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2 16: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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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基础:
利用自身优势,建立实践教学体系
高校美术馆如一本综合性教科书,秉承兼容、自由的学术精神,直接服务于教学,并拓展学生的文化视野。不仅为学生提供了展示作品的平台,更为教学实践提供了发展空间。由于历史、地域等因素而形成的高校美术馆各具特色,很多高校充分利用其自身的资源优势,把美术馆与教学课程相结合,建立了自身的实践教学体系。
高校构建美术馆的目的主要是让视觉艺术成为教学、科研、创作的核心,坚持以高水准的典藏和国际前沿学术研究为宗旨,集中体现各时期的艺术特质,展现人类文明发展史和美术进程。如西安美术学院美术馆着力于激发、培养学生潜在的艺术创造力,营造多学科再创作的知识环境。西安美术学院美术馆馆长朱尽晖结合本院特点做了详细介绍:“学院造型艺术部的基础训练全部在美术馆完成,教学改革中提出的‘重塑中国特色造型艺术体系’,以中国传统雕塑为切入点,在此基础上强化美术馆的建筑美、结构美、光影美等元素,师生可在馆中训练素描、色彩、雕塑、水墨画以及当代设计。”这表明,西安美术学院美术馆已成为了真正意义上的教学延伸和学习的场所,对其日后发展打下了良好基础。
具体到四川美术学院美术馆,其统合了学院各个系科的资源,不但为学生提供了展示推广的平台和学习交流的契机,达成了一些长期合作项目,而且注重“关注新人”与“推出新人”。这是作为四川美术学院美术馆在展示、研究、收藏、推广工作上的一个重点,也是一大特色。对此,四川美术学院美术馆馆长、重庆市美术家协会副主席冯斌说道:“我们把一大批毕业后的青年艺术家继续在老校区黄桷坪街聚集居住的‘黄漂’现象(相较‘北漂’而言),以调研、展示、收藏统合的方式举办了‘黄漂漂进美术馆’展览;把青年教师的成长作为关注点实行了‘未来川美――四川美术学院青年教师推广计划’;在政府支持的大型项目‘第十二届亚洲艺术节暨第三届中国重庆文化艺术节’的‘重庆青年美术双年展’中,东南亚、印度、韩国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很多青年艺术家都汇聚其中。”四川美术学院美术馆对于艺术新人的关注和视野,从其所处的地区,扩展到了全国和国际化的层面。而这样独立的价值和特色取向也是一个美术馆的立足之本与发展之源。
与其他专业院校美术馆不同,北京师范大学是集综合性、研究性于一身的综合性大学。京师美术馆的展览往往会融入哲学、心理学等综合性元素,给人以很大的启发性,而参与者也均来自于不同学科。“我认为,艺术的功能不仅仅是‘谋生’,也应是人们基本素养的一部分。因此更应该普及所有学科的学生,这正是体现了艺术在当代的一个核心问题,即除了职业化教育之外,其在素质教育、全民教育方面应起到重要作用。”北京师范大学艺术与传媒学院副院长、京师美术馆馆长甄巍说道。
京师美术馆一直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2013年,“瓷知道――北京师范大学艺术与传媒学院首届陶瓷艺术展”在京师美术馆开幕,从策划到布展,一直到联系媒体、开幕式、研讨会都是由学生完成。学生作为策展人是京师美术馆的一个特点,也是学校予以重视的一个方面,更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有效方式。此外,京师美术馆还做过北太平庄社区的美术展览、幼儿园的儿童画展,以及打工子弟学校艺术支教等活动。美术馆给予学生的是展示学习成果、教育成果的平台,并且充分体现了美术馆的社会服务功能。
发展困惑:
学术立场与市场机制能否兼得
不可否认,高校美术馆的发展必然会得到国家在一定程度上政策与经济的扶持,但其发展成本的增加以及资金方面的困惑也是不争的事实。也就是说,其延续与发展离不开 “市场化”。因为从目前我国高校美术馆的发展情况来看,市场竞争以及经济拮据已经成为其逐步走向市场化的主要原因。从客观角度看,政府对于美术馆的投入必然有限,而美术馆自身维护成本较高,发展速度较快,已经远远超过国家扶持的步伐。这些因素导致了美术馆不得把眼光望向“市场”,并触发一系列的“市场化行为”。但迈向市场经济,对于拥有学术品牌的高校美术馆来说,是否降低了其学术高度,成为不可取的行为?还是确实给美术馆带来了切切实实的资金保障,真正推动了美术馆事业的发展?此外,美术馆是否能真正应用“市场机制”进行运作?都是值得推敲的问题。
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国际美术馆协会首次提出了“美术馆是不以追求营利为目的的机构”的理论及主张,该观点得到了世界美术界的普遍认同。而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理论的提出的背景是西方发达国家美术馆所处的特定社会政治、文化、经济的背景,适用于西方发达国家美术馆。因为,这些国家的法律对不追求营利的机构有各种保护和优惠待遇。而我国美术馆的发展背景却和西方大不相同。事实上,据了解,自19世纪70年代以来,对于政府逐年减少的拨款,西方美术馆已纷纷用其他方式寻找经济来源,如商业机构扶持、私人收藏家捐赠、慈善组织捐赠等。然而,结合我国的实际现状看,高校美术馆虽然不是以营利为终极目的、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的机构,想要持续发展,也必然需要成熟的赢利模式。
对于高校美术馆能否引进市场管理机制、用“企业经营”方式经营等问题,冯斌有自己的看法:“这看似是一个不错的切入点。但在现实体制之下,我并不认同美术馆与市场进行接轨,并且引入市场管理机制。我们不能对美术馆太多苛刻,既要引入市场机制创造利润,又要不失原则地坚守学术立场。”在冯斌看来,这两者相互之间存在着一个内在的逻辑冲突,同时这也是“体制之困”的一个现实呈现。在现有体制之惑没能得以解决前提下,如果仅仅引入市场机制,是否能成为一个很好的发展之路,这是需要各个高校美术馆在实践中去探索的问题。
发展趋势:
铺个性化服务轨道,走特色型市场路线
以往的一些高校往往会将校内美术馆定位为“展览馆”或是“陈列馆”,仅仅做一些学术交流活动,并不注重自身的“经营”与推广,导致高校美术馆的教育与研究工作停留在了粗浅的层面,甚至影响了美术馆的长期建设与运作。而现今,各高校都十分注重同外界的推广合作,并且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果。上文指出,高校美术馆需要一定程度上和市场结合,但不能生搬硬套走“纯市场化”路线。那么,究竟怎样的发展方向以及经营方式可以推动美术馆的长久发展呢?
市场化的经营方式和艺术与本体是有一定距离的,而大学的学术品牌、学术高度与社会需求也会有所不同。甄巍认为:“理想中美术馆的发展方向应更具多元化:第一,具有博物馆性质。即有收藏、研究价值,主要供展览展示以及用于经典艺术作品的长期展示;第二,具有科研性质;第三,具有‘经营’性质。我们会考虑让学生进行经营,与一些企业和画廊合作,做一些让创意产品化的事业。”事实上,这些想法是需要经费支持的,因此北京师范大学建立了艺术基金,并希望各界人士用捐资的方式与其共建公益性质的大学美术馆。
就甄巍提出的“公益性质”而言,现今,诸多高校都成立了艺术教育基金,一些热爱艺术的企业与社会人士对此会予以大力支持,而高校也力求同更多合作对象建立联系。这种服务性、非营利性的定位符合我国国情。但在某种程度上,高校美术馆又有着自身的经济困惑与“经营”思想,因此就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这个较高的定位与美术馆“经营”概念的发展方向并不冲突,前提是要选好符合自身条件的方向。北京师范大学京师美术馆会结合自身情况对合作方进行筛选,过于商业的艺术展卖就会被淘汰。京师美术馆对于学生的艺术作品会进行推荐,从制度到营销方面力求做得更好,建立了学生画廊,一方面鼓励了学生的创作热情,另一方面,也作为勤工助学的项目。学生可以通过自己的作品获得资金,用于交付学费,减轻了生活压力,同时也锻炼了就业能力。这便是京师美术馆个性化的发展方向。
在知识经济时代,社会发展有两个重要支持:一个是“经济知识化”,即经济发展主要以知识创新、传播、生产和运用为基础;另一个是“知识经济化”,即知识的创新、生产、传播和运用日益产业化。在新视阈下,以知识为中心的经济和以知识为中心的美术馆在诸多层面都发生交叉、渗透与重合。朱尽晖介绍道:“每次西安美术学院美术馆的展览,从策划设计到生产制作,再到市场推广,都是一个再创造、再生产、再组合和实现市场交换的过程。”西安美术学院美术馆的这种市场化行为,一是为了以较少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使美术馆各项工作更加“经济”且更富“效率”;二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其公益事业的社会职能。
总而言之,尽管美术馆与企业运行方式有着相似之处,但又与企业“以营利为终极目的”的市场行为有着本质区别。一些美术馆之所以会沦为“展览馆”或“陈列馆”,有其现实与体制方面的无奈。毕竟高校美术馆的功能是有限的,但随着社会发展以及人们视野和文化诉求的提高,还是会结合自身情况,走个性化服务的路线,建立自身的价值体系,走适用于高校的独特“市场化路线”。对于如何改变体制之困,或许走具有高校美术馆特色的“市场化路线”是其解决之道。
发展手段:
现代化技术发挥作用,助推美术馆蓬勃发展
在数字化时代,美术馆作为重要的信息传播机构已得到业界公认。那么高校美术馆是否可以借助网络媒介、新媒体、影像艺术等现代化元素,走出一条适合自身的、独特的市场推广之路呢?由此带来的历史性变革会有哪些、如何用新媒体提升美术馆的信息传播能力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对于高校美术馆,利用新媒体以及网络传播把作品进行推广、宣传是一个必要手段。京师美术馆在这方面,已经进行了网站的建设,创办了微信公众号,并做了很多关于新媒体的展览与传播。甄巍认为,走出一条适合自身的推广之路十分重要,更要注重结合网络媒介与新媒体。目前,京师美术馆正在讨论、调研和考量用开微店、互联网拍卖等方式宣传美术馆以及师生的创意作品,把其与市场结合起来,是十分具有可行性的方式。无论是从美术馆品牌建设,还是从展览效应来说,艺术衍生品、电子传播以及虚拟展厅等,都是美术馆必要的努力方向。
同时,甄巍还提出一个问题,即艺术的普及性问题:“我们的学生会根据市场的需要做一些定制的作品,或是根据毕业季来设计一些产品和作品。在做品牌的经营与推广时,会进行市场受众人群的调查。但对于印象派、古典、或是抽象的作品,大众是否能完全接受?他们是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普及艺术教育的?而我们又是通过怎样的方式进行宣传的?这些都是要考虑的问题。”如果艺术普及性问题不能解决,那么无论是多优秀的现代技术,也无法逾越或填平艺术与受众之间的鸿沟。
对于美术馆的推广问题,冯斌也是认同的,认为借助新媒介手段是美术馆进行传播与推广的必然趋势。但同时他又有不同的看法:“提到的‘推广’,并不囿于市场的推广,市场推广如果有,也仅仅是美术馆公共教育与推广职能范畴中的一个方面。”的确如此,身为美术馆工作的题中之义,推广是无论市场行为介入与否,都应当去努力行使本职责任。而现代技术的运用,无非只是助力。美术馆首先应当把文化视野的高标准、艺术潮流的敏锐反应和引领作用、学术立场坚守的公正、推广品质的高标准这些本职工作做好,之后再想如何与市场化相结合。
新媒体并不只是用来传播信息的工具,其自身也在不断产生各种影响传播者的重要信息。朱尽晖肯定了新媒体的重要作用:“对用户而言,新媒体传播手段的介入只不过是改变用户参观美术馆实体展品的方式,参观者可以利用新媒体寻找需要的信息,并进一步寻找与这些信息相关联的新信息。这些都是传统美术馆展览传播方式难以提供的便利。”新媒体在源源不断地给参观者提供各种新信息及有待参观者选择选项,有助于美术馆的推广。而传统美术馆展现给观众展示的则是人类历史上最为灿烂辉煌的文化艺术遗存。对于现代技术是否能在美术馆的日后发展及市场推广中发挥很大作用,朱尽晖有自己的想法:“新媒体的发展,使用户有可能打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选择欣赏自己最感兴趣、最喜欢的美术遗产。但我认为,很多时候,新媒体并不能取代美术馆的历史使命和展览模式。”
可以说,美术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是一个完整的、综合的生态系统,因此会包含着诸多不可取代的艺术模式。人文科学与自然科学均依附该系统,互为辩证、弥补共生,并在人文社会中成为审美认知的共识。不可否认,新媒体等现代技术一定会在美术馆发展中起重要作用,但并不能完全取代传统美术馆的展览模式。
具体实践:
美术馆市场化行为不可“一刀切”
一些高校美术馆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开展了市场化行为,逐渐成为了市场主体。自、决策权、用人权、分配权也得到进一步落实,进而使其更加符合经济发展规律,使有限资源得到有效配置和优化重组,且进一步解放了美术馆的生产力。从客观上讲,美术馆的长期市场化行为,势必导致美术馆整体上的多样性与特色化,使其日渐摆脱盲目追求规模与数量的粗放型发展模式,步入多样性特色化的集约型发展阶段。
但同时对于高校美术馆的市场化行为也不可“一刀切”,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学生创作出的作品具有实用性,有很好的使用价值,那么可以直接与企业合作,走入市场的道路也会相对宽广。但当学生创作的是一件纯艺术作品时,作品的价值往往就仅仅体现于个性以及学术性方面,作品的市场之路也会相对比较特殊。甄巍结合本校情况,对此给予希望:“我希望学生能和一些商业画廊、艺术经纪人、艺术推广人进行合作,可以通过专业的机构和人士走向市场,而美术馆可以作为联系二者的平台与媒介,为学生提供帮助。在未来的构想中,要把产学研联系在一起,建立对外服务的窗口。如在京师大厦建立一个京师美术馆分馆,让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把师生作品进行与展卖。”
对于美术馆市场化行为,有些高校提出担忧,认为一方面美术馆市场化可促进美术馆的发展进程;另一方面,也给美术馆带来了商业化风险。对此,朱尽晖也提出相应观点:“一是学术地位将会受到影响。由于逐步接近市场化与企业化,美术馆的专业性、学术性必然会面临挑战。二是难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美术馆拥有的藏品为不可再生资源,但由于市场化过程中存在大量的短期行为,主要以‘文化消费’为主要目的,因此并不有利于不可再生资源的长久保护与永续利用等长远性目标。三是容易导致功能弱化和虚置。美术馆作为公益事业,应当以社会效益为首要目标。但由于投入不足,客观上限制了公益事业功能的充分发挥。尤其是当美术馆的运行成本更多来自市场化行为所获得的收益时,美术馆的事业功能就很可能会向市场化妥协。”
当有一种市场供需需求存在的时候,供需双方都会产生一些与之对应的作为,理应可以理解。但冯斌提出了另一种观点,并强调:“从我的立场来讲,高校美术馆不应该介入诸如此类的商业活动。作为一个学术平台和专业机构的身份,追求商机和经济效益并不是价值体系的立足点。当然,可以肯定的是,在现代社会中,寻求与各种机构和资本的合作是需要积极推动的一个方面。”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观点日益深入人心。社会和谐发展,包括各个方面,当然也包括文化市场的监督与管理。文化执法机构承担着保证文化市场正常经秩序,推动文化产业繁荣发展,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的重要职责。如何在切实履行自身职责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争取人民群众对文化执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从而达到文化市场执法的最佳社会效果,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健康、有序的发展,是每一位执法人员在工作实践中都应当积极探索的一个新课题。
提出文化市场监管应和谐执法这一论点的前题是,文化执法的性质从总体上说,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范畴,而人民内部矛盾是根本利益一致的非对抗性矛盾。虽然在文化市场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不同地干扰了文化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但总体上看,他与其他犯罪行为有着本质区别。文化市场执法从总体上说属于人民内部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对文化市场监管可以实现和谐执法。既多用经济的方法、民主的方法、教育疏导的方法来解决违法的问题,防止用处理敌我矛盾的方法来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所谓和谐执法是指执法者遵循法律的规定,在充分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非歧视性的、理想化的、合乎正常感情的执法行为。和谐执法具有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的内涵。具体来说有四个特征:一是合法性。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决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和立法精神。二是合情合理性。和谐执法应该是法、理、情的有机结合,让行政相对人在领略法律的威严和神圣的同时,享受和谐执法带来的“温情”和“体恤”。三是保护性。注重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和社会、家庭、个人和谐关系的保护,体现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四是以人为本。要求在执法过程中“知民情、察民意、体民忧、护民安、保民利”,是“人本主义和执法为民”思想的集中体现。总体来说,和谐执法反映了执法者和当事人之间的良性互动,构成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谐执法作为与时俱进的新的执法理念,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保证,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容。
当前在文化市场监管中实现和谐执法,应着重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严格执法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严格执法是社会稳定的基本保证,社会稳定是严格执法的必要前提。严格执法就是严格依法办事,遵循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因当事人而异,体现法律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但严格执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在执法过程中,既不能极端化,也不能情绪化,要尽量引导当事人进行纠正和整改,使当事人心悦诚服地接受教育和处罚,切忌使用粗暴的执法方式,激化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的稳定。在严格执法的同时,还要把人民群众的安危和冷暖放在心上,真正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做到“依法、有理、有据、有利、有节”。只要我们执法的出发点正确,我们的工作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理解和支持,我们的执法才会更加有效,社会效益更加突出,我们对维护社会稳定才能作出相应的贡献。二是严格执法和教育疏导的关系。严格执法决不能单纯地理解为重罚,不能一味地用严厉的处罚手段取代在执法中至关重要的教育手段。处罚不是行政执法的目的,只是行政执法的手段,如果把行政执法的目的和手段混为一谈,势必给执法工作带来危害。在文化市场监管中,教育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有了什么样的思想常常会导致什么样的行为发生,因此,我们应当坚持普法在先,教育在先的指导思想,帮助经营户树立牢固的守法经营意识和诚信观念,让经营户从思想上认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不要以身试法,更不要怀着侥幸心理,挑战法律的神圣和尊严。通过这样的思想教育,可以做到标本兼治,从源头上预防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事实启示我们:缺少管理的教育是软弱的,没有教育的管理是僵硬的。只有把管理和教育有机结合,促进执法和普法并举,才能达到执法的最佳效果。才能促进文化市场的繁荣稳定。三是严格执法与对待弱势群体人文关怀的关系。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彰显人文关怀,这与执法的初衷并不矛盾,也不会削弱法律的严肃性。文化执法的对象有残疾人、无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等,对于这些弱势群体违反法律的行为,在依法处罚的同时,也应设身处地的为他们想办法、解难题,使他们心诚悦服。在此基础上,协调各方,尽可能地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就能有效地创造和谐相处的社会环境。这也就是说,执法主体不仅要明确自己是国家的执法者,更要明确自己是人民和国家的服务者,要防止由于长期浸润于管理者的思维模式中,关注管理者对被管理者的控制,忽略对公众需求的回应和满足。应当看到,执法是一项工作,也是一门学问和一种策略,更是一种艺术。做到既讲原则,又讲灵活、因势利导,把枯燥、僵硬的法律条文变得富有浓浓的人情味。
近几年,我们河南油田文化站重点在和谐执法,人性化管理方面展开了尝试,有一定收获。例如,我们在正常执法检查的基础上,对网吧经营户做到以教育为主,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每到节假日和两个学生假期之前,我们都召集网吧经营户开会,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传达上级最新的文件精神和全国各地网吧监管的先进经验,讲“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等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讲述孩子关系到家庭的核心利益,也关系到国家的未来,所以禁止未成年人进网吧是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共识,这一条不能违背,经过常年这样的宣传教育,我油区未成年人进网吧现象有了明显的好转;每年在春节到来之前,我们首先向网吧经营户拜年,然后再根据上级的指示精神向他们提出具体要求。这样在思想上感化他们,在行动上也使他们比较容易接受我们的严格要求。
一、加强政府事中事后监管的实践
一是推进“审管分离”。近年来,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很多地方,尤其是成立了行政审批局的地方都大力推进行政审批权与监管权相分离。将审批、监管职能进行明晰划分,由行政审批局负责事前程序的审验,其他相应职能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审批权从原部门划转到行政审批局后,这些职能部门能够腾出更多的精力行使监管职责,从而进行有效的后续监管和服务。比如,天津市滨海新区在成立行政审批局的同时,专门建立了行政审批与事后监管联动机制,研发了“行政审批与事后监管信息交换平台”,审批部门随时将审批信息告知监管部门,为做好后续监管服务提供了保障。
二是探索综合性监管。与大部门制改革统筹考虑,不少省市在越来越多的领域采取了综合性监管,初步形成了宽职能的监管队伍。比如,广东佛山顺德区政府实行“七合一”,即整合工商、质监、食药、安全生产、文体旅游、农业和生猪屠宰等监管部门职责;深圳市政府实行“九合一”,即整合原工商、质监、知识产权、物价、餐饮、酒类产品、食药、医疗器械、化妆品等监管部门职责,将分散在按领域、行业、系统设置的各个部门的市场监管权力集中在一个部门行使,推行综合性监管,实现了机构整合、队伍集中、层级压缩、事项集约、程序规范、管理有效。
三是推行法人承诺制。部分省市在市场监管领域通过推行法人承诺制,取得了一举多得的效果。比如,2014年以来,海南在食品药品监管行政审批领域试行了“法人承诺制”模式。由审批部门提供给企业一份“一书三清单”(“一书”是告知企业如材料虚假应受到的惩罚和承担的责任承诺书,“三清单”是指告知企业申报事项应具备的条件清单、应提供的材料和材料应阐述清楚的事项清单、责任清单),申请人按告知清单的要求提供申报材料报批并签署承诺书,审批部门可当场发证。审批后行政部门结合日常市场监管工作再进行现场审核,如企业承诺的材料真实,企业就继续正常经营;如虚假,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改或收回许可证,并按企业承诺给予处罚。这种模式的好处在于:缩短了审批时间,使原来10-20个工作日的办件缩短为当天办结;把基层监管人员从繁杂的审批事务中解放出来,集中精力投入到日常监管工作中;把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落实到企业肩膀上,促进了企业法治意识的建立。
四是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双随机一公开”机制,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一项重大改革。这两年,这项起源于海关系统的监管手段得以在更多领域推广。很多地方都开始推行“双随机”抽查机制,包括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规范随机抽查程序、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建立抽查结果信息共享机制等一系列举措,进一步规范了事中事后监管。“双随机”抽查机制的建立意味着每个市场主体的头上都悬着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企业必须增强守法自觉性;同时也意味着执法人员只能阳光行政,不能再“看谁不顺眼”就去检查,即用制度限制监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
二、当前政府事中事后监管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是监管体制改革尚未真正破题。总体来看,我国监管体制改革还处于被动状态,并且成为简政放权向纵深发展的“最大短板”。以金融监管体制为例,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直接反映出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滞后。金融混业经营已经成为现实,但金融监管仍然是分业监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整体监管合力的有效发挥。
二是监管机构协调配合不够。有些市场监管机构职能交叉,职责界限不明,各自为政,各成体系,缺乏必要的协调与合作。在有经济利益的领域,执法监管部门争相监管,出现重复监管现象,使经营主体穷于应付,无所适从;在一些无经济利益或问题复杂的领域,一些监管机构往往又相互推诿,相互扯皮,形成监管的“空白地带”。
三是监管方式仍待创新。一谈到监管,人们往往习惯于突击式的、运动式的“大检查、明察暗访、专项整治”等传统方式,大数据等应用尚未普及。比如,广东省建立了大数据管理局,实现了政府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效果不错。但很多地方在省级层面,工商、国税、地税、质监等业务系统与行政审批工作平台尚未实现信息共享,难以形成大数据协同监管。
四是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尚未有机结合。比如有些地方工商质监、食药监部门整合后,面对大量下放的职能、事权,如何根据职能特点和履职要求,理顺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的关系,真正做到综专有机结合,切实降低监管成本,提升监管效能,亟待在后续改革过程中研究解决。尤其是基层监管执法人员仍不同程度存在知识结构不匹配、心理不适应等问题,导致基层一线监管依然存在不到位现象。
五是社会参与监管仍需加强。监管中,政府唱“独角戏”,社会参与监管滞后,导致“监管失灵”的矛盾具有普遍性;行业自律缺失,行业协会严重缺乏公信力,难以有效发挥传统“行帮商会”的作用。
三、完善政府事中事后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加快监管立法,推进市场监管法治化进程
一要加快完善市场监管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当前,我国法治监管基础仍然薄弱,市场监管立法滞后的矛盾比较突出。从实践看,传统市场监管模式难以避免监管的主观性和随意性,要形成专业化、技术化、标准化的现代监管模式,市场监管走向法治化是大势所趋。要使监管转型于法有据,应尽快出台“十三五”时期市场监管立法计划。要加快修改金融领域的法律,形成混业监管的法律规范,适应金融监管转型的现实需求;要强化消费品市场的立法和修法,研究出台《市场监管法》,修改《食品安全法》和《药品管理法》,实行最严格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要强化城市管理立法,尽快出台《城市综合管理法》,有效扭转以行政规章为依据的城管执法越来越被动的局面,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的权威性,等等。
二要梳理政府监管职责。要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就要划清各部门之间、部门内部各职能之间的监管职责界限。工作中,要与各级政府出台权责清单相适应,按照职权法定、高效便民、权责一致的要求,突出监管权责清单的公开透明。要尽快公布各级政府监管权责清单,使每项监管事项都能够落实到具体的监管部门;要公布监管部门权责清单,以公开化、透明化促进监管机构依法监管、规范监管程序;要将无法律依据的监管部门一律取消,防止因过度监管增加企业负担和抑制市场活力。
三要依法规范监管程序。实现依法监管,首先要在各类市场监管法律法规中对监管程序进行明确界定和规范。由于我国至今尚未出台一部《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规范主要分散在一些单行法律中,如《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等。从监管来看,监管程序缺乏上位法的依据,难以适应监管转型的现实需求。因此,“十三五”时期要考虑制定出台《行政程序法》,并将监管程序的法律规范作为重要内容之一,对政府监管程序进行严格规范。
(二)加强研究和技术应用,实现科学高效监管
一要做好监管政策评估论证。政府监管涉及整个社会利益的调整,每项监管政策的出台和实施,尤其是那些影响重大、覆盖面广的政策措施,都应加强事前评估论证。事前要进行监管影响评估分析,将预期收益和付出成本进行比较,选择经济、适当的监管政策和工具,并建立和完善定期和质询问责机制。要衡量监管活动对市场主体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干扰,与监管产生的收益进行比较,尽可能选择不扰民的监管措施,形成“守法企业自由经营,违法企业处处受限”的格局。要既考虑经济效益又兼顾社会效益,力求在两者间取得平衡,这就需要加紧构建综合性评价标准,建立健全规制绩效评估体系,提升综合研判能力,将成本收益分析纳入监管政策制定研究过程,使之程序化、规范化,从而对监管政策制定和调整作出科学判断,以逐步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益。
二要融合“互联网+市场监管”模式。“互联网+市场监管”的深度融合,能够推动市场监管的变革提升,带来政府形态的改变,为政府治理现代化提供强大支撑。体现在:互联网本身具有无缝对接的特征,能够提升政府市场监管的整体性,引发市场监管组织和职能的变化和调整,下沉执法重心,减少监管层级,强化监管机构一体性;通过网上流程再造,能够加快促进跨部门协同监管,推动综合执法模式的实践探索;数据的公开、共享和利用,有利于政府提供更高质量的管理和服务。因此,要重视运用“互联网+”技术,提升动态监测、风险预判和防范能力。加快建立对重点领域的风险评估指标、监测预警制度和防控联动机制。通过数据分析、定向监测等方式,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通过物联网、射频识别等技术,形成产品的完整信息链条,建立质量溯源管理制度。通过云计算等技术促进各部门信息互联互通、自由选取,追溯商业轨迹、把握经营规律,更加主动地发现、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增强政府的监管执行力。
三要完善信用激励和约束机制。不断完善市场主体从准入到退出的全过程信用约束机制。要进一步配套建立健全信息抽查制度、经营异常和违法企业公示制度,细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列入情形、程序、约束措施、限制期限等事项。要推进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实现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部门之间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形成社会信用信息综合联动利用,使守信企业发展一路畅通、失信企业处处受到制约。
(三)统筹协调各方力量,形成社会共治
一要引导市场主体自治自律。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强化两方面意识:要强化社会责任意识,主动履行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售后服务等方面的社会义务,引导市场主体把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统一起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诚信自治水平;要强化法律维权意识,制定相关规程、完善内部风险控制,积极举报侵犯知识产权、窃取商业秘密等破坏、限制公平竞争及损害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二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自律作用。应加快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更好地发挥第三方社会组织的功能,加强其自身建设,增强其自治能力,进一步推动健全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要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权益保护、资质认定、纠纷处理等方面的作用,形成权威的内部评价机制,同时使之广听民意,掌握行业发展情况,及时发表对制定法律法规、重大政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意见建议。要搭建政府购买服务渠道,接受政府委托,切实发挥自治组织作为第三方机构的评价、咨询、培训、惩戒等作用,推进监管执法和行业自律的良性互动。
三要强化社会公众和舆论监督。要拓展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的渠道方式,建立举报受理平台、听取产品质量、违法经营等方面的反馈和投诉。要完善公众投诉受理和督办机制,建立互动式、追踪式举报处理机制,提高问题解决效率。要建立公众参与监督激励机制,依法做好保密工作,完善有奖举报制度。要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引导新闻媒体严守职业道德,把握正确导向,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凝聚社会共识。对于曝光、反映的问题,政府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向社会公布结果。
(四)建设政府监管人才队伍,强化组织保障
一要夯实基层执法基础。基层执法队伍处在改革政策实施的最末端和市场监管的最前沿,首先要根据事中事后监管转型的理念和要求,进一步更新观念、转变方式。面对综合执法体制调整和职能转变,基层执法队伍要树立市场化、法治化和现代化监管理念。要加大培训学习力度,加快由工作型、经验型队伍向知识型、复合型结构转变。要强化岗位管理,细化目标任务,优化绩效考核,推动执法队伍监管关口前移、重心下沉,着力提升基层综合执法效能。
二要强化监管研判机制。随着监管方式方法的转变,在监管内部,要注重提升新型市场监管体系下队伍战略谋划和综合研判能力。随着简政放权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监管部门常态化、机制化、程序化的研究作用愈发凸显,要对事中事后新型监管有清晰的理性认识、充分的心理准备、具体的工作规划、高效的执行能力和积极的创新意识,善于梳理总结监管实践,结合各地区域发展和执法特征,精细化推动市场监管改革的逐步深入。
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党的十七大正在召开,这次会议是在我国改革开放的伟大进程中,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进程中,召开的一次非常具有历史意义的会议。总书记的讲话高屋建瓴,气势宏伟,对我们举什么旗,走什么路,确定什么目标,寻找什么动力讲得非常清楚。报告分十二部分,前一个部分回顾,后面三个部分就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就科学发展观、就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作了全面论述,总揽报告全局。最后八个部分具体讲的任务,这里面除了港澳台工作,除了军事,除了国际问题外,重点讲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五个建设。在这五个建设中与我们城管执法都有关系。因为城管执法本身也是为了推动我们的经济发展,过去讲四化,现在提出五化,即:工业化、信息化、市场化、城镇化、国际化。城镇化是工业化和信息化建设的一个主要平台,这个与我们有关系,政治建设中提出的依法治国,这些肯定和我们关系密切,文化建设当中,很大程度上牵扯到我们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我们的执法环境,这个更重要,还有一个社会建设,还有党的建设,所以这些方面都和我们城管执法有很大的关系,希望大家加强学习。前面,董局长讲的一些执法理念,我个人的看法,完全可以在学习十七大的过程当中统一起来,通过学习十七大精神,我们统一思想;通过学习十七大精神,我们凝聚力量;通过学习十七大精神,我们提高境界。
二、用和谐理念提升执法水平。刚才,董局长都分析了我们现在的执法任务非常重,这里面有两个问题。一个是我们的执法确实取得了很大的成绩,这是有目共睹的,可以这么说,没有我们执法队员的辛苦和努力奉献,甚至是委曲,就不可能有现在整个潍坊市城镇化这个进度,就没有现在从县城一直到中心城区这样整洁有序的环境,所以大家付出的劳动,市委、市政府非常理解,也非常感激。董局长刚才分析了城管的执法和别的部门执法不一样,公安执法主要是抓坏人的,法院执法就是裁判,检察院执法就是对付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而城管执法面对的是广大的群众。可以这么说,这些群众不管守不守法,几乎百分之百的都不是我们的敌人,都不是我们的对象,都是我们可充分依靠的对象。尤其是现在的一些执法对象,包括摆小摊的,包括各个方面,很大程度上都是弱势群体,所以说,城管执法这种执法特点决定了我们必须用和谐的理念、和谐的精神、和谐的方式来正确处理执法与执法对象之间的关系,董局长刚才也作了充分阐述。在这个问题上,我想我们根本的还要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以人为本,有两个含义或者有三个含义,中央在十七大上讲了三句话,叫作:“一切发展依靠人民,发展为了人民,发展的成果人民共享”,这是以人为本最权威的解释。具体到城管执法系统来说,以人为本有两条,一是完成好执法任务,保持城市优美的环境和有序的管理,靠谁呢?靠的就是广大城管执法人员。对待执法人员,一方面,要针对存在的问题,不断地提高水平;也要关心他们、同情他们、理解他们、支持他们,这两个方面都要搞好。当前我们的整个执法水平不低,刚才董局长也说了去年年底评议,也都看出来,评议的名次也大大地提高了。另一方面,执法队伍的素质,还要进一步提高,这是以人为本的含义。二是以人为本就是要把为老百姓服务的理念深深地贯彻到我们的执法过程中,否则,就很难从根本上把依法执法、文明执法、科学执法落实到底。在执法过程中,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我们执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好我们执法为了谁的根本问题,以更好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只有这样,我们的执法才能真正做到依法执法、科学执法、文明执法。要学习用和谐的方式处理矛盾,用和谐的方式来协调各方面关系,在执法中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三、要大力优化执法环境。在城市管理执法过程当中,提高我们执法队伍的水平,仅仅是一个方面,更多的是要有广大市民的支持,是要社会各方面的配合,否则,我们的执法很难见到成效。因此,要大力优化执法环境。市民教育本身是一个很长的过程,所以城管执法的环境,首先是由全体市民素质来决定的,而全体市民的素质,就需要我们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就需要我们深入开展和谐创建活动,就应该树立不同方面的典型。城管执法系统也可以通过社区组织包括家庭,搞一些市民沟通和进社区的活动,像妇联搞城市管理进家庭,注重主观引导,让大家理解城管。再就是树立典型,两方面的典型都可以搞。一方面,就是市民不遵守城市管理的典型,一年抓上一两个,大张旗鼓地搞,不要怕,搞出来。可以通过直播潍坊,让大家看搞的行不行,公民投票,违法行为该不该处罚。第二个方面,对执法队伍中的先进典型要注意总结,大力宣传。
民事法律责任主要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法律规定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了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主要方式: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修理、重作、更换;⑦赔偿损失;⑧支付违约金;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⑩赔礼道歉。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贯彻落实,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制度逐步健全完善。目前,我国的法律责任分为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现实生活中,企业法人不但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也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例如企业法人违反了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就要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违反了税收管理法律法规,就要接受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这就是企业法人需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这种现象或者说状况,在具体的行政管理实践中时有发生。同时如果企业法人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发现后应移交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根据《刑法》第31条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追究企业法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民法通则》和《公司法》属于民商法律,其主要是立足于民商法律关系的角度,对企业法人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和《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等是国家行政法规规章,属于行政法律范畴,应主要从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律关系的角度,对企业法人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明确企业法人的行政法律责任。同时要兼顾民事、行政、刑事法律关系的衔接和统一,妥善处理民事法律、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的交叉、转致和连接,不断完善和优化市场监管法律法规。
笔者以为:将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中企业法人法律责任的表述调整为“企业法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这样能够使我们市场监管制度更加严谨规范准确,使我们行政执法行为更加深入细致扎实,使我们的行政法律体系与民事法律体系、刑事法律体系的联系更加紧密顺畅和谐。
工商行政管理是我们中国特有的市场监管制度,在对资改造、经济管制、打击投机倒把和改革开放等各个历史阶段都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作为政府市场监管的工商行政管理,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今年是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周年,也是工商行政管理恢复进制三十周年;国家工商总局党组高瞻远瞩,在科学总结三十年来工商行政管理实践的基础上,郑重提出积极推进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着力构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努力开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新局面。这是贯彻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改善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水平的主要措施,是建设法治工商,实现依法行政的有效途径。我们基层广大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坚决维护,并将认真贯彻落实。
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既是一种奋斗目标,也是一种工作状况,更是一种实践过程;需要全系统上下脚踏实地,共同推进和落实。透过企业法人法律责任规定,笔者建议我们在“四化”建设中,要把握与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夯实“四化”建设的基础。法律是“四化”建设的源泉和依据,我们要深刻领会理解法律的立法宗旨和目的、内涵和外延、适用范围和程序,厘清法源、法理、法律及其相互关系,准确把握不同法律体系的衔接、交叉、转致和统一,在法律的框架和规定范围内推进“四化”建设。经济社会是发展的,法律也是发展的,法律是否存在瑕疵或滞后,需要实践检验,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修改和完善。我们广大基层执法人员要解放思想,刻苦钻研,勇于探索,积极为完善市场监管法律建言献策,优化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为“四化”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基本情况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州商务合作局会同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外汇管理局,利用外资系统随机抽取了3个检查对象,并组成联合工作组,先后前往康定市、泸定县和九龙县开展了实地核查。通过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章程、股东决定和投资者主体证明等文件资料进行书面核查,重点对企业备案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进行了监督检查。联合工作组对其余3家外商投资企业进行了书面检查。经工作组认真核查,我州外商投资企业不存在未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况,未发现有违反《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的行为。同时,对于信息报告中存在缺失或异常的具体数据项,督促企业赓即修改完善。
二、主要做法
(一)认真谋划,精心部署。省上的《工作方案》下发后,我州赓即启动各项准备工作。州商务合作局主要领导亲自安排部署,分管领导亲自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督促落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了工作方案,明确了检查主体,检查对象、检查方式和工作要求。
(二)依法依规,公开公正。检查过程中,工作组始终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八项规定”,规范监管行为,落实监管责任,推进事中事后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
(三)走访调研,真情服务。在对外商投资企业年报信息报告开展监督检查的过程中,联合工作组积极开展了走访调研和法治宣传活动。一是对《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进行了宣传和讲解。二是认真听取了企业负责人关于生产经营情况、资金到位情况等的介绍,帮助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三是向外商投资企业介绍了州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投资环境和招商政策,传递表达了州委、州政府重视招商引资、加快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心,并希望他们能够发挥自身优势,牵线搭桥,发动组织更多企业家到实地考察、投资发展。
《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监控管理规定》已制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2000年12月7日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印发《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专项资金监控管理暂行办法》(武规土拆字[2000]034号)同时废止。
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监控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确保被拆迁人房屋拆迁后得到补偿安置,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资金,是指拆迁范围内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按《办法》应对被拆迁人给予安置、补偿所需的费用。具体包括房屋补偿费用、附属物补偿费用、临时安置补助费用、安置房建设所需费用以及拆迁涉及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的数额由拆迁管理部门根据被拆迁房屋面积、用途、市场评估意见等因素确定。
拆迁人应按照拆迁管理部门确定的资金数额,将拆迁安置补偿资金存入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含农村信用社,下同),并确保该项资金用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
第五条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前,拆迁人、接受存款的商业银行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就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订立协议。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管理监控资金,保证专款专用。商业银行未按照协议约定擅自允许拆迁人使用监控资金,导致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不能落实的,应当承担擅自划拨资金的责任。
第六条资金监控的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金监控的数额;
(二)资金使用计划;
(三)资金使用的具体程序;
(四)追加资金程序;
(五)解除资金监控程序;
(六)违约责任;
(七)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拆迁安置补偿资金按以下规定监控:
实行货币安置或建房安置的项目,按应安置补偿资金量的100%进行监控。
实行现房安置的项目,根据拆迁人提供现房的数量适当计减监控资金,但最少不低于货币安置补偿资金的60%。
第八条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行现房安置的,应提供房屋的购房合同、房屋建设审批手续以及房屋户型、面积、地点、楼层等相关资料。
第九条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确有特殊情况的,拆迁管理部门可酌情降低监控资金幅度。
第十条资金监控协议订立后,拆迁人按确定的资金数额专户储存,办理存款的商业银行应向拆迁管理部门出具相应数额的书面资金认定证明。
第十一条拆迁人应按计划使用监控的资金,经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后,商业银行方可允许拆迁人使用相应的资金。
第十二条拆迁过程中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追加监控资金的,拆迁管理部门应将追加监控的数额书面通知拆迁人,并与拆迁人、商业银行签定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完毕后,拆迁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商业银行发出解除监控通知,被拆迁人可自由使用监控资金剩余部分。
第十四条司法部门依法执行拆迁人财产涉及监控资金的,商业银行应及时通知拆迁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内有集体所有土地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监控按照本规定执行。
今天我们这次会议开得很好很重要。大家先后参观了__分局和__分局的和谐创建工作现场,__、__分别介绍了和谐创建的经验和做法,都有创新,非常好。刚才,__局长做了一个很重要的讲话,这个讲话实事求是地总结了我们的工作,指出了问题,对下一步的工作提出了很好的要求,阐述了一些执法理念,特别是科学执法理念,很有水平,希望大家认真贯彻执行。在x局长讲话的基础上,我讲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党的十七大正在召开,这次会议是在我国改革开放的伟大进程中,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进程中,召开的一次非常具有历史意义的会议。总书记的讲话高屋建瓴,气势宏伟,对我们举什么旗,走什么路,确定什么目标,寻找什么动力讲得非常清楚。报告分十二部分,前一个部分回顾,后面三个部分就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就科学发展观、就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作了全面论述,总揽报告全局。最后八个部分具体讲的任务,这里面除了港澳台工作,除了军事,除了国际问题外,重点讲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五个建设。在这五个建设中与我们城管执法都有关系。因为城管执法本身也是为了推动我们的经济发展,过去讲四化,现在提出五化,即:工业化、信息化、市场化、城镇化、国际化。城镇化是工业化和信息化建设的一个主要平台,这个与我们有关系,政治建设中提出的依法治国,这些肯定和我们关系密切,文化建设当中,很大程度上牵扯到我们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我们的执法环境,这个更重要,还有一个社会建设,还有党的建设,所以这些方面都和我们城管执法有很大的关系,希望大家加强学习。前面,x局长讲的一些执法理念,我个人的看法,完全可以在学习十七大的过程当中统一起来,通过学习十七大精神,我们统一思想;通过学习十七大精神,我们凝聚力量;通过学习十七大精神,我们提高境界。
二、用和谐理念提升执法水平。刚才,x局长都分析了我们现在的执法任务非常重,这里面有两个问题。一个是我们的执法确实取得了很大的成绩,这是有目共睹的,可以这么说,没有我们执法队员的辛苦和努力奉献,甚至是委曲,就不可能有现在整个xx市城镇化这个进度,就没有现在从县城一直到中心城区这样整洁有序的环境,所以大家付出的劳动,市委、市政府非常理解,也非常感激。x局长刚才分析了城管的执法和别的部门执法不一样,公安执法主要是抓坏人的,法院执法就是裁判,检察院执法就是对付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而城管执法面对的是广大的群众。可以这么说,这些群众不管守不守法,几乎百分之百的都不是我们的敌人,都不是我们的对象,都是我们可充分依靠的对象。尤其是现在的一些执法对象,包括摆小摊的,包括各个方面,很大程度上都是弱势群体,所以说,城管执法这种执法特点决定了我们必须用和谐的理念、和谐的精神、和谐的方式来正确处理执法与执法对象之间的关系,x局长刚才也作了充分阐述。在这个问题上,我想我们根本的还要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以人为本,有两个含义或者有三个含义,中央在十七大上讲了三句话,叫作:“一切发展依靠人民,发展为了人民,发展的成果人民共享”,这是以人为本最权威的解释。具体到城管执法系统来说,以人为本有两条,一是完成好执法任务,保持城市优美的环境和有序的管理,靠谁呢?靠的就是广大城管执法人员。对待执法人员,一方面,要针对存在的问题,不断地提高水平;也要关心他们、同情他们、理解他们、支持他们,这两个方面都要搞好。当前我们的整个执法水平不低,刚才x局长也说了去年年底评议,也都看出来,评议的名次也大大地提高了。另一方面,执法队伍的素质,还要进一步提高,这是以人为本的含义。二是以人为本就是要把为老百姓服务的理念深深地贯彻到我们的执法过程中,否则,就很难从根本上把依法执法、文明执法、科学执法落实到底。在执法过程中,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我们执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好我们执法为了谁的根本问题,以更好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只有这样,我们的执法才能真正做到依法执法、科学执法、文明执法。要学习用和谐的方式处理矛盾,用和谐的方式来协调各方面关系,在执法中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三、要大力优化执法环境。在城市管理执法过程当中,提高我们执法队伍的水平,仅仅是一个方面,更多的是要有广大市民的支持,是要社会各方面的配合,否则,我们的执法很难见到成效。因此,要大力优化执法环境。市民教育本身是一个很长的过程,所以城管执法的环境,首先是由全体市民素质来决定的,而全体市民的素质,就需要我们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就需要我们深入开展和谐创建活动,就应该树立不同方面的典型。城管执法系统也可以通过社区组织包括家庭,搞一些市民沟通和进社区的活动,像妇联搞城市管理进家庭,注重主观引导,让大家理解城管。再就是树立典型,两方面的典型都可以搞。一方面,就是市民不遵守城市管理的典型,一年抓上一两个,大张旗鼓地搞,不要怕,搞出来。可以通过直播xx,让大家看搞的行不行,公民投票,违法行为该不该处罚。第二个方面,对执法队伍中的先进典型要注意总结,大力
我国集中统一型证券监管体系刚刚建立并处于初始运行阶段,在对证券市场具体监管管理中,在监管体系、监管环节、法律制度、监管手段等方面仍然存在着问题和不足,证券监管体系仍需不断健全。
1.部分监管环节存在缺陷。从我国现在的证券监管体制来看,部分环节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其一,股票发行定价监管存在缺陷,导致出现新股发行市盈率过高情形的出现,抬高了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和股价的依据与原动力,加大了二级市场的风险。其二,市场退出监管不力。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ST和PT制度,仅为对上市公司的一种警示,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对市场退出的监管,导致一些本该退市的亏损上市公司通过资产重组和更名又重新在交易所挂牌,给股市的规范化运行带来了一系列严重后果。其三,上市公司遴选监管缺位,使得一些地方将上市看作是获得了一个可永久融资的渠道,只重视股票的融资功能,忽视公司上市后的运行机制转换、经营业绩提高和社会监督。
2.证券监管法律制度滞后。证券市场正常运行,要依靠法律来协调各种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从我国现在的证券监管法律体系来看,尽管证券监管法律制度在立法层面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三个层级,但每个居于较低层级的法律法规都是上一层级法律法规的具体和补充,立法滞后、法律规定空白的问题仍然存在。并且现有法律法规之间衔接性差,如《证券法》与《公司法》之间不衔接;《刑法》、《行政诉讼法》对于《证券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也未做出相应的补充规定;对民事赔偿也仅有原则规定,操作性不强;与行政权相配套的市场监、检查、处罚等职权等未能真正实现。以上问题直接导致证券市场内部协调差,监管手段不足,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力、违法不究的现象,影响了监管的效果。
3.监管手段行政干预过多。从我国现有证券监管的手段来看,主要通过政府行政命令的方式实现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行政干预过多,主要表现在:第一,以审批制代替市场机制。证券发行制度中仍离不开证监会对于发行股票的屯批,屯批成为市场运行的重要环节并代替了市场选择。第二,监管行为短期性,政策短时性。市场的经常性变动造成了政府监管行为和政策短期性,使得行政屯批扭曲了市场供求的实际情况,扭曲了金融资源配置的市场机制,同时也削弱了政策的权威性和可信性。第三,监管手段过于刚性,偏向“政策化”。我国股票市场带有浓郁的行政色彩,被称为“政策市”、“消息市”,导致投资者的非理性预期,使得股票优劣难分,导致了投资行为的短期化和投机化,投资者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4.证券自律功能未充分发挥。自律监管的特定功能,就如有的外国学者所言,通过权威而不是市场的政治经济制度的组织,在某些方面是臃肿笨拙的,就像一只仅有拇指而无其他手指的手,尽管那拇指粗大有力,但是目前我国证券业的自律监管体系不健全,难以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作用。主要表现为:第一,自律组织不健全,会员发展速度极为缓慢。第二,自律管理混乱,各自律主体在实际运行中彼此独立,各有会员又相互交叉,形不成自上而下的统一体系,难以协调工作。第三,缺少独立性。现有的自律组织大多属于官办机构,机构负责人多由政府机构负责人兼任,无法独立发挥监管职能。第四,机构形同虚设。例如,中国证券业协会成立近至今仅召开过一次会员大会,除个别组织一、两次学术会议、业务培训、编写业务手册和简报外,还没有负担起更主要的职责。
二、完善我国证券监管的相关对策
1.转变监管理念,完善监管体系。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在坚持“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基础上,鼓励和强化市场机制的作用,尽可能用市场手段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要创造条件,逐步取消各种有可能降低资本流动性和运作效率的人为制度。要完善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组织系统,进一步明确证监会的性质,建立完善系统自上而下的纵向监管体系,在一些证券市场较发达,监管任务较重省份的大区证管办辖内的若干中心城市设立若干直属监管处。从根本上摆脱地方政府对证券监管的行政干预,形成直接受证监会领导,独立行使监管权力的管理体系。建立监管机构与地方政府间稳定的信息沟通机制和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从而最大限度地消除“证券监管部门管不了,地方政府管不着”的现象。
2.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实现监管法治化。作为市场经济最前沿的证券市场,把“依法治市”作为自身发展的基本方略。一方面,要进一步健全法制,确立以《证券法》为基础的证券法律主体层次,确立《证券法》在证券法律体系中的“宪法”地位;在《证券法》基础上形成各个部门法规的辅助系统,并依据《证券法》基本原则,调整现有的法律体系、制定新的证券部门法,形成有关证券发行、交易、服务等一系列的具体法律法规。建立以证券自律组织制定自律性规章制度为主的自律制度系统。同时还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加大运用刑事制裁手段,加强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使股市在良好的法律环境中,在间接调控引导或较少人为干预的情况下协调运行。
3.明确监管目的和范围,规范完善政府监管手段。在证券监管中应当明确,证券监管目的是保证市场的公正性和公平性,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监管的范围和对象主要是市场秩序和运行环境。因此,作为监管部门不应该直接介入市场,过度介入市场,监管部门尽可能只做规则的制定者和裁决者,否则监管就会失去公正性。在监管手段上,要规范和完善政府行为,采用经济、法律、行政等综合手段,尽量减少行政监管手段。利用市场配置资源的力量进行监管,顺应市场规律而非逆势监管,如此才能减少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此外,还要把握好监管尺度,既要防止监管过度,又要防止监管不足。监管主体要认真考虑监督的范围和力度,又要考虑不予干预的各种情形,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既能减少证券市场动作风险,维护市场稳定和投资者利益,又不抑制证券公司的创新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