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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的新特点
2009年5月1日起,我国开始正式实施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后的《消防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的相关规定尤为引人注目。建设工程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各学科、各领域。随着新技术的不断发展,新能源、新材料、新标准不断出现,一项建筑的涉及面更为宽泛、更加复杂。从全国近几年开展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可以发现,大部分建设工程的火灾都是由建设之初就存在的先天性火灾隐患引起的。
2现行《消防法》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抽查制度的新特点
首先,新规定符合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体现了便民利民的理念。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历来是消防监督行政执法的重要环节。现代社会建设工程的数量大大增加,建筑难度和技术性要求也越来越高。依照原来《消防法》的规定,建设工程设计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分别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审核。行政管理部门同时也是技术部门,公安消防机构承担了大量技术性行政事务。《消防法》将公安消防机构从技术性事务中解放出来,便于集中力量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管理执法,提升重点项目的审批速度。新法坚持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的行政立法方向和以人为本、保障安全的原则,以确保政府履行职能时更为便民利民。
其次,新法多种措施并举,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进行严格监管。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明确消防设计质量的责任主体。新法规定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分别承担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责任。各责任主体的确定,有助于从源头上确保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质量。
其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履行对建设工程的监督执法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往往是火灾易发的高危场所,容易造成人员大量死伤,必须对此类工程的消防设计严格审批,杜绝任何有先天消防隐患的工程投入使用。新法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对审核结果负责,加重了该机构对此类工程的审核责任。另,公安消防机构须对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在建工程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恶意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其三,加重对不符合消防安全的建设工程处罚力度。《消防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列举了新增的消防违法行为,其中很大部分针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如:(1)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2)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3)建设单位未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的;(4)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5)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6)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等。对于上述几种情况,新法规定必须加重对建设工程消防违法的处罚,通过事中、事后监督,确保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安全。
3现行《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监管规定解析
新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进行了区分处理,根据不同的建筑类型,实行不同的监管方式。与修订前的《消防法》相比,新法一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全面审核、验收的规定,现只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进行审核。而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则由以前的审批制改为备案抽查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再事先对消防设计进行审核,而是由建设单位依法取得施工许可后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再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抽查。
在与新《消防法》同时实施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用列举的方式明确了“人员密集场所”、“特殊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和验收、备案抽查的内容、程序和具体要求。新法对建设工程做出区分,分情况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将公安消防机构从技术性事务中解放出来,更有利于集中人力、精力加强消防安全监管。
4关于现行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制度的思考
《消防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工程验收的改革符合建立现代服务型政府的改革方向。然而,根据我国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设计单位目前尚不能完全承担起消防设计把关的责任,备案审查制或将引发一些新的问题。归结起来有以下几点:
第一,各责任主体消防意识、责任意识不强,可能导致消防监管流于形式。按照《消防法》的规定,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的消防意识和责任意识并不可能随着新《消防法》的颁布实施而发生质的飞跃。如果消防部门不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大多数新建设工程不会主动备案抽查。公安消防机构只能通过长期主动的宣传、督促来逐渐改变这种对建设工程消防不够重视的情况,同时加大对新建建设工程的监督抽查力度,尽可能做到最大量减少先天火灾隐患。而由于公安消防机构人员有限,在审查变为抽查的情况下,也容易使这一抽查监督方式流于形式。
第二,建设工程备案抽查制可能形成先天消防隐患,或将使消防监督工作陷于被动。按照《消防法》的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在一些发展相对落后地区,人们消防意识普遍不高,经济效益和消防设计有冲突时,往往忽略消防隐患,减小消防成本投入,以获得更大利润。一些建设单位为降低开发成本,违规授意设计单位降低建筑火灾危险等级,或把公共娱乐场所改为普通公共建筑,以降低消防标准要求,减少投资,建设单位在装修或使用时再“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另外,由于备案是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之后,再去消防机构备案,这样造成的结果只能是大量建设工程根本不主动进行事前备案,从而导致天然隐患的形成。即使事中、事后监督加强,也很难整改一些诸如防火间距不足、建筑耐火等级不够、安全疏散设施不合格(如楼梯设置、疏散距离等问题)等隐患。消防监督部门虽然有责令停产、停业的权力,但在具体实施时,需要当地政府和其他行政部门支持,当得不到政府支持时,很多隐患只能在工作报告中进行“备案”,而得不到有效整改。
第三,建议适时引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中介机构审核制度。《消防法》修订草案第二次审议稿中曾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机构审查,并将审查后的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让具备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担起依照家质量标准审核工程设计图纸的职责是世界各国的一个通行做法。由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中介机构审核将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抽查,可以发挥消防设计图纸审核人员的专业优势,提高审核质量。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施行).
关键词: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
引言
新修订的消防法对现行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进行了重大变革,明确了消防责任的主体,对建筑工程消防的设计、审核等许可进行了改革,为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促进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的完善。
一、现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的创新
(一)科学确定消防审验权行政许可的范围
2009年开始实施的新消防法改革了我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不再对整个建设工程进行验收,改为抽查验收,对其余工程改为备案。之所以作出这样的修改,主要是考虑到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行政理念和行政方式已经发生了改变,以往的全审全验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的问题,例如随着城市化进程速度的加快,消防监督机构人员数量少与工程量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全审全验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模式不利于发挥建设工程其他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的弊端日益显露等。这些都为合理界定消防审验权的范围提供了实践经验。因此,有必要对消防审验权的范围进行重新界定,以适应消防工作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新的消防法及公安部配套的106号令适时对制度进行了变革,应该说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具体变化主要体现在:首先,一般工程进行事后监督,并且采取备案抽查方式进行监督,没有被抽取到的,主要靠自律监督,只有一些大型建筑工程才采取事先全查全验收的方式进行事前监督。其次,消防部门通过坚强日常管理,培养建筑工程部门的消防意识,这样反而有利于消防责任的落实。过去全部检查验收的方式,消防部门管的宽,承担的责任重,不利于发挥其他部门的积极性,将本该多元化的责任主体转变为一元化的主体,形成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共同应对消防审核验收的局面。新的审验模式取消了一般建设工程审验权,促使建设工程各主体进行自律管理,又通过备案抽查权、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规范各责任主体的自律管理。三是有利于发挥消防职能部门的社会作用,符合消防部队目前的实际。以往的审验模式超出了现有体制下消防审验人员的负荷,导致消防审验周期长,效率低,很多技术审核总在较低的层面徘徊,没有发挥该制度应有的社会效果。现行的审验模式有利于消防机构集中精力将重点放在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验收的把关,更大程度的发挥消防机构作为国家消防安全职能部门的社会效益。
(二)对消防审验程序进行了完善
新的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一大特色是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完善了相关的程序性规定,规定了消防设计审核的申报条件、许可条件、消防验收的申报条件、专家评审的程序、备案抽查程序等,同时还明确了消防审验的时限要求,通过完善程序性规定,程序性规定的完善,增强了监督程序的透明度,也便于消防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
(三)突出了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保障
依法行政的实质就是限制行政机关权力、保护行政相对人权利的行政,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护也在新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得到了很好地体现,新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规定了许多新的制度,有力地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作出的行政决定必须要说明理由;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办理公正的,应当回避;行政相对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还可以提出行政诉讼;行政相对人有权查阅复制有关的资料;对于错误的决定,行政相对人可以要求撤销。
(四)健全了社会主体的消防安全责任和消防机构内部监督机制
与1997年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相比,2009年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细化了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如对建设单位增加了委托工程监理、选用具有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单位的义务,设计单位注明技术指标的义务,施工单位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的义务等。新增了工程监理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对消防产品和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质量责任在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任中分阶段、分主体进行了叠加规定,有力确保了消防产品和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质量。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内部,新增了主责承办和集体会审制度,并规定了相关人员依照职责对消防执法质量负责。更为重要的是,对于建设单位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做出的、以及违反法定权限、程序等行为作出的许可意见,出具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予以撤销。
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运行所面临的挑战
(一)配套性法规及规范亟待制定和完善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虽然细化了新消防法确立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模式,但很多规定过于原则、概括,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需要加紧制定和完善以下配套性法规及规范:一是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材料防火性能规范。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材料的范围、防火性能评定标准、评定程序等也需要进一步完善;二是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三是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五)消防设计文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1大型及特殊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分析
1)火灾扑救难度大。超高层建筑火灾对车辆性能要求很高,登高困难,不易接近火点。灭火用水量大,供水困难。对超高层建筑火灾,普通消防车辆是无能为力的。受经济技术条件所限,大部分城市缺乏针对超高层建筑的特种登高、排烟消防车辆和抢险救生装备。目前对较高楼层的火灾只能利用内部消防设施进行扑救。超大体量建筑发生火灾后很难确定具体的起火部位,消防人员火场侦察需要较长时间;部分建筑采用钢结构、玻璃或膜材料等材料,发生火灾后高温容易变形扭曲,坍塌、掉落。地下建筑发烟量大,烟气难以排出,火场温度高,泄爆能力差,采光差,逃生线路少,人员易缺氧,都给灭火救援行动带来困难。2)监督管理难度大。大型及特殊建设工程往往属于政府工程、民生工程、国家或省级重大投资项目,给行政审批和日常监管带来巨大的压力和困难。此外,安全管控相对薄弱。一是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超高层建筑大都为多产权、多家合用单位,往往产权分散、责任不清、管理混乱。产权方、物业方、使用方相互推诿,无相应管理制度,责任主体不明确;二是管理人员素质不高。管理人员消防业务不熟悉,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不熟练,应急处置程序不掌握,部分消防中控室监管员未持证上岗或持证上岗人数不足,更有甚者值班期间脱岗或漏岗;三是部分建筑工程在建筑装修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假冒伪劣,极易导致火灾,火灾隐患源头管控不严;四是部分建筑周围消防通道占用严重,私家车乱停乱放,私搭乱建,发生火灾时,消防车无法及时到达;五是用火用电用气不当。私拉乱接电气线路,过载运行、违规操作等都极易导致火灾爆炸事故。
2大型及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对策
1)把好审验源头关。一是要把握总体规划布局系统,合理的设计避难层和安全疏散楼梯。城市规划要求高层建筑不仅要做到自身便于扑救疏散,还应从城市防灾系统考虑,使其成为人工的防火屏障。同时,既能及时取水灭火,又要能够及时疏散人群。二是要严格标准,跟踪服务。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建筑设计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大型及特殊建设工程必须结合建筑的实际功能要求,综合考虑防火安全,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火设计。消防监督员可根据工程的进度,适时的开展建筑工程的分阶段或分项验收,不定期对工程进行消防跟踪服务指导。2)立足自救强化防控。一要加强主动预防,立足于不发生、不扩大。包括严格限定建筑结构、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减少可燃物,严格控制电气、火源和燃油、燃气等引火物,从而减小火灾发生的几率。同时从建筑间距、防火分区、防烟分区上控制火势蔓延速度。二要完善被动防御,立足于能自灭、能控制。包括安装火灾自动报警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及城市远程监控联网系统等,力求能快速发现和自行消灭或控制初起火灾。三要创造外部救援条件,立足于可靠近、能实施。包括设置消防车通道、室外消火栓等,给室内消防给水系统设置水泵接合器,设置消防电梯、消防楼梯供城市消防力量使用;设置登高消防车作业面(消防登高面),设置屋顶消防直升机停机坪等等。3)加强消防安全规范管理。一是加强自我管理,不断自查自纠,严格责任落实。建筑的使用单位应健全消防组织,多产权、多家合用单位应共同委托管理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防排烟等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管理,定期检查维护保养,保证其完好有效。严格操作规定,对用火、用电、用气,必须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对涉及的操作人员,须经过教育培训,熟练掌握操作技能及消防知识,自觉遵守操作规程。业主单位和使用单位必须明确职责分工,落实消防组织机构和制度保障,组织实地演练,确保消防安全。二是加强部门监管,明确标准规范,严格行政执法。要根据社会发展,积极制定出台相应的标准规范,指导大型及特殊建设工程科学合理布局建设,把握好建筑的防火审验关。加强部门联合检查,严格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推动联合监管。同时要从消防审核、验收、监督管理、灭火演练等各个环节强化建筑管理。三是加强培训教育,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自动消防设施操作管理人员要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小区内应建设消防宣传室,设置消防橱窗,有条件的社区还可以建立消防体验室、消防主题公园等,在每栋建筑楼梯间电梯口处应安装楼宇电视,建立“消防公益宣传平台”,播放公益广告、宣传片、消防提示和火灾案例警示。楼道口应张贴集疏散示意图、居民防火公约、96119举报投诉热线等为一体的消防标示,潜移默化的宣传消防知识普及消防常识。4)大力推广科技装备设备。要积极响应科技强警号召,广泛普及推广先进设备,如配置消防直升飞机、登高消防车、消防水炮等。同时,要加强先进技术在大型及特殊建设工程中的运用,如高压细水雾系统、电气防火限流式保护器和远程监控系统等。此外,要开拓思路、科学创新,积极研发适应新形势的装备设备。5)制订完善的灭火救援预案。加强消防队伍建设,强化特种器材设施装备配备,开展针对大型及特殊建设工程灭火救援行动的实战化训练,培养大型及特殊建设工程灭火救援的骨干力量。研究完善处置火灾状态下各类突发事件的预案,提高灭火救援人员在高温、浓烟、有毒等艰难条件下的作战能力,规范细化相应处置程序。提请政府组织多部门联合实战演习,有效提高灭火救援能力。
作者:刘媛媛 单位: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天桥区大队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4、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5、消防设计文件。
6、建设单位委托书、授权书。
7、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关键词:消防性能化设计方法;应用场合;内容
公安部2009年颁布的《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性能化设计规定)中指出:“超出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适用范围的工程项目可采用性能化设计评估方法”。
1.消防性能化设计的引入
随着中国房地产及大型基础设施事业的发展,高层、超高层、大体量商业综合体、体育文化设施、车站、机场等大型建筑(以下简称超限建筑)不断涌现。为了实现特殊建筑布局需要,就给建筑设计、消防设计带来了困难,用现有消防规范衡量这些超限建筑,有些内容已经不符合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进行建筑防火设计的基本依据,而对于无法完全按照我国现行的消防规范来设计的建筑,其火灾防治应当以火灾安全工程学为理论依据,采用以性能化防火设计为基础的方法,针对性的给出消防措施,实现消防安全。
2.什么是消防性能化设计
根据消防性能化设计规定,“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以下简称性能化设计评估)是指根据建设工程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要求,运用消防安全工程学原理,采用先进适用的计算分析工具和方法,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提供设计参数、方案,或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方案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完成相关技术文件的工作过程。
消防性能化设计包含了性能化防火分析和设计。性能化防火分析是根据建筑物的具体使用要求,用物理参数定量描述出火灾的发生、发展过程,并分析火灾对建筑物内部的人员、财产以及建筑结构的影响程度,为采取恰当的消防对策提供依据。性能化设计是在性能化防火分析的基础上,综合建筑物现场条件、人员及财产的安全,采取的有针对性的消防措施。
消防性能化设计的精髓是在消防设计初期,仅提出消防安全所需的性能要求和指标,而不是要求设计人员必须采用某些特定的解决方法。如何达到这些指标要求,采取什么样的工程措施则由设计人员自己确定。但最终要求设计人员证明其所选择的工程解决方法是安全可靠的,所采用的设计计算方法是可信赖的,消防工程审核人员也可以利用相同的评估手段来验证设计是否能够达到了安全目标。
消防性能化设计有以下优点:第一,充分考虑了每栋建筑的独特性能、用途、风险和使用者的需要;第二,注重安全目标的达到,并不限制采取何种措施,有利于发挥设计人员的主观创造性;第三,性能化设计中使用的手段和分析方法、火灾模型和疏散软件正在不断完善,大大提高了工程设计精度,为一些新颖的建筑设计创造了条件;第四,性能化设计可以提供详细的建筑安全评估报告,便于使用者有的放矢的加强消防安全工作。通过性能化分析,能够分析具体项目所特有的火灾危险和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可以实现综合性的消防对策,更能清楚的认识该建筑防火工作的关键点和薄弱环节,从而建立有效的防范应对措施。
3. 工程项目可采用性能化设计评估方法的应用场合
(1)超出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适用范围的(规范所未涵盖或涉及深度不够的);
(2)按照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防火分隔、防烟排烟、安全疏散、建筑构件耐火等设计时,难以满足工程项目特殊使用功能的(如执行规范将严重影响建筑功能与表现的)。
4.性能化防火设计的主要内容
(1)确定分析对象的现场状况:分析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首先明确建筑的结构特点,进而识别该建筑物的重大火灾危险源。
(2)设定防火安全目的和目标:基本的防火安全目的可分为与生命安全直接相关的目的和与其它安全相关的目的,前者考虑的是在火灾中的各类人员的安全,包括居住者、工作人员、顾客、消防人员等,通常这是大部分建筑物防火安全的主要目标,其它安全目的包括保护财产安全等。
(3)制定工程设计及分析评估方法:在进行消防技术解决方案的设计而开展的火灾危险分析中,火灾过程的计算机模拟是一种十分重要的定量分析工具。使用这种模拟方法可以预测建筑物发生某种火灾后的火区大小、烟气层高度、室内温度、典型燃烧组分浓度等随时间的变化。这些数据可直接用于建筑物的防火安全设计、人员疏散分析、消防设施的作用分析等方面,也可为其它安全分析方法提供必要的参数。
(4)具体分析影响防火安全目标的因素:深入分析各有关因素对实现防火安全目标的影响,是火灾风险评估的关键一环。主要的影响因素包括:建筑物的结构特点、可燃物的燃烧特性与分布状况、室内外环境对火灾发展的影响、室内消防设施的配置状况、建筑物使用者的特点、消防部门救援的状况等。
(5)火灾防治有效性评价
(6)给出的消防难点技术解决方案
(7)给出分析报告:每次火灾风险分析完成后,应当给出客观、全面的分析报告。报告应明确指出该建筑是否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原有设计是否需要进行某些修改、如何进行修改等。
结束语:
在工程实际中合理的运用消防性能化设计方法,解决超限建筑的消防设计难题,实现超限建筑的消防设计,确保人员消防安全,从而实现建筑对空间设计的要求。
参考文献:
一、当前消防行政审批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缺少与政府其他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
2009年5月1日新《消防法》施行,其中关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改革变化较大,即对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实行审核和验收制度,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而进行消防设计审核与设计备案需要提供的要件不同,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而依法应当进行备案抽查的项目,则需要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由此,负责审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与消防部门之间出现了一个误区,致使相当一段时期内,给建设单位造成了两头跑的尴尬局面。
(二)政务公开不全面、不及时
一是办事人最关注、最需要了解的事项及其办理过程、结果公开不够及时,留有死角。
二是消防部门不能全面了解掌握群众的新期待、新需求,不能做到围绕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政务公开。
(三)行政审批受理环节存在问题
一是受理人员业务不熟练,敬业精神不强,不能做到一次性告知或是告知不明确、不具体,服务质量不够高,存在推、拖等不良倾向。
二是办事人员文化程度低,或是领会理解能力差,这也和专业性问题有关,所谓隔行如隔山,有些消防行政审批要件需要提供城建、规划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前置条件,而办事人员不能一次性带齐带全,或是不符合规范要求,造成往返多趟的现象发生。
(四)行政审批环节存在问题
虽然新《消防法》明确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但是在具体的工程建设项目中,这些单位往往不能严格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情况时有发生,造成审批项目时,耗费大量审批人员的精力和时间帮助企业和单位进行相应的整改,直至消除火灾隐患。
二、对策建议
(一)建立政府部门之间联席会议制度
对于行政审批事项涉及多部门的,消防部门应多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商讨解决方法,并在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
(二)严格落实政务公开规定
一是完善消防政务公开的内容。要立足消防特点,从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入手,真正把办事人最关注、最需要了解的事项及其办理过程、结果予以公开,做到“应当公开的事项全公开,不留死角,不留自留地”。
二是把政务公开与消防审批制度改革结合,实现服务提速。要按照“简便、实用、快捷”的原则,采取办事人喜闻乐见的形式,让办事人听得清楚、看得明白、行得具体。
三是丰富政务公开的载体和形式,增强消防政务公开的有效性。拓宽消防政务公开的途径,要按照方便群众知情、便于群众监督的原则,坚持传统方式和新型方式并举,不断拓展和畅通政务公开的渠道,可以通过互联网、地方报纸、公告告知等多种载体,努力扩大覆盖面、增强针对性、提高影响力。
(三)提升审批受理环节服务质量,尝试中介服务模式
从短期来看,提高审批效能治标的方法为提升受理窗口人员业务能力,提高窗口受理人员为民意识,为办事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但是受部队编制限制,消防受理窗口人员少,业务量大,很难面面俱到,所以从长期来看,提高审批效能治本的方法可以借鉴发达城市的做法,引入中介机构,由专业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消防中介服务。
(四)加大对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的消防安全履职情况监管力度
消防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对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的消防安全履职情况进行审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可以尝试在消防门户网站上对其进行曝光。同时,工程监理单位还应当对消防工程施工情况进行监理,确保消防工程施工质量。对在辖区内从事消防工程施工、消防工程质量检测的单位实行绩效考查制度,对消防工程施工情况、消防工程质量检测情况进行通报,建立信用评价,并及时面向社会公布。
(五)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管力度
“以铜为鉴,可正衣冠;以古为鉴,可知兴替;以人为鉴,可明得失。”
一是 接受外部监督。主动接受人大、政协、新闻媒体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定期召开新闻会,通报审批工作情况。定期走访辖区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征求其对消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聘请执法监督员、廉政监督员,定期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设立投诉电话、信箱,征求群众意见。建立执法活动当事人回访制度,采取发放含邮资信笺、电话回访、发放问卷、网络投票等形式,接受企业和人民群众监督、评议。
我国目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根据项目建设阶段,分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行业管理。由于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将完整的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割裂为若干阶段,且各个阶段行政审批手续繁琐,互相链接,一般企业在申报时如果没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往往难以理清头绪,有时经常会漏报一些手续,拿不到关键性的审批文件,导致建设项目的进度受到影响。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文的要求,本文主要是对北京市不使用政府投资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进行论述,暂不讨论使用政府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根据项目进度一般可分为:投资机会研究及项目立项阶段阶段、勘察设计招投标及报建阶段、施工准备及实体施工阶段,竣工验收及运营调试阶段,本文主要介绍实体施工前的建设程序,以拿到《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为止。
1.1投资机会研究及项目立项阶段
项目立项为项目前期的关键节点,是各项目启动的“路条”。主要需要当地发改委的批文。报发改委审批的立项报告又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而分为《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和《项目申请报告》(企业投资项目)。但其办理立项手续时又需要《节能评估报告》、《环境影响报告书》《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2013年新设立的项目立项前的前置报告,目前各个省市的实施进度不一致)作为申请材料(附件)。其中建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此时《水土保持方案》又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前置报告,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同时需要有《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作为附件进行申报。
图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前涉及到的报告
除了以上立项前必须前置的报告外,在特殊条件下还需要《交通影响评价》、《文物勘察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等。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完善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及相关工作机制的通知》京政发【2011】34号文件要求,立项后,对于交评、地震、水务等审查不通过,立项文件不得作为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后续许可的依据,该立项文件失效。可见其他报告即使不作为立项所必需报告,但也必须尽早完成,以免后期发现后只能停工后补手续,从而耽误项目建设进度。
根据《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对部分新建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通知》【市规发2001】1001号文的要求,在北京市规划市区内,建筑规模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边缘集团、卫星城及重点地区,建筑规模超过5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10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其他地区,建筑规模超过10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20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交通枢纽、大型停车场等城市交通设施项目还需要编制《交通影响评价》,但其并不是立项前置条件。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优先完善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及工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规2012】3号文要求,取消《项目申请报告》审批前需交通部门出具《交通影响评价意见》,只需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报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申报即可。
北京市2011年公布了第四批地下文物埋藏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涉及到该区域,则在项目动工前必须进行前期文物勘探。但一般在土地取得前,土地一级开发单位已经完成文勘报告,在项目建设时可以直接使用其批件。
需要做《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为:1.国家重大建设工程;2.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3.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4.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实际操作过程中,只要不是在地震断裂带上地区的建设工程一般不需要做。
图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特殊情况下会涉及到的报告
1.2取得土地阶段
我们先从企业最常见的取得土地方式即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来分析。
企业通过招拍挂方式在公开交易市场上通过公开交易取得土地开发权的,土地挂牌的同时会附带地块《规划条件》,此《规划条件》是作为地块后期建设规模、内容的依据,十分重要。在企业取得土地时会即刻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然后签订《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接下来需要办理的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办理此证之前,需要先到项目所在地测绘部门办理《建设用地钉桩测量成果报告书》(含《建设用地钉桩通知书》和《钉桩坐标成果通知书》)。此项经常有建设单位漏报,延误了后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
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时需要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价款缴纳凭证、契税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凭证等。至此建设单位才算是正式拿到土地。
图 3企业取得土地流程示意图
1.3设计报批阶段
设计其实一直贯穿在建设项目的各个阶段。在项目最开始的投资机会研究阶段,设计首先对地块进行整体规划,完成《概念性规划方案》报建设单位认可后,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汇报对接。此时,建设单位只是对项目有个初步构想,而且并未实际取得土地。这时和政府对接主要是关心政府对项目的一些看法,然后根据反馈意见对项目的方案进行修改。
在建设单位确定项目及项目用地后,设计单位就要开始进行方案设计,此时方案设计要配合立项阶段的各个报告报审,设计深度为初步设计深度。
在取得项目立项批复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可以进行《项目规划方案审查意见的复函》(简称《方案复函》)的申报工作。《方案复函》十分重要,取得后可以向园林绿化部门申报《园林审查意见复函》,该意见是确定项目绿地率的依据文件。同时向人防部门申报《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咨询》、《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审查》、《人民防空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专项技术审查》(审查人防施工图需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等一系列审查。根据笔者的实际办理经验,人防一系列报审工作可以在取得土地和确定方案基础上先期咨询、先行办理。等前置手续完成后第一时间即可形成人防意见,这样可以节约办理此步骤的时间,提高工程建设效率。至此人防审查结束。
以上程序全部完成即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图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程序
北京市对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权利已于2014年已经全部下放到区一级的消防部门,办理消防审核是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此环节类似于人防工程,先期可以先与消防部门对接,根据要求进行修改,等拿到前置手续后,即可第一时间办理。
1.4施工准备阶段
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需要办理《年度投资计划》。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优化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及相关工作机制的通知》(京政发【2011】34号),将发展改革部门和建设部门审批办理年度投资计划(施工计划)环节调整至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手续之前。除需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立项批复文件》、土地出让合同、等前述审批手续外,还需要项目单位开户银行出具资金证明原件,以便证明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
建设单位在完成施工图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需还需办理施工图报审手续。北京市施工图审查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申请时需要有关部门对消防、抗震、人防、节能等专项审批意见书;工程勘察成果报告(详勘)。审查合格则可取得《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
2004年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明确加快推行“代建制”,2005年各省、市相继出台代建制的试行方法,继而众多项目中实行代建制,也就是由原政府为投资管理主题模式转换为社会化、专业化项目管理公司代表业主进行代建全过程管理的模式,受到各省、市的重视与推行。目前项目代建制正处在发展、探索阶段,各配套政策、规范、细则有待完善。其中代建制的安全管理工作与制度,对整个项目的安全管理有方向性作用。本文针对代建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管理手段及方法进行探讨。
一、代建单位安全管理现状
自从2006年广东省实行《代建管理办法(试行)》至今,许多项目管理公司都建立了自身企业的代建管理体系,针对安全管理,仍有许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如下:
1、建设单位对自身的安全管理责任认识不足,代建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开展困难
由于业主对建设单位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不理解,某些项目的代建安全管理未尽其安全管理的责任。例如,某学院训练馆高支模施工过程中,根据当地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委托第三方监测单位。但业主为了节省投资费用,不予支持,最终未委托第三方监测单位。虽然施工过程中没有任何意外事件发生,由于建设方未委托第三方监测单位,违反当地有关管理规定,代建单位及建设单位已承担了不必要承担的安全管理风险。
2、当前缺少对建设单位的诚信管理系体,代建单位安全管理职责不明确
例如广州市建筑市场诚信管理系统只针对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招标企业,没有明确对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方的相关管理规定。而且2006年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布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也只有明确对施工、监理企业的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处理情况。由于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不明确,因此代建单位忽视了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目前多数代建单位认为代建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就是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代建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仅明确于代建服务合同上,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建设单位将安全管理工作委托给监理单位,却忽视了自身的安全管理责任。由于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往往造成工程较多安全问题,不但影响工程进度,而且影响了工程的投资。例如,某个工程项目两层地下室施工阶段,由于基坑支护变形第三方监测单位监测到水平位移已达到报警值,监理单位没有报业主进行具体处理,但在安全监督站的抽查中发现该问题,并出具了停工整改的通知。后来业主不得不组织专家召开基坑变形处理专题会议,虽然专家组的结论认定该基坑支护是安全的,但由于该程序已花费了半个月的时间,最终影响了工程进度。
二、代建单位安全管理义务
根据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代建单位应该履行建设单位安全管理义务,具体规定如下:
1、国家有关规定
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了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报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008年最新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其它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2008年第1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2、省有关规定
2011年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对专家论证报告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项方案,施工企业要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附上修改相关材料,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资格注册章后、方可组织实施。
3、地方有关规定
例如广州市《广州地区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定》(98-02),要求基坑开挖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委托专业的监测单位开展各项监测工作。广州市建委2005年《关于切实加强深基坑、大型顶升设备、高支顶等高危工程和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建筑[2005]419号,强制开展深基坑、高支顶变形第三方监测工作,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在检查工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未委托第三方开展深基坑、高支顶等工程变形监测的,必须责令建设单位立即改正,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依据广州市建设委员会的文件“穗建筑[2001]332号”文件《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沉降观测管理的通知》,需要加强对建筑物进行沉降观测工作。其中重要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20层以上的高层建筑物、体型复杂的14层以上的高层建筑物等情况,建设单位必须委托专业测量单位完成工程沉降观测工作。
三、代建单位安全管理手段及方法
代建单位的安全管理是通过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组织安全检查,督促参建单位各方安全管理来实现的。在签订参建单位各方合同时,应明确各方安全生产的责任,将《安全管理处罚细则》列入施工合同或签订各方安全生产协议书。通过制定《项目安全管理办法》,要求监理、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定期对监理、施工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进行考核;参与安全专项方案评审及安全培训与演习;监督承包单位安全文明措施费专款专用;建立建设项目安全上报制度;坚持安全检查制度,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进行检查。通过定期组织检查,排查安全隐患来确保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具体安全管理方法如下:
1、坚持“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组织施工、监理方开展安全月活动。通过安全活动月评比,提高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意识,有利于做好事前控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把安全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更有效地保证长期的安全施工。
2、加强对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工作的监督。严格审大项目、重要工序、危险作业和特殊作业的安全施工方案的情况及设备进场报审情况。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及重大技术及现场总平面布置所涉及的安全文明施工、危险源和环境保护措施。参加塔吊、基坑、高支模等特殊作业的会审,提出安全专项方案的修改意见或建议,使施工方案更合理、更科学、更便于可操作性。检查监理执行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制度的情况。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组织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检查,安全检查内容包括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文明施工、脚手架、基坑工程、模板支架、高处作业、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与施工升降机、塔式起重机与起重吊装、施工机具等各个方面,检查应有检查记录。针对现场巡视检查及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监理单位应及时发出《安全隐患通知单》,对安全隐患进行检查跟踪,及时督促落实整改。对于重大安全隐患发出《暂停施工通知单》,对于严重违规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隐患,开具《违章施工罚款通知书》进行处罚。
3、检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到位情况,明确各单位安全管理责任人。检查监理单位是否配备专职安全监理员;检查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员是否到位,施工单位是否配备充足的安全监理员。发现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主要管理人员不到位,应及时发出通知书,要求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投标承诺及合同相关规定,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到位,以确保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
4、监督施工单位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加强项目管理部的现场巡视力度,发现违章作业,及时制止。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问题,项目代建部采取检查指出问题、口头提醒、与施工项目部负责人及专职安全员约谈沟通、监理例会提出、通知监理单位或直接下书面整改通知等措施,要求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重视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对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
5、检查施工单位三级安全教育情况、技术交底情况、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要求监理单位严格检查技术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施工人员培训办理“平安卡”。通过安全教育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培养安全生产所必须具备的操作技能。对于新工法、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及技术难度复杂的作业和危险较大的作业,要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采取可靠的保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