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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证券民事诉讼;投资者权益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09-0111-03
引言
从刘中民诉渤海集团案至今,证券民事诉讼在我国已经走过了十年的历程。在此期间,随着我国证券民事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司法实践中涌现出以郑百文案、银广夏案、科龙案为代表的众多实例。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大约有10000名投资者作了证券民事赔偿案的原告,其中,大约有1000名投资者通过和解或判决的方式获得了全部或部分赔款,其余大多数尚未结案或执行到位。这表明证券民事诉讼已经越来越受到投资者的青睐,成为其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武器。但在众多参与证券民事诉讼的投资者中,却鲜见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的身影。为此,笔者尝试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视角,分析基金管理人缺位证券民事诉讼的原因及其危害,并尝试提出具体可行的对策建议,以期对我国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有所裨益。
一、基金管理人在证券民事诉讼中的缺位及其原因
基金是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以投资组合的方式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集合投资方式,具有组合投资、专业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特点。近年来,我国基金发展迅速,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二零零六年第一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截至2006年3月末,基金总数为229只,比上年底增加11只。基金总规模4768亿元,同比增长21.5%;总资产净值5016亿元,同比增长30.2%。但在这其中有相当比例的基金存在亏损情况,根据Wind资讯统计显示,2005年165只偏股型基金当中,有108只基金在股票差价收入一项上合计亏损109.4亿元。这显然与基金所宣扬的专家理财相悖。
笔者认为,基金之所以出现如此大规模的亏损,一方面与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投资能力有关;另一方面与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猖獗也脱不了干系。毫无疑问,基金也是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受害者,而且所遭受的损失往往数额巨大。面对巨大的损失,基金管理人本应依托其在证券投资领域的专业优势,充当证券民事诉讼的急先锋。然而,事实情况却是,我国的基金管理人在证券民事诉讼中集体失语。原因何在?笔者认为,基金管理人缺席证券民事诉讼绝非事出偶然,而是一系列因素共同促成的结果。
首先,制度性约束缺乏,基金管理人缺乏参与证券民事诉讼的内在动力。基金是一种“募集资金,专家经营,代人理财”的投资方式,作为一种证券化的信托关系,基金信托属于商业自益信托,即信托人与收益人重合,基金主体一般包括投资人(亦即收益人、信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其中,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从法律上来讲是信托关系。由于缺乏法律上的明确规定,我国围绕基金管理人信托义务所展开的讨论都没有法律基本面的支撑,只能停留在理论层面上。加上我国《基金法》在基金管理人具体义务中也没有提及基金管理人参与民事诉讼的义务,这就形成了法律上的空白:既不能直接从法律条文中找到要求基金管理人参与证券民事诉讼的依据,也不能从基金管理人的信托义务中推断出其参与民事诉讼的义务。最终的结果就是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缺席证券民事诉讼的行为束手无策。
其次,基金管理人参与证券民事诉讼缺乏必要的程序优先性。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4条规定“对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单独或者共同诉讼的形式予以受理,不宜以集团诉讼的形式受理。”由此确立了我国证券市场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方式,即单独诉讼和共同诉讼。而根据《通知》第13条规定,多个原告因同一虚假陈述事实对相同被告提起的诉讼,既有单独诉讼也有共同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提起单独诉讼的原告参加共同诉讼。多个原告因同一虚假陈述事实对相同被告同时提起两个以上共同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合并为一个共同诉讼。因此,尽管《通知》规定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可以单独诉讼,但在司法实践中几乎都选择了共同诉讼作为证券民事诉讼的方式。在共同诉讼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若想作为诉讼代表人参与共同诉讼,必须经过原告推选。但由于证券投资者人数众多、地域分散等特点,事实上他们很难推选出诉讼代表人。由于代表人产生方式的严格限制,使得我国代表人诉讼出现的可能性相对要小,更多的情形是受害人息事宁人。不仅如此,依《通知》第15条的规定,诉讼代表人代表原告参加开庭审理,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与被告进行和解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必须经过其所代表的原告特别授权。这样会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在庭审中,如果没有特别赋予代表人相应的诉讼权利能力,庭审中每次涉及到对诉讼请求的问题,都不能及时作出决定,还得征求被代表人的意见,这可能使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意义大打折扣。因此,鉴于证券民事诉讼人数众多、相对分散的特点,基金哪怕当选诉讼代表人,其在诉讼过程中的成本耗费也会相当巨大。
最后,基金管理人担心参与证券民事诉讼将影响其“信誉”。基金是以信托契约作为基本的法律依据,是一种典型的高度信赖关系。在基金法律关系中,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本应是一个相互制衡的权力格局。但由于我国基金兴起不过短短几年时间,整个基金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在这样的背景下,基金持有人尚未完全形成能保护自己的有效机构及方式,更无法行使选择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方面的权力,基金持有人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实际上处于缺位状态,缺乏对基金管理人的有效制约;不仅如此,由于我国的基金托管人往往由基金管理人选任,且对监管基金管理人缺乏热情及激励措施,基金托管人也根本未能有效地对基金管理人形成有效的制约。上述两个方面的作用,共同导致了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持有人之间的力量严重失衡,前者居于绝对的主导地位。正是这样一个近乎垄断的地位造就了基金管理人将关注的目光仅仅集中在自身“信誉”身上,生怕一旦参与证券民事诉讼,将会失去竞争优势和市场,却忽视甚至是恶意侵害了基金持有人的权益。另外,由于我国证券投资者的投资理念尚未成熟,将关注的目光过多地集中在基金的盈利能力、投资决策能力上,缺乏对基金管理人诚信等内在品质的关注。这就进一步刺激基金管理人片面地追求盈利能力,置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于不顾。
由此可见,基金管理人缺席证券民事诉讼既有制度设计
等客观方面的原因,也有证券投资管理人主观方面的原因,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二、基金管理人缺席证券民事诉讼的危害
基金管理人缺席证券民事诉讼,显然有悖于保护投资者的理念,极大地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体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首先,直接侵害了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证券基金持有人与证券基金管理人之间是信托法律关系,证券基金持有人投资基金的最主要目的就是要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他们所真正关心的是能否获得投资利润。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投资者的资产,必须以实现证券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最大化为最终目标。法谚云: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当基金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而遭受侵害时,基金管理人必须竭尽全力寻求救济以求挽回或者减少损失。就我国当前而言,司法救济是证券投资者获得救济、实现证券市场领域内社会正义的最佳方式。“司法对证券纠纷介入得越深,市场各方的权利、义务就更明确,投资者对市场就更有信心。”而基金管理人在证券民事诉讼中的缺位,无异于剥夺了基金持有人获得救济的权利,将其置于救济无门的境地。如此一来,基金持有人所遭受的损失就无法从违法违规者的损害赔偿中得以弥补,这显然违背了基金持有人投资于基金的初衷。
其次,放纵了证券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间接损害了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民事诉讼正是通过个案剥夺违法违规者的非法利益,使其不敢、不能继续从事违法行为。不仅如此,证券民事诉讼还因其民事责任十分巨大,可使违法者三思而后行,这就通过个案对证券市场中潜在的违法违规者起到了威慑和预防功能。正如学者所言,“在公司法及证券法领域,个人诉讼特别优胜之处是其威慑作用”,其意义不仅在于“使受害者得到赔偿,更有私人协助政府执法之意义”。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民事诉讼制度的逐步完善,越来越多的个人投资者参与到证券民事诉讼中来,但由于个人投资者在经济能力、违法违规信息的了解等方面的劣势,证券民事诉讼尚不能起到有效监控和遏制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作用。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具有专业优势的基金却迟迟不肯露面,这就大大减弱了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制约力量,致使上市公司从违法违规行为中获得的利益远远大于其为此支付罚款、赔偿。这无疑使得证券市场违法违规更加猖獗,从更大范围内损害了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再次,有悖于基金信托义务的要求,打击了投资者信心。由于基金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而基金持有人人数众多,不可能直接对基金进行经营管理,只能交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加之基金持有人高度分散以及“搭便车”心理,使得基金运作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这就导致了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持有人之间的信息严重不对称,最终形成了内部人控制的格局。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投资者已经走出了盲目投资的误区,越来越重视其投资的安全性,特别是重视其权益受到侵害后能够得到足够的救济。在这样的背景下,基金管理人必须首先要让基金持有人确信其投入的资金能够得到安全的保护。基金管理人仅仅从其自身眼前的利益出发,置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于不顾而缺席证券民事诉讼,严重打击了投资者的信心。
概言之,基金管理人缺席证券民事诉讼不仅给基金持有人的利益造成直接侵害,而且间接侵害了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从长远来看,必将打击证券投资者的投资信心,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推动基金管理人参与证券民事诉讼的对策建议
面对基金管理人缺席证券民事诉讼给投资者权益保护带来的诸多不利影响,必须提出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对策,促使其愿意、敢于而且能够参与到证券民事诉讼中去,以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首先,明确基金管理人的信托义务,并配备相应的责任。为平衡基金各方当事人在基金中的力量悬殊,防范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围绕基金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建立强有力的约束机制。鉴于基金管理人具有专业的投资理财知识,具有资金、信息等方面的资源,有提供专业服务的能力,基金持有人也是因为信赖管理人的专业水准而投资于基金的。因此,仅以善良管理人的标准来要求基金管理人是不够的,应要求基金管理人在处理基金事务时达到一个投资专家在处理同样事务应达到的注意水平,否则即要承担相应责任。依此标准确立的注意义务自然包括了当基金受到来自于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侵害时,从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出发积极参与证券民事诉讼的义务。但仅仅有义务还不够,因为缺少了相对应责任设置的义务形同虚设。必须在确立基金管理人注意义务的同时,规定如果基金管理人违犯注意义务而缺席证券民事诉讼,基金持有人有权要求其支付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关键词】资产配置 基金收益 风险投资 基金
前言
在现在社会的证券投资中,资产配置起到了相当大的重要作用,资产配置决定了证券投资的安全和证券投资的收益,尤其是在证券投资中的风险投资中更是起到了非凡的作用。从上个世纪80年代至今近30年的时间里,国际上的投资专家不断地研究在投资中的资产配置,并且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效果。首先,数据显示资产配置在资产投资中的重要性,研究指出关于资产配置的决定是投资中相当重要的决策。资产投资的收益多少90%以上的影响因素是因为资产配置的正确配比。
一、资产配置的理论意义及研究
(一)资产配置的理论意义
近几年,国内的一些学者也对证券投资中的资产配置进行了全面的研究,包括对现今社会中资产配置的现状分析,并且明确指出国内的一些机构在未来投资中资产配置的大致取向。因此,在证券资金高速发展的中国,资金配置无论从它的理论价值和实际操作中的现实意义都是十分重要的。资产配置是涵盖了不同资产类别的一个投资组合,对于该投资组合的每个组成部分,都具有风险投资和投资收益的两方面特征。资产配置在证券投资中需要根据投资实际过程进行不断地调整和权衡,尤其是根据时间跨度、投资的资本保值、投资的预期收益目标、收益来源等,投资者更是需要慎重的权衡[1]。并且投资者根据不同的分析结果,保证在投资过程中找到可以将投资收益率提高到最大的一种合理的资金配置,换句话讲就是不要将过多的自己类别全部集中在某类资产中,最好的投资配置是将资产分散投资在不同的资产类别里,这样既可以保证资产的流动也能保证在资产投资中承受相当小的投资风险。
(二)资产配置的现状研究
研究表明资产配置的效率直接影响证券投资的风险与证券投资的收益,所以资产配置的权衡就尤为重要,资产配置的效率权衡大致可以分为三大主要类型:一是高风险高收益型,此种资产配置可以使资产在短期内大幅度的增加,当然在投资过程中风险随着投资的高收益而增加,这种投资方式多用于股票投资,且多数为刚刚兴起的产业及初级的企业股票;二是低风险长期收益型,此类资产配置并不是在短期内注重资金的增长,而是属于稳定增长的类型,投资者虽然在短期来看不能得到很高的收益,但是在一定的程度上,投资所受的风险也大大地降低,主要以投资的安全为主;三是风险及投资收益均等型,此种资产配置的投资基金类型是需要投资者根据市场的变化,不断的调整各类资金的配比,从而实现收益和投资风险达到平衡,这种资产配置的灵活性比较强,投资对象相当的灵活,不是一成不变的,此类投资多数为有价证券[2]。
二、证券投资基金资产配置效率的实证检验
(一)研究数据及研究方法
对于中国来讲,基金的主要资产配置的收益及贡献率是不同的,下面结合我国现状来分析一下投资基金的配置效率。在证券投资的系统中获取了2010年第二季度到2012年第二季度的60只投资基金的资产配置效率对资产收益的贡献的数据分析,分析过程中也参考了一些其他证券研究所的测算方法和投资资金的收益率数据[3]。数据显示,在资金配置均匀变化下,资金的超额收益和基金的单位净值和市场的收益率成正比的,当计算工时中出现无风险的投资收益时,超额收益与投资基金的无风险收益则是成反比的[4]。并指出,中国证券市场若想要获取超额收益应该更注重详细的信息分析,拥有强大的数据做支持,就不会造成选股的收益率差异较大的结果,从而减轻了投资的风险。
(二)具体分析与计量检验
把我国整年的投资基金的资产配比的收益率与基金增长率进行一个横向的对比,研究的实证表明,中国市场在养老基金方面低于美国。这就体现了在投资资金配比上中国和美国的差异,数据显示我国在资产配置中存在明显的羊群行为,当然存在此类状况是有原因的。由于我国相对于国外来讲证券投资的发展历史较短,投资管理人的投资理念及预测技能相对不够成熟,投资行为也不够规范,具体原因总结为一下两点:第一我国存在较为严重的交叉持股现象,造成了基金流动性差,高交易成本等结果。第二在投资中,存在较多风险较大的反向操作行为,这样就影响了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操作行为,从而出现较多的羊群行为[5]。
三、结语
经过一系列研究表明,中国与国外证券市场对比来看,我国的基金的投资风险明显高于国外,对于这一现状,资产配置技巧在基金投资中尤为重要,更应该在资产配置过程中加强大盘的收益预测。这些现状势必会影响中国在证券市场上的快速发展,因此我们要提高基金的供给量,从而加强我国证券投资在业界的竞争力度。经过本文的分析对证券投资的资产配置总结了如下建议:一是对于今后证券投资中的资产配置的分析应该倾向于对行业的分析和对上市公司的分析,二是目前证券投资中资产配置的效率偏低,应该保持合理的规模才能有所改观,三是在资产配置中应该加大基金的比率,这样才能加强中国市场在业界的竞争强度。
参考文献
[1]周新辉,李明亮,马晓丽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资产配置效率实证研究[J].财经研究,2010,03(12):257-264.
[2]蒋晓全,丁秀英,付振波等.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资产配置效率研究[J].金融研究,2011,02(15):189-197.
[3]张红伟,毛前友,邹程宇等.羊群行为、股价波动与投资收益――基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实证研究[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10,10(12):150-154.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模式;监管措施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7-0-01
证券投资基金作为现代经济生活中一种重要的投资工具,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有着重要作用,目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体系已经初步建立,但是由于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起步比较晚,监管体系还不够完善,与国外发达国家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相比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如何增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有效性,使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科学化、规范化地发展,是当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面临的重要问题。因此,研究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模式与监管措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鉴于此,笔者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模式与监管措施进行了初步探讨。
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模式的选择
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前提是对基金关联交易监管模式的正确选择。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模式主要有 “政府监管”和以“行业自律”两种,就“政府监管”模式而言,这种管理模式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主要由于证券市场管理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其涉及面广、难度高和监管内容的多样性,使得单靠政府管理机构而缺少自律性组织的配合,很难实现既有效监管又不过多行政干预的平衡。而“行业自律”模式通常把重点放在市场的有效运转和保护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利益上,对投资者利益往往没有提供充分的保障;由于没有立法做后盾,监管手段较软弱;不利于形成全国统一的法律规范。
目前,我国目前基金市场尚不成熟,还没有建立起一种完善的诚信体系,市场机制还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在我国金融市场中,基金监管模式的选择,应当在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不受侵犯的同时,高度关注效率与公平的平衡。在选择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模式时,不能单纯依靠某一监管主体,采用政府与自律管理的有机结合模式更符合我国国情。为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我国对基金管理人监管制度应以政府监管为牵引,对基金市场的发展进程进行宏观引导和适度政策扶持,建立以基金管理人监管为核心内容的内外有机结合的监管体系。其中,内部监管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设计,以及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等等;而外部监管主要包括政府监管,市场机制、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等方面。
二、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
证券投资基金是金融市场上重要的投资工具,当前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监管还存在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外部监管机制不完善和内部治理结构不合理三个方面,其具体内容如下:
1.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
当前我国投资基金法律监管层次主要是以《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核心法律。而《证券法》作为证券行业的基本法,是对基金业市场主体及其运作进行规范的法律。其中,《证券投资基金法》在涉及证券投资监管方面的法律条文规定较为粗放,和《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条文衔接不够紧密,现行《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法》都没有对从业人员买卖证券做出明确规定,与国际成熟市场的规范标准有较大差距,难以从立法角度全面保护基金投资人利益,而且其条文多为原则化的表述,基金管理人与受益人发生利害冲突的行为形态万千,缺乏对实际操作的指导。
2.外部监管机制不完善
外部监管机制不完善主要是指证监会的监管力度不足和基金行业自律监管虚化两个方面的内容。在证监会的监管力度不足方面,我国对证券投资基金证监会监管不到位,监管力度仍然不足。主要是由于对基金的信息披露以及保护投资者利益等监管力度仍然不够。在基金行业自律监管虚化方面。目前证券业的自律机构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主要是由两个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一是由于现行体制中的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基本受制于证监会的集中管理;二是由于我国自律监管的立法不完备,自律机构的组织机构和规则的发展不同步造成的。
3.内部治理结构不合理
在公司治理结构的模式选择上,我国基金管理公司实行的是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存的二元结构体制,董事会处于基金治理的核心,受监事会的监督,两者均向股东大会负责,使得股东大会的决策和监督无法达到最佳的水平。二元结构体制构架下监事会监督作用非常薄弱,在我国,经常出现基金托管人反而与基金管理人站在同一立场上,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我国的基金持有人往往人数众多而且高度分散,绝大多数基金持有人偏好于短线操作以博取差价利润,由于持有人监管成本太高、不具备专业知识因而无从发挥投资基金的专家理财优势等,使得持有人大会的实践结果并不理想,减弱了基金持有人的监督功能。
三、完善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措施
为进一步提高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水平,针对上述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中出现的问题,完善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措施可以从健全相关法律体系、完善外部监管机制和加强内部监管建设三个方面入手,下文将逐一进行分析。
1.健全相关法律体系
证券投资基金是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在我国。基金托管人必须由合格的商业银行担任、垦金管理入必须由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基金投资人享受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也承担亏损的风险。证券投资基金的特点有。
(1)证券投资基金是由专家运作,管理并专门投资于证券市场的基金。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总值的80%。基金资产由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基金管理公司配备了大量的投资专家,他们不仅掌握了广博的投资分析和投资组合理论知识,而已在投资领域也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
(2)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间接的证券投资方式。投资者是通过购买基金而间接投资于证券市场的。与直接购买股票相比。投资者与上市公司没有任何直接关系,不参与公司决策和管理,只享有公司利润的分配权。投资者若直接投资丁股票、债券,就成了股票、债券的所有者,要直接承担投资风险而投资者若购买厂证券投资基金,则是由基金管理人来具体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进行证券的买卖活动。因此,对投资者来说,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间接证券投资方式。
(3)证券投资基金具有投资小、费用低的优点。在我闺,每份基金单位面值为人民币1元。证券投资基金最低投资额回。般较低,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财力,多买或少买基金单位、从而解决了中小投资者“钱不多、人市难”的问题。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理念;价值投资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通过发行基金证券,集中投资者的资金,交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基金。在全球基金业风云变幻的今天,基金业弄潮于证券、产业、风险市场变革发展的大潮中,行业机构励精图治群雄逐鹿,基金业走到了国内产业和金融业开放的最前沿,投资基金业倍受全球瞩目。证券投资基金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我国已加入wto,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已为大势所趋,这为投资基金发展提供了条件,创造了机遇。大力发展投资基金已成为完善资本市场、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的必然选择。
一、证券投资基金对解决资本市场现存问题的重要作用
基金是适应市场发展和社会财富增长对专业化理财服务需求的产物,反映了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目前来讲,虽然基金总量和单个规模均偏小,但其对资本市场的影响己初步显现出来。在促进资源配置效率、促进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结构、培育成熟市场理念、增强证券市场与货币市场之间的沟通、改善宏观经济政策和金融政策的传导机制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且这些作用和影响愈见凸现。
1.加快储蓄向投资转化,扩大资本市场总量。国债市场经过最近几年的大规模发展,已接近临界线。而股票市场仍处于资金贫乏、扩容过快、行市低迷状态,这主要是由于股市风险太大,上市公司整体素质差,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市场信心和投资者利益。投资基金这种新工具,风险较股票低,收益又较债券高,由专家理财,选择适当的投资组合,对稳健投资者的吸引力尤其大。
2.对股票市场的作用。(1)通过组建各类投资基金,或直接购买国家股、法人股,或让国家股、法人股以“证券充当型”方式参与各类投资基金的发起,通过基金上市流通,在一定程度上可解决国家股、法人股流通难的问题。(2)股市的成熟,一个主要因素是机构投资者成为股市的中坚力量。大量培植基金公司,可增加股市的机构持股比例,同时又能解放大批个人持股者,使他们能安心从事本职工作,大大节约了证券投资的社会成本。(3)证券投资基金由专家管理,操作更富理性,大部分基金的投资倾向于中长期,避免了个人投资者入市不连续的缺陷,有利于证券市场向纵深发展。同时可以引导和促使市场形成理性的投资观念,从而缓解个人投资者大量骤然进出市场所造成的市场波动。(4)由于公司股权高度分散,决策的制定权被管理者所掌握,企业事实上被经营者所控制,导致公司治理问题的产生。证券投资基金因其理性的操作,对所投资入股的企业要求较高,一般会选择业绩优良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同时会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并发挥积极的监督作用,这样就可对这些公司形成较强外部约束。为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的青睐,上市公司必然要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这会使证券市场形成真正的优胜劣汰机制,提高整个证券市场的质量。
3.对债券市场的作用。(1)当前我国对外借款已达相当规模,而进一步吸引直接投资又受到国内投资软硬环境的制约,因此利用证券市场和投资基金已成为吸引外资的新选择。中外合作证券投资基金可以使外国投资者以间接方式进入我国证券市场,一方面可以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另一方面又能减少我国债务负担,并可增加国内资金供给。(2)国债投资基金可以参与国债的承购包销和竞争招标,还可为其它金融机构融通资金,调动其国债发行承销与招标的积极性,增强其竞争能力,从而达到提高发行效率的要求。另外国债投资基金将个人手中的国债集中起来进行交易,提高国债流动性,使得降低国债发行成本的操作空间更为宽余。
总之,证券投资基金迅速发展,对资本市场产生的影响也日益明显,正在成为资本市场充满勃勃生机的新兴力量。
二、目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存在的主要问题
证券投资基金对解决资本市场现存问题能起重要作用,但由于我国基金业的起步较晚,还有许多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被经济学家喻为“笼中虎”的巨额居民储蓄存款,对基金产品产生了极大的推力。“基金井喷”态势之下,也同样暴露出跑马圈地、投资严重重叠、销售环节不规范等问题,非理性的繁荣背后,潜伏的是大量隐患。
1.基金性质模糊不清。首先,大部分基金组织形态模糊不清。其次,许多名义上为封闭式基金,但在发起设立时却未明确规定存续期。其中有的基金甚至任意扩大额度,其所谓的封闭式其实只对普通投资者封闭,而对基金管理者却不封闭。再次,有的基金存在不同程度的债券化倾向。不少基金发行人对基金的收益做了不同程度的承诺,这与基金不承诺某一固定的最低收益回报,其收益完全取决于基金经营的收益水平的基本要求不相符合。
2.基金组织结构和运作不规范。一方面,基金关系人概念不清,管理人与信托人之间不能严格分离。另一方面发起人构成不规范,其所持有的股本比例偏小。按照国际惯例,基金的发起设立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法人,而且一般应由有影响的大财团或资深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基金发起人。我国现已成立的基金中,相当部分是由某家机构独立发起,甚至有政府参与其中,这都违反了基金的基本运作原则。
3.投资基金总体规模和单只基金的规模都普遍过小,不利于市场稳定。投资基金规模严重偏小,使投资基金无法进行有效的投资组合,分散投资风险能力降低。同时,规模偏小,也使得投资基金无法在证券市场上抑制过分投机,起到市场“稳定器”的作用,与其作为机构投资者的身份不相称。相反,相当一部分基金反而成了市场发展的一种不稳定因素。此外,现行许多基金规模过小还给以后实行规范化改造增加了很大难度。
4.投资基金投资方向偏离,投资工具单调,投资结构失衡,投资组合不科学,影响了基金功能的发挥。从现有证券投资基金的实际投资对象来看,几乎都是多元化投资。很多基金投向实业、房地产等的比例偏大,对证券市场的投资比例偏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方向偏离,一方面造成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差,收益差,分散风险的能力差;另一方面使得证券投资基金稳定证券市场的功能弱化。
5.基金经理通常关注同样的市场信息,采用相似的经济模型、信息处理技术、组合及对冲策略,在投资行为上具有较高程度的同质性。这导致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行为中存在着“羊群行为”,这在我国股市表现尤其明显。当许多基金在同一时间买卖相同的股票时,会导致单个股票的价格大幅波动,破坏市场的稳定运行。
三、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
我国发展投资基金要以维护整个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为前提,要借鉴西方国家发展基金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在发展过程中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
1.规范改造现有投资基金的规模和投资,适时适量推出新的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规模过小,难以发挥市场“稳定器”的作用。只有集中了大量的资金,才能产生规模效应。另外,投资基金只有拥有了足够多的资产才能有效地分散风险和进行投资组合,从而达到降低投资风险和提高投资收益的目的。可借鉴国际市场上这些成功经验,改变我国投资基金形式单一,投资工具和投资手段单调的现状,推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品种的多元化。
2.积极引导海外中国基金,逐步建立中外合作基金。第一只中国概念基金始于1989年成立的“新鸿基中华基金”,随着新兴市场中国概念的兴起,以中国b股、h股和非上市公司为投资对象的中国基金数量大增。但由于我同b股、h股市场相对狭小,可供国外投资基金选择的品种与数量相当有限。我国应采取相应措施鼓励海外中国基金投资于b股、h股,也应发展中外合作基金,引进国外基金管理经验,实现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
3.加快推进投资基金管理体系的建设,健全对基金的监管体系。首先,建立健全宏观监管体系,改变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的管理局面。其次,建立证券投资基金业的自律性机构,以加强内部协调和业务管理。再次,在基金内部建立微观监管体系,加强基金管理体系中信托人对基金业运作的监管功能,提高基金受益人大会的权威,明确规定并在实践上强化受益人大会对基金的监督作用。
4.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加强监督管理。尽快完善基金监管法规,将基金市场运作纳入法制化轨道;明确基金主管机关行使审批和监督职能;贯彻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原则,加强托管人对基金资产运作的监督;规定基金信息披露,出版相应的专业报刊,保护投资者利益。把经营基金的管理公司置于严格的管理和社会公众监督之下,对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法律制裁。
5.把握尺度,保障基金业稳健发展。在发展证券投资基金时,势必形成基金、证券和银行共同争夺资金的局面。资金流向基金市场,虽然可以减轻银行的存款利息负担,但也有可能弱化中央银行通过商业银行进行宏观调控经济的能力。而且,鼓励企业从向商业银行间接融资转为向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因此,既要积极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又要防止盲目冒进,从而使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走向稳定健康发展的道路。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理念;价值投资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通过发行基金证券,集中投资者的资金,交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基金。在全球基金业风云变幻的今天,基金业弄潮于证券、产业、风险市场变革发展的大潮中,行业机构励精图治群雄逐鹿,基金业走到了国内产业和金融业开放的最前沿,投资基金业倍受全球瞩目。证券投资基金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我国已加入WTO,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已为大势所趋,这为投资基金发展提供了条件,创造了机遇。大力发展投资基金已成为完善资本市场、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的必然选择。
一、证券投资基金对解决资本市场现存问题的重要作用
基金是适应市场发展和社会财富增长对专业化理财服务需求的产物,反映了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目前来讲,虽然基金总量和单个规模均偏小,但其对资本市场的影响己初步显现出来。在促进资源配置效率、促进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结构、培育成熟市场理念、增强证券市场与货币市场之间的沟通、改善宏观经济政策和金融政策的传导机制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且这些作用和影响愈见凸现。
1.加快储蓄向投资转化,扩大资本市场总量。国债市场经过最近几年的大规模发展,已接近临界线。而股票市场仍处于资金贫乏、扩容过快、行市低迷状态,这主要是由于股市风险太大,上市公司整体素质差,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市场信心和投资者利益。投资基金这种新工具,风险较股票低,收益又较债券高,由专家理财,选择适当的投资组合,对稳健投资者的吸引力尤其大。
2.对股票市场的作用。(1)通过组建各类投资基金,或直接购买国家股、法人股,或让国家股、法人股以“证券充当型”方式参与各类投资基金的发起,通过基金上市流通,在一定程度上可解决国家股、法人股流通难的问题。(2)股市的成熟,一个主要因素是机构投资者成为股市的中坚力量。大量培植基金公司,可增加股市的机构持股比例,同时又能解放大批个人持股者,使他们能安心从事本职工作,大大节约了证券投资的社会成本。(3)证券投资基金由专家管理,操作更富理性,大部分基金的投资倾向于中长期,避免了个人投资者入市不连续的缺陷,有利于证券市场向纵深发展。同时可以引导和促使市场形成理性的投资观念,从而缓解个人投资者大量骤然进出市场所造成的市场波动。(4)由于公司股权高度分散,决策的制定权被管理者所掌握,企业事实上被经营者所控制,导致公司治理问题的产生。证券投资基金因其理性的操作,对所投资入股的企业要求较高,一般会选择业绩优良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同时会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并发挥积极的监督作用,这样就可对这些公司形成较强外部约束。为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的青睐,上市公司必然要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这会使证券市场形成真正的优胜劣汰机制,提高整个证券市场的质量。
3.对债券市场的作用。(1)当前我国对外借款已达相当规模,而进一步吸引直接投资又受到国内投资软硬环境的制约,因此利用证券市场和投资基金已成为吸引外资的新选择。中外合作证券投资基金可以使外国投资者以间接方式进入我国证券市场,一方面可以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另一方面又能减少我国债务负担,并可增加国内资金供给。(2)国债投资基金可以参与国债的承购包销和竞争招标,还可为其它金融机构融通资金,调动其国债发行承销与招标的积极性,增强其竞争能力,从而达到提高发行效率的要求。另外国债投资基金将个人手中的国债集中起来进行交易,提高国债流动性,使得降低国债发行成本的操作空间更为宽余。
总之,证券投资基金迅速发展,对资本市场产生的影响也日益明显,正在成为资本市场充满勃勃生机的新兴力量。
二、目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存在的主要问题
证券投资基金对解决资本市场现存问题能起重要作用,但由于我国基金业的起步较晚,还有许多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被经济学家喻为“笼中虎”的巨额居民储蓄存款,对基金产品产生了极大的推力。“基金井喷”态势之下,也同样暴露出跑马圈地、投资严重重叠、销售环节不规范等问题,非理性的繁荣背后,潜伏的是大量隐患。
1.基金性质模糊不清。首先,大部分基金组织形态模糊不清。其次,许多名义上为封闭式基金,但在发起设立时却未明确规定存续期。其中有的基金甚至任意扩大额度,其所谓的封闭式其实只对普通投资者封闭,而对基金管理者却不封闭。再次,有的基金存在不同程度的债券化倾向。不少基金发行人对基金的收益做了不同程度的承诺,这与基金不承诺某一固定的最低收益回报,其收益完全取决于基金经营的收益水平的基本要求不相符合。
2.基金组织结构和运作不规范。一方面,基金关系人概念不清,管理人与信托人之间不能严格分离。另一方面发起人构成不规范,其所持有的股本比例偏小。按照国际惯例,基金的发起设立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法人,而且一般应由有影响的大财团或资深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基金发起人。我国现已成立的基金中,相当部分是由某家机构独立发起,甚至有政府参与其中,这都违反了基金的基本运作原则。
3.投资基金总体规模和单只基金的规模都普遍过小,不利于市场稳定。投资基金规模严重偏小,使投资基金无法进行有效的投资组合,分散投资风险能力降低。同时,规模偏小,也使得投资基金无法在证券市场上抑制过分投机,起到市场“稳定器”的作用,与其作为机构投资者的身份不相称。相反,相当一部分基金反而成了市场发展的一种不稳定因素。此外,现行许多基金规模过小还给以后实行规范化改造增加了很大难度。
4.投资基金投资方向偏离,投资工具单调,投资结构失衡,投资组合不科学,影响了基金功能的发挥。从现有证券投资基金的实际投资对象来看,几乎都是多元化投资。很多基金投向实业、房地产等的比例偏大,对证券市场的投资比例偏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方向偏离,一方面造成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差,收益差,分散风险的能力差;另一方面使得证券投资基金稳定证券市场的功能弱化。
5.基金经理通常关注同样的市场信息,采用相似的经济模型、信息处理技术、组合及对冲策略,在投资行为上具有较高程度的同质性。这导致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行为中存在着“羊群行为”,这在我国股市表现尤其明显。当许多基金在同一时间买卖相同的股票时,会导致单个股票的价格大幅波动,破坏市场的稳定运行。
三、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
我国发展投资基金要以维护整个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为前提,要借鉴西方国家发展基金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在发展过程中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
1.规范改造现有投资基金的规模和投资,适时适量推出新的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规模过小,难以发挥市场“稳定器”的作用。只有集中了大量的资金,才能产生规模效应。另外,投资基金只有拥有了足够多的资产才能有效地分散风险和进行投资组合,从而达到降低投资风险和提高投资收益的目的。可借鉴国际市场上这些成功经验,改变我国投资基金形式单一,投资工具和投资手段单调的现状,推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品种的多元化。
2.积极引导海外中国基金,逐步建立中外合作基金。第一只中国概念基金始于1989年成立的“新鸿基中华基金”,随着新兴市场中国概念的兴起,以中国B股、H股和非上市公司为投资对象的中国基金数量大增。但由于我同B股、H股市场相对狭小,可供国外投资基金选择的品种与数量相当有限。我国应采取相应措施鼓励海外中国基金投资于B股、H股,也应发展中外合作基金,引进国外基金管理经验,实现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
3.加快推进投资基金管理体系的建设,健全对基金的监管体系。首先,建立健全宏观监管体系,改变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的管理局面。其次,建立证券投资基金业的自律性机构,以加强内部协调和业务管理。再次,在基金内部建立微观监管体系,加强基金管理体系中信托人对基金业运作的监管功能,提高基金受益人大会的权威,明确规定并在实践上强化受益人大会对基金的监督作用。
4.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加强监督管理。尽快完善基金监管法规,将基金市场运作纳入法制化轨道;明确基金主管机关行使审批和监督职能;贯彻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原则,加强托管人对基金资产运作的监督;规定基金信息披露,出版相应的专业报刊,保护投资者利益。把经营基金的管理公司置于严格的管理和社会公众监督之下,对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法律制裁。
5.把握尺度,保障基金业稳健发展。在发展证券投资基金时,势必形成基金、证券和银行共同争夺资金的局面。资金流向基金市场,虽然可以减轻银行的存款利息负担,但也有可能弱化中央银行通过商业银行进行宏观调控经济的能力。而且,鼓励企业从向商业银行间接融资转为向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因此,既要积极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又要防止盲目冒进,从而使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走向稳定健康发展的道路。
关键词 证券投资基金 风险 对策
随着国际市场的经济形势好转,我国的经济水平也直线上涨,我国国民的收入水平也随之上涨,一部分人把收入都放入银行进行储蓄,还有一部分人把这部分钱用来投资,投入到证券投资市场之中,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对于我国的证券市场的发展有着很多的促进作用。有利于监督我国上市公司的运营情况,促进我国各行各业的发展,影响着我国经济政策的落实,影响着我国每一个人的利益。虽然证券投资基金对我国有着很大的经济速进作用和影响,但是它还是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因此,本文就证券投资基金所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然后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以促进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更好更健康的发展。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分析
(一)来自于证券市场的风险
投资人在证券市场上进行投资,是有着一定得风险的,风险的大小受很多的因素影响。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投资人所购买的证券投资基金的种类和金额的分配。证券投资市场所具有的风险是证券市场固有的,无法通过其他的办法进行消除。因此,投资人如何将自己所购买的证券投资基金所具有的风险降低到最小值对于每一个投资人就十分关键了。一部分投资人是做长期投资的,对于自己的投资基金收它的红利;还有一部投资人是做短期投资的,对于不同时间段的价格不同,赚取其中的差价。前者组要的风险就是不能将所有的资金都投入到一家上市公司的基金之中,因为行业变动太大,国家的宏观寂静政策也在不断地变化,一旦公司破产倒闭,那么投资人就会全部亏损。而后者所面临的风险就是我国证券投资市场十分的不稳定,波动性太大,即使是做短期投资还是有可能被套住。
(二)来自于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能力的收益风险
我国很多的投资人在进行证券投资时都没有任何头绪,更多的是访问相关专家在进行投资。由此我国就有了专门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但是每一个投资人的可接受风险的能力不同,基金管理公司里的工作人员却把最大的精力都放在投资上,不会考虑到投资人自身的接受风险能力的大小。但是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对于每一种基金都有自己的看法,专业知识水平也是不一样的,对待市场波动的措施也是不一样的。不同的基金管理人员对于投资基金的组合方式也是不一样的,但是一般情况下,很多基金管理公司里的工作人员对于收益高的基金会有讨论,那么就会出现扎堆投资到一家公司的情况,那么就会给投资人的资金带来很大的风险。
(三)来自于计划经济管理的收益风险
一直以来,我国对于证券投资市场的管理模式就是计划经济的管理模式。一项新基金的成立,公司的盈利能力和业绩都是没有那么好的,更多的情况下,政府会大力支持,才会形成良好的局面。这都是我国对于证券投资市场的管理模式造成的,这是牺牲其他的投资人的利益换来的。但是我国的经济形势一直在不断地变化,宏观政策也不断地出台,所以未来的证券投资市场的管理模式可能就不再是计划经济的模式了,那么由此对投资人所投资的基金的风险是具有很大的影响。
(四)缺乏避险机制带来的风险
由于我国证券投资市场固有的规定,只能在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市场上看涨,做多头,那么这种不能看空的证券投资市场中很多的投资限制,很显然我国的证券投资市场就失去了尊在看空市场的基金管理的优势。那么一味地看涨基金,很多的基金已经大幅度的超过他自身所具有的价值,严重的情况下就会造成很大的经济衰退。我国的证券投资市场还收到国家的管制,在这种扭曲的市场下的产品也是存在很大的风险的。
二、防范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风险的对策
(一)投资者根据风险偏好选择投资基金
不同的投资人有着不同的风险偏好,也有着不同的接受风险的能力。当然是风险越大收益越大。但是所有的投资都是具有风险的,但是投资者又是十分讨厌风险的。保守的投资者把所有的资产都存储在银行,银行的风险是和国家的体制有很大的关系。风险偏好者就会把多余的资金都进行投资,投资到证券投资市场中,即使风险很大,但是一旦有收益,收益也是很大的。不同的投资基金所具有的风险也是不一样的,投资者在选择投资基金的时候也要参考基金所具有的风险大小。不要把所有的资金都投入到一个基金之中,这样的话,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是最大的,一定要选择多个基金进行投资,将资金分散的同时,风险也分散开来。因此,根据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选择投资基金及其组合方式,最大限度的降低风险。
(二)国家和管理者应建立基金风险的技术控制标准和措施
我国大多的投资者都不是金融行业的专业人员,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无法准确地或是具有一定方法地去判断相应基金的风险和收益的大小,也无法合理的分配不同投资基金之间的比例分配。因此,这就需要国家和管理者应建立基金风险的技术控制标准和措施,以供投资者做出自己的判断,按照自己的风险偏好进行准确的投资和资金分配,就可以尽可能地规避风险。
(三)建立多层次的基金监管体系
证券市场是受到多方影响的,如果证券投资市场管理上出现漏洞,那么对于我国的经济的影响是不可估量的。因为我国大多的投资者都不是金融行业的专业人员,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无法准确地去判断相应基金的风险和收益的大小,也无法合理的分配不同投资基金之间的比例分配。所以就存在第三方投资,虽然我国目前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很大,但是对第三方投资者的监管就十分欠缺。那么就要求对于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者拥有公司的股份和基金,那么公司的收益就和每一位基金管理者息息相关,他们就会在乎公司的收益和声誉,为了自己的长期利益而避免道德风险。因此,应该建立多层次的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体系,对证券投资市场进行监管是十分有必要的,可以规避第三方投资者带来的道德风险。
(四)加信息披露
在我国的证券投资市场的管理方面,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加强会计信息披露。每年都会有年度审计,但是还是要进行半年报审计,季度审计。对于公司的重大变动和亏损现象、财务状况都要及时的披露出来。不要等到一年的年末在进行披露这一年所发生的事情,因为很多事情的发生,影响最大的时候就是当下,如果没有及时进行信息披露,那么就会影响到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会计师事务所一定要严格审计,保证会计信息披露的正确性。对于第三方基金投资公司的信息披露也要加强,因为第三方基金投资公司在我国的证券投资市场上占据着很大的份额,这部分信息披露的正确性,对我国投资者规避风险,进行正确的决策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作者单位为四川城市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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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沈如卫.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控制问题分析[J].现代经济信息,2010(05).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业;问题;对策
一、证券投资基金业概述
(一)证券投资基金概念
证券基金投资流程的利益分配为由基金管理者对资金统一管理并进行再投资,投资者在共享投资收益的同时也与其所担风险进行捆绑,而基金管理公司在整个流程中的只摄取一定的管理费。我国的证券投资行业发展较慢,现阶段的证券投资基金主要用于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和衍生市场工具等领域中,在金融衍生市场中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还处于留白状态。其次,在证券投资基金流程中,资金托管人一般为托管资格较高的商业银行,集中的资金由托管人进行保管和监督。基金托管人和管理人的分离,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资金流动过程中的公开透明。
(二)证券投资特征
证券投资基金的本质可以称为金融中介机构,它在投资者与投资对象之间起到了连接的桥梁作用,它把投资者的资金转换成金融资产,利用金融机构进行再投资,在该过程中实现货币资产的增值。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需要对投资者负责,且投资方面要履行按照合同的要求,在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同时,实现利益的最大化。首先证券投资基金相比于其他机构投资和个人投资而言其具有一定的规模,这也与证券投资基金的本质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一种中间投资方式,依赖于公开募资得以运作。我国证券投基金的规模弹性较大,这与我国经济发展走向不无关系。比如2007股票市场称“牛市”,基金市值达百亿,其峰期可以与欧美等金融发达国家比齐。其次证券投资基金要比其他投资机构更具专业性,这与投资队伍的组成有着直接的关系。证券投资基金集纳了目光前瞻,经验丰富的专业人才,杜绝了投资过程中追涨杀跌的错误方式。第三,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成本较低,该优势建立在其规模大的优势上,由于证券投资的规模大,成为券商眼中的肥肉。在券商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佣金战不可避免,对证券投资方而言是绝对的优势。佣金优惠大大降低了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成本。第四,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领域广泛。证券投资资金打破了常规投资无法参与银行间拆借、证券回购等市场交易的现象。另外证券投资基金风险较低,由于其投资基金规模较大,因此能更好的对资金进行拆分,通过组合投资的方式,将资金分散进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相对丰富的投资结构大大降低了基金投资的不稳定性和风险性。
二、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力度不到位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行业也迎来了发展的新局面,《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等法律制度的建立完善有效的约束了基金行业中不法行为,增加了行业透明度,以投资者的角度出发为其利益保驾护航。然而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建设没有跟上发展的脚步,现有的法律制度已不能满足当下证券基金投资行业的需要。当下我国的证券市场违规资金暗箱操作,部分投资机构操纵股市现象屡禁不止,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使得证券市场具有很强的投机性,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美国投资基金的三部监管法规《投资公司法》《证券法》《投资咨询法》,形成了相对科学完善的法律体系。而我国在《证券投资基金法》领域还相对空白,因此完善法律法规提高其可操作性尤为重要。其次,我国的证监会管理机构在证券投资参与过程中缺席,证监会在基金监管问题上缺乏主动权,这也是基金投资市场不规范操作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而且证监会的监管重点较为单一,衡量指标和参考对象相对局限,更侧重基金的业绩的涨幅,没有以基金投资者的监督出发,在财务安全方面和信息披露问题上没有进行更多的监管和关注。因此提高证监会的职能作用,占据基金市场的主动权成为改善当下证券市场环境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二)基金投资内部缺乏合理的治理结构
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中虽然明确了占有基金份额较大的持有人具有主持人大会和自行提案审议的主动权,但是该基金法形同虚设。当下大份额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问题涉足较浅,这也是基金投资内部治理结构上存在的薄弱点之一。其次对基金内部治理人结构造成威胁的另一原因是基金管理人的素质有待提高。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基金持有人和基金公司控股股东间的桥梁,应该起到公平公正的作用。然而当下的现实情况是,当基金持有人利益和基金公司控股股东之间的利益要做出取舍时,基金管理公司更趋向于最大化的保障控股股东的利益,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在这个流程中基金管理公司的做法违背了公平原则,这与其基金管理人的素质不无关系,因此从提高资金管理人素质作为改善资金内部管理机构的突破口成为新的方向。第三独立董事制度对基金管理机构也造成了影响,限制了基金内部的管理人员的实权。虽然2004年《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应该设置一套独立董事制度。但是在当下的发展背景来看该规定有名无实。基金公司来任命基金公司的独立董事,因此被任命的独立董事更听命于基金公司,同时独立董事只对基金公司的股东负责,而不是对基金持有人负责,自然也不会以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为其出发原点。因此所谓的独立董事的设立其实是维护控股股东的利益的一种手段之一,独立董事和基金公司的联手,极大的限制了基金内部管理方的权利。
(三)基金激励机制相对滞后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证券投资业规模也逐渐做大,然而由于基金公司更注重了利益的创造忽略了对激励机制的完善和改进,因此我国基金激励机制没有跟上发展的脚步,处于相对滞后的状态。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文案中这样规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工资结构组成,管理年费的计算方式为年底基金净资产值的1.5%,对于开放式基金管理人还能额外获得中购费和赎回费。可见管理人的薪资结构由基金规模决定,从根本上削弱了所谓的绩效考核。管理人的工作能力和工作贡献不再捆绑在薪资上,而其薪资的多少与基金规模挂钩。这种分配方式导致激励机制失效,不能充分调动管理人的工作热情和工作积极性。该报酬制度导致造成管理人的工资与管理能力间的关系解绑,这必然导致基金管理人缺乏工作热情。造成基金激励机制相对滞后的另一原因是基金托管人缺乏一定的独立性,其监管权力被分散。基金托管人作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对筹集资金进行合理投资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现实情况是基金托管人权力被架空,监督职业难以实现。导致这种局面的原因之一是基金公司的最高管理层对基金托管人有绝对的任命权,这就导致了基金托管人听命于基金管理人,而不是制约资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地位缺乏独立性,这必然导致基金托管人无法从根本上脱离基金管理人的制约,充分应用其手中的监督权。
(四)投资理念把握出现偏差,证券投资基金的选择空间受限
基金投资固然能为投资者带来巨大的利益回报,然而在高利益的背后也存在着高风险。不正确的投资理念势必会导致投资者损失惨重,这也是基金投资业所不可避免的难题之一。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与投资者对市场预期过高,盲目乐观的投资态度有直接关系。这种乐观情绪麻痹了投资者的理智,抱着一夜暴富的幻想盲目投资。造成投资者血本无归的另一原因是投资者对基金业方面专业知识匮乏,缺乏对基金业风险性的认识。部分投资者对市场走向意识不足,却想凭借高抛低吸频繁操作的手段赚取差值,却忽略了基金频繁买卖产生的手续费,无形中加大了交易成本投入量。因此如何切合实际的分析基金走向,把握市场需求,成为投资者能在变化多端的证券投资业中稳步前行的基础。我国的证券市投资基金业起步较慢,发展程度较低,在选择空间上还与西方发达国家存在一定的差距。导致证券投资基金选择空间受限的原因之一在于,目前国内的证券市场的金融产品种类结构简单,无法满足市场需求。另外,金融产品之间共通性多,产品同化现象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和改进。第二,现有的金融产品流动性差、市场交易的范围受限。加之我国的债券发展还处于抬头期,在规模和数量上都没有形成一定的规模,无疑让本就受限的选择空间再次缩水,有效的投资空间越来越小。由于不能有效的对资金进行整合和管理,导致了可能存在的潜在财务风险被放大,同时也严重阻塞了规避风险的途径。
三、针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存在的问题提出的研究性对策
(一)基金投资者要树立理性的投资观念
基金投资者应该保持理智的态度进行投资,首先要对证券投资基金领域的专业知识有所了解和掌握,准确的把握市场偏好,才能在高风险高暴利的基金业分一杯羹。投资者可以参考专家的意见,这些专业管理人员对分析市场走向方面经验丰富,且善于将基金与金融市场的关系进行密切联系,通过专业高超的技术手段和对信息资料的解读,对金融市场上证券的价格变动走势作出准确的预估,极大的降低了投资决策的失误,大大的了提高投资成功率。另外,投资者要充分认识到基金与股票的不同之处。考虑到证券交易中存在手续费,做好成本核算。市场上短线基金与长线基金的种类繁多,投资者要分析其发展前景和影响充分考虑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选择发展前景较好回报率高的基金类型。
(二)加强证券市场的建设和完善
我国现有的证券市场较为混乱,缺乏整体性的管理和整合。具体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来自对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的要求,要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增加其投资市值;另一方面聚焦在开发新型金融产品。当下证券市场金融工具单一,且雷同性强,因此着手于金融工具的开发,打破传统金融工具单一的结构,将金融工具的发展和研究趋于多元化。金融工具的丰富,能满足证券投资市场的需求,对于带动基金业的持续发展而言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提高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对投资人的资金形成了一定的威胁。首先对控制基金管理人的道德素质要求要高,这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问题。另外要加强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的监督,从外部施压降低可能存在的基金管理人的风险问题。具体的解决办法有两种,其一,打破基金持有人大会缺乏独立性的局面,设置持有人大会机构,集中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权力充分发挥其大会职能。强化基金持有人大会常设机构的相关人员行使日常监督权的意识。其二,形成相对独立的董事制度。独立的董事制度能打破基金董事只对基金持有人负责的限制局面。同时董事制度的独立有利于形成独立于基金公司股东和公司董事之外的监管力量,进一步加强对基金人不良行为的监督和约束。
(四)建立层次丰富的监管体系
我国的基金业发展过快,现有的法律监管体系已经不能满足其发展的需求,因此以我国国情为出发原点,以西方国外基金业较为成熟的工作经验为辅助,形成以《证券投资基金法》为主体的法律监管体系。切实有效的法律法规能规范证券公司投资过程中存在的不合法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为基金立法的延续性和可操作性提供了有效的保障。另外,政府方面要强化监管力度,着提高执行力度力和监管效率,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履行其应尽的监管职责。此外,基金业自身也要形成自律组织,实现自我规范、自我约束。法律的完善,政府的监督,和基金业内部的自我规范,三方面共同施压,促进证券投资市场的繁荣发展。
四、结语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到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同时证券投资基金业对我国实体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从某一角度而言,证券基金对稳固当下国内金融体系,维持国内金融风险杠杆平衡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市场虽然起步较晚,发展程度较低,但是我国的基金总资产占流通市值比例和人均储蓄的比例都在逐年走高。可以预期的是,证券投资业将在短时间内在数量和规模上取得了巨大的突破。目前中国的经济发展势头迅猛,与之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业也将会一并得到提携,基金业的发展规模和发展空间将会被无限放大。但在完善基金治理结构、合理规避风险、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要加快建设脚步,为基金市场能够持续健康地发展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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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维.如何完善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风险管理[J].科技经济市场,2014(7):160-161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商业银行;影响;策略
一、证券投资基金对银行业的影响分析。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对商业银行同样具有双向影响效应,一方面,它促进商业银行业务创新与中间业务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对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造成冲击,进而影响到我国的金融稳定。
1.证券投资基金对商业银行业务创新和利润增长有积极影响。
一方面,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中有利于组织低成本的存款。无论是基金开户还是基金投资前的沉淀,基金的存款都是低成本稳定的资金来源。而且不论基金是商业银行通过为基金提供销售、交易服务,在银行系统内部十分简便地以低成本直接将存款划转为基金,这在降低交易成本的同时,也为自己扩大了客户源。另一方面,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可以收取基金托管费,获取中间业务收入。由于证券投资基金是发起、管理、托管三权分立的机制,根据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基金托管业务必须由商业银行担任。但基金托管要求托管人有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而且要具备安全保管基金资产的条件,托管人必须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以保证基金发行、运营、赎回与清算的效率和质量,目前主要由国有商业银行如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来担任,一些资本实力雄厚而且业务能力强的股份制银行也加入这一行列,所以基金托管业务将是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业务,具体见下表。从证券投资基金历年托管费收入来看, 托管费收入上升速度很快, 已经从1998 年的1600 万元上升到2006 年的10.53 亿元。商业银行通过介入基金托管业务,既可以改善其自身的资产结构,促进商业银行中介业务的发展,增加无风险业务收入,改善业务收入结构,也可以促进新型商业银行业务人员素质提高与知识结构的改善,为商业银行现代资本市场金融业务发展拓宽空间。
2.证券投资基金对银行业的消极影响。
首先, 证券投资基金对商业银行传统的存贷业务带来了冲击。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品种,具有强大的专业理财功能,它的出现顺应了降低资源配置成本的需要,使得投资者和融资者都愿意通过直接融资市场进行交易,从而出现存款“脱媒”
现象,使得商业银行市场占有率不断下降。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同样具有转型经济国家的一般特征,正在实现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间接融资仍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仍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如果在短期内迅速削弱其传统业务,中间业务又无法迅速跟上,银行的不稳定性增加,将会对我国的金融稳定产生冲击。进而将直接影响到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其次,证券投资基金对央行的货币政策提出了新的挑战。投资基金的发展和变化,对传统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金融制度下的货币政策产生了重大影响,使货币政策中的M1、M2、M3 等形式的货币定义不断发生变化。毫无疑问,证券投资基金对货币政策工具和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的影响,增加了货币控制的难度,对央行实现货币政策目标提出了新的考验。此外,由于证券投资基金带来的低风险高盈利效应,银行同业竞争加剧,对银行的服务和管理水平也提出了挑战。[ hi138/Com]
二、商业银行发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对策。
①发挥商业银行优势,加大市场开拓力度。鉴于证券投资基金对商业银行带来的积极影响, 大力发展基金托管业务势在必行。一方面,要加强基金托管业务的市场开拓,不断增加托管基金的数量和资产总量;另一方面,要加强银行基金销售业务的市场开拓,目的是将销售的基金按照协议的要求推介出去、销售出去。要运用现代技术手段销售基金,顺应潮流尽快开通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便利投资人投资的方式,让投资者享受安全、高效、便利的基金代销服务。还可以借鉴美国筹建类似于“基金超市”网站,销售各个基金公司旗下的基金。也要充分考虑银行卡在基金销售中的作用, 还可以通过电话银行销售基金,给投资者带来便利。
②商业银行争取在政策指导下成立银行系基金,开展多元化经营。2005 年2 月20 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公布了《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4 月6 日,确定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为首批直接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试点银行。交银施罗德、建信基金、工银瑞信等银行系基金应运而生。到2008 年底,这3 家基金公司的排名大幅上升,管理规模逆势增长, 其中交银施罗德排名12 位, 建信基金排名20 位,工银瑞信成为2008 年规模增长最快公司,而且赢得市场和不俗的业绩。商业银行可以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对银行业带来了新机遇, 不仅有利于在分业框架下推动金融机构的多元化经营,而且有助于在中国金融体系中占据主要地位的商业银行的储蓄和资产的多元化。大量的储蓄资金将有可能通过购买银行基金的方式,间接进入证券市场,有效转化为投资性基金,为资本市场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渠道。因此,各家商业银行要积极争取尽快尽早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减少存差,促进储蓄———投资的转化。一旦今后政策允许商业银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银行就可以转换角色,成为基金管理人,直接管理经营基金业务。
③向开放式基金提供融资便利,进行业务创新,为混业经营创造条件。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中允许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条件,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融资,这使证券业与银行业合作又增加了一个途径。由于开放式基金可能面临非正常巨额赎回压力而产生流动性需要,往往需要借助于银行的短期资金支持,在当前商业银行流动性过剩的条件下,银证合作的前景十分看好。这也是商业银行积极进行业务创新,为将来实现混业经营创造有利条件。
④为证券投资基金提供高质量、全方位的托管业务服务。基金托管要求银行在财务核算系统软件、清算网络、监控手段、整体服务水平等方面进行改进和提高,提供快捷、便利、周到的基金销售和服务。商业银行庞大的储蓄网点、丰富的储户资源、先进的网络设备、良好的信誉等软硬件条件,不仅为基金提供了理想的基金销售平台,而且商业银行拥有完善的清算结算网络系统、丰富的财务管理经验和完善的系统结构,完全可以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职责。在基金托管业务服务过程中,一定要采用先进的技术,发挥银行的优势,为证券投资基金提供全方位的高质量服务。
⑤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目前基金托管业务存在的很大问题是商业银行托而不管,过分注重基金的清算交割和保管功能,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职能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因此,监督管理基金规范运行,避免发生风险,影响金融稳定性,同样是商业银行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⑥加强银行基金业务人员的培训,在基金销售过程中进行专业化的服务。由于基金是新业务,在分业经营的体制下,商业银行人员难免对基金业务产生陌生感,对基金业务销售和托管过程中需要具有专业化的知识和技能的专门人才, 因此加强岗前培训、人才引入和员工业务素质学习才能保证证券基金业务的顺利开展。参考文献
[1] 罗松山。投资基金与金融体制变革[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