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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咨询管理优选九篇

时间:2023-06-11 09:07:52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税务咨询管理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税务咨询管理

第1篇

关键词 响水县 防汛物资 规范化管理

中图分类号:F251 文献标识码:A

响水县隶属江苏省盐城市,地处江北部沿海地区。近年来,该县全力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防汛工作方针,扎实抓好防汛物资规范化管理,取得一定的成绩,起到了较好的示范作用。

1江苏响水县防汛物资管理现状及不足

(1)防汛物资管理体系逐步健全。针对全县8个乡镇、3个工业园区防汛工作实际需要,根据“集中储存、统一管理、高效调度”的防汛物资储备管理方针,先后建成“1个中心、2个基地”,既保障了物资供给的规模效应,又极大改善了以往防汛物资“储备量小、调拨缓慢”的状况。

(2)物资采购模式更加规范。从以往的物资合同采购、招标采购逐步发展到目前的政府集中统一采购。不但规范了物资采购程序,而且保证了资金高效利用、杜绝了采购中的暗箱操作。

(3)防汛新材料不断推广。从原来的以群众性抢险为主的防汛物资储备转变为以专业防汛抢险为主的物资储备。装配式围井、挡水子堤、土工、滤垫等新型防汛物资大量推广应用,进一步提高了防汛抢险工作效率。

(4)防汛物资储备力度不断加大。随着经济不断发展,2000年以来,该县每年都加大防汛物资储备力度,2001-2006年投资1100万元防汛物资资金,2007-2013年防汛物资投资达到1900万元。截至2013年底,响水县防汛物资储备共有块石近8万t、编织袋100余万只、木材9800m3、彩条布95万m2、土工布50万m2、钢丝笼1万只、救生衣近5000件、冲锋舟15艘、橡皮船21艘、灯具600只、移动灯塔10只、发电机10台套、钢管310t、装配式围井1200片、挡水子堤1000m、滤垫近5000块、应急灯500只。

响水县防汛物资管理也存在不足之处:一是信息化程度不高,物资储备统计工作繁琐;二是物资保养工作不到位,影响到物资使用寿命;三是规范化程度不高,有关管理工作还不够精细;四是清仓盘点工作不够,影响到部分物资保存质量;五是定额不精确,影响到防汛工作科学开展。

2江苏响水县防汛物资规范化管理对策措施

2.1推广信息化技术,实现人力、物力、资金科学调配

要开发防汛物资管理信息系统。通过在内部局域网上应用具有“盘点、出入库、调库、数据审核、文件审批”功能的防汛物资管理信息系统,既实现仓库物资日常管理的精确化、规范化,又从根本上改变既有的防汛物资管理业务模式,使日常对防汛物资的品种、规格、数量、存期、破损、统计、分析等管理工作变得简易可行、精确无误。还要开发防汛物资管理调度系统。通过该系统可以直观了解和掌握物资储备的动态情况,实现防汛物资动态查询、统计,并为汛期物资调度提供决策依据。物资管理调度平台可与全县相关机构的数据库对接,从而实现政府、部门和物资仓库数据互通,使防汛物资管理工作步入信息化通道。

2.2贯彻因地制宜方针,切实加强防汛物资保养工作

防汛物资保养是物资储备工作的核心内容,应当针对各种防汛物资的特性,结合本地气候特点、仓库存放条件,对物资采取科学的保养措施,确保物资存放完好无损。要做到防汛物资管理“3清、2齐、3一致”,即存放物品的数量清、质量清、规格清;仓库环境整齐、堆放整齐;物资的财帐、卡、实物互相一致。还要合理确定防汛物资存放位置,将物资存放地点与编号统一起来输入管理系统数据库,做到便于管理、查找和调库。

2.3严格把握标准,加强防汛物资规范化操作

在现有对防汛物资保护、人工、仓库等相关管理费用按照总成本的7%进行拨付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格标准,对防汛物资管理成本实行精细化管理。还要积极推行防汛物资汛前检查制度、防汛物资管理岗位责任制等规章制度,为防汛物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管理提供可靠的制度保证。

2.4加大防汛物资清仓盘点力度,确保防汛物资质量

要建立健全防汛物资储备调用和管理制度,对防汛物资实行专仓储备、专人管理、建立台帐、帐物相符。要做好防汛物资维护和保养工作,对超期、变质、不能使用的及时进行处理,及时进行补充更新,确保防汛物资处于良好的待用状态。从响水县防汛物资储备情况来看,还有一部分采购时间久、老化严重不能使用的物资,且实物与台帐不相符,因此应做好防汛物资清仓盘点工作,确保储备物资高标准、高质量。要定期开展盘点工作,认真检查实存数与帐面数是否相符,有无超过使用年限的物资,有无损坏、锈蚀、变质、鼠咬情况,确保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妥善解决。

第2篇

关键词:纳税咨询 纳税服务 纳税咨询工作规范 纳税服务咨询考评指标

一、目前纳税咨询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目前我国纳税服务的进展情况和各地开展纳税咨询服务的实际情况来说,还不能满足纳税人日益增长的对纳税咨询服务的需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没有全面形成对纳税咨询服务理念的统一认识

有的基层税务干部认为,纳税咨询服务工作是一项单独的工作,它与组织收入工作、与税收管理工作关系较远。不能通过纳税咨询服务,帮助纳税人正确理解税收政策,引导其依法纳税。

(二)缺乏统一的全国税务系统纳税咨询工作规范

一是纳税咨询服务质量参差不齐,水平标准不统一,对纳税人的具体涉税问题甲地有甲地的说法,乙地有乙地的做法,难以形成全国统一的咨询服务标准。

二是纳税咨询服务方式各样。有的地区的税务机关通过电话、网站、短信、传真、信函和面对面等多种方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积极推行网络在线咨询。但有的地区的税务机关可供纳税人咨询的渠道和形式却难以满足其需求,面对面咨询工作量较大的税务机关,所设置的咨询辅导室没有或较少,不能为纳税人提供预约咨询和集中解答服务。

究其上述原因,可能有很多,但最根本的是缺乏全国税务系统统一的纳税咨询工作规范。

(三)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纳税指南库及其分级维护机制

要做到准确解答纳税人提出的涉税问题,纳税服务咨询人员应依托纳税指南库,为纳税人提供统一和权威的解答。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如何建立全国统一的纳税指南库,如何维护?具体由税务机关哪个部门来编写和更新等一系列问题难以在较短时间内予以彻底解决。同时,也缺乏形成多层次的分级维护机制。各种说法不一,权威性较差。

(四)没有全面推行咨询回复时限公开承诺制度

对于税务机关而言,尽管在各种纳税服务文件和规定中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尽快推行纳税咨询限时回复公开承诺,但是,对于涉及多部门的疑难咨询问题,由税务机关哪个部门解答,如何使纳税服务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协调答释疑惑,仍然是一个突出的问题。

(五)缺少纳税咨询绩效考评办法

一是纳税咨询服务岗位职责不明晰,绩效目标不明确。比如,每个纳税服务咨询岗位所从事的具体职位上的职责要求到底是怎样的?每一项职责应当达到的基本绩效标准是什么?由于纳税服务咨询岗位设置缺乏科学性、规范性,职责不明确,导致纳税服务咨询绩效目标也就无法明确。

二是尚未健全合理的纳税服务咨询考评指标体系,绩效衡量不准确。纳税服务咨询工作是服务工作,其工作量、工作效率和工作业绩难以进行准确量化。除部分纳税服务咨询业务有明确的办理时限规定外,税收法律、法规极少对纳税服务咨询标准进行量化规定,其考评标准不好掌握。由于没有一个具体的考评指标体系,这些的绩效衡量就像是用一把没有刻度的尺子,绩效考评肯定不能准确评定。

三是纳税服务咨询绩效考评程序执行不够严格,绩效考评不规范。作为一项重要的干部考评制度,纳税服务咨询绩效考评应该是一项原则性、制度性极强的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税务部门由于指导理念不正确,没有建立起一套有力执行的制度,在具体执行过程当中,纳税服务咨询绩效考评往往得不到落实,或者随意性大,以致绩效考评沦为一种表面文章。

四是纳税服务咨询绩效考评配套管理措施未能跟进,绩效考评欠力度。纳税服务咨询绩效考评是评价税务干部工作是否出色的重要工作,其结果需要得到运用。考评结果只有与奖金分配、福利待遇、晋升调配、培训机会等挂钩才能起到激励作用。离开考评结果的运用,考评制度即成为形式,但目前考评结果运用相当困难。

二、完善纳税咨询服务的路径

概括地说,纳税咨询服务是指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纳税人的涉税咨询提供的各种服务事项和措施,包括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税收法律救济等各项税收业务咨询服务。针对上述纳税咨询服务中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转变服务理念,提高对纳税咨询服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税务机关要转变服务理念,提高服务意识,充分尊重纳税人的平等主体地位,按照建立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以满足纳税人合理要求为主线,以提高税法遵从度为目标,扎扎实实地做好纳税咨询服务工作。要使每一位税务干部认识到,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纳税咨询服务,既是时展的要求,也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更是每一位税务干部的重要职责。纳税咨询服务工作不是一项单独的工作,它与组织收入工作息息相关,与税收管理工作密不可分。纳税咨询服务的过程,实际上也是税收管理的过程。通过纳税咨询服务,不仅可以帮助纳税人正确理解税收政策,引导其依法纳税,而且能够迅速发现我们现行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为制定政策的上级机关提供第一手资料。具体表现在,在同征管的联系上,通过纳税咨询服务,能及时反馈纳税人提出的问题和需求,有利于促进各项征管制度的不断健全和征管措施的不断完善。同稽查的联系主要体现在:一方面将纳税人反映的问题反馈到稽查,作为稽查工作的参考,从而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另一方面将稽查反映出的问题通过税务提醒和组织培训方式反馈到纳税人,提高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水平和涉税帐务处理能力,促进其正确申报、依法纳税。因此,纳税咨询服务在整个税收工作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切不可等闲视之。

(二)制定统一的全国税务系统纳税咨询工作规范,利用第三方资源,明确纳税咨询服务工作职责

一是针对纳税咨询服务质量参差不齐,水平标准不统一的具体情况,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咨询服务标准。

二是要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方式也要标准化。

税务机关完全可以借用第三方的力量,较好地挖掘咨询服务的资源和潜力。如果总局能够把这种做法推广到全国,并制定全国税务系统纳税咨询工作规范,就一定能够进一步明确纳税咨询服务工作职责。

(三)建立全国统一的纳税指南库及其分级维护机制 ,规范纳税咨询服务的内容及方式

税务部门可以通过多种咨询渠道,为纳税人提供准确高效的咨询解答,帮助纳税人更准确地理解税收权利、义务和办税事宜。但是要完善纳税指南库。按照内容完整、分类科学、准确实用的要求完善纳税指南库,作为税务机关执法和纳税人履行义务的重要依据。建立纳税指南分级维护机制,成立由纳税服务部门和各业务部门指定专人组成的编审委员会,负责纳税指南的编写和更新维护。

(四)推行咨询回复时限公开承诺制度,规定纳税咨询服务程序

推行纳税咨询回复时限公开承诺制度,对于能够解释准确的咨询问题,应当场答复;对于不能即时解答的,应在规定时限内按约定方式回复;对于暂不能准确答复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及时转交有关部门限时办理后回复;对于涉及多部门的复杂咨询问题,需要延期的,应及时联系纳税人,并耐心说明原因,层级提交咨询专家组研究后回复。

(五)健全纳税咨询绩效考评办法,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监督结果作为行政评价的参考依据

总之,纳税咨询服务是基层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税务服务工作的核心。通过纳税咨询服务,不仅可以充分满足纳税人的涉税需求,使纳税人知法、懂法、守法,做到依法纳税,而且能使税务干部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做到依法征税。从而营造和谐融洽的征纳互动氛围,使纳税服务工作不断深化,促进税收征管质量的提高。

参考文献:

第3篇

Abstract: Combined with the elements of Nanjing local taxation bureau tax modern administration, the paper builds tax management modernization evaluation index system, according to index system and the statistical data of Nanjing local taxation bureau, makes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on management modernization of Nanjing local taxation bureau, providing basis for tax management modernization for Nanjing local taxation bureau.

关键词: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管理现代化;综合评价

Key words: Nanjing local taxation bureau;modern management;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中图分类号:D412.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32-0187-02

0 引言

南京市地方税务管理现代化是指南京市地方税务局作为一个地方税务行政管理组织,其税收征收管理等税务管理行为的现代化。

1 税务管理现代化的评价指标系统

构建的税务管理现代化指标体系由9项核心指标(用Cn表示)和23项指标(用Pn表示)组成。核心指标的成熟度较高,具有相对独立性,可用作主导性评估,而指标的成熟度尚有一定局限,仅适于配合核心指标,作某种辅评估。具体见表1。

2 税务管理现代化核心指标测算

2.1 税收征管效能层核心指标评价值的测算 根据核心指标的计算方法、标准值及权重,可以测算出南京市地方税务管理现代化各项核心指标的评价值。在作具体评价前,首先逐个考察9项核心指标的实际值。其一,关于征税成本率。根据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计资料,2009年该局组织的征收收入总量为621.5亿元,经常性支出12.68亿元,按照征税成本率=征税(征收)支出/税收(征收)收入*100%,“征税(征收)支出”指一个统计年度内税务机关(如南京市地方税务局,下同)各项经费开支总量;“税收(征收)收入”指该年度内税务机关组织的各项税收(征收)收入总量。由此可计算出该年度征税成本率为2.04%。其二,关于人均征税额。人均征税额=征收收入/税务人员数(万元/人),“征收收入”指一个统计年度内税务机关组织的各项税费征收收人总量;“税务人员数”系指该年度末税务机关编制内人员总数。根据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计资料,可以计算出2009年该局人均征税额为3048万元。

2.2 纳税服务品质层核心指标评价值的测算 ①关于咨询电话质量指数。根据2009年6-7月“南京市地方税务管理现代化研究”课题组的测试报告,按照咨询电话质量指数=测试样本总分之和/测试样本数,可以测算出2009年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咨询电话质量指数为86.7。另据南京市有关统计机构的一项独立调查,被调查纳税人对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咨询电话接听和回复质量”的满意率为72.5%。与上述课题组按自制测试问卷对咨询电话直接进行测试所取得的结果(平均总分86.7)相比,前者的总体评价稍低,但两者仍较为接近,没有重大差别。②关于按税额的电子化报缴率。按税额的电子化报缴率=以电子方式报缴税额/报缴税总额*100%,根据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计资料,2001年南京市共有25411户地税纳税人使用“电子PC申报方式”,通过网上申报税款达150亿元,占当年实际税收收入的24%,此项数据可视作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电子化报缴率。③关于按税户的电子化报缴率。按税户的电子化报数率=以电子方式报缴税的纳税人户数/纳税人户数*100%,根据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计资料,2009年南京市地税按税户的电子化报缴率为37%。④关于纳税人综合满意度。按纳税人综合满意度=抽样调查问卷评分之和/问卷数测算,在2009年底南京市市级机关工委组织的南京市民“万人评议机关”活动中,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得分为76.8,此项数据的可信度较大,故在没有其他可替代数据的情况下,可将该分值视作2009年纳税人综合满意度的实际值。

2.3 组织资源能力层核心指标评价值的测算 ①关于纳税数据处理集中度。按照纳税数据处理集中度=纳税数据集中处理的纳税人户数/纳税人户数*100%计算公式,根据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计资料,2009年该局纳税数据处理集中度为73.8%。②关于大专以上学历人员比重。按照大专以上学历人员比重=已获得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数/税务人员数*100%公式,根据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计资料,2009年该局大专以上学历人员比重为95.3%。值得一提的是,2003年以来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比重持续、稳定增加,而大学专科学历人员比重则呈现出逐年减少的趋势。③关于人均继续教育天数。自从2002年南京市地方税务局汤山培训中心建成并投入使用,该局以脱产培训为主要形式的继续教育开始走向规范化。按照人均继续教育天数=继续教育总天数/税务人员数(天/人),根据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计资料,2008年该局人均继续教育天数为7天/人。

3 南京市税务局税务管理现代化水平评价

从理论上讲,对税务管理现代化评估可能有两类指标,一类是正指标。另—类是逆指标。对于正指标,指标值越高,现代化水平越高,如人均征税额等,计算方法为:评价值=(实际值/标准值)*权重。

对于逆指标、指标值越低,现代化水平越高,如征税成本率等,计算方法为:评价值=l/(实际值/标准值)×权重。

在税务管理现代化核心指标体系中,准则层和指标层上的各项权重本文借助于层次分析法(AHP)来确定,由于篇幅限制过程略,具体权重见表1。根据以上研究结果,可以测算出2009年南京市地方税务管理现代化核心指标的评价值,见表2。由表2可知,2009年南京市地方税务管理现代化指数MI为0.773,表示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已进入税务管理现代化的成熟阶段。

准则层上税收征管效能的评价值为0.803。征税成本率的实际值(2.04%)和评价值(0.368)尚可,人均征税额的实际值为3048万元/人,评价值为0.435是一个不错的结果。显然,税收效率高是税务管理现代化的一个主要标志,对此在认识上不能模糊不清,在实践上不能绕道而行或打什么折扣。所以,在继续稳步降低征税成本率的同时,大幅度提高人均征税额的水平,已成为切实推进南京市地方税务管理现代化的一个关键。

准则层上纳税服务品质的评价值为0.706。咨询电话质量指数的实际值为86.7,评价值为0.260,从表面上看其绝对值虽不算低,但失分之处主要在相对简单的电话应答服务规范上,这一问题不容忽视。这就提示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应参照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惯例,建立一套高标准的电话咨询服务规范。按税额的电子化报缴率和按税户的电子化报缴率两项指标的实际值分别为24%和37%,评价值分别为0.060和0.123,与标准值之间差距甚大,这说明作为一个完整业务流程的电子化报缴税已成为南京市地方税务管理现代化的一大瓶颈,对此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应给予高度重视。纳税人综合满意度的实际值为76.8,评价值为0.283,接近于良好水平,这的确来之不易。然而,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对纳税人的服务仍有待继续改进和完善。以上对纳税服务品质的评估固然与指标的选取有直接关系,如咨询电话质量指数、按税额的电子化报缴率、按税户的电子化报缴率和纳税人综合满意度只是从少数几个方面来测度服务品质的,难以形成全面和完备的评价,但它们毕竟是衡量现代化纳税服务的一些核心指标,如果达不到一定水平,将会严重制约和阻碍南京市地方税务管理现代化的进程。

准则层上组织资源能力的评价值为0.818,显示出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具有较高的组织发展水平和较强的战略实施能力,这就为其加快报进税务管理现代化奠定了坚实的内在基础。

纳税数据处理集中度的实际值为81.8%,评价值为0.373,这说明通过持续多年对税务信息基础设施的大量投入,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在信息化管理上已取得重大进展,高投入正在转化成高效益;大专以上学历人员比重的实际值高达95.3%,评价值为0.295,这说明南京市地方税务局人员普遍具有良好的教育背景,整个组织已处于人力资源能力建设的较高起点上。

4 结论与建议

首先,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税务管理现代化阶段性战略目标是科学、合理和可行的。如果保持已有的发展势头,到2012年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将能够基本实现税务管理现代化,到2015年全面实现税务管理现代化。这意味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将在发展集约型税务和服务型税务两个方面取得持续性突破,在新的广度和深度上将其在信息技术、管理制度、组织文化和人力资源上的内在优势转化为由税收征管效能和纳税服务品质表征的整体性税务管理绩效。其次,税务管理现代化核心指标和指标的成熟度和功能定位不同,可有选择、有重点地加以运用。一般而言,核心指标的成熟度较高,可对税务管理现代化的实际进展和实现程度作主导性评估。第三,根据定量分析和预测结果,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应进一步确立组织使命陈述,全面筹划,系统整合,整体推进税务管理现代化。

参考文献:

[1]钟明,何声贵.税务管理现代化指标探析——以南京市地方税务局为例[J].现代经济探讨,2003,(4).

第4篇

税源是经济税源的简称,即税收收入的来源,它主要是指国民经济各个部门当年创造或历年积累的国民收入。所谓税源建设,是指各级地方政府以及经济管理部门围绕税源健康、稳定增长而采取的一系列新措施。就税务机关而言,税源建设包括税源管理和税源服务两项内容。税源管理,也称之为税源监控管理,就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以掌握应征税款为目的,通过各种科学方法和手段,对税源规模、状况、发展变化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税收管理活动。具体地讲,税源管理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税务检查、税务行政处罚以及协税护税等诸多工作。税源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为实现税收目的,无偿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自然人提供的税法宣传、咨询以及办理涉税事项等各种方便措施。

对税务机关来说,新时期的税源建设,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全过程,涉及整个税收征管活动的每一个环节。应当说,税源建设是税收工作的基础,是实现税收目的的保障,分析和研究税源建设的状况和发展,对新时期税收工作有着极其重要地意义。

一、当前税源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税务机关在税源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显著成绩,基本建立起了与税源结构和税源变动相适应的税源管理和服务体系,实现了对税源的有效管理和优质服务,有利促进了税收事业发展。随着新《税收征管法》的出台,税源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但是,新时期、新形势下,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的迅猛发展,要求税源建设不断深入。从目前情况看,税源建设在某些方面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问题,税源管理和税源服务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

(一)税源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1.管理理念落后,漏征漏管现象比较突出。

税务机关在当前的税源管理工作中,仍然过分强调税收的强制性,将征纳双方的关系定位在强制与被强制上,缺乏权利、义务意识,多数税务机关仍沿袭着传统的税源管理方式,即坐等业户上门的静态管户方式。在纳税人纳税意识没有完全到位的情况下,这种方式不能有效约束和控制纳税人的缴纳行为,存在较大的执法漏洞。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经济领域中的各种经济现象也变得纷繁复杂,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格局,使得纳税人变化频繁,也使得税务机关管理的内容和范围以及数量空前增加。流动税源、隐蔽税源、零散税源、非法税源的大量出现给税务机关传统的管户模式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同时也造成了日趋严重的漏征漏管现象。

2.管理信息来源渠道不畅,信息闭塞。

近几年来,税务部门虽然将信息化建设作为工作重点来抓,而且较之以前有了显著进步,但是与其他经济部门间的网络连通一直未能实现,甚至国税与地税部门之间的网络连通也未实现,信息来源仍停留在税务系统内部的分线交流上,信息来源渠道少,速度慢,数量小,无法满足税源管理的需要。例如在税源管理的税务登记环节,我们可能经常遇到这样的事情:有的纳税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就开始正常经营,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有的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只办理国税或者地税部门一家的税务登记;有的企业只办理其经营所用发票对应的税务机关的登记就开始营业,不办理营业执照。这就造成了工商登记、国税登记和地税登记根本无法吻合,差距很大,纳税人基础数据信息失真。在税源管理的税款解缴入库环节,我们可能遇到过企业在税务机关正常申报而未按时解缴税款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发生的企业欠税,税务机关往往要等一个月后,税收会计月结记账完成后才能发现,而且无论什么原因引发的税款未按时解缴入库,都已无法弥补,企业欠税已经既成事实。由此可见,税务部门与银行、工商等经济管理部门的信息渠道畅通与否,不仅仅是数据共享、信息共享的问题,它还直接影响到税务机关税源管理的水平。

3.管理模式单一,时效性差。

目前,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模式只有一种,即事后管理。具体表现如下:一是对税源的日常管理停留在短期性、阶段性的突击清理整顿上,缺乏长效动态预警管理。二是税务机关当作查补税源管理漏洞的重要手段的税务稽查工作属于税源管理流程中事后监管的一个环节,而且侧重于检查纳税人已经完结的申报资料、账表资料的税源管理漏洞信息,事后分析和检查税源管理的质量和水平,缺乏前瞻想和预见性。三是税务机关在进行税源分析、收入分析时,利用的基本都是税源的事后数据和情况资料,税源动态情况和发展趋势性的资料利用的很少,预测分析结果偏离事实较大。

4.管理手段缺乏,在应对新型经济发展及经济组成形式的挑战中处于劣势。

首先,网络经济发展,给税源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现有的税源管理手段无法应对。其一,在网络经济时代,商品销售的直接表象是商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期间可能存在若干中间者,但是确定难度很大,因此原来可以向者、批发商、零售商等环节的课税,现在很可能只能向消费者征收,但是即便如此,也会因随机出现的纳税人数量大幅增加,税源管理难度加大。其二,在网上交易活动中,交易双方通过网络虚拟市场进行交易,而且交易资料很容易更改,而且可能还有加密措施,使得税务机关很难具体掌握双方或多方的交易情况,税源管理也就无从谈起。其三,企业组成形式的频繁变动,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税源管理工作的难度。企业通过重组、兼并、重新发起成立新企业等形式不断变换债权债务关系以及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频繁业务往来,都有可能成为企业转移利润、隐匿收入,从而逃避纳税的手段和方法。其四,随着国际化进程的不断加速,跨国公司逐步渗入我国的各个地区和领域,而且数量急速膨胀,这给本来就落后的跨国公司税源管理工作又增加了新的难度。

5.发票管理不到位,税收流失严重。

一是假发票泛滥严重。由于发票具有销售和经营凭证的功能,直接决定纳税的多少,尤其是增值税发票集销售和纳税凭证于一身,功能巨大。因此。近些年来,在一些城市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买卖假发票已经成为一种半公开甚至公开的现象。据有关部门统计,2001年至2003年,公安机关因假发票立案的案件平均每年递增27.5%。例如,2003年破获的浙江史长令团伙,从1992年起一直从事制贩假发票活动,仅2001年至案发的两年内,就制贩假发票100万份,造成税收损失50亿元以上。二是真票假开、虚开、代开、套开发票现象屡禁不止。如2003年河南许昌市47家货运发票领用企业,有27家涉嫌虚开发票,数量多达14415本,虚开金额27.03亿元。此外,转借或借用他人发票二次使用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因此加强发票管理已刻不容缓。

(二)税源服务工作存在的问题

1.割裂税源管理与税源服务的关系,重管理、轻服务。税务人员重管理、重执法、重督导,轻服务的现象还比较普遍。一是税务机关的执法权利在一定范围内被扩大,纳税人应享有的权利没有被完全兑现,权益受损现象时有发生。具体表现在,一些纳税人依法申请减免税的请求不能被及时批复;多缴税款退税的申请不能按法律规定办理,总是被借故拖延。二是税务机关重收入,轻服务。在未完成收入任务的情况下,纳税人的许多合法权益被损害。甚至出现征“过关税”、“过头税”的现象,严重损害了纳税人利益。

2.税源服务不细致、不深入,“重形式、轻内容”,流于表面。

一是税法宣传走过场,只注重宣传形式,不注重宣传效果。当前,税法宣传形式主要拘泥于集中宣传、答复纳税人咨询等有限方式上,缺乏长效、具体、实用、形式灵活、内容丰富的税法宣传方式。二是服务质量有待提高。多数税务机关都非常注重纳税服务厅的服务建设,为纳税人提供电子触摸屏、饮水、老花镜、雨衣雨伞等项服务措施,而且一应俱全。但是一些地方电子触摸屏正常情况并不打开,只在迎接检查时作作样子或者基本没有什么内容;饮水机上的桶装水经久不换,无法饮用等。三是咨询服务差强人意。要保障纳税咨询服务的质量,从事纳税咨询岗位的人员素质非常关键。回复咨询的税务人员业务水平高,语言表达能力强,就会节省纳税人很多时间,使纳税人减少办税环节、少跑冤枉路。但是,在一些税务机关设立的咨询服务窗口,我们了解到从事咨询服务的多是税务机关的征收岗位人员,熟悉税收政策和征管程序的税政和征管法规部门人员鲜有被安排进行咨询服务的,更有少数税务机关,负责纳税咨询服务的竟是聘请的临时人员,回复咨询的质量很难保证。如此以往,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公开承诺的“首问负责制”、“零距离服务”只能是一句空谈。

3.税源服务存在“重企业、轻个体、重大企、轻小企”的错误倾向。税务机关在税源服务方面,对待所有纳税人不能做到一视同仁,一般比较注重对企业,尤其是对大中型税源大户企业的税源服务,有时还主动上门,在办理减免税、退税方面更是网开一面。但是对于小型税源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则缺乏服务热情,甚至该办的事情也久拖不办,态度生硬、粗暴。

4.税源服务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督。首先,从客观意义上讲,接受服务的一方最有权力评价服务质量的优劣,纳税人最有权评价税务机关服务质量的好坏,但是由于纳税人既是税务机关的服务对象,又是执法对象,而且纳税人没有选择不同税务机关履行纳税义务的权利。因此,在执法过程中处于执法客体地位的纳税人,不便做出不利于税务机关的评价。其次,虽然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对税务机关也普遍给予关注,但是其关注更多的是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而非服务行为,即便是对税务机关的服务情况予以监督,由于不直接接受服务,也很难反映出税务机关在税源服务方面存在的深层次问题。

二、加强税源建设的措施与建议

不断加强和深化税源建设是时刻摆在税务机关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以上我们分析了当前税源管理和税源服务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之处。笔者认为,搞好税源建设,关键要深刻理解税源管理与税源服务的辨证关系。税源管理是税务机关执法责任的体现,税源服务是税务机关义务责任的体现。一方面,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行使管理权,对税源行使监控管理权,防止税源流失和税收不公;另一方面,税务机关也必须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为纳税人无偿提供税收服务,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为税源的发展壮大提供方便。从这个意义上讲,税源管理和税源服务应当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内容。

(一)加强税源管理的措施与建议

建立科学、规范、易操作的税源管理体系是税务机关一项非常紧迫的任务。笔者认为,科学的税源管理体系可以概括为“三项管理、一个加强”,就是税源管理应当对税源实行“事前、事中、事后”三项管理,同时建立动态税源跟踪预警系统,加强偷、逃、漏、骗、抗税的打击力度,健全和严密税源管理体系。

1.加强税源管理,首先要加强税源的事前管理。

税源管理的事前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前,为保证纳税人依法及时履行纳税义务所做的基础性、准备性的工作。其内容主要包括对纳税人进行税法宣传、纳税辅导、提供纳税咨询服务、办理税务登记、监督其进行纳税申报等。事前管理的核心工作是,一方面要建立国、地税部门之间,税务机关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交换与传递制度,完善方法、规范程序。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税务机关内部的岗位分工和管理权限。一是在税务登记工作中推行国、地税、工商、社保以及其他经济管理部门统一的纳税人登记号码,而且其号码应当唯一。同时应当依托计算机网络技术,建立情况真实、内容详尽的纳税人资料档案管理系统。二是在纳税申报环节,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成果,广泛推行快捷方便的网上申报、电话申报、自助申报等现代化的申报手段,在受理纳税申报的同时完成纳税人基础数据的采集工作。三是要不断加强税收宣传力度,通过税法宣传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意识,在社会上树立“纳税光荣、偷税违法”的观念,努力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此外,还应当积极推行税务制度。推行税务是借助民间和社会中介力量弥补税收管理漏洞的有效方法,西方国家应用广泛。推行税务可以提高纳税人纳税质量,缓解税务机关人力不足、业务水平不足以应对复杂纳税问题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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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强税源管理,其次要强化税源的事中管理。

事中管理就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在纳税申报和解缴税款期间进行的监控和管理,主要是通过深入调查,掌握和发现纳税人在税款申纳环节存在的问题,以便及时解决。加强税源事中管理主要应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畅通信息渠道,建立税务机关与银行、审计、资产管理部门的信息连通,更详细地掌握纳税人各方面情况,测算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履行程度。二是加强发票管理,切实作到“以票管税”。要求纳税人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发票保管制度、发票开具制度,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发票交旧购新、验旧换新制度,确保发票管理的安全性和开具的正确性与完整性。杜绝定额发票二次使用、周转使用,大力推广有奖发票办法,鼓励消费者积极索取发票。三是大力推行税控装置,限制大额现金交易。可以采取逐步推广的方式,先在商品零售和餐饮、服务等现金交易比较集中的行业推广使用,取得经验后再全面推广。

3.加强税源管理,还应当重点抓好税源的事后管理。

事后管理是指税务机关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的审计结论,对纳税人以前的纳税情况进行查验、评价。要严肃稽查程序,规范稽查行为,加大稽查力度,严厉打击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税收违法行为。尝试与企业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结合,筛选重点企业进行检查。也可以通过专项检查等形式,加强稽查工作的针对性,有效防止税收流失。

4.加强税源管理,必须建立和加强税源动态监控管理机制。

要使税源管理工作做到百密无疏,在认真做到对税源进行“事前、事中、事后”三项管理的同时,还必须建立和完善税源动态监管机制,切实加强对税源的动态监管。具体做法,一是税务管理部门应当日常性地深入属地、深入企业,详细了解税源的现实情况以及发展变化趋势,随时分析、预测和监督税源经营和纳税情况,同时还要注意加强对新税源的管理。二是充分发挥税务警察的威力,经常性地开展查偷堵漏行动,将漏征漏管率降至最低。三是建立健全社会协税护税体系。税务机关应当积极与各级基层政府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支持。充分利用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底数清、情况细的信息优势,建立全社会联动的护税体系,加强对税源的基础管理。四是进一步健全税收违法举报奖励制度,及时兑现举报税收违法案件有功人员,宏扬正气、压制邪气,不断净化纳税环境。

(二)加强税源服务的措施与建议

1.坚持税源管理与税源服务并重,树立“管理也是服务”的观念,确保纳税人的合法利益和权利不受侵害,努力打造服务型税务。在税收征管工作中,要将税源管理与税源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将服务融于日常执法、监督活动当中,要“在服务中执法”。具体地讲,就是要在纳税人依法享受权利,办理税收减免、申请多缴税款退库等税收业务方面尽可能地提供方便。

第5篇

(一)日本税务概述 日本的税务业务发展较早,起源于20世纪20年代。当时,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税种增加,各种税款计算复杂,难以正确理解法律意图,进行正确计算和缴纳。纳税人开始主动聘请专业人士进行税务咨询或者申报纳税,从而产生了税务这一行业。在日本从事税务业务的人员约有27万余人,此外还有10万余人在国家税务机关工作。日本企业对税务公司和税务人员的依赖程度较高,全国约有85%的企业通过税务办理纳税事项。在日本,从事税务业务的从业人员称为税理士。目前,日本的税务制度已经比较完善,其称为税理士制度。日本税理士制度始建于1942年, 日本《税理士法》的出台是日本税务资格制度诞生的重要标志,这一法规先后进行过三次重大修改, 在税务制度、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从业人员的义务和责任等方面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使税理士制度日臻完善。

(二)日本的税理士事务所 日本《税理士法》规定,税理士开展业务,必须设立事务所,而且只有取得税理士资格的人才能申请设立事务所。税理士本人提出注册登记申请,经税理士支部和税理士会审查后上报联合会,在税理士名录上注册后,发给证书即为批准。日本的税务机构称为税理士事务所,目前全国约有5万个税理士事务所,其中个人所居多,日本正在研究设立法人所的必要性,但法律程序还未完成。日本税理士制度对税务从业人员要求较高,要成为税理士需要经过严格的考试并进行相应的注册登记,取得税理士证书后方可正式从事税务相关业务。因此,日本税务人员的从业水平普遍较高,具有较好的业务素质。这也是日本税务行业发展迅速的重要原因之一。日本税务业务的范围广泛,已经不再局限于税务业务和会计业务,开始向经营管理领域发展渗透。日本税理士目前可以从事税务、税务咨询、税务审计、巡回审计、商品规划、经营分析、财务管理、会计制度立案、人才培育等相关业务。

二、韩国事务所税务

(一)韩国税务概述 韩国是世界上建立税务制度较早的国家之一,推行税务制度已有40多年历史。韩国税务士在韩国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全国共有税务士会员6758名,其中汉城3127名,中部1538名,釜山929名,大邱447名,光州377名,大田340名。现有税务士事务所6000余家,其中法人事务所100家左右,其余均为个人事务所。在韩国,税务士属于高收入阶层,年收入约在2亿韩元左右。税务士主要从事8项业务:有关税务申报,申请复议,制作相关涉税文书,税务记账,有关税务方面的商谈或咨询;对税务机关的检查或处分等问题进行纳税人意见陈述等。韩国税理士有如下义务:进行税务士登记,加入税务士会,纳税申报;禁止偷税逃税;参加相关职业教育,遵守职业道德,诚实敬业。韩国税务士会的会费项目较多,但收费是与其职能相对应的。税务士会对会员既有监督和指导,也有服务和保障,起到了较强的自律性作用。根据规定,财政经济部部长、国税厅长、税务士会会长对存在违规行为的税务士有告诫和惩罚的权利,但韩国税务行业自律较为严格,每年违规人员较少。

(二)韩国的税务士事务所 在韩国,税务士事务所开业应在国税厅注册,首先向税务士会进行申请,确认后报国税厅。税务士事务所要取得类似政府采购的服务项目,也需要先通过税务士会的认可,再报国税厅,在国税厅内部设有专门的部门来行使对税务士事务所的管理和监督。韩国税务士事务所开业限制较少,没有年限和注册资金的要求,因此韩国的税务师事务所很多且以小的个人所为主,但其内部管理相对规范。在韩国,税务士执业的风险类型主要包括资料人力谬误、资料丢失、资料遗漏、申报谬误、申报遗漏、咨询错误、超过期限、计算错误等。根据韩国税务士会的统计,自2001年至2004年四年间税务士在执业中造成损失并赔偿的事例共272件,其中2001年112件,2002年78件,2003年78件,2004年104件。在以上执业风险损失赔偿类型中,咨询错误、资料遗漏、资料人力谬误三种情况所占比重居前三位。如按税种进行区分,因附加价值(增值税)和法人税(企业所得税)产生损失而导致损失赔偿的事例件数最多。韩国税务士业务的收费标准通过市场确定。在税务士法颁布初期,收费标准由财政经济部颁布,全国统一执行。收费标准划分很细,如咨询报酬、顾问报酬、记账报酬等等。但随着税务事业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目前韩国税务士业务的收费标准已全部取消,收取费用多少,完全由方和委托方协商确定,通过市场竞争,提高服务质量来争取客户。

三、澳大利亚事务所税务

(一)澳大利亚税务概述 澳大利亚税务行业发展迅速,国内行业业务较多,较为活跃。在澳大利亚的税务法律法规中,对税务从业者没有明确定义,可以理解为帮助纳税人实现纳税义务,帮助税务当局了解纳税人遵从度的一个纽带。在澳大利亚,个人税务行为有四分之三采用税务模式进行纳税,法人采用税务的比例更是高达90%。澳大利亚税务制度较为复杂,税种繁多,税务处罚较重,因此纳税人对税务的依赖程度较高。拒不完全统计,澳大利亚税务人员近28万人。税务从业者的人员构成主要有三个部分:税务人、簿记员和律师。其中,税务人是最常见的税务从业者。澳大利亚税务行业的门槛不高,任何人都可以从事税务业务。澳大利亚不组织进行全国的税务人资格考试,税务执业资格通过推荐和申请,由税务管理局来进行审查和批准。虽然澳大利亚税务行业门槛不高,但是国内对税务从业人员的要求较高,从业人员除了必须具备相关的职业素质, 还需要必备专业资格和实践经验。在澳大利亚从事有偿税务服务, 则需要人进行注册登记,以便进行监管。

(二)澳大利亚的税务师事务所 注册的税务人可以从事以下三种活动;提供涉税咨询、代表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协调,纳税申报。澳大利亚对税务的规定较为严格,如果税务人员帮助纳税人偷税、逃税等,将受到严厉的惩罚,甚至终生不得从事税务相关业务。税务机关如果认为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存在问题,将会采用各种方式进行审查以确保纳税人如实合法纳税。若发现多位申报不真实或有疑问的纳税人同时由一家税务机构进行税务,税务机关会对这家机构全年的事项进行全面的审查,以考证其执业的动机及质量。在澳大利亚,税务机构作为社会中介组织,其职责是非常明确的,为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也是一种职业,也就是说,在维护国家税法的前提下,把为纳税人服务作为自己的一种职业,并通过提供服务,获得自己的职业收入。在澳大利亚,税务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业务,帮助企业进行纳税筹划,记账,接受企业业务咨询等。

四、德国事务所税务

(一)德国税务概述 在德国,会计师、税务师、律师、审计师等人员均可从事税务相关业务,从业形式包括开设公司或者组建事务所。德国比较重视税务制度的立法,国家颁布了《税务顾问法》,对税务制度进行严格规范,因此,在德国从事税务业务,必须具备税务师或会计师的资格。德国为了加强对税务行业的监管,成立了税务师协会。目前德国有税务师约6万人,税务师协会组织近三十个,这些组织不参与税务师和税务所的日常业务。每个协会下属若干个联盟,日常活动通过联盟组织,协会的经费来自各事务所上交的会费。

(二)德国的税务师事务所 德国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内容较为广泛:税务咨询、税务、记账、制定企业财务制度和财务计划、参与企业经济评价。事务所业务的收费标准非常繁杂和细致,由税务师协会制定。在德国,如果被人出现偷税漏税情况,要分析是纳税人问题还是行为出现了问题,并进行区别处罚,从而对税务行业进行严格监管。德国事务所税务师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税务师的权利有:税务事务所和税务师可以独立开展工作,税务机关不得随意要求税务师做任何事情;纳税人如果提出偷漏税等不合理要求,事务所可以拒绝等。税务师还有如下义务:税务从业人员要为客户进行保密;事务所和税务师均不可进行商业广告宣传;从事税务业务时,需要提交相关的资格证书;税务师从事业务必须设立或参加事务所;税务师及事务所不准自行决定收费标准等。

五、各国事务所税务比较

首先,从以上对各国的税务的介绍中可以看出,在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德国等国家,公民的纳税意识较强,为了进行合理合法纳税,他们愿意寻求中介机构为其进行税务,这样纳税核算与纳税申报由专业人士进行,避免出现错误造成税款缴纳的各种问题。因此,在这些国家中,税务需求量大,税务实施的较为广泛,税务业发展较为迅速。

第二,税务业务要靠法律来规范,要以法律为其行为准则,有了法律的规范,税务人才能具有合法地位。许多国家都制定专门的法律对税务相关内容进行规范,保证了税务制的顺利推行和健康发展,如德国的《税务咨询法》、韩国的《税务士法》和日本的《税理士法》等,有法律进行规范和约束,能使事务所和税务师避免产生低质量的服务行为。

第三,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和德国的经验表明,良好的治税环境有利于税务业务的发展。在这些国家,税收征管制度较为严密,并且有着较为先进的税收征管手段,纳税人违反税法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罚,因此纳税人有着良好的纳税意识,主观上乐于寻求专业人士为自己进行税务,以保证自己合理合法纳税,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税务行业的发展壮大。

第四,要发展税务,必须提高其独立性。事务所和税务师在进行税务时,必须具有独立性。日本税理士实行合伙制方式,日本的税理士可以自由组建税理士会,税理士会也可以自愿组建税理士联合会,这些自愿组建的机构都受国税厅的监督。韩国税务的独立性也较强,税务士会负责对税务士进行自律管理,此外政府设有专门的机构,负责对税务士的进行行政监督和管理。

第五,日本、韩国等国家,对税务人员都有严格的考核标准,从而保证了行业的整体素质。日本税理士必须参加全国的统一考试,考试合格后发给税理士登记证书才能执业;韩国税务行业之所以发展迅速,也取决于其对税务人员的严格监管;德国从事税务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的税务师或会计师的资格。

第六,税务行业发展迅速的国家,税务业务范围广泛,税务的市场需求十分旺盛。如日本的税务,除了进行一般的税务和税务咨询外,还有制作税务报表、行政复议及诉讼等业务。德国的事务所除了进行税务外,还为企业制定财务计划、参与企业的经济评价、代办会计账簿记账及其他有关财务的业务等。可见,这些国家税务行业不仅从事税务业务,还从事许多其他相关业务,扩大了税务的业务范围,使税务行业迅速发展。

[本文系唐山市科技计划项目“唐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途径创新研究”(编号:13140214b)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许慧萍:《西方会计师事务所行业专长研究述评》,《财会通讯》(综合・上)2013年第2期。

[2]瞿旭、杨丹:《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市场结构和集中度的分析与改进》,《中国注册会计师》2012年第1期。

[3]谢夜香:《从委托理论看我国税务机构风险的规避》,《福州大学学报》2008年第3期。

[4]葛克昌、陈清秀:《税务与纳税人权利》,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第6篇

为充分了解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纳税服务需求,找准纳税服务工作的着力点,提出针对性的整改措施,提升纳税服务工作质量,构建更加和谐的征纳关系,**市地方税务局于20xx年1月1日至2月28日,对全市纳税人进行纳税服务需求进行了调查,现将有关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调查工作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采用网上调查和发放问卷调查两种方式,主要依托市地税局和各县(市)局外网网站、市区各分局和各县区局办税服务厅进行。一是在**市政府网站、市地税局外部网站刊登、开展纳税服务需求调查的公告,将开展纳税服务需求调查活动和参与方式告知纳税人;二是各县(市)地税局和市区各地税分局在办税服务厅和纳税人集中的场所发放需求调查表;三是各县(市)地税局和市区各地税分局利用短信平台和网上报税平台的申报提示自动弹出栏,告知纳税人。总计完成4685份调查问卷。

二、被访者基本情况

1、性别:男女几乎各占50%。

2、年龄:31—50岁的占77.35%。

3、文化程度:大学学历的占73.13%,高中及以下的占25.93%,研究生及以上仅占0.94%。

4、所在单位类别:年纳税额10万以上企业的占39.36%,年纳税额10万以下企业的占34.09%,机关、事业单位、个体等合计为26.55%。

5、职务:企业财务负责人和企业办税人员占72.44%,企业法人代表占5.34%,其他占22.21%。

6、所在单位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一分局471份,二分局326份,三分局139份,四分局218份,五分局83份,启东561份,海门562份,通州471份,如东498份,如皋460份,海安896份。

三、纳税服务需求调查情况

根据调查问卷的内容,将测试问题分成总体满意度、办税公开、税收管理员服务、办税服务厅、办税流程及资料报送、网站、12366、税法宣传和纳税咨询、权益保护、发票、其他意见共十一类进行分析统计。

(一)总体满意度

调查数据

总体满意度为96.01%(其中满意占75.05%,较满意占20.96%),一般占3.67%,不满意0.32%。选择一般或不满意的理由主要有:税务干部业务不熟;对纳税人的提问不耐烦;经常开会,办事找不到人;极少数税务干部存在吃拿卡要的现象等等。

情况分析

随着我局近年来不断推进政风行风作风建设,广大税务干部的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不断增强,纳税人满意度逐年提升。但仍有少部分同志存在官本位思想,廉洁意识不够,服务意识淡薄,直接影响到地税机关在纳税人心目中的形象。因此,要切实转变服务理念,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摒除官僚作风,落实“减负增效”,加强干部职业道德教育和廉政教育。同时要有针对性的开展业务培训,提升税务干部的业务水平,提高为纳税人服务的本领。

(二)办税公开

调查数据

1、纳税人最喜欢、最能接受的办税公开方式:本题为多选。39.19%的人首选办税服务厅,其次是通过税收管理员的渠道,占32.04%,地税局外部网站和咨询服务热线分别占到16.97%和11.80%。

2、办税公开在哪些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本题为多选。税收法规公开20.08%;办税程序公开17.56%;服务标准公开14.38%;办税时限公开13.06%;违章处罚公开10.32%;岗位责任公开8.08% ;工作纪律公开6.60%;社会监督公开9.92%。

情况分析

从调查数据可以看出:第一,更多的纳税人还是习惯到传统的办税服务厅来了解办税的相关内容。因此要进一步加强办税服务厅在办税公开方面的功能发挥,完善公告栏、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宣传资料等设备设施和材料,做到应予公开的必须公开、及时公开。同时各地要注重提升办税服务厅人员的素质,以更好的解答纳税人的涉税问题。第二,税收管理员在推进办税公开上的作用是地税网站的两倍,一方面由于税收管理员在税务干部中所占比例最高,接触纳税人最多,纳税人希望通过税收管理员了解各类办税知识;另一方面也说明了纳税人还不习惯使用信息化平台了解涉税信息,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地税网站和12366热线的宣传。在办税公开的内容上,可以看出纳税人更多关注的还是税收政策、办税程序等与办税业务密切相关的信息上。因此税务部门要更多的宣传好需要纳税人遵从的内容,要从有利于征纳互动的角度来加强纳税人办税能力建设。

(三)税收管理员服务

调查数据

1、对税收管理员的纳税咨询辅导工作有何评价:经常辅导,非常满意54.17%;定期辅导,比 较满意36.54%;很难见到,一般6.89%;没有辅导过2.39%。

2、希望税收管理员在哪些方面提供个性化服务:本题为多选。涉税审批22.55%;政策法规咨询辅导19.13%;申报征收18.72%;纳税评估16.38%;发票管理13.81%;登记认定9.41%;

3、开展税务稽查或纳税评估时,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是否规范:非常规范46.45%;规范42.20%;基本规范10.95%;不规范0.41%。

情况分析

纳税人对税收管理员的总体满意度在90%以上,且经常辅导多于定期辅导,说明大多数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管理中,较好地履行了辅导职责。但仍有近10%的纳税人几乎没有接受过税收管理员的辅导,对这部分管理员也需要加强引导,充分发挥管理员在政策宣传和辅导上的积极作用。从各类个性化服务的需求来看,除税务登记属于期初一次性办结的业务外,纳税人对税务部门提供的各类服务的需求比较接近,需要我们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可以看出经过这些年的努力,地税干部在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上已越来越规范,得到了纳税人的普遍认可。

(四)办税服务厅

调查数据

1、对地税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和行为如何评价:满意度95.84%(其中满意62.82%;比较满意33.02%);一般4.16% ;较差0。

2、对办税服务厅的窗口设置、环境设施、办税流程如何评价:合理59.83%;基本合理36.29%;一般3.67%;不合理0.21%。

3、在办税服务厅办理哪项业务时排队拥挤、耗时较多:本题为多选。税务登记8.53%;纳税申报31.82%;c发票领购、代开33.36%;涉税文书审核、审批18.53%;涉税咨询7.75%。

4、对自助办税区的评价:满意,方便快捷64.10%;比较满意31.01%;不会操作,效果一般4.65%;较差0.23%。

情况分析

办税服务厅是展现地税机关形象的窗口,应该说,从我局多年来不断优化大厅服务措施,丰富大厅服务功能的结果来看,纳税人对地税办税服务厅在窗口设置、环境设施、办税流程以及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和行为等方面的总体满意度较高,赢得了纳税人的普遍肯定,展示了地税机关的良好形象。

但是,从调查情况看,办税服务厅也存在一些不足:秩序有点乱,对相关政策缺少了解,办税人咨询时无法得到满意答复等;电脑过于陈旧;人多机少,排队等候时间较长等。

为进一步增强办税大厅的服务功能,以下几个方面仍需改进:

第一,办税大厅在申报高峰期时,要安排导税员引导纳税人站好队,维持好秩序,对大厅窗口根据工作量进行动态调整,以满足各类业务的需要。

第二,综合窗口人员要进一步增强业务政策水平,以灵活应对纳税人提出的咨询。对于不方便纳税人办税的大厅,要在改造过程中进行优化设计,尽量的方便纳税人办税。

第三,要切实增强纳税人的办税能力建设,加强对纳税人实质性的辅导,培养纳税人信息化应用能力,降低纳税人对税务干部的依赖性,真正发挥自助办税区在方便纳税人、提高办税效率方面的作用。

第四,要加强对自助办税区等功能区域软、硬件设施的更新和维护,以更好地提高服务效率。

(五)办税流程及资料报送

调查数据

1、地税部门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最应该改进和加强的方面:本题为多选。便捷的办税渠道16.48%;高效的办事效率14.79%;专业的咨询解答14.00%;及时全面的税收政策宣传12.70%;及时的办税事项提醒12.77%;热情的服务态度9.41%;办事公正公平6.54%;h减少检查频率6.85%;简化的办税程序6.46%

2、对目前地税办理涉税业务工作流程是否繁琐有何评价:满意,便捷高效58.70%;比较满意35.84%;一般,比较繁琐5.31%;较差0.15%。

3、有关报送涉税资料的规定是否让您满意:满意,需报送的资料很少52.36%;通过减并,很合理27.71%;过少,不能满足业务需要1.02%;仍然过多,需要进一步减并18.61%;需要报送的比较多0.3%。

情况分析

从纳税人对办税流程及资料报送方面的评价来看,满意度较高,说明“减负增效”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得到了大多数纳税人的认同。针对纳税人提出的电子申报纸质资料报送问题,市局推广ca认证后纸质资料报送的要求将大大降低。从纳税人的呼声和需求来看,纳税人更多关注的还是在政策、流程等密切涉及办税过程的方面,特别是对便捷、效率的要求更高,从侧面也反应了我们在这方面还不能达到纳税人的要求,有很大的改进空间。因此,下一步工作要结合省局3.0系统上线,进一步简化办税流程。

(六)网站

调查数据

1、对地税网站在线回复咨询问题的质量满意度:满意率占87.49%(其中满意50.54%,基本满意36.95%),不满意0.96%,d没上过11.55%。

2、在地税网站在线咨询提出问题一般采取何种方式:32.21%的人直接提出自已的问题,28.13%的人先查询热点问题再提出自己的问题,24.61%的人先查询别人咨询过的问题再提出自己的问题,还没提过问题的占15.05%。

3、地税网站应提供哪些服务:纳税人主要选择最新税收政策解读、全面的税收政策查询、各种办税业务流程、办税业务指南、办税资料在线下载,分别占到18.28%、16.75%、14.71%、14.94%、12.14%;另外,选择网络办税服务9.65%,办税业务预约7.32%,网络涉税事项审核5.31%。还有0.90%的选择其他事项,主要包括:直接打印申报资料、演示涉税全过程到科室、对纳税人进行针对性业务指导等。

情况分析

从调查数据可以看出,纳税人通过网站咨询问题的比例还不是很高,尚有15%的纳税人没有通过网站进行咨询。究其原因,一方面由于地税机关对网站的宣传力度还不够,另一方面主要还是因为目前网站提供的并不是实时交互式的提问,对解决纳税人复杂的问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要进一步加强网站在宣传和解读税收政策上的功能发挥,为纳税人提供更加通俗易懂的政策咨询和更加直观明了的办税流程、指南。同时,要努力建立“电子税务局”,对于办税服务大厅提供的各项服务,通过网站也能同步提供。在省局3.0系统上线后,网上办税功能将更强大,在日常税收服务工作过程中,需要我们全体税务干部进一步加大网站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纳税人逐步养成采用网络进行办税、咨询的习惯。

(七)12366

调查数据

1、对拨打地税“12366咨询服务热线”电话的评价:很好44.97%;比较满意31.78%;一般,效果不明显9.95% ;不好说,因为没打过12.91%;较差0.38%。

2、拨打12366的次数:没有打过28.45%;1-2次38.91%;3-5次17.29%;5次以上15.35%。

3、拨打“12366咨询服务热线”一般如何选择服务方式:直接转人工73.92%;自动语音服务20.73%;留言2.99%;转人工服务话务忙后留言2.37%。

4、有时咨询的税收问题较为复杂,“12366”热线工作人员会不耐烦吗:很有耐心,回答很完整55.26%;较为复杂没有当场答复,但事后及时反馈24.01%;不耐烦,敷衍了事2.20%;没碰过18.53%。

5、“12366”热线最需要改进的地方是:增强工作人员业务素质33.40%;拓展服务功能27.69%;提高拨通率26.53%;改进服务态度12.38%。

6、“12366”在回答那些方面问题做得比较好:税收政策问题26.70%;办税流程问题23.01%;涉税操作技术性问题17.43%;地税各部门机构的职责问题14.29%;各类举报案件的处理11.71%;其他业务咨询6.87%。

情况分析

从品牌影响度来看,尽管这几年我们一直在加强对12366的宣传,但是纳税人对12366的总体印象不容乐观。没有拨打过12366的纳税人超过本次调查的20%,12366整体满意度为70%左右,应该说满意度不容乐观。在拨打的次数上,目前我们12366的话务量还不是很高,与南京、苏州相比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对纳税人的提问不能当场答复的比例也较高。从纳税人对12366的要求来看,应该说要求最高的还是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其次是服务功能、拨通率。针对这些问题,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改进和完善:

第一,不断完善内部培训和考核激励机制,切实提升12366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提高当场准确答复的能力是提升12366满意度和影响力的根本所在。

第二,要不断优化12366的功能,增加坐席,提高接通率。除提升人工服务的质量外,要将一些能够进行自动语音服务的功能进行优化归集,比如为纳税人提供是否申报成功,是否扣款成功等自动语音查询功能,为纳税人提供政策类传真功能等,同步提升非人工服务的话务量。

第三,要进一步加大对12366的宣传力度。

(八)税法宣传和纳税咨询

调查数据

1、地税部门贯彻税收政策的最有效的方法: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提高自觉性54.49%;经常性、有针对性地上门辅导21.69%;加大稽查力度,提高威慑力15.15%;纳税评估,提高遵从度8.67%。

2、遇到纳税问题时,选择哪种方式进行咨询:本题为多选。直接到税务机关29.17% ;通过咨询服务热线“12366”19.02%;找税务局熟人咨询18.57%;通过税务机关的网站16.23%;自行上网查询11.56%;通过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5.45%。

情况分析

在贯彻税收政策上,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和上门辅导两项之和超过75%。从纳税咨询的方式来看,纳税人更愿意直接到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为此,我们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税法宣传:

第一,主动加强税法宣传、辅导,提高纳税人的办税能力,最大限度降低纳税人因政策理解偏差而出现的涉税风险。同时辅以税务稽查、纳税评估等有效手段,共同提高税收政策贯彻执行效果,提升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第二,征收大厅人员、税收管理员要进一步加强对税收业务知识的学习,以更好的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加强“12366”的品牌和网站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扩大其在宣传和咨询方面的效用。

第四,宣传引导、规范税务师事务所的收费,进一步发挥税务师事务所在税收宣传和咨询方面的作用,使税务师事务所成为有效联系税企的桥梁纽带。

(九)权益保护

调查数据

1、最容易激化税收征纳矛盾的是什么因素:本题为多选。税收执法不公平32.07%;纳税人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27.79%;纳税人偷、欠、抗、骗税21.79%;对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不能及时、严厉地查处18.35%。

2、如果举报涉税违法行为,您会采取什么方式:通过电话向举报中心举报50.82%;上门举报19.49%;通过网络向地税网站举报19.10%;信函举报10.59%。

3、曝光涉税违法案件采用哪种方式较为合适:广播电视36.52%;办税厅公示栏34.58%;报纸杂志17.31%;网络媒体11.59%。

4、与地税部门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希望通过哪种方式维护权益:寻求法律援助48.28%;提出行政复议38.66%;到有关部门上访8.54%;到法院起诉0.88%;放弃维护权益的权力3.65%。

情况分析

最容易激化税收征纳矛盾的原因是执法不公平、纳税人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两项合计占比近60%。这反应了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公正执法的高度期望。

在举报方式上,纳税人通过电话举报占比在50%以上,说明纳税人认为这种方式既能通过与税务机关的直接对话准确清楚的反应举报内容,同时又能较好的隐匿自己的身份。上门举报往往会有怕自己身份暴露的担忧,网络举报和信函举报又会有税务机关能否及时接收举报并查处的顾虑。

在曝光渠道上,传统的渠道如电视、办税公示栏更容易被广大纳税人关注,能够更好的起到威慑作用。相比之下,报纸杂志和网络媒体的比例小得多,这与纳税人平常获取信息的途径和习惯密切相关。

维权方式上,纳税人会通过各种方式来维护权益的占96%以上,说明纳税人维权意识在逐步增强。

税务部门在维护纳税人权益时,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第一,全体税务干部要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公正执法是最佳服务、纳税人正当需求应予满足”的理念,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税务机关应建立与举报人的良性互动与反馈机制,同时建立严格的保密机制,消除举报人顾虑,在保护举报人权益方面做出更多努力。

第三,积极建立纳税人维权组织,进一步引导纳税人通过维权组织、同级税务行政争议调处办公室来解决相关税务行政争议。

(十)发票

调查数据

消费时是否主动向商家索要发票:每次消费都主动索票61.73%;商家给票就要16.82%;一般不要票11.44%;要票商家不给8.92%;从来不要票1.09%。

情况分析

通过推行有奖发票、加强发票检查和管理,近年来我市发票管理工作取得较大成效,在纳税人中产生较大影响,以票控税初显成效。但同时还有商家给票就要、一般不要票、要票商家不给、从来不要票等情况存在,占比达38.27%。这说明纳税人主动索要发票的意识还不够强,应加强宣传力度;同时对部分商家还存在管理缺位和不到位,发票管理的深度还不够,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十一)其他意见

1、总体建议:

(1)税务机关应加强征、管、查三个环节上的沟通,不能因为税务机关内部管理上的冲突而给纳税人造成损害。

(2)要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对计税依据、定额标准内容要通过多种方式向纳税人明示,并保证在执法上的公平一致。

(3)要进一步提升税务干部的业务素质,不能停留在大家都知道的一些基本税务知识上,对税收政策应有深入的理解,并熟悉所管辖企业的基本情况。

(4)要进一步加强对税务干部的廉政教育。

(5)要进一步加强对人员的管理,加强考勤。避免在工作日有人员脱岗的现象而导致办税员白跑。

2、关于办税服务

(1)建议在申报期增加窗口,减少办税人员等待的时间。

(2)建议门临开票也可以在大厅一次性办理,不需要再到指定的银行交款。

(3)减少报送纸质资料。

(4)遇有系统升级等事项时,应及时通知企业,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5)对于电子申报,如果企业漏报或因网络原因申报未成功,应及时提醒,避免纳税人因无心或其他客观原因而多交滞纳金和罚款。

(6)税务部门应加强内部信息的传递,网上举报案件或假发票能得到及时落实。

3、关于网站和12366

(1)进一步完善政策法规查询系统和栏目设置。

(2)进一步完善网上申报相关功能,如增加财务报表录入时间;改进损益表和负债表自动计算功能等。

(3)网上咨询回复不及时,政策回复不准确。

(4)提升12366座席人员业务水平。

特此报告,请审阅。

附:**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需求调查问卷

二九年三月十五日

**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需求调查问卷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欢迎您参加**地税纳税服务需求调查。

为了促进**地税更好地服务经济建设、服务社会发展、服务纳税人,全面掌握纳税人对地税纳税服务的需求,特别是对需求型人性化纳税服务的要求和建议,更有针对性地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和效率,我们组织了本次调查。您的回答将作为我们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的重要依据。

本调查问卷不计单位和姓名,对问卷中所列问题,请您依据自己的理解和想法回答。您填报的资料我们将严格保密,感谢您的合作!

**市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十二月

一、被访问者情况

1、性别:a 男 ;b 女;

2、年龄:a 18-30 ;b 31-50;c51以上;

3、文化程度:a 高中及以下;b 大学;c 研究生及以上;

4、你所在单位类别:a 机关;b 事业单位;c 年纳税额10万以上企业;d 年纳税额10万以下企业; e 个体户;f 其他

5、您的职务:a 党政领导 ;b 人大、政协领导; c 企业法人代表;d 企业财务负责人;e 企业办税人员;f 个体户;g 其他

6、您所在单位主管地方税务机关:a **地税一分局;b **地税二分局; c**地税三分局;d **地税四分局;e **地税五分局;f 启东地税;g 海门地税;h 通州地税;i 如东地税; j 如皋地税 ;k 海安地税

二、选择问答类(可以多选)

1、您对**市地税局执法和服务的总体满意度评价如何?a满意;b较满意;c一般;d 不满意,理由是­­( )。

2、目前地税部门的办税公开渠道主要有以下几种,可以使您了解地税部门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政务公开等方面的信息。请选出您最喜欢、最能接受的公开方式:a办税服务厅;b 12366咨询服务热线; c地税局外部网站;d税收管理员。

3、您认为地税部门办税公开在哪些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 a税收法规公开;b办税程序公开;c服务标准公开;d办税时限公开;e违章处罚公开;f岗位责任公开;g工作纪律公开;h社会监督公开。

4、遇到纳税问题时,您会选择哪种方式进行咨询?a直接到税务机关;b通过咨询服务热线12366;c通过税务机关的网站;d找税务局熟人咨询;e自行上网查询;f通过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5、你认为税务部门的职责是:a为国家筹集适当数量的税收;b帮助纳税人了解和履行他们的纳税义务c为纳税人提供专业、周到的纳税服务;d保证税法公平适用于所有纳税人;e打击涉税犯罪。

6、您对目前地税办理涉税业务工作流程是否繁琐有何评价:a满意,便捷高效;b比较满意;c一般,比较繁琐;d较差,理由是( )。

7、地税开通的“12366咨询服务热线”可以为您提供各种涉税咨询服务,您对拨打地税“12366咨询服务热线”电话的评价:a很好,我们从中确实感到便利;b比较满意; c一般,效果不明显;d不好说,因为没打过;e较差 ,理由是( )。

8、过去一年里,您拨打12366地税服务热线大约多少次? a 没有打过; b 1-2 次; c 3-5 次; d 5次以上。

9、您拨打“12366咨询服务热线”一般如何选择服务方式? a自动语音服务; b留言; c直接转人工;d转人工服务话务忙后留言。

10、有时咨询的税收问题较为复杂,“12366”热线工作人员会不耐烦吗? a很有耐心,回答很完整; b较为复杂没有当场答复,但事后及时反馈; c不耐烦,敷衍了事; d没碰过。

11、您认为“12366”在回答那些方面问题做得比较好: a税收政策问题; b办税流程问题; c涉税操作技术性问题; d地税各部门机构的职责问题;e各类举报案件的处理;f其他业务咨询。

12、您认为“12366”热线最需要改进的地方是:a提高拨通率; b增强工作人员业务素质; c改进服务态度;d拓展服务功能。

13、您对地税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和行为如何评价:a满意;b比较满意;c一般;d较差,理由是( )。

14、您在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哪项业务时最常遇到排队拥挤、耗时比较多的情况: a税务登记; b纳税申报; c发票领购、代开; d涉税文书审核、审批; f涉税咨询。

15、为了给您提供多元化的申报方式,我们在地税办税服务厅设置了自助办税区,您对这一办税设施的评价如何:a满意,方便快捷; b比较满意; c不会操作,效果一般; d较差 ,理由是( )。

16、您在地税办税过程中,需要报送一些相关涉税资料,目前有关报送涉税资料的规定是否让您满意:a满意,需报送的资料很少; b通过减并,很合理; c过少,不能满足业务需要;d仍然过多,需要进一步减并;e需要报送的比较多,例如( )。

17、您对地税部门的办税服务厅的窗口设置、环境设施、办税流程如何评价:a合理;b基本合理;c一般;d不合理,理由( )。

18、您在地税网站在线咨询提出问题一般采取何种方式? a先查询热点问题再提出自己的问题; b先查询别人咨询过的问题再提出自己的问题; c直接提出自已的问题; d没提过。

19、您对地税网站在线回复咨询问题的质量满意吗? a满意; b基本满意; c不满意;d没上过。

20、您认为地税网站应提供哪些服务?a全面的税收政策查询; b最新税收政策解读; c、各种办税业务流程; d办税业务指南; e办税资料在线下载; f网络办税服务; g办税业务预约; h网络涉税事项审核; i其他( )。

21、您认为地税部门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最应该改进和加强的方面是:a便捷的办税渠道;b高效的办事效率;c热情的服务态度; d专业的咨询解答; e及时全面的税收政策宣传; f及时的办税事项提醒; g办事公正公平;h减少检查频率; i简化的办税程序。

22、您对地税部门税收管理员的纳税咨询辅导工作有何评价:a经常辅导,非常满意; b定期辅导,比较满意;c很难见到,一般;d没有辅导过。

23、您希望地税部门税收管理员在哪些方面为您提供个性化服务: a登记认定方面; b涉税审批方面; c发票管理方面; d申报征收方面; e纳税评估方面; f政策法规咨询辅导方面。

24、您认为**市地税局开展税务稽查或纳税评估时,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是否规范? a非常规范;b规范;c基本规范;d不规范。

25、一旦与地税部门发生争议或纠纷时,您希望通过哪种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a寻求法律援助;b提出行政复议;c到有关部门上访; d到法院起诉;e放弃维护权益的权力。

26、您认为最容易激化税收征纳矛盾的是什么因素:a税收执法不公平;b纳税人偷、欠、抗、骗税;c对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不能及时、严厉地查处;d纳税人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27、您认为地税部门贯彻税收政策的最有效的方法是什么:a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提高自觉性;b加大稽查力度,提高威慑力;c纳税评估,提高遵从度;d经常性、有针对性地上门辅导。

28、您平常在餐馆、娱乐场所消费时是否主动向商家索要发票:a每次消费都主动索票;b商家给票就要;c一般不要票;d要票商家不给;e从来不要票。

29、如果举报涉税违法行为,您会采取什么方式:a上门举报;b通过电话向举报中心举报;c通过网络向地税网站举报;d信函举报。

30、您认为曝光涉税违法案件采用哪种方式较为合适:a广播电视;b报纸杂志;c网络媒体;d办税厅公示栏。

三、意见征询类

根据您日常办税时的接触及见闻,您感觉地税部门提供的涉税服务还存在着哪些缺失环节,您在办税过程中还遇到了哪些困难和不便?还有哪些具体的办税需求?结合您的需要,您认为地税部门提供的纳税服务哪些环节需要改进和完善?

第7篇

自20世纪以来,西方发达国家兴起了一场“新公共管理”运动,随之陆续出现了从强势行政到公共管理、从行政管理到行政服务等新的管理理念。在管制行政下,政府及行政人员以管理者的面目出现,它的职能是以管理为特征的。

随着世界各国科学技术的进步,市场经济高度发展,出现了对政府行政职能新的需求,政府担负起促进公共利益、增进社会福利、提高人民物质和精神生活质量的责任,因此,行政不再仅仅是国家实现法律与行政事项目标的手段,更主要的是应发挥积极服务的职能。于是,德国行政法学者厄斯特?福斯多夫提出了“服务行政”的理念。服务行政是指以服务为特征,以全社会人民为服务的对象,政府应平等地提供良好的服务。由于税务部门是组织国家财政收入的政府职能部门,其服务的理念也应随之不断地发展与深化。美国于20世纪50年代最先提出了“服务纳税人”的理念,其是指征税主体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方式为纳税人服务。这一理念充分体现了对纳税利的尊重,也符合了现代服务行政管理的要求,因此,很快辐射到了北美、拉美、欧洲、东亚、东南亚和澳洲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并成为了一种国际潮流。

二、国际纳税服务体系的先进经验与借鉴

(一)政府立法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利

西方国家注重对纳税利的尊重和保障,以法律的形式赋予了纳税人与义务相对等的权利。以美国和澳大利亚两国为例,1996年6月30日,美国签署通过了新的《纳税利法案》,新法案对纳税人享有的十项重要权利以及在程序方面应享有的权利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该法案有效地保证了美国联邦税务局能够在纳税人负担最小的基础上,公平高效地执行税法,现已成为美国纳税人保护自身权利的重要法律依据。1997年7月,澳大利亚开始实施《纳税人》(Taxpayers’Chatter),该是由联邦议会委员会提议,联邦税务局通过对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工商界人士、税务执业者和其他政府机构广泛咨询后完成的。此对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了明确的规定,并为税务机关开展规范的纳税服务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以“为纳税人服务”为治税宗旨

美国国内收入署(IRS)把“为纳税人提供最高质量的服务”作为一项“使命宣言”,出台了很多行之有效的措施,有效的保证了纳税服务质量。例如:国家税务系统每年将税务经费的10%至15%用于为纳税人服务;在全国开通免费的服务热线用于税收咨询;建立全国统一的联邦税务局网站,方便纳税人查询下载相关信息、表格、出版物。

澳大利亚的税务部门将纳税人称作“Customer”,其出发点是要深入树立顾客的理念,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澳大利亚联邦和州都设有税务咨询中心,直接为纳税人查询、解答一般的纳税事宜,同时,还设有翻译,方便使用不同语言的纳税人。税务部门认为,为纳税人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是提高纳税人对税法遵从的基本要求。澳大利亚政府在纳税服务内容、手段和时限上,都确立了严格的标准和要求。

(三)税收征管过程运用网络信息技术技术网络

在新加坡税务局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整个税收过程和行政管理都离不开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统。新加坡国内税务局共设立了四个信息科技系统,分别为:国内税收综合系统、电子申报系统、机构服务系统和办公自动化系统。这四个系统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内在联系,一体化程度较高,数据信息高度共享。它们首先对税收征管业务流程进行重组,进而,对原有机构设置进行调整,增设数据处理中心和服务中心,主要负责税务登记、纳税申报、退税申请、数据图像扫描录人以及信函咨询的回复等纳税服务工作。

(四)建立纳税服务考核评价机制

第8篇

关键词:注册税务师制度;制度变迁;制度均衡;税务;税务咨询;税收筹划;涉税鉴证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131(2011)05-0090-07

Supply and Demand Equilibrium and Optimization Measuresfor the System of Certificated Tax Agents in China

TANG Feng-lin

(School of Finance, Chongqing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University, Chongqing 400067, China)

Abstract: The demand for Certificated Tax Agents System comes from companies, government, and the society, and the supply of Certificated Tax Agents System comes from institutional supply of the willing of central government and actual supply of local governments. The demand of China’s firms for Certificated Tax Agents System is not adequate, furthermore, the actual supply of local governments for Certificated Tax Agents System is less than the willing supply of central government and is a supply and demand equilibrium with low level and low efficiency, whose reason is that anticipated gains for institutional evolution by the subjects such as enterprises, tax departments and so on are less than anticipated cost. Thus, the evolution of Certificated Tax Agents System is really the process of the readjustment of interest position of the parties such as enterprises, tax departments, certificated tax agents and so on. In order to realize effective balance between the supply and demand of Certificated Tax Agents System, the related tax law system construction must be consolidated to change the anticipated cost and the anticipated gains of system evolution between each subject.

Key words: Certificated Tax Agents System; institutional evolution; institutional equilibrium; tax agent; tax consultation; taxation plan; tax attestation

一、引言

注册税务师(Certified Tax Agents,即CTA),又称“税务”,最早兴起于20世纪初的日本。当纳税人与税务人员之间出现征纳争议时,税务为双方在对等条件下提供正确的征纳税关系的判断服务。后来演变到为征纳税双方提供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双重服务。由于税务制度能显著地减少征纳税摩擦,降低税收成本,逐渐为世界许多国家采用。目前日本和韩国约85%以上的企业、美国50%以上的企业和近100%的个人、澳大利亚约80%以上的纳税人委托税务代办纳税事宜(王冬梅,2009;田中治,1997)。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少数退休税务干部为纳税人提供税务咨询以来,我国的注册税务师行业虽然有所发展,但发展速度较为缓慢,行业市场占有率不高,甚至出现“有行无市”的局面;这与国外发达的CTA业务市场形成鲜明对比,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这些国家都有相对完善的注册税务师制度,而我国却没有。

注册税务师制度是指对注册税务师的税务、税务咨询、税收筹划和涉税鉴证等业务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系列法规、政策和制度的总称。完善的注册税务师制度应由一系列基本制度和若干个子系统构成,如执业规范系统、资格考试系统、注册管理系统、监督检查系统、后续教育系统、奖惩处理系统等。从基本制度体系建设来看,我国注册税务师制度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够完善,需要构建由法律规范和规章制度框架组成的注册税务师行业法律规制体系,且大约需要用10年左右时间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法》的立法、实施条例和相关部门规章的制定(张晓平 等,2006)。从执业规范体系来看,我国还需要构建CTA执业准则、质量控制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体系(苏强,2006);从资格考试体系来看,我国要适当放宽CTA报名条件,增加主观型试题的比例,全国统一报名时间并与教材征订发行时间衔接,对港、澳、台考生开放考试资格(李树名 等,2003)。制度环境决定着制度安排的性质、范围、进程等, 为制度安排的选择范围设置了边界;从制度运行的外部条件来看,受经济、人文和法制环境的影响,我国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普遍不高,CTA立法层次低,导致我国注册税务师制度运行效率较低(周金荣,2006)。我国个人所得税应由分类征收模式向混合征收模式转变,这不但有利于社会公平的促进,还将有助于我国注册税务师发挥其“协税、保税、办税”作用,理顺个人申报、中介鉴证、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关系,实现社会、政府和个人三位立体的综合监管(苏强,2005a)。

制度的不完善是CTA行业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然而,我国注册税务师制度为什么会不完善?影响其供给和需求的因素是什么?如何实现我国注册税务师制度的均衡?为解决此类问题,有必要把我国注册税务师制度作为一个整体,研究其变迁的动力和路径。本文拟采用供求分析方法,对我国注册税务师制度变迁进行经济学分析,旨在从制度完善角度寻求我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瓶颈的突破之策。

二、我国注册税务师制度的需求分析

1.企业对注册税务师制度的需求

注册税务师的税务、咨询、筹划和鉴证服务可以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一方面,由于税法与会计法存在差异,而日益复杂的税制和自行申报纳税方式使企业纳税的学习成本提高、办税风险增加,于是企业产生了对注册税务师的税务、税务咨询和涉税鉴证等服务的需求;另一方面,日益复杂的税制加大了企业同一应税行为适用不同税收条款的税负差异,从而产生对注册税务师税收筹划的需求。由于出现了在原有制度条件下无法获取的潜在利润(也称外部利润),为了获取最大的利益,纳税人有进行制度创新、将外部利润内在化的冲动,从而形成注册税务师制度变迁的诱致性需求。这里的潜在利润包括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学习成本的节省、可能因误用税法而遭受处罚的风险的降低、委托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制订合理避税方案带来的税负减轻等。

2.政府对注册税务师制度需求

注册税务师的税务、税务咨询和涉税鉴证服务会降低政府的征税成本,其所提供的税收筹划服务也能提高税收的经济效率。一方面,拥有扎实专业知识的注册税务师,能较好地确保企业纳税申报质量,大大减轻税务人员工作量,降低了征税成本,提高了征税效率。另一方面,注册税务师为纳税人提供税收筹划服务,指导企业在法律允许的制度空间内进行合理避税,这不但避免了纳税人因盲目偷逃税款遭受处罚所带来的秩序混乱,而且还引导了纳税人自觉地顺应政府的宏观政策导向,税收政策和制度的经济效率也就得以提高,从而产生了政府对注册税务师制度的内在需求。

3.社会对注册税务师制度的需求

从公平地解决征纳税双方争议的角度来看,注册税务师提供税务咨询和税收顾问服务,有利于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税收征纳关系的建立,有利于纳税人私有产权和国家税收产权的维护。由于经济行为复杂,税收法律制度不可能针对所有的可能事件进行详细规定,加上征纳税主体所站角度不同,对税收法律政策的理解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异,从而出现纳税人对征税机关的某些税收裁量行为持有异议。由于税务行政复议的仲裁者是上级税务主管部门,“经济人”的分析假定对仲裁者行为的公正性提出了挑战。一项制度的有效性不仅体现在它包含了良好的激励机制,还应该包含有效的约束机制。注册税务师的制度安排在争议的征纳税双方之间设置了一个公正的“法官”认为其行为公正的观点是基于以下理由:偏向于政府的裁量将导致注册税务师行业处于“有市场没需求”的境地,偏向于纳税人的裁量将使注册税务师的业务行为遭受更为严厉的监管,甚至是“灭顶之灾”。 。因此,社会也产生了对注册税务师制度变迁的需求。

以上三种类型的需求中,企业的注册税务师制度需求是核心,是整个社会对注册税务师制度需求的最终体现。

三、我国注册税务师制度的供给分析

1.中央意愿的制度供给

中央意愿的制度供给是指由中央(包括中央政府和国税总局)根据既定的目标函数和种种约束条件,在宪法秩序所规定的框架内形成注册税务师制度创新的整体蓝图,并据此制定的具体操作规则。中央的意愿制度供给由注册税务师制度创新的边际成本决定。这种制度变迁的边际成本包括新制度的规划设计、组织实施的费用、清除旧制度的费用、消除制度创新阻力的费用、制度变迁造成的损失和实施新制度的成本等内容。理论上,如果中央由这种制度创新所得到的预期收益超过采用此项创新的边际成本,则注册税务师制度创新的供给将有保障。注册税务师制度的意愿制度供给是中央在一定的制度环境和资源条件约束下,向社会提供的、最大化社会福利值的注册税务师制度数量。我国已由中央提供的CTA制度主要有: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1994、2002),国税总局颁布的《税务试行办法》(1994)、《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1996)、《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1999)、《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1999)、《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1999)、《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1999)、《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2005)和《“十一五”时期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06)等。

2.地方实际的制度供给

地方实际的制度供给是指在中央意愿的制度供给基础上,地方(包括地方各级政府及地方各级税务机关)根据自身的目标函数和约束条件,向辖区内纳税人提供的注册税务师制度数量。它可能是地方政府根据中央的法律法规制定的管理实施方案,也可能是税务局针对某一具体问题而制定的政策文件,甚至还可能是税务人员征税过程中体现的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理解。如: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注册税务师介入税收征管有关纪律等事项的通知》(2009),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请求放松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税务业务资格限制建议的复函》(2005),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2006),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税收工作中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的实施意见》(2000),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注册税务师行业公告制度具体实施办法》,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重庆渝鑫税务师事务所代征代缴天然气资源税等税费的通知》(2001)等。

四、我国注册税务师制度供求均衡分析

注册税务师制度的均衡是指在一定的制度环境和技术条件下,中央的意愿制度供给和地方实际的制度供给适应了整个社会对注册税务师制度的需求。然而,由于注册税务师制度需求和供给的决定因素不一样,导致供求双方对注册税务师制度变迁的预期成本与预期收益不一致;且不同层次的供给主体、需求主体对注册税务师制度的供求也存在差异,从而使得现实中更多的是注册税务师制度供求的不均衡,制度均衡只是作为理论分析标准而存在。这种不均衡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的注册税务师制度需求不足

如前所述,企业会形成对注册税务师制度变迁的诱致性需求,而这种需求能否成为现实,取决于制度变迁潜在利润与成本的比较。现实中纳税人可能有三种选择:违法进行偷逃税、守法自行纳税和守法聘请CTA提供服务。注册税务师制度产生的充要条件是:守法聘请CTA提供服务的净收益>守法自行纳税的净收益>违法进行偷逃税的净收益。其中:守法聘请CTA提供服务的净收益=(企业委托CTA办理涉税事宜后减少的税法学习成本+降低的误用税法而遭受处罚的风险+委托CTA税收筹划后减轻的税收负担)-企业付给注册税务师的中介费;守法自行纳税的净收益=0(作为分析的基准)-(纳税人学习税法的成本+误用税法而遭受处罚的风险);违法进行偷逃税的净收益=偷逃税的预期收益-(被发现而遭受的惩罚+信誉损失等预期违法成本)。

现实中我国税制有许多不尽完善之处,而税收违法成本相对较低,相当于提高了纳税人偷逃税款的预期净收益。而我国一部分注税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不高,难以为纳税人提供较高水平的税收咨询、税务顾问、税收鉴证和税收筹划服务;与税务部门千丝万缕的联系也使得他们难以保持完全的执业独立性公正性;且国际四大所的税务服务收费又远高于国内注册税务师事务所的收费,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纳税人守法并聘请CTA服务的净收益。这两方面都是我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市场规模大但市场需求小”的重要原因。

2. 注册税务师制度地方的实际供给小于中央的意愿供给

注册税务师制度地方的实际供给小于中央的意愿供给的主要原因是:法律法规的原则性和一般性与经济社会现象的多样性和多变性之间的差异。由于注册税务师的相关法律法规只能是针对全国所有的业务活动进行原则性、一般性的规定,而税务、税收筹划和税收咨询的个案却是形式多样的、千变万化的,这就不可避免地给地方在执行这些法律法规时留下大量自行裁量空间,从而为税务人员进行权力寻租创造了条件。而作为独立的中介机构,注册税务师行业将会对税务人员征税行为合法与否进行监督,同时还会给征纳双方争议解决提供公正的评判,这些都将减少税务人员权力寻租的可能。现实中,许多地方税务部门对注册税务师制度的推广不积极,症结在此。有时即便开始实行了注册税务师制度,税务部门受利益集团的影响,或者考虑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需要,也会尽可能地减少有效的新制度供给,或者使制度变迁产生时滞,这从我国注册税务师行业迟迟未能与税务部门彻底脱钩、难以真正成为一个独立的中介性行业可以得到明证。

另外,地方制度供给的预期成本与预期收益与中央的预期成本与预期收益的差异也是造成我国注册税务师制度地方的实际供给与中央的意愿供给不一致的原因。由于中央的注册税务师制度意愿供给是由中央主导的,是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变迁,它并不遵循一致同意的原则;当制度软约束,强制性变得不再强制时,地方就有可能根据辖区的局部利益、地方官员有可能根据其自身利益,通过曲解规则、补充文件、改头换面等方法来修正中央的意愿制度供给,从而造成注册税务师制度的实际供给与意愿供给不一致。

从以上分析可知,我国注册税务师制度不仅需求偏少,而且供给也低于理想数量。现行的注册税务师制度均衡数量偏低、均衡价格偏高,是一种低水平的无效均衡。为了实现均衡的有效性,必须进行注册税务师制度变迁,要明确这种制度变迁的动力是来源于供给还是需求。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不够发达,注册税务师制度变迁来自于市场自发需求的力量还比较薄弱,而政府有义务向社会提供制度公共品,且相对于市场,政府有政治地位上的优势和资源配置权力上的优势,对注册税务师制度变迁的方向、形式、进程起决定性作用(卢现祥,2003)。因此,我国注册税务师制度变迁只能是更多地依赖政府实行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而非依靠市场自发力量所导致的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制度变迁”。进一步的政策含义是:要加强相关税收法律制度体系的建设,改变各主体制度变迁的预期成本和预期收益,从而实现注册税务师制度供给与需求的有效均衡。由此也可知,注册税务师的制度变迁实质上是对企业、税务部门、注册税务师行业等各方利益格局进行重新调整的过程。

五、国外注册税务师制度的经验借鉴

1.注重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法律体系建设

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大多注重法律体系建设,CTA行业发展好的国家一般有着较为完善的CTA法律制度。以日本为例,1911年东京为规范税收服务市场制定了《税务代办监督制度》,1942年日本制定了《税务法》,1951年又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并颁布了《税理士法》。以此为基础,后来又陆续颁布了与之配套的《税理士法施行令》《税理士法施行规则》以及其他若干附则,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从实体法到程序法的法律体系。其他市场经济国家也都制定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对CTA进行规范,如1931年德国制定了《税务咨询法》、1961年韩国制定了《税务士法》等(苏强,2005b)。

2.赋予注册税务师明确的法定业务

对注册税务师的业务范围进行明确的法律界定是发达国家(如日本、韩国和德国等)的普遍做法。韩国的《税务士法》就明确规定,税务士从事制作税务调整计算书、税务鉴证等八项业务及其他附带业务。韩国国税厅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赋予税务士法定业务:第一,企业若聘请税务士记账并申报纳税,可减免10%的应纳税额;若企业年收入在4 800万韩元以上,没有建账且又不请税务士进行纳税审核,则要被加征10%的应纳税额。第二,纳税人交纳所得税时所制作的“税务调整计算书”,只有经税务士审查签字盖章鉴定后税务机关才受理申报。第三,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未经税务士审核签章,将被加征20 %的税款(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考察团,2004)。在国家立法和政策的大力支持下,韩国税务士的社会地位和公信度大大提高,税务士行业也得到了健康发展。

3.保持注册税务师执业的独立性

保持执业的独立性是注册税务师为征纳税双方提供公正纳税服务的前提。受CTA行业产生的历史背景和税收环境等的影响,各国注册税务师执业独立性的强弱不太一样,但诸如日、韩、德等CTA行业发展较好。CTA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CTA执业有着较强的独立性。如日本的税理士机构是完全独立于征纳税双方的中介组织,除法律规定的正常收费外,日本的税理士不得从纳税人和征税机关那里取得任何的其他经济利益和便利条件;韩国《税务士法》规定,税务士及其执业机构必须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保持超然的独立;德国《税务咨询法》也明确规定,税务师及其事务所在法律保护下独立开展工作,不依赖或依靠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不得随意要求税务师做任何事情,更不允许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指定税务师及其机构(苏强,2005c)。

4.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管

从世界范围内来看,各国CTA的行业管理体制无论是政府行政主导的、还是行业自律的管理模式,都加强了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管。如在政府行政主导模式的日本,按《税理士法》规定设立税理士会,税理士必须参加税理士会才能执业,由税理士会进行监管;税理士会分成三个层次,分别管理不同层面的CTA事宜:最上层的是“税理士联合会”,会长由大藏省大臣任命,其职责主要是贯彻《税理士法》规定的税理士使命,帮助税理士履行权利、义务及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质量,负责对税理士会及会员的指导、联络、监督并办理税理士的注册登记等事宜;中层是按国税局分区划分设置的14个分税理士会;下层是按税务署区划设置的506个税理士会支部。各层之间不是统辖与被统辖的关系,而是指导、监督和联络的关系;政府通过税理士联合会发挥监管职能,税理士会作为民间社团实行自律管理(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考察团,2004)。而在实行行业自律管理模式的德国,按照公法成立了全国性的税务咨询行业公会,并在各州设立分会;行业公会有自己的章程,受财政部委托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并受财政部监管。

六、优化我国注册税务师制度的政策建议

1.建立纳税人信息共享机制,加大对偷逃税的惩罚力度

纳税人信息共享机制和税收违法处罚机制是注册税务师制度运行的外部环境的必要组成部分。我国目前纳税人信息制度不完善,税务人员征管水平有限,加上整个社会缺乏诚信纳税意识,此时只有严厉的惩罚措施才能对偷逃税产生足够的威慑力;然而,我国对纳税人偷逃税的惩罚力度远远不够,税收违法成本低,后果是纳税人对税款是能逃则逃。在美国,若纳税人因偷逃税被发现,该信用不良记录将会跟随其一生,从此再也没有机会获取银行信贷及他人信任,因而美国公民一般不敢轻易偷逃税,诚信纳税已成为美国社会的传统。因此,我国要加大对纳税人偷逃税的处罚力度,增加税收违法成本;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与完善纳税人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偷逃税的查处概率;这样才能使纳税人迫于违法成本太高而选择自愿接受注册税务师的专业服务,从而打破原有的制度变迁路径依赖,实现注册税务师制度更高层次的均衡。

2.赋予注册税务师法定专营业务,保持其执业的独立性

目前我国注册税务师没有法定专营业务,在涉税服务方面,他们不得不与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律师等“争饭吃”;至于涉税鉴证服务,《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仅仅将其作为CTA的法定业务范围,也不具有专营性。由于缺乏法定专营业务,作为一个相对较新的中介行业,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尤为艰难,许多事务所只有靠与税务人员拉拢关系以获得业务。在国家税收征管制度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的现实情况下,税务人员也乐于“出手相助”以便权力寻租,进而导致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业务竞争凭借的不是优质税务服务和涉税鉴证服务,而是与税务人员建立的特殊关系。同时,纳税人由于没有自由选择最优服务者的权利,被迫承担这种高的纳税成本,于是许多纳税人就设置内外两套账进行逃税,最终使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进入一种恶性循环。本文认为,只有通过法律赋予注册税务师法定专营业务的方式,才能使注册税务师的执业保持足够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才能使注册税务师行业正常有序地发展。

3.提高注册税务师执业水平,分类和规范业务收费

为了避免与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律师等在诸如纳税申报、发票代购、记账、税法咨询、会计培训、税务行政复议等方面进行低水平恶性竞争,注册税务师要不断加强财税理论与实务知识的学习,利用其专业优势,拓展新的业务空间,实现从劳务型的计税、报税到智能型的税收筹划、税务顾问、纳税评估、财务分析、经营策略等高层次业务转变(李传喜,2008),这样才能以质取胜,赢得纳税人的青睐。

理论上,注册税务师服务行业的收费要按照“谁受益谁付费”原则来确定。由于注册税务师提供的涉税鉴证等服务不仅仅为纳税人降低了误用税法而受处罚的风险,还为税务部门节省了征税成本,因此,涉税鉴证等服务的收费就不能只由企业来承担,税务部门也应按注册税务师调增调减出来的一定比例支付鉴证费,这样对企业来说才是公平合理的。企业的纳税中介服务费用降低了,自然也会增加对注册税务师服务的需求。

4.健全注册税务师法律法规体系,逐步提高立法层次

注册税务师行业发达的国家,都有健全的法律体系来保障。而我国现有的注册税务师制度,如《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等还只是税收行政规章,法律层级较低,对具有民法性质的税务不是特别适应,整体的注册税务师法律法规结构体系也不够健全,缺少配套的实施细则。因此,首先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加紧修改并正式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条例》,同时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相关的涉税业务鉴证准则、行业收费办法、行业公告制度、资质等级评定制度等;其次,要协助人大做好相关立法调研工作,积极推动《中国注册税务师法》的出台(李传喜,2008),以此来增加注册税务师制度供给数量,提高制度供给质量。

5.理顺CTA管理体制,落实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管理的双重监管模式

现阶段,我国对CTA行业名义上采取的是以政府行政管理(CTA 管理中心)为主导,行业自律管理(CTA 协会)为辅助的双重监管模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57号)明确规定:CTA管理中心是行政监管机构,负责依法对CTA 协会、CTA、CTA 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CTA协会是行业自律组织,负责行业指导和自律工作。然而现实中CTA 管理中心与CTA 协会却是一套班子,且两者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管理体制很不健全。因此,要借鉴韩国经验,尽快理顺CTA管理体制,真正实现政府行政与行业自律管理的双重监管(苏强,2005d)。

参考文献:

李传喜.2008.规范和发展我国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思考[J].中央财大学报(5):17-20.

李树名,陈顺德.2003.如何完善我国的注册税务师考试制度[J].中国税务(9):48-49.

卢现祥.2003.西方新制度经济学[M].2版.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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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强.2005b.注册税务师制度演进及其变迁的经济学思考[J].吉林财税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3):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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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强.2006.注册税务师制度及其执业规范体系研究[J].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2):29-30.

田中治.1997.各国(地区)的税务制度[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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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平,左进明.2006.注册税务师行业法律规制研究[J].税务研究(11):59.

第9篇

一、涉税服务外包的内涵

服务外包的概念虽然目前没有统一的表述,但被理论界和实践界普遍认可的核心要素是以信息技术为依托,将服务业中自身业务产品或业务管理过程中的非核心业务外包出去,交由相对专业的第三方完成,从而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提升企业对市场环境应变能力并优化企业核心竞争力。

我国商务部对服务外包的概念有过较为权威的阐述:服务外包业务系指服务外包企业向客户提供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和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业务改造外包、业务流程和业务流程服务外包、应用管理和应用服务等商业应用程序外包、基础技术外包等。

涉税服务外包的内涵更是没有明确、权威的阐述,笔者认为,涉税服务外包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2013〕9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将适宜于第三方力量承担的部分涉税服务事项交由具备条件的第三方力量承担。从而到达缓解税务机关人力紧张的局面,并且能够为纳税人提供更优质、更全面的涉税服务。

二、涉税服务外包的外延及发展现状

在2013年召开的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国家税务总局王军局长提出,税收改革发展的总目标是到2020年基本实现税收现代化。而建立优质便捷的服务体系是实现税收现代化的六大体系之一。在这样一个指导思想之下,纳税服务建设变得更加具有时代意义和历史使命。其实,各地税务机关在很早之前就在一些方面做出了涉税外包的尝试,涉税服务外包的外延也在不断地扩大。就目前的发展现状看,涉税服务外包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务IT技术服务外包

由于税务部门使用的硬软件的种类繁多,复杂度高,涉及到服务器、软件、终端设备、网络、安全等方方面面,特别是数据管理维护工作量巨大,且由于税务部门的业务需求变化快,上级机关不断出台新的政策,各种需求的统计口径的变化也非常快,这样就要求系统软件随之不断地更新。如果这些数据库维护、应用系统开发、升级等完全由税务系统内部信息化部门承担,则税务系统信息部门的工作量将是十分巨大的;且税务部门自己来储备和培养一支如此庞大的专业技术队伍,显然也是不现实的。各地各级税务机关一直以来都采取了IT技术服务外包的模式来提升自身的科技水平,提高征管质效。

(二)策划咨询服务外包

近年来,各地税务机关在机关文化建设、纳税服务提升等方面发展迅速,对机关文化、形象标识、大厅布置、服务流程以及礼仪培训等方面的需求越来越大。这些相对专业的策划咨询,单单依靠税务机关现有的人力资源是远远无法满足发展的需要的。目前,各地各级税务机关在预算管理的范围内,通常通过招标等方式将这些服务外包出去。有了这些专业机构的介入,税务部门的机关文化建设、形象提升以及服务质效都有了较大的提升。例如,有的地方的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的软硬件建设已经达到了银行等社会服务行业的标准,远远的走在了其他政府窗口部门的前列。

三、涉税服务外包的风险管控

(一)税务IT技术服务外包的风险管控

一是严格招投标程序,做好承包方的筛选工作。要将有实力、信誉强的承包方筛选出来。要做好招标预案,可以将信息系统分块招标,不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分散风险,防止垄断。

二是严格管控建设和运维。要建立健全监控考核机制、签订安全保密协议,引入第三方审计、检测机制,对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进行评估。

三是统一建设标准。要对各个系统的建设标准进行统一规划,以便于各个指标口径、技术参数能够与金税系统无缝对接,也避免重复建设,浪费社会资源。

(二)策划咨询服务外包的风险管控

一是保证策划咨询事项的主导地位。对相关的承包商要加强业务指导,对照目标、要求,严格审核策划咨询服务内容。

二是强化事前审核。在相关的内容展现给公众之前,要加强审核,与承包方签订知识产权独创独享协议,避免法律纠纷。

三是积极应对,加强危机处理能力。如果发生了异常舆情,要第一时间响应,做好应对预案,提高处理危机的水平。

四、涉税服务外包的发展趋势

(一) 涉税服务外包的范围越来越广

实际上,各地税务机关对涉水服务外包业务的探索范围已经扩大到相当大的范围,理论上讲除了执法权限类业务、执法程序类业务和类业务外其他的涉税事项都是可以外包的。

少数省级税务机关借鉴呼叫中心行业先进的运营管理经验,弥补税务机关对呼叫中心管理经验的不足,以服务外包模式建立省级呼叫中心。尽管这些呼叫中心的纳税咨询等日常运营目前仍然是由税务机关的税务人员专职负责的,但是将来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介入接管已成为发展趋势。

(二)涉税服务外包的专业性越来越强

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涉税服务外包的专业性也将越来越强。例如,少数税务机关尝试将纳税人法律援助外包给律师事务所,或者与律师事务所联合设立纳税人法律援助中心,有效为纳税人节约时间,减轻纳税人负担,也提高法律援助的工作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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