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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建设进程优选九篇

时间:2023-06-12 16: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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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建设进程

第1篇

关键词: 法律文化 法制建设

一、“礼”、“法”的发展进程

(一)以德配天、明德慎罚――西周时期

“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

――《荀子・礼论》

“进退有度,尊卑有分,谓之礼”

――《汉书・公孙弘传》

“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

――《礼记・曲礼上》

从公元前11世纪末到公元前8世纪是中国上古文明时期的全盛时期一一西周时期。西周统治者在继承前代神权思想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主张,并将有关德的内容归纳成内涵广博的“礼治”。虽然内容庞杂,但贯穿周礼的原则始终都是“亲亲”、“尊尊”。西周时期的“礼”“刑”构成了当时的法律体系,共同为调整社会关系发挥作用。①

(二)德礼并用、礼法结合――西汉时期

“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春秋繁露・精华》

鉴于法家思想的秦王朝二世而亡,一些地主政治家又提出了改变统治方术的“更化”问题。这时董仲舒正好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并以“阴阳五行”理论为基础正式提出了“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这迎合了汉武帝的需要,从而成为占统治地位的指导思想。②这一法律思想是以德礼教化为主,刑罚惩治为辅,注重“德礼并用、礼法结合”。但这时“礼”还没有作为法律正式入律。

(三)以德为本、刑罚为用――唐朝时期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两者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唐律疏议・名例》

唐太宗认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二者统一不可分割。” 从而明确了以礼为内容,以法为形式,融礼法为一体相互为用的思想。因此在制定《唐律疏议》时最终确立了“以德为本、刑罚为用”的原则。这一时期礼、法的结合达到了历史最高峰。 “礼法合一”、“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

(四)齐民以礼、明刑弼教――元明清时期

“自古圣王为治,修刑罚以齐众,明教化以善俗。刑罚立则教化行矣,教化行而刑措矣。虽曰尚德不尚刑,顾岂偏废哉?”

――程颐《河南程氏粹言》

我国古代法律史上通常倡导“德主刑辅”,“德”为“刑”纲,“刑”要受“德”的制约,“刑”始终处于次要、辅助位置。这本意是注重道德教化,从而减轻苛刑。在处理德、刑的关系上直至宋代以后才有所突破。南宋朱熹首先对“明刑弼教”作了新的阐释。他有意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认为二者对治国同等重要。

总而言之,纲常礼教与封建法律的结合,自西周开始历经近千年的演化、渗透和融合的过程,至唐代臻于完善,使唐律成为封建纲常法典化的典型代表,从而实现了“礼”与“法”的合一。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统一达到“礼法结合”的巅峰“一准乎礼”,“明刑弼教”则意味着中国封建法制指导原则沿着以德治国――德主刑辅――礼法合一――明刑弼教的发展轨道,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并对明清两代法律实施的方法,发展方向和发挥的社会作用产生了深刻影响。

二、“礼”、“法”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影响

(一)“礼”思想主导下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影响

1、积极影响

在预防违法犯罪及改造犯罪分子方面具有积极意义。“德主刑辅”并不是反对刑罚的应用,而是反对唯刑罚至上的方式。其正确理解应是虽然刑罚具有强制作用,但只有震慑作用;而道德的教育作用却可使人从根本上对犯罪产生羞耻感。这值得在现代法制建设中的借鉴和应用。

2、消极影响

传统法律文化中权大于法,司法独立缺失的传统成为阻碍现代法治精神确立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官本位”思想影响下,权大于法和以权压法的现象在传统社会中非常普遍,社会在价值选择上自然也就倾向于权而不是法,这与现代法律所要求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不相容,有碍于法律功能的正常发挥。

(二)“法”思想主导下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

1、积极影响

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贵严明”思想具有积极的意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贵严明”主要体现在“法贵遵守,天下共之”及“执法严明,信如四时”两个方面。因法家当时站在维护地主阶级整体利益的立场上,所以在尊君的同时还主张“执法严明”、“法贵公平”、“守法一体”。这些思想对我们进行现代化法制建设仍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2、消极影响

传统法律文化的“重刑思想”影响深远。法家认为在人们将要犯罪而尚未构成犯罪时,就应处以刑罚。《商君书?开塞》说:“刑加罪所终,则奸不去,赏施于民所义,则过不止,刑不能去奸,两赏不能止过者,必乱。故王者刑用于将过,则大邪不生;赏施于告奸,则细过不失”。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看,将要犯罪仅仅只有犯罪的思想,尚未实施犯罪行为,尚未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就不应定罪处罚。因此,对于“将过”的处罚实质上是按人们的思想定罪而不是按行为定罪,还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这无疑是重刑主义的表现,直至今天仍影响着我国法制的建设。

参考文献:

[1]淦家辉、李雪强.《略论“德”、“礼”主导下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载于《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08年01期.

[2]宋仁彪.《 浅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载于《经济研究导刊》2010年第16期.

[3]云剑.《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法结合”》.载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 第2期.

第2篇

传说中,雅典王提秀斯对氏族部落制度进行改革,摧毁了部落和氏族公社体制。在这一基础上,公元前682年,雅典废止了王政,开始从贵族中选举执政官治理国家,雅典进入了贵族政治时期。虽然只是传说,但不可否认的是,这是古希腊的民主制度的开端,同时,这也是西方法治的开端。

公元前8世纪,古希腊开始进入城邦时代。城邦的出现为公民对于公共事务的思考以及法律思想提供了空间,希腊人注重法律,关注人和人类社会的观念由此而生,并不断发展,最终形成了城邦政治,这是古希腊民主制度的先驱。希腊的著名的城邦雅典,刚开始仅有习惯法,贵族会议决定国家大事,公民会议无实权,公元前621年,在平民的压力下,雅典颁布了成文法,尽管对平民惩罚严厉,但限制了贵族的特权,这只是开始,而后经过政府和民众的长期努力,雅典开始进入法律“统治”的时期。自此,法治的意识在希腊人的思想中形成,他们关注法律的权威,强调执政民众对法律的服从,在人们的观念中,法治逐渐取代了人治。

古希腊的文明盛极而衰,而此时,地中海上的亚平宁半岛上,另一个国家正在迅速崛起,它就是罗马。起先,它只是一个小小的城邦,谁也料不到,几百年后,罗马成为了征服全意大利半岛的庞大帝国。在古罗马时期,战争迭起,但硝烟中有一个人的光芒不容忽视,他,就是自然法之父,西塞罗。他认为,自然法恒存于世间,他以其自有的理性成为人类真正的行为准则,而无关乎国家与成文的法律。由此可知,理性是不成文的法律。西塞罗完善了法治的思想,使得理论上的法治观念更加完备,与此同时,实践上的法治也得到了更好的发展。由于罗马的统治范围不断扩大,被统治的人民越来越多,社会纠纷也相应增多,法律就恰到好处地有了用武之地,于是,在帝国时代,罗马法律逐步完善。一大批优秀的法学家也应运而生,甚至出现了五大著名法学家。这些法学家协助国家立法,同时整理和解释旧的罗马法,这无疑促成了罗马法学的中兴,稍后,罗马皇帝查士丁尼编纂了《查士丁尼法典》。

这是继古希腊法治的诞生后,西方法治的又一次发展。

公元476年,统治欧洲达千年的西罗马帝国结束了它的使命,这是欧洲古代的终结,也是中世纪的开始。

第3篇

2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意见》明确了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政策措施和实现路径,要求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意见》指出,改革要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意见》就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提出3方面11条具体政策措施。一是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二是创新人口管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建立居住证制度,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三是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完善农村产权制度,扩大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

7月3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会议指出,农民工是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适应“新四化”同步发展要求,以人为本、改革创新,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有利于造就支撑产业转型升级的较高素质劳动新军,促进扩大消费的新群体,参与城市发展、共享发展成果的新市民,推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一要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计划,鼓励各地改扩建面向农村招生的职业、技工院校,努力让未升入普通高中、普通高校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都能接受职业教育。发展服务业和中小微企业,开发适合农民工的就业岗位。运用财政支持、创投引导、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生产经营场地等扶持政策,促进农民工创业。二要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在建设领域和其他容易发生欠薪的行业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探索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落实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制度、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治理恶意欠薪和解决欠薪问题地方政府负总责制度。落实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畅通农民工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提高仲裁效率。三要深化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制度改革,促进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及家属在城镇有序落户并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对农民工随迁子女开放。将农民工纳入社区卫生计生服务范围,逐步将有意愿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将住房保障和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逐步扩大到农民工。四要加强对农民工的公共文化服务,推动体育、文化等设施向农民工同等免费开放。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主要包括五项任务:一是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建立中央(省)对下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和实行建设用地指标与吸纳省(市)外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二是建立多元化可持续的城镇化投融资机制,允许地方政府通过发债等多种方式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三是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和有偿退出制度,探索超标准宅基地处置办法;四是建立行政创新和行政成本降低的设市模式,选择镇区人口10万以上的建制镇开展新型设市模式试点工作;五是综合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在城市创业创新环境建设、城市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城市社会治理体系等方面有选择地开展改革探索。

第4篇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政府建设;优化

城镇化是一个社会或国家进步的表现,也是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趋势。自改革开放至今,我国的城镇化脚步一刻未曾停歇,从1978年的将近20%的城镇化水平,到如今已经超过了45%,从整体上可以看出,我国已经步入了城镇化的加速阶段。但在发展的过程中,城乡的矛盾问题逐渐的凸显出来,这也是城镇化发展所必须要解决的难题。城乡经济差异、环境恶化增大等问题都会随着城镇化建设的脚步逐渐凸显。而在这时,政府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它可以在中间调节城乡间矛盾,缓解环境破坏现象,因此,在建设城镇化的道路上,政府的支持与干预是必不可少的。

一、新型城镇化的内涵及其理解

(一)传统城镇化的内涵。目前,世界学术界对于传统城镇化的含义并没有给出一个统一的解释,其一般分为以下四种观点:其一,城镇化指的就是一个地区或国家由农业人口占比重较大的情况在向非农也人口占较大比例的情况发展,也是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科学社会的转型;其二,城镇化主要就是伴随着现代工业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人口正在逐步朝着城镇转移;其三,城镇化就是利用现代化的技术,将过去落后的农业国向发达的工业国转变,这类转变会使生产生活方式从根本上发生改变;其四,城镇化的表面特征是农村人口比例降低,而城市人口比例升高,产业构成逐步向以现代化经济为主的经济体系转变,人类的聚居地由过去的农村,转移到了现在的城镇。

(二)新型城镇化的内涵。新型的城镇化和传统的城镇化是有一定区别的,新型的城镇化主要指的是利用先进的科学发展观,以全新信息化产业技术为动力,建设人口、社会、经济、资源以及环境能够和谐长久发展的城乡一体化的城镇化发展道路。其内涵主要是以城乡的统筹发展为主要目的,以“以人为本”的发展精神作为基础,以稳定协调作为发展标准,坚持可持续性发展的道路,保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后续力量,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探索出一套符合某一地区实际情况的城镇化建设模式。坚持推行中央“一个统领,五个重点”原则。

二、新型城镇化下政府的建设工作

(一)新型城镇化下地方政府的定位。在新型城镇化的过程中,地方政府的定位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过去的“管理型”政府已经一去不复返,而如今新型城镇化下的政府应该被建设成为一个“服务型”政府。弱化政府的干预职能,加强政府的服务职能,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工作,切实有力的保护大众的合法权益。

(二)新型城镇化下地方政府的建设要求。根据新型城镇化下对政府的定位,地方政府必须要建设成为一个能够为新型城镇化建设稳定长久发展而提供便利条件和环境的新型法治政府。新型的法治政府应该具有以下作用,分别包括规划作用、指导作用、干预作用以及规范作用。对新型城镇化建设进行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同时指导建设过程,建设一个具有科技化和特色化的新型城乡一体化区域,政府还需要利用自身的干预与规范作用,对新型城镇化居民的资源消耗、环境保护、就业务工、居住饮食等方面进行把关,进一步确保新型城镇化的稳定发展。

三、新型法治政府建设的优化意见

政府具有其特殊性的地位,其一方面需要遵从中央安排,另一方面则需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发展,这样才能保证该地区的城镇化具有科学性和特色性,符合当地需求。因此,政府在建设方面需要做好以下几点:

(一)加强科学城镇化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宣传教育。科学的发展观是作为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基础,而科学的发展观中的核心思想则是“以人文本”。因此,当地政府在进行城镇化建设时,一定要将老百姓的切实利益作为发展的目标和出发点,保证城市与农村不同大众群体的相关利益,尤其是对农村群众来说。同时,政府官员需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不能以个人政绩为目标盲目进行发展,应结合实际发展当地的城镇化建设,只有将工作切实落实好,才能够真正帮助政府赢得政绩。

(二)合理规划城镇空间布局。在城镇化建设中,主体功能区是建设的重点,其作为引导人口和经济分布的中心,建设时应该围绕主体功能区进行合理的布局。对于一些需要优先开发的区域,就需要先整合其中的城镇群,合理化发展,为以后的城镇化建设打好基础。同时,对就业安置、环境保护、社会保障、教育医疗、文化娱乐以及工农产业等设施进行合理规划,提供相对的优惠政策,以此来吸引人口进入。

(三)城镇健康有序发展。城镇化作为一个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建设项目,政府应采取较大的扶持力度,通过对自身的改造,进一步完善城镇化内部各环节的建设。其应该将工作重点转移到满足人民群众对于医疗、教育、就业、环境等方面的基本要求上,由政府组织,建立与人民的对话机制,充分了解老百姓的需求,并在工作冲做出合理的改变。同时,应加大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力度,与大众一起努力减少资源的消耗,让老百姓看到政府改革的决心。

四、结语

城镇化建设是为了更好的促进我国城市与农村和谐发展而做出的努力,各级政府应该在建设过程中重新对自身进行定位,重新建立一个更加完善的法治政府,更好的为老百姓提供优质的服务,同时更加努力的促进城镇化的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 张雪.关于大力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几点思考――滨州市城镇化发展现状调查[J].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04).

[2] 吴江,王斌,申丽娟.中国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地方政府行为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2009(03).

第5篇

走进城管,我感受到这份职业的艰辛。每天清晨,我们是最早上班的人群;烈日下,我们汗流侠背,身上的制服湿了又干、干了又湿;夜幕降临,还是我们穿梭在街头,目送匆匆回家的人们;夜晚,我们加班到夜静人疏,孤单的身影伴着清冷的路灯……这就是我们城管人的一天,起早贪黑,忙忙碌碌。

走进城管,我看到了城管人最真实的一面。在生活里,我看到城管人奋不顾身地营救跳楼少年;在街道边,我看到城管队员教育和帮助做小生意的商贩;在下班的路上,我看见因遇到违章案件和群众投诉而再次返回办公的车辆;在我们的执法队员身上,我看到因遭遇暴力抗法而留下的伤痕……为了树立文明的执法形象,为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使命,为了我们的城市更加靓丽,为了我们头上的国徽,我们的队员做到了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我们忍常人不能忍、为常人所不为,吃着苦受着委屈,但我们仍能看到每一个清晨、每一个夜晚,在这个城市的街头巷尾,那一群孜孜不倦的绿色身影。

城管不好干,这身衣服不好穿啊!或许是因为我们所面对的执法对象大多是社会的弱者,他们摆摊设点的行为一方面是受生活所迫,另一方面客观上也为群众生活提供了一定的方便。当人性最朴素的同情心和寻求方便的心理相结合时,便产生了对我们城管人的不满、指责。其实,我们也并非铁石心肠,我们也有血有肉,当违章者带着小孩来单位向我们哭诉难处,请求宽大处理时,我们无法不同情、不怜悯他们,我们也心酸心痛,但想到广大群众的利益,想到维护法律严肃性与执法部门的权威性,我们还是要做出处罚决定,要知道,带着同情怜悯做出的处罚决定是一件多么困难的事啊!

我曾为查找一些资料而上网,但让我没想到的是,我搜索到的竟是对城管人的一片指责。当铺天的帖子裹着指责声向我扑来的时候,我真的觉得胸口发闷,血往上涌,心结难平。等我慢慢地平和下来,才更觉出我们的城管执法一线队员们的伟大。在工作中,几乎每一位城管队员都遭遇过执法对象的辱骂,我也亲身经历过违章商贩指着鼻子破口大骂,甚至是恶毒的诅咒,而我们的队员竟能面不改色,笑容以对,这需要怎样的气量和胸怀?:

第6篇

关键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法制化

前言

社会建设和经济建设不断完善的今天,城乡规划怎样开展,才能保证各级政府可以科学、合理、有效的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和布局城乡比例,一直都是相关职能部门积极探索的一个方向。城乡规划建设在开展的过程中,不能背离其公共政策的本身属性的同时,还要在活跃地方经济保护地方生态,和地方自然环境。所以城乡规划管理,要以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为依据,落实对各级政府的城乡规划工作进行管理的要求。只有城乡规划建设质量有了保障,那么城市化建设,甚至经济建设和社会建设的质量也就在根本上得到保证。

一、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法制化的背景

(一)新《城乡规划法》出台的背景

随着社会建设的不断完善,和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我国城市化的步伐也实现了逐渐加快的目的。在我国城市化建设实施的过程中,城乡规划发挥出的促进作用无可替代。我国的城乡规划工作的基本核心是,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土地科学使用、促进人居环境改善。基于城乡规划,在我国社会建设和经济建设,以及城市化战略中的重要地位,我顾针对城乡规划专门制定并出台了新《城乡规划法》。

(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法制化发展趋势

新出台的《城乡规划法》,不但明确了城乡规划的具体内容,还细化了城乡规划工作中的责任划分,并在此基础上不但进一步确立了城乡规划工作与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羁束关系,还特别针对规划法的作用和定地位,进行了详细的控制性分析。新《城乡规划法》较之前更加突出了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落实的“实质性”,这就促进了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朝法制化方向发展的进度。

二、有关《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和落实《城市规划法》的状况

虽然我国在城市化建设发展得到过程中,为了保证城市化建设的质量,曾针对规划工作制定了《城市规划法》。但是《城市规划法》的出台,并没有真正发挥其作用。因为《城市规划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细化明确了规划工作。但是针对规划和管理的关系,却没有真正给出法制化明细,而且建设发展的速度快,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往往滞后性或不健全。这就导致很多城市,在落实《城市规划法》的过程中,出现落实方式不一、标准不一、落实程度也不尽相同的状况,还有的地方甚至出现法治意识不强,规划编制和实施的随意性大的情况。溯本求源的看,《城市规划法》不能从根本上得到落实,主要还是因为《城市规划法》在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三、原城乡规划管理控制性细规划

我国社会建设经济建设在改革开放三十几年的时间里,表现出“超常规”发展的状态,所以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建设的带动下,我国城市建设和城市发展也十分迅速,但是我国的城乡规划编制却在高速发展的城市建设面前,表现出严重的滞后性,而且编制水平也满足不了城市建设高速发展的需要,这就导致规划编制在深度方面、完整性方面的提升空间还很巨大。在规划编制还未完善之前,为满足社会建设和经济建设,以及城市化建设的需要,地方政府和规划职能部门,不得不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以既有的“成文”规划为依据,开展规划管理工作。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城市建设高速发展,和规划编制严重之后的矛盾,但是这样开展规划管理工作仍然仿佛如履薄冰,因为者极有可能违反我国“依法治国”的行政原则。

四、《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的解读

为了进一步缓解了城市建设高速发展,和规划编制严重之后的矛盾,也是为了避免地方政府和规划职能部门,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以既有的“成文”规划为依据,开展规划管理工作,对我国“依法治国”的行政原则的破坏,我国针对规划工作新出台了《城乡规划法》。新出台的《城乡规划法》不但明确了城乡规划的具体内容,还细化了城乡规划工作中的责任划分,并在此基础上不但进一步确立了城乡规划工作与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羁束关系,还特别针对规划法的作用和定地位,进行了详细的控制性分析。新《城乡规划法》较之前更加突出了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落实的“实质性”,这就促进了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朝法制化方向发展的进度。这在一定意义上可以促进,未来城乡规划工作完成时的质量,也在促进了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朝科学化、合理化、高效化发展方向迈进的目的。新《城乡规划法》的出台,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了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有法可治”的目的。

五、高质量贯彻《城乡规划法》的建议措施

(一)加速推进各地城乡规划的编辑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各层次城乡规划的编辑内容。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为城乡规划工作以及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提供科学、有效、合理依据的目的。只有根据新《城乡规划法》编制城乡规划才能为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同时,才能实现推进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法制化的目的。没有完善的成文规划,就没有为推动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由于成文规划在“羁束性”方面作用的提高,相应的自由裁定量在建设管理过程中将缩小,所以规划管理中的矛盾和争议必须移至到规划编辑和审批阶段前。因此,城乡规划实施后.科学合理性,政策导向性以及利益协调性特征在规划编制中将更加凸显。

(二)要保证“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要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提供切实科学合理的依据,再次,不能任意规划基地,随意地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更要坚决防范以开发建设项目为执导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始终充分认识到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房地产权益人的影响。

(三)目前,一些城市正在研究和试行的“城市规划管理单元” 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对城市建设详细规划很有借鉴价值。必须基于空间单元和社区单元结构才能保证详细规划的合理性,没有合理的逻辑结构和相对整体性的规划编制不能成为“规划编制”还要必须做到严密保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范性。

六、结语

我国城乡规划建设的质量高低,直接关系到我国城市化建设发展的进程,进而也会造成对社会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影响。所以新吗《城乡规划法》的推出,不仅仅意味着我国法制进程方面的日益完善,也在很大程度上为我国城乡规划的发展提供了促进作用。新《城乡规划法》较之前更加突出了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落实的“实质性”,这就促进了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朝法制化方向发展的进度。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朝法制化方向发展并蜕变,这不仅仅可以促进城乡规划建设向前发展的进程,还能有效提高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效率。《城乡规划法》的制定和施行,是我国城乡规

划建设领域的一件大事。《城乡规划法》确立了规划与建设管理的羁束性关系.标志着我国城乡规划法治化的巨大进步。在实践中,这一新的立法内容必将对现行的规划建设管理体制和方法带来深刻的影响.同时也将对规划的编制.特别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方法提出更高的要求,以满足我国未来城乡规划建设。

参考文献:

[1] 赵民.推进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法治化——谈《城乡规划法》所确立的规划与建设管理的羁束关系[J].城市规划,2008,32(1):51-53,66.

第7篇

随着我国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档案事业的重要性日益突出。事实上,城市建设档案作为反映城市建设面貌的一种信息资源,它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对整个城市建设已经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真实、准确、完整、系统地收集城建档案,是城建档案馆首要的也是责无旁贷的任务。当前,城建档案收集的质量有的还达不到要求,从而对它的利用价值亦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无法发挥竣工档案在城市建设中的作用,因此,提高城建档案的进馆质量也就成了我们的当务之急。

一、提高城建档案进馆质量的重要意义

(一)城建档案是城市建设领域中一项重要的信息资源。这项资源将为城市规划及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城市各项资源,提升城市的实力和地位,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作出应有的贡献。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要求城建档案迅速及时地提供准确无误的信息。诚然,现在城建档案馆馆藏的档案在数量和质量上都上了一个新台阶,但事实表明,不能提供及时的、准确的信息资源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就要求我们不断地努力提高城建档案的进馆质量,以满足城市建设的需要。

(二)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的日益提升,人们对信息资源的需要亦与时俱进。要求档案管理部门的服务方式逐步由传统方法向现代模式“升级”,全方位地满足社会对城建档案信息资源的日益增长的需求。档案管理部门在新的形势下应对馆藏档案进行多项专题研究,不断开拓出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形式。在原有的服务机制的基础上创造性地开展各种新的服务途径。这是以充分、完整的档案资料为前提的,所以,我们必须提高进馆档案的质量。

(三)城市建设的直接受益者就是广大的城镇居民。现在的城市几乎每天都有高楼竖立,市政建设、城市改造等项目都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民生问题,与建立和谐社会息息相关,因此,老百姓对城市建设十分关注,特别是涉及到自己的切实利益。他们需要了解自己的居住环境及周边的配套建设情况,以及将来的发展趋势;需要了解交通及城市各种管网的布局;需要了解能源及水、气的供应状况等等。他们所需要的这些信息,除向有关部门查询外,重要的信息来源就是城建档案馆馆藏档案。城建档案能否满足城市居民日益增强的对城市建设资源信息的需求,是衡量对建设和谐社会作出应有贡献的一种尺度。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对收集城建档案质量绝不能降低要求,一定要时刻牢记如何满足广大城镇居民对城建档案的需求和期望。

(四)城建档案是反映一个城市的过去和未来的重要的信息资料,在城市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城建档案工作者在城建档案管理中肩负着重要的使命,即如何使城建档案与时俱进地为全社会服务。在服务的过程中,不断提升我们的诚信度和知名度,否则城建档案将失去它的作用。我们尽心尽力地按要求收集档案,用规范的档案资料和良好的服务态度服务全社会,将得到全社会的认可。城市建设档案也将不断地取得更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综上所述,城建档案是反映城市建设的一种信息资源,在社会信息化程度不断提高的今天,它将为全社会服务。我们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努力提高城建档案的进馆质量,通过服务方式的改革并不断探索新的服务途径,用完整准确的信息,良好的服务态度把城建档案管理好、服务好、运用好,使它对城市建设和广大城镇居民发挥很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城建档案进馆档案质量缺陷及原因分析

全国城建档案馆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相继成立,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馆藏档案为城市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这些年,城市建设驶入快车道,城建档案馆储存的档案,无论是种类还是数量都迅猛增加,为档案资源的开发利用创造了有利条件。然而,进馆档案质量却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部分建设工程遗漏归档现象仍然存在,有的是一些项目的档案资料完全没有进馆,有的是一些项目的档案资料不完整,或缺建设单位资料;或缺施工单位资料;或缺监理资料;或缺这些应交资料中的一部分,有时又档案进馆不及时,影响进馆档案的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档案著录规范化还要加强。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对城建档案重要性的宣传及业务指导力度不够。在工程项目开工后,城建档案馆业务指导人员都有义务和权力对项目参建各单位进行档案业务指导,并对建设工程档案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在检查、指导过程中,有时没有根据各参建单位档案资料员参差不齐的业务素质进行有针对性的政策宣传及业务指导,而这种宣传也不是简单的科普,而是要上升到法制层面,要让他们依法制档,同时还要结合档案工作的特点,采取多种渠道,积极、主动地开展城建档案重要性的宣传。

(二)部分建设单位从根本上不重视档案移交工作,他们认为只要拿了备案证、房产证就万事大吉。实际上我们有严格的工作程序。一是城建档案馆在检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资料的基础上,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规定整改时限;二是核发《工程档案竣工验收意见书》;三是移交全部竣工档案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城建档案馆出具的项目竣工档案原件存档案馆的复制件,与原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部分建设单位只考虑自已方便,将档案原件用于办理项目的某些相关手续上,而忽视了档案原件向档案馆移交。另外,因为传统的原因,他们只重视施工资料的移交,忽视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资料的移交,造成资料移交不完整。

(三)参建各单位之间沟通、协调不够。在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因为工程量的增减,工期的提前、滞后等原因,造成在工程决算费用上出现分歧,而建设工程档案移交成了他们讨价还价的筹码。以至于档案的移交严重滞后,很容易造成档案资料缺失的情况。

三、努力提高城建档案进馆质量,为城市建设提高优质服务

城建档案馆存在的意义在于利用,我们档案工作的任何环节都要考虑的是这个目的,而努力提高城建档案进馆质量,是整个档案工作的基石,这项工作做好了,才能够更好的为城市建设服务。

(一)增强档案工作者的服务意识

城建档案信息资源的丰富与否,决定于准确完整的城建档案。如果城建档案资料无一不在馆藏,我们就可以向全社会提供很好的信息资料。因此,城建档案进馆质量是搞好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先决条件。而城建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说到底就是向城市建设直至每一个城镇居民提供优质服务。所以,只有树立良好的服务观念,增强服务意识,在提高城建档案进馆质量上下功夫,我们的城建档案信息资源一定会得到更加有效的利用。

(二)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档案工作

城建档案从收集到开发利用,其全过程均要用科学发展观进行指导。在当今社会,任何事物必须要有它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否则这种事物是不能存在下去。城建档案作为一种资源,它属于全社会所有,必须转化为生产力,必须开发利用,必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积极的作用,从而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现在各单位“各自为政”,他们从自身利益出发,不愿移交城建档案馆进行集中管理,这样的档案就无法发挥效益,给社会造成损失!因此,我们必须把这一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观念向有关单位讲清楚。

(三)要加强管理依法治档

国家和各地区关于城建档案的收集管理所制定的法规、规章、规范等,应该说已经比较全面。也就是说,档案的收集、管理是有法可依的。我们不仅要熟知这些法律,法规,还要详尽地对此进行宣传、讲解,同时采取可操作性强的措施予以执行,否则我们就会成为历史的罪人,因此,我们一定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依法治档,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以免给社会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除了在思想上增强服务观念,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工作,而且在行动上以法律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同时,还要注意坚持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改进过时的不合适的工作方法,不断探索新的符合现代条件的工作方法。我们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注意总结经验教训,加强沟通,积极主动上门服务,城建档案进馆档案质量一定会提高。

(四)档案著录工作要科学

档案质量有了保障以后,还需要科学著录,目前我们常常由于著录的原因,造成已经进馆档案查找困难或者根本就检索不出来,发挥不出应有的效率。例如:案卷题名的著录,

第8篇

一、充分认识严禁违法建设的重要性

(一)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为严重扰乱土地管理和城市规划建设秩序,影响城市市容市貌,造成城市拆迁、建设成本的增加和土地、建设资源的巨大浪费,严重影响城乡发展环境和社会稳定,危及居民的安全,损害广大城区居民的社会公共利益。严禁违法建设行为是维护城市总体规划、提升城市品位和竞争力,促进“六城同创”的一项重大举措,是维护全市人民根本利益、加快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

二、切实规范城市规划区内居民自建住房的管理

(二)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具备合法的国有用地批准手续,新建、改建、翻建、扩建自用住宅,必须依照城市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城市居民自建住房规划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及内容,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未经批准,严禁城市规划区内居民自建房屋行为。对已列入我市“城中村”改造计划的区域,严禁各类建设行为。

(四)未经批准,严禁将沿街住宅房屋建设或改造为商业经营性用房。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严厉查处,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城市容貌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封堵。

(五)各居委会要切实加强本居辖区内的土地管理。不得将本居集体所有的土地或管理使用的国有土地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居居民违规批划宅基地。对辖区内抢占土地、违法建设等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向所属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反映。

三、严格管理房地产开发及其他工程建设

(六)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房地产开发或新建、改建、扩建等其他工程建设的,均适用本意见。

(七)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土地管理、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合法的用地手续;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获得上述批准文件后方可开工建设。

(八)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开工,如不能按期开工的,应提前30日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经同意延期建设的,其项目竣工和申请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竣工验收日期可按同意延建的时间顺延,但顺延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未经批准同意,满1年未开工建设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征收相当于出让金20%以下的闲置费;满2年未开工建设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九)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要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研究的意见进行审批。

(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确需变更的,须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要求,并提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变更审批后应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市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十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机关,会同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实施全程监控。建设工程的放、验线及竣工验收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牵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其中竣工验收须通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对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正在查处的未结案件,相关部门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十二)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对具有永久实用性的建筑,不得发放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用地使用期满,确实需要继续使用的,必须征得土地所有者或原使用单位的同意,并重新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但延期不得超过二年。临时项目使用期满,建设单位必须及时拆除。

(十三)对于本意见实施前,房地产开发及其他工程虽已竣工验收,但是对其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未予处理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管理意见予以处理。

四、严厉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

(十四)城市居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地产开发和其他工程建设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虽已取得上述许可手续,但不按规定内容进行建设的,均依法认定为违法建设。

(十五)建立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规划行政执法工作内部协调运作机制。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城市规划区内批准的所有建设项目,应在审批同意后3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内容抄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建设项目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抄送市规划主管部门。

(十六)市国土资源管理、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划等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执行城建工作巡查督导制度,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对于发现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十七)严禁党政机关干部、国家工作人员购买、倒卖、租用集体土地建设房屋。一经发现,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八)各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内居民宅基地和自建房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居民自建住房用地审核程序,及时制止违法建设行为,主动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做好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查处等工作。

(十九)市规划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城市规划行政许可职能。在规划许可、放验线、规划变更、竣工验收等过程中,须严格执行本意见相关条款之内容。同时,要积极协助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做好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二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土地监管职能。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对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本意见实施后,凡违规批划土地的,要责令退还土地,并限期拆除或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对有关责任人移交市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土地批准文件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使用土地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对于改变土地用途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对于超批准容积率进行建设的,超出部分经有关部门批准认可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补缴土地出让金,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签订《补充合同》。否则,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变更手续。

(二十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切实担负城市规划执法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省政府关于在滕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对于当事人不认可违法建设事实或其他需要对违法建设的性质和程度进行认定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予以认定,提出处理意见,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给予建设工程造价5%—10%的罚款。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城市规划、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于不能拆除的,依法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对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

1、占用铁路、高速公路沿线两侧控制范围土地的;

2、占用道路、广场、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进行建设的;

3、占压地下管道、管线设施进行建设的;

4、侵占城市防汛通道及消防通道进行建设的;

5、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所建设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6、建设地点不符合城市功能分区等重要布局的;

7、改变建筑使用性质而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

8、对于市政府冻结有关区域建设的通告后,在冻结区域内进行的各种建设行为;

9、其他严重影响城市容貌、城市规划的违章建筑。

(二十二)市*机关要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案件。对国土资源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移交的触犯刑法的违法占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及时采取强制措施;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建设实施。

(二十三)市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土地和建设的审核、审批、查处等环节的检查监督。制止、纠正乱作为或不作为行为,查处行政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对于不按本意见条款执行的单位和个人,分别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于、或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切实加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四)市政府成立查处违法建设行为领导小组,负责整体工作的指挥、部署、协调和监督。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国土资源管理、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察、*、四个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十五)领导小组要建立各成员单位之间的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会议,对重大、复杂、疑难的违法建设案件,研究案情,决定处理意见,组织联合执法。

(二十六)建立城市规划执法、土地执法的治安保障机制。由市*机关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派驻治安中队(或治安办公室),实行双重管理,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密切配合,协同作战,随时提供现场执法保障,对侮辱执法人员、阻碍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依法及时予以处理。

(二十七)建立城市规划执法的财政保障机制。市财政部门要对有关执法部门给予资金倾斜,足额保障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所需的办公办案、执法装备等各项经费支出,保证执法工作的高效开展。

(二十八)建立违法建设新闻监督机制。报社、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要切实担负起新闻监督职责,对违法建设行为及其单位、个人予以曝光,对依法实施的违法建设活动给予及时报道,营造全社会关注城市规划执法、支持城市规划执法的舆论氛围。

(二十九)市政府将该项工作的开展情况纳入上述有关单位的年度考核内容。对落实不力的单位要通报批评,对造成较坏影响的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的责任;对措施有力、成绩显著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9篇

同时,伴随社会发展和时代进步,职工自我价值实现诉求普遍增强,提高技能素质显然是薪职晋升、展现自我和提高职业满意度最根本、最有效的途径。

立足建筑行业实际,针对提升职工素质特别是技能素质进行课题研究,对满足行业内企业和职工的双向发展需求,实现企员互惠具有较大的现实指导意义。

技能人员特别是一线班组职工作为建筑企业职工队伍的基础性构成,位于产能转化的最前端,信息传递最末端,其整体素质显著的制约企业软硬实力。本文试结合工会素质工程建设实际,对技能队伍素质提升的意义、现状、方法和途径进行探索。

推进技能型职工队伍建设的意义

重视技能队伍素质建设是体现社会价值导向的客观需要。随着两会的召开,“工匠精神”首次出现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国家对提升制造业品质的引导提升至新高度。技能工人作为“工匠精神”最直接的体现群体,其生存状态、竞业环境、技能水平、社会地位日益得到广泛关注。工会工作必须与党和国家倡导的社会价值导向同频共振,重视技能队伍素质提升,符合国家、企业、技能人员个人发展和工会工作有的放矢开展的现实要求。

重视技能队伍素质建设是企业软硬实力提升的客观需要。技能人员特别是一线班组人员,在国有施工企业中通常占职工总数的三分之一强。作为操作层,他们直接实施各道施工工序,形象素质直接为外界感知,是企业形象最基础、最一线、也是最真实的体现。作为输出端,技能人员的形象素质,对实际提升和外界认知企业软硬实力具有不可替代的支撑作用。可以说重视技能队伍素质建设是展现企业和职工素质能力,锻造企业品牌的现实要求。

重视技能队伍素质建设是推动企业中心工作的客观需要。企业转型升级背景下,在经营、履约、创效三项主要工作中,技能队伍能力水平对履约、创效具有直接影响。技能人员业务能力,直接制约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成为履约的关键点。而技能人员施工操作的粗放程度,又直接影响人机料的使用效率,成为成本管控最难控制也是最易出效益的环节。可见提升技能队伍的岗位技能和成本意识,是助推企业优质履约和高质创效的现实要求。

技能型职工队伍建设实践的收获

“大国工匠”影响空前。凭着争先创优、精益求精的文化积淀,公司培育出“管延安”这个扎根港珠澳大桥,锻造“中国品质”的大国工匠典型。“大国工匠”管延安先后获得“全国职工职业道德建设标兵个人”、“全国最美职工”等重磅荣誉,从中央到地方的新闻媒体给于全方位的报道和关注,引起了强烈反响,不仅成就了管延安个人,更让大众了解和关注我们的企业,管延安成了二公司、一航局甚至集团的一张闪亮的名片。不仅我们企业内部掀起了学习“大国工匠”的活动,青岛市总工会和山东省海员工会等上级组织也在工会系统内部,明确提出了学习管延安等大国工匠的系列活动,在这一过程中,企业知名度、美誉度得到了有力提升。

促进了项目履约创效。近年来,公司力推自主施工加专业分包模式,工会将之作为建设职能发挥的重要战场,以班组建设为抓手,对公司96个班组建制、专业、人员组成等情况做了分析,协调人力部门和各基层单位,通过组织各级各类班组长培训,助推了自主施工能力提升。

技能人员处于施工最前线,基层实践中通过把前期策划内容下沉到操作层,一方面通过操作层的微调和配合,让原本复杂的问题简单化;另一方面,使班组从全局层面审视操作过程,查漏补遗,让工序衔接更加流畅。同时,以班组为基础,开展自行加工和自主施工,主动节约成本,确保了进度质量受控。

示范引领效应突出。近年来,工会以岗位练兵、技能比武和多级业务培训为抓手,对接青岛市“1138”工程,扩宽专业技能人员,加大技能等级提升的奖励力度,培养了一批优秀技能人员。

不仅培养了“大国工匠”,通过参各级各类比武和承办青岛市级技术比武,涌现了许传高、卜现团这样的青岛市测量和试验比武状元,以及姬磊等一批重点工程技能比武冠军和省市技术能手。这些职工通过取得优异成绩,或转变身份由劳务派遣工转为公司在岗职工,或取得个人荣誉和丰厚的物质奖励。这种身边典型的实例,发挥了极强的正向激励作用,带动了一批年轻人钻研业务,苦练真功。

职工技能素质提升面临的挑战和实施途径

困难与挑战

身份认同上有差距。长期以来,在技能人员与管理人员相比,对企业的归属感和企业文化的认同度上有一定的差距。这一方面是受教育程度,思想观念等因素影响,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岗位差异和所处产业链的位置造成的。换言之,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技能工人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这让很多技能人员在自我价值认同和职业发展上存在误区。按照马斯洛理论,人都有自我价值实现的需求,当缺少通道没有出口的时候,就会缺乏能力素质提升的激情和动力。与此同时,在技能队伍方面,多少存在重使用、轻培养现象。

信息反应不敏感。基于身份认同上的差距,很多技能人员没有找到自身的合理定位,因此面对大量包括党群工作和行政工作等各类信息时,缺乏筛选适配信息的能力,加之工作、生活习惯等因素,成为最不敏感,积极性最不容易被调动的群体,这对落实技能素质提升所开展的各项工作无疑是有一定负面作用的。相对应的,在企业文化和职工文化的渗透普及方面,技能人员也处于相对较钝化的状态中。

综合素质有待提升。伴随集团“五商中交”战略深度实施,信誉评价体系愈加受到重视,对三级子公司的履约创效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才资源是企业第一资源,是企业转型升级的基础和支撑,技能队伍作为其中不可或缺的构成群体,在综合素质提升方面有大量的工作要做。特别是在自主施工模式推行中,不仅要求要求班组人员“单兵”能干好,“带队”也要在行,尽可能规避工序外包,仅利用外包“人工”进行自主施工。这就要求技能人员身在兵位要有将心,要以管理型技能人才榈枷颉

人员结构和专业结构有待优化。目前的技能人员构成不甚合理,青黄不接的情况比较严重,由于缺少晋升通道和自我意识提升,当前的年轻人从事技能专业的意愿较弱,甚至有不少技能人员一心转岗为管理人员。

另一方面,公司致力于五大板块打造,多元业务发展对不同专业技能人员的需求增加,以企业资质认证为例,一些冷门专业的工种目前尚可用其他工种代替,要未雨绸缪,提前应对取消代替情况。可见,技能队伍人员构成和专业构成情况都迫切需要得到优化。

实施办法

要有效推动技能队伍素质提升,应该以“家文化”打造为引领,以素质工程建设为载体,抓好“引领――关注――提升”系统性工作。引领身份认同,关注权益实现,提升素质能力,三者有机互动,以“家文化”打造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形成有机运行的闭合系统。

通过思想“引领”强化身份认同。合理定位工作有效开展的基本保证,对技能队伍素质建设工作本身的定位和技能人员自身的合理定位同样重要,这里要着重分析的是技能人员自身定位的问题。技能人员是企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中坚力量,对企业发展发挥着重要的支撑作用。

有的技能人员对自身定位模糊,我们应该旗帜鲜明地告诉他们,更重要的是通过思想引领让他们真正认同这种身份定位。这里就要充分发挥党群工作联动优势。承接自上而下的工匠宣传氛围,发挥工会深度参与道德讲堂和“两学一做”督导的机会,以身边大国工匠和技能岗位先h事迹,引导技能人员准确把握自身定位,激发干事创业的热情。同时,利用一线慰问、思想调研等机会,加强与技能人员的沟通交流,掌握第一手资料,为基础工作开展提供依据。

“关注”技能人员权益维护。技能人员最关注薪酬问题,在这方面工会应该通过职代会、职工提案、部门沟通、建言献策等途径,在保证技能人员待遇匹配公司发展实际方面,发挥参与和监督职能,维护技能人员的合理共享企业发展成果的权益。

提供价值实现平台,是优化技能人员梯队结构,增加技能人才引进吸引力,培养优秀技能人才的重要途径。关键在于打通技能人员的晋升通道,完善技能等级晋升与薪酬、职务相匹配的技能人才管理体系。

企业维权政策真正落实到操作层,是强化技能人员企业归属感的有效途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就是加强维权和帮扶信息在技能队伍层面的渗透力度,把好政策落到实处。例如在职工帮扶手册和职工维权手册发放中,将技能人员作为重点对象,让他们及他们的家庭通过得到公司的关怀,体会到企业大家庭的温暖。

上述内容的重点是让技能人员有盼头,有希望,提升充实自身,提高素质的积极性。

强化多层次的技能“提升”途径。应当充分发挥导师制和名师带高徒的积极作用。目前导师制和名师带高徒的实施,大多以管理人员为主,今后要在增加技能人员招入的基础上,向操作层延伸,加大技能人员导师带徒实施力度,逐步对应一航局对技能人才和管理人才的指导比例。

要注重计划管理思维,发挥工会协调作用,积极与相关部门和基层单位沟通,强化技能人员培训的系统性督促提升教育培训的品质和实用性。同时,对接自主施工实施需要,充分利用领工员和国际工班长等高端培训,着重培养胜任自主施工的领班型技能人才。在计划招录基础上,突出一专多能补充作用,鼓励技能人员兼修企业资质认证等需要工种技能,并完成取证。

此外,还应当积极组织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各类评优和参加技能比武,对成绩优异,符合条件人员,落实《公司人才引进管理办法》和《工会工会人才培养发展奖励办法》,形成正面激励,营造竞优求进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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