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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第三条本市国家安全工作实行专门机关负责,相关部门配合,人民群众支持的原则,共同维护国家安全。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安全工作。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维护国家安全。
第五条国家安全机关对下列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保护:
(一)发现并制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
(二)提供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线索的;
(三)举报冒充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的。
市人民政府及国家安全机关对维护国家安全有重大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对单位组织开展国家安全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家安全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对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检查,对发现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
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购置的网络技术产品、办公自动化设备以及智能化集成管理系统,应当自购置之日起在10日内通知国家安全机关进行技术安全检查。
第八条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的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依法审批。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主办或者承办的各类重要、大型国际会议或者涉外活动,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维护国家安全工作。
第十条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应当在国家安全机关的指导下,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防范机制和国家安全责任制度,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国家安全教育,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在国家安全机关的帮助、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校师生进行国家安全教育,将国家安全教育作为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一项内容。
第十二条各级行政学院要开设国家安全教育课程,做好公务员的国家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在其人员执行公务出国(境)前,应当对出国(境)人员进行国家安全教育,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在涉及国家秘密的特殊岗位工作或者离开上述岗位未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人员因私出国(境)的,其所在单位应当自知道其因私出国(境)之日起2日内向国家安全机关备案。
涉及国家秘密的特殊岗位的具体范围和工作人员的脱密期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对发生国家工作人员、在涉及国家秘密的特殊岗位工作或者离开上述岗位未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人员出国(境)后,未按照规定期限回国(境)的,其所在单位应当自发现之日起2日内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在对外交往中,发现国(境)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国家安全机关对上述情况查证属实后,可以对报告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各有关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所掌握的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保守所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不得泄露或遗失。
第十七条有关国家机关以及电信、邮政、宾馆等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安全机关的需要,向国家安全机关提供信息网络接口和相关资料及其他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分:
(一)未建立国家安全防范机制的;
(二)未建立国家安全责任制度或者责任制度不落实的;
(三)开展国家安全教育工作不力,致使本单位出现危害国家安全情形,情节严重的。
尊敬的各位领导和来宾、各位参赛队员:
晚上好。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我矿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安全业务素质,进一步推动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按照县安委办、县煤炭局的指示,经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在全国第五个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隆重举办今天这次安全知识竞赛活动。在此,谨让我代表全矿干部职工向莅临指导这次活动的各位领导和来宾、向精心筹备本次活动的各位工作人员及参赛队员致以诚擎的谢意!
光阴似箭、岁月如梭,形势逼人、催人奋进。上半年,我矿广大干部职工在县委、县政府及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沉着应对日趋严重的矿井自然灾害和复杂多变的外部经济发展环境,积极化解了安全生产和经营工作中的各类矛盾,以发展的思路谋求对策,以创新的方法破解难题,齐心协力、同舟共济,各项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完成原煤产量32800吨,开拓进尺320米,实现利润 48万元,上缴煤炭税费230万元,安全、党建、综治、计生等各项工作齐头并进、协调发展。已提前 实现了县委、县政府要求的年度时间过半,各项任务过半的工作目标。
同志们,成绩虽然可喜可贺,安全生产却任重道远。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务必站在新的起点,迎接新的挑战,谋求新的发展,坚决按照“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抓好安全生产,严格执行煤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监管工作,加大安全基础投入,加强生产管理和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促进我矿安全生产工作跃上一个新的台阶。我相信,通过这次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开展,将在我矿营造一个浓厚的安全学习氛围,将会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进一步提高生产从业人员的安全业务素质,促进我矿各项工作又稳又快又好地发展。
最后,预祝本次安全知识竞赛活动圆满成功!
祝各位参赛队员赛出风格、赛出水平!
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行政执法服务经济发展为出发点,坚持打防结合原则,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 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基层安全监管网络,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创新安全监管机制,依法查处非法生产、蓄意瞒报事故、不顾职工生命安全盲目生产的违法案件,全面提升全系统执法人员执法水平,开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新局面。
三、执法重点
本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专项行动重点检查对象为:
1、无证和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许可证过期仍然生产经营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或群众举报和上级督办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3、瞒报事故的;
4、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5、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
6、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7、XX年以来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及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列为挂牌整治的;
8、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9、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四、工作步骤
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的时间为XX年4月20日至11月30日。分三个阶段实施:
1、动员启动阶段(4月22日—4月30日)。市安监局制订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方案并组织动员。
2、执法检查阶段(5月1日-10月30日)。市局统一组织、统一部署,集中时间,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进行全面执法检查和重点专项监察,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尤其是生产经营单位瞒报事故的、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要从严从重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镇、区、环本农场在平时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要及时向市安监局报告,并配合市安监局展开行政执法活动。
3、总结阶段(11月21日-11月30日)。市安监局撰写XX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南通市安监局。
五、有关要求
1、提高认识。全市各镇、区、环本农场要高度重视这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专项行动,要把这次行动作为深入开展好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主要载体,积极主动搞好配合,确保行动有序顺利推进。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落实全国加强食品药品整治和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省、*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要求,针对我镇农村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促进农村食品生产经营秩序的进一步好转,提高我镇农村食品安全水平,增强人民群众消费安全感。
二、工作重点
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以小作坊、小商店、小餐(店)馆、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集贸市场、食品批发市场以及制售假劣食品和无证无照黑窝点为重点对象,以粮、油、肉、蔬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饮料、酒、儿童食品、保健食品等为重点品种。推进监管重心下移,强化责任落实,加大整治力度,力求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方面取得成效。
三、预期目标
有效遏制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查处大案要案,使农村食品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增强农民群众的食品消费安全感。预期目标:建立市农业标准化示范推广基地1个,完成3千亩种养殖基地;蔬菜、生猪抽查合格率分别达到92%和95%以上,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覆盖率达到70%以上;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率下降10%,畜产品“瘦肉精”平均检出率低于0.8%,大黄鱼等10大类初级水产品药物残留抽检合格率保持在95%以上;原28类应取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取证率达100%,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取证率达50%以上,城乡结合部以外食品加工小作坊建档及目录监管率100%,城乡结合部内B、C类企业综合整治转化率达100%,D类企业关停并转率达100%;市区生猪定点屠宰率达100%,其他乡镇生猪定点屠宰率达90%以上,注水肉、病害肉、劣质肉上市现象基本杜绝;有效遏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减少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四、整治内容
(一)全面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加强农产品质量源头监管。
1、加强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强化全程管理,探索建立蔬菜、水产品、猪肉等生鲜食品的市场准入机制,加强农产品包装、标识和产品标志管理,指导和督促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生产主体建立生产档案和检验检测制度。加强产地环境安全评价和监控,加强对农药、兽药残留以及“瘦肉精”、氯霉素等污染的监测和监督抽查。全面推广无公害标准化模式图,深入推进农业科技入户,组织开展“百场千村”科技示范推广。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推进农产品质量监管制度化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试点,强化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自律意识。
2、强化农业投入品监管。着力抓好以农药(兽药、渔药)残留、违禁药物使用等为重点的农产品、水产品源头污染治理和投入品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使用农药、兽药、渔药等行为,规范化肥、农药、渔药、兽药的使用。严肃查处违法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渔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行为。积极推进农资放心店建设,加强农资产品质量监管和质量抽检,提高农资质量。开展对水产苗种养殖场的投入品的监督检查。
3、深入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认定工作。发挥农产品生产基地的龙头作用,推广“公司+基地+标准化”等模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快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生产基地的建设,大力发展无公害食品(农产品),鼓励生产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深入开展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工作,大力推进初级水产品质量“千场无公害、万户信得过”活动。
4、加强农产品质量动态检测。完善例行监测制度和追溯制度,组织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检测。加大农产品质量抽检力度,产品扩大到蔬菜、水果、畜产品、茶叶、大米5大类25个品种,完成省、*市例行抽检,及时监测信息。继续加大对初级水产品及大黄鱼等10大类重点水产品的质量安全抽检。强化追溯管理,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专项整治和重点产品、重点产区包装标识检查。
(二)强化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行为。
1、开展小企业、小作坊治理。严格农村食品生产加工业许可证审查和发放工作,利用整合提升的“五种模式”和市场准入的“倒逼机制”,狠抓整治和准入,城乡结合部以外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尝试实行区域特许准入制度,对纳入目录监管的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发放专门准产证,确定销售区域。
2、组织开展重点食品专项整治。深入组织开展“百千万工程”,突出果冻、液体乳、白酒、食品保鲜膜、奶制品塑料容器和饮用水塑料容器6类重点产品,以及区域合格率低、市场准入进度慢、食品添加剂问题集中的食品及相关产品专项整治活动。
3、加强巡查和抽查。加大监督检查和抽查的力度,抽查批次不少于监管企业数的1.5倍,坚决曝光不合格的产品,问题严重的要立即责令停止产销,依法吊销多次抽查不合格、不具备生产条件的生产企业的相关证照。全面提升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产品的质量控制能力,加强从业者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4、加强无证生产加工查处专项行动工作。严厉打击黑窝点和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行为,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加工企业。严肃查处糖果制品、啤酒、葡萄酒、黄酒、茶叶(包括边销茶)、蜜饯、炒货食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等食品无证生产销售行为。继续以婴幼儿配方奶粉、白酒、葡萄酒等产品为重点,以小城市和农村乡镇为重点区域,深入开展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生产专项行动。
5、加强食品添加物质的监管。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准入管理,全面实施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申报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企业申报率达100%。充分发挥投诉举报和执法监管网络系统功能作用,严厉打击使用非食用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三)强化食品流通环节整治,进一步规范市场流通经营秩序。
1、全面开展“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活动。加大对农村食品经营主体的监管力度,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违法行为。以乡村举办的食品交易会、庙会和车站、码头等为重点区域,以城乡结合部和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作坊、小商店、小摊点、小餐馆为重点场所,以多次被消费者投诉举报的食品及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为重点品种,集中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无证无照经营食品、经销病死禽畜肉制品及过期霉变、有毒有害和不合格食品,强化食品标识和包装管理,严厉打击印制食品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等违法行为。
2、加强农村食品市场监督检查。加强对食品质量准入、交易和退市的全程监管,引导和监督农村食品经营者建立和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协议准入、质量承诺、不合格食品退市以及市场开办者质量管理责任等自律制度,完善流通环节可溯源制度,严把农村食品市场准入关。开展城乡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食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和强制检测,及时清退不合格产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完善对不合格食品实施行政强制退市和经营者主动退市相结合的管理机制,严防退市后的食品二次流入市场,确保不合格食品及时退市。严厉打击利用连锁配送、送货下乡等名义向农村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3、加大农村食品消费维权力度。大力推进12315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以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为主要内容的监管体系。通过扩大12315网络的覆盖面,及时受理农村消费者的申诉举报,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农民群众食品消费的合法权益,发挥广大群众对农村食品市场的监督作用。
4、加强城乡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认真贯彻执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加大监督工作力度,对不达标的屠宰加工场,应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积极推进牛、羊的定点集中屠宰。严格检验检疫,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加工注水肉和病害肉的违法犯罪行为,保证猪肉产品质量,促进屠宰行业水平的提高。注重肉类品牌化建设,加强肉品安全宣传。
(四)强化餐饮环节整治,规范餐饮业加工食品行为。
1、开展农村餐饮业和学校食堂食品原料专项监督检查。加大对农村、建筑工地、学校周边、餐饮摊点的整治力度,重点查处采购和使用不合格和来源不明的食用油、不合格调味料、不合理使用添加剂以及利用有毒、有害、腐败变质、霉变、生虫等不洁原料或过期食品和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非食品原料等生产加工食品行为。以强化原料进货索证为重点,建立餐饮业和集体食堂原料进货溯源制度。以农村餐饮业和学校食堂为重点,组织开展食品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的审查发放,开展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2、推进农村餐饮业、学校食堂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加强农村餐饮业、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和小餐馆卫生监督管理,合理配置卫生监督资源,提高卫生监督效率,强化行业自律。按照*市城郊结合部(农村)餐饮业卫生许可条件(试行),对农村新建、改建、扩建的餐饮企业发放卫生许可证,实施对学校食堂的量化分级管理。
3、加强农村餐饮管理,防控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发生。开展公共卫生管理进农村、进社区活动,落实农村家宴等消费环节的食品卫生监管措施。针对性地开展餐饮消费薄弱环节的食品卫生专项监督检查,重点监督监测导致食物中毒较多的酒类、熟肉制品、散装食用油等食品。积极推行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制度,重点监管农村集体聚餐和学校食堂,开展预防食物中毒的宣传和指导,预防和减少食物中毒。
(五)强化农村保健食品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行为。
以农村保健食品经营者为重点对象,以减肥、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类保健产品为重点品种,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检查和专项抽检,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和非法添加药物的违法行为,整治和规范农村保健食品市场秩序。深入开展保健食品虚假广告整治行动,完善对违法广告的公告和警示制度,严肃查处误导、坑害消费者尤其是农民群众的违法行为。开展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专项检查行动,重点检查产品标准执行、标签说明书规范情况,严防不合格保健食品流入农村市场。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贯彻实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乐政办发〔20*〕32号),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政府负总责的意识,落实有关监管部门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完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将农村食品安全工作纳入相关部门的目标考核范围,把责任层层落实到位,并加强对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按照“四个一律”(不符合食品安全条件的企业一律依法关闭;不合格食品一律销毁,不准出厂上市;查实的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违法行为一律严惩、曝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一律实行监管责任倒查)的要求,加大对农村食品各环节检查频次和覆盖面,加大大案要案的查办力度,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大农村食品安全软硬件建设投入,保证农村食品安全工作正常开展。
(二)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在分段管理为主、品种管理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下,建立部门联动和定期联系工作制度,形成齐抓共管机制,齐心协力搞好专项整治。镇科教文卫体办公室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积极推进日常监管的机制与措施。各相关部门要及时通报情况,交流经验,研究对策,协调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力量,对影响肉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进行联合整治。通过联合整治,达到从业人员守法经营意识明显增强,消费者肉品安全意识明显提高,生猪屠宰秩序明显改善,私屠滥宰违法行为明显减少,经营环境好转的工作目标,为深入推进我市的“产业兴康、教育强市、品质铸城、和谐福民”战略部署创造一个良好的肉食品消费环境。
二、整治重点
1.全面检查定点屠宰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屠宰生猪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是否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是否建立或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出场的猪胴体是否加盖屠宰场(点)肉品检验合格印讫等。
2.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违法犯罪。按照商务部等国家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强化畜禽屠宰监管,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文件要求,各监管部门要履职到位,相互配合,采取明察暗访、突击检查、联合行动等方式,坚决取缔私屠滥宰窝点,严厉查处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生猪的行为,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市场秩序。
3.严禁屠宰企业屠宰加工、销售不合格生猪及其产品。对进入屠宰厂(场、点)的生猪,要严查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对无检疫证明或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与无耳标的生猪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坚决杜绝有问题生猪进入屠宰环节;同时,要积极开展“瘦肉精”抽检,严防喂食“瘦肉精”生猪进入屠宰环节;严厉查处屠宰、销售含“瘦肉精”等禁用药物、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以及病害生猪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责令定点屠宰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立即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4.加强外来肉品检疫检验。提高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A、B证的使用率,严禁B类屠宰场(点)肉品违规跨区域流通,加强对A类屠宰场肉品流通的监管,对不具备运输条件的中心城区屠宰场出场后流入我市销售的肉品,不论多少,一律以头为单位进行重检和收取重检费,重检主要是检测肉品在运输途中是否造成次污染、屠商姓名和销售地点与实际是否相符、票证是否齐全。
5.加大市场巡查和对餐饮企业、集体伙食单位和肉品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局和质监局要与集体伙食单位、餐饮企业和加工企业签订食品安全责任状,要求集体伙食单位、餐饮企业和肉品加工企业建立索证索票制度;集体伙食单位、餐饮企业和肉品加工企业在采购肉品时要验证肉品是否加盖屠宰场(点)肉品合格印章,并向供应肉品的屠商索要票据。
三、工作步骤
1.动员部署,开展法律法规的宣传。市生猪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在11月底前召开一次由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参加的全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会议,相关职能部门和屠宰场(点)要出动宣传车在全市范围内对《食品卫生法》、《动物检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巡回宣传,在圩镇主要路口书写好宣传标语,营造良好的专项整治氛围。
2.重点打击,优化生猪屠宰秩序。要重点对唐江、赤土(横寨)、浮石进行集中整治,取缔私宰点,严厉打击上述区域内的私屠滥宰行为,规范屠宰秩序,建立全市肉品经营市场的监管长效管理机制。
3.日常监管,净化肉食品经营环境。在全市内重点区域农贸市场开展巡回执法检查;检点为取缔私宰点、收缴私宰肉,对私宰肉和私屠滥宰行为要发现一起,处理一起,以保持良好的肉食品经营秩序。上市检查时间为每天的6:00-14:00时。联合执法工作由市生猪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商务局)牵头负责。
4.形成制度,建立生猪屠宰监管长效机制。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必须履职到位、无缝对接,强化监管,使联合执法制度化、常态化,确保生猪屠宰监管长效机制的建立。
四、工作要求
联合执法按照“政府牵头,部门参与,形成合力;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巩固成果,重点整治,确保实效”的原则,严格履行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管职责,建立生猪屠宰长效管理机制。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乡(镇、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要从讲政治、确保民生和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视联合执法工作,不能敷衍了事,必须选派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人员参与联合执法;抽调人员必须按时到岗到位,服从调配,尽责尽力做好各项工作。
2.从商务、工商、畜牧水产、公安各抽调2名执法人员组成联合执法队,抽调的人员要及时到岗到位,相对固定,一定要确保取得实效,切实防止走过场。相关单位在文件下发后三日内,必须将抽调人员名单、联系电话报市商务局办公室。
第一条为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以下简称《矿山安全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矿山安全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
第四条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矿山安全监督机构和专职安全监督员应当依法履行矿山安全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业的安全生产负有管理责任。
第五条工会依法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章矿山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第六条矿山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工程,下同)的设计,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有关规定编写"安全卫生专篇"。
第七条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设计、施工资格的单位承担。
外省在本省的施工单位,必须持资格认可证明到施工的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审查30日前,将矿山建设项目的设计和"安全卫生专篇"按规定报送劳动等有关部门审查。
第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竣工后,由施工单位在30日内写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报组织验收的部门,并抄报劳动等有关部门。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矿山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30日内,对安全设施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安全设施的效果和有关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监测。
第十条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参加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审查验收的项目,由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国家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省、市(地)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审查验收的项目,由省、市(地)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县(市、区)及其以下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审查验收的项目,由县(市、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一条矿山大爆破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专门设计和爆破说明书,经市、地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审查同意后,按规定审批。
第十二条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安全生产合格证》后,方可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生产经营。
第三章矿山开采的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井下开采必须具有以下图纸资料:
(一)地质说明书及地质图;
(二)矿井总布置图和矿井上下对照图;
(三)矿井井巷、采场布置图;
(四)矿井通风、排水、供电系统图;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图纸。
第十四条矿山开采必须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规程,制定并严格执行保证安全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五条矿山开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单独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
(一)有煤(岩)、瓦斯突出危险的;
(二)有冲击地压的;
(三)在建筑物、构筑物、铁路、水体下面开采的;
(四)在地温异常、热水涌出区域开采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六条开采石油、天然气,其井口、油罐、压力容器等,必须有保证安全的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监测。
第十七条矿山企业每年应当编制灾害和事故预防措施计划,每季度检查计划的落实情况,其预防措施计划和落实情况须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一)各级领导和业务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生产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安全教育、安全技术培训制度;
(四)安全设备、器材检查、维修制度;
(五)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六)安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制度;
(七)职工上下井人员清点制度;
(八)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九)其他必要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作业场所的粉尘、有毒有害气体、井下空气含氧量和放射性物质进行检查监测,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劳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作业场所和检查监测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矿山开采使用的监测检查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等仪器,必须由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定期鉴定。
第二十一条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矿山安全标志标准设置安全标志。
第二十二条矿山企业在矿山闭坑前,应当向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提出闭坑报告。在闭坑报告中应当有闭坑后可能引起的有关安全问题的预防措施。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有关矿山闭坑报告的审查,监督闭坑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二十三条矿山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主要用于:
(一)事故隐患的消除;
(二)职业危害的预防;
(三)安全防护用品、安全设备、器材的购置、更新及维修;
(四)安全设施的增设、更新和研制;
(五)安全教育及职工安全技术培训;
(六)其他改善安全条件项目。
矿山企业每年必须向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积累、使用情况。
第四章矿山职工安全培训
第二十四条新工人入矿必须进行厂(矿)、车间(工区)、岗位安全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调换工种的应当进行新的专业技术培训。
第二十五条矿山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的规定,经矿山企业或者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进行专门培训,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发给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矿山企业爆破和铁路、机动车辆、船舶驾驶等作业人员由有关部门考核并发给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二十六条实行乡镇、个体矿山生产工人岗位资格证制度。按照所从事的工种,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培训能力的矿山企业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发给资格证书后上岗作业。
第二十七条矿长必须具备矿山安全知识、实践经验和领导矿山安全生产、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并按照国家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发给资格证书。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不得上岗。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安全生产成绩突出的;
(二)改善劳动条件效果显著的;
(三)防止和抢救矿山事故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四)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或推广矿山安全技术成果显著的。
奖励所需的经费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编报支出预算,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二十九条违反《矿山安全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业整顿。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并处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处以矿山企业(含个体采矿者,下同)1000元罚款;对矿长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上岗的,处以矿山企业3000元至5000元罚款。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处以矿山企业5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处以矿山企业5000元至1万元罚款;
(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处以矿山企业3000元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处以矿山企业3000元至1万元罚款;
(六)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处以矿山企业5000元至10万元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吊销《采矿许可证》。
对有上述六种情况之一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责任人员应当按照对企业罚款额度的10%给予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查监测或未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安全标志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矿山企业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不具备设计、施工资格而从事设计、施工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施工。
第三十二条对乡镇、个体矿山生产工人的技术水平抽查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资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未领取《安全生产合格证》擅自开采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令其停止开采,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对在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罚款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逾
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陈慧菱:600ml是我们去年12月做的一个促销活动。500ml才是常规的容量。600ml是夏季营销活动的产物,等夏季结束,我们会有新的营销推广活动。昵称瓶的推出,目的是加深可口可乐品牌与消费者的双向互动。正如可口可乐首席执行官兼董事长穆泰康所说:“全球的消费市场正发生着持续的、极具变化的转变。公司不再是对消费者进行单向沟通,而是与之双向互动。因此,创新非常重要。15年前,我们只要生产出质量好的产品,做个好广告,给消费者制造一个积极的产品印象,就可以把产品摆到货架上去卖了。这是以前的工作方式。现在,你必须创造消费者表达意愿的机会,让消费者愿意主动地谈论你的产品和公司。这也改变了我们的业务,改变着我们和消费者沟通的方式。”
《新营销》:做全网聆听的时候,如果遇到负面评价,你们怎么应对?
陈慧菱:遇到负面反应,第一步肯定是了解事情状况,就是社交聆听,看到消费者提及的负面信息,第一时间你要分析消费者的想法,以及他的诉求与动机。其次,做大品牌一定要有开放、平和的心态。不管品牌、人(明星)或事情,当有人很爱你的时候也一定有人不爱你,这是很正常的。然后,观察事件进展,如果事情没有发展到很大声量,没有引起很大负面影响,我们会选择忽视。如果是客户投诉,我们会帮忙排解问题;如果是恶意抹黑,我们会观察并第一时间辟谣。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坚持“以人为本,法律至上,规范执法,服务发展”的执法理念,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坚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执法活动,有效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效整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有效改善安全生产执法环境,确保安全生产事故起数、事故死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数三项指标“零增长”。
(三)主要任务
1、依法进行行政许可、审批、审核和备案;
2、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经营和非煤矿山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3、组织安全生产系列专项执法行动;
4、重点打击“三非”、“三违”和事故瞒报行为;
5、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
6、依法监管安全生产中介机构;
7、针对全市重点行业、领域的突发性事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检查;
8、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9、依法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二、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执法工作日测算
(一)总法定工作日测算:
我局现有在册人员为24人,按不低于70%的要求,我局为24×70%,约为17人。
总法定工作日为:17×250=4250日。
(二)执法检查工作日测算:
执法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4250日-其他执法工作日1950日-非执法工作日2000日=300日。
三、安监部门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
1、直接监管的重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非煤矿山企业75家,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165家,剧毒化学品经营、使用单位217家,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16家,尾矿库2家。
2、其他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1232家,烟花爆竹零售网点2267家,安全生产中介机构8家。
四、执法抽查
市安监局本级无直接监管单位,根据现有力量、装备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实际,安全执法抽查计划如下:
1、全市非煤矿山企业75家,抽查15家次左右;
2、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165家,抽查30家次左右;
3、全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1232家,抽查35家次左右;
4、剧毒化学品经营、使用单位11家,抽查10次左右;
5、全市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16家,抽查10家次左右;
6、全市烟花爆竹零售网点2267家,抽查10家次左右;
7、抽查其他工矿商贸企业40家次左右;
8、抽查安全生产中介机构10次左右。
全年累计抽查生产经营单位160家次左右。
五、行政许可
1、行政许可的种类:乙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合作的审批。
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审查;甲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审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许可审查;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审查;剧毒化学品使用备案等。
3、实施行政许可的内设机构:行政审批处,负责人:江厚斌。
六、综合监管事项
1、依法对道路交通、消防、海洋渔业、水上交通等相关行业进行综合监管;
2、依法监督检查机械、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电子、纺织、烟草、食品、电力、电信、贸易行业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实施“三同时”工作情况;
3、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4、指导、监督有关安全标准化的实施工作。
5、认真完成市政府和省安监局部署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1、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
2、开展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执法、业务培训;
3、督促企业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八、工作要求
(一)依法检查,规范执法。各执法人员要严格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做到依法检查、规范执法。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合法权益,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十分有必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在食品领域,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已经成为了社会各类群体关注的焦点,其中不乏大牌身影,更是让群众感到了“恐慌”。为了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性,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在保持刑法分则体系总体稳定的前提下,增加和修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律规定是具有可操作性的。
关键词:
食品安全;刑法规制;犯罪
文章从刑法修正案(八)入手,阐述了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相关法律罪名,紧接着论述了当前我国在打击食品安全犯罪领域遭遇到的困境,并有针对性的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食品安全是一个十分敏感的领域,切身联系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安全,法律的态度必须是坚决和“零容忍”的,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
一、刑法修正案(八)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定
(一)具体规制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
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
该罪名①由“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罪”,刑法修正案(八)的这一修改不仅将该罪名与《食品安全法》相衔接之外,而且拓宽了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对象范围,使得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更加的严格。此罪名为一个具体危险犯,要求“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经过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改,增加了“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表明了刑法规制的灵活性,给予那些潜在的犯罪行为很强的威慑力。
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②首先,刑法修正案(八)中将此罪名修改为了抽象危险犯,即只要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而将之前的“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规定取消掉了,这说明了刑法在此罪名的规制方面采取了严厉的态度;其次,将该罪名的法定刑提高到了有期徒刑,只要触犯了本罪的刑法法益就要收到自由刑的处罚;然后,处罚罚金的规定也是无上限,无疑是保证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最后,增加了“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规定,更是增强了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力度。
3.食品监管失职罪
此罪名③主要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主观方面要求是过失,客观方面要求必须是严重不负责任和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而导致了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因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殊的身份,所以在履行职责时更加容易发生的行为,对此刑法采取了更加严厉的态度,一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了此种犯罪行为,必须从重处罚。
(二)“兜底性”规制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此罪名为一个“兜底”性的罪名,一般发生法条竞合的状态下,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但是在此地方刑法有特殊规定④,足以表明法律在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方面的态度十分坚决。
2.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并未直接规制食品安全,但是该罪名的打击范围确十分广泛,在实践中的适用也比较灵活,因此可以作为一个“兜底”性的条款。在实践中包括生产、销售和流通以及交换等环节都属于经营活动,在这些环节中触犯了此种法益的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和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则依照较重的规定处罚。
二、打击食品安全犯罪面临的困境及其完善建议
(一)打击食品安全犯罪面临的困境
1.对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观状态规制不健全
当前的法律规定构成食品安全犯罪的行为人主观状态只能是故意,而不包括过失。但是随着食品安全要求和检测标准的不断提高,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注意义务应该相应地提高,法律应该更加的规范和严格。否则有可能出现由于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不当行为导致了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但是却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去处罚他的尴尬局面。为此我们可以借鉴美国在这方面的立法经验,不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由于客观上实施了某种行为或者是造成了某种结果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2.对食品安全犯罪整个环节规制的不全面
为了保证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而不能仅仅关注于食品的流通环节,而且还应该包括食品安全犯罪的前端行为和后续影响控制的规制。例如,现实生活中有好多的商贩为了牟取更多的利润,在生产奶粉类乳制品的过程中添加了非食品原料三聚氰胺,因为三聚氰胺能够增添原奶的蛋白含量,最终这些所谓的“蛋白粉”流入了三鹿企业,三鹿企业没有进到合理的监管职责,导致了市面上流通了这种有毒的奶粉。行为人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这显然是不符合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蛋白粉”是如何流入三鹿企业进而流入市场的,制造所谓的“蛋白粉”的罪魁祸首却没有收到相应的处罚,显而易见,并不能从源头上震慑这些不法商贩。另外,对于那些曾经触犯食品安全犯罪的个人和单位,对他们的后续影响的监督制度不健全,无法实现完全的法律震慑的效果。
3.对单位犯罪的规制不完善
实践中大多数涉及食品安全犯罪的案例中虽然都是将单位列为了犯罪主体,但是最终惩罚的却是个人,单位很少受到惩处,而实践中发生的这种案例比比皆是。刑事法规中对单位犯罪内容的规定不够完善,明显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展的要求,更加不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完善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建议
1.将过失犯罪纳入到食品安全犯罪的罪过范畴
将食品安全犯罪的罪过范围拓宽到过失,即主观上持过失心态造成了食品安全犯罪即可达到入罪标准,这样不仅仅能够给予生产者和销售者警示,提高他们的注意义务,而且也使得法律更加的健全和规范。将刑事立法的内容与食品安全法有效的衔接,拓宽刑事立法监督的范围,包括食品从原材料到加工到包装成商品再到餐桌的各个环节,修改和补充罪名,从而做到罪刑相适应。
2.全面规制食品安全犯罪的整个环节
曾有著名的学者说过:“制造业者必须对原料商提供的商品课以部分的注意义务,一旦企业发生了危险,不得以原料提供商有过失而主张免责,因为制造商应该对产品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如果一旦后者可以以前者存在过失而主张免责,那么整个社会共同生活就会丧失安全性。全面规制食品安全犯罪的整个环节,例如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前端行为,便能够从源头上斩断供给链条,进而实现食品安全保障的目标;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增加资格刑,一旦造成了严重的食品安全犯罪事故,在追究刑事犯罪的同时辅以资格刑。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商贩为了短暂的利益而做出一些“损人不利己”的事情,传统的刑事法律规范已经不足以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犯罪,为了彻底的从源头上扼杀这种危险因子,必须有针对性的增加资格刑的应用,禁止曾经触犯过食品安全犯罪的行为人继续从事相应的食品生产或者销售活动,无疑可以起到很好的预防作用,并且对于那些潜在的犯罪人也会产生很强的震慑和威慑作用。
3.增强对单位犯罪的打击力度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是个人还是单位,无论是个体工商户还是商业巨头,在预防和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环节中都应当是一视同仁的。一方面增强对单位犯罪的打击力度,不能仅仅落实到主要负责人,该追究单位的责任时必须追究单位的责任。另一方面要坚决摒弃地方保护主义观念,让食品各个环节的负责人都能够脱掉政府给予的那层“保护衣”,一旦涉及到了食品安全犯罪,必须一视同仁。坚决打击一切侵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行为,为打造稳定安全的食品竞争环境做好基础,也为形成良好的食品安全竞争氛围创造条件。
三、总结
在食品安全领域,为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态度应该是“零容忍”。法律是保障和实现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乃至最根本性的措施,刑事制裁能够通过对犯罪行为作出否定性的评价而达到一种保护的作用。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领域的问题依然存在很多,因为食品安全领域是一个十分敏感的领域,关系到人民群众最切身的利益,为此必须通过完善法律的规定,增强法律的威慑力,才能更好的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良好运行,才能让人民群众生活的更加健康和安全。[注释]①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②生产、销售的视频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一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③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④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作者:李是尧 单位:河北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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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立法的完善[J].北京师范大学,2012,14(2):6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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