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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建议优选九篇

时间:2023-06-05 15:43:35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市场监管建议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市场监管建议

第1篇

关键词:农药市场监管;问题;建议

枸杞是宁夏中宁县的优势特色产业之一,也是中宁县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农民来自枸杞的收入,占到全县农民总收入的48.7%,农民人均来自枸杞产业的现金收入达到3600元以上。近年来,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国际市场上对枸杞的需求越来越多,质量安全要求越来越高;国内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健康消费意识的进一步増强,迫切需要绿色、环保、高品质的枸杞产品。枸杞作为药食同源产品,具有较高的营养价值和药用价值,颇受人们喜爱。同时,枸杞也被多种生物喜爱,容易发生食害。为了消除发生食害的生物,广大种植户不得不大量使用农药,造成枸杞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不断发生。在现实生产中,农业执法、工商、质检,由于人员缺乏、农药销售经营企业点多面广等因素的制约,造成对农药市场监管不到位,以至于农户大剂量、多频次使用农药,甚至使用禁用农药。对枸杞产品质量和生态环境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为了充分发挥农药的有益作用,管控好枸杞农药的潜在风险,增强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就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抓好农药市场的难点、重点加以监管。

一、农药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枸杞农药经营个体多而分散,监管难度大中宁县枸杞农药经营个体达250多家,遍布中宁县城乡各地,规模大小不一,比较分散,枸杞农药市场虽然多次整动,但仍然存在无照经营和流动销售的情况。现今,农业、工商执法队伍人员少,执法装备差,无法做到高频次全面检查,只能开展专项检查和抽查,日常监管难度大。(二)枸杞农药假冒伪劣花样多,监督监管技术手段不足目前,中宁县枸杞农药市场依然存在套证农药、冒牌农药,甚至还有过期农药、无效农药、含量不足农药,同类农药中混有其他农药。假冒伪劣农药花样多,识别困难大。目前,中宁县虽然成立了枸杞等农产品检测中心,但高端精密仪器和专业检测人员缺乏,无法满足大量的抽查检测工作需要,致使在问题处理过程中缺乏检测数据,以至于不能准确及时处置。(三)枸杞农药销售市场混乱,农民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当前,中宁县枸杞农药营销体系不健全,多级批发、相互压价、不正当竞争现象层出不穷,农户很难辨别真伪。另外,农户购买农药时,往往跟风买,买廉价农药,不从正规渠道购买。购买时不索要收据发票,也不注意保存商品标识,发生农药纠纷时,农药追溯过程困难,得不到有效维权。(四)枸杞农药监管手段单一,社会监督不足当前,中宁县虽已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农药监管网络,但监管仍然以突击抽查为主,不能从源头上做到动态监管,监管手段单一。在监管过程中,依然以执法部门为主,缺乏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的机制,无法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形成不了对农药市场监管的强大威慑力。

二、加强农药市场监管的措施

第2篇

1.证券的涵义

证券是各类财产所有权或债权凭证的通称,是用来证明证券持有人有权依票面所载内容,取得相关权益的凭证。从一般意义上来说,证券是指用以证明或设定权利所做成的书面凭证,它表明了证券持有人或者第三者有权取得该证券拥有的特定权益,或证明其曾经发生过的行为。所以,证券的本质是一种交易契约或合同,该契约或合同赋予合同持有人根据该合同的规定,对合同规定的标的采取相应的行为,并获得相应的收益的权利。

2.证券的起源

由于资本主义大工业的发展,企业生产经营规模都在不断的发展壮大,由此而产生的资金问题也随之加重,资金的短缺制约着企业经营和进一步的发展,这种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应运而生,股东共同出资经营,将筹集资本的范围扩展至社会,产生了股票这种形式,投资者投资入股,并按出资额的大小享受一定的权益和承担责任义务的凭证,向全社会各个阶层发行,以此吸收了社会上的零散资金,实现了融资的目的,确保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和运转。

1603年,在共和国大议长奥登巴恩维尔特的主导下,荷兰联合东印度公司成立。他们创造了一个前所未有的经济组织,它是第一个联合的股份有限公司,也建立了世界上最早的股份有限公司制度。出于对财富的渴望,荷兰政府也成为了东印度公司的股东之一,大大的增加了东印度公司的信誉,政府将一些只有国家才能拥有的权利赋予它,这增加了东印度公司的权限,由此,成千上万的国民愿意把他们的积蓄投入到了这项利润丰厚和巨大风险并存的商业活动之中。不久,他们还创造了一种资本流转的制度,在阿姆斯特丹诞生了世界历史上第一个股票交易所,使东印度公司的股东们可以随时通过股票交易所,将自己手中的股票兑现,这也是一些普普通通的老百姓将安身立命的积蓄投入在了如此大风险的股票中的原因之一。股票交易所成为了当时整个欧洲最活跃的资本市场,几乎所有的荷兰人都前来从事股票交易,甚至于许许多多的外国人也纷纷前来。

现今,股票只是资本证券的一部分,资本证券中海包括债券和新股认购权证书等等,资本证券是有价证券的表现形式,狭义的有价证券仅仅包括资本证券。有价证券还有一种概念,就是广义的有价证券,包括商品证券、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商品证券是证明持有人有商品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凭证,取得这种证券就等于取得相关商品的所有权,持有人对这种证券所代表的商品所要权受法律保护。商品证券包括提货单、运货单、仓库栈单。货币证券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商业证券,主要包括商业汇票和商业本票;另一类是银行证券,主要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证券至今已有几百的历史了,证券公司的变化和发展产生了证券形态的融资等活动,产生了交易的需求,促进了证券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使企业、股份公司等实现了筹资等目的,它们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共同发展。

二、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发展现状

1.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发展

我国证券市场发育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其监管体制发展演变经历了几个阶段,每个阶段成立了相应的监管机构,同时也使监管的制度不断的改革和完善。

我国证券市场在起步阶段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负责监管,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等其他政府机构和深圳、上海两地政府参与管理,上海和深圳都颁布了有关股份公司和证券交易的地方性法规,建立了地方性的监管机构。随着证券行业的发展,我国成立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全国性的专门监管机构,实行对全国证券市场的统一监管。这是的证券市场监管依然是分散的,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证券经营机构进行监管。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我国政府深知金融风险对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进行了调整,1998年后,再次实行了重大的改革,国务院决定撤销国务院证券委,将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并入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成为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直接领导地方证券部门。1999年7月1日,中国证监会36个派出机构统一挂牌,我国证券管理职能由分散走向集中,建立了由中国证监会集中统一监管的证券监管模式。2001年,证券市场步入持续四年的调整阶段,股票指数大幅下跌,新股发行和上市公司融资难度加大,证券公司等都遇到了严重的经营困难,全行业都收到了影响。此后,中国证券市场又一次推行了改革措施,完善证券市场的基础制度,使证券市场出现转折。

2.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发展现状

我国目前采用的是集中统一型监管模式,即政府主导型模式。其特点是强调立法管理,具有较为完备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设立统一的全国性的证券管理机构承担监管职能。但是,根据国外证券市场监管实践表明,仅仅依靠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很难实现对证券市场的全面监管,需要建立一个功能完善,包括自律管理在内的监管体系,在监管手段上,我们仍注重行政手段,将指令性行政计划管理手段照搬证券市场,这种违反证券市场运作规律的管理方法成为证券市场无秩序的诱导因素。从目前来看,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人员在数量和素质上,特别是在综合素质上,难以适应我国证券市场迅速发展条件下监管工作的需要,因此,提高监管的综合素质也是提高证券监管的重要环节。

三、证券市场监管的策略及建议

1.完善证券市场的监管制度

证券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应该是维护证券市场的公正、公平,让证券市场成为正常、有序的交易场所,要为所有的投资者创造平等的投资环境,能够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争取合理的收益。由于中小投资者的信息获取能力弱,承担风险能力差,因此也必须严肃并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证券市场的建立、规范和发展,证券市场是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以法律制度来规定市场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约束各种危害社会整体利益的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证券市场只能处于盲目无序状态,不可能健康发展。应当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制度,规范的证券市场,能够引导资源用于生产效率较高的经济部门,让更多的优秀企业得到更多的融资机会,促进国民经济发展。而一个秩序混乱的证券市场,则可能破坏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进程,甚至引起社会动荡,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建设对证券业的发展以及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2.国家监管和行业自律

法律是证券市场监管的依据和保障,国家的监督管理和行业自律是相互联系,共同作用的。随着证券市场自由化、国际化的发展,对监管法律法规建设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历程都表明了,为了有效地控制风险,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一个强有力的监管机构对市场实行有效管理。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时间短,法制不完善,市场参与者不成熟,这更加说明了证券监管的重要性。在注重法制和国家监管的同时,证券市场还必须强调自律,证券市场组织者、参与者都要进行自我管理、相互监督,证券市场参与者众多,交易过程复杂,影响制约因素多元化,单凭国家监的管机构的监管远远不够,这就需要证券市场的所有利益主体都进行相互监督和自我约束,自律对各方自身利益也是息息相关。

第3篇

关键词:2015年股灾;证券监管;监管体系

一、2015年股灾介绍

从2015年6月15日到2015年8月末的股灾行情暂告结束,上证指数从5178点跌到2850点,之后在救市的呼声中有所回缓,直到2016年开年熔断机制的实行,指数继续连日下跌,1月底达到2638点新低。

(一)股灾的起因

本文选取2015年6月15日至2015年8月底这段时间的股灾进行研究,分析得出此次股灾的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人造牛市不长久。上证指数从2014年7月份2000点起动到2015年6月达到5178点,涨幅达159%,反观此轮行情产生于宏观经济低迷的背景,股市企稳回升源于证监会2014年下半年推出的百家发行计划,市场对IPO的担忧被消除。同时管理层对市场借机炒作的行为并未打压,连续涨停的情形激活了市场做多情绪。但股价上涨并未得到企业业绩支撑,所以泡沫逃不掉破灭的结局。2.杠杆加剧了股市风险。如下图杠杆交易金额与股市行情高度正相关。很多投资者借用伞型信托和融资融券以及场外配资的方式加杠杆,而在股市高位时监管层突然去杠杆,导致市场抛压重,股价集中下跌,触及配资警戒线,引起连续强制平仓。3.媒体言论助长疯牛行情。当上证指数走上4000点时,有媒体称牛市刚起步,5000点时,证监会有人称改革牛成立,在当今信息传播高效且影响范围广泛的情况下,如此言论最终促成了全民炒股的局面。4.股指期货加大了股市暴跌的幅度。股指期货合约连续的跌停倒逼股票市场的暴跌,形成短时间内投机者获取暴利的手段。

(二)股灾造成的后果

2015年的股灾对于每个市场参与者来说都是一场噩梦,我们经历了:A股累计11天出现“千股跌停”;上市公司先后进入停牌潮;市场交易总额迅速缩减;沪深两市总市值蒸发近33万亿;投资者损失巨大,多数中产阶级破产;新股被迫停发4个月,直接融资被中断,影响了实体经济的发展;增大了局部性的金融风险,甚至危及中国整体经济及市场经济。

二、股灾中暴露出的监管问题分析

(一)股灾中暴露出的主要监管问题

此次股灾充分反映了证监会监管有漏洞、监管不适应、监管不得力等问题。根据牛市发展至股灾爆发的路径来看,主要体现了以下几点监管问题:

1.监管者敏感度不高。从人造牛市的起点开始,监管机构未及时察觉股价走高与经济基本面相背离的状况,对当时违背股市规律的现状未采取相应的调整措施。

2.监管力度松懈。很多个股在没有业绩支撑的情况下多种利好配合庄家作势的行为未受到管制,造成A股遍地开红花,因重大事项等利好复牌后惯性几连板,助长了市场投机者的跟风行为。另外,监管机构在杠杆资金加入股市时并未对其有效干预,甚至场外配资达到1:10时也未及时加以限制,监管的松懈纵容了短期的炒作,加剧了投资风险。

3.监管者自律意识薄弱。当股指站上4000点时,证监会对于各种媒体舆论没有进行正确的引导和管制,反而证监会的工作人员轻言轻行,不负责任的妄加议论“改革牛”更是监管者自律监督意识薄弱的体现。

4.监管方式缺乏专业度。监管部门在股市高位时突然对场外配资一刀切的举措直接引发股灾,直接体现了监管调控手段专业度不足,风险意识薄弱。另外,当做空者在股票现货和股指期货市场持续套利的情况下,监管部门并未及时作出有效的管制方案。

(二)我国证券市场监管问题存在的根本原因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问题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监管体系不完善。比如监管体系中证监会与银监会的分家,场外配资、HOMES系统及信托属于银监会管辖范围,而银监会与证监会在监管上不能相互配合导致监管敞口风险加大。

三、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的改进建议

我国现处于大国经济地位的巩固期,证券市场的稳定直接影响着我国国际地位的稳定和提升。所以完善证券市场的监管体系是当前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任务。针对此次股灾暴露出的监管问题,特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的完善提出以下改进建议。

(一)严控监管人员的选拔

严加把控监管部门的人员选拔,提高监管从业人员基本素质,强化专业度与职业操守的要求。监管从业人员在选拔时要特别注意对其证券市场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考核,既要有务实的作业之风,又要有敢于创新的精神。树立证券市场的公平与公正基本观,夯实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二)加强监管的法制环境建设

我国证券市场法制体系尚不完备,需要进一步完善《证券法》等基本法律,以及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法规法则,明确实施要则,让监管部门在执行时有典可据,有法可依。证券部门有责任辅助立法机参照《证券法》来修改《公司法》,同时制定和修改符合我国证券市场现状的相关法律法规。便于监管和规范市场,加大市场扰乱者的惩治力度,提高违规成本。只有将市场扰乱行为配以犯罪层次的处罚力度,才能引起市场参与者的重视,减少扰乱市场的恶劣行为。

(三)合理分配监管权及改善监管结构

我国证券市场的复杂性和独特性既要求独立的监管主体,也要求统一的监管结构。如上述证监会和银监会虽分管不同的领域,但由于资本的流动性不是单一的,需要各部门在分散专职监管的基础上加强沟通和协调,统一于以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的目标上。

(四)净化信息传播渠道,强化自媒体信息责任归属意识

监管部门有责任净化证券市场相关信息的传播渠道,对不当报道造成的市场波动应追究其责任。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成熟度尚且不够,自媒体的误导性言论会导致中小散户遭受损失,不利于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因此强化自媒体的信息责任归属意识在现阶段不成熟的市场显得尤为重要。

作者:张东龄 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

参考文献:

[1]谢卫.整治金融乱象重在加强金融监管[J].群言,2016,01:22-24.

[2]林采宜.制度之殇:2015年股灾反思[J].金融客,2016,01:26-27.

第4篇

关键词:放心肉;市场监管;形象摊点建设;蒙自县

中图分类号:F32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273X(2013)03-0078-02

“优质特色放心肉”形象摊点工程,是红河新世纪牧业发展中心在蒙自城区主要农贸市场投资建设的一项惠民工程,截止2012年12月底,共在7个农贸市场建成了“优质特色放心肉”形象摊位15个。每个形象摊点日均销售猪肉5头,销售的“优质特色放心肉”共计15 750多头(157 500多公斤)。

红河新世纪牧业发展中心依托全州生猪规模养殖场的肥猪资源,采取“公司+基地+农户”的运作模式,实施“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对生猪产品从生产(饲养)、屠宰(加工)、市场(销售)三大环节严格把关。即中心与州内一些规模养殖场签订活猪收购合同,收购的肥猪指定到蒙自市草坝生猪定点屠宰场屠宰加工,经检疫合格的猪肉产品运到各农贸市场的“优质特色放心肉”形象摊点销售。同时还向一些超市、机关、学校食堂等直接配送“优质特色放心肉”。通过实施“产、加、销”一体化经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好畜产品安全关,规范肉类市场的监管、从源头上保证畜产品的质量安全。

1 主要做法介绍

1.1 把好生猪收购关

从真正意义上讲,安全的畜产品不是检出来的,更不是加工出来的,而是靠养出来的。因此,养殖环节是畜产品安全的关键环节。为保证“优质特色放心肉”形象摊点所销售猪肉的质量安全,红河新世纪牧业发展中心与州内一些规模养殖场签订活猪收购合同,并对所提供的肥猪质量提出具体要求。要求场方作出“遵守休药期规定,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兽药,不滥用抗生素、激素类药物和不添加‘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的承诺,所提供的肥猪要求健康无病,每头不低于120 kg,并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二维码耳标,入场前经查证验物,证物相符的方可进入屠宰场屠宰,从源头上保证畜产品安全。

1.2 把好屠宰检疫关

对入场屠宰的生猪,由驻场检疫员实施全流程同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在胴体上加盖产品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检出的病害动物产品,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要求,由检疫员监督实施无害化处理,对检出的不合格猪肉产品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一律不准出场,确保“优质特色放心肉”形象摊点销售的猪肉产品的质量安全。

1.3 把好市场准入关

为规范肉类市场监管,蒙自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积极配合红河新世纪牧业发展中心开展工作,安排技术人员参与协调和组织有关单位、经营户在蒙自城区的主要农贸市场共同创建“优质特色放心肉”形象摊点。并提出形象摊点建设的具体要求。

1.3.1 对形象摊位牌和标志的要求 形象摊位的牌子和标志由红河新世纪牧业发展中心统一制作,要求将“中心”的地址、联系电话、负责人,蒙自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监督举报电话、蒙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12315”消费者投诉电话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向社会承诺若在“优质特色放心肉”形象摊点买到有质量问题的猪肉,消费者可以向动物检疫部门举报或工商部门投诉,一切责任由“中心”承担。

1.3.2 对形象摊点经营人员的要求 要求经营者必须是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人员,经营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并经"中心"组织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3.3 对形象摊点经营活动的要求 形象摊点实施明码标价透明经营。所经营猪肉均按猪体的不同部位分级定价,并以略低于市场价格的价位,实行惠民平价销售。在经营活动中要树立良好的形象,做到公平交易,透明经营,童叟不欺。

2 对建设和完善形象摊点的建议

目前,“优质特色放心肉”形象摊点建设工程已在蒙自城区各大个农贸市场全面启动,“优质特色放心肉”已进入一些超市、机关、学校等食堂,此项工程正在积极稳步推进,并不断向纵深发展。形象摊位的建立规范了鲜肉市场的管理,提升了经营户的诚信、守法意识,提高了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对促进全市肉类市场向规范化管理方向迈进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优质特色放心肉”形象摊点建设工程是一项得民心、顺民意的惠民工程。然而,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笔者认为需要政府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支持和帮助企业,才能更好地完成这一惠民工程。

(1)市政府要把“放心肉”形象摊点建设工程作为一项民心工程来抓,从政策、资金方面给企业一些倾斜,并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对实施此项工程的红河新世纪牧业发展中心给予支持和帮助,保证工程的实施。

第5篇

【关键词】 国际船舶;行政审批;市场监管

0 背 景

2013年5月15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取消和下放共计117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包括交通运输部负责实施的国际船舶业务审批。同时,要求各部门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

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2002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海运条例》)进行修改,删除《海运条例》原第9条、原第10条,并对应删除原第13条、原第14条、原第15条、原第47条及原第55条第2款其中的“国际船舶经营者”,删除原第44条中经营国际船舶业务的相关表述,同时,保留原第32条中经营国际船舶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股比不得超过49%的相关规定。《海运条例》原第9条规定了经营国际船舶业务需具备的准入条件,要求应具备至少2名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经历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以及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原第9条删除后,在我国经营国际船舶业务,除对企业外资股比有限制外,将不设任何其他准入条件。

国际船舶业是国际海上运输辅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船舶经营者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经营以下业务:办理船舶进出港手续,联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装卸;代签提单、运输合同,代办接受订舱业务;办理船舶、集装箱以及货物的报关手续;承揽货物、组织货载,办理货物、集装箱的托运和中转;代收运费,代办结算;组织客源,办理有关海上旅客运输业务等。国际船舶业与航运业紧密相关,是国际航运活动不可或缺的环节。我国船舶行业自改革开放以来发展迅速,船代企业数量逐年增加。2002年《海运条例》实施以来,我国国际船舶市场逐年开放,允许自然人投资和允许成立由中方控股的中外合资船代企业,允许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在我国自营部分船代业务。截至国务院决定取消国际船舶业务审批当日,我国已批准国际船舶企业多家。

1 我国国际船舶行业发展 现状及问题

据中国船舶及无船承运人协会估算,2012年,我国国际船代行业船舶30.3万艘次,货物19.5亿t,集装箱万TEU,实现营业收入38亿元。当前,我国国际船舶行业已经具有较大规模,能够满足国际船舶业务的需求,形成了以中国外轮有限公司、中国船务有限公司、中海船务有限公司为代表的一批龙头企业,上述企业在我国主要口岸均设有分支机构,服务理念先进,服务水平较高。同时,市场上还存在一大批小微型国际船舶企业,服务能力较弱,通常通过压低服务费参与市场竞争。由于我国国际船舶企业数量较多,市场准入门槛较低,我国的国际船舶市场已是充分竞争的市场。我国国际船舶行业发展主要面临以下问题:

(1)国际船舶市场无序竞争。目前,国内从事国际船舶业务的企业良莠不齐,很多企业不在提高服务质量和企业信誉上下功夫,而是通过降低船舶服务费的手段参与市场竞争,造成国际船舶市场价格混乱,费率不断下降,已经出现了让利于外国船舶所有人、转嫁成本给国内货主的现象。整个行业盈利能力呈现下降的趋势,经营难度不断增加。

(2)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有待提升。有些国际船舶企业的业务人员专业知识不足,缺少业务培训,对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缺乏了解,对国际船舶业务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没有合理预案,甚至不知如何处理,更有甚者采取逃避方式,给港口、船舶、货物、人员带来不安全因素。

(3)“营改增”给企业经营带来挑战。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取消了前期“营改增”政策中允许货代等原营业税差额征税的行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的规定。而境外单据、行政事业收据、国内零税率增值税发票占国际货代和国际船代企业的成本超过70%。取消差额征税后,应缴增值税增幅超过200%,国际船舶企业的生存将更加艰难。

(4)行业监管有待加强。原《海运条例》对国际船舶企业的从业条件作了规定和要求,但在市场后续监管、违规经营行为处罚等方面没有有效的执行手段,导致国际船舶行业管理长期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此次国务院先后取消国际船舶业务行政审批及市场准入条件,后续市场监管将面临新的挑战。

2 取消国际船舶业务审批对市场的影响

取消国际船舶业务审批,是交通运输行业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大简政放权的举措之一。未取消审批之前,企业要取得国际船舶经营资质,一般要通过市、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逐级审批转报,最后由交通运输部审批并发放《国际船舶经营资格登记证》。在登记证办理过程中,企业需要分别到地方工商部门、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地方海关、港口(或EDI中心)、公证处等办理相关手续或证明文件。取消行政审批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负担,节约了人力、物力成本,激发了市场的活力,同时,也将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向事中、事后监管。

但是,取消行政审批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取消行政审批及市场准入条件后,预计将有大量企业进入该行业,势必引发新一轮的市场竞争,国际船舶企业的生存环境将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第二,国际船舶业务是专业性较强的国际海上运输辅业务,要求从业人员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熟悉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此次国务院取消市场准入条件,可能会导致大量对国际海上运输专业不熟悉的人员进入国际船舶行业,将影响国际船舶业的服务水平,甚至造成安全隐患。

3 加强国际船舶市场监管的建议

国际船舶业务行政审批及市场准入条件取消后,如何加强行业监管以促进我国国际船舶行业健康发展,成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行业协会是政府与企业间的纽带和桥梁,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则更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应更好地发挥行业协会和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场监管中的作用。笔者在此提出以下建议:

(1)建立国际船舶企业信息统计制度。支持中国船舶及无船承运人协会开展行业信息统计工作,鼓励和引导从事国际船舶业务的企业向行业协会报备注册资本、注册地、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经营业绩等企业信息,行业协会定期在媒体上公布经营国际船舶业务的企业名单。

(2)建立中外合资国际船舶企业备案制度。此次《海运条例》修改保留了原第32条规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资股比限制的条款,避免了外资企业依靠资本优势大量注册从事国际船舶业务,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中资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建议要求中外合资国际船舶企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相关机构报备企业信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对报备信息进行审核,并定期向社会中外合资国际船舶企业名单。

第6篇

一、指导思想

1、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处置及时的集贸市场长效管理机制,以考核促管理,以奖罚促提升,不断提高全区集贸市场的管理水平,优化群众的购物环境和生活质量。

二、监管与职责

2、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街办、管理处为集贸市场创建的总责任单位。各街办、管理处要指定一名分管领导挂点集贸市场;市场所在社区或村、场指派一名市场督导人员,负责督促市场业主单位做好集贸市场内部管理;建立本辖区集贸市场长效管理制度和处罚措施。(责任单位:各街办、管理处)

3、各市场业主单位为集贸市场创建第一责任人。各市场业主单位要根据文明城市创建的标准,建立和完善市场经营户监管机制和市场管理人员处罚制度;切实做好市场内划行归市、卫生保洁、规范经营等工作;按照经营户的经营时间安排管理人员进行市场监管,防止市场内经营户出店经营或占道经营;(责任单位:各市场业主单位)

4、建立全区集贸市场长效管理制度;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加强对各集贸市场管理的督查、指导和评比工作,做到每周一检查、一评比、一通报。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共同做好市场指导和监督工作。(责任单位:区经贸局)

5、加强市场内流通秩序的日常监管,确定一名分管领导挂点市场,明确一名工商管理人员负责市场日常监管;督促指导市场内的商品划行归市,标志明显;摊位证照齐全、规范交易行为;设立投诉台,公布投诉电话,完善投诉记录;确保市场内无法律、法规禁止上市的野生动物销售,无伪劣商品销售和短斤少两行为;市场内无“三无”产品和假冒伪劣商品,过期霉变食品的销售。(责任单位:区工商局)

6、加强对市场周边占道经营、违章搭建的管理。安排1-2人负责各集贸市场巡查,防止经营户出市场经营和占道经营现象发生。(责任单位:区执法局)

7、加强各集贸市场周边暴露垃圾、公共绿化场地等管理;督促完善市场各项环卫设施,指导建立符合标准和卫生的公厕。(责任单位:区城管局)

8、督促指导各集贸市场卫生管理制度的健全和规范;经营食品、熟食的摊位的各项设施和操作程序符合《食品卫生法》的相关规定;指导完善市场内的“除四害”设施和消杀工作;指导建立蔬菜农药残留检测室,规范检测程序,完善检测记录并公示;加强健康教育,确保从业人员良好个人卫生。(责任单位:社发局)

9、加强对市场周边道路的机动车辆管理。规范设置市场周边机动车辆停放区域,安排适当人员加强各集贸市场巡查,防止机动车辆乱停乱放现象发生。(责任单位:区交警大队)

10、督促市场业主单位根据文明城市创建的标准,完善花园集贸市场硬件设施,配齐配足市场管理和保洁人员;督促花园集贸市场管理人员切实做好市场内划行归市、卫生保洁、规范经营等工作;建立和完善市场经营户监管机制和市场管理人员的处罚制度。(责任单位:供销社)

二、考核与奖罚

11、规范考核程序。全区世纪花园和新昌北六家集贸市场及翠苑路市场纳入区创建考评范围。由经贸局牵头,区城管局、社发局、工商局、执法局、各街办(管理处)、市供销社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联合检查组人员固定,检查时间不固定,实行每周一检查、一评比、一通报制度。检查标准按照《集贸市场检查考核内容及标准》执行(翠苑路市场硬件设施所涉项目不列入考核)。各街办(管理处)、市供销社作为检查组督导单位,不参与评分。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分别就市场物业管理、场容管理、食品卫生管理、城管管理和工商管理进行评分,并根据市场存在的问题向市场业主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

区经贸局将各职能部门评分情况进行汇总,在每周创建例会上对各集贸市场创建检查情况进行通报。每月将各市场创建情况汇总评分(本月评分累计数/本月检查次数)上报区创建办,区创建办综合各市场创建情况,提出奖罚建议报区创建领导小组审定。

12、强化奖罚措施。由区财政列支集贸市场创建工作奖励经费15万元,纳入区创建办预算范围,主要用于各街道、管理处、各业主单位(含市供销社、岭口村)的考评奖励资金。另外由区财政列支集贸市场创建工作经费5万元,纳入区经贸局预算,主要用于考评检查组各职能部门的日常工作经费。

区创建办根据市场联合检查组每月考评情况,对排名前二名且得分在70分以上的市场业主单位和所涉街道、管理处分别给予奖励,其中,第一名2000元,第二名1000元。对在全市集贸市场检查综合考评获全市前三名的,给予市场业主单位和所涉街道、管理处奖励10000元。在全市集贸市场检查综合考评获非主城区第一名的,给予市场业主单位和所涉街道、管理处奖励3000元。

第7篇

关键词 农资市场;监管现状;长效监管;新举措;江苏新沂

中图分类号 F3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6)06-0307-01

近年来,新沂市农委为了保证农业产业健康发展,加大了对农资市场的监管,严格执法,积极探索并建立健全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民增收的新举措,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为确保该市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奠定了坚实基础。但是,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全市农资市场秩序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制售假劣农资坑农的现象尚未彻底杜绝,治理整顿的形式依然十分严峻。笔者作为专门从事农资市场监管的的农业执法人员,分析了新沂市农资市场监管现状,介绍了采取的工作措施,进一步加强了农资市场监管,取得了明显成效。

1 新沂市农资市场监管现状

1.1 农资从业人员复杂,文化水平较低

随着农资经营体制的放开,经营人员迅速增多,形成了多元化、市场化,农资产品的种类和品种也在迅速增加,农资市场得到了良好的发展,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目前,新沂市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从事生产、经营农资的共有548家,但是在实际的工商活动中,仍有大批没有经营资质的经营户在从事农资经营活动。据统计,新沂市种子生产企业、肥料生产企业、农药生产企业分别有4、9、10家,种子、农药、肥料批发户68家,各乡镇、办事处的农资经营户457家。从这些从业人员的年龄来看,年龄在45岁以下的占总数的40%左右,年龄在45~55岁之间的占50%,年龄在 55岁以上的占10%;从文化程度来看,初中以下的占总数的80%,高中以上文化只占总数的20%。大部分经营者文化水平不高,缺乏相关的农业专业知识,无法为农户提供指导。

1.2 农资市场经营不规范

一是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目前市场经济逐步完善,农资市场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近几年特别是在村一级的检查中,常会发现一些杂货店或者是小商店在销售种子、农药和化肥。这样的经营方式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甚至严重危及了人们的身体健康。在检查中还发现一些没有资质经营农药的经营户也在销售农药,或者是挂靠在上级经销单位销售农药,这些无条件经营农药的经营者扰乱了市场,给市场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二是索证索票、档案不规范现象比较普遍。近年来,新沂市农委制定了农资质量承诺制度、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等,有效提高了农资质量动态管理水平。但是还是有不少的农资经营者对各项监管制度执行的认识很差。一方面体现在进销货时,尤其是从外省市购进的农资产品很少有正规的发票,有的甚至无任何票据或者只有物流单据,并且填写内容简单,主要数据内容无处可查,加大了农业执法监管的难度;另一方面体现在基层批发或零售时,不填写进销货台账,对档案中应填写的规格型号、销售去向等事项不予填写,或者没有实行高毒限用农药实名购买制度,台账填写严重不规范。三是违法经营、规避监管。近年来,随着新沂市农资监管工作的深入开展,生产、经营者对农业法律法规的“硬性规定”比较了解,生产经营的农业投入品是否违法,他们心中有数,逃避检查的手段和方式也越来越多,只有进行质量检测才可以发现,加大了监管的难度。同时一些流动商贩,利用农村集贸市场、批发摊点、个体经销户,采取流动经营等形式贩假、售假,给行政执法监管也带来一定难度。

1.3 农资经营者、消费者法律意识淡薄

一是农资经营者对相关法律知识不了解,没有守法意识,违法经营行为时有发生。同时由于农资经营人员的文化水平不高,对伪劣农资辨别能力较差,给推销假劣农资的违法分子带来了可乘之机。在历年的农资市场检查中,常能发现一些农资经营者在销售未审先推、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种子,标签不规范的种子或者农药及未取得登记证的农药或肥料。通过质量监督抽检,也发现不少假劣农资的存在。在立案调查中发现,大部分经营者都不知道自己经营的是违法品种,“卖药不懂药,违法不知法”,导致违法行为屡查屡犯。二是农资消费者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意识差。绝大多数农资消费者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出现农资质量纠纷时对举报投诉有所顾虑,甚至不知道该去哪个部门投诉,也有部分农资消费者在购买农资时贪图便宜,只认价钱不认货,买到假劣农资时只能自认倒霉,不会也不愿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违法分子假提供了生存的土壤和条件。

2 新沂市推进农资市场长效监管新举措

2.1 善执法内外部协作机制

2.1.1 完善与公安、安监、市场监督等部门的协作机制。新沂市农委牵头与公安、安监、市场监督等部门联合印发了《新沂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联合监管的通知》,共同建立农资市场联合监管联席会议、联合执法、市场主体准入并联审批、农资质量监测公告、农资经营档案监管、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等“八项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对紧急事务和重大问题及时沟通、协调。

2.1.2 开展联合执法,规范农资市场秩序。新沂市农委与市公安局、安监局、市场监督局等部门联合印发了《新沂市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统一部署全市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组成农资打假联合小组,在每年3月组织联合打假执法人员对全市548家农资批发经营店进行地毯式拉网大检查,2015年共没收假劣农资4 670 kg,为群众挽回济损失180余万元,确保了全市农资生产经营秩序稳定好转。

2.1.3 建立农业执法长效机制。实行综合执法与行业管理相结合、日常执法与集中执法相结合,真正形成了分工协作的执法合力。2015年8月执法大队率先转变作风,开展农业投入品源头监管零距离活动,由定期市场巡查为主到暗访农户倒查门店溯源;深入农户调研座谈,对农户购买的农资产品问来源、看发票、登记备案、严查质量;不定期、不定时、不定地、不通知,随机进行暗访倒查和交叉检查行动[1-2]。

2.2 立农资经营诚信机制

2.2.1 大力推进“农资经营示范店”建立。开展 “农资经营示范店”创建评比活动,从主体资格、服务设施、商品质量、诚信经营、社会评价等5个方面,制定24项考核标准,采取百分制考核,2015年全市评选出40家“放心农资经营示范店”。

2.2.2 建立“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工作机制。探索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新模式,推广农资连锁,农资行业协会、农资合作社等组织,支持和鼓励有实力、信誉好的名优农资企业如千村植保、新沂市华社农用物资有限公司等在农村建立经营网点,将厂家直接和村民联系起来,减少农资流通的中间环节,保证农民买到放心农资。

2.2.3 规范农资生产经营企业诚信制度建设。主要包括质量承诺、进货查验、索票索证、档案建立、产品保管、产品召回、售后服务等制度,建立健全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诚信档案,全面掌控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情况。对诚信守法的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要给予适当的鼓励,同时对信誉不良的农资经营主体,要采取一定的惩罚措施,增加其失信成本。

2.2.4 对农资企业进行分类监管。根据农资市场主体的资格、商业信用、守法程度、消费者投诉、公众评价等相关信息,结合农资质量监督抽检结果,建立监管对象诚信档案,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目前,对全市548多家农资经营户的信用等级评定已实行日常管理制度。

2.3 新农资市场检查监管方式

2.3.1 完善农资产品质量抽检制度。扩大监督抽查范围,提高监督抽查覆盖率。将抽点检查和广泛督察相结合,将个别产品和企业检查和市场全面监管相结合,提高监督抽查的针对性、实效性。加强对监督抽查结果的分析应用,健全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反馈、共享机制,提高农资质量预警能力。2015年,全市共抽检种子、农药、化肥样品共80批次,合格率达95%,并依法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进行严肃查处。

2.3.2 健全乡镇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员制度。依托新沂市各乡镇、办事处的农技推广机构,配备乡镇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员,建立基层举报协查网络,充分发挥“12316”三农服务热线作用,做到“有报必接,接案必查,查必到底”,加强举报线索的核查处理[3-6]。2015年成功调解举报纠纷59起,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3.3 加大案件查处力度。结合农时季节和农资市场特点,以“农资打假专项整治行动”为主线,以强化农资质量安全为目标,从源头治理、市场监管、定期检查和制度建设入手,加大农业执法力度。仅2015年就出动执法人员1 002人次,检查生产经营企业1 140余家,查处各类违法涉农案件65起,责令整改49起,立案查处16起,对一批较大的案件,通过《新沂日报》《新沂市电视台》等渠道向社会曝光,切实保障了农业生产安全。

3 参考文献

[1] 罗康,潘鸿,陈明红.会泽县农资市场现状及监管对策[J].云南农业,2010(2):10-11.

[2] 刘兆余.泗阳县农资市场存在的问题及监管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11(3):398-399.

[3] 李春蕴.资市场监管措施研究[J].农业科技与装备,2015(3):81-82.

[4] 储美琴,江涛.州市姜堰区农资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14(7):350-351.

第8篇

关键词:保险;兼业;监管

中图分类号:F84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9)05-0058-05

中国保监会2000年8月4日颁布《保险兼业管理暂行办法》以来,海南省保险兼业市场得到了较快发展。兼业机构逐年增加、业务规模快速增长;保险兼业在促进保险产品销售、拓宽保险服务领域、提高保险行业社会认知度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成为海南省保险业销售的重要渠道之一。但由于起步晚、基础差,兼业业务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需要还很不适应,一方面,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不到位,兼业机构自身经营不规范;另一方面,监管力量薄弱,监管制度存在一定缺陷。本文通过收集整理近年来海南省保险兼业市场的经营情况,结合目前的监管现状,就如何规范发展保险兼业,进一步推动保险兼业业务健康发展提出相关监管建议。

图12001-2008年海南省兼业机构数增长情况表

数据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2001-2008年监管数据。

一、海南省保险兼业市场发展概况

(一)保险兼业机构的现状

2001年2月海南省保监局成立以来,海南省保险兼业机构迅速增加,机构数量已从2001年的85家迅速发展为2008年的1503家,机构主体以年均200%的速度增长。[1]

在1503家保险兼业机构中,银行、车行、航空类机构由于在依托主业开展保险中介业务上有着其他机构不可比拟的优势,其网点分布广、从业人员数量多、客户资源优质丰富、为投保人提供便利服务,得到了客户的广泛认可,申请兼业资格的机构数量增长迅猛。

图2截至2008年底海南省保险兼业机构情况图

数据来源:海南省保监局.关于2008年度海南省保险中介市场运行情况的报告[R].海南省保监局,2009.

2005年至2008年,车行类机构增长率达68%,银行、航空类机构次之,邮政类机构数量几乎没有变化。

(二)兼业业务发展情况

图32005-2008年海南省各中介渠道机构家数变化情况

数据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2001-2008年监管数据。

近几年来,海南省保险兼业机构保费收入增长迅速。2005-2008年,兼业保费年增长幅度超过全省总保费年增长幅度15个百分点。从2006年开始,保险兼业机构的保费收入年均增长率超过60%。截至2008年底,全省实现保费收入300664.80万元,其中兼业机构实现的保费收入达99720.49万元,占到了总保费的33%,成为推动海南省总保费收入增长的重要渠道,是仅次于保险营销员的第二大保险中介业务渠道。

数据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2001-2008年监管数据。

在各类兼业机构中,银邮类机构的地位日益突出,其所实现的保费支撑着兼业渠道保费总量的半壁江山。截至2008年底,银邮类兼业机构实现的保费收入达67788.47万元,占兼业渠道保费的67.98%,占海南省总保费收入的22.55%。

数据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2001-2008年监管数据。

二、海南省保险兼业机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兼业机构经营不规范

由于保险业务不是兼业机构的主业,大部分兼业机构存在对保险业务重视不够、保险专业知识不足、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

我们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有些兼业机构从业人员根本没有学习或者无视《保险兼业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违规现象屡见不鲜。[2]一是没有设立独立的代收保费银行账户,将代收保费放在用于核算主营业务收入的银行账户中进行结算;二是不建立业务台账,或虽建立了业务台账但管理混乱,数据真实性、完整性较差;三是不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保险公司结算保费或挪用保费,拖欠或挪用保费时间长达1年多;四是以现金形式收受手续费,收取手续费后不开具保险中介服务发票;五是保险公司将兼业机构作为违规套取现金费用的渠道。

从其它省市兼业市场情况看,经营行为不规范是当前我国保险兼业业务健康发展的最大障碍。一些地方的个别保险兼业机构打着保险中介的幌子做着保险公司的业务;部分商贸企业、咨询公司或“皮包公司”通过保险公司向监管部门申报保险兼业资格,在无任何主营业务的情况下专门开展保险业务,以“兼业专做”的方式逃避保险监管;少数保险兼业机构与保险公司沆瀣一气,为保险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通过虚开发票、虚假批退、编制假赔案以协助保险公司套取资金。这些风险性苗头的共同特点是涉及面广、对保险行业潜在冲击大、影响恶劣、危害性大,如不及时遏制,不仅影响了兼业队伍的健康发展,还将影响到专业公司、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的规范经营,导致保险市场秩序混乱,经营环境恶化。

(二)保险公司对兼业机构管理比较松散

一是业务管理不力。在业务管理过程中,不按要求与取得《保险兼业许可证》的单位签发《保险兼业委托书》开展保险业务,不按合约结算保费和交接有关单证、手续费标准不明确等问题普遍存在。二是业务指导不到位。保险公司对兼业机构业务指导较少,甚至默许一些违规行为,比如委托险种超出保险兼业许可证允许的范围、坐扣保费、现金支付手续费等,纵容了兼业机构业务的不规范运作。三是对经办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不严。除银邮类机构平均每个营业网点有超过1人持有《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外,车行、其他类兼业机构的保险业务经办人员均为无证上岗。另外,保险公司对经办人员培训也不到位。根据《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规定,保险兼业机构的继续教育工作具体由保险公司负责,但从目前执行的情况看,海南省的保险公司还没有组织兼业机构的持证人员开展继续教育。

(三)保险监管力量相对薄弱

由于兼业是在开展主业过程中以兼业身份进行保险销售,监管机关无法像对保险公司、专业中介机构一样进行机构核准、高管人员审核、现场检查等全过程严格监管,对兼业市场的监管成为保险监管相对薄弱的领域。

1.市场化的准入退出机制不完善。主要表现为兼业机构市场准入门槛过低,使得对兼业机构的执业行为无法进行有效的约束。在实务操作中,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几乎都能申请兼业,因为对保险兼业机构没有资本金的限制,而且机构在保险业务时所产生的法律责任都由保险公司承担,使得兼业市场容易引发道德风险。

2.监管机关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对兼业机构进行后续管理。海南省目前的兼业数量多,分布广,行业复杂,而中介监管干部不到5人,以这么小的监管队伍去管理这么大的市场,没有合理的监管体制机制和现代的监管手段是难以做到的。目前,监管部门对保险兼业的监管仅限于许可环节,对取得资格后的兼业机构不进行直接的市场监管,既不了解已许可的兼业机构的业务情况,也无法收集不良业务记录,更无力实施经常性、覆盖面广的现场检查。在1503家保险兼业机构中,长期没有业务发生或者业务规模很小的机构大量存在,但由于没有有效的监管手段和必要的监管措施对此类机构进行及时清理,使得这类机构虽名存实亡但却无法退出市场。

3.监管部门对兼业机构的兼营业务难以实施独立监管。兼业机构行业分布广泛,对其主业经营的管理隶属于不同的监管部门,而现有的保险监管制度规定保险监管部门只能对兼业机构的兼营业务实施监管,而兼业机构的许多违规问题依附于主业的财务、业务档案记录,因此对涉及主业的保险业务形成了监管真空。此外,在现场检查过程中,碰到问题还需要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存在着协调成本较高、协调时间较长、对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标准难以统一等问题,监管效率亟待提高。比如保险监管部门独立开展对银行类保险机构的现场检查时,需要翻阅银行财务凭证、业务凭证,工作难度比较大:一是银行主业业务量大,要从合并装订的会计凭证中找到保险业务收入凭证工作量很大;二是行业监管壁垒限制查找,由于银行对主营业务收入的会计凭证与中间业务收入的会计凭证合并装订,如果不借阅与主营业务收入凭证装订在一起的所有收入凭证,兼业业务收入存在的问题就很难查出。

三、加强对保险兼业市场监管的几点建议

保险越发达,保险中介越重要。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未来保险中介机构发展空间更为广阔。然而,目前我国保险中介机构的发展尚处在初级阶段,因此,保险监管部门加强对保险兼业市场的监管,完善监管法规、规范市场监管对保险中介机构的健康发展显得十分重要。

目前,保险兼业市场监管的主要依据是保监会2000年颁布的《保险兼业管理暂行办法》。随着保险市场的发展以及环境的变化,这个规定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监管和发展的需要。根据市场发展的新特点、新形势,适时出台新的《保险兼业管理暂行办法》显得尤为重要。改变对兼业机构“重审批、轻监管”的现状,进一步规范保险兼业机构经营行为,提高保险兼业机构监管效率,应该是保险业监管部门要解决的主要问题。[3]

(一)严把准入关,疏通兼业机构退出渠道

1.强化许可证管理。监管的内容之一是市场准入监管。许可证不仅是进入市场准入的通行证,执业的资格证,同时也是接受管理的登记证。因此,发放许可证是整个兼业管理的前提与基础、是整个监管体系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必须严把“入口”关,选择适宜的机构进入市场,做到“持证经营、接受管理和进出有序”。

目前,全国市场上有近14万家保险兼业机构,海南省也有千余家。这些机构中既有分支庞大的银行、邮政类机构,也有销售票点和汽车修理厂等中小机构,各个兼业机构间的经营模式、管理制度和人员素质差别很大,新的《保险兼业管理暂行办法》应充分考虑我国保险业区域发展不平衡以及保险兼业机构自身发展不平衡的现实,做到区别对待,分类、分区域监管。

一方面,通过分类监管,做到各有分工。保监会主要负责监管经营规模较大、保费来源集中的全国性大机构的经营情况,比如银行、邮储类兼业机构;各地保监局负责监管规模较小、管理松散的其他类机构,比如车行、航空售票点等。

另一方面,保监会要允许和鼓励各地保监局根据本地市场实际,探索保险兼业机构市场准入监管的有效手段。一是在申请机构申报保险兼业资格时,保监局可以到申请机构营业场所实地考察,鼓励发展业务良好依托主营业务开展保险兼业业务的“坐商”。二是进一步明确或细化准入资格条件。如对申请条件之一“有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业务来源”的具体含义进行细化,明确进入门槛的标准。三是统一规范险种。鼓励兼业机构开展机动车辆险、人身意外险等简易型险种,不鼓励兼业机构开展涉及企财险等其他复杂型险种,而应由专业中介机构开展,避免恶性竞争。四是对从事兼业业务的人员明确资格要求,至少有1人通过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从而达到督促具体从业人员加强保险专业和法律法规的学习。五是切实抓好兼业机构的内部管理,申报机构要明确兼业合同、兼业业务台帐、保费代收账户、手续费收取等方面的规定。六是实行监管提示制度,促使其完善保险业务的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监管高压线,在从业之初就树立依法合规经营意识。

2.疏通退出渠道。要净化兼业机构主体,扶优限劣,必须有完善的退出机制予以保障。对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机构和对许可证有效期内没有开展业务的机构,监管部门要通过随时监测许可证的情况,坚决让其退出市场;对继续申请资格的机构,要求其提供前三年的兼业业务台帐,并结合市场违规情况决定该机构是否可以继续获得资格。

(二)积极发挥保险公司的管理作用,强化保险公司责任

除了加强兼业市场准入监管,还要强化市场行为监管。面对这么庞大的保险兼业队伍,如何进一步规范机构经营行为,找准监管的着力点是理顺兼业监管的关键环节。通过积极发挥保险公司的管控责任,从而提高兼业监管的有效性和科学性,已经在保险监管系统内部基本达成共识。

1.明确保险公司责任。在对兼业人管理中,保险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各负什么责任,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管理部门领导各负什么责任,都应明确界定。作为保监局,目前我们要解决的就是落实分支机构的责任,将兼业业务的规范性作为考核高管和公司经营的主要方面,对保险公司进行年检年审时,兼业业务的管理情况作为年检的重要内容,督促公司重视兼业业务。

2.敦促保险公司建立健全针对兼业机构的各项管理制度。重点是委托授权制度、财务制度、台帐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培训制度等,让保险公司能够切实负起管理的责任,规范兼业的实务操作。

3.建立健全严密的内控制衡机制,防范市场风险。如建立业务部门、办公室、财务部门对合同签订与履行的制衡机制,确保合同关系的正确履行;建立业务员、业务核保部门、财务部门对业务来源属性确认的制衡机制,确保业务属性的真实性,减少后期通过模糊业务渠道属性套取费用的可能性;逐步实现保险公司与兼业机构业务数据的连接等。

(三)改善监管方式,增强监管的有效性

1.加快信息化建设,改善市场主体内部、市场主体与监管机关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状。现代信息化的管理离不开信息化管理手段,目前监管部门使用的保险兼业管理系统严重滞后于监管政策的调整。保险公司兼业机构信息不能共享,涉及基本事项变更、许可证换发等事项的申请时,出现系统不支持的情况,不能满足监管需求。当前重要的是加紧研发兼业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各个兼业机构保险业务基本信息、业务数据、财务数据的全过程动态监控,提高监管信息化水平。[4]

2.建立业务台帐集中制度及严格实行代收保费及手续费独立账户制度。要求兼业机构每月向保险公司报送业务要素完整的台帐,对兼业机构的业务情况,监管部门实行定期的非现场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并实施现场检查。严格实行代收保费及手续费独立账户制度,将兼业机构开具独立的代收保费及手续费银行账户作为行政审批的一项环节,夯实“财务收支两条线”制度的运行基础,进一步提高现场检查的工作效率。

3.加强社会监督力度。提示保险消费者通过兼业渠道购买保险产品必须首先核实该机构是否具备合法的兼业资格,开通兼业机构网络或短信查询平台,为消费者查询提供便利条件。

4.严厉打击兼业业务违规行为。通过加强现场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定进行相应处罚,提高监管的权威性,对那些不规范展业的兼业机构是一种震慑。重点关注和打击群众反映强烈的侵害消费者利益、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如销售误导、假冒保险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或诈骗活动、伪造或者变造保单、挪用侵占保险费、参与制造假退费或假赔案等方式为保险公司套取费用等违规行为。■

参考文献:

[1]海南省保监局.关于2008年度海南省保险中介市场运行情况的报告[R].海南省保监局,2009.

[2]王建.中国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报告(2005)[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第9篇

    全市9家种子管理站只有市级配备了全功能检测中心,2个县级种子管理站配备了简单的实验室,其余6家均无检测实验室。由于检测体系的不完善,开展全方位、全覆盖的种子质量检测就成了无米之炊。特别是近年来种子套牌侵权不断增多,需要更为先进的检测手段,但在实际管理工作中遇到此类案件需要进行真实性检测时无法及时完成,难以实现种子质量的事前有效监管,也为种子质量案件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2终端销售市场监管难度加大

    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直销或通过合作社、协会直接把种子销售到农户手中,乡镇一级甚至村一级种子市场已成为种子销售的主要市场,销售人员素质低、储藏场所不符合标准、经济能力不足的问题比较严重,而县级种子管理站没有足够的人员和经费保障对乡村一级种子市场的全面检查,很大一部分无法全程监控,这也给了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虽然各级种子管理机构采取严格准入、加大市场巡查等措施,加强种子市场的监管,但仍有部分企业、经营户采取各种方式偷偷销售未经审定、套牌、侵权品种,甚至一些企业和管理人员玩捉迷藏的游戏,逃避检查。未审先推、套牌侵权、超范围经营的违法行为仍有存在。

    3加强玉米种子市场监管工作的建议

    3.1加强种子管理队伍建设

    种子管理队伍是种子管理各项措施的执行者和落实者,是种子管理工作的核心,事关种子市场健康发展和农业用种安全。首先,要通过不断学习和提高,打造一支业务精通、办案高效、廉洁公正的管理队伍;其次,配置适应管理工作需要的行政管理专用车。由于全市经营户数量多,覆盖面广,一些在交通不便的乡村,无交通工具必然会影响到管理工作的及时有效开展。建议由省级财政部门为市县两级种子管理部门统一配备专用执法车辆,提高市场巡查和执法办案效率,进一步增强防范种子质量安全事件的能力。

    3.2加强质量检测体系建设

    一方面加大市级种子检测中心的改造升级,使其能够承担分子标记和转基因检测。另一方面加大县级检测机构和设施的投资力度,加强仪器设施购置、标准实验室建设,提高监督检测的硬实力;加强人员培训力度,提高检测水平,提高监督检测的软实力。全面建成市县联动、相互配合、分工明确的质量检测体系。

    3.3严格市场准入和备案管理

    按照《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对进入市场销售的品种和商品种子从企业经营许可证及有效区域、检疫证、品种审定及适宜区域、授权情况等方面进行严格的审查,落实严格的准入制度。对于县级代销种子的企业和经营户,必须到县级种子管理机构备案。严格、规范的准入和备案制度,将不合法、不守法的企业、经营户以及不适宜的品种拒之门外,实现从源头上的治理。

    3.4加大种子市场监督抽查力度

    加强销售环节的监督抽检,关口前移、重心下移,不留死角,市场、门店、品种全覆盖,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严防假劣种子流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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