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6 15:3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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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会接触许多法律问题,其面临的法律风险也随着企业所面临的法律事务的增加而增大。作为法律风险的一种,合同法律风险是企业在制定、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必须面临的法律风险。企业是盈利性的社会经济组织,其需要以合同为纽带进行对外经营,可以说合同为其获取经济利益提供了有力保障。因此,合同对一个企业的重要性是可想而知的,对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问题进行研究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一、企业合同法律风险分析
1.企业合同签订的风险
企业合同签订的风险有两种体现,一种是由合同签订工作的准备工作不够充分造成的,如对合同相对方的商业信誉、履行能力等方面的审查不仔细;另一种是由合同内容、签订程序的不明确、不公平、不合法等原因造成的,如合同中的条款不够齐备,对签订合同双方的经济责任缺少明确规定。两类法律风险来源中不论是哪一种,只要有一点考虑不周,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就很难得到保障。
2.企业合同履行的风险
合同履行风险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合同相对方违约或者是由于不可抗力量的影响而导致的企业损失。其来源如下:一方面,由于疏于合同履行的管理,企业未能对相对方的动态进行及时了解与掌握,因而采取措施不及时,导致与对方发生纠纷,从而使企业利益受损;另一方面,由于企业自身的反应滞后而未能及时进行维权也会导致企业利益受损。
3.企业合同管理的风险
由于不够重视企业合同管理工作,许多企业对合同缺少动态管理,有的企业则是在企业管理工作上流于形式,导致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的证据保留不完善,甚至没有保留,因而在纠纷发生时企业即使有理,却因为缺少有力的证据而陷入了尴尬局面,这对企业利益的维护是非常不利的。
二、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
1.企业提高合同法律风险意识
一方面,提高合同法律风险意识是企业识别法律风险,进而化解法律风险的前提;另一方面,提高企业合同法律风险意识为企业合同风险防范机制的构建奠定了思想基础。企业可以通过集中授课、经验交流等形式来加强对各级管理者的培训,提高管理者的合同法律风险意识,让他们对合同法律风险及其危害有充分的认识,从而使管理者的对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意识增强。与此同时,企业还应加强对管理者谈判技巧、合同起草及其注意事项等方面的培训,不断增强管理者的业务水平,做到从根源上防范合同法律风险的出现。
2.实施合同全过程监控和管理
由于企业合同从洽谈到终止的整个过程中都会存在不同程度的法律风险,因此企业对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应从合同的每个环节入手,实施全过程的监控和管理。首先,在合同签订之前,企业管理者要对合同相对方的商业信誉、履行能力等各种情况进行仔细了解,做好对合同相对方的资质审查工作。与此同时,企业管理者要做好企业合同标准文本的编辑工作,不断提高企业管理的效率。其次,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企业管理者要仔细对合同的内容、程序进行审查,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以及合同中各种权利、义务、经济责任等一些列内容的明确、清楚表达,同时还要确保签约手续的齐全。最后,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一旦企业因合同的履行效果出现无法达到预想效果,甚至根本无法履行时,为了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企业应按照合同的相关规定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维护企业自身的利益。与此同时,企业还应该及时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搜集,以为日后纠纷的解决作出充足的准备。
3.建立、健全合同管理规章制度,使企业合同管理体系得到完善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是实现合同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的前提,企业只有制定了合理的规章制度,合同管理体系才能不断完善,企业合同的管理工作才能切实得到落实。在实践中,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应从多种方面入手,用强a有力的规章制度来激励和约束合同签订、履行的每一个环节,对每一个环节进行深入管理。此外,企业应实行合同管理责任制,将合同管理工作落实到每一层工作岗位上,实现合同的分层管理,让企业员工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各司其职,努力将合同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从而实现企业合同管理的系统化,使企业合同管理体系得到不断完善。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纷繁复杂,如何从千头万绪的事务中理出头绪,抓住重点,是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事务中首要的任务。企业经营过程中,合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企业法律风险多由合同风险导致。因此,以合同法律风险来分析管理企业法律风险,对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事务具备。
关键词:法律风险;合同;企业管理
宏观数据统计2011年我国因失信违约问题造成经济损失5855亿元,中国产品质量协会发表质量信用体系建设白皮书指出,我国产品质量问题的原因归根结底是利益驱动。由于违法成本低且获利丰富,很多商家敢冒法律和道德风险而进行假冒伪劣产品生产。90%产品质量隐患出自于中小企业或大型企业的中小供应商环节。其中因为制假售假、产品质量失信的经济损失就达2000多亿元。在现代企业,任何行为都不同程度地伴随着法律风险,所有这些法律风险可分为两个领域:
一是纵向的政府管制,包括工商、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车辆管理、行业监管等;
二是横向的交易(合同)行为,包括企业与各类市场主体合作和竞争的行为。
依据企业全面法律风险管理的要求,合同管理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合同管理应做到分工负责、统一管理。在机构设置上要形成网络化管理体系,使企业内部的各个有关部门和分支机构,都担负起合同管理的任务。并要求不同部门的分工合作与紧密配合,合同管理除了要体现分工的一面,还得体现集中统一管理的一面。
一、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的基本制度和流程化管理
公司应该建立或完善以下合同管理制度:
(一)基本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度、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合同台帐制度、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及各类型合同规范性文本。
(二)合同签订前管理制度;包括合同履约方资格审查制度、签约主体信用调查制度两方面。
(三)合同签约管理制度;包括授权制度、合同审批制度、合同法律顾问审查制度等三方面。
(四)合同履行管理制度;包括合同变更转让制度、合同解除废止制度、合同履约保证制度、合同违约责任制度。
二、把控合同风险重要关口,预防控制企业法律风险
合同的管理可以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阶段,法律风险管理在任何一个阶段介入都有意义,但意义不同。风险防范的核心可概括为“抱着最坏的打算,去做最好的准备”,从企业运作的效率看,事前介入最佳、事中介入尚可、事后介入较差。因此,合同风险管理应该以事前防范为主,兼以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
(一)交易主体的选择是决定交易成败的第一步
合同主体审查是最重要、最有效率的合同风险防范手段,许多合同风险及损失看起来发生在合同的履行阶段,但实际上往往是因为对交易方主体情况了解不够埋下的隐患所导致。
1、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解决是否有“能力”的问题
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审查主要针对当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方当事人为企业法人应着重审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方当事人为其他组织,如独资企业、合伙人、企业分支机构等,无独立法人资格,要审查其《营业执照》,对于分支机构还需要审查其总公司的相关情况。
2、调查合同主体的信用及履约能力——解决是否有“实力”的问题
合同利益的实现,不仅需要合同主体合法,更需要对方当事人实际的履约能力。因此审查对方的合同履约能力如资信状况、生产规模、企业业绩、信誉状况等。
(二)合同文本的选择是决定交易关系的法律基础
合同文本在实际操作中不应该生搬硬套,要经过审查、修改并尽可能剔除掉原文本中存在的风险。签订一个充分体现交易各方意愿和相对完备的合同,应经过合同管理人员和法律顾问的合作来完成。
(三)合同的履行是控制交易风险的关键按环节
应建立完善和可执行的合同履行管理制度,这是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保证己方的履约符合约定,出现变化应及时通知对方,进行必要的沟通;另一方面只有自身的制度建设到位才能有效对对方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并做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四)争议的解决是化解合同风险的最后一道关
争议的解决也应以协商为主,当然,企业应做两手准备,应该及时收集和保留必要的证据。
三、企业应注重运用合同法律风险管理策略
(一)规避合同法律风险
经过对法律风险的分析识别和衡量,发现此法律风险是高风险或严重风险,如果继续原来的行为将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危害,据此就要制定出规避法律风险的策略,也就是消除该法律风险。
(二)减少合同法律风险
减少法律风险是指有企业有意识地采取行动减少法律风险的发生以及其所带来的损失的法律风险解决方案。通常情况下,减少法律风险有三种途径:
1、通过对法律风险损害结果的分析,对它产生的因素进行控制,降低法律风险损害结果及发生的概率。如加强人员管控、材料控制等来降低质量风险。
2、通过改变法律风险之间的关联因素,实现法律风险降低。
可通过交易方式降低法律风险。这种交易包括风险的移转交易,或者是风险分担的交易。通过增加交易转移法律风险具有广泛的运用空间,但必须针对特定的法律风险设计适合的交易类型。
(三)转移法律风险
可通过设立免责条款和风险转移条款来转移法律风险。免责条款主要是与处理有关财产直接或间接损失的经济责任,也有些是有关人身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且相当一部分是试图移转对第三者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风险转移条款,是指在合同中,变更一些条款或巧妙的运用合同语言,可以将损失责任移转给他人。如在技术合同中有关于技术失败风险的承担问题,双方可以分担或由某一方承担。
1、对于采取人事聘用合同形式的教职员工,高校最好是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目前有不少用人单位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有恐惧之心,实践中普遍存在劳动合同期限短期化现象。很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有的为2年、3年,甚至一年一签,有的还不到一年。较短期限的劳动合同便于人才流动,比较灵活,但劳动合同短期化,特别是一年一签的用工形式,却不利于高等院校的长期发展和提高。但实际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是不可解除的,从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来看,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解除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事实上是一样的。无论是解除哪种期限的劳动合同,都要求我们用人单位建立一套规范、完备的规章制度以及合理、科学的工作岗位考核制度等。从用人单位长远发展来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运用得当,也能给用人单位带来吸引人才、留用人才、激励员工、提升团队凝聚力等效力。从总体考虑,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的利益大于风险。
2、形成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超过一年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上规则非常严厉,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将付出很大的代价。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将来考虑的重点应转向如何在管理中采取各种强化措施。建立单位内部严格的劳动合同签订纪律,禁止或防范出现员工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
3、妥善处理临时用工问题。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不论用工期限长短,只要用工就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就是违法用工。鉴于此,高校的临时用工可采取劳务派遣形式或与其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从事约定的劳动。劳动派遣最大特点是劳动的雇佣和使用相分离,终止用工,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工形式,相对来说也比较灵活,适用于一定期限的临时用工。
[关键词]装备;采购;合同管理
1装备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法律环境不完善
法律是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的保障。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现行的法律已无法满足装备采购合同管理的需求,法律环境不完善成为装备合同管理中的主要问题之一。因法律效力不强,在装备合同管理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合同履行中的严肃性不足,部分条款由于缺乏法律保障,致使无法切实履行,甚至还存在弄虚作假的现象;第二,对合同违约的仲裁力度不够,造成拖、降、涨等情况屡有发生;第三,行政干预较多,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预定目标也很难实现。
1.2合同乙方管理机构不健全
从目前的情况上看,相对于军方,装备合同乙方的合同管理结构不健全。多数合同乙方没有统一规范的机构和标准对装备合同进行管理,从而导致对合同签订的监督审查能力较弱,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合同审查方式不一致,有的要经过厂内合同签订评审程序,有的在现场直接由市场部人员签订,没有厂内流程;第二,对合同的审查力度不够,不管装备合同是否走厂内流程,都存在对签订合同条款认知不充分的情况,这说明装备合同条款的签订存在“盲点”,只关注重点条款,忽视辅助条款;第三,乙方合同签订人员能力水平层次相差较大,这主要是因为:合同乙方工作制度及方法有差别,对合同的重视程度有差别。
1.3采购合同管理方法缺乏科学性
当前,装备采购合同管理中尚未引入系统化、科学化的全寿命管理理念,受经费来源不同、合同管理思想守旧等因素的影响,装备采购合同管理往往由多个部门负责,在装备科研、生产、使用、维修、报废等不同阶段均由不同部门管理。各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与协调,在装备采购过程中,各部门以合同形式明确与承包商之间的权责,使装备采购合同出现分段签订情况,严重削弱了装备合同管理各阶段之间的紧密联系,导致合同管理缺乏整体性、连贯性,不利于实施装备采购的全过程管理。
2解决装备合同管理问题的有效方法
2.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为了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应制定与完善装备采购合同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健全法律体系。例如:完善《装备采购条例》《装备采购合同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定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等。如果从完善装备采购合同管理各个阶段上看,则应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与合同订立、合同履行监督、合同纠纷处理等相关的法规制度,比如:完善《装备采购招标管理办法》《装备询价采购管理办法》《装备竞争性采购管理办法》、装备采购合同订立管理办法》《装备采购合同履行监督工作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定《装备采购合同纠纷处理办法》等法规及其配套的实施细则。通过上述法规细则的制定和完善,不但能够使装备采购活动更加规范和统一,而且还能有效弥补装备采购合同法律环境薄弱的问题,有助于增强装备采购项目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降低行政干预,杜绝弄虚作假及拖、降、涨情况。
2.2健全合同乙方管理机构
完善的合同管理组织机构是实现装备采购合同制的重要基础,也是实现法治化管理的根本要求。因此,按照当前的装备建设情况,应健全乙方合同管理机构并由其全权负责装备采购合同的监督、审查,同时,可在该机构下设立一些相关组织,如法律部门、技术部门、财务部门等,分别行使不同的管理职责。各个系统也应建立起专门的装备采购合同管理机构,以此来提升工作效率及合同管理水平。通过合同管理机构的设立,可以将合同签订与合同履行等职能从组织上分开,并形成相互制衡、互相监督的局面,有效避免了机构权力集中的问题。此外,还要对乙方合同订立管理部门人员进行系统培训,与军方进行合同管理交流学习,促进合同订立质量与水平。
2.3运用科学的合同管理方法
针对当前装备采购合同管理方法上存在的问题,应运用科学的方法加强对采购合同的管理。一方面可对装备的采购经费进行统筹协调,将所有经费集中到一起统一管理,以此来提升经费的使用效率。同时可将装备采购过程中的各个阶段视作一个整体,实行科研、订货、维修、保障的一体化管理,这有助于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的提升。另一方面,要做好采购全要素的管理,在合同中除了应对传统的几大要素(如质量、价格、进度等),进行明确规定外,还应对涉及装备系统的特殊要素(如装备的可靠性指标、保障性要求等),加以明确规定。由此不但能使采购的装备质量获得整体性提升,而且还能使相关要素之间得到平衡,进而获取装备的最佳效能。
3结语
在装备采购项目中必须重视合同管理,引入先进的管理方法不断提升合同管理效益。同时,还要进一步完善装备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环境、健全合同管理机构、明确机构中各部门的职责、提升人员素质,实现对装备采购过程的统一化、系统化管理,从而促进装备建设快速发展。
作者:胡军龙 单位:海装装备采购中心
参考文献
【关键词】企业管理 合同法 应用
在企业的发展中,职业经理人必须利用法律对企业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和经营。企业内部劳资关系是否和谐,人员是否稳定,会直接影响企业的健康平稳发展,当然也会影响企业利润的实现。在企业日常运行中,劳动合同的产生、履行和终止等情形经常出现,要做好这些工作必须加大企业管理,《劳动合同法》在企业管理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既规范企业行为也可以对可能出现的劳资纠纷和法律风险进行有效防范。
一、劳动合同法在企业管理中的风险控制机制
企业在劳动合同的签订中,往往出现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具备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导致劳动合同签订无效;二是劳动合同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法定资格,不具备进入市场的资格条件;三是用人企业行为不规范。想要降低企业劳动合同应用的风险,必须依靠《劳动合同法》。要求企业人力资源人员首先要懂法,能够吃透劳动合同法的各项条款。其次要求相关人员要有很的责任心,充分了解当事人的情况,为劳动者和企业双方负责。第三是要严格守法,按照法律制度执行不能存有侥幸心理。这样才可以有效减少劳资纠纷和企业的法律风险、
二、劳动合同法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
(一)劳动合同签订在企业管理当中的应用
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所要求的,也是十分重要的,是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人事关系的主要凭证。《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却仍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用工日之后的一个月之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由于国家对企业和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罚是比较轻的,所以如今,企业和劳动者已经建立起劳动关系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
事实劳动关系,即劳动者和企业虽然并没有真正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是真正存在的,所以就应当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在以上比较普遍。随着《劳动合同法》实施的力度不断加强及国家相关部门监管力度的加大已经日益减少。在法律上如果企业当中还出现事实劳动关系的话,将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损失。《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企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即可认为企业和劳动者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另外,如果企业从用工之日算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没有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企业违法本规定不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自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所以企业在管理当中,必须注意自劳动者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及时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2]。
(二)劳动合同期限在企业管理当中的应用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和固定期限合同以及完成一定工作量为期限的合同。企业在管理当中,必须注意无固定期限合同以及固定期限合同的应用。企业和劳动者进行协商,双方协商认定后,可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固定期限合同更利于企业管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可以实现适时性,容易使员工产生危机感和竞争意识,也有利于企业择优使用人才,以提高企业的劳动生产率。企业可以根据内部经营目标、生产水平和经营状况的要求,制定用工聘规划和用工标准等,来完善企业合同管理体系[3]。
(三)违约金条款在企业管理当中的应用
关于劳动者违约金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中只有第22条和第23条进行了规定,其中一是企业为劳动者进行专项技术培训的且约定了服务期的;二是企业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以上两种情况如果劳动者违反约定应当向企业支付违约金。除了上面两种情形外,企业不得与劳动者有任何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约定。
企业应当对核心技术、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通过法律手段进行有效的管理,防止企业受到不应有的损失。在《劳动合同法》的应用当中主要体现对企业内部人员根据其岗位及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情况进行分类管理通过法律进行约束和控制。
(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在企业管理当中的应用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代表劳动法律关系的消失。劳动者在以下几种情形下可以单方向企业提出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不用征得企业的同意,一是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二是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是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及企业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不应当限制劳动者的离职权利,应及时配合办理各种相关手续。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企业可单方进行劳动合同解除。所以企业在管理当中,必须明确内部制度内容,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使员工能有法可依,也有利于考核员工,留下合格的、优秀的员工给企业创造更多效益。
三、结语
在企业管理当中,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的同时做好人力资源工作,制订合理有效的考核制度,形成企业公平、公正、公开的考核机制,有效的配合《劳动合同法》在企业中的应用。使企业人员结构合理和优化组合,发挥员工工作主观能动性以保障企业和谐平稳的向前展。
参考文献
[1]马婧婷.析《合同法》第51条的应用[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0,6:108-109.
[2]左宏斌.论合同法在企业管理中的风险控制机制[J].企业家天地(中旬刊),2013,8:72-73.
现将《天津市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管理,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均应遵守本办法。但是,当事人一方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除外。
第三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利技术,包括由中国专利局批准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以及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尚未获得批准的发明创造。
第五条 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政策,遵守自愿平等、互利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计划实施和强制许可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依法办理。
第六条 天津市专利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专利局)是天津市专利管理机关,负责审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并监督履行。
第二章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订立与管理
第七条 当事人双方依法就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受让方应将合同的副本报市专利局审核、登记。
第八条 人代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必须由被人出具委托书,并应根据授权范围,以被人的名义签订。
第九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当事人双方的姓名或名称、地址,签订人的姓名,签约的时间、地点;
(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标的;
(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类型;
(四)提供专利技术和技术回授的方式和条件;
(五)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履行的期限和地点;
(六)专利技术验收的标准和方法;
(七)专利技术使用费的计算和支付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办法;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已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尚未获得批准的发明创造的转让合同,其内容除参照前条规定外,还应增加专利申请被批准或驳回后合同条款的变更事项。
第十一条 专利申请文件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组成部分。实验报告、工艺流程、实验后修改意见书等,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协议作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合同文本有矛盾的,以合同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经市专利局审查合格的,应予登记。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危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
(二)专利权宣告无效或专利期满的;
(三)未经共同申请人同意,其中一人擅自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
(四)假冒专利的;
(五)人超越权限或无权的;
(六)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有显失公平条款的;
(七)侵犯他人专利的。
第十三条 市专利局对审查合格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在登记后的三个月内向中国专利局备案。
第三章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经审查、登记后,当事人双方必须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十五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经审查、登记后,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在未达成协议前,按原合同履行。
因发生不可抗力或由于另一方违反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变更或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后,由原合同的受让方在十五日内,向市专利局备案。
第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的,由违约方承担责任。
当事人双方都违约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约责任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有规定的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第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当事人因发生不可抗力或由于另一方违反合同而解除合同的,免除责任。
因不可抗力免除责任的,当事人应出具上级主管机关(或居住地、合同履行地街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第十九条 发生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专利技术转让费及支付方式
第二十条 专利技术转让费,由当事人协商议定。
第二十一条 专利技术转让费的计算,可采取入门费加提成费或一次总算的方式,也可采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支付专利技术转让费,应填写市专利局印制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转让费支付单》。
转让方凭加盖“天津市专利管理局专利合同审核专用章”的支票,到受让方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或办理转帐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关键词:合同;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
一、前言
随着我国石油企业日益法制化和规范化的管理,企业越来越关注自身合同签订的程序及其管理制度。在对合同进行管理的过程中,企业会面临着各式各样的法律风险,这些风险对于石油企业的商品交易活动及其自身发展等都产生着不良的影响。石油工程技术服务类企业合同诱发法律风险的因素很多,可能是由合同自身引发,也可能是由各种相关因素而引发,因此,企业应采取相关有效措施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水平,从而有效的降低合同法律风险,提高合同风险控制以及防范的能力。
二、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含义
企业合同法律风险是指在进行经营活动过程中,由于企业自身以外的法律环境有所转变,或者由于包括企业在内的各种主体没有依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义务或者行驶权利,从而可能给企业带来负面的法律后果。构成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的因素主要有三个,首先,法律对商品活动或其他方面有相关规定或者合同对其有相关的约定,这是合同法律风险存在的前提条件;其次是,包括企业自身在内的主体或者其他当事人未按照某种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做出某种行为或者没有做出某种行为、或企业外法律环境有所改变而引发风险,这是合同法律风险引发的直接原因;最后,合同法律风险的引发最终会给企业带来负面的后果或者法律责任。
三、石油企业合同管理中风险控制的必要性
我国石油企业虽然被国家特许授权经营,但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全国油气需求呈快速刚性增长,目前已形成以国有石油公司为主导、国外大石油公司和国内民营企业等多元竞争的格局,国内能源开发竟合关系更加复杂,国家鼓励石油市场多元参与的政策将进一步加剧市场竞争。因此石油工程技术服务企业所面临的市场风险也在日益增加,必须采取措施有效控制并降低合同管理法律的风险,避免风险给企业造成负面的影响。
四、石油企业诱发合同管理法律风险的因素
企业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主要是由企业外的法律环境改变或者企业对风险控制能力强弱而造成的,对石油工程技术服务类企业,在日益竞争市场环境中,收入类合同由于受行业及业务自身特点的制约,如部分项目工作量小(10-100万元)、运作周期短(2-5天)、市场准入门槛低、竞争激烈、作为乙方没有签订合同主动权、以及目前市场不良惯例等因素制约,普遍存在事后合同的风险。随着石油工程服务市场不断开放,石油工程类企业合同风险将更活跃,因此分析石油工程技术服务类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其具体诱发因素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相对人主体不适合带来的风险。合同相对人为被挂靠单位、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相应的资信、履约能力;下级、分支机构的擅自越权签订合同,从而可能影响合同效力、导致合同被撤销后无效。
2.口头合同或事后合同。由于权力义务约定不明,存在效力瑕疵,发生纠纷时无明确依据、或缺乏证据,可能给企业造成损失。原因为:(1)石油工程类企业受如上行业或业务特点制约。(2)市场风险意识欠缺。作为工程施工服务类企业为了生存,过分强调市场占有,急于先干活再说的理念、重口头承诺、合同签订意识不强;不注重证据留存或证据不规范。(3)合同管理中制约因素。如企业为加强合同管理,统一进行网上系统审批,网上审批时间过长影响效率。(4)业务人员缺乏法律素养;发包方诚信或利益问题。(5)恶意不签订合同以压低价格等。(6)个别小团体谋求私利故意不签。
3.未履行或适当履行合同,如条款不完善、审批不严、忽视履行、管理人员渎职、相对人诚信等。由于合同标权利义务不明确、合同条款不健全和合同标规定不完善等现象,发生纠纷时,难以确定合同双方的责任,使诉讼难度加大。表现为:(1)企业相关合同监管机制不健全。企业为了生存鼓励开拓市场,制度和措施很多,但相关监督、问责机制缺乏。(2)合同主体自身不符合相关规定,造成合同不具法律效力。(3)工程作业本身复杂,工程过程存在不确定因素,项目承揽初期未论证或论证不足。
4.合同执行过程中,对方履约能力降低从而给当事人带来法律风险。履约能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履行合约的能力,包括支付能力、生产能力等,企业作为市场的主体,其面临的风险多,有些风险来自于企业的内部,有些则来自于企业的外部,这些因素都会对企业生产能力以及支付能力等造成影响,如合同对方当事人与金融机构关系恶化,从而影响其支付能力,另一合同当事人便有可能因此受到牵连,影响其与其他企业的合同的履行。
5.变更、解除合同不当。如管理制度不完善、人员素质不高、形式要件欠缺、未按规定履行程序等。
五、石油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1.加强前期调研、论证。针对目标市场、工程量,应加强对发包方资质、信誉调研;其主要包括:企业性质、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资产负债及经济实力、企业业绩、以往的履约信誉、履约能力等方面,此外相对方还应出具行业经营许可证、授权委托书、质量认证书等。同时对近年来已合作的发包方,应建立信用评估机制, 制定“三级”发包商管理方案,通过“控制和规避”策略,最大限度降低风险。
2.对企业合同管理者进行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及其合同管理水平。为适应企业合同管理工作的较强专业性要求,企业合同管理者应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以及业务能力,因此,企业应结合实际对市场开发管理和业务人员,采取“三级”培训的方式,即一级业务人员为对外市场开发业务主管者;二级业务人员为具体负责合同签订、结算者;三级业务人员为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等,提高其对合同管理的水平,加强自身合同签订等操作技能,夯实企业合同管理的基础,以有效控制合同管理中产生的法律风险[4]。此外,还应随社会的需求调整培训课程,使管理者的法律知识跟上发展需要,并从而使签约技能以及法律水平得到提高,为确保企业的经济利益打下坚实的基础。
3.完善合同签订管理。如拟定统一的制式合同文本,重点明确合同的付款时间、条件及强化违约责任等细节;建立“事前备案、事后补充”机制,若无法及时签订合同的,应签订现场施工协议,对工程款项、工作量、付款条件及时间、违约责任等做出约定,保留工程约定证据。
4.加强合同实施过程监管。签订合同后,还应对合同实施过程进行监管,一般主要重点抽查和检查这四个方面,一是双方是否如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督促双方严格履行;二是要看履行的过程是否存在有变更的情况,如有变更,现场及时签认,对重大的现场变化还应及时拍照或录像,以保存第一手的原始资料。同时要履行变更签约手续,以合同的形式明确其变更;三是监察是否违约,这是实施监管的主要工作,双方如有违约,要及时处理。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当事各方的往来文件、通知等文书具有法律效力,所以要对这些原始书面材料进行保存,如发生纠纷,以便作为重要证据区分责任。四是对已完成的合格工程及时按照合同进入结算程序。
4.建立合同会审制度,实行合同从签订到履行完毕的多重把关,确保合同目的有效实现。建立合同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并将合同管理工作纳入系统中来,全面的对合同管理相关环节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进行梳理和系统的辨识,使合同法律风险防控工作具体化和常态化。对合同管理的运行机制、履行情况以及实施证据等情况用内部控制管理测试、审计,将主动干预合同管理代替被动管理,铸造坚实的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防控屏障。
5.建立和落实问责机制。完善企业监督问责机制,建立“谁开发谁负责”,对违规者进行问责追究。
6.开展好项目后评价。每一个项目完成后从市场情况、工程完成情况、结算支付、发包商履约情况等方面对该项目进行分析、评价,提出改进意见,为新项目开展、合同签订提供参考。
六、结束语
总之,企业合同管理工作较为复杂且非常重要,各个石油企业应具有一批具有较高法律意识的人才,并科学的、全面的对企业合同进行管理,从而使企业法律风险得到有效的降低,全方位的提高石油企业的管理水平及其经济利益。
参考文献:
现将国家科委〔91〕国科发市字512号《关于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做好专利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是加快专利技术实施的一项重要措施,各专利管理机关对这项工作应给予充分的重视,努力使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包括专利申请技术的许可)合同的管理逐步走上法律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各专利管理机关在当地科委的统一归口、协调下尽快建立、明确专利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并根据《专利法》、《技术合同法》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草案)》,制定适合本地区的专利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各专利合同登记机构要在当地科委的领导和技术市场管理机构的指导下,积极开展工作,切实负起专利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责任。
三、为了加强专利技术合同的登记工作,我局将与国家科委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有计划地加强对专利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人员的培训工作,并协调解决认定登记工作中的其它重要问题。请各专利管理机关将专利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对于这项工作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及时向我局反映。
国家科委《关于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通知》
(91)国科发市字512号 (1991年7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委、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科技司(局)及有关单位:
为加强技术合同管理,保障技术合同法的正确实施和监督,促进技术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科委于一九九0年施行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两个配套文件(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试行〕、技术合同示范文本)。《办法》和相应配套文件的施行,有助于指导当事人正确订立和全面履行技术合同;有利于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扶植技术市场的信贷、税收、奖励政策,有利于加强技术市场的统计,有利于国家从宏观上调控技术成果的转移和流向等。实践表明,总的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着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例如,少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工作程序混乱,管理与经营不分,个别地区对登记人员的资格培训、考核过于草率,或是无证人员继续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极个别地区规定技术合同进行认定登记后,还一定要申请鉴证。这些情况影响了技术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为了进一步规范技术市场的行为,促进技术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技术合同进行认定登记,是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法律制度,属政府行政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委,必须严格按照“管理与经营分离”和“服务于基层”等原则,进一步确认、理顺和健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管理与经营不分、工作程序混乱、不依法进行认定登记工作的机构,要限期整顿。对工作认真、成绩优异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专利技术是技术合同的重要标的之一。为了加强对这类合同的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委,可以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决定在本行政区划内的专利管理机关中设立登记机构,受理本地区有关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认定登记申请。专利管理机关的合同登记机构受所在地区科委的领导和技术市场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三、按照国家科委制定的培训考核大纲,进一步认真做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人员的资格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1991年底以前,技术合同登记员一律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一律不得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各地区科委、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技术合同登记员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并建立、健全登记员的工作业绩考核制度。
四、依法申请认定登记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未经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和地方在信贷、税收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对违反此项规定的,除追回违法取得的科技贷款、减免的税收和已发的奖酬金外,还要追究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关键词:财务管理 财务人员 合同管理 法律风险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企业对外交往越来越频繁,企业的对外行为是企业最重要的行为,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而企业的对外行为最主要的、最核心的就是企业的合同行为,现代企业的经营活动是通过一系列的约定、协议或合同体现的,合同既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经济效益的纽带,同时也是产生纠纷的根源。因此,企业管理者必须重视合同、尊重合同,通过对合同的管理有效的管理企业的对外行为;财务人员全面介入合同管理全过程,从而有效控制企业经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一、财务人员参与合同管理的重要意义
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合同行为从发生到发展、最后到完结的全过程的管理,是包括立项、计划生成、审批与签订、履行、变更、终止、利益救济等全过程的管理活动。合同管理的全过程都存在法律风险,财务人员通过招投标、合同谈判、会签等方式,参与企业合同制定、执行以及管理的绝大部分环节。因此,财务人员在合同订立前就要参与,做到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补救,以获得企业的利益最大化。并通过对企业合同管理的审核、监督、控制,有效防范各种法律风险。
二、订立过程的合同管理及风险防范
(一)审核合同对方的资格能力
企业在订立合同前必须对合同对方的资格能力进行考评,应当根据合同所约定的交易内容选择有相应的资格能力的主体作为合同对方,以保证选择适合的合同对方。在判定法人的资格能力时,应当查验对方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需要注意的问题:
1、合同约定的业务是否在合同对方的经营范围之内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也就是说,对于订立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并不仅仅因此而判定合同无效,但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应当查验对方的经营范围,慎签超越对方经营范围的合同。
2、分支机构对外签约问题
在企业订立合同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对方当事人为法人分支机构的情况,由于法人分支机构并不具备完备的合同签署权限,因此与其签约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为了确保交易安全,防范潜在风险,对于对方主体为法人分支机构的,可以分如下两种类型审查其签约资格的合法性及有效性:(1)法人的分支机构若依法设立并已领取营业执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属于“其他组织”的范畴,可以作为法律上的合同主体,但从安全角度考虑,建议最好要求该分支机构提供相应法人对其签署合同的授权文件。(2)对于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且未经法人授权,则其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得与此类分支机构签订合同。
3、法人内设职能部门对外签约问题
法人内设的职能部门,未经登记设立,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得与其签订合同。
(二)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合同对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采购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因此,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合同对方是一种主要方式。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必须招标的范围进行了规定,对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即使双方签订了合同,合同也因为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而会被认定为无效。因此,对于法律规定以及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合同对方。
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财务人员应对招标文件中涉及的财务资料、担保、价款支付条件和方式、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仔细审核,防范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在招标过程中,财务人员应对投标人的经营资信、业绩和近年财务报表进行分析,审查其是否具备承担与从事该项目相适应的经济和技术实力,并确保对方违约时企业能够得到相应赔偿,保障企业权益不被损害。
(三)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整
合同的条款就是合同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条款一般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八项内容。其中前三项是任何合同不可缺少的必备条款,如缺少其中一项会导致合同不能成立;而后五项是合同的重要条款,如缺少其中一项或数项,合同仍然成立,但因约定不明可能会导致双方产生争议或纠纷,因此合同条款应当完整,必要条款和重要条款都应当明确约定。
1.关于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是企业内部常用的习惯称谓,即《合同法》分则规定的买卖合同。因数量众多、金额较大,采购合同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最常用的合同种类之一。
采购合同除应当具备《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款外,根据买卖合同的特点,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采购合同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是否明确约定:
(1)合同标的条款是否清楚明确。对标的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等应当明确约定,有确切的数量及计量单位。
(2)价格条款是否具体明确。价格条款是采购合同的核心条款,必须要重点注意,包括:金额是否具体明确,是否与中标价格或谈判价格以及附件清单一致,价格是否含税,税费负担是否合法,发票的种类及开具时间等。此外,采购合同中经常涉及产品运输、包装、维修等问题,应明确约定相关费用由哪方承担、是否已包含在合同总价款中等内容。
(3)付款条件、付款方式及期限是否明确约定明确。采购合同应明确约定付款条件、方式和期限。常见问题为:付款以验收合格为前提,但未约定验收条款;分期付款以初验、终验为前提,仅约定验收条款,未分别约定初验和终验条款。对于付款方式,应明确约定采用现金、电汇、支票等方式的哪一种,同时应明确是一次性付款还是分期付款,是否留有一定比例的质保金,质保金的付款时间,如有履约保证金,应明确履约保证金的计算方式,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时间等。
(4)交货方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是否约定明确。交货方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应具体明确,如暂不能确定交货地点,也可约定为买方指定地点;如为分次交货,应对每次交货的时间及地点进行明确约定。
(5)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条件是否约定明确。企业采购的设备、材料等往往需要在安装、集成、调试甚至试运行后方可确定产品、设备及其集成后系统的整体可用性、符合性,因此在此类合同中应有到货检验、初验、试运行后的终验条款,且往往与付款相挂钩,以便以付款条件制约卖方履行合同义务。
(6)违约条款是否约定明确。违约责任及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应进行明确约定。
(7)质量标准是否明确约定。由于现行的质量标准和验收标准为多重的,如果未在合同中规定一个双方认同的标准,可能导致所供应的产品或项目成果不符合企业要求,容易产生纠纷。根据《合同法》第61条和第62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双方就质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还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因此,如果未在合同中明确质量标准,可能会产生以下不利后果:①可能导致最后按法律规定履行的质量标准不一定符合企业的要求;②会增加履行合同的成本;③关于质量问题的违约责任无法在合同中反映出来,企业无法通过追究违约责任来弥补自己的损失。因此,只要涉及质量标准和验收标准的,不管采用哪种方法来确定质量标准,都要在合同中尽可能具体、详细地约定。
2.关于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通常使用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局颁布的示范文本。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中最复杂的,而且也是企业比较常见的,因此本文仅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探讨。
(1)审核合同主体、承包条件是否与招标文件、中标结果一致。由于建设工程合同通常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合同对方主体,因此应当注意核对承包人名称、承保条件是否与招标文件、中标结果一致。
(2)关于合同价款计价方式的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可以采用以下计价方式之一:固定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通常来说,计价方式采用固定价或可调价的较为常见。审核计价方式的约定内容需注意是否清楚明确地约定了计价方式及价格调整的风险范围和调整方法,以及上下文约定的计价方式是否一致等。
(3)关于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约定。实践中常发生由于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上访、围堵工地等事件。农民工问题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将会对企业的形象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可以在合同中对承包人不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上访、围堵工地给企业造成影响及损失的违约责任承担问题进行约定,以约束对方合法用工并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4)监理工程师的权限问题。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中常见的争议问题是对于工程量和工程款的认定问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委托的监理工程师的权限约定不明,一旦工程前期资料不完备或操作不规范,就会给工程量的认定带来困难,进而影响对工程价款的认定。因此,为避免该类纠纷的发生,应在合同中明确、具体地约定监理工程师的权限,列明其姓名、职务、职权。并且,监理工程师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也应在合同中具体列明。
(5)违约责任的约定应当具体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对发包方、承包方的主要违约行为进行了约定,但违约方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需要在专用条款中进行具体明确的约定。但实践中常见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对发包方、承包方违约责任不作具体明确的约定或约定为“按通用条款执行”,而通用条款的约定不具有实际操作性,因此审核该部分内容时应注意违约责任的约定是否具体明确。
3.关于业务外包合同
实践中,由于发包人过多地参与对外包员工的管理,例如外包员工的招聘、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的具体安排等,导致业务外包极易被异化为劳务派遣,进而业务外包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为避免出现上述情形,在业务外包合同文本中以及实际履行过程中,发包人不得主动或被动地参与以下行为:(1)外包员工的招聘,外包员工与承包人签订、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2)外包员工工资的确定和考核;(3)社会保险的办理;(4)生产经营工作的具体组织。包括工作计划的制定、实施,员工的排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的具体安排、调度等。作为业务外包的发包人,应仅在以下方面进行管理:(1)制订质量标准,并按照标准对工作成果进行验收;(2)根据对外包业务的验收结果,进行奖惩,核定应支付给承包人的费用;(3)以业务外包合同为依据,负责对外包业务进行监督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管理工作。
三、履行过程的合同管理及风险防范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财务人员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审核验收依据、交货时间或完工时间,审查票据的合法性、合规性,并注意开票单位全称是否与合同签订单位全称相吻合,付款前必须做到手续完整合规、票据合法,避免产生法律纠纷。
(一)以合同条款为依据,审验支付的凭据
合同执行中对合同约定标的质量、规格、数量、交货时间、地点等要求必须严格执行,执行的情况由企业相关部门组织包括财务人员的在内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记录资料,如果出现与合同不符的情况,必须在验收材料中说明情况,同时应对照相关违约条款,明确处理意见及扣款金额;工程项目支付进度款还必须有监理单位或人员对质量和进度的有效确认;申请支付时财务人员必须对照合同条款,再次审验验收资料中执行情况与合同条款的要求,必须满足合同付款要求,确保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合规合法 审验支付的票据
通过支付凭据的审验,满足了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财务人员再对支付的票据进行审验,根据合同内容及税法的要求,首先识别开具票据类型是否合规合法,增值税发票比率是否按合同要求的比率开具;其次识别票据填写的信息、数量、价格、金额是否正确及完整;最后按税法要求识别票据专用章是否合规,不得涂改等情况。
财务人员必须改变传统的支付习惯,只审验票据的合规合法,而忽视合同管理的要求,财务付款必须以审验合同执行的有效凭据已满足合同支付条件为前提,同时审验票据合规合法后方可支付,这样才能确保合同履行中的有效控制,防止企业经营风险。
结束语
合同管理是一个过程,是合同行为从发生到发展、最后到完结的全过程的管理,同时也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人员全程参与合同管理必将极大地提高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