研合作,组织开展区域大气污染成因、溯源和防治政策、标准、措施等重大问题的联合科研,提高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水平。
第六十六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明确协同控制目标,提出重点防治任务和措施,促进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第六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落实区域联动防治措施。
重点区域内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大气污染防治重大事项,推动节能减排、产业准入、落后产能淘汰和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协调协作,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所在地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恶化的;
(二)发生重大或者特大大气环境污染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经约谈后整改不力或者连续两年被约谈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或者未完成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实施污染防治措施,造成大气环境质量恶化的;
(三)对挂牌督办的重大大气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大气污染问题处置不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七十条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的;
(二)未按照规定制定、调整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名录的;
(三)对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违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大气环境监测体系的;
(五)未按照规定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的;
(六)未按照规定组织实施污染防治措施的;
(七)未依法查处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拒不停止建设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停止建设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上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等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事业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已建成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的;
(二)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在城市建成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内,新建额定蒸发量二十吨以下的直接燃煤、重油、渣油锅炉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的。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
(二)石化、重点有机化工等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体系,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检修、维护,及时收集处理泄漏物料的;
(三)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
(四)在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新建、改建和扩建石化、焦化、制药、油漆、塑料、橡胶、造纸、饲料等生产项目的。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以及垃圾处置场、污水处理厂,未按照规定设置合理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排放的;
(二)在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从事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科学有效的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制度,随意排放、抛洒或者丢弃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船舶在内河水域焚烧船舶垃圾或者违规进行清舱、驱气、油漆等作业的,由交通运输、渔业船舶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进行处罚。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
(二)城市建成区内的高层建筑施工单位高空抛撒施工垃圾的;
(三)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现场配制砂浆的。
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渣土、土方、砂石、垃圾、灰浆、煤炭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一)未按照规定采取密闭措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的;
(四)在运输过程中遗撒、泄漏物料的。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钢铁、火电、建材、焦化等企业和港口、码头、车站的物料堆放场所,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二)垃圾填埋场和建筑垃圾消纳场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在禁止区域内从事砂、石、粘土开采和加工等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
第八十二条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公开或不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树枝、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单位食堂未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或者将油烟排入下水管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或者在其他区域内烧烤未按照规定使用无烟炉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或者限制的区域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污染大气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八十八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3月14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备受关注的《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已。征求意见稿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企业超标排污最高可被处以100万元的罚款,拒不整改的,将被追罚;个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最高可被罚款2000元。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大气污染物时,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将被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
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以及垃圾处置场、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排放。违反规定的,将被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将被责令停产、停业整治。
征求意见稿还强调了个人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责任。露天焚烧秸秆,或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树枝、落叶等,罚款500元至2000元;在禁止或限制的区域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罚款100元至500元;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或在其他区域内烧烤未按照规定使用无烟炉具,将被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罚款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对个人罚款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一是强化领导,2019年8月12日下午15:30在县生态环境局3楼会议室召开了大气污染联席会议,向朗池、城南、渌井、丰产、济川、东升、法堂、绥安街道办事处分管环保领导;县公安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农村农业局、县广场管理局、县环卫分管环保领导通报了近期大气污染防治形势及布属大气污染防控相关工作。
二是强化责任,根据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的要求,8个乡镇要将秸秆禁烧网格化管理和火纸“禁烧”的布控落实到位、责任层层压实;农业农村局要开展秸秆禁烧工作督查,把督查发现较突出焚烧污染问题移交县环委办或县目标办,出督查通报;综合行政执法局、绥安街道办对县城区内“征而未用”区域外来人员种植地块加强焚烧防控;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启动对县城区内“征而未用”土地的收回工作,并及时启动土地整理或撒草种绿化;住建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严格监管和执法,对各种湿法降尘作业不到位的,建议坚决处罚、顶格处罚;涉及烟花爆竹燃放的牵头单位县公安局强化禁放宣传和防治措施;绥安街道办尽快落实入冬腌腊制品熏制、烟气专门处理设备的采购和布置。
三是强化督导,环境保护局开展了污染防治督查,成立了六个督察组。其主要内容为:督查养殖业、屠宰行业污染整治情况;指导各养殖业主填好污染物管理合账,督促各乡镇对养殖业、屠宰业经营主进行培训;做好片区内的断面检测、取样(市控断面,县内设置考核断面,重点监控断面);做好片区内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及投诉件的调查、采样、取证、执法;做好片区内秸秆禁烧监管、宣传、执法、督导;检查县城和乡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做好监督性检测,每月每组抽样不少于2个污水处理厂。在突击督查中,上午主要进行对畜禽养殖、畜禽屠宰、砖瓦厂以及其他散乱污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情况、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业主完善治理设施和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指导填写污染处置台账;下午进行秸秆禁烧督查,及时制止通报焚烧秸秆情况,对中元节前后祭祀禁烧纸钱工作进行督查。截止目前,已检查养殖场200余家,砖厂3家,屠宰场6家,扑灭火点20余处。
【关键词】: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防治对策
【前言】
机动车尾气排放直接污染到大气环境,甚至很多有毒有害的污染气体和固体颗粒杂质等都直接危害到人体身体健康甚至是生命,针对这种情况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对此,本文主要针对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防治对策展开研究。
1 、机动车尾气排气的产生
机动车尾气存在大量的污染物以及一些有毒有害气体和颗粒固体杂质等,对大气环境以及人体健康的影响颇大,针对这种情况必须对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做好机动车尾气排放防治措施[1]。但在此之前必须掌握机动车尾气的产生,才能对其采取针对性处理措施,首先,先了解下机动车的类别,机动车主要依靠燃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推动发动机运转,实现机动车的正常运作,从动力来源上分析主要分为柴油车、汽油车、燃气车、新能源车、电动车等,其中新能源与电动车并不会涉及到排气的现象,也不会为大气污染构成污染,其中电动车是城市交通的重要交通工具之一,被广泛应用到城市居民交通,具有很高的环保性,而新能源车却很少有城市应用,多能在一线城市可以看到。从汽车尾气排气产生的角度上分析,柴油车、汽油车这两种类型的机动车的排气对大气污染的影响较大。从车的各部位分析,产生污染物的主要有机动车的燃油供油系统、曲轴箱、尾气管三个部位,其中供油系统和曲轴箱会排放出少量的碳氢化合物污染物,虽然排放量较小,但也会对环境以及人体健康构成危害,而机动车尾气的最大来源则是尾气管,机动车燃料经过发动机燃烧后再经尾气管排放燃后的废气,相对来说废气排放量比较大,也是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
2、 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以及特性分析
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物的危害性极大,而最终的根源则是燃料,但机动车只有通过燃烧燃料才能产生相应的动力推动机动车的前行[2]。从当前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物来分析,主要分为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以及颗粒固体状污染物等,其中二氧化碳对人体健康的影响相对较小,但对大气环境却存在很大的影响,而另外几种类型的污染物质不仅会污染到大气环境,更威胁到人体健康,甚至影响其生命。
一氧化碳是一种有无色无味无臭的气体,不易被人发现和察觉,同时一氧化碳也是一种有毒易燃的气体,对人体的危害极大,从机动车尾气排放的情况分析,一氧化碳的产生主要是在碳氢化合物不完全燃烧的情况下所产生。碳氢化合物是形成光化学烟雾的主要物质,对人的呼吸道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氮氧化合物是一种无色无味的气体,该气体微溶于水,通常氮氧化物对人体是无害的,但二氧化氮却具有生理次级和腐蚀性,也是形成光化学烟雾的主要物质之一。汽车尾气所排放的颗粒固体状物体,主要包括烟、碳烟、雾、尘等,如果长期吸入这些固体物质会导致人体机能下降,甚至会增加患癌率。
3、 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防治对策分析
3.1 建立健全监管体系
结合以上分析不难发现,汽车尾气排放对大气环境以及人体健康都构成大的威胁,因此,针对这种现象必须做好相关的防治措施[3]。经大量的实践研究,对机动车尾气污染监督管理体系的不健全是影响机动车尾气排放防治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应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如,以政府为主,监理部门为主导,其他部分分工负责的整体监管体系,多部门共同协作形成合力进而实现对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的有效防治。另外,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城市的实际发展情况,如,城市的规模等确定机动车的总数量,并根据环境的容纳量限制机动车的总数,或是采用单双号出行的方式限制机动车的出行。如北京等一线城市所执行的单双号限制。
3.2 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体系
现阶段很多机动车排气污染物超标,严重污染到大气环境以及影响到居住在这个环境的人群健康,其中很多问题都出现在机动车维修体系上,因此,在面对这类问题必须通过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体系,提升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防治水平[4]。首先,应健全机动车维修体系,并严格规范机动车的维修规范,并适当加大机动车的维修处罚力度,针对一些排气超标的汽车也应加大处罚力度。另外,应严格管理机动车排气污染年检,并严格落实机动车强制报废管理规定,减少汽车排气对大气以及人体的危害。
3.3 积极推广新技术
通过以上的分析了解到,机动车所产生有毒有害气体主要受到汽车机械运行的影响而产生,很多机动车未能有效充分利用新技术,不仅造成汽车燃料的浪费,同时也增加了汽车污染物的排放量,从而对大气环境以及人体健康构成极大的威胁。面对这种现状,笔者认为应加大新技术的推广与应用,尤其是在近些年汽车技术和环保技术的结合发展,使得汽车技术更趋向于环保,如,通过新技术的应用,可以实现发动机的废气再循环、废气催化转换等方式,提升发动机的运行效率,从而有效控制机动车发动机的排放污染。另外,应建立淘汰落后鼓励先进的发展机制,尤其是在机动车的使用中,及时淘汰旧车,更换应用先进处理技术的新机动车,实现从源头上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有效的控制。
总结
总的来说,虽然机动车是人类文明发展的重要产物之一,在应用过程中极大地便利了人们的工作和生活,但同时机动车的使用也将对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污染,而且,机动车所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也将威胁到人体健康,甚至影响其生命,因此,应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物的防治工作。结合本文对机动车尾气排放的产生以及类型和特征的分析,笔者主要提出几方面防治对策,希望可以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为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做出一定的贡献。
【参考文献】:
[1]田日昌.中山市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对策探讨[J].环境科学与管理,2015,(04):79-82.
[2]沈建荣,陈飚.无锡市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回顾和对策建议[J].科技资讯,2014,(28):92+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