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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今年以来工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情况
我区现有工商贸企业257家,其中147家分布在全区7处镇(街道),110家位于××经济开发区,涉及机械、电子、造纸、制刷、纺织、服装、玩具、陶瓷等十几个门类。在安全监管实践上,基本经历了由行业监管到综合监管、由粗放监管到专业监管、由静态监管到动态监管、由常规监管到长效监管的“四个转变”,并基本形成了执法检查制度化、安全复查层级化、隐患监管台帐化、标准要求明细化、跟踪督查动态化的“五化”安全监管模式。特别是今年以来,为全面掌握全区工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状况,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增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和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自觉性,推动全区工商贸行业本质安全水平的提高,我们根据上级安监部门以及区委、区政府指示要求和区安监局《关于开展全区工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峄安监发〔2008〕24号)、《关于对××经济开发区工商贸企业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峄安监发〔2008〕35号)精神,于3月14日至5月上旬,分调查摸底、自查自纠、执法检查、复查督查四个阶段,组织开展了“拉网式”安全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这次检查,我们印制了《一般工商贸企业安全检查方法》(即“11项必查内容”和“12项必查资料”),遵循严、细、实的原则,按照“一个不漏、一企一策”的要求,以服务企业为前提,自觉履行职责;以治理隐患为中心,严格执法监察,进一步摸清了全区工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状况,促进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落实。通过区、镇(街道)两级安监部门的监管,共检查企业240家,因停产、职工放假、基建改造等原因未检查企业17家。整个检查活动,共下达各类执法文书214份,查出各类安全问题916处,查阅企业资质、规章制度、应急预案等各类资料1125份,抽查电工、电焊工等特种作业操作证共87份,询问职工安全生产法规知识及消防器材、防毒面具等安全设施、设备使用达270人次,填写工商贸行业安全状况调查表96份。我们在总结全区工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主要特点的同时,也发现工商贸行业存在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育不到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不高、基础性安全环节薄弱、企业可持续安全发展观念不强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将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安全检查和执法监察的实效性,积极创新检查复查体制机制。在执法体制上,将一般隐患企业的复查,参照abcd分类监管模式,交由镇(街道)组织实施;对企业安全隐患较大、责任主体意识不强、执法监察难度较大的企业,由区、镇(街道)两级实施重点复查,并依法予以处罚。在执法机制上,主要是结合“隐患治理年”活动的深入开展,推动安全隐患治理。针对这次“拉网式”检查发现的问题,集中进行归纳分类,明确整改工作的目标要求,形成“隐患监管台帐化”模式,实行责任制督促整改和“销号式”、“动态化”跟踪督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适时开展安全隐患治理“回头看”。
二、关于工商贸行业安全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
近几年来,特别是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06〕152号)精神的贯彻以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体目标的明确,区政府结合具体工作,提出了以煤炭企业为基本标准、以规模企业为试点单位、以企业实际为优先考虑的安全标准化工作推进要求,同时提出,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特别是工商贸行业安全标准化工作,需要有思想基础、组织基础、物资基础和实践基础。根据区政府提出“三项基本要求”和“四个基础条件”的推进意见,结合工商贸行业安全标准化工作的实际,我们基本形成了“明确目标、落实责任,以点带面、梯次推进,加大投入、创新实践”的安全标准化工作步骤。在组织领导上,成立了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推进领导小组,设立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工商贸、烟花爆竹等四个协调推进机构,衔接承办和接续服务具体目标任务,落实各自责任。目前,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工商贸等行业安全标准化工作正有计划、按步骤、分重点实施。在重点推进上,我们结合工商贸行业安全标准化工作的具体实际,以××丰源中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为龙头,并突出××丰源中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安全发展观念强、组织机构建设好、生产建设任务重、安全整体投入大、隐患治理措施硬、安全文化氛围浓的特点,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目前,××丰源中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已经是我区和全市工商贸行业系统的第一家三级安全标准化企业。以此为带动,我们在新的形势和任务面前,建议市安监局将通达电力公司和天龙针织公司纳入下一步安全标准化考核认定企业范围。应当指出的是,上述企业和即将组织的梯次推进企业中,在责任落实、安全投入、科技兴安、安全文化建设等方面都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在创新实践上,我们结合标准化创建工作,积极推动工商贸行业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亦即“小标准化建设”。以古邵镇为试点,选择具有一定基础的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工作。主要是按照运行、设备、人员、环境、管理“五项本质安全要求”和标准化、规范化、体系化“三化质量标准”,针对本企业的产品、原料、生产过程、人员管理、装置、设备等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实施全过程的检查监控,同时对监控的内容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实行档案管理,确保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落到实处。我们认为,规范化建设对于标准化建设的长期性、战略性、根本性等特点来讲,具有前瞻性、目标性、基础性意义。对于此项工作,我们计划在这次会议之后随即召开现场会议积极推开,以期为全区工商贸行业安全标准化工作打好基础。
三、关于安全标准化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推进措施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规模或限额以上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企业的评审机构、评审人员和评审工作管理。
规模或限额以上工贸行业企业包括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工业企业和年销售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企业、年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企业、星级住宿企业、年销售额200万元及以上的餐饮企业,以下简称“工贸企业”。
三、全省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省安监局负责指导全省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以下简称“二级企业”)的审核、公告。
各地负责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评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以下简称“三级企业”)的审核、公告。
四、评审机构管理
(一)评审机构是指由各级评审主管部门确定、统一负责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组织和评审工作的单位。
(二)二级企业评审机构由省安监局确定;各地三级企业评审机构由各地评审主管部门确定。
各地评审主管部门应督促评审机构填写《福建省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登记表》(附件1)报省安监局。由省安监局汇总报国家安监总局备案。
(三)评审机构应为具有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和评审能力的事业单位或安全生产社团组织、安全生产技术支撑机构,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2.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有专职工作人员,有明确的负责评审组织和评审工作的内设工作部门,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有评审组织和评审程序文件、评审档案、质量控制体系和评审人员档案等;
4.严格按照省安监局和所在地评审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依法依规办事,认真组织并开展评审工作。
(四)评审机构的职责
1.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申请的受理、评审和证书发放等工作。
2.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现场抽查工作。按照“谁评审,谁负责”的原则,对达标企业进行现场抽查,并将抽查情况报告所在地评审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要求的达标企业,向所在地评审主管部门书面提出撤销其达标等级的建议。其中,二级企业评审机构负责的二级企业抽查情况和相关建议报告省安监局。
3.建立适应评审工作需要的评审人员队伍。聘请评审专家,分行业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数据库和档案,并将下列材料汇总后报省安监局和所在地评审主管部门备案(其中二级评审机构只报省安监局):
(1)《福建省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登记表》(附件2);
(2)学历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
(3)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4)其他相关材料。
4.严格按照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要求开展考评工作,确保考评工作质量,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5.承担省安监局和各地评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职责。
(五)评审机构开展评审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1.加强评审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保证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准确性;
2.廉洁自律,坚决杜绝商业贿赂和其他形式的经济违法犯罪行为;
3.评审工作资料、申请企业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及时归档,妥善保管,并予保密;
4.认真接受评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配合有关部门的日常管理及检查。
五、评审人员管理
(一)本办法所称的评审人员,包括评审机构的评审员和评审专家(含外聘的评审专家)。
(二)评审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评审机构的工作人员;
2.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其中二级企业评审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熟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等,掌握相应的评审方法;
4.参加评审人员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并按时参加复训。
(三)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生产经营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社会团体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身体状况良好,能胜任评审工作;
2.具有至少3年(其中二级企业评审专家至少5年)以上相关专业技术或安全管理现场工作经历,并经所在单位推荐确认;
3.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其中二级企业评审专家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具有工程类中级(其中二级企业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资格;或是省、市、县级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其中二级企业评审专家应是省、市级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
4.参加评审人员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并按时接受复训;
5.取得评审机构颁发的聘书。
(四)评审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
2.评审前主动向评审机构公开与申请企业的利害关系,不隐瞒任何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信息;
3.遵守现场评审工作秩序,认真完成对申请单位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等工作,提交完整的现场评审报告等资料,并对做出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结论负责;
4.严格遵守公正性与保密承诺,在从事合规性审查、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时,不得泄露申请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5.认真完成评审机构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六、评审办法
(一)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2.申请二级企业的,应为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央属、省属企业及所属(控股)企业或我省行业领先企业。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大型企业集团、上市集团公司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集团所属成员企业80%以上无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
3.申请三级企业的,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生产安全事故累计死亡人员未超过2人。
(二)评定依据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相关专业评定标准或《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128号)(以下统称“评定标准”,可到国家安监总局网站查询)采用评分的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评审标准如下:
二级:评审得分大于等于75分(集团公司80%以上的成员企业评审评分大于等于75分);
三级:评审得分大于等于60分。
评定标准满分不为100分的,按100分制折算。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程序
1.企业自评
企业成立自评机构,按照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企业自评可以邀请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支持。
2.申请评审
(1)经自评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等级的企业,登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信息管理系统(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主页登录,以下简称“达标信息管理系统”)准确填报申报信息并保存,并以附件形式上传相关资料。
(2)企业在达标信息管理系统中导出并打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连同附件资料,按《填报说明》的要求,经企业上级主管单位和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其中申请二级企业的经地市级安监部门)同意后,登录达标信息管理系统向相应的评审机构提交网上申请。其中,申请二级企业的,向省安科院提出申请;申请三级企业的,向所在地三级企业评审机构提出申请。
企业评审申请在网上被受理后,应按评审机构的要求报送纸质材料。
3.受理、评审与报告
(1)受理。评审机构收到企业的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包括达标信息管理系统上的材料和企业报送的纸质材料两部分)的合规性审查工作。文件、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函告申请企业,并说明原因。
(2)评审。评审机构受理企业的申请后,应按照相关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评审。
①根据企业申报的达标专业的评定标准相关管理、技术、工艺等要求,配足相应的评审人员,组织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组至少由1名评审员和2名评审专家组成,并指定1名评审员担任评审组长,具体负责评审工作。
②现场评审前,评审组应对申请材料进行文件审查,并完成文件审查报告;与申请企业确定现场评审时间,并通知申请企业。
③现场评审采用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考核和查证的方法进行;现场评审完成后,向申请企业出具现场评审结论,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完成时间,评审组全体成员须在现场评审结论上签字。人员询问、现场考核和查证可以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④申请企业整改完成后,评审机构依据整改情况的实际需要,进行现场或整改报告复核,确认其整改效果。若整改符合相关要求,评审组形成评审报告。
⑤评审机构对评审组提交的评审报告、评审工作总结、评审结论原件、评审得分表、评审人员信息等相关资料应组织审查。审查通过的,应认定其符合要求并确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3)报告。评审完成后,评审机构将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报送相应的评审主管部门申请审核。
评审结果未达到企业申请等级的,企业经整改,可在6个月后向原评审机构申请重新评审。
评审工作应在评审机构受理企业申请的1个月内完成(不包括企业整改时间);集团公司企业一次申请评审企业较多的,可适当延长评审时间。
4.审核与公告
评审主管部门对评审机构提交的评审报告应及时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企业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书面通知评审机构,并说明理由。
5.证书发放
经公告达标的企业,评审机构应在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放证书。
七、达标信息管理
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申请、受理、评审、审核、证书打印等工作一律在达标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企业报送的纸质材料(不含应附的其它材料)和评审机构、评审主管部门在受理、评审、审核等过程中的各类纸质文书,_律使用达标信息管理系统制作并打印。
(一)达标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评审主管部门使用政府用户端(采用闽安委办[2012]48号文印发各地安全监管部门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行评审机构管理、达标企业审核、信息统计等管理工作。评审机构使用评审组织单位用户端进行评审组织管理;使用评审单位用户端进行评审管理。企业使用企业用户端进行申请和查询管理。
(二)用户注册
1.省安监局使用政府用户端,将二级评审机构注册为二级评审组织单位,由其使用评审组织单位用户端将本单位注册为二级评审单位。
2.各地评审主管部门使用政府用户端,将本地三级企业评审机构注册为三级评审组织单位,由其使用评审组织单位用户端将本单位注册为三级评审单位。
各地三级评审组织单位的用户名,按照设区市评审主管部门用户名后增加2位数的顺序编号,三级评审单位的用户名,按照三级评审组织单位的用户名后增加2位数的顺序编号。如福州市安监局的用户名为3501,福州市评审主管部门应将评审机构以350101的用户名注册为评审组织单位,评审机构应将本单位以35010101的用户名注册为评审单位。
(三)建立评审人员资料库。评审机构使用评审组织单位用户端录入本单位(含外聘)的评审专家信息,由系统生成本单位评审专家库;使用评审单位用户端录入本单位评审员信息,由系统生成本单位评审员库。
(四)企业注册和申请。申请企业在达标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注册、登录企业用户端。企业应准确填报申报信息,按评审机构要求及时报送纸质资料,并使用企业用户端查询评审进展和相关通知。
八、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审核单位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一)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二)不接受检查、抽查的;
(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大型企业集团、上市集团公司、央属、省属企业及所属(控股)企业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所属成员企业20%以上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企业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
九、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按降低至少一个等级重新申请评定:自撤销之日起满一年的,方可申请被降低前的等级。
三级企业符合撤销等级条件的,由原审核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并收回证书。整改期满,经原评审机构评定,符合三级企业要求的,方可重新颁发原证书。整改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应向原审核单位交回证书。
十、企业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每年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至少进行一次自我评定,并形成自评报告,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中的安全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企业年度自评报告应抄送原审核单位和评审机构。对发现问题的企业,评审机构应到现场抽查、核查。
十一、评审机构和评审人员要按照“服务企业、公正自律、确保质量、力求实效”的原则开展工作,指导帮助企业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
十二、经国家一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确定的一级企业评审人员,可参加我省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企业的评审工作;经我省二级评审机构确定的二级企业评审人员,可参加我省三级企业的评审工作。
十三、根据国家专业评定标准开展达标创建的其它工贸企业的评审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关键词:食品安全;蔬菜出口;SPS协议
中图分类号:X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7)11028903
随着农产品贸易全球化,食品安全问题在国际农产品贸易中变的越来越重要。世界各国对农产品进口制定了严格的检验检疫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尤其是生鲜产品。近年来,我国蔬菜出口,相对于大宗农产品而言,呈现急剧增长势头(陈永福,2001)。在蔬菜出口数量迅速增加的背后,也遭遇了进口国食品安全管制的影响,贸易摩擦增多。现有的食品安全标准的提高和不断涌现的新标准对我国蔬菜出口形成了潜在的威胁。加入WTO以后,我国蔬菜产业应根据《卫生及动植物检疫协定》(SPS协议)和WTO争端解决机制,适应进口国食品安全标准,并利用自身条件改善和提高蔬菜产品质量,满足进口国政府和消费者需要,增强蔬菜产业竞争力。
1中国蔬菜出口现状
近年来,我国蔬菜出口量逐年增加,占我国农产品出口贸易的比重也越来越大,2003年我国蔬菜出口达485万吨,出口产值达21.8亿美元,占农产品总出口产值的约20 %。2004年我国蔬菜出口496万吨,比2003年增长2.3%,出口金额为25.37亿美元,比2003年增长16.4%(见表1)。总量上看,从2000年到2004年我国蔬菜出口数量增幅逐年降低,2004年同2003年相比绝对数量量上虽然有所增加,但增幅远远低于其它年份,增长仅2.3%。我国蔬菜出口主要流向亚洲和欧洲,其中日本、印尼、韩国、马来西亚、意大利、美国、俄罗斯、荷兰和德国等国家是我国蔬菜的重要流向地,占到我国蔬菜总出口量的70%以上。
总之,我国蔬菜出口总量近几年持续增长,出口金额也有较大幅度提高,出口结构同样发生了变化,加工产品出口有所增加。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出口数量增幅减缓;出口流向地比较单一,主要为日本、东盟和美国等地区,贸易依存度较高,一旦这些国家提高进口标准,将会严重阻碍我国蔬菜出口;出口结构仍然是以初级的生鲜和冷冻产品为主,附加值低,保险难度大,受食品安全标准影响深;同时出口数量增长幅度下降,金额增长幅度波动较为明显;此外我国蔬菜的平均出口单价也呈现下降趋势。
2食品安全问题对中国蔬菜出口的影响
为保持和提高消费者健康,维护生存环境,各国政府,特别是发达国家,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日趋严格的食品安全标准已成为食品贸易的潜在障碍,而食品安全问题在蔬菜产品贸易中比其它农产品贸易(如大宗农产品贸易)更受关注。食品安全问题对我国蔬菜贸易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进口国不断升级的食品安全标准内容限制了我国蔬菜出口。2002年初,日本以我国蔬菜农药残留超标为借口,大大提高进口蔬菜的技术标准,将蔬菜安全卫生指标由6项增加到40多项。并且日本蔬菜农药残留标准在不断增加,涉及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这对我国蔬菜对日出口贸易带来很大影响(见下图1)。2001年以前我国对日本蔬菜出口数量和金额呈现较快增长速度,2002年我国对日蔬菜出口大幅度下降。美国对蔬菜进口的农药残留也作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并且还时常发生变化。下表2是2005年5月到12月,我国蔬菜及其制品对美出口,被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拒绝的情况。表中我们可以看出,因农药残留超标问题被拒绝蔬菜及其蔬菜产品的出口最多。从2005年5月到2005年12月,被美国FDA拒绝的案例记录有183例,其中因农药残留超标问题被拒绝的出口案例为117例,占总数约64%,另外由于产品不干净(flith)的缘故,被拒绝的出口案例为33例,也超过因其它原因(如不符合标签规定,无厂家地址等)被拒绝的。因农药残留超标和不干净的原因被拒绝的出口案例总共有150,占总数的82%,而因其它原因被拒绝的仅占18%。这一方面说明我国蔬菜生产及加工存在一定的问题,另一方面说明发达国家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非常严格,已成为限制我国蔬菜及其产品出口的重要因素。
(2)国内蔬菜质量安全检验技术和手段以及检测体系、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无法适应国际贸易的要求,从而限制蔬菜出口产品出口。首先,在蔬菜安全检测技术方面,安全检测技术落后。发达国家对食品安全检测技术呈现出快速化、系列化和标准化、精确化特征。如美国多残留方法可检测360多中农药,德国多残留方法可检测325种农药,加拿大多残留可检测251种农药;而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关检测机构拥有一次进行上百种药物的多残留检测分析技术。出口检验过程中,落后的检验方法和手段,可能无法达到进口国的检验要求,而导致出口受阻。其次,国内蔬菜安全控制体系建设尽管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有较大差距。发达国家要求从田头到餐桌的全过程控制和管理,HACCP、良好农业规范(GAP)等质量控制体系在发达国家已得到广泛应用;而目前我国蔬菜生产的规模化、专业化和标准化程度比较低,无法建立有效的安全控制体系,产品质量得不到保证,影响出口。如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等对进口的蔬菜加工品要求经HACCP控制,而我国很多蔬菜企业都没有获得HACCP认证。再次,国外发达国家产品溯源体系完善,一旦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很快能查明其来源,识别责任。而我国溯源体系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加上我国蔬菜生产的分散性和小规模性,溯源的难度较大。
(3)进口国设置的食品安全标准增加了我国出口蔬菜的生产成本,降低了出口蔬菜的竞争力。蔬菜生产和低附加值加工都属于劳动力密集型的,这恰好可以利用我国农村丰富的廉价劳动力,降低成本,而且我国蔬菜在肥料、农药、农机、水利、电、热等方面的成本都较低,从而使我国蔬菜获得价格上优势(王立鹤,2002)。以我国大葱为例,我国大葱的生产成本在考虑劳动力成本的情况下,比日本低8.6元/公斤;在不考虑劳动力成本的情况下,比日本低3.1元/公斤。而随着食品安全标准的提高和增加,农户和企业不得不增加额外的成本(或产出减少)来保障蔬菜质量安全,以符合进口国的食品安全标准。有时,这种增加的额外成本非常高,有可能导致零出口(吴秀敏,林坚,2004)。根据张涛的计算受到食品安全标准影响后,我国蔬菜的生产成本增加(见表),从预测结果来看,食品安全标准限制增加了我国蔬菜产品的生产成本,西红柿、黄瓜、马铃薯、菜椒、茄子等五种蔬菜的国内资源成本系数都上升了,上升比较大为黄瓜和菜椒,可见我国蔬菜产品的成本优势下降。
3SPS协议对我国蔬菜出口影响实证分析
WTO框架下动植物卫生检疫协议(简称SPS协议),允许世界各国为对进口产品制定一系列措施以维护国民身体健康、以及保护动植物安全。理论上,SPS标准通过减少交易成本,保证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心,降低因衡量食品质量而导致的成本而促进贸易发展(Prema-Chandra Athukorala & Sisira Jayasuriya, 2003)。并且接受SPS标准,使得出口商容易获得进口国的信任,减少贸易摩擦;此外SPS标准能够增加买卖双方的信息对称(Sykes, 1995; Kindleberger, 1983)。实际上,SPS措施在保护公众健康以及动植物生命安全时,发展成为一种新贸易壁垒,限制贸易发展和贸易自由化。为了明确SPS协议对我国农产品出口贸易的影响,许多研究对此进行了实证研究。董银果等(2005)通过BOX-COX函数测算了SPS对我国猪肉出口贸易的影响,结果表明SPS协议正式实施以后,对我国猪肉出口造成了负的影响。此外,许咏梅等(2006)采用回归分析研究了技术贸易壁垒对我国茶叶出口的影响,结果表明发达国家利用SPS协议使我国茶叶出口受限。
由于蔬菜品种繁多,各品种之间的价格差异很大,并且出口到各个国家的蔬菜品种也不一样,因此很难构建一个统一的模型来衡量SPS协议对我国蔬菜出口的影响,但从发达国家提高农产品进口安全标准以来,蔬菜出口数量和金额的变化也能看出SPS协议对我国蔬菜出口的影响。以欧盟为例,SPS协议于1995年正式实施,从下图蔬菜出口数量和金额的增长曲线来看,波动较大。特别是2001年底我国正式加入WTO,蔬菜出口数量和金额的增长速度下降很快,2003年金额增长为负。
由此可见,SPS措施已成为发达国家限制我国蔬菜出口的主要贸易壁垒。首先我国蔬菜企业为达到进口国设定的SPS标准,而增加蔬菜生产和贮运等相关成本,降低了我国蔬菜出口的竞争力;或者因为根本无法达到设定的SPS标准,而停止出口。其次,当进口国对我国应用SPS措施时,也会因在制度遵守方面的成本差异,从而阻碍我国蔬菜出口。
总之,目前滥用SPS措施达到限制进口限制进口的目的在发达国家越来越普遍,特别是在蔬菜等农产品贸易中。相对于传统贸易壁垒,SPS标准和协议还存在诸多有歧义地方,实施SPS协议更具灵活性,这就有利于通过SPS协议达到贸易保护的目的。SPS协议一方面规定对进口蔬菜的检疫措施必须以国际标准为基础,但另一方面又允许在某些条件下实施比国际标准更高的SPS保护水平。
4政府和企业的应对措施
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各国政府和消费者普遍关注的问题,如何有效保障蔬菜产品安全是促进我国蔬菜出口贸易的关键因素之一。对于蔬菜生产而言和低附加值的蔬菜加工产业而言,对从蔬菜生产到消费整个过程进行控制和监测,代价非常昂贵。蔬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与蔬菜贸易发展应从政府和企业两方面着手。
4.1政府方面
(1)加强蔬菜等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我国蔬菜等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建设还不完善,存在诸多问题,如标准制订部门较为分散,分工不明确,难以统一协调;标准的实用性较低,不符合市场需求;标准复审和修订不及时,时效性差;与国际标准体系和发达国家标准体系存在较大的差距。今后要逐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立多层次的标准化、系统化的标准体系,缩小与国际标准体系的差距,促进我国蔬菜出口,减少因蔬菜质量安全问题导致的贸易摩擦。(2)改进蔬菜农药残留检测检验技术和手段。我国蔬菜检测检验技术和手段落后,仪器设备老化,检测速度慢,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在出口贸易中无法有效、及时地对蔬菜及其产品进行检验。政府应联合企业、科研院所,加强蔬菜检验技术和手段的研究,突出高精、快速检测能力和技术标准研制能力的建设,培养一批高素质的检测人员,加大对蔬菜农药残留检测方法研究和制定力度。(3)加强蔬菜生产和加工技术的研究和推广。蔬菜生产和加工过程对蔬菜质量安全至关重要。政府应积极加强蔬菜生产和加工技术的研究,积极推广无公害、绿色以及有机蔬菜的生产和技术规范,引导企业采用标准化的生产、加工技术,以保证产品质量安全。(4)参与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利用各种国际贸易规则,改善中国蔬菜出口环境,减少贸易摩擦。尤其是要利用SPS协议中有利于我国农产品出口的条款,冲破进口国根据SPS协议对我国设置绿色贸易壁垒,并根据SPS第3条积极参与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
4.2企业方面
(1)加强蔬菜生产和加工过程控制。蔬菜质量安全保证最终要靠企业来实现。我国蔬菜生产和加工出口企业,应积极应对进口国制定的各种不利于蔬菜出口的标准和技术要求,从产品质量着手,通过生产、加工的过程控制,来改善蔬菜产品质量,保障蔬菜安全。由于我国在质量安全控制过程中,技术和管理手段都比较落后,因此出口企业应加大对国外先进技术和经验的引进和吸收,并且与科研院所开展广泛合作,寻求有效保障蔬菜质量安全的途径。(2)建立有效的产业链管理模式。目前食品行业中普遍采用食品安全危害控制等手段来保障食品安全。这种控制涉及到从田头到餐桌的整个过程。产业链管理将通过各种组织形式把蔬菜生产、加工、销售各个环节组织起来,实施有效的协调和控制,有利于保障产品安全。HACCP、TQM等质量管理模式,都强调食品链中节点企业的协调与合作,建立统一有效质量保证体系。因此蔬菜出口企业应与上下游企业建立广泛的合作关系,与各个节点企业紧密协调,构建从田头到餐桌的质量保障体系,提高蔬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同时实施产业链管理能够有效降低蔬菜质量安全控制的成本,避免因投入过大导致的产品价格竞争力下降。(3)加强对国际贸易规则和SPS协议的培训。出口企业要充分了解相关国际贸易规则和SPS协议规则,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育与教育,以便积极应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参考文献
[1]Finger, J.M.(2001), “Implementing the Uruguay Round Agreements: Problems for Developing Countries”[J]. The World Economy, Special Issue on Global Trade Policy, 24(9), p10971108.
【关键词】进口食品;刑法规制;新西兰涉毒奶粉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7-088-01
食品贸易在国际贸易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与各国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促使国际食品贸易不断深入,这在客观上满足了国内对进口食品的需求,但同时也成为了诱发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因素。特别是近年来,国内外奶粉食品安全事件频繁发生,在新西兰涉毒奶粉事件后,我国消费者对奶粉食品安全问题再次引起担忧,如何更好的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消费需求,在法律上规制进口食品的安全问题,这对于完善我国进口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尤为必要。
一、进口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我国是食品生产和消费大国,食品的进口在我国食品贸易和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特别是加入WTO以来,我国进口食品无论是从范围和数量上都在逐年增加,相关数据表明,中国市场进口食品的消费规模正在以每年15%的速度不断增长。在确保我国消费者享受国外进口食品的同时,我国进口食品安全问题也不容乐观。面对形形的进口食品,由于消费观念的落后和消费知识的匮乏等原因,消费者往往无法辨别其存在的安全隐患,这严重威胁其人身健康,特别是婴幼儿的健康成长。在新西兰涉毒奶粉事件之后,对于进口奶粉的安全监管迫在眉睫,加强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制有迫切的现实需要。
进口食品安全问题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社会食品安全的发展,这不仅关乎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也是维护整个社会经济稳定的需要。一旦发生进口食品安全问题,食品贸易和贸易环境将受到严重的影响,甚至会影响整个食品行业的发展。不安全的食品进口到国内,会引起消费者对该类食品的恐慌甚至产生排斥的心理,从而影响该类食品在国内市场的地位,造成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
我国关于进口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相对较少,当发生进口食品安全问题损害消费者人身健康和财产权利时,往往不能有效的寻求法律的援助。因此,加强对进口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制,有助于从源头杜绝不安全食品进入国内市场,确保从法律层面上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进口食品安全存在的若干问题
尽管我国对于进口食品安全的监管,在监管机构、监管手段和监管技术上都有了一定的发展和完善,但相对于国内不断增长的进口食品需求而言仍显不足,进口食品安全标准不一,薄弱的法律保障,检验监管方式的漏洞,使得进口食品安全制度仍存在不少问题。
(一)进口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完善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低,其适用性较差。采用国际标准和国际先进标准的比例为23%,远远低于其他国家标准采标率44.2%的总体水平。就速度而言,国内对于食品安全标准的更新也相对较慢。发达国家的食品技术标准修改周期一般是3年到5年,而我国很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严重落后于技术的发展,有些标准的实施已满十年甚至是超过十年以上。此外,在实践运用中,相互矛盾的标准也常常让执法部门和企业无所适从。目前,我国共有1070项食品工业国家标准和1164项食品工业行业标准,进出口食品检验方法行业标准578项。我国食品标准的过多过滥,使得标准的权威性受到质疑,减弱了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的有效性。
(二)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存在缺陷
目前,我国在进口食品的安全规制上仍存在空白。根据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口食品应当符合我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且只有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才能入境销售,但进口商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口我国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也就是说,进口食品只有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在没有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下,就不存在违法犯罪问题,这将导致一旦发生进口食品安全问题,就面临无法律依据的尴尬境地。
此外,我国现已颁布的涉及食品贸易安全的法律法规数量虽然很多,但因分段立法,条款相对分散,法律体系缺少系统性和完整性。由于单个法律法规调整范围较窄,导致因执法主体不同,适用的法律也不同,因而留下执法的空隙,定性不准确、处理不当的比比皆是;法律条款的操作性不强,有关法律条款比较笼统和宽泛。就我国的《食品安全法》来讲,尽管对进口到我国食品安全方面的内容作了相关规定,但是其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因此不可能真正对外国的食品企业进行有力的监管和制裁。
(三)进口食品安全检验监管方式不健全
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检验环节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进口食品的范围和数量的不断增加,我国检验检疫工作量也随之增大,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面临极大的挑战。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对进口食品的检验监督在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检验体系的不完善,检验水平发展的不均衡,检验技术储备的缺乏以及基层检验人员质和量的不足已经成为当前发展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的瓶颈问题。
三、完善进口食品安全的立法建议
(一)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加快国内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的接轨,提高食品安全标准的国际采标率。在全球化时代,人们已经感受到国际标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积极参与相关国际经济条约及食品安全国际标准的制定,在保障国际食品安全中占据主动地位。重视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和修订,积极开展国际认证工作。同时,通过立法的方式来提高食品安全标准的修订时间,以此来解决其滞后性问题。在加大对卫生部门整合和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投入的同时,对现行的食品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加快研究和修订不协调的食品安全标准。
(二)制定统一的《进口食品安全管理法》及其条例
食品安全监管良好的运作离不开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对我国现有关于进口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进行认真清理,补充完善、废止修改和整合一些涉及食品安全监管的旧法律法规。将散存在各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中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内容加以整合,制定一部完整、规范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对进口食品方面所涉及的疫情管理、质量安全评估、卫生注册、口岸检验放行、追溯和召回等一系列制度和程序作出具体和明确的规定。此外,对于现有的《食品安全法》中的相关法律漏洞,进行司法解释,确保在实践运用中有法可依。
(三)建全我国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从源头上把关,加强对进口食品安全的源头监管。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资格认证,以此杜绝不合格产品。均衡检验水平,大力发展检验技术,严格依据《食品安全法》对进口食品管理规定的要求开展进口食品贸易。建立一个权威统一的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局,明确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增强责任意识,形成更加明确合理的分工。加强检验标准的监督,加大对监管不力人员的惩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提高食品安全监测的透明度,真正做到严格执法。
四、结语
要从根本上改善进口食品安全问题,是可以通过建立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实现的。确保我国进口食品的安全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社会和消费者的基本责任和承诺。如何做好我国进口食品安全的保障工作,不仅是全球化趋势下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消费者的迫切需求,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只有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提高食品安全卫生标准,采取高效有力的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措施,才能最终形成有序良好的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才能真正保障我国的进口食品安全。
参考文献:
[1]2013年1月下旬,新西兰奶制品被检测出含低含量的有毒物质二聚氰胺(英文名DCD,也叫双氰胺),而早在2012年9月,新西兰恒天然公司就已在产品中发现了二聚氰胺残留,但却“保密”了3个多月,备受诟病。
[2]江佳.我国进口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J].论坛专论,2011(5).
[3]张都,张坚.我国食品进口安全问题及对策[J].特区经济,2012(4).
[4]陈雅.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浅析[J].商场现代化,2012(9).
食品风险评估中心标准一部主任樊永祥介绍,我国食品标准体系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相对完整的体系,在标准制定的程序、原则、框架方面已经逐步与国际接轨。但标准与国际接轨并不意味着照搬国际标准。各国应当以风险评估结果为主要依据,以相关国际标准和风险评估结果为参考,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客观实际的需要,制定适应本国国情的国家标准。
针对各界对食品安全标准缺失、落后的质疑,樊永祥解释说:“食品生产经营者首先应当保证自己生产经营的食品是按照法律的要求,采用安全的原料、规范的生产工艺、有序的生产过程管理,且未涉及任何法律禁止的生产经营行为;在此基础上,才可以用食品安全标准判断是否安全、适于食用。所以,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是食品安全生产经营的大前提,是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门槛。食品安全标准是在这一前提下,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二道门槛。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如在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掺杂使假的行为本身就违反了法律规定,无需以食品安全标准作为监管依据,更不能以没有标准为理由逃避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和监管责任。”
对于业界高度关注的食品标准清理工作,食品风险评估中心主任助理、食品标准清理技术组组长王竹天研究员介绍说,我国目前有食品标准5000余项,但标准数量多并不一定是好事,可能会带来两个问题,一是重复交叉和矛盾,二是过度管理。标准的重复交叉和矛盾会对标准的使用带来很大的不便,不仅让生产者无法找到应当遵循的标准,还会在监管中出现“标准一大堆,不知用哪个”的现象。甚至有时候,还会让不法分子钻空子,出现市场上产品“鱼龙混杂”的局面。
据介绍,来自多部门、多领域的148名专家组成食品标准清理专家技术组,分为8个专业组分别对食品添加剂、食品产品、食品检测方法、卫生规范等现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质量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及行业标准中强制性的内容进行梳理、认定。食品标准清理整合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内容将获得必要的补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范围之外的内容将全部转为推荐性的,由各归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国家标准这一层级将不再出现标准的重复交叉和矛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完善还将影响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调整,以及将来地方标准的制修订方向。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安全相关职责
在食品安全工作方面,国家卫生计生委承担哪些职责?在内设机构上有何安排?
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强调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标准制定。“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新原料、新品种的安全性审查,参与拟订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
为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标准制定,国家卫生计生委单设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负责相关工作。
在食品安全工作方面,国家卫生计生委与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如何衔接?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及时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国家卫生计生委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应当尽快制定、修订。完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理事会制度。国家卫生计生委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
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工作进展
加快食品标准清理,食品安全标准体系逐步完善
2009年《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制度不断完善,组建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制定公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全面启动了食品安全标准的清理整合和制定修订工作。截至目前,已经公布乳品安全标准、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食品添加剂使用、预包装食品标签和营养标签等303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覆盖了各类食品中涉及健康危害的6000余项指标。下一步,国家卫生计生委将继续以清理整合现行食品标准为重点,加快工作进程,将分批分类公开征求标准清理结果的意见。2013年底将完成对现行5000余项食品标准的清理和地方标准的清理。同时,继续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大力开展标准宣传解读和跟踪评价,指导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和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建立覆盖全国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体系,提高发现风险的能力水平
根据《食品安全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统一、有计划的监测,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了部门间风险监测会商机制,及时通报和处置风险监测评估发现的食品安全重大隐患。组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成立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初步形成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为龙头,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机构为主体,其他部门相关技术机构为补充的全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2009年以来,共监测29类44万余份食品,获得监测数据400多万个,覆盖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建设兵团。食品污染物监测网络的建立为主动发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加强依法监管发挥了重要作用。下一步,将继续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机制,加快国家和地方技术机构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认真组织开展年度优先风险评估项目,同时启动全国总膳食和食物消费量等基线调查,增强评估数据收集分析能力,提高风险评估的科学水平。
加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建设,发挥食品安全技术支撑“国家队”作用
2011年10月13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正式挂牌成立,承担“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食品安全监管的技术支撑任务。作为食品安全技术支撑体系的“国家队”,科学研判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建议;针对突发事件,开展应急监测和风险评估,为充分认识风险隐患和有效应对提供了科学依据;立足国家需求,遵循国际原则,具体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整合;针对社会关切,及时传递食品安全信息,解疑释惑,消除公众认知误区;依托实验室的科研力量,针对风险监测、评估和食源性疾病溯源预警中的关键问题开展研究,逐步提高食品安全检测能力,为政府食品安全监管和应急事件处置提供及时、有效的技术支持。
食品安全标准概述
什么是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在食品生产经营和食品安全监管中发挥什么作用?
食品安全标准是对食品中各种影响消费者健康的危害因素进行控制的技术法规。《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安全标准的范围,并对其定性为“强制执行的标准”,且“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世界各国都对食品中影响健康的危害因素进行强制性要求,大部分国家以法规的形式颁布。
《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因此,食品安全标准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遵守的强制性技术要求,但并非唯一的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者首先应当保证自己生产经营的食品是按照法律的要求,采用安全的原料、规范的生产工艺、有序的生产过程管理,且未涉及任何法律禁止的生产经营行为。在此基础上,才可以用食品安全标准判断是否安全、适于食用。所以,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是食品安全生产经营的大前提,是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门槛。食品安全标准是在这一前提下,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二道门槛。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如在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掺杂使假的行为本身就违反了法律规定,无需以食品安全标准作为监管依据,更不能以没有标准为理由逃避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和监管责任。
发达国家一般如何制定食品标准?我国食品标准的管理与发达国家相比有哪些不同?
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管理均建立在完善的法律法规基础上,如欧盟在2000年了“食品安全白皮书”,建立了“从农场到餐桌”的整个食品链安全的概念,从法律层面首先建立了欧盟食品安全的管理框架,在完善的法律框架之下再建立相应的法规。美国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之后将制定5项食品法规。而食品标准在很多发达国家是食品技术法规的一部分,如欧盟制定的各项食品安全标准均以欧盟法规的形式出现,而美国的食品标准均纳邦法规中,加拿大的食品标准也是以食品法规的形式出现。
按照我国《食品安全法》,我国食品标准可分为强制性的食品安全标准和非强制性的食品质量标准。大多数发达国家并未将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质量标准划分明显界限,很多国家的食品标准以食品法典或食品法规的形式出现,如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食品标准法典、加拿大的食品药品法规、韩国的食品法典等。这是我国食品标准管理与发达国家最明显的不同。
我国食品标准的各种指标是不是都比发达国家低?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是在运用我国监测数据和科学的评估方法,考虑到我国人群定危害的暴露情况,同时也参考了国际标准和部分发达国家的标准,经过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评等严格的科学制定程序形成的。在标准制定的过程中,我们以科学监测结果和评估为依据,同时也考虑到标准执行性和操作性问题来对指标进行确定。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提高消费者的健康保护水平和促进国内食品工业发展及食品国际贸易之间需要加以权衡,在确保不对消费者造成健康损害的前提下,避免采用过严、过高而不切实际的标准。
各国公认的国际食品标准是什么?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在各国的应用情况如何?
由于得到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认可,食品安全领域的国际标准一般指的是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制定的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即Codex标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是政府间国际组织,各国政府均参与Codex标准的制定。
WTO/SPS协定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和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作为协调国际食品、动物产品和植物产品贸易的3个国际组织,其制定的国际标准可以作为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在食品贸易争端时的仲裁标准。
法典标准具有非强制性的属性,各国政府有权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法规标准。据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成立40周年的评估报告显示,包括欧盟、日本、美国在内的许多发达国家,在制定本国标准时采纳法典标准的比例(20%~30%)远低于发展中国家(50%左右)。但由于WTO/SPS协定规定,世贸组织成员不得在缺乏风险评估依据的情况下制定严于国际标准的食品安全标准,因此各国政府在制定严于法典标准的情况下,必须提供充分的科学依据,这也是各成员国越来越积极地参与法典标准工作的原因所在。归纳起来,法典标准在科学性上的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贸易争端中作为衡量一种食品是否安全的客观依据;二是有助于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没有能力建立本国食品安全法规标准体系的极不发达国家逐步完善本国的食品安全管理。因此,单纯地将某一国家的食品标准数量或者限量指标与法典现行标准相比较,并不能全面反映出某一国家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性。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相关情况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涵盖哪些内容?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形式有哪些?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内容包括8个部分:(1)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3)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4)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5)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6)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7)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8)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大致可以分为4类:通用标准、产品标准、生产经营规范标准、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原则有哪些?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要经过哪些程序?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主要依据,充分考虑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客观实际的需要,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一般包括规划、计划、立项、起草、审查、批准、以及修改与复审等8个步骤。
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发现了一些问题应该怎么办?
任何公民、法人和组织在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都可以及时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联系,提出意见和建议。
另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已经针对近几年新实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组织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就标准的执行情况、标准指标或技术要求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等方面开展对相关食品企业、食品监管机构、食品检验机构以及相关食品研究人员的调查,收集各方人员对食品安全标准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意见和建议,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进一步修订积累基础数据。
食品标准的清理整合
食品标准清理的目的是什么?
食品标准清理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标准重复交叉矛盾的现象,构建完善的食品标准体系。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和食品质量标准分别是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制定的食品标准,食品行业标准是由食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食品标准。在以上这些标准中,有的是强制性标准,有的是推荐性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将这些强制性标准整理、合并,消除标准间的重复和冲突,形成统一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我国食品标准清理整合后的预期结果是什么?
食品标准清理整合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内容将获得必要的补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范围之外的内容将全部转为推荐性的,由各归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国家标准这一层级将不再出现标准的重复交叉和矛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完善还将影响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调整,以及将来地方标准的制修订方向。
在食品标准清理阶段,现行标准都还有效吗?
在《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
食品标准清理整合的时间表是如何安排的?
2012年12月~2013年1月,构建并完善标准清理数据库,分类梳理各类别标准;2013年1~6月,各清理技术组启动清理工作;2013年7~8月,草拟清理工作报告并公开征求意见;2013年9~12月,形成清理工作报告并提出标准制修订建议;2014~2015年,根据清理报告和标准制修订建议展开整合工作。
食品标准清理目前面临哪些困难和挑战?
[关键词] 茶叶出口 现状 原因分析
一、我国茶叶出口整体状况
1.近年来,我国的茶叶生产增长显著,十几年间中国茶叶产量增长了95%,2000年中国茶叶产量为70.37万吨,2010年中国的茶叶产量增长到137万吨,是科技进步的不断推动作用,也是我国政府大力扶植的结果。
2.世界茶叶贸易不断增长的情况下,我国茶叶出口比例呈逐年下滑的态势。2010年,全球茶叶进口总量为161万吨,比2009年增加9.77%。 主要是由于俄罗斯、美国、英国等进口大国茶叶进口量均有一定幅度上升。美国、巴基斯坦、埃及和阿富汗的增幅超过10%。2001年我国茶叶出口总量为15万吨,2010年这一数据增加到了30.24万吨,出口总量虽然整体得到大幅度提高,但是我国茶叶生产量的增加并没有带动整个茶叶出口的增长,可以明显看出,出口茶叶总量呈逐年递减的趋势,2000年的出口茶叶比例是32.78%,2010年的比例缩减至22.07%。
二、我国茶叶主要出口市场分析
1.世界市场:从中国茶叶出口的世界格局来看,目前的出口形势并没有占据最有利的市场地位,除亚洲市场外,中国最大的出口市场是非洲,非洲地区多为经济最不发达的国家,消费能力不强,因此出口非洲的茶叶单位价值较低,利润空间不大,市场扩张受限,另外,非洲国家政治动荡,消费不稳定也是影响之一。
我国茶叶出口主要包括绿茶、红茶和特种茶三大部分,绿茶出口占世界绿茶贸易量的80%以上,位居世界第一。其中摩洛哥、乌兹别克、日本等亚非地区的一些国家和欧盟是我国绿茶出口的传统市场,美国,俄罗斯等国家是我国绿茶出口的新兴市场。由于饮食习惯偏好,摩洛哥人长期饮用绿茶且依靠大量进口,其98%的茶叶进口来自中国; 2003年,摩洛哥取代日本成为我国茶叶最大的进口国,已连续8年保持中国最大茶叶进口国地位;美国和俄罗斯作为我国茶叶出口的新兴市场,市场份额增长较快,但出口量并不稳定,中国茶叶面临着来自斯里兰卡、肯尼亚等国家的激烈竞争。
2.欧洲市场:中国茶叶在欧洲市场有很大的扩张空间,但是我国很多出口茶叶难以达到欧洲质量安全标准为代表的各种茶叶标准要求,使得近年来欧洲市场茶叶出口增长缓慢,甚至出口受损。欧盟市场对茶叶质量安全标准要求较高,我国茶叶出口面临较大的市场阻力。由于发达国家的生活水平较高,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性的意识也在不断提高。他们主张消费者权益,在经历了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改革后,欧盟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开始逐渐走向完善。确立了保证欧盟具有最高的食品安全标准的基本政策方向,在短短的几年里,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即《食品安全法》。重点领域是食品安全、动物健康和福利、饲料、污染物和残留、添加剂、调料、标签、新型食品和转基因食品,在该白皮书正式发表后的几年内84项具体行动方案要逐步实现。
3.日本市场:中日两国茶叶贸易渊源甚深,建立了良好的茶叶贸易伙伴关系。由于同属亚洲,地域相近,生活习惯也有相似,中国茶叶在日本市场深受消费者喜爱,尤其是绿茶、乌龙茶等品种,2003年之前,日本一直是我国最大的茶叶进口国,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茶叶也在日本茶叶进口市场占统治地位。2000年~2010年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最近十年日本进口茶叶总量中,中国茶叶的平均数量比例为63.88%,远远高于斯里兰卡、印度和肯尼亚的比例。但是日本茶叶进口总量呈现逐年递减的趋势,中国茶叶所占市场份额明显随着日本茶叶进口总量的波动而波动;2010年,中国茶叶出口至日本的数量同比2001年减少了40.45%,下降程度远大于日本茶叶进口总量的减少幅度25.3%;相反,斯里兰卡茶叶的市场份额在逐年提高,2000年为14.88%,2010年上升至26.74%,上升幅度11.86%,印度和肯尼亚茶叶数量也在小幅波动中逐渐增长,很显然,中国茶叶在日本茶叶进口市场的竞争力在逐渐下降,而且市场份额也在不断被其他的世界茶叶出口大国蚕食。
究其原因,主要是中国茶叶出口遭到日本以茶叶质量安全标准为代表的贸易壁垒的限制。1969年,日本开始关于茶叶进口的质量检验检测标准,规范其对茶叶的农药残留含量等具体指标要求,之后,日本不断修改以及完善茶叶的质量检测技术手段及项目,质量标准体系也越来越完善。
三、我国茶叶出口存在的问题分析
1.我国茶叶出口呈现不断下滑的态势,茶叶产量不断增长并没有拉动茶叶出口数量的增长,茶叶出口规模不断萎缩,这也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本节第二部分作以详细分析。
2.通过对我国茶叶出口主要市场状况分析,可以清晰看出,我国茶叶出口集中于非洲地区,经济水平不发达限制了其消费能力,同时政治因素给双方贸易带来很多不稳定因素;欧洲是世界茶叶消费的主要地区之一,我国出口茶叶并没有占据很大的市场份额,近几年由于贸易壁垒的限制,茶叶出口欧盟的比例也在波动中不断下降,由此看来,茶叶出口过于集中到不发达国家市场,市场风险增加,同时市场扩张受到限制,也是我国茶叶出口市场面临的主要问题。
3.我国茶叶出口在传统进口国的市场份额有缩减态势,新兴进口国如美国和俄罗斯等国家,其茶叶进口量并不稳定,随着与肯尼亚、斯里兰卡等主要茶叶出口国竞争日益激烈,中国茶叶需求在新兴市场扩张的阻力也在增加;中国茶叶出口要维持传统茶叶进口国的市场份额不变,又要积极扩张新兴市场国家的市场,才能逐步提高整个茶叶贸易的国际市场地位。
4.我国茶叶在欧盟和日本两个主要出口市场受到以茶叶质量安全标准为代表的贸易壁垒的限制,不仅给我国茶叶出口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破坏了我国茶叶的国际声誉,对与我国茶叶出口造成的无形损失也是重大的。这也客观上反映出我国出口茶叶确实存在在较大的品质问题,国内茶叶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对于规范出口茶叶的质量。
四、我国茶叶出口量持续下滑的原因分析
1.内销茶数量在不断增长。中国人口基数的增加,拉动了国内对茶叶的消费需求,经济水平的大幅提高,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加增强了国内消费者的购买力,使得茶叶的国内市场不断扩大,客观上推动了内销茶叶数量的不断增加;1949年至1978年间,茶叶一直是短缺产品。为了增加茶叶出口创汇,政府对茶业确定“保证边销,适当增加内销,积极扩大外销”的方针政策,国内茶叶消费受到抑制。1978年以后,茶叶产量增长较快,内销市场逐步放开。到1984年茶叶内、外销市场完全放开,实行议购议销。茶叶内销量快速增长,1978年茶叶内销量为18万吨,2000年提高到45.6万吨,2006年达到66万吨。1978年中国人均茶叶消费量只有0.2千克,2000年增加到0.36千克,2006年达到0.45千克。
2.中国茶叶出口受到进口国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影响较大。早在 1992 年,欧共体就开始使用统一的茶叶农药最大残留量标准,1994 年中国湖南出口到法国的红茶因甲胺磷超标而遭到索赔;1993 年日本实施茶叶农药残留新标准达 24 项,1994 年中国茶叶出口数量就有较大跌幅[ 邱海蓉,冯中朝等.中国茶叶出口贸易变动趋势及影响因素实证研究[M].统计与决策,2009(3).]。入世后,各国降低了传统的以关税为主的贸易壁垒,随着经济水平和科技的进步,各国消费者越来越关注食品的质量安全问题,同时各国政府也出于保护本国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和维护本国生产者,不断提高进口茶叶的质量安全标准要求,以科技为基础的茶叶检测检疫技术水平也在不断提高,这些都客观促进了发达国家的茶叶质量安全标准化进程。而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为落后,茶叶质量安全标准化起步较晚,相关的检测检疫设备和技术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也较大,因此,茶叶出口因为达不到其标准要求而受到限制。
3.欧洲各国是世界茶叶消费的主力,由于饮食习惯和饮用偏好问题,欧洲主要茶叶进口国主要消费红茶,导致世界茶叶贸易以红茶为主导,我国主产绿茶的供给格局与之不相符;近年来随着绿茶保健功能的宣传和推广,世界绿茶消费量也在逐渐攀升,这对我国绿茶出口也是一大利好因素,同时,我国主要茶叶出口竞争对手也在积极培育优良绿茶树种,抢占新的国际消费商机,提高本国茶叶的国际市场竞争力。虽然我国茶叶文化底蕴深厚,绿茶也是优势产品,但是缺乏国际品牌,加上国内各种绿茶名牌种类繁多混杂,在国际市场上并不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这也是我国茶叶出口持续低迷的一大因素。
4.金融危机、人民币升值等客观上不利于出口,也是我国茶叶出口下滑的重要影响因素。自2005年以来,中国人民币汇率持续升值,至目前已经累计升值26%,显然人民币汇率升值趋势没有停止迹象,持续的汇率上升将降低茶叶的出口竞争力,抑制出口,促进进口。
总之,目前茶叶出口规模与中国茶叶生产大国的地位是不相符的,茶叶出口贸易有相当大的扩张空间。
参考文献:
[1] 牛晓婧,顾国达等.世界茶叶生产与贸易格局的演变及现状分析[J].世界农业,2007,(6):28-32
关键词:食品;食品安全;技术性贸易壁垒;思考
中图分类号:F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08)41-0080-02
食品安全与出口贸易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虽然食品安全不是因出口贸易而产生的,但由于进口国对进口食品安全的要求,客观上也促进了食品出口国对食品安全的认识和对食品安全标准及要求的更新,提高了出口国的食品安全水平。同时进口国为了推行贸易保护主义对出口国家的食品出口设置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对食品的安全标准和要求几乎达到了苛刻的程度,可见通常对食品的安全程度要求越高,食品的出口贸易越有保障。怎样提高食品安全性使食品安全进一步适应社会发展、冲破壁垒的束缚,本文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探讨:
一、食品安全要从源头抓起
食品,无论是农产品制品、水产品制品,还是肉类制品等,危害其品质安全的基本环节是源产品。只有抓好源产品的生产环节,才能保证后续产品的质量。
源产品的安全危害主要来自农药、兽药及饲料添加剂等,它们中的有害化学成分会在食物链中逐级残留,会引发各种疾病,目前的农药多以氯、磷、砷、汞等有机化合物为主,兽药及饲料添加剂的药物大体分为抗生素类药物、磺胺类药物、呋喃类药物、激素类药物等,上述残留药物进入人体总量的90%是通过食物进入的,某些药物的化学性质稳定,不易降解,可在食物链和人体中长期留存造成危害。一些药物会侵害肝、肾、胃、肠及神经系统造成毒副作用、过敏反应、菌群失调、胃肠不适、神经失常、激素反应等,甚至引发癌症。
从抓源头入手,一是要严格控制各类药物的使用,做到尽量不使用药物,尽可能寻求替代品来达到同等效果和要求,必须要用的要从使用数量、使用范围严格控制,有药物隐患的产品要注明。二是要严格遵守兽药使用的各种规定,建立兽药的使用跟踪制度,对使用数量、使用品种严格把关,对兽药的投放量和使用量要注册登记逐级管理。三是要对动物进行活体检测,发现药物残留超标要延长休药期。四是要严格控制饲料添加剂的使用,绝对禁止抗生素和激素类药物投放到饲料中。五是为避免由于环境污染给源产品带来的危害,要抓好环保工作,给源产品的安全生产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特别是为出口产品用的种植、养殖基地更要远离工业区。六是食品源产品的生产要从循环经济的理念出发,废弃物应充分、合理地综合利用,不要成为新的污染源。
二、食品安全要有高标准
食品安全是指一个国家对可供人们直接食用的食品和各种原料性食品的生产、储存、加工、保鲜、营养、质量、检疫、卫生、价格、库存、运输、市场供应等诸多方面能否保证社会正常运转和消费者需求程度及标准的衡量。从近年发生过的食品安全案例来看,危害食品安全的大致可分为如下几类:①物理性危害,食品中掺入不可食用的物质,如金属、木屑、砂石等。②化学性危害,食品加工后还存有动、植物生长时所用的药物残留;食品添加剂、防腐剂的化学成分;加工食品用的器具的化学成分的分解;工业原料及有毒有害物质直接用于食品中。③生物性危害,致病微生物,老鼠、蚊蝇传播的病菌、病毒。④营养性危害,营养成分不足、以次充好的食品。⑤时效性危害,腐烂变质、超过保质期、来路不明的生物制品的加工或二次加工。⑥包装物危害,用于工业的包装材料包装食品。⑦新型食品的危害,这里主要指转基因农作物,如大豆、玉米、马铃薯等。如果食品在上述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就会形成食品安全问题。因此对上述各环节的标准的制定和检测就显得尤为重要。
提高标准也是打破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要求,技术性贸易壁垒是指国际贸易中商品进口国在实施贸易进口管制时通过颁布法律、法令、条例、规定,建立技术标准、认证制度、检验制度等方式,对国外进口产品制定过分严格的技术标准、卫生检疫标准、商品包装和标签标准,从而提高进口产品的技术要求,增加进口难度,最终达到限制进口目的的一种非关税壁垒措施。因其具有合理性、隐蔽性、灵活性等特点,是目前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人为设置贸易障碍、推行贸易保护主义的最有效手段。据商务部统计,在外贸的六个行业中受技术性贸易壁垒影响最大的是食品行业,受其限制的比例高达89.7%。
针对食品安全问题,以及国际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不断加强而提高了食品出口贸易的门槛,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要相应地调整和提高。一般地讲,就食品安全标准而言,地方标准应略严于国家标准,企业标准应略严于地方标准,出口企业标准应参照进口国的标准制定。
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是食品安全进一步得到保障和控制的要求,是各级工商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各级食品检验检疫部门,各种食品生产加工的行业、企业必须依据的法律文件,这是食品安全体系中最重要的环节。2008年4月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已经出台,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相比,进一步从法律层面系统地完善了对食品安全的要求和指导,这是由上至下使食品安全法制化,建立一整套合理适用的、统一有效的食品安全法制体系最有力的法律依据。
四、塑造食品安全形象
近几年,由于食品安全出现了很多问题,诸如红心鸭蛋、孔雀石绿多宝鱼、劣质奶粉、苏丹红辣椒酱等,致使国人对食品的安全谈虎色变。另外,出口食品由于一个国家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原因,引起的链式反应造成其他进口国的效仿,提高了检测标准,而造成我国出口食品不应有的损失。不仅如此,残余影响也会持续很长时间,如2002年,欧盟以氯霉素含量超标为由,中止从中国进口蜂蜜。尽管2005年初中国恢复对欧盟国家的蜂蜜出口,但欧盟成员国对中国蜂蜜仍存在排斥心理。
怎样才能扭转这种局面,塑造食品安全形象是当务之急:一是质量信誉;二是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要充分认识到假冒伪劣产品对食品安全形象的危害,安全食品如果受到假冒伪劣产品影响和坑害不仅会失去已有的市场甚至可能会使生产企业因此而倒闭;三是对问题食品的处理要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作者单位:辽宁科技大学
参考文献:
监管职责分工情况的汇报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市食安委办副主任
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
按照会议安排,我就食品安全标准及我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情况做如下汇报:
一、关于食品安全标准问题
1、何谓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是国家为保证食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防止食源性疾病发生,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本着最大限度释放风险确保品质安全的原则,对食品、食品相关产品、食品添加剂的卫生要求及其在生产、加工、贮存和销售等方面所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措施。食品安全标准是对国家原有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食品行业标准中强制性条款的整合,它既是市场准入的基本条件,也是各级行政部门食品监督执法的依据。
2、食品标准现状
建国初期,我国的食品类标准较少,20世纪70年代末以后我国食品类相关标准开始日益丰富,当时颁布的主要是食品添加剂的产品标准,食品的卫生标准和产品标准较少。20世纪80年代后陆续了一系列的食品卫生标准和产品标准。在1981年颁布的gb2757-1981《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开创了中国酿酒行业的新纪元。1983年颁布了gb3865-83《中式糕点质量检验方法标准》和gb3866-83《西式糕点质量检验方法标准》。1985年颁布了粮食、油料检验方法标准和一系列植物油脂检验方法标准。1986年和1987年颁布了gb7100-86《糕点、饼干、面包卫生标准》、粮食类产品标准和以zb为编号的一系列专业生产技术规程。1988年国家卫生部又颁布了19个食品类卫生标准。20世纪90年代初商检局颁布了一系列的进出口产品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卫生部还颁布了一批残留等检验方法标准。1995年中国农业部颁布了第一批绿色食品相关标准,颁布了第一批无公害食品相关标准,标志着绿色食品和无公害食品在中国走向制度化,也说明了人们食品安全意识的提高和国家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视。1996年、和中国对食品方面卫生标准进行了三次大范围的颁布和修订,使卫生标准的覆盖范围更加广泛。这些工作,对食品标准建设打下了一定的基础。
归结起来,在《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前,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形成了四个层次,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企业标准。从属性方面看,又分属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工业标准、食品质量标准、食品进出口检验检疫标准四个类型。这些标准总计4700余项。因为标准制定的立足点不同,客观上造成了食品标准政出多门的问题,针对同一种食品,既有国家标准,也有行业标准。如苹果,既有标准委颁布的国家标准,又有农业部颁布的无公害标准、绿色标准、外观等级标准,还有原商业部颁布的苹果销售质量标准。这些标准往往规定各异,互相矛盾,造成食品生产流通领域秩序混乱,令执法部门和企业无所适从。与此同时,对一些重要的品种,各部门似乎都视而不见,迄今没有标准问世,留下空白和盲区,导致生产经营或执法监督无据可依。此外,一些标准数十年不作修订,与形势发展严重不相适应,老化滞后现象十分突出。
3、《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为解决上述问题,《食品安全法》要求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工业标准、食品质量标准等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安全标准,并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性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明确了食品安全标准由卫生部负责制定和公布、国家标准委提供编号,强调了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一致。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包括8个方面的内容,即: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其中,人体摄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会危害人体健康,因此必须测定一个保障人体健康允许的最大值,规定食品中各种危害物质的限量。
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天然物质。食品添加剂是食品生产加工中不可缺少的基础原料,但是,滥用食品添加剂会危害人体健康,必须制定标准严格限定其品种、使用范围和限量。
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主辅食的营养成分不仅关系到食品的营养,而且关系到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主辅食的营养成分有特殊要求,需要制定标准。
食品的标签、标识和说明书具有指导、引导消费者购买、食用食品的作用,许多内容都直接或间接关系到消费者食用时的安全,这些内容的标示应该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需要制定标准统一的要求。
食品的生产经营过程是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其中的每一个流程都有一定的卫生要求,对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预防疾病,具有重要意义,都需要制定标准统一要求。
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主要包括营养要求;食品的物理或化学要求,如酸、碱等指标;食品的感觉要求,如味道、颜色等,这些也属于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检验方法是指对食品进行检测的具体方式或方法,检验规程是指对食品进行检测的具体操作流程或程序,采用不同的检验方法或规程会得到不同的检验结果,所以要对检测或试验的原理、抽样、操作、精度要求、步骤、数据计算、结果分析等检验方法或规程作出统一规定。
以上都是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食品安全标准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强制性标准,负责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部门应该积极主动地研究制定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已经制定的,应 该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修订,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4、目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情况
《食品安全法》授权卫生部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唯一的制定和机构。近两年来,卫生部颁发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组建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评审委员会,并颁布了一批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据统计,目前已公布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176项,包括68项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添加剂、真菌毒素限量、预包装食品标签等基础标准,完成了指定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58项。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为配合食品添加剂“严打”行动,今年5月13日公布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包括食品添加剂、食品加工助剂、胶姆糖基础剂和食用香料等2314个品种,涉及16大类食品,23个功能类别。从法律角度讲,今后,在食品构成中,除食品工艺配方核定的主料、辅料外,凡是发现不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品种目录(总计2314种)之内的任何成分,均可视为在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行为;凡是发现在食品加工过程中违反《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特定限制,超范围、超量使用目录中的添加剂的,均可视为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5、在检验检测和监督执法中,如何处置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全品类残缺的问题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实施。但是在在检验检测和监督执法实践中,时常会遇到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全品类残缺的问题。在处置此类问题是,要把握以下原则:一是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产品标准的食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部门可以参照食品安全法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的规定,组织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部门备案;二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按照现行食品卫生标准、食品产品标准生产经营食品;三是既无国家标准,也无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符合食品质量安全保障要求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须备案登记,必须严格遵守。监督执法过程中也可作为参照。
6、食品安全标准与国家标准接轨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食品贸易也在飞速发展,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世界关注的焦点问题,各国政府十分重视,因而贸易争端也不断出现。有不少发达国家的标准严于cac(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等国际标准,采取了比较高的技术壁垒措施。好在sps(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议)和tbt(贸易技术壁垒协议)协定规定,各成员国在发生食品贸易争端时,必须以cac标准或风险分析的结论为依据,可以在wto争端解决机构中解决。且wto规定了cac的标准要以科学性为基础,采用风险分析的原理进行制定。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若贸易对方国标准严于cac规定的标准,可以要求其按照风险分析的原理提供科学依据,以保障自身国家的合法贸易权益。这对相关贸易国设立不合理的贸易壁垒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公平合理的对策。因此,我国充分利用sps和tbt协定的规定,积极应对,成立了专家委员会,开始对我国食品标准进行制、修订。检验检疫行业规划在-对本行业标准制、修订。但根据目前一些发达国家对食品标准的不断加严、更新及我国出口食品屡屡遭受技术壁垒的情况来看,我国在对食品标准的制修订过程中,要站高望远,加快步伐,以尽快与cac标准接轨,为我国的进出口食品贸易保驾护航。
二、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分工情况
(一)分工依据
1、食品安全法及实施细则。从国际上看,监管体制一般分三大类,有多部门体系的、单部门体系的、综合型体系的,目前中国实行的是多部门体系的模式。这种监管体制,中国目前食品安全分阶段管理的一个现实,就是生产经营分了若干阶段,现在我们按照这个特点进行监管,是发挥各部门的优势,既体现相互分工,又能够实现综合协调,这也是法律的要求。但是能不能真正做到无缝呢?有时候比较难。这是多部门监管最容易出现的问题。就是部门职能要么重叠,要么出现空白。针对这样的情况,《食品安全法》特别对综合协调和部门分工进行了明确的规范。
《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食品安全法》同时对各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责任也进行了明确。《食品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对以上职责做了进一步的细化。
2、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为实现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和无缝衔接,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隐患,杜绝的实践中存在食品安全监管盲区,12月29日,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政办发[]130号),对销售非自产初级农产品从业者监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食品摊贩监管、现场制售食品从业者监管、“小饭桌”、“农家乐”、公开举办农村家宴、食品展销、仓储、专业食品运输等从业者监管、放心早餐食品安全监管。放心早餐的生产加工单位食品安全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监管。放心早餐销售点的食品安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食品生产经营的兼营行为监管、无证照非法生产经营食品行为的监管等情形进行了明确和界定,堵塞了监管漏洞。意见授权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实施本意见的过程中,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作适当调整。同时,要求各级政府要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各有关监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和配合。对于本意见没有明确或新出现的事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精神,确定相应的监管部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对难以界定具体监管部门的一些食品生产经营业态,由当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通过联合执法和综合整治等办法进行监管,各部门应当服从并积极参与或配合,杜绝监管盲区。
3、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 学生营养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食安委发〔〕4号)。为切实加强学生营养餐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学生饮食安全,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在学生营养餐实施过程中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4月27日,食品安全委员会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营养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食安委发[]4号),对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学生营养餐监管中的职责进行了明确。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学生营养餐工程实施过程中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管、组织协调和组织开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奶牛养殖、生鲜奶收购及饲料、兽药和养鸡场的监管工作。在省级有关部门未指定鸡蛋供应企业之前,由农业部门对学生营养餐所用鸡蛋供应企业进行初步筛选,报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后,会同食品药品监管、质监、工商、卫生、商务等部门对外公布。负责对鸡蛋供应企业所用饲料、防疫用药及蛋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将检验结论定期公示;质监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审查学生营养餐所用奶品的配方,对乳品生产企业的乳品组织抽样检测检验,并定期公布检测结论。协助相关部门对奶品中标企业所设置的配送机构及商进行日常监控,对配送机构及商擅自改变合同约定最小包装规格、再次灌装、分拆等行为依法查处;工商部门负责奶品、蛋品配送机构、中转站及中标企业商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制定并监督实施配送机构、中转站及商仓储及物流配送质量安全规范,对配送机构及商供应的奶品、蛋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公示检验结论;卫生部门负责学生营养餐所涉食品(含饮用水)进入学校之后各环节的日常监管工作,制定并监督实施学生营养餐卫生规范,对蛋奶等品种储藏、加工、食用及食用反应监测等进行技术指导,对奶品、蛋品及饮用水等品种组织抽样检测检验,并定期公布结果。负责学生营养餐食品卫生(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对直接接触蛋奶等食品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培训;教育部门负责学生营养餐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总供销合同项下所涉品种定期取样送检,对怀疑品种随时送检。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学生营养餐安全管理规范,落实学校内部相关部门和负责人的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确保学生营养餐安全运行的基本制度,并监督执行。结合地域及学生分布情况,逐校或按片区配备学生营养餐专职质量安全管理员,并组织专业培训。负责督促各实施学校加大资金投入,按学生营养餐卫生规范的要求,新增设施设备,改进储藏、加工、分发食用的环境和条件;监察部门负责对学生营养餐实施过程中各县区、各级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执法监察,依法依纪追究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财政、商务、供销、民族宗教事务、审计、旅游等部门在各自法定职能及市政府指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安全监管职责。
(二)我市食品链条各环节监管职责分工情况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对全市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依法组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市公安局主要负责组织、指导、督促各级公安机关依法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食品、假劣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立案查处;依法查处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干扰、阻碍、抗拒行政执法活动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整治工作。
市农业局主要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对种植业产品农药残留、畜禽产品和水产品药物残留进行综合整治;负责农产品跟踪检测和蔬菜安检工作;负责定点屠宰场(厂、点)生猪、牛、羊的检疫及其监督。
市经贸委主要负责食品流通、加工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实施“发展绿色产业、建设绿色”战略。
市商务局主要负责酒类市场及生猪屠宰的监督管理。在屠宰环节,全面遏制注水肉、病害肉入市,净化肉品市场监管。在有关县区,此项职责由经贸局承担。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经费年度预算,并予以保证。
市卫生局目前仍然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审查;依法查处餐饮服务环节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开展对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事故的紧急医疗救治和调查处理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根据市政府机改方案及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三定方案”的有关规定,餐饮服务、学校、机关食堂等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职责将有卫生局划转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目前,划转工作已启动,预计本月底可完成。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资格的市场准入审查,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对违法的食品广告和虚假宣传、商标侵权和假冒商品、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进行查处。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承担原由卫生部门负责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实施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准入 ,严格审查和发放生产许可证;组织制定、审批、食品地方标准。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主要负责出入境食品及其装载、包装物和运输工具的检验检疫和监管。
市政府其它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认真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市编办、市法制办、市药监局要根据省、市编办划分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意见,积极推进我市监管体制创新,尽快提出我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划分意见,并抓好落实和衔接工作。
(三)几个特殊情况的处理
1、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监管。国家质检总局将小作坊监管的范围界定为:10人以下,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不含现做现卖),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单位和个人。在实践中,由于食品加工小作坊存在数量多、分布隐蔽、生产条件差、生产设备简陋、管理水平低、生产环境普遍较差等问题,个监管部门在对小作坊的认识上存在差异,因而导致对小作坊的监管存在职责不清的情况。我市在小作坊监管上探索了一些有益的方法。
对主体和特征都很明显的小作坊,由质监部门依据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颁布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本着对小作坊“既要管好,又要便民”的原则,实施许可管理。市质监局在全省率先探索制定了《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食品小作坊必须具备和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7项要求,共计44条(具体内容详见gb/t23734-)。食品小作坊生产食品需向县区质监部门提出申请及相关材料。县区质监部门对其必备条件现场审查合格后当场随机抽样。样品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县区质监部门在小作坊申请书上签署“现场审查并产品抽检合格”意见。小作坊业主持签署意见的申请书在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县区质监部门为其出具开业生产登记证明。不具备自检能力的食品小作坊应就近就地与法定检验机构签订委托检验协议。理化指标、卫生指标中含有技术参数的项目,每季度委托检验一次。总砷、铅、铝等重金属指标每年委托检验一次。在同级财政经费保障情况下,县区质监部门对食品小作坊每年进行全项目的监督抽检不少于2次。
对存在交叉,不易界定范围的小作坊,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政办发[]130号)明确的部门进行监管。《意见》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含现场制售食品从业者)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监管;对现场制售食品从业者监管,分两种情形处置:依托食品流通环节经营场所(如商场、超市、食品店、集贸市场等)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在独立且专属的门店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监管。
2、食品摊贩的管理。食品摊贩指无固定店铺,在集中交易市场或者所在地区县政府允许的场所内从事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的个人。食品零售摊贩的食品安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由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管辖区域内食品摊贩进行规范管理。(主要指区域规划、场所公共卫生、摊点布局等)
3、城乡集贸市场、超市、食品展销会的食品监管。这几类场所均有较明确的“四至”边界,环境具有一定的封闭性。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精神,本着便民高效、责任唯一的原则,城乡集贸市场、超市、食品展销会等场所内的所有食品从业行为,由工商部门统一监督管理。
4、对餐饮服务场所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监管。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政办发[]130号)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主业以外兼营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业务的,兼营业务日常监管由主营业务监管部门负责,在监管中发现兼营活动违法违规需要处罚的,应及时移送依法负责的监管部门处理。按照《意见》的精神,餐饮服务单位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销售酒、饮料等非自产及预包装食品的,不再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而由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进行统一监管。
一、食品安全规制的发展趋势
自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食品安全的规制产生了一些新发展,归纳起来,食品安全规制的发展趋势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食品安全规制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公众的健康和消费者的权益过去,食品安全机构在食品安全规制方面往往有几个相关的目的,如保证食品质量,促进食品工业发展,保护动物的健康等,而近年来,食品安全规制的目的更加明确,就是确保公众的健康和消费者的权益。为此,一些发达国家纷纷成立了专门的食品安全机构。如欧盟在“疯牛病危机”后于2002年成立了新的食品安全局(EFSA),对食品安全进行严格监管,保证欧盟人民的身体健康。
(二)实行“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对食品安全的风险进行评估在食品生产的整个链条中,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可能会在食品生产的每个环节出现,因此对食品生产的整个过程都要进行监管,对每个环节可能产生的风险都要进行评估,从而最大可能的减少这些风险,保证食品的安全。如美国早在1997年就推行了“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国家行动计划,进行危险性评估。
(三)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HACCP体系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HACCP是“HazardAnalysisCriticalControlPoint”英文缩写,即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主要是用来对食品中微生物、化学和物理危害的安全进行控制。近年来,政府及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性的普遍关注和食品传染病的持续发生使得HACCP体系得到广泛的应用。如欧盟对于食品供应的所有层面都强制实行HACCP,而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日本等国也都在推广和采纳HACCP体系,并分别颁发了相应的法规,针对不同种类的食品分别提出了HACCP模式。
(四)食品安全的标准更加严格,涉及的范围也更加广泛近些年来,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的标准趋于严格,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严格规定致病病菌的限量指标;(2)标准的范围扩大。如日本于2006年5月29日起执行的“肯定列表制度”,对所有农业化学品(个别豁免物质除外)在所有食品中的残留均制定了严格的限量要求:对于日本认为有科学依据的则制定限量要求,对无科学依据的物质则采用0.01mg/kg的一律标准。
(五)各国政府更注重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安全的信息,以完善市场行为这其中包括政府主动提供食品安全的指南、标准、第三方证明和标签,以及确立食品安全的合法责任等。这些行为可以为消费者提供食品安全信息,使消费者能选择更安全的食品,而对于信息的提供者———食品生产厂商来说也能得到利益,因为消费者更易于选择他们的产品,从而完善食品市场行为。
二、食品安全规制的发展趋势对食品贸易的双重影响
(一)积极影响
1.日益提高的食品安全标准为消费者提供了更为安全的食品食品安全标准日益提高,各国食品安全规制趋于严格,使得真正安全的食品才能进入国际食品市场,从而使食品贸易为各国的消费者提供真正安全的食品,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得到保护,同时,消费者在食品消费上的安全成本也降低了,使消费者增强了消费愿望和对于食品贸易的信心。
2.促进高新技术在食品工业的应用,有利于国际食品贸易的发展随着国际社会对食品安全的高度关注和国际食品安全规制的迅速发展,各国的食品工业为了突破由于食品安全带来的出口限制,纷纷加强各种高新技术在食品工业上的应用。电子技术、生物技术、超高压处理、超临界提取等技术在食品生产和研发创新中得到广泛应用。这些高新技术的应用不仅可保证食品的营养和安全,还有利于提高各国食品生产的科技含量,有利于国际食品贸易的发展。
(二)消极影响
1.对世界食品贸易产生了消极影响国际食品贸易发生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出口国的食品只有在符合目标国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食品的卫生、营养等要求的前提下才能进行。近年来,随着食品安全规制的日益严格,世界食品贸易受到巨大阻碍,因食品安全问题引起的食品贸易中断现象越来越多。如2001年以来,由于蔬菜水果存留农药,海鲜、家禽上的氯霉素和其他抗生素残留过多等问题,使许多亚洲国家的食品出口遭到巨大困难。
2.容易引起食品贸易的纠纷,引发贸易双方关系的紧张由于各国的食品生产方式和消费者消费观念的不同,世界各国对食品安全的理解也不尽相同,从而易引起食品贸易纠纷。如美国和欧盟之间长期的“转基因食品”之争,美国认为转基因食品是安全的,而欧盟则怀疑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对转基因食品的进口采取了限制和禁止措施,这引起美国的强烈不满,并在加拿大和阿根廷的支持下于2003年5月向世贸组织提出申诉。
3.对发展中国家的食品出口带来了巨大的困难发达国家凭借自己在经济和技术上的优势,成为食品安全新规制的主要制定者和实施者,而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实力的薄弱,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落后等原因使发展中国家的食品安全体系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从而在国际食品贸易中处于不利地位,只能被动接受发达国家制定的高标准。如日本新颁布的“肯定列表制度”对所有农业化学品在食品中的残留都做出了规定,其中,15种农药、兽药禁止使用;68种豁免物质;对797种农药、兽药及饲料添加剂设计了总计53862个残留限量标准;对没有设定限量标准的,将执行“一律标准”,即含量不得超过0.01毫克/千克。0.01毫克/千克的限量几乎为现有仪器的最低检出限。面对如此苛刻的要求,发展中国家的检测技术和标准很难达到,发展中国家的食品出口面临巨大的困难。
三、发展中国家应如何应对食品安全规制的发展趋势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看出,食品安全规制日益严格和广泛,对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食品出口带来了巨大困难。发展中国家面对这种严峻的形势,可以采取以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