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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进出口经营权优选九篇

时间:2023-06-12 16:10:55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贸易进出口经营权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贸易进出口经营权

第1篇

原有政策优势不复存在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逐步履行入世承诺以及外贸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外贸政策的调整,国有外贸企业原先享有的政策优势越来越小,在配额和许可证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也逐步被取消,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已成为必然。

在进口关税配额分配的问题上,我国将进口关税配额分配给几家指定的国有公司经营,同时留出一定比例分配给非国有企业,优惠政策逐步取消。从“皇帝女”到“普通人”的巨大转变带来的不适应以及自身体制方面的原因使得国有外贸企业内外交困,面临着极大的竞争压力。

外贸经营主体多元化格局形成

2004年7月1日,中国新的《外贸法》开始实施。同1994年外贸法相比,2004年外贸法最引人注目的条款是外贸经营者范围的进一步扩大。2004年外贸法规定个人可以从事对外贸易经营,凡中国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可通过在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而取得货物贸易和技术贸易的进出口经营权,成为对外贸易经营者。

从某种意义上说,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履行入世承诺的行为加大了中国外贸企业的竞争力度,尤其是新《外贸法》的实施,使得企业和个人可以自行从事进出口业务,更多具有竞争优势和灵活经营方式的企业将以更快的速度进入国内市场。

国有外贸公司外贸特许经营权丧失

新《外贸法》同时将实施了半个世纪的外贸经营权审批制变为登记制,即取消对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批,只要求对外贸易经营者进行备案登记,任何经营主体都有权利进出口国家法律所允许的商品。原外贸法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必须经国务院主管部门许可。根据中国入世承诺,三年内要取消对外贸易权的审批,放开货物贸易和技术贸易的外贸经营权,故取消审批是一个必然的过程。

外贸经营权的放开标志着国有外贸公司外贸特许经营权的彻底丧失。进入外贸领域不再存在任何政策,国有外贸公司的市场份额今后将进一步减少。而且,由于历史和体制方面原因,国有外贸公司大都负担沉重、效率低下,根本无法与其他企业竞争。摆在国有外贸企业面前的似乎只剩下两条路:转型或者破产。

关税和非关税等保护手段的作用大幅度下降

我国承诺到2005年总体关税水平下降至10%左右,并承诺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将加入世贸组织前对400多项产品实施的非关税措施(配额、许可证、机电产品特定招标)在2005年1月1日之前取消,今后除非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定,否则不再增加或实施任何新的非关税措施。中国承诺遵照世贸组织《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的规定,取消协议禁止的出口补贴。例如在农业出口补贴方面,中国承诺取消农产品的出口补贴,包括价格补贴、实物补贴,以及对出口产品加工、仓储、运输的补贴。国有外贸企业将为此丧失一大块利润。

人才流失现象不容忽视

加入世贸组织后,随着外贸经营主体资格的逐步放开,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乃至个人纷纷进入外贸领域,竞争对手越来越多,必然使对专业外贸人才的竞争更加激烈。而原有的国有外贸企业人浮于事的情况十分严重,加上体制的束缚,使得具有专业特长的人才不能发挥自身优势,体现自身价值,懂外语、懂技术、懂业务的骨干人才纷纷投向竞争对手门下或者自立门户开展对外贸易。人才流失的同时还带走了对外贸企业至关重要的客户资源和渠道,这些都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最直接的后果就是企业利润的大幅度下降。

第2篇

关键词: 报关员资格考试 报关单填制 填制技巧

海关总署从1997年开始举办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至今已经进行了15次。报关单填制是报关员资格考试的一大技能,近几年的报关员资格考试中,报关单填制相关实体的分数大多处于42、43分的水平,占总分的1/5以上,而2006年则达到47分。因此,学好报关单填制内容,掌握好报关单填制的技能对考生顺利通过报关员资格考试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报关单填制是对报关知识和技能的综合考核,需要报关员了解海关对报关单位的管理,需要熟悉国家的对外贸易管制制度和措施,需要掌握各种报关程序,需要具有熟练的商品归类技能,需要清楚海关对进口税费的征收管理,还需要拥有国际贸易知识和英语基础,而且报关单栏目较多,填报要求较严格,因此,报关单填制是报关员学习的难点。

1.报关单填制的一般要求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人向海关申报时,必须填报并向海关递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人在填制报关单时,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做到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报关单填制的一般要求具体如下。

1.1报关员必须按照《海关法》、《货物申报管理规定》和《报关单填制规范》的有关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

1.2报关单填制必须真实,做到“两个相符”。

1.2.1单证相符,即报关单各栏目的内容必须与合同、发票、装箱单、批单及批文等随附单据相符。

1.2.2单货相符,即报关单各栏目的内容必须与实际货物情况相符。

1.3报关单填制要准确、整洁、端正,不得用铅笔或红色复写纸填报;若有更正,则必须在更正项目上加盖校对章。

1.4不同合同的货物、同一货物中不同的贸易方式的货物、不同备案号的货物、不同提运单的货物、不同的运输方式或相同的运输方式但不同的航次的货物,均必须分单填报。一张报关单上如有多种不同商品,应填报清楚,但一张报关单上一般最多不能超过五项货物。

1.5已向海关申报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如原填报内容与实际进出口货物不相符,且有正当理由的,申报人应向海关递交书面更正申请,经海关核准后,对原填报的内容进行更正或撤销。

2.报关单几个栏目填制技巧

2.1进出口口岸。

2.1.1进出口口岸的含义

进出口口岸是指货物实际进出口我国关境的第一口岸的海关名称。填报货物实际进出我国关境的口岸海关的名称及代码。需要注意的是填报的口岸海关名称和代码两者缺一不可。

2.1.2进出口口岸的填报要求

我国海关实行三级管理,即海关总署、直属海关和隶属海关。这里需要填报的必须是具有接受申报办理业务的隶属海关。在国家公布的海关《关区代码表》中,海关的名称与代码相对应,其中的代码通常称为关区代码,由4位数字组成,前两位是直属海关的代码,后两位是直属海关下的隶属海关的代码。直属海关的关区代码一般为“00”,因此,后两位为“00”的关区代码不能够填报在“进出口口岸”栏①。

转关运输货物由收货人申请,经海关同意,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进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例如,货物由横滨启运,途径釜山转船,最终运抵后向青岛大港海关(关区代码4227)申报,那么进口口岸应填报“青岛大港海关4227”。

2.1.3进出口口岸填报信息的查找

此栏目要求填报关区代码,而考试大纲并没有要求记忆,因此一般会在题目描述的文字资料中给出。如果没有给出代码就可能是在报关单找错题中故意没有给出或可能不考此栏。

2.2经营单位。

2.2.1经营单位的含义

经营单位是指经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及其授权部门核准,并已在海关注册登记,有权在一定的范围内从事对外经济贸易进出口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的经营单位专指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我国境内企业、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及海关注册编码。②

经营单位编码为10位数字,是指经营单位向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海关为其设置的注册登记编码。每个经营单位在全国范围内都只有唯一一个编码,且始终不变。通过经营单位的编码能够了解一个企业的所在地区和企业的经济类型。10位编码的结构如下。

(1)第1至第4位数为进出口单位属地的行政区划代码,其中第1、2位数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如广东省为“44”,上海市为“31”。第3、4位数表示省辖市(地区、省直辖行政单位)。如广东省广州市为“4401”,广东省中山市为“4420”,广东省其他未列名地区为“4490”。

(2)第5位为市内经济区域。可以根据前5位判断和填报“境内目的地”或“境内货源地”栏目。③例如,珠海市为4404,细分为珠海特区为44041,珠海保税区为44044,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44043,珠澳跨境工业园区(珠海园区)为44045,珠海市其他地区为44049。

(3)第6位数为进出口企业经济类型代码④,表明企业性质,应熟记此位代码,报关员考试题目可能需要根据企业性质判断填报经营单位或判断贸易方式、征免性质等。特别是数字2、3、4、8表示的企业性质。

例如“浙江嘉宁皮革有限公司331392XXXX”,其中前两位数字“33”表示浙江省,第3、第4位数字“13”表示海宁市,第5位数字“9”表示其他地区,第6位数字“2”表示中外合作企业,所以该公司是浙江省海宁市的一家中外合作企业。再如,“辽宁龙信国际货运公司(210298XXXX)”,其中前两位数字“21”表示辽宁省,第3、4位数字“13”表示大连市,第5位数字“9”表示其他地区,第6位数字“8”表示有报关权而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在海关注册的性质就是一家报关企业。

(4)第7至第10位数为顺序号。

2.2.2经营单位的填报要求

经营单位此栏目应该填报“经营单位名称及编码”,两者缺一不可。经营单位填报应注意以下几点。

(1)进出口企业相互进出口业务或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进出口业务的,填报方。如,2005年报关员资格考试找错题,大连万凯化工贸易公司(210291XXXX)大连万凯化工有限公司(210225)对外签约出口三氯硝基甲烷,经营单位应该填报“大连万凯化工贸易公司210291XXXX”。

(2)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进口投资总额以内设备、物品的,此栏目应填报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文名称及编码,并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中注明“委托公司进口”。例如上海协通针织有限公司(3101935039)委托上海机械进出口公司进口在投资总额内享受特定减免税的设备“圆形针织机”5台。上海协通针织有限公司其经营单位编码为3101935039,第6位数字为“3”表明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且委托进口的是在投资总额内享受特定减免税的设备。因此此栏目应填报“上海协通针织有限公司3101935039”,并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中注明“委托上海机械进出口公司进口”。

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进口生产用原材料,应视为一般委托,此栏目应填报外贸企业中文名称及编码。

(3)经营单位编码第6位数字为“8”的单位是只有报关权而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不能作为经营单位填报。例如,珠海市报关公司(4404180001)。

(4)援助、赠送、捐赠的货物,此栏目应填报直接接受货物的单位的中文名称及编码,例如,湖北省民政厅接受香港捐赠的御寒物资一批,此栏目应填报“湖北省民政厅4201990000(临时经营单位编码)”。

(5)对外签约和执行合同的不是同一单位,应以执行合同的单位为准。例如,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对外统一签约,而由辽宁省化工进出口公司负责合同的具体执行,此栏目应填报辽宁省化工进出口公司及其编码。

(6)境外企业不得作为经营单位填报。例如上海汽车进出口公司委托香港大型汽车进出口公司进口汽车,此栏目应填报上海汽车进出口公司及其编码。

2.2.3经营单位填报信息的查找

由于此栏目要求填写中文名称及编码,这些信息很难在单证中体现,通常会在文字说明资料中给出。如果文字说明资料中没有给出就要留意其他不常用资料,如《征免税证明》、发票中的中文信息等。

2.3运输方式。

2.3.1运输方式的含义

运输方式是指国际贸易买卖双方就进出口货物交接、交换所磋商决定可采用的运输方式。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所列的“运输方式”栏专指载运货物进出境所使用的运输工具的分类,即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可分为实际运输方式⑤和特殊运输方式⑥。下表为常见的运输方式代码表。

资料来源:海关总署报关员资格考试教材编写委员会,2010年版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教材,2010.6:341。

2.3.2运输方式填报要求

此栏目根据货物实际运输方式,按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表及说明》选择填报相应的运输方式或代码。

(1)进境货物的运输方式,按货物运抵我国关境第一个口岸时的运输方式填报;

(2)出境货物的运输方式,按货物运离我国关境最后一个口岸时的运输方式填报;

(3)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抵达进境地的运输方式填报,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驶离出境地的运输方式填报;

(4)非邮政方式进出口的快递货物,按实际运输方式填报。

几种重要的运输方式代码要求记忆,特别是表1中给出的几种,运输方式的中文名称要求规范填写,例如“海洋运输”、“船舶运输”、“飞机运输”、“江海”、“航空”等都是错误的填写。

2.3.3运输方式信息的查找

江海运输因船舶运载能力大,运价低廉,是国际贸易运输中最主要的运输方式,因此运输方式最有可能考的是江海运输。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简写为B/L),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据。报关单中众多栏目的填写所需要的信息都来源于提单,因此熟悉了解提单的格式和内容对于准确填写报关单非常重要。另外一个国际贸易中的主要运输方式是航空运输,也是报关单填制中经常出现的运输方式。航空运输的主要单证是航空运单(Air Way Bill, 简写AWB),分为航空主运单(Master Air Way Bill,简写MAWB)和航空分运单(House Air Way Bill,简写为HAWB)⑦。

运输方式具体出现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一般会给出提单(B/L,江海运输)或空运提单(AWB,航空运输),通过所给出的运输单证就可以确定运输方式。

(2)如果没有给出提单或空运提单,在发票或装箱单中也能找到和运输方式相关的信息。如:B/L No.:XXXXXX(提单号)、Vessel(船舶)、Voyage No.或VOY NO.(航次号)等表示运输方式为江海运输。再如:MAWB No.(总运单号)、HAWB NO.(分运单号)、Flight No.(航班号)等表示运输方式为航空运输。

2.4集装箱号。

2.4.1集装箱号的概述

集装箱号(Container No.)是指集装箱两侧标示的全球唯一的编号。其组成规则是箱主代号(3位字母)+设备识别号“U”+顺序号(6位数字)+校验码(1位数字),例如EASU9809490。

常见的集装箱规格(SIZE)有20英尺(20’,以外部的长计)、40英尺(40’)、45英尺(45’)、48英尺(48’)、53英尺(53’)。

自重(TARE)是指集装箱本身的重量,以千克计量。

2.4.2集装箱号的填报要求

此栏目填报装载进出口货物集装箱的箱体信息⑧,分别填报集装箱号、集装箱的规格和集装箱的自重。在纸质报关单中,此栏目的填报方式为“集装箱号/规格/自重”。例如“TEXU3605231/20/2275”,表明这是一个20英尺的集装箱,箱号为TEXU3605231,自重为2275千克。

多个集装箱的情况,第一个集装箱填报在“集装箱号”栏中,其余的按照“集装箱号/规格/自重”的格式依次填报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中。

2.4.3集装箱号填报信息的查找

在提单中,多使用如下英文表示集装箱号相关信息。如,集装箱号:Container Number、Container No.、CONT.NO.、Container#;规格:SIZE、2×20’CONTAINER(2个20英尺的集装箱);自重:TARE、TARE WEIGHT、TARE WGHT等。

(1)装箱号一般在提单中“Marks and Container No.”栏,或者直接在货名栏目(包装数和数量、货物名称栏目)中或其下方显示集装箱号等相关信息。

例如:

SIZE/TYPE/CONTAINER#/ TARE WGHT/GROSS WGHT/SEAL NUMBER/QUANTITY/STAT/STATU

20/DRY/TPHU8290658/2300/.00 /0464/ 0/FCL/FCL

20/DRY/MISU2369721/2300/.00 /00977/ 0/FCL/FCL

集装箱号栏目应填报“TPHU8290658/20/2300”标记唛码及备注栏目应填报“MISU2369721/20/2300”。

(2)集装箱的信息也多出现在装箱单中,所在的栏目和格式与提单基本相同。

报关单栏目较多,除上文中涉及的进出口口岸、经营单位、运输方式、集装箱号栏目外,还有运输工具名称及航次号、征免性质、起运国、装货港、成交方式、件数等也是报关单填制中经常出现的重要栏目。在遵循报关单填制基本要求,即真实、准确、齐全、清楚的同时,掌握每一栏目的填报要求、技巧,在填制报关单这部分内容上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注释:

①没有隶属海关的直属海关,例如西宁关区(9700),它直接接受申报业务,在海关关区代码表中称为“西宁海关”,代码为“9701”,因此该栏应该填报“西宁海关(9701)”。

②海关总署报关员资格考试教材编写委员会.2010年版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教材,2010:338.

③“1”表示经济特区(深圳特区可用“0”);“2”表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3”表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4”表示保税区;“5”表示出口加工区;“6”表示保税港区;“7”表示保税物流园区;“9”表示其他。

④“1”表示国有企业;“2”表示中外合作企业;“3”表示中外合资企业;“4”表示外商独资企业;“5”表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集体企业;“6”表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私营企业;“7”表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个体工商户;“8”表示有报关权而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9”表示其他。

⑤实际运输方式是指用于载运货物实际进出关境的运输方式,主要有:水路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邮件运输、其他运输。

⑥特殊运输方式是指没有实际进出境的运输方式,如境内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和保税区退区的、保税仓库内销的、保税区运往境内非保税区的等10种情况。

⑦航空主运单由航空公司签发,而航空分运单由航空货运签发。

⑧非集装箱货物,应填报为“0”。

参考文献:

[1]海关总署报关员资格考试教材编写委员会.2010年版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教材[M].中国海关出版社,2010.

[2]牟爱春,刘淑萍.浅谈报关单填制的常见错误[J].外贸业务探讨,2010,9,(19):59-60.

[3]张照宇.浅议报关单填制技巧[J].经贸知识,2003,3:42-43.

第3篇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经济越来越融入国际经济在新的贸易形势和经营活动中,货物流和资金流将难以一一对应,这就要求经济政策应适应市场经济规律主动寻求变化和发展不断调整政策完善法规逐步从程序性审核向合规性审核转变从事前管理转变为事后管理从间接管理转变间接管理从而方便企业经营推进贸易便利化。本文就出口业务不允许委托方收汇的有关政策进行探讨。版权所有!

年前后由于国内出现了各种走私违规、骗汇、逃套汇和骗税违法行为,为了进一步规范进出口业务,打击这些违法行为,防止出卖或变相出卖进出口经营权和许可证,年月日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规范进出口业务的若干规定》文件,对于出口业务收汇问题,文件第十一条中规定“出口业务,一律由人负责收汇。”其目的是落实出口收汇的责任,由于此规定的出台,无疑使方能否收汇成为办理出口业务的必要条件,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方重视了对委托方资信的调查,也打击了委托方借用出口业务进行逃汇行为。但随着国际、国内经济环境的变化,出口业务,一律由人负责收汇这一规定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一、不允许贸易委托方收汇的弊端

(一)委托方商业机密得不到保护

企业自身经营出口业务最基本应具备:有出口经营权、有货源、有国外客户和享有经营国家特殊商品经营权等,缺少任何一项,都无法自行办理出口,只能委托出口。目前从委托方来看形成出口业务大致有以下五种情况:委托方没有进出口经营权(包括保税区企业);委托方没有国外客户;委托方没有出口商品许可证;委托方没有经营特殊商品权;委托方具备自行出口条件,只是不熟悉办理出口手续而委托出口。从以上五种出口业务看,只有一种属于委托方没有国外客户,实行出口业务,一律由方负责收汇的规定,将不排除其他四种出口业务委托方商业机密得不到保护。

(二)人负责收汇不能从根本上遏制委托方逃汇行为

《规范进出口业务的若干规定》中第五条规定:从事进出口业务,人必须与委托人签定书面合同,并由人根据合同与外商签定进出口合同。在现实出口业务中由于委托方要保护商业机密防止国外客户流失,方根据合同与外商签定出口合同很难做到,往往方和外商签定出口合同是靠委托方负责传递,方无法对外商资信进行调查,另外多数合同中规定收汇发生问题由委托方追索,因此由方跟踪收汇也是无从落实。

实行出口业务,一律由人负责收汇这一规定后,虽然方重视了对委托方资信的调查,但是方受骗也时有发生。天津市曾有五家外贸公司异地企业出口,当时方都到委托方所在地进行了调查,查看了营业执照,但货物出口后便与委托方无法取得联系,委托方则到工商局办理了销户手续,人去楼空。由此可见方负责收汇不能从根本上遏制委托方逃汇行为。

(三)委托方经济利益得不到保护

按规定出口业务,方负责收汇后,应凭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证将货款原币划转或结汇支付给委托方,但现实经济活动中往往出现人因资金周转困难而长期占压委托方的货款,或因方欠银行等单位的资金,当收汇后存款被挖走,造成委托方不能及时收到货款,经济利益得不到保护。

(四)委托方加大了成本支出

由于“出口业务,一律由人负责收汇”以及《出口收汇核销实施细则》规定,出口业务的出口收汇核销的所有单证均必须为方,因而委托方为了保护商业机密又能使方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采取由外商开给委托方信用证,委托方再到银行办理转让信用证或信用证让渡给方,这样不仅委托方的商业机密得到保护,而且货款因不进入委托方帐户而进入方帐户,银行可为方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方也能办理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这也是近几年办理信用证转让、信用证让渡量大的主要原因,但采取此方法无疑加大了企业负担、增加费用支出。

(五)银行操作违规、存在漏洞

我们发现一些银行为了吸揽客户维护自身利益将委托方收汇划转到方,并给方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有的银行为了方能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将委托方的收汇给方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严重违反了有关外汇管理规定。

转让信用证和信用证让渡是国际结算中的两种方式,随着对外经济的发展在我国开始被采用,但毕竟属新事物,有待结合出口收汇核销进一步研究。因为在出口业务中,由于收汇人的不同,办理转让信用证和信用证让渡即可以是方也可以是委托方,另外转让信用证和信用证让渡所转让和让版权所有!的金额即有全额也有部分金额,因此银行若按照现行规定凭企业提供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号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就会出现不应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而出具,被不法企业钻空。

(六)外汇局监管无依据,企业无法核销

目前委托方收汇时有发生,有的是方不了解外汇管理政策造成;有的是国家新出台政策,企业还未掌握,如今年出台的有关军需商品指定公司出口,一些以前可以出口军需商品的外贸公司已与外商签定了出口合同,并开来了信用证或预收货款,军需货物报关时才知道不能出口;有的是异地出口,由于种种原因委托方收汇等等。这些委托方收汇,企业提供了银行出具的委托方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而按照《规范进出口业务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违反本规定从事进出口业务,各外经贸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审批手续,因此外汇局无法给委托方收汇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企业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就不能享受退税,其经济利益直接受到影响。

综上所述,出口业务,一律由人负责收汇这一规定在执行过程中确实给合法经营企业带来许多问题和不便。

二、客观因素要求应允许委托方收汇

(一)加入世贸后,应尽快与国际接轨,限制收汇人、要求货物流和资金流一一对应,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

(二)国家出台的各种优惠政策驱动委托方收汇。年以前由于审批进出口经营权的标准定得较高,因此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中资企业主要是外贸公司,自营生产型企业寥寥无几,因此出口业务成为主流,而作为没有进出口权经营权的委托方核算的只是内贸卖出价,并未研究国际市场行情,因此方收汇顺理成章。近两年国家逐步降低对进出口经营权审批标准,目前已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因此大量生产型企业及个体企业获得进出口经营权,这就意味过去的委托方要自己走出国门,寻找贸易伙伴自己做出口,但这些新获出口经营权企业由于没有出口许可证、办理出口手续不熟悉等原因在一段时间内还要委托出口,而委托出口不能直接收汇又将影响下一年度申请许可证、出口配额规模以及享受海关、外汇银行等部门的优惠政策。

(三)随着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对外贸易在国民经济中起到的举足轻重的作用,它最终将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因此国家各经济管理部门都应围绕鼓励出口、减少手续提高办事效率调整政策。

(四)对出口项下的外汇监管目的是保证货物出口后及时、足额收汇,委托方收汇同样保证了国家外汇不受损失,因而不应以谁收汇作为监管对象,应加大监管力度,以便及时发现违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

(五)××年外汇局推出了新的出口收汇核报系统,该系统的使用不仅能堵塞假收汇,并且增加了处理出口与收汇不一至的功能,因此从技术上为允许委托方收汇提供了可能。

三、允许委托方收汇,银行、外汇局的操作建议

(一)委托方收汇,银行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时,要在其上注明委托方提供的方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号。

第4篇

一、出口贸易导向政策的实施

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以发展对外贸易,利用外国资金,引进先进技术设备这三项作为最主要内容。其中,发展出口贸易是对外开放政策的最根本内容,因为基于我国建设现代化的客观需要,吸收发达国家的经验、技术和资金是当务之急,而出口创汇正是利用外资和引进先进技术的物质基础。随着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国民经济迅速发展,对外贸易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即从1978年改革开放到十一五规划之前,出口创汇一直是我国外贸领域里的行动指南。随着外贸经营权的逐步放开,由于中国自身的劳动力比较优势,结合一系列促进出口的措施如出口退税、出口信贷等的实施,我国旨在追求出口创汇的贸易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1. 外贸主体多元化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仅授权少数专业外贸公司垄断我国进出口贸易,出口创汇规划十分有限。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外贸经营国家垄断制逐步打破,外贸经营权逐步放开,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专业外贸公司、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先后获得自营进出口权。当时,外贸经营权的下放或扩大,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要千方百计地增加出口创汇。尤其是生产企业获得自营进出口权后,为实行用汇平衡,更是不惜一切代价追求出口创汇。2001年7月10日国家颁布了《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外贸经营权由审批制改为登记核准制。据200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从2004年7月1日起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和个人都将具有从事外贸经营的权力,由此对外贸易经营权全面放开。外贸易经营权的逐步放开,对外贸易经营主体的日趋多元化,是改革开放后推动我国对外贸易蓬勃发展的必要前提。

2.进出口额增长迅速

从增长态势看(见表1),进出口贸易额几乎每五年翻一番。1978年进出口贸易总额仅约206亿美元,1985年第六个五年计划完成时,进出口总额约为700亿美元,1990年第七个五年计划完成时,进出口总额突破1100亿美元,第八个五年计划期间进出口贸易更是高速增长,1995年进出口总额达2809亿美元,进入第九个五年计划,进出口额继续保持增长,2000年进出口额达4743亿美元。第十个五年计划时期,我国对外贸易步入飞速发展时期。2001年在全球经济低迷的大背景下,仍保持了7.6%的增幅,进出口总额达到5097亿美元。2004年进出口总额一举突破万亿美元大关,高达11543.2亿美元,较上年增长了35.6%,随后的2005、2006、2007年,对外贸易额都维持约23%的增长率,直至2007年我国对外贸易额高达21738.3亿美元。

3.外汇储备急剧攀升

在对外贸易飞速发展,进出口额率创新高的同时,出口平均增长速度远大于进口平均增长速度,尤其是1990年以后,除1993年外,我国对外贸易年年处于顺差状态,并且顺差有逐年扩大之势,直接导致我国外汇储备急剧攀升。1978年我国外汇储备仅1.7亿美元,1985年第六个五年计划完成时,外汇储备已达26.4亿美元,1996年外汇储备突破千亿,2006年我国积累的外汇储备已超万亿美元,取代日本成为全球拥有外汇储备最多的国家。据最新统计,截至2008年6月底,我国外汇储备规模约18000亿美元。

在实施“发展出口贸易”为根本内容的对外开放政策近30年来,我国对外贸易额增长了105倍,在全球贸易中的比重由1%上升到约7% ,尤其是出口贸易的发展更为迅猛,其增长速度远远大于进口贸易,因此中国一改上世纪八十年代经常出现贸易逆差的局面,从1990年至今,除1993年外,中国几乎年年保持顺差状态,自2005年来,外贸顺差更是呈现加速攀升的势头,这直接导致我国外汇储备不断攀升。

二、由出口创汇向贸易平衡导向转变的必要性

大力发展出口贸易,缓解了就业压力,促进国内产业结构的升级,推动中国国民经济的增长。同时,依靠出口贸易积累的外汇储备,弥补了我国早期建设资金的不足,为利用外资和引进先进技术打下了物质基础。但从目前国内国际形势看,长期以来追求“出口至上”的贸易战略,其负面效应逐渐显现。

1.招致国外贸易保护主义

随着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下放,我国的外贸经营主体呈现分散化、多样化,目前我国外贸经营主体多为中小企业,在出口创汇的指导思想下,难免出现出口企业千方百计扩大出口,对外竞相压价的现象,如此一来,极易招致国外的反倾销调查。截至2007年,我国已经连续12年成为遭遇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仅2005年,美国、欧盟就对中国纺织品服装出口采取10多起特别保障措施。据商务部统计,2006年共有25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发起“两反两保”调查86起,同比增长37%,涉案金额20.5亿美元。

美国还于2007年首次对中国产品启动反补贴调查。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除了体现在利用WTO框架下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来限制中国产品出口外,还体现在:将中国对美国大量贸易顺差归结为中国政府人为故意地操纵汇率以获得价格优势,并继而在国际市场上一再给人民币升值施压。

2.货币政策独立性丧失

我国实施的是强制性银行结汇政策。所谓银行结汇制度,即境内机构贸易项下的外汇收入,除国家规定允许保留的外汇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外,都必须及时调回境内,按市场汇率卖给指定银行。其中,银行买入出口企业所得的外汇意味着基础货币投放的增加,虽然央行出口创汇的不断增长,导致外汇储备的剧增,迫使中央银行把大量的基础货币投放市场。会采取一些措施来抵消由此带来的流动性增加,但由于我国金融工具有限,央行仅凭发行央行票据和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很难完全冲销由此带来的流动性过剩。从2004年开始,流动性过剩成为威胁我国宏观经济稳定增长的一大隐患,为此,在2007年我国明确由稳健的货币政策转变为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多次采取加息、提高存款准备金率等政策,然而我国流动性过剩问题并没有明显改善,这与外汇占款未完全冲销不无关系。不断增加的出口创汇和我国目前实施的强制性接售汇政策极大地制约了我国货币政策的独立性。

3.管理外汇储备的难度增加

外汇储备的管理目标是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随着外汇储备不断攀升,我国目前的外汇储备管理体制日益显得鞭长莫及,外汇储备的管理问题愈益凸现。鉴于上世纪九十年代美国经济的绝对强势表现,美元汇率的坚挺,为了追求外汇储备的安全性,一直以来,美国国债是我国外汇储备的主要持有形式。据最新统计,截至2008年6月底,我国用外汇储备购买美国国债所持有的美元债券约5000亿美元。然而,自2002年下半年开始,由于美国国内经济形势不景气、“双赤字”问题日益突出等,美国已经悄悄放弃强势美元政策,美元对各主要货币开始大幅度贬值。在这个过程当中,我国以美元计价的外汇储备资产事实上是不断缩水的,外汇储备的安全性受到极大挑战。

4.政府财政负担加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数据显示,自1998年国家为帮助国内企业摆脱亚洲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而上调出口退税率以来,每年出口退税额均以两位数增长,2003年出口退税额同比增幅更是高达62%。到2005年,出口退税总额已经高达3371亿元。占国家税收总收入的11%。这3000多亿元人民币形成了中央政府的巨额财政负担。虽然我国目前已经下调了出口退税率,但如果继续奉行出口导向型战略,这一问题在短时间内能否得到有效解决仍然让人质疑。这也促使我们不得不进行彻底的反思:长期推行出口鼓励政策的代价是否太大了?这样大的代价我们又能否承受得起?

5.出口环境成本难以承担

经过近三十年的快速发展,中国已经成为贸易大国,贸易规模位居全球第三位,但是外贸粗放型的增长方式还没有得到根本转变:对外贸易结构并未摆脱“大进大出”“简单加工”的模式。简单加工的制成品大量耗费我国资源,同时带来环境污染,造成出口环境成本急剧上升。比如,全球电子垃圾每年产生5亿多吨有毒废物,已经成为人类最大的污染源。据统计,全世界的电子垃圾80%被运到亚洲,其中,90%丢弃在中国。目前看来,无论是国内资源环境还是国际市场发展空间,都难以长期支撑这种粗放型的增长方式。

三、加快实现贸易平衡的具体对策

对外贸易的持续顺差是中国出口商品国际竞争力的客观反映,也是经济和市场规律作用的结果,而且在短期内难以扭转。我们不能用抑制出口的办法来实现平衡,这样做既不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也与市场规律相悖。即使出于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环境保护的需要,出口贸易政策不得不做出相应的调整,也需要考虑国内产业和相关企业的承受能力,逐步渐进地调控。因而,我国促进平衡的重点应是:在稳定和扩大出口增长的基础上,积极扩大进口,鼓励海外投资,同时扩展国内消费市场。

1.减少“两高一资”产品出口

近年来我国采取一些措施严格控制“两高一资”(即高污染、高能耗、资源型)产品出口,分10批次取消了1115个“两高一资”产品的出口退税,4批次对300多个商品开征出口关税,同时严格控制外商投资“两高一资” 领域。这些措施对抑制我国“两高一资” 商品出口的过快增长起到了良好作用,我国“两高一资”商品出口量普遍出现下降或增速回落,据中国海关统计,2007年,煤炭出口量为5317万吨,同比下降16%;原油出口389万吨,下降38.7%;钢坯及粗锻件出口643万吨,下降28.9%。为了促进贸易平衡,保障我国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应该继续综合运用多种措施,有效控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严格执行劳动、安全、环保标准,规范出口成本构成;必要时开征资源税和环保税以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出口。

2.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出口

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出口,对于提高我国贸易利益、缓解我国面临的贸易摩擦,维持我国出口的稳定、可持续性发展至关重要。首先,要通过各种媒体,利用培训、研讨会等各种有效形式增强出口企业积极开发和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的意识,在出口企业中逐步普及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其次,加大对自主知识产权开发的扶持力度。利用外贸发展基金、优惠信贷利率、政策性贷款和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同时,建立健全创业投资体制,充分利用社会资金支持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出口。

3.促进高新技术产品进口

实行进出口基本平衡的政策,调动进口在促进我国经济增长中的作用,结合当前我国的实际需求,促进高新技术产品进口是十分必要的。2007年以来,不少鼓励高新技术产品进口的政策陆续出台。如:确定了重大技术装备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鼓励进口技术和目录》的颁布等。此外,应该加紧制定具体、可行的鼓励进口措施:清理各项相关的进口政策和措施,对不合理的限制措施进行修改和完善,尽量简化进口手续,达到进口的便利化;建立进口信用保险机制,安排政策性进口信贷和贴息,研究设立进口促进专项资金等。

4.鼓励企业进行海外投资

大力推动企业进行国际化经营,促进我国企业“走出去”,既是国家可持续性发展战略的需要,也有利于转化我国外汇储备过快的增长。对外投资的方式应该多样化,包括参股或并购以及扩大对外金融的投资等。政府应在政策、信贷、资金和咨询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并可考虑设立外汇投资基金,鼓励企业进行有助于实现我国政府意图的海外战略投资项目。

第5篇

诺基亚首信通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从节约成本和利于内部管理的角度,一开始就向苏州工业园区海关提出希望能以苏州分公司为经营单位办理新的加工贸易手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3号)第三条:“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显然,由于苏州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直接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因此不可能作为经营单位申请手册。

那么能否将诺基亚首信通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作为加工单位来办理新的加工贸易手册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3号)第三条规定,“加工企业,是指接受经营企业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者装配,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经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

考虑到苏州分公司确为加工生产型,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诺基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重组涉及海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园区海关提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74号)第十一条规定,“经营单位与加工企业不在同一直属关区,但属同一法人开展异地加工贸易业务的,可比照上述规定办理。”以诺基亚首信通信有限公司为经营单位、以苏州分公司为加工单位办理加工贸易手册,并由园区海关进行监管。

第6篇

外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的行为,称为间接或者行纪行为。在行纪合同中,人(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活动,其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直接对自己发生效力,这与民事行为中人以被人名义进行活动,其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直接对被人发生效力,是不一样的。在外贸中,外贸公司国内供货或进出口商品,当他们以自己的名义同外商签订进出口合同时,这些外贸公司在进出口合同中处于合同当事人的地位(卖方或买方),该进出口合同的民事权利和义务都由外贸公司直接承担。对外贸公司来说,这种责任有时可能是很重的,与其所收取的佣金是不相称的,因此,当前外贸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外贸公司以较少的收费承担较重的责任,不尽合理。新《合同法》的颁布,使这一矛盾得到了解决。

新《合同法》在分则中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由此,我国外贸公司接受国内供货或用货部门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同外商签订进出口合同的行为可由新《合同法》中有关行纪合同的立法来规范。第一,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二,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知道委托人的,委托人可以介入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以自己的名义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行纪人与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知道委托人的,可以选择委托人或者行纪人作为该合同的相对人,但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知道其委托关系的,应当由委托人对该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人不知道其委托关系的,应当由行纪人和委托人共同对该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弥补了外贸制方面立法的不足,使外贸公司在外贸中以较少的利益承担较大的责任的矛盾得以解决,为推行外贸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如何理解新《合同法》中有关行纪合同的规定在外贸制中的适用,我们来看这样一个案例:无外贸经营权的新疆某公司委托北京某外贸公司为其从日本某公司进口设备配件,北京外贸公司又将此委托事务经新疆公司同意,转委托给深圳某外贸公司,深圳外贸公司依据外贸合同进口了设备配件,并将其直接交给了新疆公司,新疆公司按委托协议、将货款支付给了北京公司,北京公司又按转委托协议将货款支付给了深圳公司,但深圳公司未将货款支付给日商,日商因未收到货款,故不派遣专家为新疆公司调试设备,使设备无法正常运转,造成损失,遂引起纠纷。在此之前,日商与新疆公司曾有过长期业务合作关系。

第7篇

关键词:关键词:后危机时代; 外贸管制; 体系

   对外贸易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的地位日益凸显。科学合理的外贸管制体系,将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具体外贸管制体系内容分析如下:

   1、 禁止进出口的管制措施

   在我国外贸管制体系中列出的禁止进出口货物或技术,主要来自《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禁止进口货物目录》以及《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等。我国采取禁止进出口的管制措施,主要在于保护自然环境、生态资源、人类安全和健康、国家安全等。另外,为了与我国实际国情相适应,我国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对个别项目进行了优化调整。

   2、进出口许可证的管制措施

   进出口许可证是我国采取管制措施的重要内容之一,主要针对我国限制进出口的各种商品。一是进出口许可证的管制。主要指商务部配合发放的,允许商品进出口的证明文件。从定义来看,进出口许可证仅是其中一部分,还有更多规范文件,共同规范进出口业务;二是进出口配额管制。主要针对我国规定数量的进出口商品,实际上就是对进出口商品数量的管理,而非种类管理。进出口配额管制可分成进口配额与出口配额两大部分。由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做出的承诺,我国已在2005年取消进口产品的绝对限制数量,而只采取相对的数量限制,即关税配额管制。在实际应用过程中,我国采取了一种惠国惠民的关税配额管制,在其包含范围内的产品,可以根据配额中的税率征收,然后再进口;如果不属于配额范围内的货物,则仍然按照普通税率征收。以当前后危机时代的国际贸易环境与特点来看,有关出口配额管制问题,在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相悖的前提下,我国还可以适当绝对限制商品数量;而在外贸过程中,出口配额管制问题体现了出口配额分配管制与出口配额招标管制两种形式,针对不同商品采取不同的管制策略;三是其他许可证。除了以上提到的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配额管制等证件外,由我国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在各自权责范围内签发的特定种类产品的进出口证明文件,具有一定灵活性。

    3、对外贸易的经营资格

从事对外贸易活动必须具备一定的经营权,由对外贸易企业或者经营者组织开展活动。在我国,有关对外贸易经营权,采取备案登记方式。也就是说,在开展对外贸易活动之前,必须在商务主管部门依法登记备案,获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之后,才可在允许范围内开展一切对外贸易活动。目前,我国针对一些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的重要进出口产品,采取国营贸易管制,也就是由专门授权企业经营,例如白银、钨制品、锑制品等。

    4、进出口付收汇核销

当前,我国采取较为严格的外汇管制制度,对实际产生进出口的商品进行付收汇核,避免出现偷套外汇、防止偷逃等问题。由于我国人民币并不能自由 ,对于外贸企业来说,出口就是创汇,进口则是付汇。出口商将产品出口后,赚取的利润必须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比率卖给银行,兑换人民币;而进口商的进口商品,必须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比率购买外汇以支付价款,同时,外贸企业还应将出口创收或者进口支付的外汇在银行办好核销手续,达到外汇管制目标。

    5、出入境检验

出入境检验管制制度主要包括进出口的商品检验、国境卫生监督、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我国为了确保进出口产品质量,确保人民生命与财产安全、健康等,国家质检总局授权各地质检机构,依法对当地进出口商品采取检验检疫制度,如果进出口商品不能达到标准,则不准许进口。

    6、技术管制措施

技术管制主要采取一定的强制性或者非强制性政策、手段等,确定进出口产品的特殊规定、法律法规及其标准,这样在检验商品时,需判断是否符合技术法规要求,确定产品的数量、质量,规范相关性能的审批、认证与试验。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下,我国采取的技术管制措施应呈现多元化、灵活性,例如通过提高环保技术标准来限制进出口等。

   7、贸易救济措施

   在世界贸易组织中,允许成员国在进口产品出现过激增长、倾销等给我国造成影响的情况下,适当采取反补贴、反倾销等保障措施,以维护我国国内产品的合法权益。采取反补贴、反倾销政策主要是针对不公平竞争或商品数量激增等状况。

   总之,我国采取的一系列外贸管制措施,应以国家实际情况为出发点,避免盲目管制,切实维护我国国民、企业利益,促进国民经济增长,实现经济、环境、社会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龙春燕.论贸易自由化与国家对外贸易管制[J].四川经济管理学院学报.2008(4)

[2]徐元国.从外贸管理向外贸管制转变:外贸管理刍议[J].改革与战略.2009(11)

[3]杨国彪.关于对外贸易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管制问题探讨[J].天津经济.2010(7)

[4]许英.外贸管理对合同效力的具体影响研究[J].前沿.2006(12)

第8篇

一、 出口加工区的主要作用

吸引大量外资,为促进技术引进和产品产量,加速产品的升级换代创造条件;扩大出口,增加外汇收入;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各类人才的成长;通过内联和技术,人才的扩散,带动和促进国内其他地方经济的发展。

二、出口加工区企业主要政策比较与业务应用

1.在对外贸易经营权核准方面。区内企业自成立之日起即可申请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享有可自主对外办理进出口业务。出口加工区是利用外资,发展出口导向型工业,扩大对外贸易,来实现开拓国际市场,发展外向型经济目标,其产品的全部或大部分供出口。设立的企业其主营业务多为出口型企业或与之相配套服务的贸易物流企业,服务对象和服务目的很强。是否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是各企业自行办理进出口业务的前提,对外贸易经营权取得的时效性也就显得至关重要,区内企业自设立之日起即可申请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享有可自主对外办理进出口业务,从而为企业自行开展进出口业务和出口免税争取了时间效益和经济效益。境内区外企业一般情况下不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对外贸易经营权需进行申请审批,并办理海关、外汇管理局、税务局等相关变更手续,且在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为审核期,审核期满合格后,才能享有自营出口权,在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之前不得办理自营进出口相关业务。

2.在外汇管理方面。区内企业根据需要可开设一个或多个外汇账户,收入外汇时,凭合同(协议)、发票等入账外汇账户,不需要进行外汇结汇,外汇收入全额留成;支付外汇时,凭相应的合同(协议)、发票等凭证,可从外汇账户支付,不需要办理购汇支付。收入外汇时既可进行外汇留成,也可根据资金需求将外汇账户资金进行结汇,结汇后转入人民币账户;支付外汇时既可用外汇账户原币支付,也可用人民币购汇支付,企业可进行双向选择,避免因外汇结汇与购汇产生的汇率差。境内区外企业可申请开设外汇账户,所有外汇收入凭关单、合同、发票等进入外汇账户并同时进行结汇,外汇收入不留成,企业的外汇账户实际为结汇后人民币;待支付外汇时,凭相应合同、发票等单据,需办理购汇手续进行支付。结汇与购汇会产生汇率差,为企业增加费用支出。

3.对境外收、付款方面。区内企业向境外销售货物时,凭合同(协议)、发票等办理外汇收入入账手续,不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区内企业向境外支付进口货款,凭合同(协议)、发票、到货单等办理进口付汇手续,不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通关便捷,操作简单。境内区外企业向境外销售货物时,需凭出口关单、发票、合同等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境内区外企业向境外支付货款时,需凭合同、发票、进口关单等凭据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手续相对复杂。

4.国内外贸易结算方面。区内企业同国外厂商进行贸易结算时,可用外汇账户直接付汇结算,也可用人民币账户购汇后进行结算;区内企业之间的交易,凭相应的合同(协议)、发票等凭证,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区内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之间货物贸易项下交易,可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外币计价结算;货物贸易项下从属费用计价计算币种按商业惯例办理;服务贸易项下交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境内区外企业同国外厂商进行贸易结算时,需用人民币购汇后进行支付;在境内区外企业之间的贸易往来用人民币结算。

5.出口退税方面。区内企业之间的应税产品和劳务免征增值税;所有从出口加工区出口国外的物品均为一般贸易,免征增值税,也不进行出口退税。区内企业对销往境内区外企业的货物,按制成品征税。区内企业对生产耗用的水电气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支付单据可申请办理退税。对加工区内的生产企业为生产出口货物所耗用的水电气凭供水、供电、供气单位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及加工区内企业支付对应水电气的银行付款单据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水电气的退税率为13%,供应单位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退税率为征收率。

境内区外企业对加工、修理修配企业征收增值税,对其出口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退税率分别为17%、16%、15%等七档税率。境内区外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但其进项税不予抵扣或退税。对一般纳税人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为审核期,在审核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将上述个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退还企业。审核期满合格后,生产型企业可自营出口并在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境内区外企业产品销售给区内视同出口,区外企业凭海关签发的出口报关单据和合同、发票等相关资料可申请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6.在进口生产设备、零部件、模具、办公用品方面。区内企业进口生产设备、零部件、模具、办公用品等免征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所有从国外进口出口加工区的物品均为一般贸易,没有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区内企业之间相互进行的加工及劳务没有进口环节关税,免征增值税。境内区外企业进口基建材料、零部件、模具、办公用品等征收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增值税可进行进项抵扣。境内区外一般纳税人企业为生产产品所耗用的水电气以供水、供电、供气单位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进行申报抵扣。境内区外企业从区内企业购入材料及半成品,视同企业进口,需进行海关报关,并征收进口环节的关税及增值税。

7.在加工贸易生产用料件进口方面。区内企业为其进料对口而进行采购的材料予以免税,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而进口的料件和材料予以保税;区内企业实行料件保税,取消手册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行备案制度。区内企业因产品特殊工艺或需要对半成品运往区外进行外发加工,海关对其半成品缴纳一定比例保证金,待半成品返回区内后保证金予以退还。境内区外企业为进料对口而进行采购的材料予以保税,实行保税料件使用手册和银行保证金管理,进出口报关制度,按合同逐项审批,电子和人工审单,逐本手册核销。境内区外企业若改变产品用途而进行内销,对保税进口材料的内销部分需征收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境内区外企业因技术无法达到产品要求,需将产品运至加工区内进行某项工序加工的,海关比照出料加工管理办法进行监管,运入加工区内的产品,海关不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税务机关不办理出口退税。

8.在海关通关、报关方面。海关对加工区企业实行电子账册管理,实行总量扣减,滚动核销,在通关、报关手续上给予方便和支持,大大的简化了通关、报关手续和管理程序。除特殊产品实行配额管理,一般对区内企业不进行配额管理。在出口加工区提供高效管理,高效运行的行政管理机构,全权负责区内事物,提供进出口申请、报关、外汇管理、商品检验等方面业务,实行“一站式”封闭管理,同时一般在区内为生产企业提供配套服务,包括储运、卫生、员工公寓、银行、税务、电力等机构,实行“一条龙”服务。海关对境内区外企业因其注册地点不同,注册区域分散,对境内区外企业加工贸易实行开放式管理,并有工作时间限制;海关、银行、外管局、税务等各管理部门独自运行并开展工作,配套设施由境内区外企业自行选择解决方式。

第9篇

案例

2000年2月,卢森堡阿贝德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阿贝德公司”)与镇江市路达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路达公司”)洽谈镀铝锌板买卖事宜。3月15日,双方签订了购货确认书,约定由阿贝德公司供给路达公司比利时产三种规格的镀铝锌板,总价款为40300美元,付款条件为凭一级银行开出的不可撤销、任何银行均可议付的即期信用证,交单期为21天。双方还就镀铝锌板的尺寸、产品质量、包装、保险等作了具体约定。

路达公司是1998年6月26日登记成立的企业法人,其经营范围包括“金属材料、组织进出口商品货源”等。1999年5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1999)外经贸管进函字第176号文件颁布《关于钢材等5种商品进出口核定公司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国家核定公司经营商品的进口经营权直接赋予经营企业,截至订立合同之时,江苏省仅有五家公司具有上述商品的进出口经营权,路达公司为二级公司,并不具有上述钢材等商品的进出口经营权。

因此,3月20日路达公司与江苏省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企公司”)订立了“进口委托合同”,将上述购货确认书约定的标的物委托海企公司进口,并约定由海企公司负责对外开出信用证。3月27日,阿贝德公司致函海企公司并抄送路达公司,称其接到更改买方通知较迟,工厂已将首批货物装运至码头,工厂质保书及唛头均来不及更改,要求海企公司尽快开证,并请求将首批货物最晚装船期延长至2000年4月10日。同日,阿贝德公司还将与3月15日合同标的完全相同、但买方为海企公司的订购合同传真给了海企公司。订购合同载明南京日期为2000年2月21日。

2000年3月30日,海企公司开立了受益人为阿贝德公司的不可撤销信用证,最迟装船日期为同年6月30日。4月4日,阿贝德公司致函海企公司并抄送路达公司,称合同信用证收悉,请求将最晚装船期修改为2000年7月底,并加注卖方不接受晚交货索赔内容。路达公司收到该传真后,当即向阿贝德公司声明,路达公司不接受任何修改,要求阿贝德公司严格按照已订合同执行,如阿贝德公司确认未能按合同要求的时间装船,请尽快告知。4月5日,阿贝德公司经办人致函路达公司,在声称不接受晚交货索赔的同时表明其将敦促工厂按照原定计划于6月底前全部装船,并请路达公司予以谅解。同月11日阿贝德公司再次发传真给路达公司,称其已要求海企公司将最晚装船期修改为同年7月底,卖方不接受晚交货索赔,工厂方能继续履行合同。同日,路达公司传真给阿贝德公司,指出阿贝德公司的意见表明其己无力执行原订合同,阿贝德公司随意更改合同的要求将给路达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路达公司以未能交付货物为由诉请阿贝德公司赔偿损失,阿贝德公司以原告不具有进口货物资格、开立信用证资格和货物买卖合同无效为由抗辩。

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路达公司与阿贝德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符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双方履行了签约手续后,该合同即已成立。

根据该合同载明的“Doc.Date”和“CustomerDate”反映出阿贝德公司早在2000年2月21日即与路达公司就该项镀铝锌板业务达成共同意向并已形成文本,同时阿贝德公司欲与海企公司订立的订购合同反映的“南京日期”亦为2000年2月21日,且该两份合同标的物完全一致,证实阿贝德公司对路达公司将委托海企公司开证的事实是明知的,阿贝德公司在与路达公司的合同成立前即已就该批货物的开证等具体问题进行努力,阿贝德公司称因接路达公司更改买方通知较迟,导致工厂不能交货的理由不能成立。

因路达公司没有钢材等进出口经营权,双方所订合同的标的物镀铝锌板又系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故该合同应确认为无效合同。

路达公司应当知道其对国家限制的部分商品没有进出口经营权,其以直接与外方订立合同后又委托他人开证的方式进口,导致了合同的无效和本案损失的发生,路达公司是有责任的。而阿贝德公司上海代表处作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常年从事钢铁进出口贸易联络的专门部门,其更应熟知我国在该行业中的相关限制性规定。阿贝德公司应当知道我国将钢材等商品进出口经营权赋与部分省级公司,而路达公司为二级公司,没有钢材等进出口经营权的事实,其仍与路达公司直接订立了买卖合同,导致其所称的履行中的交货困难,亦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故因该合同未能履行对路达公司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应由合同双方共同承担。

判决作出后,阿贝德公司提出上诉。理由为,原审判决认定“其明知路达公司将委托海企公司开立信用证”无事实依据,阿贝德公司直至收到海企公司开出的信用证后,才知道路达公司无法开立信用证,才要求变更买方主体;原审判决认定“其应当知道路达公司不具有钢材等进出口经营权问题”无事实依据,中国政府有关钢材进出口经营权的批准文件不对外国公司公开,阿贝德公司无从获得此信息。

二审法院审理后,首先确认了合同的效力,认定路达公司不具有该批货物的进出口贸易的资格,并不影响合同的生效。并判定合同未能履行的违约责任应由阿贝德公司承担。

分析

本案适用法律

本案属于涉外民事纠纷。由于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本案所涉合同的买方是中国法人,合同亦是在路达公司与阿贝德公司驻中国代表处之间签订的,合同签订地在中国,路达公司的进口人海企公司开出信用证的行为构成履约行为,而该行为也发生在中国。因此,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应是中国法律。

超过法人经营范围的合同效力如何确定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且不违反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合同即有效成立。阿贝德公司与路达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签订后,路达公司即委托有此类货物进出口经营权的海企公司进口该批货物,海企公司亦根据路达公司的委托向阿贝德公司开具了信用证,这些行为均符合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案所涉买卖合同应被无条件完全履行。因此,路达公司无进口镀铝锌板的经营范围,并不影响合同效力,阿贝德公司与路达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故本案一审判决对于合同无效的认定是错误的。

违约责任的认定

根据信用证的相关规定,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应为买卖合同关系。本案中,买卖合同签订的双方为阿贝德公司与路达公司,而开证申请人为海企公司,合同的买方变更。3月27日,阿贝德公司“称其接到更改买方通知较迟,工厂已将首批货物装运至码头,工厂质保书及唛头均来不及更改,要求海企公司尽快开证,并请求将首批货物最晚装船期延长至2000年4月10日”,此要求是否合理,需要法院加以认定。

阿贝德公司在4月4日提出将信用证中约定的装船日期由6月30日推迟至7月30日无充分理由。根据3月27日阿贝德公司给海企公司的订购合同,和同日给海企公司要求其尽快开证的传真,可以认定阿贝德公司并非在收到海企公司3月30日开出的信用证后,才知道路达公司将委托海企公司开证。且4月5日阿贝德公司曾致函路达公司,其将敦促工厂于6月底前全部装船。不存在阿贝德公司传真中“来不及修改唛头”从而导致货物不能及时装船的结果,合同未能得到履行的责任完全在阿贝德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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