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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电力企业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1.1 从电力企业内部因素看法律风险的原因
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为了适应越来越激烈的竞争,电力企业对其内部进行了一系列的管理和改革。但是,因为改革的时间不长,其在经营管理的模式上还在计划经济上进行徘徊,没能进行完全的改变。而且,电力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其对市场经济相关的认识还达不到足够的高度,对自主经营的行动以及思想的认识匮乏。而且,电力企业在转型的过程中,还有一定的缺陷存在,相关法律观念不足,以至于其制定的相关制度的完善程度还达不到所需要的标准。在电力企业进行工作的过程中,有些管理者在其思想上存在一种侥幸,擦着法律的边缘线为自己谋私。而且,电力企业在对成本的控制上没有足够的科学性,从而导致工程的生产以及相关设计上合理性不足,造成问题的发生。
1.2 从电力企业外部因素看法律风险的原因
在电力企业的改革发展中,一些外部客观存在的环境因素,比如企业相关的产权以及公司的经营等,也会对其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从而导致法律风险的出现。而且,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上,我国有自己的特色以及缺点,与其他国家的不太相同,这一现象对电力企业的改革发展的道路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在改革的过程中需要自己对前进的道路进行探索。另外,在我国,电力企业相关法律法规都还不够完善,正处在不断摸索前进的阶段,所以,电力企业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要时刻保持与相关法律的同步发展,以杜绝法律风险的出现。
1.3 电力企业在管理过程中会出现的法律风险
在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中,由于电力企业有自身独特的经营产品以及经营方式,还具有广泛性、依附性、动态性、转化性以及隐蔽性等特性。从总体的发展中可以看出,电力企业在其经营管理的过程中所要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其一,在电力企业改革发展的过程中,其相关的市场经济体制还处在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中,相关法律不健全;其二,在电力企业内部管理中,其对自身的法律队伍的建设力度达不到需要的强度,对管理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也不够完善,在电力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对其自身的合同管理以及相关的法律纠纷都不能做到完善处理。而且,在劳动用工的方面也没有规范的制度,在保护自身电力设施以及对电网进行建设的过程中,都做的不到位。
2 电力企业管理中存在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
2.1 在电力企业中构建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电力企业的相关法律意识也得到了不断的提高。在电力企业进行管理的过程中,注意与企业内部的资源配置、管理能力以及相关的市场竞争状况和企业制定的发展战略等因素相结合,对电力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进行构建和完善,以达到规避法律风险的目的。对电力企业内部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构建能够使企业在一定程度上成功避开经营管理中常有的法律风险,对有关法律风险的突发事件也能够完美的解决。
2.2 确保电力企业管理决策的合法性
从我国对电力企业的相关法律要求来看,电力企业在发展经营的过程中,一定要有自己内部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电力企业还要对这些规章制度进行严格的贯彻执行,保证自身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的合法性。而且,在执行规章制度的过程中,要时刻对其观察,及时找出漏洞并进行处理,严格防范不法分子对漏洞进行利用。其中,电力企业在面对自身经营管理的过程中要时刻小心,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企业进行管理操作。
2.3 对法律风险防范体系进行及时更新和完善
在电力企业对自身法律风险防范体系进行建立后,要在对其运用的过程中仔细观察,保证其在运用过程中可以与企业的文化底蕴以及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进行完美融合,在这个基础上对员工进行培训,使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与企业内部的管理经营相融合,从而对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常出现的漏洞以及缺陷进行弥补,促使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有效性得到提高。在电力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的过程中,要把领导负责制在企业内部进行贯彻落实,加强企业领导与法律顾问以及相关法律事务部门之间的相关性,将其紧密的联系起来,从而达到法律风险的有效完善和监督。
需要指出,在债法理论中,不仅仅是合同债权债务可以被转让,事实上其他债权债务也可以被移转,所以债法上有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和债权和债务的概括转移之说。但在合同法体系上,合同的转让仅指合同债权的让与、合同债务的承担以及合同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三个方面。
快递转让合同范本参考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依据《合同法》、《邮政法》等法规,本着互利互惠、充分发展业务的原则,现就甲、乙双方的合同经营范围和协作经营方式签订本合同。
一、协作经营范围:甲方划定 区域为乙方的协作经营范围,并从事经营快件活动。乙方不得超区域经营,否则产生的后果对方负责。
二、乙方在协作经营期内每天按公司规定操作并领取所协作经营区域内所有快件,并按相关公司要求12:00前送达 ,22:00前送达 。如确有某些原因不能派送到位的快件要于当日移交至甲方带回公司处理并注明原因。因乙方在派送过程中发生快件延误、遗失、短灭而产生的费用和相关责任由乙 方自行承担,并接受延误、遗失、短灭造成的信誉下降的相关处罚。乙方必须按照《邮政法》的部分相关法律组织派送、揽收业务,必须服从上海总公司及相关部门 的法律规章,服从甲方上级xxxx公司统一管理和调度,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三、风险保证金及协作经营费、其他核算方式:
风险:由于快件存在延误、遗失等相关风险,乙方与鉴定合同时主动自愿交纳 元为其承担风险。合同期结束,不再续约凭相关收据一次性退回。
协作经营费:甲方按 元/月向乙方征收其快件运输管理等相关费用,并于签订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合同期内协作经营费用不予加收,次年协作费用则按上年度增长率同步递增并适当修改。
发票由公司统一代开、代购。严禁购买、使用违规票据,否则违反任何法律后果由乙方完全承担责任。协作经营区提供各种支出票据上缴公司做账的开据同等票额的按 %征收营业税,不能提供的按 %征收营业税、所得税。
四、乙方相关的相关责任
乙方在协作经营期间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与客户的任何经济纠纷与甲方无关。
乙方在协作期间,任何行为及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否则自行承担产生的法律责任。 为保障劳动者权益,乙方在协作经营期间,用工必须符合《劳动法》等相关规定,产生的劳动纠纷、人身安全等纠纷由乙方全权负责。
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和邮路安全,乙方在协作经营期间,经营活动必须符合《邮政法》等相关规定、必须做到验视等各项安全制度,不得揽收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禁止揽收的快件。 乙方依据账单及时结清相关账款。如有误差应在十日内相互协调完毕
(一)法律意识是大学生必备的创业意识。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知识和心理态度的总称。法律意识是一种观念的法律文化,对法的制定实施是非常重要的。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法律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识,对法、法律制度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大学生法律意识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加强法律教育,才能让大学生从内心深处真正认同、信仰和信仰法律,才会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同时,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治经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完善,它要求每一个进入到经济领域来的人,都应具备法律意识,树立法律信仰,维护法律权威。自觉守法是具有法律意识的具体体现,是法律信仰的外在表现形式。作为大学生,一个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只有在意识深处认可法律,自觉守法,处处依法办事,才能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经济。大学生创业过程中是否具备法律意识和法律理性,是创业成败的关键。因此,要对大学生进行创业法律教育,使其不但具备创业意识和精神,还要具备创业的法律意识。
(二)法律知识是大学生必备的创业知识。法律知识在大学生的创业过程的每个阶段都必不可少。一些高校对创业法律教育不够重视,认为既然学生都已经学习过法律课程,就不必在创业的法律教育上继续深入的学习。但是对于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他们所学习的法律知识更多的停留在宪法、民法和刑法的总则内容上,对市场主体法、市场规制法、财税法、知识产权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知识,没有进行全面的、有针对性的教育,他们的法律知识远远不能满足创业的需要。在创业初始阶段,他们就会遇到资金、设备场地以及办公场所等相关法律问题;在创业拓展阶段会遇到关于设立经营实体,进行行政审批的相关法律问题;在创业经营阶段,会遇到涉及市场交易及管理的相关法律问题;创业经营阶段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问题;在创业过程中纠纷解决的相关法律问题等等。因此,大学生在进行创业前就应该掌握与创业有关的法律知识,在遇到各种问题时,学会利用法律来处理,才能使自己的创业之路走得更顺畅。
二、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内容
随着我国立法体系的不断完善,关于创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越来越多,大学生不可能对所有的法律法规都进行一一地学习。因此,对大学生进行创业法律教育时,必须针对大学生创业的需要和特点,侧重传授法律知识。以下几方面的法律知识是大学生创业应了解的:
(一)关于企业组织形式的法律。当一个创业者有了成熟的创业想法并做了相关准备后,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要创办一个什么样的企业。目前,从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创业者可以有如下几种选择:一是个人独资企业;二是合伙企业;三是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对大学生创业者而言,要先对上述几种形式的企业法律进行研究,从而选择合适自己创业的形式。就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大学生创业采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是较为理想的创业选择形式。第一,大学生创业初期普遍存在资金短缺、融资渠道不畅、承担风险能力较弱等问题。而根据现行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仅为人民币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这对很多创业者而言,并不是难事;第二,我国目前并没有自然人破产制度,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不像合伙企业那样要求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都能对创业者起到保护的作用;第三,任何一个创业者都有可能成为成功的企业家,一人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制度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采取公司的形式更有利于企业的专业化管理,更有利于把企业做强做大。
(二)关于企业注册的法律规定。确定了创办企业的形式后,接下来就要进行企业注册。设立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如果从事特定行业的经营活动,还必须事先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我国企业立法按照企业组织形式分别立法,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有不同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的规定,创业者需要了解清楚。另外,还需要了解《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工商管理法规、规章。设立特定行业的企业,还有必要了解有关开发区、高科技园区、软件园区等方面的法规、规章或地方性的规定,这样有助于选择创业地点和注册地点,以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公司注册还要注意遵循法定的程序,严格遵守时效、日期和期间的限制,在必要的情况下进行法律咨询,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委托其他公司代办注册。由于我国实行法定注册资本制,如果投资者不是以货币资金出资,而是以实物、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或股权、债权等出资,还需要了解有关出资、资产评估等法规规定。在企业注册后,需要进行税务登记,需要会计人员处理财务,这就要了解我国的税法和会计法的相关内容。
(三)企业经营管理中的相关法律。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是企业成立之日。当领取营业执照之后,如何按照法律规定来管理经经营自己的企业又成为一个新的问题摆在创业者的面前。经营管理中涉及的法律规定众多,主要有:
1.商事主体行为法。任何企业在创办后都要从事各种交易活动,而每一次运作几乎都是通过合同来完成,因此,《合同法》就成为了必须要认真学习的内容,特别是对于合同的形式与证据之间的关系、合同的条款设置、合同的履行以及违约责任的约定,更是重中之重。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在市场经济下,交易的法律形式是契约,是合同。因此,对从事市场经济工作的人来说,必须要有很强的契约观念,具有较全面的合同法知识,其工作的内容主要表现为与他人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时时刻刻离不开合同,如果没有丰富的合同法知识,就很容易吃亏上当。除此之外,民法、物权法、担保法等等,也是涉及主体行为的法律制度。
2.国家调控和市场规制法。企业进入经济领域中开展经营活动,必然要受到国家法律的调控,并且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规定。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市场之所以起到配置资源的作用,是因为有竞争机制的存在。可以说,没有竞争机制的作用,市场配置资源的高效率根本体现不出来。可是,市场经济所需要的竞争是公平、有序的竞争,那些企图垄断市场,彻底排斥竞争或不公平的、无序的、不正当的竞争都是市场经济所反对的,也是需要通过国家这只看得见的手从市场中排除出去的。这主要就包括《税法》、《会计法》、《票据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等。
3.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企业的经营运转离不开聘请的劳动者。要保持和谐的劳资关系,就要按照法律的规定,重视劳动者的权益。只有这样,才能稳定劳动者队伍。这其中就涉及到劳动法和社会保险问题,需要了解《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的内容。只有全面理解和有效地运用这些法律,完善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具体条款的设计,防范和控制劳动用工法律风险,有效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及时调整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策略。
4.知识产权法。这包括《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会遇到关于知识产权的问题,一方面,不能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另一方面,又要建立起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特别是要掌握在具体经营中如何利用作品、商标和专利,从而为自已获取更大的利益。
针对本次长沙工商处罚我公司虚假广告事件,我公司接到处罚通知后立即撤消了该广告的后期宣传,停止在一切媒体上进行该广告的宣传。追究了相关责任人,对广告部部门负责人以及公司分管广告业务副经理进行了内部处罚(可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说明进行了怎样的处罚),要求其认真进行反思,针对本次事件上交了责任说明以及各自的应对措施。同时停止了其他一切我公司正在进行对外产品广告宣传,对所有广告进行了认真审核,对其中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广告进行了停止宣传,对审核后合格的广告再重新投放到相关媒体。
针对广告制作、审核及流程管理不足,我公司已经针对广告工作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XX公司广告制作、审核及等相关流程的规定》,要求广告部及相关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要求广告部将广告制作、审核和推广流程做好日常工作记录,并在每季度上交工作总结报告,并认真查找自身工作的不足与问题,及时进行调整、纠正,并上报上级领导。并已将广告监督形成详细的条例,纳入公司管理规章制度中。
针对广告部以及相关领导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不足,广告部全体员工及相关分管领导通过加强广告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后,均已经通过了相关考核,公司相关人员的广告合法合规意识进一步提高,且均已进行深刻反思,认识到本次事件的严重性,以及对公司带来的不良影响。同时公司法律顾问针对本次事件也从专业的法律角度认真地分析了其中的法律误区以及今后的整改意见。
2005年8月25日,杨会燕到石家庄市一家政公司委托该公司接送上小学的女儿,工作人员告知每月以230元的价格收费,若一次交3个月的费用即可成为会员并且价格还能优惠。于是杨会燕便预付了950元现金买了一张会员消费卡。按照合同约定,该服务人员每天早6时40分到家中接,下午5时30分送到家。可到了9月中旬,家政人员每天早6时10分就来接孩子,每天晚上6时10分以后才把孩子送回家,与双方当初约定的时间相差了半个多小时。于是杨会燕找到家政公司提出应按时接送孩子,可家政公司却以中小学生上下学时间不一致为由拒绝。后来杨会燕便提出解除合同,退回剩余款项。为此,杨会燕跑了4趟家政公司仍没有解决。她投诉到消协,经消协调解,家政公司才退还了杨会燕卡上余下的800元钱。
点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家政公司既然已预收了杨会燕950元现金,就应当按照当时双方的约定提供服务。不能因为中小学生上下学时间不统一为由而不履行约定,既然家政公司人员没有按约定的时间提供服务,那么杨会燕要求解除合同时,家政公司就应退回预付款。
相关法律链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和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故事二 美容院法人变更,卡作废
在省直单位上班的王芳女士于2005年初以2000元的优惠价格,购买了单位附近一家美容院的会员金卡。双方约定,王芳女士可持会员金卡在美容院免费做皮肤护理、美容美发等多项服务。刚开始还不错,可到第三个月时,该美容院停业了,进行整体装修。一个月后王芳再去美容院,被告知会员金卡已作废,王芳便找老板理论,老板说我是新承包的,与以前的美容院没有任何债务关系,营业执照也是新办的。王芳认为再怎么着我也是付了钱的呀,便将此事投诉至省消协,要求退回金卡中剩余的款。经省消协投诉站调查,原美容院已于2005年3月停业,被诉方已不复存在,消协无法履行调解职能。
点评:由于原来为王芳女士办会员金卡的美容院已于今年3月停业,已不存在,而新装修的美容院法人已换,新来的业主自己重新办理了营业执照,与原美容院老板没有任何的债务关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新的美容院老板与前任美容院老板没有债权承继关系,因此不能为王芳的会员金卡退款,由此王芳的会员金卡只能作废。
相关法律链接:根据《民法》有关规定,新的经营者与前任经营者没有债权承继关系的,不能承担以前经营者欠下的债务。
故事3 办卡店无下落,总店应履行承诺
2005年2月初,白小慧在石家庄市桥西一连锁店擦鞋时,交了80元现金办理了一张会员优惠卡,店员说拿此会员优惠卡可在市内所有的10余家擦鞋连锁店享受统一优惠服务。5月底,由于城区改造,给白小慧办卡的店因拆迁不知搬到哪里了。白小慧就到了其他连锁店擦鞋,而别的店却以卡不是在我们这个店办的拒绝使用。卡上明明写着此卡在任何连锁店内均可使用,连锁店就是不承认。白小慧找到市消协投诉,要求擦鞋店退掉优惠卡。经消协与总店调解,白小慧的优惠卡可在其他连锁店使用。
点评:擦鞋店在预收了白小慧的钱款后并做出了约定,因此,必须按承诺履行。虽然给白女士办卡的店已拆迁不知去向,但这个擦鞋店是连锁机构,分店下落不明总店应承担相应承诺,也就是说白小慧可以找总店要求赔偿。
相关法律链接:《消法》第36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第37条规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故事4 玩具出租店搬家,退卡不应扣钱
2005年5月,杨女士在石家庄市裕华区一玩具出租店花180元办了一张会员优惠卡。8月份,玩具出租店因房子合同到期而搬家了。考虑到每次借玩具乘车不便,杨女士便找到玩具出租店要求将会员卡上剩余的150元钱退掉。经营者称,退卡可以但要扣手续费,要不就别退。杨女士认为这很不合理便找消协,经消协调解,最终玩具出租店无条件退还了杨女士150元余款。
点评:玩具出租店退卡收手续费是完全不合理的。由于玩具出租店搬家,造成杨女士借玩具时不方便,店家想通过收取退卡费而妨碍杨女士退卡,这是毫无道理的。不管玩具出租店出于什么原因搬家,也就是说玩具出租店已更改了双方当时约定的条款,杨女士因此才要求退卡的。
相关法律链接:《消法》和《合同法》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签订服务合同后,双方应该按照约定履行,其中一方更改合同条款后,另一方有权拒绝对方的强制交易等行为。
故事5 健身卡售出概不退换,有失公平
2005年9月份,刚休完产假就上班的韦欣,想锻练一下身体减减肥,就选择了离单位较近的一家健身馆。当时韦欣办卡是看中了健身馆晚上6点至7点的健身操培训班比较适合自己,就一次了600元,办了一张会员优惠卡。按照卡上的时间约定,韦欣持卡可在每天晚6点至7点参加健身馆举办的健身操训练。11月初,韦欣发现健身馆擅自将原定时间改为下午5点至6点了,这与自己的工作时间发生冲突。她提出退卡,而健身馆以卡上明确注明此卡售出概不退换为由拒绝退卡。后来韦欣又提出将此卡转让给已经在该健身馆健身的同事,健身馆工作人员也不允许。无奈,韦欣找到消协。经消协调解,健身馆同意退返剩余的服务费给韦欣。
点评:健身馆的健身卡上注明此卡售出概不退换的要约,是有失公平的格式条款。韦欣要求终止服务并退款,是因为健身馆为消费者提供的服务时间发生了变更,与原来韦欣办卡时的时间不一样了,时间的改变与韦欣的工作时间发生了冲突,自己就不能锻练身体了,那么就失去了原来办卡的目的。为此韦欣提出退卡,而健身馆以卡售出概不退换为由,是对消费者的不合理规定。
关键词:金融风险;法律制度;防范;完善
一、金融风险概况以及我国面临的金融风险
金融风险是指由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信用不佳甚至破产倒闭从而造成的机构的重大损失,以及由此引发的金融体系的紊乱和国民经济的动荡。金融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等等。信用风险一直是金融行业面临最主要的风险。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活动就是贷款和投资,贷款和投资都需要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或者投资对象进行信用考察并对其信用做出判断。但是由于各种主管或者客观的因素,金融机构在借款和投资之前得到的点查信息可能存在误差。又或者是借款或者投资对象突况导致其信用大大降低。这些就会给金融机构带来巨大的风险,也就是借款或投资对象无法偿还金融机构的资金。如果金融机构不能提前预料并做好此情况发生的准备,此风险会给集荣机构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虽然近几年来金融机构的资产储蓄、应对措施有所增多以及闽融信用度的普遍提高,但此类情况还是时有发生。操作风险。操作风险也是我国金融风险中的一大重要风险。操作风险多发是我国金融行业中的一大特征。操作风险主要是由于金融机构内部和外部的一系列原因造成的。
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和机构治理体制和机制的失败,金融机构内部对其内部的越权、失误等违反治理体制问题的不及时处理,这就会导致金融机构操作风险的多发;金融机构外部信息技术系统由于各类重大灾难事件而导致的信息失效也会给金融机构在成极大的损失,加大操作风险。从今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发生的操作风险来看,我国金融机构操作风险较高,且由于金融机构内部而导致的操作风险占主体。跨行业、跨市场的风险。目前,金融创新是金融行业增加收益。提高竞争力的重要途径。但由于金融机构内部经营模式合外部生态环境同时变化的情况下,跨市场、跨行业的金融创新也给金融机构带来了风险。一方面,目前市场上已经出现很多种金融控股公司组织模式,不仅有以事业型为主的金融辅助公司,而且也有以金融机构为主体的公司模式。另一方面,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等机构在改进经营模式的过程中产生的各类跨市场的金融工具或产品。这些都会成为金融机构跨市场、跨行业的风险因素。
二、我国金融风险的原因
我国金融风险的原因,究其根本是法律法规以及体制制度的不完善。
(一)金融行业有关征信管理法规制度的缺失
征信就是收集、评估和出售市场经营主体的信用信息。征信体系建立的目的主要是解决金融市场交易中信息不对等。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金融行业也快速发展,经济活动也日益频繁。金融机构对于借款人或投资人的信用考察也越来越有必要,金融机构也越来越依赖专门的征信体系来完成对借款人或投资人的信用考察。但就目前来说,我国的征信体系处于起步阶段,管理法规制度缺失,这就会造成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或投资人进行信用考察时的信息不完善或者有偏差,给金融机构带来信用风险。
(二)金融诈骗等处罚的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完善
法律对于金融诈骗和违反相关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所追究的法律责任的缺失和不完善,不足以对犯罪人员构成威胁和震撼,不利于防范金融机构的操作风险,给金融机构带来负面影响。
(三)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滞后
现行的企业法律制度就破产来说,在管辖和受理、监督制度等方面都不利于债权人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受损就会导致金融机构的债权恶化,不良记录积累对于金融机构有很大的负面影响。
三、对于防范金融风险和完善法律法规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内部的相关法律制度和管理体系,改进征信系统的相关法律规定,减少金融机构的各种风险。这要求相关部门的政府人员和执法人员以及金融机构的管理层加大对此法律法规的探讨并最终完善;加大金融欺诈和违法相关法律的形式责任,加大相关法律的震慑力。这就要求相关法律人员对相关法律规定探讨并作出改动;对企业破产法律作出先关调整。
(二)相关部门加强社会主义现代化文化的建设,加大宣传信用力度并加强培养全社会的自律意识。提高全民的信用素质和道德素质。
[参考文献]
[1]袁媛,吴孙克.金融风险控制与法律对策研究[J].中国经贸,2012(22).
[2]吴坤龙.金融风险的防范与法律制度的完善探析[J].金融商务,2015(2).
关键词:上市公司 法律 国际接轨
一、上市公司对我国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众所周知,上市公司对于我国的证券市场局势具有十分重大的影响,因为上市公司治理的优劣是决定证劵市场能否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且上市公司对于我国现代经济发展也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它是我国现代经济增长的主要经济来源,其主要是通过资本市场彰显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力;我国如果想要对现代经济制度进行改革,必须要上市公司的大力支持才能够进行,因为想要在经济发展中实现与政府、公众和企业实体之间相互联系需要依靠上市公司的支持;由上我们可以了解到上市公司对我国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所以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治理工作的重视程度,董事会秘书在这个工作过程中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下面介绍董事会秘书在上司公司的职责及其对上市公司发展的重要性。
二、上市公司中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及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的重要性
(一)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分为两个方面:对外。即是对公司员工以外人员是披露公司的相关信息;对内。主要就是参与公司相关制度的制定,负责对公司重大会议进行记录、保存,并且在会议过程中需要用到的文件进行后期的保存,对公司相关股东的资料进行保存,且只对董事会负责;从上面介绍的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我们看出,董事会秘书在公司内部运作过程和企业发展中充当着重要的角色,董事会秘书个人工作是否规范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企业能否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
(二)董事会秘书的权利
董事会秘书具有对公司内部的任何事物的处理过程都具有知情权;董事会秘书在企业制定任何的制度时都具有发言权和提议权利,更有甚者,公司管理者在做任何决策之前都必须要先询问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和建议才能下达具体的命令;在公司运作过程中存在不合乎法律、法规的合法范围内时,有权如实向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监管机构反映情况。
(三)董事会秘书的义务
从我国国务院证劵委及其相关政府机构颁布《上市公司章程指》中规定的条例中,我们可以了解到董事会秘书只是对董事会负责,公司的其他部门不能够对董事会秘书进行管理,也不能影响到董事会秘书执行其权利,且从上面介绍的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和权利也可以看出董事会秘书在公司内掌握着影响公司运作的重大权利,有辩证统一理论,我们可以知道有权利就会有必须履行的义务,下面笔者按自己多年的经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例举出董事会秘书的主要义务:董事会秘书必须具备专业的知识。专业知识不仅仅是对相关的国家法律条例的掌握,而且还要熟悉悉公司章程、信息披露规则,掌握财务及行政管理方面的有关知识。因为董事会秘书参与公司的大小会议,参与公司制度的制定,参与董事会的相关决策的提议;对公司的发展要发表自己专业、有效的意见和建议;是公司与外界公司、媒体进行交流的代表;且能够影响到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发展。董事会秘书要具有职业操守。每个公司都会有经营的特色和投资的方向,这是各个上市公司竞争的资本。董事会秘书参与公司内部的所有事物的处理,了解整个公司运营的具体情况,掌握董事会印章,保存着股东及相关董事的资料,可以说就是公司“秘密”的载体,这个秘密关系着公司是否能够继续经营,且在相关法律条例中,如《股票上市规则》第五章中也明确指出,“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由上《股票上市规则》我们也可以看出,董事会秘书如果泄露公司相关机密,检举被证实后需要担相关法律责任,且相关法律还规定,对于有泄露企业机密记录在案董事会秘书,三年内不能从事相关方面的工作,对于从事董事会秘书来说,犯一次错误可能就是毁了自己一生的职业生涯,所以笔者建议从事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人员,谨记要遵守职业操守,不要因为个人利益而丢失个人的品格,造成不能挽回的后果;监督公司大小事务的处理过程是否规范、合法。首先董事会秘书要严格把关公司会议的相关提议是否合法,在第一时间要否定非法提议,并且明确指出该提议违反了某条法律,对公司发展会带来哪些负面影响;其次董事会秘书有义务向董事会及股东传达违法行为带来的后果;保障披露信息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由上面对董事会秘书职责、权利、义务的介绍知道在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过程中,是不可替代的特定职业, 不仅是公司形象的代表,且还肩负着沟通上市公司与监管部门,上市公司与投资者的职能,是证券市场中证券监管与服务的连接点,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点,资本经营与企业生产经营的耦和点。成功的董事会秘书能配合公司决策、经营层运用资产运作和资本经营的手段壮大公司的实力,董事会秘书在公司资本和实物两种产品的经营及结合中,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非上市公司中的董事会秘书职业状况
非上市公司,即使是有相当规模的股份制企业,董事会秘书的职业定位就变得模糊不清,其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与作用就完全因人而已,因公司而异。
董事会秘书在公司里的应有职业定位,上市公司是对外有所侧重,非上市公司则更注重内部的管理。针对现今非上市公司中的董事会秘书职业状况进行分析,其表现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是规范运作作用。董事会秘书也是公司法人的代表之一,公司没有规范运作,董事会秘书需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公司内部的各项运作管理过程都有相关的法律规定,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就是保证公司的运作形式和内容上都能在合法范围内,所以董事会秘书本身必须要十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才能保证公司的规范运作。
其次是提示、警示作用。因董事会秘书其中一项职责就是对董事会负责,所以在董事会商议事情的过程前,董事会秘书要提醒董事依法办事,在议事期间存在不合法的提议或者是决策时,董事会秘书必须在第一时间提出警示性意见,必要时,有职责向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报告等。
第三是监管、沟通作用。首先要想董事会及股东介绍法律是如何规定规范经营的界限,且讲解依法行事的重要性及违法带来的后果;并且协作董事会按照法律规定严格规范在公司运作中的个人行为、决策执行行为,并且监督整个公司运作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尽管由上我们可以看出,董事会秘书在非上市公司的管理和发展都具有积极的影响,但是,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由于公司制正处于运作初期,由于体制、观念相对滞后,在非上市公司的运行过程中,董事会秘书的职业定位仍存在不少问题。
首先是职权不明。存在一些公司,虽然设置了董事会秘书职位,却对其职级、薪资、权利等诸方面不落实,导致董事会秘书不能有效的执行其法律规定的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对企业各个层面事物处理过程进行充分的了解和掌握,就不能对公司各个阶层进行依法规劝,职位不够也导致不能在第一时间提示董事会及股东存在违法行为,在董事会方面存在的权责不相称的现象,不利于企业的规范运作工作的进行。
其次是职责降位。董事会秘书没有被作公司高管层面管理人士聘任,而是将董事会秘书设置在受经理层领导的公司执行职能部门内,在这个职位层面不能同董事会及股东进行监督和提示,不仅不符合法律规定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的规定,而且导致董事会秘书很难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是错位替代。由于对董事会秘书职业定位的认识不足,造成上述两类问题。为了弥补,很多公司采用董事会秘书由经理层人员兼任。采取这种方式设置董事会秘书的职位,会带来下面的影响:凡由公司经理层人员兼任董事会秘书工作的,董事会秘书的监管作用将可能丧失,董事会秘书能否公正、完整、真实、客观地披露信息,就是个疑问。要从法律和机构设置上来保证这项工作的真实和合法,就必须使董事会秘书的设置和责权不被替代,否则就可能形同虚设。
关键词:创业;创业能力;法律素质培养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政策,加强就业观念教育,使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在校大学生作为接受高等教育的群体普遍希望学以致用,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实践能力,毕业后走上创业之路。近年来,各高校纷纷建立创业园或者创业基地,开设了一系列创业指导课程,鼓励学生自主创业。这对于培养创新型人才意义重大。进而大学生创业能力培养研究也成为了学者关注的热点问题。
创业能力是一种多元化的综合能力,不单包括自我管理能力、工作胜任能力、终身学习能力、社交能力、沟通表达能力等。还包括学生自我认知、职业生涯规划、职业道德、择业心理素质、就业法律知识、求职技巧等方面的能力。近些年来关于大学生创业能力培养的研究十分活跃,很多学者从多角度结合大学学校教育的特点提出若干合理化建议和解决大学生创业实际问题的具体对策,为高校学生创业能力的提高提供有效的指导和建议。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在创业能力上的体现研究也成为其中主要的研究方向。
在创业前大学生需要了解我国的基本法律环境要运用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保障,从而创设保障其发展的有利环境。要通过开展大学生创业的法律教育,使大学生能在法律框架的范围内依法创业。大学生创业过程中自身是否具备法律意识和法律理性,是否了解和掌握与其创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是依法创业的关键,因此大学创业的法学教育就显得尤为重要。创业法律教育不仅可以指导学生在校期间规避风险,也可以对学生真正走入社会后的独立创业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
但是事实上大学生基本法律素质的现状并不乐观,大部分在校学生对一般法律问题有比较正确的看法,同时也有维护自身权益的强烈的意愿,但是大学生普遍对法律诉求的信心不足、法律意识本位思想严重、认识与行动上存在偏差的现象也很突出,学生创业所涉及的法律意识、法律素养教育亟待加强。应立足现有法律基础教育,进一步探讨法律教育的创新性改革,更好的迎合创业教育的需要,使学生能在法律框架内依法创业,努力使学生创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那么如何加强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实现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在创业能力上的良好体现呢?
首先课堂教学应该是大学生创业法律素质培养的主阵地。
课堂作为教师与学生交流的主途径,可以在学生创业法律素质培养方面发挥巨大的作用。利用课堂教学对在校大学生就市场主体法、市场规制法、财税法、知识产权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知识,进行全面的、有针对性的教育十分必要。
其次校园网建设是大学生创业法律素质培养的良好途径。
网络时代的到来,使大学生开阔了视野、丰富了知识,同时网络的负面作用也影响着在校大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因此,网络时代学校更要要加强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教育、培养,提高其综合素质。但是,但是我们看到仅仅依靠课堂学习是不够的,校园网与学生的学习生活密切相关,教师可以利用校园网这个开放的平台,加强学生法律素质培养方面的教育和引导。
再次,结合创业实践进行实践参与型引导也是较好的提高学生法律素质水平的良好途径。
网络信息大爆炸是我们共同面临的现实,网络信息浩如烟海,学生鉴于自身法律素质水平的限制,无法从深层次理解和剖析事件的真实性从而指导自己的行为,轻信网络谣言、不负责任的散布虚假信息、不正当的交友活动,参与网络诈骗,进而导致校园恶性事件时有发生。学生参与教师引导下的网络法律实践活动,可以使学生提高认识水平,加快其法律素质水平的提高。
最后结合大学生创业的不同阶段有针对性的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对症下药,实现法律素质教育与创业实践的深度
结合。
第一,创业初始阶段的资金、人员场地和工商注册相关法律问题。加大对《民法通则》、《劳动法》、《公司法》、《担保法》培训,指导学生多寻求行政干预和支持,引导其享受政府针对高校自主创业的学生,在工商注册、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方面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解决大学生创业存在的资金规模较小、筹措资金困难等问题。同时学生创业需要依据《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消防、卫生等行政审批程序的一些具体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创业经营阶段涉及的市场交易及管理的相关法律问题。
在创业经营过程中,具体的经营活动与多种法律密切相关,《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劳动法》、《票据法》、《保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应该是指导的重点。还有《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等创业经营阶段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问题也是很重要的。
第三是创业过程中纠纷解决的相关法律问题。
关键词:独立董事 拟上市公司 公司治理
一、概述
2001年8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颁布实施《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的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即仅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不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且与上市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或关联交易,独立发表意见的董事。但《指导意见》仅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拟上市公司因希望在境内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规范治理的要求,其也参照该《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董事会设置独立董事。
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要求非上市公司必须设置独立董事,《公司法》亦没有针对独立董事问题进行规定,因此拟上市公司均参照《指导意见》中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提名、任职期限等相关规定设置独立董事。由于拟上市公司尚未成为公众公司,在其参照《指导意见》规定设置独立董事至其获得证监会核准文件期间,独立董事暂不能履行独立董事职责,限制了在此期间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发挥其特殊职能参与公司治理的作用。
二、独立董事与拟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
(一)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指导意见》规定:各境内上市公司应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上市公司董事会一般常设审计委员会,且审计委员会中须有一名具有会计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任职。与上市公司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的发表意见的,不可以担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于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只要不存在《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的禁止性规定 的情形,即可担任公司董事。但拟上市公司为确保公司能够按照上市公司的标准及要求进行规范治理,在其选择独立董事时,除要求其符合《公司法》关于董事的任职要求外,也会要求独立董事符合《指导意见》等法规的相关要求。该种做法提高了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标准,有利于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二)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职权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相关事项独立发表意见的作用,《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除享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外,还在关联交易审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等方面享有特别职权 ;独立董事还应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
对于拟上市公司来讲,虽然其也设置独立董事这一职务,但由于公司尚未上市,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所享有的特殊职权,拟上市公司中的独立董事暂不享有,其仅可以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履行职务。因此拟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范围远小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范围。
(三)独立董事的责任承担
关于独立董事因未能正常履行职责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指导意见》仅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规定比较简单;《公司法》也仅规定公司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需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往往与公司的经营决策有重大关系,如审议公司上一年度年报,判断公司资产负债表是否遵循适当的会计准则、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等等。独立董事需要充分发挥其独立性,运用其专业知识,独立判断相关经营决策是否会对公司经营造成实质影响。但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参与公司经营的规定过于宽松 (如在任职公司工作时间过短等),导致独立董事参与公司经营的程度不深,不能深入了解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真正掌握相关交易的背景,致使其发表的独立意见丧失客观的可参考性。
在非上市公司中,上述工作通常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等独立的专业机构完成,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发表独立意见的依据。一般来讲,专业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审计结果或专业判断承担责任,如果其出具的意见存在差错而引致公司决策错误或造成经济损失,应由中介机构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独立董事因其聘请的中介机构所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存在错误,而错误的发表独立意见的,存在独立董事将责任推卸至相关中介机构的可能。该种情况下,独立董事实质依赖其他中介机构的意见发表意见,不符合设置独立董事的初衷。基于此,建议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增加关于独立董事因发表错误意见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的相关规定,如“虽然独立董事聘请外部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的财务顾问报告,但独立董事仍需利用其专业知识对相关中介出具的意见进行判断并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其依据外部中介机构相关结论而发表的意见承担全部责任”,以避免独立董事推卸责任的可能。
三、结语
目前境内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为法律强制性的规定,而拟上市公司出于发行上市及公司经营的需要,其设置独立董事存在利弊并行的局面。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及我国经济制度的完善,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企业根据自身经营需要自发地选择设置独立董事也将成为一种必然,而随着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以更好的服务于资本市场。
参考文献:
[1]《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6年1月1日实施)
[3]《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证监公司字[2006]38号)
[4]《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现存问题与法律对策》作者:邱永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