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教案优选九篇

时间:2023-06-07 15:5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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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教案

第1篇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以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更加公平、更高质量的义务教育为目标,完善“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均衡配置教育资源,推进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以提升教师素质、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创办特色学校为重点,以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投入长效机制为保障,全面提高薄弱学校办学水平,努力缩小城乡、校际间差距,基本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工作目标和基本要求

(一)工作目标:

到年底,基本实现全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目标,中小学校布局基本合理,办学条件及师资配备相对均衡,学校办学各具特色,基本消除薄弱学校和择校现象,教育质量得到整体提升。

(二)基本要求:

1、教育机会均衡。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9%以上,小学、初中年巩固率分别达99%、98%以上。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95%以上,年巩固率达95%以上。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口子女在全日制公办学校接受免费义务教育得到保证。全市范围内基本无择校,城区、农村超班额班级分别不超过班级总数的10%、5%。

2、办学条件均衡。基本形成满足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需求的学校布局结构;完成中小学校标准化建设任务,义务教育学校达到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3、师资队伍均衡。所有教师具备教师资格,全市中小学教职工执行统一编制标准,教师配备对农村偏远地区进行倾斜。学校配齐国家课程标准规定学科的各类教师,城乡之间、学校之间教师学历结构、年龄结构、学科结构基本一致。城乡之间、学校之间优秀校长、教师定期交流。校长、教师能够按照规定接受培训,校本研修制度全面落实,教师培训经费得到保障。教师师德修养和业务素质明显提高。

4、教育质量均衡。严格执行义务教育课程方案,按照国家课程标准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并达到教学基本要求。全面实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和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学校办学水平评价制度,积极推进课堂教学模式改革,城乡间、校际间义务教育质量无明显差异。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组织领导

为确保年底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目标,建立市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机制,教育、人社、编制、发改、财政、住建、国土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落实相关工作,加强联动,共同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教育部门负责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统筹协调工作。发改部门要切实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项目安排上给予重点支持。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保障职能,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的落实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供资金保障。国土、住建部门要优先保证学校建设用地,简化规划、建设审批手续。教育、编制部门要加强教师编制管理,及时做好编制的调整工作,合理配置教师资源。其他有关部门也要根据各自职能,大力支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

(二)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

建立义务教育经费稳定增长机制,努力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一是经费保障。严格落实上级关于教育投入的各项政策,依法保障教育投入稳步增长,保证教育经费“三个增长”;市财政按规定比例承担义务教育保障经费,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定额不低于省定标准;新增教育经费向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二是专项资金。上级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专项资金专款专用;落实县级配套资金。三是资金管理。各项教育经费管理规范、使用合理、下拨及时,无挤占、挪用、截留现象。

(三)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一是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坚持政府负责、公办为主,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由公办学校接收,并与当地学生享有同等的义务教育权利。二是留守儿童教育。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着力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关心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教育网络,完善结对帮扶、家长沟通联系和心理疏导机制,健全留守儿童档案和联系卡制度,努力提高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普及率和教学质量。三是困难学生资助与帮扶。落实各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建立学困生帮扶制度,确保将辍学率控制在省定标准之内。

(四)加快中小学标准化建设

全面落实《市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计划》文件精神,加快推进中小学标准化建设。农村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整体改善,到年底,全市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达到《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要求。

1、学校布局规划

一是科学编制学校布局规划,稳妥推进布局调整,促使城乡学校布点更加合理,学生就学方便,办学效益提高。二是认真实施学校建设规划,完成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任务。加快实施农村和城区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通过学校新建、撤并、建设寄宿制中小学、中心小学辐射教学点等模式,整合、集中教育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

2、校园校舍建设

义务教育学校生均校园面积、校舍面积,及田径、球类等体育运动场地、设施达到省定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学校间生均校园面积、生均校舍面积(不含闲置校舍面积)差异较小;学校和教学点选址符合防灾避险安全要求,校舍建筑质量符合建筑标准、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和防火设计规范;进一步健全校舍定期查勘、维修、改造制度,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全面消除所有学校和教学点的D级危房。城乡新建居民小区配套中小学校,要与旧城改造、新社区(新农村)建设等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在确保校舍安全的基础上,以教学用房和学生生活用房为重点,积极实施中小学“两热一暖一改”工程,推进中小学校舍标准化建设,促进办学条件均衡发展。

3、教育教学装备

坚持以教育信息化实现教育现代化,以教育信息化推动城乡教育一体发展、优质发展、均衡发展。大力加强教育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中小学教育信息技术装备水平基本达到《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要求,大力推进中小学数字化校园建设,全市完全小学以上学校基本实现班班通网络、班班配多媒体。科学规划,精心实施,着力打造“数字化教育云平台”,建成覆盖城乡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信息化体系。积极拓展教育网服务功能,做优网络办公系统、网络教研平台、现代远程教育资源库,做好数字图书系统、数字仿真实验室系统、敏特英语学习平台。建立基础教育优质资源共建共享服务体系,促进区域、学校之间优质教育资源开放共享,基本形成全面支持农村中小学教育教学的数字化学习环境。

加强学科教学专用仪器装备建设。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科教学专用仪器装备(包括信息技术、实验室等各种专用教室、场所及设施设备,下同)达到省定标准的基本要求,做好全省农村中小学教学仪器更新工程的扫尾工作,教学仪器配备水平达到国家最新颁布的标准要求。以体育运动场地标准化建设为重点,学校运动场地及音乐、美术、体育、卫生、心理咨询等各类功能室、器材达到省定标准。

加强中小学图书室管理,按照省“办学条件”要求,配齐图书资料。推广微机化管理,规范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强化电子图书配备。

(五)优化配置,提高教师队伍整体水平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认真落实《市师德师风考核办法》,定期评选表彰师德师风建设先进集体和个人,激励广大教师在思想政治、道德品质、教风学风上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以德修身、以德治教、以德育人。坚持以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内涵发展为目的,按照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科学配置公共教育资源,重点提高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教师的执教水平。以深入实施高素质教师队伍建设工程为载体,全面实施《市高素质教师队伍建设五年行动计划》,健全教师培养机制,建立和完善科学的教师补充机制,教师招考岗位优先保证农村学校需求;继续加大对教师尤其是农村教师的培训力度,定期举办面向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的全员培训、学科研讨、高级研修等活动。建立教师定期交流制度,推动校长和教师在城乡之间、学校之间的合理流动;继续深入实施城镇中小学结对帮扶和教师支教活动,教师凡评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应具有1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大力实施名师带动战略,扎实开展“名师、名校、名校长”评选、“名师大课堂”、“送教下乡”等活动。

(六)力促教育质量整体提高

1、规范行为

严格落实《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统一作息时间;按规定严肃查处违规办学行为;教育行政部门严格控制学校考试次数,建立规范试题难度和学生作业量制度;建立开展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监测、评估和反馈指导制度;按规定认真制定、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招生政策,择校问题得到较好解决。

2、教学管理

全面落实义务教育课程方案,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构建有利于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个性成长的教育模式。总结推广先进办学经验,通过新建优质学校、强弱结对共建、优质学校办分校、优质学校兼并薄弱学校等方式,大力提升薄弱学校办学水平,着力推进全市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完善义务教育学校之间的教科研协作机制,开展同课异构、联片教研活动,实现资源共享,共同进步,努力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水平差距。深化课程改革,进一步完善新课程实施评价制度。深化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和高中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建立完善义务教育教学质量监测评估体系,定期对学校教育质量进行监测和分析,将教育质量监测评估结果作为评价学校的重要依据。

第2篇

1、放假时间:5月1日—5日 6日照常上课

2、登记五一学生去向登记表并于29号交至班主任。

3、安排值班安全员,并强调寝室财产安全问题。

4、假期期间应该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如有什么情况及时与班主任联系。

5、凡假期期间不留校的同学应到班主任那领请假条,假期结束到班主任处消假。

6、做好同学返校登记,并于5日晚把返校人数报于叙述科陈老师处,6日上午10:00之前把未到校名单报于学生科陈老师处。

第3篇

此次双服务评议中,群众提了17条意见建议,我们将这些意见建议逐项分析研究,认真梳理归类,汇总成以下四方面内容:一是有偿家教,以教谋私的现象还未得到有效遏制,师德师风建设有待加强;二是应试教育的倾向仍较明显,素质教育的推进需要加大力度;三是农村教育相对薄弱,教育均衡化的进程需要进一步加快;四是教育执法力度需要加强。针对上述四方面意见建议,结合县委办、县府办《关于开展民主评议整改提高年活动,推进机关作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我们将采取四方面的措施,积极加以整改落实,努力提高教育服务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群众对教育工作的满意度。

一、坚持不懈地抓好队伍建设,增强教师的敬业奉献精神

教育大计,教师为本。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必须坚定不移地建设好人民教师队伍,全面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几年来,我们通过寒暑假组织全体教师进行政治学习和师德集中教育,评选“十佳师德楷模”和“十佳农村教师”,组织师德报告团巡回演讲,开展教师法律知识考试,制定《*县教师违反师德规范的处理意见》,出台制止有偿家教和违规办学现象的“四不准”规定等方式,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收到了较好的成效。尽管如此,因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教师参与经济社会事务活动的情况显得更趋普遍和多样化,一些教师受不当利益驱动,见利忘义心理增强;教师的社会交往更趋复杂化,受诱惑的机率增多;同时教师的活动空间更趋扩大化,与我们监管的手段过于传统落后形成巨大反差。这些,都对我们从严治教,强化管理提出了迫切要求和新的任务。因此,我们要切实把师德建设放在教师队伍建设的首位,认真研究,探索新形势下加强师德建设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一是进一步加大师德教育力度。将师德教育纳入农村教师素质提升工程的重要内容,积极开展优秀教师的示范教育和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宣传新风,弘扬正气,引导广大教师真正做到“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深入开展学习贯彻“海纳百川,勇立潮头”的*精神活动,形成人人关注、人人知晓、人人弘扬“*精神”的浓厚氛围,使*精神成为教师专业精神的有机组成部分。二是把教育和完善纪律规范,严格管理相结合。坚决执行师德考核“一票否决制”,教师的评职、晋级以及评审各类先进,都要进行师德测评,并要引入学生和家长对教师的评议制度,对有违师德规范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决不手软。要细化教师管理的责任范围和责任主体,促使各级各类学校切实负起教师管理的责任,加大对在职教师乱办班、乱兼课、有偿家教等有悖师风师德现象的惩处力度。对教师违纪行为和现象听之任之的,要追究学校领导的失职责任。三是要深化教师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充满生机的用人机制,把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内在积极性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起来。在提高教师待遇的同时,坚决打破分配的平均主义,要实行优教优酬、多劳多得,分配向一线教师倾斜,向勤勉踏实、教育质量出色的优秀教师倾斜。

二、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扎实推进素质教育

素质教育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教育;其核心是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其实质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这些年我们进行了很多努力,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仍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20*年围绕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我们要紧紧抓住这样几个关键环节:一要坚持育人为本,创设学生成长的的良好环境。我们要认真总结挖掘去年“沿海经济较发达地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研讨会”上专家学者们的德育新思路,全面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要进一步充实学生成长助教团资源库,全面推开学生成长助教团活动。要进一步密切部门间的协调沟通,加大对涉及未成年人领域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努力完善特殊学生的立体化帮教体系,促进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二要适应新时代的要求,进一步端正教育思想,转变教育观念,全面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我县新课改已实施3年,我们要及时总结义务教育段新课改实施过程中的经验,适时举行新课改阶段性成果并加以推广,因地制宜,积极开发地方和校本教材,开好地方课程及学校课程。随着班额的下降,为改变传统的课堂教学组织形式带来了契机,我们将积极开展小班化教学的实践探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三是要努力提高学校和广大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我们要认真实施好*县农村中小学教师素质提升工程,通过工程的实施,实现教师职业道德素养、实施素质教学能力和现代教育技术应用能力“三个显著提高”,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发展需要的新型教师队伍。要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省教育厅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的各项减负规定,坚决制止学校、教师偏离国家教育方针的功利化、短视化行为。四是要改革和完善考试评价制度,着力建立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学生学习和成长、学校教育质量和教学效果的评价体系,积极探索中考招生制度的改革。今年小学段非毕业班开展以合格率为重点的学科教学质量抽测,毕业年级继续进行学科教学质量水平检测。初中和高中建立学科教学质量从“入口”到“出口”数据库,从起点看变化,从投入看产出,全面科学地衡量评价各校教学质量。五是要加强学校教育、家庭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融合,推动全社会形成共同推进素质教育的强大合力和良好环境。我们要邀请一批研究未成年人成长规律的全国著名的专家学者到*讲学,通过我们的视频传播系统让我们千千万万的家长都能听到大师们高质量的讲学,逐步掌握科学的教子成才方法。

三、加大扶持力度,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

近年来,我们不断加大对农村学校的支持力度,努力增强农村学校的办学水平。首先是加大农村学校的经费投入。在经费投入上向农村学校倾斜,保证农村学校工程建设与设施配合。20*年,全县投入校舍建设资金12000万元,其中投向农村学校占69%;安排装备经费2350余万元,投向农村学校1500余万元,占63%。目前,达到优质资源标准农村小学已有16所,农村初中已有11所,分别占农村小学总数的80%,占农村初中总数的58%。其次是加强农村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我们积极促进城乡学校的师资交流,下派城区学校的优秀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选拔农村学校年青骨干教师到城区学校学习。自教师支教制度从2003年实施以来,已先后下派了:13名校长和58名教师。在教师培训上,在评职评优上我们均向农村教师倾斜。再者,我们还努力提高农村学校教师的福利待遇,对农村教师实行每月250元考核奖的全额补助,对海岛和山区教师实行每月100元的补贴等,以稳定农村学校教师队伍。

20*年我们要继续加大力度支持农村教育发展。一是启动新一轮学校布局调整,优化全县教育布局,完成撤并洋心小学、九顷小学等5所小学的任务;完成南庄学校建设,动建爵溪学校;按照省“万校标准化建设工程”、“食宿工程”要求,建造鹤浦中学食堂工程,荔港学校学生宿舍楼,定塘中学食堂工程,泗洲头中学食堂工程,延昌小学教学楼。二是努力扩大农村优质教育资源。要以现代化学校的标准为农村学校配备有关教育装备,做好农村学校校园绿化、美化工作。要使墙头初中、墙头小学、高塘学校、东陈初中等8所中小学到宁波市现代化达纲学校标准,昌国小学附属幼儿园、泗洲头中心幼儿园、贤庠中心幼儿园、晓塘中心幼儿园等4所幼儿园达到三星级以上办学条件。三是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城乡教师统一福利待遇的目标。全县教师的月考核奖提高到400元后,为减轻农村学校的负担,对农村教师考核奖实行全额补助。同时继续在职称评定和评优等方面实行更大的倾斜,努力以较高的政治待遇和福利待遇稳定农村教师队伍,使他们能安心为农村学校服务,提高每一所农村学校的办学质量。四是进一步健全教师支教、校际结对等帮扶措施,深化名师带徒工作,提升农村教育质量,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协调发展。

四、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进一步促进教育的公平和公正

促进教育的公平公正,从根本上说,必须实现教育事业的又快又好发展;同时也必须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的教育热点问题。

一要严格规范招生行为。高中段招生要继续坚持“五公开”,即招生计划公开;志愿填报公开;考生成绩公开(给每位考生发一份本人中考成绩单);录取分数线公开;录取名单公开。凡公办学校的公费生、三限生严格按考生志愿和成绩录取。严格高中学籍管理,坚决清理整顿普通高中的“挂靠生”、“旁听生”。为体现公平竞争、公开招生原则,从今年起取消教师子女高中段招生加6分的政策优惠。

二要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教育局党委已决定,从20*年起,*港书院暂时停止招生。*港书院是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合法创办的,当时形势下是名校办民校的一个尝试。*港书院创办三年来,对满足老百姓对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提高高中段升学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办学成绩也得到了我县社会各界和学生家长的普遍认可。随着国家对民办教育机构规范要求的不断提高,因为*港书院难以在短期内达到“五独立”中的校舍独立要求,为体现法规的严肃性,我们决定从20*年秋季开始,我们将对*港书院办学问题进行全面彻底地整顿,使之达到上级规定要求。

三要全力推进“阳光收费”工程。20*年,我县治理教育乱收费现象取得明显成效,学校收费等到进一步的规范,实现了收费投诉有效投诉为零这一难能可贵的工作目标。但是规范教育收费的任务仍很繁重,稍有松懈,就会反弹,需要我们高度重视,常抓不懈。20*年,要继续坚持纠建并举、综合治理方针,采取更有力的措施,坚决杜绝教育乱收费。要继续坚持和完善治理乱收费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工作合力。要认真执行义务段公办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和公办高中择校生“三限”政策。做好*年秋季,义务段学校免收杂费的宣传工作,使广大家长和学生及时了解有关政策。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收费管理、监督检查的制度,广泛接受全社会的监督,严肃查处乱收费行为。

第4篇

【关键词】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考核体系

义务教育作为现代国民教育体系中的核心部分,早在2005年,教育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各地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实现“两基”之后义务教育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党的十七大提出“要优化教育结构,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要求。2010年,教育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目标。

所谓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就是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的各级学校在办学经费投入、硬件设施、师资调配、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处于基本均衡的状态,与义务教育的公共性、普及性和基础性相适应。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促进义务教育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均衡发展的基本目标,也是实现教育公平与公正的基本要求。西安市“十二五”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目标任务提出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到今年为止,“十二五”期限将近,但综观西安市九区四县的义务教育格局,距离均衡发展上尚有较大距离。

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督导评估的实施意见》(市政办发〔2008〕77号)的规定,对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考核指标主要包括教育管理、经费投入、办学条件、师资队伍、普及程度、素质教育等六项,分别从宏观制度、教育经费的均衡投入、改善落后地区办学条件、提高薄弱地区师资水平、加强义务教育完成率、落实素质教育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改进和完善措施。而截至2012年春节,西安市区县间义务教育不均衡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不同区域之间义务教育不均衡现象的主要体现

1.城乡学校之间的差异

这种不均衡在城乡之间表现得极为明显。无论从经费投入、师资力量、办学条件等各方面来看,同样的小学阶段或初中阶段,城市中小学和西安市九区四县范围内的农村中小学距离均衡发展还有很大的差距。各种重点中小学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实质上仍然存在,这些学校从政府获得的财政经费支持仍然比普通学校要高,义务教育阶段应该开设的计算机、英语、音乐、美术、体育等课程,在一些重点中小学里师资配备齐全,但在城郊或农村地区,这些课程的开设都成问题,缺乏专业教师、缺少基本的教材或教学设施和场地,使这些课程完全成了课表上的课程,实际上到这些课程的上课时间,就成了孩子们最快乐的自习课。至于城里学生课余时间参加的各种兴趣班技能班,那更是农村地区学生想都没想过的事情。但偏偏就是这些兴趣技能,却是考高中、甚至推荐上大学时参考的重要因素。农村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输在起跑线上的现实,对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来说,真是任重而道远,决不是文件里规定几年考核目标那么简单的事情。

2.地区内部的差异

义务教育的不均衡发展在同一区域不同学校之间差异也很明显。就算是同一地区,因为各区县经济水平不一,对义务教育的重视和经费投入程度不一,同一地区的学校发展水平也有很大差异。比如,同为城区学校,高新区、各大学附小附中、一些民办学校和城中村中小学的办学水平有着很大差异,白领阶层不愿将其子女送入就近的城中村学校,而宁可选择距离更远的所谓好学校。近年来,西安市区一些名校兴办的民校甚至长期游离于招生制度之外,这也是城市学生择校热的根本原因之一。而同为农村学校,一些山区学校和平原地区学校条件也相差甚远。而近几年农村地区实施所谓的撤村并校,也使得农村原来以村为单位所设的教学点合并为一个乡镇只有一两所中心学校,其他被裁撤了教学点的村庄的学生只能到其他有教学点的村庄学校上课。这样一来,虽然减少了师资力量的浪费,但农村不比城里,家里据学校少则几里地,多则十几里甚至几十里,学生上学无人接送,很多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尚不具备食宿条件,更没有校车接送,都是学生自己成群结队一天几趟来回奔波在不同村庄之间。撤村并校的后果就是学生上学路上的风险增加了,加之很多家长常年在外打工,缺少了家长的关爱和约束,这些青少年误入歧途的机率也大大增加了。

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政策效力有待完善

为了尽快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目标,真正落实素质教育和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在原有文件的基础上,西安市教育局又于2011年12月20日印发了《西安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接着又于12月30日推出了《西安市教育局关于推行“大学区管理制”的实施意见(试行)》,试图解决中小学生择校热、消除各种培训班带来的负面影响。但在这两份文件下发后一个月的实践来看,其效力很值得怀疑。

1.各种培训机构的合理性问题

通观《西安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可见它有很强的针对性,就是要整治小学升初中的招生秩序,解决各种培训机构和众所周知的五大名校联手举办奥数班等培训课给学生带来的沉重负担和给就近入学制度带来的巨大冲击。但是正如之前对奥数班查处时的遭遇一样,虽然学生和家长对这种课程都深恶痛绝,但在各校师资力量和办学条件真正平衡之前,只有参加奥数班等培训课程,才能有可能参加五大名校的招生资格,也才能增加被五大名校录取的可能性。取消了奥数班等培训机构,这些普通市民家庭出身的学生就失去了通过公平竞争进入优质学校的可能性。换句话说,培训机构和培训课程虽然加大了学生课业负担和家长的经济负担,但对普通学生和家长来说,它同时也是教育公平的一个无奈选择。因此,在《指导意见》下发后,虽然明令禁止以奥数成绩作为入学资格,而要求各小学在2012年5月26日前给出毕业学生的综合素质报告单,各初中以此报告单作为招生的考核因素,但是元旦至春节期间包括五大名校在内的所谓好学校依然明目张胆的在各小学举办招生考试,考试内容公然以奥数、奥语为主,而各个培训点依然与行政部门进行躲猫猫游戏,见缝插针的安排考试。家长明知这是被禁止的,但在政策没有真正明朗落实之前,没有人拿自己孩子的前途作赌注,所以小学毕业班的家长带着孩子仍然冒着风险参加各培训机构举办的所谓奥数考试,给自己孩子争取进入五大名校的机会。而低年级的学生春节前后依旧奔波在各培训机构之间忙于上奥数等培训课。可见,不同时出台招生细则,仅凭一纸原则性的文件,根本无法杜绝培训机构存在的合理性,也无法真正落实就近入学的规定。

2.大学区的建设问题

在《西安市教育局关于推行“大学区管理制”的实施意见(试行)》中,市教育局针对义务教育阶段择校热推出的另一项制度是提出建立“大学区”制度,即在一个学区中,选择一所好的学校牵头,联系其他一些薄弱学校形成大学区,学区内的学生就近入学,为避免择校倾向,要求同一学区内各学校 “学管理、统一共享设施、统一安排教师、统一课程资源、学活动、统一组织备课、师培训、统一质量监测、统一评价激励”。但是在旧有的利益体制没有打破之前,如何让优质师资在学区内均衡分配,如何做到不同学区之间的均衡发展,如何平衡各学区之间、同一学区内各学校之间的利益分配,包括教师的待遇收入如何均衡,这都是需要认真考虑并拿出切实可操作的细则来,才能真正落实大学区制度,并通过落实大学区制度进而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在没有解决师资力量、办学条件、教师待遇等方面的平衡发展之前,仅仅通过草率的设立大学区,短期内根本解决不了学区之间和学区内各学校之间的竞争,也无法让家长和学生真正放弃选择优质学校的想法和做法,而大学区的建设也只能流于形式。

3.幼教和高中阶段的制度建设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督导评估的实施意见》中也提到了发展幼儿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从今年开始也将学前一年教育纳入了义务教育阶段,并打算在近几年逐步将幼儿教育阶段全部纳入义务教育,至于高中教育,个别有能力的区县已将其纳入义务教育,随着经济力量的提升,高中阶段教育以后也将全面纳入义务教育。但是如同现有的九年制义务教育一样,在不同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存在着重点学校、重点班,政府对不同的学校也存在经费支持不平衡,各校之间师资力量和办学条件也不平衡。如果在近几年中不能真正改变这种政府支持和财政投入的不均衡状况,不能改变各学校和教师的利益分配制度,要想在幼教阶段和高中阶段实施均衡发展,同样面临着极大的阻力。在以学生成绩和升学率衡量教师和学校的待遇的状况没有改变之前,素质教育也只能沦为一句口号。

西安要建设国际化大都市,可以预见最近几年内城市规模、新增人口规模都将继续扩大。义务教育阶段也必将延长,从九年制很快将延伸到十二年甚至十五年,现有的不均衡发展问题已经根深蒂固。随着更多地拆迁建设、外来移民的增加,必然带来城市规模和居住区域的改变,加之义务教育阶段的延长,如何解决城市新增人口、居住区与学区的配套建设问题,也需要教育行政部门高瞻远瞩,在解决现有不均衡问题的同时,一并考虑并给出成熟的解决方案。

参考文献

[1]同勤学,李灿荣.西安市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问题与对策[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1年第5期,58-59.

[2]李宜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理念走向“现实”的法律思考[J].中国教育学刊,2010年第4期,17-20.

[3]陆安.关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思考[J].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年第2期,47-51.

第5篇

民法是调整财产关系的基本法,也必然以实现财产安全为己任和价值追求。随着的,财产流转关系即交易关系的经济价值与社会意义已远远超越了财产归属关系,以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标志,世界范围内的民法发展均体现出侧重高效率和交易安全的保护且兼顾静态安全的均衡模式,交易安全在上和实践上均成为民法的重要价值关注。本文以此为背景详细阐述交易安全的概念,及物权法的相关制度对交易安全的保护。

【关键词】交易安全 公示公信 善意取得 物权行为

一、引言

古罗马法谚曰:“有社会,斯有;有法律,斯有社会”。法律以保护社会生活的安全为目的,安全是法律的基础价值之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是提高效率、增进社会财富的重要手段。只有通过交易,才能满足不同的交易主体对不同使用价值、价值的追求;只有通过交易,才能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保障资源的最有效利用。因此,交易安全制度具有重大的价值意义和制度意义,值得予以关注及特别保护。

二、交易安全概述

关于交易安全的概念,学术界众说纷纭,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认为交易安全是与静的安全(财产的所有权归属)相对应的动态安全。郑玉波先生采此观点,其认为:“静的安全乃吾人本来享有之利益,法律上加以保护,系着眼于利益之享有,故亦称‘享有的安全’或‘所有的安全’;动的安全乃吾人依自己之活动,取得新利益时,法律上对该项取得行为进行保护,不得使其归于无效,俾得安全之谓,此种安全之保护系着眼于利益之取得,故亦称‘交易安全’”。①此种观点可称之为“动的安全说”。郑先生的观点,简单地说,交易安全即动的安全,是一主体依自己的行为取得新利益时,法律对于该取得利益的行为进行保护,不使其归于无效,以达到保护安全的目的。笔者认为,动的安全说是从如何取得利益的角度概括交易安全的定义,其仅仅表现了交易安全的外部特征,即物之交易的动态性,而未能触及交易安全的实质,即对善意当事人的利益保护。因此,笔者认为,动的安全说是片面的,本文不予采纳。

2、认为交易安全泛指与交易有关的一切。徐炳在其所著的《买卖法》中谈到:“买卖法应尽可能采用一切手段保护交易安全,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手段保证买卖双方免受诸如胁迫、诈欺、任意毁约的危险和威胁,使交易者有安全,不致受到不应有的财产损失”。具体讲,即“交易安全包括交易形成的安全,交易履行安全以及交易人在交易中 本身的安全”。②此观点可称之为“概括安全说”。笔者认为,概括安全说试图用列举的阐明交易安全的概念,但其在界定上显得过为宽泛,以致扩大了交易安全的内涵。交易安全之“交易”应指物与物的交换行为,“安全”在法律意义上应理解为法律给予保护而使之安全,组合起来,交易安全为法律给予物与物交换行为以保护而使之安全。从此点看,概括安全说对交易安全的定义同样不准确。

3、认为交易安全与法律对善意无过失者的利益保护为同一概念。刘得宽先生在其文章《民法上对于交易安全(善意无过失者)之保护》中讲:“因此,在近代交易中,为顾虑到财产权之圆滑流通起见,在某种场合下,亦非牺牲真正权利人之利益(交易上静的安全),以保护善意无过失交易者之利益不可。斯乃以虚象替代实象,俾资保护权利之取得者。”①此观点可称之为“善意当事人利益说”。笔者认为,善意当事人利益说已触及交易安全的实质,交易安全的创设乃使得交易中一方当事人获得了法律的特别保护,由此,为了实现公正,必须要求该交易当事人为善意,否则,将会严重损害交易相对方(一般为原权利人)的利益,这当然不是民法所希望达到的效果。

4、笔者对交易安全概念的认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交易安全是在交易过程中,善意的交易当事人依双方为交易行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主张交易行为有效,从而基于该有效的交易行为取得交易之新利益,以保障善意当事人利益、交易效率及交易秩序的制度。具体地说,包括以下要素:

1)交易安全指交易行为本身的安全

一方面,交易行为泛指一切移转财产权利和履行财产义务的双方有偿法律行为。根据法律事实及法律行为理论,法律关系主体基于法律事实(法律行为和事件)产生创设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效果。也就是说,有效的权利、义务关系基于合法有效的法律事实产生,否则,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将因缺乏理论依据而丧失其效力。因此,必须保护交易行为本身的安全。

另一方面,交易的目的是交易双方当事人通过让渡一物之所有权的方式而取得他物之使用价值,若交易行为无效(即自始无效),则当事人的目的将无法满足,这对于交易当事人来说未必是一种合适的保护。

另外,法律保护交易安全就是要保护交易行为本身的安全即让交易行为有效或尽量使其有效。

2)交易安全指善意当事人利益的安全

何为善意?理想状态下的善意,是实事求是,具有客观性和真实性的特点。然而此一标准太过严格而无法在法律上予以适用。因此,善意本质上讲是一种价值判断而非事实判断,是以行为的正当性为特点的,即善意是当事人不知或不应当知的一种情形。当代社会,商品经济高度发达,交易行为的迅捷不允许当事人在辨别真伪虚实的事项上花费过多的功夫。若法律不对善意当事人予以特别保护(善意当事人信赖利益的保护),现代社会所要求的交易的迅捷性将受到严重。因此,交易安全必须保护善意当事人的利益。

三、物权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

交易行为指物之交换行为,物之交换必将涉及物权变动,物权变动制度作为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疑担负着确保财产在流转过程中形成良性循环与良好秩序的重任。

当前,我国《物权法》已初见端倪,学者们有关其论述也随处可见。笔者在本文中也从物权法角度针对交易安全的保护谈一些自己的想法和认识。

从世界范围的物权立法看,物权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主要体现为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善意取得制度和物权行为理论。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的重要原则,其核心地位已为世界各国立法所普遍肯认。如《日本民法典》第177条和第178条分别规定不动产和动产的公示,否则不得以之对抗第三人。

善意取得制度的优点及特点在于对善意第三人信赖利益的保护,其从日耳曼法上的“以手护手原则”已发展成为现代民法中保护物权变动第三人的重要制度之一。如《德国民法典》第932条—第935条分别详细规定了“无权利人的善意取得”、“对未登记的远洋轮的善意取得”、“占有改定的善意取得”、“对丢失物无善意取得”等。

物权行为理论是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提出的与法律行为概念有属种关系的理论。它是法学家高度抽象思维的产物,但是,其自诞生以来就一直存在争议。,接受物权行为理论并在立法上明确显现的仅有德国。如《德国民法典》第873条第1款规定“转让土地所有权、对土地设定权利以及转让此种权利或者对此种权利设定其他权利,需有权利人与相对人关于权利变更的协议,并将权利变更在土地登记薄中登记注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又如第929 条“转让动产所有权需由所有权人将物交付于受让人,并就所有权的转移由双方成立合意,受让人已 占有该物的,仅需转移所有权的合意即可。”

下文,笔者将就以上提出的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善意取得制度和物权行为理论谈一下自己的认识。

(一)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对交易安全的保护

1、 物权公示、公信的概念及其确立的原因

所谓公示,是指将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公开向社会公众显示。其作用在于明确物权的权属状况,以防第三人因物权变动而受损害。所谓公信,是公示所产生的物权变动效力的可信赖性。其作用在于,依据公示产生的公信力,保护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确定公示公信原则,理由如下:

第一、 物权是对世权,在效力上具有强大的排他性,物权人可据此向任何人主张权利。因此,为了保护物的善意受让人的利益,必须使物上的权属状况向外界明确,这就要求物权必须公示。

第二、 只有以公开方式将物上的权属状况向外界表明,才能兼顾保护物权人和善意受让人的利益。原因在于:其一,只有公示物上权属关系,才能使相对人明了物权人的权利和己之义务,物权人也才能向相对人主张物权不受侵害,否则,虽然物上请求权也可实现对物权人的保护,但通过司法救济程序达到同样的效果显然增加了社会成本。其二,动产的占有人可依公示产生其为物权人的外象,这有利于占有人及时有效的行使物上权利对抗危险,保护原权利人的利益。

第三、 保护交易安全是确立公示公信原则的另一重要原因。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角度出发,此原因也更为重要。因为交易高度发达,财产流转、物权变动频繁,为了充分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保证物权的取得、转让的利益得以保护,需要确立一个明确的、合理的、可信赖的行为规范和法律标准。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即可满足这样一种需要。

另外,有学者认为物权公示制度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也发挥了重要价值。⑴维护财产秩序,保护交易安全。⑵缓和物权法定之僵硬,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⑶明确法律关系,预防和减少纠纷,促进社会安定。⑷有利于完善他物权制度,促进物尽其用。①

2、 物权公示的公信力

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对交易安全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公信力上。

公示的公信力是指对于因信赖虚假公示而为物权变动的主体,将公示的权利关系按真实权利关系处理,使形式与真实的权利关系相分离,并发生独立的法律效力。根据公示方法的不同,公示的公信力分为占有的公信力和登记的公信力。

占有是对一般动产的公示方法。占有的公信力不需要占有人证明其行使物之权利的正当性,对保护原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十分有利。占有的公信力主要表现为占有的推定力和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笔者的理解是:基于占有产生的权利推定力是推定占有人对其占有之物为自主占有、善意占有、和平占有、公然占有,如果占有人对占有物有占有的事实,则其在占有物上所行使的权利,应推定其为适法而有此权利。此权利推定力的意义在于:一方面,占有人可凭占有之事实行使对占有物的权利对抗他人;另一方面,他人善意地信赖该占有人行使权利为正当,基于此信赖而为的交易行为受法律保护。这样,既有利于及时维护原权人的利益,又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

动产的善意取得,善意第三人可以仅凭占有事实而与占有人进行正常交易,无需查知占有人是否为真正权利人,即善意第三人基于对占有公信力的信赖而为的行为受到法律的优先保护,得以对抗真正权利人的追及力,由此可以说,占有的权利推定力是动产善意取得的前提,占有的公信力是动产善意取得的基础。

登记是对不动产和特殊动产(航空器、船舶、车辆等)的公示方法,登记的公信力在于保护不动产的物权取得人的信赖利益。登记的公信力主要产生以下法律效果:第一,对于善意取得人而言,登记薄上的记载虽不正当,但对受保护的善意取得人视为正当,其处分行为发生与登记薄上记载为真正之场合同一之效力。第二,对于善意取得人之外的他人也能产生一定效力。善意对于登记的权利人为给付的给付有效,免除其债务。第三,对于真正权利人,无论其善意恶意与否,有无过错,都将丧失登记不正当的物权。①

3、 我国的物权法草案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梁慧星老师在其负责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第6条规定:“依法律行为设立、移转、变更和废止不动产物权,不经登记者无效,依法律行为设立、移转、变更和废止船舶、飞行器和汽车的物权,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依法律行为设立、移转、变更和废止其他动产物权,经交付生效。”②

综合上文的,笔者认为,这一条规定肯认了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基础地位,我国即将颁布的《物权法》应采纳此原则。

(二)善意取得制度对交易安全的保护

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民法尤其是物权法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1、善意取得制度的产生

通说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源于日耳曼法上的“以手护手”(Hand muss Hand wahren)原则。依日耳曼法,动产所有权的享有必须以占有为条件,权利人未占有动产时,其权利的效力便减弱,如该动产被占有人转让第三人,原所有人无权请求该第三人返还,“任意授予他人以占有者,除得向相对人请求返还外,对于第三人不得追回,惟得对相对人请求损害赔偿。”③

笔者认为,法律之所以规定善意取得制度,归根到底是由保护交易安全的社会需求所决定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极大丰富,交易日益频繁,交易过程纷繁复杂,若忽略交易安全的保护,则导致每一个交易主体进行交易活动时都需对财产的来源和权属状况作详尽确实的调查,以排除从无权处分人处取得财产而受到原权利人追及的可能。这样的结果使交易当事人要为调查权属而支出多余的费用,从而增加交易的成本,滞缓交易进程,影响社会经济效益,妨害诚信风尚的建立,以致破坏市场经济的发展、健康、繁荣。

2、善意取得的概念

传统的善意取得仅指动产的善意取得,指动产由无处分权的占有人转让给不知情(善意)第三人占有时,第三人一般可依法取得动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请求第三人返还,而只能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而笔者认为,善意取得应包括动产的善意取得和不动产的善意取得,意思也就是将善意取得的标的扩张到不动产(包括不动产和船舶、车辆、飞行器等以登记为公示方法的特殊动产)领域。

3、关于不动产的善意取得

传统的善意取得仅限定为动产,因此,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提法有很大的争议,反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学者以梁慧星老师和孙宪忠老师为代表,他们分别认为“善意取得之标的物以动产为限,至于不动产,则根本不发生善意取得之”。 “在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后,善意取得的原理以及规则在不动产领域已经无法适用。”①而同意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学者也有很多(其观点,本文不再列举)。笔者也同意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建立,原因有:

首先,在市场里,不动产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保障不动产的权属流转的安全性,无疑是一种普遍的社会需求,要满足社会的这种需求就必须保障交易安全,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毫无疑问与这种社会需求不谋而合。它对完善整个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善意交易者对市场的信赖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它对完善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乃至对我国的物权法、民法典的订立都有深远的意义和实践意义。

其次,针对梁慧星老师的观点:“不动产不产生善意取得的问题”,笔者认为,此理由不充分。对于不动产,一般采用登记的公示,登记由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形式上较为严谨,登记的权利易于和真实的权利保持一致,善意第三人在交易时可获知真实的权利形态。但是,我们不能忽视,不动产的登记也会出现错误和疏漏,由此也会发生登记权利人无真正处分权的情形,这时第三人也同样存在是否善意的问题,如果不动产交易中的第三人取得不动产时系出于善意,那么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应当允许该善意第三人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此即发生不动产的善意取得。

再次,针对孙宪忠老师的观点,“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后,善意取得的原理以及规则在不动产领域已无法适用”。笔者认为,此理由同样不能否定不动产的善意取得。我国对不动产的登记系采用实质登记主义,②此登记主义与德国、瑞士及我国地区的立法相同。《德国民法典》第892条规定了可以基于相信土地登记公信力而取得土地上的权利,事实上突破了善意取得仅限于动产,而将其范围扩大至不动产。《瑞士民法典》第973条第1款也规定:“出于善意而信赖不动产登记薄的登记,因而取得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人,均受保护。”我国的物权立法完全可以采纳这些先进国家的立法经验,为我所用,完善我国立法。

最后,就我国现阶段的立法看,《民法通则》、《担保法》等中未明确规定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明确规定了共同共有财产的善意取得,此解释中的共有财产应理解为动产和不动产。由此可见,我国实践中已经承认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可以说,这条解释为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确立作了理论上和实践上的有益尝试。

4、我国的物权法草案与善意取得制度

梁彗星老师负责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145条对善意取得制度作了规定。但梁老师仍将善意取得限定为动产。

王利明老师主持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78条规定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出于善意而信赖不动产登记簿的登记,而与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发生交易,因而取得不动产所有权或其他权利,准用动产善意取得的规定。”

综合以上,笔者认为:不动产善意取得的确立对我国的物权法是一次有益的尝试,并且,该制度的确立已经有了实践的土壤,我国即将颁布的《物权法》应对此予以显现。 (三)物权行为制度与交易安全

1、物权行为概述

物权行为是由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首先提出的,是极端的法律抽象的产物。萨维尼在其《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说:“私法上的契约,以各种不同的制度或形态出现,甚为繁杂。首先是基于债权关系成立的债权契约,其次是物权契约,其有广泛的适用。交付(Tradition)具有一切契约的特征,是一个真正的契约,一方面,它包括占有的现实交付,另一方面也包括移转所有权的意思表示。该物权契约常被忽视。例如在买卖契约,一般人只想到债权契约,但却忘记交付之中也包括一项与买卖契约完全分离,而以移转所有权为目的的物权契约。”①由此,笔者得出物权行为即为能够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

物权行为理论自创立以来,已近两百年,其在理论界一直存有争议。我国《物权法》订立之初,有关我国立法应否采纳物权行为理论的争议异常激烈。以孙宪忠老师为代表的少数学者认为我国物权立法应采纳物权行为理论,而以梁彗星老师为代表的多数学者则反对我国物权立法采纳物权行为理论,更有偏激者宣称:“物权行为理论除了对恶意第三人的保护外,已无他价值”。笔者认为,物权行为理论作为一项《德国民法典》沿用百年并几经修改仍然保留的制度,完全否认其存在价值并不是的态度。本文中,笔者虽认同我国物权立法不应采纳物权行为理论,但在理由上有所不同。

2、对物权行为理论的评析

学者们对物权行为理论批评最激烈之处,莫过于物权行为理论的无因性。所谓物权行为无因性,简单的说,就是物权行为的成立和有效不受债权行为的。对物权行为持反对态度的学者均认为“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及立法的最大缺点在于严重损害出卖人利益,违背交易活动中的公平正义”。②

笔者认为,此理由过于苛刻,之所以有所谓的“损害出卖人利益,违背交易活动中的公平正义之情形的发生,究其原因是原权人对所有物脱离了占有,所有人将所有物置于其实际控制之外,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此物并非所有人急需,也就是说对此物权利的丧失并不会对所有人造成直接的紧迫的利益损害,而且所有人也可通过权利救济程序重新获得同类之物或取得相当的物质赔偿。从这个角度看,说占有人将物转让的行为损害原权人利益的论断似乎牵强。况且,基于交易行为取得该物所有权的第三人,恰是对该物急需的人,这样可以使物尽其用,必将有利于社会资源资源的优化配置,进而增加社会财富。

笔者虽认为物权行为无因性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并不代表笔者同意我国物权立法采纳物权行为理论,相反,笔者对此持否定态度。

3、我国物权立法不应采纳物权行为理论的理由

笔者认为,我国物权立法不应采纳物权行为理论,理由如下:

其一,从实用主义角度,我国不应采纳物权行为理论。虽然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在民法相关理论的衔接上非常紧密,在解释民法现象方面也较为完美,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它的复杂晦涩及适用上的不便。物权行为理论是极端抽象思维的产物,它将简单的法律关系经过人为的拟制而变得复杂,将一个行为从不同性质层面剥离成几个行为,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法制不算健全,法官素质不高的国家来说,面对物权行为理论可能根本无从下手,由此,即使我国物权立法肯认了物权行为理论,似乎也无适用的可能性。德国民法学者基尔克在《德国民法典》起草时即批评说:“当民法理论,勉强地将较单纯之动产让予在法律上分解为相互独立的三个现象时,的确会变为学说对实际生活的凌辱。此种法律抽象所捏造的两种互为独立之契约不仅会混乱现实的法律过程,实定法亦会因极端之形式思考而受到妨害。”①

其二,德国学者也对物权行为理论进行了检讨,作了一些折衷的改进。刘得宽先生在其《对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之探讨》一文中提到:“德国最近也出现缓和无因性原理之新趋向”,“德国学说界亦想尽办法限制无因性原理。”②

其三,从世界范围的物权立法看,物权行为理论同样饱受批评,似乎没有大多数国家普遍接受该理论的可能。其产生近两百年,仅有德国在立法上予以明确规定便是显证。

综上所述,我国物权立法不应采纳物权行为理论。

四、结语

通过笔者对交易安全理论的详细阐述,以及对物权法中保护交易安全的几种制度的分析,笔者认为,交易安全是市场经济的主题,是现代民法的重要价值关注,对此我们应给予充分重视。我国的《物权法》即将颁布,我们既要吸收先进国家的立法经验,又要充分考虑到本国的基本国情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坚持确立物权公信公示的原则和包含不动产善意取得在内的完善的善意取得制度,抛弃物权行为理论。

[1]郑玉波《民商法问题》第一辑,台湾三民书局。

[2]刘得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84页, 第529页,第531—532页。

[3][美]博登海默《法-法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07页。

[4]葛洪义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5页,第119页。

[5]江帆、孙鹏主编《交易安全与中国民商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9页,第81—83页,第91页。

[6]《民商法论丛》第七卷,第487页,第499页。

[7]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31页。

[8]梁彗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科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108页,第363页。

[9]梁彗星《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版,第474—475页,第827页。

[10]梁彗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85页。

[11]孙宪忠《物权基本范畴及主要制度的反思(下)》,《中国法学》1999年第6期

第6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为基础,以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为核心,以打造高效课堂、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为主线,进一步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基础设施标准化、师资配备均衡化、教育质量一体化。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县人民政府切实担负起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中的主要职责,负责统筹义务教育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城镇建设和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统筹教育建设项目和社会建设项目,统筹义务教育学校硬件建设和软件建设。

(二)改革创新。结合实际,因地制,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工作模式和教学内容、教育方法、评价方式等方面进行大胆探索,用改革创新的办法解决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三)全面推进。从学校办学条件、师资队伍建设、教育质量提高等方面入手,促进校际均衡发展。紧密结合经济发展条件,科学论证、统筹规划制定行动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全面、稳步推进,逐步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协调发展。

(四)突出重点。在全面推进的基础上,以改善办学条件、均衡全县义务教育师资、生源和打造高效课堂、提高教育质量为工作重点,不断强化工作措施,努力实现全县义务教育质量的普遍提高。

三、工作目标及任务

用1—2年的时间,即2012年接受省人民政府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达到良好等次,争创优秀等次。

通过工作,努力使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之间在办学条件、生均经费、生源分布、师资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基本均衡;全面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改革和完善评价制度,依法实施素质教育;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升教师队伍素质和学校管理水平,使农村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明显提高,城区薄弱学校办学条件显著改善,消除大班额现象,城乡之间、学校之间的办学差距明显缩小。

基础设施标准化。依据目前办学布局,学校数量、规模满足生源变化的需求。办学条件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常规教学设施、现代教育技术设施配备及后勤服务设施达到标准。

师资配备均衡化。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进行教师编制配置,确保教师补充渠道畅通、科学。区域内校长、教师的定期交流形成制度,校长、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制度健全,干部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高。

教育质量一体化。学校、学生、教师、教学的评价体系基本建立。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学校生源得到均衡分布,办学质量差距逐步缩小,整体教育教学质量明显提高,各类择校现象基本消除。

四、工作措施

(一)大力改善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

1、全面落实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政策。

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切实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不得“上进下退”。依法落实教育经费“三个增长”和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义务教育、“农村税费改革固定性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教育的比例不低于60%”的规定。确保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足额征收,并按规定足额用于均衡发展义务教育。按高于省定标准落实生均公用经费,提高寄宿制学校公用经费标准,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的财务监督、检查和审计。加强建设项目统筹,县人民政府在新建、改建和扩建居民区时将义务教育学校同步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将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纳入改水、改厕、改气、道路建设等项目。因布局调整闲置的校产及相关收益应用于义务教育发展。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统筹,要统筹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资金,统筹国家和省各项教育专项资金,统筹整合县内宣传、文化、体育、扶贫等方面的项目经费,提高资金和项目的综合效益。

2、深入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

(1)根据“十二五”发展规划,合理调整学校布局。在调查研究、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全县学校及班级规模标准。加大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保证偏地区学生方便入学。整合校际之间教师队伍配置。到2012年,全县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生源得到保证,城区学校大班额、择校现象基本消除。

(2)加快学校硬件建设步伐,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按照高标准的建设要求,落实切合发展实际的学校建设标准,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到2012年,努力实现“学校硬件标准化、教学管理信息化、后勤保障优质化、农村教师安居化”的“四化”建设目标。

a、学校硬件标准化。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化工程。按照国家规定的学校建设标准,制定《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实施细则》,做到全县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统一布局规划,统一建设标准,统一质量标准,统一装备水平,提高义务教育学校的建设档次。认真实施校舍安全工程,保持进度全省领先。加强学校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施义务教育学校设施配套工程。实验室、语音室、微机室、图书室、阅览室、卫生室、多媒体教室等功能室的建设要达到国家标准,各类图书和实验仪器配备达到教育行业新标准要求。有能够满足体、音、美教学需要的数量充足的器材和设备。进一步抓好学校绿化、美化工作,以“一校一品,一校一景”为理念开展校园文化建设,提升学校办学档次。实施学校操场改造工程。积极筹措资金,对全县义务教育学校操场进行升级改造。在2012年前完成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化、校园绿化美化、运动场塑胶化、常规仪器和图书配备标准化、教师办公条件现代化的建设任务,所有学校校舍安全建设任务全面完成。学校安全防范设施,包括物防、技防设施建设达到要求,对学生进行安全防范教育的条件具备。

b、教学管理信息化。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教育信息现代化工程。大力普及教育信息化工程,加大教育信息技术资源开发和整合力度,将程教育工程打造成教育资源应用的综合平台。提高“班班通”设备的使用效率,切实利用现代教育技术提高课堂效益。建好全县教育信息化中心,指导各学校建好学校网站。为教师配备个人计算机等教学办公设备。到2012年,基本实现教学管理网络化、信息化。

c、后勤保障优质化。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后勤设施升级工程。2012年前,为义务教育学校统一更换学生课桌凳、钢床、物品柜、食堂餐桌椅和餐具;统一安装直饮水设备,解决学生安全饮水问题;统一安装太阳能集中供热设备,解决冬天学生洗热水澡的问题。

d、农村教师安居化。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安居工程。推进教师周转房工程建设,解决教师住校和交流住房问题。到2012年,全县完成新建和维修改造教师周转房任务,为教师交流创造条件,基本满足学校教师住校和交流用房。

(二)大力提升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队伍素质

1、加强县域内教师编制的统筹管理和配置。建立动态管理、定期调整的中小学编制管理制度,统筹管理县内中小学教师编制。根据寄宿制学校和新课程体系的实际要求,落实义务教育教师编制配备,适时补充教师,通过建立完善教师补充工作机制,不断改善教师年龄结构和学科结构。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统筹使用部分专任教师编制,根据需要直接将其调配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和城区薄弱学校使用。县域内学校之间的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保持相对均衡,逐步实现农村学校不低于城区同类学校标准。

2、改革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管理办法。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由县教育局选拔任用。完善中小学校长聘任制,推行中小学校长任期制,校长每届任期3—5年,在同一学校任职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加强农村学校和城区薄弱学校的校长队伍建设,建立城区学校与农村学校、优质学校与薄弱学校的校长定期交流制度,有计划地从城镇学校和优质学校选派管理干部充实到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选派农村学校校长到教育发达地区挂职锻炼,建立中小学校长后备干部培养机制。强化校长年度考核和任期业绩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校长任用的主要依据。

3、大力推进城乡教师援助工程。深入推进城乡教师援助工程,加强县域内校际间教师交流,每年交流比例不低于10%,促进教师队伍均衡配置。通过结对帮扶、定期支教、名师带徒、对流、巡回讲学、挂职学习等形式,帮助农村薄弱学校提高管理水平,提高教师业务素质。鼓励城镇教师特别是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定期到农村学校支教。建立学校教育资源共享机制。充分发挥优质学校的辐射、带动作用,探索建立优质学校与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联合办学、资源共享机制,提高教育资源配置效率,实现优质学校与薄弱学校的共建共享。

4、全面推进义务教育教师发展工程。围绕基础教育课程改革,采取集中培训、网上学习和校本研修相结合的方法,使全体教师适应新课改的要求。加强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培养,促进教师教学手段的不断更新。强化高效课堂的培训,不断优化教师教学理念,大面积提高课堂效益。加大中小学教师培训专项经费的投入力度,县财政按照不低于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5%的标准安排教师培训经费。

5、切实保障和改善义务教育教师待遇。把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工资、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待遇,按照标准足额纳入县财政预算。适当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水平。每两年安排教师进行一次体检。加快农村教师周转房建设,优先改善农村教师的住房条件。建立和完善优秀骨干教师和农村学校教师津补贴及奖励制度,每年表彰一批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师德标兵,吸引优秀人才从事教育工作,有效防止农村优秀教师流失。

(三)全面提高义务教育教学质量

1、进一步提高普及水平。强化政府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中的职责,统筹城乡义务教育发展。完善政府和教育部门共同防流控辍的责任制度。巩固“零辍学县”创建成果,确保全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率达100%,九年义务教育完成率达98%以上,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90%以上。

2、创新义务教育管理机制。积极探索符合实际的教育管理机制,通过控制学校规模、打造学校特色、提高课堂效率等新手段、新思路,不断提高全县义务教育管理水平。

(1)控制学校规模。科学规划学校规模,严格控制班级人数。创新学籍管理方法,进一步规范异动和入学管理,加强宏观调控。原则上按照目前的办学布局,全县初中学校学生规模保持在400—900人左右,小学保持在100—1000人左右。全县初中班级规模控制在50人以内,小学控制在40人以内,消除大班额现象,切实解决城区学校学生拥挤、农村学校学生不足的问题,做到城乡生源基本均衡。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开展小班化教学的探索实践,为实现小班化教学打下基础。

(2)打造学校特色。深入开展德育、体育、艺术、科技、社会实践、校园文化等特色创建活动,鼓励各义务教育学校走特色发展之路。到2012年,全县义务教育拥有一批具有不同特色的窗口学校。

(3)提高课堂效率。根据先行先试的要求,鼓励各学校在课堂教学中大胆改革,努力创新课堂教学的管理机制,形成符合学校实际的“循环大课堂”等高效课堂模式,实现课堂教学的优质、高效和轻负目标。涌现一批优质、高效、轻负的课堂教学模式和经验。

3、深化招生制度改革。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划片招生、就近入学”和“免试入学”制度,严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以组织考试或变相考试的方式择优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类竞赛成绩作为招生的依据,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服务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逐步解决中小学生“择校”行为。进一步完善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考试制度,建立并完善优质高中招生计划分配到初中学校的制度,将县一高招生计划的50%以上分配到各初中学校。

4、推进义务教育评价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以素质教育为导向的义务教育学校评价体系,促进学校科学发展。进一步完善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促进学生健康发展。逐步建立教师发展评价体系,促进教师专业的发展。完善义务教育教学质量监测评价体系,努力提升教育质量。

5、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全面落实国家课程计划,开足开齐国家课程,开好地方课程、校本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深入开展“学生阳光体育运动”,控制学生在校活动时间,控制学生课外作业量和考试次数,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不分重点班,不按照考试成绩对学生排名,不在节假日组织学生集体补课,不动员、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力量举办的文化课补习。

(四)加大对弱势群体学生的帮扶救助力度

认真落实国家免费义务教育政策,落实困难家庭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整合社会捐助资金,切实帮助贫困家庭学生接受义务教育。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寄宿生交通费补助工程。对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交通支付状况进行摸底,将家庭困难寄宿生交通费补助按200元/生·年的标准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则,保障进城务工经商农民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建立由政府统筹、相关部门和农村、城镇社区基层组织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有效解决留守儿童的问题。完善留守儿童档案和联系卡制度,建立和完善学校教职员工对留守儿童结对帮扶机制。加强对寄宿制学校的管理,加强保育教师的配备和培训,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让留守学生得到关爱并快乐成长。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接受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办法,保障特殊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建立残疾儿童少年检查、确认、登记和组织入学制度,确保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普及程度和水平。

(五)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机制

1、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制度。结合推进全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际,完善督导评估体系,形成经常性督导和集中督导相结合的教育督导工作机制,及时掌握全县义务教育发展情况,努力实现教育督导工作的常态化、专业化和科学化。重视并加强教育的督导队伍建设,建立一支由教育专家、教师代表、资深校长、社会名流、学生家长等组成的专兼职结合的教育督导队伍。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接受上级评估考核和对相关部门、乡镇政府考核的重点,认真落实各项工作。

2、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监测评估体系。对全县义务教育学校之间的差距进行逐校监测和分析,并以适当方式公布监测结果。全县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监测员队伍,负责对全县教育均衡情况进行监测。

五、组织领导

(一)县人民政府成立县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发改局、住建局、编办、财政局、地税局、国土资源局、人社局、综治办、公安局、卫生局、文体局、城管局、教育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县教育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进行部署、统筹指导和推动。

第7篇

犹太人把学习作为终生的使命,重智慧胜于重金钱。犹太民族始终把教育看作宝贵的遗产,对教育的投资是最有远见的投资。犹太民族尤其重视儿童教育,以色列在儿童教育方面研发的教具、教材、课程模式等被许多国家所采用。一个国家越相信自己的未来。越会重视自己的儿童教育。

以色列政府始终把教育作为立国之本,始终认为支撑国家科技创新和社会发展的不竭动力是人力资源,始终把教育视为以色列社会基本财富和开创未来的关键,是培养人类精英的最佳投资。以色列不断培养出来的大批高质量人才对其持续发展和科技进步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有一项调查显示,全世界人均读书最多的和藏书最多的都是以色列人。教育在以色列是份宝贵遗产。犹太民族素有重视教育的传统美德,犹太民间有句格言:“宁肯少吃一口饭,不缺教育一分钱。”犹太人政治家们更是提出“对教育投资是最有远见的投资”,“没有教育就没有未来”。

在犹太复国主义思想的指引下,以色列一直从欧洲、非洲、亚洲和世界各国大量移民犹太人,由于新移民在各国接受教育的不同,文化差异很大。以色列鼓励生育的政策,使犹太移民处于生育高峰,人口高速增长,以色列人口由2009年对外公布的700万人口,去年底已达800万。为了使不同文化背景的后裔儿童尽早接受犹太文化,尽快溶入犹太民族的风俗,统一民族的文化,提高其凝聚力,热爱自己的国家,使儿童最早接受犹太统一文化教育显得尤其重要。

二、内阁通过教育法案,

儿童从三岁接受义务教育

2012年1月8日,以色列总理本杰明,内塔尼亚胡在内阁得到多数票,以2l票赞成8票反对通过了对以色列儿童实行义务教育法案。内阁法案规定,以色列儿童自3岁起即可接受免费学前教育。以色列政府强调,这是一项历史性决定。

以色列家园党,现任国防部长埃胡德,巴拉克及其独立派别投反对票,但内塔尼亚胡通过同沙斯党内阁成员达成协议使得该法案得以通过。根据这项法案。政府将不会按原计划从地方政府和重建项目人手,将强制推行全面削减4%内阁预算的计划。

根据以色列《义务教育法》,自1949年实行免费学前教育年龄为6岁,自1953年儿童免费教育开始的年龄限制为5岁。此次通过的新法案将自今年9月新学年开始起,向以色列3岁以上的儿童提供义务教育。同时。新法案还将支持设立下午的儿童辅导班,以解决上班的家长为孩子放学后无处安置而带来的苦恼。

新法案通过后,内塔尼亚胡发表讲话称,为以色列3岁以上儿童提供义务教育法案的通过,是一个改变公众优先的历史性决定。2012年将是以色列政府国家安全和教育年。以色列国防军守护着国家安全,因此我们也同时增加了国防的预算。内政部长埃利,伊沙伊也表示,在不伤害弱势群体权益的前提下,学龄前儿童免费教育法案将会受到广大民众欢迎。

笔者认为,以色列内阁在目前的全球经济和地区安全形势下,在国防预算亟待增加的竞争中仍然通过儿童教育法案,不难看出教育在以色列政府和公民心中的战略地位。

三、以色列儿童教育的基本体制

以色列的幼儿大部分上公立幼儿园,即由中央和地方政府举办的幼儿园,其他小部分上私立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组织、社会团体、妇女组织和公民个人开办的幼儿园和托儿所。在管理上,以色列实行中央与地方分工合作,由地方兴办和管理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

第8篇

一、指导思想

以改善办学条件为基础,以加强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为核心,以强化学校管理为关键,全面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总体目标

通过深化教育改革,统筹教育发展,逐步缩小城乡教育差距,实现区域内学校的经费投入、办学条件、师资水平、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基本均衡,促进城乡教育公平,确保顺利通过教育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检查。

三、建立迎评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四个工作小组:

1.接待组:

组长:

成员:

2.现场准备组:

组长:

成员:

3.申报材料组:

组长:

成员:

4.座谈问卷组:

组长:

成员:

四、实施步骤

迎接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国家督导认定评估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计划、明确责任(3月1日—3月6日)

依据教育部《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实地督导规程》和我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际,制定并实施《**迎接教育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检查工作方案》。组织动员、制订迎评工作方案。成立迎评工作专班,落实工作职责,统筹规划,认真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日程,有序开展“迎评”准备工作。召开专题会议。通过召开班子会、教师会,使全体教职员工深刻认识这次评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工作紧迫感,形成开展迎评工作良好氛围和合力。

(二)准备材料、查找问题(3月7日-14日)

根据《督导规程》和2017年现状收集、整理、完善相关材料。

(三)归类问题、分工协作、解决问题(3月15日-21日)

1.材料组依据评审标准,审核各校报送材料,查找并归类存在问题。

2.教育局各科室明确责任,分工协作,会同相关学校共同解决存在问题。

(四)模拟检查排除问题(3月22日-3月25日)

1.依据《督导规程》,分学区模拟检查督导学校迎检准备工作。

2.根据模拟检查情况,再次梳理,解决问题。

3.材料组根据《督导规程》做好材料汇编工作。

4.学校做好材料汇编和实地迎检准备工作

(五)配合督导组做好督导认定工作(3月27日-3月底)

1.按上级部门相关要求,完成各项自查工作,完善迎评工作档案资料整理,查漏补缺,扎实做好迎检各项准备工作。

2.接受省督导评估团对我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评估验收。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全面动员。迎接教育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检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强化措施,增强工作时效性,大力宣传,努力营造人人皆知,人人参与,人人宣传的氛围。

第9篇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x政办发〔2012〕x号)精神,为扎实推进全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改善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确保我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2017年5月份顺利通过自治区评估认定,12月份通过国家评估认定,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与受检学校结对帮扶,为受检学校改善办学条件,解决学校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中遇到困难和问题,提高管理水平、办学质量,使受检学校基本办学条件达到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要求〔评估验收指标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x政办发〔2012〕x号〕,能够顺利通过国家和自治区评估验收。

二、结对帮扶主要内容

(一)千方百计筹措捐资助学资金,为学校改善办学条件,使受检学校基本办学条件达到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标准。

(二)帮助受检学校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各项迎检工作,协调解决学校征地、项目推进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快项目建设,在国家评估验收前达到评估要求。

(三)帮助受检学校提高管理水平,规范办学行为,指导学校做好校园内部和周边环境整治,提升校园文化的品位,形成特色。

三、工作职责

(一)深入挂点学校调研均衡发展推进工作情况,了解推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二)深入各受检学校调研,了解学校标准化建设和均衡发展迎评工作的情况,掌握受检学校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列出问题清单,制定好帮扶工作方案,多渠道筹措资金,帮助学校美化校园、硬化道路,推进标准化建设,协助学校做好迎检工作,确保小学阶段巩固率达99%以上,初中阶段巩固率达94%以上,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80%以上,确保联系受检学校顺利通过各级评估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把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帮扶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帮扶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人。

(二)完成验收前,深入学校开展调研、定期听取挂点联系学校汇报(至少3次);深系学校进行调研指导、帮助解决实际问题每月至少1次。

(三)要熟悉均衡发展评估验收的评估标准和计分办法,熟悉国家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政策,在全社会营造良好迎检舆论氛围,提高公众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知晓率和满意度。

(四)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捐资助学,多渠道筹措资金1-5万元,改善学校的办学条件,美化校园,硬化道路,购置仪器、图书、设备。

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典型案例,进一步扩大执纪审查的震慑效果,发挥查处案件的警示、震慑、教育作用,“以案明纪”,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充分发挥查处一案、曝光一批、纠正一域、警示一片的良好效果。

(三)巩固完善转入常态化治理阶段(2017年4月10日后)

1.推动源头治理,强化建章立制。要深刻分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问题发生的原因、规律、特点和趋势,着眼当前,立足长远,查找漏洞,建章立制,建立健全一批查处和防范“”问题发生的长效机制,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地生根。

2.坚持巩固提升,强化常态治理。要保持机构不散、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坚定不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之以恒抓好作风建设,坚持从小节严起、从小事抓起,锲而不舍把纠正“”往深里抓、往实里做,既要紧盯“”老问题,又要关注新动向,严肃查处和通报曝光违纪违规行为,不断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持续推动社会风气好转。

四、专项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要深刻认识组织开展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专项工作,是市委、县委落实中央第三巡视组对广西巡视“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具体要求,是持续正风肃纪、打好作风建设“持久战”的重要举措。本单位要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要求的政治高度,加强组织领导、专题研究和安排部署专项工作。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县方志办主任任组长,副主任为副组长,各股室人员为成员。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并结合实际,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推动工作落实。

(二)压实责任,传导压力。坚守责任担当,切实担负起组织开展专项工作的主体责任,层层传导压力,逐级压实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坚决杜绝搞“权力下放”、当“甩手掌柜”,切实解决管党治党宽松软、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层层递减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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