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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金融风险分析优选九篇

时间:2023-06-04 09:28:29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汽车金融风险分析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汽车金融风险分析

第1篇

关键词:汽车金融服务;消费信贷;信用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426.4;F832;F2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s).2012.05.24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5-56-02

一、我国汽车金融服务业的发展与现状

汽车金融服务主要指与汽车产业相关的金融服务,是在汽车研发设计、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中,由金融机构参与的设计资金融通的基本框架,是一条从资金供给者到资金需求者的资金流通渠道。汽车金融服务主要包括资金筹集、信贷运用、抵押贴现、金融租赁、汽车保险以及售后服务、投资活动等。

汽车金融是汽车产业与金融的结合,它通过资源的资本化、资产的资本化、知识产权的资本化、未来价值的资本化实现产业与金融的融合,促进其互动发展,从而实现价值的增值。

我国的汽车金融服务仍处于起步阶段,从1998年10月商业银行开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以来,虽然汽车消费信贷急剧上升,但在中国通过贷款方式销售的汽车仅占整车销售的不到20%,远低于欧美国家60%-80%的比例。由此可见,中国汽车金融服务业市场发展空间十分巨大。

为规范汽车金融机构的运作,我国相继颁布了《汽车金融机构管理条例》、《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这为我国汽车金融服务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条件。中国的汽车消费信贷也开始向专业化和规模化方向发展。

2004年8月,中国首家银监会批准的汽车金融公司――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在沪开业,这标志着中国汽车金融服务业开始向汽车金融服务公司主导的专业化时期转换。截至2009年底,中国汽车金融公司主要有10家,其中3家为中外合资,7家为外商独资。

不同于银行,汽车金融公司经营范围仅限于与汽车产业消费相关的金融服务,因此对汽车贷款的风险监控能力要好于银行。同时,由于汽车金融公司往往从属于汽车集团,其与整车厂商的配合以及对经销商的掌控能力比银行更强,这一方面也利于控制贷款风险。现阶段,汽车金融公司相对银行机构的不足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资本金有限且融资渠道不畅;二是资金成本相对较高。

二、我国汽车金融服务业的信用风险因素分析

我国汽车金融服务业的风险主要有三个方面,即源自受信者(借款人)的信用风险、源自授信者(汽车金融公司)的操作风险和因外部宏观环境变化而导致的市场风险,本文主要分析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是指借款人或交易方不能按事先达成的协议履行义务而造成损失的潜在可能性。针对个人消费信贷,受信者可因家庭、工作、收入、健康等因素的变化不能按期还款而造成授信者损失的可能性。针对经销商企业贷款,受信者可能因为市场环境变化、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企业亏损、资金周转不灵、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最终不能按时偿还债务。

造成我国汽车金融信用风险成因有着诸多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外部环境因素

是指由于信贷机构外部经济因素变化而给其造成的信贷资金风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宏观经济有周期性的运行规律。在经济繁荣时期,社会经济运行良好,汽车市场火爆,生产增加,销售扩大,经销商经营利润增长,个人消费者收入普遍提高,此时的汽车消费信贷信用风险也会随之降低;而在经济萧条时期,经济发展速度减慢,经销商库存积压,销量急剧下降,公司利润降低甚至亏损,个人消费者的收入减少,由此将造成的汽车消费信贷信用风险增大。

2、内部经营风险

主要是指由于信息的不对称而导致对借款人资信调查不够带来的风险。一方面,缺乏完整有效的征信系统。国外发达国家针对汽车信贷,有一个发达完善的经销商集团信息网络,可以在公共平台真实、全面、系统地调查借款人的综合信息,这种征信系统平台对我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另一方面,缺乏专业权威的信用评估与资信调查机构。虽然在实际中的每个汽车金融公司都会对贷款申请者进行信用分级,但是不同金融机构会有不同的信用分级标准,业内尚没有统一的标准去评估贷款申请者的信用状况。

3、法律风险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汽车金融业稳健经营的重要保障,也是汽车金融机构盈利的基础。目前,我国颁布了《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等,但上述条款层次依旧不高,覆盖面不够全面,且缺乏可操作的保障措施,尚需进一步完善。

三、我国汽车金融服务业信用风险的有效管理对策

1、借鉴国外汽车消费信贷风险管理的先进经验

目前,国外在汽车消费信贷风险管理方面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体系,不仅使汽车金融业务降低了风险,同时也扩大了汽车消费的信贷规模,从而促进了汽车行业的销售增长。例如,美国建立了完善的法律体系以保证信贷双方信息的对称性。英美等国家具有了完备的担保制度,包括以企业全部财产作为担保的浮动担保制度和以企业债权作为质押标的的担保制度,大大降低了经销商贷款风险。英美法等国家为了防范风险,要求在贷款合同期间个人消费者必须购买全额保险,当地建立了完善的抵押贷款保险体系。另外,国外有十分健全的个人信用制度以及先进的风险评估系统与控制措施,这在促进社会进步和防范信贷封面中起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2、采取有效的信用风险管理方法

本文主要针对经销商融资的贷前审查的风险管理办法进行说明。

(1)申请人资格审查。在汽车金融公司申请贷款的经销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a.申请人须依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合法注册;b.申请人拥有稳定合法收入或合法资产用以还付贷款本金和利息;c.申请人及其高层管理人无违法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d.申请人能够按照大众金融要求提供担保品;e.申请人能够按照要求支付首付;f.申请人的负债率低于80%;g.申请人须满足银监会的其他相关要求。除此之外,在经销商融资业务中,申请人一般情况下须满足以下5点中的3点:a.申请人的注册资本必须大于或等于500万人民币;b.汽车年销售量大于200;c.在最近三年里公司没有出现连续的亏损;d.在最近三年里年销售量没有出现持续下降趋势且平均销售量大于或等于该地区行业平均水平;e.在过去三年里的销售收入没有出现持续下降趋势。

(2)贷款额度控制。依照我国颁布的《汽车金融管理办法》,对单一借款人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汽车金融公司资本净额的15%;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汽车金融公司资本净额的50%;对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额。

(3)担保(抵押)品评估。汽车金融公司需要根据申请人资质要求一定金额的有形抵押,形式包括并不限于现金存款、现金质押、房地产抵押、其他至少具有同等价值的有形等价抵押品(如汽车金融公司对融资车辆的车辆文件或钥匙的管理也能作为替代解决方案)。针对房地产等物产抵押品,汽车金融公司需要至少一年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检查抵押品(物产)是否持续存在,抵押品(物产)相应的几张相片,对抵押品(物产)的有效可用性的评估,以及要求一份专业评估报告来评估抵押品(物产)的市场价值。

(4)所有者结构。申请人须提供有关公司股东、资本结构、审批权、管理层机构及可预见的变动等信息。有关利润转移或控股协议方面的合同需要考虑,同时还需要绘制整个公司的组织结构图。借款人的股东和其他涉及的人员,例如法定代表人的私人金融状况信息,必须提供进行核查。

(5)近期外部信息。汽车金融公司需要通过查询人民银行贷款卡等外部信息作为一个准则,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信用信息进行收集,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负债额,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和担保信息等,以了解相关当事方真实的融资情况。

(6)市场及行业评估。需将申请人与类似公司的框架结构(如员工人数、产业分工、销售量等)、类似产品、地理位置评估(如物流连接)、区域内/国内重要性、年度销售目标、公司形象、媒体报道等进行比较,以评价该申请人未来发展潜力和竞争力。

(7)经济形势分析。基于申请人提供的财务数据进行的信用分析主要关注所有者权益状况、流动性水平、盈利能力、资产情况及本金偿付能力。评估时需参考财报年内申请人的发展趋势。如果申请人已经使用较长时间的汽车融资,则需要基于最近半年的数据对其单车融资还款周转(平均融资期限)进行评估,并与未付车辆周转情况和其库存车周转情况进行比较。

(8)管理层及商业关系。汽车金融公司在对贷款人做信贷审核的过程中需要通过和主要股东、经理人和重要位置员工的沟通,获得主观印象,从而评述申请人的管理层在技术层面和商业层面是否胜任。

(9)公司未来发展评估。下阶段发展前景:包括产业分析、显著的变动、产品的推出、系统投资、融资形式、共承项目(包括计划工程)评估等。

第2篇

【关键词】金融财税;中小企业;“走出去”

在全球经济复苏延缓的背景下,中国企业从事境外投资活动迎来了难得的机遇。商务部数据显示,2012年1月至11月,我国境外投资主体共对全球130个国家和地区的3596家境外企业进行了直接投资,累计实现非金融类直接投资625亿美元,同比增长25%。在全球投资并购活动衰退的前提下,中国境外投资逆势大幅增长,中国企业在恰当时间点抓住了“走出去”的时机。恰逢此时,党的“十”不失时机的提出,“加快走出去步伐,争强企业国际化经营能力,培育一批世界水平的跨国公司”,同时明确要求,“提高抵御国际经济风险能力”。

但与此同时,我国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在实施“走出去”战略过程中急需国内配套政策助力,特别是金融财税政策的支持。据统计,我国90%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平均投资金额在220万美元以下,其中一半以上在100万美元以下。从境外投资项目个数来看,中小企业实施的中小型项目占了绝大多数,中小企业的境外投资活动应引起政府各职能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关注和支持。

企业走出去面临着政治风险和经济风险两大类风险,就经济风险而言,其中的宏观经济风险、市场风险、财务风险、汇率风险、融资风险、经营风险等严重制约了中小企业跨国经营的发展空间和融资渠道。为此,笔者从中小企业当下面临的金融财税政策生态和考虑实施积极的金融财税政策分散和化解上述几种风险的可行性角度,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设性建议设想,希冀中小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走的更加稳健。

我国金融国际化程度低,金融尚不具备为中小项目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持的意识和能力,分散和化解风险的分担机制欠缺。

一是我国的银行业国际化程度低,难以提供有效的融资业务和咨询服务,中资银行“走出去”的步伐严重滞后于实体经济。据银监会数据,截至2011年底,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设立6家海外银行,参股2家境外机构;5家大型商业银行设立105家海外机构,收购(或)参股10家家海外机构;8家中小商业银行设立14家海外机构,2家中小银行收购(或)参股5家境外机构。银行海外布局的广度和布局速度明显滞后,海外银行机构总资产占比仅在4%左右。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的广度和深度依然有限,与我国企业走出去的势头不匹配,滞后于企业走出去的步伐。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外资银行如汇丰银行、渣打银行等正不失时机的开拓中小企业境外投资业务,争取业务先机。

二是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作用发挥不够明显,融资渠道狭窄,金融服务渠道少,境外融资困难重重。中资背景的证券公司极少有参与海外企业投融资经营活动的。信托投资公司、担保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等更是鲜有涉足境外投资项目的。保险公司的情况更是如此,除了政策性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外,国内的其他大型保险公司如中国财产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等很少介入海外保险业务。一方面是非银行类金融机构有很大的业务拓展空间,尚需积极发展海外金融业务,形成海外金融服务意识和能力,另一方面是境外投资项目亟待金融机构分散风险和提供金融支持保驾护航。

国内涉及海外保险法规和风险应对机制不完善,是当中小企业面临风险时无法有效分散和化解风险的制度机制缺失。

我国现在还没有建立国家境外投资保险制度和机制,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也没有涉及境外投资保险。抗风险能力弱的中小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尚处在自行试水的“无政府状态”中。建立国家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为中小企业提供国家性质而非私人非民间保险保障,提供强制或意愿国家保险保障,对于企业走出去分散和化解风险至关重要。

我国尚未建立境外投资国家税务优惠、商务激励、财政贴息和境外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国家层面的综合激励和支持措施缺位。

国家对于境内投资主体的境外投资活动没有相应的税务优惠,对于税收敏感度较高的中小企业希望税务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税收减免,希望能以境外投资总额为基数减免或退还相应的税款,支持并提高企业现金比率,增强流动性,应对投资对现金流量的较高需求。

各地商务部门在支持中小企业境外投资活动中,做法各不相同。部分地区的商务部门对境外投资企业有一定金额的激励,但是金额十分有限,其中的中小项目占的比列较小,尚不足已形成分散风险效应。相对于招商引资“引进来”,对“走出去”的支持力度严重失衡。

我国尚未针对中小企业境外投资建立财政贷款贴息和财政风险补偿机制,财政贷款贴息和财政风险补偿相对于商业贷款、保险等商业行为具有无偿性质。国家层面的综合激励和支持措施,对于调动企业积极性和化解风险有重要作用。相对于已经实施财政贷款贴息和财政风险补偿的发达国家企业,我国中小企业有“输在起跑线上”的可能。

商务审批、外汇管理和国内银行汇兑环节繁琐,行政效能不高,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中小企业的时间成本和行政成本,牵制了“走出去”的步伐。

中小企业要办理境外投资,首先,需要到当地商务部门提交申请,按照本级商务部门的规模权限经审核后,报国家商务部批准并核发《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再回到本级商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最后,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境外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经登记后核准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汇兑手续。在外汇管制下,境内投资主体对境外项目贷款受比例限制,投资款汇兑受目的地限制等。

我国尚没建立境外投资目的地金融风险评估机制和金融风险预警体系,金融风险评估和预警对于中小企业投资活动至关重要。

中小企业进行境外投资活动中,不论是前期、期中还是后续营运,对投资目的地的金融体系、税收体系、双边贸易、双边经济合作和总体风险评估的把控,关乎投资的成败。中小企业的总体实力相对较弱,要全面的了解投资牵涉的方方面面,实力和精力勉为其难,力不从心甚至是鞭长莫及,这方面的欠缺正是,众多中小企业“走出去”时不免步履蹒跚的症结所在,而这也是它们期盼和必须具备的必要基础条件。当下我国尚没有建立境外投资目的地金融风险评估机制和金融风险预警体系。让人欣慰的是国内一些单位已经意识到当下存在的缺憾,并身体力行做出了努力和尝试。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就不定期的全球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国家风险分析报告》,其中较全面的介绍和披露了有关的投资与经贸风险,并依据当前总体形势的分析和评估,对投资目的地国和地区给出了参考评级。《国家风险分析报告》对企业了解和分析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投资情况提供了宝贵的管道。

鉴于中小企业当下在“走出去”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风险,政府需制定金融财政税收政策,优化财政金融环境,分散和化解风险。

首先,金融业尤其是国有大中型银行要树立国际化经营理念,提高银行业参与国际竞争的意识,积极扩展创新经营范围,“走出去”试水蓝海,实现由“陆地银行”向“蓝海银行”的转型。银行业监督委员会作为金融业准入监管部门应松绑银行业国际化布局限制,统筹银行业“走出去”总体规划,推动中资银行加快国际化进程。据研究,一国银行业海外分支的布局和分布数量与一国境外投资规模数量正相关度极高。随着中资银行国际化程度的不断深化、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和业务范围的拓展,中小型投资项目,才能获得可靠的、全方位、个性化和一站式的金融服务,银行业才能在国家“走出去”战略中发挥旗舰作用,引领我国境外投资企业博浪“蓝海”。

发挥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如信托投资类公司等)特有的金融功能,拓展境外投资的多元化融资渠道,提供更多的融资选择方案和可提供的金融服务种类。鼓励它们开发诸如过桥贷款、发行垃圾债券、各种票据交换技术、杠杆收购技术等金融产品。

推动设立海外投资发展基金,引导和支持成立面向海外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机构;帮助境外投资企业上市,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等债务与股权融资工具,为境外企业在境外资本市场融资提供一条龙服务。

尽早修订《保险法》,从法律层面规范政府监管部门,金融保险业对境外投资活动的保险责任、义务和各自业务范围。进一步强化政策性保险公司对境外投资企业提供海外投资风险保(下转第74页)(上接第70页)险的机制建设。

政府财政应研究设立中小企业境外投资激励基金、中小企业境外投资风险分散基金从财政层面激励和化解风险。税务部门经顺应中小企业期盼,依照境外投资总额及时减免相关税收或者返还。提高中小企业现金流量,降低财务风险。

第3篇

、制度约束下商业银行发展消费信贷的次优选择——高抵押的消费信贷合约供给

中国发展消费信贷有其特殊的市场背景:是消费信贷作为扩大内需,刺激居民消费,提高最终消费率的种政策手段,具有很强的政策推动的特征;二是个人消费信贷在我国作为种新兴的金融产品,缺乏相应的管理风险的制度安排;三是作为消费信贷产品的供给者——国有商业银行,正处在市场化改革的过渡阶段,在此期间,国家既要求商业银行的信贷合约行为市场化,但同时又限制商业银行对信贷利率或其他某些合约变量的自主制定。

般来说,商业银行为区分不同风险类型的借款人,可通过组合不同的贷款利率、贷款抵押额和贷给概率等条件来设计信贷合约,以达到使借款人自发选择商业银行所期望的信贷合约的目的。而中国商业银行开展消费信贷业务是在利率限制、信用风险管理制度缺失、消费者信贷担保资源、途径缺乏的条件下进行的。为达到将高风险的借款人阻挡在消费信贷市场外,将低风险借款人保留在市场之中的目的,商业银行采取了单的、高抵押的(或质押)、高进入壁垒(如繁琐手续、高准备费及服务群体圈定)的消费信贷合约供给。而这种消费信贷供给模式之所以能在短期内发挥作用,是因为有以下的经济背景:是近些年来中国的宏观经济直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GDP年均增长率达到7%-8%),消费者风险类型表现得不明显;二是中国消费信贷发展的历史还不长,传统的高储蓄习惯和政策限制使中国的部分消费者积蓄了定的财富水平,能够满足商业银行较高的抵押要求。三是国家在住房、汽车、教育等方面的福利制度改革,激发了人们对消费信贷的需求。

二、制度缺失下高抵押的消费信贷合约所隐含的系统性风险分析

在我国当前的制度环境下,这种单的、高抵押的消费信贷合约供给是商业银行防范风险的种客观选择,但从涉及消费信贷业务三方的国家—商业银行—消费者的整体效益来看,这种合约设计是低效的,因为其面临着发展困境,隐含着定的金融风险:

首先,从宏观上看,在消费信贷合约中设置过高的担保要求,可能造成消费者有限的担保资源的浪费,因而是种宏观上的非效率选择。从微观来看,随着我国消费信贷的快速发展,向不同类型的借款人提供单的消费贷款合约可能是无效的,因为它使得低风险的借款人不愿承担太多的抵押担保和交易费用而退出市场,而高风险借款人则由于获得“信息租”而减少偿付,这将激励他们进入市场[2],可能使银行蒙受更多的损失。

其次,要求信贷担保虽然可以节省商业银行的监督筛选成本,但是也造成了商业银行监督筛选激励不足,消费信贷合约设计过分依赖于担保来规避风险的问题。这在当前我国商业银行预算软约束的背景下,易导致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即将所有的贷款损失都推由国家负担。而国家为防范其道德风险,必然会采取紧抓松放的行政干预手段,造成信贷政策的不连贯性,这不仅影响商业银行的长期发展规划,也影响了消费者对信贷政策的理性预期。

最后,在我国当前的法律制度环境下,高抵押的信贷合约隐含的金融风险不可小视。1998年,我国个人消费信贷余额只有456亿元,到2004年6月末消费信贷余额已达17952亿元,近六年间增加了约40倍。其中,个人住房信贷余额13878亿元,占全部个人消费信贷余额的77.3%

[3];汽车消费信贷余额1833亿元,占10.2%;各项助学贷款余额75亿元,占0.4%。目前,我国各大商业银行的个人住房不良贷款率约为1%-2%,不良贷款约为138.78亿元—277.56亿元。虽然目前的不良贷款率很低,但从国际经验看,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般是在发放贷款后3~8年中逐步显现。而我国的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中,80%是2000年以后发放的,即只有20%的贷款开始进入第三年。因此,未来几年个人住房不良贷款很有可能陆续暴露。而汽车消费信贷的不良贷款率近几年已呈上升态势,据有关方面报道,截至2003年底,国内银行有超过945亿元的个人汽车贷款无法回收,不良贷款率超过50%[4]

目前,由于我国住房、汽车的二级交易市场发展还很不完善,市场参与者无法通过产权重组来分散和转移风险,商业银行持有的债权或抵押资产权会因不易变现而产生流动性风险。因此,抵押贷款需要相应的市场环境和支持体系,来分散其蕴含的金融风险。

三、管理风险的根本出路:金融制度创新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相应的制度安排和市场手段来增强商业银行的风险甄别能力,是我国消费信贷顺利发展的客观需求;而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如何增强中、低收入阶层的抵押担保能力,提高其承贷能力,是消费信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参考国外经验,结合我国现状,本文提出以下的政策建议:

第4篇

【关键词】 汽车金融公司个人汽车信贷风险管理Credit Metrics模型

一、引言

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正式批准开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以来,我国的汽车信贷规模发展迅速。2001年的全国汽车消费信贷余额为436亿元,截至2008年底,全国各金融机构共发放汽车消费贷款余额1583亿元,增长了2.63倍。

汽车消费信贷的出现,实现了消费者支付方式由全款支付向分期付款方式的转变。发达国家健全的汽车消费法律法规、完善的信用体系、多元化的信贷模式、一站式人性化的信贷服务,为汽车消费信贷的迅速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市场和法制环境,为银行和汽车金融公司的发展壮大保驾护航,顺应了汽车产业发展的步伐。

卖者有货而买者无钱,这是汽车金融业务出现并发展的需求因素;汽车金融公司作为附属于汽车制造企业、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专业化服务公司,可以通过汽车制造商和经销商的市场营销网络,与客户进行接触和沟通,提供个性化专业化服务。作为发达国家第二大个人金融服务项目的汽车消费信贷,在全世界近1.4万亿美元的汽车销售总额中,已经达到1万亿美元左右,汽车金融公司的汽车消费信贷成为了汽车公司利润的重要来源。

二、汽车金融公司的地位与业务优势

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个人汽车信贷业务领域内的优势和挑战不尽相同,因此,风险防范体系的构成要素也各有侧重。

1、汽车金融公司开展汽车消费信贷的优势

汽车金融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汽车金融公司以提高由经销商销售的新车和二手车在中国的销售为目的,在银监会审批的经营范围内,为经销商提供有竞争力的车辆贷款,为大客户或个人客户提供零售汽车消费信贷,以及从事与上述业务相关的其他辅助业务。通常,汽车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为生产或销售汽车整车的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因此,汽车金融公司与其品牌建立了紧密的、专属式的伙伴关系;一般只为本品牌用户提供金融服务,专门针对本品牌用户量身设计金融产品。其汽车金融服务的主要优势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与母公司利益关联度强。汽车行业具有典型的规模经济性,其产量的形成,取决于产能的发挥和需求的规模。因此,作为汽车制造商附属财务公司的汽车金融公司,与母公司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其首要任务是促进母公司汽车的销售,以保证对汽车业连续稳定的支持,既追逐利润,也配合母公司进行灵活的资金运作,支持母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同时,把经销商当作合作伙伴,以降低贷款利率与薄利多销组合模式扩大企业收益;而银行则不然,也很难做到。

(2)经营管理专业化程度高。在服务过程中,汽车的售前、售中、售后都需要专业的服务,这要求融资机构在进行融资评估时掌握广博的专业知识,能对产品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和了解;在流程管理中,专业汽车金融公司能够针对汽车消费的特点,开发出专门的风险评估模型、抵押登记管理系统、催收系统、不良债权处理系统等进行有效的管理;在业务营运中,专业汽车金融公司有一套标准化的业务操作系统,对金融产品的设计开发、销售和售后服务进行管理,不但大大节省了交易费用,而且大大提高了交易效率,从而赢得了规模经济优势。

(3)汽车消费综合服务优势。汽车金融公司不仅能帮助终端客户轻松实现购车梦想,还能让客户放心用车。除了为客户提供购车贷款,还为客户提供汽车消费过程金融服务,如保险、燃油、维修、驾车旅行、租赁等服务。汽车金融公司的综合服务将延伸到汽车消费领域,既增强了对客户的吸引力与还款意愿,还增加了金融服务的收益,也有利于监控和防范客户风险。

(4)汽车消费零售贷款优势。汽车金融公司能为终端用户和商业客户提供专业化、结构性和多样性的金融解决方案及相关服务。贷款门槛低、手续简便:无需贷款购车者提供任何担保,没有户口限制要求,只要有固定职业和居所、稳定的收入和还款能力、个人信用良好等即可。首付比例低、贷款时间长:首付最低为车价的20%,甚至更低;贷款年限最长可达5年;无需缴纳抵押费,贷款成本低。贷款速度快:审批流程短,提交资料1―7日后客户就可以提车。

汽车金融公司开展汽车金融服务的主要短板就是贷款利率偏高:比银行的同类业务的利率高,比商业银行高10%~30%。

2、商业银行开展汽车消费信贷的局限性

商业银行是以经营工商业存、放款为主要业务,并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货币经营企业。汽车金融服务是其贷款业务的拓展,而非主营业务。因此,其局限性体现在以下几点。

(1)非专属性。商业银行与汽车制造商和经销商的关系较为松散,属于合同关系,而非利益共同体。

(2)专业性差。从业务的角度看,汽车消费信贷仅为其种类繁多的业务之一;从专业人才的角度看,汽车行业的专业性很强,银行缺乏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才。

(3)利润率低。汽车信贷业务的授信操作和控制成本高,审核期长,风险较大。

(4)业务单一。商业银行的相关产品和服务相对刻板单一,缺乏相关的拓展服务。

三、汽车金融公司的信贷风险分析

根据《巴塞尔协议》,商业银行的风险主要来自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8种。

由图1可知,汽车金融公司的风险主要有源自授信者(汽车金融公司)的操作风险、源自受信者(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和因外部宏观环境变化而导致的其他风险,本文主要分析前两种。

1、受信者的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Credit Risk)又称违约风险,是指交易方未能履行合同中的义务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受信者因家庭、工作、收入、健康等因素的变化不能按期还款而造成授信者损失的可能性。受信者的信用风险主要是由信息不对称所引起的,信息不对称会造成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逆向选择发生在贷款前,是指信贷交易双方因为信息不对称导致贷款成本上升,优质受信者(低信用风险)被驱逐出信贷市场。

道德风险是发生贷款合同签订以后,文中是指虽然授信者与受信者在合同签订时是信息对称的,但是在合同签订之后授信者(拥有较少信息的人)只能观测到受信者(有信息较多的人)的行为结果而无法观测到受信者行动本身或者无法预测受信者的行动,从而使受信者有机会利用信息方面的优势给授信者带来利益损失。如在贷款合同签订生效以后,因汽车价格变化导致受信者蓄意拖欠还款。

2、授信者的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系统不完善、内部工作人员以及外部偶发事件所导致的资金损失的可能性。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操作风险主要表现为7类:内部欺诈、外部欺诈、工作场所安全性、产品及业务做法、业务中断和系统失灵、交割及流程管理以及实物资产损坏等。

3、消费类信贷风险的成因

(1)信息不对称的成因。一方面是缺失完整有效的个人征信系统。真实、全面、系统的个人信用信息是一个有效的个人征信系统建立的最基本条件。虽然近年来中国已开始建立个人征信系统,但整个征信系统仍有待改进,如央行所建立的征信网只包括了上海和广东地区的个人信用信息。总体而言,个人征信系统的缺失主要体现在个人信用信息的不完整上,而目前我国的个人信用信息还太过于分散,并没有一个全面概括个人信用信息的系统。并且,贷款申请者能够提供的个人信用资料仅有身份证明、所在单位人事档案、个人事务资产证明和存单证明,虽然这些证明能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一个人的自然以及经济状况,但无法客观评价个人的道德品质。

另一方面是缺乏信用评估与资信调查机构。虽然在实际中每个金融机构,无论是银行还是汽车金融公司,都会对贷款申请者进行信用分级,但是不同金融机构会有不同的信用分级标准,业内尚没有统一的标准去评估贷款申请者的信用状况。由于统一的信用评估标准的缺失,自然就没有专业和权威的资信调查机构。

(2)汽车金融公司操作风险的成因。一方面是源于贷款审批人的主观判断。由于目前中国仍没有一个较全面有效的个人征信系统,汽车金融公司对于贷款申请者信用风险的判断主要是建立在国家现行的个人征信系统和有合作的商业银行内部信用信息系统基础上的。但当这两个信息来源无法提供确切的信用信息时,对于贷款申请者信用风险的判断是建立在贷款审批人员的主观判断之上的,由此就产生了操作风险。

另一方面是风险预警机制尚不完善。我国汽车金融公司是2004年刚刚兴起的,汽车金融风险管理仍处于初级阶段,在使用量化模型来度量风险和预警风险方面仍旧十分不成熟。如经济环境对于汽车金融风险的影响的研究仍旧十分欠缺,所以有关数理模型参数的设置仍旧存在障碍。

(3)相关法律条款不健全。虽然有关部门颁布了《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等条规,但这些法律层次依旧不高,且缺乏可操作的保障措施。现行的法律条规主要是针对法人制定的,很少有针对于个人消费贷款的专项条款,对失信、违约等行为的处理办法不具体、不全面,使汽车金融公司在个人汽车消费信贷上缺乏法律和制度的系统性约束和保护,对所出现的问题往往无法适从。

四、汽车个人信贷风险的定量分析

目前国际上运用较多的现代信用风险度量模型主要有:KMV公司的KMV模型、JP摩根的信用度量术模型(Cedit Metrics Model)、麦肯锡公司的宏观模拟模型(Credit Portfolio View)、瑞士信贷银行的信用风险附加法模型(Credit Risk+)、死亡率模型(Mortality Rate)等。本文则运用Credit Metrics模型对汽车金融公司开展个人信贷业务的风险进行分析。

1、Credit Metrics模型

Credit Metrics模型是J.P.摩根1997年推出的用于度量信用风险的风险管理产品,是一种基于风险机制VaR(Value-at-Risk)方法的信用风险管理模型,该模型用简单的期望和标准差来表征资产信用风险的变化,通过计算在确定的置信水平下信用资产的最大损失额,将Var方法引入到信用风险管理中来。模型的核心思想是组合价值的变化不仅受到债务人违约的影响,而且还会受到债务人信用等级转移的影响。

2、模型参数的选取

根据年龄、婚姻等个人自然状况、单位经济状况和行业发展前景等职业情况,以及家庭收入、存款余额等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评分,并根据得分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评级,得到各贷款申请人的信用评级(见表1)。

3、信用评级转移矩阵

债务人的信用评级会因信用事件而发生转移:有利的信用事件会使下一期的信用评级上升;相反,不利的信用事件则会使下一期的信用评级下降,最极端的一种状态就是违约。债务人的信用评级发生转移的概率可以用信用评级转移矩阵来表示(见表2)。

4、合同金贴现矩阵

根据各种信用等级的公司债券的第一年远期零息票利率可以得出合同现金流的贴现率表(见表3)。

5、贷款回收率

若债务人违约,贷款就不会再产生已承诺的还贷现金流,贷款的残值能收回的价值就取决于贷款的回收率和资产的优先权等级。优先权等级不同,贷款在违约时的回收率也不同;优先权等级越高,贷款违约时按贷款面值计算的回收率也越高(见表4)。

额;再对上述现金流使用远期利率进行贴现,假设贷款申请人处于AAA级,则使用AAA级的合同金贴现率,且贷款期限为3年(36个月);AAA级的贷款申请者在以后仍旧为AAA级时的贷款价值:A1。对于一年末发生违约情况下的贷款价值按照“本金×贷款回收率”来计算。而对于实际中一个贷款案例(本金35,000,年利率6.2%)而言,可以得出关于各个评级的申请者在一年末各个评级的贷款价值表格(见表5),进而得出贷款年末的均值μ=16036以及其标准差σ=356.2。在正态分布下,未来一年X%的VaR为σa为标准正态分布95%所对应的值,如5%对应于1.65),得到95%的概率下的VAR。

五、结论

汽车金融公司开展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需求呈上升趋势,其市场发展空间很大,值得汽车金融公司着力开发个人汽车消费业务。

针对授信者的操作风险,则需要从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完善汽车金融公司自身管理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等方面进行系统性思考,研究集成完善的方法和手段,达到风险受控的目的。

针对因汽车金融公司贷款便捷性所伴随的受信者信用风险的上升,应采取组合型风险防范体系,特别需要提出的是在客户静态信用评价的基础上,充分挖掘信用等级评价要素,不同的要素赋予不同的信用权重。根据静态信用评价和信用等级转移矩阵的信息提示,细分客户群,从而有效降低信用风险所带来的资金损失,即对于信用等级呈上升趋势的客户,即使静态分析的信用等级并非最佳,也要重点关注和改善客户关系管理;对于信用等级呈下降趋势的客户,即使是静态分析的信用等级最佳,也应考虑附加风险系数。

【参考文献】

[1] 苏磊: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发展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科技信息,2010(32).

[2] 黄荣、何有世、王步祥:失业银行信用风险度量模型研究[J].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9(5).

第5篇

关键词:消费信贷;信贷风险;征信体系

1我国消费信贷的特点

1.1人们对消费信贷的认识不断改变,但有待深化

消费信贷产生以前及产生初期,很多人认为中国人节俭的传统会使其不习惯于借贷消费方式,可是,随着消费信贷业务的不断扩展及宣传力度的加大,人们对它的关注却日益增加,有调查表明,在深圳有90%的人表示现在或将来需要消费信贷。显然,“寅吃卯粮”这种消费观念和行为在目前已经变成一种正常需要,甚至成为一种时尚。但是,与此同时,我国居民对消费信贷的知识却少得可怜,调查表明,即使在文化层次和个人素养较高的深圳,对消费信贷有所了解的也只占被访者的20.8%。

1.2消费信贷的品种不断增加,但尚未达到多样化水平

消费信贷在我国产生之时,贷款用途基本上是只限于住房消费的,形式也只有抵押贷款一种(信用卡的正规化始于1999年3月《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实施),而且还受到诸多限制。近几年来,为了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各商业银行纷纷推出汽车、教育、耐用消费品等多种消费信贷品种,还有个别银行推出“个人综合消费贷款”这种不硬性规定贷款用途的品种来迎合广大消费者的需要,而且各商业银行在贷款最高限额、贷款利率及还款期限等方面也做出相应的调整。但是,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住房消费信贷业务开展的较早却并不完善,其他像针对汽车、教育等开展的消费信贷业务仅处于起步状态,还有一些消费热点根本就没有信贷业务涉足。从形式上来看,抵押贷款之外,信用卡透支也有了一定程度的进步,从以前几乎没有信贷功能的借记卡发展成为“准贷记卡”和“贷记卡”,信用卡的信贷功能得到一定程度的发挥。但是,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发育不足,使用机制尚未建立,以致信用卡目前仍处于萌芽状态,其消费信贷功能还有待进一步发展。

2消费信贷业务中的风险分析

尽管开展个人消费信贷意义重大,并且市场前景广阔,但是依然存在风险。防范、控制风险同开拓市场一样,对于消费信贷业务的长期稳健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目前个人消费贷款业务中的风险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2.1信用风险

消费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借款人的收入波动和道德风险,这是消费信贷的基本风险,也是消费信贷风险管理的重点。据调查,我国商业银行每年因客户的失信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几千个亿。银行从事贷款或投资活动时,都应对借款人未来的还款能力作出判断,但是目前,由于我国没有完善的征信系统和个人信用制度,银行缺乏调查借款人资信的有效手段,因此无法对借款人财产收入和纳税状况等信息的完整性、稳定性和真实性进行评估,加大了消费信贷的风险,从而使一些道德水平不高的人有机可乘,导致各种恶意欺诈银行骗取资金或不按期还款的事件时有发生。

2.2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指银行无力为负债的减少或资产的增加提供融资。我国银行自有资本金的比率一直维持在较低水平,低于国际惯例要求的水平。如果考虑银行的大量损失类贷款尚未冲销处理的话,我国银行资本金普遍严重不足,再加上中国银行业的资本结构也不合理,资本补充缺乏持续性,加大了流动性风险。

2.3市场风险

由于市场的产品价格,产品更新等变动原因导致抵押物贬值,固定利率情况下利率上升导致利率倒挂,使银行暴露于市场风险之下,住房、汽车等抵押物都有可能面临价格下跌的风险,使借款人对消费信贷的心理预期越来越差,一方面,在进入WTO后,关税大幅下调,汽车整体价格下降,一旦还贷发生困难,处置抵押物时无法足额还贷。另一方面,在宏观政策调控下,房价越趋理性,住房价值缩水难以弥补按揭的本金损失。

3应对消费信贷风险的若干措施

消费信贷发达的国家,银行资金实力雄厚,管理水平高,但我国商业银行刚刚进入市场化运作,机制上又有很多缺陷,应对风险能力脆弱,因此,我们不能盲目地引进外国风险管理机制,而应该设计出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风险体系。具体措施为:

3.1建立个人信用制度

(1)建立权威的征信机构。

这些机构由人民银行进行业务指导,其出具的资信评级结果在各银行通用,适用于一切个人消费信贷领域。金融机构和个人查询的时候应该付费,以保证征信机构的正常运转。该机构可进行实时跟踪,一旦发现不良信用记录随时调整其个人资信等级。对近三年信用良好的个人,按操作规程调高其信用等级。

(2)个人信用实名制度。

尽快在存款实名制的基础上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以此掌握还款人收入的真实情况和贷后还款能力,同时实行个人信用实码制和计算机连网查询。个人信用实码制就是将可证明、解释和查询的个人信用信息资料都存在该编码下,当个人需要向有关方面提供自己信用信息情况十可通过信息编码查询。在美国,个人信用资料是以个人的社会福利号为统一标识的。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以个人身份证来充当个人信用制度的统一标识是最为合理和可行的,考虑身份证号码是每个合法公民的唯一标识码,而且公安部已经决定将身份证制成IC卡,加强了唯一性和防伪性。再加上我国实行了储蓄存款实名制,税务部门,公安部门都可通过个人身份证查询到有关的信息,以供信息汇总之用,完善个人信用信息库。

3.2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信用评级机构

在建立社会个人信用制度的基础上,各个银行应该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和发展目标制定个人信用评级方案,以此作为放贷与否的基本标准,从源头上防范和杜绝信贷风险。商业银行一般通过对借款人的品格、资本与能力、环境、抵押品四个方面评估潜在的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对消费者贷款的信用分析通常采用信用积分制度。根据这种方法,商业银行先选择某些体现借款人信用风险的特征因素,如收入水平、居住情况、就业情况、年龄等,然后为每一特征因素配上相应的分数,最后根据借款人的特征累计其分数值,作出相应的贷款决策。目前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除了个人的资产信用状况外,还应该考虑个人的道德信用状况。

3.3建立银行内部的消费信贷风险管理机制

银行可以开发出具有以下功能的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监管系统:(1)完善消费贷款的风险管理制度,逐步做到在线查询、分级审查审批,集中检查。通过输入客户身份证号码,一次性查询出借款人的消费信贷信用资料;(2)动态查询担保合作方可用担保额度和保证金帐户变动信息;(3)自动更新银行行业协会定期反映的个人信贷黑名单,对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本息情况,或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列入“问题个人黑名单”加大追讨力度,并拒绝再度借贷。

参考文献

[1]王爱俭.信用风险理论与信用风险防范[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2]李炳炎,徐银.金融深化改革与金融风险防范对策[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

[3]陈浪南.商业银行经营管理[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4]聂庆平.中国金融风险防范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5]曾康霖.信用论[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3.

第6篇

关键词:消费信贷;信贷风险;征信体系

1我国消费信贷的特点

1.1人们对消费信贷的认识不断改变,但有待深化

消费信贷产生以前及产生初期,很多人认为中国人节俭的传统会使其不习惯于借贷消费方式,可是,随着消费信贷业务的不断扩展及宣传力度的加大,人们对它的关注却日益增加,有调查表明,在深圳有90%的人表示现在或将来需要消费信贷。显然,“寅吃卯粮”这种消费观念和行为在目前已经变成一种正常需要,甚至成为一种时尚。但是,与此同时,我国居民对消费信贷的知识却少得可怜,调查表明,即使在文化层次和个人素养较高的深圳,对消费信贷有所了解的也只占被访者的20.8%。

1.2消费信贷的品种不断增加,但尚未达到多样化水平

消费信贷在我国产生之时,贷款用途基本上是只限于住房消费的,形式也只有抵押贷款一种(信用卡的正规化始于1999年3月《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实施),而且还受到诸多限制。近几年来,为了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各商业银行纷纷推出汽车、教育、耐用消费品等多种消费信贷品种,还有个别银行推出“个人综合消费贷款”这种不硬性规定贷款用途的品种来迎合广大消费者的需要,而且各商业银行在贷款最高限额、贷款利率及还款期限等方面也做出相应的调整。但是,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住房消费信贷业务开展的较早却并不完善,其他像针对汽车、教育等开展的消费信贷业务仅处于起步状态,还有一些消费热点根本就没有信贷业务涉足。从形式上来看,抵押贷款之外,信用卡透支也有了一定程度的进步,从以前几乎没有信贷功能的借记卡发展成为“准贷记卡”和“贷记卡”,信用卡的信贷功能得到一定程度的发挥。但是,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发育不足,使用机制尚未建立,以致信用卡目前仍处于萌芽状态,其消费信贷功能还有待进一步发展。

2消费信贷业务中的风险分析

尽管开展个人消费信贷意义重大,并且市场前景广阔,但是依然存在风险。防范、控制风险同开拓市场一样,对于消费信贷业务的长期稳健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目前个人消费贷款业务中的风险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2.1信用风险

消费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借款人的收入波动和道德风险,这是消费信贷的基本风险,也是消费信贷风险管理的重点。据调查,我国商业银行每年因客户的失信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几千个亿。银行从事贷款或投资活动时,都应对借款人未来的还款能力作出判断,但是目前,由于我国没有完善的征信系统和个人信用制度,银行缺乏调查借款人资信的有效手段,因此无法对借款人财产收入和纳税状况等信息的完整性、稳定性和真实性进行评估,加大了消费信贷的风险,从而使一些道德水平不高的人有机可乘,导致各种恶意欺诈银行骗取资金或不按期还款的事件时有发生。

2.2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指银行无力为负债的减少或资产的增加提供融资。我国银行自有资本金的比率一直维持在较低水平,低于国际惯例要求的水平。如果考虑银行的大量损失类贷款尚未冲销处理的话,我国银行资本金普遍严重不足,再加上中国银行业的资本结构也不合理,资本补充缺乏持续性,加大了流动性风险。

2.3市场风险

由于市场的产品价格,产品更新等变动原因导致抵押物贬值,固定利率情况下利率上升导致利率倒挂,使银行暴露于市场风险之下,住房、汽车等抵押物都有可能面临价格下跌的风险,使借款人对消费信贷的心理预期越来越差,一方面,在进入WTO后,关税大幅下调,汽车整体价格下降,一旦还贷发生困难,处置抵押物时无法足额还贷。另一方面,在宏观政策调控下,房价越趋理性,住房价值缩水难以弥补按揭的本金损失。

3应对消费信贷风险的若干措施

消费信贷发达的国家,银行资金实力雄厚,管理水平高,但我国商业银行刚刚进入市场化运作,机制上又有很多缺陷,应对风险能力脆弱,因此,我们不能盲目地引进外国风险管理机制,而应该设计出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风险体系。具体措施为:

3.1建立个人信用制度

(1)建立权威的征信机构。

这些机构由人民银行进行业务指导,其出具的资信评级结果在各银行通用,适用于一切个人消费信贷领域。金融机构和个人查询的时候应该付费,以保证征信机构的正常运转。该机构可进行实时跟踪,一旦发现不良信用记录随时调整其个人资信等级。对近三年信用良好的个人,按操作规程调高其信用等级。

(2)个人信用实名制度。

尽快在存款实名制的基础上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以此掌握还款人收入的真实情况和贷后还款能力,同时实行个人信用实码制和计算机连网查询。个人信用实码制就是将可证明、解释和查询的个人信用信息资料都存在该编码下,当个人需要向有关方面提供自己信用信息情况十可通过信息编码查询。在美国,个人信用资料是以个人的社会福利号为统一标识的。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以个人身份证来充当个人信用制度的统一标识是最为合理和可行的,考虑身份证号码是每个合法公民的唯一标识码,而且公安部已经决定将身份证制成IC卡,加强了唯一性和防伪性。再加上我国实行了储蓄存款实名制,税务部门,公安部门都可通过个人身份证查询到有关的信息,以供信息汇总之用,完善个人信用信息库。

3.2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信用评级机构

在建立社会个人信用制度的基础上,各个银行应该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和发展目标制定个人信用评级方案,以此作为放贷与否的基本标准,从源头上防范和杜绝信贷风险。商业银行一般通过对借款人的品格、资本与能力、环境、抵押品四个方面评估潜在的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对消费者贷款的信用分析通常采用信用积分制度。根据这种方法,商业银行先选择某些体现借款人信用风险的特征因素,如收入水平、居住情况、就业情况、年龄等,然后为每一特征因素配上相应的分数,最后根据借款人的特征累计其分数值,作出相应的贷款决策。目前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除了个人的资产信用状况外,还应该考虑个人的道德信用状况。

3.3建立银行内部的消费信贷风险管理机制

银行可以开发出具有以下功能的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监管系统:(1)完善消费贷款的风险管理制度,逐步做到在线查询、分级审查审批,集中检查。通过输入客户身份证号码,一次性查询出借款人的消费信贷信用资料;(2)动态查询担保合作方可用担保额度和保证金帐户变动信息;(3)自动更新银行行业协会定期反映的个人信贷黑名单,对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本息情况,或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列入“问题个人黑名单”加大追讨力度,并拒绝再度借贷。

参考文献

[1]王爱俭.信用风险理论与信用风险防范[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2]李炳炎,徐银.金融深化改革与金融风险防范对策[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

[3]陈浪南.商业银行经营管理[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4]聂庆平.中国金融风险防范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5]曾康霖.信用论[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3.

第7篇

中国发展消费信贷有其特殊的市场背景:一是消费信贷作为扩大内需,刺激居民消费,提高最终消费率的一种政策手段,具有很强的政策推动的特征;二是个人消费信贷在我国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产品,缺乏相应的管理风险的制度安排;三是作为消费信贷产品的供给者——国有商业银行,正处在市场化改革的过渡阶段,在此期间,国家既要求商业银行的信贷合约行为市场化,但同时又限制商业银行对信贷利率或其他某些合约变量的自主制定。

一般来说,商业银行为区分不同风险类型的借款人,可通过组合不同的贷款利率、贷款抵押额和贷给概率等条件来设计信贷合约,以达到使借款人自发选择商业银行所期望的信贷合约的目的。而中国商业银行开展消费信贷业务是在利率限制、信用风险管理制度缺失、消费者信贷担保资源、途径缺乏的条件下进行的。为达到将高风险的借款人阻挡在消费信贷市场外,将低风险借款人保留在市场之中的目的,商业银行采取了单一的、高抵押的(或质押)、高进入壁垒(如繁琐手续、高准备费及服务群体圈定)的消费信贷合约供给。而这种消费信贷供给模式之所以能在短期内发挥作用,是因为有以下的经济背景:一是近些年来中国的宏观经济一直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GDP年均增长率达到7%-8%),消费者风险类型表现得不明显;二是中国消费信贷发展的历史还不长,传统的高储蓄习惯和政策限制使中国的部分消费者积蓄了一定的财富水平,能够满足商业银行较高的抵押要求。三是国家在住房、汽车、教育等方面的福利制度改革,激发了人们对消费信贷的需求。

二、制度缺失下高抵押的消费信贷合约所隐含的系统性风险分析

在我国当前的制度环境下,这种单一的、高抵押的消费信贷合约供给是商业银行防范风险的一种客观选择,但从涉及消费信贷业务三方的国家—商业银行—消费者的整体效益来看,这种合约设计是低效的,因为其面临着发展困境,隐含着一定的金融风险:

首先,从宏观上看,在消费信贷合约中设置过高的担保要求,可能造成消费者有限的担保资源的浪费,因而是一种宏观上的非效率选择。从微观来看,随着我国消费信贷的快速发展,向不同类型的借款人提供单一的消费贷款合约可能是无效的,因为它使得低风险的借款人不愿承担太多的抵押担保和交易费用而退出市场,而高风险借款人则由于获得“信息租”而减少偿付,这将激励他们进入市场[2],可能使银行蒙受更多的损失。

其次,要求信贷担保虽然可以节省商业银行的监督筛选成本,但是也造成了商业银行监督筛选激励不足,消费信贷合约设计过分依赖于担保来规避风险的问题。这在当前我国商业银行预算软约束的背景下,易导致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即将所有的贷款损失都推由国家负担。而国家为防范其道德风险,必然会采取紧抓松放的行政干预手段,造成信贷政策的不连贯性,这不仅影响商业银行的长期发展规划,也影响了消费者对信贷政策的理性预期。

最后,在我国当前的法律制度环境下,高抵押的信贷合约隐含的金融风险不可小视。1998年,我国个人消费信贷余额只有456亿元,到2004年6月末消费信贷余额已达17952亿元,近六年间增加了约40倍。其中,个人住房信贷余额13878亿元,占全部个人消费信贷余额的77.3%[3];汽车消费信贷余额1833亿元,占10.2%;各项助学贷款余额75亿元,占0.4%。目前,我国各大商业银行的个人住房不良贷款率约为1%-2%,不良贷款约为138.78亿元—277.56亿元。虽然目前的不良贷款率很低,但从国际经验看,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一般是在发放贷款后3~8年中逐步显现。而我国的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中,80%是2000年以后发放的,即只有20%的贷款开始进入第三年。因此,未来几年个人住房不良贷款很有可能陆续暴露。而汽车消费信贷的不良贷款率近几年已呈上升态势,据有关方面报道,截至2003年底,国内银行有超过945亿元的个人汽车贷款无法回收,不良贷款率超过50%[4]

目前,由于我国住房、汽车的二级交易市场发展还很不完善,市场参与者无法通过产权重组来分散和转移风险,商业银行持有的债权或抵押资产权会因不易变现而产生流动性风险。因此,抵押贷款需要相应的市场环境和支持体系,来分散其蕴含的金融风险。

三、管理风险的根本出路:金融制度创新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相应的制度安排和市场手段来增强商业银行的风险甄别能力,是我国消费信贷顺利发展的客观需求;而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如何增强中、低收入阶层的抵押担保能力,提高其承贷能力,是消费信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参考国外经验,结合我国现状,本文提出以下的政策建议:

1.基本制度安排:建立全国性的个人征信体系。

从消费信贷供给角度而言,个人信用制度是商业银行评估借款人、实施信贷监管以及控制消费信贷风险的基本制度安排。尽管个人信用制度无法完全消除消费信贷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但是个人信用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消费信贷配给行为的影响。此外,个人信用制度内在地具有对违约者的惩戒作用。谨慎的银行家将会拒绝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借款人的消费贷款申请。个人信用制度的这种惩戒作用和共享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商业银行和借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从而有利于商业银行识别借款人的风险类型,设计出分类的消费信贷合约目标。在中国,个人征信体系的建立,受到社会的信息结构、法律制度环境、市场化发展程度的约束。从现实条件来看,如果没有政府部门的支持或相关措施的推动,任何一个企业要想建立起覆盖面广的个人信用信息库都是极其困难的。因此,在目前个人信息主要集中在各个政府部门以及国有银行和公用事业机构的情况下,政府运作模式有利于借助政府力量强制推动这种制度安排的实施。而且由于征信机构经营的是个人信用信息这种特殊产品,在当前相关法律缺失的情况下,需要政府的特殊监管与约束。因此,政府主导式的征信体系也许是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初始阶段的理性选择。

2.辅助措施:逐步建立政府主导型的个人信用担保体系。

由于我国缺乏充足的抵押担保途径,借款人在申请信贷时很难选择有效的担保形式,商业银行也难以为消费贷款实施有效的风险保障。因此,本文提出创建以政府机构为主的个人消费信贷担保、保险一体化的机制,以此来提高居民的承贷能力。

首先,成立各省市的个人信用担保机构。我们可以借鉴美国、日本政府的经验,成立抵押贷款担保机构,专门为中低收入者提供抵押贷款担保。这些机构担保的购房者,首付的比例可以适当降低,贷款期限可以延长,可以实行一定的优惠利率政策;其次,采用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双重保证措施。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消费信贷只有与保险相结合才能获得发展。在法国,仅国家人寿保险公司就向800万借款人提供了借款保险。在信用消费最为流行的美国,向借款人提供保险成为最大的保险市场。目前,我国北京、上海、四川、厦门等地保险公司针对个人住房贷款保险的市场需求,也陆续推出了新险种,保险费率也有所降低,这种及时防范商业银行贷款风险、降低借款人负担的做法值得推广;最后,随着市场条件的成熟成立一批私营抵押贷款保险公司,形成一个以政府为主的全国性贷款抵押担保网,并在此基础上引进再担保保险机制。这种做法对分散一级抵押市场上的贷款风险,提高贷款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促进住房信贷资产良性循环以及金融机构在二级市场上顺利转让债权或发行抵押债券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5]。

3.市场手段:逐步实现个人贷款利率市场化。

在消费信贷业务上逐步实现不同信用等级不同利率水平的市场化手段,是基于以下原因:一是金融市场的发展与创新极大地弱化了利率管制的效果,利率逐步市场化是我国金融改革的大势所趋;二是由于个人信用交易的不确定性较低,其逃债的代价也较大,因此个人消费信贷作为一种风险相对较小的金融产品,可以优先尝试利率的市场化改革;三是全国性的个人征信体系为逐步实现个人贷款利率市场化提供了技术支持。对守信用的客户实施利率优惠,对不守信用的客户实施处罚,会产生社会正效应,提高社会的整体信用水平。

4.强制性约束机制:形成基本的消费信贷法律体系。

作为由第三方实施的行为规范,法律为诚信交易提供了强制性的约束机制。我们都知道,美国信用经济得以健康、快速地发展,与其配套的法律法规的完善是分不开的。从20世纪60年代到80年代的20多年期间,美国信用管理的相关法律纷纷出台,逐渐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信用管理立法框架体系,主要包括16项信用相关法律,如:公平信用报告法、公平信用结账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平等信用机会法、诚实租赁法、银行平等竞争法等等。在这16项法案中,法律直接规范的目标都集中在规范授信、平等授信机会、保护个人隐私权,因此,商业银行、金融机构、房地产商、消费者资信调查、商账追收行业受到了直接和明确的法律约束[6]。

尽管在社会信誉的建立过程中,法律常常是缺位的,但法律作为维护信誉的底线作用不可低估。作为后发的国家,选择“规则优先”的法律改革方式,来推动法律体系的完善是理性的选择。因此,我国现阶段的当务之急是以立法来推动个人信用制度建立,明确个人信用制度的管理部门,制定统一征信标准和征信办法,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建立信用惩罚机制等[6]。

5.补充机制:硬化社会信誉制度。

在法律制度存在缺陷的情况下,信誉制度的安排对于促进市场交易的进行就显得比较重要。信誉是用来衡量一个人的承诺值得信赖的程度,表现为他人对其偏好或行为可信性的概率[7]。在我国立法、执法环节落后,法律往往流于表面化的现状下,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激励企业、个人讲诚信,也许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具体到信贷领域,银行可以为信誉良好的长期客户提供优惠的贷款利率,并在其出现流动性困难时得到银行的融资帮助;而对于那些出现在商业银行黑名单上的企业或个人,对其日后融资需求的惩罚性许诺必须是可信的和切实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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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刘萍.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探析[J].金融研究,2002(8):105-110

第8篇

关键词:资本风险控制调研分析

一、温州民间资本的投资路径与风险分析

(一)温州民间资本的房地产投资与风险分析

1998-2001年,温州的民间资本大量投入当地房地产,促使当地房地产价格以每年20%的速度递增。从2000年开始,温州人开始在上海、杭州、北京、苏州、厦门、武汉等地置业,这就有了“温州购房团”。据不完全统计,温州市区及乐清、永嘉等县约有8万多人在全国购置房产,其中至少90%以上是炒楼,业界广泛认同的是,温州有10万人在炒楼,动用的民间资金高达1000亿元。商铺、公寓、别墅是温州人炒房的首选。

方兴未艾的房地产业正好给温州的闲资提供了一个出路,表面看起来的确如此,但深究起来,却是误入歧途。炒楼毕竟是短期的获利行为,一旦政策波动,或炒楼资金链断裂,其风险可想而之。姑且不论大量游资涌入房地产市场所带来的负面作用,单以温州经济发展利益衡量,如此本该在产业推进中发挥作用的资金大量流失,对温州经济发展后劲的影响也不容忽视。

如果10万温州人拿着1000个亿“炒楼”,那么这1000亿中已经参与到炒楼的部分,不过是支撑整个炒作市场的一个资本系数。而这无疑意味着,温州购房团正在撬起一个可怕的产业黑洞。此过程中银行实际在承担着大部分风险,不及时控制,最终将演变为一个巨大的金融黑洞。因为房地产市场模式,只要负担三分之一甚至更少的钱,就可以拥有一座完整的房产。那么这1000亿游资,将托起一个规模达4000-5000亿的房地产市场,加上跟进的炒作资本,如此庞大的资金流和更庞大的房产市值,不啻是一个可怕的产业黑洞。

“炒房资金、民间借贷、实业投资”共同组成的温州资本正鏖战全国各地房地产市场。温州“炒房团”所掌握的资金并非自有资金,还有外来参股的资金,资金模式是“金字塔”式的结构,有的甚至是从银行贷款或借高利贷而来的,一旦被套牢,这些家庭就会倾家荡产,这其中蕴含着巨大的金融风险。而高利贷本身也会带来风险,第一个是法律上的风险,因为民间金融目前在我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第二个是利率比较高,本身就有风险。

(二)温州民间资本的煤炭投资与风险分析

前些年,随着煤炭投资的不断升温,山西省也出台了许多引导民营资本进入煤炭小企业的政策。温州资本源源不断地流向山西,进入煤矿。据统计,2005-2006年两年间,在山西估计有500多座温州人投资的小煤矿,总投资在500亿元以上。温州资本一度掌控了山西60%的小煤矿,年产煤炭8,000万吨,占山西省煤炭总产量的1/5、全国的1/20。2009年,随着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出台的《关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所涉及资源权价处置办法》,温州人在山西投资的500多亿元投资全部要进入被国有大型煤矿兼并或收购的行列。投资煤矿最大的风险就来自政府频繁的政策变化,其次是煤矿生产中的风险,如矿难等,这些风险是不能预料的。

温州富裕的民间资金形成了一个独有的融资模式,一项投资的背后总会牵连到很多家庭。温州资本深陷山西煤矿,直接连累温州民间资本,连累一批温州投资人。温州人在山西投资的小煤矿的关闭造成大量的民间债务和无数家庭的破产,很容易引发因民间融资带来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在山西省此次整顿小煤矿“国进民退”的过程中,政府和国有企业更大的希望是,民营小煤矿能作价入股国有企业,这样既能保持民营投资的原有意向,同时也将减轻国有企业和当地政府的经济负担。但是,温州投资者没有一个人愿意被大型国有煤炭企业兼并,民营小煤矿作价入股与国有企业合作,无疑等于破产。而由于中间费用比较大,增加了国有企业运行的成本。在鲜明的成本差距中,温州投资者心里都清楚将自己的煤矿作价入股大型国有企业的后果了。

(三)温州民间资本私募股权投资及风险分析

创投实际上是建立在别人企业基础上的经营模式,这种投资方式更有选择性。在实体经济遇冷的情况下,温州资本又出现从房地产、煤炭、原油、棉花、股市中大幅回撤的迹象。人力资源成本升高、人民币升值压力加大以及内需走软,导致温商的实业投资越来越难。因此,温州民资寻求新的投资方向势必将转为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合一的领域。据温州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的不完全统计,2009年上半年温州民间资本进入到PE领域的规模大致有1500亿元,除了外地的创投机构到温州募资外,温州本地也成立了近200家创投机构。但随着后来爆发的金融危机,温州民间资本进入PE行业的步伐明显放缓,募资规模也出现显著下降。外地创投纷纷到温州募资的同时,温州本地的创投也在开始行动,并逐渐走向联合,以形成相对雄厚的资金团体,进行一些集中的股权投资。实业领域几乎已经无利可图,做实业的环境也越来越困难。温州民间资金正在抱团进入创投领域,已经有1500亿温州民间资金涌入了创投领域,成立投资基金数量达到300个。在经历了对房地产、矿产、棉花、股市、能源的投资之后,大量温州民间资金开始转向VC(创业投资)和PE(私募股权投资)领域。这是当前国际金融风暴下“温州热钱”的最新动向。VC、PE风险会表现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竞争加剧致估值升高。参与PE/VC的人越来越多,各路资本的流入,对项目的估值确实整体在提高。二是进入门槛低,成功门槛高。中国的创业是进入门槛低,成功门槛高。而在美国,看一个行业其他人做得差不多了,就不做了。不管是创业还是投资,大家想的事情就是复制,看谁的钱多,比谁的融资能力强,以谁能上市为标准,很容易导致行业泡沫。三是风投不怕输钱怕输名声。目前一些风投企业出现诚信问题。

二、民间资本的开发路径与风险控制分析

(一)加快民间资本的对内市场开放

中国的金融市场很大程度上还是一个垄断的市场。应当放开和规范民间信贷。开放至少有三个方面,第一个是市场准入的开放,第二个是在价格保护方面的开放,第三个是对于金融管制的开放。在进一步放开管制,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方面,积极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小型信贷机构,同时尽快放开民间信贷。对于目前相继开展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控制过严,应尽早放开过于僵硬的行政控制。现行制度对于设立小型信贷机构、对资金互助社的要求普遍偏高。应制定更加符合现实、有利于吸引民间资本进入的准入制度,并根据小型信贷机构的不同性质或规模,设定不同的监管要求。据预测,目前温州民间资本总量大约在6000亿,一旦这些资本被激活,势必对温州民间资本有效配制以及引导温州经济健康发展起到巨大的作用。

(二)为民间资本开放垄断性行业

金融危机下,民间资本投资迎来新的发展良机,迎来了“走出去”的大好时机。长期以来,大量民间资本却并未进入实体经济的投资领域,而是大量集中在房地产、资源类商品、股票上,传统行业的竞争日渐白热化,效益回报已显疲态,投资空间有限;而有发展前景、高回报的产业垄断门槛高筑,民间资本很难分得一杯羹。金融危机肆虐下,如果能够充分利用好巨大民间资本的力量,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各种实体经济投资领域,这对于解决投资资金不足、振兴温州地方经济有着重要的意义,对保证温州经济平稳、持续、较快发展也将会有很大的帮助。近年来,随着国有经济改革及其战略性调整的不断深入,为温州民间投资大展身手提供了巨大的舞台。同时,政策和法律环境的不断改善,也激发了民间投资的积极性;为改善各地区基础设施的巨额国债投资,间接拉动了民间投资。

(三)加快设立创投引导基金,规范与引导温州民间资本流动

随着山西强力推进煤炭资源整合重组、国务院“新国十条”等一系列楼市调控措施的出台,大量民间资金回流到温州。如何将民间分散的可投资资金有效转化成推动温州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资本金是当前面临的重要课题。在温州股权营运中心、温州民间资本投资服务中心即将运作之际,建议抓紧设立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加大对民间资金的对接和引导力度,使得巨额的民间资本为促进温州经济社会发展做贡献。

(四)政府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合理流动,规避投资风险

规范设置投资准入条件,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对各类投资主体的市场准入实行同等标准,不得对民间资本单独设置附加条件,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支持民间资本以BT(建设—移交)、BOT(建设—经营—移交)、TOT(转让—经营—移交)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经营主体积极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实行特许经营;将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及其产品列入政府采购目录,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竞争;要逐步提高政府采购民营企业产品、工程和服务的比例。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生物、新能源、新材料、先进设备、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核电关联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在项目用地、财政资助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支持民间资本利用现有土地和厂房,加快传统特色行业的技术改造和升级,积极推动产业转型升级。鼓励民营企业增加科技研发投入,建立工程技术中心和技术研发中心,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逐步扩大财政资金扶持民间投资的各类专项资金规模,重点支持民营企业技术创新、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开拓市场等项目。

第9篇

摘要 绿色金融概念最早是为规避因环境污染问题所造成的金融风险而提出的,后来逐步从商业银行扩展到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近年来,绿色金融开始被引入主流金融机构。本文研究了发达国家在金融产品、金融政策、核算体系等领域的创新与进展,并结合我国实际提出鼓励促进环境保护的金融创新、加大对金融机构探索绿色金融的扶持力度、加强环境执法使环境成本内部化等建议。

关键词 发达国家;绿色金融;可持续发展:环境风险:金融风险:核算体系改革何谓绿色金融

金融投资一般是指实业投资之外的,包括银行储蓄、商业保险、证券投资以及其他金融工程在内的全部金融服务、产品的投资。可持续发展是一种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包括经济、社会和环境三方面的内容。

金融投资与可持续发展似乎是两个毫不相干的问题,但实则不然。在金融投资领域,风险分析是制定决策的重要根据。传统金融分析师仅将焦点放在财务报表上,而越来越多的证据已经表明这样的做法十分危险。因为一些可能产生严重污染的项目、易受气候变化影响的项目都将使投资人面临巨大的不确定性风险,但却不会反映在财务报表上。这便促使投资者不得不关注可持续发展。在可持续发展领域,对资源的公平配置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几乎所有不可持续发展的现象都是因为对资源的不当配置造成的。譬如,小造纸厂生产效率低下,利润也不高,但污染却非常严重,这其实是生产要素未能得到有效配置的后果。要解决这类问题,除了强制关闭企业以外,还可以从投资者人手,即建议投资者将资金投入到工艺技术先进、盈利能力较好且环境污染较小的造纸厂,从而形成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资源配置格局,利用经济手段缓解环境问题、促进可持续发展。

由此可见,金融投资与可持续发展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内在联系。可持续发展可以左右投资收益,金融投资也可以反过来影响可持续发展。人们习惯性地把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金融投资称为可持续金融(Sustainable Finance),或者通俗地称为绿色金融(Green Finance)。

绿色金融与各类金融机构都有关,银行、保险公司或基金公司都可以实施相应的绿色金融举措。但在不同类别的金融机构中,绿色金融的作用机理、重点和方法大不相同。譬如银行实施绿色金融的一个重点是对信贷业务进行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保险公司的重点则是提供污染责任险的金融创新产品。

发达国家绿色金融的兴起与发展

环境风险融发绿色金融

绿色金融概念最早是为规避因环境污染问题所造成的金融风险而提出的。近达国家经济腾飞的时间早,环境污染集中爆发的时间也早,所以环境风险触发金融风险的现象也是先在欧美发达国家出现的。美国爱河事件(Love CanalTragedy)及因此诞生的超级基金是环境风险触发金融风险的经典案例。

爱河是美国纽约州北部的一个居民区。1942年至1953年,Hooker化学工厂及Plastics公司在该区掩埋了大量高毒性及致癌性的化学废弃物,最后覆上一层黏土层和表土以利植物生长。1953年Hooker化学工厂将掩埋地以一美金的代价卖给纽约市政府,并要求对将来可能发生的灾害免除法律责任,随后该地区经过处理和建设,开发为住宅区,并有九百多户住户及一座小学。1976年,附近居民开始抱怨化学异臭味、药物灼伤、居民生出畸形儿等,接着在地下室、雨水收集管线及花园里均涌出黑色浓浆状的有害废弃物,某些地面的下陷逐渐暴露出装着废弃物的铁桶容器及废弃物本身。1978年,卡特总统宣布此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纽约州政府将该地区封闭、迁出两百多户住户并关闭学校。由于附近居民持续抗争以及媒体大幅报导,此事件成为全美甚至全世界皆知的大新闻。为此,美国政府动用了联邦基金处理这一历史遗留的环境问题。在这一背景下,美国国会通过了一项法案《综合环境响应补偿及责任法》(ComprehensiveEnvironmental Response Compensation andLiability Act,简称CERCLA),并建立名为TheHazardous Substance Response Trust Fund的基金,由于数额庞大,该基金被称为超级基金,该法案也被戏称为超级基金法案。该法案最具威慑力的地方是认定环境责任具有可追溯性,极大增加了商业企业的环境风险。金融机构如果贷款或投资此类企业,可能会血本无归,甚至因为承担连带责任而背负清偿污染的费用。1990年,美国Fleet Financial公司因接受其贷款客户抵押的治污设备,被法院认为“有削减客户环境保护能力从而导致环境污染的倾向”,最终被处以罚金。发达国家的银行关注环境风险正是从这一时期开始的。

随着越来越多的银行关注环境风险,人们关注的焦点逐渐从规避风险转向管理风险,探索建立更系统性的金融机构环境与社会风险防控体系。世界银行及国际金融公司是这类金融机构中的佼佼者。1998年,世界银行开始制定《污染预防与消除手册》,完善环境评价程序。2002年,国际金融公司在伦敦组织了一次金融机构环境、社会影响评估的研讨会。会后,与会代表都积极支持筹建一个关于项目融资中环境、社会影响评估的框架平台,赤道原则(the EquatorPrinciples)因此应运而生。2003年6月,花旗银行、荷兰银行等7个不同国家的10家银行正式达成协议推动赤道原则。赤道原则根据国际金融公司的政策和指南制定,使用了参照国际金融公司的环境和社会筛选程序建立的筛选过程。至今,赤道原则已经历三次改版,成为被商业银行最广泛认可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工具。

从银行到更广泛的金融机构接受绿色金融

环境风险并不止于银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保险公司、基金公司也会面临环境方面的问题。随着人们对绿色金融了解的深入,绿色金融的实施主体从早期的商业银行逐步延展为更广泛的金融机构。这从UNEP FI(联合国环境署金融计划,也称金融行动机构)的发展历程可见一斑。

1992年,里约环境会议前夕,联合国环境署联合知名银行在纽约共同了《银行业关于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声明书》,标志着联合国环境署银行计划(UNEP BI)的正式成立。1995年,联合同环境署将该计划延伸到保险业,与瑞士再保险等公司《保险业关于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声明书》。1997年,联合国环境署保险机构计划(UNEP III)正式成立。同年,为适应金融行业的发展态势,联合国环境署银行计划对声明书的内容进行适当修正,从单一银行业务扩展到一般性金融服务,其后银行计划更名为金融机构计划(UNEP FII)。2003年,在UNEP III和UNEP FII的联合年会上,保险计划和金融计划正式合并为金融计划,简称UNEP FI,工作范围覆盖全部类型的金融机构。后来,随着基金公司成员的不断增加,以及基金行业在绿色金融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UNEP FI在2006年与另外一家联合国机构全球契约(UN Global Compact)发起成立了联合国责任投资原则组织(UN PRI)。UN PRI是一个以基金公司等资产管理机构为核心会员的组织,倡导会员机构遵循责任投资的各项原则。近几年,UNPRI发展迅猛,会员已有摩根、美林、花旗等1300多家机构,会员管理的资产总额达45万亿美元。

绿色金融逐步融入主流金融机构

步入21世纪,绿色金融开始被引入更多的主流金融机构,从小众思维变成大众潮流。早在1999年,知名指数公司道琼斯就率先推出了道琼斯可持续发展指数(DJSI),该指数不仅考察上市公司的财务绩效,也考察上市公司的环境绩效,因为他们相信具有更好环境绩效的上市公司具有更强的持续发展能力。2001年,另一家知名指数公司富时指数也迅速跟进,推出了富时社会责任指数( FTSE4GOOD)。此后数年,约翰内斯堡证券交易所、圣保罗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恒生指数公司也先后了类似指数。

2006年,高盛集团旗帜鲜明提出了ESG(环境、社会与公司治理)投资理念,这一理念以绿色金融为核心.扩展了绿色金融的外延,将投资者最关注的公司治理因素也纳入进来,比较容易得到主流金融机构的认可。因此,这一理念一经推出便在金融市场上引起极大关注,标志着绿色金融融入主流。在这一理念的引领下,绿色金融的市场规模迅速扩大。据统计,2011年底,欧洲绿色金融的资产总额达到6. 76万亿欧元,是2002年的19倍多;美国绿色金融总额达到3. 74万亿美元,较2003年增长了7390,较1995年增长了486%。发达国家绿色金融的创新与趋势

金融产品创新

荷兰学者Marcel Jeucken提出绿色金融的四阶段理论,认为金融机构对待可持续发展的态度从低级到高级可以分为四个阶段:抵制( Defensive)、规避(Preventive)、积极( Offensive)、可持续(Sustainable)。按这一理论,当前发达国家金融机构多数已经跨越抵制阶段,正从规避阶段向积极阶段迈进。这一进程的显著特征是绿色金融产品创新频繁,金融机构希望由此创造新的收入来源。譬如银行推出能效融资产品,帮助借款客户提高能源效率;基金推出水主题、碳主题基金产品,满足不同投资群体的需求。

当前绿色金融产品的新宠是绿色债券。2013年11月,法国电力公司(EDF)发行了19亿欧元的绿色债券,获得市场两倍的超额认购。仅一天之隔,美国银行发行了5亿美元的绿色债券,旨在支持银行的可再生能源、提高能效业务。2014年3月,联合利华和丰田汽车先后分别发行了2.5亿欧元和17.5亿美元的绿色债券:5月,美国佛罗里达州房地产投资信托公司Regency Centers发行了2.5亿美元的绿色债券,法国苏伊士集团发行了25亿欧元的绿色债券,打破了法国电力公司19亿欧元的记录。据标准普尔(S&P)估计,2014年全球企业绿色债券规模会增加至200亿美元。

金融政策创新

2008年发达国家的金融海啸刺激了人们的神经,促使人们反思华尔街文化,也促使联合国环境署反思金融政策的顶层设计:现有的国际金融体系和经济秩序,并未能有效引导私人资本流向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领域。因此,经济越发展,自然资源消耗越多,碳排放也越多。解决的根本办法是重构国际金融的政策和秩序,将金融体系与一个健康经济体的长期需求更好地统一起来。然而,从职责分工来看,改革国际金融的国际机构应当是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而不是联合国环境署。为了突破这一障碍,联合国环境署在2014年初发起了UNEP Inquiry项目,计划用18个月的时间遍访联合国内外的相关机构,包括各国的政策制定者,推动高水平的开放式辩论,提出有深度、有成效的金融政策顶层设计改革建议。

到目前为止,UNEP Inquiry项目已经与欧盟、美国等十多个经济体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与包括央行、商会和智库在内的各类合作伙伴共同探索绿色金融的未来之路。

核算体系改革

与金融政策创新推动顶层设计改革不同,核算体系改革着眼于金融体系的微观基础,即对价值的衡量。人们发现,传统的财务核算体系尤其是会计准则并未能恰当地衡量和纳入自然资本的真实价值。很多自然资源因为被视为公共品,价值是被严重低估的;很多企业经营所造成的负面的环境与社会影响因为难以量化,也未被纳入财务报表。由此带来的后果是价格信号不能准确反映自然资本的稀缺性,影响资源配置效率。

为此,有识之士开始关注核算体系改革,尤其是自然资本的价值核算并将之纳入财务分析。2008年,德国和欧盟发起了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经济学(TEEB)行动倡议,对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的价值进行量化评估,该倡议迅速得到了联合国相关机构的支持和国际社会的响应。此外,201 0年,在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ACCA)的支持下,国际综合报告委员会( IIRC)成立,旨在建立全新的企业年报架构,使其不仅能描述企业财务资本的变动,也能描述自然资本、社会资本等的变动。这样一来,企业年报就可以更加综合地反映企业的价值。2013年,IIRC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国际综合报告框架》。

发达国家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综上所述,发达国家在绿色金融方面已经有了较大发展,运用金融政策和金融工具撬动市场,优化配置市场资源,成效显著。这对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国自2007年推出绿色信贷政策以来,绿色金融取得了较大发展,但也面临一些挑战。结合我国绿色金融发展实际,本文提出三点建议:

首先,政府应进一步鼓励促进环境保护的金融创新。总体上看,目前我国绿色金融产品结构和种类都还比较单一,最为常见的是商业银行能效融资,而其他绿色金融产品屈指可数。我国可以梳理、借鉴发达国家绿色金融产品的创新经验,形成更加多元化、多层次的绿色金融产品体系。仅就商业银行能效融资而言,若能仔细挖掘还有进一步的创新空间。美国银行在零售银行业务的绿色金融创新可资借鉴。美国银行和美国环保署、运输部合作向小型运输类公司提供无担保、还款周期灵活的贷款,帮助这些企业购买节油设备,降低汽车尾气的排放,统计结果显示节油率达到15%以上。

其次,政府应大力扶持金融机构探索绿色金融。我国金融机构普遍缺乏绿色金融方面的经验,尤其是将环保融入到传统金融业务对于国内大多数金融机构来说还存在意识上和技术上的诸多难题。因此,这些金融机构还需要政府提供相应的培训和技术支持,甚至提供财税、市场准入等方面的优惠。在这些方面,我国可借鉴韩国政府对绿色金融所采取的税收、罚款、奖励并行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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