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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缺乏专门的供用电合同管理机构目前,大多供电企业的供用电合同由营销部门签订并管理。但是,营销部门没有专门机构和专责人来管理合同。所谓的管理,也就是整理归档仅供查阅而已。再者供用电合同涉及大量的法律和供用电专业问题,应该有专门机构和专责人来管理,譬如,企业法律事务(顾问)部门,合同管理委员会等。
1.2缺乏归口分类分级管理机制供电企业的合同管理,没有归口分类分级管理机制。事实上,现在大多数供电企业的合同管理一般都由企业的营销
部门承担,缺乏供电企业各部门的配合,共同履行合同义务的氛围。目前还没有专门的人员和部门对供用电实行归口管理、分类管理和过程管理。合同管理应采取企业法律顾问部门或营销机构内部的专门机构统一归口管理和各业务部门、各单位分口管理的模式。
1.3忽视过程管理
1.3.1忽视自身法定义务和权利的过程管理有些供电企业在签订供用电合同后,随即将合同束之高阁,以应付各类检查和考核评比活动。而在具体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常规检修、线路变更、负荷调整或天灾人祸等原因,个别企业就会无视合同条约自行决断,因而常常导致客户投诉甚至吃官司。这会造成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个别企业在形成供用电合同后,往往在经营活动中不受之束缚,只重视签约过程,而轻视合同履行,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应对上级各种考核评比;另一方面,如合同双方发生违约情况时,却不懂得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供用电合同一般为长期合同,由于跨时久远,往往其法律依据(如法律的废止、补充、修改)、当事人的身份(如合并、分立、改制等)等均可能发生变化。又如,常见的用电变更业务,如不能相应变更,显然不能准确反映当前的实际情况(如电度电费和基本电费的变化),不利于合同的正确履行和责任的清晰认定。
1.3.2不注意取证“以事实为依据”是我国重要的司法原则,但法律上的“事实”并不等于客观事实,它是指以证据支撑、并为法庭认可的事实。当用电方违反合同,如窃电、违章用电,供电方的用电检查人员或者抄收人员不经取证,即施以停电、剪线、查封、拆表等措施。此举就有败诉的风险,因为你手中还没有证明用电方违反合同的依据。
1.3.3有关基础资料保管不善按照《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规定,双方在用电的报装、勘察、设计、安装、验收过程中,会形成一系列技术资料,它们事实上是供用电合同的附件,应当一并保存;一旦散失,往往于供电方不利。
1.4供用电合同的履行监督首先,没有对合同实行动态的不间断的跟踪管理,对每一份合同做出实时的履行情况评估,这样合同就会与实际发生脱节;其次,对于怠于履行供用电合同的情况,没有向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发出提醒;再次,对合同双方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缺乏监督,没有根据合同履行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这样就造成隐患的积累,纠纷的加剧。
2供用电合同的现代化管理
2.1健全供用电合同管理系统
2.1.1合同的初始化供用电合同条款与内容要根据客户的供电方式、金额、用电需求,围绕双方权利义务和供用电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发生的法律责任来构造出各种不同内容和形式的合同“范本”,即模板,再由这些模板去生成千差万别的合同。为了使合同软件能与其他系统共享各项数据,使营销工作同步性、统一性、规范性、实时性,以提高整体工作效率,应该设置相应的数据接口。根据工作实际,使合同软件能够利用其他软件或者营销MIS系统的数据,也可以根据其他软件或者营销MIS使用合同软件的数据。为了确保合同文档资料的安全,需设置灵活的备份,如刻录光盘、多处存放等。
2.1.2合同签订为了减少相同信息的反复输入量,对合同变量涉及到的所有可能的情况,均以选择菜单解决,这样保持术语一致,合同规范标准,还可提高工作效率。供用电合同的有些内容比较复杂,以条款来解决比较麻烦,往往以附件的方式解决。供用电合同既涉及供用电业务和技术,也涉及到法律问题,合同内容繁多,对重要客户或用电大户合同的签订,要实行会签制,尽量做到相关各方参与,共同审查,以此来最大限度地避免疏漏,减少企业损失。
2.2合同资料管理
2.2.1纸质合同资料保存纸质文档保存可以保留合同签订的原始状态。要按照《档案法》的要求,分长期类和短期类分别存放,并采取防火、防潮、防蛀等手段完好保存。纸质合同文档是供用电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依据,一旦发生纠纷,只能依靠纸质档案取得法庭的认可和支持,电子文档资料是不会得到法院认可的。
2.2.2电子合同文档管理及合同电子资料保存电子文档保存又分为整篇文档保存和数据文本文档保存,前者既起到备份作用,又为查询合同原文提供了便捷途径,后者可使合同管理人员便捷、简明地进行合同数据统计分析或生成报表,为供用电合同的动态管理从技术和设备上打下基础。电子文档的保管要有专门人员按照权限分级管理,杜绝非管理人员进入系统,以免真实的资料遭到改写、盗窃或其他原因丢失。
2.3供用电合同的动态管理
2.3.1条件查询和统计分析查询的方式可以根据合同编号、户名、容量、用电分类、电压等级、行业分类、合同有效期等变量进行。在合同管理工程中能够统计月度、年度合同数量和新签订合同数量;统计各类用电信息,包括容量、供电方式、电压类别、用电性质、各种用电变更情况、客户经营和财务重大变动情况等。合同管理为营销管理服务,模板设置应能够生成统计图表和数据分析图。
2.3.2合同履行和变更在供电营销过程中,应实时将客户履行合同的情况和用户变更情况反馈给合同管理人员做实时记录。保证通过合同管理软件统计查询到客户最新的用电情况资信。合同履行包括用电安全、设备安全、按时足额缴费情况、是否有违章用电窃电等情况;合同变更主要就是指用电变更。以上变更的申请、施工安装、验收、接收的资料和记录均应及时收归合同纸质档案,并在电子档案中做相应的记录。
2.3.3合同履行监督在供用电合同管理中要确立法律风险预警机制,建立和完善供用电合同签订前对客户的资信审查制度和合同履行过程中客户的履约能力的跟踪监管制度,形成事前有预防、事中有管理、事后有补救的动态运行管理机制。根据合同履行或变更记录,监督客户的履约情况、经营财务状况、用电变更情况,对客户发出提示信息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供营销决策建议,必要时启动风险预警机制。在依法取得客户经营状况恶化或恶意逃避债务的信息后,可依据双方合同条约进行督促,期限满后当终止合同。另外,当用电人已经迟延履行义务,经催促一段合理的时限后,仍不履行义务者,供电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停止供电,并申请司法机关进行裁决,依法追回相关损失。
2.3.4合同纠纷处理、终止与解除对于和客户之间的较大纠纷,如投诉、仲裁、诉讼、终止和解除合同等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原因、经过和处理结果等应该记录在合同管理的模板上,便于合同纠纷管理和历史资料的查询,或者为新的纠纷解决提供资料和证据。
3结束语
[关键词] 供用电 合同 现状 改进措施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企业和用电客户建立供用电关系的唯一的法律文书,及时、正确、合法和用电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和实现依法治企的重要手段和重要内容。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化建设的不断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识在不断提供。特别是公民依法维权的意识特别强,和供用电方面的法律诉讼案件近年来明显增加。及时、合法、合程和用电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维护企业利益,化解经营风险,已是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企业与用户双方权利与义务的法定的最集中体现,是供用双方联系的利益纽带,也是供电企业营销环节的管理纽带,因此,抓好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供用电合同的定义及特征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从性质上讲属于特种商品的买卖合同,是移转财产所有权合同的一种。合同法分则之所以将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作为单独的一类有名合同,主要是源于这类合同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概括起来,供电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一)合同一方主体是特定的。供电人是依法被授予供电营业资格的企业。
(二)合同标的是一种特殊商品――电力,虽然客观存在,但却看不见,摸不得,且具有危险性。
(三)供用电合同是一种持续供给合同。由于电力的供应与使用是连续的,因而合同的履行方式始终处于一种持续状态。
(四)供用电合同一般采用格式或半格式条款的形式订立。电力事业是具有社会公益性的公用事业,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公共安全、经济发展。电力这种特殊商品本身又具有网络性和自然垄断性。这就使电力企业对电能质量及电网的管理具有一定的强制标准。为保证安全用电而按照技术标准和行业规程拟定的条款,用电人仅有同意或不同意的权利,而不能更改其内容。
(五)供用电合同为诺成、双务、有偿合同。供用电合同自双方达成协议时起生效,而不以电力的实际供应为合同的生效要件。
二、供用电合同签订现状
(一)客户供用电合同签订情况
1.按照省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有效期为高压三年、低压五年,目前大部分高压合同已实现电子合同。但到期无法实现续签合同。约80%以上的低压供用电合同也已到期,需重签。
2.个别单位还有手工版的供用电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填写的规范性均无法满足省公司的最新要求。
3.个别省市重点工程,先送电再签订合同,即合同签订日期比送电日期晚。
(二)35千伏及以上专变供电客户供用电合同签订情况
35千伏及以上专变客户用电量较大。在供用电合同签订方面,虽都有签订合同,但合同中仍存在较多问题。如线损计算不规范、产权分界不清楚、合同附件不全(调度协议等),上级部门在查110KV高压业扩档案时,资料很不完整,存接入系统批复替代供电方案,电业局没有按照供电方案格式答复客户。
(三)目前从事合同制作、审核人员情况
高低压合同由高低压用电检查人员签订,班长或所主任一级审核,所主任或分管领导二级审核(高压合同一般由分管领导审核、低压合同一般由营销所主任负责审核)。
二、供用电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供用电合同的签订率严重偏低,从事签订供用电合同的人员配备不足
目前,高供高量和高供低量客户供用电合同的签订率为98%;低供低量客户供用电合同的签订率为83%,扣除因客户用电变更合同需重签而未签、合同超期需重签而未签,以及合同内容和签订不规范需更换而未更换的合同外,基本符合省公司要求的合同签订率只有约35%。造成供用电合同签订率严重偏低的主要原因是从事签订供用电合同的人员配备存在严重不足。目前用电检查人员严重短缺,现有用电检查人员数量不足按最新的《供电劳动定员标准(试行)》定员的50%。
(二)客户用电变更信息传递不畅,供用电合同变更不及时
供用电合同中电气设备产权分界涉及客户的接电杆号,而目前凡涉及供电馈线的新建、改造等变更工作均由配电口负责,工作完成后有关的客户接电杆号变更信息无法及时传递到营销口,负责供用电合同签订工作的营销人员无法知晓供用电合同的有关配电信息变更,即使知道后也无法及时变更合同,导致供用电合同和现场实际情况的不一致。
(三)35千伏及以上供电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原始资料不全,已签订的合同存在不少问题
根据职能划分,35千伏及以上供电客户的供电方案由发展策划部负责,分局负责供电方案答复客户,生技部负责组织审图、工程中间检查、竣工报验。营销部负责计量装表,参与确定供电方案、产权分界、计量设置。分局负责签订供用电合同及SG186流程;调度所负责签订电网调度协议。目前,厦门大部分110千伏供电客户的计量装置均安装在客户变电站侧。因110千伏供电馈线的投资、产权归属等均无法找到有关书面资料。除2户向客户收取110千伏线路损耗外,其它均未向客户收取线损,且110千伏供电馈线的投资及产权问题有关部门均说法不一,给确定是否向客户收取线损造成较大困难。另一方面,已签订的合同仍存在变更不及时、合同签订内容和现场实际不符、产权分界和维护责任不清等问题。
(四)供用电合同签订质量不高
1、供电方案不合理,产权分界难以界定
由于历史原因,供电分局的供电方案一般由供电方案专责、规划或配电专责负责初勘,供电方案重视电源部分的考虑,由配电口分管领导组织开会确定,营销人员未参与,即使参与话语权有限。用电检查在签订合同时,按照省公司常规产权分界规定签订合同,经常出现相互矛盾。在确定供电方案时一般未考虑和客户的产权分界问题,采用架空-电缆-架空混接,采用从一个客户的进线柜(箱)后环网供电给另一客户;直接从产权属某一客户(供用电合同中有明确)的线路(变压器)上接线供电给另一客户等情况(没有和原有客户协商和书面约定),致使在供用电合同中难以界定清晰的产权分界点,另一方面也是一种侵犯原用电客户权益的一种行为的做法。
2、供电方案考虑不周,影响供用合同的正确签订
目前各供电分局对一些如供电线(设备)非客户投资或部分投资、正式供电但采用临时供电线路等非常规供电的客户 (一般客户业扩工程引起的供电线路及设备均由客户投资建设,原各供电分局对此均有相应的产权分界原则)和有重要负荷的客户,在供电方案确定时,未和客户就配电设施投资、产权归属、设备损耗归属、运行维护、是否配置多电源等有关供用电合同内容上和客户达成书面协议,也未及时将有关信息及时传递给供用电合同的签订人员,进而影响供用电合同的质量。
3、从事签订供用电合同人员新人员多,业务素质不能满足要求,工作熟练程度低,原手工版供用电合同中存在涂改、产权描述不清、内容和实际不一致等不规范问题。另一方面,由于人手紧,有的供用电合同签订人员合同续签时未到现场核实就依据旧合同签订,影响到供用电合同签订质量。
4、供用电合同内容不能满足要求,如低压客户中没有界定供电范围,居民背书合同中产权描述不清等问题,容易和客户发生法律纠纷。
(五)供用电合同的签订效率不高
1、现有的供用电合同管理系统中存在许多不合理的方面,影响供用电合同签订效率的提高。一是杂项申请业务,要等到业扩流程归档后,客户服务信息系统中才能办理供用电合同。由于工程已完工,客户会找出种种借口不办和延迟和我局签订供用电合同,极大地增加了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工作量;二是在客户服务管理系统中新装、增容客户的供用电合同的在图纸审核合格后就自动生成,因此类客户数量较多。且许多客户在供电方案确定后就撤销业扩工程,大大增加了供用电合同签订时查找的工作量;三是对已通过系统制作过的合同,如需变更合同,系统无法实现在原有合同的基础进行修改,而必须重新制作,极大地影响到合同签订工作效率的提高;四是供用合同子系统中绘制供电一次接线图及产权分界示意图空间位置太小,无法画多台变压器客户一次主接线,且系统提供的画图软件,只能画较为简单的接线图,对多台变压器的一次主接线图只能采用位图的方式。
2、从事签订供用电合同的新人员多,业务素质不能满足要求,工作熟练程度低,也是影响供用电合同签订效率的主要原因之一。
(六)供用电合同的管理有待进一步规范
个别地方没有出台统一的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各供电分局在供用电合同的管理上也存在差异,供用电合同丢失、配电设备产权分界标准不一致、以及需变更合同的范围不统一等问题仍然存在,影响到合同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供用电合同管理改进措施
1、有计划、分步骤完成原有应签而未签的供用电合同
对到期的合同,由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专工,分月列出时间表,提前一个月通知到相关供电营业所和用电客户,对到期不续签供用电合同的客户,分别采取电话告知、手机短信、下发续签供用电合同通知书等相关措施,促使其按时签订供用
2、加强签订人员培训,提高供用电合同签订的质量
针对目前各分局从事供用电合同签订的人员业务能力偏低的实际情况,我部将积极安排人员参加省公司的上岗取证,同时在企划部的配合下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供用电合同签订人员的培训工作,以提高供用电合同签订人员的业务能力。
3、参与供电方案的确定,健全供用电合同签订的原始资料
35千伏及以上电压供电客户的用电申请,严格按省公司规定的业扩流程向各供电分局提出申请,按规定书面答复供电方案给客户。建议营销部和各供电分局营销人员参与供电方案的会审,并就线路设备投资、产权分界、运行维护、计量设置及损耗收取、电源配置及保安容量等相关问题和客户签订协议,作为今后供用电合同签订的依据。对现有的供用电合同的35千伏及以上电压供电的客户,建议由生技部牵头,会同送电部、营销部、财经部、计划部和企管部法律人员和客户协商,就供电线路的产权分界和归属、运行维护责任、线损归属等和客户签订书面协议,作为重新和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的依据,重新对35千伏及以上电压供电客户的合同签订工作。10千伏及以下电压供电方案应由各分局营销人员参与会审,供电方案要确保产权清晰。对供电线(设备)非客户投资或部分投资、正式供电但采用临时供电线路等非常规供电和有重要负荷的客户,在供电方案确定时,要和客户就配电设施投资、产权归属、设备损耗归属、运行维护、是否配置多电源等事关签订书面协议,作为以后签订供用电合同的依据。
4、对因供电方案不合理引起和客户产权界定不清的问题,纳入配网改造计划予以解决
对采用从一个客户的进线柜(箱)后环网供电给另一客户,直接从产权属某一客户)的线路(变压器)上接线供电给另一客户等和客户配电设施产权难以界定的情况,建议由各分局负责进行统计,并纳入配网改造计划进行整改,重新签订供用电合同,以实现和客户产权清晰,减少和客户有关产权的纠纷。
5、建立客户配电信息变更的有效和长效机制
为保证由于我局原因引起的客户接电杆号等供电电源变更的信息及时传递到各供电分局的营销部分,各供电分局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客户配电配电信息变更能及时传递到营销部门。各分局营销人员应及时对相关合同进行变更,以确保供用电合同内容和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6、严把客户业扩工程的送电关,确保在送电前完成供用电合同签订工作
为提高供用电合同签订的工作效率,各供电分局应加强和工程施工单位的协调,加强业扩工程的中间检查,要求所有新装(含增容和杂项)客户必须在送电前完成供用电合同的签订。
7、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供用电合同签订人员素质
针对目前各分局从事供用电合同签订的人员业务能力偏低的实际情况,我部将积极安排人员参加省公司的上岗取证,同时在企划部的配合下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供用电合同签订人员的培训工作,以提高供用电合同签订人员的业务能力。二是建立健全供用电合同的分级审核及会签制度,明确各供电营业所合同修签人员的审核事项和责任,建立合同内部会签、流转分级审核责任,严把合同签约质量关,降低和杜绝合同修签错误和遗漏,提高合同修签的质量和效率。
Abstract: The power supply and consumption contract is the only effective legal document of relationship between power supply enterprises and users, timely and correctly signing a power supply and consumption contract with users is a important way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the power supply enterprises. This paper analyzed various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power supply contract management process, on this basis, according to the actual situation, proposed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关键词: 供用电;合同管理;问题;对策
Key words: power supply and consumption;contract management;problem;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F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32-0145-02
作者简介:任红梅(1971-),女,四川汉源人,本科,企业法律顾问,研究方向为供用电合同。
0 引言
供用电合同是指供电企业向用户提供电力资源,用户支付一定费用的合同。从合同性质角度分析,这种合同属于特种商品的买卖合同,属于转移财产所有权合同中的其中一种。供用电合同一方的主体是特定的,是依照法律规定被授予供电营业资格的企业。合同的标的物是电力,电力的供应和使用都是连续的,故合同履行方式一直处于一种持续状态。供用电合同通常采用的是格式或者半格式条款的方式订立,且电力企业对电力资源与电网的管理具有特定的强制标准。供用电合同自从双方订立合同时生效,不以电力资源的实际供应时间为合同生效的条件。下面本文对供用电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1 供用电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 供用电合同的签订率较低,合同变更不及时 现阶段,供用电合同签订的成功率较低,除了因为用户用电合同需要重新签订但是并未签订之外,以及合同超过规定期限需要重签却并未签订的合同以外,符合供电企业要求的合同签订有效率仅为37%[1]。而合同签订率比较低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从事签订合同的专业人员配备不足,用电检查人员较少,数量严重不足。在供用电合同中,各种电气设备的产权分界关系到用户的接电杆号,但是现阶段有关供电馈线的改建变更事情主要由配电口管理,待事情结束以后用户接电杆号的变更信息不能第一时间传达到营销口,致使负责管理签订合同的营销人员不能及时了解相关信息的变更,不能及时地变更合同,致使供用电合同与真实情况相冲突。
1.2 供用电签订合同的质量较低 首先,由于供电分局的供电方案通常是由供电方案专门规划管理的,供电方案多数非常重视电源部分,通过配电口分管领导组织开会决定,营销人员没有参与其中,导致在用电检查签订合同过程中,根据省公司的产权分界相矛盾,在制定供电方案时未顾及用户产权分界问题,在某种程度上,损害了用户权益。其次,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由于考虑不全面,供用合同不能正确签订[2]。现阶段,供电分局对一些供电线以及设备的投资属于非用户投资,在正式供电时多采用临时供电线路,为用户提供的是非常规电力资源。供电线路或者设备由用户个人投资建设,原来供电分局应有的产权和重要负荷的用户,在确定供电方案时,没有和用户针对配电设施投资、设备耗损归属,是否配置多种电源等相关内容在供用电合同上未达成书面协议,严重影响到供用电合同的质量。最后,和用户签订的供用电内容不能很好地满足用户要求,且相关产权问题表述不清晰,容易出现法律纠纷。
1.3 合同管理部门缺失 由于电力事业是具有公益性质的事业,它涉及到整个社会的公共安全以及经济的快速发展。而电力这种特殊的商品自身又具有网络性、垄断性的特点,这就要求电力企业对电网、电能管理中必须依据一定的强制性标准。同时,供电企业的垄断地位,导致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形成了重视生产、轻视营销的现象,故供用电合同的管理也只是被当作供电企业电力营销工作中一个特殊专业来对待[3]。在签订合同时主要通过营销部门检查,企业的法律检查、纪委部门都未参与进来,只是合同中有关条款是否合法、安全责任是否明确以及电价收费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等各项工作都非常缺乏强有力的监管。在管理合同过程中未成立一种良性的审核监督制度,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合同自身不可避免地就会受到挑剔、苛责。
1.4 供用电合同管理不均衡 一般情况下,供用电合同关涉到所有的用电客户,签约的数目庞大,如果长时间忽视供用电合同的管理,那么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很容易就会发生重视修签率、轻视修签的质量;重视高压供电合同管理,轻视低压供电合同管理;重视城镇地区供电合同管理,轻视农村地区供电合同管理的不良现象。如果一味地追求修签率,那么签订合同的质量就不能得到有效保障,也不能发挥合同应用的法律效力。
1.5 供用电合同相关管理制度不完善 在供电电合同管理过程中,缺乏有效的奖惩考核制度,且企业营销部门的合同管理意识淡薄。在营销部门管理业务过程中仅仅重视考核营销指标,对供用电合同的管理也只是当成一项很普通的业务对待[4]。因此,由于供用电合同修签质量产生的经营损失,缺乏规范的考核制度,基层营销部分对供用电合同管理的重要性也缺乏认识,忽视了供用电合同的管理。
2 加强供用电合同管理的对策
2.1 加大对签订人员的培训力度,有计划完成供用电合同签订工作 针对原来应该签订合同而还没有签的供用电合同,要有计划、分步骤地完成;对于已经到期的合同,供电企业把这部分合同进行合理分类、按月列出科学的时间表,提前通知有关供电营业单位与用户,对于到期限仍旧不签订续签合同的用户,分别采用电话通知、发送电子邮件以及手机短线等方式,提醒用户按时续签合同。增强对签订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供用电合同签订质量[5]。对于现阶段各个电力企业负责供用电合同签订的人员业务能力较低的现实情况,合理组织相关人员到省公司参加上岗取证。然后在企划部的协助下有计划地开展供用电合同签订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供用电合同签订人员的工作能力。
2.2 改造配网计划,制定长效管理制度 针对因为供电方案不合理引起的客户产权界定不清晰的各种问题,需要纳入配电网的改造计划。从一个用户的进线柜环网供电到另一个用户,由各个分局进行统计分析,然后纳入配电网改造计划的项目进行整体修改,重新签订相关的供用电合同,把供电企业与客户之间的产权划分清楚,以最大限度减少和用户之间的产权纠纷[6]。同时,为了确保因为供电企业的因素导致客户接电杆信号或者供电电源变更等信息在第一时间传达到各个供电分局的营销部门,各个供电分局必须依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程序与管理制度。保证用户变更以后的配电信息及时传送到相关营销部门,各个电力分局负责营销的人员对用户的用电合同应该进行及时变更,使供用电合同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保持一致。
2.3 规范供用电合同管理制度 严格控制用户业扩工程送电环节,保证在送电之前结束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工作,为了切实提高供用电合同签订的工作效率,各个供电分局必须加强与工程施工单位协调,重视对业扩工程的检查,必须规定新装的用户在送电之前完成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工作。此外,为了保证供用电合同的信息和营销部门留存的信息相符,在每个月开出专变清单以后,供电企业专门负责把所有的用户信息逐一和营销部门的信息核实,一旦发现签订合同上面的信息和营销信息不一致,立刻通知供电营业想场所到现场进行信息核对,以现场信息为依据,判断用户的正确信息。
2.4 完善供用电合同管理制度 要想保证供用电合同修签工作顺利开展,必须完善供用电合同管理体系。加强对供用电合同修签工作的研究,成立分管营销组长,把相关科室的负责人定为工作小组,形成供用电何荣管理的人员系统。其次,完善合同管理体系,重新补充供用电合同管理方法,明确各位合同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合同分级管理模式,规范合同的管理台账、报表等,明确合同的存放位置,档案盒外观以及标签格式等内容,把专变用户的合同和原始档案一起存放[7]。最后,要多和用户沟通,及时了解用户经营概况,掌握用户的用电情况,通过各种途径取得用户的理解、支持。针对不配合工作的用户,加大宣传力度,比如:利用正反案例的对比,加深“电是商品”的宣传力度,提高用户遵守法律的意识。如果有些用户对合同条款不甚明白,要做好合同条款的解释说明工作,通过合理的解释,让用户从原来的不理解转变为支持配合。此外,还要多和用户联系,当关于合同内容达成一致以后,通过走访用户或者电话联系等方式,和用户保持良好的关系,促使用户尽早签订供用电合同。
2.5 健全供用电合同的审核、会签制度 完善供用电何荣的审核、会签程序,明确列出供电经营场所合同修签人员的审核部分,制定出供用电合同内部会签、流转分级的核实责任,控制合同签约的质量,杜绝出现修签错误,或者遗漏相关内容,提高合同修签质量[8]。其次,可以定期召开客户座谈会,为用户发放评议卡片,加强对用户合同履行监督,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供电,进行诚信服务。通过适时的调查、回访,发现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典型问题,改进合同管理过程中的不足之处,掌握企业合同签订、用户履行合同条款的动态情况,确保用户进行知情消费、自主消费。
3 结束语
总而言之,供用电合同作为供电企业和用户之间相互联系的纽带,在供电企业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且供用电合同的管理是一项涉及面广、事项繁杂、需要多个部门进行密切配合的工作,对相关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技能有较高的要求。因此,在管理过程中,要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综合能力,尽最大程度减少经济利益方面的纠纷,杜绝违法行为,不断完善供用电合同的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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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供用电 合同 现状 改进措施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企业和用电客户建立供用电关系的唯一的法律文书,及时、正确、合法和用电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和实现依法治企的重要手段和重要内容。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化建设的不断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识在不断提供。特别是公民依法维权的意识特别强,和供用电方面的法律诉讼案件近年来明显增加。及时、合法、合程和用电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维护企业利益,化解经营风险,已是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供用电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供用电合同的签订率严重偏低,从事签订供用电合同的人员配备不足
目前,高供高量和高供低量客户供用电合同的签订率为98%;低供低量客户供用电合同的签订率为83%,扣除因客户用电变更合同需重签而未签、合同超期需重签而未签,以及合同内容和签订不规范需更换而未更换的合同外,基本符合省公司要求的合同签订率只有约35%。造成供用电合同签订率严重偏低的主要原因是从事签订供用电合同的人员配备存在严重不足。目前用电检查人员严重短缺,现有用电检查人员数量不足按最新的《供电劳动定员标准(试行)》定员的50%。
(二)、客户用电变更信息传递不畅,供用电合同变更不及时
供用电合同中电气设备产权分界涉及客户的接电杆号,而目前凡涉及供电馈线的新建、改造等变更工作均由配电口负责,工作完成后有关的客户接电杆号变更信息无法及时传递到营销口,负责供用电合同签订工作的营销人员无法知晓供用电合同的有关配电信息变更,即使知道后也无法及时变更合同,导致供用电合同和现场实际情况的不一致。
(三)、35千伏及以上供电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原始资料不全,已签订的合同存在不少问题
根据职能划分,35千伏及以上供电客户的供电方案由发展策划部负责,分局负责供电方案答复客户,生技部负责组织审图、工程中间检查、竣工报验。营销部负责计量装表,参与确定供电方案、产权分界、计量设置。分局负责签订供用电合同及SG186流程;调度所负责签订电网调度协议。目前,厦门大部分110千伏供电客户的计量装置均安装在客户变电站侧。因110千伏供电馈线的投资、产权归属等均无法找到有关书面资料。除2户向客户收取110千伏线路损耗外,其它均未向客户收取线损,且110千伏供电馈线的投资及产权问题有关部门均说法不一,给确定是否向客户收取线损造成较大困难。另一方面,已签订的合同仍存在变更不及时、合同签订内容和现场实际不符、产权分界和维护责任不清等问题。
(四)、供用电合同签订质量不高
1、供电方案不合理,产权分界难以界定
由于历史原因,供电分局的供电方案一般由供电方案专责、规划或配电专责负责初勘,供电方案重视电源部分的考虑,由配电口分管领导组织开会确定,营销人员未参与,即使参与话语权有限。用电检查在签订合同时,按照省公司常规产权分界规定签订合同,经常出现相互矛盾。在确定供电方案时一般未考虑和客户的产权分界问题,致使在供用电合同中难以界定清晰的产权分界点,另一方面也是一种侵犯原用电客户权益的一种行为的做法。
2、供电方案考虑不周,影响供用合同的正确签订
目前各供电分局对一些如供电线(设备)非客户投资或部分投资、正式供电但采用临时供电线路等非常规供电的客户 (一般客户业扩工程引起的供电线路及设备均由客户投资建设,原各供电分局对此均有相应的产权分界原则)和有重要负荷的客户,在供电方案确定时,未和客户就配电设施投资、产权归属、设备损耗归属、运行维护、是否配置多电源等有关供用电合同内容上和客户达成书面协议,也未及时将有关信息及时传递给供用电合同的签订人员,进而影响供用电合同的质量。
3、供用电合同内容不能满足要求,如低压客户中没有界定供电范围,居民背书合同中产权描述不清等问题,容易和客户发生法律纠纷。
(五)、供用电合同的管理有待进一步规范
个别地方没有出台统一的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各供电分局在供用电合同的管理上也存在差异,供用电合同丢失、配电设备产权分界标准不一致、以及需变更合同的范围不统一等问题仍然存在,影响到合同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供用电合同管理改进措施
1、有计划、分步骤完成原有应签而未签的供用电合同。对到期的合同,由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专工,分月列出时间表,提前一个月通知到相关供电营业所和用电客户,对到期不续签供用电合同的客户,分别采取电话告知、手机短信、下发续签供用电合同通知书等相关措施,促使其按时签订供用
2、加强签订人员培训,提高供用电合同签订的质量。针对目前各分局从事供用电合同签订的人员业务能力偏低的实际情况,我部将积极安排人员参加省公司的上岗取证,同时在企划部的配合下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供用电合同签订人员的培训工作,以提高供用电合同签订人员的业务能力。
3、对因供电方案不合理引起和客户产权界定不清的问题,纳入配网改造计划予以解决。
对采用从一个客户的进线柜(箱)后环网供电给另一客户,直接从产权属某一客户)的线路(变压器)上接线供电给另一客户等和客户配电设施产权难以界定的情况,建议由各分局负责进行统计,并纳入配网改造计划进行整改,重新签订供用电合同,以实现和客户产权清晰,减少和客户有关产权的纠纷。
4、建立客户配电信息变更的有效和长效机制
为保证由于我局原因引起的客户接电杆号等供电电源变更的信息及时传递到各供电分局的营销部分,各供电分局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客户配电配电信息变更能及时传递到营销部门。各分局营销人员应及时对相关合同进行变更,以确保供用电合同内容和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5、严把客户业扩工程的送电关,确保在送电前完成供用电合同签订工作
为提高供用电合同签订的工作效率,各供电分局应加强和工程施工单位的协调,加强业扩工程的中间检查,要求所有新装(含增容和杂项)客户必须在送电前完成供用电合同的签订。
6、建立健全各项供用电合同管理制度,规范供用电合同的管理。
供用电合同及供用电协议管理办法
第一条:凡属供电营业区内的长期用电户以及临时用电户均应签定供用电合同或供用电协议。
第二条:供用电合同是我国经济合同法明文规定的重要合同之一。供用电合同指供电方(供电企业)根据用户的需要和电网的可供能力,要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符合国家供用电政策的基础上,与用电方(用户)签订的明确供用电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签订供用电合同是为了保护合同的当事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责任,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提高电能使用的经济效果。签订供用电合同需要考虑电网的可能。由于机组故障、燃料供应不足、交通运输不及时,都可能影响到供用电合同的正常履行。从这个意义上讲,供用电合同的签订比其他经济合同的条件更为严格。因此,必须考虑当事者对合同的影响和制约,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供用电合同。
第四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企业与电力用户一般应签订供用电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经济责任。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应根据用户的需要和电网的可能,从重要电力用户开始,逐步扩大范围。
第五条:供用电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⑴供电方式、供电质量和供电时间;
⑵用电容量和用电地址、用电性质;
⑶计量方式和电价、电费及结算方式;
⑷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的划分;
⑸合同的有效期限;
⑹违约责任;
⑺双方共同认为应约订的其他条款。
第六条:供用电合同应采用书面标准格式合同。
接用户类别的不同,供用电合同法分为三种:
⑴居民用户供用电合同;
⑵电力用户供用电合同;
⑶特殊用户供用电合同。
第七条:供电企业的主要义务有:
⑴对本供电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有按国家规定提供电力的义务;
⑵有按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时间、方式,合理调度和安全供电的义务。
⑶用户对供电质量有特殊的要求时,根据其必要性和电网的可能性,有对其提供相应的电力的义务。
⑷在抢险救灾需要紧急供电时,有尽快供电的义务。
⑸因故需要停电时,有按规定事先通知用户和进行公告的义务。引起停电或限电的原因消除后,有尽快恢复供电的义务。
⑹有在其供电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的义务;
第八条:用户的义务主要有:
⑴在行使各项用电权利之前,有到当地供电企业办理手续,并按国家规定交付费用的义务。
⑵对自身的送电装置,有义务接受供电企业对其图纸的审核、对隐蔽工程的施工监督和对工程竣工后的检验义务。
⑶有按规定安装和保护用电计量装置的义务。
⑷有按合同约定的数量、条件用电,交付电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的义务。
第九条: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复杂的争论问题,要使这些问题得一迅速、公开、准确的解决,可采用:
⑴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仲裁;版权所有
⑵向人民法院,通过经济司法解决。
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况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⑴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扰乱供电秩序。
⑵由于供电能力的变化或国家对电力供应与使用管理的政策调整,使订立供用电合同时的依据被修改或取消。
⑶当事人一方依照法律程序确定无法履行合同。
⑷由于不可抗拒力或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经供用电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或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变更或解除供用电合同是一种合法行为,但由于变更或解除合同使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时,除依法律规定可以免除责任外,提出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应负责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供用电协议是未签订供电用合同以前,供用电根据国家的政策和上级的有关规定,经协商在供用电有关事宜上达成的一致意见。一般用户在供电前申请取得用电指标后,与供电企业签订供用电协议。
第十二条:供用电协议内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正本一式两份,供电方、用电方加盖公章后,双方各持一份。从协议签订之日起即行生效执行。协议的有效期限一般为1~3年。供用电双方在供用电协议内容有所变更时(如供电容量增加或减少,用电性质变化相关电价变化等),可以对供电协议进行修改、补充。经一方提出,双方协商同意,重签订供用电协议或对原协议进行局部修改,经双方加盖公章后,方可执行。供用电协议到期后,应认真地复审一次,并分别给予确认、修订或提出废止。
第十三条:供用电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⑴电力用途及用电性质;
⑵供电方式。是指供电部门对用户供电的电压、频率、相别以及供电电源可靠程度、供电电源数量、进线方式是架空还是电缆等。
⑶供电容量。指供电部门批准用户接入电力系统中的容量(千伏.安或千瓦)。
⑷电气设备的产权划分及维护分界点的确定。
⑸电能计量方式。
⑹电价及电费结算。
⑺有关安全供用电的规定。版权所有
⑻对用电功率因数值有要求的用户,应明确功率因数的考核标准。
⑼对有谐波和电压闪变,非线性、非对称性负荷的用户还要明确消除谐波和电压闪变的要求和用户应采取的措施。
1、反窃电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
(1)电量认定问题
在我们日常的生产生活用电中,窃电现象时有发生,我国电力行业《供电营销规则》中规定如不能查明窃电时间则按照180天计算。但是在实践过程中窃电时间以及电量的认定是极为困难的,通过供用电合同对窃电的认定进行明确的规范,通过这样的方式就能够快速的实现窃电时间和电量的认定。
(2)窃电用户供电问题
在窃电用户的供电问题上我国电力相关法律还存在空白,用户不按照约定追缴电费和违约金,在这一问题上,利用供用电合同对窃电用户的供电和停电问题进行明确,通过合同的法律效力来促进这一问题的解决。
2、电价定比问题变更
(1)比例失当
我国电价结构非常复杂,电价定比工作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在实际操作中各类电价定比还存在一定问题。供电定价比例与实际比例不符,相差较大,针对这一问题电力供应企业可在合同履行期内与用户进行协商解决,供用电合同的制定一定要符合实际,实事求是。
(2)比例中间变更
用户的用电并非一成不变,极有可能在用电中途发生比例变更的情况,如用户在用电中过程中商业活动的增加导致的商业用电比例增加,这种情况下就属于用户违约在先,根据《合同法》规定,用户需要按照供用电合同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补救或赔偿。
3、利用供用电合同
促进电费回收供用电关系是一种商业关系,在电费的回收中常常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在电力供用中实行预购电的方式能够有效的降底电费回收的风险,预购电的方式就是采用先交费后供电的电力营销方式,在供用电的实际操作中,恶意拖欠电费的现象也是存在的,有些常常以各种理由拖欠电费甚至是拒缴。针对这种情况供用电合同就可以发挥其法律效用,供电企业可凭借电力供用合同依法提讼,这样的方式更能够有效的减少恶意拒缴电费时间的发生。供电合同的合理利用能够帮助供电企业规避电力营销风险,减少各种意外情况导致的损失。
4、缺点形势下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电网管理中,由于缺电而引起的供电企业非计划的拉闸限电的行为,往往引发供电矛盾,如果限电行为没有在供用电合同中被明确,那么供企业将面临违约甚至被的风险,不能严格按照供用电合同处理问题,将会使供电企业面临违约赔偿问题。在此类纠纷中如果供电企业不能说服用户,将会损失惨重,这不仅增加了企业成本,而且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这种做法是极不明智的。在供用电合同的制定中,供电企业可把限电措施列为免责事项,在因缺电而采取限电措施时能够有效的避免因违约带来的风险。对于已经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供电企业需要采取协商的方法与用户达成一致,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
5、违约使用电费的规定
《供电营业规则》中规定对于窃电用户将收取三倍的费用作为违约使用费,但是在现实情况中,违约使用费的收取是相当困难的,在我国《合同法》中并没有准确的定义违约金的概念,这就导致供电企业违约金收取难度加大。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通过用电合同来对违约金的问题进行规定,在供用电合同中明确论述用电规范,并明确违规用电的惩处措施,把违约金的发生条件、金额及缴纳时间和方式等都要进行明确的描述。在违约金的收取中可根据窃电者情节轻重进行区别对待,这都需要在供用电合同中的明确说明,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电力供应企业的合法利益。
6、谐波的治理
电能质量的指标之一就是谐波,谐波在大型用电设备中较为常见,谐波智力问题也是当前我们多面临的重要问题,谐波治理措施的缺乏会导致产生谐波较大的用户注入电网的谐波超标,因而影响其他用户的用电质量,严重时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电力供应企业对于用户谐波的治理问题力不从心,谐波的治理,缺少国家相关法律的支持,电力供应企业也缺少相应的监督权力,针对这一些列问题,供用电合同能够帮助供电企业有效的治理谐波问题,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将谐波问题纳入其内容,明确针对谐波超标等问题的整治及处罚措施,通过合同的法律效用来实现供电企业对于用户谐波问题的治理。
7、电价的类别错误
在定比例的电价类别中本身存在错误。在我国《合同法》中只规定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违反国家政策不在其内,如果供电人与用电人已经签有协议,双方只能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解决。
8、供用电合同与用电工作检查
在用电工作的检查中,供用电合同是重要的书面依据,供用电合同使得电力供用关系向规范化和制度化迈进,用电检查也不仅仅是针对用户用电的单一方面,围绕供用电合同的相关事项都将成为用电检查工作中的内容。供用电合同的签订不仅仅是为了帮助供电企业规避营销管理中的各种风险,也是为用户提高服务质量的保证。电力公用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了供电企业必须为用户提供优质的服务,能够有效的解决了双方之间的多发矛盾。
二、结束语
关键词:电力工程;合同管理;电力施工
合同经济已经成为现代经济市场的重要方式之一,要加强合同管理,需要企业重视合同管理的作用。电力施工复杂,因此其合同涉及多个方面,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均要注重全面性,保证在全过程中的管理合理性,包括洽谈阶段、划拨极端和签订阶段以及生效阶段。合同管理涉及到一些变更内容,需要企业管理者着重进行分析,保证合同管理制度的完善性,实施全面性的、法制化的合同管理过程。
一、电力工程合同管理的问题
1.法制观念较弱,缺乏合同管理意识
电力工程合同是保证工程的承发包双方合法权益的保证,在签订和整个执行过程均需要履行责任,合理的合同是企业关注的问题。目前电力企业工程合同中存在诸多的问题,首要问题就是一些小的工程商对合同的重视程度不足,直接表现为重视利益但却缺乏法律意识,不能对企业的合理利益进行规划。企业对于利益的追求过于强烈,尤其是在经济利益低下阶段,企业经济利益放在第一位,忽视了合同管理细节内容,但是这恰恰导致了成本上升,合同的不合理现象,导致工程利益损失。导致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漏洞,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利益都市,招标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合同内容修改现象,企业合同管理人员的协调性不强,合法权益被侵占,最终导致企业利益丢失。
2.合同管理与工程招投标管理相互分离
电力企业合同与招标之间要求存在一定的偏差,合同具有法律效应,招投标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保证工程进度、成本和施工过程的合理性,对于工程进度而言,要保证投标书的编制与管理体制的一致性,因此在施工方与工程建设方签订合理的合同。该合同以文件的形式转给项目经理,技术部门则按照合同执行,但是由于当下的合同管理与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分离,导致合同的执行连贯性不强,企业技术人员对于合同的理解不深刻。最明显的表现就是文件的形式与内容与工程需求脱节。
3.按合同索赔很难实现
随着工程施工的进行,施工中存在的利益分割不均,安全事故大量存在,但是由于合同索赔存在一定的困难,这一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在于合同签订阶段的模糊性,但电力工程施工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变更问题,但是合同的变更缓慢,导致业主不履行合同内容。甚至合同无法签订,影响承包商利益。同时,承包商为了保证自身利益,往往是不是以合同约定来进行索赔,因此导致合同索赔存在一定的困难。
二、加强电力工程合同管理的策略
1.提高管理人员对于工程合同的认识
企业合同管理人员和执行人员均应认识到合同管理的重要性,保证合同签订阶段的合理性,并且要求企业员工严格按照法律意识规范自身行为。对其合同和法律体系进行强化培训,做好合同的审核工作,使合同能够表达准确,保证自身利益,对合同变更内容做好说明,防止信息模糊性。另外,在合同风险的防范上,企业合同管理人员要确保索赔的合理进行,通过合同管理的约束,来施工企业具备市场观念和行为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对其进行法律知识的强化培训,从而学会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合同签订过程中要做好审查工作,避免出现条款不明,表达不准确的情况,而且在施工中还要加强项目管理工作,确保施工合同能够得到真正的履行。打破观念的束缚,仔细研究索赔相关内容,保证合同中的条款能够履行,建立相关的索赔档案,约定合同履行实践面积是向业主递送索赔文件。
2.理顺招投标管理与施工合同管理关系
在企业合同管理中,招投标管理与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导致其不合理现象的发生。分析合同管理的问题,我们就会发现,虽然合同管理的条件就是招投标,但是经济利益则是工程造价最大的影响因素,并且静态工程已经无法适应企业发展的需求,现场施工管理存在较大的变动,保证企业施工定额与市场之间的材料、价格等理论相背离,这就导致企业不得不背离招投标的相关条款,另算企业成本。使工程造价与实际造价之间相互分离,工程清单就会由投资商或业主委托造价咨询单位依据设计图纸直接计算给出,这样可以有效的减小施工中对于图纸的误解。施工单位应在投标过程中负责合同审核,毕竟企业具有一定的采购和管理水平,有助于合同的日后执行。
三、总结
市场经济已经逐渐规范,电力企业施工也应根据合同内容进行规范。但是由于电力工程具有复杂性,施工变更多,因此合同管理往往存在一定的困难,使合同管理的问题大量存在。为了促进电力工程的发展,合同管理应成为工程管理的核心内容,保证合同签订和履行阶段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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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施工之前
我们必须要考虑清楚是进行总包还是分包,这取决于施工项目的复杂程度。一个施工项目包括和涉及的内容很多,比如玻璃安装、电梯安装、幕墙地板和一些需要有专业技术的工程,如安装电子监控等,这就是说,针对不同类型具体情况,我们可以采用总包加平行分包相结合的方法,对于专业性强的工程,可以专门寻找这方面的专业公司进行承担。这样一来,这个工程的施工变得有秩序,而且整体的运行效率也会有所提高。专业化和分工化,有利于保证施工的质量,就算出了问题,到时处理的时候也很方便。至于管理,可以由业务主直接管理,也可以委托总包商进行管理,到时完工后,业务主亲自检测验收。
(二)深化设计图纸
充分理解设计内容,对各专业的内容进行梳理,主要理清三方面内容,一是专业承包工程的内容和划分,二是关键设备及成套设备的类型和数量,三是专业系统工程的划分。
(三)确定对于设备、材料、系统工程的合同管理
可分为三类:
1、甲供设备:业主直接采购,主要是影响工艺生产的关键成套设备及高附加值设备。
2、甲指乙供设备:业主指定几家品牌,施工单位负责购买采购。业主参与品牌考察及价格谈判。
3、乙供设备:施工单位自行采购,只需向业主报备即可。
(四)合同构架完成后就是进行分包
但我们看到,项目内容大小不一,工作量也不尽相同,这就使一些分包商的分包数量不一样,合同额的控制程度也不一样。到底是分包数量多还失少,与分包项目额成正比还是反比,这都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解决。有时候,业主的分包数量小,工程价值不大,那么就对分包商也没什么吸引力,还有就是分包商的实力不是很雄厚,成为纯粹的劳资劳务,参与程度不高,那么这很有可能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所以,工程质量的好坏,取决于各个因素,不单单是项目量的大小,还有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协商关系,意见是否同意等,资金周转是否畅通等。这里边的学问可谓是无所不包,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慢慢磨练和摸索。
二、建立合同架构后的主要管理工作
合同构架建立后,就要进行投标和其他一些工作,比如,项目需要多少投资、多长进度;采用什么模式,需要什么样的人才,何时进行采购等一系列问题,另外一点就是质量把关检测,这一点在工程实施前合适时候都占有一定比重,所以要格外操心。文件数据的整理,能很好的系统化整个工程的项目数据,方便查找和解决漏洞,需要的方法就是分类整理,建立条理化的系统就够框架。以上这些,对于整个工程看似不怎么起眼,却是前期准备的关键细节,俗话说,细节决定成败。只有做好这些,才能保证下一步的顺利进行。
三、结语
关键词: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合同管理;水利
水电建设工程中涉及到的情况比较复杂,必须要求相关工程的参建方负起各自的责任,不仅要熟知国家的法律法规,还要明白了解工程建设方面的知识,并且在水利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之下严格履行合同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进行合同的动态管理,达到预期的制订合同的目的,最终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提高。
1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合同的基本特征
合同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不断进步的产物,也是法制化的社会在经济活动中的集中反映。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合同是通过法律法规来管理水利基础设施的建设,也是其经济活动的首要手段,具有自身的基本特征:
1.1 合法性
水利工程的合同不仅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法规的约束,还受到相关技术规范以及工程定额的限制,在进行合同的拟定、谈判、签约以及履行的过程中,相关人员首先要做好自身具备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与预算定额的准备工作,依照法律办事。确保合同主体的合法性,按照有关建筑法的规定,工程的承包人需要有法人的资格,合同的内容还要是合法的,违反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的一律不允许,最重要的一点是形式要具备合法性,满足《合同法》所要求的形式。
1.2 目的性
水利工程建设合同的目的是产生或变更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工程建设,最终的目标是完成施工工程的建设项目。因此,相关工程的法人、设计施工以及监管等各方面的人员才具备组织实行合同管理的权利,以实现各部分的合同目标,水电工程最终的总体目标才能够实现。
1.3 真实性
只有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的内容才是可行的,真实的。当事人双方才能够自愿的履行合同的内容,按照约定完成合同目标。
1.4 严肃性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期间要相互制约,严肃对待合同内的每一项条款,在订立合同前严格履行合同的审查制度,不能单纯的将合同当作信任的凭证,由专人管理及解释合同内容,确保在双方在全面理解合同内容的基础上再进行签订,促进合同的全面实现与履行。
1.5 预见性
气候、地形、环境等因素均能够影响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并且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施工的难度就会更大,所以在订立合同之前,就要尽可能的预见在施工过程中所出现的不同类型的情况,尤其是不可抗力因素,在合同条款中要明确表示出来,一旦真正发生由不可抗力引发的灾害时,能够有据可依,不至于处于被动的局面。
2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水利水电工程的项目建设中,从计划的立项、再到计划的可行性研究,直至实际勘察、施工管理以及运行,每一个环节都与经济息息相关,需要通过合同这种形式进行制约,所以合同管理贯穿在工程建设的始终。近些年来,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合同管理存在不少问题,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2.1 招标阶段的问题
施工合同主要是招标阶段的重点问题,由于招标的不规范,对合同管理造成了麻烦。施工合同的双方在权利与义务上必然是互异的个体,具体体现在经济利益上产生的矛盾,形式上则在合同中体现出来,一些工程在招标过程中,借用僧多粥少的心理刻意向承包人增加一些苛刻的条件,使承包人不得不压低价格,为承包人增加了额外的负担,甚至是直接将中标价格压低,让承包人蒙受经济损失。
为顺利承包到工程,且迫于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压力,大多数承包人面对不够公正的合同条款也只能委曲求全。同时,有的承包人为提高中标率,搞联合投标,甚至恶意串通,抬高中标价,造成不正当竞争,扰乱建设市场,造成施工力量强、管理水平高的承包人不能中标,项目不能顺利实施,工程建设质量得不到保证,给施工合同管理带来被动。
2.2 签约阶段的问题
2.2.1 合同主体不合格。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首先合同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次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例如,某大型水库工程等别为Ⅱ等工程,项目法人未经招标与某丙级资质监理公司签订施工监理合同,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规定》,丙级仅可以承担Ⅲ等以下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监理合同因此出现主体不合格问题。
2.2.2 合同文字不严谨。依法订立的有效合同,应当依靠准确明晰的合同文字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合同文字不严谨、不准确容易发生歧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争议。例如某水电站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三通一平工程承包合同中,对工程属性划分并不十分明确的项目,合同条款也未给予明确,仅在计价方式中写道“本工程项目总价暂定xx万元。其合同价款按某省九二定额执行”。这一条款的缺陷较大:首先是适合工程的该省九二定额有市政与建筑之分;其次是合同未对工程的类别和相关配套文件加以注明。到底该按何种定额、何种取费标准执行,缺乏可操作性,结果就严重影响了合同的顺利履行。
2.2.3 合同出现违法条款。合同违法条款无效;若违法条款属于合同主要条款之一,将导致整个合同无效。例如某水利工程施工合同有一条款“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一切大小伤亡事故,建设方概不负责,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该条款显然违反《劳动法》、《民法通则》等有关责任事故、劳动保护和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
结束语
合同实施监督是合同管理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主管部门及项目法人应定期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并建立完善的合同实施监督和检查考核制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严格按合同约定办事,对质量、进度、安全、造价、文明施工等管理要求,都遵从合同约定。合同双方是平等的合同主体,一切事务的处理都以合同为准绳。对于设计变更和自然因素造成的费用增加,依据合同条款规定,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处理。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偏差问题,认真进行分析、纠正,对随意违反合同条款的行为要认真查处,通过正规化、规范化的合同管理防止因违规而造成不良后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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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姚小平.浅谈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管理[J].中国城市经济,2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