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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计划优选九篇

时间:2022-04-21 23:51:10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税务筹划计划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税务筹划计划

第1篇

定价新方法

2009年8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国税函[2009]461号(以下简称“461号文”)就员工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

461号文明确了股票增值权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员工兑现股票增值权所得当日,应纳税所得额以员工取得的现金来确定(即授权日与行权日股价的净增长值)。

而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限制性股票解禁当日。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则以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或境外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当日的股票市价(简称“A”)和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简称“B”)的平均价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简称“C”),减去员工对本批次解禁股份数实际支付资金数额(简称“D”)来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A+B)/2×C-D

限制性股票按平均价格计算所得是一种崭新的定价方法,如果股价在禁售期内下跌(特别是在过去几年),这将会给员工带来不利的影响。例如,如果限制性股票在登记当日的收市价为20美元,解禁当日的收市价为10美元,相关的股票将以每股15美元计征个人所得税[(20+10)/2]。

另外,有别于股票增值权和股票期权(其纳税义务一般发生于行权当日),持有限制性股票的员工通常不可以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约定解禁日)到股价回升后。

要点筹划

优惠的适用性及局限性。雇员从上市公司获得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所得,应参照财税[2005]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文”)中对股票期权收入的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将股权激励所得以较优惠的公式并按单独月份计算从而得出较低的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但461号文亦明确指出,35号文中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并不适用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和公司上市前设立的股权激励计划。这将导致此类股权激励所得的税负高于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所得的税负。另外,如果上市公司未按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备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资料,员工也会因此不能享用35号文中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多层级公司优惠限制。需要明确的是,35号文中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仅适用于上市公司(包括分公司)和上市公司控股不低于30%的子公司的员工。但是,间接控股只限于上市公司对二级子公司的持股。间接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上市公司对一级子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的,按100%计算。这一点对于具有多层级的企业需要特别明确,超过二级子公司的持股和控股比例低于30%的公司的员工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也不适用35号文中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同一年度多次所得。员工在同一纳税年度多次取得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所得的,可适用35号文中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唯须将合并后的累计所得按照国税函[2006]902号文(以下简称“902号文”)的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用这种合并方法计征的税负会比分开计算的税负高。

备案及报送资料。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计划实施前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此外,还应当在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行权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的资料(例如行权通知书),并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时提供相关信息(例如行权股票的数量、施权价格、行权价格、市场价格、转让价格等信息)。

与此同时,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亦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股票登记,并经上市公司公示后15日内,将本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股票登记日期及当日收盘价、禁售期限和股权激励人员名单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461号文还规定,境外上市公司的境内机构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外上市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和相关的资料进行备案。

注意事项

杨治中先生表示,国家税务总局在2009年公布的有关个人所得税的几份文件对不同类别的股权激励计划收入如何计算应纳税额提供了更广泛更明细的指引。例如,其他股权激励计划收入能否享受35号文中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和是否需要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问题,现今就有了明确的说明。避免了以往各地方税务机关有不同理解和执行上存在差异的问题。

虽然澄清了只有已完成股权激励计划在其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国内、海外上市公司和其符合控股条件的子公司员工,才可能享受35号文中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

但是不同的地方税务机关或专管员对备案时间上的规定及备案需要提交什么文件和资料均有不同的差异。因此杨治中先生建议公司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澄清确认。

另外这个首次提出的多层次公司控股的相关限制,对于已经超出了二级控股界限的子公司,其员工在股权激励计划收入的税负便增加了。建议已经超出了二级控股界限的子公司重新审核之前已经备案的股权激励计划和其税务处理的正确性。考虑到461号文还提出了若公司不进行股权激励计划备案,便不适用35号文中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附合有关条件的公司应当及时地准备材料进行备案以保证其员工能够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

第2篇

【摘要】本文对制造业企业筹资工作中的避税问题及案例提出了质疑和分析,目的是为了提高避税方案的可行性,减少工作中的失误。在经营业务中,应该注意纳税筹划。纳税筹划首先要做到合法纳税。

机械制造企业要筹集和使用资金,无论长期资金还是短期资金,都存在一定的资金成本,因此,在筹集资金中降低成本减轻税负便成为人们追求的目标。由于人们对税法和会计业务的了解不甚透彻,往往在避税中出现失误,下面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

一、利用资金筹集途径选择进行避税的分析

企业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可以通过银行借款、发行债券、发行股票、融资租赁等途径来解决,但是,不同途径的资金其税负大不相同。人们为了减轻税务成本,必然选择纳税较少的途径筹集资金。举例如下:

[例1]某机器制造集团公司所属的瑞雪企业需要一条产品生产线,价值200万元,目前企业只有贷款和租赁两种选择,如果选择五年期长期贷款,年利率11%,筹资费用率0.5%;如果选择租赁,正好本集团内部的丰年企业有一条该生产线,该设备每年可创造年利润24万元,所得税率33%,应纳税额7.92万元,如果租赁的话,租金每年15万元。那么,从减少纳税的角度看,该集团公司如何进行决策呢?分别计算如下:

(一)借款资金成本=借款年利息(1-所得税率)/[借款本金(1-筹资费用率)]=22(1-33%)/[200(1-0.5%)]=7.41%

(二)由于借款利息和借款费用可以计入税前成本费用扣除或摊销,企业五年可以少缴所得税111×33%=36.33万元。

(三)丰年企业原来每年交纳所得税24×33%=7.92万元,五年计39.6万元。

(四)瑞雪企业租用后,每年租金15万元,丰年企业需要交纳营业税0.75万元(15×5%);瑞雪企业的租金可以在税前扣除,则利润为24-15=9万元,适用税率27%,应纳所得税2.43万元。共计税负3.18万元(0.75+2.43)。

由此推论,瑞雪企业租用丰年企业的产品生产线,纳税额最低。因此,许多专业书籍上都介绍了这个案例并且选择了后一个方案。

可是,当我们仔细推敲的时候,发现以上的避税方案有漏洞。丰年企业把设备出租给瑞雪企业,满足了瑞雪企业的需要,可是,丰年企业的市场需求怎样满足?即使丰年企业可以解决市场问题,集团公司内部通过这种单纯避税的方法去经营,未必能够获得最好的经济效益,未必不被税务机关查处。所以,笔者认为,在选择筹集资金的途径时,应该考虑避税问题,但是,不能为了避税就不考虑生产经营的需要和征得税务机关的同意。因此,企业在资金筹集过程中首先要考虑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在满足生产经营所需的前提条件下,利用国家的法律条款进行避税,才是可取的。

二、利用调整资本结构进行避税的分析

企业通过债务筹集资金比通过发行股票进行筹集资金税负要低,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如果筹集同样额度的资金,由于债务性筹资可以在计提所得税以前列支一部分利息,从而产生避税效果,可给资本所有者提供避税利益。这是财务杠杆发生的作用。这个作用使得利用财务杠杆的企业比其他没有利用财务杠杆的企业更能够实现权益增值,从而给企业的股东权益产生积极的影响。举例如下:

[例2]天恒公司是一家制造企业。计划筹集资金100万元用于一项新产品的生产,制定了甲、乙、丙三个方案,其债务利率为10%,企业所得税33%,各个方案的权益投资利润率见表1。

由表1可见,随着债务资本比重的加大,企业纳税额呈现递减的趋势,从9.9万元一直减到7.9万元。同时,当投资利润率大于负债利率的时候,债务资本在投资中所占比例越高,对企业权益资本越有利。于是,在其他条件都不变的情况下,丙方案是最优方案,应该选择丙方案。

但是,并不等于说负债越多越好。随着企业债务的增加,企业的财务风险在增加,债务成本也在增加。一方面,如果企业债务过重,经营效益又不好,当处于财务拮据状态的时候,将产生财务拮据成本;另一方面,为了遵循保护性条款,使企业经营灵活性减少,效率降低以及监督费用的增加,都构成成本。这两种费用的增加,都会抵销由于负债带来的避税作用而增加的企业价值,使企业的避税计划归于失败。

由此可见,在筹集资金的避税方案中,税务成本的降低和控制企业财务风险同等重要,必须同时考虑,缺一不可。寻求企业的最佳资本结构,最大限度地降低税务成本,提高企业价值,权衡避税和财务风险的利弊,才是企业财务管理努力的方向。

另外,在利用债务形式进行筹集资金的时候,还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资本性利息不能作为费用一次性从税前扣除。二是内资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借款利息的金额部分,不能从税前所得中扣除。三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债务利息如果高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其高出部分也不能从税前扣除。四是企业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注册资本50%的,其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能从税前扣除。

以上四条均是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企业在纳税的时候必须遵照执行。如果在这四个问题上想钻法律的空子,那是偷漏税的行为,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3篇

关键词:新税法 企业 会计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最早是出现在西方发达国家,它主要指的是企业在国家税收政策法规所允许的范围内,并且不影响自身正常的经营活动下,对企业的投资、筹资以及经营活动进行统筹规划和安排的一种活动,它的主要目的是用合理的手段来降低企业的税赋支出,使企业最终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企业的税务筹划必须要在相关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它具有一定的目的性、合法性和计划性是税收筹划的本质。目前我国关于企业税收策划的研究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它过于考虑短期的利益,忽略了企业长远利益的战略发展,企业应该认识到税务筹划的重要性,它关系着企业未来发展的方向。

一、我国目前企业会计税务筹划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税务的筹划意识且纳税观念过于陈旧

近些年来虽然人们对于纳税的观念已经逐渐熟知,但在企业中相关的财会人员对于偷税漏说以及税务筹划之间的关系却难以界定,而且对其概念也认识不清,大多数企业中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对企业所得税五统一的内容没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对纳税会计业务也没有进行深入的了解,从而在进行企业税务筹划工作的时候,依旧采用着以往旧的税务筹划方案措施,这样一来就很难使企业的税务负担减轻,利益得到最大化,而且旧的税务筹划方案并不符合国家税收相关精神与当前的市场环境,一部分的企业财会人员并没有意识到税务筹划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性。此外,在偷税、漏税、避税以及税务筹划上要认清它们在本质上的区别,偷税是一种欺骗税务机关的行为,也就是企业隐瞒真实的内部情况,采取不公开和不正当的手段从而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避税是企业为了解除税负或者减轻税负从而利用税法上的一些漏洞而做出的一些不正当的行为;漏税指的是在企业中会由于相关的财会人员的粗心大意或者企业对于税法相关的规定不太熟悉而造成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这种行为大多数并非主观意愿的。偷税、漏税、避税这三种行为是属于不合法的行为,还要受到一定的处罚,而税务会计筹划则是需要在合理且合法的情况,并且符合国家相关的税务精神和税收的优惠政策来进一步减轻企业的税负。

(二)相关财会管理人员的税务筹划能力不强

随着现在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企业的经济效益决定着企业的竞争力水平,而企业中的税务筹划工作则对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企业中相关的财会管理人员缺乏对税务策划的重视,且全面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很难满足新税法的要求,税务策划方面的能力整体都比较低,这样一来企业的税务负担就不能减轻,经济效益也难以得到提高。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要想有效的开展,就要求相关的财会人员在精通税法、会计方面的知识的基础上,还要了解并熟知投资、金融、物流、贸易等方面的知识,然而现实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一部分的企业财会人员甚至连基本的税法和会计知识都没有完全精通,且会计和税法相关的知识和观念较为陈旧,不能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和企业的需求,此外部分的财会管理人员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没有主动去采取一些措施来减少税收负担,致使企业内部的财会部门不能够制定出合理细致的规划,不能使各部门之间达到很好的配合,这些在一定程度上都大大地影响了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降低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三)没有完善的税务筹划体系和相关的管理机制

企业要实现税务筹划达到一个理想的效果,最根本的就是完善和健全一套合理有效的筹划体系和管理机制,一部分企业由于自身税务策划的目的不够明确,在管理方面有所欠缺,导致了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很难顺利开展下去。首先,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是一个整体性和目的性很强的工作,一些企业忽略了自身的经营状况和企业成本效益的分析,致使税务筹划的目的本末倒置。其次,企业的税务筹划是一项具有前瞻性的工作,需要根据企业自身的状况来制定合理的方案和详细的计划,从而保障税务筹划在时间上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然而现实中的一些企业却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而是在结束了各项经济行为之后才开展了税务筹划工作,这样不仅使税务筹划工作失去了统筹规划的作用,而且很难达到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的目的。最后,由于大部分企业的财会管理人员专业综合素质和管理能力的欠缺,再加上其税务筹划经验的不足,导致了企业税务策划方式的单一和缺乏创新,很难与新税法的相关要求适应。此外,部分的企业忽略了与税务机关之间的沟通和联系,从而使征管的流程变得复杂,这样不利于企业税务筹划工作的进行。

二、企业所得税五统一主要的变化

首先,五个方面的统一分别为:一是新税法不再把外资和内资企业区分开来,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法。二是新税法将之前原税法中对内资企业规定的税率降低,并把内外资企业的不同税率统一为25%。三是新税法统一了税前扣除的一些标准和政策,使企业的税负变得更加公平公正。四是新税法对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做出了调整和统一,并且将特惠制取代普惠制。五是新税法统一规范了税收的征管要求。除了五个方面的统一之外,新税法也提出了两个方面的过渡政策,这两个方面的过渡政策使企业达到了降低成本的目的,为相关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开展提供了可操作的空间,进一步实现了节约资源,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其次,企业所得税五统一简化处理了所得税的税率,它把基本的税率定位25%,这样的一个标准对于不管发展进步还是缓慢的企业来说都是一个最低的水平和标准,大大地减少了企业的税收,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的经济负担,使企业能够在财务方面增加一些经济实力和效益,进而更好地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

最后,企业所得税五统一进一步明确地规定了税前的一些扣除项目,如工薪资金和附加项目的扣除。具体表现为其一是对企业的相关工薪、福利、经费等的发放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其二是对企业在业务方面的宣传费用和招待费用以及一些公益性的捐赠费用都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并根据具体的规定进行税前的扣除。

三、企业所得税五统一后企业会计税务筹划的具体策略

(一)培养税务筹划的专业人才队伍

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要有一个明确的筹划目的和筹划方案,这就要求税务筹划者不仅需要有税法和会计等相关的专业知识,还要有全面的筹划能力以及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因此,企业应该培养一支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极强的税务筹划人才,在进行筹划的过程中,能够对企业的整体运营情况很好地把控和掌握,并对企业中的筹资、投资以及经营等详细的了解,并通过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不同的纳税方案和计划。企业的税务筹划是一项思维型和规则性极强的工作,要培养一批具有较强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的人才,不断地扩大人才建设的队伍,且在工作中定期地开展培训,培养税务筹划人员的创新意识和策划能力,使其能够不断地根据新税法的相关规定合理的调整税务筹划的方案,使其能够与企业的利益相契合。

(二)完善税务筹划的管理体系

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尊重税收筹划的时间性、目的性和实践性,建设一个完善的税务管理体系,从而最终实现企业效益的最大化。首先是要用岗位责任制来确定在税务筹划的时间,必须要确保在其他各项经济活动之前进行筹划,从而设定一个合理的财务格局。其次是要明确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是以企业效益的最大化作为最终目的,并且制定长远的发展战略计划,进一步开展税务筹划工作。最后是要结合着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在新税法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合理的实践,使企业与税法能够充分的融合起来。总之,企业要根据税务筹划的具体特点,结合着企业自身的状况,建立并健全税收筹划的管理体系,进一步保证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加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联系沟通

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可以制定不同的筹划方案和措施,但一切的方案和政策都要在遵守相关的税法和法律的前提下进行的,需要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和通过才能够实行。因此,企业应该与税务机关之间保持顺畅的沟通,及时的咨询并学习相关的国家政策,如果相关的筹划方案没有符合国家政策的要求,没有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同,那么企业的税务筹划方案就是无效的,严重时甚至可能触犯到国家的法律,从而影响企业的合法运营,企业在制定税务筹划方案时要与税务机关进行及时的沟通,然后根据相关的政策制定出不同的策划方案,这样一来不仅避免了违反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而且还能够使税收筹划的方案达到最理想的效果。

四、结束语

就目前现代企业的发展状况来看,对企业会计税务进行有效合理的筹划具有相当重要的影响和意义,新税法相对于旧的税法来说在纳税的内容、税收的优惠以及纳税人主体等方面都有一定的改变,它对于企业在税务的筹划工作上产生了有利的影响,在今后的发展中,企业应该更加重视税务筹划工作,不断地总结以往的经验和不足之处,在新税法的环境下开展合理有效的税务筹划,进而使企业最大限度地获取经济利益和资金时间价值,不断地提高其市场竞争优势和地位。

参考文献:

[1] 迟麟欢.新税法下的企业税务筹划分析[J].北方经贸,2014,(1):70.

[2] 程节.新税法下的企业税务筹划分析[J].消费导刊,2014,(10):225-225.

第4篇

关键词:税务筹划 税务风险 特别纳税调整 合理商业目的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发展,企业的交易方式越来越多样化,我国税收法规和政策体系也越来越复杂,税务征管力度也越来越大,因此企业的涉税风险也越来越显性化,并已经成为企业众多风险当中一种非常重要的风险。这就要求企业在税务筹划当中,以合理合法为原则,以企业整体财务目标为导向,准确理解和把握税收政策及其变化,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力争使涉税风险最小化。

一、税务筹划风险概念的提出

税务筹划是指通过对涉税业务的税前安排,从而达到节税目的一种税务谋划。具体而言,它是纳税人根据税法中的“允许”、“不允许”以及“非不允许”的规定,对企业组建、经营、投融资活动等进行有计划的安排,以减轻税收负担、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根据收益与风险对等的原则,企业在取得税务筹划利益的同时,也必然要承担相应的税务筹划风险。税务筹划风险是指由于税务筹划方案违反税法或者偏离企业财务管理目标,使纳税人利益受损的可能性,包括罚款、滞纳金,甚至承担刑事责任等。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树立风险意识,认真分析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因素,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减少、分散或规避风险,避免落入税务筹划陷阱。

二、企业所得税筹划风险分析

由于涉税业务的多样性、税法的复杂性,以及税务筹划方案法律依据的不确定性,企业税务筹划的风险因素很多,主要有税收政策变化风险、税务行政执法风险、税务筹划方案风险和企业财务风险等。例如,,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引入了“特别纳税调整”条款不,加大了反避税力度,企业面临的税务筹划风险陡然增加。还有“税前扣除合理性”概念的提出,使税务筹划方案合法性与非法性之间界限更加模糊,也进一步加大了税务风险。

(一)税收政策变动风险

税收政策变动风险是税务筹划诸多风险当中最直接,也是最主要的一种风险,它是指因税法变动使原来已经确定的所得税筹划方案偏离预期目标的不确定性,该风险由税务筹划对税收政策的依赖性所引起。税收作为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一方面要适应经济环境的变化,另一方面还要根据一定的政策目的,对经济环境施加一定的影响。因此,税收政策的稳定性只是相对的,变动性才是绝对的。这说要求税收政策经常地做一些调整。与税收政策的易变性相比,税务筹划是一种具有前瞻性的计划安排,每一个税务筹划方案从最初的立项到方案的最终确定,需要经过一系列的过程。在此期间,如果税收政策发生了比较大的调整,那么便有可能使按照原来税收政策设计的税务方案,由合法变得不合法,或者由合理变得不合理,税务筹划风险便由此而生。

(二)判断事项风险

支出税前扣除的合理性是指纳税人可扣除费用必须是正常的和必要的,其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但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并未对税前支出的合理性这一原则规定予以具体的解释,从某种意义上讲,“合理性”依赖以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主观判断,这也就决定了有关税前支出的税务安排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对合理性尺度的把握常常存在分歧,纳税人认为合理的支出,但是从税务机关角度看,可能是不合理的支出。

(三)特别纳税调险

根据国际税收惯例,我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特别纳税调整”一章,首次从实体法的角度,对反避税条款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首次明确提出了转让定价的核心原则——“独立交易原则”、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原则、以及税务机关必要的反避税处置权和加收利息条款。反避税措施的加强,加大了税务筹划方案的风险;加收利息条款,避税非零成本的观念开始被人们所接受。与此同时,常规的避税方法,如把利润转移到低税区、提高债权性投资占权益性投资的比重、在低税地虚设机构、建立信托关系、滥用税收协议等将会接受严厉的反避税调查,其中潜在的税务风险是不言自明的。

(四)税务机关认定风险

税务机关认定风险险是指纳税人设计和实施的税务筹划方案因不能被税务机关认同而遭受税务处罚的不确定性。例如,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基于不合理商业目的交易的税务安排,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予以调整。合理商业目的也是一种职业判断,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对其理解和运用难免存在差异,因此,认定风险也是企业面临的主要筹划风险之一。

(五)财务风险

税收筹划要服务于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为实现企业整体战略目标和企业价值最大化服务。税收筹划活动是只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属于实现财务目标的支持性活动,是为企业价值最大化服务的,而不是财务管理的最终目的。如果企业税收筹划方案背离生产经营目标,影响企业正常的经营和财务秩序,将招致企业更大的风险和损失。例如,在税务筹划中忽视机会成本,为了享受免税期的税收优惠政策,违背生产经营规律和企业整体经营战略,人为加大成本费用,推迟盈利年度,这种本末倒置的做法,必将招致企业整体利益受损,从而使税务筹划得不偿失。

三、企业所得税筹划风险的防控

税务筹划风险是企业众多风险中的一种特别风险,具有很强的可选择性和可控性,只要企业加以重视,并认真予以应对,是完全可以防控的。

(一)加强风险管理,全面控制涉税事项

根据涉税事项的复杂性和风险的大小,在企业内部设立专门的税务风险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业的税务风险管理人员,对涉税事项进行专业化的管理。企业还应当建立和健全基础的税务管理制度,如发票管理制度,并建立相应的政策和程序,如税务筹划流程和纳税申报流程,规范涉税业务活动。

(二)建立税收政策信息库,及时把握税收政策变化

为了应对税务政策变动风险,企业应建立税收政策信息库,税务筹划人员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广泛收集税务政策变化信息,并根据税务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税务筹划方案,使税务筹划始终处于合法状态。

(三)建立税务风险库,及时监控涉税风险

在企业涉税业务流程的基础上,识别风险,并建立风险数据库,及时观测和监控各风险点及其变化。同时,针对各风险点,企业还必须提前做好风险应对预案,一旦出现风险,以便可以自如地予以应对。

(四)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降低税务认定风险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存在比较大的弹性,如前面所说的对税前支出“合理性”的认定,就存在较大的主观性,税务机关便因此拥有了比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不仅如此,税务筹划往往是在法律的边界地带进行运作,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对税务筹划方案依据的税务政策的理解自然会出现差异,但是其合法与非法性的界限最终都是要由税务机关认定的,这就要求企业必须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通过沟通消除或者减少双方的分歧。企业在与税务机关沟通时,要注意收集证据,尽可能取得税务机关下达的正式认可文书,以免受税务行政执法人员个人对税收政策理解偏差和人员变动等原因,出现不应当出现的涉税风险。

(五)实行税务筹划外包,分散涉税风险

近年来,业务外包已经为众多企业所接受。税务筹划外包是企业众多外包业务中的一种。它可以利用涉税中介的专业化服务,提高筹划效率,分散筹划风险。为了转移筹划风险,纳税人应在与涉税中介机构订立的有关合同中注明发生损失后责任分担方式,以明确双方的责任。

(六)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应对风险

建立预警指标,进行预警分析,如果出现危险信号,应及时进行诊断,查出原因,及时调整税务筹划方案,以降低涉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对于已经发生的风险,企业应通过快速的反应机制,以积极的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及时进行改正,并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争取税务机关的理解,以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损失。

(七)特别纳税调整"及应对措施

企业所得税法有关“特别纳税调整”的新规,不但缩小了纳税人常规的避税方法的运用空间,并加大了企业税务筹划的风险。为此,企业要加强学习,吃透税法精神,认真评估所得税筹划方案的合法性,深刻理解“商业目的”和“独立交易原则”等的实质以及立法背景,尽可能采用“预约定价”等事前解决税务争端的机制,将税务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

参考文献:

[1]饶慧珍.关于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政策风险的思考.科协论坛(下半月),2008

第5篇

一、企业自主开发无形资产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及税收筹划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以下简称新准则)中无形资产定义为“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新准则规定,企业内部研发项目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满足一定条件的允许资本化。会计上要求企业对研究开发的支出单独核算,准确归集技术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并准确归属该支出属于研究阶段还是开发阶段,再判断将其费用化还是资本化。

财税[2006]8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技术开发费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可见,税法没有要求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研究开发支出全部为技术开发费,从而造成会计和税法规定的差异。该通知同时规定,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会计上确定的固定资产标准单价一般远低于30万元,从而造成会计和税法的差异。研究开发的设备支出,如果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一方面可以一次计入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另一方面可以随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再扣除设备支出的50%。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可以增加前期折旧费用,进而增加前期技术开发费及加计扣除额,把税款推迟到后期缴纳,相当于依法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自主开发无形资产的税收筹划要求企业准确掌握、用好国家对企业自主创新进行研究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另外,因软件开发企业还可以享受流转税类的优惠和其他所得税类的优惠,享受流转税优惠时通常需要对企业的软件产品进行认证,享受所得税类的优惠一般需要对软件企业本身进行资格认证。如果估计企业的技术开发部门能够分离出来认证为软件开发企业,那么需进一步考虑是否将技术开发部门独立出来作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例1:若公司自主开发一项新技术,研究开发项目人员工资、材料费等费用支出(不含研发设备支出)为200万元,其中研究阶段支出为100万元,开发阶段支出100万元(满足资本化条件)。公司另购入一台单价28万元的设备用于研究开发,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假设无残值。所得税率暂仍按33%计算。则会计上应将100万元费用化计入管理费用,100万元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28万元计入固定资产。假设无形资产使用寿命为10年,采用直线法摊销,不考虑残值,则本期应摊销无形资产100/10=10(万元),应计提折旧28/5=5.6(万元);而税法上允许扣除的当期费用为200×(1+50%)+28×(1+50%)=300+42=342(万元),从而造成本期所得税影响为(342-100-10-5.6)×33%=74.712(万元)。以后年度,若购置的设备和开发的技术不转让,则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的开发支出摊余价值100-10=90(万元)每年纳税调增10万元,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的设备支出折余价值28-5.6=22.4(万元)每年纳税调增5.6万元。

二、外购无形资产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及税收筹划

新准则规定,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但是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产生的价差,除按规定可以将一部分资本化以外,其余的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依据此规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不一定全部作为无形资产的成本。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28条规定,纳税人外购无形资产的价值,包括买价和购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第30条规定,纳税人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税法上不考虑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产生的价差。

由于会计和税法上对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产生的价差处理不同,进行税收筹划时,企业应权衡正常信用支付与超过正常信用支付的成本与收益,考虑采用何种支付方式。软件购入时,注意区分软件与硬件的使用年限。如果软件的使用年限较短,可以分别签订软件和硬件的购买合同,并体现软件的受益期限,使软件能比硬件更快摊销入成本费用。反之,可以合并签订购买合同。

例2:公司计划外购一项技术,若现在支付价款,价款和相关税费为100万元,若延期一年支付,价款和相关税费为120万元,估计延期支付的价差有10万元可以资本化,无形资产采用直线法摊销,会计和税法规定的摊销年限均为5年。若A公司选择现在支付价款,会计上每年计入当期损益100/5=20(万元),税法上允许扣除的费用每年也为20万元;若A公司选择延期一年的支付方式购入此项新技术。会计上,A公司在第1年应将不能资本化的延期支付价差10万元计入损益,其余110万元计入无形资产;而税法上将实际支付的价款120万元作为此无形资产的价值。会计上每年计入成本费用依次为32万元、22万元、22万元、22万元、22万元,税法上允许扣除的费用每年为120/5=24(万元)

延期支付价款与现在支付价款比,延期支付共计获得抵税收益(24-20)×5×33%=6.6(万元),获得推迟支付100万资金的利益,但多支付20万元价款。企业应在延期支付获得的抵税收益和利息收益与多付价款上进行权衡。

三、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及税收筹划

新准则将无形资产区分为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新准则规定企业选择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另外,新准则增加了“预计残值”的概念,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和已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后的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无形资产应当采取直线法摊销。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可以看出,会计和税法在摊销与否、摊销方法、残值规定上均有差异。进行无形资产摊销的筹划时,建议在受让无形资产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应尽可能体现受益期限,按较短的受益年限进行摊销,尽快将无形资产摊销完毕。

例3:公司若购买一批计算机硬件和软件,估计总价值100万元。预计计算机硬件使用年限为5年,软件受益年限为2年,无残值,假设税法规定的摊销年限与会计上一致。如果软件未单独计价,则每年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为100/5=20(万元)。如果软件单独签订合同,价格为50万元,明确受益年限为2年。则第一年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为50/5+50/2=35(万元),第一年所得税影响为(35-20)×33%=4.95(万元),即可以依法推迟交纳所得税。

四、无形资产减值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及税收筹划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主要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中予以明确。无形资产减值损失应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为了遏制企业利用减值准备的计提和转回来调节利润,同时规定,无形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税法规定,企业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因为属于或有支出,不符合确定性原则,因此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应作纳税调整增加处理。因无形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不得转回,而税法不考虑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对无形资产摊销的影响,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以后各年,会计确认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将小于税法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因此,每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若在使用寿命期内处置无形资产,应转销由于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导致的会计与税法的收益差异。

对无形资产减值的税收筹划,建议如果无形资产预期不能或很少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尽量通过转让或报损等方式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而不是计提减值准备,因为计提减值准备税法上不允许税前扣除,而出售无形资产的净损失可以税前扣除。

例4:假设公司2007年1月购入一项专利技术,取得时成本为360万元,估计使用寿命10年,2007年12月31日该技术发生减值,并提取减值准备21.6万元。该无形资产不考虑残值,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则2007年涉及的税务及会计处理如下:

1.2007年1月购入无形资产时,以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入账价值

借:无形资产360

贷:银行存款360

2.2007年摊销无形资产费用时,

借:管理费用36

贷:无形资产36

3.2007年12月31日提取减值准备时

借:营业外支出21.6

贷:无形资产减值准备21.6

2007年摊销无形资产费用36万元,2007年末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为302.4万元(360-36-21.6),该项无形资产在2007年合计影响利润57.6万元,税法只允许扣除当年摊销的无形资产费用36万元,因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1.6万元。

2008年涉及的税务及会计处理如下:由于2007年末计提了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应当在无形资产剩余使用寿命9年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302.4万元,每年应摊销33.6万元。

借:管理费用33.6

贷:无形资产33.6

2008年摊销无形资产费用33.6万元,2008年末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为268.8万元(302.4-33.6),该项无形资产在2008年影响利润33.6万元,而税法不考虑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对无形资产摊销的影响,允许按无形资产的历史成本扣除无形资产摊销费用36万元,因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4万元。

因无形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不得转回,若公司一直拥有该项专利技术,则在2009~2016年每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4万元。即2008年~2016年9年共计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1.6万元,等于2007年末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例5:承例4,假设公司2010年1月将此专利技术转让,取得收入200万元,营业税税率为5%,不考虑其他转让费用及税金和附加。

2007年~2009年会计和税务处理与例4一致。2009年末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为235.2万元(268.8-33.6),摊余价值256.8万元(360-36-33.6×2)。

2010年1月出售时,

借:银行存款200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21.6

营业外支出49.2

贷:无形资产256.8

第6篇

1.1把经济效益放在首要位置企业的目的就是提高经济效益,在企业会计税务筹划的过程中,会不可避免的遇到很多涉及成本的问题,所以在进行税务筹划时,要对比计划成本和计划收益,选取高于成本收入、为企业带来更多效益、容易实施的税务筹划,只有这样,才能提高企业收益。

1.2坚持遵纪守法税务筹划是企业中利用多种方法降低税务、提高收益的工作。在税务筹划时,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比如:适当控制资金收入与支出、合理使用税收优惠政策、选用合适的纳税计划等等。随意调节利润、乱摊成本等都是违法行为,需要摒弃。面对不同的税务筹划计划时,应保证其合理合法,并且还应选取税负最低的财务决策。

1.3全面考虑税务筹划在选择企业会计税务筹划方案时,要用全面整体的眼光进行选择,选出最佳筹划方案。企业中进行税务筹划的根本目的在于最大限度的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所以,在税务筹划时要时刻牢记企业的最终目的和企业的目前现状,并且要结合相关法律政策。总而言之,在税务筹划中要从全局利益出发,仔细研究影响税务筹划的各个因素,制定并选用能使企业效益最大化的方案。

二、企业会计中税务筹划的应用方法

2.1对投资进行核算从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可以看出,对投资进行核算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成本法,一种是权益法。成本法的适用于企业投资比重低于20%的时候;权益法适用于企业投资比重高于20%或者低于50%、企业投资比重低于20%或者可以产生一定企业经营决策的影响、企业投资比例超过50%或者可以对企业施加重大影响时。两种方法相比较而言,权益法的选择空间较大,如果企业出现先盈利后亏损的情况,则需要选择成本法。

2.2合理选择收入结算方法在商品销售过程中,会有很多结算方式来对应销售产品,因为收入的确定时间不一样,所以纳税月份也不一样。根据我国相关税法规定,企业收入确认时间截止到收款销售为止,而且和买方收到提货单必须是同一天。如果企业用银行委托的形式进行货物销售,完成相关手续后,企业的收入时间定为货物发送的时间。如果是按照合同上的规定进行赊销或者分期付款销售,则把收取款项的时间看作企业的收入时间。如果是订货销售或者分期销售,则交货的时间就是企业的收入时间。由此,应该根据不同的销售方式,确定相应的收入时间,制定合理的税务筹划方案,从而提高企业效益。

2.3选择存货计价的方法我国当前的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存货计价方法主要有这几种:毛利率法、先进后出法、个别计价法、加权平均法。在选择该用何种存货计价方法时,企业必须考虑到企业盈利,以此为目的认真进行企业税收筹划的策划。当市场中物价降低时,一般采用先进后出的方法,因为此时与其他方法相比,先进后出法的期末存货成本计算更低,是本期成本大幅度增加,应纳税额大幅度减少。

2.4选择列支费用的方法费用列支是税法在我国准许的范围内对税务筹划加以列支当期费用的指导,以便减少应纳税额、预计可能损失、递延纳税时间。费用列支的通常方法为:第一,合理估算发生额的费用以及损失,运用预提方的形式入账,掌握列支限额的充分列支以内部分,例如:业务招资费、公益捐款等。第二,把已经发生的资费尽快尽早核销入账,注意把损失加入费用之中,比如已经损毁和存货盘亏的情况。第三,缩短成本费用,递延纳税时间,以便节税。

2.5折旧与摊销可以准许扣除所得税缴纳的有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等,在已有收入的基础上,摊销额与折旧额显示出相对较大,企业应缴纳的税额会降低很多。一般情况下,企业会计有很多折旧方法,现在利用率最大的一种折旧方式是加速折旧法,它的折旧效果非常好。就递延资产和无形资产以及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而言,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对其在摊销期方面作了规定,但弹性仍然很大。

三、小结

第7篇

关键词:集团公司 税务筹划 方案 研究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与发展,现代企业作为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法人实体,均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作为企业的主要经营目标。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途径,也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利参与社会财富分配的一种活动。任何企业缴纳税金就意味着企业资金的流出,将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企业经济利益的减少。我国税收的基本原则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但是任何企业都不可能直接获得国家税收分配的收益补偿。因此,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控制税收风险、合理纳税、合法避税逐渐发展为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社会大众在认识到依法纳税的重要性的同时,也认识到,在税收政策的不断完善,税收征管越来越严密的当今社会,企业税负的减少已经不能再通过“关系税、人情税”,甚至偷税、漏税、骗税、欠税等违法方式来实现。因此,税收筹划作为一种合理的减少税负的方式逐渐被众多企业所推崇。

一、集团企业税收筹划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纵观我国集团企业的纳税现状,大部分集团企业都能够规范纳税,很多集团企业被当地税务部门评选为纳税大户或者纳税先进企业。但是,我们对集团企业的涉税事宜进行分析后发现,很多集团企业仍存在税收筹划意识不强、税收筹划目标单一、税收筹划缺乏整体规划、缺乏合法性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集团企业面临诸多潜在的税务风险。

(一)集团企业重税务缴纳而忽视了税务筹划

实务工作中,集团企业对于税收管理普遍存在重税务缴纳合规性,轻税收筹划的特点。作为一项计划性和综合性工作,税收筹划工作应着眼于合理控制税务风险和合理节约税务。筹划的目的就是企业通过对税收法规的研究与企业内部经营目标的综合分析,提出未来一定时期内要达到的企业目标,在兼顾税务合规缴纳的基础上,合理谋划企业税务支出,帮助企业优选综合成本最低,收益最大的方案,提升企业价值。

任何集团企业都是一个谋求利益的团体,对税务筹划工具运用上的一轻一重,导致了集团经济利益的损失。从各集团企业已经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来看,由于国家对于税收的重视和对偷漏税的大力打击,税收缴纳方面的风险已经引起国有企业尤其是大型央企的高度重视。对风险的厌恶使得各集团在税务管理方面都重视税务缴纳处理的规范性,强调按时缴纳各项税收,这绝对有利于企业控制税务风险。但是,集团企业往往对于税收筹划合理节约税负的作用比较轻视,对于可免可不免的税款选择直接缴纳,以避免产生税收风险。现实生活中还有很多国有企业,因为在企业管理、绩效激励机制方面的制约,对于税收筹划没有积极性。从企业领导到具体办事人员对于税收筹划没有积极性,从企业业务流程、资料准备、具体申报备案等各个层面存在各种缺陷,也使得税务筹划工作难以开展。

(二)集团企业税收筹划目的不明确

当前,许多企业对税收筹划的目标不明确,具体认识还停留在某项税种少交税上,认为节税越多越好。筹划的核心是实现企业的目标,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筹划的具体目标可以是增加会计收益、可以是节约现金流、也可以是盘活资产增加企业价值。税务筹划的任务就是围绕这一目标,通过有计划的事前安排,以最小的代价、可控的风险程度,合理的实现这一目标。

实务中,许多进行税收筹划的企业往往局限于简单的降低企业税务支出,以少缴税作为衡量企业筹划的唯一标准。这种以偏概全的衡量标准,在很多情况下脱离了企业实际需要,离开了企业的根本目标,也就很难做出正确选择,起不到服务企业根本目标的作用。税收筹划本身也是企业一项经济行为,也有成本发生,其中不仅有机会成本,还包括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如运行不当,可能出现通过税收筹划节约的税金不能抵偿因税收筹划增加成本的现象。

(三)集团企业的税收筹划忽视了企业的长期发展规划

在实际的操作中,很多集团企业的税收筹划仅追求短期利益,没有关注集团企业的长远利益。有的集团企业税收筹划基础工作不扎实,没有对本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基础信息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仅以企业短期节约某项税负位目标编制税收筹划方案,仅仅为了满足当前节约某项税负的需要,最终导致企业长期利益遭受损失。这与集团企业的有计划、有步骤、长远的长期需求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

现代企业的发展离不开长远战略发展目标的制定。对于集团企业而言,税收筹划不仅要考虑集团企业的当期利益,也必须服务和服从于集团企业的长期利益。税收筹划的超前性、目标性、全局性的特点如果能够得到有效的运用,必然会为企业的经营战略带来长期而深远的影响。集团企业的经营业务涉税范围较广、内容比较复杂,为集团税收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税收筹划需要对集团企业的组织机构设置、对外投资方式、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合理的安排以实现筹划目的,也要求企业尽量避免以偏概全,过分的强调短期利益,忽略了集团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所要实现的长期目标。

二、集团企业有效税收筹划方案实施的措施

(一)集团企业税收筹划应从整体利益出发

对于集团企业而言,必须先以集团利益最大化作为税收筹划的最终目标,在企业的管理层中树立新的观念,提高税收筹划的意识。集团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能目光短浅,而是应该站在整个集团企业的长期性、全局性的高度进行整体的规划;在进行集团企业经营战略的部署时不仅要考虑到市场的影响因素,还必须将各种税收的因素考虑在内。比如企业对外投资方案选择时,有现金投资和土地投资两种方案备选,通过税收筹划发现,以土地投资除可以实现与现金投资一样的投资和现金流目标外,还可能实现对企业盈余的管理,为企业选择最优方案提供的有力的支持。

(二)集团企业税收筹划应有明确的目标

集团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首先确定明确的、合理的目标,进而根据目标,制定科学的、合理的、合法的税收筹划方案,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税收筹划不会偏离企业最终目的。当前实际工作中,尤其是集团企业,战略和经营计划对于税收筹划的要求早已不局限于节税,往往会根据自身经营和战略发展需要,形成包含企业资产管理、净资产管理、盈余管理、现金流管理的综合目标,良好的税收筹划可以帮助企业优化方案,或者在多项方案中选择最优方案,实现集团企业上述管理目标和要求。

(三)集团企业税收筹划应以业务为基础

集团企业税收筹划应以业务为基础,开展和落实税务筹划工作。集团企业是一个系统庞大、成员众多、涉税事项众多,存在很大的税收筹划空间。同时,任何的税收筹划都不能离开业务流程以及业务部门独立存在。税收筹划涉及的各类税务处理,也需要企业按照主管机关要求,由各个业务模块之间配合提供税务资料、安排业务活动,才能最终实现节税和控制风险的作用。就集团企业而言,税收筹划必须依靠各级子公司、各职能部门之间的业务配合,从业务源头逐项落实税收筹划工作,充分利用国家税收中的优惠政策,遵循税法和政策要求,节约税负、控制风险,进而帮助集团企业实行经营和战略目标。因此,税收筹划是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管理活动是相辅相成的,只有两者有机的结合在一起,才能满足税收筹划的需要。没有业务的支撑,税收筹划的目标就无法实现。

总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活跃在各个行业的集团企业已经成为提高我国国际竞争力的中坚力量。作为参与国际经济活动主体的集团企业,必须根据企业自身的战略规划、长远目标和发展现状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在控制税务风险的同时,合理降低税务成本,从而为集团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和企业价值的增值奠定扎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第8篇

1.企业税务筹划中存在的目标风险 

税务筹划所要达到的目标:最小化的税负、最大化的税后利润和最大化的企业价值。如果企业把最小化的税负作为税务筹划的目标,就有可能造成片面性的企业税务决策。因为很多情况下企业税务筹划制定的方案是针对特定的经营项目,当同时存在若干个方案可供选择时,如果仅以最小化的税负为标准,造成的结果是:企业投入的成本的上升或者获得的利润减少。最主要的是各种筹划方案的风险在这种税务筹划目标并没有得到考虑,而当前企业竞争激烈的形势下,风险的控制是企业经营首要要考虑的因素。因此,最小化的税负目标在税务筹划中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一些风险。 

2.企业税务筹划方案中存在的风险 

随着经济的发展各国都在频繁的调整宏观经济的税收政策和制度,同时企业的外部经营环境也在发生着很大的改变。如果企业在制定税务筹划的方案时缺乏一定的灵活性,当企业的投资、经营和筹资活动不适应新的政策和制度时,企业原先的税务筹划方案就会给企业带来风险。因为税务筹划方案就是根据政策的特殊性而制定的,无论是特定的经活动发生了变化还是这些特殊性的政策发生了变化,这都会导致税务筹划方案的预期结果和最终结果产生一定的偏差,就会导致筹划失败的风险。 

3.企业激进扩张中存在的风险 

国家每年都会出台一些政策是为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和转型,进而给我国企业的发展和转型提供良好的条件。但有一些企业在扩张中过于盲目,造成了许多的税务筹划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第一,由税务战略的缺乏而遭受的风险。当企业对异地环境不了解的情况下进行扩张,不熟悉异地的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进而就不能够制定出比较合理的税务筹划战略计划,因此,这样的扩张企业不能形成良好的整体效益,可能加大企业扩张失败的风险。第二,由异地法律税收政策差异造成的风险。当企业在异地进行扩张时,异地的税收政策和制度、法律和本地区的税收政策和制度、法律存在一定的差异,若税收筹划人员对异地的税收政策、法律不了解或着错误的理解或着任然按照本地区的税收政策进行筹划,就会导致筹划方案无法再异地实施进而造成各种各样的损失,极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4.企业税务筹划系统性风险 

由于企业的不断发展和转型,部分业务将被放弃,同时会对原有的一些业务进行重组或者会新增一些业务。此时,企业的税务筹划人员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就需要从整体上对各个业务进行仔细的考虑,以期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如果税务筹划人员没有从企业的整体上考虑,而只是对个别业务进行适当的筹划,这种税务筹划在局部上可能是最优的但在整体上达不到最优的效果,还会对其他业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如果企业的某两种业务在同一税收筹划政策上存在一定的冲突,此时只考虑其中一种业务就有可能对另一种业务的税收就会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只考虑单个业务税务筹划很可能会对企业的整体优势造成不良的影响。 

二、减少企业税务筹划风险防控的一些对策 

1.制定良好的税务筹划战略 

企业对总体发展目标的谋划的方法是企业战略,它一定程度上决定企业的未来发展方向和兴衰。把税务筹划作为一个分战略纳入到企业的发展战略中,就可以使企业的财务目标和企业的发展战略目标保持一致,并在一定程度上服从于企业发展战略。这样做的好处就是我们就可以站在企业的整体高度来制定税务筹划战略,将各项业务纳入到统筹范围内,从而就很好的避免了由于仅仅考虑局部业务而损害企业的整体效益。 

2.树立正确的税务筹划目标 

企业目标应包括以下几点:最小化的纳税成本、资本的时间价值和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企业最小化的纳税成本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有的情况我们完全可以牺牲一定额度的短期纳税成本来维护企业的长期利益。其次,企业在制定税务筹划时应尽可能的将纳税的时间向后推移,根据货币时间价值改变,之后的同等的货币价值是小于现在货币价值,其差额随着时间的延长而加大,这样做的优点就是可将企业现在的投资作为无偿融资,进而在危机时段帮助企业顺利度过难关。最后,我们从契约方面来看,利益相关者中的一个集合就是企业,如果企业在制定税务筹划时能够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那么就很容易实现纳税共赢,从而为企业的发展壮大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同时企业的价值也在无形中得到一定的增加,企业在不断的发展和转型中得到很大的帮助。 

3.增加税务筹划灵活性 

税务筹划的灵活性就是要求税务筹划方案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而做适当的调整。增加税务筹划的灵活性首先应做到企业应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来制定税务筹划方案,不同时期国家可能有不同的宏观经济政策,企业的税务筹划者只有顺应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才能最大化的获得税务筹划的效益。 

第9篇

税款对于纳税企业来说,是一项费用支出,对于国家来说则是财政收入的来源。尽管我们都知道纳税是每个企业光荣而应尽的义务,但是毕竟税款的缴纳导致了经济利益的流出,因此如何降低纳税支出成为每个企业必须要考虑的问题。过去由于我国税法体系不健全、不完善,企业对税法也不精通,许多企业采取一些不合法、不合理的手段来降低自己的纳税支出,比如偷税、漏税。今天,随着我国税法体系的不断完善健全,税收征纳管理工作的加强,偷税漏税的可能性在逐年降低,而且受处罚的力度也越来越大。也就是说偷税、漏税的机会成本越来越大,企业转而寻求其他更可行的途径来减少纳税支出,这就是税务筹划。虽然税务筹划在我国尚处于初级阶段,但在西方发达国家,纳税人对税务筹划早已耳熟能详。早在1935年,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就针对“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案发表了有关税务筹划的观点,他认为依据法律少缴税是可以的,因为任何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汤姆林爵士的观点赢得了法律界的认同。英国、蒙古、澳大利亚等国在以后的税收判例中经常援引这一原则精神。那么到底什么是税务筹划呢?

一、税务筹划的概念

国际上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

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在《国际税收词汇》中是这样下定义的:税务筹划是纳税人通过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

印度税务专家E・A・史林瓦斯在他编著的《公司税务筹划手册》中写道:“税务筹划是经营管理整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税务已成为重要的环境因素之一,对企业既是机遇,也是危胁。”

在美国,联邦所得税已变得非常复杂,这就使为企业提供详尽的税务筹划成为一种谋生的职业。现在几乎所有的公司都聘用专业的税务专家,系统地对企业经营或投资行为做出事先安排,以期达到尽量少纳税的目的,这个过程就是税务筹划。

在我国,作为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税法体系越来越完善,越来越详细,也可以说越来越复杂,这就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有人认为税务筹划就是合法避税或正当避税,他排斥非合法避税。其实在合法与非法之间还有一个真空地带,那就是没有明确说非法、但也没有明确地规定允许,我认为只要没有明确地规定不可以,那就可以,只要不违法就行。所以我认为税务筹划是纳税人依据现行税法,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合理地安排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实现企业经营管理目标的行为,它既包括节税又包括避税,还包括税负转嫁。

二、税务筹划的目标

从以上介绍的税务筹划的最早的几种观点中可以看出,最初人们普遍认为,税务筹划就是实现纳税最少,这就是他的目标。可是随着我们对公司财务管理目标的进一步认识,我们发现有时纳税最少,并不见得带来企业利益最大化,因为一味强调税收负担的降低,会忽略因该筹划方案的实施引发的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反而不能给企业带来绝对的利益,所以在选择税务筹划方案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一方面,企业的任何一项经济活动,都会涉及多个税种的课征,在进行税务筹划方案的设计时,应将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税种都加以考虑,选择某种总税负最小方案作为实施对策。而且,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不能只考虑自身利益,还要兼顾参与经营活动的其他各方的税负情况及其税负转嫁的可能性,力争实现双赢或多赢,否则会阻碍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对于企业经营者而言,税收负担最小只是要考虑的一方面问题,他们还需考虑投资报酬率、投资回收期、每股盈余率、资本结构等问题。税务筹划的最高目标是税收负担最低化,它是一种积极的、主动的税务筹划目标,应该服从、服务于现代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从这个角度讲,税收负担最低化是手段而不是目的。而税负的轻重,不是看纳税人缴纳税款的多少,而是看其税收负担率,既要算各种(类)税的税额占其商品流转全额(含税)、营业总额、或税前利润的比率,更要算税收的总负担率,即各项税款占其生产总值的比率。

企业在不同的发展时期因为侧重点的不同有不同的经营目标,从税务筹划角度看,税收负担最低化是税后利润(财富、价值)最大化的基础和前提。

总之,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从全局出发,把企业所有的生产经营活动作为一个动态的、与周围密切联系的整体来考虑,在法律规定、国际惯例、道德规范和经营管理之间寻求平衡,争取在涉税零风险下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因此,税务筹划不能只考虑个别税种缴纳的多少,不能单纯以眼前税负的高低作为判断标准,而是以企业整体和长远利益作为判断标准,有时可能会选择税负较高的方案。

税务筹划的具体目标不是截然分开的,不同企业可以有不同的具体目标,同一企业在同一时期也可能有几种具体目标,不同时期的具体目标也可能有所不同或有所侧重。

三、税务筹划方案的前瞻性

在现实中,通常容易将税务筹划认定为只是对现行税收政策及运行环境的筹划,这种认识并不全面。税务筹划虽从理论上看是在对现有政策十分了解的基础上,进行最有利的涉税规划,但由于税制自身的变动及经济环境的改变,囿于既定背景的税务筹化并不一定是最高明的方案。例如,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一直稳定不变,几乎所有的税务筹化都以此为背景。但我国加入WTO后,国内税法必将受到国际税收发展的变化与国际间的税收竞争挑战,可以预见,今后我国税制将会出现比以往较为频繁的调整。如果预期未来税率将会上升,则直线法对企业的税款减少更有利。因为在税率上升的情况下,即期减少的税前所得将在远期适用更高的税率征收,从而可能导致延期纳税收益小于税收负担的增长幅度。反之,如果预期今后税率可能下降,则使用加速折旧法有利,这将从两方面取得税务筹划收益:一是税率下降产生的即期转移到远期纳税的税负绝对比重下降;二是延期纳税的时间收益。

此外,前瞻性还有另外一层含义,税务筹划一般都是在应税行为发生之前进行谋划、设计和安排的,它可以在事先测算企业税务筹划的效果,因而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在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企业交易行为发生后,才缴纳有关流转税;收益实现或分配后,才缴纳所得税;财产取得或行为发生之后,才缴纳财产、行为税,这在客观上提供了纳税前做出筹划的可能性。另外,经营、投资和融资活动是多方面的,税法规定也是有针对性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性质不同,税收待遇也往往不同,这为纳税人选择较低税负提供了机会。如果经营活动已经发生,应纳税款已经确定,再去“谋求”少缴税款,这就不是税务筹划行为。

四、税务筹划的必要条件

(一)收益必须大于费用

尽管几乎所有的企业都有节税的意愿和动机,但并非所有的企业都愿意进行税务筹划。因为税务筹划的事先规划性特点,决定了它的开展需要企业组织配备专门人员,必须耗费一定的财力物力。如果这种耗费大于或等于所能够节约的税款支出的话,则得不偿失,企业也会放弃进行纳税筹划。然而事实证明纳税筹划的效益潜力是很大的,绝非蝇头小利。

就不同税种而言,同一个税种、不同税目的税率有的高,有的低(如营业税税率,交通运输业为3%,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适用5%,而娱乐业高达5%――20%),相差悬殊。就税收政策而言,同一个政策,有的项目税率高,有的项目税率低(如我国所得税税率最高33%,而上市公司的所得税税率只有15%),有的项目给予税收全部减免(如在特区新建企业享受头二年全免、后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高低之间不成比例。就税收的地区差别而言,有的地区依率全征,有的地区依率减半,有的地区依法全免,相互之间差别极大。

(二)必须具备税务会计专业人才

税务筹划是一项复杂的、长期的、专业性很强的活动,它要求企业拥有通晓税务、会计及法律等相关知识的专门人才,或者通过纳税机构来实施。

(三)必须事先筹划

纳税义务的履行,只有在与应税有关的经济业务发生之前,企业方可有效地进行事前规划,促使纳税业务按照预先计划的方向发展,实现纳税筹划目标。实现这一目标的途径一是少纳税款,二是延期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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