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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招标在现如今的工程建设过程中占据重要的地位,这也是建筑市场走向规范和开放的必要环节。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对于我国的招投标的程序的相关内容作出了法律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维护了各个竞争主体之间的合法权益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这对于我国建筑市场法制建设有着积极的意义。
1 工程招标的基本概念以及特点
1.1 工程招标的基本概念
招投标是在市场经济下商品交易的的一种方式,通常是由商品的采购方作为招标人,通过招标公告或者像一定数量的特定供应商、承包商发出招标邀请等方式发出招标采购的信息,然后招标人贴出所需采购商品的性质及其数量、质量、技术要求、交付时间等。通过一顶程序,从多个投标人中择优选择最能够满足其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和承包商,并与之签订定采购合同,由中标人实现采购合同的过程。因此在政府及公共领域来推行招标投标制度,有利于节约国有资金,提高采购质量。招标投标制度在国际上应用得比较早,但是在我国起步较晚,直到改革开放以来才逐步引进。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招标投标制度的应用领域不断扩大,先后在建设工程发包、机电设备进口、成套设备、利用国外贷款方面得到广泛的应用。
工程招标是工程建设项目采购中最普通、最重要的交易方式。招标投标设计工程的决策咨询、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建设监理、工程材料和设备的供应等许多方面,主要指招标人对要求参与工程项目的投标人按照一定程序进行审查、评比、选择和监督实施的过程。在招标运行机制中,竞争贯穿了招标的全过程。招标人通过组织招标,选择货物、工程、服务等标的物,一次获得最佳投资效益。
1.2 工程招标的特点
招标与投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采购方式,目的是使采购活动尽量节约成本,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目标。工程招标同其他采购方式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1.2.1 采购程序规范化
目前各国的招标活动均按照一定法律程序有组织的进行,有一定的奥表机构负责实施,并有必要的技术专家参与。招标投标程序、招标文件由招标方编制,且必须经过必要的审查,对招标和投标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招标投标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既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一般不随意变更。必须依照明确的标准和方法评选中标者。
1.1.2 广泛地征求投标人
招标的目的是在尽可能惯犯的范围内选择合适的中标人。工程招标一般要求承包商具有丰富的工程经验、必要的技术条件以及足够的财务能力,能够在预定的建设期限内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合理的工程造价完成建设任务。因此,招标人通常要在国内外指定的报纸、杂志或网络媒体上刊登招标广告,邀请所有具备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前来投标。
1.1.3 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
规范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严格按照事先拟定的程序进行。公开招标的一般要求是:公开招标广告;公开招标条件对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内容作详细的介绍;在投标人或其设计授权代表在场的情况下公开开标,宣读投标人的名称、投标报价、降价声明等。
1.1.4 交易双方一次性成交
招标方式不同于上平的交易,一般商品买卖过程往往要经过多次讨价还价才能成交,而招标采购要求投标人一次性报价,即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必须确定唯一报价。
2 国内工程招标的发展状况
20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探索招投标制度。从那时起我国招标招投标方式经历了:招标投标制度初步建立,招标投标制度规范发展,制度不断完善三个阶段。
经过短短三十年的发展,工程招标已经成为我国工程领域不可或缺的一种形式,并且招投标制度在提高经济效益、推进体制改革、培育市场体系乃至提高国名经济整体素质等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0年我国正式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这是我国招标投标领域第一部综合性法律。该法对招标的范围,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的具体程序和行为规则以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作了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
行政监督体制初步确立。部门协同配合等到加强。国务院多个个部门建立了“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联合开展了招投标专项检查,对形成合力,防止政出多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行业自律机制建设取得了重要发展。组建成立了跨行业、跨地区的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构筑起统一平台之上的招投标行业自律机制。
招标投标行业群体已经形成。全国专业从事招标的机构5000多家,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招标采购的专职人员近百万人。
招投标相依显著提高。招标项目和招标数额大幅增加,节资率逐年提高。具典型调查,2001年至2006年,招标额年均增长幅度约40%,通过招投标节约的工程建设投资一般在10-15%,有的地方和行业的平均节资率达到20%左右。
3 目前我国的工程招标形式及程序
3.1 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单位通过报刊等招标通告,有意投标的承包商均可参加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的承包商可购买招标文件,进行投标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的优点是:有较多的承包商参与竞争,业主选择余地大,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缩短工期和降低工程造价。但也存在招标工作量大,组织工作复杂。招标过程所需时间较长,要投入较多的人力和物力等特点。公开招标投标方式主要适用于较大型且工艺和结构复杂的建设项目。
3.2 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是由招标单位向符合其工程承包资质要求,且工程质量及企业信誉都较好的建筑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函,约请被邀单位参加工程施工投标。邀请招标的工程通常是有特殊要求或保密的工程。所邀请的投标企业不得少于3家。招标单位发出邀请函后,被邀请的施工单位可以不参加招标。招标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被邀请单位参加投标,否则招标单位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4 国内工程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工程招标虽然在一些方面已经取得了不小的进步,但是在实际操作当中还是存在这不少问题和缺陷,使得一些招标过程并不非常的公平。这就导致了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一些质量和合同的纠纷。
4.1 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
4.1.1 假公开招标的问题
某些建设单位在招投标前暗中敲定施工队伍后,随便指定几个施工队伍前来投标,制造公开招标的假象;有的施工单位以利益分成、转包工程等好处相许,拉拢其它施工队伍前来作陪衬,以达到自已中标的目的。
4.1.2 “权力标”及“关系标”问题
少数领导变着手法插手招标工作,越权包办工程招投标;有的招标机构等中介组织行为不规范,办事讲人情、讲关系;有的评标人员素质不高,打关系分、感情分;有的存在地方保护主义。
4.1.3 投标资质审查中的问题
一些施工企业在资质问题上做手脚,有的出钱购买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有的盗用或借用他人证件参加投标。
4.1.4 对投标单位资格审查不严格
业主在选择投标单位时没有深入实际了解其管理水平、技术力量、机械装备及信誉等情况,标书编制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代替了施工企业的形象,为此,有些施工企业高薪聘请经验丰富的人员编制标书,从表面上看,标书确实编得不错,实际上根本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和管理水平。
4.1.5 业主过分注重标价,施工企业盲目报价
有的业主过分注重将投标报价作为评标的尺度,有些企业就抓住这个特点,在对设计意图、工程面貌和现场情况不是很了解的情况下,为了揽到工程,承诺虚假条件,低价抢标,而业主也没有实事求是地去考察投标单位能否按报价完成任务,结果导致让盲目或有意降低报价的投标单位中标,甚至有些中标单位还不愿意自己去做,而是分包下去自己抽拿管理费,这样层层克扣,若要保证工程质量就根本无利可图。这时,对于讲信誉的施工企业则要通过加强管理、提高工效、节省管理费用等来弥补工程承包资金的不足,然而对于有些承包企业则是以偷工减料的不当手段达到有利可图的目的。另外,过低的标底还会导致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投资不足,拔款不到位,建设中产生停工待料的情况,从而使一些本该紧密衔接的工程而没有及时施工,从而影响了工程质量,也影响了投资效益的及时发挥。
4.1.6 招标中有些未尽事宜没有得到及时处理
招标文件中出现工程量的差错,特别是工程量增加或在施工过程中出现新增的项目,业主对这些增加的投入往往采取打折或回避的方法,甚至采取否定的态度,从而导致承包商在承受这笔难以兑现的工程投入时,便从其它项目中通过减少工、料、机等费用投入予以补偿,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羊毛出在羊身上”。另外,有些承包商本可对招标中的某些未尽事宜向业主提出索赔,然而为了搞好关系却不敢索赔,使明正言顺的赔款变成了偷工减料的不当行为。
5 我国工程招标的发展趋势
随着公开招标和《招标投标法》的深入实施,建设市场必将形成政府依法监督,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依据法定程序进行交易活动,各招标提供全方位服务的市场运行新格局,我国的招标投标制度也必将走向成熟,它是招标投标发展的必然趋势。
5.1 建立市场规则
市场规则是有关机构制定的或沿袭下来的由法律、法规、制度所规定的市场行为准则,其内容包括:
5.1.1 市场准入规则
市场的进入需遵循一定的法规和具备相应的条件,对不具备条件或采取挂靠、租借证书、制造假证书等欺诈行为的应采取清出制度,逐步完善资质和资格管理,特别应加强工程项目经理的动态管理。
5.1.2 市场竞争规则
这是保证各市场主体在平等的条件下开展竞争的行为准则,为保证平等竞争的实现,政府必须制定相应的保护公平竞争的规则。《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以及与之配套的法规和规章都制定了市场公平竞争的规则,并通过不断的实施将更加具体和细化。
5.1.3 市场交易规则
交易必须遵循公开(涉及保密和特殊要求的工程除外)、公平、公正的原则。
5.2 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将办成“程序规范,功能齐全,手段多样,质量一流”的服务型的有形招标投标市场。除提供各种信息咨询服务外,其主要职责是保证招标全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确保进场交易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特别是要保障法律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程序规范合法。
5.3 完善招标机构
依据《招标投标法》规定设立评委专家库,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制定专业齐全、管理统一的评委专家名册,同时应充分发挥评委专家名册的作用,改变目前专家评委只进行评标的现状,充分利用这一有效资源为招标投标管理服务。
5.4 明确招标管理机构
招标管理机构是法律赋予的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部门,应成为独立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机构,应将目前具体的实物性监督管理转为程序性监督,变事前、事中监督为事后监督。应负责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法规的制定和检查,负责招标纠纷的协调和仲裁,负责招标机构的认定等。
参考文献
[1]卞耀武.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用问答[M].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出版社,1999.
[2]李海斌.工程项目招投标中违法违规现象的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N].东南大学报,2010.
[3]李丽萍.浅谈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发展及趋势[N].厦门大学报,2009.
[4]刘长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取得了良好进展,但是有光就有暗,相对的招投标工作中的腐败、“暗箱操作”等等现象也比
比皆是,这就要求我们要深入的探讨招投标工作的理论和实际操作,从而有针对性的进行严格的管理、有效的控制。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
所谓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所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在这种方式下,通常是由项目采购(包括货物的购买、工程的发包和服务的采购)的采购方作为招标方,通过招标公告或者向一定数量的特定供应商、承包商发出招标邀请等方式发出招标采购的信息,提出所需采购项目的性质及数量、质量、技术要求、交货期、竣工期或提供服务的时间,以及对供应商、承包商的资格要求等招标采购条件,表明将选择最能够满足采购要求的供应商、承包商与之签订采购合同的意向,由各有意提供采购所需货物、工程或服务项目的供应商、承包商作为投标方,向招标方书面提出拟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报价及其他响应招标要求的条件,参加投标竞争。经招标方对各投标者的报价及其他条件进行审查比较后,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并与其签订采购合同。
1 招标投标的基本概念
招标与投标是一种商品交易行为,是交易过程的两个方面。招标是招标人〔采购方)在招投标过程中的行为,投标则是投标人(供应商、承包商)在招投标过程中的行为,最终的行为结果是签订采购合同,产生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在招投标过程中,除“招标”、“投标”的概念外“,开标”、“评标”和“中标”也是较为重要的概念。开标是指招标人在规定的地点和时间,在有投标人出席的情况下,当众拆开标书,宣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价格的有效修改等主要内容的过程。评标是指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由招标小组或专门的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所报的投标资料进行全面审查、择优选定中标人的过程。评标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要求有生产、质量、拉验、供应、财务、计划等各方面的专业人员参加,对投标人的投标方案从质量、价格、工期等方面讲行综合分析和评比。中标是指招标人以中标通知书的形式,正式通知投标人已被择优录取。这对于投标人来说就是中了标;就招标人来说,就是接受了投标人的标。经过评标择优选中的投标人称为中标人,在国际工程招标投标中,称之为成功的投标人。
2 建设工程招标范围
建设工程招投标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和建设工程物资采购招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法定强制招标项目的范围有两类:一是法律明确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二是依照其他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3 建设工程招标类型
按招标范围不同,可将建设工程招标分为全过程招标、单项招标和专项招标三大类。
3.1 建设工程的全过程招标
全过程招标是指从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开始,包括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设备材料采购、工程施工、生产准备、投料试车,直至投产交付使用为止全部工作内容的招标。全过程招标一般由业主选定总承包单位,再由其去组织各阶段的实施工作。无论是由项目管理公司、设计单位,还是施工企业作为总承包单位,鉴于其专业特长、实施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采用分包方式实施。全过程招标由于对总承包单位要求的条件较高,有能力承担该项任务的单位较少,大多以议标方式选择总承包单位,而且在实施过程中由总承包单位向分包商收取协调管理费,因此,承包价格要比业主分别对不同工作内容单独招标高。这种招标方式大多适用于业主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管理能力较差的中小型工程,业主基本上不再参与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只是宏观地对建设过程进行监督和控制。这种方式的优点是可充分发挥工程承包公司已有的经验,节约投资,缩短工期,避免由于业主对建设项目管理方面经验不足而对项目造成损失。
3.2 建设工程的单项招标
单项招标是指工程规模或工作内容复杂的建设项目,业主对不同阶段的工作、单项工程或不同专业工程分别单独招标,将分解的工作内容直接发包给各种不同性质的单位实施。如勘察设计招标、物资供应招标、土建工程招标、安装工程招标等。
3.3 建设工程专项招标
专项招标是指某一建设阶段的某一专门项目,由于专业性较强,通过招标择优选择专业承包商来完成。例如,勘察设计阶段的工程地质勘察、洪水水源勘察、基础或结构工程设计、工艺设计;施工阶段的基础施工、金属结构制作和安装等。
4 建设工程招投标程序
建设工程招投标程序一般分为个阶段:①招标准备阶段,从办理招标申请开始,到发出招标广告或邀请招标函为止的时间段;②招标阶段,也是投标人的投标阶段,从招标广告之日起到投标截止之日的时间段;③决标成交阶段,从开标之日起,到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为止的时间段。
5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存在问题
5.1行政干预、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
许多工程项目在招投标的实施操作过程中,表面看是招投标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制定的各项交易规则也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定,但实际上有些建设单位不能独立进行,其要受到来自各方行政力量的制约,把工程内定给某个施工单位,其他投标单位只是做个陪衬,使招投标徒具形式。
5.2 背离招投标文件订立施工合同
在工程施工中,有些建设单位为了逃避招投标程序,经常把建设工程进行分拆或肢解,从而达到指定施工单位的目的。而招投标管理部门在审核报建单位的工程造价时只根据报建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备案,缺少严格的审核把关,给某些业主提供了钻政策、法规的空子的机会。
6 建立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6.1 统一管理与行业管理的关系
建立有形建筑市场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努力形成统一开放依法管理、平等竞争、有序运行的市场体系。坚持统一管理和行业管理有机结合的管理体制.在当地党委、政府及其办事机构的统一管理之下,妥善处理同行业主管部九和其他地区之间关系,使建筑工程招投标制度横管到边、纵管到位。
2.2 完善招投标制度
凡政府投资以及国有企事业、集体企业和公有制产权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工程,都必须采取公开招标发包的方式,择优选定承包单位。不进行申报、未经批准而擅自发包的,所签承发包合同视为非法,一律无效,并对建设单位进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计价 造价控制 竣工结算
我国加入WTO后建设领域的进一步开放,工程造价按照预算定额计算已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招标人按照国家统一的工程量规则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根据工程量清单、拟建工程的施工方案,结合自身情况,并考虑风险后,自主报价的计价模式。《GBS0500——200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进行工程造价的确定。这一规范的出台,是我国深化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国工程造价管理已同国际惯例接轨。本文通过分析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特点,谈谈该模式下工程造价的控制。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
(一)基本概念
工程量清单是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由招标人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附录中统一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它体现了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完成的工程项目及相应工程数量,全面反映了投标报价要求,是投标人进行报价的依据,是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招标人或其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国家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提供工程数量,由投标人自主报价,并按照经评审低价中标的工程造价计价模式工程量清单计价也是指投标人完成由招标人提供的32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即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采用的单价是有别于现行定额工料计价单价的另一种单价,即综合单价,它是指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
(二)工程置清单计价模式的特点
通过制定统一的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达到规范计价行为的目的。这些规定和办法是强制性的,工程建设各方面都应该遵守。
主要体现在,一是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按国家规范规定执行;二是明确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规定了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必须做到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等统一。并且要用规定的标准格式来表述。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的措施项目,在工程量清单中只列“措施项目”一栏,具体采用什么措施,如模板、脚手架、临时设施、施工排水等详细内容由投标人根据企业的施工组织设计,视具体情况报价,因为这些项目在各个企业之间各有不同,是企业竞争项目,是留给企业竞争的空间;《建设工程工程量情单计价规范》中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没有具体的消耗量,投标企业可以依据企业的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也可以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社会平均消耗量定额进行报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将报价权给了企业。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造价管理
(一)工程量清单的管理
要保证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必须要有统一的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其组成包括下列几个方面:工程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设计修改、变更通知等技术资料;施工现场地质、水文、地下情况的有关资料;省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消耗量标准、说明、工程项目划分及计量单位;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
中图分类号:TU723.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建筑工程在我国现代化发展进程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城市的建设、发展和扩大都离不开建筑工程行业的发展。而建筑工程招投标这项建筑工程中最重要的流程环节直接关乎建筑工程的公平公开,并与建筑工程质量的好坏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当前社会上的一些腐败现象已严重影响到部分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正常开展,致使工程竞争的招标投标制失去了原有的实际意义,成了一纸空文,给国家和企业都带来不必要的损失。社会对于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呼声愈加高涨。可见,对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管理方面进行研究,进而规范其活动、程序显得尤为重要。
1 建筑工程招投标的基本概念界定
1.1 招标。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1.2 工程项目建设招标投标。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是国际上通用的、比较成熟的并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
1.3 投标人。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4 评标。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该根据招标文件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2 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的现状分析
《招标投标法》颁发以来,建设工程逐步依据法规进行招标方式进行发包,招标投标市场日趋完善和正规,所取得的成绩也是有目共睹,但我们也应看到我国招标投标市场仍面临着一些深层次的问题。通过阅读大量文献资料,笔者发现我国目前招投标工作中普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2.1建筑工程招投标资格预审存在的问题
(1) 资格预审文件编制不规范。通常是未按法规要求,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资格预审的标准和条件,或者是对申请人实行歧视待遇,以达到招标人在资格预审评审过程中暗箱操作、实现“先定后招”和限制投标人数量的目的。
(2) 对合格条件标准的设置不合理。目前,很多招标人仍对资格预审的作用认识不足,认为选择入围队伍是招标人的权利,同时在项目进入招标阶段的前期,招标人与施工单位或个人可能已发生设租和寻租的行为,因此在确定合格条件标准时就常出现“对号入座”,设置与项目实际情况不符的过高门槛等现象。
(3) 资格预审评审人员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导致针对资格预审申请书的评审流于形式。
(4) 有的投标报名单位为了能够通过资格审查,但实际企业本身不能满足资格审查要求,这就使某些人铤而走险,不惜牺牲企业的信誉弄虚作假,伪造假证明、假证书等,想蒙混过关,这种现象越来越严重。再发展下去招标单位势必对交易中心、乃至公开招标失去信心。
2.2招投标中的主体行为不规范等问题
(1) 招标人行为不规范
首先制定不平等合同。盲目压价是目前招标中最严重的一种违背市场公平交易原则的行为。另有的业主资金不足,强压建筑企业垫资。有的拒不执行建设主管部门的价格调差系数,不给建筑企业合理补偿。
其次,泄漏标底、串标。招标投标泄漏标底、弄虚作假,主要是业主与投标人或招标机构泄漏标底、串标,甚至存在由投标人将一份工程报价调成一份标底和若干投标书的现象,搞“明招暗定”。另外还存在很多投标人相互串通,一家投标、几家陪标的现象,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
(2) 投标方的不规范行为
首先,不能履约。有的承包商拖延工期;有的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不合格;还有的则偷工减料。更有甚者,有些投标方由于在投标前过分压低价格,最终结果导致中标人无法实现必要的利润,分期收到的工程款远远不能抵消建设项目时所花费的成本。其次,为提高工程造价,在结算中伪造证据或与招标方有关人员互相串通。
3 完善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的对策
3.1规范完善对专家的管理,避免减少出现假招标问题
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每次招标结束后,由交易中心组织招标人或招标机构、监督部门对专家的评标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和公正性给予综合评议打分,并将评议情况记入本人业绩,作为考核的依据,每年考核一次。评标专家一年内无故缺席或无理由拒不参加评标工作的,评标期间有明显倾向或发表诱导性意见的,收回聘书,取消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
3.2完善招投标法,规范建筑市场的运行
建设部明确要求在健全功能、完善设施和提高有形建筑市场服务水平的同时,要严格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运行,重点抓好4个方面的工作:有形建筑市场必须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脱钩,不能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搞“一套班子,两块牌子”;有形建筑市场不得与任何招标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不得从事工程项目招标活动;有形建筑市场要切实加强制度建设,严格内部工作人员的管理;严格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收费行为。
3.3明确避免盲目报价的指导策略
投标策略是投标人经营决策的组成部分,指导投标全过程。影响投标策略的因素十分复杂,加之投标策略与投标人的经济效益紧密相关,所以必须做到及时、迅速、果断。投标时,根据经营状况和经营目标,既要考虑自身的优势和劣势,也要考虑竞争的激烈程度,还要分析投标项目的整体特点,按照工程的类别、施工条件等确定投标策略。
对于业主,首先要确定评标办法、定标原则及标价下浮率。对于施工单位,一定要对自己的报价保密,不能向别的施工单位透露,以免他人通过计算得知自己的硬分比不过别人,就千方百计找关系拉软分。此外,送交标书的时间要恰到好处,不能太早也不能太迟,最好是在评标、定标、标价下浮率、技术标打分及商务标报价依次完成后送交最好。
4 结束语
建设工程招投标是一项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对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工程工期,提高投资效益有着积极的作用。建设项目工程实施招投标行为是一项严肃而特殊的商品交易活动,在建筑市场内引入竞争机制,促使建筑企业在竞争中找到差距,以便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综合实力。这对于建立统一开放、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一、对当事人的交易缔约行为实施监管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它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本身有其时间、空间的运行规律,构成时间、空间的程序和内容,都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施工合同是发包人与施工承包人通过法定的交易程序所选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而设定的经济法律关系。施工合同由缔约形成到合同的全部履行过程,包括:工程施工招投标、合同签订和履行。由此可见,施工合同管理包括缔约交易(招标投标)阶段管理和履约阶段管理。
按市场经济原则和我国合同法规定精神,当事人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自我决策、管理、实施,以实现合同目的经济活动。但是,根据我国现行管理体制,投资体制改革现状及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的特点,政府对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及合同履行活动依法实行监督。
这是因为: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首先,政府管理体系改革正在逐步深化,强调政企分开,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等单位及机构都已基本脱钩,然而,不能否认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改革政企不分所造成的旧习惯、旧观念的影响还依然存在,以权代法、以情代法的思想观念远未消除;其二,政府投资体制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项目法人制度尚未完全实行,因此,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在主导地位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对这些项目投入资金的有效使用、防止国有资金流失、充分的发挥投资效益等问题依法实施监管显得十分必要。
再从建设项目本身特点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作为一种特殊产品,一般具有投资规模巨大,建设周期长,参与方多,涉及面广的特点,而且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所以,政府对这些项目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依法实施监管,以利强化当事人的法制观念,使其在合同活动中能全面认真地贯彻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为此,国家对这类建设项目在承发包交易阶段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工程承发包招标投标制度,就意味着对合同缔约阶段的监督又进入法制轨道。国家《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从项目性质和投资主体两个方面做出规定: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都必须用招标的方式,遵照招投标法定程序完成缔约过程,达成合同关系。显然,政府把施工合同监管的工作重点放在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上。《招标法》第七条又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除了要自觉执行招标投标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外,还要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招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有关当事人应当服从与配合,包括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如实提供资料,接受依法进行的检查,对拒不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正确理解施工招标项目合同文件的基本概念
1、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及其相互关系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订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本质是一种合意,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合意是指当事人对合同必备条款(或者说实质性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合同订立过程即是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协商一致的过程。这一过程就是经过要约、承诺来完成的。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进行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就意味着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工程承发包交易全过程,完成这一过程主要包括:当事人(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并且在规定期限内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招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按评标标准选择中标人应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按当事人订立合同方式来描述这一过程即为:要约邀请、要约、承诺。也就是说,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是通过要约邀请、要约承诺来完成的。
要约邀请: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的行为是一种要约邀请,招标人希望投标人能响应招标文件并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一般来说,要约邀请处于合同的准备阶段,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文件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复杂的法律性文件,它不仅依法规定了完整的招标程序,而且还提出了各项具体的技术标准、交易条件、评标标准,规定了拟定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是招标人组织评标选择中标人的依据,也是招标人与中标人拟定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是招标人组织评标选择中标人的依据,也是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基础性文件。因此,招标法对招标文件的编制及内容都提出了统一的规范性要求,对可能产生不公平竞争的内容做出了禁止性法律规定。
投标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招标人递送投标文件的行为是一种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为:
(1)投标文件是对招标人招标文件的响应,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了一旦接受要约招标人承诺,要约人即受意思表示约束。
招标人在投标有效期时限之内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的行为是承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成立的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履约人做出;
(2)承诺须向履约人做出;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
(4)承诺必须在履约的有效期内做出。
从以上论述可以不难了解,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引入公平、有序的竞争机制,当事人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其本身就是缔约阶段的一种合同行为。
2、招标投标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
从合同法的一般理论来讲,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但是,依据我国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使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同时,《招标法》第46条又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所以,就建设工程合同而言,尽管有了投标书和中标函,但是产生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还必须有一个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的协议书。
按国际惯例,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1)合同文件的组成内容;
(2)承包人向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承包内容进行施工,竣工并在法定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发包人向承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国家工商局、建设部的GF-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示范性要求,除上述二项内容以外,还包括: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等内容。
3、招投标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组成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附件;
(4)合同专用条款、通用条款;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
(7)标价的工程量表;
(8)双方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由此可见,工程施工招标合同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都是形成招标投标过程通过要约承诺的方式所形成具有约束力的书面文件。所以,不论从合同活动或是招标投标活动的理论上和实践上分析,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或是合同缔约过程的监管,本质上属同一个主题的两种不同的提法。
按《招投标法》第46条规定精神,在此应当引起特别注意的是,当事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如果允许当事人可以再行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则明显违背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初衷,整个招标投标过程也就失去了意义,对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来讲也是不公正的,忧乱了招投标(工程承发包市场)经济活动秩序,对于这类行为必须予以禁止,只有这样,才能使建设工程竞争易活动依法健康运行。
三、就当前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中,有必要引起重视的几个问题
1、仅注重程序合法,对交易过程中的制假行为的监管显得力度不够。
(1)表面程序合法,暗箱串通行为依然存在
《招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有些项目当事人在交易活动中违背了这一竞争性缔约基本原则,表现在表面程序合法,又在场绕着中标条件等实质性内容暗箱操作,相互串通,少数项目中标单位投标书(合同文件)或者在签订工程合同的同时签订带有垫资内容的补充协议中出现许多垫资行为,很显然,经管理和审查备案的招标文件,在通常情况下至少在当前其内容不可能要求投标人做出垫资行为的响应,这是一种进行暗箱串通而违背公开、公正原则的行为,因为这种要求未在招标文件中对所有投标人提出,并将行为的结果带进了合同文件。作为合同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投标书出现垫资性条款,虽然,相关法律对这种行为未作强制性禁止,但是,国家有关政策又有明确规定,1996年4月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以96/347#了“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过程中带资承包”的通知,通知精神对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商带资承包,对承包商把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都作了相应的禁止性规定和行政处罚措施。
(2)表面程序合法,先签约后招标行为依然存在
某建设单位在法定交易之前就已经选定了施工承包商并签订了施工承发包合同(在此,称作阴合同),当事人为了履行法定的招投标程序,通过监管进行了所谓的“招标”,结果中标单位仍为先前所定的施工承包单位,双方签订了“招标工程施工合同”(在此,称作阳合同),据了解,这一违规过程有关监管部门并不知道,在工程实施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阴、阳合同的约定的实质性条款发生冲突,阴合同的计价方式为平方米包干,阳合同的计价方式为总价下浮率,两者计价结果相差甚远,直接影响着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为此,合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讼。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行政监管显得十分必要,同时在监管工作中仅注意程序监管还不够,还必须十分重视依法对交易过程中的制假行为的监管,一旦发现制假行为,要认真调查,在查清事实的前提下依法做出行政处罚,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以利贯彻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的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为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全面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坚持建设工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首先,有必要依法规范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的行为。因为,一项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是否能公正、公平地依法运行,其中招标文件起着决定性的主导作用,如果招标文件中使用或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当,提出显失公平的交易条件,忽视程序中关键性的时间要素等,那么,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或者说竞争性合同缔约活动依法健康运行将产生负面影响。
(1)招标文件中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不当现象时有发生,主要反映在:
A、《合同法》自99年10月1日起施行(《经济合同法》已同时废止),但至今还在沿用《经济合同法》;
B、《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还在沿用过去且与现行法律有抵触的部门和地方规章。
C、国务院2000年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自2000年1月30日施行,本条例第六章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保修制度中做出了最低保修期限的强制性规定。但是,在一些招标文件中还有沿用93年就已经废止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分别于84年、87年的:建设工程保修办法(试行)和建筑工程质量责任暂行规定,有的沿用建设部93年2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显然上述三部规章中有关工程保修期限的规定与国务院2000年279号令均存在明显的抵触。
(2)招标文件中引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不当现象时有发生,99年12月建设部、国家工商局以(99)313号文通知推行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示范文本》,原施工合同(GF-91-0201)停止使用,但是直到目前为止,一些招标单位还在沿用GF-91-0201文本。当然,是否使用示范文本,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如果参照使用示范文本,就不能使用又停止使用的文本,因为GF-91-0201中的部分示范文本内容不符合现行相关法律规定,比如,原文本中第30条争议。对“有管辖权的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的提法及仲裁两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同时采用都与国家仲裁法的规定有抵触。
3、应当注意增强交易时效意识,严格交易时限规则
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是当事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判定行为是否有效,行为时效是一项很重要的因素。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以及行为时效在国际工程交易规则中重要。但是,在当前工程承发包交易过程中,有些当事人仅注重从招标文件发出至中标这一过程的时间安排,而对投标书发出后时效要求,签约时限要求等问题没有引起重视。
a、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截止日至中标通知发出所延续的时间区域称之为投标有效期。有些招标人因评、决标工作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不能按期(即投标有效期之内)发出中标通知,那么就应当在中标通知发出之前,以书面形式函告所有投标人,以说明投标有效期的延长,因为,当业主提出有效期延长,投标人将可能做出两种选择:
(1)投标人同意延长期,投标书在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2)投标人有权拒绝延长期,退出投标,为此招标人不得没收其招标保证金。其实,投标有效期的规定,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加以明确。
b、签约时限:招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的书面合同,当事人不能依照法定的时限要求签订合同,从法律意义上说已属违法,承发包双方未能按法定时间规定签约,应当将原因、责任等情况向监管部门书面报告,一些当事人对这一法律规定没有引起重视,因而,有些招标项目在中标通知发出后,超过法律规定时限二-三个月甚至更长时间不在少数。
4、必须坚持法定的交易运作程序,以体现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
一项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运作程序进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目前市场存在的一些违背程序原则的现象,虽然是极少数,但是,有必要引起重视。
中标通知未发出,就订立合同。这是市场中存在的一种不规范行为。一些合同当事人认为已经决定了,就可以订立合同。这种操作思路明显不符合法律要求,因为,中标通知发出以前,谁为中标人,仍属保密状态,同时,中标人在未接到招标人书面中标通知以前,按《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及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凡采用招标交易方式订立合同的,在程序上的必要条件是中标人收到招标人做出书面承诺的中标通知,再从合同法的意义上讲,招投标活动,中标人在接到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前,就签订合同,也违背了要约承诺的订立合同的程序。
四、设想和几点建议:
1、研究制订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采用合同示范文本是国际工程承发包市场通行的习惯做法。它的明显优点是能既规范又合理的平衡有关各方之间的要求和利益,尤其能公平地在合同各方之间分配风险和责任以利达到技术方面和管理方面的标准化要求。如试行所颁布的各种合同文本,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制订的FIDIC合同文本等,这些文本的共性是将建设工程招标的程序、招标文件的编制、合同文件的组成等作为一个整体,一并纳入示范文本的范围。国家工商局、建设部根据相关法律,总结了近年来(GF-91-0201)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推行的情况及借鉴国际上一些通行的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编制了(GF-99-0201)并于2000年出台推行,从推行的实践分析,特别是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要求,考虑我国即将加入WT0与国际建筑市场接轨等因素,现行(GF-99-0201)示范文本显然不够全面,未完善工程招标投标程序,招标文件编制、合同文件的组成等。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从建设工程招标开始直至施工合同签订,在示范文本中都应当有一个全方位、科学性、系统性的规范运行要求。
2、完善和强化中介机制在规范当事人交易行为的作用。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是一项较复杂的系统性很强的工作。有完整的运行程序,环节多,经济、技术、法律等专业性强,组织工作繁杂等特点。招标机构专门从事招标投标活动,在专业人员的综合智力、市场信息、招标实践经验等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条件。近年来,招标机构为当事人所提供的优良服务,对贯彻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运行对工程承发包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完善的作用。但是,在招标活动中,有些事项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1)招标人和招标机制之间在法律上是一种委托关系,有时存在过于迁就招标人的利益,主要反映在所编写的招标文件中显示的权利义务失衡现象时有发生。为此,委托人应当向被人宣传和坚持公平、公正的思想理念,以保证工程施工招标活动依法、平衡运行的效果。
(2)一部分招标机构对工程竞争性承发包交易过程中应当遵循的现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等,研究之明显不够。因此,招标机构在人员组成和知识面上应当精选一个技术、经济、法律的三维知识结精空间的智力服务体系,以适应法制经济前提下的高质量服务要求。
(3)进一步树立规范到位规定。目前,有一些机构服务范围只限于到中标通知发出为止,忽视了签约生效阶段的智力。因此,反映在一些合同约定的实质性内容与招标文件、中标单位、投标书不一致或相互抵触的现象时有发生。为此,一部分机构,在招标活动中解决好程序性与实体之间的关系,按《招标法》规定精神,实体应当延伸落实到交易缔约依法生效的合同上。
3、建立严格的施工合同备案制度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程序;认识;体会
随着国家为应对世界金融危机扩大内需战略的实施,在当前加快推进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制化的进程中,研究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有关问题,提高工作效率;加强监督监管,使之规范运行;严格遵循建筑市场审批管理,对建立完善的建筑市场体系,有效发挥招投标机制的功能作用,实现扩大内需投资效益的最大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基本概念
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是指项目在国家法律保护并监督下依据特定的程序,邀请潜在的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参与竞争,从中评定出符合全面完成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的优秀承建单位,并与其达成协议的经济法律活动。也是对建设产品市场预价进行交易的采购方式。按照建设工程生产组织的特点,由于业主方是建设工程项目生产过程的总集成者,人力资源、物质资源和知识的集成,业主方也是建设工程项目生产过程的总组织者,因此对于一个建设工程项目,虽然有代表不同利益方的项目管理,但是业主方的项目管理是管理的核心,而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管理是业主项目管理的重点。建设工程招投标的过程实际是业主的项目管理过程,是一个短期决策分析、科学合理地选定最为满意的投标人的过程。招投标工作分散在建设工程设计前的准备阶段、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中进行。建设工程招投标的范围涵盖了工程建设项目勘察的招标、工程建设项目设计的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监理的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招标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招标。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既可以是全过程的招投标,也可以是阶段性的招投标;既是整个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也是某一单项或单位工程的招投标。总之,招投标已经渗透于建设工程的整个管理过程中。
二、招投标工作程序
招投标是一项系统工程,有一套完整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包括招标工程概括和工作范围介绍,对投标人的基本要求以及指导其填写资格预审文件的有关说明,并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条件、实施能力、技术水平、商业信誉等方面进行比较、审核,避免不具备条件的投标人承担项目的建设任务。
(2)编制招标文件。商务条款、技术条款及合同条款是招标文件非常重要的组成内容,设计项目将来具体的实施是否顺利,是否能达到业主的预期目标。招标文件需经业主审核、签字后,方可正式打印装订发售。
(3)组织现场勘察。为了让投标人了解工程项目现场的情况、自然条件、施工条件以及周围环境条件,便于编制投标文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招标文件的约定,组织潜在投标人进行实地踏勘了解,并介绍有关情况。
(4)发送会议纪要和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参加投标预备会或现场勘察,将会议纪要和招标补充文件用书面的形式发送给每一位投标人;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公开招标。为体现招标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所有投标人均应派代表参加,并邀请有关监督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的代表出席并监督开标活动,投标文件必须当众拆开,同时宣读投标文件中的重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6)确定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开标前依法组建。可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及招标人代表组成。评标包括初步评审、详细评审、疑问澄清等一系列工作。
(7)编写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经过对各投标文件评审后向招标人提出结论性报告,以此作为定标的依据。评标报告应包括评标基本情况的说明、对各投标人的评价、推荐中标候选人等内容。
(8)公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按规定在招投标活动监督部门指定的媒体或场所公示中标候选人。投标人在公示期内如果对招投标活动、评标结果
有异议或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招标人反映或向监督部门投诉、举报,要求调查处理。
(9)定标。按照评委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及公示结果,依法确定中标人后,招标公司将代业主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协助业主准备合同文件。
三、个人的认识与体会
1、目标定位
企业进行工程投标的目标主要有以下几种:市场份额、高额和利润、技术声誉、地域性的规模效应、维持生存的业务量。相对于同一个项目,不同的企业处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其经营战略思路是不同的,其当前的战略能力以及战略要素的配置也是不同的,因而其战略需求是不同的。例如,有的企业开工条件不足,急于获得维持基本经营业务,必然以维持最低的利润为目标去争取项目。有的企业为了占据某一方市场,可以不惜采取“先亏后赢”策略。
一般来说,高报价情况大致有以下几种:施工条件差的工程;专业要求高的技术密集型工程,本公司有一定专长;工期要求急的工程;对手少的工程;支付条件不理想的工程。以下情况报价可适当降低:施工条件好、工作简单、工程量大而一般公司都可以做的工程;公司目前急于打入某一市场、某一地区,或虽已在某地区经营多年,但即将面临没有工程的情况,机械设备、周转材料等元工地转移时;附近有工程而本项目可利用该项目工程的设备、劳务或有条件短期突击完成的;竞争对手多,竞争力强时;非急需工程;支付条件好的工程。
2、认识自身经营实力和竞争对手分析
对某个工程项目的投标,最终的胜利者只有一个。正确认识自身实力和掌握竞争对手情况同样重要,知己知彼是投标决策的重要环节,是企业对外投标能否取胜的重要因素。
(1)分析企业经营实力主要内容:①施工能力和特点,在本项目上有何优势;②类似工程经验;③投标项目对本公司今后业务发展的影响;④本公司机械设备状况和周转料情况;⑤垫付资金来源,可投入本工程的流动资金情况;⑥企业的市场应变能力和企业综合盈利能力如何等。
(2)竞争对手分析。对可能参加此次投标竞争的企业,列出这些对手的名单,调查他们在历次投标时的情况。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①本次招标中投标单位名称、每标段报名情况;②投标优势单位历史的投标经验;③投标优势单位市场份额和经营现状;④竞争对手是否具有行业保护和地方保护优势;⑤投标对手的最有利优势是什么,在这一点上,是否有通过采取其他措施取胜的可能性。在分析自身经营实力和对手的情况后,如果我们自身没有太大的优势,宁可放弃。
3、强强联合,优势互补
企业在长期的发展中,在一定的市场内形成了优势竞争力。随着市场格局的不断变化,各企业间也需要形成联合优势,提高工程中标概率。当遇到自己并不擅长或是缺乏经验和竞争力的专业工程,投标人可根据自身的技术实力以及经验专长,分析各个标段的技术特点,联合其他在此方面有实力的企业,作为联营体进行投标,有的放矢地针对重点标段进行报价,以增强自身竞争力。
1.1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
工程量清单招标是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按照与数量计算的国家统一规定,由投标人数量的基础上,自报价,并根据该项目的一个成本低投标价格评估。
1.2全面集成的单位数量价格
单位完成该项目的人工费,材料,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所需的单位,并考虑风险因素。
2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意义
随着中国建设领域的进一步自由化,以满足国际市场需求趋势和不断变化的数量定价中国特色的项目。数量模型来指导企业的竞争,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具有明显的。
2.1适应体制,符合国情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符合我们的项目生成系统“控制数量的指导价,竞争费”的原则[2,3],有权决定价格的建设和安装市场,由市场确定电网。
2.2统一计划,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
在以招标方的团结统一提供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只能在项目审查中列出的金额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对有疑问处通过招标单位答疑会提出调整意见,避免了因对图纸的理解不同而产生工程量计算结果不同,从而影响投标单位投标报价的现象,同时避免了重复计算提高了工作效率。
2.3“量价分离”,有利于有效的价格竞争
数量及单位价格要约收购影响的两个因素。数量的时候,但单位价格是可变的,因此,竞争的价格竞争,实际上是企业竞争实力。根据独立的公司提供自己的力量,成为竞争性招标。
2.4其基本价格有利于管理和控制,以避免暗箱操作
在固定定价模式,基准价格投标拍卖过程中一直是关键,它的正确与否,其保密程度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该项目招标的方式使用,不接近优秀的基准价格,而是“合理的价格,低于成本价的为标准[1],消除基础价格的准确性和底价泄漏的负面影响,将有助于规范公平竞争的投标行为,避免暗箱。
2.5自报价,有利于促进企业的综合实力
劳动力的数量,材料,机械不提供具体的消费标准的单位,可以在他们的生产,消费,管理能力和业务规模和市场价格信息的公开招标相结合,在这种情况下提供的效率水平技术和管理高的承办商可以得到更多的利润自然和机遇,同时技术管理水平较低的企业为了生存也必须努力改进,对整个行业都有极为重要。
3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3.1“标准”的固有缺陷
“标准”过于笼统,不完整的代码只的出到9位,但没有继续细分,使招投标过程中的故障不能达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规范”涉及400多个项目的清单,根据上海,广东等地的数量和对项目实施招标的统计数字,该项目涉及高达1000多。因此,“标准”的项目清单不能满足实际需要[4]。
3.2编制数量的行为是不规范
工程量清单由业主或业主委托有资格的数量在准备投标机构。作为资格与否,施工经验不足,在项目的数量很多因素编制管理缺乏经验的编译器时要考虑生病,或编译器的使用量清单非标准方法[2],该项目提供数量并不反映图纸所表达的全部内容或与工作之间的建设,该项目投标很大的差异,并增加了风险和争议的价格,合同公平,直接影响实际成本差异较大的实际数额公平和可操作性。
规范明确显示,投标者应当负责编制的数量,因此,如果各方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招标的数量提供参考,投标,他们把他们参与的工程量清单编制责任和风险推给投标人,如果建筑公司无法不能得到清除的责任清单,主就可以随时以投标人报价里包含了所有工程量风险为由来打压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将不得不额外承担不应由自己承担的工程量风险[5]。
3.3工程量清单格式不统一
工程量清单一般由业主委托或为合格的投标准备机构,承包商于投标的基础上计算。由于该项目投标的状态表格式提供金额不统一要求,对不同的格式在不同单位的投标文件的编制数字格式的数字不统一。目前,招标投标单位提供完成使用该软件,软件开发单位是Anzhao。
3.4“合理低价”中标评标操作不够规范
工程量清单的评标原则是合理低价评标原则,而不是最低的投标。这将使项目的较满意的低价格,而且要确保投标报价的竞争性,这是工程量清单的关键点和困难点。在评标时由于时间问题以及评委的专业水平、经验、职业操守等等问题,他们不能严格评价方法的标准来评价质量的标书,该报单价的构成及来源是否科学合理,它是更关注要约收购的“合理低价最终水平”的标准,成为唯一可选的“低”选择标准,从而影响公平竞争,而建设工程质量,进度和其他被埋在隐藏危险。此外,由于市场交易环境和个人参与竞投的公司不公平竞争,降低价格或低于成本提供具有竞争力的竞争,中标后,其综合单位不能满足投入的人力,材料成本,实际施工在项目不能按合同完成和交货要求,为了省钱,想办法走捷径,偷工减料,若质量无法保证,则会给招标人造成严重的损失。
4建立健全工程量清单计价
4.1完善《规范》及相关措施
此“规范”内容需要应进一步完善、改进,对每个阶段的细节应详细提供,以减少纠纷和冲突,以确保项目实施期间的顺利实施。还实施了适当措施,以便从最初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投标阶段,施工,竣工,调试和日后的维修工作应依法保护[4]。数量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2],对在工程量审判上级主管部门的内容应是完整的,工程计算和指示要准备详细和全面。
4.2工程量清单格式统一
尽快制定出制定与国际惯例一致,但也与我国的方式投标的工程量相应的条例草案。应规范内容的数量,统一文本格式,包括统一数量、计量单位的名称、项目编码、项目工程划分及计算规则、规范的工程量清单招标和定价行为。此外,建筑设计应包括招标投标,施工材料,设计编制招标,投标和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和施工招标文件应当包括各类相关基本内容体系反映,特别是与软件相结合,以便于招投标工作。
4.3规范工程量清单和报价行为
]工作中
需要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三方合同;系统研究;
前言:我国在工程合同方面的研究起步较晚,而且长期以来采用平行发包,因此国内的工程合同绝大部分属于较为简单的双方合同。但随着现代工程项目有许多特殊的融资方式、承发包方式和管理模式,不仅使工程项目的合同关系越来越复杂,而且使合同的形式多样化,内容越来越复杂化。其中出现的产物就是三方合同。本文拟对三方合同进行较为系统的剖析,明确其概念和本质,为三方合同的理解、实践和管理提供理论上的依据。
1 三方合同的基本概念
根据1999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合同的定义:“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力义务关系的协议。”其中对于建设工程合同有专项定义:“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合同。”[1]出于合同简单化的原因,或者长期以来国内采用平行发包模式或者便于划分责权利,在建筑工程项目中绝大多数合同只有两个合同主体。但由于现代工程项目的复杂性和投资额巨大,所面临的项目环境也日益复杂,而且项目的建设是一个超企业的行为,出于联盟、制约或风险分担等的目的,三方合同应运而生。
目前,对三方合同进行讨论和研究的文献较少,而且没有对三方合同进行比较准确的、区别与双方合同的定义。作者分析了在工程中较常出现的几种三方合同,如三方待建合同、三方联营合同、三方担保合同等,试图抽象出其共同的特征。但由于三方合同散布于工程项目的全寿命各个阶段,表现形式不一,其共性较难把握。作者认为,三方合同可以定义如下:“存在三个合同主体,且合同标的必须在三方循环中才能达到平衡的合同。”如图所示:
2 三方合同的常见类型
(1)三方代建合同。为发挥三方当事人的积极性,实现三方当事人的相互制约,防止公共工程招标中的腐败行为,实现对公共工程建设施工和项目投资资金的专业化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计划的执行,实现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政策目的,在北京、武汉、浙江代建制试点中采用了三方代建模式,即政府投资管理部门与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签订“三方代建合同”。
(2)三方联营承包合同。在现代工程中,特别在大型的以及特大型的工程中,联营承包是经常发生的。联营承包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承包商(最常见的为设计单位、设备供应商、工程施工承包商) 签订联营承包合同,组成联营体,联合投标,与业主签订总承包合同,对外只有一个承包合同。其合同关系如图所示:
(3)三方工程担保合同。工程担保作为化解工程建设信用风险的有效工具、作为以经济手段管理建设市场的有效制度,开始受到国家和人们的重视。在众多担保模式中,保证担保是以债务人、债权人之外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第三方担保人的信用作为保障债权实现的担保方式,其在工程的实际应用形成的合同就是三方工程担保合同。
3 三方合同的特征
(1)存在三个事实上的合同主体。在国内的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出于监督的目的或者长期以来国内行业习惯,业主作为鉴定方经常会出现在分包合同或者指定分包合同中。但在这种合同当中,业主其实是不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中的,即此类型的三方合同本质上是属于双方合同。而在三方合同中,三个合同主体都是事实上的合同主体,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并享受相应的权力。
(2)合同关系三方连环。在三方合同中,双向关系即可以达到权力义务平衡的状态是不存在的。其合同标的的特点是权力义务连环,权利义务只有在三方制约的前提条件下才能达到平衡。不能简单的把三方合同拆分为两份双方合同,会失去三方合同的本意,因为三方合同中三个合同主体的权力义务关系是一个整体。把三方合同拆分为两份双方合同,难以对三方关系进行全局的把握和理解,从而造成合同管理的困难。
(3)部分合同关系超出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一般的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合同,都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但三方合同较为特殊,如三方联营承包合同的目的是合同各方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和利益而联合,所以它属于一种社会契约[3]。
4 三方合同需要解决的问题
(1)需要对三方合同进行进一步的系统研究。对三方合同的系统研究,不仅仅需要提出更加合理准确的概念,更多的是对三方合同的基本内容、文本结构、风险分担及操作流程进行分析,以期形成完整的三方合同理论体系,明确与传统双方合同的区别,便于三方合同概念的普及和推广,便于工程合同管理人员的理解和把握,提高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水平。
(2)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就目前而言,相对应于某些三方合同的法律法规是滞后的。如代建机构作为项目法人的制度设计与现行的法律环境还存在一定矛盾。争议在于代建关系是一种民事委托关系或是行政委托关系,直接导致代建行为的法律关系不清。通过委托代建,建设单位的民事责任风险转移了,但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的风险并没有转移,原因在于代建制度并不是一项法定制度。
(3)统一合同文本。三方合同在内容和形式上千差万别,对所有的三方合同进行文本统一工作是困难的,也是不现实的。但是,针对某一种类型的三方合同,统一其合同文本是非常有意义的,如可以对三方代建合同进行标准化。工程合同文本的标准化是项目管理标准化的重要方面。标准合同条件规定了工程过程中合同双方的经济责权利关系,规定了工程过程中―些普遍性问题的处理方法。它作为―定范围内(行业或地区)的工程惯例,能够使工程合同管理,以至整个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显然,我们在三方合同标准化的工作还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起草小组.招标投标法操作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第一版.2004.4
[2] 梁慧星.“双方合同”或者“三方合同?-代建制试点中的“代建合同”模式分析” [J].中国招标,2006,(Z1).
[3]成虎.工程合同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5.
[4]周世玲.贵州省政府投资工程代建制情况研究[J].建筑经济,2006,(5).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工程造价控制
1 何谓工程量清单计价
1.1 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是指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及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它是按照招标要求和施工设计图纸要求规定将拟建招标工作的全部项目和内容,依照统一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计算拟招标工程的工程数量的表格。它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和税金项目清单。
1.2 工程量清单计价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投标人完成由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1.3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中,由招标人按照国家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提供工程数量,由投标人报价,经评审合理低价中标的工程造价计价模式。
1.4 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综合单价是指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及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2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造价管理
工程建设离不开工程造价的管理,它是规范建设市场的重要内容。清单计价模式下的造价管理是全过程、全方位、动态的造价管理。要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使项目投资控制贯穿于项目建设全过程。并对各个阶段采取不同的行之有效的造价管理和控制方法,能动的影响和控制工程造价。
2.1 投资决策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 建设项目投资决策阶段,项目的各项技术经济决策,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以及项目建成投产后的经济效益有着决定性的影响,是建设工程造价控制的重要阶段。
因此,为了在投资决策阶段做到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应该推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在投资决策前进行市场预测,避免项目决策的盲目性,减少和降低投资风险;资本金融资金必须有正式的承诺文件,投资各方必须做到资金到位,确保项目得到批准后能按期实施;加强工程地质、水文地质以及征地、水源、供电、运输、环保等工程项目外部条件的工作深度,使投资估算有充分依据,同时应进行经济评价选出最优的投资方案并提出结论性意见或建议。
2.2 设计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在项目做出投资决策后,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就在于设计。设计费虽然只占工程全部费用的不到1%,但它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程度可达到75%以上。因此,设计质量对整个工程建设的效益是至关重要的。在满足项目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合理的设计将使工程造价大幅降低。要在设计阶段控制好工程造价应正确处理好技术与经济的关系;注重设计方案优选及设备选型;推行限额设计;运用价值工程优化设计;重视设计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查等。
2.3 招投标阶段工程造价控制 注重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编制工作。招标文件作为整个招投标过程乃至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纲领性文件,是整个工程造价控制的关键。编制工程量清单要注意编制依据、项目划分,清单说明言简意赅。
重视询标工作。合理低价中标在开标后,定标之前在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对投标人进行询标。通过询标,可排除不合理报价,避免错报、漏报,便于招投标双方对有关问题互相解释、澄清,为确定合理的合同价打下良好基础。
评标中应注意在审查投标单位报价时,不能只看总造价不看分项单价,因为实际上总价符合要求的,并不等于每分项报价符合要求;总报价最低的,并不等于每一项报价最低。有些投标单位虽然总价差距不大,但有些项目的单价却差距较大,最终会增加结算造价。
2.4 施工阶段的造价管理 在施工阶段主要是以控制施工图预算或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价为目标,在这一阶段节约的余地已经很小,但浪费的可能性却很大,所以要做好这一阶段的造价控制工作,要注重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已完成工程量的计量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和合同约定拨付工程进度款;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及时处理施工索赔工作。
2.5 竣工阶段的造价管理 竣工阶段的成本控制主要包含竣工验收、工程计量以及办理竣工结算等工作。这一阶段是工程实施总结性的阶段,所有建筑安装工程实际的投资,将在这一阶段进行汇总,进而分析投资是否超标。因此在这一阶段结算时要有耐心细致的工作方法,检查隐蔽验收记录。落实变更洽商,按竣工图纸、设计变更等竣工资料重新准确计算实际完成工程量。核实各分项工程使用的综合单价是否与投标时或合同签订时的综合单价一致,多到现场进行核对。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GB50500-2008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