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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优选九篇

时间:2023-06-04 09:28:30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

第1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纳税评估;信息化建设

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生效,对我们的所得税管理工作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对新企业所得税法,我们应如何加强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是一个全系统都关注的课题,笔者在此抛砖引玉。

一、新企业所得税变革亮点

1.纳税人认定、纳税义务和纳税地点。新Ⅸ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纳税人的界定,取消了以资本来源作为区分标准的作法,统一了适用对象。按照国际惯例,采用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将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并明确前者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后者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同时改变以独立核算为标准确立纳税地点的方法,确立了以法人为标准的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制度。

2.税率。新《企业所得税法》在充分考虑了财政减收承受力度、国际税收竞争等因素的基础上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统一为25%,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照顾性税率,改变了原有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分设档次过多、不同类型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的现象。

3.收入确认。新《企业所得税法》在收入确认上增加了收入总额内涵的界定,首次提出了不征税收入的概念,并严格区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在实施条例中又进一步明确了应计入应税所得额中的收入形式及确认标准和确认时间,比原有税法更清晰明了。

4.税前扣除范围及标准。新《企业所得税法》不仅统一了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扣除政策,明确了不得扣除的支出范围,而且调整了扣除基数,尽量与新企业会计准则接轨,避免调整计算的复杂性。比如工资薪金支出取消计税工资标准,改为内外企业统一据实扣除.公益救济性捐赠计税基数从原来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年度利润总额,扣除标准统一为12%。

5.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较原有所得税法做出了重大调整。一是统一内外资企业适用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规定了5年过渡优惠政策,使外资企业能平稳过渡。二是基本废除原有“区域优惠”体系,构建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技术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三是增加了对创业投资企业和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体现以“特惠制”取代“普惠制”的改革理念。四是在细节上将原来对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改为工资加计扣除政策和减计收入政策。

6.反避税。为打击日益严重的避税现象,新Ⅸ企业所得税法》借鉴国际惯例,专门制定了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对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港避税等各种避税行为进行规范。明确了转让定价的核心原则即独立交易原则,将独立交易原则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一切业务往来增列了无形资产和劳务方面的成本分摊协议条款、税务机关和关联企业间的预约定价安排,要求关联企业报送关联业务往来报表和提供相关资料,强化了纳税人及相关方在转让定价调查中的义务。

二、当前企业所得税征管存在的问题分析

1.企业纳税申报质量不高。一是企业财务人员业务水平不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的财务人员编制不成现金流量表,二是企业与税务机关税收政策相关信息不对称,客观上造成企业不能按税收政策的要求去办理涉税事宜。三是企业财务核算科目与企业纳税申报表项目的对应性差,加上税务机关管理人员能正确辅导或审核填报申报表及财务报表的人员相对缺乏,部分企业财务人员在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更是凑都凑不成,只得填个总数交差。

2.纳税评估流于形式。纳税评估粗糙,基本是就(财务报)表到(纳税申报)表,走过场,比日常受理申报的审核好不了多少,收效甚微。究其原因有五:一是纳税评估对财务会计与税收政策水平的要求较高,而县级以下的税收管理人员业务水平相对较低,据笔者调查发现能真正承担起这个纳税评估职责的人数不到2%;二是纳税评估体系本身有待完善,其可操作性待提高;三是纳税评估相关的参考指标、宏观数据、评价模型缺乏科学性;四是税务人员的工作不够深入,对企业财务信息掌握不清;五是纳税评估工作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设立专职的纳税评估岗位。

3.分类管理没有得到具体落实。在许多地方,对企业纳税人尽管按其经营规模、财务核算水平、经营行业、信誉等级、纳税方式、存续年限等不同标准进行了分类,将纳税人划分为重点纳税人与非重点纳税人、查帐征收与核定征收企业、汇总纳税与就地纳税企业等等,但实际管理却并未按各类别相应的管理要求到位。

4.企业所得税管理手段落后。其表现在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各个环节:一是对纳税人申报表的审核手段落后。多年来,对所得税申报表的审核全部依靠人工进行,二是管理环节中对所得税检查方式落后,没有针对性。检查对象的选择也主要依靠人工,没有科学的方法甄别纳税人当年或以前年度所得税申报的真实性。

5.汇算清缴主体转移,就县级以下基层税务人员的管理水平及纳税人的汇缴水平及观念来说,还有一定的差距。按总局汇缴主体转移的路子,纳税人是汇缴的主体,而纳税人的财务水平不高、税收政策水平较低或纳税意识不强,并且在不少地区尤其是县级以下的地区税务并没被纳税人接纳,这些决定了纳税人的自行汇缴在目前阶段只是一个愿望,尽管它是尊重纳税人权益的一种合理模式,但其不可能有一定的质量保证。同时由于我们的纳税评估还处于低级水平,能及时发现问题的很少,这样要么税务机关放弃一些小户的检查,听之任之;要么最终只会增加稽查的工作量、缩短其检查时间、人为降低了检查的质量。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框架下税收征管的改进建议

1.加强税法宣传,不断降低纳税遵从的成本。企业所得税与其它税种相比,纳税遵从度尤为重要。为此,我们要有先进的宣传理念:税收优惠政策及办税程序宣传不到位,也是行政不作为的一种表现,要建立税收宣传长效机制,深入持久地宣传。

2.强化纳税服务,提高纳税遵从度。转变服务理念,在平等服务上下功夫。要“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公正执法是最佳服务的理念、纳税人正当需求应予满足的理念,做到依法、公正、文明服务,促进纳税人自觉主动依法纳税,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以科学的发展观来统领所得税的管理工作,以人为本,把人文关怀体现在纳税服务的各个环节,不断创新工作思路,改进服务手段;充分把握合作信赖的原则,充分相信纳税人,尊重纳税人;利用查前约谈,多给纳税人自我纠错的机会,多涵养一部分税源,唤起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因此,对企业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后的企业所得税管辖权要正确对待,只要纳税人的做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都应给予充分的尊重及信任。

3.加强培训工作,建立对县级以下基层税收管理人员的定期业务培训制度,打造一支高素质的企业所得税管理队伍。培训要有计划、有目标,每次培训要进行考核,严格培训的组织管理,检验培训的效果。每次学习完都要严格进行测试,对未达标的要补课或停岗学习,待达标后再上岗,如果多次测试,一年内未达标的,要考虑停职学习,三年内还未达标的,则应考虑调离税收管理岗位。

4.强化纳税评估来提高所得税申报质量。设立纳税评估专门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完善纳税评估集体评析制度,提高评估工作的科学性。评估人员对当期评估情况应及时作出科学评定并提出征管建议,对征管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偷税案件应及时移送稽查,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威慑力。

5.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当前,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都相继开发了一些所得税管理软件,这些软件各有所长,但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为此,上级税务部门应及时对这些软件进行甄别,取长补短,做好整合完善工作。此外,进一步扩展征管系统的功能,不断提高信息化建设在所得税规范管理中的效能,提升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

第2篇

【关键词】 核定征收 征收办法 税收征管 应对措施

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从200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此举规范了我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适用范围、情形、方法、程序、纳税申报、征收检查、争议解决等问题。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暂行办法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工作,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征收办法》及《通知》,进一步细化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主要体现在:适用范围扩大、增加了核定征收所得税的情形、进一步明确了具体核定方法、调整了应税所得率幅度、增加了纳税人申报调整的责任、明确了核定程序的时限、年度核定时间后延、申报方式细化、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明确不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的企业。

二、我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管理情况

我国目前鼓励中小企业规范建账,采取查账征收为主的管理模式,从而督促企业规范建账,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逐步建立完整的企业社会信用体系。从宏观上看,企业所得税占我国税收总额的比例在逐年提高,征管工作效果不错。但进一步分析央企利润总额和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来看,央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占各类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总额比例逐步下降,一定程度说明地方国企及私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负在逐年增加。近年来,不少企业处于转型期及艰难期,私营企业举步维艰但负担的企业所得税不减反增,从一定程度反映了税务部门加强了税收稽查及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

从相关数据可推论出,在现时征管条件下,私营企业偷逃税款的现象比较普遍,查账征收无法妥善解决我国中小企业(尤其是落后地区县级以下中小企业)企业所得税征收难题,税款流失严重。

从微观上看,本文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及向税收管理人员了解核定征收的管理情况,印证了税务部门加强税收稽查及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观点。如云浮市云城区国税局王文创发表的《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及管理的思考》,目前云城区国税局所管辖的580户企业所得税中发现,每季申报的所得税除了40多户汇总申报的企业外有50%都是零申报,2009年销售收入达3亿多元,但全年申报预缴税款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缴纳纯企业所得税有132户,2009年销售收入达1.8亿元,全年申报预缴税款不超过100万元;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下的占95%以上,年销售额普遍在100万元以下,预缴税款与实际税款比率达80%,企业盈利面不到50%。这说明不少企业纳税信用有所缺失。2011年,云浮市云城区国税局对亏损企业、规模较小和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目前已对204户企业由查账征收转为核定征收。据笔者统计分析,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企业占了云浮市云城区国税局管辖企业的比例约为35%。

近几年为保障财政收入的稳定性,税务部门征收压力增大,加大了稽查力度,加强了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管理,增加了地方国企及私营企业的税负。而核定征收作为查账征收的补充模式,简单实用,组织收入合法稳定,便于征管且易于为纳税人掌握,不少地区的税务部门对核算不规范的中小企业采取了核定征收的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现行法规下征管存在的问题

1、核定征收所得税的情形存在一定的争议。《征收办法》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不设置账簿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但实际操作中,征管部门和纳税人会存在如下争议: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如何认定,没有清晰的指引;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情形,如何认定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也没有清晰的指引。

2、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难度颇大。根据《征收办法》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地国税局和地税局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是实务上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公开程度不够。笔者通过网络搜索各地税务部门对企业核定征收认定结果公示情况,发现不少地区对企业核定征收认定结果未进行公示。二是在征税未充分公开的情况下,税务部门征收税款的公平性、公正性难以让核定征收类纳税人信服。

3、核定应税所得率难度较大,核定的结果也存在一定的争议。本文收集了2009—2011年广州市黄埔区地税局对企业核定征收认定结果公示情况进行分析,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服务业——租赁业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存在一定的争议。从表1可知,同属于服务业——租赁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一纳税年度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有12%和10%两种档次。作为同一个地区的企业,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应该一致才较为合理。从表2可知,同属于服务业——租赁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广州市黄埔区黄埔街下沙第六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的2011年度应税所得率从2010年的10%提高到有12%;广州市黄埔区穗东街南基第五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的2010、2011年度应税所得率均为10%,保持一致。而作为同一个地区的企业,利润率应该相对稳定,不同年度的应税所得率核定情况却发生了变化,也难以让纳税人信服。

(2)服务业——饮食业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存在一定的争议。根据《征收办法》,各地国税局和地税局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从表3可知,同一间饮食业公司2011年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明显比2010年的提高,不同饮食业公司2011年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幅度差异较大(8%~14%),差异很难让财务工作者信服。

(3)不同地区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各有差异。本文收集了北京市顺义区地税局木林税务所、上海虹口区税务局、广州市黄埔区地税局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比较,北京市顺义区地税局木林税务所、上海虹口区税务局对同行业核定的应税所得率相一致,广州市黄埔区地税局对同行业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在《征收办法》规定的范围内体现不同企业的差异性。

从表4分析可知,作为我国政治中心的北京以及我国金融服务中心的上海,上海虹口区税务局对饮食业核定的应税所得率竟然低于北京市顺义区地税局木林税务所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令人觉得不合理,而广州黄埔区地税局对饮食业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最高为14%,更令人觉得不合理。

四、完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对策及建议

1、国家税务总局应对核定征收所得税的情形进行释义。广东省地税局下发《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19号),对《征收办法》第三条所述符合核定征收条件之一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规定,在具体征管中可按以下标准掌握。

(1)虽设立账簿,但账册不完整或科目设置混乱而不符合一般会计核算惯例。

(2)虽设立收入账簿、收入科目,但收入凭证残缺不全,不能准确核算经营业务活动的利益流入;或虽凭证齐全,但核算混乱,不能准确区分收入、预收款性质,不能正确区分不同施工项目取得的收入。

(3)虽设立成本费用科目,但凭证残缺不全,或大量、或大额使用不合法凭证入账,或虽资料齐全,基本能使用合法凭证入账,但不能正确划分直接成本和费用界限的,或直接成本不能按施工项目进行归集、分配等规范核算,从而不能准确核算施工项目成本。

上述做法,对税务工作者、纳税人明确核定征收情形有较为清晰的了解。建议国家税务总局采纳广东省地税局的做法,对核定征收所得税的情形进行释义。

2、税务部门应及时公开企业所得税租赁业核定征收认定结果进行公示。根据《征收办法》的精神,各地国税局和地税局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最基本的是信息公开。各地区税务部门要及时对企业所得税租赁业核定征收认定结果进行公示,确保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权利。

3、税务部门应对各地企业核定征收的数据进行比对,科学核定不同企业的应税所得率。从上述北京市顺义区地税局木林税务所、上海虹口区税务局、广州市黄埔区地税局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比较,应税所得率差异性较大,从而难以让纳税人信服。各地税务部门应共享各地企业核定征收的数据,并对此进行分析,调整明显的不合理的应税所得率差异。增加集体决策程序,对申报企业的应税所得率进行科学核定。可采取成立核定征收决策委员会的方式,随机抽取委员会成员,要求委员会成员,结合当地不同行业企业的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及数据,对申报企业以只编号不公开申报企业的“暗标”形式集体、科学地核定应税所得率。

【参考文献】

[1]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R].2008.

第3篇

一、递延所得税研究问题总结

1.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人为主观判定问题

(1)问题分析

以当年亏损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符合条件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为例。企业会计人员依据对公司未来期间盈利能力及应纳税所得额的预测,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而对于预测的方法、预测精确度的测算,准则与税法都未进行规定。

人为的主观判断会带来利润的操控空间,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会相应地减少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增加净利润。如果上市公司为粉饰报表,在不满足确认条件的前提下强行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会造成会计信息的失真,误导财务报告的使用者。

(2)所得税实务工作改进建议

会计准则中应增加对未来会计期间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判断的具体规定,以统一口径,减少人为操纵因素的影响。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提供管理层签字批准的业绩预测,用以判断未来可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对当期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提供依据。

(3)税收征管工作改进建议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企业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判定依据的税务检查。目前,所得税年度申报后续管理工作主要集中在对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的合规性审核方面,缺乏与企业财务报表的交叉比对。以当年利润亏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为例,企业应在连续的五个纳税年度对企业财务报表的递延所得税事项进行处理,税收征管工作应关注此类存在会计估计的事项,鉴定是否存在人为操纵利润的因素,并进行风险预警,降低可能的税收风险。

2.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重复确认问题

(1)对递延所得税资产重复确认问题的分析

在合并报表业务中,按照CAS18中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的规定。被合并方因采用权益法核算,因账面价值调整产生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不符合暂时性差异的内容,不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者是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因子公司已经在独立的财务报表中对递延所得税进行了确认,在合并报表层面再次确认递延所得税会造成重复确认。

(2)所得税实务工作改进建议

递延所得税的确认应该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同时体现企业真实发生业务的内容。在合并报表业务中,企业递延所得税的确认应该依据实际情况,减少重复确认问题,反映经济业务的实质。

(3)税收征管工作改进建议

依据税法规定,企业集团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在企业合并报表中,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既不符合资产与负债的定义,也不符合暂时性差异的确认条件。

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因母公司与子公司独立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合并报表的编制对于实际税收征收管理没有直接帮助。为了加强合并报表中的信息披露,增加母公司、子公司的所得税纳税调整的内容的披露,可以有利于后续税收征管工作获得更直接的信息,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

3.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财务报表列示问题

(1)财务报表列示问题总结

在所得税会计实务中,存在暂时性差异不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情况,如不符合规定的对外投资,商誉的初始确认,自行研发无形资产的确认等,这些暂时性差异都没有在企业财务报表中进行列示。另外,因税法与准则规定不同,如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因税法扣除比例的限制无法全额扣除产生的差异,只在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进行了调整,在财务报表中也未进行相关的披露。这些特殊事项在发生时影响了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但是在财务报告中却没有进行列示与披露。这会增加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与财务报表之间信息比对的难度,不利于实务工作的开展。

(2)所得税实务工作改进建议

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的确认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纳税调增、纳税调减的内容相互关联。从本文研究分析的结果来看,并非所有的纳税调增都涉及递延所得税的确认,但是递延所得税的确认通常都会涉及到纳税调整。在财务报表中加强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计量的披露,规范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有利于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利用财务报表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信息的交叉比对,简化税收管理程序,提高征管效率。

第4篇

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背景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了规范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不包括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在2月20日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号)。19号文提高了非居民企业的核定利润率,并且重申明确了某些执行问题。

明确了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税征收方式

1.据实征收

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其实际履行的功能与承担的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核定征收

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1)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收入或通过合理方法推定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2)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成本费用,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3)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经费支出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营业税税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核定征收的利润率提高

19号文之前的核定利润率一般为10%~40%,19号文重新规定了核定征收下的非居民企业的利润率标准:

(1)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

(2)从事管理服务的刑润率为30%~50%;

(3)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15%。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非居民企业的实际利润率明显高于上述标准的,可以按照比上述标准更高的利润率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非居民企业需注意的其他主要事项

1.非居民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签订机器设备或货物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其销售货物合同中未列明提供上述劳务服务收费金额,或者计价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相同或相近业务的计价标准核定劳务收入。无参照标准的,以不低于销售货物合同总价款的10%为原则,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劳务收入。

2.非居民企业为中国境内客户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应全额在中国境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其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中国境内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并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劳务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值得提醒的是,税务机关对境内外收入划分的合理性和真实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非居民企业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并根据工作量、工作时间、成本费用等因素合理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如非居民企业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税务机关可视同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确定其劳务收入并据以征收企业所得税。

3.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适用不同核定利润率的经营活动,并取得应税所得的,应分别核算并适用相应的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凡不能分别核算的,应从高适用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刊的建议

1.19号文重申了税务机关有权利在证明不齐全的情况下,境内外劳务收入视同全部为境内所得的情况,建议从事提供境内外劳务的非居民企业,准备好相关的境内外工作量、工作时间、成本费用等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实。

2.在单一合同中对提供多项服务分别采用不同的核定利润率的做法可能对企业有利,在合同中明确服务项目及确定不同类型服务收入的依据可以帮助企业核定更准确的项目税务成本及合同的总价款。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2010年2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10]79号文,就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过程中若干问题予以明确。

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按《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从事租赁业务,年度内无论业务是否发生,都要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本条规定做了本质改变,例如2009年A企业租赁房屋给B企业,租赁期3年,每年租金10077元,2008年一次收取了3年的租金300万元。会计处理为:2009年确认100万元租金收入,而税法根据条例第19条确认300万元收入,属于税法同会计的差异,应在纳税申报表附表3第5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2010、2011两个年度应该调减100万元。而依据本条款规定,根据权贵发生制原则,在税收上可以每年确认100万元收入。

关于债务重组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国税函[2009]1号文件的规定,2003年3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纳税。2008年1月1日以后,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债转股债务重组所得符合条件的不缴纳企业所得税。2003年5月1日以前,2003年3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2008年1月1日以后,三个阶段有三种税收待遇。79号文明确了债务重组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这对于企业实际操作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主要明确了股权转让的纳税又务发生时间。意味着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自己操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使股权框架协议已经签订,

只要股权变更手续没有变更,当年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

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不得扣除留存收益的规定是属于重申之前的规定。

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这条规定解决了股权转让中是否包括企业未分配利润的问题明确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除资本溢价外)转增资本要确认收入。

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人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与《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基本一致,但比会计准则的规定宽松,即如果发票取得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可以对固定资产已提折旧按新的计税基础进行调整,而会计准则规定要在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支出形成的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但是未规定免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不允许扣除。此条规定就明确了这一点。

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体现了税法在损益的确定上将进一步贯彻《实施条例》第九条权责发生制原则。由于企业的损益计算应该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算起,如果企业只是在开办期,没有开始生产经营,也无从计算损益,因此,79号文作了以上规定。

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对于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其投资收益和股权转让所得就是其主营业务收入,因此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为7达到和申报表的统一,建议将投资收益填列到附表1的主营业务收入行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第五条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第六条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七条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以下称认定机关)。

第八条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三)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见附件2),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九条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

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附件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印色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一条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

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二条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52号、国税发[1994]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补充规定》(国税明电[1993]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8]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26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2010年2月10日)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

第三条代表机构应当就其归属所得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就其应税收入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

第四条代表机构应当自领取工商登记证件(或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资料,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应提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应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应提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代表机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或者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代表机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代表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薄,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相配比的原则,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增值税。

第七条对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据实申报的代表机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适用于能够准确反映经费支出但不能准确反映收入或成本费用的代表机构。

1.计算公式:

收入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营业税税率);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2.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福利费、物品采购费(包括汽车、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通讯费、差旅费、房租、设备租赁费、交通费、交际费、其他费用等。

(1)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以及代表机构设立时或者搬迁等原因所发生的装修费支出,应在发生时一次性作为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税。

(2)利息收入不得冲抵经费支出额;发生的交际应酬费,以实际发生数额计入经费支出额。

(3)以货币形式用于我国境内的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滞纳金、罚款,以及为其总机构垫付的不属于其自身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应作为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

(4)其他费用包括:为总机构从中国境内购买样品所支付的样品费和运输费用;国外样品运往中国发生的中国境内的仓储费用、报关费用;总机构人员来华访问聘用翻译的费用;总机构为中国某个项目投标由代表机构支付的购买标书的费用,等等。

(二)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可以准确反映收入但不能准确反映成本费用的代表机构。计算公式: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第八条代表机构的核定利润率不应低于15%。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代表机构,如能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调整为据实申报方式。

第九条代表机构发生增值税、营业税应税行为,应按照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相关法规计算缴纳应纳税款。

第十条代表机构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应依照税收协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并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时限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5号)废止,各地不再受理审批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免税申请,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已核准免税的代表机构进行清理。

第5篇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28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结合**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财预〔20**〕637号)(简称《通知》)一并贯彻执行:

一、跨省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在我省设立的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均按《办法》和《通知》规定执行。

(一)**省邮政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中国农业银行**省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上海铁路局在**省所属的由铁道部投资和管理的站、段及中心等缴纳企业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办法》,仍然实行原有“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暂监管到市级分支机构,县级成员单位不再作为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管理,其纳税申报和企业所得税监管事宜暂上划到市级成员单位。如国家税务总局有新规定,改按新规定执行。

(二)在国务院对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尚未做出规定前,原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暂按原规定继续执行。

二、跨省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在我省设立的总、分支机构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季或分月就地预缴,总机构就地预缴税款和预缴中央国库分配税款由总机构合并办理就地缴库。预缴税款按照皖财预〔20**〕637号文件规定的预算科目和级次缴库。

三、对省内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按以下办法征收管理:

(一)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烟草销售企业、**中烟工业公司、原中央下划电力企业、**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省内跨地区生产经营煤矿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维持原有的征管和缴库办法不变,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

在上述企业中,其下属的法人企业在登记注册地就地纳税,其中,法人企业具有跨市县经营的分支机构按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二)省内其他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1、适用范围

省内其他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是指省内登记注册的法人总机构法人企业并跨市、县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且不属于第(一)款所列范围的企业。分支机构是指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等统一计入二级机构计算。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计算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营业机构。

2、征收管理办法

省内其他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比例分配、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统一计算,是指企业应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总、分机构均由省地税局直属局负责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仍由省地税局直属局负责征收管理,并按本通知规定将总、分机构应缴税款分别向当地征解入库。

比例分配,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缴企业所得税,按照上一年度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在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配(总机构所在地同时设有分支机构的,其分支机构同样按三个因素参与分摊),分摊时三个因素的权重依此为0.35、0.35和0.3。

总机构或某分支机构的分摊比例=[(该机构经营收入÷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总额)×0.35+(该机构职工工资÷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总额)×0.35+(该机构资产总额÷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100%

如果总机构按上述办法计算分摊的比例达不到25%的,按25%计算,剩余75%部分再在各分支机构之间分摊。

某分支机构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经营收入÷各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总额)×0.35+(该分支机构职工工资÷各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总额)×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75%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参与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的分支机构。

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参与分摊,当年撤消的分支机构,撤消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并入到总机构应分摊的税款中,由总机构按规定申报缴库。

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办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

就地缴纳,是指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按核定的分摊比例计算的当期应纳企业所得税,就地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库。

3、纳税申报

每年二月底前,总机构应将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以及据此计算的分摊比例造列清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送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盖章后,返回总机构,由总机构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每年三月底前,总机构将核定的当年度分摊比例正式下发给各分支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作为纳税申报的审核依据。

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实行按月或按季申报,就地预缴。总机构应与每月或每季度终了之日起十日内,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按上述核定的分配比例,计算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当期应纳税额,统一造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分送分支机构,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预缴税款按照皖财预〔20**〕637号文件规定的预算科目和级次缴库。

原在当地无主管税务机关的分支机构以及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的监管,按总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即:总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国税部门的,由国税部门负责监管,总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地税部门的,由地税部门负责监管。

4、汇算清缴

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统一由总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总机构根据汇总计算的企业年度全部应纳税额,按上述规定的分摊比例,计算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的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扣除各自已预缴的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多退少补,缴库科目与级次按皖财预〔20**〕637号文件规定办理。

四、在我省实行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如不能按照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税款且不能提供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有效证明的,比照法人企业就地纳税。

对省内跨市经营的分支机构如不能就地预缴税款的,应由总机构提出申请,经市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省级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市内跨县区经营的,由市级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第6篇

在企业财务核算管理中,有部分企业都没有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范要求来开展财务核算工作,尤其是对于小型企业来说,多数小型企业都存在财务核算工作基础薄弱,财务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分析企业财务核算现状和企业财务核算对税收征管的影响,并提出加强企业财务核算管理的对策。

一、企业财务核算现状分析

(一)企业聘用财务人员的随意性较大,管理水平低

当前,大多数企业的财务制度存在不健全的现象,这就导致企业的财务核算管理比较混乱,其主要体现在企业聘用财务人员随意性方面,包括:第一,当前大多数企业的财务会计人员存在老龄化的现象,由于老会计人员对新的税收知识接收能力较差,电脑操作水平也较低,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与发展,电脑信息化的使用是会计人员必须掌握的,但是,大多数会计人员对电脑操作知识都不是很了解,甚至有的会计人员对电脑信息化的使用一无所知;第二,大多数企业招聘的是大中专会计毕业生,由于学生刚从学校毕业,缺乏做账经验,导致企业财务核算管理需有待改善;第三,亲戚朋友兼职会计,现阶段,我国大多数小型企业都是属于个人投资或亲戚合伙的企业,由于大朋友多数投资人把自己信得过的朋友作为财务人员,但这些财务人员不够深入了解会计知识,甚至有的完全不了解会计知识,导致大多数企业的财务核算管理不规范;第四,企业记账,由于大多数小型企业没有设立专职会计人员,大都数都是采用记账的方式,由于一名财务人员同时兼职多个企业的财务核算工作,并且财务人员更换也较频繁,甚至有的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更换两个或三个以上的会计人员,由于兼职会计人员都是按照企业老板提供的资料来按部就班归类记账,这就导致企业账目根本无法反应出企业的真实情况,例如现金交易不用开具发票的,一般不会在账面上反应,企业记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是,在税务评估稽查时,由于企业财务人员没有依据来说明具体财务情况,导致企业财务信息缺乏真实性;第五,小企业为了节省成本费用,一般会聘用业务规模较少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不高,难以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在税收上的风险不容易暴露。

(二)财务核算不够规范

企业财务核算不够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账目不健全,大多数企业都没有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要求来设置、使用、保管账簿等,由于当前大多数企业存在账簿设置不全、设置账外账、甚至有的企业不设置账簿等现状,造成企业不能对生产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收入、成本及费用等不能进行财务核算;第二,存在记账不规范的现象,由于大多数小型企业存在现金交易和白条入账等现象,这就造成账目数据不规范和信息缺乏真实性;第三,企业核算方式与财务人员核算存在不统一的现象,由于大多数小型企业采用的是手工记账的方式,其经营方式也比较灵活方便,这就造成企业财务核算比较混乱。

二、企业财务核算对税收征管的影响探讨

(一)申报数据缺乏真实性,导致企业税收收入减少

由于企业的账目较混乱,大多数企业存在账目信息不真实的现象,导致企业在纳税申报数据中不能真实反映出企业的税收核算情况,进而造成企业税收收入的质量,甚至有的财务人员以核算混乱为借口,不严格按照查账征收的标准来核定征收,大多数财务人员采用定期定额的核定征收方式,导致企业税收收入减少。

(二)核算管理比较混乱,造成企业稽查震慑力发挥不够

税务稽查的基础工作是财务核算,由于企业财务核算管理较混乱,这就给企业稽查工作造成了一定的难度。企业稽查力度不够还受多方面的因素,包括:第一,大多数企业的税务稽查工作主要放在重点行业、重点税源的检查上,并且稽查工作主要是通过管理部门来进行纳税评估的,然而,管理部门只注重纳税评估的重点检查上;第二,受查前辅导稽查方式的影响,在日常家检查中,小型企业往往采用自查补税的方式来实现稽查工作,却对存在偷漏税的行为不作处罚处理,只需要偷漏税者进行补缴,这就造成企业稽查力度不够;第三,受税收执法考核指标的影响,对于申报率考核指标来说,一般指标为100%,但是,在申报考核中,纳税人一般不按期申报,这就给基层人员的税收管理工作加大了一定的难度,若基层人员在催报无果的情况,一般会出现税收管理人员代为申报和自垫税款的现象,这种“保姆式”的税收管理使税务稽查震慑力发挥不够,由于行政处罚力度不够,造成纳税人的不法行为时常发生。

(三)财务信息隐蔽型较强,税源控管难度加大

小型企业具有点多面广和经营变化情况大的现象,这就造成税务机关无法充分掌握企业的真实生产经营情况和企业的产品数量,同时也无法掌握企业的帐外销售行为,导致企业的账目数据信息缺乏隐蔽性,对税源数据也难以实施控管。虽然税务机关不断加强对企业的建账建制工作,但存在一定的难度,特别是对于基层的管理,由于大多数小型企业仍然采用手工记账的方式,导致现代化的征税手段难以发挥作用,并且在现金交易方面,由于现金交易收入便于不开具发票,也不入账,进而造成税务机关难以对企业帐外经营情况进行监控。

三、加强企业税收和财务核算管理对策

(一)提高企业财务核算水平

对于当前企业财务核算的现状,企业应对财务核算工作引起高度重视,由于财务人员是财务核算工作的主要管理者,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关系着财务核算工作,因此,提高财务人员的核算水平是加强企业财务核算工作的重要保障。针对财务人员,不仅要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也应注重德育教学,全面提高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以保证财务人员在财务核算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另外,税务机关应加强税务的宣传,通过采用免费发放和召开政策会等措施,使纳税人对各项政策法律法规有一定的了解,同时要求纳税人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和会计制度来设置账簿,税务机关也应加强对财务核算工作的检查,督促企业财务人员认真对企业所产生的成本、收入、费用进行核算,促进企业会计核算的规范化,使纳税人及时进行税务的缴纳。

(二)建立企业财务人员聘用体制,加强财务人员的监督管理

对于财政部门说,应加强对代账会计的管理和指导,尤其是对财务人员的管理,应做到以下几点:第一,若企业采用记账的方式,就要求记账的财务人员不仅要具有会计证,还需要具有经财政部门批准的“会计上岗证”,财务人员需持证上岗;第二,招聘完财务人员后,记账公司应加强对代账会计财务人员的培训和业务学习,让财务人员及时了解、掌握企业的财税政策,并充分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使财务人员正确运用财税政策,以保证财务核算工作的顺利开展;第三,在个体记账会计中,应注重对其进行分类处理,采用分地区集中管理的方式,便于相关部门对财务信息的掌握、监督检查;第四,要加强对协助企业做假账财务人员的处罚,要严格按照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杜绝财务人员做假账。

(三)按照企业财务核算管理制度来加强企业税收和财务核算监督

在建立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制度方面,应要求企业主管部门、地税及相关部门的参与,利用公众信息网公开信用等级,从而加强企业税收和财务核算监督。因此,税务部门应做到以下几点:第一,税务机关应组织财政部、工商等部门来加强企业财务和税收核算管理,要求监督企业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企业的财务制度来建立账务,对账务信息进行正确税收核算;第二,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监督作用,完善部门的工作,将财务核算工作纳入到税务范围内,将税务与职能部门的实时监督工作相互结合,以保证企业财务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

(四)加大对企业的稽查力度

财务核算工作是税务稽查的基础,其在一定程度上关系着税务稽查质量,因此,加大税务机关的稽查力度,加强对企业财务核算的检查,以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在税务稽查工作中,第一,应查阅相关信息资源来寻找稽查工作的突破口,根据各种信息资源来针对性的开展专项稽查工作,注重检查与监督的有效结合,规范纳税人的征纳行为,从而提高税法的遵从度;第二,税务机关应注重重点案件的稽查工作,充分体现出税法的刚性,根据税法来加强偷税者的处罚力度,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使稽查工作顺利开展;第三,政府部门应参与到稽查工作中,联合其他部门对外帐的方法和途径进行检查,对偷税的私营和个体企业,应加大惩罚,并给予曝光,以减少偷税的现象发生;对于遵章守纪的业户,应给予一定的表扬,让纳税树立“依法纳税,利国利民”的理念,以保证纳税人及时进行纳税。

第7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效率;企业所得税改;非参数方法

我国的市场经济和国外的市场经济并不相同,因此国家的发展以及对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情况不能够完全借鉴与国外的先进经验,只能够根据我国的具体市场情况进行不断的分析测试和调整。我国自2002年开始,在2002年、2006年、2008年、2009年和2015年进行了五次修改和调整。2008年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调整与改革,对于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效率有明显的提升。我国的经济发展模式是比较特殊的,在进行税法改进和调整的过程中,既需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还需要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改革和创新,对于我国企业所得税进行征管效率测度的分析,能够得出我国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具体情况,并进行相应的调整。

一、我国企业所得税五次调整情况

企业所得税是目前世界各国非常普遍使用的税种,对于企业所得税进行征管的时候,需要有高校的征管措施和方法,以此提升管理的公平性和有效性。但是从根本上来说,企业所得税本身税制设计并不是十分的完整,需要根据社会及经济的发展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我国国税在1995年对企业所得税进行了界定,主要界定为国税的征管范围为中央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铁道部统缴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所有)。在2002年、2006年、2008年、2009年和2015年进行了五次修改和调整,通过逐一的调整,提高了对我国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效率,并提高了测度的深度。在2006年进行调整的时候,对第四条有关新版企业的概念和认定条件进行了废止,对老条件也进行了废止,改变了新的标准。另外如果同时满足认可为新版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负责征管。我国每次进行调整,都会针对企业的特点和国家社会发展的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以此提高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效率。

二、企业所得税征管所面R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1. 面临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在进行征管的时候,面临很多问题,首先出现的问题就是征管力量配备不足,而且我国目前的企业所得税信息应用水平相对落后。再加上日常监管力度不够,导致我国的国税、地税征管权限划分没有得到真正的落实。我国目前的企业所得税征管由于各种问题的影响,导致我国的反避税工作面临更多挑战,想要提高我国企业所得税征管的效率,就需要全面的解决这些问题。

2. 解决办法

由于我国目前的企业所得税征管中面临很多问题,想要真正的解决这些问题,需要首先合理的配备征管力量,提高管理人员素质。通过对管理人员素质的提升,真正提升我国税收征管的水平,另外还需要努力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并逐渐完善各项措施,抓好日常管理。最终落实征管权限,完善现行征管体制。

三、方法论及效率测度

1. 方法论

在对我国企业所得税征管进行效率分析的时候,需要从人均征税额和实际征收率等简单的税收征管测度指标进行分析,不过这种方法对于税征管的效率表现情况并不明显,很多指标结果之间存在冲突性。而且很多相应的指标本身需要考虑样本和税基以及税源的差异,在进行不同条件下分析的时候,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和研究。不同的方法中所蕴含的研究标准不同,需要使用多种方法进行细致的效率测度检验和研究。只有使用多种非参数方法对企业所得税征管效率进行评估,所得的企业所得税征管效率测度分析才是比较准确的。

在本次研究中,主要使用的是基于规模报酬不变的CCR模型DEA法、基于规模报酬可变的BCC模型DEA法和自由处置壳法。通过这三种方法,从投入角度和产出角度进行全面的效率衡量和分析。利用评估得出相同产出使用多种比例进行投入的对比,得出投入的最小方法。另外可以通过不同的角度进行全打么核算和分析,得出税收征管导向效率的评估。

2. 效率测度

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征管效率的测算中,需要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和征管制度的特点,进行数据的综合性分析,并得出数据的可行性。笔者主要是对各国的地税局和国税局的企业的所得税收进行变量控制,并得出各地企业营业盈余和税务机关人员两个指标的投入变量分析。利用基于规模报酬不变的CCR模型DEA法、基于规模报酬可变的BCC模型DEA法和自由处置壳法三种方法进行效率测度分析。但是由于数据本身的获得比较困难,在进行税收征管的时候,需要对财力和物力的投入以及税务人员的数量进行高度的相关性分析。通过对我国企业所得税征管效率的分析得知,三种方法所得到的结果基本上差异较小,而且我国自2001年开始,每年呈现出逐渐上升的趋势,不过一直上升到2008年,2009有所降低,自2010年开始又开始逐渐上升。通过对三种效率的测算方法分析,企业所得税征管效率中还有30%~50%的提升空间。

四、企业所得税征管效率影响因素

1. 模型设置与变量说明

对于税务部门来说,影响税收征管效率的影响因素主要有税制因素、经济社会环境和税务人员因素等。通过对相应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和研究得知,需要对相应的影响因素进行全面的综合性模型设置,并分析得出相应的变量情况。在进行模型设置的时候,需要从税收的根本公式进行分析,并获得相应的准确参数。然后利用参数对我国的国税局所负责的范围和征管税收的情况进行分析和研究,并据此得出相应的变量,由于篇幅有限在此不再做详细的论述和研究。

2. 回归结果

在进行结果分析的时候,一般所进行的就是基于CCR,BBC和FDH 效率值为因变量的Tobit模型回归结果,通过这种回归性结果分析,可以得出三个回归模型之间的联系,并得出现相应的结果。通过对结果分析得知,三个回归模型中的数值都是负值,所以国税局负责征管的企业所得税比例的提高和范围的扩大,会导致企业所得税效率的不断提升。

五、结论

从整体上来说,税收管理效率是提升税收效率的重要方法,高效的税收征管需要以良好的税收制度为基础,以此提高税收的改革成功率。通过对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情况分析得知,我国的企业税收征管发展主要表现为波浪式的上升情况,但是从整体上来说效率水平方面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因此我国的国税企业的所得税需要进行相应的提高,促进我国企业所得税效率的提升。想要切实的提高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征管效率,需要以优化税收征管提高征管效率为核心,对我国的所得税征管效率不断的提高。另外还需要实现的对企业所得税的征管管理,由国税局一个税务系统负责企业所得税征管,减少税收征管机构的行政级次,改变按行政区设置税栈构的方式、根据税收征管属性按经济区设置税收征管机构,把税务机关的人力、物力资源集中于一线征管上,发挥企业所得税征管的规模经济效应,优化税收征管资源配置。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提高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效率,病提高对经济税收的调整,减少低名义的税收,减少差别性的措施,实现对税收制度的统一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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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建军.税收征管效率评估分析 [J].中国经济问题,2015(03).

[4]李亚民.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的思考[J].中国税务,2015(05).

[5]张炜,吴杰.企业所得税征管基本问题分析[J].税务研究,2015(12).

[6]崔兴芳,樊勇,吕冰洋.税收征管效率提高测算及对税收增长的影响[J].税务研究,2015(04).

[7]郑文敏.税收计划与依法治税的关系[J].税务研究,2015(05).

[8]应亚珍,陈洪仕.税收征管效率影响因素评析[J].税务研究,2015(11).

第8篇

我国1994年确立的企业所得税体系,由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构成,十年来,我国国民经济的经济基础、宏观和微观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企业(内、外资)组织机构、规模、类型、性质发生了改变,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目前企业所得税制及征收管理等方面存在着与市场经济不适应诸多问题,严重制约着税收功能性作用的发挥,不利于企业发展,不利于发挥税收杠杆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作用,企业所得税征管机制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分析说明。

(1)现行企业所得税征管制度不规范,无法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存在弊端,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税法不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不平等性,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公平,所得税政策具有多变性,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规定复杂,纳税调整繁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界定不清晰,不同行业之间、不同区域之间、不同类型的企业之间,税负差异比较大,无法真正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因此,必须进行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

(2)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多,不利于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无法真正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太多,既有产业政策方面的,也有区域政策方面的;既有内资企业方面的,也有外资企业方面的;既有鼓励投资优惠政策,也有抑制投资优惠政策,这种过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进行必要的清理、调整、减并、取消。“税收优惠政策不宜过多,其作用范围应当加以明确限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优惠政策永远是一种辅的调节手段,其功能在于弥补市场机制的失灵和残缺”否则,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无法真正发挥税收经济杠杆作用,无法对国家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进行调整。

(3)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的差异性,加大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的难度,不利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由于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存在着差异性,使得会计税前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存在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必须把会计税前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的方法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递延法、负债法)。这就要求税收征管人员要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核算技能,或者会计人员要熟悉纳税申报业务,然而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无论是企业还是税务征收机关,具备这种复合型知识人才数量太少。事实上,会计政策与税法政策差异性影响着征纳双方的主体利益。一方面“表现在税务机关的税收征收管理与稽查上,现在的税务工作人员,不太熟悉新的会计准则、制度和政策,面对大量的政策差异项目,时常出现征管错误或稽查失误,或者错征、多征税款,损害纳税人的利益”,另一方面“表现在企业财会人员的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上,大多数的企业财会人员,或者能做到规范会计核算,但不能做到准确申报纳税,因而招致各种税收处罚,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损失,或者为做到准确申报纳税而不在规范会计核算,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4)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法单一、手段落后,专业管理人员知识老化,税收征管信息化的程度不高,综合管理基础薄弱,漏征漏管现象依然存在。由于企业所得税是一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纳税调整项目多、计算复杂的税种,所以要想全面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效能,确保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的质量和科学规范,必须拥有一定数量专业素质的所得税管理人员及先进的征收管理理念和方法,要充分运用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等税收征管信息化手段和平台,全面加强综合征管基础性建设工作,要加强税收征管信息资源优化和配置,及时保持国税、地税、工商、金融、企业等部门的协调,以保持税收征管的信息畅通。然而目前的情况是: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方法、手段落后,专业人员数量少,知识陈旧,征收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薄弱,原有的制度、规章、办法等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客观需求,税收征管应用型软件的开发和使用存在一定问题,不利于所得税征管工作的科学、合理、规范、高效。

(5)税收成本较高,税收征管效率较低,税收资源结构的配置有待优化。现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于专业管理人员知识老化、业务不精、管理的方法手段落后、税务机关机构设置不合理、部门职能交叉重叠、税务工作效率低下、税务经费使用效率不高、税收资源得不到有效的配置等因素的影响,所以企业所得税税收成本较高,税收征管效率较低,已严重影响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必须切实采取各种措施,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能,合理配置税收资源结构。

(6)企业所得税税源动态监控体系不完善,税源信息不完整,不同程度存在税收流失。由于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源信息化管理的基础工作不规范,不同类型企业规模、性质、组织结构、信誉等级存在差异性,企业同国税、地税、工商、金融等部门的协调不畅,税务资源信息不共享,税收征收方式的核定不科学,国税、地税征税范围划分不清等原因,造成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不力,税源信息不真实、不完善,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税收流失现象,必须运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先进的监控手段,对纳税人的开业、变更、停业歇业及生产经营的各种情况实行动态管理,以确保纳税人信息可靠、真实及纳税人户籍管理规范化。

2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改革对策

(1)合并“两税”,构建新型的法人所得税体系,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由于两套所得税制度在税收政策的优惠、税前扣除范围标准及有关实务的具体处理方面,存在着差异,使得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同,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要高于外资企业,使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处于一种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中,不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必须合并“两税”,建立一种新型法人所得税制度,这是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核心所在。“这不是名称的简单改变,而是科学界定纳税人的需要,这可以解决长期以来企业所得税以‘企业’界定纳税人,法律依据不足,难以划分清楚的问题,法人所得税确定,以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界定清晰,对法人征收所得税,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纳税人,则用个人所得税进行调节,这就便于建立法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两税协调配合的所得税税制结构”。

(2)调整税收优惠政策。现行的内外资企业,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存着较大的差异。国家为吸引外资,促进我国经济全面发展,在全面优惠的基础上,又在区域性方面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给内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主要体现在产业政策优惠方面,而且不同行业、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企业之间税负差异性较大。这种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平等性,直接导致内外资企业税收负担的不平等性,违背税收的公平原则。随着法人所得税的构建,要对现有的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取消、减并、倾斜、公平”的原则进行调整。首先取消、减并一些优惠政策,其次,为了鼓励对国家基础产业、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及重点区域进行投资,国家要制定倾斜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国家应实行产业政策为主,区域政策为辅,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相结合的优惠原则,对内外资企业实行基本相同的优惠待遇”。

(3)法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由于内外资企业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方面存在着:税前扣除标准及范围、资产的税务处理方法、税法与会计制度的规定等方面的差异性,所以现行的内外资企业所得额的计算既不规范,又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这必将引起内外资企业在税收负担上的不公平性,使内外资企业所提供的纳税信息方面不具有可比性,无法真实考核内外资企业的盈利水平和运营绩效,也给国家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难度。内外资企业“两税”合并后,构建了统一的法人所得税体系,必须按照我国宏观经济发展的形势及世界所得税改革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法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构成及计算有关规定。

(4)改进税收征管的方法和手段,加强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建设,降低税收征管成本,优化税收资源结构,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1运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高科技含量的征管手段和方法,构建税收征管信息化平台,提高税收征管效能。根据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及市场经济的需要,要采用先进的税收征管方法理念和手段,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要依托包含网络硬件和基础软件的统一技术基础平台,逐步实现数据信息在总局和省局的两级集中处理,使信息应用内容逐步覆盖所有税种、所有工作环节和部门,通过业务重组、优化和规范,逐步形成以征管业务为主,包括行政管理、外部信息和决策支持在内的四大子系统的应用软件,要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以业务流程为主线,梳理、整合、优化、规范征管业务流程,利用信息技术和其他技术对税务机关的内部组织结构和业务运行方式进行重大或根本改造,使税收征管更加科学、合理、严密、高效”。

2优化税收资源配置,降低税收征管成本。目前,我国有些基层税务分局(所),税收征管支出与征收税收收入的总量不成比例,征收成本较高,或者随着CTAIS上线后,基层税务局(所)业务量大幅度减少,造成人力、物力、财力巨大浪费,税收资源配置不当,征管效率低下。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要根据税收征收环境和条件的变化,科学设置税务征收机构,重新界定职责范围,合理分流人员,使税务机关的人力、物力、财力达到最优化的配置,建立和健全税收征管的激励机制、考评机制和约束机制,对税务机关征管工作实行目标化管理,促使税务资源达到最优化配置,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3切实做好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建立和完善税收征管的工作机制,统一、规范税收征管工作的程序、办法、职责、工作流程,完善工作绩效的考评体系及考评量化指标内涵,合理界定税收征收方式及征收范围,以规范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这是提高税收征管信息化程度,确保税收征管工作效能的基础和条件。

(5)建立和完善税源监控和纳税服务体系,提高征管水平,减少税收流失。

1健全和完善纳税服务体系,规范纳税服务工作行为,使税收征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我国现行税收服务体系不完善,纳税服务水平低,内容单一,信息化程度弱,纳税服务意识淡薄,已严重影响税收征管质量和效能,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对税收征管服务体系的客观要求,面对税收征管新的信息环境和条件,必须重新健全和完善税收服务体系,规范税收服务工作行为。

第一,“采取现代化的信息手段,提高服务的科技含量,在纳税手段上,推行多元化的申报方式,为纳税人提供多渠道的申报服务”。“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税收信息网络建设,真正实现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划拨、税务咨询、政策查询等业务的网络化服务,真正实现税收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要完善税收服务的考评机制,将税收服务纳入征管质量考核,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使纳税服务制度化、规范化,要加强对税收服务考核和日常监控,量化服务管理,充分发挥和调动税务人员优化税收服务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

第9篇

关键词:制造企业 所得税负担 影响因素

一、制造企业所得税负担及衡量指标

制造企业指以生产、流通、服务为主,以满足社会需要来获取利润的经济实体。我国制造企业主要分为食品加工、烟草制造、纺织业、化学制造、医药制造等类型。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生产经营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企业。从本质来讲,企业所得税是政府调节企业盈余水平、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它是政府利用征税的形式对企业利润规模的繁育,是确保企业税基标准化的方法。企业所得税在经济发展、宏观调控中具有重要作用,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25%,低税率为20%,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本着宏观调控目的,政府针对企业所得税制订了一些税收激励和限制措施。企业所得税负担衡量指标主要有两种,分别是名义所得税负担和实际所得税负担,其中,名义所得税负担=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所得税负担在计算中要涉及递延所得税费用处理。追求利润是企业的根本目标,企业所得税是企业缴纳的主要税种,合理控制企业所得税负,是提高企业税后收益的重要方法。

二、影响制造企业所得税的负税因素

(一)税制结构

不同的税种共同组成了税制,单个税种收入相加就是税收总收入,针对不同的纳税人,政府会施行不同的税种。税制不合理,税种增减水平变化,都有可能会影响企业税负。目前,我国共有17个税种,税种结构体系以流转税为主,以所得税为辅,以财产税、行为税为补充。我国税制结构是不断变化的,2008年之后,政府实施了积极的财政政策,结构性减税政策也被提上日程。随后,以减轻整体税负为主的结构性减税改革方案出台。结构性减税所减的税种是有选择性的,它关注的是税制结构的优化,其中,营改增是政府最具代表性的结构性减税措施。营改增变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对于资本有机成本较高的行业来说,营改增有效解决了企业重复纳税的问题。并且,增值税进行抵扣政策,为下游企业、企业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新设备购买进项税额抵扣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对于上游企业来讲,企业实际税负却增加了。因此,可以说,税制结构改变,可以直接影响企业所属的税负水平。

(二)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是政府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税收优惠政策是政府控制贫富分化的重要措施,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的经济策略。在不同的时期,我国政府所制定、施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也有所不同。近年来,为了鼓励制造企业自主创新,政府施行的优惠政策有: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产品的费用可以直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如医药制造企业为了研制新产品而购置的测试仪器和关键设备,只要单台价值在10万元之下的,可以税前直接扣除,但是不能再提取折旧;企业利用废水废气等废弃物为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少征、免征所得税。如化工企业如果利用企业以外的煤矸石、粉煤灰为原料进行建材生产,自生产之日起五年内可以少交、免交所得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在进行国产设备、技术改造时,改造投资可以用来抵免企业所得税;符合政府投资抵免所得税特殊规定的企业,可抵免部分企业所得税。总之,企业所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通过企业执行税率体现出来,制造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比较多,资源性企业和低技术企业的税负高于高技术企业。

(三)税收征管

税收征管是政府对企业税收实施的征收和管理活动。税收征管的依据主要是税法和征管法,税收征管的主体是政府或地方税务机关,其根本目的是为国家税收调控政策提供帮助。税收征管方式会影响国家税收分配导向,还会影响企业税负。因为企业所得税属于中央、地方共享税,由国家和地方机构共同征收,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企业税收征管尺度变得更加复杂。而从企业的角度来安静,税收征管尺度,制造企业对税收征管的遵从情况,都会影响企业所得税负。税收部门的征管效率越底,企业所得税负水平也较低。大企业在纳税和融资方面要接受更加严厉的审核,企业生产规模变大时,企业实际利润增长可能会与企业税负相抵消,因此制造企业要避免盲目追求规模而不关注报酬递增效果的做法。

三、制造企业所得税负非税影响因素

(一)公司资本结构和规模

在市场竞争环境日趋激烈的情况下,许多企业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会采取一定的手段来融资,还会通过吸引更多的投资方、更大的成本输出来扩大规模。当企业资产负债率过高时,企业会运用一定的负债融资政策来节税,企业所得税负水平也会发生变化。同样,企业规模越大,所要担负的实际税负率也较高。因此,可以说企业资本结构和规模对企业所得税负的影响是极其明显的。企业资本结构越底,企业资产负债率越高,而负债有时候可以成为税收的挡板,因此,企业在融资时,要考虑财政杠杆对税收的影响,积极发挥负债的税盾效应,以获得更多的收益。

(二)企业盈利能力

企业盈利能力是企业资本增值能力和企业获利能力的总和。企业盈利能力较强,意味着企业净资产净利率较高,也意味着投资者可以获得较多的利润,而纳税人的利润差距正是国家税收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对于经济水平相当的纳税人来说,他们所要承担的税负是等额的。但是,如果企业盈利能力不同,政府会根据权衡理论推理企业所得税负,政府对他们征收的税费肯定也是不同的。通常来说,获利能力较强的企业,税负率也较高。究其原因,盈利能力较强的企业,为了不断增强自身的盈利能力,经常要寻找和实施保证企业税收利润最大化的措施,企业所得税负水平也较低。

(三)企业资本密集度与股权集中度

企业资本密集度多会通过企业固定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来反映出来,企业资本密集度反映了企业的投资策略。制造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能产生一定的税盾收益,而税法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可以在税前扣除,这必然会对企业税负产生影响。企业实际税负与不同种类的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的比重有关,固定资产所占比重不同,企业实际税负也会有所不同。国外许多学者很早就证明了这一点,即资本密集度会给企业实际税负带来直接的反向的影响。我国学者王延明也得出了与此有关的论断,即企业资产密集度与企业实际税负的关系是反向相关关系。不过在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滞后,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所产生的进项税额,在当期允许抵扣。如此一来,企业对固定资产投资和折旧处理关注度也会有所增强,企业固定资产比率会不断上升,企业资金密集度也会变大,企业税负情况也会有所变化。在同一纳税期内,总税收中增值税所占比重越大,企业所得税负则较低。资本集中度较高的企业在加大固定资产投资时,税收会有所增长。企业股权集中度指企业股权分布和集中状况,企业股权集中度有高度集中、分散和相对集中三种,股权集中度会影响企业稳定性及企业所得税负。相对来说,国有股权比重较大的企业,其实际税负水平也较低。企业股权越集中,企业选用积极的纳税方式时所遇到的阻力也越小,企业税负也较少。

综上所说,税收在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自从我国政府实施结构性减税政策、推行绿色税制以来,许多企业都借助合理的税制加快了产业结构升级步伐,这也为制造企业摆脱发展困境提供了条件。因此,在国家法定税率稳定的基础上,制造企业要及时关注政府税收优惠政策动向,积极迎合政府税收优惠政策,一方面合理控制自身组织形式、分支机构,结合自身特征制定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投融资决策。一方面要走高技术、低成本发展道路,利用各种非税因素合理避税,以实现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晓.制造企业所得税负担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D].哈尔滨工业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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