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8 15: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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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必须适应于总的经济状况,必然是它的反映。在国际社会的经济生活中,其主体的活动和关系总是要涉及到各个方面和各种法律体系,在客观上形成种种相互交错的关系,引起各种跨国性的法律问题,绝对会沿着法学家人为的分科界限去发展。这些跨越国境而发现的种种法律关系,广泛涉及到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和私法的各个部门,作为综合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而形成有机联系的统一法律体制,有其本身的独立性和特点,正是跨国经济关系多样性、复杂性的客观反映,不是人为的揉合,从而以国际经济法为主要研究对象的国际经济法学也具有其自身特点和独立性。它既不同于仅以研究国家(及国防组织)间关系为对象的国际法学,也不同于以研究涉外民事关系中冲突规范为对象的国际私法学,有其本学科固有的科学规定性,不是出于法学家人为的设计。如果忽视这点,拘泥传统观点,把国际经济法纳入国际法或国内法某一法学分科,是无异把本来属于统一的国际经济关系,人为地加以割裂,必将导致理论上的混乱和法律适用上的困难。因而,作为一门独立的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的对象和方法,首先要问的是,客观现实的“问题是什么?”而不是“法是什么?”“法从何所出?”只有立足于这一基点,运用综合的方式,着重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相互联系,去探索错综复杂的国际经济关系中的法律问题,才能摆脱传统观念的拘束,面对现实,解放思想,扩大视野,在广度和深度上开拓这一新兴法学研究领域及研究方法。
再证之科学发展的历史,几种相关学科交叉而综合发展成为一门新兴学科,或称边缘学科,或称交叉学科甚至称为综合学科者,其例并非鲜见。在自然科学中,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对自然现象的研究也不断出现新的突破,终至形成各种跨学科的新兴学科者,有物理化学、仿生学、生物化学、生态学、生物物理学等等。在法学中也不乏先例,如国际海商法学又是在长期实践中,随着海商事业的发展,综合国际海商和条约及各国海惯例商法而形成一支独立的法学分科。所以,国际经济综合国际法和国内法两种规范发展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分科,又是科学发展的必然趋势。
国际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范围,广泛包括国际有关商品与资本流通的各种法规、法制及有关的法律问题,还可细分为关于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货币、国际技术转让、国际税收、国际劳务协作乃至国际经济组织等的法规及法制的问题。但作为一门独立的综合的法学学科,在研究方法上有几点值得注意:
第一,理论联系实际。这是研究一切问题最根本的方法。国际经济法是法学领域中一门实用学科。国际经济交往中要涉及到各国政策和利益,而由于各国利益不一致,诸多矛盾,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及社会主义国家之间,其情况尤为严重,因而,使国际经济关系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极为复杂,难于解决。研究国际经济法,必须避免就法论法,或流于纯法理的探讨,要面对现实,从实际出发,坚持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原则精神,运用科学方法,去发现矛盾,分析矛盾,找出主要矛盾之所在、问题的实质所在,并联系国内外司法、立法实践,用国际经济的基本理论,去解决矛盾,解决问题。特别是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发展国际经济关系,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研究国际经济法,应立足本国,联系我国涉外经济司法实践及我国在对外经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探讨,使研究工作为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参加国际经济大循环及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论文摘要:国际经济法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提高是一项系统工程,其中课程设置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首要环节,要合理设置课程,构建科学的研究生课程体系。目前我国国际经济法研究生课程设置结构不合理,学期分布不平衡,没有针对性,公共课与专业课比例失衡,忽视学生科研和实践能力的培养。针对出现的问题提出改革我国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课程设置的几点建议。
一、目前我国国际经济法课程设置的现状
从各院校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研究生的培养计划中可以看出,大多数的研究生教育课程体系结构与本科基本一样,总学分为30多学分,由必修课、选修课和公共课程组成,必修课和选修课中的专业课几乎各占其一半以上的学分,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学分各占总学分的大约六分之一,而公共课所占比例都高于必修课和选修课所占学分的比例。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北京大学法学院为例,国际经济法研究生课程设置大体与上述统计一致,设置了体现学院特色的“国际法专题研究”、“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专题研究”、“国际知识产权与技术转让专题研究”、“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原著研读”、“国际货物运输法律与实务”、“国际投资与技术贸易法律规则与实务”、“公司财务与法律”和“ 国际商事仲裁法”等相关课程;北京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专业的课程设置则将国际经济法课程设置包含在国际法当中,没做细小的划分。华北电力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的课程设置表由学位课、必修环节和选修课三大部分构成,其中学位课包括公共课、学科基础课、学科专业课。从课程分布来看,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一年级上学期开设了“国际贸易法专题”、“国际投资与金融法专题”、“国际法专题”和“国际经济争端解决研究”,下学期开设了“法律实务专题”、“专题课程”和“法学经典文献选读”等相关课程。二年级几乎不设任何的专业课程,主要由学生自己支配,撰写个人的毕业论文。
从以上各院校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的课程设置来看,大体存在以下特点:各院校基本上是按照教学大纲上的教学要求来进行课程设置;对国际经济法细小专业的划分涉及不深;某些院校在学生研一阶段的课程设置密集,实践课设置稀疏等。
二、国际经济法研究生课程设置存在的主要问题
任何学科的课程设置都是为实现教学目的服务的,国际经济法也不例外。但目前我国的国际经济法专业的研究生课程设置与当前的社会发展需要存在严重的脱节,这一点从研究生毕业时的就业状况就可以看出。本专业学生就业时为何屡遭闭门羹,经过高层次的研究生教育阶段学到的知识为何到了社会上却惨遇死穴·以下从多方面探讨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课程设置存在的问题。
1.国际经济法课程体系不合理
国际经济法法学研究生课程一般分为公共必修课程、专业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总学分为30多分。其中英语、政治等公共课课时较多,都超过了专业课所占学时,这样学生就把大量的时间花在了与本专业无关的理论知识的学习上。公共课与专业课设置比例失调是该专业课程体系的明显缺陷,公共课上学生哈欠连连,甚至逃课也是经常出现的现象,长此以往这种潜在的厌学情绪会影响到学生们对专业课的学习。培养单位为了按时完成培养计划,普遍采用减少专业课程门数和内容等方式,导致专业课程数量不足,学分要求相对偏低,不利于研究生宽广深厚专业基础的形成。[1]
以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院课程设置为例,包括国际经济法在内,所有的法学课程都必须在研一阶段全部修完,这样就大大增加了在研一阶段法学研究生的课程压力,学生就会为了修满学分而上课,日甚一日的学习疲惫状态影响了学生们的学习质量。其他很多两年制院校的研究生一年级的教学大纲上排满了学生的课程,二年级几乎不设任何课程;三年制的很多院校也是如此,研究生一年级的课程很多,任务很重,二年级大量递减,三年级的课程几乎为零。这样的课程设置安排似乎是留出充足的时间为国际经济法研究生将来的就业做好准备,但从整体看来这样的课程安排其实是值得商榷的。
2.国际经济法课程内容沿袭本科阶段
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生阶段的某些课程沿袭本科阶段的课程设置,课程的难易程度没有做明显的区分。以华北电力大学为例,国际经济法专业的研究生在研一上学期选过一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但这门课程几乎所有法学专业的学生在本科阶段都已学过,此课程也并没有对本科阶段学到的知识做深层次的挖掘,知识水平并没有得到提高。正如谢安邦教授所说,“研究生教育部分课程内容的高深层级性只是体现在对本科生课程内容在横向层面上作平面式的扩展上,而并没有凸显研究生教育在课程内容上的要求和特色”。[2]
3.国际经济法专业课程划分不够细致
一所院校中专业同为国际经济法的研究生有很多,但是从各院校为其设定的培养方案来看,他们的选定课程几乎是一样的。虽然同为此专业的学生,但在国际经济法具体领域当中每个学生对其关注度和兴趣是不一样的,有的喜欢国际金融,有的偏爱国际贸易,通过学习每位学生应该都有一个所擅长和热衷的细小领域。但有些培养单位却硬性地为同一专业的学生设置相同的课程,忽视学生的个体性和创造性,培养方案没有因地制宜、因人而异,主要表现为课程设置体系中学生的任选课程严重不足,对其进行学分限制。“任选”即意味着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选择自己喜欢的课程,这些任选课程的设置是与学生的专业相联系的,虽然是同一专业,但是更应该关注学生个性特征的培养。
4.实践性课程太少,忽视学生实务能力培养
国际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除了涵盖基本的法学理论知识以外,对实务性问题的研究要求也很高。以国际贸易为例,跟单信用证是国际贸易活动中常见的结算方式,通过教学要让学生知道如何草拟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以及熟悉跟单信用证的结算流程等相关问题,当然,这对教师的要求很高。如果教师没有该方面的实践经验,课堂教学就会流为纯理论教学,如此这般学生上课就会觉得空乏无味,不会将知识学以致用。造成此问题的根源在于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的课程设置存在弊端,除此之外师资力量不足也是重要影响因素之一。实践性课程在学生必修课和选修课当中都有涉及,相对而言在选修课中占的比重较高一些。实际上实践教学应该贯穿国际经济法课程设置的始终,案例教学就是很好的一个例子,该专业的学生都知道国际经济法相关课程的案例大都来自于专门的国际仲裁机构和wto争端解决机构等贸易实务领域,这些案例牵扯到的背景知识有很多,难度很大,有时候把一个案例搞清楚,进行透彻分析都要花耗很多的课时。于是学生为了简单获得相应的学分再加上培养单位、老师的关注度不够,将实践环节进行压缩,模拟仲裁机构、国际法院、争端解决机构等进行案例分析。双方辩论的实践课程与专题研讨更成为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课程设置的奢望。
三、国际经济法课程科学设置的建议
设置科学合理的国际经济法课程是一项系统工程,围绕以上存在的问题,本文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来加以完善。
1.强化科学设置国际经济法课程的思想意识
任何问题的解决都要从思想意识上加以重视,只有从思想上提高警惕,才能将有效的行动付诸于实践。良好的课程设置是学生习得本学科知识,掌握知识要领的重中之重,特别是对研究生的课程设置来说,科学的课程规划能将学生学到的知识从纵向上加以延伸,对于提高教学质量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且科学合理的课程设置在研究生整个培养方案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和纲领性的地位,是实现高层次教学目的关键环节。因此,必须强化思想意识,制定科学合理的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的课程内容,将本专业课程改革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开展。
2.制定科学的学习教材
从根本上设置一套科学合理的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的学习教材,为国际经济法研究生开设关注时代前沿的课程,教材编写组应该由本领域内有影响力的资深专家、教授和学者组成。各院校要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和针对性的奖励措施,将编写教材的质量优良作为老师评优评先的考核标准之一。另外实务性专家人士也应该参与进来,如国际贸易、金融、投资等具有较高学习难度领域,在一些案例的编写上应该由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门人士来完成,从而制定科学的学习教材。
3.全方位统筹课程设置,体现课程设置整体
培养单位应学习先进国家在此方面有效的实践经验,如日本的京都大学就是很好的效仿对象。该校研究生阶段的国际经济法课程与本科阶段的课程设置之间有明显的难易梯度,研究生阶段课程安排重在开阔学生思维,拓宽学生知识面,给予其较大的自主空间;加大对专业英语的重视程度,英语课程设置应做到与国际经济法相关领域密切挂钩。
在师资建设上,加大教授和副教授的聘任力度,此领域专家不但应具有深厚的国际经济法理论基础,对相关实务问题要有丰富的经验,热点问题也应有自己独到的见解;改变填鸭式的教学方式,做到案例教学和双语教学双管齐下。国际经济法案例相比其他的法学学科的案例来说难度更大,而且相对来说获取权威、经典案例的途径不是很多,如此一来对上课教师的要求就特别高,因此授课教师就必须利用课下时间收集可利用性强的案例,归纳总结,从而不断积累经验;国际经济法专业对外语水平要求很高,在国际贸易领域,使用众多国际贸易术语和大量商务英语词汇,因此教师应努力提升自己的外语水平,争取各种可以到国外作访问学者的机会,将国外的前沿知识带到国内课堂上来。此过程中也应注意学生对知识的接受程度,难度不应太大,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逐步推进。另外意大利在国际经济法方面“演讲式”教学模式也是值得借鉴的不错选择,教师应充分开发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提倡学生们走上讲台。
从学生自身来讲,首先应定期参加国际经济法相关领域的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国际学术交流会议等,活跃学术气氛;其次进一步提升自己的外语水平和能力,不管是课上还是课下都要有针对性去学习。
4.优化知识结构,注重因材施教
首先,针对各校具体情况,部分院校应该将不同年级的研究生课程安排做一下协调,松弛有度,合理布局研究生阶段的课程内容,分散研究生在研一阶段课程过多的压力,删减与本科国际经济法课程重复的研究生课程的学时,课程的科学设置要做到对知识结构的优化。其次,充分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可采取网络媒体教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定期聘请国外的专家、教授进行视频讲学和面对面讲学,此过程中要重视国际经济法研究生的自我参与意识。再次,培养研究生的自学能力。学生应仔细阅读国内外本领域最新的文献、专著,关注国际社会热点问题,课上按专题或者小组的形式进行讲解,把课堂表现作为对学生进行考评的参考标准之一,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最后,对国际经济法专业再进行细致划分,针对每个学生不同的兴趣爱好与擅长领域深度细分课程,培养单位要因材施教,体现专业特色与学生特长。
5.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研究生阶段与本科阶段应该是两个完全不同能力水平层次,研究生阶段学生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应该更胜一筹,实践性应该更强一些。但绝大多数院校提供研究生实习的机会很少,国际经济法专业的学生到国际法院、仲裁机构、争端解决机构获得实习的机会更是不可能的事情。但是并不能因此忽视本专业研究生科研实践能力的培养,培养单位应竭尽全力为学生着想,如可以安排学生在固定时段到一些证券机构或国内比较有名的涉外仲裁、法院等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以上是让学生“走出去”的模式,还可以采用“引进来”的模式,即课堂教学应模拟法庭辩论,将与辨析案例有关的专家、教授、涉外律师以及实务性人士、学者等请到课堂上来,对学生出现的问题进行现场指导。通过这种“走出去”与“引进来”的战略,将学生所学课堂知识与将来的就业紧密联系起来,增强学生的实务能力和实践经验,力争为学生将来走向社会,走向工作岗位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学 实验课程 教学
一、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的意义
1.有助于促进国际经济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提出国际经济法实验教学改革思路与方案并运用于教学实践,使学生直接面对将来的工作环境与工作要求,促使学生将所学理论知识运用于务之中,使学生在校时就具备了适应未来工作所必需的心理素质、知识结构和操作能力。
2.有助于构建模拟法律职业环境,为学生提供充分的动手操作机会。通过建立仿真实验室,使学生在分析案件事实、收集证据、更好地进行人际交流与沟通、起草法律文书等技能方面的训练得到强化,培养学生从事法律职业所需的专业技能。
3.有助于提供师生互动平台,变“填鸭式”教学为学生主动式学习。国际经济法实验教学是以学生主动学习为基础展开的,在实验教学模式下学生也被赋予了一定责任,在实验过程中,学生可以与指导教师就实验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无障碍的沟通。
4.有助于提高师资队伍的教学水平。要进行国际经济法实验教学,要求指导教师深入法律实务部门,掌握相应的专业技能。实践经验的丰富无疑可以帮助教师更好地讲授专业知识,促进教学科研水平提高。
二、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的现状
作为法学专业的核心课、专业课,国际经济法以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为研究对象,在21世纪全球化和国际化趋势下,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的重要性日益体现。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现状具有以下特点:
1.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国际经济法是20世纪后半期逐步发展起来的新兴学科,是具有综合性、实用性、科学性的法学核心课程。随着中国对外交往的扩大和加深,相应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人们对相应的法律课程也越来越重视,国内法学院校普遍开设国际经济法课程并在其中设立实验教学环节。
2.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的内容越来越丰富。现已覆盖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经贸争议解决法律制度等国际经济法各个领域。
3.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的形式多样化。包括案例教学、课堂讨论、法律诊所、模拟法庭、社会实习等,并将各项实验教学的考核成绩作为平时成绩纳入期末总评成绩。
4.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的环境日益改善。部分院校编写了国际经济法实验教材,设立了功能完善的模拟法庭,配备了先进的网络设备,提供网络实验教学的硬件与软件,与地方法院、律师事务所保持良好的教学合作关系,加强实验教学师资队伍建设,大多数院校对实验教学给予政策及经费上的支持,提供相应保障条件。
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在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为加强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一方面,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传统的实验教学形式;另一方面,则可以通过拓宽国际经济法实验教学的渠道,丰富实验教学的内容与形式来加以实现。
三、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方案
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是基于加强基础、拓宽知识、重视实践、培养能力、激励创新、发展个性和提高素质的原则,着眼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在现有实验教学软硬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实验教学内容、实验教学手段、实验教学队伍、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建设一个实验教学体系、课程内容和教育信息技术创新先进的、多层次的实验教学体系,建立实验教学与理论教学紧密斜街、法律实践技能训练和基础理论知识学习相互补充、智力因素培养和综合素质提高并重的三位一体的实验教学模式。
1.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的目标
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的总目标是以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提高法学教学质量为宗旨,以高素质实验教学队伍和完备的实验教学条件为保障,融知识传授、能力培养和素质提高为一体,通过实验教学培养学生探寻法律事实的能力、法律实务操作的能力和综合表达能力,培养其法律思维能力与创新思维能力,最终实现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的人才培养目标。
其具体目标为:
(1)能力性目标。不仅要使学生学习国际经济法知识,更要教会学生如何学习、掌握、运用、更新、创新知识,发展学生对国际经济法知识的综合运用、动手实践能力与创新思维能力,善于思考和以全局的、发展的、长远的眼光看待问题的能力,从而形成独立分析与解决问题的态度和能力。
(2)参与性目标。通过采取多种形式的互动教学,强调学生通过自主参与学习活动,获得参与讨论和探索的亲身体验,逐步形成善于质疑、乐于探究、勤于动手、努力求知的积极态度,产生积极情感,激发他们求知、探索与创新的欲望与动机。
(3)情感性目标。合作的意识和能力是现代人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通过开展并努力创造有利于人际沟通与合作的教学环境,使学生学会交流和分享研究的信息、创意及成果,发展乐于合作的团队精神,养成团队合作、分享、积极进取等良好的个性品质,提高团队合作的能力。同时,养成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不断进取的精神及勇于克服困难的品质。培养对社会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形成积极的人生态度。
2.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内容体系
考虑到国际经济法课程的特点,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内容体系可分为“两大部分、三个层次、四大模块”。从实验教学的空间来看,包括校内实验和校外法律实践两大部分;从实验教学的性质来看,包括基础型实验(如课程实验)、综合型实验(如仿真实验)和法律实践(如见习、实习等)三个层次;从实验教学的类型来看,包括实验、实训、调研和实习四大模块。其中,实验模块主要由法庭科学的实验课程组成;实训模块主要包括庭审观摩、案例诊断、司法实务、企业法律实务、调节与仲裁等;调研模块包括地方立法、法律援助等专题调研;实习模块包括法律诊所、基于法学实验教学中心的校内仿真实验和毕业实习等内容。
3.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主要措施
(1)理顺现有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体制。制定《国际经济法实验教学与实验室建设总体规划》及相应的《国际经济法应用型人才能力训练与开发总体方案》,建立强有力的实验教学激励机制和政策保障系统。
(2)研究建设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的创新体系。通过内容创新、形式创新,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网络状的学生实践能力训练平台。建立校内实践与校外实践相结合的实践能力训练平台。通过法律诊所、法庭审判模拟和基于法学实验教学中心的校内法律实务仿真实习等教学模块为学生搭建校内实践实战平台,通过与法院、检察院、司法厅等签订实习协议为学生搭建校外实践平台,充分挖掘社会资源为学生能力训练与开发服务。建立网络资源平台和虚拟活动平台,一方面,为学生能力训练提高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法规库、案例库、视频资源库等网络资源和网络服务体系;另一方面,为学生提供虚拟法律角色扮演软件支撑平台,拓展实验教学时间与空间,提高实验教学的实效。
(3)构建、完善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项目体系,推动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的规范化建设。建立“基础型法学实验研究”、“专业综合型实验研究”和“跨专业综合型实验研究”等的实验教学项目体系,不断拓展和深化实验教学内容改革。
(4)加大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教师队伍建设。打造一支相对稳定、年龄职称结构合理,素质高、专兼职相结合的实验教师队伍。通过引进、培养和外聘等途径壮大教师队伍,优化教师结构。制定青年教师实验实践教学能力培训计划,每年选派一定数额中青年教师进入司法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着力培育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带头人,强化国际经济法实验教学团队建设。
(四)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技术手段
关键是要采用制度化的形式,以全新的理念构建完整的硬件和软件保障机制,使国际经济法实验教学走独立性、可持续发展的规范之路。以法学实验室建设作为国际经济法实验教学的物质载体,通过资金的合理投入使用,人力资源的科学调配,管理的规范安排,以满足实验教学必备条件。
四、完善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的建议
1.鉴于目前国际经济法实验教学案例普遍为第二手资料且经过人为加工处理,比较完整的原始态案例资料不够,应加大力度收集与整理第一手案例资料,建立国际经济法实验教学案例数据库,并部分用于实验教学中,以期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2.鉴于目前国际经济法实验教学形式之一仿真实验室的实验项目较薄弱,可考虑结合“法学实验教学软件系统”进一步开发国际经济法实验项目,丰富国际经济法实验教学的需求设计,以期完善国际经济法实验教学的形式与内容。
3.鉴于目前国际经济法实验教学考核方式单一化,建议设计过程考核、结果考核、会诊式考核等多种考核方式,以期改进国际经济法实验教学效果。过程考核主要通过无纸化闭卷上机考试的形式按照实验业务环节,分步骤、分阶段检测学生掌握基本业务知识和基本业务技能的情况;结果考核强调对学生综合业务处理能力的考核,要求学生掌握较高的情势分析能力,能熟练运用法律规则,主要通过实验结果报告及学;会生个人或小组的演示等形式,全面完整地反映学生的实验结果及其依据诊式考核则邀请实际从事涉外法律事务的人员,针对学生的实验结果提出问题,以拓宽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的视角,切实提高其分析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这三种考核评价方法既体现了解决国际经济法律问题对学生基本知识及基本业务能力的规范性、专业性要求,又充分考虑了实际国际经济活动开展方式方法的多样性对学生综合知识、应变能力、综合业务处理能力及创新能力的要求,较好地反映了实验教学对实验考核和评价方法的特殊要求。
4.鉴于目前国际经济法实验教学内容差异较大,应设计统一的国际经济法实验教学大纲、讲义,制作课件,以期增强国际经济法实验教学的规范性。
5.鉴于目前国际经济法实验教学主要是在国际经济法课程教学中设置实验环节,尚未形成独立的机制,欠缺相对理论教学的独立地位,建议在条件具备时尝试开设专门的国际经济法实验课程,将其作为选修课程,以期扩大实验教学的应用范围。
参考文献:
[1]胡宏雁.国际经济法教学的再思考.黑龙江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3).
[2]杨连专.“三位一体”的法学教学方法研究.教育探索,2003,(1).
[3]朱广东.国际经济法学互动式教学模式的建构与革新.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2).
[4]胡晓红.国际经济法教学模式改革.高等理科教育,2004,(6).
20世纪70年代末,党的确定了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目标,以解放束缚了多年的生产力,使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关系更加协调,使生产关系能够更好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这也就要求建立一套完整的经济法律制度,从法律上加以保障。对经济运行的机制从法律上加以研究成了当时法学工作者的一项重要课题。在对经济运行法律机制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经济法学的雏形。
也许是受计划经济思想观念影响时间太长的缘故,刚刚改革开放的经济使得法学工作者有些无所适从;另一方面,也可能是由于对市场经济渴望已久的原因,法学工作者认为只要是跟经济有关的法律都属于经济法研究的范围,于是相应地形成了大经济法的概念。在当时,人们以谈经济为时髦,对于经济法学和其他法学部门之间的关系,还没有来得及作深入的探究。只要是跟经济有关的问题都当作经济法问题来对待。为了寻求理论上的支持,人们一方面立足于本国资源,从理论上对经济运行进行研究;另一方面从外国积极引进各种经济法理论,借鉴外国的法学研究成果。在这个阶段,有一大批的经济法学教材和著作被翻译成汉语出版发行。其中最有影响的有前苏联、日本的一些经济法学著作和教材,如前苏联拉普捷夫主编的《经济法理论问题》和《经济法》,日本的金泽良雄的《经济法概论》、丹宗昭信、厚谷囊尔主编的《现代经济法入门》、《日本经济法概要》等。此外还翻译了一批经济法学论文。在国内则出版了相当一部分经济法著作(主要是教材),形成了众多的经济法派别,其中最有影响的是纵横经济法论。经济法学研究对法院的司法实践也产生了一定影响。大量经济案件的出现,使得各级法院相继成立了经济庭,专门处理这些案件。在当时看来,企业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涉外经济纠纷等,只要涉及到钱的纠纷案件(民间借贷除外),一般都当作经济案件来对待,而民事案件则只限在婚姻家庭纠纷、民事侵权等很小的范围内。
随着经济法学研究的日渐深入,人们发现,经济法学并不是包罗万象的,经济法研究的许多方面实际上应当属于民法的研究范围。于是经济法和民法的关系问题,包括经济法和民法的范围问题,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1992年,中国正式确定了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人们通过对市场经济国家法律的比较研究,发现各国不但在经济上可以互相借鉴,而且在法律上也可以相互参考。法学家们对经济法进行研究后,提出了各种不同的观点,但是这些观点已经跟以前的经济法观点有了明显的不同,无所不包的大经济法概念已经很少有人坚持。这些观点被称作为“新经济法理论”或者“新经济法诸论”。
但是令人遗憾的是,自从新经济法理论逐渐定型以后,人们对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就很少有突破,形成了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驻足不前的局面。人们更多的是关注经济法各部门学科的研究,甚至还有少数经济法学者对经济法是否真的存在,或者是否有必要存在都产生了怀疑,将自己的研究方向转向了民商法的研究。尤其是近几年来民事立法的显著成就,使得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受到了更大的影响。《合同法》的制定和施行、《物权法》的起草以及《民法典》制定工作的启动,使越来越多的经济法学者把目光转向了民商法学研究。同时,法学研究的结果对法院的司法实践同样产生了影响。虽然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还存在不同看法,对经济法概念在表述上有哪些差异,但是他们之间都达成一种共识,即经济法只调整跟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有关的法律问题,而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由民法来调整。对于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法学界已经很少有人表示怀疑。至少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等属于经济法的研究范围,人们都不表示怀疑。由于经济法研究范围的缩小,于是有人对法院经济庭的存在都表示了怀疑。认为经济庭受理的案件都是民商法的范围,而真正属于经济法范围的案件则很少,因此主张撤消经济庭,变经济庭为民庭。这种观点是一种狭隘的部门利益观点。人们意识到经济庭受理的案件很多是属于民商法的受案范围,这是人们认识的深入,是一件好事,也是法学研究的进步。但是,是否就到了一定要取消经济法庭的地步呢?我们应当承认,经济法庭的设立,对我国解决经济纠纷、促进我国经济法制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而且在经济庭审理的大量经济案件中,很多案件即使按照某些激进民法学家的观点也不应当属于民法的受案范围。例如,反不正当竞争的案件,等等。当然,他们可能会说,不正当竞争的案件,从本质上说是侵权纠纷案件。反垄断案件(尽管我国目前还没有)实际上是合同纠纷案件,即这种合同是否违背社会公益,因而是无效合同的问题。如果这样认为的话,其实所有其他法庭(除刑事法庭外)都没有必要存在了,因为他们归根到底都是一种侵权纠纷或者合同纠纷。行政纠纷从本质上来说,难道就不是由于行政机构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酿成的侵权纠纷吗?
其次,法院各法庭的设置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有的法庭是根据受理案件的性质来设立的,如刑事法庭、民事法庭、行政法庭等;而有的则是根据其他标准,主要是为了满足处理某一类案件的方便而设立的,如铁路法庭、海事法庭的设立,就不是由于所受理的案件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法理特征,而是由于他们同属于某一个部门,集中起来由某个单独的法庭来处理比较方便。我们也不否认法院各审判庭的设置都是从审判的实际需要出发的,但是其目的都是为了方便人们诉讼活动的进行。经过近二十年的审判实践,人们已经完全适应了经济庭的概念,人们已经对经济庭的受案范围已经有了非常清楚的认识。如果突然间取消经济法庭,势必使人们对法院的行为感到茫然,对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无法了解,从而降低诉讼效率、提高诉讼成本,甚至使人们产生经济法是否已经已经被废除了的疑虑。这对当前的经济法学研究是很不利的。
再次,取消经济法庭即便是为了使受理案件的性质在法理上说得过去,但是,在经济法庭取消以后,本来应当属于经济法庭受案范围或者将来肯定会出现并且应当属于经济法庭受案范围的案件,缺乏相应的受理机关。我们总不能把它们让民庭来受理,因为那将在法理上又说不过去了。例如,近些年来,人们对垄断现象都非常痛恨,因此认为我国制定《反垄断法》不但必要,而且可行。如果在最近的将来,《反垄断法》出台以后,人们想提起反垄断诉讼应该由哪个法庭来受理呢?以及现在还经常出现的反不正当竞争的案件应当继续由哪个法庭来受理?如果由民事法庭来受理,这样岂不是又成了大民法理论,回到了原来大经济法研究的老路上去了?
因此,本人认为,撤消经济法庭的提法应当慎之又慎。我们完全可以考虑保留现有的经济法庭,但是对其受案范围作适当的调整,使得所受理的案件在法理上更加说得过去,同时也不至于让人们一时无法接受。对于经济法应当向何处去的问题,张守文教授在其新近发表的论文“中国经济法的回顾与前瞻”中提到,中国经济法学在世界法学舞台上的地位问题是我国经济法学需要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笔者认为这个问题的提出非常必要,而且也非常及时。这确实是一个值得每一个法学工作者深思的问题。
在我国的经济法学研究中,似乎比较注重从外国借鉴,而忽略了向外国介绍中国的经济法理论。他们也许考虑的是我国的经济法理论还不够成熟,许多问题还没有彻底解决,因此,不宜冒然向外国介绍。实际上,他们也清楚地知道,经济法产生的历史还不长,我国当初从外国引进经济法理论时,外国的经济法理论也同样很不成熟。通过二十来年的研究,我国的经济法学已经取得了令人骄傲的成就,经济法的理论已经基本形成,经济法的地位已经得到认可。但是我国的经济法理论和外国的经济法理论已经有了较大的不同。我国的经济法已经不再是前苏联和日本的经济法著作中所说的经济法了。美国的法经济学(lawandeconomics,laweconomics,economicanalysisoflaw)也和我国的经济法概念有着质的不同。它更多的是利用经济学的方法和手段来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这些法律问题不仅包括刑法、商法上的问题,也包括法制史上的问题。笔者从互联网上看到美国法经济学会年会的一份会议安排,其中不但有法制史(不是经济法的立法史或者立法思想史)、而且还有法理、刑法、行政法等各方面的发言。这也就说明,美国的法经济学和我国的经济法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或者反过来,如果认为外国没有我国所说的经济法,怕他们接受不了,而不去向外国介绍的话,就更加不应该了。如果国外已经有了我们所说的经济法理论,而且发展得更加成熟,这时向它们介绍,反而有班门弄斧之嫌。而正是因为他们没有,我国的经济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体系,我们才值得而且有必要介绍给他们,使他们了解、接受我们的经济法学。美国没有大陆法中的民法学,但是,美国用英文出版的各国民法著作已有不少,包括我国民法著作。美国还用英文出版了我国的法制史、行政法、刑法方面的著作。但是真正经济法含义上的著作似乎还没有见到。近几年中国政法大学以及今年北京大学针对美国学生办的中国法短训班都没有安排经济法的课程,其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是经济法学者没有努力争取也许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我们在向外国借鉴法学理论时,一般都比较注意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尤其是美国和日本、法国、德国等加以借鉴,因为他们的经济比较发达,对其他国家的影响比较大。那么,我们在向国外介绍中国经济法时,同样应当以这些国家尤其是美国为主要目标。我们要想经济法在世界法学舞台占有一席之地,不主动向它们介绍我国的经济法理论,他们是不会主动向我们来取经的。那么,我们应当如何向国外介绍中国的经济法理论呢?笔者以为,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我们考虑。
一、出国讲学。近些年来,我国每年都有不少法学家到国外作访问学者或者讲学,但是经济法学者所占的比例似乎不是太大。就是在走出国门的经济法学者中,除了很少一部分外,绝大多数都是去当学生,了解国外的法学研究动态,介绍外国的法学研究成果,而很少向外国介绍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国经济法理论。我盼望我国的经济法学家,尤其是经济法权威们不要将自己的影响局限在国内,而应当向国外渗透。出国讲学,介绍中国的经济法理论,尤其是经济法基础理论不失为一条有效途径。
二、单独或者和国家立法、行政机构举办经济法国际研讨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培养了不少外国留学生,其中就有一部分是经济法专业的留学生。他们对中国的经济法理论即使没有深入独到的研究,也有相当多的了解。他们回国之后,有的从事法学研究,有的从事法律实务。我们可否建议他们利用所学的中国经济法理论以及经济法学研究方法对他们本国的经济法进行比较研究,写出文章或者专著在本国发表或者出版。同时在有关的经济法国际研讨会上和国内学者进行交流,相互切磋,以促进中国经济法在国外的影响。
三、注重直接用外文尤其是英文著书立说,或者将国内有影响的经济法理论著作翻译成外文向国外介绍。每年我们都能在外国的期刊上见到相当数量的中国法论文,但是关于中国经济法的论文却很少见到。正如我前面说到的,如果我们不主动走出去,他们可能不会请进来。因此,如果我们的经济法学家能够申请科研立项、争取获得国内或者国外的科研资助,将中国有影响的经济法研究成果向外国介绍和推广,那么,他们对中国的法律制度的了解将会更加完整、准确、清楚。
一、结合众多领域在多元视野下研究国际法
国际法源远流长,与国际关系和外交关系一样,有国家便有了国际法。国际法从来就不是独立存在的,它要受国际社会和国内社会的政治、经济、军事和科学技术或地理环境等各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国际法是国际关系中的法律关系,在国际社会历史和文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费尔德曼的《国际法史》从多个维度和领域对国际法的产生、形成和成熟等阶段展开论述,能够给予其他国际法学者一些启示。不论是从宏观视角出发,还是从微观性的角度考察,实际上更要强调的是拓广研究的范围,国际法问题的研究应该突破传统的学科界限(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可在法学领域内部统合(法理学、民商法、经济法、宪法行政法等),也可以结合其他学科(跨学科),比如哲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甚至是语言学、心理学等等,要有所突破才能有所成就。最重要的一点,就是需要学者们打破一些惯常的思维定式和既有的不合理的安排,以追求真理为终极目标。
二、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结合研究
历史上,国际政治、国际法和外交研究之间并无严格的区分。只是在近几十年,过分细化的学科分野和教学设置,逐渐把国际政治和国际法拉开距离,甚至造成互不通气、缺乏了解的局面。实际上,研究当代的国际政治和安全,不可能不看到各种国际制度和法律的作用,离开对后者的分析,很可能导致分析的空泛乏力;同理,没有对国际关系多样性复杂性的认知,国际法的研究可能会变得过分保守但化。
历史上国际政治、国际法和外交研究之间没有严格区分,是与当时的现实情况紧密相关的。当研究展开之后体系变得过于庞大,常规的研究方式难以适应,且不能产生有效的成果,于是往往会将这个庞大的体系切割为比较合适的几个领域,分别予以研究。但是相关的领域割裂不合理或割裂的时间太长,也会产生负面效果,于是人们需要寻求平衡,但是具体运作上困难重重。
就我国学界情况看来,国际关系和国际法不易结合研究的障碍大致可归纳为四项:一是学科划分上和教学模式上的不合理之处,两个体系之间长期“各自发展”缺少联系;二是我国在这两个学科的研究上水平还不够,基础性研究较缺乏,所以在结合两个体系时会面临很多问题;三是二者之间的芥蒂较深,都比较封闭,接触上存在障碍,这也是长期“独自”发展的后果;四是学者本身的知识局限性。虽然可以针对这些问题来试图寻找解决方法,但是也要看到这些障碍都是不易解决的,每一方面都是根深蒂固的问题。在当代社会,因文明、社会的演进和发展,许多方面的事务的处理都变得相当棘手,面对亦旧亦新的问题和挑战,我们需拥有更高明的智慧。
三、以国际关系学视角探讨国际法的缘起
在国际关系理论的发展中形成 了众多学派。比如理想主义、现实主义、新现实主义、新自由主义、建构主义、批判理论、规范理论、后现代主义、历史社会学等等,千差万别,因为它们的许多方面的差异(视角、阐述、方法等)也导致了结论上的巨大差异。按照一般情况,学者们认为国际关系学中影响较大的学派有三个:强调国家和国家权力斗争的现实主义;强调多元化的行为体、跨国互动行为以及国际制度及规范的自由主义;强调观念性内容的构建以及文化领域的影响的建构主义。
学者们普遍认为自由主义的兴起为国际法的发展带来了更多的动力,国际法的地位在这个过程当中有所上升。作为调整国际关系,试图构筑和维护国际秩序的重要环节的国际法,确实在凡尔赛体系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比起一战以前的国际法而言其地位已大幅提升,可是最终这样的国际法体系所支撑的国际秩序仍然崩溃了。实际上,很大程度上并不是国际法本身的问题,只是国际法所服务的体系和秩序本就是不合理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国际法构建得再完善也是无济于事。国际法并非维持国际秩序的唯一环节,还有许多其他的力量支撑着国际秩序,推动国际社会有序发展,但是国际法确实是其中重要的一股力量。
在学界,对于国际法的产生问题是有争论的。有的学者认为古代国际法是存在的,还有的将国际法的发展阶段划分为“古代和中世纪(中古)国际法”(萌芽状态的国际法)、“近代国际法”(以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为标志)、“现代国际法”(以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为标志)。多数学者却认为不存在古代国际法一说,国际法的产生应源于16、17世纪的欧洲地区,它几乎是与民族国家一同产生的。在古代中国的春秋战国时期的各诸侯国之间,以及古代希腊、罗马的城邦国之间,都订有有关的规则去规范它们的相互活动,这些现象都与国际法非常相似,而且这些规范的相关条件似乎均满足一般认为的国际法的概念。在中国的春秋战国时期之后,秦国统一了各诸侯国并建成中央帝国,于是类似国际法的机制不复存在。之后各个具有政治实体相并列存在的时期(比如三国时期)或因为存在的时间过短而状态不稳定,且各个政治实体均认为其状态是非正常的而渴望统一,而缺少相持并存的共识甚至想法。总之,难以再形成类似国际法的机制。国际法机制的起源与形成确实需要有相关的条件(其中可能还与科学技术以及生产力、生产关系等因素有关)以及“良好”的环境,需要结合时代背景,社会环境,世界格局等等因素来考察。实际上对古代国际法存在与否这个问题的回答,还有一个关键之处,就是对于国家的诠释,可能会影响学者们的判断,所以这个问题先要由学者们去解决。近现代意义上的国家与在这之前的所谓国家丨比如古希腊、古罗马的城邦国家)相比有着很大的差别,近现代意义的国际法是以近现代国家(近现代民族国家)的国家主权原则为基准的,这是近现代国际法的一个核心标志,也是区分古代国际法的重要标志。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模块教学;双语教学法;二元次对比教学法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36-0182-02
国际经济法是法学的四门核心课程之一,是国际法下的一个十分重要的二级学科,和国家的经济发展包括对外贸易、投资等问题密切相关,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作为一门交叉性边缘性学科,国际经济法要求学习者具备民商法、经济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等多学科的知识基础,并且有很强的知识综合运用能力,除此之外,还要做到能够熟悉地阅读相关的英文文献资料。因此,要学好这门课实属不易,要教好这门课更加困难,在教学实践中如何设计好这门课的教学对教师来说是个挑战。本文在对国际经济法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给予深入的分析后,提出对教改的见解和改革措施。
一、模块教学新方法
现行的国际经济法教材大多内容繁杂,以经典的红皮教材余劲松和吴志攀主编的《国际经济法》为例,正本书共636页,分为六个篇章,包括导论、国际贸易法律制度、国际投资法律制度、国际金融法律制度、国际税收法律制度和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法律制度。这六个篇章包括了现行国际经济法学科的所有研究内容,但如果将六个篇章全部教授完毕,对于教师来讲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以笔者所在院校为例,这门课程只有2个学分,一个学期共36节课,如果要完成教学任务的话恐怕需要两个学期。当然国际经济法内容繁多,是这个边缘性学科的特点,但具体到教学实践中,就必然会导致教学学时短缺,教师只得对每个模块的教学内容点到为止,但国际经济法的大多数内容,比如国际贸易、投资等本来就离学生的日常生活十分遥远,与其他学科相比更加晦涩和难以理解,若只是对其大体内容浅尝辄止的话,恐怕学生们只会觉得云山雾罩,什么都没有学到。因此,笔者认为,为了达到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目标,切实地落实教学成果,首先必须改革国际经济法的教学大纲和体例,实行“模块教学法”。首先,应当将国际经济法的主要内容分成若干模块,如国际贸易法模块、国际投资法模块、国际金融法模块、国际税收法模块和争议解决机制模块,突出重点模块、移除次要模块,赋予教师极大自,允许教师在把握重点模块的基础上自由组合模块。比如,教师可以根据学校的教学及人才培养定位和学生的水平和接受能力,只选择其中的三个模块进行教学安排。一般情况下,笔者推荐将国际贸易法模块和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机制模块作为重点,其他模块由教师自主选择。这样,才能保证有限的教学时间内确保教学成果的落实。
二、实用双语教学法
国际经济法学属于国际法的一个二级学科,作为国字头的科目,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英语材料和双语教学。笔者所在本科院校对双语教学设定的标准为70%以上的英语资料和英文教学,然而由于学生英语水平分化严重,英语基础薄弱的学生不在少数,大概一个七八十人的教学班,只有不到一半的学生可以适应双语教学,大多数学生感到力不从心,少数学生甚至有抵触情绪(毕竟不是英语系而是法律系),这样进行双语教学的结果常常是学生需要花费80%以上的精力去学习英语单词、句型,而对学科知识的掌握却只是蜻蜓点水。
笔者以为,双语教学的根本目的应该是以英语为载体和学习工具,更加全面深入地理解学科的知识点,所以,对于学校来说,各个高校应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学生的英语水平有区别地制定英文教学的比例。从培养方案上,可以做出如下改革,培养方案一:二本或三本院校不订立高于50%的英语教学比例,使法律系所有的学生均有机会体验国际经济法的双语教学课程;培养方案二:以年级为单位,挑选英语程度较好的同学(比如以通过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为标准)组成英语班,据笔者所知,很多学校都有类似的做法,但可惜的是这种分班的方法并没有和双语教学联系在一起,笔者认为完全可以在此类分班的基础上开设双语教学课程,英语班的同学接受双语教学课程,普通班的同学可以不开设双语教学课程,英语教学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比如60%~70%;培养方案三:将国际经济法课程分为普通课程和双语教学课程,英语教学的比例可以设置为70%,双语教学课程可适当增加学分以鼓励学生申报,比如普通课程学分为2分的话,双语教学课程学分可以设为3分或4分,以英语程度的高低以及自愿报名为双重标准,允许学生自由申报课程,鼓励英语程度不是很好的学生申报双语教学课程。
对于从事一线教学的教师而言,应该根据不同的培养方案调整自己的教学工作。但必须注意两个问题,首先应该注重对英文材料的选择和合理安排英文材料的比重问题,应针对现实情况制定一个既能兼顾学生的接受能力又能达到教学目的的合理方案。如培养方案中英语教学的比例设置为不高于50%的情况下,双语教学的过程中应将英语教学放在概念、重点法条、重点法学家的观点上;如果培养方案中英语教学的比例设置为70%左右的话,除了概念和重点法学家的观点外,应对重要的英文国际文件进行阅读,并且可以加入英文的案例。其次,英语工具应该尽量简单化,对所选英文材料应做到去掉复杂留下核心部分。譬如,对于国际贸易法律制度部分,英文材料可以只采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2000年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并且这两个文件不需要学生进行通篇阅读,公约可以只选择重点部分,如公约的适用范围和合同的成立,贸易术语也可以每组只选择两个术语作为范例即可。最后,双语教学不能完全忽视中文,每一个重点章节结束后,都应该以中英文两种方式给出总结,毕竟学生的母语为汉语,汉语的总结更能够深化学生对知识点的理解和记忆。
三、二元对比教学法
学习国际经济法,不可避免要进行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对比,只有经过充分的对比才能突出国际经济法的特殊性,使学生更加深刻地理解和掌握所学知识点,因此,教师必须注重国际经济法和国内法的比较分析。然而,通看现行的国际经济法课程,基本上都是重“国际法”轻“国内法”,导致学生知识割裂,很难形成连贯的知识网络,极大地限制了学生解决司法实践问题的能力提高。因此,笔者认为二元对比教学法的引入非常重要,通过引入比较方法论,把各个重要的国际经济法理论问题放在一个二元次空间内,分别从国际法和国内法、英美法和大陆法两个角度去对比,使知识体系更加完善和充实。
举个例子,在教授国际贸易法中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同时,应引入同我国合同法相关知识点对比,以及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相关问题上的不同规定,经过充分的对比学习,学生们才能够熟记公约的重点知识,并且理解公约为什么会做出相关的规定。具体来讲,比如在讲解承诺生效的时间即合同成立的时间时,可以先介绍英美普通法系的“投邮生效原则”(mail-box rule),德日等大陆法系的“到达生效原则”(received of letter of acceptance rule),比较两大法系不同规定的优缺点及其规定的出发点后,再介绍《公约》的规定即基本采取到达生效原则但允许有例外,即“如果发价或依照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做法或惯例,被发价人可以做出某种行为,例如与发运货物或支付价款有关的行为,来表示同意,而无需向发价人发出通知,则接受在该项行为做出时生效”,最后介绍我国合同法第26条的基本内容:首先,承诺需要通知的,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其次,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的要求做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最后,以数据电文形式承诺的,要约人指定特定计算机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电文进入要有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为到达时间。通过这种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公约规定、我国合同法的多层次的对比,一个重要的国际经济法的问题如合同的生效时间的问题就可以全面立体地展现在学生面前,学生才能够更加全面彻底地理解这个问题的实质。
总之,为了培养出厚基础、宽口径、高质量要求的国际型法律人才目标,我们应该不断地在教学过程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创新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新方法新思路。模块教学法、实用双语教学法以及二元次对比教学法的应用正是针对国际经济法教学过程中的问题,笔者提出的有针对性和创新性的教改方法,希望同行共勉,共同进步。
参考文献:
[1]梁津明.法学教育改革与探索: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新视角[M].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
关键词:国际贸易;人才培养;课程设置
中图分类号:F740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32-0247-03
伴随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迅猛发展,属于应用经济学的国际贸易学科及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也迅速发展起来了。国际贸易学科在我国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分别为建国前的引进阶段、建国后至1978年的探索与建立阶级、1978年至今的发展与繁荣阶级(朱廷1994)[1]。但新形势下我国国际贸易学科的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因而国际贸易学科建设与改革迫在眉睫。
一、关于学科及专业的定位问题
我国高校的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及相关课程,主要是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1998年)的要求设置和制定的。在国际贸易学(020206)中指出:“国际贸易学是研究国家(地区)间商品与劳务交换的理论与方法的学科,是一门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具有很强实践性特点的学科。”1998年,国家教育部调整新的专业目录,将国际贸易专业更名为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目前,国际贸易学科在理论、政策和实务方面已经成为一个完整的学科体系。
专业定位是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思想,专业建设是高等院校最重要的教学基本建设,是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工程,决定着人才培养的格局和办学水平。因此,科学地规划专业建设是每所高校谋求发展,形成自身办学特色和优势的一项战略型任务(屈海群2007)[2]。目前,国内很多高校都开设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专业课程设置大同小异。多年来形成了重点综合院校重理论、专业外贸院校重实践,而一般普通院校无自身特色的局面(张辰利2007)[3]。但是,不同的高校有自身的特色,这种特色是在长期办学过程中积淀形成的、本校特有的、优于其他学校的独特优质风貌。而专业特色是学校特色的一部分。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重实践及涉外性特点决定了其须努力发挥特长,以差异化竞争策略重塑专业特色,从而赢得生存与发展空间。
二、关于人才培养目标、模式
(一)人才培养目标
孙云辉(2007)[4]认为,要想对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进行定位,必须首先对学校进行定位。也就是说,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设定要结合学校自身的实力和条件,要基于明确的培养环境和培养主体。按照当今世界上通行的高等学校类型分类标准,我国的高等学校一般可分为研究型、研究教学型、教学研究型、教学型四大类。各类型的高等学校承担着不同规格人才的培养任务,所培养的毕业生要能够为社会需要的各种职业岗位服务。同时,人才培养目标也要针对专业进行定位,“国际经济与贸易”是国际经济学和国际贸易的结合,体现了理论和实践能力培养兼顾的指导思想。因此,人才培养目标仍需结合学校特色及专业的特点来确定。
根据明确的专业定位,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基础扎实、综合素质高、实践能力强,具有市场意识和创新精神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5]。通常情况下,国内对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培养目标一般都确定为:掌握经济学、国际经济学、国际贸易基本理论,具有一定的理论分析和预测能力,掌握国际贸易实务的专门知识,能够从事外贸实际工作。在人才定位上,各校表述有所不同,有的采用“高层次人才”和“研究应用型人才”的提法,也有的强调“应用型”或“实用型”人才的培养。
李爽(2006)[6]认为,在新形势下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努力构建“宽专业、厚基础、强能力、高素质”的人才培养目标,培养具有扎实的基础知识、理论知识,具有较强专业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外向型、复合型、应用型高级业务与管理人才。王涛生则认为,正确定位国际经贸专业培养目标必须综合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需要:分别为必须考虑学生现行就业与未来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必须考虑外贸行业岗位群和用人单位的实际需要;必须考虑社会、科技和经济发展的需要[7]。人才培养目标是人才培养定位的具体体现,也是人才培养模式的前提,制定国际贸易学科的培养目标,需要在按照学校的发展及办学特色并明确具体专业目标的前提下因材施教,体现人本思想。
(二)人才培养模式
人才培养模式是指在教育活动中,在特定的教育思想、教育理论和教育方针指导下,根据各级各类教育单位所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为学生构建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以及为实现这种结构、实现培养目标而采取的组织形式及运行机制。寻舸(2005)[8]认为,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人才的培养模式应包括培养思想、培养阶段、培养途径与方式、培养效果评价等几个方面。
孙云辉认为,在制定教学计划、设置通识课程和选修方向时,强调加强灵活性,强化数学、外语以及计算机教学,力图拓宽专业口径,实现一专多向,使学生打好基础,增强运用知识的能力和发展后劲,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沈文莉(2000)[9]提出,人才培养模式的确立则取决于人才需求市场的宏观与微观环境的影响。未来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人才规格和专业教学目标应该是力求培养适合国际和国内市场需求的、以经济理论为基础,以外语为工具,以计算机为手段、以自然科学知识为支撑的经济贸易人才。
蓝伟东(2009)[10]在《关于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思考》一文中提出,应建立以学生为主导的人才培养模式,充分调动起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认为要把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建设好,就必须正确对待学生,建立起多层次的专业培养体系,积极发挥教师的引导作用,同时,学校也应该在教务服务和评估体系上作出适当的调整,齐头并进,形成以学生为主导的人才培养模式,最终培养出合格的国际商务人才。对于应用型本科院校来说,在人才培养上,既要保证本科人才的基本素质,又要具有现代职业技术教育的特征。应用型“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人才培养的途径主要为开发具有应用型特点的教学计划;组织实施以应用型能力培养为目标的教学活动;把学生的专业技能训练作为培养应用型人才的重点[11]。
三、关于专业课程体系设置
课程体系则是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内容的具体体现。由于历史原因和受原专业设置的影响,目前,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课程结构过于专和窄,即专业主干课方向偏专,专业选修课过窄。目前,许多高等院校已对专业课程体系与设置作了一些调整,在拓展学生理论视野,增强学生实践能力等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在课程结构上依然普遍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何改革和完善现有的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课程体系已成为众多高等院校国际贸易专业教学改革的重要问题。
在课程体系的构建方面,根据应用型能力培养的要求和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需要,首先,在课程设置上要让学生牢固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将思想品德知识、外语计算机技能以及经济管理理论基础知识,作为第一阶段的前期基础教学模块(也称素质模块)。其次,从专业能力上应注重进出口贸易活动的综合能力培养、经济理论学习及外贸英语应用能力的培养[12]。
龚锋(2009)[13]认为,在对我国高校的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课程体系进行进一步优化时,为适应国际经贸发展新趋势对高层次应用型国际经贸人才培养的新要求,应增补或删减一些课程;适当增加应用性、实务性课程,减少纯理论性课程;开设关于当前国际经贸领域出现的现实问题、热点问题的课程(可以以专题的形式),引导学生关注和了解现实问题、热点问题;重视人文艺术类课程的设置,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增强从事国际商务活动的能力。但是,课程体系的优化也是一个动态过程,需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地进行调整,同时课程体系的优化也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师资力量、教材、教学条件和教学手段的配套才可行。
四、关于教学模式、手段
我国高校教学正从传统侧重于理论为主逐渐向培养实际应用型人才转变。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具有专业性强、实践要求高的特点,近年来,国内学者针对国际贸易学科专业的教学改革研究比较广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本身就是一个涉外型专业,要求培养的人才必须具备国际交流能力并具有国际竞争力,这不仅需要专业课程体系与国际接轨,同时还应训练学生与国际同步的专业意识和创新性的思维模式。张红霞(2009)认为,双语教学法在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应用,对于培养创新型国际竞争人才、提升学科教学的国际同步化水平、促进课程建设的规范化具有重要作用。在课程中通过渐进式增加课堂外语使用比例,开展“走出去引进来”的方式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通过研讨等活动提高学习者的主观能动性等,可以较好地提高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双语教学的应用效果。
孙阁斐在《高校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教学改革探索研究》一文中认为,国内高校传统的教学方式是填鸭式的教学,在教学中忽视了学生创造能力、思维能力、分析能力和独立提出见解能力的培养。课堂上教师多为教学过程的主体,师生之间双向互动较少,忽视了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和教育的社会性。作为国际贸易专业教学,应坚持以学生为主体,调动和培养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采取启发式教学。
除了教学理念需更新之外,有学者提出革新教学手段,建议对国际贸易专业进行实验教学。实验教学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科研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教学环节,是培养学生创造思维和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根据教学规律和教学内容,从动态的角度设计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实验教学模块系统,符合开放性教学的要求,能提供培养复合型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人才的技能平台和提高教师专业素质的业务平台。这不仅是理论教学的验证和补充,更重要的是它可以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14]。詹晶(2008)则提出立体化教学模式,认为立体化教学模式改革是以科学的教学理论为指导,从学生和教师的实际出发,通过合理安排和组合教学各要素,有效利用各要素间的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优化教学活动,提高教学效果的过程。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立体化教学模式具有教学目标的立体性、教学内容的兼容性、教学过程的互动性三个基本特征[15]。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是国内大专院校普遍设立的专业之一。尤其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由于中国作为贸易大国对人才的需求较大,国内很多院校均根据时展要求不断对原有的教学模式进行改革,建设与之相适应的先进教学模式,培养具有“扎实专业知识、高技能综合素质、应用型的国际贸易专业人才”成为各大高校进行专业改革的主要目标。目前,关于国际贸易学科发展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我们必须继续进行深入研究与探讨,并最终推动我国国际贸易学科的发展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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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summary of the problem in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subject development
LIU Jun-xia,MA Zhen,CHU Ling-li,LI Na
(Economy management school,Xi'an translation college,Xi'an 710105,China)
序
奉献给读者的这部《法哲学论》,绝非出自一时的心血来潮。毋宁说,它是我们适应现代法律科学、尤其是理论法学发展的迫切需要,经过长期的思考和探究而积累起来的成果。本书被列为"国家人文科学研究基金项目"。
当下,世界正处于20世纪和21世纪的交接时期。回顾已经过去的百年来的历程可以清晰地看到,如同其他科学一样,法学是沿着两个相辅相成的方向进展的:一是各学科之间相互渗透的强化。如法学与社会学的结合产生法社会学,法学与经济学的结合产生法经济学(经济学法学);而法学与哲学结合的尝试,则是更为久远的事实了。二是科学部门的分化越来越细致。如古已有之的法理论(理论法学),除了法哲学和法社会学之外,还解析出法学学、法史学等等。至于部门法学(应用法学),这种渗透与分化则更为显著。如民法学与行政法学的结合产生经济法学,刑法学分化出犯罪学、刑罚学、狱政学等,并且已经获得学界广泛的认同。法学的这种演变不是偶然现象,它同现时社会的疾速前进的步伐以及由此而导致的社会状况的复杂化的实际需要相一致,因而具有一定的规律性。面对这种科学发展之大势,我们深感到法哲学的建设确实是落伍了。对于法哲学而言,既没有完成法学与哲学的密切结合和相互渗透,更没有使之从理论法学中真正分化出来而形成一门相对独立的学科。实际情况是,法哲学要么流于一种令人敬而远之的空洞的术语,要么同实证法律科学的法理学甚至法社会学混为一谈。察其根本原因,在于没有认清法哲学的特定研究对象,即法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而恰恰这个特定对象,决定着法哲学在整个法学体系,包括理论法学体系中处于理论基础的重要地位。我们之所以打算写一本较为系统的法哲学的书,就是基于法律科学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对于法哲学的重要性的严肃认真的思考。
对于我们来说,撰写一部法哲学的专著是难度极大的。为此,我们不能不进行长期的理论准备和一点一滴积累创作的经验和成果。在我本人方面,探讨经典作家法哲学观点的著作有《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史》(与李光灿老前辈合编,法律出版社 1991年出版),《列宁法律思想史》(即将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等;探讨西方法哲学观点的著作有《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修订版)》两卷本(与谷春德教授合著,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1987年出版),《西方法律思潮源流论》(纵向的学派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出版),《当代西方理论法学研究》(横向的课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出版),《黑格尔法律思想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1989年出版);探讨中国法哲学观点的著作有《现论法学原理》(与公丕祥教授合编,安徽大学出版社1996年出版),《中国和西方法律思想比较研究》(收入《架起法系之间的桥梁》,苏州大学出版社1995年出版)。我第一次有勇气公开发表自己关于法哲学整体性看法的论文是《法哲学体系论纲》(载《中外法学》 1992年第4期)。此外,还发表了一批其他相关的学术论文。本书的另一位主编即西南政法大学的文正邦教授,对于法哲学的探讨是颇受学界瞩目的。据我所悉,自改革开放以来,他在报纸杂志上撰写的、直接阐发法哲学的论文不下数十篇。在他编著的书和主编的《外国法学研究》期刊上,也广泛地涉及法哲学问题。我从他那里受益匪浅。再者,读者从《法哲学论》的作者名单中可以知道,我先后带培的博士研究生们对该书的贡献也很值得称道。本着师生互学、教学相长的精神,我与他们彼此之间就法哲学的基本原理进行了多年的锲而不舍和反复的切磋,其中所形成的部分见解亦凝集于书中。这使我感到十分欣慰。
从《法哲学论》写作提纲的拟定到清样的校对,王振东副教授都耗费了许多精力。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的熊成乾编审、张玉梅副编审,不仅在编书技术上给予我们精心和周到的帮助,而且又同我们一起就书中某些理论表述进行了有益的、启发性的商讨。我们向他们表示深切的谢意。
虽然《法哲学论》的付梓使我们受到一定的鼓励,但我们绝不把它当作什么重要的成就,更不敢妄称其中构筑了什么法哲学的理论体系,顶多只能说是我们在探索法哲学奥秘过程中的一个初步的记录。我们深知自己才疏学浅,法哲学研究的征途还有很远的路要走。有鉴于此,我们坦率地承认,书中的不成熟之处、欠当之处乃至错误之处,很可能比比皆是。我们恳切地希望学界同仁和广大读者无保留地提出批评。
吕世伦
1999年 2月于中国人民大学
引 言
马克思曾经指出,理论只要彻底,就能掌握群众。而所谓彻底,就是触及事物的根本。恩格斯也说过,哲学是时代精神的精华,一个民族如果缺少理论思维(即哲理思维),既不可能站在时代的前列,也不可能跃居文明的顶峰。开展法哲学的研究,有助于我们坚持法学理论的彻底性和科学性,有助于培养和提升法律工作者的理论思维。因为法哲学是关于法学世界观及其方法论的理论体系,是人类关于法的理论思维的结晶。它赋予我们以深邃的目光和高瞻远瞩的视野去探究法的根蒂和普遍性,体悟和追寻其中所蕴含的时代精神。开展法哲学研究,还可以使我们的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经验得以用法学唯物论和法学辩证法的科学体系武装起来,为法律工作者学习、掌握和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铺路搭桥,开辟广阔天地,避免犯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错误,有效地提高我们的思维能力和工作能力。显然,这些对于我国法学理论和法制建设的深化、发展和走向现代化,无疑具有深远的意义。
许多复杂的法理问题,若深入探究下去往往就是哲学问题;法律实践的指导原则和所遇到的疑难问题,归根到底也涉及到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问题;各个部门法学理论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突破和创新,亦都有赖于相关的法哲学方法和理论之功力。因此,为了开创我国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制建设的新局面,跃上新台阶,法哲学的研究和发展被提到了突出的地位。特别是值此世纪之交和即将跨入21世纪之际,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在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上促进社会公正、安全、文明、健康地发展和全面进步,更需要强化和高扬法学的科学理性力量和功能,以正确规划和顺利实施我国法制发展战略,总结和吸取人类法律文明发展的宝贵经验和智慧,实现法制现代化和法学现代化,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和法学而努力,这些都离不开法哲学的研究和发展。
然而,法哲学的内容和体系博大精深,开展法哲学的研究所涉及的问题和领域不仅极其深广,而且是异常复杂的。既不能图朝夕之功,求立竿见影之效,也不能企望有坦途和捷径,更不会有既定的方式和固定的模式以供达到绝对真理的体系。它乃是一个不断地学习、借鉴、探索、创造的过程。
正如荷马在《伊利亚特》(Iliad)中所吟唱的那样:人类会厌倦睡觉、厌倦爱情、厌倦唱歌、厌倦跳舞,但对战争却乐此不疲。战争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几乎伴随着人类文明的整个进程。为了保障国家安全,避免在推行丛林法则的世界中成为猎物,各国都不遗余力地进行国防建设,然而在资源一定的背景下,大炮与黄油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矛盾,资源如何在国防与民用部门之间分配成为以研究资源稀缺性为己任的经济学家无法回避的重要问题。同时经济学与国防具有统一性,经济学家麦圭尔(McGuire,1995)曾通过列举经济(学)与国防四个层次的相互作用来说明两者的依赖关系[1]。因此,国防与经济学产生紧密的联系是历史的必然。文艺复兴时期佛罗伦萨的著名政治家尼科罗•马基雅弗利(NiccolòMachiavelli,1520)在《论战争艺术》(Dell''''arteDellaGuerra)中曾说:谁的荷包里钱越富裕,谁就能打胜仗。国防经济学的源头是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AdamSmith,1776),他是最早考虑国防开支对社会的影响的经济学家之一,在其《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专辟一节“论国防费”。1914年,英国《经济学家》杂志编辑赫斯特(Hirst)出版了《战争的政治经济学》(ThePoliticalEconomyofWar),全面总结了自己对战争与经济、战争与财政、战争与工业的关系的理解[2]。1921年,福利经济学创始人、经济学大师庇古(Pigou)出版了《战时经济学》(ThePoliticalEconomyofWar,也译为《战争的政治经济学》)一书,以一战英国经济为基础,研究战争对社会经济生活的严重冲击,揭示战时经济的一般规律,以及战争资源筹集的问题[3]。这两本著作促成了国防经济学进一步发展的可能。对于现代国防经济学的产生,以英国约克大学哈特利和美国依阿华州州立大学教授桑德勒(1995)在《国防经济学手册》(HandbookofDefenseEconomics)中的说法认同度最高。希奇和麦基因(Hitch,1960)的《核时代的国防经济学》(TheDefenseandEconomicsinNuclearAge)、理查德森(Richardson,1960)的《军备与不安全:战争起源的数学研究》(ArmsandInsecurity:amathematicalstudyofthecausesandoriginsofwar)和谢林(Schelling,1960)的《冲突的战略》(TheStrategyofConflict)三部专著的出版标志着现代国防经济学的创立[4],并成为经济学中相对比较新的一个分支。1990年《国防与和平的经济学》(DefenceandPeaceEconomics)杂志创刊,经过历代经济学家如佩克(Peck)、谢勒(Scher-er)、奥尔森(Olson)、泽克豪泽(Zeckhause)、史密斯(Smith)、默多克(Murdoch)、布里托(Brito)、英特里盖特(Intriligator)、恩德斯(Enders)、桑德勒(Sandler)、拉姆(Ram)、德格(Deger)和森(Sen)、罗杰森(Rogerson)、沃纳(Warner)、阿什(Asch)、利希腾贝格(Lichtenberg)、哈特利(Hartley)、安德顿(Anderton)、麦圭尔(McGuire)、布若斯卡(Brzoska)、赫什利弗(Hirshleifer)、格罗斯曼(Grossman)、邓恩(Dunne)、布拉登(Braddon)、丰塔内尔(Fontanel)、弗里德曼(Friedman)、斯蒂格利茨(Stiglitz)等人的不断努力,国防经济学逐渐成为西方影响深远的成熟学科。哈特利和桑德勒(1996)认为其研究成果对于采办理论、2博弈论和人力计量经济学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其主要内容涵盖国防开支需求理论、国防供给理论、军事人力理论、低烈度的军事活动理论、国防开支的外在影响理论、战争成本与损失理论六大部分。其中军事人力的理论研究主要包括军事人力的需求与供给、军事人力的劳动生产率、军人的新酬结构与补偿、女军人、少数民族的数量构成,预备役的使用,军事经验对民事生活的利益回报、对国防人力资源管理的动态过程进行经济学阐释等。从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来看,一个组织的人力资源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它包括招聘、培训、使用、开发、辞退或离岗、退休等几个阶段。如果把军队也看成是一个生产战斗力的组织,其人力资源的管理过程也大致经历了征募、训练、维持、使用及退役安置等几个阶段。在军事人力的理论研究中,征募制度的研究最为引人注目,正如学科的界定不在于研究对象而在于研究方法,征募制度可以从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和哲学等多个角度研究,从经济学角度对征募制度进行研究一直以来是国防经济学中军事人力理论研究中的重点内容之一。所谓征募制度指的是一个国家运用何种方法吸纳一定数量、质量和结构的军人来满足该国国防体系对于军事人力需求的制度安排。基本上可以归结为两种基本模式:义务兵役制(后文称征兵制,Draft或者Conscription),自愿兵役制(后文称募兵制AVF,All-VolunteerForce)。围绕着征募制度,经济学家们提出了很多真知灼见,并逐渐延伸扩展到整个军事人力理论的研究,有力地推动了国防经济学的发展。
二、征募制度的经济学研究肇始与发展
征募制度和人类历史一样久远,但最早从经济学的角度论述兵员征募制度的经济学家是亚当•斯密(AdamSmith,1776)。在其《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专辟一节“论国防费”,他从经济学的成本—收益分析的角度来描述古代到近代征募制度变迁的历史,他认为生产方式和技术进步是成本—收益结构改变的原因,而这种改变影响到兵员征募制度的选择和变迁。他认为,常备军与多元化的社会是一致的,维持并雇用一部分公民,不断地施以军事训练,使兵士的职业脱离其他职业,而确然成为一种独立的特殊职业,这种常备军的费用来源于国家征收的兵役税,可以看作是募兵制的起源。同时他认为民众的尚武精神和组织民兵,是常备军的支柱,而这个“民兵”具有现代征兵制及预备役的特点。同时他认为“兵士的人数不能超过全体居民1%,过此,即不免负担太重,危及国家经济”[5]。今天看来,亚当•斯密的研究无疑是粗糙的,但毕竟是征募的经济学研究的滥觞。之后,从经济学角度对征募制度进行研究出现了长时间的空白。
20世纪中期以来随着世界范围内兵役制度的改革与发展,西方国家在推行军队职业化的过程中纷纷尝试实行征募制度的转换,引起了西方经济学界对军事人力问题的高度重视和广泛研究,他们对兵员征募过程中出现的形形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探讨。经济学家在美国从征兵制到募兵制的转换过程中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这一时期是征募制度经济学分析的黄金时期。从二战结束到1973年7月,美国一直实行的是征兵制。1964年,在美国国防部工作的经济学家沃尔特•维(WalterY.Oi)提出了募兵制的可行性的内部报告,并在1967年连续公开发表了两篇关于征兵制成本的论文。1966年,随着越南战争的升级,美国国内关于废除征兵制的呼声开始逐渐高涨,一些著名的经济学家也参与进来。芝家哥学派创始人弗里德曼(Friedman,1966)在1966年12月19日《新闻周刊》的专栏中写到:目前管理(征兵制)部队的真正耗费远远大于管理同样规模的募兵制部队,原因在于后者是由认为参军是最好的选择的人构成的。后来他进一步认为征兵制度的缺陷在于“不公平、奢侈、与自由社会不相一致”[6]。其余作出贡献的经济学家还有阿尔特曼和菲希特(1967)[7],汉森和薇丝柏德(1967)[8],米勒(Miller,1968)[9],费舍尔(Fisher,1969)[10]罗伯特•巴罗(RobertBarro,1971)[11]等。1968年,福吉尼亚大学毕业生(包括经济学家DavidJohn-son,MattLindsay,JimMiller,MarkPauly,RobertTollison,TomWillett,andJoeScolnick等人)撰写了拥护募兵制的很多著名的经济学论文。征募制度改革的争论在于回答反对募兵制的九条理由,包括:(1)募兵制费用过于昂贵;(2)募兵制在危机时期缺乏灵活性;(3)破坏爱国热情,腐蚀了公民应该为国服务的道德信念;(4)威胁民主价值;(5)不具有种族代表性;(6)成为惟利是图的部队;(7)刺激敌对国家的军事冒险;(8)战斗力低下,因为只能吸引能力比较差的人服役;(9)挤占其他国防支出,侵蚀了国防的数量以及质量[12]。拥护募兵制的经济学家认为,第一条理由是错误的,缺乏理论依据,其他八条理由缺乏实证基础,因此斗争的焦点主要是费用问题。为了专门研究这个问题,1969年尼克松成立了研究募兵制可行性的专门机构———盖茨委员会,该委员会包括著名经济学家弗里德曼(Friedman)罗切斯特大学校长艾伦•瓦里斯(W.AllenWallis)罗切斯特大学商学院院长威廉•麦克林(WilliamMecliling)、后来的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AlanGreenspan),以及其他许多著名的经济学家(如DavidKass-ing,WalterOi,HarryGilman,RobertBarro,JohnWhite等),他们的努力为美国最终废除征兵制铺平了道路,也极大地丰富了征募制度的经济学研究[13]。
美国的募兵制经历了多年的风雨,期间遇到很多困难,如何应用经济学有效地对募兵制度进行管理成为该时期的主要任务。虽然支持重返征兵制的意见一直没有停息,不少学者对于募兵制的成本要少于征兵制一直持怀疑态度。李和麦肯锡(Lee&McKenzie,1992),罗丝(Ross,1994)[14],沃纳和阿什(Warner&Asch,1995),沃纳(Warner,2005)的研究表明募兵制不一定总具有较低的社会成本,当部队数量扩大的时候,部队的工资总量就会增加,政府就必须通过增加税收来支付。而税收导致社会经济的扭曲效应会造成较重的税收成本,当这个数值达到一定范围后,募兵制就不是最好的选择。布朗宁(Browning,1987)运用局部均衡分析方法测算了美国税收的边际超额负担,大约等于国家税收的31.8%~46.9%[15]。另外一些学者仍然对于募兵制能否保证兵员质量、人力成本的高预算对军事研究与装备资金的挤占问题以及募兵制兵员能否代表社会各阶层充满担心。沃纳和阿什(Warn-er&Asch,2001)研究发现目前军事人力的成本在国民生产总值与军事开支中的比例自1973年以来一直呈下降趋势,目前占GDP的比例只有0.8%,而冷战时期这个数字最多曾达到2%[16]。西蒙和沃纳(2007)通过分析美国1998年到2000年兵员来源的数据结果显示,40%的兵员来自中产阶级以上家庭,少数民族比例也没有明显变化。他们同时通过假设增加100000名义务兵,计算其节约的成本,发现其节约的成本少于同等数量的募兵制兵员所节约的社会成本,战斗力也不如后者,同时由于个体战斗力的提高可以以较少的人数维持较高的战斗力,而节约的成本可以用于军事研究与装备更新[17]。经过激烈辩论,美国主流经济学家仍然认为募兵制仍是目前最好的选择。
围绕征募制度的经济学研究的命题,很多并不是直接研究征募制度,但研究的每一个问题都与兵员征募制度密切相关,从此以后,经济学家的视野也由征募制度的研究开始扩展到军事人力经济学的研究。综合而言,对于征募制度的经济学研究作出突出贡献的主要有沃尔特•维(WalterY.Oi)、詹姆斯•米勒(JamesMiller)、贝丝•阿什(BethAsch)以及约翰•沃纳(JohnWarner)。
三、征募制度经济学研究的主题
征募制度经济学研究的主题主要围绕征募制度的成本以及选择进行,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结合,征募制度的经济学研究的核心是通过经济学研究回答征兵制与募兵制哪个制度更具有优势,如何进行选择。
首先在于对成本内涵的界定上,政府官员更倾向于预算成本,而经济学家则提出经济成本的概念,该概念除了包括预算成本以外还包括其他隐性成本,如个人机会成本、兵役税等。弗里德曼(Friedman,1967)坚持认为在做任何决定时必须考虑经济成本而不是预算成本。[18]阿尔特曼和菲希特(1967)根据国防部的调查数据,通过选择参军选择自由度比较高的群体作为样本,克服了经典的“鉴别难题”(identifica-tionproblem),描绘出实行募兵制情况下的军事人力供给模型。他们发现在征兵制条件下,四个变量起到了决定性的影响作用,分别是男性人口规模、失业率、征兵力度、季节因素。通过模型推导,他们发现募兵制的预算成本会高于征兵制,但经济成本要低得多。他们进一步增加了变量,发现军方的支付弹性为1.18,随着应募者人数的增加而不断下降[19]。但是由于数据采集的先天缺陷以及假设不足,变量太少,他们的意见并未被重视。同年,沃尔特•维(WalterY.Oi)在阿尔特曼和菲希特研究的基础上撰写了《征兵制的经济成本》(TheEconomicCostoftheDraft)一文,量化的估算出全部的经济成本约为53.64亿美元。他采用的方法如图1所表示:首先运用已有的数据计算出军事人力供给曲线S,当实行征兵制时,军人工资水平为G,人数为A,当征集人数增加到B,C,相应的工资总额也增加到H,I。那么,矩形DB/BA是人数从A增加到B所增加的军方预算成本,DEB′是应募个人的机会成本损失,而HEGD是社会承担的兵役税,社会总成本为HE0B[20]。费舍尔(Fisher,1969)在《美国经济评论》(TheAmericanEconomicReview)上发表了《征兵制及结束征兵制的成本》(TheCostoftheDraftandtheCostofEndingtheDraft),提出了不考虑征兵制情况下的个体服役决策模型,他认为,个人是否服役决定于他在军队中以及民用部门之间净收益的贴现值的比较,收益包括货币收益以及非货币收益。在短期收入变动都是单调递增,可以不考虑贴现因素的情况下,问题就简化为个体主要考虑不同部门收益(Wm为军队收益,Wc为民用部门收益)的比较。如果Wm>Wc,个人就选择服役。然后以征募率为因变量,以军民部门工资比率以及修正的失业率作为自变量,构建了真正意义上的理论模型而不仅仅是简化的统计模型。在此基础上,他推算出征兵制条件下美国军方的人力供给函数,并在此基础上估算了如果废除征兵制,美国需要增加的55亿~75亿美元的成本[21]。这是经济理论模型基础上构造军事人力供给函数的第一次尝试[22(]Klotz,1970)。
1973年,尼克松政府废除征兵制度实行募兵制度后,解决募兵制度出现的新问题成为经济学家关心的问题,关于征募制度选择的理论探讨一直在持续。李和麦肯锡(1992)在《南方经济杂志》(SouthernEconomicJournal)上发表了《重新审视征兵制与募兵制的相对效率》(ReexaminationoftheRelativeEfficiencyoftheDraftandtheAll-VolunteerArmy),第一次将税收成本作为制度选择考虑的因素,提出了李-麦模型。假设军事人力边际机会成本曲线为:MOCA=a+bn,a,b为常数,n为征募人数,N为社会适役总人数,那么在募兵制条件下征募n个人的机会成本为:an+1/2bn2,在征兵制条件下征募n个人的机会成本为:an+1/2bnN。如果国家需要所有的合法服役者都参军时,社会总机会成本一样,但是一般情况下是不可能的,所以an+1/2bn2<an+1/2bN,也就是募兵制优于征兵制。如果在这个模型中加入税收成本因素,则在募兵制条件下,军事人力价格由市场供求均衡决定,那么征募n个军人,军方需要支付的工资总额为an+bn2,工资是由税收支付的,税收会产生超额负担。假设每元税收产生的差额负担为一个正的常数β,那么,为了支付军人工资会产生的税收差额负担就是:anβ+bn2β。在募兵制条件下,社会总成本为:(an+2/2bn2)+anβ+bn2β。征兵制条件下,假设军方支付工资为W,那么为了支付军人工资会产生的税收差额负担就是:WβN。在征兵制条件下,社会总成本为(an+1/2bnN)+Wβn。求均衡解得到nE=4[(W-α)β+1/2bN]/b(1/2+β),也就是说当征募人数n=nE时,采用哪种征募制度成本都一样。如果n<nE,采用募兵制成本比较低,如果n>nE采用征兵制成本比较低。同时,当军事人力供给的机会成本曲线缺乏弹性时,军人较高的工资增长引起的税收成本就会抵消掉募兵制的优势[23]。以上分析把兵员征募制度的社会成本界定服役的机会成本和军人工资引起的税收成本之和,这显然是不够的。因为其他成本(如训练成本)没有考虑进去,同时仅仅考虑了成本,没有考虑社会收益。但是毕竟提供了一个理论的分析框架。
沃纳和阿什(1995)在《军事人力经济学》(TheEconomicofMilitaryManpower)一文中对李-麦模型进行了进一步修正,考虑了训练成本,将单期服役模型扩展为两期服役模型,考虑了收益问题,提出了沃-阿模型。根据沃纳和阿什的分析,征兵制和募兵制的成本差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军人服役的机会成本(;2)征募和训练成本(;3)税收成本。对于募兵制来说,前两项的成本要低于征兵制,但是第三项的成本要高于征兵制。当军队的规模超过某个点时,就可能使募兵制丧失成本上的优势,此时政府就应该采用征兵制[24]。沃纳和耐古鲁萨(2005)在沃-阿模型的基础上,在《逃避成本与征兵理论》(EvasionCostsandtheTheoryofCon-scription)一文又加进了征兵制下个人逃避服役以及政府为了打击逃避兵役行为而付出的成本,在综合权衡两种兵员征募制度的征募成本、训练成本、维持成本、税收超额负担和逃避成本的基础上,构造了两种征募制度选择的理论模型[25]。以上分析是建立在两种兵员征募制度下,相同规模军队的潜在生产率是相同的假设前提之下的。实际上募兵制军队的效率要远远高于征兵制军队的效率,如果考虑到效率因素,“当一个国家需要一支大规模军队时,是征兵制更优还是募兵制更优,依然是一个模棱两可的问题”[26(]2001)。
四、征募制度经济学研究在中国的发展以及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